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星期四)9時至15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世杰

主席:出席委員2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等4案;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等4案。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請提案人蘇委員巧慧進行提案說明。

蘇委員巧慧:主席、部長以及各位關心太空產業、太空發展的好朋友。今天我們要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因為本席有版本,而且直接載明是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所以我特別在這裡做提案說明如下:臺灣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順利在去年5月三讀,代表我國因應國際潮流,基於發展新太空經濟的趨勢,決心要打造國際太空產業鏈,在這裡取得一席之地,所以我們看到現在國際上也都快速的朝這個產業鏈發展,希望取得更多的國家實力。

今天本席所提出的草案與院版有幾個不同之處:第一,本席認為國家太空中心升格以後,為了對外彰顯升格的意義,也為了符合太空發展法的理念,應該改稱為國家太空發展院,更能凸顯它不再只是一個科研單位,而是包含了科學研究、技術發展、載具製造、協助產業發展的機構,我想院比中心更能夠彰顯這個意涵。

第二,就業務範圍的規定,本席也參考了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以及韓國航空宇宙研究院的例子,認為應該明定其業務範圍包含國家發射載具、人造衛星之開發、製造、發射等,以及對民間太空產業之協助相關事項,使未來太空發展院的業務範圍能夠更為完整。

至於其餘條文則依據行政法人法,就其組織、業務監督、財政做一般性的規定。綜上,本席特別指出,在名稱的部分要彰顯升格的意義,作出調整、改變;第二,我希望在業務範圍能夠明確規定。本席期待聯席委員會能夠儘速審查完成這項重要法案,讓太空中心儘快升格,為臺灣太空產業建立更完整的法制基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

楊委員瓊瓔:鑑於我國已經在去年通過了太空發展法,其中第四條規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此,為了提升我國太空政策以及計畫實踐的能力,並且加強我國太空科技發展的能力,本席認為設置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有其必要性,因此提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我們在去年通過了太空發展法,為我國太空發展立下新的里程碑,太空發展法使我國能與其他國家進行國際合作,並且也能延攬國際太空科技專家,使太空研究發展能夠更加完善並且有法規可以遵循,同時也能夠有效的統籌所有資源以利產業發展。

我們在民國80年成立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在92年整併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計畫籌備處並更名為國家太空計畫室,在民國94年更名為國家太空中心。我國已經具有完備的衛星整測廠房以及專業的實驗室,並具備衛星操控及研發能力,擁有自主衛星以及商用高解析度遙測影像輸出技術。

太空發展法第四條規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為推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發展,實有成立具專業性之行政法人之必要,以辦理及推動各項專業之太空活動。希望在國家太空中心設置之後,我們國家太空科技計畫能夠更加的成熟發展,太空科技人才也會更多,也期許在充分討論完成之後,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能讓太空科技在未來成為臺灣另一座護國神山,大家加油!

主席:請提案人賴委員品妤進行提案說明。

賴委員品妤:太空發展法於去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後,則依據該法第四條規定,應以專責法人來處理國家太空政策以及計畫來協助太空發展事項。太空產業也涵蓋在臺灣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中的關鍵項目,從衛星、地面接收設備、火箭、太空旅遊等相關產業鏈,都可以看到太空科技在未來能運用的層面更廣。太空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全球競爭的新場域,無論是傳統太空強權或是新興太空國家,無不投下大量的資源發展航太科技與產業,尤其以目前最知名的SpaceX的低軌衛星鏈Starlink計畫來說,5G時代網路傳輸需求量提升,Beyond5G低軌通訊衛星將會是臺灣未來可以掌握的方向,因為臺灣具有半導體、資通訊產業競爭力優勢,可望成為世界低軌通訊衛星、地面設備零組件、模組、元件等重要供應鏈,目前臺灣也有十多家廠商打入Starlink計畫供應鏈。

科技部吳政忠部長過去也說過今年將會是太空發展元年,臺灣過去三十年在航太科技領域以研發為主,隨著這兩年低軌通訊衛星產業逐漸成型,臺灣在2021(去)年也通過太空發展法,奠定法制基礎,產業發展要如何跟上才是接下來的重要課題。

這三十年從培育太空人才至發射自主研發的福衛五號,以及成熟的產業供應鏈,皆顯示在此基礎上,產、官、學、研各界皆具充沛底蘊以及一定的能力與資源,而在2019年,行政院也核定新一期國家太空發展長程計畫,在法規面完備的情況下,成立行政法人太空國家中心有其必要性,更能以更彈性的組織架構來統籌、整合資源,以推動航太科技與產業發展。

主席:接下來請科技部吳部長報告。

吳部長政忠: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承蒙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非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長期對於我國太空發展的重視與支持,讓我國太空科技相關計畫與政策順利推行,並於去年5月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奠定我國太空發展的法制基礎,在此謹代表科技部表達感謝之意。

太空發展法及相關法令已於今年1月20日公告施行,對我國各項太空科技發展如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登錄、發射許可、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以及促進太空產業等事項皆有明確規範,有利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在共同推動太空科技及產業發展有所遵循。

太空科技屬於重要且專門領域之一,綜觀世界各國,如美國、日本等,皆設置專責機構或組織,以處理太空事務或進行太空科研計畫。依太空發展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另,為積極推動太空科技發展,並協助政府辦理各項專業太空活動,誠有成立專責法人的必要。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的國家太空中心多年來肩負我國太空科技發展使命,相信國家太空中心轉型為專責法人後,除可延續既有的太空發展經驗及研發量能之外,更可擴散我國太空科技的研發能力,落實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的執行。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係依據行政法人法進行草擬,且基於我國未來太空科技及產業的發展目標,並參考現在行政法人設置條例立法體例以及各界意見所擬具,共計5章33條,有三大立法重點。第一,業務範圍。改制後國家太空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科技部,將負責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辦理太空科技研發,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辦理國家發射場域及相關業務、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等。第二,組織架構。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至15人,置監事3至5人,董事長及董監事任期3年,皆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另置主任1人。第三,強化監督機制。為確保中心發展目標及業務推動的成效,明定相關業務監督及財務會計機制,並賦予立法院及科技部的監督權責。

最後,太空產業已列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推動太空科技發展已是重要的施政項目,太空發展法有賴大院支持以順利發布施行,希望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亦可獲大院全力支持,儘速完成立法作業,謝謝。

主席:謝謝吳部長。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由於今天會議是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發言登記委員人數較多,因此本聯席會委員─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非聯席會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另外也要拜託大家儘量控制在發言時間內發言,以免影響後續委員詢答。請登記第一位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9時13分)部長,最近大家都在討論俄烏戰爭,他們用了很多空戰,一開始俄軍對烏克蘭用非常精準的飛彈攻擊,現在之所以陷入苦戰,有人說是因為美國暗助或者是破壞俄製飛彈精準度等等各種狀況,所以我覺得因應臺海安全需要,太空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我要請教的是,大陸的北斗衛星系統被國際稱為大國重器,因為它是一個全天時、高精度的定位導航,而且是全球性的間諜工具,它不但可以用在交通運輸、軍事通信,甚至還可以進行城市監控等等。日本經濟新聞社前年就有報導,大陸透過一帶一路推廣北斗導航系統,在137個簽約國家之中,有一百多個國家對於北斗衛星的應用非常非常頻繁,而且大部分在東南亞與非洲。有關中國大陸本身對於大陸人民的監控,我曾看過一則新聞,一名卡車司機因為北斗定位自動掉線被扣車罰款,連這種事都可以做,中共大力發展北斗衛星系統對我們的太空權有沒有產生什麼威脅?我們有沒有怎麼樣的因應作法?請部長。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謝謝葉委員,這個問題的確非常重要,未來10到20年,整個太空應該是會跟地面上的5G連在一起,也就是6G和5G會連在一起,所以太空的一些通訊機制,臺灣當然不能不發展,這也是為什麼去年太空發展法要趕快先制定法制基礎。這次俄烏戰爭,Elon Musk的Starlink事實上也幫了很大的忙,而這個Starlink在臺灣也會有一些落地機制。如果有這樣的戰況出現,事實上,中國有北斗,西方國家也有其他包括高軌、中軌及低軌衛星,我們會跟國際所有衛星系統一起合作。

葉委員毓蘭:所以我們會合作,我們也已經意識到這樣子的問題了?

吳部長政忠:是。

葉委員毓蘭:那我請教一下,現在很多手機都會出現支援大陸北斗衛星導航系統這樣子的說法,有沒有可能對我們臺灣的用戶也造成資安風險?會不會把定位資訊洩漏給對岸?

吳部長政忠:據我所知,我們是禁止臺灣的手機跟中國的北斗衛星連接。

葉委員毓蘭:我們可以拒絕?

吳部長政忠:對,這個是資安的考量。

葉委員毓蘭:所以我們就不用擔心了,是不是?

吳部長政忠:是。

葉委員毓蘭:接下來的問題是因為去年底北京的汽車集團持續收購德國戴姆勒賓士的股權,所以中資企業對於賓士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但是現在我們國軍有很多飛彈雷達車都大量採用賓士商用卡車,將來如果大陸取得賓士的主導權,會不會被植入北斗衛星接收發射訊號?這樣會不會讓中共有機會透過北斗衛星對我們整個國軍動向進行監控?部長,你們有沒有對國防部提出示警或者提出相關因應策略?

吳部長政忠:葉委員這個問題的確非常重要,但據我所知,包括中國製的手機,我們都會經過通傳會委託TCC檢驗。

葉委員毓蘭:所以進來臺灣就會屏蔽了?

吳部長政忠:我們是全世界最嚴的國家,應該沒有問題。

葉委員毓蘭:我們知道國家太空中心要轉型為行政法人,當然就是想引進企業經營的精神,不受行政機關人事會計制度的影響,確保履行公共利益的組織效能,但是最近因為中科院行政法人化之後爆發很多採購弊案或利益迴避的問題,甚至媒體也報導有人懷疑中科院好像是鐽震案的翻版,國家太空發展中心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轉型之後,科技部如果成為太空中心的監督機關,你們有沒有更細緻的防弊規範?還是只是單純適用公務員旋轉門?

吳部長政忠: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跟中科院完全不一樣,我們是從原來財團法人下面的一個中心提升為行政法人,監管密度比原來加強,所以應該不太一樣,科技部也會落實……

葉委員毓蘭:一定要記取中科院的問題,事先做好防弊措施。

吳部長政忠:瞭解。

葉委員毓蘭:主席,不好意思,我非常想要遵守你的時間控制,但是讓我再問最後一題,好嗎?我們知道中科院在108年5月以行政法人為由,不是國防部直屬單位為由,沒有經過通報國防部就行文給移民署,把原先境管的5,697位涉及機密人員的名單下線,變成國安的漏洞。相對地,國家太空中心掌握我國太空發展的關鍵技術,責任非常、非常重大,而且涉及的高度機敏資訊程度、業務屬性特殊。請問部長,目前有沒有管制人員赴陸的相關規範,還是只是適用一般公務員的規範?

吳部長政忠:我們對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都有掌握,事實上我們轄下的太空中心也是遵守這樣的規範,我們會強力來管制。

葉委員毓蘭:凡事豫則立,所以我們很希望今天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的同時,能夠從我的角度提供各位一點建議,或許比較杞人憂天,但希望各位做好防弊的工作,也預祝國家太空中心將來的發展對我們臺灣的安全是非常有利的,感謝!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21分)請教部長,針對國家太空中心改制成為行政法人,本席有四大面向的問題就教於部長,包括全民參與、政府主導、利益迴避、財源自籌。

有關全民參與的部分,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有規定全民參與的機制,廣納社會各界的建言、意見,第七條並明定要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亦應全程公開。太空產業對我們國家來講雖然是新興產業,但我們有很強大資通產業的量能及很豐沛的高科技人才,且在低軌衛星、第五代和第六代通訊(5G/6G)設備方面已有產業規範,所以太空中心變成行政法人後,為了加強與產業間的互動,是不是會召開諮詢會議,以健全產業環境?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原來財團法人下面的太空中心就有在做科普,事實上小朋友或一般民眾只要有興趣,我們都讓他們來介接。

陳委員玉珍:那個是科普。

吳部長政忠:第二個,改成行政法人以後,以未來的10年、20年來講,以前太空的部分沒有產業,未來有產業的時候,當然會跟民間的……

陳委員玉珍:你們成立這個中心當然是為了帶頭,對不對?

吳部長政忠:對。

陳委員玉珍:不只是政府,政府當然要帶頭當領頭羊,最重要的是要促進國內太空產業的發展,所以沒有相關的機制存在嗎?像文化策進院就有。

吳部長政忠:對,但是太空跟文化有一點點不一樣,事實上,太空的部分有一些是跟國安也有關係,對那個部分會比較有一些限制,其他的……

陳委員玉珍:如果跟產業的互動相對少的話,我就要進入第二個問題,就是這個部分是不是變成政府主導比較強,還是不是如此?像文化策進院的董事遴選,政府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災防中心是政府代表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中科院則沒有明確規定。太空中心變成行政法人後……

吳部長政忠:我們原來是寫不能超過二分之一。

陳委員玉珍:對,原來上面那個規定。變成行政法人後呢?

吳部長政忠:民間及企業也各有一定的比例。

陳委員玉珍:所以這個比例大概是怎麼樣呢?

吳部長政忠:我們現在是11到15人。

陳委員玉珍:對,比例呢?

吳部長政忠:對於比例,目前沒有明定,但是我們規定政府的董事不能超過二分之一。

陳委員玉珍:所以如果變成行政法人後,政府的董事以後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你們現在的方向就是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吳部長政忠:對,如果15個人,就是不能超過7個。

陳委員玉珍:對,現在的院版有這樣規定。

吳部長政忠:是。

陳委員玉珍:如果沒有超過二分之一就是政府主導,對不對?

吳部長政忠:是。

陳委員玉珍:就是政府有相對的主導權。以現在我國太空產業的發展來講,你覺得太空中心還是由政府主導比較妥當,是吧?

吳部長政忠:因為現在尤其是臺灣,其實不太有太空產業相關的公司及企業……

陳委員玉珍:還沒有,現在沒有,不代表以後沒有,就像早年我們發展半導體產業,那時候也沒有,但是至少是先驅的產業。

吳部長政忠:瞭解。

陳委員玉珍:說不定是國家未來可以發展的產業,政府要先帶頭,所以跟產業的互動或扶植發展的部分也要加強。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玉珍:再提到利益迴避的部分,我們不免還是要舉中科院為例,因為中科院當初也是要求要變成行政法人。院版的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裡與利益迴避相關的規定包括: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以上都是有關人事的利益迴避。

據媒體報導,中科院變行政法人後,軍火商親屬多為現職人員,而且後來中科院的標案裡頭有三十幾個標案、幾乎有九成以上由相關的人員承攬,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媒體也有相關報導,我們在上個會期就有提出來,所以我們會擔憂當太空中心變成行政法人以後利益迴避的部分。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有規定,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該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中科院設置條例也規定,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該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但是我看到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裡頭並沒有相關條文的規定,連這個都沒有,除了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有相關的規定。中科院發生問題的不是董事、監事及其關係人,而是內部的員工,甚至有員工的親屬去外面設立公司跟中科院做生意,得標比例達90%以上,而且都與軍火商相關,這是很嚴重的情形。所以要如何避免國家太空中心不會變成像中科院的情形?怎麼做呢?

吳部長政忠:第一個,中心內部必須要有相關的監管;第二個……

陳委員玉珍:自律是不夠的,法律上要怎麼來做?

吳部長政忠:中心上面的科技部會來嚴格地監督。

陳委員玉珍:中科院之前也有國防部監督,所以要從設置條例的條文著手,但是條文裡頭並沒有看到相關的設計,靠自律是不足的。

吳部長政忠:我請司長跟你報告一下。

陳委員玉珍:簡單地說明一下。

主席:請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一下,以後太空中心會制訂採購作業實施的規章,也就是除了法律以外,還要訂定他們以後作業的規則。

陳委員玉珍:規章裡頭會有相關利益迴避的規定嗎?

陳司長國樑:對,一定會有。

陳委員玉珍:包括任職的人員也要有相關的利益迴避。

陳司長國樑:第二個,我們會依照利衝法第十四條及採購法第十五條訂定相關遵守的利益迴避及旋轉門條款。

陳委員玉珍:旋轉門是針對離職人員。

陳司長國樑:對,避免以後很多內部的人到外面開設公司做它的生意。

陳委員玉珍:現在中科院就有這樣的情形。

陳司長國樑:對,所以我們以後就要訂定要有旋轉門條款,就是內部的人不能……

陳委員玉珍:那是指離職人員,中科院現在的情形是現職,還不是離職。

陳司長國樑:對,離職的人不能再……

陳委員玉珍:你剛剛提到的旋轉門條款是針對離職人員,我說的是對於現職人員的相關規範要有。

陳司長國樑:相關的規範就是要遵守所謂的……

陳委員玉珍:而且按照你們的規定,你們不用按照政府採購法來做,對不對?

陳司長國樑:要遵守採購法來做。

陳委員玉珍:沒有,我看到你們的規定是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

陳司長國樑:除了依照採購法第四條以外,全部要遵照採購法的作業規範。

陳委員玉珍:你的意思是你們的採購行為要按照政府採購法?

陳司長國樑:對。

陳委員玉珍:我看到的法令是可能是遵守精神,但是這裡有寫不受限制。

陳司長國樑:沒有,就是要遵守採購法的規定。

吳部長政忠:目前的財團法人也是一樣需要這樣的限制。不過,委員這個提醒非常重要……

陳委員玉珍:這是我們擔憂的。

吳部長政忠:我也覺得利益必須要迴避,我們會儘快……

陳委員玉珍:是,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訂定相關的採購規章。

最後,關於財源自籌的部分,以111年相關行政法人財源自籌比率目標值來看,文化策進院沒有自籌比率,中科院為87.79%,災防中心是19.66%,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是0.83%,以現在我們看到的相關預算,太空中心大概是2.45%。所以太空中心如果成為行政法人以後,自籌的目標大概是怎麼樣?有沒有可能會提高,或者是……

吳部長政忠:短期之內因為剛剛起步,就像我講的,我們沒有相關的產業,所以剛開始由政府帶頭把這個產業帶起來,相關產業就會逐年增加,但是行政法人負有的還是科技政策相關的執行……

陳委員玉珍:所以自籌比例還是會維持在2.45%嗎?

吳部長政忠:先這樣來開始。

陳委員玉珍:OK。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30分)有關太空中心要改成行政法人,大方向,我贊成。請問部長,可不可以說明一下改制後的優缺點?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因為太空產業事實上以前都是大國在競爭,沒有進到所謂的商業、commercial,而最近一、兩年Elon Musk弄完以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位階更高的行政法人。目前的太空中心是在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的八個中心之一,所以有一些大的政策要弄,還要一層一層提上來,所以我想它的優點就是位階能夠更高,也能負責更多的事情,包括一些產業的推動協助。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科技部把這個草案送到立法院,到底做好準備了嗎?因此,我要問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剛剛陳玉珍委員也提到的,國家太空中心改成行政法人以後,官員及職員在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有沒有訂定利益迴避的規定?假如準備好,辦法訂了嗎?

吳部長政忠:陳司長剛剛有回答陳委員類似的問題。

主席:請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國樑:以後太空中心會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相關人員或者已離職人員都會遵守相關的利益衝突法與政府採購作業辦法,並且有旋轉門條款,所以這些可以避免相關問題。

曾委員銘宗:好,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就是改成行政法人之後,相關人員的進用會更有彈性,我也希望改為行政法人之後,人員進用、甄選必須有一套公開透明的機制,不能用私人,也不能派系分贓。為什麼我今天跟陳玉珍委員都這樣提?因為中科院改成行政法人之後問題一大堆。上個會期海空戰力特別預算送進來之後,我們才要求它訂定,以前都沒有訂!審計部去查發現一堆問題,包括自己跟自己親戚在做生意,或者今天在行政法人工作,明天離職就開公司,跟中科院做生意。當然太空中心的規模跟經費不能跟中科院比,但是要改成行政法人,就要有這些配套。不然第一個就是中科院問題一堆,到底多少人都沒人知道,後來審計部去查,發現了一大堆問題。剛剛講的第一個是利益迴避,第二個是人員進用,以後變行政法人,親戚、朋友統統進來,中科院就這樣、超誇張!親戚、朋友,不管三親等或幾親等,連兩親等也一堆啊!它在拿國家的公帑開玩笑,反正以前軍方經費多就亂搞一通,你知不知道?不過我相信國家太空中心不會這樣。既然要改成行政法人就要有配套,所以你們也要訂定有關未來人員進用的辦法,而且必須公開透明,有沒有問題?

