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近年多起新聞台爭議風波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與受眾權益」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孟楷

主席:現在開會。今天本會為近年多起新聞臺爭議風波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與受眾權益,舉辦本次公聽會,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各單位代表的蒞臨。今天公聽會討論的議題,以提綱為準。

討論題綱:

一、近來NCC在新聞的查證及播出,節目的製作、比例與言論尺度的管理問題叢生,NCC應如何法遵,維護臺灣民主和言論自由?

二、新聞台3年一次的「期中評鑑」相關審議與排案程序是否透明?新聞台依循標準為何?NCC如何避免「預設立場」讓電視台有公開透明的評鑑標準?

三、新聞台的人事、金流和頻道播送。NCC如何發揮客觀獨立機關的職能及建立標準嚴正把關?

四、當行政獨立機關遭受外界質疑,且顯有偏頗之時,我國憲政體制下監察權如何能適時發揮,以維護法治國家公平正義。

本次公聽會開始前,先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先生、女士及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大院交通委員會就「近年多起新聞台爭議風波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與受眾權益」公聽會,本會應邀出席參與,敬請各位學者專家及委員不吝指教。

立法院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是基於法案的問題,基本上來講,我相信今天是因為交通委員會針對廣電三法相關的部分有意見,所以召開這場公聽會,本會依立法院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因為時間的關係,由我進行簡要口頭報告;詳細部分請召委與各位在場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參閱書面報告。

 

主席:今日公聽會與會人員發言前,先預告下列事項:一、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5分鐘,第一輪發言後如有需要補充說明,再進行第二輪發言。二、學者專家發言請使用右邊的發言臺。三、學者專家兩位發言後如有委員到場,穿插一位委員發言。四、暫定10時30分休息5分鐘。五、委員發言,請先到主席臺前登記,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專家學者就依照剛剛到場報到的順序進行發言,發言的順序也已經列在發言順序表上。六、全部人員第一輪發言完畢後,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整體回應,若有必要進行第二輪發言,再進行第二輪回應。七、本次會議是公聽會,不詢答、不處理委員提案。

請開南大學法律研究所仉桂美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發言。

仉桂美兼任副教授:洪召集委員及現場來賓,大家好。因為只有5分鐘,所以我的速度必須很快,因為召集人很認真、青年才俊,所以我昨天晚上開夜車,趕了2,000字的報告,也許等會兒現場可以拿到。口頭的部分,我想簡單報告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獨立機關在今天的議題裡面,我們可能要思考一個非常重要的焦點,就是受眾知的權利。知的權利是資訊權的一部分,所以當我們談資訊權,必須非常清楚知道它跟新聞自由的界線到底在哪,而這個界限也是國內長期以來爭議不斷的問題。過去我擔任監察院第5屆監委的6年任內有處理過好幾個類似案件,請大家可以上網參考。晚近的重大問題爭議主要就是有沒有差別對待,當然我們非常清楚行政程序法規定禁止差別對待,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所謂禁止差別對待必須回歸到,譬如廣電三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要建立一個自律規範機制,因為自律規範機制,所以會有期中評鑑,到底期中評鑑是在評鑑什麼呢?事實上,應該扣回廣電法第六條的營運計畫。對於營運計畫,我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國內的計畫法非常少,如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大概只有幾部而已,所以我們在計畫的部分相對於德國法,授予機關非常大的裁量權。在計畫的部分,我會認為將來程序法也許可以加入計畫部分的公聽會與具體指標的建議,這樣所謂受益處分的許可制才能夠真正落實民眾知的權利。針對這一點,我個人非常堅持在專業上的看法。

第二、回歸到剛才第一個問題,但我口頭報告是重點的key point,跟議題有點不大一樣,書面則是扣回今天的議題。如果程序法裡面加上計畫的具體評估標準,我覺得對於所有的受益處分許可制,權責機關比較需要遵循法遵上一定要有的禁止差別對待,或者是民眾知的權利,又或者是媒體自由最後的界線應該怎麼遵守。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雖然我們一直在談新聞自由跟受眾權益之間的平衡,而很諷刺的是,這個平衡事實上已經列入廣電法第二十二條了,廣電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自律規範的機制必須要內容正確、平衡而且要有品味。究竟我們有做到這個平衡嗎?這個平衡也是行政法上非常重要的原理、原則,我們把平衡的部分落實到實務上,會發現最近某電視的發照為什麼可以補件40多次?另外,我們當然知道更早的時候,中天電視台換照並不是發照,而換照的標準在法理上到底應該比發照的標準寬或嚴?換照跟發照只要有公法概念的人是一清二楚,所以到底有沒有違反所謂的禁止差別對待?我覺得這個必須回到法律專業認真思考並接受檢視。另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關新聞自由,我們當然不是只講德國法,1971年在英美法,即40年前就建立禁止事前審查標準,請問國內40年後的今天,這個標準有落實嗎?如果我的時間到了,其他的部分請見諸書面,謝謝。

主席:沒關係!今天難得邀請大家過來,如果可以的話,第一輪就儘量把您的論點講得比較明確一點,好不好?我也徵求在場委員的同意,如果可以的話,我剛剛宣布專家學者跟在場委員發言時間都是5分鐘,但是為了讓專家學者第一輪發言可以比較明確,5分鐘到之後先不按鈴,讓專家學者可以把論述完整表達,這樣可以嗎?謝謝仉委員。

仉桂美兼任副教授:因為後面還9位學者,所以我大概再花一分鐘。最後我要補充的是關於國內實務上大股東持股的部分,我們增加了外部委員超然獨立的機制,但是實務上有解決大股東持股的問題嗎?我早在3、4年前在監察院就曾經查過中華電信MOD案,交通部持股將近35、36%這麼高,請問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中華電信MOD的部分適用廣電三法嗎?完全不適用!它是用電信管理法,所以無法可管,號稱黨政軍退出媒體,政府有真正退出媒體嗎?針對法條之間的勾稽,請大家嚴肅面對跟檢討。謝謝。

主席: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胡元輝教授發言。

胡元輝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在場的專家學者及媒體朋友,大家好!很榮幸有這個機會能夠在這裡提供一點淺見。我現在已經沒有在NCC擔任跟電視頻道有關的任何諮詢委員,不過我在之前曾經有10年以上的時間,即在不同政黨執政時代擔任過NCC有關電視頻道的委員。以下發言因為時間有限,有一份書面資料請大家參閱,我在這裡就針對重點,把我10年的實務經驗,加上我對國外監理機構的一些研究和新聞生態的研究,提供大家參考。

我的意見主要有四點,第一點、今天在談審照制度,也就是到底新聞頻道的執照制度是不是要維繫或者如何強化的問題。從目前來看,世界各國除了美國之外,幾乎民主國家都繼續維繫執照制度。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原因?因為我們都知道儘管進入到數位時代,但是電視新聞頻道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源,而且在整個議題設定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作為民主運作的基石,目前民主國家仍然從執照制度加以監理。同樣地,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依臺灣的情況,目前我們實施民主制度不算長久,我們的政治文化並沒有非常成熟,媒體所處的政經環境也非常複雜,我覺得現在也不是談取消執照制度的適當時機。這是第一個看法。

第二點、關於電視新聞頻道,很多人說頻道數目太多了應該減量,也有人說頻道如果減量,新興、有意願的業者就沒有機會表現。事實上,我們的確要考慮減量有可能對言論自由產生影響;同樣地,隨意的開放也有可能強化既有的競爭,造成惡性競爭,所以這些問題當然都存在。理論上,我們實際上並不是在一個真空的環境,所以我個人會認為並沒有所謂一定不能退場或者一定不能開放。基本上的問題在於,退場也好,開放也好,所依循的制度是不是公正合理?這是我個人第二個看法。

第三點、到底現行制度有沒有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事實上,我們知道在不同政黨時代,NCC也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不過從最近一些案例或者從過去的經驗來看,我個人提出五點意見,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把答案唸出來,紙本的部分請大家參閱。

以下是我認為在內容監理跟執照的審核方面可以強化的五項事項。第一、在違反事實查證規範的裁罰上,我們應該進一步考量的是它跟公共利益的相關度,因為從英國或其他國家的相關規範來看,媒體當然會犯錯,但犯錯是不是一定要裁罰?事實上,這中間有許多事項要考慮。如果能即時而適切更正,而且跟公共利益的相干度非常高,這個時候裁罰當然就有它的必要性。我們要考慮裁罰的必要性,否則存在造成寒蟬效應的可能性。第二、違反內容管制規範的處分應該建立裁罰基準的一致性,倒不是說現在NCC在內容監理的部分都沒有一致性,事實上他們有訂定裁罰基準。不過問題會出現在幾個地方,譬如這些被遴選的委員事實上沒有溝通、交流的機會。其次,關於裁罰,依據實務經驗來看,過去這些委員是因為某個案子而組合在一起,在過去案例上的一些經驗並沒有辦法傳承,使得依裁罰基準所做的結果會不會有一致性,就會產生疑義。我覺得這一點也可以通盤來改進。第三、申設換照跟評鑑過程應該更為透明化,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特別是對無線電視頻道的處理過程加以參考。原因是我們的新聞頻道在臺灣的重要性,絕不遜於無線電視頻道,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譬如英美等國在審理無線電視執照的時候,會從民意調查、專家學者意見到公聽會的設立,都有一套流程,甚至還有研究作為搭配。我會建議怎麼讓這些部分更為具體且透明,可以進一步考慮。第四、我們怎麼讓申設換照與評鑑制度更為細緻?就拿韓國來講,我們都知道韓國的KCC跟KCSC,一個負責內容的監理,同時送到KCC進行執照的審查,但是在審查過程中相關的評鑑項目基本上都非常細緻,而且分數都會打在上面,這些也都公開給大家。既然我們對於NCC的公信力要如何建立有所期待,這個社會也對新聞頻道的監理很關注,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韓國的制度,讓它更為細緻化?最後一點,有關新聞頻道的評鑑及換照機制應該更緊密的扣連。對於業者來講,3年一次的評鑑、6年一次的換照,假設在評鑑的過程中並沒有感受到實質上太大的要求、壓力或改正的問題所在,等到換照的時候突然告訴他可能如何,這中間就會產生在鬆緊程度上有可能不一致、不調和的情況。至於這中間有些細節,我就不再贅述。如何讓評鑑跟換照更為緊密的扣連,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最後的結論,雖然今天的命題是審照制度或者是牽涉到內容監理,不過要跟大家報告一下,是不是把這個部分處理了或者大家集思廣益彙集意見,我們這個社會就沒有爭議?我個人沒有那麼樂觀,因為這是整個新聞生態的問題,整個新聞生態的提升無法單純仰賴頻道內容跟執照監理制度的改革,如果沒有結構面到執行面相互配套的話,譬如平臺競爭機制的妥善建構、頻道上下架機制的公平運作、頻道收視費機制的合理配置及公共新聞頻道的有力建置,再加上政經力量的自我約制,以及頻道業者的誠信自律,否則最後還是會落空的。以上淺見謹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今天交通委員會舉辦NCC新聞台爭議風波的公聽會,近年來有多起新聞台的爭議風波,我想要講的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何來維護媒體的自由及受眾的權益?最近因為NCC隔了10年之後才給出了一張電視台執照─「鏡電視」,它卻在短短2個月的時間,換了4個董事長,不但不符合公司治理,而且背後充滿了複雜的政商媒關係。我要表達的是電視台是社會公器,當初NCC自己設定的規則,禁止裴偉跟裴偉的鏡週刊介入電視台的營運,這是清清楚楚寫在營運書裡頭的,結果裴偉擔任鏡電視董事長的時候,自己跟自己簽約,每個月從鏡電視付款150萬元給同樣是裴偉擔任董事長的「停雲」公司,這不是背信,那什麼是背信呢?

再看看鏡電視最新的股東跟董事人員,綠油油一片,全部都是裴偉的影子,就連電視台的編播系統,裴偉買的還不是國內慣用且已經成熟的ENPS或是BASIS的系統,而是向鄭優擔任獨董的互動國際以6億5,000萬元的高價購得章魚系統。器材還沒驗收,就直接付款5億元,有哪一家公司是這樣做生意的?是不是電視台在計畫成立之初,軟硬體設備的採購早就已經分配好了?是不是鏡電視在成立之初,就已經有把握拿到NCC的執照?

