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5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5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內缺蛋應速有效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392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3-31)
溫委員就國內缺蛋應速有效解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近期氣候回暖,農曆春節前休產母雞已逐漸恢復投產,目前產蛋雞隻數超過3,300萬隻,較2月增幅4.6%,雞蛋產量已呈增產趨勢。雞蛋每日供應量約10萬7千箱,供應缺口推估約2,000至3,000箱。
二、為因應農戶生產成本高,鼓勵蛋農投入生產意願,本會已辦理蛋雞場購入蛋中雞代養費補貼計畫,每隻最高補助25元,以加速蛋雞復養,以及獎勵雞蛋生產3元/台斤,以增加雞蛋產量。
三、另持續協調加工業者調度原料蛋,供應各通路需求,並自澳洲、美國及日本地區緊急進口雞蛋,補足加工原料蛋缺口。本會委託辦理進口日本雞蛋,均產自日本三重縣,不會有「福食」(核食)風險,進口雞蛋均供應給國內加工廠做原料蛋使用,並調動原供應加工廠使用之原料蛋到傳統市場通路,以揮發充分調度功能。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比特犬棄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7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4-42)
張委員就比特犬棄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於110年10月26日以農牧字第1100042728號公告修正「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增列比特犬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於本(111)年3月1日起生效,民眾已在養之比特犬應完成登記備查且不得再繁殖。
二、因應本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或輸入比特犬開始實施,本會自1月起已責請地方政府啟動轄內在養比特犬專案訪查,儘速為比特犬完成寵物登記及免費絕育,根本阻絕飼主不當棄養比特犬及再繁殖問題。
三、另因應部分縣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於近期入所比特犬數量增加狀況,本會已函請地方政府推動代養機制,建議以現行已在養比特犬之個人或團體為接洽對象與其商議委託代養照顧,降低收容壓力並避免比特犬長期留容動物收容所,本會亦將協助有意願並有管理比特犬能力之團隊介入協助有需求之地方政府改善狀況。
四、本會持續與寵物業相關公(協)會合作,加強宣導並教育比特犬飼主正確照養管理犬隻,善盡飼主責任不棄養、不放養,攜帶比特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由成年人以長度1.5公尺內的鍊繩牽引,並配載不影響犬隻散熱之透氣口罩。
五、針對於法令修正前已取得政府許可之合法比特犬種繁殖業者及買賣業者,於法令施行後其可販售及轉讓對象,僅能是現已在養比特犬之飼主,不得售予未曾養比特犬之民眾,漸進降低國內比特犬在養數量,並避免不具管理知能之民眾任意取得比特犬。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歐珀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26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61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陳委員就國境解封相關規劃及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境解封相關規劃及進度問題:
(一)滾動調整邊境管制措施:
1.滾動式縮短旅客入境居家檢疫天數: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自本(111)年3月7日起,入境旅客之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
2.開放非本國籍商務旅客來臺:自本年3月7日起,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外籍人士屬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者,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中港澳籍人士如屬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者,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機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得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二)以穩健且安全步調開放,確保國內安全:
1.將參酌四大觀察指標研擬解封策略,包含國外疫情狀況、縮短檢疫10天實施狀況、高齡者疫苗覆蓋率及自主健康管理快篩回報率等,以研擬及調整相關邊境管制及檢疫措施、社區防疫應變作為等。
2.近期我國周邊國家及地區陸續放寬邊境管制及檢疫措施,惟伴隨而來該國或地區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數攀升,其中香港除死亡人數暴增、醫療體系甚至處於崩潰邊緣,故於全球疫情趨緩、各國邊境解封之際,我國仍須穩健走向開放,避免斷崖式及固定期程之解封方式,導致衝擊國內防疫安全及醫療量能,爰將持續審慎評估國際間COVID-19疫情風險、國際及商務交流需求、產業生存與發展、邊境檢疫及國內醫療量能等,以兼顧防疫安全及國內經濟正常運作。
(三)對於旅遊業者所提357鬆綁之建議(3月開放商務、5月開放入境旅遊、7月開放出境旅遊),交通部觀光局後續將再適時邀請各公協會及相關機關積極開會研商討論細節,逐步完成操作指引,並透過市場拓源及辦理從業人員及接待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疫後之入出境旅遊市場需求。另依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原則及規範,研議推動疫後各種開放邊境模式之可能性。
二、關於輔導鋰電池國家隊成立問題:
(一)全面清查電動車電池供應鏈:電池產業鏈可分為上游電池材料、電池芯製造及電池模組組裝等子產業,並應用於電動車、儲能及消費性電子產品等領域。我國鋰電池在電池材料、電池芯製造及電池組組裝等階段皆有製造商。
(二)經濟部將持續盤點電動車電池供應鏈包含電池材料、電池芯及模組,並掌握國內外產業發展最新動態,說明如下:
1.電池材料:
(1)以銅箔最具競爭力,目前長春集團為國際前五大銅箔主要供應商,穩定供貨給日本及韓國之電池芯廠商,其產品與技術能量可媲美國際廠商。
(2)以負極材料為例,中碳之介相碳微球在利基市場具有優勢,目前正積極朝快充進行研發與性能提升。
2.在電池芯方面,台泥集團之能元科技在高階特殊規格產品具有交貨實績,目前主要供應給國際超跑業者;另鴻海及台塑集團亦規劃投入發展車用電池芯。
3.電池組:
(1)電動輔助自行車(E-bike):嘉普科技為國內最具交貨實績之車用電池組業者,主要供貨給我國自行車大廠,並外銷歐美市場。
(2)電動機車(E-scooter):我國電動機車用電池組已全面國產化,如睿能、光陽、三陽、山葉及中華汽車等車廠皆已具備自主設計及製造能量,且有完整能力可拓展海外市場。
(3)電動巴士(E-bus):為搭配整車控制並降低成本,電動巴士用電池組多由車廠自行開發,如我國華德動能、成運汽車及創奕能源等車廠皆已具備自主製造能量。
(三)國內已有台泥、台塑及鴻海集團投入具規模之車用及儲能電池生產:
1.台泥集團:能元科技已有交貨給國際超跑業者之實績,並規劃投資120億元於高雄小港設立年產能1.8GWh之鋰電池工廠,約可提供2.4萬臺電動車所需,預計在112年啟用。
2.鴻海集團:除在國際上投資中國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公司(CATL)及麻省固體能源公司(SES)等電池業者外,另正規劃於橋頭科學園區設立電池工廠,並積極投入固態電池之發展,預期可提供鴻海集團電動巴士及電動汽車所需。
3.台塑集團:規劃投資41億元,於彰化設立1GWh電池芯及1GWh模組廠,作為集團儲能及車用領域應用。
(四)為加速扶植我國電池產業,經濟部設有「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藉由補助機制配合政府重要政策引導,引導業者開發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或服務,並提升自主研發能量,進而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帶動我國電池產業之發展。
三、關於宜蘭建設高峰期5年5,000億動工案問題:
(一)北宜高鐵興建案: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於本年1月4日將高鐵延伸宜蘭計畫可行性研究暨綜合規劃報告提送交通部,案經1月27日邀集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中央相關部會召開環評前審查會議,結論先以縣政中心以南350公尺之站址方案辦理後續環評作業,鐵道局業於1月28日啟動環境調查作業,本計畫為表定二階環評案件,待二階環評通過後,將納入綜合規劃報告補充修正並陳報行政院審議。
(二)宜蘭鐵路高架化興建案:行政院業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定宜蘭鐵路高架化計畫可行性研究,刻由鐵道局辦理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持續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就計畫重要議題研商討論。
(三)東部快鐵興建案:宜花東地區鐵路提速計畫經鐵道局與相關機關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於本年3月2日召開專家學者第3次座談會,以說明提速技術基準,聽取外部意見以凝聚共識,後續將就議題與相關機關充分研商後,預定4月底前提報交通部。
(四)台62(瑞濱至頭城)北宜快速道路、台2庚線延伸及蘇花安興建案:「台62線瑞濱延伸至宜蘭頭城可行性評估」目前辦理期初報告階段,路線方案尚在評估;鐵道局業於本年3月18日報「台2庚延伸興建計畫可行性評估」予交通部審議,總經費約121.66億元;「台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可行性核定經費約359億元,預計112年完成綜合規劃與環評及建設計畫報核。
(五)蘭陽大橋、葛瑪蘭大橋、西門橋及大溪橋改建案:
1.交通部業於110年8月27日核定蘭陽大橋改建案可行性評估,後續俟經濟部河川局於本年6月公告治理計畫後,再啟動改建程序,經費23億9,400萬元。
2.葛瑪蘭大橋改建案業於110年10月啟動環境現況調查,預計112年10月完成環評作業,112年底完成設計,經費約20億元。
3.西門橋改建案業於110年3月將可行性評估報交通部核定,經費3億6,300萬元。
4.大溪橋改建案業於111年1月4日決標,預計5月開工,112年10月完工。
(六)國5銜接蘇花改計畫案:行政院於110年11月12日核定「國道5號銜接蘇花公路改善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已展開綜合規劃(含環境影響評估)、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作業,並於本年3月9日上網公告,俟決標後即展開規劃作業。
(七)冬山交流道增設案:宜蘭縣政府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於110年3月31日向高公局提出申請,高公局業於5月7日召開初核會議,刻由縣府依審議委員及各機關意見修正報告中,俟宜蘭縣政府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修正後,由高公局接續辦理審議作業。
(八)五結防潮閘改建工程案:
1.規劃於原五結防潮閘門內上游30公尺處新建防潮閘門,可於外潮位退潮時,加速水量排除;於外潮位漲潮時,可預降主流水位,以利後續容納洪水量。颱風時期預洩之容洪空間,亦達到設置大型抽水站之效益。
2.相關經費核定情形:經濟部分別於107年2月21日及110年6月30日核定前瞻水與安全「五結防潮閘門改建工程(第一期)」及「五結防潮閘門改建工程(第二期)」,經費總計約11.98億元。
3.目前辦理情形:
(1)設計作業:宜蘭縣政府於110年8月3日完成細部設計。
(2)工程發包:宜蘭縣政府於110年12月7日上網公告招標,分別於12月28日、本年1月7日及3月2日辦理3次開標均告流標(無廠商投標)。宜蘭縣政府於3月7日召開工作會議檢討預算,認為流標主要原因係109年至110年營建物價總指數年增率10.94%、金屬製品類指數年增率28.82%、勞務類指數年增率6.36%。
(3)宜蘭縣政府提出流標因應對策:於公開閱覽期間辦理招商說明會;將船閘上游側閘門及吊門機等非主體工項調整至後續擴充;考量決標後如適值汛期河道無法施工,而造成工期不足之風險,於發包後將工地開工日展延至10月,決標後先辦理文件送審、動員及採購等事項,如有必要亦將重新編列符合現況之合理施工期程。
(九)國立陽明交大附醫二期擴建案:
1.行政院於108年5月15日核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第二期擴建計畫」,總工程經費為30億元,其中由公共建設經費補助27.97億元,餘由該校自籌(2.03億元),執行期程為109至117年。
2.教育部於110年8月26日函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第二期擴建計畫」修正草案到行政院,其中因國內工資、原物料上漲、停車場及職務宿舍調整因素,致計畫總經費由30億元提高至41.86億元,所增加之11.86億元中,除1億元由學校自籌外,其餘10.86億元爭取由政府公共建設預算支應。
3.另依行政院工程會110年11月10日研商機關因應物價調整致須辦理修正計畫之加速審議機制及該會基本設計審議之配套彈性作法會議紀錄略以,修正計畫報院審議期間,可併行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作業。該校於12月16日將基本設計報告書報教育部審議,後續將俟行政院就本計畫審議結果再據以配合修正。
4.教育部俟修正計畫及基本設計審查通過後,將持續積極督導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加速辦理後續細部設計及招標事宜,俾利改善宜蘭地區偏鄉醫療環境,提升在地危急重症醫療服務量能與品質。
(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對「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及我國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相關事項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3823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443號 專案報告質詢3號)