吳部長政忠:這個沒有問題。事實上,太空中心現在是財團法人下面的一個中心,變成行政法人以後,監督會更強,也就是由科技部直接監督這個行政法人,所以它跟中科院不太一樣。因為中科院原來是軍備局下面的一個機構變行政法人。

曾委員銘宗:一樣,跟你們一樣。你知道現在中科院的董事長是誰嗎?邱國正!跟你一樣是部長,他沒空理他們。到時候你忙得要死,你也沒空理他。到時候你可能只去開一次董事會,哪一天出狀況,我跟你保證你可能不知道,所以我贊成改成行政法人的大方向,但配套真的要做。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這個一定會來做。

曾委員銘宗:所以有關人員進用標準的辦法要出來,第二個會訂定旋轉門條款,因為剛剛也講了,中科院亂七八糟。另外,改成行政法人以後,有沒有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是全部適用,還是有一部分不適用?

陳司長國樑:有一部分會適用採購法,但有一些是科研方面,我們遵照科研的採購來適用。另外,對於相關作業,我們剛剛有向委員報告,會訂定相關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強力監督採購作業。

曾委員銘宗:最後一個問題,雖然部長以後會兼任董事長,但是部長業務很繁忙,你不會去管這個,也沒空管這個,因為你管科技政策、科技經費的分配都忙死了。我建議類似各部會,比如財政部、交通部或經濟部管這些所屬的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都訂有管理辦法,所以建議科技部要訂定行政法人管理規則。到時候不是派了就好,你要定期查核它。因為我知道部長沒空,尤其剛開始立法院還盯著,當時中科院來爭取改為行政法人,講得頭頭是道、冠冕堂皇,事後還好審計部有去查。因為審計部剛好是當時我在財委會督導的單位,我就跟它要資料,寫了十大缺失,我不想講小缺失,人員亂進用,沒有適用政府採購法,也沒有旋轉門條款,真是拿政府的經費開玩笑,還好後來有善後,所以針對我剛剛提的這幾個問題,希望科技部先準備。我也跟您說大方向,我支持,但要準備好,所以這個案子今天假設要進入逐條,OK。但是國民黨主張要拉下來協商,你要準備好,讓我們看到就趕快讓你通過,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好。

曾委員銘宗:那一定辦得很快,你就拿來抄,我也會提附帶決議,但是你要準備好,而且配套要夠,要做我們都支持。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9時38分)關於太空中心設置,很多委員都關心你們的設置條例及規範。之前在教文會審查太空發展法的時候,本席就非常支持。雖然這次排定審查設置條例,委員關心的角度可能都不太一樣,但本席關心的是設置之後。因為我是非常鼓勵、非常贊成,也非常支持的,所以關心的角度在於通過之後、設置之後,太空中心對自己的期許與未來如何發揮功能。我希望太空中心以後可以發展低軌衛星系統,我很希望你們可以跨部會合作這個部分,增進我國在通訊科研低軌衛星的實力。

首先,我想請教的是,過去吳宗信主任在受訪的時候,也表達過很多的立場,現在看來這些即將都會實現,而大家也希望可以儘快上軌道,就我們臺灣的太空發展跟太空產業的實力來努力,在此先請教太空中心未來是不是會確定會留在新竹?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應該是確定的。

陳委員秀寳:之前也提到,希望興建新的大樓來整合所有的單位跟人力,地點你們確定了嗎?

吳部長政忠:目前應該還沒有確定。

陳委員秀寳:只確定會留在新竹,但是地點還沒有選定,請問地點選定這個部分,你們已經做過考量、評估了嗎?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已經有做一定程度的評估了。

陳委員秀寳:所以一些相關地點已經選定出來了,只是還沒有做最後的確定?

吳部長政忠:是。

陳委員秀寳:你們之前有提到,希望創立航太系統工程研究所,針對這個部分,太空中心有沒有跟教育部或是各大專院校初步或是進一步的討論?

吳主任宗信:其實教育部有透過一些計畫來進行,而且今年就會開始啟動,例如太空工程研究所。

陳委員秀寳:所以教育部跟你們已經就這個部分開始進行規劃了。本席希望設置條例通過之後,太空中心正式成為行政法人,成為更靈活的組織,且所有在進行中的事情,必須繼續地進行並持續規劃,但希望你們也可以帶給我們一個不一樣的想像、不一樣的形象跟不一樣的期待。

接下來我想請教的是發射場域……

吳部長政忠:關於人才培育的部分,太空中心要協調,科技部或是未來的國科會也會幫忙他們來跟教育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一起來做。

陳委員秀寳:這是一定要的,跨部會大家一起來合作,就是關於人才培育的部分。

吳部長政忠:對。

陳委員秀寳:不應只是設置這樣的機構,我們在人才方面也不能有斷層,即我們要持續的把人才培育出來。

接下來要詢問的是關於發射場域的問題,目前我們是把旭海定位在科研、學術的發射場域,之前你們有提過要另外尋找大型的發射場域,既然科技部跟經濟部都在尋覓當中,請問現在有沒有你們正在考慮的場址出現呢?有在進行評估了嗎?

吳部長政忠:目前是有幾個有機會、是有potential,但還在評估當中。

陳委員秀寳:所以也是初步選定了幾個地點,只是現還在做審慎的評估嗎?

吳部長政忠:是,因為那個場域事實上是有一些地理上的限制,也就是臺灣的東部跟東南部。

陳委員秀寳:之前我們一些比較大型的發射行動,其實都還是委託國外來做,既然我們自己要發展這樣的產業,就必須為我們自己能做的部分努力。就衛星發射的部分,其實科技部、太空中心可能都有自己的規劃,大型的發射場域既然你們已經初步選定某些地點評估的話,希望你們在尋找場域的時程是可以跟得上我們衛星發展的時程。此外,在找到場域之後,也希望儘量跟當地民眾溝通,請你們一定要確實做到。其實這樣發射場域的選定,一定會對當地的民眾跟當地的生活會造成滿大的影響,所以我相信部長也能夠瞭解充分溝通這件事情必須做得很周到、很完善。

吳部長政忠:謝謝委員提醒,這個的確很重要,就是除了有一些問題外,事實上還有其他與文化有關的部分。總之,我們還是可以把它變成一個雙贏。

陳委員秀寳:因為與太空發展產業息息相關的部門非常多,包括產業界、學術界還有剛剛我提到的發射場域……

吳部長政忠:還有觀光等等。

陳委員秀寳:任何的環節都要能夠扣得上,不要變成只有一匹馬跑在最前面,但全部的人都落在後面追趕,這其實也不算是一個很周延的發展,所以我相信部長能夠體會本席之所以提到,就是希望每一個部分都能夠很周到,每個部分都是環環相扣,而且是齊頭並進的。

再來,現在國際上最關注、最關注的就是俄烏戰爭,而現在SpaceX「星鏈計畫」提供的服務,就是要確保烏克蘭在戰爭當中依然可以將資訊穩定地向外傳遞,烏克蘭的周邊是陸地,在戰爭中他們可以透過陸路的安排來接收這些資源,像我國也是有所謂戰爭的威脅,但我們是海島,萬一海底電纜被打斷的話,其實我們對外的訊息可能就會中斷,此時低軌衛星就可以來協助、補足這一部分。關於低軌衛星的重要性,其實在之前教文委員會的詢答中,我也一再地跟部長討論過,我相信大家也能夠體會到,在這次的戰爭中,備受威脅的國家必須要考量到國家基本的安全,未來大家希望低軌衛星可以發揮應有的功能且任重道遠,所以未來在太空中心法人化後,可以帶給大家一個不一樣的狀態。除了學術研究的層面,還有實質的應用,這也是你們所肩負的責任跟功能,希望大家能夠繼續努力。謝謝。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46分)主席、部長、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關於你們剛才因中科院而被掃到颱風尾的部分,畢竟中科院最近比較紅也比較黑,但也因為都是行政法人的關係,所以就會有所比照,這也是好意提醒太空中心,在升格為行政法人之後,要注意後面可能會發生弊端。我來說明一下,這包含兩個事情,第一個就是三等親,包含退休之後的利益迴避,就是採購方面,那個的確是你們要列入警惕考量的,看看要用什麼樣的內規或其他的方式處理,所以這一點是弊端沒有錯,而且也不是只在中科院,包含國營事業,很多的採購都會有這個狀況發生。的確,旋轉門條款執行得不澈底就會近親繁殖,當然會造成不公平,如果要靠檢舉的話,有時候就沒完沒了,所以這個部分就麻煩部長再盯一下。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委員好。好。

鄭委員運鵬:第二個部分的弊端,我的認知跟其他委員是顛倒的,中科院之所以發生採購弊端,常常是因為給了行政法人這樣的位置,本來就不受採購法的約束。但是他們可能因為是軍職,有可能習慣了以前那一套制度,覺得適用採購法就自己去準用,所以弊端比較少,但是適用採購法之後,反而對於這種有機敏性的、有專利的,甚至有很特殊採購性質的,這幾次公開招標之後發生的弊端就是如此。,譬如明明是跟臺灣國內廠商或國際廠商做技術上的合作,大家共同來開發,開發完了產品覺得還不錯就公開招標,這也是弊端的一種。如此一來,以後可能就沒有人要跟臺灣合作了;第二種狀況就是上次飛彈處理器所發生的問題,明明全世界只有一家在做,臺灣也有代理商,但這種孤門獨市的竟然也來競價,即使臺灣已經有原廠代理商,結果它又莫名其妙拿去公開招標,而來的那個廠商是低價得標,然一低價就有問題,可是它已經得標了,然後我們又跑不掉,所以就被騙了。因此,它是因為行政法人不受到採購法的約束,但準用採購法後反而發生弊端,就是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都說是公開招標、低價標,沒問題,但最後問題都出在這裡。現在這個行政法人太空中心的設置,你們開宗明義也提到,因為這是六大產業,然後你們是放在國防與戰略下面,所以你們一定有類似中科院這樣的可能性,包含國防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產業的需要,所以你們不要莫名其妙又去背了所謂採購法的限制。我要說的是,採購法不是不對,但採購法的公開招標和低價標常常會被採購人員或有心人,你們內部的人,中科院就是這樣,他們拿來作為綁低價標、配合不肖廠商的光冕堂皇的正當理由,所以這部分要麻煩部長注意。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委員。

鄭委員運鵬:既然是行政法人,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只要站得住腳,你們用限制性招標的採購,我認為都合理。這點和剛才立委說的正好相反,你們負責採購的主管要肯承擔,我認為該限制就限制,不要永遠用低價標,這樣才有辦法達到你們要扶植的產業何技術。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鄭委員運鵬:今天先就發展法幾個部分請教部長。

第一個是你們送出來的設置條例,中科技部、數位發展部、國科會有先後順序,但你們的報告中沒有寫清楚,還是寫科技部,未來你們是隸屬於國科會嗎?也就是你們的監督機關是國科會嗎?

吳部長政忠:新的國科會。

鄭委員運鵬:不會在數位發展部嗎?

吳部長政忠:不會。

鄭委員運鵬:你們的書面報告看一下,說不定是沒改到。

吳部長政忠:好。

鄭委員運鵬:第二個是比較實質的,太空中心主任要不要有年齡限制的明文規定?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吳部長政忠:目前一般的規定是65歲。

鄭委員運鵬:部長看一下國家實驗研究院中幾個中心的表,這應該是立法院預算中心處理的,半導體、儀科、國家地震中心、動物中心、太空中心等等,他們整理的是太空中心的人力重數,也就是紅色部分,比其他的偏高一點,不過,你們只有205人,不能因這樣的樣本數就表示你們老化。雖然它是重點產業,現在看起來也很夯,美國那些Space Ace也很紅,你我都是學土木的,我認為太空科技某中程度上還算是一個成熟科學,只是可能有新的運用包含數位運用或新的投資會加進去,臺灣應該加入這個競爭的行列。我的看法是中心的主任,8個行政法人裡面只有兩個有列年齡,我希望慢慢的對於主任的初任年齡,應該將「不得超過65歲、任滿前70歲者應該立即更換」寫進去,你看我們研究員的重數是落在51歲到55歲,如果未來中心主任會從這裡面來,如果沒有寫年齡的限制─做到70歲差不多,以後都會往下拉,會造成之後運作的困擾,所以我建議主任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及70歲的門檻加進去。

吳部長政忠:我們會放在組織章程中。

鄭委員運鵬:你們不直接寫在條例裡面?其實也可以寫在條例裡。

吳部長政忠:放在組織章程中,因為65歲到70歲本來就是……

鄭委員運鵬:現在大概都是這樣,其實現在70歲也算年輕,老實說,以前會認為張忠謀先生這個年齡差不多該退休了,但他還很勇健,全世界都很尊敬他。

吳部長政忠:他是比較特別。

鄭委員運鵬:不會啦!現在是70歲人生才開始,但超過70歲給人的觀感不好,不見得智力有下降。

吳部長政忠:了解。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9時54分)謝謝召委、謝謝主席。今天正好在教文委員會當召委,所以前面來不及來提案說明,覺得有點可惜,現在只好直接來做相關的詢答。

太空發展法三讀時我們都非常期待太空發展法通過後能幫助我國的太空產業大幅度的進展,尤其是在我們的科技產業傲視全球之時能夠在太空領域有和各國競爭的實力,所以我們一直很關心人才培育等等相關的問題。我最近看到旭海發射場現在只有科研和小型火箭發射場的規模,請問部長對我們國家級或大型可以上太空的發射場域有什麼想法?地點可能在哪裡?有沒有口袋名單?什麼時候可能可以出現?我們是不是只會像旭海一樣?

吳部長政忠:應該不會,比較大型的地點因為地理的限制,應該是在東部和東南部,比較接近赤道。

林委員奕華:你們現在有在找了嗎?

吳部長政忠:有,有幾個potential,但要考慮當地人。

林委員奕華:還要跟居民溝通。

吳部長政忠:對原住民的一些考量,太空中心有初步在盤點。

林委員奕華:初步是先找一個或者是同步找不只一個?

吳部長政忠:應該是先找一個。

林委員奕華:就是我剛才說的國家級、大型可以上太空的發射場域。

吳部長政忠:對,可以應付未來國際太空港內那種規模。

林委員奕華:我們現在看到旭海的部分只有科研和小型火箭發射場,會不會又是旭海,只是把它變大?

吳部長政忠:應該不會,因為那邊滿小的。

林委員奕華:所以旭海已經不可能,一定是另外找一個地方。

吳部長政忠:對。

林委員奕華:我們都很期待,我們看到晉陞飛鼠一號是到澳洲發射,我們希望未來能夠在自己國內發射,你期待哪個時候可以看到可以有這樣偉大的行為在國內發生呢?

吳部長政忠:事實上這和行政法人也有關係,原來的太空中心只有兩百多人,太空中心三期每個project都在進行,又要擴大發射場域等等,人力真的不夠,他們已經在做專業的評估。

林委員奕華:我們要不要有個目標?總是要給大家一個願景。從太空發展法到現在要設置行政法人,我們都非常支持,現在說要上太空、扶植產業,我們當然希望真的能夠做到,如果能在國內發射,整個產業才能真的在臺灣陸續的完整發展起來。

吳部長政忠:按照國際低軌通訊衛星的進度來看,我希望也會努力看是不是能夠在2024年或2025年弄完。

林委員奕華:2024年、2025年,那就很快了。

吳部長政忠:2026年看看能不能一些……

林委員奕華:我知道,但總是設定目標,就是2024年、2025年可以把場域弄好,到2026年……

吳部長政忠:現在是2022年。

林委員奕華:我們就設定這樣的目標。這總是一個產業,這樣才能整個完備。

我回頭講有關設置條例的部分。部長已經有來溝通過,所以我不再討論部分條文,但有兩個重點還是要提出來討論:第一個是第六條、第七條董監事的遴選資格,有參照國表藝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分為三種類型,成員有政府機關代表、太空領域專家學者及民間人士,我的法條增加為各類人都要有。至於二分之一的部分我尊重你們,我是訂定三分之一以維持其獨立性,如果一下子規定三分之一的人難找,那我們先從二分之一開始做,但我希望各類型都要有人,明定在法裡面。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吳部長政忠:這應該可以。

林委員奕華:第二個是太空中心的設置是很專業的,希望主任的資格能夠參照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也就是主任的專業一定要具備太空相關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這部分特別專業,我相信本來也是如此,但入法總是一個比較法制化的做法,應該是可以這樣做。

吳部長政忠:瞭解,本來就要這樣。

林委員奕華:感謝。第三個就是這次我進到立院發現有一些國有土地管理的問題,因為是行政法人發展的必要,有時政府會捐土地或是透過一些方式購置土地或建物,如果有使用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後來沒有使用到,我認為還是要歸回國產,這樣比較符合捍衛國有地、守土有責的原則,站在立法委員的角度希望能夠訂定這樣的條文,部長應該可以同意。

吳部長政忠:完全同意,本來就應該這樣做。

林委員奕華:大家都覺得可以的話,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再就文字的部分討論及修正,謝謝召委給這樣的時間,我們等一下逐條討論時再討論相關細節。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0時1分)請問部長,國家太空中心成立了30年,俗語說:「三十而立」,怎麼在30歲時想要變更為行政法人?我想你們有一定的目標,可能因為種種因素,也可能是國家的整體目標碰到新的挑戰,或是原來有些瓶頸,所以我們今天很認真來思考。行政院主動提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我們現在正在審查,順利審查的話,你們期待什麼時候能夠完成行政法人化?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這個法案通過後,我們馬上做。

陳委員歐珀:據報導,科技部要變成國發會,有沒有可能?

吳部長政忠:不是國發會,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陳委員歐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這兩個在時間上誰比較先、誰比較後?

吳部長政忠:應該差不多,因為新的國科會會跟數發部一起成立,差不多六月、七月。

陳委員歐珀:希望行政處理能夠齊步化,這樣比較好一點。

吳部長政忠:30年前也就是1991年太空中心成立時,我剛回臺,那個時候我們的任務只有研發,就是打一顆而已,但最近這幾年Elon Musk星鏈計畫,事實上太空產業已經down到民間了,以往都是以軍事和大型的通信公司為多。

陳委員歐珀: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讓部長瞭解行政法人化以後我們的目標,根據我們的目標來調整組織或者人員編制。目前太空中心的正式員工大概230人,加上特約人員後大概280人,未來改制成行政法人,編制規模將升至600人,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那是期待。

陳委員歐珀:從280人到600人是很大的人員編制調整,預算將來會大幅增加,人員擴編是因應整體國家發展的需要,我們不會反對,但實質效益要評估,我們也贊成培育人才,這些都要目標和效益管理。否則政府一直向人民說要縮編、總額管制,結果促轉會要提高層級到行政院層級,現在這個太空中心要行政法人化,又面臨人員編制的問題,看在其他部會眼裡會緊張。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懷敍在這裡,國家發展在人員員額方面要控制好。過去有人認為太空中心是閒缺,未來的工作會比較多、比較重,我們希望在人員編制管制上能到位,不要讓人家認為行政法人化以後員額增加,從280人變成600人,結果相關的目標卻沒有達到,我是提醒你。

吳部長政忠:這很重要,我們會按照它以後的任務、需求、人力核實來編,人事總處也會跟我們一起努力用到刀口上,這很重要。

陳委員歐珀:另外有一個和部長相關的議題就是無人載具的發展,無人載具和太空沒有關係,跟航空比較有關。有關無人載具國家發展的策略,過去我也曾就此拜訪過你,現在政府相關單位對無人載具的發展都在產、學、研方面推動。我們依然期待建立國家航空園區,因為無人載具的發展空間也很大,它雖然不是太空畢竟也是航空,你也在科技部,類似這方面的發展,科技部責無旁貸要跟隨、掌握全球的發展局勢。針對無人載具的發展策略是否能夠帶來國家的商機,也請部長去瞭解。

吳部長政忠:好。

陳委員歐珀:今天主要是談太空中心組織條例,未來太空中心會變成一個600人很大的編制規模,同時也具體要落腳在新竹,未來中心應該會在新竹。

吳部長政忠:現在本來就在新竹。

陳委員歐珀:建築物也會在新竹。

吳部長政忠:本來就在新竹。

陳委員歐珀:現在很多公共工程藝術化,尤其是太空中心,希望能夠規劃成一個有亮點兼具觀光旅遊的地標和觀光點。

吳部長政忠:委員說得很對!小孩子對太空都有一個想像,我們也會讓小孩子從小就來看太空相關的一些科研。

陳委員歐珀:要讓國人看到後有感覺、有願景,也能夠帶動國人參觀太空中心的方向,請重視建築方面要著重公共藝術化。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0時8分)去年5月我們非常榮幸跟科技部一起見證太空發展法的通過,今年1月20日一併公告實施太空發展法的四項子法,今天我們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算是拼上了太空法規的最後一塊拼圖。

太空產業是科技的趨勢,各先進國家都在發展太空產業,臺灣本來就有自製和研發衛星的能力,太空相關的產業籌組發展當然需要一個行政法人作為監管的平台,這是正確的方向。我們最終的希望是搭乘我們的太空發展目標,包括建立本土太空產業、提升太空技術能量、完備太空基礎設備以及培育多元的太空人才。這次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本席也提出版本,科技部拿了最新的版本向本席說明,本席相信科技部的說明也相信科技部的專業判斷,因此基本上會以科技部的版本為主。我知道目前科技部正在進行第三期太空科技長程發展計畫,就如表列,第一期是從1991年開始,第二期是從2004年開始,第三期是從2019年開始。我們在過去太空科技長程發展計畫中其實都獲得很好的科研成果,比如我們自主研發的衛星,發展臺灣進行更準確的氣象預測或災害預測,這些都可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便利,所以我們非常樂見太空產業條例,但身為立委還是要為人民追問一下預算。

請問部長,第三期251億元要如何分配?預算的編列有考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嗎?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有。第三期發射10顆衛星,事實上有照相衛星也有氣象衛星,這次的beyond5G是低軌通訊,臺灣以前在通訊方面比較缺乏,所以一年前我們就補了beyond5G,包括Elon Musk的星鏈計畫就是通訊衛星。我們是以衛星種類、幾顆來看預算,不是用分幾類,所以我們原來的251億元預算是用於照相衛星和氣象衛星,總共10顆。

林委員宜瑾:好,瞭解。太空中心設置的宗旨最重要的是育才,在2019年已經和清大、交大和中央大學合作開設太空科技與工程的學分、學程,學生只要修讀指定的16個學分就可以獲得學程證明書。這三所學校集中在北部,因為太空中心在新竹,當然這三家都在北部,不過成大有航太系而且歷史悠久,所以在育才的部分,除了指定這三家合作之外是否可以增加成大?

