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直轄市款項之分配指標及權重不盡公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50%一節,基於國內區域發展特性,首都臺北市早於56年即改制為直轄市,長期獲中央挹注豐沛財源,各項重大建設多已完成,極有利於企業投資經營,總公司集中設於臺北市,致臺北市的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高占六都總額39.86%。惟無論以營業事業營業額呈現地方建設需求,或作為鼓勵地方政府建構優良產業環境的努力誘因,臺北市與其他直轄市的立足點均大相逕庭,該指標權重高達50%,顯然對其餘五都不盡公允。

二、反觀人口數代表地方政府所需公共服務量能,土地面積代表基礎建設及維護經費需求,二者應更能如實反映地方發展需求,權重卻僅各20%。爰建議財政部修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調整分配直轄市指標之權重如下:1.「最近3年度平均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權重50%調降為30%;2.「最近1年底人口數」指標權重20%調增為30%;3.「土地面積」指標權重20%調增為30%;4.「最近3年度財政能力平均值」指標權重10%維持不變,朝擴大地方施政及建設財源、以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權。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去年全國交通事故計35萬6,779件事故,造成2,990人死亡,47萬4,376人受傷,國人為交通意外事故付出慘痛代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去年全國交通事故計35萬6,779件事故,造成2,990人死亡,47萬4,376人受傷,國人為交通意外事故付出慘痛代價。以近日重大交通事故為例,台灣自行車協會於本月20日,於西濱公路舉辦第12屆雙主場自行車大賽,許多外國好手慕名前賴參賽。32歲菲律賓籍參賽男子清晨4時許,騎腳踏車前往八里會場途中,不幸遭到簡姓男子酒駕追撞身亡。簡男肇事後棄車逃逸,警方5個小時後追緝到案,酒測發現肇事者酒精濃度超標。

二、無獨有偶,本月19日清晨,一名服役於高雄某國軍單位之袁姓士官,酒後駕駛賓士豪車,於苗栗市肇禍撞死77歲劉姓婦人。袁男闖禍後非但未下車施救倒地婦人,反而加速逃逸,並放火燒車企圖湮滅證據。接連二起酒駕致人於死之重大車禍,再次凸顯國內酒駕問題嚴重,政府祭出之各項防範措施,仍然無法有效遏阻民眾酒駕上路。

三、比較各國立法例及酒駕犯罪,嚴刑峻罰固然可能對於駕駛人產生若干警惕,但成效仍非顯著。真正足以改變酒駕行為的關鍵,仍在於執法及宣導教育。對於絕大多數酒駕行為人而言,它們並不盡然會特別注意法令內容,也鮮少因比較新舊法令輕重才據以決定是否酒駕上路。真正影響駕駛酒後是否決定開車上路的關鍵,仍在於民眾評估遭警攔查的機率。如果見警率低,酒駕者認為被逮獲的機率微乎其微,往往會心存僥倖直接上路。近日接連發生之酒駕肇禍致人於死案例,均發生於清晨時分,顯示酒駕者認為清晨警力稀少,更加肆無忌憚。

四、危及用路人安全之路虎,除了社會各界聚焦之酒醉駕駛,街頭危險飆車同屬惡性重大。日前台北市天母一輛高速疾駛車輛,直接衝撞穿越斑馬線之行人,當場造成成1死2傷。肇事之簡姓男子被謔稱為「德東飆車王」,意指簡男經常在台北天母德行東路上飆車闖禍,已然是惡名昭彰。試想如此危害社會,屢屢觸犯公共危險之飆仔路虎,若警方執法不嚴視若無睹,不啻形同助長飆風氣焰,終將害人性命。

五、遏阻路虎為禍,政府必須展現決心長期執法決心,莫再如同往昔以所謂大執法,急就章地調整常態警力配置應付社會輿論。政府唯有依據實際任務需求,增加配置應有人物力,針對酒駕及危險駕駛提升常態性執法量能,才可望發揮整飭歪風及遏阻路虎氣焰的效果。

(三)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之衝擊,行政院環保署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惟國人已習於業者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尤以「未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為大宗,環保署如何逐步強化國人減塑觀念並落實減塑政策均有待評估。環保署宜應在政策上強化民眾落實減塑生活,進一步減少塑膠污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環保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實施後業者若違規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循環杯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使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具至少新臺幣5元以上價差優惠。另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112年起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

二、上開草案鑑於國際上為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聯合國公元2019年環境大會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措施於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同意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則顯示,廢棄飲料杯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使用後之空杯遭隨意丟棄更影響環境、衝擊海洋生態。

三、草案考量不同塑膠材質對環境造成污染程度有別,針對二種塑膠材質採取不同的管制措施。由於發泡塑膠廢棄後回收成本高且易碎,碎片散布海灘及海洋等環境中皆不易清除處理,危害生物及污染海洋,為避免環境污染,明定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至於「未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包括生物基材及生物可分解之塑膠),雖亦明定不得提供,卻另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擬定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一定比率,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五、未來環保署應持續滾動檢討並加強相關政策,尤其是「未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包括生物基材及生物可分解之塑膠)減量之執行成效,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以配合國際減塑趨勢,進一步限用一次用飲料杯。

