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 88 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2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報告事項第四十六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七、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多元人權保障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陳委員椒華:(在台下)有,有異議。
主席:有異議,就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0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上午10時34分20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81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0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6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吳怡玎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雪生
主席:繼續進行下一案。
八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97案現在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那就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廖委員國棟、陳委員雪生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3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上午10時39分34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97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3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34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吳怡玎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邱臣遠 張其祿
主席:繼續進行下一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110及111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皮特─霍普金斯症候群」等2項為罕見疾病及修正「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性連遺傳型低磷酸鹽佝僂症」罕見疾病名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害獲滅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葡萄糖酸鈣」,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三乙酯」,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教育部函,為該部110年度「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本門設備及投資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4億6,629萬2,000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教育部函,為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文化部函,為修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文化部函送「金漫獎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文化部函,為修正公告「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文化部函,為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檢送附帶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科技部函送「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科技部函送「太空發展法相關子法及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之研擬狀況及預定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修正公告,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修正公告,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件三、附件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勞動部函,為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勞動部函,為「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名稱修正為「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並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等5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等4項法規之條文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八、國防部函送「國防醫學院博士班及碩士班入學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植物新品種登記及種苗業登記應繳費用種類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聚氯乙烯塑膠管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經濟部函送「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七、內政部、交通部函,為修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八、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函,為廢止「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考試院函,為修正「試務處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陽明山中山樓參觀門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九三案至第五五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五、二○七、二二七、二二八、二三○至二三二、二三六至二三八、二四○、二四一、二四四、二四五、二四七至二五二、三二一至三二五、三三九至三四二、三四四至三四六、三四九、三五一、三五四、三五六、三五八、三六一、三六三至三六六、三六八、三七○至三七二、三七四、三七六、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三八六、三八七、三九○、三九四、三九五、四○一、四○二、四○五、四○六至四一二、四一四至四一八、四二○至四三八、四四○、四四二、四四三、四四六、四四八、四五○、四七七至四八一、四八三、四八五、四八六、四八八、四八九、四九三、四九五、四九六、五○○、五○一、五○三、五○六、五○七、五一○、五一二、五一五、五一九、五二○、五二二至五二四、五二六、五三二、五三四、五三五、五四二、五四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九四、一九八、二○○至二○二、二○七、二一二、二二八、二三○、二三一、二三三、二四○、二四四、二四五、二六八、二八一、二九一、二九五、二九八、三四七、三四九、三五○、三五二、三五四、三五五、三五六、三五八、三五九、三六四、三七○、三九八、四七三、四七七、四八三、五二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九五至一九七、一九九、二○五、二○七、二一六、二一九、二二○、二二二、三三六、四四八至四五○、四七二、四七三、四七八、四八九、五四五、五四八至五五三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七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二一○、二一三案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六輕海水淡化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相關案件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定期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綠電義務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執行情形監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管理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執行新修正工輔法人力需求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地方政府是否有工廠管理輔導法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事業夜點費訴訟爭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熱發電制定專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核四資訊網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十七)提升國內木材自給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六)外送平台貨運業者之監管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六)駕駛人自備車輛車籍登記及權利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組改方向及維持監理業務獨立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工程採購落實環境保護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二十五)設立災後安置之建築物相關使用及管理辦法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置『獨立山域搜救單位』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年中共設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對臺交流相關要況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UH-60機艦組合演練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四、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五、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六、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七、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改善矯正機關以勞務承攬進用心理及社工人員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八、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九、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一、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三、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回歸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全生命週期管控補(捐)助案件流程單一入口網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延長監控錄影系統保存期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針對預售屋交易加強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辦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檢討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違規食品廣告發生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辦事項、預期成效及委辦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採取「區分類別管理」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藥用植物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獨居老人關懷與照顧及加強老人福利相關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成果產業應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對國人健康長期監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九、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建立電腦輔助分案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相關研究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二、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三、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農民退休生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勞動檢查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改善及協助身障者就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市以外五都垃圾定時定點專區收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台灣垃圾處理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加緊急災害廢棄物應變能力及效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壤污染整治場址定期公布整治進度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請離岸風機業者主動公開相關水下噪音檢測數據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謀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焚化廠營運契約保證交付量和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相關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測量及方域」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之「業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輔導教育及心理諮商輔導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輔導教育及心理諮商輔導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役政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輔導教育及心理諮商輔導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之「土地利用」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道路建設及養護」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測量及方域」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三、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四、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五、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六、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航務、機務及飛安」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七、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九、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園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一、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二、內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營建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單位預算凍結1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中「清泉崗基地36座防護機庫構建」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五、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第4目項下「營產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六、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中「臺東基地設施新建工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七、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中「岡山基地設施新建工程」預算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八、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跑(滑)道戰備工程」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第1目項下「行政事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第5目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第5目項下「偵搜戰術輪車研製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第11目項下「肌耐力增強型動力外骨骼系統研製與驗證」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第2節「營建工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五、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六、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律事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七、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律事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八、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國內旅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督察作業」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訊發展室第1目項下「研考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人事行政」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教育行政」中「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中「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2號棚廠新建工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律事務」中「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五、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律事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法律事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七、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單位中「業務費」之「通訊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八、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督察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督察作業」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一、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人事行政」中「國內旅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運輸作業」中「雜項設備費」預算凍結44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後勤綜合勤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水電供應」之「水電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六、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七、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八、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後勤綜合勤務」之「國內旅費」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一、(密)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達通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二、(密)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萬聯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三、(密)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神鷹三號計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四、(密)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九陣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五、(密)國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玄甲專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物品」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雜項設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教育訓練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情報行政」項下「教育訓練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教育訓練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情報教育訓練」之「物品」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情報建築及設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情報教育訓練」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情報建築及設備」之「機械設備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中「業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提升防疫資訊系統效能及相關維護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業務費─通訊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凍結第3目「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中「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一)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十七)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十九)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五十)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五十三)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1目「科技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項下「食品管理工作」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合併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九)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七)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六)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之「業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十)凍結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三)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四)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五)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六)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七)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八)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凍結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業務費」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凍結「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凍結「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兒童預防保健」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目「公費生培育」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8目「醫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合併凍結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口腔健康照護體系與品質」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決議(一)凍結第3目「研究及實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決議(七)凍結第3目「研究及實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3目項下「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第3目項下「儀器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3目項下「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第4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3目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3目項下「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服務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