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對「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382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443號 專案報告質詢4號)

蔡委員就我國已解除編管之後備軍人可否自願回營參與教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我國已解除編管之後備軍人可否自願回營參與教召問題:

(一)現行依法編管退伍至除役前之後備軍人總數為222.4萬人,退伍後8年內者計有85.5萬人。為保持部隊精壯,國防部選用「退伍後8年內」之人力,並採後退先用原則,優先以甫退伍之後備軍人選編,俾符「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教育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之規定,以確保國防有效戰力。

(二)另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動員、臨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故解除編管之後備軍人已不具後備軍人身分,依法不納入召集;惟仍可按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及體能等條件,依「民防法」第5條「中華民國人民依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之規定參與如民防總隊、義警、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等團體,於平時協助防災救護,並於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共同守衛家園。

二、關於規範「批踢踢實業坊」論壇(以下簡稱PTT)站方及落實實名制問題:

(一)教育部責成國立臺灣大學監督PTT,其運作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如「中華民國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PTT各論壇板規等。PTT管理團隊恪守上開各項規定,盡力查驗各討論板之內容。

(二)另PTT現行之使用者條款與前開相關規範及規章等資訊,已同步揭露於SYSOP討論板精華文章。其中使用者條款已明文闡述PTT使用者應「提供本人正確、最新以及完整的資料,並維持及更新個人資料,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最新及完整性」。PTT論壇現行所蒐集之資訊包含用戶帳號、電子郵件、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P Address)等項目。PTT雖依個資法要求之最小資訊蒐集原則作業,惟仍具可辨識之實名制資訊(真實姓名)。如PTT使用者發布之訊息或言論觸犯本國法律或相關規章,PTT管理團隊將本於職責執行對應處置,如刪除文章、帳號及禁言等,並將視情節之輕重,必要時可由PTT管理團隊或國立臺灣大學協助報案,並配合檢調作業提供相關使用者資訊。

(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屏東縣高樹鄉大津觀光景點與設施即將營運,請規劃設站及交通路線供民眾與遊客搭乘,解決交通相關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3-34)

廖委員就屏東縣高樹鄉大津觀光景點與設施即將營運,請規劃設站及交通路線供民眾與遊客搭乘,解決交通相關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屏東市往返大津,已有屏東客運公司「【8218】屏東─高樹─大津」線核定日駛20班次(疫情期間暫減為18班次),該線係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營運虧損補貼,110年度補貼金額為385萬7,132元。

二、有關委員建議屏東市往返大津之客運班車由目前核定日駛20班次增加至54班次一節,查「【8218】屏東─高樹─大津」路線110年8月至10月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僅為0.382人公里,目前該路線搭乘人數相當有限,交通部將請公路總局督導客運業者視大津相關觀光景點與設施啟用後之載客狀況再予評估加開班次;另經洽屏東縣高樹鄉公所獲告,即將營運之新豐親水公園預計於111年4月啟用,公路總局亦將評估於途經親水公園一帶增設站位,以利民行。  

三、考量屏東至大津旅運需求皆在屏東縣境內,屏東縣政府如認有相關需求,除可新闢相關市區公車路線,亦可評估以較具營運彈性之幸福巴士或幸福小黃提供服務,公路總局將視需要予以協助。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加速提升2歲教保服務供應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3-43)

張委員就加速提升2歲教保服務供應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家長兼顧職場與家庭,衛福部及本部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政策計畫(107-113年)」,以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為施政主軸,規劃提前於111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3,000班,此為過去16年(89-105年)之3倍,亦為歷年來最大規模之增班量能。

二、為無縫銜接滿2歲幼兒之就學需求,衛福部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明定,滿2足歲未就讀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可繼續收托,期間不得超過1年。另為提升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供應量,本部辦理現況及推動策略說明如下:

(一)辦理情形:106至110年度業補助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累計達2,155班,其中2歲專班計477班。

(二)推動策略:

1.法令明定銜接2歲托育需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已明定幼兒園如有缺額,生日當月滿2歲之幼兒即可入學,以銜接家長之托育需求。

2.鼓勵地方政府增設2歲專班:

(1)教育部全力協助願意加速加量增設2歲專班之地方政府,補助設施設備改善及增置教保員等相關經費。

(2)除鼓勵地方政府持續增設並針對增設公共化達標者提供獎勵機制外,地方政府考核項目增列鼓勵增設2歲專班設置情形,給予額外加分。

3.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除擴展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機會外,自110年8月起,透由就學費用再降低及育兒津貼再提高,實質減輕家長負擔,110學年度整體2-6歲幼兒入園率再提高,其中2歲幼兒入園率由105學年度14.7%加倍成長達35%,並持續成長。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司法詢問員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3-40)

張委員就司法詢問員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兒童及心智障礙者先天上的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的困難,爰為避免污染證詞及增加證言可信性,以保障相關弱勢證人的司法權益,104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增訂本法第15條之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二、又考量司法詢問員於偵查或審判階段係屬協助性質,且司法詢問員之運用係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就個案整體身心狀況進行判斷,倘認有必要,方指定司法詢問員協助個案進行詢(訊)問,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有受過司法詢問相關訓練,亦可直接進行詢(訊)問。再查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提供之統計數據顯示,自108年至109年由受過訓練之警察和檢察官自行詢問的比例分別占3成及6成。另本部自106年起,業將本部「性侵害司法訪談專業人士名冊庫」之資料查詢權限,開放予司法院、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爰倘本部造冊之司法訪談專業人士有異動或更新,上開單位皆可逕自查詢,以即時掌握相關人員資訊。

(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對「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1008382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443號 專案報告質詢2號)

郭委員就提升普羅大眾之全民國防意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強化多元活動宣傳,擴大與民眾接觸面:

(一)為強化軍民互動,增進國人國防知識,國防部規劃多元活動與宣傳方式,包含策辦儀隊競賽、創意愛國歌曲、走入鄉里、走入校園、寒(暑)期戰鬥營、學術研討及文宣品製作等,藉由辦理各類活動時機,設置生存遊戲等軍事體驗攤位,讓國人更瞭解國防事務,增進全民防衛國家意識。

(二)另「走入校園」原以設置宣導攤位、成果發表專區、裝備陳展等大型模式,調整為結合學校課程、活動慶典,編組具單位特色之宣教小組,以「小群組、多批次」等方式,廣泛深入各級學校,以深植全民國防理念於民間,促進各界熱愛國軍、支持國軍。

二、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傳達全民國防共識:

(一)有關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另依前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據以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及「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指導各級學校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傳授學生正確國防及相關安全知能,培養愛鄉愛國情操,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實施驗證。

(二)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概況:

1.學校教育:

(1)國中小階段採融入式教學,除辦理相關多元活動外,另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編訂全民國防教育補充教材29萬餘冊,供教師融入教學。

(2)高中職階段自民國108學年度起,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維持必修2學分。

(3)大專階段為培養學子愛鄉愛國之情懷,自107年起,每年補助(2場次以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辦理全國性青春活力戰鬥營多元活動。

2.動員演練活動:動員演練活動,配合「國家防災日」全面進行地震避難掩護訓練及動員演練,動員超過1萬所學校(幼兒園到大專校院)300萬人次,並運用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機制,落實執行減災、防疫、整備、應變及復原等各項災害管理工作。

(三)「全民國防教育」係「持續性、整體性、長期性」之工作,將持續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共同推展,以強化平時防災、救災相關知能,戰時支援軍事作戰之技巧,並融入多元媒體通路及網路資訊,以傳播全民國防意識。

三、跨界聯盟多元合作,增進全民國防實質效益:

(一)為展現國軍衛國決心及形塑專業形象,結合國防政策及軍事事務製拍文宣影片,並透過業界學習交流,強化專業部隊能量,另爭取與網紅及世新大學相關傳播及影音科系採「跨界合作、資源互享」等產學合作方式,辦理莒光園地主持人校園徵選及製作影片,以吸引年輕族群參與軍事議題、事務,並傳達國家安全不分彼此及展現國軍守護人民之決心。

(二)另與交通部民航局、高公局、臺灣港務公司、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松山及桃園國際機場等6個機關合作實施公益託播,未來規劃與交通部臺鐵局洽談合作,爭取運用各類電子看板,以公益方式實施託播,強化宣傳力度及深度,提升國軍優質形象,厚植全體國人「全民國防」共信共識。

四、推動全民國防理念,落實軍民一體之目標:除每年結合漢光演習期間執行萬安(防空)演習外,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實施民安演習,由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地方政府指定並公告防空避難處所及災民收容場所,演練防空避難及戰災、天然災害防救之各項應變措施及宣導相關避災知識。