我要問的是NCC為什麼不查?裴偉每個月向自己的公司領取150萬元的顧問費,一百多個鏡週刊的員工掛在鏡電視領薪水,這麼明顯的事證,NCC調查了嗎?看過鏡電視的財務報表嗎?有調查的公文往返嗎?如果查了,怎麼還繼續核照給鏡電視呢?NCC當初核照的理由是維護電視台新聞的獨立性跟公平性,現在還存在嗎?如果已經人事皆非,媒體自由已經不在,NCC是不是該撤照?鏡電視如此明顯的政商媒利益結構,NCC為什麼不查?為什麼裴偉這麼有把握一定可以拿到電視台的執照?電視台還沒拿到執照之前,是不是AB套的劇本都已經寫好了?我想問的是裴偉和NCC的背後是誰?

很多人跟我說我是小黨,沒有能力反抗媒體,不要去告發媒體,會被媒體修理。但是我常講新聞媒體的公正性與獨立性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今天NCC在維護媒體自由與受眾權益的背後,充滿邪惡的政商媒關係,那麼我要說這是臺灣民主的悲歌,同時我也要呼籲蔡英文總統,讓黨政軍退出媒體吧!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東吳大學會計學系柯瓊鳳副教授發言。

柯瓊鳳副教授:洪召集委員、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柯瓊鳳。今天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所謂的審照制度、新聞媒體自由以及受眾的權益。時間的關係,我就簡單地講,我今天所要講的重點在於我們觀察到科技的進步,加上媒體的發展,所以相對地監理機關NCC本身是不是也可以注意到、事先設計到科技跟媒體的部分?

首先,我們看到電子商務早就發展出來了,因為疫情的關係,讓電子商務發展得更快、讓科技進步得更快,所以在這個部分,是因為疫情的推動或是電子商務其實在疫情之前,早就把新聞媒體又往前推動了。我們看到相關的一些改變,譬如科技轉化新聞的敘事方式,也就是所謂即時的文章;我們也看到數位內容對閱聽眾的吸引力;另外,新聞媒體不是只有報紙,不是印製的紙本,它利用媒體的平臺來拓產它的產品或業務。

在新聞跟媒體的交會之下,的確非常明顯地改變了閱聽眾的習慣,不只改變閱聽眾的習慣,其實也改變了閱聽眾的偏好,甚至是引導了閱聽眾的偏好。引導閱聽眾偏好本身的動力,就是看到原來不是在新聞媒體從業的一些組織或公司,最大的部分是來自於科技相關的公司投入媒體產業,所以就這兩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思考,整個環境或科技發展其實對NCC有很大的挑戰。

我們再以這個觀點來看,新聞媒體如果透過多元的工具跟計畫去開發,意思就是他們發展出新的營運模式,這個營運模式其實最主要的情形是新聞媒體是營業單位,它是要賺錢的,要怎麼利用產品有更好的競爭力、可以賺取更多的權益,或者是跟誰來合作,再去擴大市場規模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怎麼提供它的產品跟內容?我們怎麼去維護民主跟言論的自由?我個人覺得比照其他產業跟一些相關治理的概念,提出所謂的三道防線。

既然是媒體加科技,媒體本身可不可以擔任第一道防線?另外,同業可不可以擔任第二道防線,一起來把關內容及品質?如果假消息、假新聞一直發生的話,NCC作為監理的單位,可不可以發揮第三道防線?所以我把這個觀念套在我們這十多年一直在講的FinTech,現在就把媒體變成MediaTech,所以現在整個發展下來,要怎麼樣去推動法遵科技,所謂的RegTech?或怎麼樣去推動監理科技?因為範圍太多,我們再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第二個部分,關於NCC現行的運作,就像剛剛提到的媒體加科技,當中有很多創新實驗的地方,其實講一個最極致的,就是資訊和數位,很多東西都是數位的產製,所以今天在數位化的變形當中,可不可以期望NCC變成一個具有數位化的監理模式?NCC也可以扮演一個數位監理機關,而不是傳統的,把它的發展更為具體。關於發展的部分,我們再舉一個簡單的例子,Facebook有做過第三方事實查證的計畫,我知道我們臺灣也有很多媒體會引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裡面的資料,以及所謂的MyGoPen來確定訊息的平臺是不是正確?可是我們只是依賴Facebook這樣的科技公司來做的話,是不是足夠呢?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思考。

所以關於監理的部分,簡單來說,在法規上有平時監理、期中監理及期末換照,這有它的時程跟法源的規劃。所謂期中評鑑,主要分為營運情形、有沒有違反紀錄、侵害他人權利的紀錄或聽眾反應意見相關的糾紛,大概是這樣。其實還有一些執行的細則,只是因為電視台有一、兩百家,所以針對這樣的規劃沒有完全的規範、也沒有一一列表,意思就是這些業者在填報相關評鑑資料的時候,NCC不是出填充題,不是只要把一些數字填進去就好了、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期望電視台的從業人員能夠從專業的立場,用客觀邏輯而且具體地說明。

根據業者提供的資料,NCC的一些相關委員再去做判斷,判斷的部分,包括有沒有做勞動的法遵、教育訓練、編審人員是不是專職、自律機制和資金管理,以及有沒有編業分離,甚至參與政府採購的案子有沒有資訊公開等等,講簡單點就是期中評鑑是有法源依據的。NCC這邊也會針對業者的違反紀錄做態樣分析,我舉個例子,譬如節目有沒有廣告化、妨礙兒童身心健康、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運計畫、違反法制強制或者禁止的規定及節目分離等等,其實NCC平常都有收集資料,都有在做分析,所以NCC也不是說都沒有。

我們再回過頭來,怎麼樣更了解新聞台的人事、金流跟頻道的播送呢?前面提到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就是電視台本身的營運管理跟風險管理,對於一個機構或營運事業,本身的作業方式應該有一些層次。我先簡單地說,第一層是關於業務行銷部門,針對相關業務的了解跟專業,有沒有訂定自行管理的規範?第二層在於節目、製作部門,有沒有針對平日的營運做一些採購支付、行政流程及編審的控管與勾稽?其實應該要做;第三層就是內部稽核或者自律委員會。我再舉個自律委員會的例子,我們常常看到有的電視台把自律委員會跟倫理委員會混在一起;有的電視臺的自律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人員有董事長在裡面,所以它的會議紀錄就寫董事長裁示,我不曉得這樣有獨立嗎?或者是有些電台的編審人員是兼職的,兼職的話是一個人跨兩、三臺,他要怎麼做把關?這些事情我們怎麼知道?因為電台本身的播送資料裡面有。所以在這個部分,公共利益要怎麼去維護?怎麼判斷什麼情況下有沒有不當干預新聞的製作?這些會有很多討論空間。

我們再看一下媒體本身,廣電法期望媒體平衡報導,可是我們在另外一方面也看到,現在很多的新聞都有聲量排名、熱門排名,它就是把最熱門的幾個議題丟上來,一些重要的民生、財經、社會關懷、兒少等等的報導,在整個排名裡通常不會排太上面,在媒體追求營利的情況之下,是不是就犧牲了這些報導?犧牲這些報導的話,有達到媒體應有的一些功能嗎?我覺得這個是要思考的。所以簡單講,既然新聞媒體是媒體加科技,它是數位化的一個產業,我們今天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你是數位化產業,我就用數位化的監理去擴充、去考慮。在資訊方面,除了剛剛說的Facebook所用的方法以外,我們現在還可以利用所謂的大數據分析,來蒐集相關的同業或產業、區域的資料來做一些分析,譬如媒體很多都是文字,所以其實可以作文本分析,以前我也做過相關的分析。

最後,當媒體在換頻、下架、媒體的所有權跟經營權沒有分離,當媒體出現所謂的法人董事、獨立董事、影子董事、顧而不問的顧問或又顧又問的顧問等等這些的情況之下,另外一方面,我看到的是很多媒體其實都是屬於未公開發行公司,其實有些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資料根本就看不到,我們可以憑所謂的傳聞來做判斷嗎?其實是不行的,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媒體也應該擔負一些社會責任。

另外,我們期望NCC是不是可以再多做一些宣導,告訴大家應該怎麼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爭議。如果未來有機會的話,建議可以研發新聞媒體應該有的一些法遵資訊文件,讓大家來討論。以上是簡單的建議,謝謝。

主席:請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何吉森副教授發言。

何吉森副教授:謝謝召委。今天因為時間有限,我用powerpoint簡單談一個主要的概念,也就是剛剛主委有提到的,事實上NCC按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第一條第1句話,就是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當初就是知道在資訊時代的時候,傳統監管媒體的方式應該要調整,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從上個世紀70年代的監管態度,一直到80年代,剛好臺灣也在1987年解嚴,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的時候,大家在談鬆綁;後來到了真正資訊時代的時候,就是上個世紀末,我們可以看到大家在談co-regulation;一直到最近,新出來的一種監管態度,叫Regulated-selfregulation。

這部分回應剛剛主委特別提到的,NCC從2006年開始就強調自律、他律、法律,的確就是希望、期待自律先行。2006年NCC成立,到2016年廣電三法再次修正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在衛廣法第二十四條就要求所有的新聞頻道內部都要有自律規範機制,要求自律規範機制要獨立運作、定期寫報告以及將內部的自律措施公開出來。衛廣法第二十七條也特別提到,如果在事實查證發生問題的時候,應該要先交給內部的自律委員會機制做成報告,再交給NCC。所以你會看到整個機制就是剛剛主委一直提到的自律、他律、法律,但問題是NCC有沒有尊重這些自律措施的相關做法呢?我們來看最有名的一個案子,英國在這個世紀初大概2006年的時候,發生了一個引起大家極度爭議的情形,就是World News,用竊聽去得到一些相關的新聞資料,引起很大的相關爭議。英國的一位爵士Leveson,他是參議員,他就寫出一個報告,在報告的時候,他們就完全否認掉。英國本來就有一個自律機制叫PCC,他們認為PCC完全沒用,要求英國應該重新改回嚴格監理的情形。但是縱使發生這麼大的事件,引起大家很大的反彈,可是英國最後做出來的決定還是認為應該要自律先行,所以後來他們將PCC改為IPSO。

我所要強調的是,已經到資訊時代了,NCC是因應數位匯流,而且在2016年也給了一些相關的程序,要尊重自律先行,不過我們確實有尊重自律先行這樣的機制嗎?比如發生了一個沒有事實查證的狀況,也叫自律委員會寫出一個檢討報告,然後針對檢討報告先尊重他。另外像最近發生鏡電視申設的案子,第一任董事長被換掉,是因為他被懷疑可能違背了臂距原則,可能是所有權深入到所謂編輯室的情形,但是不要忘了,鏡電視裡面有ombudsman外部監察人,當被人家檢舉的時候,外部監察人相關的認定報告都沒有出來,現在已經換了四個董事長。所以我會疑惑NCC有沒有尊重自律先行的精神?第1屆NCC的委員提到了自律、他律;第2屆、第3屆委員提到了accountability,即問責;後來再新一任的委員提到了empower,也就是希望給社會民間監督媒體的機制一些權力。一直到現在,NCC在檢討數通法時,有提到要求平臺負起責任,這個也就是我剛剛提到的,我們希望是regulated-selfregulation,它還是有自律先行,但是如果自律沒有做好,對不起!我們還是要你負起責任,但是不要忘了,它還是要求自律性,因為已經是資訊時代了。

因為我一直是事務官、從事務官出身,所以我一直很瞭解通傳會同仁非常辛苦。這邊有提到換照的情形,以評鑑換照來講,說真的,花了NCC內容處的同仁太多時間了。我們知道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時候,美國發起了reduce document運動,即所謂簡化文件運動,所以我知道NCC在評鑑的時候,曾經有要求如果之前評鑑都是優良,可能下一次換照是不是只要填一個簡單的表就可以過了,這就是我們稱為明信片換照機制等等。所以NCC既然已經在相關法規還有剛剛主委提到我們的政策就是自律先行,我會覺得我們有沒有可能在程序上去堅守這個程序。像我剛剛提到的外部供應鏈及內部自律委員會,我們先予以尊重等等。