第3目項下「海洋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第3目項下「國研院院務推動與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一)「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一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第5目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凍結3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十三)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十五)「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十四)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一)「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九)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十)「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一)「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十)「園區業務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決議(九)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二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二)「教師專業發展」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六)「少數族群教育」中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一)「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五)「學務與輔導」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四)「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各項教育推展」預算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四五)「三心整合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業務活動」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圖書館「國際編碼及預行編目」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三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預算凍結1,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整建運動設施」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學務與輔導」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一)「高等教育」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三)「業務費」預算凍結3,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七)「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八)「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四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凍結4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四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三)「交通科技研究發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六)「路政管理」項下「業務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二)「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七)「一般路政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二十)「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五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離島及偏遠地區航運之營運與發展」中「獎補助費」之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一)「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運輸研究所預算「委辦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二)「國外旅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道路交通安全」凍結3,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一)「委辦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人員維持」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六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七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七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1項凍結「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三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2項凍結「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四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3項凍結「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中「設備及投資」之「投資」預算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預算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2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3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4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七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1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2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1項凍結「賦稅業務」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2項凍結「賦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3項凍結「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7項凍結「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百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9項凍結「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項下「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預算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24項凍結「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4項凍結「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5項凍結「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6項凍結「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決議第8項凍結「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2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3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4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10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決議第1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4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3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10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9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決議第2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中「業務費」之「舉辦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等活動經費」預算19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2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3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8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2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3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9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9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1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2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預算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決議第3項凍結「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預算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25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1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百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3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委外船員人力」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6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2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預算五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4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預算五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7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24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及所屬決議第5項凍結「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預算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6項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購建辦公大樓」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5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0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5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8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6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預算6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8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預算2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2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4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1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28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4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預算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7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29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13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三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2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9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32項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購建辦公大樓」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3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預算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31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預算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決議第30項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決議第15項凍結「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六、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一)「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七、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二)「一般行政」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八、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三)「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四九、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四)「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五)「災害防救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一、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六)「性別平等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二、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五十五)「性別平等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三、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七)「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四、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八)「資訊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五五、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九)「新聞傳播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事項第五五五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淑芬聲明對第九七案之表決按錯,係贊成退回,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上午11時09分47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555案
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吳怡玎 呂玉玲 邱臣遠 高金素梅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王委員定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進行下一案。
五五六、行政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十)「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五五七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五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3款第5項「建置全球專利檢索服務計畫執行進度加強控管檢討改善」專案報告案等52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8年度預算書案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8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勞務承攬之勞工欠薪保障不及於勞動派遣,應儘速修訂勞務定型化契約比照勞動派遣勞工欠薪,機關應無條件同意將應支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先墊付積欠工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隨著一○八課綱首屆的學生將進入學測與申請入學的階段,越來越多家長、老師與大學端教授對此感到焦慮。例如北市五所明星高中校長聯袂拜會台大校長,詢問台大將如何審查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而近日台大社科院的教授也將舉行座談會表達對於升學制度的質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改善罐頭遊具充斥公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跨區營業、分支機構設立及改制的問題認為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加以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理認為有檢討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目前交通號誌夜間周邊光源不足,致駕駛人無法辨識標誌內容,造成交通事故頻傳,希望能儘速解決號誌照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營業稅之課徵標準似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對相關問題加以檢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網路教學、短期補習及瘦身美容契約衍生「假分期、真貸款」消費糾紛之保護規範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社會住宅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農藥與肥料價格持續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連續2年無法達標及完成進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船公司營運狀況目前仍屬艱鉅,要求延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之回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適法疑義,要求行政院責由主管機關,應許可國外人民寄送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竹縣市合併升格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農地違章工廠納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新辦特定登記工廠申請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汽車運輸業與運輸服務業「靠行制度」衍生重大經濟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僑居或旅居國外之國民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穩定國內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全國七十五歲以上長者中,僅半數完成第三劑新冠疫苗。而據最新國外研究結果顯示,重症長輩出院一年後被診斷為失智症的比例,是輕症或未感染長輩的15倍;重症長者染疫一年後有一成五確診失智症、兩成五出現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新冠疫情恐掀起一波失智海嘯,亟應防患於未然,確保高齡人口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委員育美,近日台中中區興中街發生奪命大火,因房東於樓梯間堆置雜物,導致其他住戶逃生不及,釀成6死6傷的慘劇。兩年間台中市環保局已針對該房東開罰24次,強制清除13次,費時又耗資源。2013年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5)新增儲物症為診斷項目,並建議具有該症狀特徵者,應盡早就醫,該房東之屯物行為,恐已面臨心理健康困境。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與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與衛福部、內政部與環保署,跨部會研議,多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者,除依法開罰或強制清除,也應導入精神疾病三級預防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張委員育美,我國走私動物與非法繁殖情況嚴重,且常在飼養熱潮時大量非法繁殖,熱潮後又出現棄養潮,不僅造成政府和機構的收容壓力,外來種棄養更將嚴重影響我國環境生態。爰要求農委會應正視動物走私與非法繁殖問題,儘速成立寵物管理科,從源頭積極管理,繁殖飼養規定擴及至特殊寵物,落實登記列管,以實踐動物保護,與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內政部擬提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中「限制換約轉售」這點最具爭議,由於憲法明文分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締結及轉讓契約的自由及權利,因此政府若要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及契約轉讓的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恐有違憲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2020年3月20日修法上路後,農地工廠雖得以順勢解套,然而此舉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問題,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往後執法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1、1、1、2、3、4、4會期第6、7、9、11、6、9、4、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憲字第11130000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99號、109年4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268號、109年4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425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60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19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47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883號及110年12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9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修憲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上開議案係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7、9、11次、第2會期第6次、第3會期第9次、第4會期第4、12次等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修憲委員會於111年1月7日舉行第10屆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進行提案委員提案要旨說明,並於提案說明後,進行宣讀條文。另於1月13日、17日舉行二場公聽會,分別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及管召集委員碧玲擔任主席。1月18日舉行第10屆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進行討論發言,發言完畢後,於進行逐條討論前,先宣讀修正動議,即進行審查。最後,於1月22日舉行第10屆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管召集委員碧玲擔任主席,繼續審查。
參、提案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江啟臣等3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七十年從未修正,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3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三)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四)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英國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實現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
二、委員范雲等3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16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18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民投票法》2018年公布修正後,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三)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18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佔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四)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落實世代正義。
(五)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一事台灣社會已討論多年,且愈趨同意之共識;前兩屆立法院內已都有相關議案討論,至本屆更是多數委員及黨團皆表態支持,可見此已獲得朝野高度共識,此修正實需盡快審查之,以回應青年公民對立法院之託付與期待。