五、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

(一)面對戰爭與非傳統威脅,守護國家安全不僅是國軍之任務,亦是每位國人要共同承擔之挑戰,基此,為增強民眾平時對天然災害、戰時各項災害之瞭解及應變,參考瑞典、日本等國家類似手冊,整合各機關資訊,國防部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將以網頁電子檔方式提供各機關、地方政府參考運用及民眾下載及瀏覽相關緊急應變資訊。

(二)手冊(範本)區分11項重點,內容包括緊急應變QR Code、空襲警報與防空避難、建物倒塌失火、停電、停水、醫療急救、民生(戰備)與救護物資、生存知識、報案專線及後備軍人動員資訊等。

(三)手冊(範本)待行政院核定後,將要求各地方政府屆時依轄區「防空避難設施」、「急救責任醫院」及「民生必需品配售站」資訊調修所屬手冊,俾使所轄直轄市、(縣)市住戶得以具體運用。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思銘對「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1008382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443號 專案報告質詢5號)

林委員就俄烏戰爭及臺灣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俄烏戰爭及臺灣安全問題:

(一)政府相關部會已密切關注俄烏情勢及對我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並期盼各方透過和平方式解決問題,以維護區域局勢穩定。另政府對兩岸政策始終一貫而堅定,不挑釁、不冒進,致力維護兩岸現狀,蔡總統並強調軍事不是解決兩岸分歧之選項,兩岸應以和平方式,共同面對問題、尋求解方。呼籲北京當局應正視兩岸互不隸屬之客觀事實,摒棄對臺強加政治框架及武力恫嚇,以「和平、對等、民主、對話」作為兩岸互動原則,務實開展兩岸關係。

(二)又,美國拜登政府自上任以來,多次重申恪守「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臺支持與承諾「堅若磐石」。此立場反映在美方本(111)年2月發布之「印太戰略」報告,宣示將透過區域內外夥伴合作,協助臺灣維持自我防衛能力,強化對中共軍事嚇阻之戰力,並透過派遣跨黨派資深代表團訪臺等方式,以實際行動力挺臺灣。

臺灣刻正積極強化自我防衛能力,並與理念相近國家深化交流合作,致力共同促進臺海及整體印太區域之和平、穩定及繁榮。

(三)此外,近期中國軍機、軍艦頻繁擾臺,升高區域緊張情勢,引發國際社會高度關切。臺灣位處中國擴張野心之最前線,國軍向秉持自主防衛信念,強化指管及作戰體系效能,擴大海空戰力與裝備籌獲,以及推動後備教召改革。本年1月業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3月11日起展開新制教召。國軍依「防衛固守、重層嚇阻」軍事戰略指導,以不對稱作戰思維,對中共各項可能犯臺行動,研擬相關應處作為與作戰計畫,建立可恃嚇阻戰力。臺灣不斷展現提升自我防衛能力與決心,各項建軍及戰備整備,以確保捍衛和平、嚇阻侵略為前提,從未將國家安全寄託於其他國家之協助,國軍必將奮力守護家園、保國衛民。

二、關於保障在烏克蘭留學生權益問題:

(一)鑑於近日烏克蘭情勢生變,教育部已密切掌握當地我國留學生動態,持續提供有關遭遇緊急事故或特殊需求之協助,以及提供返臺學生諮詢服務。外交部本年3月3日前已分3梯次將有意願離開烏克蘭之國人以專車全數安全撤離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其中包括上述我國留學烏克蘭學生。截至目前,尚無留學生反映其權益受損需政府協助。

(二)在烏克蘭臺生如因當地學校受嚴重影響,妨礙學習而欲返臺,教育部目前比照民國108年在港臺生返臺就學專案入學機制,並參照「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之立法精神,將會同各大學透過安心就學機制,安排適當學習銜接措施,協助在烏克蘭臺生接續於國內學習。相關返臺學習銜接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1.旁聽課程、隨班附讀、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等(未涉及取得學位):學生如欲提出此類學習銜接申請,該部將請學校積極協助安排,並預先提供修課前相關準備及生活輔導措施。

2.專案轉學回臺或返臺升學(涉及學位取得):相關申請表電子檔及資訊已公告於該部高教司網頁(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Default.aspx),業請當地駐組通知烏克蘭臺生下載使用。俟學生填妥申請文件逕送該部,經確認受理後,將隨即送至相關學校進行個案審查,由學校將審查結果函復該部,依學生志願序,以外加名額方式核定分發。