再來,除了堅守程序以外,還有以前相關的認定標準。譬如我們要求新聞媒體,我們最在意的是它獨立自主的精神,所以對於臂距原則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對不起!我們會很在意,如果有人膽敢破壞,當然NCC要以一貫的原則去要求。所以,如果NCC能夠重申堅守自己的程序、自己的認定標準,然後從專業來看每一個案子,我覺得就能夠重拾我們對NCC作為獨立機關機制的信賴。

我最後提到一點,就是我希望NCC少花一點心力在像剛剛提到的換照評鑑,應該要多花一點時間來引導我們的產業,以政策引導我們往因應數位匯流時代的方向走,這才是我們心目中所期待的NCC,能夠有帶領產業發展的期望。我的發言到此,謝謝。

主席:請世新大學新聞學系趙善意教授發言。

趙善意教授: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委員、NCC的長官。我的角色比較特殊,我是實際參與過換照的,我是實際經營電視臺的,在這之前,不管在民視、中視,我都經歷過換照。我很清楚換照的過程當中,我們所要做的這麼多的功課,其實都是為了要證明我們過去這幾年所做的事情。我非常贊成何教授所說的,我們所謂的既有機制裡面就可以做到很簡易的換照,這件事情是要落實的,不能讓大家覺得每年都在為這些行政工作而努力,請NCC能夠針對你們既有的制度來思考這件事情。

在我實際換照的過程中,最艱困的是在中視的換照。中視的換照,大家都認為中視虧損,中視可能會有其他力量滲透等等之類。在中視換照的時候,NCC給我一個非常大的解釋空間,讓我解釋我們在新聞的獨立方面和運作獨立上其實都有很大的努力,也肯定我們,所以馬上就有9年的執照。我覺得換照這個事情,重點在於我們如何健康的去面對它,它是要有健康的機制,NCC的立場就在於看我們到底怎麼回事、到底經營得如何,所以一方面是NCC的立場不能夠有偏頗,認為你就是在做壞事的人,當然我們媒體也必須要站在一個立場─我就是不做壞事的人、我就是努力做好工作的人。我想對於這樣的態度,可能因為我的角色不同,所以我講的方法應該是兩方面都能夠兼顧的。我們沒有準備不想換照、我們沒有準備調皮搗蛋,但是我們的確把我們的事情做好了,這件事情是我們要做的。

再者,我對於NCC著重在這些行政管規的部分有點好奇,難道我們都沒有去想過,我們的content內容已經在一個很大的範圍之內在走歧路了嗎?譬如說我們的假消息這件事情,我根本不屑叫「假新聞」,而是叫「假消息」。在假消息的過程當中,我們就全部要看胡老師的臺灣事實查核中心來支持我們,來幫我們驗證,政府到哪裡去了?我們不是烏克蘭,俄烏戰爭的時候,任何消息都是假的,因為他們要作戰,這個環境裡面就是讓大家能夠平穩成長,而我們NCC是不是能夠在這方面做著力呢?也許你講說:我只能給你鞭子,我不給你胡蘿蔔。可以!那就讓鞭子告訴我們方向是怎麼樣,讓鞭子告訴我們錯誤在哪裡。

另外,在我實際操作過程當中,我們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就是NCC歡迎大家檢舉各個媒體所發生的錯誤新聞或錯誤訊息,這是一個開放的思考,沒有錯。但是NCC內部並沒有一個檢核機制,例如經過你們篩選確認,有線根本是在胡說八道、有線根本就是指鹿為馬的狀況,你們就統統交給各新聞台去做解釋,這件事情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在今天還沒有來開會之前,前面這段時間我刻意去蒐集各新聞台的意見,畢竟我在新聞台已經很久了,他們願意跟我說,這是不堪其擾的擾民。也就是所有的新聞台每天都有專門的人去做回復的動作,而這個回復沒那麼簡單,他們要找自律委員會,他們要找倫理委員會來開會,他們的委員其實很多時間是沒辦法湊在一起的,所以曠日廢時、增加成本。請NCC思考這件事情,到底怎麼樣能夠讓你自己在做篩選機制的時候就已經篩掉了,比如人家來了1,000份的檢舉案件,你們已經篩掉一些剩下300份,然後再發交各電視臺去做解釋,我想這是比較理想的。

最後一件事,我個人的想法是,對於NCC委員,請務必建議行政院一定要找有媒體經營背景的人,學者非常重要、法學學者也很重要、法律專家也很重要,但是不懂媒體就沒有辦法能夠讓媒體正常發展,也期望能夠像何老師所講的,政策要引導媒體往前進,這才是NCC真正該有的態度,謝謝各位。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席。NCC陳主委、各位教授、各位先進、各位專家,大家早安,大家好。我今天是以很沉痛的心情做發言,我覺得NCC可以廢掉了,真的!外面都喜歡講一句話,說NCC是髒兮兮,我認為NCC是髒兮兮的好幾次方,平方、三方、四方都不止啊!提到NCC,特別是主委,真的心目中只有政治,沒有新聞自由這件事情。我們看到怎麼打壓中天新聞台,怎麼關掉中天新聞台,用這個標準來看現在,想盡辦法讓鏡電視可以上架,完全就是先射箭、再畫靶,道道地地的陳耀祥教授、陳耀祥主委,虧你還是教授,我不是教授出身的,我覺得教授以你為恥啊!你可以為了當官出賣自己的靈魂到這樣的地步,很可悲啊!今天鏡電視這麼短的時間換了五個董事長,你還敢一推二百五啊,說這是公司治理,當初你關掉中天新聞台為什麼不要講公司治理?為什麼不要講公司治理?可以這樣做嗎?你好歹是教授出身耶!教授什麼沒有,就是風骨有啦!我當立委當了二十年,好歹我堅持我也是教授出身,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很清楚!但是我們看到很遺憾。

陳耀祥主委,你沒有地方可以升官了啦,給自己保留一點點晚節、一點點格調,你毫無格調,我真的覺得很可悲啊!今天我們看到鏡電視,一而再、再而三地換董事長,居然還可以給它上架!現在外界傳言就是民進黨為了平衡派系而要鏡電視,因為其他派系都有電視了,所以一定要平衡這些派系。今天NCC是為了民進黨派系的平衡而做了這些事情,悲哀在這裡啊!我知道陳主委一副吊兒郎當,理都不理,反正幾分鐘被罵一罵就沒事了,我知道,因為你仗著立法院民進黨的多數暴力而為所欲為!

主委,媒體何等重要,對於民主國家,它是第四權,請問現在有第四權嗎?有第四權嗎?現在幾乎所有電視臺都偏綠啦,除了一、兩家少數,而且還要戰戰兢兢,隨時被NCC修理,所以說NCC是現代的新聞東廠一點都不為過,專門修理非偏綠的言論,專門幹這種事啊,很丟臉啦!

當初NCC成立的時候,我就當立法委員了,我們是參照美國的FCC,人家超然地位,反觀你有獨立嗎?陳耀祥有獨立嗎?一點都不獨立,仰賴蔡英文的鼻息。今天已經有人說了,因為英系要鏡電視這個電視臺,雖然總統府否認了,可是外界這樣繪聲繪影,你的一舉一動,這是外界質疑的。不管怎麼樣,就是給它上架;不管如何,NCC就是要給鏡電視上架,答案就這麼簡單啦;不管如何,就是把中天新聞台幹掉,大家看得到嘛!為什麼?因為中天新聞台顏色不偏綠,它的言論不偏綠。

新聞可貴的就是第四權,美國每一個臺都有立場,CNN偏民主黨,FOX偏共和黨,大家都知道,沒關係,Fine!可是對於新聞的報導是公正的,新聞是什麼?它可以加comment,它的comment可以有立場,反觀我們今天不是耶,今天我們的新聞只要太多是非綠色的,NCC就開始打壓了,配合國安單位、配合情治單位、配合檢調單位,開始來跟你囉囉嗦嗦一堆。就像林右昌居隔的情形,臺灣的老百姓跟染疫者有接觸就要隔離10天,林右昌說他隔離3天很偉大,後來被修理了才變成居隔10天。

我們現在臺灣社會已經變成只要是綠色的人,什麼都能;如果不是綠色的,什麼都不能。這種情況發生在其他事情上,我們沒有意見,但是發生在NCC身上,我覺得Shame on NCC!可恥!NCC的委員們有很多是教授出身,我奉勸大家,用辭職來向陳耀祥抗議,你們真的可以辭職了。

NCC搞到今天這樣的田地,我很難過。當初NCC成立的時候,我不知道雷倩委員在不在,我們那時候用政黨比例,還被民進黨告違憲,才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以前委員是依政黨比例推薦,現在變成是直接由政府提名了,民進黨政府當然提綠色的啊。小心喔!天理自有公道,會反噬的,真的!陳耀祥,大家要記住,破壞新聞自由的最大劊子手叫陳耀祥,真正向政治力屈服的叫陳耀祥!Shame on陳耀祥!謝謝。

主席: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專任教授。

賴祥蔚專任教授:主席、各位學界先進,我是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剛剛我們同宗的賴士葆委員慷慨激昂,他特別提到教授,教授會的其實不多啦,就是做研究。我是社會科學的教授,社會科學教授所做的事情,任何的研究換成不是我的情況,而是換成別人,即我做的研究換成別人來主持,那麼應該也會有一樣的結果,這就是一貫性,不會雙標的。比方說我過去擔任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的時候,我們曾經做過兩次新聞台有關政治偏差(Political Deviance)的研究,當時很多我在新聞台的朋友都質疑我,我做那個研究得罪一堆人,綠的也罵我、藍的也罵我。他們說他們並沒有偏藍、沒有偏綠,我說我就是讓數據說話,這個數據並不是我做的,是我的幾個助理做的。我告訴他們,如果有質疑的話,歡迎來監看,也歡迎換一批人照著做,我相信結果是一樣的。這樣的一貫性,我相信在社會科學上或是在政府治理上應該都是基本的標準。

剛剛主席特別提到,我們今天的主題其實要談的是整個執照制度,我有提了一個書面資料給各位參考,裡面有說明美國的作法,我們未必要照美國的作法,但是我們可以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捍衛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時候,他們在過去幾年有歸納出幾個原則,有一個當然就是雙軌原則,雙軌就是政府對言論的限制分為兩種,一種是屬於非內容的限制,比方說我們規定某些普遍級的節目在什麼時候可以播,這就叫做非內容的限制;還有一種是內容的限制,就是有些話不能講。政府對於內容的限制分非內容限制或內容限制,聯邦最高法院在審查的時候又採三重基準,分為低度、中度跟高度,政府通常對非內容限制是採低度審查,比方說FCC或NCC針對某些太情色的內容要求在特定時段才能播,並沒有限制內容,而只是限制播出的時間,通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是採低度審查,只要有法律依據、有合理關連性就可以了。

但是即使是這樣,我們也要談到,如果參照這個標準來看過去NCC的審查,比方說剛剛很多先進所提到的評鑑制度和自律機制,我必須要講:評鑑制度或自律機制真的對改善臺灣的媒體環境有幫助嗎?前面有很多委員提到現在的評鑑機制變成是一種很過度的文書作業,我有很多在媒體界的朋友,剛剛趙善意教授也有提到,在大媒體還有專人負責,可是有很多小媒體、小的衛星電視頻道、小的廣播電臺根本就沒有多少人員,所以有時候處理文書作業其實讓他們很困擾。我們即使用低度標準來看某些期中評鑑等等,是不是真的有合理關連性,我覺得這還是可以思考的。

今天我們提到執照制度,不管是發照還是撤照,其實我們可以類比成讓你講話或不讓你講話,這就是內容的限制,關於內容的限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起碼採取中度審查基準,也就是政府要去限制內容,就必須要有重要或實質的政府利益,而且限制的手段跟目的還要有關連性,那這個關連性是什麼?我舉個例子來講,今天我們NCC發放執照有沒有一個政策目的?我們要發幾張?為什麼新聞台不能多發?有沒有一個特定的目的?假設NCC有研究過執照數在幾張的情況之下對於媒體產業是好的,或是執照發出幾張根本不重要,美國FCC在過去幾年的執照政策相對寬鬆,因為根本不重要,那重要的是什麼呢?也許我們可以透過研究並了解之後再來決定到底要發照還是撤照。因為大家都很清楚,現在新聞台執照幾張其實也不是那麼重要了,能不能上架才重要,如果不上架,根本就等於不存在。