(四)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13日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將禁止吸菸的年齡提高至20歲,並全面禁止電子煙(類菸品)與加味菸,同時納管加熱菸新類型菸草產品,惟修法能否於短期內通過仍難以預判。依據國民健康署例行性菸害調查縱向比較,發現近年青少年吸菸率出現逆向攀升,有別於過去逐年下降趨勢,尤其電子菸使用率更大幅增加五成以上;另由醫師公會等125個醫衛團體組成的「台灣拒菸聯盟」亦指出電子煙與加熱菸等新興菸品危害日趨嚴重。故於修法通過前仍應積極防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全國家長會長聯盟」指出,在103年首度出現電子煙的專賣店,到108年未成年的國高中生之電子煙使用者,在短短的5年間,已經從3.3萬人快速增加到5.1萬人。而到110年,併同加熱菸的使用者,全台已有7.3萬名青少年深陷新型菸品的危機中。

二、另據衛福部國健署111年2月公布之最新調查統計,大專院校學生同時使用紙菸與電子煙的比率,從107年1.5%竄升至109年2.5%,單用電子煙比率也從1%升高至2.5%,無論有無使用紙菸,大專生使用電子煙的比率都明顯攀升。三、電子煙油產品被稱為是取代紙菸的戒菸工具,但因其成分中含尼古丁成分,尼古丁是屬於藥事法規範藥品,故電子煙煙油中如含有尼古丁成分是違法的,因尼古丁是興奮劑,會刺激中樞神經、造成心血管疾病,故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油產品,屬藥事法規定的偽禁藥。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類似菸品,現行法係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罰。

三、行政院曾於106年12月21日將菸防法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111年1月14日再將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即使在修法通過禁止輸入、販售、供應或製造電子煙及加味菸等新興菸品前,仍可依菸防法與藥事法規定繼續加強查緝,也避免家長擔憂,甚至誤會有執法空窗期。

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對其轄內之學校,要求加強宣導新興菸品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常識,並對違反法定吸菸年齡的學子使用新興菸品者加強戒斷教育,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五、海關加強查緝旅客自國外購買帶入境之新興菸品,並依上述菸防法與藥事法的規定移(函)送相關機關辦理,以免造成漏洞。

(五)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指出,15至64歲的青壯年人口於2015年達最高峰後逐年減少,老年人口於2017年超越幼年人口,2018年已成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自2043年起,預估至少長達23年的時間,老年人口均維持在700萬人以上。未來大量高齡照護需求,在人力大量不足的情況下,倘由機器人進行照顧,將衍生法律議題,亟須及早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2021台日照護科技技術論壇」台日專家提出機器人用於長照有三個待克服的困境,其中之一就是「機器人業務缺乏法規依據」。不論是照顧機器人的使用範圍、能否對被照顧者進行清潔和簡單護理,或僅能從事遞送、巡房等基本庶務,均涉及照顧機器人使用範圍之法律定位,究竟係屬「醫療器材」還是「輔具」?

二、現行《醫材法》規定,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醫療器材之品項(第3條)。該機器人如屬「醫療器材」,則須符合《醫材法》相關規範;如屬輔具,依照《長照法》規定,「輔具服務」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第10條至第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第18條)。鑑於照顧機器人係屬發展中之產業,衛福部應適時檢討《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醫用軟體分類分級參考指引」,以對照顧機器人進行適當之分類分級。

三、AI照顧機器人具有資訊蒐集、監測或通報等功能,現行法制《個資法》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訊列為個資(第2條)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例外(第6條);《醫療法》對於病歷、檢查等醫療資訊相關規定於第67條至第74條,對於醫事人員、醫療機構負責人亦賦予相應之責任(第72條、第103條、第107條),惟上述規定是否足以因應,尚有檢討空間。去年(2021)5月1日施行之《醫材法》,對於醫療器材商之管理,已納入維修業者。鑑於AI照顧機器人不見得都歸類為醫療器材,故針對AI照顧機器人之製造業者、維修業者,資安亦應有相關規範。

四、《長照法》對於長照人員定有保密義務(第20條),違者並有處罰規定(第54條),但對於長照機構負責人並未明定連帶處罰。此外,《長照法》已規定,未經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但監看設備有除外規定(第43條),照顧機器人是否亦適用「告知後同意法則」,頗值探討。

五、面對AI照顧機器人之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現行法制尚有不足之處,應全盤進行檢討。行政院應就機器人製造業者、維修業者、醫療機構、長照機構、醫事人員、長照人員之完善監督機制,以行政機關角度提出通盤法制規劃,以保障被照顧者之醫療資訊隱私。

