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9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王委員美惠,針對國民年金之保險,包含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按現行法規定每四年調整一次,考量現在面臨通膨危機導致萬物皆漲,四年才調整一次顯然跟不上物價波動,請行政院研議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滾動式調整國民年金給付標準,並於二周內提供書面資料予本席辦公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今年2月份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年增率漲2.36%,已經連續7個月超越2%通膨警戒線,更創13年來最大漲幅,可見通膨壓力持續升高,低物價時代已經回不去。蔡英文總統就任後,國內基本工資已經連續六年調漲,從105年20,008元,到今年已經調整為25,250元。
二、惟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按照「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規定,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經查國民年金(含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A式加計金額、原住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原給付金額3,500元,分別在105年調整3.65%提升到3,628元;109年調整3.97%提升至3,772元。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給付金額4,700元,105年調整3.65%為4,872元;109年調整3.97%為5,065元,過去以來僅調整過2次。然而近幾年因為受到疫情衝擊影響國內經濟甚鉅,民眾生計亦大受影響,顯然四年才調整一次已無法跟上時空環境變遷,下一次調整要等到113年,更是緩不濟急,無法達到保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基本經濟安全之目標。
三、110年因應疫情升溫影響人民生活,防疫期間經濟弱勢民眾易因整體經濟變化,對其生活產生不利影響,衛福部為加強關懷弱勢老人、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提出「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計畫」,加發生活補助以安頓其生活;又行政院在今年3月亦宣布,因疫情穩定、經濟有成果,核定111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實施計畫,從今年3月到12月,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分別每人每月增加發給750元、500元。考量經濟成長,政府不能顧此失彼,請行政院研議雨露均霑照顧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之具體做法,並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實際情況,滾動式檢討調整國民年金之頻率並視情況提高相關給付標準。
(二)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高漲,而事業廢棄物運到再利用機構產出之粒料產物,中間須經轉手、加工等流程,然有心業者收取廢棄物聲稱要再利用,卻鑽漏洞未處理就非法濫倒,藉此賺取暴利,卻導致全臺多處農地遭污染難以復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廢棄物」區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依其性質,有危害人體健康之特性者,區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須經特別處理程序,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貯存、清除及處理方法大不相同,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等四種方式為之。其應遵守之具體清理步驟,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應先經中間處理程序,降低其危險性後,始能進一步為再利用或最終處置。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害事業廢棄物因其毒性、危險性,或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貯存、清除。
三、目前我國廢棄物管理機制,概以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延伸至子法規所架構,兩者針對不同類型廢棄物,由不同主管機關制定法規與執行;雖法制配套完備,然臺灣各地頻傳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其所顯見的問題是廢棄物去化困難,亟需另謀解決之道。
四、廢棄物清運處理、去化是結構性問題,短期以強力執法搭配協調處理廠及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之方式,解決燃眉之急,然目前對於違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者之裁罰金額偏低,亟應檢討修正罰鍰額度。中長期則應輔導砂石棧場合法化,並輔導協助增設處理廠,例如:由環保署協助沒有焚化爐之縣市建立自主處理設施,在有焚化爐之縣市除協助其穩定既有處理量能,另應建置多元垃圾處理設施。環保署、經濟部與地方縣市政府等更應協力合作,積極推動設置事業廢棄物焚化設施,以擴大廢棄物去化管道。
(三)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一般家戶所產生的垃圾可分為資源垃圾、廚餘、一般垃圾等3大類,且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予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惟垃圾車收取垃圾時有機器擠壓的過程,曾不時發生民眾將瓦斯罐當成垃圾丟棄,造成壓縮時爆炸的危險事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報載今年1月4日,新北市土城區清潔隊垃圾車收取垃圾時,因有民眾投入垃圾車的垃圾包,藏有好幾只小型卡式爐瓦斯罐,垃圾車於現場擠壓垃圾時瞬間發生爆炸,並一度燃燒起火,造成2名清潔隊員燒燙傷送醫。
