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勞務承攬之勞工欠薪保障不及於勞動派遣,應儘速修訂勞務定型化契約比照勞動派遣勞工欠薪,機關應無條件同意將應支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先墊付積欠工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
林委員就「勞務承攬之勞工欠薪保障不及於勞動派遣,應儘速修訂勞務定型化契約比照勞動派遣勞工欠薪,機關應無條件同意將應支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先墊付積欠工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已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為保障機關派駐勞工權益,工程會已參酌「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體例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以民法第310條規定(機關將對廠商之給付向第三人(勞工)為清償)為法律定位,將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條款及「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例如: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給付派駐勞工薪資,經限期書面催告而未依限改正時,得就廠商同意以其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讓與派駐勞工者,按債權讓與通知付款予派駐員工)納入契約範本,並已於111年2月8日通函各機關辦理類案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採用該範本為原則。
二、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工程會已將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並於相關採購訓練時,加強教育訓練,以確保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權益。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隨著一○八課綱首屆的學生將進入學測與申請入學的階段,越來越多家長、老師與大學端教授對此感到焦慮。例如北市五所明星高中校長聯袂拜會台大校長,詢問台大將如何審查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而近日台大社科院的教授也將舉行座談會表達對於升學制度的質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
楊委員就隨著一○八課綱首屆的學生將進入學測與申請入學的階段,越來越多家長、老師與大學端教授對此感到焦慮。例如北市五所明星高中校長聯袂拜會台大校長,詢問台大將如何審查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而近日台大社科院的教授也將舉行座談會表達對於升學制度的質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考招理念與規劃原則,大學招生維持多管道、多資料參採方式,其中並以申請入學為主,參採考生綜合學習表現為重點,重視學習歷程,希望激勵學生適性發展,並能落實高中領域學習的完整性,讓學生於高中所學得以銜接大學教育。
二、111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制度並未改變,僅將備審資料來源除既有學生上傳PDF檔案外,增加存放於中央資料庫的學習歷程資料作為來源之一。考生通過申請入學第一階段以學測成績檢定及篩選進入第二階段後,校系可自設參採綜合學習表現之方式,包括資料審查、自辦甄試項目,藉以綜合評量考生能力。其中第二階段甄選總成績之計算,綜合學習表現至少須占50%,學生學習歷程應佔相當比例。
三、為使大學對於申請入學備審資料的審查能夠更具專業及公平性,促進大學建立更系統化的審查機制,本部自106年起試辦大學招生專業化迄今全面推動,各大學須成立專責單位協助各系培訓審查人員、與高中對話了解現場教學、從而研訂評量尺規,並進一步針對甄試選才過程,透過差分修正及回饋機制,調整評量尺規,建立審查標準流程以提升審查品質。
四、有關大學招生專業化計畫於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之優化作為,說明如下:
(一)學系依選才理念及專業領域條件訂定評量尺規,並於完成模擬審查作業後實際使用尺規進行書審;另可建立評分員間審查共識,檢視尺規的適用性並適時調整評量尺規。
(二)為避免單一委員評分極高或極低而主宰審查結果、不同委員間評分差距明顯過大等情形,學系啟動差分檢核機制以維護審查品質及公平性。
(三)另學系除使用成績及入學表現分析外,也藉由校務分析來討論尺規的適用性,以做未來滾動式修正的依據。
五、為利學生適性發展,並能落實高中領域學習的完整性,讓學生於高中所學得以銜接大學教育,且為符應十二年國教新課綱精神及考招連動微調,本部將持續要求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於111學年度大學考招作業辦竣後檢討精進,對社會各界關心的考招議題蒐集意見,進行更深入的分析、討論及評估,以凝聚共識、精進作法、降低疑慮。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改善罐頭遊具充斥公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
陳委員就改善罐頭遊具充斥公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引導兒童遊戲場多元發展,衛福部社家署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建議地方政府未來針對兒童遊樂設施遊具招標採購規劃時,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建立專業諮詢顧問機制,參酌社區居民使用行為,蒐集兒童心理、幼兒發展及身障兒童特殊需求等專家學者意見,納入需求說明書中,考量多元設計並兼顧遊具安全品質,以維護一般及身障兒童之遊戲權益。
二、近年地方政府積極投入經費新建公園特色遊戲場,110年共舉辦257場次會議或工作坊,邀請6,162名兒童及少年共同參與遊戲場設計規劃,各地公園遊戲場逐步更新,成為兒童及家長重要休閒場所。此外,教育部已向行政院爭取21億餘元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及運用該部預算補助私立幼兒園改善遊戲場,並邀請熟悉國家標準之專家組成輔導團至各地方政府進行檢討改善,可逐步引導改善罐頭遊具充斥之現象。
三、另查衛福部106年訂頒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6點第1項規定,「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原僅開放適用「國家標準」(CNS),嗣因各場域主管機關反映實務上遊具來源廣泛,國內生產依「國家標準」(CNS)製造,國外進口多依「歐盟標準」(EN)或「美國標準」(ASTM),故衛福部於110年8月10日修正該規範第6點為「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相關法規、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性標準或美國標準」。
四、又,為解決兒童遊戲場相關問題,經濟部標準局研提措施如下:
(一)協助法規鬆綁:
1.突破一案場一標準之限制:提出針對同一案場具有2種以上不同設施,同時適用CNS、EN或其他等2種以上標準之兒童遊戲場案件,由同一家檢驗機構依其原設計圖之適用標準執行檢驗,同一案場可同時適用2種以上標準。