賴委員就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情勢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情勢因應問題:
(一)有關譴責俄羅斯方面:外交部已於本(111)年2月25日發布新聞稿,嚴厲譴責俄羅斯違反「聯合國憲章」發動戰爭,以武力入侵烏克蘭並強占烏國領土,同時宣布將參與國際社會對俄羅斯之經濟制裁。
(二)有關強化對臺海軍事動態因應整備方面:有關臺海周邊及印太地區動態,國防部運用聯合情監偵,嚴密掌握與適切應處,並持續密切關注俄烏戰爭情勢變化,以及中共軍事動態是否與俄烏衝突產生連動,確維國家安全。
(三)有關應對認知作戰方面:維護軍民心士氣乃捍衛國家安全之第一道關卡,如何搶占先機,在國人內心建立心防堡壘,至關重要。面對中共傾全國之力對臺施以日益頻密、手法多變之促融統戰及認知作戰,將整合國家整體力量,加強跨部會聯繫合作,在軍民心中建立牢固防火牆,提升分辨真假訊息能力,杜絕「在臺協力者」之謬誤言論,以降低中共認知作戰效能。政府將即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輿情報導,對於錯、假訊息即時澄明,輔以各社群平臺,共同刊播正確資訊,避免議題發酵擴散。
(四)有關因應經濟變數,維持物資、物價及股匯市穩定方面:
1.面對俄烏戰爭情勢,政府務將可能影響降到最低,維持國內重要物資供應充足、物價穩定:本院穩定物價小組已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持續穩定國內重要物資價量供應,並責成物價聯合稽查小組密切關注國內上中下游產品價格變動情形,主動稽查漲價產品及上游供應鏈是否囤貨哄抬、聯合壟斷之行為,若發現不法,將嚴加查處。
2.油氣進口來源多元,備足庫存,政府亦透過雙緩漲機制力求價格穩定:國內原油、天然氣採購來源多元,且均備足庫存量,供應無虞。另政府已運用公用事業緩漲機制,維持油氣及電價穩定,包括:國內油價訂有「亞鄰最低價」調整上限、「油價平穩措施」之雙緩漲機制,政府亦二度機動調降汽柴油貨物稅,以穩定國內油價;天然氣及電價方面,液化天然氣民生用戶及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及電價,本年3月底前將維持不調漲。
3.國內提前採購黃豆、小麥、玉米,並減輕稅負,有助價格穩定:我國糧食進口以美國、巴西為主,民國110年未自俄烏進口黃豆、小麥,僅自烏克蘭進口少量玉米。政府持續掌握國內黃豆、小麥、玉米等重要民生物資可使用量(包含庫存及已訂購),足供未來5個月至7個月使用,物資量能充足,供應應屬無虞。另俄烏衝突雖使穀物期貨價格呈現波動,惟國內業者已提前採購,加上政府已免徵黃豆、小麥、玉米營業稅,機動調降小麥關稅,以減輕相關業者營運負擔,進而確保民生物價穩定。
4.俄烏非我國工業金屬主要進口國:在半導體原料方面,由於俄烏兩國均非我鈀金屬之主要進口來源,另工業氣體(氖氣 Ne)及全氟丁二烯(C4F6),目前國內均有庫存量,且有多元供應來源,故短期影響不大;鋼鐵方面,我國業者自俄烏兩國主要進口品項為鋼胚半成品,進口後再軋延成為鋼捲或鋼板產品,若因俄烏情勢造成全球鋼價上漲,中鋼公司將配合減少出口,優先供應國內所需,協助平抑鋼價。
5.政府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情勢,確保金融市場穩定:臺灣經濟基本面佳,經濟成長穩健、出口持續暢旺,國內投資熱絡,上市櫃公司本年1月及2月營收續創佳績,本益比及殖利率具優勢,均對臺股形成有利支撐,加以外匯存底充裕,有助於維持匯市穩定。本院將密切關注國內外政經情勢發展,審慎評估股匯市走勢及外資動態,針對非經濟因素干擾,相關財經部會將適時採取各項穩定市場措施,以維持交易秩序。
二、關於面對俄烏軍事衝突,各相關單位應積極整備防衛作戰能力,研議相關各項軍事應變計畫,以利捍衛國家整體安全及維持區域和平問題:
(一)借鏡俄烏戰爭經驗,國軍秉持「自己的國家自己防衛」之理念,隨時保持高度警覺,嚴密掌握臺海及周邊情勢,並已訂定緊急應變處置程序及行動準據,可即時預應。
(二)國軍賡續藉由戰演訓時機,精進防衛作戰效能,並戮力各項建軍及戰備整備,期打造重層防衛及實質嚇阻之可恃戰力,以肆應未來國防安全威脅與挑戰,維護國家整體安全。
三、關於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目前正是較佳時機,外交經貿單位應加速與各會員國溝通,讓我國早日加入國際經貿體系問題:
(一)有關持續精進推案工作,爭取支持直至加入CPTPP方面:依據CPTPP之加入程序,申請案件雖有不同階段,惟並無明確之審理期限規定,政府會持續依據與各國接觸情形滾動調整以下準備工作:
1.持續深化與CPTPP會員雙邊合作,加強雙方投資、產業與技術合作、人員交流等關係。
2.我相關機關如經濟部透過既有之年度雙邊經貿會議平臺,與成員國進行遊說之同時,亦透過經貿訪問團並結合海外投資實力,深化與CPTPP各會員國實質關係。
3.外交部透過我駐處單位,接觸成員國之行政、立法、媒體、學界及企業各界具有影響力之人士,以爭取各國關鍵決策官員之支持。
4.持續深化與美國雙邊合作,透過美國與CPTPP會員間之緊密政經關係,提升CPTPP各會員對臺灣加入之支持力道。
5.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透過國際經貿對話管道,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相關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之第12屆部長會議等場域,進行貿易部長級以上官員對話,爭取成員國支持。
6.以我方利益為基礎,持續視需要由各相關單位,彈性處理各成員國對我國之關切事項。
7.持續依據入會程序,與成員國就對我國加入CPTPP準備進度之詢問及雙邊關切,進行溝通。
(二)有關臺灣展現尊重國際規範與義務決心方面:
1.政府於109年開始啟動依據國際標準,搭配相關配套措施開放含萊劑肉品輸臺之各項作業,並於110年正式實施;在本年2月21日亦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調整日本福島等部分地區食品輸臺之管理方式,由「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加以管理。
2.過去我國遲遲無法有效處理此類問題,影響世界各國對我國遵守國際規範與承諾決心之認知。我國欲爭取加入如CPTPP此類之區域經濟整合協定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原即不易,復讓貿易夥伴以此理由排拒我國,我國欲進一步擴大國際經貿參與之目標亦受到影響。
3.我國地狹人稠、內需市場小且缺乏天然資源,對外貿易為我經濟成長主要動能。我國除積極參與WTO多邊貿易談判盼為WTO注入動能外,亦應積極洽簽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因此,持續推動簽署雙邊經貿協定,以及爭取加入CPTPP,對我國深具經貿戰略利益。政府將持續深化、廣化、多元化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交流,為洽簽經貿協定奠定基礎,並將做好相關因應措施,維護產業利益。
(三)有關加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法制作業,以完備我國爭取加入CPTTP相關法制方面:
1.CPTPP電子商務章第14.14條,有關未經同意之商業電子訊息規範部分,其條文重點為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解決未經同意之商業電子訊息(垃圾郵件)濫發問題,包括要求垃圾郵件寄送者加強能力,以防止收件者繼續收到此類訊息,或要求須取得接收者同意始可寄送,或將垃圾郵件減至最小量。
2.通傳會就前述電子郵件濫發問題,原納入106年提出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經107年5月24日貴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竣,法律定性為民事責任關係之基本法,以網際網路治理為核心。惟109年2月貴院第10屆立法委員就職後,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
3.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與通傳會定位調整,目前研擬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規劃介接各部會實體作用法,協力處理網路違法內容,逐級課予平臺業者不同程度之義務,並訂定必要之罰則,其中涉及鼓勵產業發展、網路中立、規範商業電子訊息等議題,採回歸適當法律規定或行政措施方式處理。故涉及未經同意之商業電子訊息規範,通傳會將續與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研議適當措施,以接軌國際規範並維護使用者數位權益,順利推動我國加入CPTPP。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農業綠色轉型、農業委員會已成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短暫2個月內召開27場座談會,略顯倉促恐有溝通不足,且農業就業人口老化,政府推動農業轉型應顧及弱勢小農發聲之權益,下鄉傾聽農民需求,輔導弱勢小農一起跟上轉型浪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356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4-41)
張委員就農業綠色轉型、農業委員會已成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短暫2個月內召開27場座談會,略顯倉促恐有溝通不足,且農業就業人口老化,政府推動農業轉型應顧及弱勢小農發聲之權益,下鄉傾聽農民需求,輔導弱勢小農一起跟上轉型浪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甫於去(110)年9月1日函頒設置要點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下稱專案辦公室),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並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環保署、科技部等機關,辦理跨機關協調整合事務,以推動農產業調適並減緩溫室效應等相關措施。
二、鑒於政策的形成須能充分貼合民意,爰本會比照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辦理模式,自去年11月8日起巡迴全國辦理27場座談會,透過正式行文,邀請所在地農民、農民團體、社區、政府單位等超過3千人次,採由下而上方式蒐集意見,並由本會相關所屬機關協助宣導農業部門綠色轉型策略,經統計實體參加及線上參與者超過2千人次,已據所蒐集的意見擬具農業部門淨零排放政策架構。
三、此外,本會已架設「邁向農業淨零排放」主題網站,即時將農業部門淨零排放政策及推動情形等相關訊息,置放於網站供查閱,並且列為機關之重要政策溝通廣宣項目。同時積極參加如臺灣氣候行動博覽會等活動,與農民及民眾互動溝通及說明。農業淨零措施已落實推動中,本會將定期召開全國產官學檢討會議,追蹤管考推動執行成果及滾動調整政策內容。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268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61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羅委員就開放國境規劃及新世代疫苗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開放國境規劃及新世代疫苗進度問題:
(一)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經濟正常運作,已逐步開放我國邊境:考量Omicron病毒有縮短潛伏期,且住院率及死亡率較其他變異株低等跡象,在國內持續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覆蓋率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持續規劃開放對象及滾動調整檢疫措施,摘述說明如下:
1.滾動式縮短旅客入境居家檢疫天數:自本(111)年3月7日起,入境旅客之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且應於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配合篩檢。
2.開放非本國籍商務旅客來臺:自本年3月7日起,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外籍人士屬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者,以及中港澳籍人士屬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國際疫情瞬變,以穩健且安全步調開放,確保國內安全:
1.考量Omicron病毒傳播特性,無法單以時間點做為縮短檢疫天數期程,縮短檢疫天數將參酌四大觀察指標,以研擬解封策略,包含國外疫情狀況、縮短檢疫10天實施狀況、高齡者疫苗覆蓋率及自主健康管理快篩回報率等,研擬及調整相關邊境管制及檢疫措施、社區防疫應變作為等。
2.近期我國周邊國家陸續放寬邊境措施,惟伴隨而來確診數攀升,我國仍須穩健走向開放,避免斷崖式、固定期程之解封方式,導致衝擊國內防疫安全及醫療量能,爰將持續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以兼顧防疫安全及國內經濟正常運作。
(三)研議12歲以下幼兒與學童COVID-19疫苗基礎劑接種政策,以及國內疫苗供應商對新世代疫苗研發進度:
1.我國COVID-19疫苗接種政策,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委員之接種建議訂定,對於5歲至11歲兒童COVID-19疫苗基礎劑接種政策,於本年3月24日召開ACIP本年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暫不建議5-11歲兒童族群接種COVID-19疫苗,待更多安全性及疫苗保護效益相關研究與監測結果,再行研議」。爰後續將持續蒐集各疫苗廠牌臨床試驗結果、各國監測數據與接種政策及國內外疫情等資訊,適時再提ACIP會議討論研議。
2.目前國內3家疫苗廠商(國光、高端、聯亞)無針對12歲以下族群進行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而為因應國際間新型冠狀病毒不斷變異,國內廠商積極研發COVID-19次世代疫苗。高端公司以Beta株為基礎發展次世代候選疫苗,於本年1月25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人體試驗,對次世代疫苗進行探索性研究;聯亞則是以該公司第一代疫苗(UB-612)加以改良發展次世代疫苗,根據動物試驗數據顯示,次世代疫苗之中和抗體力價於施打第2劑後可有效提升,目前正進行分析方法開發,亦同步規劃在臺灣進行臨床試驗。
二、關於安坑輕軌機廠站增設乘客上下車站問題:新北市政府如經評估需增設站必須辦理計畫修正,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暨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循程序提送修正計畫至交通部審查,並核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爰相關內容將俟新北市政府提報後再行辦理審查事宜。
三、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前經交通部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召開審查委員會議,結論因計畫尚有運量預測、機廠功能、路線以供給導向之規劃是否實際等議題需再補充釐清。