(七)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對「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100838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443號 專案報告質詢6號)

葉委員就烏俄戰爭爆發後,我決定經濟制裁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制裁之影響問題:

(一)民國110年俄羅斯與烏克蘭國內生產毛額(GDP)分別占全球GDP之1.8%及0.2%,我國對俄、烏出口分別為13.2億美元、1.6億美元,僅占我國出口總值0.3%及0.04%,我國自俄、烏進口分別為50.0億美元、1.7億美元,僅占我進口總值1.31%及0.04%,比重均不高。另俄、烏兩國與我國旅客往來極少,與國內經貿直接關連甚低,惟鑑於兩國戰事仍未歇,復以歐美主要國家相繼對俄國採取經濟制裁措施,國際市場走向之變化難料,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將持續關注各情勢發展及對我國整體物價之影響。

(二)我國天然氣進口來源多元,進口國自104年11國增至110年包括美國在內之14國(全球僅20國),俄羅斯占比少於一成。中油公司已安排替代來源,靈活調度,亦備有安全存量可確保供應穩定。我國購氣係以中長約為主,合約價格與原油價格連動,國內氣價有平穩措施,波動較現貨價變動小。另台電公司發電用煤,自俄羅斯進口煤僅占3%,目前對台電燃煤發電影響不大,我國有電價穩定機制及電價公式,電價調整依電價費率審議會決定辦理,且有電價穩定準備(現約248億元額度),可避免電價大幅波動。

(三)又,為確保民生物價穩定,本(111)年3月底前天然氣民生用戶、4月底前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將維持不調漲;油價已啟動雙平穩機制,維持亞洲鄰近國家最低價機制,並啟動平穩措施,政府亦兩度調降汽柴油貨物稅,以穩定國內油價。為減輕民生餐飲業者營運負擔及降低價格上漲壓力,行政院自本年2月7日起至4月30日止,實施新一波穩定物價措施,包括:免徵進口黃豆、小麥、玉米營業稅;奶油、烘焙用奶粉進口關稅減半;行政院前於110年12月1日核定之水泥貨物稅減半、小麥關稅降為免稅、牛肉關稅減半等,併同延長至本年4月30日止。

(四)此外,我國業者已提前採購黃豆、小麥、玉米,政府持續掌握國內可使用量調配(包含庫存及已採購),足供未來5至7個月使用,物資量能充足,供應尚屬無虞。法務部並已邀集公平會、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財政部、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機關(單位),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密切關注國內上中下游產品價格變動情形,主動稽查漲價產品及上游供應鏈是否涉囤貨哄抬、聯合壟斷之行為,一旦發現不法,將嚴加查處。

二、關於戰爭假訊息問題:

(一)蔡總統於本年2月23日針對烏克蘭情勢發展所做四項指示中,針對「全面提升應對認知作戰,穩定社會民心士氣」一項業宣布,為面對境外勢力意圖操作烏國情勢,藉以影響臺灣社會民心士氣,請各機關(單位)加強防範,穩定臺灣社會內部情勢。

(二)另我國外交部向不會就臆測之評論或任何與臺灣無涉之事例進行回應,以免有心人士渲染,惟事關我國家安全及人民利益部分,外交部均主動於第一時間向大眾提供正確資訊。至有關建議國防部應與美國海軍議定通聯頻道部分,經查我國海軍在航艦艇與美軍艦艇可運用國際海事安全通信波道實施互通。

三、關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整備問題:

(一)有關我國防空演習部分,國防部已持續協調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運用社群媒體、廣告文宣向國人宣導,聞防空警報(或接獲手機警訊)時,可透過「警政服務APP(QR Code)」、「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網(連結網址)」及其所屬LINE、APP等多元數位管道查詢周邊防空疏散避難處所。

(二)另防空避難設備平時維護管理之責任為住戶或管理委員會,為避免遭堆置雜物、堵住或占用等私用狀況,若有「建築法」第77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所規範違規情形,將由地方政府建管機關依權責查處,以確保防空避難設備可供使用。又,警察機關並依「民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進行專案盤點,對轄內建檔之該等設施數量統計,每年於2月初完成年度統計盤點。