吳部長政忠:成大不做也不行,因為它有航空太空研究所,我們也會善用它的資源,請吳主任說明。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我們現在規劃請教育部和科技部協作,可能會推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預定大概會有四所,在南部的機會很大。

林委員宜瑾:目前我們得到的資料只有剛才說的三所學校,未來也請考慮成大。

吳部長政忠:一定會。

林委員宜瑾:我圖表上秀出的課程總表,網路上都查得到。有關學位、學程的實施也已經有幾年了,到底有多少學生完成這個學程?官網公告的是有120位學生完成修習這個學程,不知道他們的狀況如何?我們之所以設置太空科技學程除了廣義的培植太空科技人才外,更期待未來這些學子能進入太空產業並貢獻所學,太空中心除了開設課程被動的等待學生修讀外,是否要祭出什麼樣的誘因吸引學生繼續進修或真的踏入太空產業?

吳部長政忠:這個很重要,事實上沒有產業的話,學生也不會來修讀,剛好這一兩年我們正在推動這方面產業和研發的連結,慢慢會有更多學生進來,之前沒有產業,去年才開始推動……

林委員宜瑾:誘因很重要,修讀以後沒有進一步的誘因也沒有辦法進入太空產業從事實際的工作,這可能要進一步的規劃。

吳部長政忠:好,這是應該的。

林委員宜瑾: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10時15分)謝謝主席,請教吳部長。科技部要改制為國科會,之前部裡面一直在爭取,大家都很急著想讓這件事達標,相關修法其實在去年12月就已經三讀通過了,原本行政院計畫在3月份正式掛牌,差不多就是現在這個時間點,但到現在還完全沒有動靜,應該會延遲,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已經通過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但整體安排是由行政院決定。

萬委員美玲:部長有答跟沒答一樣,當然是行政院,部長有沒有去瞭解?當初在教文的時候,科技部表達已經準備好了而且積極爭取,我們也都支持,為什麼之前你們那麼急,行政院現在卻遲遲沒有辦法掛牌?原因是什麼,你卻答不出來。

吳部長政忠:我不是院長。

萬委員美玲:當然你不是院長,但你是現在科技部主導這件事情的最高部長,你當然要瞭解為什麼,是因為行政院這邊還沒準備好或者有其他原因?現在坊間都傳說是因為數位發展部、未來國科會,政委唐鳳、郭耀煌和你之間的位置喬不好,為了你們三個人位置喬不好,所以要延遲,要等到數位發展部6月、7月,大家趕快把位置喬一喬,把你們都安撫之後才能夠做。但我覺得部長不像這樣的人,你在我心目中是溫文儒雅,不像會搶位置的人,是不是因此你搶不過人家?

吳部長政忠:我不會搶位置,我一開始就講了,未來的政委兼主委不一定是我,我也不一定要當那個position,但我們會尊重整體布局……

萬委員美玲:看起來目前是唐鳳政委和郭耀煌政委都搶完以後,你都可以配合。

吳部長政忠: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他們在搶,應該不會。

萬委員美玲:這樣子,好,總之就是你不爭。

吳部長政忠:我不會爭,我一定不會爭。

萬委員美玲:太好了,很有風範。本席認為其實你是最適合的那個人。

吳部長政忠:哪個人?

萬委員美玲:你是最適合主管未來國科會的人,你覺得呢?你準備好了嗎?

吳部長政忠:你把我問倒了。

萬委員美玲:不會啦!你要有信心,我們都對你有信心。

吳部長政忠:目前的運作也就是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和科技部,過去一年多來我是用這樣的方式在當科技部部長。

萬委員美玲:應該是你最熟悉。

吳部長政忠:到六、七月的話,我覺得還好。

萬委員美玲:你加油,其實你對這個業務最熟悉,如果在過程中有什麼委屈你大可以說出來。

我們今天討論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幾個問題不外乎預算和人的方面,今天應該有很多委員問過這些問題。我記得太空中心這三年來的預算應該是2020年18億元、2021年23.87億元、2022年27.61億元,國家太空中心吳主任也表示過,非常期許將來法人化之後要爭取雙倍甚至三倍的預算。請問部長,對這樣的期許,明年規劃要給太空中心什麼規模的預算?會達到他的期許嗎?

吳部長政忠:當然他是期許。

萬委員美玲:期許畢竟就是個期許。

吳部長政忠:That's right。我的意思是太空中心每年的預算是用每一顆衛星在做,從開始到結束中間會有一個高峰期,所以不一定每年預算都會穩定的成長,有時候會有一些跳。

萬委員美玲:部長剛剛說是穩定成長,但吳主任講的是雙倍甚至三倍,所以他是亟需要。

吳部長政忠:他說他沒有這樣講,可能有一些誤會。

萬委員美玲:所以不需要?

吳部長政忠:不是。

萬委員美玲:到底要還是不要?

吳部長政忠:剛好最近大家看到俄烏戰爭都知道Starlink低軌通訊衛星,有些東西我們如果需要去進入布局的時候,有些預算應該是會增加比較快一點,尤其是去年太空發展法通過,產業是一個重點,所以我想應該最近……

萬委員美玲:預算這件事情,如果有需要的,大家要大力地來爭取。爭取到的時候,當然也要去善用。

吳部長政忠:了解。

萬委員美玲:怎麼善用,就是要有人可以用嘛!所以我想在人才的招募上面,今天不跟你多討論。但是要提醒您,人才是執行預算最重要的key point,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要再去思索一下,不是只有先期許預算,否則預算到了,卻沒有好的人才。當然剛剛有提到,就是以現在的烏俄戰爭來看,它網路斷訊之後,向SpaceX的創始人馬斯克求助,所以我們看到澤倫斯基可以一直向世界傳送他的想法。當然你剛剛也有提到,我們在2025年要發射臺灣首顆的低軌通訊衛星,那現在這個進度到哪裡了?

吳部長政忠:我請吳主任說明。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去年年初已經開始啟動這個計畫,下個月會進入系統設計,一切都有按照規章。

萬委員美玲:所以現在都是在期程掌握中,對嗎?那我想請教,如果我們在期程掌握中,按照目標去做,要多久的時間可以讓國內業者去學會這個技術?有沒有去預估過我們要多少顆低軌衛星,到時候才能夠讓臺灣各地都能夠接收到訊息?

吳主任宗信:基本上太空中心這個通訊衛星是跟工研院的電通所,電通所本身過去跟國內的5G廠商就已經有非常強烈的產業鏈結。如果臺灣是要24小時開,大概要超過100顆以上。

萬委員美玲:要超過100顆以上?要達到這個數量,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吳主任宗信:這個跟投入的經費、人時地物有直接關係。

吳部長政忠:如果有那個需要的話,我們會跟太空中心儘快來努力。

萬委員美玲:什麼時候會有這樣的需要?

吳部長政忠:其實越早越好。

萬委員美玲:越早越好嘛!所以部長就不能說,如果有那個需要。如果您認為是越早越好,就要積極下去布局,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了解。我跟委員報告,因為臺灣如果even是100顆,跟Elon Musk的5萬顆比起來,也很少。我們除了自己有以外,也會跟其他國家的網路一起來連結。

萬委員美玲:好。我想不管是我們的預算或人力,以及計畫上,我覺得很多事情都要超前部署,然後認真執行,好不好?謝謝。

吳部長政忠:可以,謝謝。

主席:等一下江永昌委員質詢完之後,休息5分鐘。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0時22分)謝謝主席,我繼續來問。今天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行政法人的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準備要審查。太空發展法其實是在我當召委的時候審查通過,那時候為了要趕快來推動,其實也透過協商讓它順利。今天設置國家太空中心,我是覺得用這個行政法人來設置,我基本上都贊成。

剛才萬委員有問到,我們都很好奇,也很期待,臺灣其實早就有那個能力來進行太空活動了。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背景,把它限制住了。雖然現在有條例,可是目前太空相關的產業其實才要發展,像是美國的星鏈計畫SpaceX。剛才部長說他們準備要發射1萬2,000顆?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對。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他們現在已經發射2,000顆了,臺灣的相關產業扮演什麼角色?

吳部長政忠:其實低軌通信衛星分成4部分,一個是發射一個衛星本體……

張廖委員萬堅:是啊!

吳部長政忠:另外一個是地面接收設備。

張廖委員萬堅:周邊的相關產業。

吳部長政忠:那個才是大的。

張廖委員萬堅:對。

吳部長政忠:還有一個是衍生的應用服務產業,那個是各占大約百分之三、四十。

張廖委員萬堅:那臺灣的相關產業呢?

吳部長政忠:地面接收設備很多零組件其實是跟臺灣買的。

張廖委員萬堅:在臺灣買的嘛!

吳部長政忠:對。

張廖委員萬堅:基本上,臺灣就是太空發展法通過,然後要來設置這個行政法人太空中心,其實太空產業也是我們現在訂的這六大核心戰略產業,這在你報告有講到。現在,其實之前在討論太空發展法的時候,本席跟蘇巧慧委員提的版本就特別重視到產業這部分。當時為了要不要把產業列入條文,有一些有又沒有,跟經濟部也有關係,後來是修正納入了。那現在的行政法人太空中心有沒有列入?在現在的設置條例裡面,產業相關發展的機制或者是組織有沒有放進去?

吳部長政忠:我們新的行政法人太空中心應該會來協助產業政策的一些……

張廖委員萬堅:那有沒有在編制裡面?譬如說你們的人力或是組別裡面、行政組織,我看起來好像沒有在第三條的……

吳部長政忠:我請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請主任說明一下。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因應新的任務,其中有一項很重要,就是科研的技術移轉及應用,所以勢必在內部組織應該適當調整,怎麼做……

張廖委員萬堅:對,其實我們版本裡面第三條第七款有明定,就是協助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含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市場拓展與國際合作、智慧財產權之輔導、太空新創事業之扶助等。政院版條文講的業務範圍裡面,沒有這樣的條文。部長或者中心主任贊不贊成納入我們的版本?

吳部長政忠:因為太空中心如果變成臺灣關於太空的唯一、太空相關的最高單位,那我想產業發展配套的相關政策應該要有一些研析,所以我會來督導太空中心。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是在討論條文,條文裡面如果明定這個條文,讓你們有法制引用的來源。因為太空發展法當時在設的時候也沒有,好像是跟經濟部的主客地位還不清楚,那後來也解決了。現在要設置太空中心,是不是應該把這個精神納入,也跟原來的母法比較像?所以我們的版本跟院版會有一點差異,其實是要增加。因為我們都知道臺灣是第32個擁有衛星的國家,剛才部長也說,其實在美國的星鏈計畫裡面,很多地面接收站相關的零件其實都……

吳部長政忠:臺灣做的。

張廖委員萬堅:都是臺灣做的,都有很大的角色哦!所以我相信我們的通訊、半導體等關鍵零組件,其實本來在太空產業就有一席之地。

吳部長政忠:跟委員報告,相關的產業政策的一些研析,以及國際的一些……我想未來太空中心也會需要有這樣的人力來幫忙。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現在用行政法人,其實它有一些彈性的用人跟資金的來源,我們都很期待你們可以更積極去爭取,所以以過去政府國實院底下的規模,預估成立行政法人之後的人力、編制和預算如何達成剛才萬美玲問你們大概預計要發射多少?剛才部長說100顆。

吳部長政忠:沒有啦!我沒說100顆。

張廖委員萬堅:還是主任說100顆的?我看部長在1月時有說我們10年內要發20顆。主任,你是10年內就有信心發100顆嗎?

吳主任宗信:不是我決定,我想是國家……

張廖委員萬堅:經費嘛!部長,我們對照美國SpaceX 1萬2,000顆的星鏈計畫,我們設立了這樣法制,我們給了太空發展法、給了行政法人,那你覺得這些法制完備之後,經費來源、人力編制要怎麼樣來達成?

吳部長政忠:因為未來臺灣不可能跟美國,尤其是像SpaceX這樣的……

張廖委員萬堅:我看你們現在差不多210人,對不對?

吳主任宗信:260幾人。

張廖委員萬堅:對,已經260幾人、270人了,所以未來應該會到多少?

吳部長政忠:我們應該會弄到一個最佳的狀況,不是比大比多啦!

張廖委員萬堅:對。

吳部長政忠:剛剛他說人力好像差不多是五、六百人。

張廖委員萬堅:608人嘛!

吳部長政忠:對。

張廖委員萬堅:預算的規模會是現在的大概多少會比較合理?就是我們法制完備後,那國家應該爭取到的,要讓我們知道啊!

吳部長政忠:也就是說,它的mission、可能會有些任務,以及跟民間的一些合作。我想那個經費當然會比現在多,現在一年差不多20幾億元。

張廖委員萬堅:都二、三十億元而已。

吳部長政忠:以後可能會有至少一倍半以上的增長。那也要看整體國際情勢的演變,我們要怎麼繼續加……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時間關係,我剛才問了。第一個,在現在設置的條例裡面,把產業的相關規範放進去。第二個,人力、資源以及目標,希望成立之後,能夠讓……我們都很關心,都會推動。臺灣在太空產業方面,其實有相當的競爭力,也有相當發展的空間,也是未來國家很重要的關鍵產業。除了法令的完備,我們應該到位的資源,也應該要有一些計畫,讓未來發展能夠看得到光明遠景。太空的發展說敏感也敏感,現在是做產業的發展,產業一定能夠帶動科技研發的實力。產業越蓬勃,互相奧援、互相拉抬,我相信這是臺灣很重要的一個實力,謝謝大家。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0時30分)謝謝主席,就教於科技部部長。我們看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這個行政法人的監督機關是科技部。裡面洋洋灑灑,業務一堆,包括技術轉移、太空法研究,以及將來有一些審查業務。可是它裡面的董監事都是兼職不領薪,這有什麼作用?到時候你去哪裡找人?天下哪有這樣免費的午餐!那到時候是什麼?各部會,還是已經在學校的教授來兼任這些董監事,然後不領錢?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一般行政法人的董監事都沒有領錢。

江委員永昌:所以我擔心最後這只形成一個智庫的功用,你知道嗎?因為我們要做這麼多事,但是這看起來能夠發揮嗎?你知道什麼是智庫嗎?就是顧問的作用而已,我是這麼認為。

吳部長政忠:了解。

江委員永昌:要有權責嘛!我來是免費,只是開會和審查而已嗎?

吳部長政忠:因為真正在執行落實的,就是中心裡面的主任跟下面的人員。那董監事就是整個政策的一些幫忙的……

江委員永昌:不是啦!重要的董監事是兼職,然後主要的是主任要去負責?

吳部長政忠:對。

江委員永昌:我瞭解你的意思,但是我認為最後是效果不大。我就進入一些題目。剛剛講到俄烏戰爭,你知道對於太空計畫最大的影響是什麼?

吳部長政忠:就是星鏈計畫。

江委員永昌:不是啦!我告訴你,是太空梭載人啦!現在還有哪一個國家用太空梭載人任務?誰?你不知道啦!

吳部長政忠:Russia。

江委員永昌:只剩俄羅斯啦!美國都放棄了嘛!所以現在美國太空人要上國際太空站去維修的話,都還拜託俄羅斯!

吳部長政忠:但是SpaceX可以重複使用的,已經載到太空站了,載人載上去了。

江委員永昌:是啦!現在俄羅斯是不會讓美國人不從國際太空站離開,但是俄烏戰爭發生了,他不會讓他……

吳部長政忠:太空站現在才……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剛剛委員講得很對,原來這是靠蘇俄,後來美國在過去這兩、三年SpaceX已經完全可以載太空人到國際太空站,用那個Dragon已經好幾次了,已經都完全沒有問題。

江委員永昌:那是因為花費高昂啊!所以……

吳主任宗信:沒有,這個比較低,更便宜,就是那個Dragon。SpaceX因為可以重覆使用,所以成本降得很低。

江委員永昌:那臺灣呢?因為現在會講到我們的國家發射場域,那將來這一方面,看你們的報告是不走這個!所以我們對於載人任務的這一方面是沒有要……

吳部長政忠:因為我們要發射,除了我們自己的能力以外,還有國際一些相關的規定。

江委員永昌:你的意思是,我們不是技術整合跟經驗不夠,最主要是沒有發射場。說不定我們就是因為國際不願意我們做,國際還是有很多卡住的地方。

吳部長政忠:了解,我們不在這邊討論。

江委員永昌:因為後面我們就知道了,我們要做火箭和飛彈,說起來好像相近,嘴巴講是火箭,事實上就飛彈的技術嘛!可是我看你們的發射場域已經定調在沒有載人任務,就是規劃發射衛星。那將來你改變目標的時候怎麼辦?就來不及調整回來?還是這個沒有差別?

吳部長政忠:我請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基本火箭發射場跟有沒有載人,是它的發射場內當地的一些基礎建設,所以基本上,發射場域……

江委員永昌:就是說,這個基礎建設將來可以共用?

吳主任宗信:對,一樣可以用。就像美國那些發射場本來就是單純火箭用的,可以載人,也可以不載人。只是載人的考慮因素,因為你要讓人可以活著回來,它的成本要高20倍、30倍以上。

江委員永昌:我剛剛這樣講,就是因為我現在看你們的相關說明是捨棄載人的部分嘛!那當然是完全以發射火箭去執行要布放衛星的任務。剛剛部長有講,國際怎麼看,其實火箭技術就跟飛彈一樣,它最大高度的2倍就是它可以打到的地方,這點怎麼突破?

吳部長政忠:你是指技術嗎?

江委員永昌:我不知道啊!我們現在是信心滿滿,講得好像很有願景。我們的宣傳、宣揚,其實是2個,產業發展的鏈結,不管是半導體或什麼其他的,看起來是這一面。可是事實上戰略的層面,它的技術就跟飛彈一樣,它幾乎就已經是中程飛彈的技術了,當然你以後可能是跟到洲際飛彈的技術。可是現在我們自己講,當然要說這個是促進太空技術能夠鏈結到產業,能夠轉銜過來,可是人家看我們,會說這有可能是在做飛彈。

吳部長政忠:委員的這個期許方向非常正確,但是它有一個是地面接收設備,還有人造衛星。如果是100元,發射的產值差不多是只有5元而已,但是那個很關鍵。如果我們可以先做的,我們就先做,因為那個產業已經快要出來了。到底整體太空產業的布局,哪些可以先做的?事實上地面接收設備我們已經在做了。那之後的相關應用也很重要。有關發射的部分,太空中心一直在努力,看看怎麼……

江委員永昌:相關鏈結到哪些產業應用,希望你們可以講得更仔細。

吳部長政忠:好。

江委員永昌:但是我現在問你,你的巨型車床機跟火箭發動機,現在這2個都有極高度的障礙跟困難。

吳部長政忠:你是說什麼機?