2.檢驗機構尚未取得EN認證之過渡期配套作法:提出尚無「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EN認證檢驗機構前過渡期間,可由取得CNS 12642等國家標準TAF認證之檢驗機構,依據EN標準執行檢驗,出具無TAF認證標誌之EN檢驗報告。衛福部已於110年10月21日召開第3次「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溝通平臺」會議,同意配套措施。
(二)積極鼓勵檢驗機構取得EN認證:
1.已請TAF提出檢驗機構申請EN認證之費用優惠措施,TAF基於支持政府公共政策,已規劃具備 CNS 12642 檢驗項目認證之10家檢驗機構,至本(111)年9月底前自願性向TAF提出兒童遊戲場EN 檢驗標準增列申請案,並可於提出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該項目認證者,提供該增列認證費用50 %優惠,以為鼓勵。
2.經濟部標準局刻正將歐盟有關遊戲場主要項目之標準,制定為國家標準,預計於本年底前完成。
(三)針對現行非適用國家標準之兒童遊戲場案場,協助衛福部建立地方場域主管機關現場會勘機制,由該機關邀集專家現場決定適用之標準,並於取得共識後續行辦理;倘經專家現場會勘仍未能取得共識者,則提報至衛福部召集之「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平臺」進行審議。
五、經濟部標準局將持續與衛福部滾動檢討兒童遊戲場精進管理措施,並依需求配合辦理評估制修訂國家標準,以及提升檢驗量能等,俾利遊具設計多元化,減少罐頭遊具充斥情形。
(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跨區營業、分支機構設立及改制的問題認為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加以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1)
吳委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跨區營業、分支機構設立及改制為商業銀行等問題認為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加以檢討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基於服務地方民眾與分散業務風險之考量,信用合作社在符合一定財務標準,並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得申請跨區經營:
(一)按「信用合作社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同條第2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者同。
(二)金管會依「信用合作社法」第7條第1項之授權,於94年2月15日訂定「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下稱區域辦法),規定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及實際業務區域。另考量信用合作社之資產品質及業務成長與業務區域所在地之經濟榮枯具有高度連動性,擴大業務區域將有助於信用合作社業務風險分散,爰規定信用合作社得跨區經營,放寬信用合作社於符合一定財務標準者,得擴大業務區域至緊鄰一縣市或二縣市。基於互助合作理念及維持信用合作社間之善意關係,該辦法第9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三)金管會為使信用合作社維持相互間之善意關係,95年8月28日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研議協調各社同意權行使之有效機制,爰信聯社訂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社員社跨區擴大業務區域自律規範」,經當時25家社員社中23家之同意,並獲金管會101年4月25日函復洽悉,及請信聯社協助社員社切實依自律規範規定辦理,持續協調其他社員社,以維全體和諧關係,並定期檢討及評估本同意機制之執行效能。經查目前23家信用合作社中依區域辦法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者計有15家。
二、近期研議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放寬信用合作社增設分支機構之條件,並未放寬信用合作社跨區經營之條件:
(一)信用合作社係以服務社員與普惠金融為優先考量,且經營特色重於面對面的服務,更需要申設分支機構,以便就近服務社員。惟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地點,仍必須於其業務區域範圍內,爰放寬信用合作社增設分支機構之條件,並未放寬跨區經營之條件。
(二)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其稅後盈餘需提40%以上之法定盈餘公積,致部分信用合作社雖維持高資本適足率之財務品質,卻因獲利能力原因,而無法符合「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有關申請前3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5%之申設分社之條件,致影響其經營發展及服務社區之宗旨。
(三)基於協助信用合作社維持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並配合普惠金融政策,金管會爰研議將稅前淨值報酬率5%調降為4%,並增訂申請前三年底平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2%以上者,放寬其亦得增設分支機構,以滿足信用合作社服務在地民眾之需求。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改制為商業銀行,金管會尊重業者之經營自主決策:
(一)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條件之一為最低實收股金達新臺幣(以下同)20億元。另查「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申請設立商業銀行條件之一為最低實收資本額1百億元。
(二)信用合作社之實收股金倘達20億元,是否申請變更為商業銀行,係屬組織架構及經營模式變更之重大事件,需衡酌整體金融機構之競爭環境及區域金融發展情況,宜由業者自行審慎評估,依法定程序辦理。金管會本於尊重業者經營決策之立場,尚不宜作強制規範。至信用合作社跨區經營之機制,如前述,已有相關規範。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理認為有檢討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3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2)
吳委員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之監理認為有檢討空間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信聯社章程之訂定及修正須報金管會核定,金管會係就理事及監事改選之名單異動換發登記證:
(一)依信用合作社法第10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因此金管會係就信聯社章程之訂定及修正進行審核,至於信聯社理事、監事改選等人事案,尚無規定須報經金管會核備。
(二)查信聯社係於70年時由當時全體信用合作社依據合作社法第66條規定聯合發起籌組,並於71年7月10日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並發給(71)台財融字第壹號登記證。信聯社理事及監事名單變動,涉及其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歷屆改選均向金管會申請換發變更登記證。
