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3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孟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3時2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洪孟楷  李昆澤  傅崐萁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智傑  劉櫂豪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邱臣遠  陳歐珀  李德維  鍾佳濱  葉毓蘭  江啟臣  蔡適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虹安  羅美玲  李貴敏  孔文吉  羅明才      賴香伶  邱志偉  王婉諭  何欣純  高嘉瑜  張其祿  林思銘  廖婉汝  楊瓊瓔  高金素梅 周春米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資訊室

主任

蔡明玲

 

 公路總局

局長

陳文瑞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陸衛東

 

考選部

政務次長

李隆盛

 

  考選規劃司

副司長

蔡寶珠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副處長

陳怡任

 

 林務局

科長

吳俊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簡任技正

李德馨

 

經濟部水利署

組長

白烈燑

 

 中央地質調查所

科長

鄭文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組長

洪美貞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張燕燕

 

 營建署

簡任技正

黃怡平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

專門委員

陳乃榕

 

教育部秘書處

專門委員

楊淑華

 

文化部秘書處

專門委員

沈長在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

科長

陳周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

簡任技正

汪昭華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專門委員

楊玫瑩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學院綜合規劃組

簡任研究員

謝政彥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疫情下觀光旅遊發展防疫作為及國旅券後續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觀光局局長張錫聰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洪孟楷、趙正宇、陳椒華、劉世芳、陳雪生、陳素月、林俊憲、蔡易餘、魯明哲、傅崐萁、許淑華、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貴敏、鍾佳濱、江啟臣、邱臣遠、劉櫂豪、孔文吉、葉毓蘭、高嘉瑜、高金素梅、高虹安及王婉諭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及委員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2案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委員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審查完竣,各條次均保留,送院會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完竣,各條次均保留,送院會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九條條文依委員陳歐珀等19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三十一條條文依委員楊曜等17人及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一)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三十二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二)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為: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執業證者,得不受第一項評量或訓練合格之規定限制。

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三)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第三十六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楊曜等17人及委員曾銘宗等20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二)增列第二項至第五項: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第五十三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二)其餘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通過。

六、第六十條條文照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通過。

散會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沒有)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進行衛星廣播電視法之審查。

首先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要點。

陳委員椒華:在進行提案說明前,我先做程序發言。今天終於等到NCC再度來到交通委員會,針對NCC處理鏡電視執照審查核發一案所引起的諸多爭議,我今天將提出臨時提案,建請交通委員會應該成立調閱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的職責,也希望各黨委員能夠支持。

有關鏡電視執照核發一事,NCC審查過程及核准執照後均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在審查過程中,NCC不僅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且NCC第999次會議上,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未經表決,逕自宣布通過鏡電視的執照。陳耀祥主委一再護航,已讓NCC喪失獨立機關依法審查的地位,相當離譜!

雖然召委在先前會議已經安排NCC就本案進行專案報告,交通委員會也曾經召開公聽會,委員會也曾經作出決議,要求NCC提出調查報告,但是我們看到NCC在3月底所提交的報告依舊充滿護航語言,況且還是一個未經NCC全體委員認可的報告,這也導致許多鏡電視執照爭議問題的事實仍被NCC刻意隱瞞,無法釐清。

因此,為了釐清並還原NCC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我認為本委員會應該成立調閱小組,要求NCC將相關審查紀錄會議逐字稿、會議錄音、公文往返紀錄、申請文件等送至本委員會,以善盡國會監督之職責。

一個充滿違法爭議的審查案,NCC該調查卻未調查,嚴重失職怠惰,我今天會提出臨時提案,建請本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請各位委員支持。

接著我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據我國平面媒體在2009年的報導,2008年中媒體集團遭收購後,收購人曾經面見當時任國台辦主任王毅,向王毅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表示收購中時集團是希望借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當時國台辦主任王毅並當場表態,稱如果集團將來有需要國台辦,定會全力支持。顯見具侵略我國意圖之外國政府早已開始透過我國自由民主國家之媒體途徑,影響我國民主發展,早於2008年時就已開始發生。

