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全國七十五歲以上長者中,僅半數完成第三劑新冠疫苗。而據最新國外研究結果顯示,重症長輩出院一年後被診斷為失智症的比例,是輕症或未感染長輩的15倍;重症長者染疫一年後有一成五確診失智症、兩成五出現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新冠疫情恐掀起一波失智海嘯,亟應防患於未然,確保高齡人口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疾管署三月七日統計資料顯示,全國七十五歲以上長者中,只有半數已完成第三劑接種,六十五到七十四歲為六成五,五十到六十四歲為五成四。在各縣市中,連江縣接種率最高。追加劑接種率最低的縣市為台東縣,其次為花蓮縣。

二、諸多偏遠地區之疫情發生率、人口密度和流動率均相當低,當地中老年人因較少接觸外地人,咸認感染風險極低,以致接種率偏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就催打疫苗,儘速擬定並加速執行有效的對策。

三、醫界失智症權威意見指出,新冠肺炎在急性期和亞急性期,會造成認知功能的短期傷害;雖然是否導致失智症比例增加,還需長期追蹤,觀察整體人口失智症發生率變化方有定論。惟接種疫苗預防感染,不但可預防重症、維護生命安全,亦有助於保護長者認知功能。

四、公衛學者指出,近期民眾接種追加劑意願低,然而去年十月起大規模接種第二劑者,於近期保護力陸續消退;若追加劑接種意願不提升,又逢大量已接種第二劑者保護力失效,預估到今年五月中旬,台灣群體免疫力恐怕只剩下五成。

五、爰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亟應超前佈署、及早預防,確保高齡人口健康。

(二)本院張委員育美,近日台中中區興中街發生奪命大火,因房東於樓梯間堆置雜物,導致其他住戶逃生不及,釀成6死6傷的慘劇。兩年間台中市環保局已針對該房東開罰24次,強制清除13次,費時又耗資源。2013年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5)新增儲物症為診斷項目,並建議具有該症狀特徵者,應盡早就醫,該房東之屯物行為,恐已面臨心理健康困境。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與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與衛福部、內政部與環保署,跨部會研議,多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者,除依法開罰或強制清除,也應導入精神疾病三級預防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3月6日,台中市興中街一場民宅大火,因二樓房東於樓梯間堆置大量雜物,導致其他樓層住戶逃生困難,釀成6死6傷的慘劇。兩年間,台中市政府已以「廢棄物清理法」開罰24次,該房東卻從未繳交罰鍰,並送強制執行;環保局強制清除13次,每次派出10多名清潔隊員,耗時1至2小時清理,甚至事發前兩天,才又清出1,120公斤之回收物及垃圾,卻仍因堆置雜物過多,影響其他住戶逃生權益。

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若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儲管機關處理。兩年間,房東於樓梯間堆置雜物的狀況皆未改善,恐該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機制失靈。

三、2013年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5)將儲物症(Compulsive hoarding)定義為精神科疾病,屬於一種強迫行為,會不當蒐集物品,造成生活障礙。亞東醫院精神科潘怡如醫師分析,有拚命囤積或大量貯物傾向的人,大多具有強迫性(症)人格,幾乎到了無法自拔的程度,有此情形的人,建議就醫接受心理諮商。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兼任主治醫師楊聰財分析,大部分囤物症都沒有病識感,還可能合併情緒障礙,容易爆怒,需持續使用調整血清素藥物治療,以保持患者腦部系統運作穩定。

四、爰要求行政院與衛福部、內政部與環保署,跨部會研議,針對多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者,除依法開罰或強制清除,也應導入精神疾病三級預防機制,以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與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