江委員永昌:盤點之後啊!

吳部長政忠:是什麼機?

江委員永昌:發動機和車床機。因為不能夠焊接,所以必須把整組的材料拿去車床啊!我有特別去請教,這2個最難突破。

吳部長政忠:專家在這裡。

吳主任宗信:我想委員講的應該不是火箭引擎。

江委員永昌:我現在講的就是火箭技術。

吳主任宗信:火箭技術有分固態的,像中科院的天弓,還有液態的像SpaceX引擎,還有混合式,有不同的,它的技術……

江委員永昌:應該是它的體。

吳部長政忠:你是指那個體?

江委員永昌:機體啊!整管的啊!這不是用焊接或者結合的啊!

吳主任宗信:現在比較先進就是用碳纖,我們叫做……

吳部長政忠:碳纖維。

吳主任宗信:碳纖維很輕又很強壯,大型的纏繞這一塊在臺灣其實技術算相當的到位,所以我不是很清楚委員講的是哪一塊?

吳部長政忠:因為我們那個不是用鐵焊接,都用FRP把它繞一圈,那個技術很高。

吳主任宗信:對,carbon。

江委員永昌:是啊!

吳主任宗信:臺灣有,在北部有。

吳部長政忠:臺灣有一間公司,應該在全世界排行第一的。

吳主任宗信:它的東西已經飛上太空了。

江委員永昌:所以在這部分沒問題嗎?

吳部長政忠:這沒問題。

江委員永昌:最後提醒您一點,你們再書面答復。你們這裡有關於太空法是屬於國際法的範疇,國內其實不管是大專院校開課或者現有的教授,不管是你去調碩博士有做這方面的,真的付之闕如,點不到10個人。連臺大都不開課了,有開課也都是在講航空法,而不是在講太空法。

吳部長政忠:相關法律,了解。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缺,你們再補書面報告,看怎麼辦。

主席:謝謝。依剛才宣告,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0時45分)部長好。請教部長,太空發展法通過之後,太空中心要法人化,所以要訂定這樣的設置條例,本席當然尊重也全力支持,因為這對臺灣來講是一個里程碑。過去我們對於太空科學,甚至是剛剛江委員問的火箭發展,一直都是小眾、小規模,甚至是個人化地在推動,雖然過去有太空中心,但是比較偏重在衛星或其他的領域,所以層級不夠高,資源不夠多,預算也不夠多,變成力道有限。在這樣子的先天條件之下,太空中心如果能夠在法制面得到支持,即太空發展法通過,接著我們把國家太空中心行政法人化,我相信會有大大的助益,所以我說這是一個里程碑。我比較關心的是,除了跟國際的合作或太空科學的研究發展,比較學術性、論述性,甚至未來可能在國際的合作,雖然這個很重要,但是另外一個重要的點是在於人才的培育,而人才的培育還必須要有賴於太空教育、太空科學的普及化,我一向都很關心這一件事,因為如果沒有向下扎根,很多孩子根本不知道原來臺灣是有能力做火箭的。這個部分當然我們有一些專業的機構,比如臺中有國立科學博物館,但是我覺得在臺灣的現實狀況是,對於太空科學的普及與認識這一方面很欠缺、付諸闕如,甚至在各級學校裡面的教材,有沒有可能未來在國家太空中心設置了之後,得到法令的支持。我看到第三條列出你們的業務範圍,你們負有一個責任,就是第一項第七款的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既然這是未來國家太空中心的任務及業務,那就要正視,就要好好地去推。人才的培育從高教端到高中職,到國中,到國小,有不同階段的教材或活動,或者是不同階段的科學知識的推廣,我覺得這很重要,所以才會利用今天這個主題來請教吳部長。因為我覺得要提醒部長,在上次修的科學技術基本法,我們國家的科研計畫依第十三條規定,應編列一定的比例,用於推廣科學普及化的課程或活動,這是我跟黃國書委員及張廖委員之前提案修法通過的,這個制度在未來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通過之後,在國家太空中心的預算裡面,我們希望能夠看到有這樣的精神在裡面。這是第一點。部長你同意嗎?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完全同意。委員提出這些意見,我們事實上本來就很重視,剛剛那個科普是0.5%。

何委員欣純:現在是0.5%嘛?法源有沒有修?是一定比例嘛?因為我們不敢把那個數字寫進去,當然是越多越好。

吳部長政忠:那個的確很重要,為什麼未來的太空教育很重要?去年之前大家覺得太空很遙遠,可是馬斯克的Space X讓一般人未來可以上太空,在未來的10年、20年當中,太空變成一個新的領域,必須讓我們的小朋友知道,除了地表上的空間以外,從地表到2,000公里的高度,都是跟未來人類有關,跟你我都有關係,過去都是軍事或大型通訊公司才會用到。

何委員欣純:現在你普遍地問一下,不管是小學生還是中學生,都會覺得太空離他們很遙遠,可能太空對他們來講,只是月亮、星星、太陽,但是,除了月亮、星星、太陽之外,還有十二大行星。在所有的行星裡面,太空的無限大到底是什麼?人類可以在太空裡面做什麼?或者是研究什麼?我覺得現在一般的小學生、中學生可能普遍還沒有這樣的概念。

吳部長政忠:之後我會請我們的主任,就是「火箭阿伯」來帶頭。

何委員欣純:「火箭阿伯」要來啦?而且要注意,科學的普及化的資源應該要有弭平城鄉之間差距的作用,就是說資源要均分,不能都集中在北部,我是為中南部和東部的孩子請命,資源配置要均衡。

第二,科技現在對於科研計畫中0.5%的科學普及化的執行方式,是從高教端做起,在高教端之後,到底有沒有深入到高中職端,或到國中、國小?我建議部長,可不可以再詳細去瞭解一下你們現在的執行方式及執行成效?我只有點到為止,因為我不希望這一筆錢是被高教端拿來結合高中課程,作為他們未來升學管道之用,我不希望只是這樣子。我希望它的普及化是真正做到可以扎根,未來國家太空中心不能這樣。

吳部長政忠:我了解,完全同意,事實上現在科技部有科普列車,還有Kiss Science,對象就是小學跟中學,我從去年開始就跟他們講,不要只是快閃。

何委員欣純:只有臺北而已啦,或是一路快閃,到了臺中再閃一下,然後到了高雄閃一下而已,我覺得那個都只是一日性或個別活動式的快閃活動,是不是能夠做到真正的科學普及化的扎根,還有待觀察,但是我不能說它不好,它也很好。

吳部長政忠:了解。我們會持續進行,的確,不管是科技部或者未來的新國科會,也要讓小朋友還有一般老百姓知道科技是在幹什麼,這是我一貫的宗旨。

何委員欣純:是的。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也是在幫助人民的生活。

吳部長政忠:對,不然的話,我要去爭取科技預算,都沒有民意的支持也不行,所以以後中部有需要得請委員來幫忙。

何委員欣純:我希望科學普及化的資源配置上要均分,或者是要用於重點,然後弭平城鄉差距。

國家太空中心未來成立之後,我有兩個訴求,第一個,應該要有一定的比例用於太空科學普及化的預算。

吳部長政忠:可以。

何委員欣純:第二個,執行的方式希望能夠弭平城鄉差距,不要差距那麼大,不要只著重於城市、都會區,應該要讓很多孩子都有機會跟著科學家、博士們,一探太空的奧妙,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好。

何委員欣純: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0時53分)部長好。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我們有國家資通安全管理法,最近教育部、文化部和公視接連發生一些學習歷程檔案跟新聞檔案遺失的問題,讓我們對於各個單位的資通安全有一些疑慮,特別是未來我們的國家太空中心,在資通安全,當然要更加地被規範,要更嚴謹。我想問一下,太空中心的資通等級是A還是B?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委員好。我們按照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的分級辦法來分。跟委員報告,在前年是B級。

黃委員國書:什麼時候是B級?

吳部長政忠:我們前年是B級,我們自動把它變成A級,因為委員有關心,我也覺得太空中心本來就是要A級,現在就是A級。

黃委員國書:應該要是A級,非常好,因為專安的內稽頻率必須要有更高的強度。

吳部長政忠:對,尤其是未來變成行政法人化之後。

黃委員國書:變成行政法人化之後更要。

那我再問,國家太空中心人員任用的規定是否要比照國家安全人員的標準?我們有從事參與國防事務安全人員的安全調查辦法,是不是要比照這樣的辦法?

吳部長政忠:目前和未來都會比照這個方式,因為有一些人不一定牽涉到國安,但有一部分的人會,我們就比照那一種方式。

黃委員國書:我了解,如果涉及非常機敏業務部分,你們應該要去比照法制上國安的標準。

吳部長政忠:我知道。

黃委員國書:這部分是什麼樣的人?什麼樣的單位?什麼樣的業務需要用這樣的標準?在你們內部去做調整和判斷,我認為這個是必要的。

太空中心,中港澳人士可以任用嗎?目前是沒有相關的規範,我為什麼要提到這個問題呢?因為中科院過去曾經解僱港臺雙重國籍的工程師,那後來這個工程師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違反勞基法,所以他贏了,中科院現有的人員內規有提到,不得進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我們有沒有類似的規定?我要特別提到,如果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未來如果有爭議,恐怕我們訴求的對象提起行政訴訟,或許我們會輸。與其這樣,既然有前車之鑑,我們就必須要有完備的相關法規。那我想問一下部長你的意見,我們太空中心,中、港、澳人士可以任用嗎?

吳部長政忠:目前我們是沒有規定,但是目前為止都沒有任用。

黃委員國書:對,到目前都沒有任用,但是法制上並沒有規範,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疑義,我建議你們去盤點一下。

吳部長政忠:我們來研議。

黃委員國書:研議一下是不是有必要比照中科院現行的一些內規,或者你們乾脆就把這部分法制化,是不是也應該查明清楚?

吳部長政忠:我們來研議看看。

黃委員國書:你們研議一下,好不好?

過去曾經有中央大學的太空遙測中心主任長期接受國防部、中科院電展室及國安局的研究計畫補助,後來他棄職投中,太空中心過去有跟這位教授合作過嗎?有沒有?

吳部長政忠:有,之前有。

黃委員國書:之前太空中心有跟他合作過,如果他把我們太空中心的機敏資料外流,那太空中心如何預防?要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發生?有沒有挑選合作對象的篩選機制?

吳部長政忠:目前應該有,但是沒有遴聘辦法。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委員好。一般我們跟學界合作是一些比較功能性的部分,不會牽扯到一些機敏資料,基本上是這樣,真的要做國家需要的是在內部……

吳部長政忠:委員的提醒很對。

黃委員國書:這個非常重要,因為太空中心未來要發展高科技相關的領域,特別需要用國安的規格標準,保護相關的研發資料。為因應未來全球的太空科技的競賽,我們都要提早防範,而且我們科研的人才是非常充足的,我們太空的產業鏈也非常蓬勃發展,未來會是臺灣下一個階段的重點領域。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在資安做一些相關的防護機制,我擔心到時候來不及。

太空中心現在的目標是什麼?現在低軌衛星零組件的自主達到多少百分比?

吳主任宗信:我們預定明年底之前可以達到接近70%。

黃委員國書:可以到70%的目標嘛?

吳主任宗信:對。

黃委員國書:好,那什麼時候可以發射第一顆低軌衛星?2025年嗎?

吳主任宗信:通訊衛星是在2025年沒錯。太空中心發展的衛星都是低軌的。

吳部長政忠:跟委員報告,我們以前不曾發射過通訊的衛星,都是照相跟氣象用的,在2025年會是臺灣第一顆通訊衛星,在去年開始研製,也是馬斯克星鏈計畫裡的那一種通訊衛星。

黃委員國書:未來的低軌衛星全球競賽,臺灣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相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我們現在火箭自主發射都在落後中,我的意思是,臺灣什麼時候可以發展自主的火箭發射?我們現在都已經在準備發射場域了,什麼時候可以發射臺灣的第一顆自主的衛星,不需要NASA來幫我們?

吳部長政忠:技術面的問題,我請吳主任來回答一下。

黃委員國書:我們好不容易找了吳宗信來當太空中心主任,我們當然就是希望加速我們太空產業及低軌衛星發射的期程。

吳主任宗信:如果一切順利,希望在2026年,2025年大概是次軌道衛星應該可以。

黃委員國書:對,應該是這個期程。

吳部長政忠:那個是技術面。

黃委員國書:我們高度期待。謝謝。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1時1分)部長好。把握天時地利人和,把國力打上太空,在太空發展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都全力支持,所以現在對於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當然我也支持,基於這個前提,我也呼籲朝野趕快加速審議。

太空就是新興國力,太空產業是經濟的新藍海,所以從傳統的太空人才能接觸的太空火箭衛星,到現在是生活面向的太空,不管是通訊面、生活面,未來一般人真的有可能走向太空,我不曉得我們這一個世代有沒有可能用比較負擔得起的金額去進行太空旅遊、吃太空食物、運用太空科技。這些都是不可逆的發展,臺灣真的有優勢,而且我也觀察到,太空經濟在疫情影響的這段時間,是少數沒有受到疫情影響的產業,所以當然值得臺灣來投入。

臺灣的利基在哪裡?從元組件次系統發射服務,到系統整合,到後期的營運服務,從地面設備來講,我們竟然保持亞洲第一,在火箭的部分,臺灣自製的火箭飛鼠一號也成功了,衛星的部分未來太空中心重要的事情,就是一些專業的科研研發。目前臺灣相關的太空產業大概有八十幾家,地面設備是大宗,我看到你們的資料,你們希望2030年太空元組件要有多少比例是made in Taiwan?我看到兩個數字,有的說是六成,有的說2030年太空人元組件要有90%在臺灣製造,是什麼樣的預估?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委員好。我們是希望,如果一切順利,到2030年有1兆美金的話,我們希望臺灣可以打造到至少1兆臺幣,還是要一步、一步來。

吳委員思瑤:阿伯說話都比較保守,報導比你們還要大躍進很多。

有了太空專法,太空中心要升格,有幾個面向,第一,有了專責組織,量能提升,預算會增加,人力可以更有彈性跟升級。第二,會強化投資臺灣的太空人才培育,現在正跟教育部一起合作,從事碩博士的人才培育。第三,位階的提升,有助於跨部會整合,我要再一次提醒,跟經濟部的跨部會整合是重中之重。第四,位階提升有利於公權力的執行,因為未來的載具登錄、管理到發射國家發射場址的選址、管理和營運,這些都是需要公權力,所以我支持位階提升。最後一個是我的期待,未來在AI、AA或IAF等相關太空國際合作組織,能不能夠有更積極的參與?這些事情如果都能做到或是努力做到,我們支持你們升格才有意義。部長,這些應當都是重要的工作。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委員好。我們一定會儘量來爭取,但是也要大家一起來,透過外交還有各種方法。

吳委員思瑤:沒問題,所以我剛剛講不是只有國際合作,而是這些事情都要做。所以從組織面來看,現在太空中心的層級跟這8個排排站的研究中心放在一起,我支持它應當像災防中心一樣升格,而且是行政法人。

與國際相比,日本跟南韓甚至都比我們有更高的位階,南韓是總統以下設立一個國家太空委員會,日本是內閣總理直接成為宇宙發展戰略本部的本部長,所以我覺得我們除了升級之外,也許未來在戰略的位置上跟院的關係或是總統府的關係,部長有沒有考慮過?

吳部長政忠:升級是第一步,事實上目前的運作,科技部包括科技會報辦公室全力來支持,就是要……

吳委員思瑤:但是未來的科技會報是在國科會裡面。

吳部長政忠:未來的國科會是新國科會,提升到行政院的等級,所以應該是有行政院的高度而且也會介接,因為國安是在總統府……

吳委員思瑤:好,我聽懂部長的意思,就是我們在行政院裡頭儘可能讓它的量能提升再提升,所以在臺灣的話隸屬於總統來指揮是比較沒有的政策選項,畢竟我們是由總統來任命行政院長,這我也支持。

接下來是預算面,這部分就要拜託了。你看看我們的預算是27.61億元,下面橘色的圖顯示我們這幾年都往上攀升,即使如此,日本仍是我們的42倍,印度是我們的20倍。我們主要的太空競爭國家韓國是我們的7倍,印尼1.6倍,中國是我們的103倍,所以未來預算成立之後,明年的預算有什麼大增長的可能嗎?若一樣是27、28億元,說真的啦!10個阿伯也沒有辦法大躍進。

吳部長政忠:我了解,我們正在努力爭取當中,但跟上韓國的7倍短時間內應該不可能。

吳委員思瑤:就拉近一點吧!我們以韓國為指標。

吳部長政忠:那就是我們的科技預算需要大力的支持。

吳委員思瑤:好,最後我講一下對法案的幾個意見,在討論的時候我有提出臨時動議,也就是在組織的部分,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的董事額度現在是2分之1,我希望是3分之1,讓民間的代表更多,因為他要連結非常多的產業界,我個人的提案是3分之1。

另外你們的第三條在處理他的功能裡頭,我希望能夠有一條是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也就是經濟部該做的事情,我認為我們要多琢磨一點。在監督的部分,我也希望每4年就應當檢討,檢討之後擬定太空政策白皮書,我有3個法案的提案。

我認為太空發展要有人文思維,並一再強調要有人才培育、科普及地方創生。事實上太空藝術是可以發展的,有藝術家用太空來做聲音的藝術,也有外國的藝術家用太空垃圾來做,還有日本的藝術家將一個花束打上太空。我希望在太空發展的過程當中,以臺灣的文化軟實力,對於太空科技藝術的結合,這是人文思維裡頭我們要想的。過去只有想到科普、地方創生,我今天再拋一個太空藝術的合作,這個部分希望阿伯和我們一起來努力,也請部長繼續給未來的太空中心更大的加持,謝謝。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1時9分)謝謝主席,我想請教部長跟吳主任,因為這是大家的焦點。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我們這位阿伯其實還很年輕,稱他阿伯有一點……

范委員雲:好,謝謝部長跟吳主任,那我就不叫阿伯了,他的確比較年輕。

我延續剛剛吳思瑤委員提問的,先問修法的部分,我這邊滿呼應剛剛吳思瑤委員講的,因為我的版本也是希望能夠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第一個是在院版的第三條,我的也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裡面,宗旨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後面能夠加上「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

如同吳委員講的,其實臺灣滿有太空產業發展的空間,是不是能在這個中心設立的過程中,在宗旨的部分就能夠把民間參與太空發展,很實質的寫在這個條文當中?我看到部長在點頭。

吳部長政忠:應該可以,這點很好。

范委員雲:謝謝。因為我的版本已經有,我想吳主任也不反對,謝謝兩位同意這個部分,這樣就可以很直接地把它納入。

第二個部分也是剛剛吳委員有提到的,其實先前科技部跟我的辦公室溝通時,我們有提到有一個一樣的條款,剛剛吳委員也有講到,就是在他的組成董事會裡面,你們的版本是政府代表2分之1,我的部分希望政府代表是3分之1。你們說太空發展前期仍然以政府單位為主,而且現行行政法人其實也有不少規範政府代表占董事會2分之1。

我的辦公室去查了一下,就像我們ptt上面的內容,其實政府代表占2分之1的是像文策院、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可是其實多數是占3分之1。譬如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中山科學院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這是我們根據科技部提供的資料,其實政府占3分之1的行政法人才是多數,所以這部分我想要澄清一下。

當然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需要跟你們對話跟溝通,因為你們畢竟是這個領域的專業。我們的想法是,如果董事會民間比例是民間參與的指標之一的話,那如何擴大民間參與?如果兩位認同的話,是不是可以從董事會的組成這部分來調整?科技部或吳主任可不可說明一下,太空發展前期,如果你們還是堅持前期以政府單位為重心的話,那是到哪一個時期可以進一步開放民間參與?是不是可以提出你們認為的一個指標,或是這個階段性大概多長呢?

吳部長政忠:跟委員報告,其實2分之1跟3分之1對我們來講應該都OK,只是太空產業或者民間相關的一些公司,以目前來講對於太空產業事實上是完全陌生。若是這樣訂定之後,有可能我們找不到比較具代表性的民間或者產業的人士,在執行面上有困難。

范委員雲:所以是執行面上的困難,因為要找適合的人,選對人很重要。

吳部長政忠:對,因為現在推動相關公司,目前臺灣有的都很小,如果這樣規定反而是變成找到不是最恰當的人。

范委員雲:這點我就可以認同了,因為這跟來我們辦公室的說明不太一樣,當時說多數的組織是這樣,結果我們查到的是多數其實是3分之1。如果是這樣你們的決定我可以接受,就是一開始民間方面不夠瞭解,也沒有適合的人選跟產業的時候,我們是2分之1。部長或主任有沒有規劃,你們認為培植的時間大概多少,可以讓政府的比重到3分之1,然後能讓民間的參與更多呢?譬如是20年還是5年?