有鑑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內容對閱聽大眾具深遠影響力,為維護我國憲政民主體制與保障自由人權,以及維繫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民主發展之關鍵地位,實有必要就其產權與經營控制權進行限制,確保意圖以武力併吞侵略我國、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敵國政府或團體,不致透過滲透或影響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民主憲政與自由人權造成實害或危險。準此,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特立法規範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之自然人、法人及由其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以鞏固我國自由民主發展之基礎,不受外國意圖侵略我國勢力之影響。以上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程序發言。

李委員昆澤:針對陳椒華委員的提案及說明,本人有幾點意見表達如下: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在院級要經過院會決議,才能成立調閱委員會;在委員會的話,也要經過委員會決議來成立調閱小組。

如果要經過正式決議的話,我在此做議事規則的補充說明。當然,要有正式的提案,並經過充分的討論及多數的同意。我尊重本委員會委員的相關提案及意見,不過這個程序還要說明一下。以上,謝謝。

主席:陳椒華委員剛才講的應該是他等一下會提出臨時提案,不過本席提醒,現在是在說明今天提案的提案要旨,所以請大家還是遵照主旨做貼切主題的發言,謝謝。

主席(陳委員椒華代):請洪委員孟楷說明提案要旨。

洪委員孟楷:在場委員先進大家好。按衛星廣播電視法之定義,當前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係指利用衛星以外方式,且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更清楚一點講,這一類提供民眾服務的傳播事業扮演的是基層民眾在民生訊息傳遞閱聽需求的滿足,更有地方消息對外揭露等諸多重要的功能,包括地方電視臺、地方新聞臺等等,但是這些他類頻道節目供應者卻因為上層股東可能具備公開發行公司之現實,在被動、被迫的情況下,反而會違反了所謂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修正時的黨政軍條款,然而當時的修法並沒有同時對於衛星廣電法相關條文同步調修,導致修法前已經營部分購物頻道等現在已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律所禁止的情況下,受到修法後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的期限內申請執照的資格否定,恐將不得繼續經營。

因此,本席今天特提出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三年,用意是希望能夠更有效的廣泛討論,在大家都認為黨政軍應該要退出媒體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及空間彙集各界修法意見及共識,不必為了解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恐將關門的無辜、無奈,急就章地對其他條文加以修改。

在此也感謝主管機關NCC在今天的審查意見報告中表達對本席提案內容的尊重,敬請在場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洪委員孟楷):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修正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陳委員亭妃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重點及本會意見(第1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鑑於中國近年以各種方式對臺灣進行全面性之統戰、滲透臺灣,利用臺灣自由民主體制「以民主反民主」行徑顯已嚴重影響我國既有的民主自由運作機制及擾亂國人現有的生活方式與安寧。然美國、德國、澳洲等先進民主國家已經注意到中國等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民主程序之情形,紛紛採取法制作為加以防範。惟我國對於中國透過各種方式滲透與操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臺灣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行為活動,於法律規範上尚欠周延。故為補正本法規不足之處,爰增訂及修正有關規定,以強化民主防衛。

(二)本會意見:

考量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因此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時,已規範衛廣事業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而本案條文中擬增訂「不實訊息」一節,考量「若已明知為不實訊息,即非事實,如仍播出即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故是否有修正必要,請再斟酌。

有關「以相同時間及品質等條件播送呈現」部分,考量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另查美國曾有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因此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建議宜先謹慎諮詢各界意見。

二、陳委員雪生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重點及本會意見(第2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為利匯流發展與數位化投資,建議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之間接投資,仍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以符合當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精神。(建議間接持股比例放寬至10%,且政府基金因單純投資行為之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

(二)本會意見:

黨政軍條款之規定,涉及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三法)共通性問題,應於體系上一致調整,不宜僅單獨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條款規定,建議宜另通盤檢視調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2日已就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涉有違憲疑義,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司法院解釋。本會將依司法院解釋之內容提出相關條文修正建議,故建議目前無須修法。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重點及本會意見(第3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有鑑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內容,對閱聽大眾具深遠影響力,為維護我國憲政民主體制與保障自由人權,以及維繫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民主發展之關鍵地位,實有必要就其產權與經營控制權進行限制,確保意圖以武力併吞、侵略我國、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敵國政府或團體,不致透過滲透或影響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民主憲政與自由人權造成實害或危險。準此,特立法規範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之自然人、法人及由其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或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二)本會意見:

有關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滲透或影響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民主憲政與自由人權造成危險或實害應明文規範之議題,性質上係屬對於衛星廣播電視等行業投資之限制,因涉及國家安全屬維護國家安全與風險執行整體構面,各種產業應整體考量。且境外敵對勢力惡意資金進入我國,事涉其他機關職掌,須有明確定義及流向證明,應從管理外資投資之源頭管理或禁止較能有效控制。爰此,在法制體例上,本會建議宜於國家安全法、外國人投資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相關金融法規中加以規範。

關於違反之效果,草案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時之處罰對象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探究其中違規行為者為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之自然人、法人及由其所控制之關係企業,卻處罰不問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因此有行為人及歸責對象不一之情形,請再斟酌。

四、趙委員正宇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第4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鑑於影音檔案數位化發展日趨成熟,可保存之影音檔案量相較過往大幅增加,故主管機關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索取節目、廣告之時效規定,以及利害關係人認有報導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要求更正之期限,應予以調整(由二十日延長為一年),供行政機關、監理單位、被報導者及民眾受有較長之時效檢視媒體播送之內容。

(二)本會意見:

1.延長保存期限為一年,涉及實務執行之技術、成本與人力,且與現行規定保存二十日有相當落差,對於業者成本控管與營運方式均將產生影響。

2.民眾認為錯誤報導要求更正並延長要求更正之期限部分,本會敬表尊重,但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五、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第5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1.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或提出書面答覆,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

2.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

(二)本會意見:

1.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由現行規定之二十日修正為七日內更正,係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敬表尊重,惟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2.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六、陳委員雪生、洪委員孟楷等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重點及本會意見(第6案及第7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為解決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因而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爰提案繼續延長申請執照期限(三年)。

(二)本會意見:

1.自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系統經營者,並無相關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之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方得播送節目或廣告。

2.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未於105年修法時同步調修,致修法前已經營之部分購物頻道,若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所禁止之情形,而無法於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訂期限內申請執照,恐將不得繼續經營。

3.綜上所述,針對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三年,本會敬表尊重。

貳、結語

本會尊重貴委員會各委員提出之修法意見,惟建請充分考量各項主客觀因素,以期獲致最佳之處理方案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為出席委員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二、暫定10時30分休息5分鐘;三、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四、各位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0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五、今天詢答完畢之後會直接處理臨時提案,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主席(陳委員椒華代):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9時22分)主委好。現在疫情又再延燒,去年我們就有討論過簡訊實聯制的部分,現在陳時中指揮官又表示,只要「臺灣社交距離」app的下載安裝量達1,200萬以上,簡訊實聯制可望退場。先請教一下,目前簡訊實聯制的公務預算用了多少錢?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早。總共編列3億元,用了大概將近2億元左右。

洪委員孟楷:換言之,如果順利退場的話,還有1億元可以繳回國庫?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因為到6月底,後面還有幾個月,我們現在不曉得情況如何。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們不樂觀「臺灣社交距離」app的安裝在短期內會衝高,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不曉得,因為這個涉及防疫專業的問題,要由CDC做判斷。

洪委員孟楷:是。本席或很多委員在總質詢等等其實都有討論過,簡訊實聯制目前的功能及臺灣民眾的使用率現在並不高,您清楚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在疫情比較緩和以後,簡訊實聯制使用率的確有比較降低的狀況沒有錯,可是隨著疫情……

洪委員孟楷:疫情升高之後,大家也不想掃碼,會覺得掃了之後可能會被匡列、很倒楣,沒有掃反而沒事。

陳主任委員耀祥:但是簡訊實聯制的使用其實是保護大家,基本上,是否匡列應由CDC的專業去判斷,不過簡訊實聯制最主要是有留下疫調、足跡的資料,讓政府的防疫比較能夠確實地掌握疫情狀況,這是保護大家的措施。

洪委員孟楷:主委,所以你們現在有要配合一起推動「臺灣社交距離」app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CDC有這個政策,作為防疫的一員,我們當然就是依照CDC的方向去處理。

洪委員孟楷:好。另外,最近很多民眾表示,當初簡訊實聯制最怕的就是個資外洩,當然,你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沒有這樣的疑慮,可是最近大家的手機突然間跳出來一則推播,希望手機用戶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這是怎麼樣做法?怎麼會突然間這樣?是不是代表電信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嗎?還是能夠有相關的機制可以知道有人有裝、有人沒裝?無形當中是不是也是一種個資的外洩?