三、委員高嘉瑜等34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我國憲法第130條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因此,在憲法第130條之規範下,年滿20歲始具選舉權;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
(二)1960年代起,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甚至16歲,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包括台灣在內僅13個國家沒有18歲投票權,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
(三)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2002年,年僅19歲之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5年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亦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四)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在人口結構不斷老化之情況下,若青少年仍無法享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恐造成政策傾斜,未來將對青年造成沉重之負擔。
(五)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卻因憲法第130條的20歲限制,致使年滿18歲而未滿20歲的青少年無法參與投票;年滿18歲而未滿23歲的青少年無法被選舉為公職人員或立法委員,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基此,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外,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令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
(六)考量到修憲高門檻及啟動不易,爰以「憲法授權法律訂定參政年齡」之方式處理,在憲法本文中移除年齡剛性之規定,以利未來隨時依據科技發展程度、人口結構以及青少年教育普及度進行檢視與調整。
四、委員賴瑞隆等3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以憲法規定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根據學者調查,全球226國家中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年齡定為18歲,超過九成。亞洲地區近年有許多國家推動改革,如日本於2016年6月、馬來西亞於2019年7月、韓國於2020年1月,已將選舉權年齡降為18歲。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IU)報告,在全世界76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僅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投票年齡仍維持在20歲以上,18、19歲青年無法如大多數國家同齡者般以選票支持自己期望的候選人。
(二)有關選舉權年齡之規範強度,各國立法例不一。有將年齡直接寫入憲法保障者,也有憲法條文以未明確定義之「成年」而另以法律定之者,也有授權以法律定之者;前者如我國憲法第130條,次者如二次戰後《日本國憲法》第15條第3項:「關於公務員的選舉,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後者如《大韓民國憲法》第24條:「所有國民依法律規定享有選舉權」。
(三)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1912年草創之初的《臨時約法》,及1913年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所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中,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及被選舉權」,1931年所訂頒之《訓政時期約法》亦未規定參政權年齡下限,而是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然而,到1933年由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所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45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者,有選舉代表權,年滿二十五歲者,有被選代表權」,此為我國以憲法規定參政年齡之濫觴,雖被選舉權年齡於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中降低為23歲,但如此以憲法強度定參政權年齡的作法便延續迄今。
(四)2019年10月12日,紐西蘭北島羅托魯市(Rotorua)有一名臺裔紐西蘭人王費雪(Fisher Wang)以19歲年紀當選為該市史上最年輕議員,但這樣的事蹟在臺灣會因為憲法規定而不可能發生。放眼全球,有許多民主國家,包括芬蘭、瑞典、挪威、英國、法國、德國、尼德蘭、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皆已將國會或下議院議員候選人年齡限制放寬至18歲,亞洲地區除蒙古國降至18歲外,我國應也降低門檻,以鼓勵年輕族群參與公共事務。臺灣在世界上民主發展備受肯定,言論自由、婚姻自由等都位居世界前端,惟青年公共參與,仍受限於七十多年前制定的憲法規章。
(五)我國正面臨人口老化、少子化等重大人口轉型挑戰,整個國家面對年金、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土地與居住正義等重大公共問題,如欠缺年輕族群參與決策,卻又要令其負擔政策決定後的成本,如此罔顧世代正義的政策亦非長久之計。近年來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對許多議題也提出政治主張及行動,發生於2014年反服貿引起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運動極為適例,在2018年地方選舉中,29歲以下當選地方議會議員者就從原本的0.66%,成長到3.18%,30到39歲也從10.4%成長為13.8%;2020年中央政府大選,20到39歲的年輕投票者更超過600萬人,足見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關心與參與國家政策的意志。
(六)憲法第130條中有關「……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為我國成為選舉候選人之最低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年滿23歲者,能參選村里長、鄉鎮市區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年滿26歲者,能參選鄉(鎮、市)長;年滿30歲者,能參選直轄市、縣(市)長。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參選總統須年滿40歲,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由此可知,就擔任民意代表與村里階層自治者,所需資格較鄉(鎮、市)、縣市(直轄市)、國家元首低,此乃考量行政首長需肩負整個地方自治團體乃至於國家的運作發展,其決策動輒影響人民權利,以年齡推估智識經驗與社會交往能力,以法律訂定年齡門檻,尚屬正當合理限制。
(七)就擔任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如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等職務而言,因民意機關有議事規則且為合議制,職權主要係反映民意、提出政策建議、監督行政首長之政策執行與審查機關預決算,在英、美等老牌民主政治國家中,民意機關不僅為人民利益的代言者,也是培養政治領袖的搖籃。如適當降低青年參選民意代表之年齡門檻,不啻為擴大年輕世代直接參與政府運作、培養青年政治領袖,進而促進政治人才年輕化、開放化的政治環境。
(八)綜上所述,下修選舉權年齡門檻已是不可迴避的趨勢。爰提案明訂選舉權之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停止憲法第45條及第130條規定之適用,以便在社會共識下推動修法調降青年世代參與選舉之年齡門檻,使我國民主發展添增活力,更臻成熟。
五、委員林俊憲等3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我國公民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屬於《憲法》保留事項,自《憲法》制定之始,有關此等權利之年齡門檻即未曾變動。然現今外在時空環境已大不相同,我國先後歷經多次民主化運動,且經歷政權在不同政黨間多次和平移轉後,已通過學者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所定義之雙翻轉測試,達到民主鞏固階段,實有因應民主國家公民社會發展,而有對於公民參政權利進一步修正之必要,以更契合當代民主共和國家之精神。
隨著公民教育普及,民主體制日漸深化,我國《公民投票法》已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刑法》將18歲以上之公民視為完全責任能力人,《兵役法》則是將服兵役之役齡起始設定在18歲。由此可見,在我國諸多法律上,早已肯認年滿18歲之國人,具有相當之能力,而能為國家權利義務擔負之主體。
更有甚者,行政院於今年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完全行為能力年齡下修至18歲。至此,我國法律可望將公民為完整權利義務主體之年齡統一訂定為18歲,僅存選舉權、被選舉權仍為20歲,此種差別無合理之論述基礎,實有修改之必要。
觀其他國家之例,根據統計,在全球226國家中,目前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之年齡門檻設定在18歲,比例超過九成。亞洲國家如日本、馬來西亞、韓國等國,亦於近五年先後將選舉權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目前僅剩極少數國家維持投票年齡20歲的高門檻,我國現行制度之選舉權年齡限制,未能及時跟上世界民主政治發展之趨勢。
當今時代,網路發展蓬勃,青年對於社會資訊接收更加便利且熱絡,諸多社會倡議皆以青年族群為核心發起,並逐漸成為我國社會輿論之主體。憲法彰顯一國之精神,於此時空背景下,應當與時俱進,賦予更多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之權利,爰提出此條文增修草案,推動我國民主政治朝新時代邁進。
六、委員周春米等3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隨著網路科技、資訊傳播的發展,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於學生時期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對於媒體識讀、議題討論與分析能力,相比於威權時期皆有所成長。而投票做為最直接參與政治的方式,現今我國二十歲選舉權的年齡規定,已經實質限制年輕世代的政治參與。
(二)世界各民主國家自1970年代以來,即逐漸下調投票年齡門檻。台灣鄰近國家日本與南韓相繼於2016與2019年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以民主自由做為立國價值的我國,應跟隨此民主發展,調降投票年齡的規定。
(三)除了選舉權之外,綜觀歐美各國近年青年參與政治的實例,我國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的空間。如2015年,21歲的Eric Melillo當選加拿大國會議員;2018年,22歲的Ebba Hermansson當選瑞典國會議員。實際考量亞洲鄰香港、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則將被選舉權定為21歲,以民主自由價值立國的我國,應斟酌參考較為開放的規定,讓更多的公民都享有被選舉權。
(四)民主國家的國會殿堂,應盡可能的容納社會中各式各樣的聲音。長期以來,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高門檻的年齡規定,排除年輕世代於體制內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性,同時降低政府、政治人物訂定相關青年政策的誘因,嚴重影響年輕世代參與政治的主體性。
(五)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變動快速,在台灣長期的民主教育下,年輕世代勇於爭取、表達自身未來的生活理想,而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亦有考量世代正義、環境永續的必要。爰提出選舉權之行使調降為18歲、被選舉之權調降為20歲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七、委員魯明哲等2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我國憲法於民國35年12月制定,距今已越一甲之遙,期間雖歷7次增修,惟未及選舉權之年齡,然我國現今基礎教育之完備普及,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另當今資訊交通之往來傳遞,亦非前人可期,足見當今國人選賢之能境,已遠超憲法創設之初。
(二)權責相符乃民主法治國之根本,我國刑法對於年滿18歲之國民,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同18歲,惟未予其相應之選舉權,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三)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18歲,以切合時代之潮,另符權責相應之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八、委員謝衣鳯等2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順應世界潮流,落實主權在民,擴大青年政治參與,爰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下降至18歲。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委員張其祿等6人及委員邱顯智等4人之修正動議內容已納入委員管碧玲等21人之修正動議內容,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修正動議通過。結果如下:
第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陸、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范雲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高嘉瑜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賴瑞隆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林俊憲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周春米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魯明哲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謝衣鳯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現行條文 |
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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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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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其祿等6人及委員邱顯智等4人之修正動議內容已納入委員管碧玲等21人之修正動議內容,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委員江啟臣等31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范雲等38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高嘉瑜等34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一定年齡者,有依法選舉、被選舉之權。 前項年齡由法律定之。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賴瑞隆等31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林俊憲等32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周春米等30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魯明哲等29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謝衣鳯等29人提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停止適用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之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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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江啟臣等3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有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之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四、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以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五、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爰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人之規定,將被選舉權由現行23歲降為20歲。 委員范雲等3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現行條文明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我國歷經民主化與教育普及,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也因應國際趨勢不斷調整,近年來青少年參與公共事務比例驟增,顯見我國公民素質歷經數十年之時空變遷,已有大幅提升,故憲法對於公民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有工作、納稅等法定權利義務;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併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惟依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有投票權,故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四、查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選舉年齡規範,多規定十八歲即可投票、賦予選舉權之行使權利,奧地利甚至降到16歲。台灣鄰近之東亞民主國家近年亦多將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門檻下修,日本2016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年滿二十歲」下修至「年滿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1月7日批准頒布《公職選舉法》修訂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可見這已是世界趨勢。而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是世界上唯十二尚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約僅佔5%),而在完全民主的國家中,台灣更是唯一未有18歲投票權的國家。 五、我國民主化之歷程已逾二十年,並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民主、法治教育之實施亦已普及化。我國當前之年輕世代,經歷我國民主化過程及民主教育之薰陶,又世代正義已為近年我國社會亟需積極面對之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之基本權利,促進青年之自我實現與政治參與,俾利深化民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二十歲降為十八歲,落實世代正義。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高嘉瑜等34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因此,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範下,年滿20歲始具選舉權;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 三、1960年代起,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甚至16歲,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包括台灣在內僅13個國家沒有18歲投票權,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 四、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2002年,年僅19歲之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5年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亦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五、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在人口結構不斷老化之情況下,若青少年仍無法享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恐造成政策傾斜,未來將對青年造成沉重之負擔。 六、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卻因憲法第130條的20歲限制,致使年滿18歲而未滿20歲的青少年無法參與投票;年滿18歲而未滿23歲的青少年無法被選舉為公職人員或立法委員,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基此,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外,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令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 七、考量到修憲高門檻及啟動不易,爰以「憲法授權法律訂定參政年齡」之方式處理,在憲法本文中移除年齡剛性之規定,以利未來隨時依據科技發展程度、人口結構以及青少年教育普及度進行檢視與調整。 委員賴瑞隆等3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我國以憲法規定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1947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逾七十年未改。根據學者調查,全球226國家中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年齡定為十八歲,超過九成。亞洲地區近年有許多國家推動改革,如日本於2016年6月、馬來西亞於2019年7月、韓國於2020年1月,已將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EIU)報告,在全世界76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僅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投票年齡仍維持在二十歲以上,十八、十九歲青年無法如大多數國家同齡者般以選票支持自己期望的候選人。 三、有關選舉權年齡之規範強度,各國立法例不一。有將年齡直接寫入憲法保障者,也有憲法條文以未明確定義之「成年」而另以法律定之者,也有授權以法律定之者;前者如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次者如二次戰後《日本國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公務員的選舉,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後者如《大韓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所有國民依法律規定享有選舉權」。 四、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1912年草創之初的《臨時約法》,及1913年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所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中,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及被選舉權」,1931年所訂頒之《訓政時期約法》亦未規定參政權年齡下限,而是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然而,到1933年由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所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者,有選舉代表權,年滿二十五歲者,有被選代表權」,此為我國以憲法規定參政年齡之濫觴,雖被選舉權年齡於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中降低為23歲,但如此以憲法強度定參政權年齡的作法便延續迄今。 五、2019年10月12日,紐西蘭北島羅托魯市(Rotorua)有一名臺裔紐西蘭人王費雪(Fisher Wang)以十九歲年紀當選為該市史上最年輕議員,但這樣的事蹟在臺灣會因為憲法規定而不可能發生。放眼全球,有許多民主國家,包括芬蘭、瑞典、挪威、英國、法國、德國、尼德蘭、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皆已將國會或下議院議員候選人年齡限制放寬至十八歲,亞洲地區除蒙古國降至十八歲外,我國應也降低門檻,以鼓勵年輕族群參與公共事務。臺灣在世界上民主發展備受肯定,言論自由、婚姻自由等都位居世界前端,惟青年公共參與,仍受限於七十多年前制定的憲法規章。 六、我國正面臨人口老化、少子化等重大人口轉型挑戰,整個國家面對年金、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土地與居住正義等重大公共問題,如欠缺年輕族群參與決策,卻又要令其負擔政策決定後的成本,如此罔顧世代正義的政策亦非長久之計。近年來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對許多議題也提出政治主張及行動,發生於2014年反服貿引起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運動極為適例,在2018年地方選舉中,二十九歲以下當選地方議會議員者就從原本的0.66%,成長到3.18%,三十到三十九歲也從10.4%成長為13.8%;2020年中央政府大選,二十到三十九歲的年輕投票者更超過600萬人,足見年輕族群政治意識抬頭,關心與參與國家政策的意志。 七、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有關「……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為我國成為選舉候選人之最低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年滿二十三歲者,能參選村里長、鄉鎮市區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年滿二十六歲者,能參選鄉(鎮、市)長;年滿三十歲者,能參選直轄市、縣(市)長。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參選總統須年滿四十歲,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由此可知,就擔任民意代表與村里階層自治者,所需資格較鄉(鎮、市)、縣市(直轄市)、國家元首低,此乃考量行政首長需肩負整個地方自治團體乃至於國家的運作發展,其決策動輒影響人民權利,以年齡推估智識經驗與社會交往能力,以法律訂定年齡門檻,尚屬正當合理限制。 八、就擔任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如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等職務而言,因民意機關有議事規則且為合議制,職權主要係反映民意、提出政策建議、監督行政首長之政策執行與審查機關預決算,在英、美等老牌民主政治國家中,民意機關不僅為人民利益的代言者,也是培養政治領袖的搖籃。如適當降低青年參選民意代表之年齡門檻,不啻為擴大年輕世代直接參與政府運作、培養青年政治領袖,進而促進政治人才年輕化、開放化的政治環境。 九、綜上所述,下修選舉權年齡門檻已是不可迴避的趨勢。爰提案明訂選舉權之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停止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適用,以便在社會共識下推動修法調降青年世代參與選舉之年齡門檻,使我國民主發展添增活力,更臻成熟。 委員林俊憲等32人提案: 一、增訂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停止適用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 二、隨著公民教育普及,民主體制日漸深化,我國公民投票法已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刑法將18歲以上之公民視為完全責任能力人,兵役法則是將服兵役之役齡起始設定在18歲,由此可見,在我國諸多法律上,早已肯認年滿18歲之國人,具有相當之能力,而能為國家權利義務擔負之主體。