爰請新北市政府依委員及各單位所提意見檢討修正報告提送交通部續審。新北市政府復於110年4月26日修正後提送報告,經函請各單位表示意見後,仍有部分議題須待新北市政府檢討修正,交通部於110年7月14日函請新北市政府檢討後再提送續審,目前由新北市政府修正中,尚未重新提報。本案俟新北市政府修正提送後,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積極辦理審議作業。
四、關於「新店煙火哥」凸顯法治或有不足之處問題:
(一)有關本案涉及爆竹煙火施放安全方面:
1.目前辦理情形:
(1)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17條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新北市政府定有「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以下簡稱管制辦法),如有違反管制辦法情事,依管理條例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有關「新店煙火哥」違規施放爆竹煙火情事,經查新北市政府以違反管制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於109年度迄今已辦理裁罰10件(109年計2件、罰鍰9萬元;110年計8件、罰鍰120萬元),另有1件違規情事尚於行政調查中。已處分之案件中,計有6件、69萬元之罰鍰已繳清,其餘件數針對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2.未來工作重點:
(1)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不定時於夜間加強派員巡邏該等區域,並加強轄區金香鋪等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檢查暨宣導,請業者向消費者宣達爆竹煙火施放規定,以及勿販賣予不法使用之人員。
(2)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持續配合該轄警察單位辦理行政調查,倘再發現違規施放情事,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加重其罰鍰,各違規案件依管理條例第29條各處罰鍰15萬元。
(二)有關「新店煙火哥」是否可能以公害處置方面:
1.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於新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包括施放爆竹煙火、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等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違反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3.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據此,「公害糾紛處理法」係為處理公害糾紛案件所制定之特別法;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是以,公害事件之損害賠償,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本質上仍屬民事事件。
4.經查本案所在地為新北市,如民眾於前揭新北市政府公告噪音管制區內有相關禁止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情事,可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裁處,如有造成民事糾紛情事,除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由公害糾紛案件之當事人申請調處與裁決,亦可依「民法」第793條主張排除侵害,併依「民法」第184條及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5.另為解決環境公害糾紛問題並協助受害者爭取權益,行政院環保署提供公害糾紛法律扶助服務,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寫、紓處、調處、裁決與調(和)解、民事訴訟程序代理等。前述服務限於與公害污染相關,並經審查確認條件符合後即可獲得法律扶助。
(三)有關羅委員提出修法提高「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72條罰鍰,處罰爆竹煙火噪音方面: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視個案具體事實,依「刑罰優先」及「特別法優先」原則,分別適用法律如下:
(1)刑罰法律: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新店「煙火哥」侵擾他人法益或危害公眾安全之相關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等刑罰法律,業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或經法院判決有罪。
(2)特別法:另有涉犯管理條例第29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等特別法律部分,亦已移送消防主管機關裁罰。
(3)社維法:行政裁罰之違反社維法部分,該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依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物品,有危害之虞)或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先後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共計16件,其中裁罰2件(共計罰鍰2萬2,000元,分別裁罰1萬6,000元(行為人未繳納,已移送行政強制執行)及6,000元),其餘均不罰。
2.鑒於「新店煙火哥」行為已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為避免行為人持續侵擾他人法益或危害公眾安全,警察機關後續將持續強化相關事證之蒐集,落實「刑罰優先」及「特別法優先」原則,依刑罰或特別法法律加以偵(查)辦。
3.修正提高社維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罰鍰,對於遏止其行為並無助益,且違背「刑罰優先」、「特別法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新店煙火哥」任意施放煙火除違反管制辦法規定,可由消防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第29條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燃放爆竹煙火產生之噪音,侵擾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須由環保機關依該法第23條處罰(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不得適用社維法第72條第3款,爰此,修正提高社維法第72條第3款罰鍰並無助益。
五、關於央行是否跟進升息問題:
(一)本年3月17日央行理事會決議調升政策利率0.25個百分點,有助抑制國內通膨預期心理,維持物價穩定、協助整體經濟金融穩健發展之政策目標。央行本次升息主要考量因素:
1.近期俄烏衝突導致全球能源等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揚,國內輸入性通膨壓力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連續數月高於2%,且將持續至本年第3季,核心CPI年增率亦上升,國內物價漲幅持續居高。
2.目前受疫情影響之內需服務業景氣逐步回溫,勞動市場情勢持續改善,已逐漸回復至110年國內疫情爆發前水準。
3.美國、英國等部分經濟體升息。
(二)為持續減輕央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受疫情影響借款企業資金成本,央行維持提供銀行之轉融通利率於0.1%至本年6月30日:
1.央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自109年4月開辦迄今,金融機構核准戶數逾30萬戶,金額逾5,000億元,有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隨國內疫情受控,企業逐步恢復正常營運,紓困需求下降,本專案貸款之銀行受理企業申貸期限已於110年底截止;至於專案融通期限及企業適用央行優惠利率期限則至本年6月30日。
2.由於本次調升政策利率將影響本專案貸款之借款企業資金成本,央行並配合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維持本專案融通利率於0.1%至本年6月30日,使銀行得以繼續提供中小企業優惠利率。
(三)鑑於全球通膨上行風險仍高,央行將密切關注國際原物料情勢變化、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動向、地緣政治風險等對國內物價與經濟金融情勢之影響,適時調整貨幣政策,以達成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之法定職責。
(四)央行係經審慎評估多樣化之經濟金融指標,進行貨幣政策決策,並致力於貨幣政策決策之揭露,加強與民眾溝通貨幣政策,使貨幣決策過程更加透明化:
1.央行負有多重政策目標,面對瞬息萬變之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及經濟結構變化,經由檢視多樣化之經濟金融指標,包括通膨數據、經濟成長、勞動市場指標、利率與匯率走勢、貨幣數量、銀行信用等,綜合評估國內外經濟金融與貨幣信用情勢及其未來風險,以作為制定貨幣政策之基礎。
2.每季央行理監事聯席會議結束後,立即對外發布會議決議新聞稿,並召開記者會,由總裁簡報,對貨幣政策決策作充分之說明與溝通。自103年6月起提供「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說明決策背景,並回應外界關心議題;106年6月起,央行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召開後6週,公布議事錄摘要;自107年6月起,理監事會議後舉行之記者會進一步透過網路直播,加強與民眾溝通貨幣政策。
六、關於推動虛擬貨幣、區塊鏈相關應用法制化問題:
(一)國際間對虛擬通貨(虛擬貨幣)之看法及因應:
1.虛擬通貨係投機性高之虛擬商品,且甚少運用於支付用途,爰國際間(如20國集團(G20)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等)已將其正名為「加密資產」或「虛擬資產」,各國政府(如新加坡、英國)亦多次提醒民眾注意虛擬資產相關風險。
2.目前對虛擬通貨進行管理之國家或地區,大多數仍僅限於洗錢防制方面之管理(如美國、加拿大、歐盟、澳洲及新加坡等),除洗錢防制外,各國對於是否管理虛擬通貨活動及如何進行管理,尚未有定論。
(二)對虛擬通貨之看法及因應:
1.央行與金管會已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虛擬通貨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之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與國際之看法一致。金管會曾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虛擬通貨之風險,並於本年3月4日發布新聞稿再度呼籲民眾審慎評估虛擬通貨之風險。
2.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種類之虛擬通貨並非金管會核准發行之金融商品,虛擬通貨交易平臺亦非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機構。惟考量虛擬通貨可能衍生之風險,「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平臺業者)納入洗錢防制範疇,金管會係基於洗錢防制目的,督促平臺業者應落實「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3.我國目前之做法已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將持續密切觀察虛擬通貨最新發展,透過各種管道蒐集相關資訊,未來亦將密切關注國際趨勢,以漸進調適之做法因應。
(三)區塊鏈相關應用法制化:
1.經濟部對於區塊鏈技術應用主要投入在共通性資料治理技術環境之建構與發展,藉以提升產業關鍵資料證據能力及衍生創新應用。目前以法人科專計畫補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區塊鏈創新產業資料管理應用計畫(110-113年)」,乃基於區塊鏈技術之特性,發展資料來源存證與歷程即時查詢等關鍵技術項目,以強化企業內資料管理能力,如:可應用於營業秘密、供應鏈機敏文件等資料保護,提升資料存取與來往歷程之證據能力,在企業遭遇商業糾紛或外部稽核時,可簡化程序、快速舉證。
2.國發會配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項下數位國家分組框架,提報「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110-114年)並已經行政院核定,內容包括輔導各部會依業務規劃導入人工智慧、區塊鏈,以及資料治理等技術與機制,發展相關服務,並善用新興技術偕同各機關持續精進政府服務。
七、關於總體能源政策是否仍不夠完善問題:
(一)有關臺灣未來是否缺電方面:
1.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以「電力供應穩定」作為重要原則及先決條件,政府每年定期檢視未來電力供需情形,就整體電力系統進行評估,視用電需求成長、既有機組除役情形,規劃新增電源,確保供電穩定。
2.近期發生之303停電事故係人為操作失誤,造成興達電廠機組跳脫,連帶導致龍崎變電所以南機組亦皆跳脫,發生事故時非用電尖峰,備轉容量率達24.61%,總電量充足,本次停電事故凸顯國內電網韌性不足問題,行政院已要求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提出強化電網韌性建設之完整計畫,以提升電網分散性與韌性。
3.臺灣是否缺電及今夏電力供應問題,本年經濟部將落實供電穩定因應作法,不會發生缺電問題:
(1)機組如期修復:大潭2號機組及民營星元電廠機組預計本年3月及4月修復,共計72萬瓩。
(2)水情好轉:慣常及抽蓄水力部分可提供380萬瓩。
(3)新增機組:大潭8號機本年如期上線,提升110萬瓩裝置容量。
(4)再生能源:
A.太陽光電掌握案源:與各部會盤點本年案源共361萬瓩。
B.離岸風力新增4座風場:包含沃旭(90萬瓩)、CIP(10萬瓩)、允能一、二期(64萬瓩)、海能(37.6萬瓩),新增合計201.6萬瓩,累積設置容量達225.4萬瓩。
4.考量未來國內半導體產業擴產計畫、臺商回流、車輛電動化,預估國內110年至116年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約2.5%。為因應用電需求成長及能源轉型政策,規劃新增協和、大潭、臺中、通霄二期、興達、大林等燃氣計畫共約1,546萬瓩至1,696萬瓩,並採購民營電廠燃氣機組共490萬瓩(113年新增100萬瓩已由森霸電力110萬瓩得標),同時新建天然氣接收站確保供氣穩定,新增機組容量大於除役機組,致力達成供電穩定。