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我們的執照政策到底是怎麼樣?為什麼這一次可以發給鏡電視執照?它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別的媒體來申請執照未必有機會?這個理由又是什麼?我認為其實如果我們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中度審查基準,當然那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基準,但是我們覺得主管機關也可以用這樣的標準來自我期許,可以提出一套能夠說服人的政策,而這個政策在社會科學上是有根據的,今天如果主委換人或NCC的委員全部換掉了,由別人來提出一個類似的政策,假如有社會科學依據的話,並不會得出不太一樣的答案。

第三,我要提到一點,剛才何吉森副教授也有提到,我們現在是一個數位匯流的時代,我的小孩現在在學校念書,他平常根本不看傳統媒體,他看的都是YouTube或網路平台,上面有很多人在說新聞。當很多人都在看這種網路說新聞而這些網路平台基本上也不受NCC的管制,那請問我們的頻道政策所考量的到底是什麼?當今天傳統媒體跟新媒體處在一個不公平競爭環境的時候,我們的執照政策其實反而是限制了傳統的媒體,就是你要向NCC申請執照很麻煩,可是如果你不向NCC申請執照,就是在網路上隨便播,反正NCC比較難去管,不過當然也不是完全都管不到。

最後我要呼應剛剛前面幾位先進所提的,關於現在對於新聞台內容的裁罰,先前有人提到某些候選人出現的次數是不是太多、報導候選人跟什麼天邊一朵雲有沒有什麼關係,其實這已經是對內容限制了,對於這樣的限制,如果我們自己依照中度審查基準來看的話,那我們可以提出一個限制的合理性嗎?就是如果限制新聞台不能播這樣的內容,那可以促進什麼重要或實質的政府利益呢?我覺得如果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很期待未來對於內容的審查,我也呼應剛剛幾位委員所講的,不要再採那種有人檢舉就去處理的作法,因為現在透過這種網路聲量的調查,應該可以有一個更科學的方式。我們現在的廣電法有很多條文其實都是在前網路時代的產物,我們今天來看這些規定,有很多都已經不合理了,包括我們的執照政策,所以我期待在未來有可以有一個全新的審視,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主席:我們剛剛在會議一開始的時候有宣告在10時30分會休息5分鐘,所以我們預計在第10位發言人發言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謝謝。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謝煥乾前處長發言。

謝煥乾前處長:主席、與會的委員、NCC陳主任委員、各位同仁、與會的學者專家代表。由於時間的限制,我想我今天就針對這個公聽會的第四個議題來發表一些看法,大家都知道,通傳會(NCC)是仿照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機制來設立,在美國這種獨立委員會的機制相當多,比方說聯準會、聯邦貿易委員會,有非常非常多,在美國運作也都有超過百年以上的經驗,NCC的成立就是仿照美國FCC的制度來做設計。我們國內在憲政制度上有兩份重要文件來闡釋NCC本身的機關屬性跟獨立性的問題,一份是大法官會議第613號解釋,另外一份就是行政院在九十幾年要成立NCC的時候有訂定一個獨立機關的設置原則。所以在這個憲政制度上,釋字第613號解釋是說,NCC是一個行政機關,但是它是一個獨立的、特殊的行政機關,它是屬於憲法權力分立機構,屬於行政權的一環,照過去的憲法制度是以行政院為最高的行政機關,有所謂的行政一體、上下指揮監督這樣的機制,NCC的特殊性在於它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一環,但是它在行使職權上,我們的法律制度課予它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所以無論是釋字第613號或是行政院的獨立機關設置原則都有一個重點,就是NCC在其業務上個案的決定,在行政體系上是最終的決定,換句話說,以行政院行政權的角度來看,行政院不能夠去變更或推翻NCC的決定。

民國九十幾年行政院送出NCC組織法的時候就有一條規定,就是NCC做了所謂的行政處分,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對其提起行政訴訟,很可惜,當時司法院為了紓減案源、減輕法官的負擔,不管它是不是獨立機關就反對了,所以當時在第一次的組織法裡頭,這個條文就沒有過,因此形成一個制度上的缺陷;還好民國107年立法院的委員有提出一個修正案,讓NCC所有依據法令所作的行政處分,可以直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從釋字第613號或行政院的那個設置原則來看,在整個政府的權力機構裡頭,唯一可以推翻、撤銷NCC在個案上的決定就是法院。

在NCC成立沒有多久,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在其個案的判決中有揭示,他參照了釋字第613號解釋,以及他認為NCC的委員組成已經包含多元的專業,所以法院對NCC在個案的決定採取的是相對低度的審查,他認為除非有明顯的錯誤,否則對NCC在事實的認定、判斷,或者是在法律給予財產權上的裁量行使,原則上是尊重的。

今天第四個議題提到的是有關監察權的部分,對於有所謂的偏頗,就是NCC的決定有偏頗的時候,如何發揮它的功能?監察院對於行政機關行政權的行使,大致上有兩個角色,第一個是對人員、對官員有所謂的彈劾權,這部分因為是針對官員個人所謂違法亂紀的問題,所以他在獨立機關或非獨立機關應該是沒有差別的。而對於行使職權,也就是事的上面來講,因為監察院有所謂的糾正權,糾正權其實也是針對行政機關的作為有沒有違法、違失,所以剛剛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宣示了所謂的低度審查原則,我個人認為適用在監察院也是非常適合,為什麼?因為在個案決定上,終審機關是法院,監察院如果比較擴張行使的話可能會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法院是支持的,但監察院不支持,那就產生相異的狀況,就會形成一個尷尬的狀況。今天我主要是針對制度面來向各位提出我的見解,以上意見,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傅委員崐萁發言。

傅委員崐萁:謝謝主席。今天我們在這裡開公聽會,謝謝洪孟楷召委排定這個議程,今天排這個議程壓力很大,因為這關係到整個執政黨執政的利益,也關係到整個政治權力的分配,讓出席的委員壓力很大。各個媒體對NCC是敢怒不敢言,藍綠都一樣,很多綠營電視台跟我不斷抱怨陳耀祥先生,但是在政治派系的運作之下,他們今天一樣不敢來拍,表示陳耀祥主委真的官威很大,真的官威夠大!而且今天立法院共有113席立委,這場有關國家依據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公聽會,敢來出席的立委居然不多,這個國家已經悲哀到什麼程度?連人民基本的聽閱自由、言論自由都受限,今天要在國會舉辦這樣的聽證會,竟然很多人都有很龐大的壓力而沒辦法來共同探討。臺灣是不是已經是一個獨裁的國家、一個極權的國家?從NCC的所有作為,顯示得非常清楚,到底我們國家能夠准許幾家有線電視新聞台?這個標準到底在哪裡?是陳耀祥先生一個人做決定嗎?即便7位委員有其他人反對,依然可以強勢表決通過,這個事情大概是今年國內外新聞界最大的笑話。

TVBS要更換董事長,依照衛星廣電法第十五條向NCC提出申請,結果被卡關了一年半,更換董事長的部分卡關了一年半;然後說中天電視有股東介入新聞,所以予以撤照,撤照是多麼嚴重的事情。本席之前已經講過陳耀祥先生你功在黨國,墓誌銘已經幫你想好了,實在讓人無法想像,在21世紀民主的中華民國,還可以把一個新聞臺撤照,所用的理由荒謬到說是有股東介入新聞。

我們以過去NCC陳耀祥主委的標準來檢視鏡電視,我們以TVBS更換董事長的標準來看鏡電視。十年來所有要申請執照核准的新聞台,只有這一家得到approve,而且是陳耀祥主委強力的護航運作,不惜有委員強烈反對也一樣讓它通過,而且我們看到短短兩個月裡面通過的內容,真的讓人瞠目結舌,陳主委一樣臉不紅、氣不喘,還可以在立法院詢答。一家公司短短籌備兩年,股東的錢燒掉十四億多元,陳耀祥詢答時說剩不到1億,其實陳主委很清楚,鏡電視的錢早就燒完了,已經在外面借款、在民間借款,根本就是零、是負數,而且所有資金流向都交代不清楚。這是一個攸關公眾、關係到國家人民利益的執照,由NCC來核准,竟然對公司內部財務以及有沒有五鬼搬運統統不需瞭解、也不去查詢。

再看到從第52台出缺以後,陳耀祥主委不斷約系統業者喝咖啡,要把華視上架,政府的手直接伸入媒體、直接去干涉,而且強力地運作。我們再看到鏡電視核准兩個月,第四次更換第五位的董事長,也誠如全國的預期,由鄭優接任董事長,跟所有江湖傳言完全相同,這是民進黨兩大派系鬥爭的結果,而且答案完全相符。本席不曉得NCC要如何看待這個事情,TVBS是國內這麼重要的一個新聞頻道,但是更換董事長NCC卡關一年半;而鏡電視如入無人之境。NCC可能是鏡電視公司的顧問,或是公司內部的下屬單位,所以完全無需經過NCC的任何討論,他可以肆無忌憚的在全國國人面前赤裸裸的演出宮廷鬥爭。我想我們今天要瞭解,從執照的同意到現在更換董事長,這個執照拿到以後,價值不菲,開始狸貓換太子、開始全面的攻防,到底NCC為全國國人所有的聽閱群眾守住了什麼民主價值,我完全感受不到。

陳主委,不管你是信基督教、天主教,還是信回教,還是信佛教、道教,你應該對天發誓你問心無愧,今天是聽證會、公聽會,本席不能把你請到備詢臺詢問,不過沒有關係,接下來的委員會我會請你上台,你可以好好的深思,因為你的回答要對你的代代子孫交代,請你想清楚。我們在這裡再一次對NCC已死表示深切的哀悼,對於臺灣民主言論自由的劊子手NCC,把支持在野的言論澈底的毀滅,我們感到無限的悲哀。也謝謝洪孟楷召委今天有這個道德勇氣舉辦這樣的公聽會,讓事實能夠在檯面上供各界專家學者共同來檢驗,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5分鐘之後繼續進行後續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麻煩出席與會人士儘速回座。

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副教授發言。

廖元豪副教授:主席、在座的各位先進,大家好。因為時間很有限,我先就題綱說明我的結論,在題綱一、二、三不管是內容、評鑑或是人士等等,我基本上的建議是,我認為我們的法規跟NCC的實務上就這三點最好的因應方式是解除管制、少管,尤其在衛星電視的領域,不管是新聞內容、評鑑或者新聞台人士等等各方面的事項,在衛星電視部分,我認為NCC或是我們的法規應該要大幅的減少管制。只要有這麼多複雜的問題,再加上現在媒體的科技不斷進步,你還要讓一個主管機關就這麼多的事務去管考、去管制,他當然會成為政治、行政及產業的風暴。即使NCC都是委員,他有能力比媒體更瞭解怎麼樣運作這些東西嗎?結果就會變成像剛剛也有些先進提到的,經營媒體的人戰戰兢兢,一天到晚在送報表,而NCC的人員也很辛苦,每天都要管,他不能不管,因為有人會檢舉,有人會施壓,政治也會成為風暴,因為他就會成為政治的焦點。所以題綱前三點我基本的建議是不要管、少管,能修法就修法,這是立法院能做的。如果沒有辦法修法,在修法之前NCC應該簡化所有的規章,這是前三點。

第四點,我認為如果獨立機關遭受外界質疑,且有偏頗之虞,監察權當然可以做很多的事,雖然監察院糾正本身沒有拘束力,但還是可以做,而彈劾必須到違法失職嚴重的地步,所以我認為監督NCC最好的還是司法機關。在行政法院審查NCC所做決定的時候,雖然對於NCC的事實認定及法律解釋應該相當尊重,但是對於程序的要求應該要非常高,也就是程序正義,尤其是一旦辦理聽證,就像那時候對中天的聽證,聽證其實是個準司法程序,所以各種迴避等等裁決的要求應該比照訴訟上的要求,這樣法院才能發揮其功能。