(三)目前依內政部統計,全國防空疏散避難處所(地下室、防空洞、防空掩體)現計10萬5,161餘處,已納入前述「警政服務APP─防空疏散避難專區」供民眾查詢。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業於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處設置標誌牌,以利空襲(或防空演習)時,民眾在憲、警、消及民防人員引導下,均可就近進入相關防空疏散避難處所。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臨時登記工廠轉特定登記工廠業者可開放申請外籍移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3-39)

楊委員建議臨時登記工廠轉特定登記工廠業者可開放申請外籍移工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前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臨時登記工廠(以下簡稱臨登)準用一般工廠登記,並經勞動部函釋同意持有臨登證明之雇主得申請聘僱移工,而臨登效期於109年6月2日屆滿終止。另依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新增特定登記工廠(以下簡稱特登)之管理與輔導規範,既有未登記工廠依規定應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登為止,原臨登工廠依規定應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特登。

二、為解決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續聘移工問題,經行政院109年1月14日跨部會會議決議,以及同年2月25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第30次會議結論,勞動部於109年4月29日函釋,基於保障原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用人權益及移工工作權益,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換申請特登後可續聘移工,並評估應不致額外增加移工人數;至新辦特登業者(含未聘有移工之原臨登業者及未登記工廠申請特登),因考量將增加移工總人數,尚未同意開放申請移工,俟經濟部整體評估後提案至政策小組討論。嗣為爭取特登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移工,經濟部已於110年1月28日向政策小組提案,惟政策小組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建議待申請納管家數確實掌握且合理推估未來開放特登業者申請移工對國內就業市場之衝擊後,再行提案。

三、至於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移工,得否調派至特登工廠部分,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23日會商經濟部研議「已取得特登工廠」之業者得調派移工,將儘速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相關規定後實施。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議修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額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3-38)

楊委員就建議修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額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鑒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係以協助農民災害復耕、復建為宗旨,救助之經費均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須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兼顧執行公平合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額度係以平均生產成本(短期作物為生產週期、長期作物為週年之生產成本)之1至2成計算,經本會調查各農作(產)物生產成本統計資料,滾動調整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二、本會近二年新增救助品項如109年增加農產業蜂群並取消蜂農每戶救助上限、新增漁業在港漁船(筏)受漂流木毀損及林業林下經濟經營項目之救助;110年新增漁業文蛤混養池工作魚納入豆仔魚、黑星銀等相關種類及林業之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項目。另考量近期物價情形刻正盤點並檢討修正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各類項目額度。

三、依賴政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並非有效的災損填補方式,為使農民能獲得較災害救助金額高的保險理賠,近年來本會積極推動農業保險,如本(111)年開辦水稻收入保險,係由現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機制轉換,以提供農民更多保障,減少災害帶來之損失,本會亦將透過各式管道積極宣導農民周知。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2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061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陳委員就303全臺大停電事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電網設施精密複雜且遍布全國,加上303事故凸顯電廠與電網之間連鎖性風險,本部已要求台電公司設置風險管控專責單位,以澈底發掘系統性風險,推行各項風險控管措施,落實風險管理。

二、有關是否與中國威脅利誘滲透有關一節,經台電公司內部瞭解,尚無內部員工遭受中國威脅利誘滲透,或境外勢力攻擊等涉及國家安全之情資;另經其內部檢討亦無發現員工有刻意破壞、製造跳電事故之情形,且於事件發生後相關人員亦已調離原崗位,不再接觸原業務。

三、針對電廠或核電廠如何防範遭到境外勢力利用各種誘因滲透,台電公司作法如下:

(一)台電公司針對內部員工及重要業務主管人員,其赴中國大陸情形均依法報准;電廠等重要關鍵基礎設施,亦有安排相關安全防護演練。

(二)以核能電廠為例,其安全防護係依據台電公司「核能電廠保安計畫作業指引」訂定,旨在建立及維護電廠之保安措施與實體防護系統,俾有效防範廠內特殊核物料及緊要安全設施遭受破壞,依照縱深防護策略,規劃為逐層環繞由外而內包圍而成之控制區、保護區及緊要區,並針對不同之保安區域採分級分區方式管制。

四、針對303事故,台電公司已深切檢討,並在本部督導下擬定以下各項積極作為,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

(一)將設置風險管控專責單位及提高電網管理層級。

(二)將強化電網韌性之設計。

(三)將邀集國內外電力系統專家協助診斷。

(四)將強化人員之訓練與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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