二、信聯社依章程規定辦理理事及監事之選任:
(一)信聯社係依合作社法及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設立,屬合作社之聯合社組織。依合作社法第71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及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二)查信聯社章程第18條規定,信聯社理事23人、監事5人,均由代表大會依全國信用合作社業務工作會報區分配名額就各該會報區社員社產生之當然代表中推選之;理事、監事之名額分配方式,應提經信聯社理事會通過,並報告代表大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因信聯社之社員社逐漸減少,目前社員社數為23社,爰採不足額原則進行改選,係就理事19名及監事4名進行改選。此方式社員社不論規模大小,各社均有一席理事或監事可參與信聯社之運作與發言。
三、基於信聯社未對外經營業務,係屬自律組織,金管會歷來係尊重信聯社之全體社員社採自治方式維持社務運作。有關委員建議檢視信聯社理事及監事採推選方式之合理性及強化代表大會監督制衡功能一節,為發揮信聯社組織功能,金管會將督導信聯社適時因應金融環境變化,考量推動下列事項:
(一)有關信聯社之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依信聯社章程第18條規定,理事及監事由代表大會依其業務工作會報區之社員社推選,擬請信聯社檢視其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之妥適性。
(二)有關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之成員,依信聯社章程第18條規定,理事23人、監事5人,惟信聯社目前社員社僅23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合計人數已超逾信聯社之社員社社數,致代表大會成員與理事及監事成員幾乎完全相同,擬請信聯社檢討該條章程規定之合理性。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目前交通號誌夜間周邊光源不足,致駕駛人無法辨識標誌內容,造成交通事故頻傳,希望能儘速解決號誌照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5)
陳委員就目前交通號誌夜間周邊光源不足,致駕駛人無法辨識標誌內容,造成交通事故頻傳,希望能儘速解決號誌照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所轄省道公路LED交通標誌多設置於多事故路段,用以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況並及早因應(如:「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彎路標誌」、「岔路標誌」、「車道路寬縮減標誌」、「注意號誌標誌」等);另為提升快速公路易濃霧路段及省道郊區無路燈路段交通標誌辨識度,公路總局前於民國98年及104年,分別於台72線快速公路及台4線桃園市大溪武嶺橋頭東向(台4線28k+100)、台66線平鎮系統交流道西向出口匝道(台66線19k+200)試辦設置LED交通標誌。另為提升用路人夜間交通標誌識讀性,已針對所轄重要幹道、易肇事或夜間視距不佳路段,研議設置LED標誌;目前已於台76線19K+970、20K+456、21K+209等處,設置4面LED地名方向指示標誌;台76線快速公路延伸計畫,亦已將LED標誌納入設計中。
二、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及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未規範LED交通標誌相關設置規定,目前以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8月9日委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訂定「LED道路交通標誌牌技術規範」,提供各單位辦理LED交通標誌設置之參考。依據過去試辦經驗,因當時部分技術未臻成熟,LED燈泡及線路防水設置經常發生故障,部分LED燈泡如有損壞,即容易影響夜間辨識,維修時又需整面標誌牌拆下更換全部燈泡,進而形成龐大維修成本,增加維護困難,考量經濟部所訂規範並無維養相關規定,對於燈泡排列之密度亦無規範,致使省道公路LED標誌牌品質未有一致,為統一設置規格,確保LED標誌使用品質,並考量LED標誌防水及維修技術已有精進,公路總局參考經濟部訂定規範及過去使用經驗,訂定「施工補充條款-LED標誌(光源組合式)」,明定「控制器」、「電池箱及儲電電池」、「太陽能板及支撐架」、「燈泡排列間距準則」、「保固及維護」等相關規定,提供各工程處作為招標時之參考。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營業稅之課徵標準似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對相關問題加以檢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3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3)
吳委員就當前信用合作社營業稅之課徵標準似有檢討空間,主管機關應對相關問題加以檢討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依法繳納各項稅負,僅有與社員交易之業務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一)我國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二)信用合作社為合作社組織,每年均依法繳交營業稅,僅有與社員交易之業務收入,得依上開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準社員之交易仍須繳納營業稅,其餘交易各項中央、地方稅負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如實繳納。
二、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之立法緣由:
(一)依信用合作社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現行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有關免繳營業稅之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第30條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二)查82年4月間立法院財政及司法委員會就洪委員昭男等、彭委員百顯等、黃委員明和等所提案及行政院送請審議之信用合作社法草案召開審查會,會中對於信用合作社為提升競爭能力及健全財務基礎,可能進行合併或變更組織事宜之需要,故明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之有關事項。惟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日益擴大而與一般商業銀行無異時,仍享受免繳營業稅,恐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爰增列第30條(目前為第3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或者改依本法之規定變更為商業銀行。(詳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59期院會紀錄第71頁)
三、信用合作社適用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無違公平競爭原則:
(一)依信用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免稅之規定;達上開標準者,得依本法之規定變更為商業銀行。爰參照「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低實收股金達新臺幣(以下同)20億元者,得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故信用合作社法第31條所稱「信用合作社之規達一定標準」,係指最低實收股金達20億元。
(二)截至110年12月底,全體23家信用合作社之實收股金總計約161.9億元,其中達17億元者有2家,另有3家達10億元,尚無達20億元者,爰目前各信用合作社之規模,尚無達信用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之標準。
(三)截至110年12月底,全體23家信用合作社之淨值總計約586.75億元,約相當於一家中小型銀行,其中達20億元者有12家,20億元以下15億元以上者計有3家。另近年來信用合作社之淨值報酬率約維持於5%,銀行之淨值報酬率約維持於10%。可見信用合作社之規模及獲利能力與銀行仍有相當之差距,並未發生82年立法當時所考量,信用合作社將會因規模日益擴大而與一般商業銀行無異之情形。信用合作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與社員交易之業務收入可免徵營業稅,符合憲法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之意旨,尚無違公平競爭原則。
(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網路教學、短期補習及瘦身美容契約衍生「假分期、真貸款」消費糾紛之保護規範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7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9)
鍾委員就網路教學、短期補習及瘦身美容契約衍生「假分期、真貸款」消費糾紛之保護規範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因網路教學、短期補習及瘦身美容契約衍生之「假分期、真貸款」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請經濟部、教育部及衛福部於其各管之網路教學、短期補習班及瘦身美容等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納入「信用貸款契約」及「禁止債權轉讓」等規定,以避免消費糾紛,並經各主管機關公告施行。
二、為加強查核及宣導,相關機關(單位)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網路教學服務部分:
1.經濟部工業局每年抽查市面上熱門學習平臺(如TutorABC、Hahow、YOTTA、AmazingTalker等)之定型化契約,並持續輔導業者完成契約修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自「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民國109年生效後每年定期抽查5家學習平臺,其中亦包含提供消費借貸付款模式之業者,並於抽查後持續輔導業者完成定型化契約修正,目前已累計輔導10家指標業者,亦將持續順應市場趨勢針對消費爭議案件高、名人代言及使用用戶較多之產品列入定期查核輔導對象,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2.經濟部工業局每年例行與通傳會、地方政府合作辦理民眾消保宣導活動,以消費借貸、退費規定、法定代理人同意機制、個資保護範圍等常見消費爭議作為宣導重點,迄今已累計辦理9場次;除以容易觸及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之親子客群作為主要宣導對象外,另因應青少年學習模式及網路使用習慣之改變,以及避免新住民家長在為子女挑選學習產品時因語言隔閡衍生消費爭議,本(111)年亦將擴大宣導對象至青少年及新住民族群,將宣導對象納入校園,期能使青年對法規有初步認識並具備消費者保護意識,並將法規及宣導文宣品翻譯「中英雙語對照」、「中越雙語對照」及「中印(尼)雙語對照」版,印製發送地方政府消保官、新住民服務中心,以提供新住民多樣公開資訊管道及消費簽約之參考。
(二)短期補習服務部分:
1.教育部於109年4月7日函請地方政府依同年3月16日公告修正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同年4月1日公告修正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加強宣導,並納入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完成查核,另於同年10月5日再次函請地方政府加強查核,並著重貸款資訊之充分揭露(如:請短期補習班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書供檢視),以杜絕「假分期真貸款」及「債權讓與」之行為。經查110年各地方政府查核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計2,823家,合格率為99.99%(含複查),本年度將持續列入考核項目,以維護消費權益。
2.後續教育部將請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如網站、文宣及海報等,加強宣導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合作,加強相關宣導,以維護民眾權益,並減少消費糾紛。
(三)瘦身美容服務部分:
1.為使瘦身美容業者及消費者熟悉109年11月19日公告修正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衛福部於110年6月9日,配合辦理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消費者與瘦身美容業者簽約之參考;另亦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共同參與編審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0年中小企業落實消費者保護指引手冊(汽車維修保養業/瘦身美容服務業)」,以模擬情境呈現瘦身美容服務常見之消費爭議樣態,透過法律專家提供專業之案例分析及處理建議,使消費者迅速瞭解相關法令,加強消費者應對消費爭議之能力。
2.此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函請地方政府及瘦身美容相關公協會,輔導瘦身美容業者應符合瘦身美容相關規定,並適時辦理消費者教育宣導。未來將持續辦理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之教育宣導,俾利消費者熟稔相關法規,以有效維護其自身權益。
(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於110年間將前開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擇要彙整為「假分期、真貸款,消費權益-停看聽」提醒重點,以下列方式進行宣導:
1.將提醒重點及相關規定,置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疑難解答/消保Q&A/預付型交易專區中供閱。
2.於行政院臉書專頁中,以臉書貼文方式宣導(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cpc.smart/photos/a.721408327874484/5287749291240342/?type=3&theater>)。
3.印製文宣DM,分送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消保團體協助廣宣,並將文宣圖檔放置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教育宣導/海報專區中供閱。