(二)有關電價能否保證本年不調漲方面:電價調整係「電價費率審議會」權責,將由審議會審議各項電價成本之合理性,以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為原則綜合審定,並有電價穩定準備,可避免電價大幅波動。
(三)有關總體能源政策是否完善方面:
1.有關氫能發展規劃,為因應2025年我國能源轉型及逐步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有關氫能階段性之應用,目前我國氫能發展推動策略規劃說明如下:
(1)發展氫能應用:
A.短中期以能源部門及工業用氫(產業)低碳化應用為主,並採國際合作或直接引進相關應用技術。
B.台電公司短期以混氫燃氣發電性能研析,中長期以全氫能電廠設置方向推動。
C.中鋼公司短期以「鋼化聯產」煉鋼製程副產氫轉為合成燃料,中長期以焦炭混氫降低煉鋼製程碳排放,導入純「氫能煉鋼」。
(2)開發氫氣來源:短中期以海外進口(藍氫、綠氫)為主,長期於我國再生能源供應量充足前提下,逐步擴大自產綠氫。
(3)建設基礎設施:短期運用天然氣既有設施,評估氫氣進口儲存設施建置地點,中長期則配合應用場域建構氫氣基礎設施。
(4)為具體推動以上發展規劃,經濟部業成立「氫能推動小組」,以「減碳」為目標,相關研究將納入氫能技術應用,成員為技術處、工業局、能源局、國營會、台電公司、台灣中油公司、中鋼公司等。
2.核能是否可視為綠能:
(1)歐盟執委會雖已公布永續金融分類揭露授權法,將核能列為永續金融投資項目,但使其符合永續分類之標準條件極為嚴苛,且該法案於歐盟內部尚有爭議,後續仍須經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審議。
(2)即便核能納入永續分類標準,不代表核能即為綠能,且核能不在RE100倡議綠電之列,無助產業履行國際綠色供應鏈要求。
(3)以再生能源為主軸之能源轉型不僅能友善環境,亦有助於產業履行國際供應鏈使用綠電要求、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創造綠色經濟。
八、關於北北基生活圈捷運路網問題:查新北市政府前於本年1月28日將修正後「捷運汐止東湖線路線規劃及沿線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綜合規劃」提報交通部,3月15日召開委員審查會議,結論略以,原則通過,請新北市政府再依委員及各單位意見修正報告後再行函報。後續將檢視報告修正補充之完整性、確認符合「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等條件後,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另環狀線南環段若涉及經費增加之情形,須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暨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循程序提送修正計畫,並核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爰相關內容俟臺北市政府提報後再行辦理審查事宜。
(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26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61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趙委員建議將多元動力型態車輛列入政策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將多元動力型態車輛列入政策目標問題:
(一)有關政府2050淨零排放規劃及將多元動力型態車輛列入政策目標部分:
1.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已成立「淨零排放路徑專案工作組」,由「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綠運輸及運具電氣化」、「負碳技術」及「治理」等五大工作圈進行淨零排放路徑技術評估及藍圖規劃,並邀請中研院及工研院提供專業諮詢。其中由交通部及經濟部主政推動之「綠運輸與運具電氣化工作圈」,在「綠運輸」部分包含推動公共運輸、共享運具、私人運具、步行、自行車、都市規劃及綠色運輸生活型態等七大範疇;在「運具電氣化」部分則將由產業面、使用面及政策誘因推動,逐步提升電動車市售比例。
2.政府將在穩定供電之基礎下推動能源政策,邁向2050淨零排放:
(1)我國未來淨零路徑規劃,電力部門之去碳係關鍵因素,尤以再生能源極大化,將是淨零排放之關鍵策略。政府相關規劃將參考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日本及韓國等國家經驗,在穩定供電之基礎上推動淨零排放。
(2)為達2050淨零排放目標,我國淨零排放重要政策包括:自目前至2030年,透過極大化推動目前已知之綠能技術、極大化各產業部門及民生用具之電氣化,以及推動企業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方式降低碳排;同時加速投入氫能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CCUS)等相關技術開發及國際合作;至2050年,將極大化再生能源之供應,包括推動離岸風電及太陽光電,並積極利用新興技術擴大再生能源來源,以及強化電網韌性、打造淨零轉型。
(二)有關建議插電式油電混合車車輛比照增程式電動車輛,納入「貨物稅條例」所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部分:
1.為鼓勵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及行政院民國110年11月15日令規定,106年1月28日至114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惟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
2.另財政部107年5月24日令釋增程式電動車輛得認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係參據經濟部及交通部有關該車輛添加石化燃料,係藉引擎(內燃機)發電產生電能,並直接或間接提供電能馬達,以驅動車輛行駛,得認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電動車輛範疇之意見所為之核釋。
3.至油電混合動力車事實上仍有使用油料,尚非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稅率減半徵收。爰建議插電式油電混合車車輛比照增程式電動車輛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享有相同貨物稅優惠部分,尚不符現行法令規定。
(三)有關公用充電樁及公寓大廈充電樁設置問題部分:
1.據交通部汽機車統計,現有汽機車數量全面電動化後,將新增用電量占比約7.82%,然隨全國整體用電量成長,2030年電動車全面電動化需求占比將逐年下修,用電量占比約0.91%,故台電公司長期電力負載預測已可支撐未來主要電動載具新增之用電需求。
2.另因應電動車充電需求與不同充電環境及車主習慣有關,除於住家充電時間較為固定外,其餘環境充電時間將有所差異。台電公司爰將引導充電業者於公有充電樁導入電能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EMS)進行充電管控,以使區域配電系統供電穩定。
3.又,國內已有多處建物於地下室停車場預先規劃充電設施,並採建物各層停車場按層設戶供電方式及配置專用電力開關箱,再透過專用電纜線架或電力匯流排引接各充電設施電源,以達電源管線集中管理、維持環境美觀及提高停車場充電設施增設彈性等功效。
4.此外,經查內政部現未針對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電動車充電樁(站)訂有補助項目;惟為配合當前推動電動車發展之政策,該部已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新增在既有社區內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應請台電公司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社區凝聚裝設共識、減少爭議發生。另為確保公寓大廈住戶權益,本次修法亦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差額負補償責任及違規罰則等,以確保用電安全。
(四)有關建議建置足夠儲能設施、增加足夠輔助市場之交易備轉容量部分:
1.儲能主要係為提高電力系統穩定度或作為需量反應及輔助服務之需要,台電公司利用儲能系統快速充、放電之能力,協助調節系統頻率,並參考國外先進電池儲能系統運轉實績及經驗,引進複合式電池儲能系統,以同時兼具功率型調整頻率及能量型削峰填谷之功能。
2.台電公司除應用既有之抽蓄儲能2,600MW因應外,另已規劃於2025年前建置電池儲能1,000MW做為調頻及負載轉移之複合式運用,可穩定電網頻率及增加夜尖峰供電能力。
3.另電力交易平臺已自110年11月15日啟用,主要為輔助服務市場運作,迄今申請註冊容量已達167.3MW(共18家廠商),已通過能力測試總容量達90.3MW(其中含22.3MW儲能系統提供調頻備轉服務)。
(五)有關台水及電信公司等主管機關應強化停電時之應處措施部分:
1.台水公司:台水公司於相關基礎設施停電時,將立即調度各供水系統提供支援及啟用緊急發電機,並持續檢視各地區發電機數量,以因應緊急停電所造成之影響。另該公司於本(111)年3月3日停電事故發生時,亦全盤檢視臺南、高雄及屏東地區各淨水場相互支援之調度量能,以因應突發之停電狀況。
2.電信公司:
(1)經查電信公司之行動基地臺站點受有設置地點樓板載重及空間大小等因素限制,於發生停電事故時,雖有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之備用電源(一般可用容量為1至2小時),但無法負荷長時間之停電狀態);惟現行電信業者已有複式涵蓋等技術提供備援,尚不致造成重大影響,本年3月3日之停電事故亦無大量用戶客訴。
(2)因應未來停電事故,通傳會督導電信業者之策進作為:
a.透過複式涵蓋,使基地臺間能互為備援。
b.重點區域先行啟用背負式發電機電力備援。
c.必要區域派出行動基地臺車。
d.另因背負式發電機及行動基地臺車數量有限,將資源於災時精準投入災區,以發揮最大效益。各災防主管機關如於災時主動向通傳會提出重點及必要區域之通訊需求,將督導電信業者調度相關行動通訊資源。
(六)有關加氫站供應管理相關規範部分,目前加氫站之設置及安全管理,須符合「消防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規定,規劃將「氫能」指定為能源,並研擬「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銷售之經營許可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程序、設施設置條件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現行依「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授權訂定之「加氫站銷售管理辦法」草案,內容即包括加氫站用地、申請程序、經營管理及附則等事項。
二、關於美國前國務卿龐培歐訪臺相關公務文件遭散播問題:
(一)臺美關係長期緊密友好,我國政府一向與美國跨黨派人士,包括現任及卸任官員等政要維持良好情誼,並積極推動「經貿外交」, 深化臺美經貿連結。惟有特定媒體誤導我方為特定人士謀取商業利益,針對此種報導,外交部深感遺憾。本案外交部已於第一時間召開內部檢討會議並進行初步調查,包括盤點可能經手相關文件之單位,同時研議改善作為,以防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二)另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109條及第110條分別就故意及過失洩漏交付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亦有處罰規定。若相關案件有刑事不法,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將本於毋枉毋縱之精神速查嚴辦,以確保國家機密不受侵害。
(三)此外,中國近年來運用「認知戰」等無形方式威脅我國家安全,包括竊取我國政府公務文件、炒作輿論並操弄「疑美論」,意圖離間臺美堅實夥伴關係等,需要全民高度警覺。政府除將持續強化自我防衛能力及不對稱戰力,亦將強化資訊安全及反制假訊息,針對認知戰威脅持續檢討精進作法。政府站在反制中國威權擴張之最前線,將堅定捍衛臺灣民主自由之生活方式,齊心守護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以促進臺海及區域之和平、安全及穩定。
(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提升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82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5-44)
張委員就提升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可近性,加速長者疫苗接種涵蓋率,實施相關措施如下:
(一)地方政府除持續增加提供接種服務之基層診所外,亦依轄區特性及需求,於人潮較多或交通便利場域設置隨到隨打之社區接種站。
(二)請地方政府運用跨局處協力,透過民政系統造冊通知接種、或透過機構意願調查並安排接種服務等措施,提升轄內長者接種率。對於部分行動不便者,提供到宅接種服務,並宣導長者接種必要性及提供接種相關諮詢服務等措施,以加速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涵蓋率。
(三)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資訊揭露,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提供疫苗接種院所地圖及各疫苗接種院所資訊等,方便民眾就近接種。
二、為提升民眾接種疫苗之意願,鼓勵尚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者儘速接種,自本(111)年1月5日起至3月31日提供200元(含)以下衛教品予接種COVID-19疫苗第1劑、第2劑之18歲以上民眾,並自本年3月10日起提供500元(含)以下衛教品予接種第1劑、第2劑、基礎加強劑及追加劑之65歲以上(含55歲至64歲原住民)長者。截至本年3月24日65歲以上追加劑接種率達62.3%;符合接種間隔條件者之追加劑接種率達85.2%。
三、本部將持續蒐集掌握國際疫苗施打狀況、追蹤疫苗保護力及安全性,並宣導接種疫苗之優點、保護力及安全性等資訊,建立民眾對疫苗接種之信心,並持續就民眾關心議題,如疫苗安全性、副作用、不良反應等,透過記者會等即時傳達相關資訊。另製作「防疫大作戰」影片、懶人包等多元宣導素材,提供醫療院所參考運用。另亦透過臉書、Line、IG等各種新媒體通路加強宣導。並對於不實謠言立即澄清,釐清疑慮,以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四、為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積極辦理高風險族群之接種服務,業已訂定「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種獎勵措施」,針對65歲至74歲長者、75歲以上長者及COVID-19疫苗第五類接種對象等訂定接種目標及獎勵辦法,以加速提升高風險族群接種率。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限制換約轉售有違憲之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82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5-47)
