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星期二)9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3、3、3、3、3、3、3、4、4、4、4、4、4、4、4、4、4會期第12、1、6、11、12、12、12、14、4、4、6、6、6、7、7、8、1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00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共計十八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57號、110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32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67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65號、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50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71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77號、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479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889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90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3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14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29號、110年1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95號、110年11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80號、110年11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464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18號及110年12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1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及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18案審查報告

一、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0年5月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110年2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4月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110年5月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0年5月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0年5月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0年5月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110年5月3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0年10月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0年10月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10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10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10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110年10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110年10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110年11月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廖婉汝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110年11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110年12月1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0年4月29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陳亭妃擔任主席,就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2案進行審查,經詢答後決議:「另定期審查」。復於110年10月20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並併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新增8案,經詢答後決議:「另定期審查」。又復於110年12月29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並併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共計18案,均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繼續進行討論本案。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文化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另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之書面報告詳載於立法院公報紀錄。

三、洪委員申翰提案要旨:

綜觀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等外部因素對農業生產之影響,不僅造成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波動劇烈,更是我國糧食安全、農產品安全、食品安全體系之莫大隱憂。

尤其,現今國人外食習慣多有增長趨勢,市場之消費者對於健康飲食、挑選調理、生產來源等知識與能力,皆已愈加疏遠脫離。基此,我國亟須建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惟有政府提供充足資訊並推展營養飲食指標、生產者與銷售端充分揭露商品資訊,且消費端社會大眾皆能具備「對飲食選擇之判斷識能」,始可真正維護、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在此目標宗旨之下,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即是當務之急。透過融會貫通之教育活動與實際體驗,基於飲食及農業關懷,培養國民對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藉此認識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等相關知識,培養良好飲食習慣,進而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的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業多元價值。

為推動食農教育所需跨部會整合協調、釐清政府各機關在食農教育政策之事權分工、明文規範穩定經費來源與法源依據,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計二十二條,歸納其要點分述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基本目標。(草案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各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機關之權責劃分。(草案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盤點並落實全面推動食農教育政策。(草案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食農教育推動會」作為跨部會協調溝通之平台。(草案第八條)

()食農教育依對象及實際需求,採多元方式辦理。(草案第九條)

()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及國民營養知識。(草案第十條)

()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之農產品,並輔導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範政府機關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期能具推廣食農教育等觀念之示範效果。(草案第十三條)

()協助個人及家庭、社區、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包括提供各類知識、設置農產品推廣據點及參與食農教育體驗活動等,以促進對於食農教育之理解。(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與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平臺,透過網路等方式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食農教育資訊。(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各項食農教育研究,並包含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不同型態農業文化資產等。(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足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草案第二十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五)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

四、陳委員亭妃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有鑑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透過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全民投入農業體驗與實作,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找回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才是根本的解決方式,同時不只促進國人飲食健康,也能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並活絡地方經濟,創造農業永續經營並改善生態環境。為全面性推動食農教育,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

五、蘇委員治芬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強化城鄉交流、配合社區特色、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

六、賴委員瑞隆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農漁業永續、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然而在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時代,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波動劇烈,而糧食安全、農產品與水產品安全與全民飲食息息相關,農漁業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與水產品之責任,亦需全民支持在地農漁業發展,且須呼應提高糧食自給率、減少糧食浪費、穩定供應安全糧食等全民訴求,以落實食農教育終身學習理念,形成全民運動。

透過對飲食及農漁業之關懷,培養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藉此認識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等相關知識,培養良好飲食習慣,進而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飲食及農漁業文化的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產品與水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村與漁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與漁村經濟,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漁業多元價值。

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範疇面廣,為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且依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食農教育立法,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規定食農教育之立法目的,釐清食農教育之定義及推動方向,並明定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以促進全民參與、在地經濟及農漁業發展。(草案第一條及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諮詢會。(草案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於國民舉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草案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與水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令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與水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縣市或鄉鎮名稱。(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家庭、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與水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蔡委員壁如代表說明):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威脅國民健康,癌症和各種慢性病連續數十年為國人主要死因,侵蝕國人健康,與飲食內容、習慣、食品安全密切相關。從源頭管理,從食品安全提升至「食物安全」,包括足夠、營養與安全等三個面向。除了農業生產的「糧食自給率」,國民營養的基礎,即是風土、地理、節氣、在地、情緒與社會文化的永續發展。國民健康也不僅是個人層次,更需重視環境生態與社會文化的健康。