再補充一個,其實獨立機關之所以不獨立,有時候不是獨立機關自己的問題,因為獨立機關要獨立不是靠著法律上獨立而已,是靠著上面的行政院,還要整個政治勢力要不要讓它獨立,當NCC的委員可以被行政院長叫去罵、可以被罵走,這樣的NCC怎麼獨立?再加上之前NCC剛成立就可以看到,一旦行政院不配合,NCC的委員活得很辛苦,即使他有任期保障,因為行政院有太多方式可以整他,所以碰到一個不尊重獨立機關的執政黨、行政院,NCC想要獨立也困難。即使在最獨立的美國,當美國的獨立機關碰到政治壓力的時候,他們其實也過得很辛苦,最後還是要靠政治人物的節操,你要有那個本事自己控制好。我先把結論講出來。

我的簡報裡面有很多東西,但是前幾頁都是在講簡單的概念,即衛星電視不該管這麼多,我們的法令又很特別,針對網際網路只有一般性的法律,沒有特別的專法,可是我們的廣電三法很特別,三個法都要求發執照,但是其實只有無線廣播電視因為其電波是國家所有,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也只承認這個領域可以用執照高度管制;可是另外兩個法也都有許可、都有執照,在我看來,後兩者的許可與執照應該是原則上更新。

我再補充一下,在廣電三法裡面廣播電視法和衛廣法都在管內容,而有線廣播電視法在制定的時候,當時的立法者就知道這個領域不用管太多,所以有線廣播電視法很正確,它幾乎都是做消費者保護及一般的市場控制;可是到了衛星廣播電視法又把一堆內容加進去。其實衛星比有線電視更不占公共資源,因為有線電視還要在馬路上拉線,但衛星根本不用什麼公共資源,居然管這麼多,這在言論自由上絕對是有問題的,這也讓NCC再一次去invlove在每一次這個廣告有沒有違法、這個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然後政治力量當然就有可能藉此來介入。

現在是網際網路時代,大家都在看網際網路,我家早就看不到三種媒體,網際網路你管不管?我們對網際網路是有一般性的管理,但衛星該怎麼管?所以我最後的檢討出來就是,在立法層次上,我認為衛廣法的高密度管制是錯的;在經營方式上,我也認為不該管太多。譬如說,就媒體內部的人事而言,股東或老闆可不可以去管編輯的自主性?你可以制訂編輯自主公約,這個可以,這在學理上是好的,可是它適不適合成為一個法律上的要件?當你成為法律上的要件,就鎖死了一間公司經營的方式,像當年就是華盛頓郵報的發行人決定要讓華盛頓郵報繼續刊登越戰報告書,這是他的決定,因為編輯人員擔不起這個責任,所以老闆介入是不是一定不好?我認為法律把它弄死了就不好,應該讓它有一些彈性會比較好。

在執行層次方面,我認為在修法之前,衛廣法和另外兩個法都一樣,它的換照原則上應該是形式處理,就是renew,推定就會自然換照;但是實務上反而很奇怪,衛廣的換照讓人家覺得比無線廣播電視的換照還困難,無線廣播電視的換照就滿自然的,但衛廣的執照要換照爭議就很多,其實還是政治啦!因為大家很關注。我看了一下相關的標準,其實訂不完的,我們寫了很多評分,看起來打分數好像很有標準,但我們當老師的都知道打分數最沒標準,除非是出選擇題,然後都是白癡題,要不然打分數最主觀,打分數的人自己都戰戰兢兢,我為什麼給他85分、為什麼給他84分,自己都說不出來;更何況NCC不是老師,既然不是老師,就不應該用打分數的方式,這是我認為執行面可以檢討的部分。

最後,如果要辦聽證,就當準司法來處理,這樣才是一個比較好的運作方式,所以我最後也提出來一些結論,希望立法院能夠對於將來的修法多出一點力,同時在監督方面,可以在結構上管理、結構上改進,讓NCC、讓我們的媒體產業永遠都不要再進入那個進退兩難、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局面。

主席: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江雅綺副教授發言。

江雅綺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非常榮幸有這個機會來這個場合討論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與受眾權益的公聽會,為什麼說今天有這個場合,我非常感謝交通委員會的安排?因為多年來,我們相信一個信念,就是媒體是要監督政府的,我們要支持和捍衛言論自由,那麼今天能夠在一個立法政策層次來討論NCC在新的科技匯流的時代應該要怎麼定位其監理角色跟權能,就非常有意義。

首先我必須要說,如果大家相信媒體要監督政府是它的天職,我覺得大家把現今媒體環境的惡劣以及許多言論的亂象都歸諸給主管機關,這可能不是一個好的出發點,因為當你把這麼多的權力、這麼多的責任放在主管機關身上時,其實你也把自己的責任跟權力縮小了。站在媒體應該監督政府的立場上,它可能並不是一個好的發展。在這裡我會從一個比較科技發展影響法律跟產業的角度來跟大家分享,我在2020年寫了一篇「OTT TV 對本國通訊傳播法制監理架構之衝擊」,裡面我整理了關於現在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和境內的OTT TV目前的監理機關所採取的市場準入的結構管制,這邊我還少放一個IPTV(MOD)的欄位,但大家可以看到市場准入的部分目前都是採取高度的許可制,黨政軍的禁止條款是一股都不行,但是在OTT TV的部分,其實都是無、無、無,沒有任何的管制,這也讓我們想到,從類比到數位時代這樣的結構管制的考量是不是應該重新思考?

其實在這個部分,最近NCC通過一個新的新聞台的設置,這反而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情,怎麼說呢?過去很多,包括新聞電視台的設置,我們看到主管機關都會提到總量管制這件事情,可是總量管制在新的數位時代,我們可能要問一件事情,市場的定義在哪裡?市場的範圍在哪裡?為什麼當主管機關提到市場飽和時,還有這麼多人想申請執照?過去這麼多年的總量管制,目的是希望有更好的新聞環境,但有沒有達到這個效果?有沒有達到效果這件事情,我相信在場所有的專家先進心裡面都有一個答案,所以從市場飽和這件事情來做執照的總量管制,在數位環境之下,頻道大量增加、頻道空間釋放以及面對OTT TV的競爭,這個還有意義嗎?

其次,剛剛有很多先進討論到,今天新的電視台或是現有的電視台有許多人事或金流上的問題,但我們要重新提醒自己一點,就是所謂我們期待商業媒體去做一個公共媒體的版本,這在商業媒體的法規或環境之下是否有切於實際?其實公共媒體有一套自己的法律規範,而商業媒體面對的產業競爭以及它所受的法律規範都不一樣。其實還是要回到剛剛一開始所提到的,如果我們希望媒體自由、言論自由,我們希望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能,是不是應該要回歸到更多的產業由民間來監督,而不是一再地要求主管機關照著我的想法去做?在這個部分,我覺得主管機關其實也常常處在一個很為難的位置,如果他做了哪一個決定讓另外一邊不滿意,另外一邊都會認為主管機關可能做了一個不公正的裁決,其實在司法制度上,我們也常看到這種情況。

剛剛很多先進也提到內容管制的部分,我也在文章裡做了一個資料的整理。其實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和MOD在內容上的管制規範都相當多,而且這些內容管制很多都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比如說,妨害公序良俗或妨害兒少的身心健康等損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所以就如同剛剛很多先進提到的,主管機關花了很多精神在這些細瑣內容的查證、內容的程序以及內容的管制上,但剛剛也有很多先進提到,NCC是follow美國FCC的model,當時的理想是什麼?我回頭去看一下FCC,它在網站上有介紹它在做什麼,我把關鍵字列出來,在於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競爭、做頻譜分配、為科技發展調適法規、讓整個國家的通訊基礎建設獲得保障及安全。相對於我們今天討論這麼多的內容監理,這真的是NCC應該要主責的嗎?這跟我們當初創立NCC的理想,差距有多遠呢?當然媒體的內容沒有讓我們非常滿意,但是內容監理是不是應該引進更多民間以及商業市場的問責機制?就好像現在很流行的公評人,或是以前曾經流行過的自律組織,包括民間的媒改團體、事實查核組織或是觀眾評鑑等等,我們是不是要把內容監理的權力從主管機關釋放到民間及市場上?這才是一個正軌,讓媒體自主、讓言論有更多的自由空間。

因應現在時勢的熱門題目,很多人在討論公評人,我也提出韓國跟美國的公評人制度。先介紹我們的近鄰─韓國,它其實有一部媒體仲裁法,其中提到媒體應設置媒體仲裁委員會,每個新聞媒體都要成立公評人制度,不只是廣電媒體,也包含平面的新聞媒體,而公評人就是在處理媒體跟受眾之間的爭議,他是針對外界觀眾的回應或爭議作出回應。所以即使是民間的監督,他都不是一個大家所想像的非常神聖的新聞環境制度,他就是在很複雜、有許多利益關係人的產業環境中作一個仲裁的角色。

我們也看到美國在18世紀首次引進,也就是在1967年成立北美首見的外部公評人,根據調查,產業跟社會認為需不需要像公評人或自律組織的角色,大家可以看到答案是需要,圖上的黃色長條表示需要,而少數人認為不需要,但實際成立的有多少?大家可以看到這張圖的黃色長條比較少,也就是大家覺得需要,但沒有那麼多的產業或公司在實際上成立這樣的制度。這就回到我剛剛所提,今天我們是不是需要一個更健全的民間問責跟自律機制?主管機關可以協助產業有更好的環境,讓民間問責機制更有力地發揮,我想這是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責任,這也是一般閱聽大眾的期待,如果有份調查去問一般的產業或大眾,他可能不會期待主管機關每天很詳細地看每則報導,並且檢查內容及發現問題。我們再看一下我剛剛提出的FCC的任務,你要把當初依據FCC所設立的NCC搞成像是內容監理委員會的單位嗎?

回到今天的題綱和議題,這些換照、申設和評鑑的制度,我認為應該要回應數位科技發展、產業競爭、產業的快速變化,主管機關高度管制的許可審查程序可以簡化,現在有新設立的電視新聞台,其實是好的發展。而公司內部的人事治理就回到產業經濟,或是對公司的治理環境進行檢討,我們不能要求NCC成為一個手把手的單位,每天去公司內部檢查有沒有上班、簽什麼公文內容,這就變成一個幼稚園的管制單位。往後這些標準的開放、管制以及降低管制密度,我完全支持要有一致及透明的標準,這也是社會期待的媒體自主和言論自由。

從這個基礎出發,我非常期待主管機關能協助產業建立一個好環境,主管機關今年也有提到頻道區塊化,它讓市場競爭中出現觀眾可以選擇的機制,而不是像現在一樣,當我們作總量管制或缺少良好的換照、評鑑制度,可能就沒辦法凸顯出好的頻道、受觀眾歡迎的頻道,也無法讓不好的、不受觀眾歡迎的頻道得到懲罰。不好意思,占用太多時間,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今天非常感謝交通委員會邀請這麼多位媒體、廣電相關的學者專家來提供意見,還有很多人有自己經營媒體的經驗。根據今天的討論題綱,我首先提出過去一、兩個月中,最重要的就是俄羅斯侵略烏克蘭的戰爭,照理來說,他們距離我們五千多公里以上,在臺灣還沒看到任何戰爭的影子的時候,假訊息已經滿天飛了。依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統計,目前為止有相當多假訊息,其中還用到我國元首─蔡英文總統的圖卡,如果NCC或相關單位不管的話,圖卡的內容可能會被改變,所以我特別提示這部分,拜託NCC一定要查明清楚到底有沒有罰則或法律可以管這部分。

在真實的圖卡上,蔡英文總統有四大指示內容:譴責俄羅斯、強化臺海的軍事因應、提升認知作戰,還有持續因應各種經濟變數。而網路所傳的圖卡字體,使用繁體字而不是簡體字,第一個,我向全體國人作出三大承諾,無論發生什麼,總統永遠不會丟下你們。這是總統的用語嗎?第二個,無論發生什麼,國軍都不會向你們開槍;第三個,無論發生什麼,美國提供的一定是實質性幫助。這些似假亂真的網傳圖卡,我們的NCC居然沒有任何動作、沒有任何澄清、沒有任何罰則,如果繼續轉傳下去,對民心、士氣而言,難道不是認知作戰要干擾臺灣內部的社會安定嗎?