楊委員就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限制換約轉售有違憲之虞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契約自由或財產權移轉,固受憲法保障,惟依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必要者,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76號大法官解釋參照)。
二、其他法律已有限制規定:如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契約條款違反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者,無效;公平交易法亦規定,不得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行為。
三、綜上,住宅是用來居住,不應該作為投資和炒作的商品,在維護不動產市場秩序及保障人民購屋居住權益之公共利益下,適度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得讓與或轉售,尚非永久性、全面性限制其財產取得或移轉之權利,買受人仍得讓與或轉售配偶、直系血親、旁系二親等內血親,又本部並將研議買受人因故無力繳款履約情形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予第三人,爰無違憲之虞。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84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90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陳委員建請行政院儘速核定追加預算以改善苗栗縣等偏遠地區無自來水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自來水普及率關係民眾生活品質及國家競爭力,本部水利署自民國91年起開始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對於苗栗縣等自來水普及率較低之地區,列為重點執行區域,故於審核評比機制中已納入優先推動作法,即辦理評比時,對於普及率較低之地區可折減評比成本,提高核定機會,並配合用戶外線費用補助,減輕民眾負擔及提高接用自來水意願,以達到普及率較低之地區優先改善目的。
二、為加速及擴大改善偏鄉民眾用水品質,本部水利署刻正修正前開計畫,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106年至114年)」總經費由143.22億元提高至155.46億元,預計改善戶數增加至11.3萬戶,普及率由93.7%(106年)提高至95.5%(114年);另將水庫所在村里及地下水受污染地區,每戶成本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後將據以實施。
三、自106年起至本(111)年3月底止,本部水利署共核定辦理苗栗縣改善經費約12.1億元,占整體預算達8.4%,計改善9,392戶用水問題,苗栗縣自來水普及率由105年12月底之80.68%提升至110年12月底之85.65%,爾後將持續改善苗栗縣偏遠地區無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權益等問題。
(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改善公寓大廈梯間雜物堆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826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5-45 )
張委員就改善公寓大廈梯間雜物堆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消防法」規定之處罰對象、送達作業及強行進入等事項,以及住戶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及防火巷弄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等,「建築法」、「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函釋均已明定相關處理規範。
二、另為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應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管理、申報及修繕,內政部已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修正草案,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屬該條例施行前或後已取得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辦理報備,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本(111)年2月24日函請貴院審議。
三、又,囤積行為肇因多樣,除可能源於精神疾病,尚可能包括透過囤積行為單純獲得利益、欲引起他人注意及造成他人不悅等各種動機,故囤積行為是否為囤積癖之症狀,尚須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如經診斷確定,則屬全民健保精神疾病治療給付範圍,衛福部已補助各地方辦理「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由各地方衛生局擇定轄內之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社區外展服務。目前「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亦已將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與建立危機處理機制納入修正重點。
四、民國110年高雄「城中城」社區大火案件後,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10年10月28日函請地方政府環保單位協助建管、消防單位,如地方政府依法責令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並比照「建築法」第96條之1規定加註辦理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須執行環境清理改善(如移除阻礙安全逃生之雜物或廢棄物),而有建管或消防等單位人員、設備不足問題,即在權限範圍內積極協力辦理。
(十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83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90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蘇委員就臺灣廢棄物處理之基礎建設更新與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灣廢棄物處理之基礎建設更新與提升問題:
(一)行政院環保署民國106年至本(111)年已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提升老舊焚化廠處理效率及垃圾多元化處理,納入提高能源效率、增加處理量、升級改善污染防制效果或符合高規格排放標準等新技術。另經盤點全國25座(含臺東廠)焚化廠將分階段辦理整改,本年及117年前分別完成11廠及12廠,並有2廠預計於118年後啟動。
(二)在焚化廠持續整備期間,行政院環保署將協助地方設置機械分選設備,提升燃燒效率及優化焚化底渣品質。目前已補助臺中市、臺南市、雲林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等7個地方政府,辦理垃圾分選燃料化相關計畫,執行36.3萬公噸垃圾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RF)。另因應部分地方政府採堆置方式,爰規劃垃圾分選減積,並辦理掩埋場整理整頓,以優化使用空間環境。
(三)又,行政院環保署已賡續研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草案,期程自112年至117年,預期效益包含完成焚化廠升級整備9廠、完成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9廠次、增加焚化處理量能15萬公噸、提升60萬立方公尺廢棄物應變空間、完成2處離島在地化自主處理設施、達成離島垃圾轉運前全分選、完成規劃及興設機械分選產製燃料化設施2廠、推動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廠)規劃與興建2廠等工作。
二、關於循環經濟相關問題:
(一)循環經濟及轉廢為能為當前政策重點方向,經濟部積極提供誘因,致力輔導業者投入SRF相關產業,行政院環保署亦加速發展SRF利用,提升廢棄物燃料使用,協助解決國內可燃事業廢棄物去化問題及推動減碳。目前110年SRF作為鍋爐燃料8.94萬噸,SRF營運中製造廠計5家,製造量16.1萬公噸/年,SRF營運中使用設施計8家,處理量17.4萬公噸/年,均持續籌設及增加量能中。鑑於躉購費率有助提供長期穩定經濟誘因,可促進廢棄物轉製SRF發電利用,提升廢棄物能源化利用意願,經濟部業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及團體成立躉購費率審定會,每年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本年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躉購費率3.9842元/度,並新增「農業廢棄物」躉購費率5.1407元/度,增加農業廢棄物去化做發電利用。
(二)另行政院107年12月4日已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以「循環產業化」及「產業循環化」為主軸,涵蓋推動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及專區、建構新循環示範園區、推動綠色消費與交易、促進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之四大策略。經濟部並設立「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透過產業升級及科技創新,強化部會合作、示範驗證場域建構、資源循環高值化。經濟部刻正盤點法規障礙及釐清具體案例瓶頸,期建立循環生態圈及導入可行商業模式,同時成立「台灣循環經濟大聯盟」(TCE100),同時參考國內外循環經濟現況加速推動中。目前經濟部已積極邀集產官學研相關單位或召開推動平臺會議,協商解決跨部會循環經濟議題,將視需要報請行政院協調,全力建構有助我國整體循環經濟發展之環境。
(三)又,行政院環保署110年7月1日已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係以「廢棄物」轉化成「資源」為主軸,全面盤點分析廢棄資源,積極推動資源循環政策及管理。行政院環保署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持續精進資源循環作為,本年3月1日業核定「資源循環行動計畫」,以資源生產力為總體指標,依物質特性及生命週期階段,分流及循環利用,朝生產、消費、廢棄物管理及再生料市場四大面向訂定具體策略。另行政院環保署刻正推動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將以促進資源循環及加強再利用管理等為修正重點,並將再檢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加速落實整體資源之有效循環。
(四)現階段除前述兩辦公室業有妥善分工及跨部會推動機制外,行政院永續會並設有「責任消費與生產」工作分組,管考涉及循環經濟相關指標,工作分組可依運作機制提報議案至委員會議及工作會議,爰現制對於循環經濟政策已能充分協調討論。行政院龔政務委員明鑫本年3月30日亦率同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及內政部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其中「十二項關鍵戰略」之「資源循環零廢棄」部分,包括:加強產品源頭減量,促進綠色設計及綠色消費;廢棄資源物質能資源化,強化資源永續循環利用;鏈結上、中、下游產業,形成資源循環產業鏈,投入技術研發與制度革新,提升資源循環效率。以上路徑揭示我國刻正從產品設計、資源再生、產業鏈結及技術創新四大面向積極著手,將打造未來零廢棄之資源永續循環世代。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針對農地工廠業者僱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之違規情形,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困擾等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82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5-48)
楊委員就「針對農地工廠業者僱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之違規情形,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困擾等事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製造業雇主申請招募移工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等規定文件;次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下稱調派基準),開放製造業工廠調派移工,其所稱工廠或承租廠房,以具備合法工廠登記證明或臨時工廠登記(臨登)證明者為限。
二、次依108年7月24日修正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新增特定登記工廠(特登)規範、及臨登制度109年6月2日屆滿終止,既有未登記工廠依規定應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登為止;而原臨登工廠依規定應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特登。
三、針對委員所詢農地工廠調派移工相關議題,經評估放寬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移工,調派至取得特登證明工廠,不致影響開放移工政策及管理措施,經本部於111年3月21日會商經濟部意見,依經濟部111年3月23日經授中字第11100562010號函復同意,本部將參依經濟部函復意見,儘速辦理調派基準法規修正事宜。