(九)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社會住宅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0)
何委員就社會住宅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住宅法」業於民國110年6月9日修正,其中第4條第1項規定弱勢照顧保障比率從30%提升至40%以上,以強化社會住宅照顧弱勢機能,各興辦主體辦理社會住宅招租時,皆須依上開規定,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40%以上之比率出租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二、另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包租代管執行情形如下:
(一)興建部分:
1.109年底達成第一階段4萬戶之目標,刻正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地方政府持續推動第二階段,截至本(111)年1月底,全國既有、已完工、施工中及已決標待開工之社會住宅為5萬6,977戶;另內政部已盤點177處基地,持續辦理先期規劃評估,穩定推動社會住宅興建。
2.截至本年2月10日,社會住宅實際承租為1萬6,456戶,其中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為7,598戶,占實際承租戶之46.2%,高於法定保障比率。
3.內政部營建署於110年8月19日函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地方政府,於其興辦之社會住宅招租時確依前開「住宅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包租代管部分:
1.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社會經濟弱勢戶比例達60%,遠高過法定保障比率。
2.補助經濟弱勢承租戶最高7,200元租金補助,並由受託之租賃服務業者定期進行房客關懷訪視。為保障租客居住安全,滅火器、火災警報器列屬租約必備項目,得由政策補助1年1萬元修繕費。
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刻正推動長者及身障者換居專案,以提供行動不便者更安全之居住環境。
三、又,為強化社會住宅與社會褔利整合照顧機能,內政部已與衛福部及教育部成立社會住宅及社福設施合作整合平臺,於社會住宅先期規劃階段即逐案邀請地方衛福、教育機關就各基地之托嬰中心、幼兒園、日間照顧及其他設施等設置需求提供意見,並協商中央挹注經費支持,期於社會住宅興建時可併同成就社會福利及公共化教保設施之布建。
四、此外,內政部於每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及110年1月修正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納入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對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無自有住宅者之入住社會住宅推估數據,且衛福部為瞭解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社會住宅需求,已於110年12月函請各地方政府重新推估數據,惟因各地方推估基準不一,目前資料尚於釐清彙整中。
(十)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農藥與肥料價格持續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7)
鍾委員就農藥與肥料價格持續上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肥料:
(一)本會已協調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等供應商針對國內主要用肥品項全力24小時生產,假日不休息,並依農民需求品項調整肥料產線及配送肥料,精準供應農民用肥,且目前國內製肥原料充足,肥料供應無虞。
(二)為精準供應國內農民用肥,降低農作物生產成本,本會持續推動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等實名制購肥獎勵,農民購買含有機質複合肥料並登錄土地資料,依種植面積及作物種類核予合理施肥包數,每包(40公斤,以下同)補助20元,並由供應商依實名制登錄數量配送肥料。
(三)台肥公司為照顧農民未調漲肥料價格,另本會自111年1月10日起推動化學肥料原料漲幅補助措施,由政府吸收原料漲幅5成,只要農民實名制購肥登錄,即會補助原料漲幅每包20至215元,降低農民購肥成本負擔,並確保肥料供應。
二、農藥:
(一)因應中國大陸磷礦減產及限電措施導致國際除草劑(如固殺草及嘉磷塞)原體供應減少而使價格上揚,本會業盤點原體輸入及庫存情形,國內尚無缺貨情形,且農藥製造、輸入及銷售為自由市場機制。本會將持續關注農藥進口價格與數量之變動,並請農民、各地方政府如發現有廠商惡意聯合漲價或有農藥業者囤積貨品哄抬物價之情形,亦可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經濟部反映。
(二)另農民田間雜草或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求部分,本會持續輔導農民加強運用作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PM)之「預防、監測、防治」技術,優先使用非化學農藥防治資材,並借重儲備植物醫師協助,增加用藥精確性及減少施用次數及種類。此外,亦積極增加安全性高之替代防治資材,並透過補助措施等誘因提升農民對生物農藥與天敵等生物性防治資材的使用意願,逐步降低農民對化學農藥依賴並促進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應用。
(三)至本會透過推動植物醫療師法立法,由國家認證之植物醫師執行植物健康診療服務,提供專業防治意見,指導生產者善用防治資材及正確、合理精準使用農藥,以降低化學農藥使用。
三、本會將持續關注肥料及農藥價格,降低對農民生產之衝擊,照顧農民。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連續2年無法達標及完成進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1)
陳委員就「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連續2年無法達標及完成進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2022年太陽光電達標具體規劃及措施
一、2020年受疫情影響及新增海岸管理法、出流管制等審查程序,經本部積極協助業者解決問題,簡化部分行政程序,縮短影響騎程,已於2021年6月完成裝置容量6.62GW,追上2020年目標。
二、2021年因疫情造成缺工及模組與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設置進度,已提供2019年、2020年取得同意備案案件,通案展延3個月寬限期(合理完工期限),以及2021年下半年費率維持與上半年相同費率,另於2021年第4季完工之案場新增外加費率0.2245元/度,將於2022年6月追上8.75設置目標。
三、本部能源局已掌握3,396.6MW案源,就今年尚有行政程序需處理案源部分,本部召開程序聯審及輔導會議加速行政程序審查,協助業者梳理爭點,加速書件整備,將於2022年達成11.25GW之目標,朝向2025年20GW持續努力。
四、行政院已成立專案推動小組,跨部會合作推動「行政程序聯合審查」機制,並與地方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共同合作積極推動。
貳、2022年風場施工進度之規劃、時程與相對應的疫情影響數據、本部再督導及協助廠商的國產化進度之規劃。