(三)本院張委員育美,我國走私動物與非法繁殖情況嚴重,且常在飼養熱潮時大量非法繁殖,熱潮後又出現棄養潮,不僅造成政府和機構的收容壓力,外來種棄養更將嚴重影響我國環境生態。爰要求農委會應正視動物走私與非法繁殖問題,儘速成立寵物管理科,從源頭積極管理,繁殖飼養規定擴及至特殊寵物,落實登記列管,以實踐動物保護,與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了滿足消費者飼養特殊外來種需求,不肖廠商從國外非法走私動物,為因應飼養潮,更出現大量非法繁殖動物,這些特殊寵物進入市面上供交易買賣,卻因無強制要求植晶片與養殖登記,當出現棄養潮時,動保處無法幫寵物無法找回原飼主,進而造成動保處與機構的收容壓力;未被收容之特殊寵物,也將因競爭食物、棲地,排擠我國原生種,造成嚴重生態問題,綠鬣蜥、海蟾蜍即是一例。

二、目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僅管制犬貓的繁殖、買賣跟寄養,其他物種沒有納管,農委會應針對特殊寵物研議將其一併納入管理,並要求飼主須寵物登記、植晶片,以避免國內特殊寵物走私、棄養狀況持續擴大,增加機構寵物收容壓力。

三、為實踐動物保護與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爰要求農委會儘速成立寵物管理科,應從源頭積極管理,將繁殖飼養規定擴及至特殊寵物,落實登記列管與植晶片,以減緩非法走私與非法繁殖問題持續擴大。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內政部擬提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中「限制換約轉售」這點最具爭議,由於憲法明文分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締結及轉讓契約的自由及權利,因此政府若要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及契約轉讓的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恐有違憲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預售屋契約權利的轉讓,除法律現無特別限制規定外,實際上《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也明文分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締結及轉讓契約的自由及權利」。換句話說,如今政府如要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及契約轉讓之自由,則政府只能在不違反《憲法》第23條,在比例原則的範圍內行使。

二、國家管制目的在於限制轉讓預售屋契約以及紅單以遏止房價炒作為目的,政策目的上應可足以產生一定喝止作用,問題是在於,以罰鍰的處置,導致預售屋或成屋買賣獲利空間的結果,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本身是否有符合比例原則?有沒有可能這個規定限制了其他根本不是要炒作房屋為目的,而是基於其他家庭因素、理財因素或是生活因素必須要轉約的買受人,締結契約的自由。

三、要如何平衡『居住正義』及『私法自治』,為一大難題,政策是否不應該溯及既往?配套上若僅有前開的限制規定,而沒有設有排除的例外條款,即便目的具有正當性,亦可能導致打擊範圍過大,而有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疑慮,當住宅政策一味地對成屋預售屋的買賣市場伸出介入的手,國家管制目的與手段間的考量,仍應審慎為之。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2020年3月20日修法上路後,農地工廠雖得以順勢解套,然而此舉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問題,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往後執法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訂有雇主聘雇外國人,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雇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之規定。旨在禁止雇主聘僱無許可或許可已失效之外國人及從事不實之聘雇申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社會問題,同時利於外勞之管理,故作此規定。

二、勞工局違規稽查案件中,農地工廠業者有一特殊情由,即業者在A地有合法工廠登記的丁種工業用地,藉此合法申請外勞;旋即在B地鄰近的乙地農業用地上的農地工廠從事勞動,構成違規事實。

三、但就現實層面分析,業者申請之初,早預做移工至B地工廠勞動準備,A地僅剩為符合申請規定功能,且通常原申請A地多因面積狹小,實際成為倉庫雜用,移工則自上班後長期於B地工作,亦即移工在同一工廠業者勞動,但因業者違規的農地工廠無法申請移工,形成甲地申請、乙地上班情況。

四、以法律面言,業者仍屬違法無疑。但《工輔法》修法完成,政府替農地工廠「有條件除罪化」。因此,伴隨而生的農地工廠移工AB廠問題,在法理上有合法支撐餘地,如仍以過去標準執法,徒增地方主管機關執法窒礙,到了討論調整的時間點。

五、建議中央相關單位就農地工廠部分進行調整,在業者尚未完成合法化流程前、申請後的時間,嘗試建立臨時許可列管機制,使業者於申請期間內,得以暫時處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例外情形,即「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外國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場所,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造冊列管定期查訪,但仍不排除業者不得將移工借他人使用、雇用,甚至雇用非法外勞於B地工廠違規裁處的限制,促使法律與現實貼近「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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