吳部長政忠:差不多10年,像低軌通信衛星跟產業非常有關係,應該到2030年就會起來,臺灣的很多公司就會進來,這10年應該在訓練期,大家也在熟悉這個產業。

范委員雲:那部長可以認同10年後,我們把政府的董事比例下降之後,對整體的發展是一件好事嗎?

吳部長政忠:應該沒問題。

范委員雲:這樣我們到時候通過一個附帶決議,等於做個提醒的話,部長跟主任可以認同嗎?

吳部長政忠:應該可以。

范委員雲:我想這主要是給你們在規劃上的提醒,有時候成立之後可能會遺忘了這個目標。

吳部長政忠:可以。

范委員雲:這樣子是好的,再來我今天的最後一個問題,其實是想問檔案的問題。兩位應該有聽說最近我們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不斷要面對我們監督的對象遺失數位檔案,造成很大的傷害。之前是教育部的學習歷程檔案遺失,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新聞,就是給外包廠商之後出問題。這幾天公視遺失了資料,如果沒有新的資訊的話,據說是8萬筆重要的新聞相關資料。這也是個嚴重的問題,理由也是交給外包廠商,而且就正好要去做備份,所以我們的重要機關,不管是教育部還是公視,也就是我們重要的文化機關都出現這個問題,讓身為教文委員的我們覺得是不是沒有做好監督的工作?雖然現在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但是損失的東西就回不來了,至少公視到目前為止還沒救回來。

我相信科技部理論上不應該犯這種很多人說是所謂的低級錯誤,現在正值太空中心即將成立的時候,我們就想問這件事情,太空中心能不能審慎規劃資訊系統,認真地做好備份這件事情,異地備援、互援,避免相關的情事發生。科技部是不是也可以提醒你們下轄的單位資訊系統?除了太空中心這個部分之外,能不能告訴我們關於備份這些事情,你們下轄的這些資訊系統的整體規劃是什麼,給我跟委員會一份報告,可以做得到嗎?

吳部長政忠:事實上我們去年已經將太空中心的資安等級從B升到A,是最高等級,相關的資訊請吳主任來補充說明。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其實我們的實體都是在太空中心內部,同時都有備份,當然也有密碼,太空中心過去每年被攻擊量超過2億次,我想到現在……

范委員雲:每年被哪裡攻擊超過2億次?

吳主任宗信:黑客很多。

范委員雲:知道來源嗎?

吳部長政忠:全世界。

吳主任宗信:我們應該是全臺灣被攻擊最多的單位,但我們都守得非常好。

范委員雲:可以知道攻擊來源是哪個國家嗎?

吳主任宗信:有些會用跳板的方式,例如看起來像是美國但其實不是,可能從某一個地方再跳到另一個地方。

吳部長政忠:我們隨時都在攻防。

范委員雲:瞭解,所以備份的規劃本來就有在進行當中?

吳主任宗信:對。

范委員雲:不會出現像公視這種所謂的單點破壞,單點災難的問題。

吳主任宗信:不會。

范委員雲:當然科技部跟太空中心本來在科技上就是比較強項,希望你們可以做得更好。從公視的經驗可知,他們之前的董事就已經遇到被駭客攻擊的資安危機,當時就已經請董事親自下來直接領導了,可是仍然出現問題。所以資安跟備份就公視的經驗上來看是不同的,謝謝兩位,麻煩事後再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讓我們委員確定知道你們這部分都做得很好,謝謝。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17分)我想今天大家都在談行政院太空中心的設置,在野黨一直關心的就是未來設置之後,有關採購或是人事任用等相關的議題。我詳細看了這次的條例,有幾個條文是有對採購和人事任用做出一些規範,但我個人認為仍然有不足的地方,所以想就教一下部長。

不曉得部長有沒有詳細瞭解過中科院的弊端,其實中科院有3大弊端,第一、潛藏現職員工利益衝突。第二、人才遴選任用公信力不足。第三、欠缺離職員工旋轉門機制,以上是中科院的三大弊端。舉例來說,從2014年到2020年,中科院有36家得標廠商的董監事,與中科院35名的現職員工互為配偶或一等親親屬,其中3人擔任主管、審核及採購等重要職務,所以造成利益衝突的可能性非常高。

今天送審條例的第十四條有規範,規範的對象有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是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我想瞭解的是,第十四條只提到這4類對象,即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那其他的員工呢?我們要如何防止這些近親繁殖的弊端?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委員提的利益迴避跟旋轉門的確非常重要,相關防範的規定我想請司長向您說明一下。

主席:請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國樑:我們在第十四條裡有規定相關的人員,而且我們也有規定應當遵守利衝法第十四條,還有相關採購法的第十五條。實際上利衝法裡面囊括的非常嚴謹詳細,包括定義相關的關係人,實際上在這邊已經定義了,另外有關迴避的程序,在利衝法裡面也有完整的定義。

相關的人員除了法條規定的董監事跟主任以外還有其員工,除了要遵守所有的規定,都是包括在裡面的。另外剛剛委員提到的旋轉門條款,實際上這邊也有規定,未來這方面應該都有嚴謹的規定。

林委員思銘:因為你們的第十四條現在只有規範這4類對象,我現在的疑問是,其他中心裡的所屬員工,既不是董事,也不是監事或是其他員工的配偶,比如說對方是主管的配偶,那我們要如何來規範其他員工和主管的配偶?因為你沒有規範到啊!你剛才提到的是依照公職人員的相關規範去管理,也就是依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去辦理。但是法條本身的設計就有問題,因為你們在第一項就只寫了上面這些人,董監事、主任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應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那其他的人呢?

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再補充報告,未來這個中心會訂定採購作業的實施規章,相關的人員就會在這邊規定進去。

林委員思銘:會另外訂一個規章來辦理?

陳司長國樑:對,其他相關人員的親戚、配偶等等,都會要求在這個規章裡面。

林委員思銘:我瞭解,所以你會再另外訂定相當的規章,我想因為利益衝突的破口就是在這裡,導致得標廠商很多都是親屬,才會造成現在被人家詬病。我們再看看中科院標案的廠商,其中很多就是我剛剛提到的現職人員親屬或配偶,完全沒有避嫌。現在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的特別條例將進行2,400億元的採購,規模非常大,所以我希望太空中心未來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再來是關於人才遴選任用公信力不足的問題,請問主任是否知道至2020年底,國家太空中心的現職員工有多少人?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現在是268位,不包括一些承包商,像負責衛星操作的大概有20多位。

林委員思銘:我的資料為什麼是2020年底有1萬1,542名現職員工?

吳部長政忠:那是中科院。

林委員思銘:抱歉,是我的資料沒有寫清楚,但我要以中科院的資料來告訴你,中科院現職員工有1萬1,542名,其中有1,372人互為配偶,占整體員工的11.89%,所以它近親繁殖的情況非常嚴重,請問我們要如何防止這樣近親繁殖的弊端呢?請問現在草案第幾條有規範呢?

陳司長國樑:現在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還有第十九條有規定,相關的配偶、姻親不得擔任總務、會計等相關人員。

林委員思銘:對,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討論第十九條,其實這部分你們是規範在第十九條,即「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或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我想瞭解的是,現在限制董監事的配偶不能擔任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但這也表示他就可以擔任其他的職務嗎?

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不得擔任這些職務指的是重要的職務,就實際而言,其實內部的規章也是可以予以限制。

林委員思銘:其他職務就沒有限制了?

陳司長國樑:也一樣要限制。

吳部長政忠:跟錢有關係的就要。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跟總務、會計及人事有關的重要主管職務,不得由董監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來擔任,但是看起來似乎他就可以擔任其他職務,像約聘人員的部分,雖然跟董監事有親屬關係,但還是可以予以聘用,是不是?

吳部長政忠:從我的觀點來看,如果他有一些特殊際遇的話,若這樣也不能進去……

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會有法律漏洞,因為你沒有把它規範清楚,裡面只規定不能擔任重要職務,但似乎還是可以擔任其他職務,這個也會讓近親繁殖的漏洞繼續發生。

吳部長政忠:這個問題我們會來思考看看。

主席:林委員,今天我們發言的人比較多……

林委員思銘:主席,再給我1分鐘就好。謝謝。

陳司長國樑:也跟委員補充報告一下,實際上在第十九條第三項,剛才您說的第二項是不得擔任所謂會計主任等等,但第三項也是規定不得擔任……

林委員思銘:第三項只是提到「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

陳司長國樑:對,它是以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這樣一層、一層來處理。

林委員思銘:這個部分在法制面的設計可能還是會有問題的,未來進入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個人會提出我的意見,屆時我們再來修正。總之,我覺得目前這樣的規定可能不夠完備。今天因為時間關係,其他問題我就以書面來質詢好了。以上,謝謝。

主席:好。請科技部及太空中心會後以書面答復林委員。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1時28分)部長早。請教一下,目前臺灣製造的衛星是否多是低軌的?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對,大部分都是低軌的。

吳委員怡玎:我們接下來要發展的也是低軌的?

吳部長政忠:是。

吳委員怡玎:沒有中高軌的?

吳部長政忠:目前沒有規劃。

吳委員怡玎:我想請教的是,預計接下來第三期太空計畫的發射量是原本的兩倍,這是一年至少20顆的概念,是嗎?

吳部長政忠:沒有,第三期原來是10顆,到2028年是29顆,兩倍的部分則是媒體講的。再來,關於兩倍的部分,剛好最近這一、兩年Elon Musk的低軌通訊衛星出來,我們也希望外面的產業也可以順勢帶起來,這部分我們還在爭取當中,因為多一倍就多需要一筆科技預算,所以事實上目前太空計畫第三期是10顆,且10顆裡面其實還沒有包括低軌通信衛星。

吳委員怡玎:低軌的會有多少顆?

吳部長政忠:目前有安排的是兩顆,我們稱為B5G(beyond 5G)低軌通訊衛星,但是我們希望可以再多一些,因為通訊衛星需要繞地球跑,所以我們希望能有一個星系的概念。

吳委員怡玎:我之所以問這個,是因為我認為主要的商業應用是在低軌這一邊,今天之所以有這個組織法的修正,是因為希望給太空發展單位有相關的公權力。基本上,如果做的只是我們國家政府體系相關的東西,則給它公權力其實就沒有那麼的有必要性,主要是因為你要扶植廠商,要跟廠商溝通,或是給它一些boundary,所以你們才要取得公權力,因此,我才會好奇,你們接下來這幾顆衛星的規劃是朝哪個方向來進行?為什麼你認為這樣的規劃可以做到接下來扶植廠商的目標?

吳部長政忠:最近這兩、三年,尤其是Elon Musk的星鏈計畫,它現在在天上已經有2,000顆了,其實它裡面很多元組件都是向臺灣採購,第一個,3年前在布局的時候,我們就希望臺灣不要只是賣零組件,而是希望以後有所謂的次系統,even是整個的通訊衛星,我們都可以自己來做。事實上,政府可以由太空中心先帶頭,因為臺灣有這樣經驗的,只有國研院下的太空中心,如果以行政法人的方式,就是比照美國NASA及日本JASA,即它們也是屬於法人的位階,所以第一個,把它提升到這個位階,然後一部分是在幫忙科技部做整個太空的布局,包括一些政策的研擬;然後產業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找經濟部一起來……

吳委員怡玎:我簡單的問好了,接下來成立、升格之後,你認為多少百分比是用於政策上?多少百分比是用於扶植產業?

吳部長政忠:這個行政法人在產業的部分會去幫忙蒐集一些國際上的技術,因為技術也占滿大一部分,還有技術然後到產業這一階段,還有一些政策的研擬。此外,經濟部也是要進來一起扶植產業的,所以我們現在除了太空中心以外,科技部或者是未來的新國科會,也會在部會協調這邊來幫忙,畢竟光是太空中心不夠。

吳委員怡玎:請問軍事國防跟商業應用各自的百分比大概是如何?

吳部長政忠:因為國防那邊當然會有一些需求,若涉及國防的話,就會變成它的價值很難去估算,因為他們……

吳委員怡玎:我的意思是說你的人力配置,或是接下來預算的配置。

吳部長政忠: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國防跟民間在使用上,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

吳委員怡玎:所以技術上是差不多的?

吳部長政忠:對,頂多是在軟體上做一些處理,我們本來就有在做相關的處理。

吳委員怡玎:我們在主要發展上是只有硬體,還是軟體也會跟著發展?

吳部長政忠:軟體也有,事實上目前太空中心的6顆氣象衛星在操作上,都是我們自己寫的軟體,所以我們現在已經有操控6顆衛星的能力。

吳委員怡玎:這其實也牽扯到將來董事成員中政府所占的比例,如果這個法人的成立,有很大的原因是大家對於太空產業的形成有期望,我們需要更多民間力量的加入,所以這個比例我就會覺得三分之一比較適合而不是二分之一,但若可能牽涉到與國防相關,可能比較高度機敏,當然二分之一我覺得比較適當,所以你們可以考慮一下,沒有一定要三分之一或是二分之一,但我剛才就一直問你,你認為你的比重在哪裡。

吳部長政忠:我跟委員簡單報告,關於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如果是三分之一的時候,其實現在民間對太空產業有經驗的非常少,可能就會變成我們找不到恰當的人,所以剛剛也有委員提議,我們是不是規定10年之後,就是弄個但書來處理。其實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對我們來講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差別。

吳委員怡玎:我覺得這可以找一個切點,不用在一開始就寫死。老實說,我們還是希望這真的可以促進產業,謝謝。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11時35分)部長早,我真的很高興今天終於等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排審,從去年5月太空發展法三讀通過,今年和四個子法同步實施後,就臺灣的太空發展法制工作而言,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就是最後一塊拚圖。其實本席在上會期也有提出草案,它和院版最主要的不同在於第六條,也就是針對太空中心政府機關代表董事比例的規範,院版的規定是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本席的版本則是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針對這部分,我的用意是希望未來太空中心既然身為行政法人,應該可以有更高的彈性、自主性來串連和協助民間產業,其實這部分是明定在太空發展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該推動的具體事項。

針對比例的部分,本席想要提出一些看法。我們可以看到,目前中央層級的行政法人有七個,舉例來說,包括科技部轄下的災防中心、教育部監督的國訓中心、文化部監督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它們的設置條例都是規定政府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過去我們也有看到一個例子,其實也有行政法人是規定政府機關代表董事席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可是後來就發生民間董事向媒體投訴裡面鮮少討論策略,民間董事的功能淪為只是聽聽業務報告。我們先不談論其他組織的內部細節,從大方向來看,這樣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是可能也是行政法人董監事會組織組成的結構會影響業務的前車之鑑?當然我也很清楚,太空中心同時涉及國防,剛才部長在其他委員質詢時也有提到,科技部的擔憂是可能我們的產業不一定能夠找到適合的人,但是我必須強調,未來太空中心應該要設法加強連接民間產業、有效垂直整合,避免因為政府董事過多而讓組織僵化,我認為這是在立法的現在就應該要思考的事情,所以我想請問部長,這部分你怎麼看?有沒有要說明的?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事實上,未來的太空產業必須和民間多接觸,而且要讓更多民意進來,這部分我完全同意,的確應該要這麼做,但太空產業和其他產業有不太一樣的地方,因為臺灣以前並沒有太空產業這個名詞,真正有的話也只是幫人家做零組件和一些小的太空公司,我們只是擔心如果現在貿然把它訂為三分之一的話,那麼要找right person,即適合的董監事,可能會有一點難度。以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來講,其實政府也不會一直要去dominate,只是在目前這個狀態之下,臺灣的太空產業剛好是一個新興產業,even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情況,而剛才也有人提議先訂為10年,之後寫個但書,這應該是一個滿好的配套做法。

賴委員品妤:因為時間有限,我簡單回應一下。基本上,無論是有提版本的委員或是科技部,一定都希望我們的太空產業發展能夠更好,這部分我一直都是持開放的態度,重點在於我們的太空產業能夠好好發展,所以我想請科技部在一個月內提供本席辦公室及本委員會一份詳細書面報告,說明行政法人到底要如何擴大社會連結相關規劃,請問科技部可以提供嗎?

吳部長政忠:可以。

賴委員品妤: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有關低軌衛星的問題,過去我不斷要求太空中心要擴大民間參與,就是希望臺灣的太空產業能夠儘快進入應用階段,我想大家一定有注意到,相信部長也很清楚,在今年2月26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第三天,烏克蘭的副總統在Twitter上向Elon Musk求救,希望Starlink能夠幫助烏克蘭抵抗俄羅斯的進攻。一天之後,Starlink開始在烏克蘭提供網路服務,地面訊號接收器也持續送到烏克蘭,低軌衛星可說是此次烏俄戰爭中的捍衛奇兵。

回過頭來看看臺灣,有媒體號稱今年是臺灣低軌衛星商用發展的元年。事實上,過去我也曾多次建議科技部應該要加速低軌衛星發展的速度,因為這除了涉及產業發展以外,我也非常希望在將來的某一天能夠儘快應用在本席選區的通訊品質改善,希望能夠讓大家有另外一種選擇。我們也很清楚,臺灣預計在2025年發射第一枚自製低軌衛星,在這之前,與各國低軌衛星團隊互相交流並積極汲取經驗,其實是現在就可以做,而且是必須做、一定要做的事情。

上個會期我曾要求科技部應該邀集跨部會,特別是NCC、中華電信去跟國際團隊交流,關於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簡單回應一下?再者,未來成為行政法人的太空中心,一定有更大的能量及彈性可以進行國際的媒合及產業發展的意見整合。針對這部分,部長可以答應我務必要好好的監督嗎?

吳部長政忠:一定會的。至於第一個問題,有關Starlink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已經在與通傳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洽談當中。

賴委員品妤:但是中華電信宣布今年Starlink不會進臺灣。

吳部長政忠:因為還有一些法規的議題,也就是說,針對通訊管制,有一些是我們自己國家的要求,就像是公司要落地一樣,這部分目前還在談判當中。

賴委員品妤:這些本席都很清楚,但我必須強調這部分在發展之前一定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這方面本席會持續監督,也希望部長能夠儘快讓我們看到有更多國際媒合及產業發展的意見整合,這一點部長可以答應嗎?

吳部長政忠:可以,完全沒有問題。

賴委員品妤:謝謝部長。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今天上午會議進行到所有委員詢答結束,然後我們先處理兩項廢止案,因為那比較單純,只與廢止案相關的人員下午就可以不用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這樣處理。

接下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43分)因為發言的時間不多,所以我直接進入重點,太空發展法在去年5月通過,今年就設置為行政法人,我覺得這樣的速度相當快,但是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或太空中心主任,請問福爾摩沙衛星是屬於低軌、中軌還是同步?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低軌。

劉委員世芳:是屬於低軌嘛!同樣的道理,最近我們在討論衛星的時候,大家都會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我們既然成立太空中心,大概不是在硬體設備的產業鏈上幫忙,而是在整體上如何讓國家在科學技術及國防方面的整合。現在碰到整合的問題,請問你們知不知道交通部已經釋放出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而且是在3月11日核定的?他們要開放釋出的頻段包括衛星通信的部分,你知道這件事嗎?

吳部長政忠:是28 GHz嗎?還是……

劉委員世芳:沒有,是10700、12700 MHz的部分,這和你們有沒有關係?

吳部長政忠:這個我知道,這是在5G那個時候,當時28 GHz就有釋出了。

劉委員世芳:對,但是我現在擔心的是什麼呢?因為我詢問過交通部,他們以為這是通傳會的業務,但通傳會覺得並不是,他們說他們只是處理內容和基礎建設而已。其實剛剛有幾位委員都有提到,我很怕科技部、交通部和通傳會三個部會在整合上可能會出現比較大的漏洞,這方面要特別注意一下。

吳部長政忠:了解。

劉委員世芳:因為大家都會擔心未來太空軍備競賽的部分,當然臺灣是小的國家,現在大概沒辦法與美國、中國、俄羅斯評比,但是我們有我們有優點,包括在地緣政治方面,未來如果有通訊衛星相關產業要落地的時候,可能造成的資安和國安問題是由誰來管?太空中心可以管得到嗎?我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是最近這兩天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英國衛星公司OneWeb被俄羅斯警告,因為OneWeb的衛星是固定搭載在俄羅斯Roscosmos公司的火箭,如果兩國關係不好的話,就會出現拒載或是拒搭情事,那以後這個東西怎麼辦?臺灣不可能現在兩個都有,即既有低軌衛星,然後又有火箭可以搭載,那以後我們怎麼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哪一位可以負責回答這個問題?