(六)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生醫產業發展趨勢已從著重治療延伸到預防、從精準醫療到精準健康,而預防和早期檢測必須仰賴資訊及通訊科技(ICT)之技術,方能更精確、更有效率。面對全球創新科技下的「智慧醫療」(eHealth)現況,除繼續推動「商貿國際合作」、「人才培育」及「醫療創新」之外,加速國內「智慧醫療轉型」及醫療新科技之落地應用亦有其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定義「智慧醫療」(Digital Health)領域包含行動醫療(mHealth)、醫療健康資訊(Health IT)、穿戴式裝置(wearable devices)、遠距醫療與照護(telehealth and telemedicine)、個人化醫療(personalized medicine)等應用領域。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智慧醫療」定義為ICT在醫療及健康領域之應用,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監測、教育和研究。

二、現今科技發展朝向跨域應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及行動平台等ICT技術應用於醫療產業,被視為現今高齡化社會日益增加的醫療照護需求、醫療糾紛、醫護人力及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之解方。而國際醫療發展從精準醫療、醫療器材到智慧醫院的契機,台灣不論是健康照護系統、醫療水準、創新能力或資訊硬體製造能力,均具備開創優勢。

三、惟過往台灣在醫療產業發展上,大多數是業者或醫院各自努力,未有整合或異業合作,難以擴大市場版圖,而醫療的數位變革獲得法規認證更是首要之務。台灣發展智慧醫療在現行法規尚待排除「新科技運用的限制」、「資訊整合的限制」及「研發創新的審查規範」等阻礙。

四、台灣擁有先進醫療、ICT技術優勢及完整的全民健保資料庫,具備堅強實力與後盾,智慧醫療的願景雖然看好,卻有許多屏障尚待排除。首先,大量醫療資料是智慧醫療發展之基礎,然醫療數據涉及病人個資,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而難以取得,即便台灣有獨步全球的健保數據,亦無從為醫療產業及機構共享使用。此外,面對醫療不確定性風險,政府本於為民眾健康把關,難免採行嚴格政策或法規管制,以致新科技於醫療之運用相對受到限制。目前台灣推動智慧醫療(例如遠距醫療、遠距會診)主要阻礙在於法規限制,例如醫師法對醫療行為之定義與規範(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本文之醫師親自診察義務)。

五、行政院應參考先進國家法制,建立大數據使用管理機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資料使用者行為,並保障被使用者之權益。此外,亦應參考國際關於數位醫材、醫療檢測及醫療新技術審查機制與標準之法制,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規範,以加速「智慧醫療轉型」和醫療科技之應用,大力發展台灣智慧醫療。

(七)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新冠肺炎防疫「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二者適用之法律依據有別;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因無得徵收費用之規定,依法自是應由公費補助。另對於被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目前尚乏具體明確的法令規定,相關問題處理之法源及具體規定,主管機關應予釐清,以利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遵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對於部分縣市政府要求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臺北、新北、高雄、臺中、桃園有補助,但其他縣市作法不一致之問題,引發爭議。

二、規定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須居家隔離之法律依據,係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隔離處置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入境居家檢疫之法律依據,則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加以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三、因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二者適用之法律依據顯有不同。對於入境居家檢疫措施者,有得徵收費用之適用,是以,回國住防疫旅館者,依法自有可能必須自費而無補助。至於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因無得徵收費用之規定,依法自是應由公費補助。

四、Omicron本土疫情讓不少與確診者足跡重疊,遭匡列隔離住防疫旅館之民眾必須自費,引發民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11)年2月18日宣布,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經地方政府匡列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並安排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隔離的人,將由中央概括承受檢疫費用。

五、對於被匡列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者之住宿費是否補助,及若要補助應由中央抑或地方負責之爭議,指揮官於今年2月19日宣布適用期間「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惟111年2月19日之後若有相同狀況發生時,亦即公費集中檢疫所之處所不敷使用以致被匡列者必須至防疫旅館進行隔離時,中央是否仍予補助,顯有疑義。

六、對於被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目前尚乏具體明確的法令規定,建議相關問題處理之法源及具體規定,應請主管機關予以釐清,以利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遵循。

(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央銀行宣布升息1碼,多家銀行跟進調升利率,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就學貸款等利率隨之調高,恐增加民眾負擔,呼籲財政部應朝凍漲的正確方向進行,讓青年房貸利率不受升息影響,另就學貸款應調降至0.5%並中長期免息,由教育部吸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青安房貸每戶平均大約421.87萬元,如果央行升息1碼,將增加共32億6,950萬元利息,平均每戶每年增加1萬元左右利息支出。呼籲財政部應朝凍漲的正確方向進行,讓青年房貸利率不受升息影響,甚至繼續延長超過年底,並要求內政部恢復補貼青年購屋利息,實現青年居住正義。

二、在教育部就學貸款方面,學貸近8成是私立大學學生,去年畢業生經常性薪資僅29K,至今有80萬人還在償還學貸,每個人平均背債20.7萬元,根據2019年最新統計,當中有39.8%無力償還,代償金額高達50億元,因此學貸利率不僅不該調升,還應調降為0.5%,並提供中長期免息,至於1年約30億元利息,由教育部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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