然選舉權、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卻仍偏高,未能跟進其他法律所設定之成年公民年齡門檻,在此種差別之間亦無合理之論述基礎,而構成不合理之公民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 三、觀其他國家之例,根據統計,在全球226國家中,目前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之年齡門檻設定在十八歲,比例超過九成。亞洲國家如日本、馬來西亞、韓國等國,亦於近五年之間,先後將選舉權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目前僅剩極少數國家維持投票年齡20歲的高門檻,我國現行制度之選舉權年齡限制,實為未能及時跟上世界民主體系之趨勢。 四、當今網路發展蓬勃,青年對於社會資訊接收更加便利且熱絡,諸多社會倡議皆以青年族群為核心發起,並逐漸成為我國社會輿論之主體。憲法彰顯一國之精神,於此時空背景下,應當與時俱進,賦予更多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之權利。 委員周春米等30人提案: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接軌國際趨勢,提升青年參政,修改現行憲法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調降選舉權門檻為十八歲、被選舉門檻為二十歲。 委員魯明哲等2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制定,距今已越一甲之遙,期間雖歷七次增修,惟未及選舉權之年齡,然我國現今基礎教育之完備普及,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另當今資訊交通之往來傳遞,亦非前人可期,足見當今國人選賢之能境,已遠超憲法創設之初。 三、權責相符乃民主法治國之根本,我國刑法對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同十八,惟未予其相應之選舉權,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四、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以切合時代之潮,另符權責相應之旨。 委員謝衣鳯等2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憲法對選舉權加諸年齡規範,起於五五憲草。立憲者制訂該限制之本意,在於選舉權之行使必具有選賢與能之辨別力,固須達相當年齡,始具有此頂能力,關係重大,有明文規定之必要,參考各國憲法規定,爰規定為二十歲。今日時代已然變遷,科技昌明,人智大開,公民意識覺醒,年輕人對於參與政治的效能感大幅提升,現行對行使選舉年齡之限制顯不合時宜。為順應世界潮流,落實主權在民,擴大青年政治參與,爰將選舉權年齡下降至十八歲。 三、同理,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亦應之調降。原憲法第四十五條有關總統與副總統需年滿四十歲,與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年滿二十三歲始享有被選舉權等規定,均停止適用。 審查會: 一、委員張其祿等6人及委員邱顯智等4人之修正動議內容已納入委員管碧玲等21人之修正動議內容,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修正動議通過。 二、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張其祿等6人修正動議: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與公民投票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邱顯智等4人修正動議: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委員管碧玲等21人修正動議: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主席:請召集委員管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管委員碧玲:(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在2020年9月14日朝野協商決定成立修憲委員會,啟動這一次修憲的歷史;立法院在2021年5月18日選出了修憲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之後,各個政黨再利用一個會期的時間,分別草擬各政黨的修憲草案;2021年11月9日,包括民進黨在內的各種修憲案,陸續進入立法院;2022年1月3日,民進黨送出臨時會修憲提案,經過1月4日的黨團協商,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也在1月5日遞交了臨時會修憲的提案。從這個時間表顯示,修憲議程的啟動是4個政黨共同的主張,從2021年11月到2022年1月6日之間,修憲委員會的召委會議、游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陸續展開,並在2022年1月7日由鍾佳濱委員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討論75個憲法修正草案。之後到2022年1月22日,歷經2場公聽會、4次審查會,1月22日審查完竣,作成結論。
修憲委員會審查結論如下:委員張其祿等6人及委員邱顯智等4人之修正動議內容已納入委員管碧玲等21人之修正動議內容,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修正動議通過。第一條之一修正如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委員會並作成附帶決議,除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外,其餘保留在修憲委員會的諸多提案,包括降低修憲門檻、廢考監、落實三權分立、基本人權保障等均繼續審議協商,努力能在2024年公投複決。以上委員會審查報告,合先說明如上。
我們回顧2015年3月的上一次修憲,當年開了11場修憲委員會、10場公聽會以及1次黨團協商,然而朝野沒有就條文的內容達成任何共識,40個修憲提案,沒有一案可以送進院會,所以這一次的憲改,我們真正創造了一個憲改的契機,修憲案可以進到院會處理表決,我們離修憲只剩一步之遙,這是2005年至今16年來好不容易出現的一次歷史性的憲改時刻。我們感謝時代力量、民眾黨在修憲委員會進行過程之中完全的參與、完全的支持,我們多麼希望今天的表決不要又是只剩下三黨在承擔,我們多麼希望國民黨在今天的修憲表決能夠分享臺灣藉由憲改創造民主的偉大榮耀,加入十八歲公民權修憲的行列,把修憲複決權交給人民。
根據媒體報導,國民黨今天可能將願意投下同意票。回顧這段期間民進黨的堅持,面對國民黨指控,像阿信一樣忍辱負重,我們終於看到民主的勝利。如果今天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真的可以出立法院,我們不再沒收臺灣十八歲、十九歲成年人的選舉權,我們也不再沒收人民的公投複決權,那麼這是臺灣民主的勝利,民進黨在這過程之中所受到的指控、受到的杯葛、一切的辛苦都值得了。我最後再一次感謝在所有的過程之中,民眾黨跟時代力量陪伴著民進黨,三黨一起努力,推進到今天可能有這樣的成果,謝謝他們、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郭委員國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另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亦得發言。
現在請林委員昶佐發言,時間3分鐘。
林委員昶佐:(11時18分)謝謝主席及各位立法院的同事。我想今天我們走到這一步,真的是一個歷史的時刻,這次憲改許多委員都提出非常多不一樣的議題和版本,我自己也有提出,過去這兩年來也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機會討論不同版本的一些內容,我們在民間也跟很多不一樣的組織跟團體,大家一起在全國各地舉辦相關座談會,回到立法院來也在繼續進行討論。不過我想大家都知道,這兩年來一方面遭遇到疫情,所以我們優先處理很多防疫紓困振興的議案,另外一方面其實也面對了過去這一年多來四大公投這些全國性政治議題的動員。那也不用講,大家應該都記憶猶新,這一、兩年來我們在立法院其實也遭遇了很多的杯葛,所以憲改議題一直被延宕沒有辦法討論,但是我想今天我們還是走到這一步,雖然說我們在啟動修憲委員會開會的時候,會議的現場其實也面對國民黨全程缺席而有開天窗的狀況,但是畢竟十八歲公民權有高度的共識。既然已經出了委員會,還是很希望像剛才管委員講的,能夠順利地通過,也看到有媒體報導說應該是有機會今天就把它送出去,大家也一致有這樣的共識。
我看到有位委員在程序委員會裡講,這個案子輕率出了立院以後,如果最後在公民複決沒有獲得大家的同意,其實是對立法院提出修憲案的打臉。所以我也在此呼籲大家,既然有機會可以讓它送出去,大家就應該不分黨派全力一起推動,讓這個公民複決可以順利的過關。如果順利地通過的話,就是未來推公民複決的開始,並不是送出去後責任好像就結束了,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努力。
這幾年來可以看到很多公共議題都有年輕人的發動和參與,對議題的關注和瞭解想必不會輸給我們這些中年人。我想很多委員都跟我一樣,常常受邀去高中大學演講,這些青年學生提出諸多議題的面向與深度,常常都對我們有很多啟發,也都令人驚豔。如果這些超過十八歲的人已經要負擔很多社會責任,但卻沒有投票權,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事。
我認為這是很容易論述的,未來我們在全國推動公民複決的時候,大家應該也可以跨黨派合力去論述,讓更多人願意投下贊成票。既然這是本屆國會的共識,其實也是過去長年以來社會上的共識,希望未來大家可以一起讓這些十八歲、十九歲的年輕人一起決定國家的未來,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1時22分)今天是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進入表決的日子,我特別穿著高中制服來到這邊表達支持,我也要再次呼籲,象徵青年世代的聲音必須進到立法院當中,事實上,上次修憲通過已經是2005年的事情了,從那之後臺灣社會早已經有許多劇烈的轉變,但始終沒有在修憲的進程上再次地跨出任何一步。現在的憲法內容早已經不敷使用,修憲更成為多數臺灣人殷殷期盼的目標。
時代力量一直以來都主張,既然要討論修憲,就應該將下修修憲門檻、廢考監、基本權入憲等等一起納入考量。這些議案不僅同樣重要,甚至在過去也獲得朝野一致共同的支持和肯定。遺憾的是,這些修憲的議案在這一屆的修憲委員會當中仍然遭到擱置,即便如此,我仍然覺得振奮的是,具有高度社會共識的十八歲公民權終於有機會走向最後的階段,這是重要的一步,也是修憲持續進行的重要里程碑。
面對這個歷史時刻,如果要順利通過表決,勢必需要朝野各黨團的共識,並共同支持。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夠單獨使議案通過,所以這幾天我也致電給幾位長期關注兒少議題的國民黨委員,希望他們也能夠一起來支持,並且進場投票,因為我知道當中有多位都曾經表示對這項修憲案的支持,甚至有幾位也有自己的提案。我相信國民黨如果真正在意青年世代的聲音,瞭解世代正義,重視臺灣的未來,就應該要站出來投下同意的一票。
令人振奮的是看到國民黨黨團總召稍早在受訪時表示,經過上午黨團會議的討論,國民黨將會進場投下同意票,所以我也要在這個最後的時刻,再次呼籲不分黨派的所有委員都應該要支持並進場投票,因為這無關選票的計算,也無關政黨的利益。今天的投票,將代表修憲工程終於能夠持續地往前行。我認為十八歲公民權不應該再拖了,十八歲公民權不只是我們這一屆立法委員應該要完成的使命,同時也是我們對青年承諾的世代正義,所以我誠懇地希望今天的投票能夠順利,讓今天成為歷史重要的一刻,讓十八歲成為真正的成年禮。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25分)院長、各位委員。今天是第10屆立法院的歷史時刻,坦白說能夠有這個修憲的機會,確實是一個歷史的際遇。我也必須向大家報告,其實台灣民眾黨2020年能進入國會,我們當時第一個最重要的主張就是一憲二法。這是當時民眾黨要還政於民最重要的政見,希望今天能看到這個政見真正落實。
當時民眾黨進立法院的時候,我們就提出希望把公民權下修至十八歲,我想這不只是全世界的潮流跟趨勢,而且本來就是應該要做的事。現在全世界重要的民主國家,幾乎很少,可以說已經沒有還是維持在二十歲的狀況,其實全世界都是走這樣的道路。民眾黨當時一進第10屆的國會就倡議這件事,而民眾黨當時之所以會支持游錫堃擔任院長也是因為游院長說了──修憲是國會這一個任期的歷史使命,所以當時民眾黨也高度地為了這樣的承諾去支持游錫堃擔任這一屆的立法院院長,對於今天能夠走到這一步,我們認為是至關重要。
其實國人對這件事情已經殷殷期盼了太久,我們也知道這個歷程相當艱辛,也還有很多未竟之功,因為我們知道在未來的修憲歷程裡還有公民複決要做。看到公民複決要有這麼高的票,將近965萬票,我們就知道任務之艱巨,同時也覺得從這些角度也可以看出,修憲如果只修十八歲公民權的話,誠如游院長所說的,這樣只能有60分,因為光是未來真正要通過的門檻就是這麼高,也顯見修憲的不合理,所以未來如果我們還有機會,我們也期待未來在這個過程中能納入,包括降低門檻、廢除考監,還有政府體制的調整。如果還能夠繼續的話,也應該繼續在這些地方有所著墨、有所努力。
最後還是要講,在這個歷史際遇裡,不需要有任何一個政黨因為自己的意識形態,或者是任何的政治包袱而不敢邁入這一步,因為國人的期待其實才是所有立法委員或民意代表真正應該要反映的事情,而不是反映政黨的利益,也不是反映任何個人的利益,真正要反映的是全民所需。還政於民始終是民眾黨最重要的主張,民眾黨也非常樂意看見今天能有這樣的成果,我們希望今天提案就能夠順利圓滿地出立法院,謝謝大家。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28分)謝謝主席。對於今天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有三點意見:
第一點,修憲的前提朝野必須有高度共識。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規範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方向,修憲必須慎重周全,因此修憲的門檻要非常高。也就是憲法的修正須經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供全民投票複決。所以這次修憲的前提是民進黨與國民黨必須有共識,才能夠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二點,回顧修憲的過程是多數暴力、不尊重少數。民進黨這次作為執政黨主導修憲程序,未尊重國民黨的意見、未進行朝野實質溝通,反而蠻橫霸道地限定期間、限定議題,強行將過去多數暴力的修法模式套在修憲的程序上,充分顯示民進黨僅考量自身的政治利益。為顧及國家未來的發展需要,國民黨黨團要在這裡表達抗議,也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第三點,國民黨的主張扮演關鍵角色,國民黨黨團絕對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國民黨也希望配合世界的發展趨勢,將動保權、環境權,還有政府體制納入修憲,以符合當前國家發展的需要。國民黨黨團在修憲過程中,一直傾聽各界意見,也召開公聽會,研擬各種可行方案,因此今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會經過審慎評估後,決議為因應、鼓勵年輕朋友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公共事務所需,國民黨黨團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的憲法修正案。
我要告訴各位委員,等一下投票時,國民黨將投下同意票,並順利提出憲法修正案供全民複決,保障年輕世代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所以等一下投票國民黨會投下同意票,國民黨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國民黨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謝謝大家。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出立法院,這是一件正確、公義的好事,這也是為什麼今天國民黨要投下同意票最重要的原因。國民黨一路的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這是人民的勝利,我們沒有多數暴力,限期是為了年底選舉的複決,為了因應十八歲的成年人在下一次的大選能擁有投票權……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必須限期。限議題是因為這次所有的修憲案,唯一只有十八歲公民權是四黨共識。國民黨就這樣一路指控,限期是為了迎接十八歲、十九歲的成年人可以在下一次大選時擁有投票權,限議題是因為只有十八歲公民權是這一次七十幾個修憲案中唯一四黨有共識的。我一路辛苦的護送,一路辛苦的推進,可是一路被國民黨指控依法所進行的所有程序叫做多數暴力……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今天再度指控,顯示國民黨是拿著否決權的少數暴力!當然,我們終於看到國民黨這一次不敢再利用它的否決權,國民黨確實擁有修憲否決權,但是國民黨最終知道否決權應該用來促進公義,不應該用來製造荒謬,成年人不給選舉權就是一種荒謬!如果運用否決權來反對今天的提案……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就是用否決權來製造荒謬!否決權要用來……
主席:大家冷靜!大家冷靜!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創造人民的福祉,而不是用來剝奪人民的權利,一路說我們是多數暴力……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再辛苦都值得的,我們熬過來了!民進黨是這次修憲的阿信,我們就這樣一路被指控,熬過這段辛苦的……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臺灣的民主方向在那裡,七次的憲改,創造了臺灣今天的自由民主,民主的道路在前面,我們一路走向民主的過程,在今天我們要再度創造歷史時,我一定要告訴全國的人民,這是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管委員碧玲:得來不易的人民勝利!你們再指控吧!我一切都願意承受,整個過程我們就是這樣過來的,我說的修憲阿信就是今天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最後終於國民黨願意投下同意票,人民勝利了!謝謝大家。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多數暴力!多數暴力!
主席:大家冷靜!謝謝管委員。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因為臺灣的修憲門檻高不可攀,幾乎已經是獨步全球,要像現在這樣有四分之三的委員出席,然後出席委員要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夠送出立法院,甚至還要再公民複決,所以時代力量黨團在這邊要表達遺憾,第一,修憲門檻高不可攀,在獨步全球的情況之下,竟然沒有辦法達成朝野共識,這是第一個最重要在這次修憲應該要改變的,因為這個修憲門檻已經讓我們的憲法變成一個幾乎沒有辦法更動的憲法,16年來完全沒有辦法修憲,結果還沒有辦法達成朝野共識。第二,我國憲法獨步全球的五權憲法,廢除考監兩院這個事情已經講很久了,也沒辦法達成共識。第三,其他包括聯立制、新興基本人權等,也完全沒辦法達成共識,這基本上是愧對國人的期待。最後一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落後其他國家太久、太久了,幾乎都已經快獨步全球,今天我們為什麼要站在這個地方?就是為了要爭取年輕人應該有的權利,這個權利本來就是應該屬於他們。
我們知道一個民主國家最後決定國家權力分配的是選民手中的選票,為了爭取選民認同,政治人物就會去理解民意,讓這個政府成為一個願意傾聽人民需求且對人民負責的政府。我們其實看得非常清楚,十八歲年輕人已經可以開始工作,甚至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責任能力,民法第十二條也已經修法讓他們有完全行為能力,他們已經準備好要對這個國家和社會盡自己的義務,結果卻完全沒有權利決定誰來當他的立法委員,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縣市長和總統!年輕人的未來即將開始,但是卻沒有能力一起決定接下來這四年的未來,這是非常荒謬的一件事情,讓這些政治人物不用去理會、傾聽年輕人的意見。
在此,我要再次誠懇呼籲,就要在立法院院會進行表決了,到底哪一位立法委員沒有跟年輕朋友站在一起,年輕人都睜大眼睛在看,我必須呼籲我的同事們、各位立法委員們,一起把票投出來,把選票還給十八歲的年輕人,把權利還給十八歲的年輕人,把未來還給十八歲的年輕人。
主席:謝謝邱委員。
繼續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1時38分)院長、各位同仁。我想剛剛國民黨的委員同事們心裡感覺到委屈,但也不希望在投票前一刻,又上演十八歲孩子們看不下去的朝野對立,所以我希望從我發言之後,我們能夠放下大人們的意氣用事,真正面對我們在創造的是什麼樣的憲政改革起步點。在發言前,我要先感謝一位立院好同事林為洲委員,我們民眾黨黨團進到國會,第一會期我擔任總召,我們需要一憲二法的修憲案連署,當時我們5位委員,加上3位時力委員,只有8位,但我們需要高達29個委員的連署,真的是想破頭,沒有辦法之下,我拜託過柯總召,是不是讓我們也有成案的機會,他當時說:「修憲agenda不在你們小黨的時程表裡面。」,所以叫我稍安勿躁。我等了一個會期又一個會期,後來我在第2會期請林為洲委員慎重思考,他願不願意跟我們在野黨共同連署,讓我們成案?林委員說:「包在我身上。」,所以我今天其實是很有信心,我希望、我也認為國民黨非常多的委員並沒有特別的政黨私見,他們反而希望有和諧的國會來完成理性的修法及修憲。所以我要謝謝這麼多國民黨的委員們,幫我們連署了一個在野平臺的修憲案。
第二個,我要謝謝我們游院長,他每次在黨團協商的時候都忍氣吞聲,他其實也很容易生氣,可是每遇到修憲案的進程,他都苦口婆心跟我們說:「香伶,你們不要灰心,我的時程會照著該送的時間來。」,如今剩下6個月的時間,我們今天送不出委員會、不送出院會,國人要行使複決權又遙遙無期。所以這兩位是我尊敬也肯認在修憲上面重要的人物跟政治家。剛剛管碧玲委員說他是修憲阿信,我不曉得他的稿子是誰特別這樣寫的,但我也認同這樣的整合是很困難的,所以在有限的時間內,我用100年前民主前輩林呈祿先生的一句話,他說:「作為地球一部分的臺灣,作為人類一分子的島民,我們應急起直追適應新時代,啟發精神的、物質的文化,對改造世界的大業有所貢獻。」,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11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對於剛才管碧玲委員的發言,荒謬的言論、不實的指控、製造對立以及使用多數暴力,我們國民黨團予以強烈的譴責。
今天立法院要處理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的修憲案,我要在這裡代表國民黨團聲明,我們自始至終都是支持下修公民權到十八歲。事實上,國民黨團早在去年11月就已經針對修憲案定調四大主張,包括:閣揆同意權、擴大公民參政權、氣候權及動物權入憲,因此將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一直以來都是國民黨團的共識,只是修憲是非常重要而且不容易的大事,除了經過立法院通過外,還要交由全民複決,執政黨只是執意地單一處理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部分,卻不能夠聽取各界的聲音,將動保入憲等議題一併納入,以取得社會最大的共識再進行修憲,我想這並不是全民所樂見的。
過去我國總共歷經了七次修憲,每一次修憲朝野都經過無數次的會議及協商,才能夠凝聚出高度共識的修憲案,從來沒有像這一次的修憲如此的粗糙、如此的粗暴,尤其在上一週由游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中,各在野黨一致認為這次修憲除了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外,也應該將動物保護權一起納入,但是執政黨不顧在野各黨團的意見,不聽取公民團體的訴求,強行只要單一將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進行表決。我們贊成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但反對執政黨不合程序的議事行為及粗暴的政治操作。我們也要問執政黨,遵守程序正義很難嗎?難道動物保護權入憲是不重要的嗎?難道我們對所有動保團體的承諾都是空口說白話?我想執政黨不但不重視動保入憲,反而還透過側翼及網軍對國民黨團扣上反對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的大帽子,對於這樣的操作手法,我們深感遺憾,並且不能接受。
最後再次強調,修憲議題必須取得全民共識後才能啟動,且從各個民調顯示,人民對於是否下修至十八歲意見仍有分歧,但是國民黨團自始至終都支持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因此今天會投下贊成票,這並不是我們向執政黨惡意的政治操作妥協,而是要還權於民,讓全民共同作出決定。我們也要再次呼籲,今天是修憲的第一步,未來朝野更應該為動保權、氣候權入憲繼續努力。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1時45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我想今天朝野黨團包括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及無黨籍的委員,大家好不容易聚在這邊,我們慎重地來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的修憲案,何等的難得?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憲法時刻。
我國的憲法自2005年第七次修憲以來就沒有再修正過,隨著臺灣社會的發展及時代的演變,衍生出很多很多結構性待改革的憲改問題,其中就以大家殷殷期盼的十八歲公民權最為重要,隨著網路科技、資訊傳播的發展,年輕世代對於政治的關注度普遍提升,他們同時也具有足夠成熟的媒體識讀跟討論議題的能力,甚至於從學生時期,大家就投入公共的事務,投票成為他們最能夠直接參與政治的方式,現在我國二十歲選舉權的年齡規定已經實質地侵害、限制了年輕世代的政治參與,世界各國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從1960年代以來就逐漸下降投票年齡門檻至十八歲,鄰近臺灣的日本在2016年、韓國在2019年也都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十八歲的投票門檻已經是多數民主國家的共識,以民主自由作為立國價值的我國更應該隨著民主的發展調降公民權的年齡門檻。從2005年開始,民間就發起了十八歲公民權相關的倡議,當年十八歲的青年現在都已經三十五歲了,而立法院在2015年,即上一次召開修憲委員會的時候,各黨團都已經一致表態支持這項追隨國際潮流的修憲案,但是當年錯過修法的機會,如今7年過去了,我們在這邊真的要好好地來把握、好好地來實踐這個非常重要的憲法時刻。
歷經如此漫長的等待,如今再度出現了憲法時刻,我們不容再錯過,在此感謝所有的委員今天聚集在這邊,我們從這一屆上任以來,大家就努力地、百花齊放地提出各項修憲案,一步一腳印,雖然非常的顛簸,但是我想最重要的,今天還是能夠來討論這個憲法的第一條之一,謝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周委員。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9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今天本院將處理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也就是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講到十八歲公民權,無論從強化我國青年參與政治、促進我國民主深化等面向,毫無疑問地,都是該儘速修正的方向,從國際趨勢來看,在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包括地緣、文化相近的日本和韓國也都已經將十八歲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甚至像奧地利十六歲便已經享有投票的權利,我國現在要公民滿二十歲才能投票的規範,其實已經落後世界太多。另外,其實是從讓年輕人權責相符合的角度,因為目前我國民法和刑法應負完全責任的年齡都已經修改成十八歲,如果公民權沒有相應下修到十八歲,我們根本無法跟年輕人說明為什麼我國的法制在十八歲時就要求他們負完全責任,卻得到二十歲才能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甚至十八歲公民權修憲,其實朝野各政黨對社會的立場表態也都是支持,因此在這個十八歲公民權修憲的重要歷史時刻,我還是要在此呼籲請朝野政黨投下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同意票,讓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能在今年年底的大選一起公投複決,讓十八歲公民權能儘快落實。
我國從2005年第七次修憲提高修憲門檻之後,至今17年來從未曾有成功修憲的案例,這次修憲的成敗,全國人民也高度關注是否有可能成功修憲,面對憲法的關鍵時刻,我也呼籲立法院應該促進和推動修憲的歷史任務,而不是成為修憲的阻礙,希望今天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能順利通過,讓全國公民有機會來決定我國憲法的未來,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52分)民眾黨的修憲主張:十八歲公民權、廢考監、降門檻、聯立制、動保路線、人權清單。台灣民眾黨進入立法院之後,第一個推動的政策就是十八歲公民權,今天跨黨派都能支持,感謝大家將十八歲公民權送出立法院,進入公民複決。不只十八歲公民權的跨黨派共識,動保路線也是蔡英文總統的承諾,全球已有七個國家將動物保護列入憲法,臺灣可以成為世界第八個、亞洲第二個動保路線的國家,展現動物非物的人道經濟,生活品質變好的同時,也展現新型態的經濟。
最後,我要講的是國會選制改革。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會選制改革明顯出現最大黨席次紅利,造成大黨恆大、小黨恆小的一黨獨大現象,造成民意越多元則被沒收的民意就越多的扭曲現象,2014年蔡英文總統發表「我對憲政改革的主張」,主張國會選制應採聯立制、增加不分區的席次、降低政黨門檻,我呼籲國會第一大黨民進黨應儘速提出聯立制版本,展現修憲的誠意。
修憲不只有今年2022,還有2024,民眾黨支持先通過十八歲的公民權,還給年輕人投票的權利,解決法規體制扞格的矛盾。十八歲公民權做為跨黨派修憲的合作基礎,但修憲委員會不能就此停步,要繼續討論其他修憲議題,凝聚2024修憲的共識,來深化臺灣的民主改革,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請各位委員尊重江委員啟臣的發言。
江委員啟臣:(11時55分)主席、各位委員。剛剛一直聽到今天是歷史的時刻,的確是歷史的時刻,我們希望能夠還權於民、落實青年參政,但是剛才聽到執政黨代表的發言,老實講,我們是遺憾的時刻,也是抗議的時刻,在這樣的國會殿堂公開來抹黑污蔑在野黨,刻意挑釁對立,我們在這邊表達嚴正的抗議,不只是個人,我們所有國民黨黨團在這邊表達嚴正的抗議,請蔡主席、蔡總統收回你黨團成員的發言。
修憲的時刻不是朝野製造對立跟挑釁的時刻,國民黨從頭到尾支持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我個人也是本屆立法院第一個提出這個修憲案的委員,我在這邊表達嚴正的抗議。公民權的下修和擴大青年參政一直以來就是國民黨的主張,我們也有很多委員提出這樣的修正案,但是修憲的過程,各位可以看到程序的不正義,一黨獨大刻意讓在野黨來背鍋,這一切的一切,其實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從修憲委員會開會開始,趁國民黨沒有到場,就自行推行主席、決定議題及會議日期,自動剝奪少數參與的權利,用兩分鐘羞辱了今天十八歲的公投修憲案,這樣子的程序不正義,到了今天還要在這邊刻意拿出來抹黑跟挑釁。更何況除了十八歲的修憲案,剛才也有很多其他政黨提到還有其他的修憲案也是社會所關注的,甚至社會關注及共識的程度不亞於十八歲修憲案。請問執政黨團,你們的態度又是什麼?難道這些其他的案,不管是動保、環保或者是閣揆同意權,只是點綴嗎?只是裝飾嗎?