(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838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90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張廖委員就臺中捷運藍線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中捷運藍線建設問題:臺中捷運藍線可行性研究業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綜合規劃,臺中市政府於110年3月4日函報交通部,該部於110年4月7日辦理現勘、5月3日函復審查意見;臺中市政府於110年7月7日提報修正後之綜合規劃報告,交通部於110年9月16日召開初審會議。臺中市政府嗣於110年12月7日提送修正後之報告書,惟因各機關仍有經費增加及財務責任分擔之合理性、設站位置妥適性,以及與臺鐵及其他捷運線轉乘規劃等意見,交通部爰於本(111)年3月3日函復審查意見,請該府再予檢討修正。本案目前刻由臺中市政府修正報告中,交通部於審查過程中均積極協助臺中市政府,後續俟該府提送報告後,將加速辦理審查作業,以利計畫早日核定。
二、關於調高3K產業外勞比例及接洽新移工來源國問題:
(一)3K產業移工比例之檢討:
1.移工補充性原則: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秉持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之精神,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並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及就業情勢,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提供勞、資、學、政之社會對話機制,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2.現行常態開放制度:包含依行業3K特性不同核予10%、15%、20%、25%及35%移工核配比率之3K5級制,以及因應產業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殊狀況,可外加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及7,000元,分別提高5%、10%及15%核配比率之Extra制,二者合計最高可達40%之上限。
3.製造業移工制度檢討:前經110年12月22日政策小組第33次會議決議,研議在40%上限不變下將Extra制增設20%級距。經濟部工業局後續已進行評估並擬具提案,將於下次政策小組會議討論。
4.另在國人優先就業之前提下,缺工問題仍應先自如何吸引國人投入之面向思考,產業端除需要主管機關協助產業升級及自動化,以減省基層勞動力;勞動部亦配合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相關獎助措施,同時鼓勵雇主改善工作環境、提升勞動條件,以吸引國人投入。
(二)開發新移工來源國:
1.我國移工主要來源為菲律賓、越南、泰國及印尼等4國,為因應國內勞動力需求及降低國內雇主對單一國家勞工過度依賴,如其他移工來源國符合我國政策,且有利穩定勞動市場、國內經濟發展及外交效益,勞動部將積極開發移工來源國,外交部亦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洽詢目標國家。對於開放來源國,勞動部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1)移工輸出國之勞工素質應符合我國產業對勞動力之需求。
(2)勞工之犯罪傾向是否直接影響我國社會安定。
(3)移工輸出國之特定疾病或傳染病是否威脅我國防疫安全。
(4)雙方應基於平等及互惠原則設立代表處進行勞務合作;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跨國勞動力政策及相關措施,應予尊重及配合。
2.目前勞動部已接洽某新南向國家進行勞務合作,並與該國駐臺機構互訪交流,雙邊共識組成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合作細節,惟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暫緩。目前已就簽署備忘錄交換意見,期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下與目標國發展勞工事務合作關係。
三、關於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會議及相關推動措施問題:
(一)面對疫情影響,全世界原物料供應、運輸出現瓶頸,加上俄烏戰爭衝擊,導致國際農工原物料價格上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多次召開會議,持續關注國內外情勢,並協調及責成相關部會維持油氣價格穩定、機動調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以及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等,持續穩定國內重要物資價量供應。
(二)政府已運用公用事業緩漲機制維持油氣價格穩定,現行國內油價訂有「亞鄰最低價」調整上限及「油價平穩措施」之雙緩漲機制,以及減徵貨物稅等因應措施,有助國內油價穩定;液化天然氣民生用戶及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於本年4月底前,將維持不調漲。
(三)另在大宗物資部分,穀物期貨價格雖呈現波動,惟國內業者已提前採購。復以政府為減輕民生餐飲業者營運負擔、降低餐飲價格上漲壓力,已陸續機動調降小麥、奶油、奶粉及牛肉等進口關稅,並免徵黃豆、小麥及玉米等營業稅、調降水泥等貨物稅,以降低業者成本。
(四)又,法務部已邀集相關部會共同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防止業者有哄抬物價等不法情事;同時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全力查察不法,並提供民眾檢舉不合理漲價或聯合哄抬物價24小時通報專線(如0800-007-007),經獲舉報將立即查處,以遏止不當行為。
四、關於電價是否再凍漲問題:
(一)電價調整以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能為原則,並採電價穩定機制辦理:
1.電價是否調整屬「電價費率審議會」權責,每半年進行電價檢討,並秉持前開原則進行電價整體調控。
2.電價調整採電價穩定機制辦理,設有電價穩定準備(目前約有403億元額度),避免電價大幅波動。
(二)近期因俄烏戰爭使國際燃料價格大漲大跌,加劇市場價格之不確定性。另考量本年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110年同期上漲2.36%,「電價費率審議會」期有更多時間觀察及評估燃料價格趨勢。待俄烏戰爭情勢較為明朗及燃料價格較為明確時,該會將再召開電價審議臨時會議予以評估,如局勢提前明朗,亦將提前召開。
五、關於改善機構兒虐黑數及淘汰機構不適任人員問題:
(一)有關托嬰中心部分:
1.衛福部於109年11月6日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為督導地方政府落實上開處理原則,該部業於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加強宣導,請地方政府遵照該原則及流程辦理。倘地方政府未落實通報或發生疑似兒虐案件,則請其提供事件始末之檢討報告,並依檢討報告所提策進作為督導地方政府確實改善。
2.另為改善兒虐案件黑數問題,除納入實務執行意見定期檢討前開處理原則及流程外,衛福部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平日訪視輔導及查核。此外,該部並透過下列三面向,針對疑似案件加強警覺及通報:
(1)托嬰中心工作人員:藉由每年18小時在職訓練積極強化兒少保護議題,提升其對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之辨識能力及敏感度。
(2)地方主管機關:藉由不定期及定期之查核機制,督導托嬰中心工作人員落實托育環境安全、觀察該等人員之托育技巧、與幼兒之互動過程、幼兒受照顧情況及有無不明傷痕等,以綜合評估幼兒是否有遭遇不當對待之情事;另亦輔以家長電訪,關懷親子互動情形。
(3)家長:加強宣導並提醒應觀察子女平日返家之身心狀況,倘有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之情形,即應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檢舉。
(二)有關教保服務機構部分,教育部業於相關法規明定處理程序並課以罰則,相關作為包括:
1.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提供幼兒合宜之教育及照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等法規,業訂有相關防範機制及違反規定之罰則。
2.另依據幼照法授權訂定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辦法),業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適任人員之通報、不適任情事之認定程序,以及登載與解除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等作法。又依通報辦法第10條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受理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倘未依規定通報者,幼照法亦訂有罰則。
3.又,教育部於110年5月25日訂定發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上開處理原則及流程包括通報、調查、處分及認定不適任人員,以及明訂輔導措施等各階段之處理機制,以協助各地方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處理相關案件時有更明確之機制及步驟可資依循。
(三)有關幼兒園部分,現行處理機制已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引導幼兒園落實法規規範:
1.幼兒園發生兒虐及不當對待事件,應建立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包括責任通報作業流程),並納入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2.另依幼照法第49條第9款規定,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者,將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地方政府針對幼兒園未通過之評鑑項目應進行追蹤評鑑,倘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之項目,則應進行後續稽查及輔導,以引導幼兒園依法建立不當對待案件之處理機制。
(四)另為協助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及家長提升處理不當對待事件之知能,教育部相關作為包括:
1.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兒少保護研習課程並補助經費,包括於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職場法治教育研習,加強兒童權利公約課程內涵,並製作「幼兒園職場法治教育─脆弱家庭辨識與通報系統」及「兒童及少年保護辨識、通報暨輔導知能研習」2項數位課程,透過多元模式協助提升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知能,以事前預防不當行為發生。
2.每學年補助地方政府所轄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親職教育所需之經費,其中明定每學年度至少辦理4小時兒童人員宣導議題講座,以強化家長辨識兒虐之知能及瞭解幼兒發展需求。
(五)又,教育部持續推動相關策進作為包括:
1.研修幼照法及教保條例:
(1)為配合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及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之幼照法,審酌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及其裁罰事項應有一致性規範,業研擬幼照法及教保條例相關修正規定,上開法案並已函送貴院審議。
(2)另為有效遏止教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各界迭有反映應提高罰鍰額度,已納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草案,除對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體罰、不當對待等行為訂定一致性規範,並就情節重大者提高罰鍰額度,最高可至60萬元;又針對現行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落實疑似不當對待案件之通報,以及進用相關人員應依法查詢其消極資格,亦定有明確規範並提高罰則。
2.落實幼兒園之裁罰及稽查:教育部將賡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增置人力,以協助辦理幼兒園稽核查處等事宜;另該部亦責成地方政府落實幼兒園日常管理之稽查輔導機制,俾使幼兒園在符合法令之規定下提供適切之教保服務。
(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國棟Sufin.Siluko委員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83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90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廖委員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問題:
(一)有關原民會之專案人力部分:原民會現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有關之委託專案計有4案,聘任原住民專案人力計10人占計畫專案人力二分之一,未來專案人力將優先進用原住民,並以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作為錄取條件,以利推動原住民族推廣事務。
(二)有關族語專職老師加薪部分:
1.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應聘資格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高級」認證,倘具優級者加薪3,000元,以加強族語技能。
2.原民會與教育部於本(111)年3月21日會銜修正前揭辦法第14條、第29條條文,修正各薪級額度調高2,000元;薪資級距由15級調為20級;各薪資額度均再調高4%。
3.為配合專職族語老師加薪,原民會調整「110學年度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補助計畫」族語教保園薪資,原民會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調整族語教保員薪資,每人每月增加1,240至1,858元,並追溯自本年1月1日起計算,以激勵族語教保員對沉浸式教學之參與。
(三)有關讓立法委員得以自由使用各種國家語言質詢部分:
1.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語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原民會自貴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即使用阿美族語進行業務報告,並運用國際會議規格同步口譯翻譯。
2.原民會業已提供貴院各委員口譯人員名單,將於議事期間或召開會議時能使用族語及同步口譯,共同積極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四)有關延續原住民族語言教育之推動與傳承部分:
1.為實現「強化族語研究發展量能,永續保存族語語料」、「營造友善族語環境,多元推廣族語使用」、「完備族語學習傳習管道,結合數位科技發展教材教具」、「族語學習家庭化及部落化,營造生活化學習環境」及「提升族語意識,增加族語使用人口」等目標,原民會刻正研擬「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中長程6年(112年-117年)計畫」草案。
2.教育部、原民會、文化部及客委會已共同研擬「國家語言整體方案」草案,將原住民族語推廣納入工作項目,該方案草案刻正由文化部彙整中,俟核定後,將由教育部與原民會推動執行。
(五)有關建立各族之社群媒體平臺以利族語推展部分:
1.原民會依語發法第6條規定,業已設立原住民族16族語言之推動組織。
2.原民會委由財團法人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原語會)辦理年度語言推動組織培訓工作坊,結合新媒體平臺(如YOUTUBE、PODCAST)培育影像及聲音人才。
3.另原語會刻正研發具彈性且針對族語認證之實用課程,並規劃不同級別進行製播,希望藉由此平臺吸引廣泛之觀眾群,成為兼具生活性與教育性之學習資源。
(六)有關鼓勵宗教人員用族語溝通與授課營造族語學習環境部分:
1.原民會依語發法第5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並由各機關積極輔導及管理,辦理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轄內族語復振措施,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
2.語推人員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
3.為強化原住民教會族語保存與發展之功能,推動教會主日學族語學習,並提升各項活動之族語元素,使教會成為族語扎根之據點,語推人員需協助教會推動族語學習,輔導教會牧者、神父、長老及執事等人員,規劃於教會中推動族語證道、族語詩歌、族語查經班、鼓勵團契(或小組)說族語等推廣工作。
二、關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問題:
(一)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制化進度部分: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法源與管理體系,並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精神,「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業於本年3月17日函送貴院審議。
(二)有關台糖花東傳統領域土地案部分:
1.因應動物疫病防治,原則不鼓勵林下放牧動物:
(1)台糖公司土地屬農牧用地者,就土地管制而言尚無限制放牧牛羊使用之規定;然如有設置農業設施之需求,即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適用;又如飼養家畜達「畜牧法」第4條第1項公告之規模(牛40頭、羊100頭),應依相關規定申請畜牧場登記。
(2)惟鑒於目前國際間禽流感、非洲豬瘟、牛結節疹及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疫情相對嚴峻,回顧我國經歷20餘年努力才將口蹄疫撲滅,期間影響產業發展甚鉅,因此動物管理人配合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至關重要。考量林下放牧動物要控制動物之行動相對不容易,故行政院農委會原則上並不鼓勵林下放牧動物。
(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4項規定,動物防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業者若要執行林下放牧,則必須配合動物防疫政策執行保定工作,以保障動物防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之安全。
2.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無限制林下經營行為:
(1)台糖公司土地多屬農牧用地,即便土地有森林覆蓋,在土地管制或林木及農作物混植經營模式上,均較林業用地或視為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較為寬鬆且具有彈性。
(2)平地造林地在獎勵20年期間,必須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持續辦理造林撫育工作。該要點第10點規定,須符合相關條件,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直接給付。
(3)平地造林地在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造林檢測規範之原則下(包括造林木平均分布正常生長、符合成活株數基準規定,不影響原核定造林計畫),並無限制林下經營之行為,惟該土地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
3.台糖公司平地造林地後續利用規劃:
(1)台糖公司提供造林地作林下利用,係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短期(1至2年期)使用,並依林下利用經營品項及考量造林地環境等因素收取使用權利金。目前提供林下經濟利用之態樣,包括放牧、養蚯蚓、養蜂及種植農作物(香莢蘭、可可)等,亦可種植行政院農委會林試所已成功試作之林下經營品項,如金線連、椴木香菇等。
(2)為瞭解平地造林地現況,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109年籌組工作團隊,就平地造林區域之生物多樣性、整體林木狀況、土壤性質、水文狀況與區位特性等因子進行盤點,參考相關圖資並套疊航遙測及衛星影像比對後,予以區分不同之區位。花東地區平地造林地經盤點結果,位屬「具有棲地、生態價值」區位者約計1,364公頃,位屬「適合農業生產」區位約計1,267公頃。
(3)屬於「具有棲地、生態價值」區位者:
A.因與國土生態綠色網絡、各哺乳類生態廊道、生物多樣性熱點、生物遷徙重要棲地或保護區之延伸及平地森林園區等區位相疊合,具環境保護及生態綠網等功能,應適度保留造林木,以提供野生動物棲息、覓食及生態廊道之功能。
B.行政院農委會刻正研擬獎勵20年期滿後,酌予提供生態補貼,以持續維持林木覆蓋;並為改善造林地單一林相,鼓勵研提計畫或配合農委會林務局計畫執行棲地生態環境營造,另核發營造獎勵金。
C.期透過林木疏伐、補植適地原生種複層林及蜜源林,種植草毯、綠籬或營造生態池等積極作為,提高林相、樹種及微棲地之多樣性。
(4)屬於「適合農業生產」區位者:
A.恢復農業生產,朝友善棲地生態及農業生產目標經營;維持利用造林地上現有林木發展多元林下產業。
B.規劃「永續林木生產專區」,輔導媒合林業合作社或農企業團體參酌「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規劃短伐期之經濟造林,納入國產材生產區位。
C.媒合企業投入造林及森林經營,刻檢討政策誘因,鼓勵企業投入資金進行造林,並加強人工林經營撫育,以達成碳中和宣示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目標。
D.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發展農業綠能,盤點位於淹水、表土流失或石礫裸露區域之平地造林地,倘造林地上林木生長情形不佳,林木蓄積量低,且非屬「具有棲地、生態價值」區位及非法定農地範圍,經審認為不利耕作之農地,研議提供作為太陽光電用地使用,以達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三、關於花東無自來水地區之轉型正義問題:
(一)有關「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原健法)草案進度部分:
1.為讓原健法草案順利制定,衛福部持續就尚有爭議部分(包括:中央地方職掌、是否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是否設立基金等)持續與原住民籍立法委員及原住民族團體等溝通,廣泛收集意見及交流,以取得共識。
2.衛福部刻正研擬修正條文,110年9月14日邀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並依共識重新修正。基於法案推動可行性,衛福部對於待共識之爭點亦持續進行溝通及滾動修正。
(二)有關簡化民眾申請自來水「外線」程序部分:
1.為簡政便民增加民眾接水意願,經濟部水利署於106年修訂「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新增中低收入戶享有外線工程費用全額補助之優惠,且自來水普及率低於70%之偏遠村里,一般民眾亦可享有用戶設備外線補助,另新增「接水前」補助機制,民眾僅需繳交扣除補助額度後之經費即可完成接水。
2.目前採行「接水前」補助共計有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臺東縣等五縣,多屬配合延管工程,預撥台水公司外線補助經費請其一併施工,可降低路修費及施工費用,惟考量各縣市運用補助款預算狀況不一,經濟部尊重各地方政府執行需求,採「接水前」及「接水後」補助併行辦理。
(三)有關用花東基金處理偏鄉與原鄉自來水部分:
1.為顧及民眾用水安全,同時改善用水品質及照顧偏鄉地區民眾用水需求,行政院已於109年9月3日核定經濟部「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總經費5
7.76億元,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及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等。
2.對於無自來水地區辦理自來水工程改善,涉及到延管、外線及內線等工程,其中延管工程已由前開計畫經費支應;另經濟部基於政府財政及計畫投資經濟性之考量,依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規定,延管工程成本以每戶60萬元以內為原則,超過部分無法納入;因此臺東縣政府為照顧偏遠地區民眾,針對上開超過之工程經費,已於該縣第三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研提「東方美地『引水施遠』計畫」,協助民眾改善接引自來水,總經費1.54億元,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5,460萬元,花蓮縣政府若有需求,亦可滾動檢討納入該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
3.有關供水設備之外線與內線部分,均屬用戶私有財產,需由民眾自行負擔;惟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居民,政府已依據「自來水法」及「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規定,補助其申請供水設備外線費用,至供水設備內線,係家戶水錶至房屋建築物內部之所有管線,其費用視各房屋建築而異,且目前亦無相關法源依據可予補助,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仍宜由民眾自行負擔,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亦無法補助;如需政府補助,涉及通案補助原則、政府整體財源及「自來水法」修法事宜,經濟部仍需整體研議評估。
四、關於南迴公路公車亭設置問題:
(一)本案係臺東縣政府配合重建台9線南迴公路金崙至大武路段候車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工處於本年2月8日召開「台9線南迴公路候車亭設置研商會議」結論,規劃設置太麻里鄉1座及大武鄉11座等共計12座候車亭,以符民眾候車需求,並提供候車乘客遮陽避雨之良好候車環境。另該府於本年2月17日函報申請「111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建構一般型候車亭12座」,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月18日函復核定補助12座候車亭,核列金額360萬元(每座候車亭補助30萬元);依歷年公路公共運輸計畫核定作業,核定補助時係僅行文受補助單位及相關行政機關,並未另行副知當地民意機關或代表。
(二)另依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候車亭相關規定,候車亭應至少提供服務5年,並張貼行經客運路線之行駛路線圖、時刻表或尖離峰班次數等相關候車資訊,受補助地方政府並應負管理之責;交通部將督促臺東縣政府確保施工品質及依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規定辦理,以提供安全、耐用之候車亭供民眾使用。
五、關於提高疫苗施打率問題:
(一)增進民眾COVID-19疫苗接種可近性:
1.為提升民眾接種疫苗可近性,持續增加基層診所共同提供接種服務,地方政府亦可依轄區特性及需求,於人潮較多或交通便利場域設置隨到隨打之社區接種站或大型接種站。
2.請地方政府運用跨局處資源,透過民政系統造冊通知接種、或再次安排機構意願調查及接種作業等措施,以提升轄內長者接種率。對於部分行動不便之疫苗接種者,亦提供到宅接種服務,並宣導長者接種後副作用及安排諮詢管道等措施,以加速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涵蓋率。
3.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資訊揭露,提升民眾使用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疫苗接種院所地圖及各疫苗接種院所等資訊,以利民眾就近接種,增加疫苗使用。
(二)提升民眾接種疫苗之意願並增進溝通:
1.為鼓勵尚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儘速前往接種疫苗,自本年1月5日起至3月31日提供18歲以上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第1、2劑者200元(含)以下衛教品,並自3月10日起,65歲以上(含55歲至64歲原住民)長者接種第1劑、第2劑、基礎加強劑及追加劑,可加碼提供500元(含)以下衛教品以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2.持續蒐集掌握國際疫苗施打狀況、追蹤疫苗保護力及安全性,並宣導接種疫苗之優點、保護力及安全性等資訊,建立民眾對接種疫苗之信心,並持續鎖定大眾關心議題,另對於不實謠言立即澄清,釐清疑慮,以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三)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積極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為鼓勵地方積極辦理高風險族群之接種服務,訂定「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種獎勵措施」,對於65歲至74歲長者、75歲以上長者及COVID-19疫苗第五類對象等訂定接種目標及獎項,以促進各地方政府推動各項接種作業,提升民眾接種率。