一、風場施工進度說明:
(一)原定於110年完工併網之風場受到疫情影響延遲,刻正戮力趕工中,另規劃於今年完工併網之場址均已開始施工,預計今年皆可如期完工併網。
(二)為因應自110年5月17日起之邊境管制措施,能源局已擬定防疫計畫。由指揮中心授權能源局核發離岸風電人員專案入境許可函,進一步降低疫情之影響。
(三)本部能源局持續追蹤管考各開發商整體時程、工程施工、財務規劃及產業關聯承諾事項,預估2025年可如期達成5.6 GW目標。
二、協助廠商國產化之規劃及進度說明:
(一)本部已明確設定離岸風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推動原則,藉開發商遴選承諾提供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由工業局審查及追蹤產業關聯落實情形,逐步帶動國內製造業(如水下基礎、塔架及電力設施等)轉型並吸引國際風力機系統商(西門子歌美颯及威斯特)來臺興建機艙組裝廠。
(二)業促成開發商與多家本土廠商簽訂船舶供應合約、水下基礎在地化採購合約,逐步建立國內產業能量。
(三)本部將持續把關開發商產業關聯落實情形,協助開發商與國內供應鏈合作,逐步建置我國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鏈量能。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船公司營運狀況目前仍屬艱鉅,要求延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之回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3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4)
賴委員就台船公司營運狀況目前仍屬艱鉅,要求延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之回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船公司110年度稅後盈餘約955萬元,雖已轉虧為盈,但平均每月盈餘僅約79萬元。近年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投入國艦國造與離岸風電相關業務,迄首艘原型潛艦交艦前(預計114年底交艦),仍亟須資金支撐公司營運並使潛艦順利交付。為兼顧股東權益與回饋民營化基金之衡平性考量,台船公司原承諾自111年下半年視營運狀況適度提撥金額進行回饋,惟考量目前財務負荷狀況,期望自115年起,每年按稅後盈餘10%為原則回饋民營化基金。
二、由於民營化基金已奉行政院核定於113年1月1日退場,台船公司至109年底仍有7億4,150萬元尚待回饋民營化基金,113年起將移由本部賡續執行該筆金額之回饋事宜,有關台船公司所提回饋民營化基金之計畫,本部將會同有關單位研議可行方案後,再簽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適法疑義,要求行政院責由主管機關,應許可國外人民寄送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60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
溫委員就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適法疑義,要求行政院責由主管機關,應許可國外人民寄送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四、專供樣品或贈品之用,或個人自用。有關專案核准之相關規定,另定於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合先敘明。
二、考量新冠病毒檢驗試劑品項、規格眾多,且部分屬需由專業人員操作、非民眾得自行使用之產品,民眾如欲輸入無需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可由自然人自行使用之檢驗試劑供個人自用,應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及第17條相關規定,繳納審查費並填具申請書,檢齊資料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經審核產品符合可供民眾自行操作之家用檢驗試劑並核准後,始得輸入。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如屬耗材類,其數量以6個月用量為限。另由於民眾申請輸入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其安全有效性未經審查,故建議購買國內已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准之產品,以保障使用安全。另本部亦將視國內疫情情況,滾動式調整相關措施。
三、有關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相關資訊,可參考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資訊(首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或電洽醫療器材諮詢專線(02)8170-6008。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竹縣市合併升格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4)
楊委員就新竹縣市合併升格修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修法部分:有關貴院委員提出「地方制度法」第4條及第7條之1修正草案,涉及直轄市設置之條件部分,考量直轄市係國家基於特殊需要而設置,面對少子女化、社會政經發展變動及國家、區域發展之國際競爭挑戰下,直轄市設置條件如何規範對國家進步及地方發展有益,內政部樂見貴院討論;另對於改制之提出、審議及核定等程序部分,亦期在符合憲法、法律之原理原則下討論修正。又,倘上開法律經貴院審議通過,財政部將配合政策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機制相關作業。
二、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法部分:為均衡區域發展,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財政部刻研議財劃法修正草案,惟鑑於政府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少子女化對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採取紓困振興措施及國防等重大政策,財劃法修正草案攸關中央、地方財源重分配,該部將審視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配合政策通盤考量。
(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農地違章工廠納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3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6)
廖委員就農地違章工廠納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民國109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後,經濟部已輔導超過2.5萬家未登工廠,截至本(111)年2月,已有1.8萬家完成納管申請,7,350家已申辦特定工廠登記,顯見申請數量踴躍;已有完成一般工廠登記47家及已核准特區興辦事業計畫101家,該部已輔導過半數未登工廠走向合法化程序,成效顯著。