憲法時刻開啟不易,但是卻因為一黨之私而必須關閉,我們在此再次呼籲所有的黨團應該還權於民,落實青年參政,說到做到,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59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過去三十年臺灣經歷了七次的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為之,最近的一次是在2005年6月10日,已經十七年了,換言之當年出生的嬰兒今年已經十七歲,如果順利,今天成立的修憲提案年底提交全民公民複決,明年、後年這些年輕人就可以行使他們第一次的選舉權,只有17年嗎?其實不是,過去這7次的修憲,本席由於在1996年到2000年擔任第3屆國大代表,我參與了3次;在1997年第1次參與修憲的時候,我就對當年的李登輝總統提出國是建言,希望十八歲公民權可以入憲。
四分之一個世紀過去了,這25年裡每年有多少十八歲的年輕朋友,平白損失了2年參與選舉的機會,這個很荒謬嗎?很荒謬!事實上在公投法修改之後,2018年已經有許多十八、十九歲的年輕朋友,實際透過投票來參與公共政治;在去年我們再次舉辦公民投票,同樣有更多成為十八、十九歲的年輕朋友,也透過投票決定了「四個不同意」。
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過去這4、5年來臺灣歷經什麼樣的改變?在2019年11月,本席在第9屆的立法委員任內,提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來當屆沒有通過,到了2020年2月第10屆立委的時候,本席再度提出,本院很多位委員也共同支持民法成年年齡的下修,這有什麼意義呢?很重要。因為剛剛很多位在野黨委員提到動物保護法,原來的動物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不得當飼主,一個大一的學生可以考駕照、騎機車,但是養貓狗必須爸媽同意。例如在保全業法,十九歲若是從警專畢業,考上了可以當警察,但是沒有滿二十歲,不能當保全;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未滿二十歲不能申請攤位,更不要說在農會法、教育會法、漁會法、工業團體法,未滿二十歲不能成為會員。這些諸多的不合理,到了2020年的12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也已經成為往事雲煙。
我們現在看一看二十歲才能有公民權的憲法規定,其實是剝奪年輕人的權利,對他們的一種歧視;因此,在這裡特別希望朝野各政黨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讓年底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及公民,共同賦予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權有憲法的參與權。
主席:報告院會,今天是相隔17年重大的修憲時刻,在這邊向各位委員表示敬意,大家辛苦了!現在已經是中午用餐時間,但因為配合防疫措施,會場內不能用餐,所以在會場外的櫃檯前有準備便當,如有需要的委員可以前往取用。
院會就不休息,繼續進行委員的發言。
現在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支持十八歲公民權,支持4黨都有提案的修憲案都交付公民複決。十八歲公民權一直是國民黨的修憲主張,從江啟臣委員擔任主席開始,他是本院第一個提出十八歲入憲的修憲案,到朱立倫主席上臺,提出黨版修憲案以及本黨諸多的立法委員,包括本席在內,都有十八歲公民權入憲的提案,這不是透過抹黑就可以改變的事實,所以本席跟國民黨自始至終都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交付公民複決。
今天是修憲時刻,如院長說的,距離上次修憲已有17年之久,今天難得有這個機會,本黨希望各黨都要拋棄政治算計,以人民利益為優先。憲法的修正最終都必須交付公民複決,立法委員只是代議士,面對民意,大家都必須謙卑與傾聽。因此,本席認為立法委員沒有實質審查憲法修正案的權利,只要4黨都有提案,或是超過四分之三立委都曾經連署的提案,立法院就應該要整合成一個版本,送出立法院交付全民複決。但是非常遺憾,這次修憲時刻卻在執政黨的算計之下,只有送出十八歲公民權,而不願送出4黨都有提案的動物保護入憲案,其實國人都知道我國憲法是剛性憲法,而剛性憲法的意思就是希望憲法修正不隨政治惡鬥、政治之私而隨意修改,過去每次的修憲都有朝野共識跟全民共識,但在這次過程中讓人完全感受到執政黨的一黨操作,在立法院討論修憲過程中充滿政治算計,排除我們最大的在野黨、不尊重最大的在野黨,而且不但亂開公聽會、各種議題混開,也不好好討論其他修憲議題,讓其他的修憲提案都徒具形式、欺騙國人。
這也讓我們擔憂十八歲公民權出立法院之後,只有單一立法、單一修憲案要通過公民複決的難度加高,所以修憲是求同、求共識,而不是政治算計。我們在此希望修憲除了公民權,更應該與時俱進,與人民情感息息相關、走入人民的生活,所以在這邊我們希望動保入憲,一併交付公民複決,不但能喚起更多國人參與憲法複決,更能讓憲政走入人民的生活、深植人心。在此我們呼籲院長能再度針對動保入憲召開協商,年輕人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期待我們下週五能排入議程,送出立法院,與十八歲公民權一起交付公民複決,我們希望可以共同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2時6分)謝謝主席。在場的立法院同仁、各位媒體朋友,任何一個政黨都不能自外於主流民意,我相信十八歲公民權是很高的社會共識,這個議題可能在場同仁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臺灣國會、我們國家在這個議題跟主流社會和其他世界各國比較時落後這麼多?以全世界來看,臺灣是世界上12個尚未同意十八歲具投票權的其中一個國家,跟全世界各國比較起來,我們真的是汗顏。我們隔壁的日本在2016年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韓國也在2020年實施十八歲公民權。世代正義已經成為近年來我國社會需要積極面對的課題,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的基本權利,以促進青年自我實現的政治參與,這有利於整個民主深化。我們很清楚,我們國家在十八歲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也可以參加國家考試、擔任公職,甚至本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的成年年齡為十八歲,從明年開始實行。
我們去看歐美國家,早在2002年就有十九歲、二十歲的人當選地方議員,甚至是國會議員,美國聖地牙哥甚至出現十八歲的市長,相對來講,他們的表現其實也受到選民的稱讚和讚揚,在整個教育普及跟網路發達的世代,年齡早就不是知識跟能力的界線,世代的認知往往才是群體的一個共識。臺灣的民主歷程經過20年,國民教育普及、民主深化在新世代中已經植根跟發芽,我們今天樂於看到各政黨針對十八歲公民權下修跟整個社會的主流民意走在一起,這是我們臺灣民主的一個進程。我們今天需要本院超過85位以上的委員出席才有機會通過這個修正案,6個月後要交付公決,我想我們不要讓青年世代失望,不要澆熄年輕人的熱情,讓我們為歷史的這一刻投下同意票,我們一起來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2時10分)主席、本院同仁大家好。國民黨的立場不只是贊成要降低選舉權至十八歲,而且要回應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的民意,不只要降低選舉年齡,還應該同步降低被選舉權到十八歲,並且參照世界上各國領導人年輕化的趨勢,仿照美國降低總統參選年齡至三十五歲。修憲委員會成立兩年來都沒討論,突然在臨時會才急就章地要強勢通過,所以國民黨團自始至終不支持的是倉促且缺乏完整討論的修憲,修憲案通過需要四分之三的高門檻,過去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都是採取共識決才送至院會討論,如今民進黨卻打破慣例,在修憲委員會強行表決,剛才代表民進黨團發言的管碧玲委員,難道你能否認嗎?國民黨團自始至終反對的就是民進黨選擇性地處理修憲提案。
我國憲政運作的確有困境必須解決,但民眾期待朝野解決的不單單是降低公民權年齡而已,很多的修憲提案,民調的支持度更高、民眾的期待更高,但是連討論都沒有就被粗暴地排除,修憲提案共79個,包含民進黨中執會都決議大方向修憲,國民黨擴大政治參與的主張,不只是降低公民權的年齡,還包含不在籍投票、恢復閣揆同意權、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落實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
另外,我們還主張新興的環境權及動保權都要入憲,這些是全民共同的修憲主張,就如同民眾黨及時代力量一樣,我們深深地期盼民進黨可以回應以上的訴求。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2時13分)修憲是屬於歷史性的一刻,今天的廣泛討論從開始到現在,國民黨一直說他們的立場從來沒變,支持十八歲公民權。我只能說國民黨迷路了好一段時間,終於在今天早上迷途知返,因為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包括修憲委員會的成立、委員會的討論及公聽會,我們從來沒有看到國民黨站出來,只有看到國民黨的委員提案。在這段時間,我們也沒有聽到國民黨的委員透過媒體發聲,即使你們沒有進到委員會說明,也可以透過很多的機會跟媒體強調你們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但是並沒有,在這段時間,你們真的迷路了,但是今天早上你們終於迷途知返了,我們也希望待會大家一致性地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十八歲公民權絕對不是在這段時間才提到的,2015年王金平院長就已經組成修憲委員會,當時最大的共識也是十八歲公民權。大家一路討論到最後,國民黨最後也是用很多理由讓它無法出修憲委員會,也無法進到院會直接討論,當時根本來不及讓立法院通過,還必須公告半年這樣的機制,沒有公告半年,就沒有辦法由全國選舉人民進行複決同意。
所以我們不是鴨霸,而是我們聽到全國人民的聲音,十八歲公民權很重要,所以我們要在公告半年前,趕快把它完成,這是全民的聲音。其實我們對這次的修憲真的有遺憾,我們沒有辦法去討論到動保權、環境權、基本權、廢考監、監降低修憲門檻及居住權,原因是什麼?是因為國民黨沒有進入修憲委員會開會,這是我們比較遺憾的地方。
主席:報告院會,廣泛討論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主席: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17分)剛剛在前面聽到兩大黨各別委員的發言,都讓我覺得有些遺憾,我一再強調十八歲公民權這件事無關選票的計算、政黨的利益,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的,只是要把這些年輕人應該有的權利還給年輕人,就是這麼簡單而已。十八歲公民權不該是拿來政黨攻擊、算計的工具,更不會是哪個政黨單獨的功勞,也沒有只有誰或是哪個政黨是承擔這一切的阿信,這原本就是立法院所有黨團一致的目標,也應該一起來承擔。
如果今天十八歲公民權能夠順利通過,真正要歸功的,我認為是現在站在立法院外頭的那些年輕人們,如果不是公民社會十多年來的推動,今天不會有機會讓我們能夠在這邊發言、討論。不過,在此我要呼籲、要強調的是,我們的憲法從根本上與我國的現狀完全不符合,不論是國土疆域、政治的體制甚至是基本權利的篇章,都有持續修正的必要性,這些才是真正需要兩大黨放下歧見、放下私利共同支持的。修憲不應該淪為口水戰,今天兩大黨有時間在這邊互相指責,不如好好地來討論其他議案。
既然國民黨願意表達支持,未來也應該更積極一起來參與修憲的討論,今天的投票,我認為只是一個開始,未來公民複決的階段還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創意與支持,我們要說服的不只是在立法院的這些委員同事們,還有更多全國的公民們,希望兩大黨能放下私心、利益,我們一起推動民主深化的下一步,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19分)院長、各位大院委員。我認為今天當然是一個歷史契機,因為修憲實在是太困難,誠如剛才許多委員都已經談到這個問題,其實在修憲的過程中,真的希望要澈底檢視中華民國的憲法,我們當然知道這有一些歷史因素。但今天憲法在臺灣的適用,確實出了非常多的問題,除了今天我們刻意把十八歲的案子送出去之外,其實我們還是必須認真地去檢討,在現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到底是不是真的都適用?