陳主任委員耀祥:以簡訊實聯制來講,掃碼當然就會留下一些資料,依法來講……

洪委員孟楷:對,但是本席現在不是在討論簡訊實聯制,而是討論有新聞指出,這兩天很多民眾突然間收到推播,要求、歡迎或鼓勵手機用戶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像我們政府在反詐騙一樣,政府也會傳各種訊息給民眾,我不曉得委員所提的這種管道……

洪委員孟楷:那就變成政府知道誰有裝、誰沒裝。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基本上來講……

洪委員孟楷:這是監控軟體,還是……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現在不曉得委員所提的管道是透過一般的簡訊,還是簡訊實聯制的簡訊,這兩個管道是不太一樣的。

洪委員孟楷:它就是推播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比如說是透過一般電話的簡訊,那是一種方法;另外一種就是剛才委員說的,是不是有簡訊實聯制的情況,我必須去瞭解一下,我不是很清楚。

洪委員孟楷:主委,是不是能夠瞭解一下,因為現在電信業者可能也是NCC主管,如果NCC這邊都不清楚,民眾也很焦慮說怎麼會突然收到要求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的推播。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時候因為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希望業者多幫忙提供一些所謂防疫的資訊給民眾,所以這個到底是所謂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是衛福部跳過NCC直接找業者來喝咖啡,要求業者處理?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不、不,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不過一般來講,比如說我們……

洪委員孟楷:所以主委,即便是要求、拜託業者做事,應該也都是政府一致體系,也應該是請NCC這邊來協助溝通,你身為主委你不清楚,還講說有可能是政府統一,這邏輯說不過去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剛剛委員所提會收到這個訊息是透過什麼管道,這個必須瞭解清楚,因為現在是網路時代,民眾獲得訊息的管道可能也有好幾種。

洪委員孟楷:主委,我現在就說媒體已經有報導了,請NCC瞭解看看是透過什麼管道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

洪委員孟楷:本週以前給本席跟委員會一個回覆。

主委,最後我想請教一下,昨天我們有看到要求新設的新聞台補充資料,而且我甚至看到昨天NCC的發言人講說,因為他現在送來的內容過於簡單,原因是要請他補董事會的議程、議事錄的詳版,還有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的簽到狀況,以及擬任董監事的學經歷有沒有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的規定,換言之,這個新設電視台在NCC的要求下,會議紀錄、簽到狀況、董監事的學經歷、議程、議事錄全部都沒有提供嗎?你會不會覺得這樣子有點離譜?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應該是要申請營運計畫變更,應該是要申請董監事變更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是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我所看到的資料,董監事的學歷這些是有,可能是要求他補充一些相關的文件資料。

洪委員孟楷:但是昨天出來的新聞說:預計5月開播但風波不斷,NCC說續請鏡電視補充審查資料。這個是發言人出來講的原因,還是主委你收到的資料跟其他委員收到的資料不一樣?不然發言人怎麼會出來講說要求繼續補充董事會的會議紀錄、簽到狀況,以及學經歷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那就代表他根本沒有提供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它的確有提供,有名單、有學經歷,這些都有,但是當時開董監事會議的相關會議紀錄,我們當然必須要去瞭解它的程序是否合法,所以要請他們補充。

洪委員孟楷:所以主委,你有收到他們補充的資料?有看到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看到名單。

洪委員孟楷:你覺得它的內容有沒有過於簡單?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過於簡單,文件本來就是一份、一份嘛!就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裡面有哪些資料要補,我們會請它補,就是這樣子。

洪委員孟楷:是啊!那NCC的發言人出來講說內容過於簡單才要求它補充資料,我不要講現在主委好像變成是在幫特定電視台講話,但是怎麼會連主委跟發言人講的話都不一致呢?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我目前看到的資料是這個,可能我們委員在行政審查的部分有哪些資料請他們補充,發言人所講的可能是指這些事情。