二、經濟部已訂定「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針對各類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均應命其立即停工,不遵從者即停止供電、供水,另亦請台電公司配合對違規轉供者加裝先進讀表基礎設施電表(AMI)監視用電,如有持續違規轉供情形亦將停止供電、供水,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為督促查報作業,經濟部每月召開檢討會議追蹤各地方政府之最新進度,針對案件逐一討論,以瞭解個案查處情況,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每季另召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二)為善盡各地方政府查處及執行停止供電供水之職責,若地方政府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則依前開作業程序第7點,提報至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檢討,並依會報決議,由該部以書面通知轄管地方政府應於60日內完成停止供電供水,同時函知內政部督導地方地政、建築管理單位,就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之各類規定進行拆除。
(三)經濟部已交地方政府優先查處之疑似新增未登記工廠1,700家,截至本年1月底,已查處1,542家,其中執行斷水斷電已達201件,台電公司亦拆除393家舊有電表,改裝置智慧電表全時監控以防止轉供違章工廠用電,積極防止該等工廠繼續對鄰近農地造成污染。
三、另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及確保農地資源利用,行政院農委會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不論違章工廠納管期限是否將屆,抑或屆期後應依該法予以裁處,皆持續強化相關管理作為,主要推動事項如下:
(一)公開未登記工廠查處空間資訊,以利全民監督:持續辦理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作業,掌握農地使用現況,並將盤查屬於疑似工廠使用之地點,彙整地籍地號清冊,提供經濟部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新增工廠之查處作業,以及依經濟部每月公布新增未登記工廠之地方政府查處情形,持續於「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臺」公開查處名單之空間資訊及辦理進度,以供各界查詢及監督。
(二)落實源頭控管加強農地用電申請案件審查及稽查:為杜絕農地新增違規工廠,該會建立源頭控管農地用電審查機制,並於109年9月24日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農地用電申請案件,且無政府機關核准文件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確認農地作農業使用後,始由台電公司核准供電。同時針對核准農地農用供電戶,函請地方政府加強監督,列為優先查核農地之標的,以確保農地農用。又經台電公司監控,如有異常超量用電,由該公司通報地方政府查處,如屬違規使用,即停止供電,以遏止新增未登記工廠。
(三)持續推動農地資源維護管理措施:針對經濟部、內政部執行新增工廠之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作業,該會亦積極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農業單位配合稽查與落實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納管處理作業,同時加強農業灌溉水質及農作物污染等監測作業,以確保農地品質,維護整體農業資源安全與完整。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新辦特定登記工廠申請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6)
陳委員就新辦特定登記工廠申請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前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臨時登記工廠(以下簡稱臨登)準用一般工廠登記,並經勞動部函釋同意持有臨登證明之雇主得申請聘僱移工,而臨登效期於109年6月2日屆滿終止。另依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新增特定登記工廠(以下簡稱特登)之管理與輔導規範,既有未登記工廠依規定應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登為止,原臨登工廠依規定應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特登。
二、為解決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續聘移工問題,經行政院109年1月14日跨部會會議決議,以及同年2月25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第30次會議結論,勞動部於109年4月29日函釋,基於保障原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用人權益及移工工作權益,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換申請特登後可續聘移工,並評估應不致額外增加移工人數;至新辦特登業者(含未聘有移工之原臨登業者及未登記工廠申請特登),因考量將增加移工總人數,尚未同意開放申請移工,俟經濟部整體評估後提案至政策小組討論。嗣為爭取特登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移工,經濟部已於110年1月28日向政策小組提案,惟政策小組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建議待申請納管家數確實掌握且合理推估未來開放特登業者申請移工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後,再行提案,爰仍維持現行規定。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汽車運輸業與運輸服務業「靠行制度」衍生重大經濟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1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
陳委員就汽車運輸業與運輸服務業「靠行制度」衍生重大經濟犯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清益、日益等6家公司冒貸致靠行車輛車主生計受阻」一事,陳委員員林服務處已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召開協調會協處相關事宜,其中拖吊車部分,交通部高公局將協助核發臨時證,而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將研議靠行制度修法之可行性,以及預防靠行車輛遭冒貸相關措施。另媒體報導彰化縣溪湖鎮陳姓父子涉嫌以靠行司機之車輛向銀行貸款後捲款潛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已於本(111)年1月3日分案偵辦,並指揮轄區分局就被告可能涉嫌之不法犯行積極蒐證。
二、至陳委員所提「國道車輛拖救服務申請登記須知」規定申請廠商拖救車至少10輛,使靠行問題惡化一節,該規定係考量拖救公司須達一定之規模,俾利保障民眾車輛被拖救之服務品質。
(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僑居或旅居國外之國民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60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9)