針對今天題綱的第一個部分,NCC既然有國家的名號,就應該站在國家的高度維護臺灣的民主和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數據也好、事實也好、文字也好,都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假的,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獲得NCC正面的對外回應,我所列的還包括俄烏戰爭的部分,假的東西確實太多了!這對臺灣認知作戰的打擊,我覺得NCC應該負起一部分的責任。

以前處理有關錯假訊息的時候,是從2018年開始有總統大選的錯假訊息,當時我們正在選舉,有人說有200公噸的柚子丟到曾文水庫等等,這些是過了選舉的熱潮之後,我們才警覺到非常重要。所以如果有人要散播假訊息時就要修改,修改法律就是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農委會、衛福部、內政部或是國防部為主。

但是在內容方面,到底用什麼方法可以迅速阻止這種錯假訊息以水銀瀉地的方式繼續滲入臺灣社會?未來我們還是必須在傳輸介面上如何管制,要再繼續追查下去,包括新聞臺有衛廣法;但是在網路與社群平臺,聽說NCC要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但是好像有些不同的想法,是不是我們必須要再徵求更多社會大眾或是學者專家的意見?再把這樣的法律端出來讓大家一起來審認,然後送到立法院來。

再來關於今天的討論提綱裡,剛剛拜聽了幾位委員提到大概是最近熱門的議題,就是鏡電視的申設。關於鏡電視申設在NCC第99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提到「()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3.該公司取得執照後,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不得參與該公司任何營運。」按照NCC以上決議,NCC應該把它列入監理範圍跟事項,而大家都認識媒體名人─裴偉,所以外界也號稱為「裴偉條款」。

在1月19日通過這樣的會議紀錄之後,我把最近這兩個禮拜以來,在媒體上滿天飛轉傳的部分,很簡單地整理給大家看一下,包括「鏡電視政變……」、「李永豐不幹了,楊雅喆接任鏡電視……」、「穩懋陳進財……」等,這些人大概在臺灣社會裡面都是有頭有臉,而且在他們的領域裡都是受人敬重的,但是為什麼從鏡電視申設到現在還沒有正式上架到頻道的時候,就有這麼多事項?而我們看到NCC對外新聞稿的回應澄清只有兩則,也就是站在NCC是一個公務機關的立場來監督新設或是要申設的鏡電視,到底是屬於電視公司內部的公司治理?還是屬於電視公司在申設過程當中,NCC的決議並沒有被好好地執行?因此才會產生,包括像我剛剛所提到獨家、獨家、獨家等報導,才幾天而已,獨家就這麼多,變成各方都把這個地方當成是一個戰場,如此下去的話,原先NCC要提出希望能夠像剛剛幾位學者專家所提到的,有可能像是一個民間版的公共電視,或是具有更多的公共利益、更多的公共性質、更加透明、更不受政黨,不管是藍或綠及更不受各個其他個人財團影響的,反而是反其道而行,這就是為什麼在過去一段時間有點像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站在我們的立場都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方向。

所以回歸到原點,我覺得NCC當然是責無旁貸,如果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查明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到底是屬於個人的恩怨、財團的介入、有人要操作,還是有人真的有心想要在臺灣目前這樣紛雜的媒體治理環境當中,找出一條可以讓大家都可以接受、有共識的路?其實這是NCC的責任,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我剛剛說過NCC的第一個字是國家,站在國家的立場,NCC如果能夠在所有廣播電視或衛星上可以治理得很好的話,像剛剛幾位學者專家所期待的,如此我們才能真正維護好的言論自由環境,以上是我的發言,也請各位學者專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雷倩主任委員發言。

雷倩主任委員:各位委員,政府代表,各位學者專家,大家早安,大家好。剛才我坐在底下聽到站在國家立場,所有廣播、電視、衛星都需要好好治理,其實我聽到以後,真的覺得駭人聽聞,這樣的威權心態在21世紀的臺灣,還有人認為廣播、電視、衛星都需要經由國家機關來治理的話,那我們就是走了幾十年的回頭路。

首先感謝召集人今天排這個題目,因為我們討論的事情具有重要性、急迫性跟未來性,「重要性」: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基石,而政府職能的行使是法治的核心,因此人民的言論自由跟NCC的職能行使,正是我們民主法治最根本的重要事務。「急迫性」:今天很多人討論到了過去中天換照風波,以及現在的鏡電視,但是我想要告訴大家,不只是鏡電視,還有一家媒體正在轉換經營者,另外有一家外媒單位,他的生死懸於一線,這是我們民主法治自由的臺灣嗎?至於「未來性」:在元宇宙的時代,今天我們要討論的,還有產業發展、未來國家競爭力,NCC要主導的不只是過去的這些歷史遺留問題,還有臺灣未來發展的問題。

下一頁是我的學經歷,因為我想給大家看一下,我有40年相關的學經歷,我的博士唸的就是通訊傳播、社會政治學跟政策法律。我的經歷最重要的是,在美國ABC的10年中,我從研究、編輯到副總裁,負責ABC跟FCC、FTC等大家一直討論的這些組織裡的政策協調;負責美國全國電視協會的主要研究主持;負責美國全國收視率調查委員會,這是由國會要求設立的,只有6名委員組織裡的重要成員,並且也曾經擔任過FCC高清電視委員會WP7的重要成員。

講這麼多是要告訴大家,我們不能夠看著豬跑就以為是那樣,剛才主任委員討論到新聞頻道要依法監理內容、價值判斷要擴大參與、諮詢會議中間廣納社會的參與等,這些想法可能不錯。但是我要告訴大家,對我們這種當時在所有媒體中被最高度管制、也是全國性的媒體來說,FCC不管新聞內容,FCC要求我們在公司內部所設立的廣播標準部,這是我的第一個工作在1987年,廣播標準部管娛樂、廣告,但不管新聞內容,也就是新聞內容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民主基石是最高的原則;而新聞自由不能監管,只能確保。因此FCC在對我們進行最高度管制的時候,要求我們有內部自律的組織,而且它是正式的組織,因此我們可以事前監督,而不是只是事後再監督,我們是公司內部的組織,可是這個內部組織裡沒有新聞。第二點,就算是其他FCC不管的這些組織,如果發生問題它會用訴訟來解決,而不是用行政來解決,我覺得這概念極為重要。

下面我簡單地回顧一下過去的立法經驗,有關我國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立法經過,當時我在立法院,我們所懷抱的是,確保言論自由、同時統一事權機關以後,讓整個產業能夠有匯流發展的機會。在立法過程中,固然大家討論過釋字第613號解釋,還有我們最後的修正,但是最大的遺憾是沒有立NCC的作用法,只做了組織法,沒有做作用法。我跟大家說一下為什麼這件事情非常重要,組織法只規範了內部的組織運作,有關它內部的人員、管轄、權限及任務,但是我們沒有去立作用法與行為法,因此在攸關人民權益的部分,有關它如何行使職權、它怎麼樣執行、它的處分是如何,甚至如果你要做行政訴訟、行政和解的標準以及它的職能行使統統沒有做,因此它就只有內規。

從下兩頁可以很簡單的看到,NCC組織法主要的概念是在第一條,可是從第二條可以看到,通訊傳播相關的法規只要涉及NCC,全部的主管機關都變成NCC,因此,它的職能非常非常的龐大;再來,細到這麼多的事項,這14項都是屬於NCC的職能。今天一個建商要去跟中華電信接管,他要來問NCC,對吧?主委應該是同意的,所以你想想看,有這麼龐大的職權要用內規來處理,是不是直接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同時,你可以看到立法院有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每個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要受到規範。監察院有監察法,監察委員也要受到規範。NCC過去設計的時候是獨立機關,可是它所掌管的事務如此龐雜,現在的作法是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這是在今天報告的第8頁,應由委員會議決行之,會議的決議就是總額過半數的委員同意行之。也就是在7名委員中有4名同意,因此涉及全體人員,甚至產業、企業的重大事項,4個人可以決定,而且他們的職權行使都是內規。

當我們沒有作用法的時候,我把這幾個問題問出來就可以,如果沒有作用法,人民怎麼可能對法律有一致性的期待?有關它的合理性,譬如說它使用的標準、評分的內容,在換照審查的時候,我們是不是一直不斷地在討論?它的一致性,是不是一致而可預期?譬如說今天我們對大股東的適格性,雖然我不認為大股東適格性是應該審查的,對於這件事情或總經理換人,有時審、有時不審,有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哪裡是一致性、有關比例性?涉及這麼重大的事情,本來就應該用最小干預的原則,因此,關於干預的原則、方法及個案裁罰,到底是不是符合最小干預原則?最後也最重要的就是目的性,今天我們要確保的是言論自由,那麼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都是在憲法中明定的,它是憲法保留,甚至有些東西是除非必要不得以法律定之,如果今天NCC只有組織法、沒有作用法,它的職權行使就沒有依據。因此,我特別要向召集委員和現在在任的大院委員們提出很誠摯的呼籲,立法院應該要迅速地立NCC作用法,規範它的職權行使的方式,這部分可以像第1屆的委員一樣,也就是蘇永欽主委的任內,可以由他們自己提出來,可是大院必須要審酌這件事情。

最後,我簡單地講,我們常常說美國FCC如何管,那麼FCC的管制都是有一個greater good(最高公共利益的原則),同時這中間包含在什麼地方做最小管制,可以達到最高的公共利益。那麼要確保言論意見市場的多元化的話,FCC曾經使用過,例如臺灣一直引用的必載(Must Carry)、Fin-Syn(Financial Syndication),以及對於市場上面的占有和垂直整合、單一市場的跨媒體擁有權,以上這些都管過,甚至它做過股東適格性的審查,但它的適格性是外國人不得擁有,而不是對本國人的任意性審查。

經過了數位匯流之後,從1934年最早的法規到1946年,而我在美國的這段時間,1982年、1996年有兩次大翻修,我離開之後,2003年再一次大翻修,它逐漸減少管制,越來越把職權移給市場,並且在產生爭議的時候交由司法。因此,從整個結論你可以看出來,它對於言論自由、多元市場的確保是由政府結構管制保護,因此很快地改為開放市場競爭,這就是我們今天臺灣的現狀嘛!臺灣有這麼多的媒體、這麼多的自媒體、這麼多的網路媒體,為什麼在少數行使執照許可權力的時候,對於他們做極為嚴苛的要求呢?

最後一頁是我簡單的回應,數位匯流時代也就是元宇宙的時代,如果我們不要停在歷史遺留問題,而去討論未來發展的話,第一,獨立機關必須要有公正性、也要有公信力,因此NCC作用法刻不容緩。第二,言論自由是至高無上的,言論自由只有百分百的言論自由,沒有99%、98%,因為少的那1%或2%,正是言論自由最重要的關鍵,所以NCC在做內容審查的時候要極為謹慎行之,並且要回歸現代法治國、憲法保留和憲法的原則,依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第三,最後,我們也期待將來在訂作用法的時候者是NCC自己訂內規的時候,要分清楚什麼事政府該管、什麼事可以讓市場管、什麼事行政要管、什麼事可以留給司法。

今天很多人認為臺灣已經沒有第四權,因為第四權的媒體本來是在行政、立法、司法的三角之外,一個監督所有的圈,它是第四權,它是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因為所有權的混亂,使得行政、立法、司法時常與媒體有交叉,因此,它成為了行政、立法、司法的第四角,這絕對是民主的落後、退步,更是法治的斲喪。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世新大學傳播學院彭懷恩前院長發言。

彭懷恩前院長:主席、NCC的各位長官以及學者專家。我很高興聽到前面的學者專家來自方方面面的意見,我很高興的是,我聽完以後,還好我今天準備的你們都沒講,我要講的是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

公共政策裡面有市場失靈,就因為有市場失靈,所以政府就有介入的理由了。1930年代的大恐慌使美國政府介入經濟,但政府介入以後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政府越來越肥大,所以在公共政策上就出現了所謂的政府失靈,政府也失靈了。政府失靈正是今天NCC的問題,今天在我前面的發言,有很多意見我完全贊成,譬如說減少管制、走向最小原則等等,這些我都同意,我現在要強調的一點是,今天NCC的各位官員在這,我下面講的你們聽起來可能不是很愉快,我覺得今天NCC的問題是兩個,一個是內部的,就是委員;另外一個是外部的。