五權憲法的架構其實是以當時大中國為主的一個概念,並沿用到今天的臺灣,但我們認為它根本與時代完全脫節。大家一直不斷倡議如三權式的憲法架構,即廢除考監,這在國人社會中的共識也非常高,更不要說修憲的門檻,剛才許多委員都一再指出,從2005年到現在為什麼完全修不動?原因很簡單,就是不想讓修憲能夠通過而刻意在制度上設計這種障礙,這是真實的問題,一部憲法完全無法與時俱進、無法跟社會扣連,這當然是個大問題,在全世界真的看不到這種不讓憲法能與時俱進的架構。
降低門檻本來就是本黨一貫的主張,台灣民眾黨從一開始就主張三大修憲主張,包括下修公民權至十八歲、廢除考監及降低門檻,這件事情在社會上已經是個共識,我們只是要看各政黨會拿出多少誠意來做這件事。我們最後還是要呼籲,在這過程中,兩大黨還是關鍵中的關鍵,只要能夠放下歧見,這些事情真的是可以出得去的。目前我們還有一些其他更重要的任務,像人權、專章等等的修訂,也是必須與時俱進的,我最後再指出一個,居住正義權利也應該提升到憲法的層次,像這類都有很多的未竟之功。
期待今天除了能達成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的第一步外,未來還有許多是真的需要澈底的改革,如此才能讓整個憲政符合國家社會所需。以上,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2時23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確實是一個重要的憲法時刻,今天我們要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之一的修正案,主要就是要讓公民權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下修到十八歲以符合國際潮流。我要在此表示,憲法時刻不是隨便說,目前十八歲早就是刑法的法定成年年齡,民法也在2020年修正通過,其法定成年年齡由原本的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將於明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所以此時確實是一個憲法時刻,當民法、刑法都下修到十八歲為成年年齡時,如果憲法還停留在二十歲,會是很奇怪的事。
國民黨針對十八歲公民權部分,早就有提案,尤其江啟臣委員是第一個提案成案的,包括謝衣鳯委員、林奕華委員、魯明哲委員及本席都有提案要下修公民權,只是在過程中有一些爭論。我不得不說,如果大家這麼在意,認為下修公民權這麼重要,其實都不應該發生在委員會的時候,即所發生的這些技術干擾、戰術策略和政治攻防。我再回顧一下,開了第一次委員會選出召委以後,第二次委員會時,民進黨就在不顧國民黨有2席召委的情況之下,不經過國民黨,直接自己坐上主席臺,輪值表也自己定,故意造成這樣的技術干擾和互相的指責,如果公民權這麼重要,我們再開一次委員會就能解決這些紛擾。
今天早上我們開黨團大會,我們也再次爭論他們的程序瑕疵、技術干擾,我們還要配合他們玩下去嗎?我說了一句話,公民權下修是一種價值,技術干擾比起價值,微不足道,我們參與憲法時刻,我們支持公民權下修十八歲。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2時26分)主席、各位委員。本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在召開5次會議後,唯一有共識並通過出委員的條文就是本條──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也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與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這就是等一下希望被通過的條文文字,我們的共識是由於資訊發達、教育普及,現在的年輕人提早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公共事務,並且有足夠成熟的思慮,足以辨識價值善惡、政策優劣,故而應該降低國民的公民權年齡,讓年輕世代有更多的機會為自己的權益發聲、為社會的進步共同來努力。
十八歲公民權是民進黨長期、始終、一貫的主張,但民進黨對修憲的期待其實遠不只如此,為了國家更好、更長遠的發展,民進黨在國民大會時期就已經為修憲的議題奮戰過,在場甚至有多位委員,像是李昆澤委員、邱議瑩委員及鍾佳濱委員等,他們都是當年的國民大會代表,一代又一代,我們的主張始終一致,不曾改變。我們追求的是普世認可的民主法治價值,我們所追求的是希望國家更好的典章制度,所以我們多麼希望在本次的修憲,就社會也多數同意、有共識且討論多時的廢考監及調整修憲門檻也能夠通過,但是很可惜,我們本次沒有完成。
修憲是國家大事,有一定的門檻,單一政黨無法成事,必須政黨合作才有成功的可能,修憲成功也不是一黨的成績,而是代表各政黨對國家有一定方向的共識。很遺憾,我們這一次無法為國家取得更多的共識,但是也很欣慰,我們至少完成了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正,希望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所以我還是要呼籲不分黨派的全體委員,在等一下條文表決的時候,按下贊成票,在下一次的修憲契機,我們能夠有更多的共識。當然,也希望在未來公民的投票複決時,能夠有更多不同世代、更多人一起站出來,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憲法修正案。謝謝大家。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到朝野各黨團、各委員發言都表態支持十八歲公民權,我們希望等一下投票的時候,各位同仁也能夠如實地投下贊成票,我相信這一刻是這十幾年許多青年朋友、公民朋友包括現在在場外的許多年輕朋友所期待的,這樣的勝利應該是屬於臺灣的年輕世代們、是屬於臺灣年輕的朋友們,也是屬於臺灣的民主。剛剛院長也有提到,這是一個憲法時刻,上一次修憲到現在已經是17年了,為什麼一個幾乎已經獨步全球、早就應該要通過的十八歲公民權一直到現在還沒辦法通過?答案其實非常清楚,大家都知道是因為臺灣的修憲門檻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制度,臺灣的修憲程序不是一個正常國家所設立的修憲程序,而是一個不想讓人家修憲的程序,且是一個不想讓人家完成修憲的程序,我相信朝野各黨其實都非常清楚,今天你可以提出許多議案、你可以提出許多修憲案,但是如果你沒有真正面對修憲門檻時,這就是在打假球嘛!這其實非常清楚嘛!所以我在這邊要誠懇地拜託大家,修憲委員會應該要繼續開,在2024年時,讓我們能真正面對臺灣這個不合理的修憲門檻;如果沒有把修憲門檻降低的話,要談未來什麼樣的議程、什麼樣的議案,有辦法通過嗎?光是十八歲公民權在今天出了立法院之後,我們也要非常、非常努力的拜託臺灣的公民投下贊成票以達到965萬的門檻才能夠完成修憲,但如果今天修憲門檻沒辦法解決時,難道下一次修憲要等17年還是要等34年?這是非常、非常離譜的,所以在這邊要跟大家拜託,修憲委員會應該要繼續開,時代力量黨團認為修憲門檻應該要優先解決,希望在2024年時,我們公民投票能降低臺灣的修憲門檻。
主席:謝謝邱委員。
繼續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針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草案統整了不同的版本以及相關的精要內容之後,提出把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我相信這個條文等一下在投票的時候,應該會達到我們要求的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我相信很多委員在想當他要投下這一票時,他們是為了下一代做了什麼事情?我要跟大家說,我們是做對的事情,而且我們晚了非常多國家50年以上,因此這件事情不應該在第10屆的立院成為遺憾,所以我也衷心期盼我們等一下的投票是順利而且是正向的。但大家都提到修憲委員怎麼會在只有第一條修憲條文之後,就沒有下文了呢?這當然是各黨團以及修憲委員們的責任,也會是游院長的責任,因為我們的修憲委員會並沒有停下腳步,只是這個時候要先完成2022年11月26日在公民複決的時間上提前六個月的程序要求,那何時將啟動第二個修憲案的協商呢?端看政黨之間還有沒有互不信任的因素,如果在今天的程序上大家互有怨言,互有一種預設立場,我們第二個修憲會在哪裡呢?所以殷殷期盼我們能夠真的放下成見,臺灣的國家正常化就代表了憲政修改可不可以健康化,既然要健康化,就讓我們把真正屬於國人的憲政權利拿回來。
最重要的是,除了剛剛講的修憲門檻或者是是否廢除考監這一類過去兩黨之間有不同的立場之外,有沒有可能第三個是重要的權益?我在此很清楚的提出我們的希望,不管是大家期待的健康權、全環境權、居住權、勞動權,這些世界相關公約能夠在修憲的規範裡以優先於其他法令的方式來入憲,會是共同完成一個人權立國在憲法上的彰顯以及實質的落實,是不是有這個機會呢?民眾黨的二位修憲委員──本席與張其祿委員,會繼續來推動,也請大家一併支持。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2時36分)公民權修憲案進行表決,國民黨從一開始就表達支持的立場,我個人也有提案,把決定未來權利還給人民,因為我始終認為讓更多人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決定自己的未來,這是國際民主國家的趨勢,我相信大家也都已經做好準備。
歷經將近二十多年的討論,我們看到民法已經修法完成十八歲為成年人,刑法也規定十八歲要負完全刑事責任,滿十八歲要繳稅,但是卻沒有投票的權利。世界各國也紛紛將投票權益下修十八歲,甚至還有國家年滿十六歲就可以投票,而臺灣是目前僅有的少數仍然堅持二十歲才有投票權的民主國家。
擴大政治參與,讓政府聽到更多、更廣年齡層的意見,讓十八歲年輕世代享有公民權已經刻不容緩,修憲涉及憲政體制、人民基本權利,這些都攸關國家大事,更要尊重少數意見能夠表達參與的機會。但這次的修憲期間,對執政黨程序不正義的作為感到失望,憲法是價值的選擇,朝野都應該確保程序正義受最高標準檢視,但執政黨充滿政治算計的作法,對這次修憲的正當性已經造成傷害。對於在野黨提出的其他修憲案,執政黨也要秉持同樣的態度,讓社會大眾充分對話、討論,這才是民主。
距離投票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只剩最後一哩路,讓年輕世代能夠參與深化民主內涵、落實主權在民,讓更多年輕人參與政治決策,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環境作出決定。這一次我們堅持自己的初衷,投下贊成票,接下來我們希望更多的民眾一起站出來,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2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以及所有關注十八歲公民權修憲的朋友,大家好。1990年代的修憲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它讓臺灣可以直選我們的國家元首,讓我們的國會可以全面改選。經過了這二十、三十年的時間,這一次是另外一個里程碑,因為我們可以接受跟世界潮流一致的十八歲人民可以取得公民權,就代表這二十、三十年臺灣民主化之後民主深化的成果。臺灣的民主發展跟深化一直以來都有青年的身影,從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1997年的菅芒花學運、2008年的野草莓學運、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青年都是主力的推手。事實上,從日本統治時期到國民黨來臺,對抗威權就是以年輕人作為骨幹。教育部在2014年11月公布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社會領域的核心理念就是涵育新世代的公民素養。2017年在我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任內,我們大家共同通過了公投年齡下修到十八歲,確立了人民從十八歲起行使公民權的里程碑。過去這幾年,不論在中央還是地方,我看到越來越多的青年學生為了臺灣的民主深化挺身而出,這就證明民主教育讓青年具備公民素養的基礎。教育部去年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增訂教育部可協助學生代表委員蒐集相關人員對課程綱要內容的意見,足見現在青年學生的公民素養已經普遍獲得社會的認可。
2020年高雄市長的補選,以高中生為主體的高雄學生民主聯盟舉辦市長候選人對話論壇,與會者有條不紊地對高雄的未來市政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從他們的表現,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年輕人絕對夠格成為一個能行使完整公民權利的個體。透過修憲讓十八歲青年擁有公民權,是我們所有立法委員的神聖使命。今天立法院即將表決審查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包括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等所有的青年團體也同步在立法院外面發起了「Vote for 18!」的行動,衷心期盼國會不分朝野的立法委員可以共同團結起來,暫時放下紛擾,一起來支持臺灣的十八歲公民權。這是憲法時刻,我們站在歷史的關鍵,希望待會的表決可以一起讓十八歲公民權通過送出立法院,而且在公民複決的道路上,朝野真正全力來共同促成讓九百多萬以上的臺灣人民投下贊成票,讓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在2022年成為正式憲法的一部分。謝謝。
主席:謝謝趙委員。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42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在這一次的修憲案中,時代力量也提出動物保護入憲,動物保護入憲的提案內容,就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第二項增加「動物」,增加「動物」之後變成「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該跟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兼籌並顧」,但是很遺憾,時代力量的提案沒有達到連署的門檻。雖然時代力量的版本未能提出,但是有非常多的委員把動物保護入憲、動物保護的相關提案有送入修憲委員會,不過修憲委員會召集的會議中並沒有討論動物保護入憲,也沒有召開公聽會。時代力量除了主張動物保護入憲,在協商時也希望將身心障礙保護入憲並將此議題排入今天的議程,其意義在於目前我們的憲法沒有將動物保護入憲,也沒有將身心障礙保護入憲,像保護弱勢、保護動物這樣重要的憲法基本內涵都沒有納入,在協商時主要反對的、沒有支持的就是執政黨,所以我們感到很遺憾。也希望就像剛剛我們邱顯智總召所呼籲的,還是可以再召開修憲會議、召開公聽會,讓我們這一屆立法委員針對目前修憲案裡面修憲門檻太高或是廢考監等重要的議案能夠繼續來討論,也能夠有機會在第10屆立法委員、朝野各黨的努力之下將其他重要的議案排入修憲,並能夠進行創制複決,這是我們的責任,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2時45分)年輕人的聲音即將被聽見了,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的一大進步,我希望、我也相信今天就要將十八歲公民權這個修憲案送出立法院,接下來我們要努力的是公民複決,就是需要965萬票的公民複決,希望立法院的朝野委員大家一起來努力,只要滿十八歲就可以參與政治,讓更多的年輕人可以透過參政表達跟決定自己國家的樣子。立法院如果在今天終於送出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我相信這並不容易,因為修憲的門檻如此之高,但是在社會的期待下,朝野今天終於達成共識,讓十八歲的年輕人有參政權,其實這也是當初台灣民眾黨之所以成立的一大原因,就是為了提升年輕人的參政權。看著一代又一代的年輕人不斷地投入、參與公共事務,讓我覺得現在我們的辛苦即將得到結果。我走在基層的時候也經常碰到大學生和高中生,他們告訴我他們很希望看到臺灣有所不同,還告訴我他們想要看到能說真話的政治人物出來領導臺灣,現在我們就等著這個歷史性光榮時刻的到來,十八歲公民權即將得到憲法上正式的認可,希望年輕人跟我們一起來改變這個國家。在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通過之後,我也希望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還要繼續努力,不只是十八歲公民權的提案,動保入憲是蔡英文總統的承諾,也是跨黨派的共識,所以希望修憲委員會接下來能夠繼續的去討論。
最後,我還是要代表台灣民眾黨提一下國會的改革,國會改革在2005年第7次修憲以後,國會的選制在改革後出現大黨席次的紅利,造成大黨很大、小黨很小的一黨獨大現象,也造成民意越多元、被沒收的民意就越多的扭曲現象。所以我還是要在這裡呼籲國會第一大黨的民進黨儘速提出聯立制的版本,展現修憲的誠意,謝謝。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原住民族的權利要透過法律跟憲法才能夠落實並保障,而這都需要靠多數的黨。原住民族權第一次納入憲法是在1992年5月27日國民大會依執政黨的修憲條文通過;第二次是在1993年7月28日國民大會依執政黨的修憲條文通過,將「山胞」改為「原住民」;第三次修憲是在1997年7月18日國民大會通過執政黨的修憲條文,除了將原住民修改為原住民族、國家正式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而且特別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這樣一個修憲條文都是要靠多數的黨。