()全球化、工業化及氣候變遷,導致糧食危機、國民健康、飲食文化單一,及環境生態等問題,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食農教育在其他國家的實踐經建,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第二項消除飢餓、第三項健康與福祉。

()食農教育藉由「親手做」來學習的體驗教育過程,認識在地農業和正確飲食文化,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以完善健康的飲食體系。不但促進國民營養與飲食健康,珍惜食物減少浪費,並能提升糧食自給率,活絡農業經濟與地方文化,友善生態環境。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學校衛生法》無法全面且徹底地處理食物安全課題,《有機農業促進法》則在於生產端的提升,有必要積極提升消費端的意識、知識與能力,同時訂定《食農教育法》(草案)、《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學校供餐法》(草案)。食農教育事務涉及多個部會,宜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擔任協調整合角色,並標舉核心價值,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食農教育強調人與地方的連結,本草案鼓勵由下而上提出計畫,「中央支持,地方執行」,實踐的場域應著重在地方社區與學校等機構,並重視食農教育人才培育和人民團體的培力。

八、林委員宜瑾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農業永績、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農業經營具有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之責任,然而在全球貿易自由化且氣候變遷的時代,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因此需全民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以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知識和對農業重大議題的瞭解,方得以全民力量共同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並減少糧食浪費。

應透過對飲食及農業之關懷,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之知能及實踐,進而認識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等相關知識;另應強化正確飲食觀念,進而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的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台灣農業多元價值。

有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範疇面廣,為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且依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食農教育立法,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共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規定食農教育之立法目的,釐清食農教育之定義及推動方向,並明定主管機關推動,以促進全民參與、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

()政府機關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另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縣市或鄉鎮名稱。(草案第十條及十一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六條)

(十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

(十三)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九、楊委員瓊瓔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有鑑於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民眾對食安產生疑慮,培養國人農業知能與正確飲食觀念刻不容緩,不僅要透過政府嚴格把關,更須將食品教育導入整體食品生產及消費鏈,促使國人擴展對食物營養、飲食文化、在地農業、農耕智慧、食品安全等理念,重新找回對環境生態之情感與倫理,進而達到永續發展之目的。爰提案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

十、張委員育美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因受在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的影響,易出現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的困境。透過食農教育,可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與對農業重大議題的瞭解,促進國人透過對飲食及農業之關懷;也可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進而提高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並減少糧食浪費。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層面廣泛,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

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與區域經濟整合之興起,以及氣候變遷趨勢日漸明顯,國際糧食價格波動幅度劇烈,對於臺灣之糧食安全、食品衛生及永續環境亦致生相當影響與潛在隱憂。

再者,國人飲食習慣與營養狀況日新月異,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糧食供需年報」,該年度國人每人年食肉量84.8公斤,業已超越同年度稻米與麵粉總攝取量82.4公斤,可知國人飲食習慣出現顯著改變。飲食與農業之連結亦愈加疏遠,舉凡糧食與農作物之生產及其組成結構、農林漁牧生產與消費循環、對食物來源與烹飪調理之理解,乃至於臺灣飲食文化及其底蘊。

為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促進國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提升糧食自給率,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實有其必要,俾利培養國人與環境互惠協力之文化,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共好與分享之循環。

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層面廣泛,有賴跨部會整合協調、釐清政府各機關於食農教育政策之事權分工、明文規範穩定經費來源與法源依據,爰擬具「食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與適用、用詞定義及基本目標。(草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盤點並落實全面推動食農教育政策。(草案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農業生產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

()國家應致力於使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

()國家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一條)

()為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俾利消費者於食品選擇上獲悉其所需之資訊,中央應優先輔導或補助農業生產者,參與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同時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農業生產者適當之協助。(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草案第十七條)

(十三)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執行其所屬人員之食農教育課程或研習,並明定基本時數。(草案第十八條)

(十四)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積極推動食農教育各項政策。(草案第十九條)

(十五)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二十條)

(十六)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二、湯委員蕙禎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業。(草案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黃委員國書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農業永續、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農業經營擔負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之責任,然而在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之時代,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因此需全民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以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與對農業重大議題之瞭解,進而提高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並減少糧食浪費。