六、關於電力不穩危害民生經濟問題:
(一)有關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檢討台電各電廠內部人員技術能力等部分:對於513及303停電事故,台電公司於跨機關間之協調及專業訓練除現行之訓練作為外,將投入更多資源及提升訓練強度,並將上開事件之案例分析及操作上之改善事項,讓各現場操作同仁快速且全面瞭解。另為防範人為誤操作或擅自操作影響機組運轉安全,台電公司將對人員操作SOP之落實、運維人員間之橫向連繫、通報等作業加強訓練,強化現場人員維護操作熟練度。
(二)有關檢討現行台灣電網部分:鑒於303單一事故卻引發大規模停電事件,其所涉及範疇廣泛,且電網設施精密複雜並遍布全國,需深度專業分析,經濟部將邀集國內外電力系統專家協助診斷原因及強化電網韌性設計,期藉由國內外專家經驗,協助體檢及詳細診斷,並提供改善建議以強化電網韌性。
(三)有關補償機制部分: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背負能源轉型、穩定物價等政策目標,電力供給有一定程度之社會公益性,電價並未計入賠償用戶停電損失成本,至於現行台電公司因停電事故採取之補償措施,與國外多數電業之原則一致,都是採通案性之電費定額扣減或按比例扣減。因本次台電公司之停電時數較長,台電公司將採專案補償作法。另倘遇大型停電事件(如110年513、517等事故停電),考量因影響用戶數多、停電時間長,台電公司會以優於規章之扣減標準,辦理電費扣減。
(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就學貸款等利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2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6)
楊委員就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就學貸款等利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以下簡稱青安貸款)係由公股銀行以其自有資金承作,並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碼計息,實施期程至本(111)年底。配合央行本年3月17日宣布調升政策利率0.25個百分點,中華郵政公司自同月23日起,同幅調升基準利率由0.845%調升為1.095%。
二、鑑於青安貸款係健全房市政策之一環,適用對象限以僅有1戶自有住宅之家庭,為減輕民眾購屋成家之資金負擔,本次基準利率由原調升1碼,減為僅調升半碼,即由1.095%減為調升至0.97%,期間自本年3月23日至下次基準利率調升止,屆時再行檢討,惟於上開期間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
三、內政部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住宅貸款利息負擔。
四、前開內政部辦理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利率,分為二類。第一類優惠利率(郵儲利率減0.533%,目前為0.562%)適用對象為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類優惠利率(郵儲利率加0.042%,目前為1.137%)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五、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為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成年人(未成年已結婚亦可),並未排除青年族群。因此,不分年齡層之購屋者,皆可申請內政部辦理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六、教育部為協助學生於在學期間,無須顧慮就學費用專心向學,開辦就學貸款,協助減輕學生就學費用籌措負擔,惟就學貸款並非社會福利,亦非就學補助,而是一種貸款,學生於畢業後1年找到合適工作後才開始分期償還就學貸款。
七、考量在學學生尚無經濟能力,目前有93%以上申貸學生(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在學期間無須負擔利息,由教育部依法補助申貸學生在學期間全部利息,爰不受利率調升影響;至其餘7%之就學貸款學生(家庭年所得於114萬元至120萬元及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上,家中有兩位就讀高中以上子女者),原需要自行負擔半額或全額之利息部分,亦將由該部協助補貼因升息所增加之利息。因此,所有辦理就學貸款之在學學生皆不會因本次升息而增加利息負擔,該部預計將投入2.28億元補貼學生就學貸款利息。
八、另針對就學貸款申貸學生畢業後已在還款者,目前月平均收入未達4萬元,最長可申請8年緩繳本息,期間申貸學生亦無須負擔本金及利息,利息由政府補貼,教育部將鼓勵因本次升息需還款協助者,踴躍申請。
九、截至民國110年9月底止,就學貸款人數計84.6萬人(含在學學生及畢業後已在還款者),逾期率為0.24%,顯見政府推動各項協助還款協助措施已發揮成效,教育部將戮力避免增加學生就學負擔,賡續精進、隨時盤點就學貸款相關配套機制,以符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之原則。
(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未來大量高齡照護需求,倘由機器人進行照顧,其衍生法律議題須及早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3)
張委員就未來大量高齡照護需求,倘由機器人進行照顧,其衍生法律議題須及早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聯合國2018年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t 70 -Putting Human Rights At The Heart Of The Design,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報告,述及AI可以提升老人的尊嚴獨立、與自主性,但同時也可能減少人際互動社會參與,進而深化社會孤立,爰AI照顧機器人取代現有長照人力照顧,或扮演協助角色,瀕被照顧者之權利及人權議題。
二、復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規定,醫療器材係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照顧機器人產品多元,使用範圍廣泛,是類產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材管理,尚須依據該產品功能用途、工作原理、詳細使用方法及操作步驟加以判斷。
三、倘照顧機器人僅宣稱遞送物品及從事環境清潔工作,且不符醫療器材定義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件所列品項者,該照顧機器人不以醫療器材列管。本部將持續關注國際法規管理趨勢,滾動式修正「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醫用軟體分類分級參考指引」等相關規範,完善屬醫療器材之照顧機器人產品上市前審查,以確保產品安全、效能及品質。
四、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第20條為長照人員保密義務規定,長照人員違反者依同法第54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若長照人員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造成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遭受侵害而受有損害,依同法第47條規定,得對長照機構處以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亦依同法第59條規定,長照機構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長服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五、有關以AI照顧機器人為長照服務使用者提供照顧服務,AI照顧機器人皆為由人為設計之軟體或器械,於法律上屬「物」,係受人所管理或控制。查長服法第43條之立法目的,係為考量接受長照服務者之人權保護,爰明定保護其隱私之規定。基此,有關AI照顧機器人蒐集、處理與運用個人資料等,以及長照服務使用者同意其個人資料是否受他人蒐集、處理或運用等機制,應回歸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此外,對於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資訊安全管理,業於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予以規範。
六、鑒於照顧機器人產業發展快速,且具多元化應用,本部將持續關注國際法規管理趨勢,滾動式修正相關法規,保障被照顧者之醫療資訊隱私。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直轄市款項之分配指標及權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6-49)
楊委員就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直轄市款項之分配指標及權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有關楊委員建議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下稱分配辦法),將直轄市分配指標權數調整為營利事業營業額30%、土地面積30%、人口數30%及財政能力10%一節:
一、直轄市分配指標之權重係明定於分配辦法第8條,需獲地方共識始得調整:
基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係屬零和機制,如修正分配辦法第8條有關直轄市分配指標之權重,6都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將互有增減,宜取得6都共識後始得為之。
二、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除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外,另搭配一般性補助款等財源(下稱整體獲配財源)予以調節:
就111年度整體獲配財源觀之,臺中市獲配財源達新臺幣(下同)494億元,另與99年度改制前(含原臺中縣、市)相較,中央對該市增加釋出財源累計達2,138億元,為各地方政府最高,顯示中央已盡力協助該市所需財源,對其財政應有相當助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儘速成立寵物管理科,正視動物走私與非法繁殖等特殊寵物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4827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5-46)
張委員就「儘速成立寵物管理科,正視動物走私與非法繁殖等特殊寵物管理」問題所提,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於111年1月17日奉行政院核定本會畜牧處下新設「寵物管理科」,核增職員6人,做為我國寵物事業管理之專責單位,並於111年4月2日設立。該科業務職掌如下:
(一)寵物事業管理政策與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二)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管理政策與法規之擬訂、推動、協調及監督。
(三)寵物食品管理政策與法規之擬訂、推動、協調及監督。
(四)寵物用品、美容、生命紀念等新興產業管理政策與法規及其消費者保護之擬訂、推動、協調及監督。
(五)動物展演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六)動物保護設施、寵物生命紀念設施管理之推動、協調及監督。
(七)其他有關寵物管理事項。
二、另有關本會針對現有非犬貓物種的禁養、禁賣、飼養列管之執行計畫與期程,查本會於111年3月10日召開「寵物產業管理及輔導諮詢會議」,邀集寵物相關產業、學界及動物保護團體等代表,針對「寵物管理科」未來應著重之寵物事業管理及輔導方向,進行全盤的討論並達成共識,其中涉及我國多元物種管理之共識如下:
(一)制定「寵物產業管理」專法。
(二)建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強化多元物種邊境及境內管理:
1.邊境管理: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嚴格管制外來物種輸入。
2.境內管理:
(1)設立監管機制:進行寵物市場流通物種監控與調查。
(2)建置分類分級管理機制:依動物福利、人畜安全及入侵風險3大指標,建立物種分類分級管理制度。
(3)建立寵物白名單、黑名單。
(三)建構寵物「源頭及流向履歷」資訊化管理制度,並給予產業適當輔導期限。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遏阻路虎為禍,政府必須展現決心長期執法決心,針對酒駕及危險駕駛提升常態性執法量能,才可望發揮整飭歪風及遏阻路虎氣焰的效果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0)
楊委員就遏阻路虎為禍,政府必須展現決心長期執法決心,針對酒駕及危險駕駛提升常態性執法量能,才可望發揮整飭歪風及遏阻路虎氣焰的效果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政府防制酒駕政策,本部警政署持續每月律定2次「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外,並授權各警察機關視轄區特性及治安狀況自行規劃取締酒駕專案勤務,要求各警察機關貫徹取締酒駕工作,有效防制酒駕事故發生。另為防制危險駕車行為,本部警政署亦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警察機關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指導計畫」,因地制宜研擬執行計畫,強化事前防制、現場作為及事後處理等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
二、為強化防制酒駕宣導作為,本部警政署於全球資訊網建置「防制酒駕專區」及「警政服務App」軟體,提供民眾查詢瀏覽,擴大宣導效果。並配合交通部政策積極宣導「指定駕駛」、「代客叫計程車」及「代客開車」等配套措施,積極防制酒駕肇事死傷案件發生。
三、本部警政署賡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規劃執法專案勤務,嚴正取締酒後駕車及危險駕車違規行為,並呼籲首長重視、落實督導考核、強化宣導工作及籲請民眾守法,以維護交通秩序與確保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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