NCC在內部方面來說,委員可以分為三大派,第一派我稱為代理人理論,在NCC裡面有一些委員其實是政黨的代理人,就是執政黨代理人;第二種就稱為教條派,教條派就是相信、信仰或者在意識形態上是支持所謂的批判政治經濟學,比較走歐陸方面的新馬克思主義的觀點;NCC的委員裡面還有一派,我稱為技術派,他們是以電信專業為主,針對我們今天的主題他們常常都沒意見,因為他們專長不在這。因此,不要把NCC當作一體,NCC在決策的時候,其實內部也是屬於公共政策裡面的混沌理論。

而NCC的外部,從公共政策角度來說,根本就是「被俘虜的機關」,國家考試高考還考過這題,叫captive agency,被什麼俘虜呢?被執政黨俘虜、被利益團體俘虜、被所謂的財團、大資本家俘虜,在這種情況之下,事實上NCC的主體性、獨立性,嚴格來說是不太存在的。

既然NCC已經是在這種困境裡面,內有意見不同、外有不同的力量把他們俘虜了,那怎麼辦?我個人的建議很簡單,各位可以在Google上搜尋「戈登之結」,什麼叫「戈登之結」呢?就是亞歷山大在進攻的時候,他看到一個繩結無法解,別人說沒辦法解,他說只要拔出刀來啪一下,「戈登之結」就解了。今天我的解決方法也很簡單,不要把它複雜化,第一,我覺得在很多事情上可以再回到專門的委員會,就是外部委員會。我舉一個例子,大家都很清楚大學評鑑是什麼?不是教育部評鑑,教育部是委託評鑑中心,在座教授都知道評鑑中心每次都是臨時性組合嘛!像我前一陣子去銘傳大學評鑑,很多的評鑑委員可能看我年紀比較大就選我為召集人、由我來帶,然後我們評鑑的報告他們也滿能夠接受。我覺得NCC不要自己做,就回到當年新聞局有線電視法的時代,那時候有評鑑委員會,就成立評鑑委員會來負責換照、申請新執照等,由這些外部委員會來做就好了,外包解決問題,這個是最簡單。

另外關於鏡電視這些問題,我覺得很簡單就是不要管。事實上任何公司的成立、開頭都是亂七八糟的,我跟各位講,這些屬於公司內部的事情,NCC不要介入,用4個字就解決了,「依法行政」,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嘛!不用麻煩。至於他們董事長一直換,換7個、8個,那是他家的事,那也是屬於八卦雜誌的事。

其實我們的政府對很多事情的要求常常都違反人性,鏡電視根本就是鏡週刊的裴偉自己在那推推推弄出來的,然後叫他不要管,這就像現在叫很多私立學校退場,說你可以走了,其他的東西全部捐給國家,這都違反人性嘛!難怪私立大學都無法退場嘛!所以我的意思很簡單,砍斷「戈登之結」用兩招就好,一個是外包、委外,一個是依法行政,這就是我的看法,謝謝各位。

主席: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非常感謝今天有許多專家學者到場,因為這對於我們現代人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議題。首先我要先針對鏡電視在申請新聞頻道執照的時候,邀請退休教授翁秀琪擔任外部公評人,因為翁教授曾經擔任過公視董事、有線電視審議委員,他也是一個傳播界的學者,熟悉NCC的政策,我覺得他應該可以非常稱職的代表我們公眾利益去進行監督。但是鏡電視在之前的營運計畫裡面,規劃三分之一的財源仰賴政府標案,換算下來高達11.7億元,還沒開張怎麼能夠知道可以拿到這麼多政府標案?是不是跟翁教授擔任公評人有關呢?

尤其外部公評人是NCC執照的附帶條款,也就是NCC做了高於法律的額外要求,結果執照審過時,NCC發言人翁柏宗副主委曾經轉述說「翁秀琪要建立制度,喜歡挑戰」,我一聽到這個制度,我就「噹」了一下,因為我們過去常常說一句話,「制度是專門制沒有辦法的人,度有辦法的人」,所謂「度」這些有辦法的人,包括你在裡面有門神也好、有內線也好、可以直達天聽也好,都有辦法可以「度」過去。到底NCC監督持有執照的門檻、立場是在哪裡?也難怪後來媒體質疑翁教授是不是來當門神,是不是可以拿11.7億元政府標案的關鍵,這樣的公評人是否真的符合所謂的公信力呢?

我曾經在兩次質詢的時候點出NCC有違法的疑慮,但是主委當時跟我說沒有,現在行政法院卻出現相關的判決,我不知道NCC有沒有進行檢討反省。第一件是我在110年12月29日在這邊質詢有關你們處理中天新聞的市長合體鳳凰展翅新聞,該案110年11月由臺北地院判決撤銷,原因是節目的諮詢會議建議不裁罰,但是NCC大會堅持要罰。其實這個判決只是要求,大會如果和諮詢會議的決定不同時,大會要給出不同的理由,並沒有說諮詢會議一定是對的。

但本席之前質詢的時候,主委一直說法官搞錯了NCC的內部程序,現在行政法院又多搞錯了三次,其中中天有兩則霸凌的相關新聞罰單被撤銷,都是因為諮詢委員人數不足;另外是盧秀燕市長在TVBS的戲劇裡面行銷花博,當時諮詢會議並沒有討論到對價關係,可是大會變動、更改了諮詢意見,而且沒有針對落差的部分給予理由。面對行政法院一次又一次的撤銷處分,主委還要說行政法院不熟悉NCC的內部流程嗎?

第二個,本席要舉例的是,本席也曾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過,因為NCC前主委石世豪過去曾提出一份不同意見書,他認為NCC根本沒有權力把有線電視頻道從第1台排到第200台,也就是所謂定頻的權力,而是只能審查系統台的大略規劃而已。當時陳主委告訴本席,石世豪的見解是少數意見,而且是很早以前的個人意見,已經不合時宜了。

但主委不願意看見的意見,行政法院看到了,而且判決凱擘MSO勝訴,這是北高行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否定NCC有定頻的權力。如果NCC面對司法的監督就是上訴到底,因為你們有很強的法務人員、你們有無限的預算可以聘請律師繼續打官司,你們認為這件事是法官搞錯了,那麼NCC就會變的毫無監督而且權威、獨裁,當審照制度變成一言堂,就會變成侵害新聞專業自主的怪獸。

本席要再度強調,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的制度不應該只是「制」沒有辦法的人,「度」有辦法的人,謝謝。

主席:謝謝。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鄭秀玲教授發言。

鄭秀玲教授:召委、主席、陳主委、各位來賓、各位媒體朋友。我今天主要就這個案子分享一些看法,因為我長期進行產經和產業政策的研究,2008年的時候,邱正雄前行政副院長曾經邀我擔任NCC委員,我那時候婉拒了。總而言之,我對這個產業算是有一些了解,也花了一些時間做研究並且提出十幾頁的報告,希望納入會議紀錄,供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參考。

我們很簡單地以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的內容、精神及立法主旨,來看鏡電視這個案子有沒有問題?其實這裡面的問題很多,所以我呼籲要撤照。是不是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是不是有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是不是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是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尊重弱勢權益?我以這些很簡單的問題但卻很重要的精神,而且是所有NCC委員都應該知道的立法精神來看這個案子。

我有五個呼籲,第一個,我認為鏡電視是以詐騙、作弊的手段取得執照,他們以李永豐、楊雅喆這些藝文人士包裝,以我們要成立一個民間的公視爭取認同,結果執照拿到之後就不斷換董監人事,現在董事長已經換到第四個。我認為這就像高中生去申請學校,首先要提出書面審查資料進行面試,就我查證的結果,帶團隊去NCC面試的是陳建平董事長,還有李永豐、楊雅喆這些董事,是這些人去面試。結果呢?拿到執照之後,現在要開始營運了,卻是由另外一群人經營。

這是不是代表高中生參加考試時,找高手去面試、去提出書面報告,等考進臺大或其他好學校時,就換別的學生去唸書,可以這樣嗎?過去NCC委員審查4G、5G執照時,業者也是要提出營運計畫書、財務報告,例如遠傳申請5G執照,提出的是這個計畫,拿到5G、4G執照之後,卻是由另外一群人經營。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這是作弊、詐騙的行為,務必要撤銷執照。我有列出整個程序,但因為時間有限,所以就不多說。

第二個,3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大股東終於現身開會,其中有一位大股東,請全國人民注意他一下,就是寶佳集團的林家宏,他派了蘇永平代表參加,這也表示他是鏡電視的大股東。寶佳集團又是怎麼回事呢?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過去發生勞動基金弊案時,我們就發現寶佳集團是股市禿鷹、也是全臺最大的建商,隨便查維基百科就可以找到相關訊息,他們擁有這麼多家建商,還透過八家投資公司經營營建業務。

而且他們透過收購股票搶奪人家的經營權,所以臺灣的上市、上櫃公司聽到寶佳集團或是旗下的八家投資公司都會嚇死,包括前陣子的東元電機也很緊張。所以我們看到寶佳集團是大股東,他們介入勞動基金的炒股案,同時也是最大的建商、股市禿鷹,這樣的人來做鏡電視新聞台的大股東會產生什麼問題呢?當然,錢是他們出的,隱身在背後可能會為了本身的建商利益阻擋一些事情,也許財政部、央行要提出打房政策,或是要實施一些有關居住正義的政策時,他們就會試圖影響。

所以我覺得大股東不適任的問題相當嚴重,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媒體揭露這件事情,我要請NCC委員特別重視,尤其是陳耀祥主委,這件事情非同小可。我們希望國人一起睜大眼睛看,這樣的股市禿鷹、最大的建商可以當鏡電視媒體且號稱民間公視的新聞台大股東嗎?真的非常不適任!

第三個,我們也呼籲監察委員介入調查,陳耀祥主委在這個過程中的態度不一,據說去年5月初之前他是反對的,之後他突然就贊成了,而且7位委員裡頭只有3位贊成,我們希望媒體、國人一起注意一下。其中有2位NCC委員還是有良心的,就是王維菁委員和林麗雲委員,他們的不同意意見書寫到,全臺灣人口這麼少卻有十幾家新聞台,已經是過度飽和,現在又核准這家公司,大家過度競爭的結果,對服務品質、內容是很不好的。

鏡電視自己在計畫書中也承認,成立之後6年內都是虧損的,如果都是虧損,他們為什麼要成立呢?我們合理懷疑他們可能是為了保護建商的利益、為了自己的業務利益或是在海內外投資的利益,所以出一點錢做這件事情,或者因為虧本而去找政府做置入性行銷,這都有可能嘛!他們都自己承認會虧損了,既然是虧損的生意,為什麼這些大股東會做呢?值得我們思考背後一些無形的政治利益是什麼。

這次媒體滿勇敢的,把整個過程寫的很詳細,我們呼籲監察委員介入調查,這裡頭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有沒有違法徇私的情事?還有裴偉成立一家空頭公司自己付錢給自己,這件事情是否也違反誠信原則?這樣的人可以當媒體的大股東嗎?