食農教育係透過對飲食及農業之關懷,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畜牧友善生產、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藉此認識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等相關知識,培養正確飲食觀念,進而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之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業多元價值。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層面廣泛,為釐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食農教育政策之權責分工、賦予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爰擬具「食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業。(草案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友善環境、畜牧友善生產、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五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六條)

(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

(十五)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十四、王委員美惠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食農教育是農業政策的根基,食農教育應從小做起,從學校教育開始可以邊吃邊學,逐漸認識在地食材、飲食文化,以及從產地到餐桌的每一環節,進而培養在地消費與健康飲食的觀念,達到保障食安、提升國人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與農業永續發展等目標。

農業永續、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農業經營擔負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之責任,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需全民支持,為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知識和對農業重大議題的瞭解,考量各界對於食農教育在飲食教育、環境教育與農業教育領域之定義和實施方法各有主張,且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範疇廣泛,為統合主管機關並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以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並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草案要點如下:

()規定食農教育之立法目的,釐清食農教育之定義及推動方針。(草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及掌理事項,並明定主管機關推動,以促進全民參與、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草案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草案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或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草案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與家庭、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二十條)

(十四)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五、廖委員國棟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近些年來,我國曾發生多次嚴重食品與食用油問題,諸如含有瘦肉精、四環素的肉品、塑化劑、黑心油(油品摻銅葉綠素、地溝油、飼料油及工業用油等情)、連鎖飲料店使用過期原料、雞蛋檢出芬普尼……等,因此食安議題遭受國人憂心與關注;然而,食安絕非僅是口號或嚴厲取締即可達成目標,而是建立全民食農素養的共識,經由務實賡續的食農教育,培養具有健康飲食相關知能及選擇的行動能力,落實良好消費觀念及健康飲食生活。因此,「食農教育」也是當今世界先進國家所重視,日本文部省將「食育」列在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後的第六育,並納入環境教育課程中,值得借鏡。基於國民健康的考量與關懷自然環境,並從自然農法與有機種植為起點,融合生物、化學及物理知識,編製適合學校教學的科普教案,藉由學校逐漸推廣,建置由教師、家長為了健康而樂意學習「食農教育」,經由開設研習課程,展開「農遊行程」的體驗學習,將深奧生硬的學理,轉化為生活知識,影響的不只是學生,而是賡續因綠色糧食、友善大地的理念共同匯聚,逐次發酵形成國民的健康生活,也將成為農業永續、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且農業經營因此擔負起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之責任,更將因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知識,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以及對農業重大議題的瞭解。尤其面對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之時代,時而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因此更需要全民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以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與對農業重大議題之瞭解,進而提高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並減少糧食浪費。再者,飲食生活,影響個人健康與消費、社會文化及食物來源。而農業生產與環境攸關食物安全,也是保障與維繫生命的第一要務,因此益顯食農教育的重要性,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本草案計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業。(草案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草案第十條)

()政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草案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五)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十六、謝委員衣鳯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食品安全」層次應該提升至「食物安全」,因為「食物安全」的範圍更深且廣,包括食物的「足夠」、「營養」與「安全」三個面向。「足夠」涉及「糧食自給率」,屬於農業生產、糧食安全的範圍。而「營養」也不只是傳統營養學定義下的熱量或蛋白質、醣類等營養素,更與在地的風土、地理、節氣、在地、情緒與社會文化等因素相關。而安全的飲食體系,必需建立起食物與社區、農業、土地、生態的連結,才能面對當代食品安全問題的新挑戰,食農教育就是建立連結的最佳方式。為促進國人飲食健康,活絡在地農業,友善生態環境,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來全面性推動食農教育。

十七、范委員雲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氣候變遷、食品安全、糧食供應不穩定與價格劇烈波動、糧食自給率不足等議題,已成世界各國高度關注的焦點,我國也面臨相關隱憂。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在地農業發展屢遇問題,國人對農業與糧食議題認知不足,更凸顯出我國缺乏整體性規劃,亟須建立健全的飲食及農業體系。

透過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食農教育培養國民對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剩食減量之知能與實踐,培養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健康。並藉由認識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到消費等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相關知識,深化國民對在地農業與國產農產品之認同與信任,傳承與創新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提高糧食自給率與完善農業永續發展。

我國現行之食農教育,雖各地皆有各自發展,但仍欠缺國家整體性的指引及資源挹注,難稱完備。食農教育是保障食安、增進國民健康之基石,應有明確法規俾利跨部會整合協調,以利盡速且全面之推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計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及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明定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草案第四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主管機關應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七條)