溫委員就僑居或旅居國外之國民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如遇有尚未偵結或判決不明之申請案件,仍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明後,始得依查復情形辦理核發,倘由外交部駐外館處查核及發證,易生公文往返耗時過長,恐影響申請人取件時效等問題。且上開證明書涉重要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故外交部所屬各駐外館處無法受理或代轉相關申請、審核及發證等作業。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提供包含網路申辦等多元化方式便利民眾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旅外國人倘須委託親友或他人在國內申辦(領取),可至各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授權書文件驗證,外館將盡力予以協助。
三、又,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人可持現行有效之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前往外館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辦時所需身分驗證程序。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3)
楊委員就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民國100年日本311強震引發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事故,政府立即暫停受理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食品輸入報驗,截至本(111)年1月仍限制福島周邊地區所有食品輸入之國家僅剩臺灣及中國大陸,世界各國已陸續放寬或解除對日本食品之輸入管制,美國及所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等41個國家(地區)完全解除管制措施,少數國家(地區)對風險產品停止輸入或要求提供輻射或(及)產地證明。
二、另我國所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等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標準,係依國際風險估算模式評估,考量人體攝食暴露風險,並參考國際標準訂定,包含核種碘-131、銫-134及銫-137,相較於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及加拿大等國標準嚴格。政府於100年至110年檢測日本輸臺食品逾18萬件,輻射值檢測結果均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105年至109年完成6件風險評估研究及調查,科學證據確保健康無虞;以及逐年增加邊境查驗人力,並建置食品放射性檢測認證實驗室及檢驗量能,每年可檢驗近7萬件,足夠因應未來邊境及後市場之檢驗需求。
三、又,經過110年之公投,顯示政府對食安之努力已充分獲得國人肯定,亦展現人民接受國際標準,理性看待食品安全,走向世界貿易體系之決心。食品安全及國人為政府首要考量,絕不容許核食進口,在確保食安及國民健康優先前提下,政府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秉持三原則─「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配套─由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輻射及產地雙證證明、福島等5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建立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衛福部已於本年2月21日公告,日本國內限制流通產品及福島5縣之野生鳥獸肉、菇類、漉油菜,不可輸臺,其他福島5縣開放品項之產品,應依上開原則及配套措施辦理,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始得輸臺。
四、此外,為確保國產水產品安全,消除國人對國產水產品輻射污染疑慮,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自100年3月24日起持續針對沿近海捕撈洄游性魚類及每年6月至11月於西北太平洋公海捕撈返臺之秋刀魚產品,進行輻射抽樣檢測;迄本年2月下旬共檢測累計2,700件以上,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穩定國內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22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6)
楊委員就穩定國內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穩定國內民生物價,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多次召開會議,持續關注國內外情勢,協調與責成相關部會維持電油氣價格穩定、平穩重要民生物資及工業原物料價格、設立平價專區、機動調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另為加強遏止不合理漲價或哄抬、囤積等不法行為,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與經濟部、財政部、公平會、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組成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聯合稽查小組),積極採取下列具體措施:
(一)強力稽查,遏止不合理漲價:聯合稽查小組截至本(111)年2月23日止,已完成30家連鎖餐飲業者與57家供應商及1家食品業者之現場稽查,透過強力密集之上、中、下游供應鏈溯源稽查,已發揮遏止業者與廠商不合理漲價、恣意哄抬、囤積之功能。聯合稽查小組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內民生物價波動情形,防範業者不合理漲價,並針對媒體報導且民眾關心之大型連鎖品牌漲價業者,啟動稽查行動,溯源追查上游供應商,若發現不法,將嚴加查處。
(二)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法務部已責成臺灣高檢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機關(單位),全力查察不法,且各地方檢察署亦主動與當地地方政府建立聯繫管道,共同協力嚴查哄抬、囤積等違法行為。
(三)設置檢舉專線電話:為有效防範不肖廠商違法囤積或哄抬物價等不法情事,法務部調查局提供24小時檢舉專線電話(0800-007007),以供民眾隨時檢舉及檢警調查緝,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此外,行政院農委會已建立農畜產品價格監控機制,持續強化農糧產銷資訊整合平臺,整合民間資源,持續監控批發市場行情變動及落實調配供應,適時啟動產銷調節等相關措施,以充分供應民生消費,平穩市場價格。又為鼓勵吹哨人主動出面檢舉不法,提升檢舉人之檢舉誘因,公平會已修正「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將檢舉獎金額度加倍,最高發放額度調高至1億元。
212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