所以今天的修憲,我們支持十八歲的公民權,這次的修憲條文,原住民族的立委不分政黨都有提出原住民族權利的修憲條文,但很遺憾的是執政黨卻沒有將最重要的原住民族權利修憲條文納入這次的審查,尤其是原住民族的固有權、自治權、自然資源的權利,可以真正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都沒有被納入,原住民族真的非常、非常的遺憾。我們期盼,原住民族的權利要真正保障,就是要納入憲法。無論是過去的國民大會或是現在的立法院,原住民的民意代表都是少數,我們的權利要入憲,必須要靠多數的執政黨立委才能夠入憲,但是很遺憾,修憲條文裡,我們原住民族的固有權條文都沒有被接納、都沒有入憲,在這邊特別期盼,如果還有未來,我希望執政黨能夠重視原住民族的權利,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2時52分)主席、各位委員好。推動十八歲公民的修憲,是民進黨從我還是青年學生的時候就開始有的長期主張,也是我來立法院以後最重視的工作之一。2020年3月我剛進立法院的第二個月,我和好幾位委員就提出選舉權年齡下修到十八歲的提案,之後我也再提出被選舉權一起下修到十八歲。
根據英國經濟學人研究,臺灣是全世界完全自由的民主國家之中,唯一沒有十八歲投票權的國家,我們鄰近的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近年也都已分別下修投票年齡,而韓國更在去年12月通過修法,把國會議員和地方首長選舉的參選年齡限制由二十五歲下調至十八歲,目前也已經有超過八成的民主國家連被選舉權最低的年齡限制都是十八歲。投票本來就不只是為了這一代,也為了下一代而投。我長期在大學教書,非常瞭解臺灣當前的年輕世代因為受過民主化的教育薰陶,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應該被賦予參與選舉的基本權利,讓他們可以為自己的世代發聲。
立法院在今天之前,因為三黨的合作,將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送出委員會,但是在院會這一關,我們非常需要所有政黨跟每一個立委的共同努力,不要讓我們成為剝奪年輕人參政權利的千古罪人。公民團體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號召了各地年輕人,他們現在正在立法院的大門外等待,就是期盼能夠見證修憲案通過院會的歷史時刻。跨黨派的委員應該和民間團體一起努力跨過公投的門檻,不要讓年輕人對我們失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2時55分)十八歲公民投票已經是世界的潮流,我們因為教育的普及與資訊的充足,十八歲絕對有充足的能力做決定。這是國民黨上一屆主席到現在的主席一致的認同,前面許多委員也講了,我們前任的主席甚至是這一屆的立法委員,他第一個提出、第一個連署成功,將十八歲投票權放入憲法。我們希望這是一個大家有共識的憲法修正案,而不是成為政黨政治算計的一步棋。如果我們真的要落實還權於民,讓十八、十九歲的公民真的有權利選舉,請不要打假球。我們知道現在有大約八成的十八、十九歲青年都就讀大學,大部分十八、十九歲的公民、人民或青年其實並沒有居住在戶籍地,如果沒有通過不在籍投票,這真的是打假球,所以我們希望接下來不在籍投票的推動,民進黨不要再阻擋。
另外,國民黨也提出動物保護以及氣候保護入憲,這一次因為民進黨在議事規則上糾葛,造成大家沒有辦法好好的討論,非常可惜。許多國家已經把動物保護入憲,瑞士在1973年,德國在2002年,盧森堡在2007年,奧地利也在2013年入憲。
其次,氣候變遷是許多人現在關心的,1994年德國新增基本法第20a條便規定立法機關有義務保護氣候,這是我們高度重視的。2020年甚至有德國青少年針對德國的聯邦氣候保護法提出法律合憲性的質疑,因為他們認為當時的氣候保護法只將203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到1990年的55%,嚴重不足,嚴重危害德國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其中包括他們的生命權、人身完整權,以及保護為子孫後代生命負責的自然基礎。我們希望氣候保護也可以入憲,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58分)主席、各位與會先進。今天立法院討論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我們看到執政黨總召說要直球對決,而今天就是一個直球對決的時刻。過去到現在,國民黨從頭到尾都支持十八歲公民權,沒有背叛世界潮流,甚至這一次個別委員的提案還有江啟臣委員領銜的提案是排在首案,也因此我們要說,過去國民黨對於修憲委員會的程序提出異議,是希望程序正義。這也是當時在野的民進黨最喜歡喊的: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但是今天站在歷史的這一刻、大是大非上,我們黨團也做出決議,要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正案。這是繼2020年年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十八歲之後,更具有指標意義的決定,也代表十八歲的年輕人是真真正正可以「轉大人」!國民黨知道,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是歐美及鄰近的日本早就完成的青年運動改革,今天我們通過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的修憲案,再過4天就是青年節,相信也是給臺灣年輕世代最好的青年節禮物!我們也必須要讓所有的年輕朋友知道,不管是公民投票法或者兵役法,都已經納入十八歲的部分,再者,青年有公民權利,也一定要共同來承擔。
最後,我們也必須要說,我們知道現在青年朋友面臨的挑戰與難題越來越艱困,尤其在過去5年民進黨執政之下,貧富差距、買不起房、低薪、通膨、物價上漲,在在都是越來越競爭的時代,政黨要努力的就是為年輕朋友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我們一起努力打拚,年輕朋友擁有公民權利的這一刻起,一定會充滿智慧地思考自己的未來。相信可能,就會創造可能,這也是我一直以來與所有年輕朋友共同的期許。身為年輕世代的民意代表,我們共同希望,因為國人的相信,才能有機會為大家服務。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對於年輕世代而言也有正面的意義跟發展。
但很遺憾,這次動保入憲以及氣候變遷的部分並沒有納入修法,希望未來我們還能夠繼續做調整,讓動保入憲、氣候變遷的部分都一併被納入討論。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3時2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主張提出選舉權、被選舉權調降到十八歲,感謝!今天朝野大家看起來是有共識,有機會通過這樣一個關鍵、具有歷史意義的公民權修憲案。
根據調查,全球226個國家當中,已經有209個國家將選舉權訂於十八歲,超過九成。近年來亞洲也有許多的國家推動改革,像日本在2016年6月、馬來西亞在2019年7月、韓國在2020年1月都將選舉權調降到十八歲。
根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的一份報告,全球76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當中,僅剩下臺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的投票年齡仍然維持在二十歲以上,使十八歲、十九歲的青年無法如同其他多數的國家一樣,能夠投票選舉自己期望的候選人,我想這是相當可惜的。此外,世界許多的民主國家,包括芬蘭、瑞典、挪威、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也將國會議員的候選人年齡限制放寬到十八歲。我們認為臺灣也應該要調降門檻,鼓勵年輕的族群參與公共事務。臺灣在民主發展上備受世界各國的肯定,就言論自由、婚姻自由也都走在世界前端,惟有青年公共參與,不應該還受限於七十多年前所制定的憲法規章,這已經不符合時代之趨勢。
近年來臺灣年輕族群的政治意識抬頭,對於許多議題也提出許多的政治主張和行動,在2018年的地方選舉,29歲以下的當選議員自原來的0.66%成長至3.18%;30歲至39歲者也自10.4%成長至13.8%。2020年的中央大選,20歲至39歲的年輕投票者更超過600萬人,顯見年輕族群的政治意識抬頭,一致高度關心、參與國家政治。我們相信,降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至十八歲,是歷史上重要而正確的一步,期待朝野一致同意以通過這個修憲案,完成在臺灣民主前進當中的一個歷史里程碑,謝謝各位!
主席:報告院會,逐條討論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要進行審查會條文之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時間已到。在進行表決前,先向院會說明,修憲條文表決時,一定要進行記名表決;另外,出席人數之計算,循本院第5屆修憲案處理例,是以按表決器之出席委員人數來計算。
現在表決審查會條文。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8人,贊成者10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超過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人數,多數通過,作以下宣告:增訂第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下午1時14分07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108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吳怡玎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蔡適應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楊 曜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其昌 林昶佐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張委員育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係投「贊成」,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人,贊成者109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報告院會,贊成者超過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人數,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下午1時17分07秒
表決議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
提請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109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吳怡玎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蔡適應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楊 曜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其昌 林昶佐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棄權: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三讀通過修憲案,距本院繼2004年通過修憲案相隔17年後,首次通過之修憲案,須交由公民複決的首例。在這歷史性的一刻,非常感謝本院全體委員及朝野各黨團的辛勞與付出,共同協力完成此次的修憲。
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後,進行三讀後之委員發言。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8分)
繼續開會(13時2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案完成三讀程序後委員登記發言。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發言時間每人2分鐘。
劉委員世芳:(13時27分)謝謝院長、副院長。何其榮幸,我們今天可以站在修憲的舞台上面,為國家的大政方針投下重要的、歷史性、關鍵性的一票,也就是十八歲的公民權,謝謝辛苦的修憲委員會成員,包括我們剛剛備受委屈的管碧玲委員、鍾佳濱委員、周春米委員等等,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辛苦召開公聽會和審查會,而且除了社會上所關心我們的十八歲公民權,還有其他相關的憲法上面的權益,包括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等等這些議題。當我們在修憲委員會上討論這些議題的時候,其實是沒有鎂光燈的,而且每個人都知道,我們今天站在這個修憲的舞臺上面可以實質理性地送出最有共識而且沒有歧見的,就是符合全國國民的期待,也就是我們的十八歲公民權。
但是今天完成送出立法院的第一步之後,其實真正的最後一哩路並不是在今天,真正的最後一哩路是在年底的公民複決,大家都知道,根據我們的修憲委員會所有的修憲程序,最後一哩路的公民複決,希望要有965萬張以上的同意票才有可能達成我們修憲條文的改正,所以也希望各個政黨能夠像今天一樣,我們可以拋棄成見,為了我們國家的大政方針,大家一起來努力,在今年年底選舉的時候,能夠集結眾志成城,讓我們真正的修憲可以達到讓全民可以往更進步、更好的方向來努力。當然未來還有很多相關修憲條文有待於我們一起來共同推動,也謝謝各位委員,今天我們真的是站在歷史的舞臺上,送出這個最重要的修憲條文,也謝謝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29分)院長、各位同仁。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今天在剛剛立法院以108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超過全體委員共113位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的高門檻,通過立法院的審查,在各黨共同支持下成功通過送出立法院,這也是自2005年提高修憲門檻以來,首次有修憲案能夠成功送出立法院,交付公民複決。時代力量立院黨團對此,除了感謝各黨團的支持,也希望後續各政黨和全體國人共同努力,讓十八歲公民修憲案的公民複決可以順利通過。
當然今天這樣的成功跟勝利應該是屬於場外一起奮鬥的朋友,以及這麼多年共同關注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夥伴們。我必須要說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攸關我國世代正義、青年參政及民主深化,世界各主要國家,包括鄰國的日本、韓國,都已經將公民權修改到十八歲;奧地利、巴西甚至已經都改到十六歲。我們現在二十歲才能行使公民權的規定,已經落後世界太多、太久了,已經遲延許多的權利,應該要把權利還給我們的青年世代。
時代力量黨團對於這次沒辦法一起送出立法院的公民投票修憲案,包括降低修憲門檻、廢除考監兩院、各種基本人權及聯立制等,都表達深度的遺憾,我們希望接下來的公民複決,可以一起來努力,能夠順利地通過修憲案,也希望全體的國人及公民都能夠出來投票,為地方民主的深化、為青年的未來,一起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很高興十八歲公民權終於送出立法院,交付公民複決。本席也有提案,只可惜最後因為條次不一,沒被納入一併送出立法院。本席必須再次強調,剛性憲法就是求共識,剛性憲法的設計就是要避免少數利益被犧牲,很可惜,民進黨並不瞭解憲政設計的原理,用簡單多數決的原則,看待國家根本大法、看待修憲,並把國民黨扣上少數否決的帽子,對國民黨不但不公平,更是不實的指控。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本席想問民進黨,難道少數意見就不需要被尊重嗎?多數暴力就可以恣意妄為嗎?民進黨在國會行使多數暴力還不夠嗎?難道還要把這樣的多數暴力帶到憲法、帶到人民生活之中?民進黨不是「修憲阿信」,因為除了政治權利外,動保權、環境權甚至居住權入憲,這些都是世界潮流;臺灣不單單只有十八歲公民權落後世界,動保權、環境權、居住正義權也落後世界,為何這些議題民進黨都不願意討論?難道修憲只為了民進黨一黨之私嗎?