吳部長政忠:請主任說明。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OneWeb是透過蘇俄的火箭,但是其實也有其他的……

劉委員世芳:所以沒有問題,就是萬一俄羅斯要求不要讓OneWeb來處理的話,其實它還有其他可以搭載的,是這樣嗎?

吳主任宗信:對、對。

劉委員世芳:同樣的道理,我聽說Starlink或是OneWeb,對我們即將要釋放出去跟衛星通訊相關的業務,他們有興趣也可能到臺灣來,有可能嗎?

吳主任宗信:落地權的問題。

吳部長政忠:有。

劉委員世芳:請問我們怎麼樣讓它可以安全地落地,而不是看到美國、英國這兩個公司覺得很安全,然後就迎接他們來,結果後面可能有中資、港資,會這樣嗎?

吳部長政忠:事實上,我們是整體考量,第一個,我們要發展低軌通信衛星產業,它要來這邊落地的時候,我們也要進行監管。

劉委員世芳:對。

吳部長政忠:一個是蘿蔔,一個是棍子,我們要掌握得好,目前正在協調當中。

劉委員世芳:原則上我們都不會反對,政策上也都是同樣的道理,以前我們就是擋陸資,現在如果因為俄羅斯的關係的話,說不定連俄羅斯的俄資也要處理。

吳部長政忠:當然。

劉委員世芳:那這個就不是陸委會的業務了,這個可能會牽涉到國安會或是相關的外交單位也要一起來幫忙,因為以臺灣的立場,我們根本就是反對任何侵略。既然是這樣,因為這個市場真的很小,雖然是高科技,投注的經費也很大,但是市場真的很小,就是幾個大國在玩,而且中國現在已經躍居第二,甚至有的時候在數量上是第一,我們很怕有這樣的狀況會發生。未來在討論的時候,除了有科技的問題、資本的問題、技術的問題之外,千萬不要忘記,我們有個敵人就在我們身邊,替人家作嫁是另外一回事,不小心萬一弄錯了,那是會打到自己,所以要麻煩一下,好嗎?

吳部長政忠:是。

劉委員世芳:我擔心太空中心未來法人化,就沒有辦法一條鞭來管理,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部分,因為目前行政法人也會出現一些法規上鞭長莫及、管不到的部分,這個部分要請部長多多來監督,好嗎?

吳部長政忠:好的,謝謝委員。

劉委員世芳:謝謝。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1時48分)今天大家的問題其實還滿聚焦,原則上不管各黨籍的委員,對於發展太空產業跟設置國家太空中心及升格大概都是積極的支持,但是有一些配套的措施,以及對於行政法人有一些是誤解,有一些是偏見,我是覺得不應該以一個中科院就說整個行政法人都有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有非常多的行政法人在運作。中科院的問題基本上也跟這個單位長期以來的一些文化以及所處理的事務有一些關聯性,並非所有的行政法人都是一樣的問題。

在規範層面上,我們有行政法人法,個別行政法人在成立的時候都會依照基本法以適合該法人所處理事務的性質訂立相關的規範,所以也不宜都用比附援引的方式來說A行政法人怎麼樣,B行政法人就膺諒要怎樣,我們還是要前瞻的來看,到底這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未來怎麼做。以下是我今天想討論的一些重點。

首先有關人才部分,稍後可能要請主任來回答一下。去年的新聞提到你們要設太空學苑,剛才也有人提到有些學程,像陽明、交大、清華、中央大學有開設學程,這兩年有五百多個學生去上這個課。太空中心未來升格後要成立太空學苑,究竟現在的規劃怎麼樣?已經開始執行了嗎?比如搭配陽明、交大要設太空系統工程學系,目前這些進展如何?科技部跟教育部討論的狀況怎麼樣?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大概分幾個面向,第一個,在比較偏基礎的太空系統方向,會由教育部協助在大學端成立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是碩博士班,這屬於比較長期基礎,應該今年會開始。

黃委員世杰:哪一所學校?

吳主任宗信:目前規劃是4所,不過詳細部分要再討論。

第二個,太空學苑已經開始,我進去以後大概去年8月已經開始,去年10月就成立,現在因為資源還沒有完全到位,以後甚至會規劃用VR、AR來做,這個對象是比較偏產業界,比較即戰力,就是如果某一個產業想要進去,我們可能開一系列的課程讓他們進來,包括設計認知這些。

黃委員世杰:OK,我想人才培育是重點,剛剛我們一直提到,我們急著要發展太空產業,當然是因應世界產業的潮流,不過我們現在學界培養的人才跟產業界其實有點落差,所以要依靠太空中心跟你們來介接,除了學校端趕快從基礎打起之外,現階段立刻就要訓練這些人才,其實我們有很好的製造技術,但是他們對於太空的瞭解不夠,所以就要靠將來這個太空中心趕快把資源投入來介接,這個很重要。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了解。

黃委員世杰:大家今天也一直在問,對於升格一事,從本來財團法人底下的一個中心升格到行政法人,政府可以挹注更多的資源進去。

有關航太任務,本席秀出的簡報是來自網路的整理資料,如果有錯誤請指正。我們現在只有完成探空任務,好像還沒有自行完成航太任務,包含載人以及其他任務。很多委員都很關心設立太空中心對產業鏈發展有所推進之外,對於我們的航太工程本身,譬如說剛剛劉世芳委員提到的,我們都是由別人進來提供這些通訊或是太空的服務,但是國家的國安狀況比較不一樣,對於我們在自己產業這一塊的發展,有沒有什麼中長期的規劃比較能夠跟這個法人結合?

吳主任宗信:黃委員簡報上所寫的,自行完成航太任務是我們未來短期內比較想要完成的,至於載人的部分,因為要投入的資源非常非常大……

黃委員世杰:我們也不認為那是我們發展的重點。

吳部長政忠:有關我們產業的部分,我剛才有講過,未來這個行業裡面,我們已經占有百分之三、四十……

黃委員世杰:是,我們有優勢的是這個。

吳部長政忠:至於說真正要去打那個東西,我們的技術和研發是有持續在做,但是可以打到多高,這個要做國際間的綜合考量。

黃委員世杰:對,當然我們也可以尋求跟國際間合作共同來做這個事情,但是相關的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國安方面的考慮、防弊等等,這個當然不是只有你們層級,但是你們提相關的規範裡面要預留一些空間來管理。

吳部長政忠:有。

黃委員世杰:最後我再講一下採購的問題,因為今天大家以中科院為例來講採購的問題。我覺得其實這是兩難,本來創設這個行政法人的制度,就是在人事跟採購上不宜由政府機關直接來做,本來就是有鬆綁來跟民間橋接的功能,如果一律要求用跟採購法一樣的規格去規定,有可能像鄭運鵬委員所講的一樣,反而產生另外一種不必要的弊端,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最後還是要依靠科技部去督導這個行政法人。依照你們業務的性質定出適合你們,而且可以維持採購公正性的相關規定,我覺得這是很關鍵的。剛才也有國民黨的委員提到,希望你們在協商之前至少要就相關的子法跟內部規章提出一個草案,讓大家對未來防弊的部分能夠放心,包含今天提到的各種問題,像在採購之外還有所謂的旋轉門、利益迴避等,因為這個部分很雜,目前我們的規範其實是不統一的,每一個行政法人都有自己的規定,我希望你們訂定適合你們的規定,然後充分的準備,這樣我們的立法才會比較順利。

吳部長政忠:瞭解。

黃委員世杰:我在這邊先向你們提出這個要求,希望你們能夠配合,這樣將來才會順利。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黃委員世杰: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1時56分)我在這邊想要跟部長討論一個問題,去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太空發展法,我相信今天我們審查這個草案,當然就是因為依照太空發展法必須來進行討論。我們知道這個部分其實承載了國人非常大的期望,因為我們希望在國家太空中心法人化之後,能夠讓臺灣未來的太空產業及相關設置條例等法制逐步地更加完善。

我們看到過去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常常發生一些爭議,在這個設置條例草案的第三條當中有規定,國家太空中心的業務範圍包含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等業務。我們從之前的狀況也可以知道,比如說民間的太空公司在臺東南田部落設置火箭發射場,以及去年底科技部在屏東旭海完成短期科研探空火箭場域的設置,這兩件事情在選址的時候都因為沒有充分的跟當地居民溝通或說明,以及落實原基法諮商同意權的行使,因此產生了很多爭議。我想請教部長,未來這個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和前置規劃是由國家太空中心來進行,那要如何就取得用地、環境影響評估?還有要如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定的踐行諮商同意權?你們未來會有哪些相關的政策和配套來進行這樣的程序及這方面的溝通?我們希望在選址上能夠在前期就做好,而不是在選定之後才造成衝突。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謝謝委員的提醒,關於我們的短期科研火箭,因為以前臺灣從來都沒有做過,所以我們的確在過去一兩年也學了很多經驗,我們有跟當地的居民溝通,最後就是圓滿的通過了!那是一個小的短期科研火箭場域。至於未來這個比較大的場域,事實上,不管是科技部和我們的太空中心,也都在跟當地的居民協調當中,目前也在看哪邊合適,因為第一個就是場址必須要合適,臺灣適合發射的地方一定是在東部,而且要比較靠南邊、比較靠近赤道的地方。對於幾個地點,事實上我們太空中心都有在規劃,正在研議當中。

王委員婉諭:我想要請教部長,剛剛也有提到,雖然有些狀況在溝通之後能夠順利落幕,但是我們希望能夠從開始選址就讓大家清楚知道,跟大家公開說明,也應該要有所依循,比如說怎麼樣選址、對環境是否會帶來影響,還有對原民基本權利的影響是怎麼樣,你們對這些是不是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和評估基準?就是有點像SOP或作業流程這種方式,而且要能夠逐步到位,而不是在發生爭議之後再來解決。

吳部長政忠:瞭解。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去年在通過太空發展法之後有4個子法,這是其中一個子法,我請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國樑:跟委員報告,實際上我們有一個子法,就是選址的回饋辦法,我們的計畫、選址等所有作業流程都規定在這個辦法裡面。第二,跟原民相關的協商及跟在地民眾的協商也都有規定在這裡面,所以這些程序都在這個辦法裡面。

王委員婉諭:所以都會在這個子法裡面有相應的規範,我瞭解了。另外,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未來國家太空中心的業務也包含了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因為我們對這個產業其實是有期待的,所以才會採行政法人化這樣的作法以及相關法規的配套。當然在人才培育的部分,我覺得普通來說,國人對於太空科技或是太空科普的瞭解其實還不太充足,甚至是非常陌生,雖然非常好奇,但是可能有一些陌生。過去科技部做科普的部分,其實做得非常好,也有非常多的管道,包括節目等等都有持續在推動或是辦很多的活動來進行,所以我們想請教的是,科技知識的普及以及人才的培力,我覺得在產業發展上是很重要的一環,未來在面對這個部分時,我們如何能夠來補足這個部分,以及我們會怎麼樣來做一些規劃和配套的措施?

吳部長政忠:的確過去大家對太空的瞭解好像很遙遠……

王委員婉諭:是,感覺非常的深奧,但其實它也有科普的部分。

吳部長政忠:最近像是SpaceX已經可以把一般人送到太空,所以我想有關太空的一些普及動作,我們會儘量來做。事實上現在我們科技部的Kiss Science或科普列車,還有太空中心本身也在辦,以後我們會把它連結起來,不只是太空中心辦科普,我們科技部的一些科技……

王委員婉諭:科技推廣的部分。

吳部長政忠:科普動作,這個也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項目。

王委員婉諭:但是想請教一下,因為除了科技部本身,國家太空中心也有這樣的職責,那未來怎樣做配合以及如何來劃分由誰來主導什麼樣的活動,我覺得這可能也是必須要思考的。

吳部長政忠:瞭解,如果是太空專業的話,太空中心會來主導,但是因為科技部的科普是各個領域都有……

王委員婉諭:是,全面向比較廣泛的部分。

吳部長政忠:科技部現在的科普其實也不只是科技部,我已經請其他部會一起來協調,所以我們的科普列車跟Kiss Science,不同部會的實驗室都有機會開放給一般的老百姓。

王委員婉諭:我認為針對太空科學普及的部分,可能也需要太空中心這邊來更加著力,因為這部分過去可能是大部分民眾覺得相對遙遠或是相對深奧的地方,其實已經發展的非常前進的情況下,應該要讓大家對於這樣的認知更加地普及,我覺得才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王委員婉諭: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12時2分)吳部長好,因為去年我們太空發展法通過,所以我們今天在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的草案,我想這是一連貫的。我記得在今年1月份的時候,您在科技部新春記者會當中有特別宣布說今年是我們太空產業發展元年,我想對於有關心臺灣太空產業或高科技發展的人都覺得很興奮,因為你在當中也特別提到要結合業界去投入衛星的研製,在未來10年預計要發射的人造衛星顆數至少是第三期太空科技發展計畫的兩倍,那我們算起來一年大概至少要發射20顆……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不是一年。

鄭委員正鈐:是幾年?

吳部長政忠:我們的太空三期10年是10顆,原來的太空三期。

鄭委員正鈐:對,10年10顆,一年1顆嘛!

吳部長政忠:但因為最近的低軌通信衛星,就是Elon Musk的星鏈計畫,事實上也給了我們低軌通訊衛星的想法,所以我們在去年就開始B5G衛星的研製,因為需要一些額外的科技預算,所以我當初是說如果要低軌通信衛星,現在是兩顆……

鄭委員正鈐:是一年發射兩顆,還是現有兩顆?

吳部長政忠:現在在研製兩顆。

鄭委員正鈐:OK。

吳部長政忠:我們希望把它擴大到至少10顆,所以就變成20顆,是10年。

鄭委員正鈐:10年20顆?從原本的10年10顆,變成10年20顆?

吳部長政忠:對。

鄭委員正鈐:OK,那就等於是整個量要變成一倍,多一倍嘛!那我想請教一下部長,發射量能要提高其實是件好事,因為你剛剛也提到Starlink的星鏈計畫,這個等一下我在第二部分的時候再跟您就教一下。我想請問的是,我們從1999年到現在總共發射了多少顆衛星?

吳部長政忠:我請主任來回答。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總共有15顆。

鄭委員正鈐:那到目前為止有多少顆現在還在運作?

吳主任宗信:總共有7顆,一顆福衛五號是拍照,另外6顆是福衛七號,臺美合作的氣象衛星。

鄭委員正鈐:OK,所以現在總共只有6顆還在運作?

吳主任宗信:7顆。

鄭委員正鈐:那這7顆運作的時候,我們現在預計接下來的10年要發射20顆的衛星,我想在量能要提高的時候,我們很多資源也必須要配套跟著進去……

吳主任宗信:對,人時地物。

鄭委員正鈐:那我是在想說,因為科技部這邊除了科技研發之外,現在你特別講到了衛星發射的部分,我們在這次的烏俄戰爭當中也看到了一個情況,就是在俄國入侵烏克蘭之後,他們的通訊設備很快地被摧毀一部分,並沒有完全摧毀,因為他們也留了一部分,可能俄軍自己也需要用到當地的一些通訊設備,可是因為整個通訊基礎設施被破壞,所以烏克蘭的數位部長也有求助,因此馬斯克就出手了,一個民間的企業出手。我想請教一下,在整個星鏈計畫這個部分,他講到低軌的通訊衛星,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臺灣也想要發展B5G低軌衛星的部分,在這個部分目前臺灣有哪些優勢?政府要怎麼樣從政策面來大幅度的支持臺灣低軌衛星的系統,整個把它建置完成,有沒有一個具體的計畫?

吳部長政忠:我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低軌通信衛星是我們最近一些計畫的源頭,也就是說,其實 Starlink裡面低軌通訊衛星的很多地面設備,是跟臺灣採購的,至於後面的商業應用,我們還沒有介入,臺灣如果我們自己有能力去設計一顆低軌的通訊衛星,我們會把原來賣零組件的方式變成賣系統,也就是整個衛星,那個價值會增加很多,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說我們的太空中心,除了B5G的那兩顆以外,我們要多做幾顆,然後把民間的廠商一起拉進來大家合作,這個是目前正在運作的部分。

鄭委員正鈐:因為整個低軌衛星在這一次的俄烏戰爭當中,我們看到它真正的重要性,在這次的戰爭當中,很多人也在講說「今日烏克蘭,明天臺灣」,不管他的類比是不是非常嚴謹,可是至少意味著臺灣也有可能在戰火當中,很多的通訊設備可能也會遭受破壞,所以我們要怎麼樣在戰火當中的時候,能夠持續維持一定的通訊能量,避免在整個資訊戰當中馬上就被打趴,我想這個部分非常的重要,所以在整個太空基本法之後,我們在整個國家太空中心設置的過程當中,本席其實非常希望能夠透過政府的力量很快速地把臺灣的低軌衛星發展起來,讓我們真正能夠在整個通訊當中取得另外一個可能的系統,避免在戰爭時被破壞掉之後,造成人心的惶恐不安,對於這個部分,科技部會不會有一些很具體的作法?

吳部長政忠:這個就不只是科技部,其實是在國防部,事實上委員講的完全正確,臺灣的海纜如果被斷掉以後,唯一的方式就是從天空下來,Starlink是一個,還有其他的衛星,包括高軌跟中軌、低軌,事實上我們未來的太空中心也會跟國際相關的一些廠商做橫向連結,事實上這個是整個系統,不會只靠一個公司。

鄭委員正鈐:這個部分本席特別關心,尤其竹科是我的選區,所以我們非常關心這個部分,也關心整個臺灣如果在戰火當中的時候,如何確保整個通訊的品質,我希望科技部在這個過程當中能夠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吳部長政忠:可以。

鄭委員正鈐:我知道這不是科技部一個部能夠去完成的,可是我希望我們的政府其實是有一套完整的設施,至少對於怎麼樣確保戰時的通訊品質,我希望能有一個更具體的想法跟作法,我希望部長之後再到我們辦公室來跟我做說明,就是目前國家對這個部分的計畫,然後我們要如何去推、去建置,然後引進民間的力量一起來完成,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這個通訊韌性,我可以就我們這邊有的,因為整體不是我這邊在規劃,但一些相關的現況可以跟委員來報告。

鄭委員正鈐:好,謝謝部長,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楊委員瓊瓔、羅委員美玲、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椒華、王委員美惠、張委員其祿、莊委員競程、蔡委員易餘、張委員育美、邱委員顯智、蘇委員巧慧、陳委員以信及洪孟楷委員均不在場。

接下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10分)吳部長辛苦了,國家太空中心將由財團法人改制為行政法人,有時候既期待也會怕受傷害,到底是國家太空中心會再顯現更好的境界,還是妖魔會顯現?我會用這種比喻,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103年改制的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媒體當時也直接下標,叫做近親繁殖,這個報導部長應該有印象?

主席: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有,有聽說。

劉委員建國:那這問題會不會一樣發生在我們的太空中心?

吳部長政忠:不會,應該不會,這個我也是要嚴格來監督。

劉委員建國:當然屬性是不同啦!我能夠理解,不過要進到這個中心也不是等閒之就可以進去,但是會不會有所謂在學術圈裡面有老師幫老師、老師帶學生,然後就好像某某學校這樣的一個系統性在這裡面,會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吳部長政忠:公平性一定是要維持,因為臺灣有太空相關的學校其實不多,清大、交大、中大、淡江及成大,其實不多。

劉委員建國:到時候會不會都是成大的?還是都是交代的?

吳部長政忠:這就好像你到政府來,你必須要公平,因為我們很多專家都在學校,那學校來的話,公平性就是要維持,我們科技部會來監督。

劉委員建國:OK,部長如果有注意到這件事情就好,我是特別提醒不要有這種情況發生。

吳部長政忠:瞭解。

劉委員建國:另外,行政院在核定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計畫,為期10年,就是108到117年,總共投入251億元,沒有錯嘛?

吳部長政忠:規劃。

劉委員建國:這個是規劃?

吳部長政忠:251億元是分一年一年來編列。

劉委員建國:是,就是到117年,總共10年?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這就代表執政黨對這件事情非常重視,應該是這樣講,這應該比以往的預算都要高一點吧?

吳部長政忠:我跟委員報告,251億元的第三期應該是2019那個時候出來的,我們過去30年的太空發展都是發射一顆、兩顆上去,並沒有產業,最近Elon Musk的星鏈計畫出來以後,他變成是一個商業的行為,我們也發現臺灣的產業會占一定的比例,所以我們的太空三期會再做一些適度的修正,現在正在研議當中。

劉委員建國:所以部長回應我的是這個三期跟以往的一、二期不太一樣,可以導入產業或連結產業……

吳部長政忠:不是,不好意思,就是三期當時在計畫的時候,產業還沒有出現,產業是一直到Elon Musk做出來以後才有,所以我們最近也在研議,就是產業進來以後,看三期還有什麼可以再附加上去的,讓臺灣的產業可以跑得更快。

劉委員建國:OK,因為有時候可能是一個任務分成一、二、三期,有時候一、二、三期的任務又有不一樣的階段要去處理……

吳部長政忠:瞭解,要滾動修正。

劉委員建國:那251億元應該比一、二期更多?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那比例有調到多高?