二、本案卡式爐瓦斯罐屬應回收容器,因裡頭仍有易燃氣體,可至空氣流通之空曠處,把罐內氣體按壓排出。回收時,建議將該容器獨立打包,並加註「內有易燃物」等警語,再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不得與垃圾一起丟入垃圾壓縮車,以免發生危險。倘若未依規定做好垃圾分類者,違反本法第12條第1項及本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依本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於家戶垃圾排出前,應先予以分類,再交由適當管道清除或回收。建議中央及地方各級環保機關宜加強對社區民眾宣導灌輸正確資源回收觀念,並以近期在資源回收作業時實際發生之受傷案件輔以說明,讓民眾能深刻瞭解環保署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13類33項,每項均有其適當回收處理作法)等各類資源回收物之安全處理作法及流程。
四、資源回收教育的推廣應從小扎根落實,並從家庭、學校、社會等各環節銜接切入,同時可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與志工團體等協助政府部門宣導正確資源回收觀念。建議環保署與教育部跨域合作研議有關資源回收等宣導教材,每週安排固定時數教導學生相關資源回收知識(例如應回收項目、資源回收管道、垃圾分類回收處理作法等),並從學校之垃圾分類回收作業開始作起,學生進而將正確實務經驗帶回家庭,互相銜接影響,讓整體社會對資源回收價值也有共同的認知,政府回收制度諸多措施也才能順利推動。
(四)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教育部去(110)年底公布110學年度大專全校新生註冊率,在碩博士班部分共有46班招生掛零,其中博士有32班、碩士有14班,博士班比碩士班還多,且包括臺大、清大、陽明交大、成大等頂尖國立大學也都入列。另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國內博士生人數由99學年度高峰之3萬4,178人逐年下降至109學年度2萬8,555人,累計11年來減少5,623人,減幅高達16.5%,顯見博士生短缺問題更形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本院法制局研究指出,博士生短缺可能帶來的衝擊影響如下:1.高教現場:博士生往往是實驗室能否產出傑出研究的關鍵。然而,受限於近年博士班入學人數銳減,學界已傳出未來將有許多研究恐將無以為繼。另一方面,我國大專校院教師平均年齡超過50歲的比例已逾五成,教師老化的情況相當嚴重,將來資深教授陸續退休之後,是否有充足的年輕後進能夠遞補我國高教發展的人才缺口,亦是我國高教發展的嚴肅課題。2.產業發展:就近年我國博士人才培育所面臨的短缺困境,在不久的將來,恐怕不只是高教現場無人才可用,對我國產業發展也將造成嚴重影響。總之,當培育出的博士人數愈來愈少,代表能夠投入我國科研體系與產業創新及研發人才也愈來愈少,如何維持國家總體競爭力將是嚴峻的考驗。
二、就業前景不明乃學子攻讀博士意願低落的主因,政府應設法解決博士生畢業後的出路問題,且應研議建立企業雇用博士人才之相關獎勵機制,並提供博士生適當的財務支援,例如研究生活津貼及全額獎學金等,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研究。
三、大學校院對於博士人才的培育作法亦應與時俱進,避免過去僅專注在訓練學生成為寫SCI文章的機器,卻忽略研用或學用連結。例如,可透過產學合作等方式與產業界有更多的互動,如此除有助於教師掌握全球科研與產業趨勢脈動;另一方面,亦有助於博士生對未來職涯的發展規劃。
四、教育部掌理我國高等教育之招生與資源分配,面對博士人才斷層危機,應儘速提出因應與改善的對策。惟博士人才之培育攸關我國未來科研與經濟產業發展之所需,實非教育部單一部會可獨立承擔,仰賴其他相關部會之通力合作,如國發會、科技部、經濟部及勞動部等。目前各部會資源運用過於分散,分工有餘但合作不足。政府應參照「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就我國高階人才培育政策綱領,建立一跨部會協調合作的審議機制。
(五)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國際減碳趨勢,英國、美國、紐西蘭等國家亦規定企業需透過揭露氣候變遷資訊,以對氣候變遷負起責任。台灣企業界的氣候資訊揭露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2021年底僅有五家企業自主發布TCFD(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報告書。為達成政府日前宣布的2050淨零碳排目標,爰請行政院邀集各部會協商參考研議企業揭露氣候變遷資訊的指標綱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英國、紐西蘭和瑞士要求企業必須依照TCFD(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的架構進行揭露,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也於今年3月宣布對「碳揭露」(carbon disclosure)的新規範,表示未來將要求上市公司向股東與政府揭露公司業務對氣候的影響,證交會將為企業建立起一套報告框架,未來企業應於年度財報與上市登記報告提供氣候相關風險資訊。此措施讓企業對氣候變遷負起責任,投資人也更有籌碼,要求企業改善造成地球暖化的經營方式。
二、台灣的氣候相關資訊揭露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2021年底僅有五家企業單獨自主發佈TCFD報告書。根據報導,這些企業已揭露大部分資訊,包含氣候風險類型、短中長期的氣候相關策略與績效……等,但在氣候風險與機會對財務影響的重大性、風險評估與管理的細緻度等層面之資訊揭露仍有進步空間。
三、政府日前宣布2050淨零碳排目標,環保署亦於2021年10月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減碳目標達成需要部會間合作,爰請行政院邀集各部會協商參考研議企業揭露氣候變遷資訊的指標綱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眾多單身榮民過世多年無人祭拜,甚至被濫葬於私人農地、衍生土地糾紛,隨著土地產權移轉更形成燙手山芋。若能將年代久遠的墳墓遷往公家納骨堂安置,不只可安排法會祭拜,原有墓地也可活絡增加公共空間。爰請行政院退輔會全面清查並妥善規劃安置,讓曾經為國效勞的單身亡故榮民適得其所,讓後人可憑弔慎終追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949年間有大批國軍由中國移至台灣,其中不少人在台灣舉目無親,孓然一身,年老由榮民之家照顧,其後隨著歲月逐漸凋零,眾多單身榮民過世多年一直無人祭拜,有的甚至還被濫葬於私人農地,衍生土地糾紛。
二、其中位於內埔鄉東片村的第十公墓就埋葬有461名單身亡故榮民,死後多年無親人照料,有的甚至亡故超過半世紀一直無人掃墓祭拜,在清明時節更顯寂寥蒼涼,數公頃的墓園宛如亂葬崗。除了埋葬於地方公墓外,也有不少單身亡故榮民葬於私人農地,淹沒於荒煙蔓草中,無人聞問,隨著年代久遠,土地產權移轉,更形成燙手山芋。
三、單身亡故榮民生前在台灣無親人,死後又長年無家屬掃墓祭拜,實是時代的悲劇,更有榮民死後遺產被在中國的親戚或台灣義子女繼承,但墳墓、祭拜則無人處理,若能將年代久遠的墳墓遷往公家納骨堂安置,不只可安排法會祭拜,原有墓地也可活絡增加公共空間。
四、爰請行政院退輔會全面清查並妥善規劃安置。讓曾經為國效勞的單身亡故榮民適得其所,讓後人可憑弔慎終追遠。
234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