()政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以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草案第八條)

()政府應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推廣在地且符合多元文化之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

()公部門、公營相關單位及學校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條)

()明定政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事項,促進國產可溯源農產品、食品安全、剩食減量等觀念,強化國民對在地農業及農產品之支持。(草案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且應優先輔導或補助願推行之農業生產者,以鼓勵參與。(草案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並提供兒少及家長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政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登錄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並和教育部已有之校園食材系統平臺介接。(草案第十六條)

(十三)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草案第十七條)

(十四)政府應寬列預算、提供充足資源,以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草案第十八條)

(十五)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具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者,應予適當獎助。(草案第十九條)

(十六)明定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十八、廖委員婉汝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食物是維繫人類生命的基礎,雖說民以食為天,但更應以安為先,工商社會的進步,造就加工或半加工食品的盛行,使得國人對於食物的原型越來越模糊,對食物的內涵也越來越陌生,卻乏對於食物的認識,進一步導致國人失去對農村及農業生產者應有的重視,以及對飲食與健康之關聯的忽略。

我國食農教育行之有年,但卻流於表面,由於尚無明確的法規引導,使得食農教育常被誤以為僅限於農村及實作體驗,反觀日本,早在2005年即實施食育基本法,將食育做為智育、德育及體育的基礎,藉由建立食農教育體系,淺移默化中改善國民飲食生活中的不良習慣與觀念,並對食品安全、食品依賴進口等問題有基本的認識。

建立食農教育體系攸關國人健康、農業產業發展及環境生態永續經營等,推動食農教育是一件長遠的工程,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範疇面廣,為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爰擬具「食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推動方向。(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魯委員明哲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農漁業永續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然在氣候變遷時代、全球貿易自由化,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波動劇烈之現象。基此,尚需全民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落實食農教育終身學習理念,以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與對農業重大議題之瞭解,進而提高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並減少糧食浪費。

藉由對飲食及農漁業之關懷,培養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漁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知能及實踐,藉此認識生產端到消費端等相關知識,培養正確飲食觀念,進而深化國民對國產農漁產品、飲食及農漁業文化之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漁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漁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漁村經濟,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業多元價值。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層面廣泛,爰擬具「食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本法共二十條,要點如下:

()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漁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漁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漁業。(草案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漁產品。(草案第十一條)

()政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漁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漁業及農漁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草案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漁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五)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吉仲說明修法要旨:(110年4月29日)

大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洪委員申翰等16人及陳委員亭妃等18人擬具之「食農教育法草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促進國民健康及國家永續與食物相互依存關係,重視農產品生產環境、食品製程及流通與消費,增進全民健康等議題的重視,針對食農教育立法,本會敬表支持。以下謹就委員提案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前言:

本會為推動全民參與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培養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消;並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飲食文化傳承及創新,促進在地經濟及農業永續發展。於食農教育法通過前,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部會代表成立「食農教育推動小組」,討論食農教育法規、推動措施、推動主軸及發展方向,積極推動食農教育。經召開多次座談會,及於110年2月2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研商食農教育法草案法案內容及後續具體推動措施,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計19條,已於110年4月6日報行政院審議中,後續將持續與各界交流溝通,共同推動全民的食農教育。

()推動重點:本次洪委員等16人及陳委員等18人所擬「食農教育法草案」方向與本會報行政院審議版本一致,推動重點包括:

1.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在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的時代,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政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

2.增進國民健康、減少糧食浪費: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3.推動地產地消、發展在地農業:用全民力量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政府機關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另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縣市或鄉鎮名稱。

4.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委員所擬草案版本除由行政院設立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及明定預算比例之條文建議文字部分酌予調整外,皆有助各部會推動食農教育工作,期待透過食農教育立法,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的認同、信賴與支持,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產品消費,共同維護自然及生態景觀,創造農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業多元價值。

()結語:本案若能順利通過,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有助於本會與各部會整合共同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全民認知,期待食農教育的概念能深入全民生活,成為每個人生活的實踐,注重個人健康飲食,支持國產農產品,促進在地經濟及農業之發展。

二十一、教育部蔡次長清華說明修法要旨:(110年4月29日)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為強化學生食農教育知能,協助學生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人與文化的關係,並能於傳承飲食文化,進一步關懷自然與環境等,本部透過納入課程綱要、研發教材、培訓種子師資,鼓勵學校結合在地農業資源共同推動等多元方式,共同持續深根學子食農教育精神。