第四個,我們看到好幾家媒體也有報導,洪耀福先生努力打電話介入、湊合、推出大股東及董監事人事,我呼籲蔡英文主席和民進黨中常會調查這件事情。洪耀福先生現在有什麼樣的影響力?為什麼大家這麼怕他?事實上他的行為已經違反民進黨立黨的精神,違背黨政軍介入媒體的紅線,他是代表自己?還是代表他背後整個黨的價值?這件事情希望民進黨介入調查,如果真有其事的話,我們呼籲撤銷他的黨籍。

第五個,我呼籲國人一起督促NCC委員們推動媒體改革,請大家看一下我們的電視台,現在根本不用看就知道哪個主持人會說什麼話,在民進黨執政之後的陳耀祥主委任內,媒體被藍綠綁架更嚴重,而且我們也知道媒體的經營狀況,根據林麗雲委員的分析,現在根本就是處於虧損的狀態,所以他們只好把電視台當作選舉的工具。除了新聞台的節目之外,名嘴時間從晚上8時到10時,這兩小時的時間,偏藍的電視台為反對而反對;偏綠的電視台就是幫執政黨辯護,讓我們的社會更加藍綠對立,完全沒有為真理、為正義發言的空間。大家看看那些名嘴的節目,竟然連超過5%選票支持的政黨都沒辦法上談話性節目,這是非常嚴重的情形,小黨的民意完全沒有辦法從電視台反映,所以我建議縮短名嘴的時間,抽出半小時做國際新聞。

另外,NCC委員也要注意,電視台節目的內容應該要更多元化,例如教育、治安、人口老化、少子化,為什麼這麼多問題都不去探討?來賓不要永遠都是這些人,好不好?現有的媒體頻道要好好改善,真的沒辦法改善就讓他們退出,讓新的、好的媒體頻道進來,以上是我的一些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郭文忠教授發言。

郭文忠教授:謝謝主席,今天非常榮幸能夠在這樣的場合表達我的一些想法。我是臺北大學經濟學系郭文忠老師,我的專長是在經濟學,曾經在2016年到2020年擔任NCC委員,以下我想試著從結構性因素表達一些具體建議。

首先是新聞台的市場,這個案子之所以有爭議,原因在於過去新聞台幾乎沒有進出,因此一旦有人進入就會被外界視為大目標,大家都會爭相放大來看,換言之,在參進不易之下,這樣的案子恐怕未來還是會繼續出現。然而以產業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再加上當前新興媒體的快速崛起,適當的進場和退場對這個產業而言絕對有幫助,這是第一個建議。

第二個,這個議題談的是執照的制度,媒體和其他的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不太一樣,因為媒體具有相當的公益性,我相信大家應該都同意,既然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自該保持一定程度的監理要求,因此個人認為應該維持證照制度。不過剛才前面幾位專家也有提到,因為目前紙媒和新興媒體沒有管制,這樣會造成相當大的管制落差,因此應該持續關注這樣的管制落差所造成的後續影響。當前因為臺灣的有線電視太過於成功,所以這些電視新聞台還是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是未來未必如此,所以還是要具體採取某些機制,減緩這樣的監督落差。

第三點,我也要幫之前的同仁說說話,NCC在人力資源和預算的限制之下又要擔負相當的責任,一年將近200家有執照的衛星廣播電視要評鑑、換照,另外還有有線電視的部分,在這樣的資源分配之下,很難有效率的取得評鑑和換照的效果。

其實80%以上的評鑑、換照都沒有什麼問題,像教育部現在也不太管評鑑,通常都是叫你們自評。所以我在任內的時候就有提出建議,80%以上的業者只要讓他們自評就好,不過這一點涉及廣電三法的母法,希望大會可以好好考慮這件事情,讓NCC可以把資源、人力專注在例如剛才說的新聞台或者是某些持有執照但可能會有問題的業者。

第四點,涉及NCC查證的權力,目前NCC採取的是行政調查,但是行政調查的權力相當受限。我常常在審議的時候看到業者睜眼說瞎話,但是你拿他沒轍,如果資料發生不足或是隱瞞的情事,既使可以按照法令,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條文給予處罰,但是這個條文在落實上很困難,而且最高法院也有解釋,必須符合相當嚴格的條件才可以適用。目前的處分通常都是採取保留廢止權,但是保留廢止權在執行上也有相當的困難,因為未來會面臨行政訴訟的一些挑戰。所以我個人建議應該要強化NCC的行政調查權,否則這類的事情恐怕還是會層出不窮。

第五點,這幾年關於媒體報導的獨立自主問題,已經發生許多案例、也有試行制度,如果大家同意這些試行制度是良善的,例如獨立編審、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外部公評人等等,不如就把這些設計納入法律規範。如此一來,可以避免外界對於差別待遇的相關質疑,對於NCC而言也比較好去落實。

最後一點,美國的一些相關研究都顯示媒體的報導會取決於它的供給面跟需求面的影響。在臺灣的環境,因為這幾年授權費受到壓縮,再加上廣告的流失,這些財務的壓力都會使得媒體的報導更加受到:第一、大股東的影響;第二、需求面所造成的偏誤,這個趨勢恐怕是改不了了,而且越來越明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兩點具體的建議:第一、剛剛專家提到想辦法幫新聞台爭取更多的一些授權費,授權費一個月600塊,分給新聞媒體才多少錢?新聞媒體對於臺灣那麼重要的,就應該幫它爭取更多的授權費。第二、在我的研究中也提到,公共媒體的角色有助於減緩報導的落差,所以應該強化公共媒體的角色,給它充足的資源。如此一來相信也有助於改善未來媒體報導的品質,以上是我個人的建議,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席、與會先進,還有關心這一次鏡電視申請執照爭議的各位,大家好。我想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爆發出許多內幕,引發社會各界的關心,並對NCC陳耀祥主委提出護航的質疑。我先前在交通委員會也質詢陳主委多次,也舉出鏡電視跟裴偉欺騙NCC的證據,此外為了詳細瞭解今年1月19日NCC審理第999次委員會議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的過程,我也發了兩次公文向NCC索取鏡電視遭檢舉的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跟NCC與鏡電視之間公文往返的紀錄,還有第999次委員會議逐字稿紀錄,但都被用各種理由拒絕提供,相當的離譜。過去NCC在審理電視執照相關議案,不管是新發或展延,讓業者補件的次數大約都是在10次上下,但是這次鏡電視新聞台的新設,在陳耀祥主委的護航下,補件超過30次,根本是一補再補,要讓它補到過為止,簡直是護航!那在許可鏡電視申請設立的處分裡面,NCC提出了12款負擔和14款保留廢止權的條件,在負擔裡面明白規定,鏡電視要落實編輯室公約,而且要確保節目不受黨政商、股東或經營團隊的不當干預,也要求不得與其他公司有人力共用的情形,並需要設有未擔任其他職務的專職獨立編審,同時也針對鏡傳媒的董監事及經理人,規定不得參與任何營運,保留處分的廢止權,這些規定都是維持一個新聞媒體獨立自主的最起碼要求。所以對於在過程中傳出鏡電視和鏡週刊人事分割不清,以及週刊管理階層介入干預新聞的爭議,我認為要非常嚴肅的去看待。

NCC在今年初接獲檢舉,表示裴偉在鏡電視擔任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但NCC卻只有請鏡電視說明,沒有再進一步調查,完全採信鏡電視所說裴偉沒有在鏡電視擔任顧問也沒有領有薪資的這個說明。可是我進一步請同仁去調查,卻發現鏡電視欺騙NCC來取得執照的理由就在於裴偉擔任鏡電視董事長時,也跟自己經營的停雲管理顧問公司簽了顧問契約,但實際上這每個月150萬的顧問費都是付給裴偉的;此外這家管理顧問公司是藏身在一般的民宅裡面,就是一間空房子,這些事實非常容易調查,也非常容易查證,但是NCC卻選擇不調查,就直接採信鏡電視的回覆公文說明,這實在是非常離譜!鏡電視欺騙NCC取得執照,違背前面的承諾跟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難道不用撤照嗎?

在此我要請NCC陳耀祥主委不要再護航鏡電視了,鏡電視執照審查這個案子黑影幢幢,我認為執照審查有還原真相之必要,因此我會在交通委員會正式提案,要求交通委員會針對本案成立調閱小組,讓真相呈現在國人面前,這是很重要的,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今天上午專家學者及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做整體回應。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在場的立法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午安!今天早上聽了各界專家學者的意見,還有立法委員表示的意見,受益良多。在此我簡要從兩個面向來做回應:第一個是從制度面,第二個是剛才很多委員所關心的個案。

從制度面來講,本會負責整個國家通訊傳播監理政策的執行,監理的目標在通訊傳播基本法和本會組織法中都規範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多元,基本上,本會是依照相關組織法的授權,還有剛才所講的廣電三法、電信法、電信管理法,甚至未來進一步可能數位通訊傳播法等相關規定去處理。剛剛有學者專家提到NCC當年沒有訂定職權行使法,這一點因為當時我沒有參與,所以並不瞭解,不過基本上除了組織法以外,我們相關的職權行使是依照個別的作用法,也就是我剛才所講的廣電三法、電信法及行政程序法來進行,所以訂定與否當然見仁見智也可以討論,不過我相信並沒有影響到NCC本身的運作。

NCC最主要的問題就在於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執照制度的問題,因為廣播電視基本上具有相當大的公益性質,所以不管申設、評鑑或換照都備受矚目,也跟社會公共利益有很大的關係,即使是商業媒體,也肩負很多的社會責任議題,所以透過申設、評鑑、販售,也可以依法給予相關的附款或行政指導,我想這樣的案件非常多。

剛才有很多專家學者也提到評鑑制度的問題,如何簡化評鑑制度流程,讓很多的媒體在評鑑、換照過程中減少相關的行政成本或文書作業流程,這個我們會帶回去好好繼續去努力,其實當時我們內部也都有提到相關的問題。

我在此也要利用這個機會澄清,我們所有的法律制度、行政程序的規定,都是一致性的,採一致的標準,並沒有所謂雙標的情形。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就整體新聞或廣播電視市場來講的話,是有進有出的,當然基於維護言論自由,對於很多的媒體申設、換照,我們都秉持嚴格的程序去處理。從各位所瞭解的NCC運作可以看得出來,我們整個行政程序一定有嚴格的外部委員參與,甚至還有召開公聽會、聽證會等規定,還有包括本會委員的討論。這個部分有制度還有一些相關的營運監理,我們希望能夠繼續就通訊傳播好好努力,以不負全體人民所託。

當然因為數位科技的發展、很多數位網路和媒體出現,對於我們的監理構成很大的挑戰,所以未來包括OTT TV專法的草案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的草案,我們會儘快跟社會溝通。我們會依照大院交通委員會的決議,把相關草案趕快提出來,以減少這種管制的落差。

坦白說,我們今天在這邊談論很多新聞台的問題,誠如剛才很多委員講的,很多年輕世代尤其40歲以下的國民基本上很少在看電視台的,很多的資訊都是從網際網路獲得的,甚至也有委員關心不實訊息的問題,可以看得出來很多不實訊息現在最主要的傳播平台基本上是網路,而不是一般傳統的廣播電視。這部分因為涉及其他部會,尤其有些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本會會跟其他機關共同努力去處理。就像我們現在在處理所謂不實訊息,最主要是在行政院的層次設有不實訊息的澄清機制,這是我們未來在制度面執行過程中會繼續努力的,不管是在立法面或執行面,我們都會繼續加油。

但是在個案裁處的部分,委員的指教我們也接到了,各界也有檢舉,我們都有依法處理。我必須說像鏡電視這個案子,第一、個案還在進行當中,第二、它根本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已經進行相關的行政程序調查了,最重要的是他們很多董監事變更的案子,有些送進來了,有些還沒有,我們未來都會依法進行調查並作相關的決定。我想這個過程是我們所想的依法行政,而且我們會透過更透明的方式,讓外界更瞭解整個處理過程。不過個案的處理過程,因為本會還是一個獨立的監理機關,很多的行政程序因涉及合議制的部分,在此我沒有辦法跟各位再說明,不過我們會謹遵大院的監督,還有各界的期待,就相關的部分繼續努力進行,落實依法行政、獨立監理的角色,謝謝。

主席:好,請問還有其他列席單位要回應嗎?在場專家學者是不是還有要補充說明的?如果沒有的話,本席今天針對「近年來多起新聞台爭議風波,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照制度如何維護媒體自由及受眾權益」公聽會,在結束之前有三點說明:首先,今天早上聆聽了19位委員及專家學者的發言,我想每一個人都有各自的立場主張,而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重點,就是我們各界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高度的期待。中華民國行政院下面有15個委員會,只有兩個委員會的名稱有掛上「國家」兩個字,一個是「國家發展委員會」,一個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高度,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獨立自主備受各界期待及關注。第二、近年來新聞台的撤換照事件確實在社會上引起了廣大的爭議,如何能夠讓國人信任,並且讓這個機關能夠被國人託付信賴,我想這機關責無旁貸。最後,法治精神是我們中華民國長治久安的精神,政黨可以輪替,執政黨可以替換,但是法治精神是我們任何機關都應該遵守的最後底線和標準,如果沒有遵守法律,如果沒有依法行政,我想我們沒有資格在任何一個職務上做自己的事情。也因此我們要怎麼對得起自己的職權,並且我們在將來某一天卸下這個職務的時候,可以講出臺灣沒有輸、中華民國沒有輸,我想法治精神是我們共同所捍衛的,今天本席召開公聽會,就是希望能夠達成這樣的目標。

最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同法第五十九條又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因此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綜合歸納,並彙編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席貴賓參閱。

今天非常感謝各位的出席,以及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各位,散會。

散會(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