吳部長政忠:因為那個時候幣值也不太一樣,我記得是一百多億元,然後第二期是10年……

主席:請國實院太空中心吳主任說明。

吳主任宗信:第一期九十幾億元,第二期一百六十幾億元。

劉委員建國:就是一、二期加起來剛好是第三期的總費用。

吳部長政忠:對。

吳主任宗信:以前是16年,現在是10年,所以每一年會多。

劉委員建國:就是多更多了。

吳部長政忠:因為要做衛星,第三期已經比第一、二期進步很多了,剛開始我們是做照相跟氣象,第三期則是有夜晚也可以看見的合成孔徑雷達,所以技術也提升了,我們現在應付未來的產業,事實上會再更加碼進去。

劉委員建國:臺灣應該是要比別人更快啦!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技術也要比別人更先進,當然國家也是要大力支持,且支持不是用嘴講的,而是要在預算面顯示出來。

吳部長政忠:是。

劉委員建國:烏俄戰爭我想大家都很關心,開始時俄羅斯是說要發動閃電戰,兩三天就要解決掉,總統也要拔掉,結果打到現在已經22天了,其實這有很多因素,我想跟科技部或太空中心也有一定的關係,馬斯克的星鏈計畫有協助,透過低軌衛星群,只要地面有衛星天線,就能獲得跟一般家用光纖網路相近的網路速度,這個對於他們的幫助很大,所以他們在第一時間能發布很多漂亮的訊息或是假訊息的澄清,甚至是特定指令都能順利傳到國民的手中,對外的媒體也都能很清楚。在防衛戰爭中,我們可以看出其重要性,我想臺灣未來應該也是要做這些事情,因此我們也需要有發射火箭的基地,我的資料顯示我們為了這件事也弄了很久,溝通也花了很久,但都是臨時的而已,那我們未來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正式的才對?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那這個正式的是不是有開始籌備、選址、規劃?這些都開始進行了,還是已經進行到一個階段了?

吳部長政忠:短期科研或是大學發射火箭的部分已經完備法制了,在旭海那邊可以發射,但是大型永久的部分,目前太空中心正在選址。

劉委員建國:所以正在選址當中?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因為需要評估,還需要跟在地居民溝通,要看哪個地點的條件比較好,臺灣能選的地點其實不多,一定在東邊,一定會靠近南部,位置差不多會在屏東跟臺東那邊。部長是否有預計多久會選址完成,然後趕快施工?

吳部長政忠:我請主任來說明。

吳主任宗信:選址是比較難,但是蓋發射場的建築不多,發射場可能半年到一年就可以弄好。

劉委員建國:那選址……

吳主任宗信:選址比較要跟居民溝通,創造雙贏,帶來觀光什麼這些,反而這一段要比較花心思。

劉委員建國:你們有預估什麼時候可以……

吳主任宗信:24、25那邊。

劉委員建國:什麼?

吳主任宗信:2024年跟2025年。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24天或25天,那我會很開心,2024年或2025年就對了?

吳主任宗信:對。

吳部長政忠:不是24天啦!

劉委員建國:烏俄戰爭現在打到22天了,結果你敢回答24、25天,我嚇了一跳,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太空」了,所以還要兩三年的時間,但是這個地點要設置的話,需要做環評嗎?

吳部長政忠:要。

劉委員建國:那你24或25年選址完成以後,還要做環評……

吳部長政忠:不是。

吳主任宗信:是完成。

吳部長政忠:我們太空發展法在設的時候有一些相關的規定,不是……

劉委員建國:不適用於……

吳部長政忠:那種環評。

劉委員建國:OK,那就少一點煩惱。部長,現在要從財團法人改為行政法人,在有錢、有權的情形下,辦事的效率應該會往上提升對嗎?

吳部長政忠:是。

劉委員建國:所以這個選址是不是會確定在2024年或2025就能完成,同時可以在同一時間規劃或設計?

吳部長政忠:我們會全力儘速來達成,但是因為現在太空中心只有兩百多個人,可是任務有很多,因此不趕快通過的話,如果沒人,就算有錢也辦法,所以要拜託行政法人能趕快通過,人多一點的話……

劉委員建國: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在處理一些法案的時候,某個程度也是很「太空」,有些重要的、必要的,有時候也不一定跟的上,但也不要說讓你通過以後,你還搞了好幾年……

吳部長政忠:我們會全力來……

劉委員建國:如果火箭發射基地上不了太空,那我們大家就「空空」了。

吳部長政忠:我們這位火箭阿伯衝勁很足夠。

劉委員建國:他叫火箭阿伯?

吳部長政忠:對。

劉委員建國:阿伯你好。

吳部長政忠:他有在五月天的一支MV裡……

劉委員建國:好啦!叫阿伯的速度可能要慢一點,叫火箭帥哥啦!給大家鼓勵啦!謝謝。

吳部長政忠:謝謝。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委員及本聯席會委員。陳明文委員、陳以信委員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部長,本席今天要提出的是太空中心定位,或者說是太空中心位階的討論。

部長,早在太空發展法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就有很多委員,對於科技部把太空中心設置在財團法人國家實踐研究院轄下,就感到非常不解,甚至有反對的聲音,認為應該把太空發展中心的位階提高,但是科技部卻相當堅持,而未接受。

部長,科技部一直堅持把太空中心設置在財團法人國家實踐研究院轄下真的讓人不解;我們從這個中心的設置草案內容,可觀察到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草案開宗明義,中心要肩負國家太空計畫之研擬和執行、太空科技研發與技術移轉、促進太空產業發展,肩負國家整個太空使命,卻賦予它一個類四級機關的地位,是不是足以擔當得起如此重責大任?將來能否有足夠的力量在涉及其它單位相關事項時,進行溝通協調?甚至是拍板定案的權責?

二、本條例的法定名稱非常清楚,是「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屬於國家級的機構,卻是一個準四級的單位,這樣的層級定位,與國家賦予它的使命以及社會對它的期待,顯不相當。

三、國家實踐研究院是一個財團法人,而國家太空中心是行政法人,行政法人隸屬於財團法人轄下,不論從行政學或政治學的角度來看,都缺少可以說服人的邏輯,在目前整個政府體制內,應該也是查無前例;它的合理性和適當性,都值得再探討。

四、縱觀草案對中心關於人事、財務,甚至是業務監督;監督機關為科技部,經費主要是由政府核撥及捐補助,董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均由科技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其間完全看不到財團法人國家實踐研究院的角色是什麼?又能發揮什麼樣的功能?

部長,本席認為對於上面這些問題,科技部有責任要講清楚,說明白;要對這個中心的功能有周詳的擘劃,千萬不要千辛萬苦設置了這個準行政機關,最後卻淪為軟腳蝦,或只是給人民看的一個看板!

委員陳以信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有鑑於科技部為了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促進太空產業發展,成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依政院版「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該太空中心之董事、監事及理事長均由科技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與《行政法人法》規定董(理)事、監事由監督機關聘任之規定相悖,其原因也未於立法理由中敘明,容有疑義,為避免監督機關的人事遴選權遭架空,爰向科技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行政法人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三條規定:「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行政法人法》作為行政法人之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制定行政法人應恪守《行政法人法》之規定內容。

二、《行政法人法》於行政法人之董監事、董(理)事長、人數限制及性別保障皆有規定,有關董監事、董(理)事長的任命程序,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項規定:「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第9條規定:「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三、惟《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董事、監事及董事長均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與《行政法人法》規定相悖,意義不明,亦未於立法理由中加以澄明,草案之設計於執行上恐使監督機關的遴選權遭架空,更令《行政法人法》的原則性規範淪為具文。

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太空科研與太空產業為我國極力發展之項目,為完善相關太空法制作業,確保我國太空發展之穩定,爰特向科技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太空發展法》於110年三讀,並於111年正式上路。科技部亦頒布「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及「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四子法,完善發展太空之發射場域相關規範。

二、依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之規定,國家太空中心應辦理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業務。

三、鑑於先前因太空發展法制不足之情形,因而有火箭發射遭地方居民反對之情形,如今相關法制、程序面業已完備,科技部未來推動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時,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深化與當地居民溝通。

四、綜上,科技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畫相關推動時程」之書面報告。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案。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案。

(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

1.今天審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太空中心將設立成為行政法人,剛好同為行政法人的中山科學研究院,在今年一月審查預算時被揪出許多弊端,因此今天會以中科院的案例,提醒太空中心,未來一定要避免重複中科院犯的錯誤,希望太空中心要記住這個前車之鑑,要堵住制度上的疏漏。

因為根據媒體的報導,中科院有三大重大人事弊端,包括潛藏現職員工利益衝突、人才遴選任用公信力不足,以及欠缺離職員工旋轉門機制等。

舉例來說,從2014年至2020年,中科院36家得標廠商的董監事,與中科院35名現職員工互為配偶或是屬一等親親屬,其中3人擔任主管、審核及採購等重要職務,利益衝突可能性極高。進一步分析這些員工的進用情形,高達26人是中科院7年前轉為行政法人後才獲聘用,顯見轉型行政法人後,出現較多得標廠商的利害關係人,利益衝突也就在此出現大破口。

更引人非議的是,分食中科院標案的廠商中,很多人是中科院現職人員的配偶或親屬,毫不避嫌,現在即將進行的2,400億元《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利益更加龐大,不免讓人質疑這龐大的軍火採購大餅是否會圖利自己人?

第二項人事弊端是人才遴選任用公信力不足,中科院全院共計657組家戶組合,有1,372人互為配偶或為二親等以內的關係,約占2020年底1萬1,542名現職員工的11.89%,其中101組的家戶組合,至少有一位成員擔任主管職務,難免讓人有利用權勢挾帶自己人占缺之嫌,也就是說中科院已經成為近親繁殖的機關。

第三項人事問題是欠缺離職員工旋轉門機制,依照《民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均針對經理人或董事身分人員,訂有競業禁止規定,公務人員也有旋轉門條款,就連一般民間企業也多與員工訂立類似條款,以防止員工離職一定時間內至相關行業任職,利用職務所得資訊、技術或人脈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導致原雇主利益受損。但中科院就是沒有旋轉門條款,衍生出「今天退休、明天承包」的狀況,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留下這個漏洞,讓人徇私牟利?

此外,今年2月,中科院飛彈零組件採購爆發弊案,廠商以百倍價差中國劣品充數,牟利近億,所以假若太空中心採購需求有機敏性,當然就按照程序辦理,只不過內控機制一定要做好,不要等到外界看不下去,去檢舉才發現事情大條,但假若採購沒有機敏性,是不是就按照政府採購的機制辦理?另外,科技部也不要因為有太空中心這個行政法人,就把不想做的採購,委託給太空中心辦理,讓人詬病,部長,這些可以做得到嗎?

所以,要提醒同樣是行政法人的國立太空中心,要想辦法以法規與制度來避免再犯這些錯誤,請問科技部部長及太空中心主任,對如何防弊有何看法?

2.再來,草案第三條講到太空中心的業務範圍,其中一項是「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那要如何強化年輕人對太空的認識?如何培育太空人才,是否有具體規劃?聽說太空中心成立「太空學苑」,主要目的是甚麼?

國家太空中心副主任余憲政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為了強化年輕人對太空的認識,將會爭取增設國內第一間太空博物館,希望能蓋在國家級的火箭發射場旁,讓「觀看火箭發射」成為年輕人的成年禮,這是不錯的點子,那現在進度如何?還要多久時間可以看到太空博物館?

再者,正式培育太空人才方面有那些進展?中央大學去年開始增設太空科學與工程學系,在系統工程部分,太空中心有跟陽明交通大學初步交涉,是否已經確定設立計畫?臺北科技大學、國防大學也很有興趣,有接觸嗎?狀況如何?

高階的碩博士人才培育,是由誰主導?是教育部跟大學主導嗎?太空中心在這部分扮演甚麼角色?能夠到太空中心實作嗎?太空人才培育必須與國際接軌,我們有任何送出國培育的計劃嗎?

再來,要如何讓太空產業得到即戰力?聽說太空中心有開設低軌通訊衛星、輻射方面的課程,未來可能規劃環境測試課程,那直接跟太空中心報名嗎?這些課程上完後,參與者可以拿到認證嗎?薪資會比沒認證者高多少?

3.太空中心在過去30年間大部分是在做研究,沒有涉及產業。但未來國家太空中心要做的事情,不只是科學研究,還有產業政策研擬與建議,以及要去統理發射場域、太空載具管理等相關行政,它未來的任務會跟現在很不一樣,國家太空中心要如何做好這些業務?有信心做好嗎?有信心的理由甚麼?

未來是否比照美國NASA更名「國家太空總署」,以吸引更多人才投入?目前太空中心正式員工約230人,加上特約等外部工作者約280人,未來希望編制多少人?這些人力將如何分配任務?還有目前太空中心一年預算不到30億元,以南韓為例,該國太空中心一年預算160億元,是台灣的5倍以上,且未來10年將投入5000億元發展太空計畫,那我們的太空中心112年的預算希望是多少?預期能達成哪些目標?

還有國家太空中心的強項,就是有整體測試的設備與經驗,像是震動、抗輻射等,也有操控衛星的中心。這些零組件項目,台灣很多本來就默默在做了,只要把產品經過抗輻射、震動測試,就能變成有千百倍以上的價值。那檢測中心如何擴大??會獨立出去成立新創公司嗎?未來如何讓廠商參與檢測中心?

本席認為未來太空中心的重要任務為建立台灣太空產業、提升太空技術能量、完備太空基礎設施與培育多元太空人才,讓台灣能在太空科技、太空產業與新世代衛星領域中,成為國際上不可忽視的國家之一,所以大家都會支持,但希望太空中心也要好好表現,才能不愧國人的支持。

主席:剛剛有跟在場委員討論過,現在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的廢止案,這樣下午有一些部會人員就可以先離開。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案。

主席:由於廢止案不涉及條文之修正,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同意廢止?應該都沒有意見,所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就予以廢止,以上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案。

主席:同樣由於不涉及條文的修正,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同意廢止?好,都同意,那麼我們就予以廢止。以上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在場有鄭運鵬委員及劉建國委員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先休息,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討論事項第一案。等一下宣讀條文的時間大概1個小時左右,所以各位委員可能2時30分再過來開會就可以了。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2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名稱: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一條 為探究太空科學,提升國家太空科技,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依據太空發展法第四條之意旨,特設國家太空發展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與人才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受託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八、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選址、籌設規劃、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八、其他依本法或相關法規所定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

二、太空科學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

三、太空科技之研發與技術移轉、加值應用,及相關研究設施之建置。

四、國家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研發、製造、發射、回收、追蹤管理及運用等相關業務。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籌設規劃及管理營運等相關業務。

六、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之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七、協助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含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市場拓展與國際合作、智慧財產權之輔導、太空新創事業之扶助等。

八、培育太空發展相關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九、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與交流,相關國際組織之參與。

十、進行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規所定事項。

本院執行前項第九款事項,如涉及簽署備忘錄、協議等,需經監督機關之同意。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籌設、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八、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及產業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受託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七、發射載具發射過程及發射後之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

八、發射場域所在地區之補償金、回饋金之計算、核定與撥付。

九、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十、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選址、籌設規劃、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

八、其他依本法或相關法規所定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及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選址、籌設規劃、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八、其他依本法或相關法規所定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受託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

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六、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七、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八、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太空相關產業經驗之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具法律、財務、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且各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涉及太空科技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涉及太空科技相關領域之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亦同。監事資格如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涉及太空科技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九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院長之任免。

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

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

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主任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董事、監事成員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主任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成員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第一項所定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董事、監事成員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定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定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五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本院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亦同。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亦同。董事長異動時,主任隨同改聘。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異動時,院長隨同改聘。

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亦同。董事長異動時,主任隨同改聘。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亦同。董事長異動時,主任隨同改聘。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國家太空計畫執行狀況,及國內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得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處理。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由審計機關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處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處理。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檢查。

四、業務績效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檢查。

四、業務績效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檢查。

四、業務績效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檢查。

四、業務績效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並且,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

三、本中心經費核撥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並且,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

三、本中心經費核撥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並且,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

三、本中心經費核撥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於網路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四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院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院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四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或價購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四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四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修正動議:

主席:所有條文都已經宣讀完畢,現在要進行大體討論,請問各位是不是同意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

現在開始逐條討論。首先處理名稱,請問各位委員對於名稱有沒有什麼意見?請大家參閱對照表。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針對第一章章名,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針對第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關於第二條,因為我們再來……

主席:現在是針對第一條。

林委員宜瑾:不好意思。

主席:針對第一條,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針對第二條,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針對第二條,院版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其實目前已經三讀通過科技部未來要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以本席提出一項修正動議,將第二條改成「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主席: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關於第二條,本席呼應林宜瑾委員的看法,既然已經要改制,所以現在就應該寫上正確的名稱,進行相對應的調整。

吳部長政忠:可以。

主席:既然部長也沒有意見,那我們就直接加以調整,這部分就改為「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發展委員會……

林委員宜瑾:應該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主席:好,沒有「發展」兩個字,那就是改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這部分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文字部分請準備書面,讓主席台這邊好作業,謝謝。

針對第三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這部分有一項修正動議,請大家一併參閱。

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秀寳:院版第三條是在規範整個太空中心的業務範圍,就太空中心的業務而言,目前主要的規劃是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計畫與科學計畫、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與應用、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等,總共有八個類別。其中第四款「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的部分,我們把文字限縮在「國際太空法」這五個字會不會太限縮了?像發射我國研發的衛星,現在主要是委託其他國家代為發射,發射地點是在國外,這部分涉及國際事務,自然與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所規範的範疇有關,以這兩個相對的概念來講,國際太空法是比較大的範圍,我相信太空中心會就整個太空事務相關的法規及規範進行研究,但是如果我們在這直接只寫「國際太空法」,會不會太限縮了一點?如果把它調整成「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不知這樣適不適當?是不是大家可以討論一下?畢竟「國際太空法」只是把它訂在那邊的一個範圍而已,如果把它調整為「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這樣是不是比較好?

吳部長政忠:這樣可以,謝謝。

陳委員秀寳:謝謝。

主席:請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關於第四款「推動太空產業發展」,建議在前面加上「協助」,事實上,整體的推動還是要請經濟部來……

主席:你現在講的是院版還是……

吳部長政忠:就是委員的……

主席:是修正動議1嗎?

吳部長政忠:對,是修正動議1。

主席:好,你要按照修正動議1是嗎?你們要以哪個版本為依據進行修改都要講清楚。

吳部長政忠:好,那就按照陳委員的版本就可以了。

主席:陳委員沒有版本啊!陳委員的修正動議還沒有提出來是不是?

陳委員秀寳:加「協助」兩個字。

吳部長政忠:是的。

主席:你們講的是不同的東西,陳委員是用院版來講的,他是針對太空法制研究的部分提出文字修正的建議。陳委員,你可能要提供文字版本印給大家,這樣我們才會知道你在說什麼。

在此向剛剛到場的各位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經逐條討論到第三條,請各位委員參閱各委員版本對照表及修正動議1,麻煩議事人員趕快發給大家。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我今天早上有提到一點,部長和中心主任都說可以支持,也就是要在宗旨上增加民間一起參與太空中心的部分,文字我已經提供給科技部,請你們找一下好嗎?

吳部長政忠:是哪一條?

范委員雲:第七條。

吳部長政忠:這還沒有討論到。

主席:現在逐條討論進行到第三條。

范委員雲:沒有關係,那我先預告一下,因為待會兒我有事情,可能沒有辦法在場,那是不是林宜瑾委員可以幫我講一下?謝謝。

主席:針對第三條,除了剛剛陳秀寳委員的建議之外,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這部分要麻煩陳委員提供書面,大家如果有修正動議也請趕快提出來。

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先就修正動議1以及陳秀寳委員剛剛所講的部分回覆一下參採的可能性?

吳部長政忠:我請司長來說明。

陳司長國樑:關於修正動議第1案,第四款是不是可以加上「協助」兩個字?

主席:所以你們同意要加第四款就對了?也就是同意要加修正動議1所提的第四款?

陳司長國樑:對,但是第四款的文字可不可以加上「協助」兩個字?

主席:好,我看大家應該沒有意見。那其他的部分呢?