「食農教育」已納入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之「人與食物」及「健康消費」等單元,列有對食農及食安的重視,並結合農業單位搭配活動,透過多元課程及各式體驗學習,落實於課程中,以提升學生食農教育相關素養與知能。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洪委員申翰等16人、陳委員亭妃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計2案,以下謹就本部對各該草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因「食農教育」對象係全體國民,橫跨食品、農業及教育領域,為能明確本部權責範圍仍應以學校場域為主,且為配合教育行政減量及減輕教育行政機關監督考核壓力,爰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建議修正為學校食農教育相關事項之規劃與執行。

()由於國人飲食健康屬衛生福利部權責,該部已針對各年齡層飲食定有「每日飲食指南」、「國民飲食指標」及「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等;另推廣農產品消費等,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責,爰為臻明確,建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知識。

()為利事權統一,有關食農教育相關事項,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責,並結合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爰建議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因農產品推廣、農村發展等農政專業事務,屬農業主管機關權責,建議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助社區推廣相關事項。

()另有關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食農教育經費編列比率一節,因涉及計畫預算制度及零基預算精神,以及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爰應予審慎;復因教育各項經費有其編列目的,應避免教育經費排擠情事,建議免以法律設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之固定額度。

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工作之推動,需要中央、地方及學校通力合作,本部已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列入食農教育內涵,期以課程提升學生知能與實踐能力,並於相關計畫活動擬定政策方向,在地方政府及學校實際執行面上,將持續結合社區人力資源及社會資源投入,共同深化學生食農教育知能,以落實扎根;期待透過健康飲食教育、食農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之實施,以養成學生對生命、自然及土地之尊重,建立良好之飲食倫理及文化。

二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吉仲說明修法要旨:(110年10月20日)

大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食農教育法草案」10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長期對於食農教育的重視與支持。以下謹就行政院版食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之定位及特色重點等提出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食農教育法定位導引中長期政策推動方向之法案:食農教育法定位為原則性之政策法案,以政府高度立法,涵蓋跨部會權責(如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等),導引中長期農業施政方向,並作為政策推動、制度建構之重要根據,同時藉此喚起各界對飲食及農業的重視、建立部門協商平臺,期使政策穩定施行,促進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臺灣農業多元價值。

()本法草案強調全民共同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本法草案強調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業,全民共同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草案計20條文。草案立法意旨與特色重點如下:

1.立法意旨: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

2.設立食農教育推動會:由農委會作為行政幕僚,整合各部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3.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在全球貿易自由化、氣候變遷的時代,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劇烈波動,政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使國民免於挨餓,並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4.增進國民健康: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政府應依人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5.支持在地農業:用全民力量支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

6.推動地產地消、減少食物浪費:政府應輔導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縣市或鄉鎮名,並優先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7.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鼓勵有意推動食農教育之團體,利用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品消費資訊;並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食農教育課程活動。。

8.寬列預算: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積極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結語:本會基於永續發展農業、照顧農民及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之一貫立場,支持食農教育法之立法。洪委員申翰等16人、陳委員亭妃等18人、蘇委員治芬等20人、賴委員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宜瑾等18人、楊委員瓊瓔等16人、黃委員國書等17人、王委員美惠等18人、張委員育美等18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對食農教育發展之推動有諸多寶貴建議,內容涵蓋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消、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發展等,多數均已納入行政院版草案。

本會承蒙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敬致謝忱。本案若能順利完成立法,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有助於本會與各部會整合共同推動食農教育,預期將可維護在地經濟及農業之發展。

二十三、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咸認本案確有制定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二十四、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十五、通過附帶決議3項:

1.原住民族部落之農業用地,佔全台農業生產面積20%以上,其中山坡地之農糧生產土地,佔比更高達60%。主管機關擬定食農教育推動方針,應訂立原住民族部落具體可行之指標與計畫;其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訓練場域並以產地為優先考量。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高金素梅 

2.請政府加強宣導食品中可能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蔡壁如  鄭運鵬  陳椒華  王婉諭  

3.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行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因此要求農委會應於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會同相關組織與專業人員召開研商會議,共同訂定。

提案人:陳亭妃  鄭運鵬  

連署人:蔡壁如  王婉諭  

二十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