本黨呼籲民進黨,腦中不要只看到政治議題,不要永遠用選票算計的邏輯看待政治、看待修憲,修憲除了修政治議題外,更應該要修民生議題。所以此次修憲,動保權、環境權、居住權都有委員提案,其中動保權更是四黨委員都有提案,本席不解,為何民進黨不願意實質討論?本席要告訴民進黨,你們不是阿信,除了十八歲公民權以外,你們扼殺了其他可能通過的修憲案、扼殺了其他修憲案交付公民複決的機會。
人民會記得今天,這次民進黨主導的修憲過程,充滿了政治惡鬥,我們在這邊要再次強調,修憲不能只有政治議題、修憲不能遠離人民的需求,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3時34分)主席、各位與會同仁,大家好。今天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在院會通過,感謝全院委員通力合作。這是擴大政治參與的第一步,本席不僅贊成調降公民權到十八歲,還希望推動國民黨更完整擴大政治參與的方案,並參照世界各國領導人年輕化的趨勢,仿照美國降低總統參選年齡至三十五歲。其次,我國選舉時在外工作與求學的不在籍人數預估約200萬人,甚至遠多於調降投票年齡所新增的首投族約100萬人,返鄉投票成本將直接影響民意真實的樣態,而且因為疫情干擾,延宕正常選舉,民主正當性易受影響,落實不在籍投票,海外地區若有疑慮,至少要從臺灣地區做起,這是我國民主深化的重要里程,也是世界民主國家的潮流,我們衷心期盼民進黨與其他政黨一起支持,更完整擴大政治參與方案。
修憲也不只有降低公民權一項而已,我國憲政運作仍然存在更迫切必須解決的問題,包括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不能讓民主權力分立的精神徒具其形而無實質,不能讓總統不受國會監督,還有新興人權如環境跟動物權等議題,呼籲修憲委員會不要停下來,我們繼續討論其他的修憲提案,我們要凝聚共識,謝謝大家。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3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十八歲是多麼美好的年紀,我們都曾經經歷過也會懷念的歲月,是充滿想像力、活動力,但也是為自己的決定、為社會的參與負起責任的年紀,身為立法委員,櫂豪非常榮幸有機會參與憲法的修正,將二十歲的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這不只對十八歲到二十歲的青年人賦予公民權,更是連結國際,為我們臺灣的公共事務注入新的力量。我們可以想像一下,不久的將來,臺灣公共政策的形成、選舉的決定將會有新的聲音,這不是對哪個政黨的選票增加,而是給臺灣向前一步的更大力量。
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獲得所有出席立法委員的贊成,這個過程雖然有波折,但這是我們樂見的一個初步結果,接下來我們要一起努力,在年底的修憲公民複決一舉完成整體的修憲程序,十八歲公民權入憲是初步的成果,我們的憲法還有許多值得我們討論、修訂的地方,譬如修憲門檻過高、三權分立政府的體制建立,種種的憲法討論值得我們用盡更多的力量、更多的心思,不只為我們這一代,也為世世代代的臺灣人訂定最好的憲政基礎。今天是一個好的開始,我們深切期盼各黨能摒棄成見,大家一起為臺灣憲政的長治久安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3時39分)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剛剛我們通過108票贊成票,幾乎是全體共同通過、同意,我想這是我們共同見證的歷史。本席在2020年2月1日進入這個最高民意殿堂的時候,我曾經看著這上面的投票欄,想著有沒有哪個議案是真真正正不分朝野,共同努力為臺灣2,300萬人投下贊成票、同意票的議案,剛剛看到十八歲公民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此我們可以說,在人民面前的任何政黨都是渺小的,接下來也要由全民發揮智慧來複決,我們相信年輕人真真正正地擁有公民權的那一刻,一定也會充滿智慧地思考自己的未來。但很遺憾的是,這次修憲還是沒有把動保入憲及氣候變遷等高度共識的議題納入討論,身為多數席次的執政黨,你們責無旁貸。
最後,我們要利用這個機會再次跟執政黨喊話,年輕朋友不是你們可以用來討好、計算選票的工具,領導者也絕對不可以輕易地讓年輕朋友面臨走上戰火的悲慘命運,年輕人的熱情及熱血是要來創造、揮灑人生與未來。此時此刻我們站在這裡,中華民國最高的民意殿堂,絕對不要輕易地讓國家及所有家庭最寶貴的資產即年輕朋友白白流血及犧牲,這才是我們對於年輕世代共同的使命與責任。
再過4天就是青年節了,還是利用這個機會跟所有的青年朋友說一聲:青年節快樂。並祝福臺灣、祝福中華民國長治久安,天佑臺灣、天佑中華民國。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3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出立法院是一件大大的喜事,國民黨在這兩天終於決定放下過去的堅持、投下同意票,還是十分值得感謝。為什麼曾銘宗委員上臺的時候要指控民進黨是一路多數暴力、一路抹黑?這樣的指控一直到剛才林委員奕華的發言都還沒有停止。這也是為什麼我在發言時必須釐清事實,事實是民進黨一開始就知道這次的修憲只有十八歲公民權是四黨的共識,所以我們一路護送,單獨處理十八歲公民權的議案。在過程中,國民黨數度杯葛,且堅持要綁不在籍投票等等,1月27日朱立倫主席都還堅持要綁不在籍投票,一直到最後堅持主張動保權、環境權都要綁進來。所以我才會說在過程中民進黨成了修憲的「阿信」,國民黨說我抹黑他們,要求要道歉。這不是抹黑,我們用一段影片來證明,這是在程序委員會時曾銘宗委員的發言。
(播放影片)
管委員碧玲:在禮拜二的程序委員會,曾銘宗委員坦承國民黨曾經評估過要不要單獨處理十八歲公民權,最後他們還是決定不要,至於不要的理由,我們就不需要再吵了。我只是要說明,民進黨沒有抹黑國民黨,今天我們不要吵架了,國民黨寧願把榮耀歸給人民,說他們寧為孺子牛,所以投下同意權。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3時43分)今天立法院通過十八歲公民權入憲,這是歷史的一刻,國民黨團扮演重要關鍵的角色,讓修憲案能夠完成修憲的法定程序,送交公民進行複決。在此我要謝謝所有國民黨的同仁,也謝謝全國國民的支持,這是第一點要跟大家報告的。
第二點報告,今天完成程序只是修憲的第一步,國民黨還希望配合世界發展趨勢,如動保權、環保權、政府體制等等的修憲案,這也是目前國家發展非常急迫需要的。尤其希望民進黨不要迴避後續朝野一起進行相關修憲。
第三點,剛剛管碧玲委員提到修憲過程,各位不相信的話,你們看看從第一次的修憲委員會到後面幾次,這難道不是多數暴力嗎?難道不是不尊重少數嗎?修憲的前提是朝野要有共識,但是民進黨一路開快車,也不尊重國民黨意見,這不是多數暴力什麼才是多數暴力?所以管委員說民進黨是修憲阿信,我代表國民黨給予最嚴厲的譴責,詐騙阿信!詐騙阿信!再講一次,詐騙阿信!一點都不尊重少數,我們服從多數,但是你要尊重少數!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3時46分)謝謝主席、謝謝大家。我當立委表決過無數次,今天按下十八歲公民權同意票的那一刻,是我從政生涯無比榮耀的一刻,恭喜臺灣,人民是頭家終於成真。人民是頭家這句話,從今天開始能夠百分之百完全成立,公民權不打折、公民權沒有差別待遇,十八歲的年輕朋友即將可以真正成為臺灣的主人。民主就是臺灣的代名詞,當全世界有95%的國家讓年輕人擁有公民權,臺灣不能再是青年參政的outsider,擦亮臺灣的民主招牌,我們做到了。
沒有任何人可以站在民意的對立面,任何政黨或政治工作者若與年輕人的主張背道而馳、違逆世代正義,註定會被時代淘汰,不只年輕人,社會各界向各政黨拋出明確的訊息,期待透過修憲降低參政年齡,國民黨卻已讀不回。直至今日,這個世代正義的強烈訊息在民意高漲下,國民黨終於無從閃躲,必須作出回應。謝謝臺灣人民、謝謝奔走倡議的公民團體、謝謝無數為權益挺身而出的年輕世代,你們的行動形成了強大的驅動力,讓民意說話,促成國民黨最終回頭是岸、歸隊修憲。
十八歲公民權是臺灣民主制度的補考,今天國會雖然沒有交出白卷,但距離取得一份漂亮的修憲成績單還有相當一段的距離,民進黨作為負責任的執政黨,未來未盡的修憲工程,我們將全力以赴。十八歲公民權送出立院,未來的公民複決,交給年輕朋友了,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13時49)謝謝主席、謝謝朝野的立院同仁們,也謝謝今天所有參與關鍵時刻的全臺灣民眾們,因為有大家的關注與大家的瞭解、關心跟記錄,所以今天才能在立法院當中獲得108位在場所有立委的同意,我們一起按下了同意鍵,讓立法院能夠完成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讓它夠離開立法院,接下來就交由全部公民複決,一起讓年輕朋友的聲音被聽見,讓十八歲的公民能夠表達他們的政治聲音,因為年輕人就是我們的未來。
在過去二十年當中,我們也曾經有過其他的修憲討論,楚茵當時只是一名記者,我很開心的是,我從一位觀察者,如今成為立法委員,然後在這裡投下贊成的一票,在這關鍵的時刻參與其中,我感到莫大的榮幸。但我們都知道修憲有高門檻,因此必須朝野合作,我還記得在這星期二程序委員會時,國民黨發言一度說評估要不要先過十八歲公民權,當時楚茵真的非常擔心,會不會因為他們的評估而耽擱,讓年輕人的聲音就此被消失?幸好今天我們看到的是朝野能夠一起還權給年輕朋友,也就是十八歲以上的公民都可以有機會參政。但是我們都知道,即使今天出了立法院,接下來的下一關是要由所有關注臺灣憲政未來的朋友一起參與,楚茵在此期盼所有的朋友都能在公民複決的那一天,一起投下贊成票。未來還有更多修憲的議題,我也期待朝野能夠持續合作。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3時51分)很高興今天各黨派都放下過往的爭執,一起通過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案,這是歷史性的一刻,謝謝所有同仁的努力。現在臺灣教育普及加上資訊發達,我們絕對相信十八歲的年輕人有能力也應該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未來。今天早上有一百多位高中生在立法院門口靜靜地關注我們的審議過程,他們大聲疾呼:修憲關鍵時刻,莫當歷史罪人。呼籲委員們要投下同意票,很高興今天我們有很好的成果。
臺灣歷史進程上,年輕人往往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從二二八、野百合到太陽花,都可以看到有許許多多年輕人為我們的社會奉獻青春,直到2022年的今天,我們這些握有權力的叔叔、阿姨、哥哥、姐姐才終於完成了好幾年前就該完成的義務。我要強調還權於年輕人是義務,接下來年底要進入公民複決階段,在此呼籲全國人民能共同一起來推動、一起來支持,讓屬於年輕人的權利還給年輕人,謝謝大家。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不發言)范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今天會議進行到此為止,3月29日(星期二)上午九時繼續開會,進行「行政院院長提出有關0303興達電廠事故致全台停電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