陳司長國樑:其他部分建議依照院版。

主席:所以就是加一款?

黃委員國書:院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受託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受託的意思就是我們不主動研究,而是人家來委託我們,我們才進行研究,是這樣的意思吧!請問我們自己沒有主動進行國際太空法制研究的相關業務嗎?是這個意思嗎?

吳部長政忠:關於它本來的意思,所謂「受託」就比如科技部或新的國科會……

黃委員國書:我覺得我們不需要寫「受託」那兩個字,根本不需要嘛!

吳部長政忠:可以。

黃委員國書:究竟你們寫「受託」是什麼意思?如果沒有人來委託,那你們不就沒有這項業務了?這樣真的很奇怪。

吳部長政忠:了解。

黃委員國書:如果不寫這兩個字,人家來委託你們,你們也可以做啊!

吳部長政忠:了解,可以。

黃委員國書:你列了這個項目,如果都沒有人來委託也沒有關係啊!「受託」兩個字在法律條文當中會對相關職掌……

吳部長政忠:是比較被動,我了解。

黃委員國書:沒有人這樣寫的啦!

吳部長政忠:好的,那就把它刪掉。

黃委員國書:「受託」兩個字拿掉,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好。

主席:看起來這和修正動議1的第五款是一樣的,這部分依照修正動議1的第四款和第五款加以修正,就是第四款加上「協助」,第五款把「受託」兩個字拿掉,也就是原本院版的第四款。

第八款呢?

范委員雲:本席這邊還有一個第七款,原本院版後面的文字是「及教育」,本席的版本就是「及教育」後面加上「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剛剛部長與中心主任都表達可以接受,部長這邊是不是可以直接處理?謝謝。

吳部長政忠:同意,我們再加上去。

主席:各位委員,你們自己加的文字請一定要提供書面,不然我們這邊紀錄時會很難處理,或者你可以說是不是依照自己的版本……

范委員雲:本席再說一次,在「教育」後面加上「與推動民間參與太空發展」,本席的版本上有寫,而且對照表也有,加上這幾個字而已。

主席:請科技部負責把這一條完整寫下來。

吳部長政忠:好。

主席:剛才你們接受委員建議修改出來的文字,請提供書面文字到主席台,我們最後再確認一次,好不好?

吳部長政忠:謝謝,可以。

主席:這條除了剛剛各位委員提出的意見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請科技部整理文字,按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黃委員國書:第五條提到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這是一定要的,至於這個組織章程要怎麼訂,有沒有涉及國安的部分或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的部分,你們要放進這個章程嗎?早上本席講的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因為太空中心不同於其他行政法人機構,國家太空中心必須要有更嚴謹的國安及資安相關防制機制,所以本席要提醒你們,第五條應該要有這些研擬。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我們之前審查太空發展法的過程中,包括上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許多委員都特別提醒科技部,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資訊處理應該要特別謹慎,尤其在太空發展法中有許多相關的動作、行為或是在活動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很多機密的資料,所以如同剛才黃國書委員所說的,我們在第五條針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的規章是要求由監督機關核定。當然我們也看到今天前瞻司的意思是這一條只是針對一般性的內部規章訂定,他也舉了一個例子,科技部其他行政法人像是災防中心的設置也是這樣寫,但我們還是要強調,未來在太空發展領域所涉及的國家機密,可能是災防中心領域涉及到的規模完全無法比擬,所以本席還是建議涉及國家機密保護的規章及未來規章的修正要交由監督機關核定,這樣做是比較恰當的,謝謝。

主席:部長要先說明嗎?

吳部長政忠:謝謝黃委員與高委員的提醒,的確是很重要,我們就遵照辦理,採納民眾黨黨團的文字。

黃委員國書:你們有提修正動議嗎?

高委員虹安:本席有提啊!

主席:還是黃國書委員要提一個修正動議一起通過?

黃委員國書:沒關係、沒關係,本席看高虹安委員的。

主席:你們比對過了,只有那句話與你們不一樣?

吳部長政忠:對。

主席:第五條就按照民眾黨團的提案通過。

黃委員國書:好,可以啦!

主席:處理第二章章名。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處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條,有兩個修正動議及對照表,請大家參閱。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意見?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第六條的部分牽涉到董事會的組成,總共列了三類,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太空領域的學者、專家以及民間的部分。在我們與部長討論過之後,本席原本是提三分之一,但現在本席並不堅持,還是維持原來的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後面要加上「且各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我們不希望各類訂了之後卻在聘請上有空項,還是要顧全到其完整性,所以要加上各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第六條牽涉到董事會的部分,因為在六大重點產業中,太空發展算是國防與戰略,剛才從委員針對前幾條的討論中可以發現到兩點,第一,它可能與國防高度機密敏感的事項有關。第二,如果從第三條訂定的業務範圍來看,剛才在討論第四款時,原本第四款是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產業當然是民間的,大家特別同意加上「協助」兩個字,所以這個中心還是要協助民間發展,並不是這個中心是以民間為主。因此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2案提出第六條第一款的董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不要最後變成由民間主導,但是以後如果發展到一個規模,開始由民間主導太空產業的發展,等到那個時候要修再來修。但是一開始將它行政法人化,政府機關還是至少要占二分之一,可能會有國防部的、太空中心的或其他的加進來,在此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我們所提的修正動議,以上。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其實本席也同意鄭運鵬委員的意見,在院版條文中有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不超過二分之一,災防中心是不超過三分之一,當然我們是希望訂定民間代表能夠多過政府代表的原則,廣納社會的菁英人才,我們當然是認同這個方向。但是與太空相關的科系在民間到底有多少人才,我們也要考量到這一點,也就是說,目前設置與太空相關的科系大概有5所學校,學界是否有足夠的人才?產業界當然也有人才,但產業界的人是否願意來做這件事情?如果產業界的人才擔任太空中心的董事,他們會不會有利益迴避的問題、會不會造成他們自己產業的問題?這是全臺灣的行政法人機構經常面臨到的問題,像文化部的國表藝有很多人擔任,董事結果他們自己的表演藝術團體卻無法接政府部門的相關標案,也因此造成許多的問題。雖然我們修法的方向很好,但還是要務實來看,民間到底有沒有足夠的人才可以擔任中心的董監事,同時能夠為國家所用。本席想請教部長對於這個部分的看法及意見?我們很務實地看待這件事情,原則上廣納民間人才是對的,但是那個比例要多少?民間的人才夠不夠用?在太空法剛剛上路的時候、太空中心組織剛上路的時候,這些人才是否足夠?這個問題能否請部長說明一下?

吳部長政忠:其實剛剛委員提的也是重點,太空產業在臺灣是剛剛起步,外面真正懂太空的其實也很少,真正在部會中懂太空的也只有我們太空中心,所以有一段時間必須要大家一起努力。至於這一條,我尊重立法院這邊的決議。

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本席提案的版本主要是政府機關人數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不過在稍早質詢並與部長討論時,本席就說過希望可以像現在這樣大家好好的討論一下。當時本席的考量是過去設置行政法人時都會考量到業務的公共性,所以政府機關比例不宜過高,我也以科技部的災防中心為例,它的機關董事比例設定也是不超過三分之一,但是早上本席也說過同意太空產業具有其特殊性,甚至可能也會有涉及國防的部分,而且部長早上也提到這個產業成熟度的問題,本席認為假設如科技部所提的政府機關董事不超過二分之一,很有可能一半會是政府的代表,在我看來,本席會感到有一點疑慮,是否會壓縮到來自實務面產業及學界的專業意見?這個部分對本席而言是希望科技部可以提出一個比較具體的說明及解決方式,如果這個說明及解決方式是合理的,本席也沒有堅持這個法條一定要修正為三分之一。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本席對於董事會人員的組成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關於遴選的標準,本席想請問科技部,「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與「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這兩種在遴選上有什麼差別?其實我們參考其他行政法人設置條例的體制,以文策院來講,它有「對文化內容具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或是以剛修正不久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來看,它也有「對災害防救具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這些都可以很明顯地知道大概是怎樣的類別,但是一般的民眾、社會人士不太可能接觸到太空事務,因此這裡訂定的「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究竟會是一個怎樣的對象?這個又與剛才講的「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有什麼差別?也就是說,「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與「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你們是用什麼標準去評定這兩者的差別?你們設定的人選是什麼樣?可以請你解釋一下嗎?

吳部長政忠:那邊是用「或」,也就是說,未來如果第一棒有很多貢獻的人士變成社會人士的時候也可以用,不一定是現階段就會有這方面的人,所以在那邊用的是一個「或」。至於太空領域的學者,事實上,我們有一些太空領域相關系所本來就在做研究了。

陳委員秀寳:學者、專家這部分很好認定,但是無法釐清的是「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而你的意思是如果有一天他不再是學者的時候?

吳部長政忠:譬如他退休之後就是社會人士啊!

陳委員秀寳:剛才有委員提出三大類都要規定一個基本人數,這樣你就挑不出來啦?

吳部長政忠:因為第三個是「或」內容為「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所以不一定要有這一類的人進來。

陳委員秀寳:所以你們自己設定這樣的人選是以這樣的標準,也就是他可能從前是這樣的身分,但現在是民間人士,所以他也可以遴選進來作為董事人選。

吳部長政忠:我請主任說明一下。

吳主任宗信:舉個例子,其實有臺灣人在美國NASA已經做到管理階層,因為有臺灣國籍,在他退休後就回到臺灣,像這種人就非常珍貴,也就是屬於這一項。

陳委員秀寳:這個就不歸類於學者、專家,而是屬於社會人士?

吳主任宗信:他在那邊不是做技術,而是擔任管理階層,在退休之後……

陳委員秀寳:退休之後就是社會人士?好,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首先是第六條第一項的部分,本席與宜瑾委員比較類似的是先就語意上做了一些調整。如果按照原本提院討論的版本,院版的部分是「解聘時,亦同:」,就這樣的語句而言,看起來是比較奇怪一點,所以宜瑾委員與本席的概念比較相似,我們是希望前面先講提請行政院長聘任及解聘的事情,而後面的第一款到第三款處理的是董事資格,這個部分可以等一下再做參考,看如何調整在語意上會比較正確。

第二個是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在第一項第三款講到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第二款講到太空領域研究相關的專家學者,對於這個部分的董事資格認定而言,我們會覺得第六條第一項的第三款如果直接寫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它可能會有點像是開大門的疑慮,所以為了避免讓社會認為我們有開大門的疑慮、認為未來只要是民間企業經營、管理都可以進入這個領域,其實只要寫上太空科技相關領域可能就可以避免掉這樣的事情,也就是我們說的好像是開大門,讓大家認為只要是我們想要的人就可以進入董事會的這種疑慮。同時因為「相關領域」這個文字所允許的包容性可能也不至於太過狹隘,所以我們也認為這樣的描述可能會比較恰當,而且滿多委員的版本也都有做這樣的建議。

最後一個也是大家討論比較多的部分,民間董事到底是不是能超過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本席認為初步發展的階段可能需要納入更多具有國際經驗的企業或學者專家來參與,但誠如部長剛才所言,也要擔心政府部門是否有這麼多適合的董事人選,其實不需設到半數,改為三分之一也是一個滿好的方向,所以本席支持剛剛國書委員一開始所講的改成三分之一,這也是我們提案的內容,就是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關於第六條的部分,本席原本的提案是三分之一,在整個太空中心的發展顧問之中,我們認為要有政府機關代表,但是為了讓它能與整個國際連結,我們認為學者、專家以及對於太空領域本身有重大貢獻的人士反而更重要,因為他們才能給政府部門更多的願景以及更多的國際經驗或是先進的觀念,但是本席已經表示願意接受原來的不能超過二分之一,所以我們已經退讓到不能超過二分之一。另外一個就是牽涉到希望它能維持行政法人獨立性的問題,但是剛才鄭運鵬委員提出的是政府部門要超過二分之一,本席就必須說我們對這個部分可能會有保留的意見,因此本席建議先暫擱,保留協商,謝謝。

主席:在大家都講了一輪之後,本席發現大家的共識性並沒有很高,現在本席就先宣告,再讓想發言的委員發言。因為大家對於這一條的方向性不太一樣,而且全案還是要送協商,所以這一條就先保留。但是本席希望科技部不要再說尊重大院的決定,你要有一個政策方向,現在你也不用講,等到協商時再提出來即可。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們現在看的版本其實與一般行政法人的組織架構差不多,因為我們是用一般行政法人的架構作為討論基礎,但本席還是要強調,太空中心的組織章程要非常非常嚴謹,在董監事的聘任方面,你們這樣列就表示必須有這樣的領域作為聘任的標準,一般行政法人當然可以這樣處理,但是本席認為太空中心應該有更嚴謹的作法。參考國家中山科學院董事及監事的遴選辦法,他們有另外一個遴選辦法,而且在遴選辦法中明定了相關的遴選基準,甚至他們認為中科院的董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有雙重國籍。本席想了解一下,剛剛吳宗信主任提到不得有雙重國籍是否要寫在遴選的標準中,對於我們未來的選才會不會有一些疑義或者有一些困難?因為你們要去盤點,這要很清楚,因為整個太空中心,我們到底要不要用雙重國籍的人?我知道很多臺灣的人才現在可能在美國NASA,他們可能有雙重國籍,這種人是不是我們要網羅的對象?當然是!而當這涉及很多國安問題時,有雙重國籍會不會又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這也是我們要面對的。

所以我認為在太空中心這個組織章程的每一個環節,我們要非常嚴謹的面對、討論,為什麼要設這個、不設那個有我們的道理,到底二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一,我們都有一定論述的基礎,到底可不可以允許雙重國籍,我們都要有一個說明,而不是說要比照一般的行政法人組織章程等等,然後要聽聽大家意見等等,而科技部也沒有特別的主張跟意見,我認為科技部可能對這個太空中心基本組織章程的架構跟未來運作的執行面都還沒有構思清楚,我的感覺會是這樣。

吳部長政忠:我向委員報告,有關董事跟監事遴聘辦法,我們在子法裡面有,預備要訂定。

黃委員國書:好。

主席:協商時再請科技部完整提出。

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照院版通過。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因為剛才林奕華委員臨危授命,我要幫她表達表達一下,第七條就是在林奕華委員的提案裡面有加上……

不是,是第八條,sorry!處理第八條時再來講。

主席:好。第七條沒有意見?

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不好意思,因為她剛離開之前跟我講的。她是第七條,第七條第二項有提到「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這個條文她是比較堅持,所以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辦法接受,她要保留。

主席:好,那就兩條一起保留,有關董事跟監事的部分。

高委員虹安:謝謝,不好意思。

吳部長政忠:這一條,我們可以參採。

主席:不是,兩邊的邏輯要一致,如果董事要怎麼樣,監事就要怎麼樣,不可以董事沒有設各款人數最低標,但是監事又設。

吳部長政忠:好。

主席:那我們兩條都保留。

高委員虹安:因為我想她就是說保留,如果沒有辦法,我們就先保留好了。謝謝。

主席:好,謝謝。第七條就保留送協商。

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院版第十八條是關於太空中心主任聘任的相關事宜,主任將會以專職專任來進用,因為太空事務管理不比一般民間工商企業的營運,有關主任的人選,各界自然會對具有專業背景的人選比較有期待,我們參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的體例來看,他們在體例第十九條裡面有規定資安研究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所以在這邊,太空中心主任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加上應具太空領域研究或管理相關經驗等等這樣的文字?有這樣的專業背景讓我們的人選也比較符合中心業務的需求。以上。

主席:好,謝謝。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一樣是林奕華委員請我表達,其實也跟陳秀寳委員剛剛的發言一樣,她第三項的部分加上「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我們也是滿支持有這樣的一個條件,讓主任的資格可以更加的明確。以上,謝謝。

主席:好,請科技部回覆。

吳部長政忠:這個可以同意,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關於中心主任的年齡,早上我質詢也有談過,我希望比照第九條的最後一項,也把年齡限制65歲、70歲寫進去好不好?看你們能不能同意,因為早上部長說會寫在在組織章程裡面嘛?

吳部長政忠:對。

鄭委員運鵬:我看董事長的部分都寫了,這邊也可以寫。

陳司長國樑:跟委員簡單報告,在我們第十九條裡面有一個準用董事長資格,實際上這裡面已經有限定他是65歲了,我們在組織章程裡面可能也會再進一步訂定有關年齡的問題。

鄭委員運鵬:第十八條的第三項,還是第十九條?

陳司長國樑:第十八條第三項已經有準用的一些……

鄭委員運鵬:「第九條第四項……」對不對?

陳司長國樑:所以等於是跟董事長一樣的,有65歲的限制。

鄭委員運鵬:我看一下,稍等一下。好!

吳部長政忠:可以吧?謝謝。

主席:瞭解,所以部長剛剛的意思是你接受剛剛陳秀寳委員跟林奕華委員,就是高委員所講的文字嗎?

吳部長政忠:可以。

主席:因為我們現在逐條一定要確定文字。剛剛兩位委員講的是這個意思,但是你認為照林奕華委員的版本通過,你是OK的?你們要確認好,我們宣告之後就是要照這樣了。

吳部長政忠:同意林奕華委員的版本,上面有一段話「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主席:好,這一條就照林奕華委員的版本通過。

我們先回頭處理第三條,剛才有送來一個修正動議第3案,這是科技部綜整剛才各位所講的意見,我們要確認一下,如果剛才幾位委員所提到的意見都已經整合在這裡面了,第三條就照這個修正動議第3案通過。

但是第四款中間的逗點,建議改成頓號,修正為「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這在體例上比較一致。

吳部長政忠:好,謝謝。

主席:好,第三條照修正動議第3案再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章章名。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大家參照修正動議第1案。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有無意見?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主席,第二十條主要是明定太空中心應該要訂定發展目標跟計畫,也是善意提醒,其實我們現在才在太空領域的起跑點,考慮到國際太空發展的情況瞬息萬變,所以在民眾黨黨團的提案版本裡面,我們有在「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面,加上一句「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這個部分也是希望能夠加上這樣的精神,讓我們的發展目標跟計畫可以與時俱進,以上,謝謝。

主席:好,請部長就修正動議跟高虹安委員的建議做綜合答復。

吳部長政忠:因為國科會每4年都會有一個白皮書,事實上太空科技也是其中之一,我們會在那邊呈現,所以建議不要在這邊另外再弄一個白皮書。

主席:好,因為適時修訂這是當然的,所以我們是不是不要太堅持,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就好了,比較簡潔一點?

鄭委員運鵬:好!

主席:謝謝,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章章名。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高委員虹安:林奕華委員說她的第二十七條,如果沒有辦法照他這個版本,可能要保留。

主席:請科技部看一下。請部長說明。

吳部長政忠:林委員加了「或價構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我想這個立意不錯,我們會把它納進來,同意。也就是公有土地不要弄進去之後,又變成行政法人的一些財產,然後又賣出去了。

主席:今天有地政司跟國有財產署在場,我請問財政部國產署的羅專委,現在有一個公有財產的定義,院版是「本中心依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林奕華委員在後面加上「或價構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公有財產。」據我的理解,行政法人本來就是公法人,公法人名下登記財產本來就是公有財產,所以有沒有需要特地寫?還有,原來這一項為什麼要這樣寫的原因是什麼?可不可以請你說明?

羅專門委員育華:針對這一項,行政院版為「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事實上以國有財產來講,它是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有價證券,所以林奕華委員有提到要再增加「價購之公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事實上這也是屬於國有財產的範疇,只是委員可能希望把它規定得更為明確,所以有關這部分,我們予以尊重。

主席:簡單講,寫不寫其實效果是一樣的?

羅專門委員育華:對。

主席:不寫也是這樣,寫上去也不會改變任何事情?

羅專門委員育華:對,寫上去也是比較明確,如果不寫,事實上公有財產本來就包括土地跟地上建築改良物,這本來就是公有財產的範疇,作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

請問地政司陳專門委員在嗎?不好意思,特別請教你。

陳專門委員杰宗:地政司的意見跟國產署是一樣的意思,這個寫上去,事實上它還是公有財產……

主席:也就是我登記給行政法人,所有公法人的財產,它也就是公有財產,對不對?

陳專門委員杰宗:對。

主席:但是所有權人是登記中華民國,還是登記這個法人?登記這個法人對不對?因為它是權利主體。

陳專門委員杰宗:它登記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法人,因為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主席:對啊!所以它也算公有財產的一環嘛?

陳專門委員杰宗:對。

主席:好。科技部要接受嗎?你覺得她的寫法寫下去,沒什麼關係嗎?

吳部長政忠:應該沒差啦!同意。

主席:好,第二十七條照林奕華委員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章章名。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本案無附帶決議。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所定議程均已處理完畢,今天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