洪委員孟楷:主委,距離這個新設電視台開台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已經在3月鬧出政變,換了5個董事長,現在要鏡電視補充更詳細的董事會資料,當初申請的時候就已經有30次以上補資料的禮遇,現在還要讓它補好、補滿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是否補充資料是我們委員會每次討論以後決定的,不是特別禮遇,在很多案件,尤其是相關申訴案件都會。

洪委員孟楷:但是你對其他電視台就沒有那麼好,一定要它一直補資料,就唯獨針對特定電視台,一直一而再、再而三讓它補資料。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

洪委員孟楷:還有,上次交通委員會有要求說要給我們3月底的調查報告,說實在那調查報告是有經過你的同意才送出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因為你們給我們兩個禮拜的時間完成調查報告,我們當然就我們目前所能掌握的資料……

洪委員孟楷:所以那是有經過你的同意?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啊!給委員的報告當然要……

洪委員孟楷:有同意,但是內容也過於簡單。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內容裡面講說初步的資料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子還在發展中。

洪委員孟楷:是,可是內容過於簡單,甚至還有錯誤的地方。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案子還在發展當中,所以我當時在資料裡面也跟委員講說是初步的調查資料先讓委員會知道,那後續如果發展到一個程度,比如說案子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部分,我們再呈現出來跟委員會報告。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有新的進度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就是他們新的董監事出來有申請新的營運計畫變更、董監事變更。

洪委員孟楷:好,今天是4月14日,那是不是能夠在4月20日以前再提供交通委員會進一步的調查資料?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個案在進行當中,是不是等我們這個個案比較告一段落以後再跟委員會做一個專案報告?因為他還在進行式當中。

洪委員孟楷:我覺得現在最重點的就是電視台敷衍NCC、NCC敷衍交委會,所以就是一個敷衍一個。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如果我們敷衍就不會要它補充資料了嘛!基本上我們認為它的資料……

洪委員孟楷:現在新聞出來就是認為這個新設電視台的資料過於簡單,所以你們才要求它補充,但是我們一看之後,才發覺當初這個電視台連最基本的董事會議程、排序以及相關名單的內容都沒有提供NCC。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要請它補充啊!

洪委員孟楷:新聞台是完全不鳥NCC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他們現在是因為後來有董監事變更所以來提申請,跟原來那個是不一樣的事情,這是前後兩段事情,如果委員想要瞭解……

洪委員孟楷:主委,社會大眾大家都關心……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也是公開給大家知道。

洪委員孟楷:因此我們要求NCC既然身為行政獨立機關,當然要依法、中立好好地審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要對立法負責。

洪委員孟楷:本席會再要求相關資料,請NCC充分配合,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主席(洪委員孟楷):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9時33分)主委好。我手上這份報告是今年1月20日鏡電視的財務長交給所有大股東的營運問題發現報告,我手上有原本,在拿到執照之後,他們的財務長跟所有的股東報告,所以這是一份內部文件,這裡所有的問題所有的大股東都知道,這個報告裡面除了之前我已經提過的停雲跟鏡電視簽約、裴偉跟裴偉自己簽約,然後雙方代理,一個月拿150萬元的顧問契約之外,再來請主委看一下這張簡報,這些文字不是我自己寫的,這些都是鏡電視這一份內部報告裡面的文字,這份報告的封面就是這樣,就是我手上拿的,在這份報告裡面,鏡電視自己已經承認鏡週刊多篇報導人員是鏡電視的編制員工,就像畫面上看到的。請問主委,這件事情你們掌握了沒有?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這個應該是後來他們內部人員向你提供的,我們本來就是跟他們調查……

陳委員椒華:這不是後來,這是1月20日的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啊!那是後來。

陳委員椒華:所以NCC早就知道了,他在1月19日你們審查前早就知道了,所以根本是在騙你們。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並沒有這份資料存在。

陳委員椒華:所以之前NCC報告說鏡電視回覆說沒有,這一份是鏡電視自己的財務長給大股東的報告,自己都承認有,這不是說謊什麼是說謊?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來講,我們當然以我們正式向鏡電視行文及其正式的回文來做表達意思。

陳委員椒華:我現在的立場不是幫裴偉那一派或者是陳建平那一派說話,我現在的立場是這件事情是客觀的事實,是鏡電視跟NCC說沒有……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去瞭解。

陳委員椒華:NCC連查都沒查就說沒有,這不是說謊,那什麼是說謊?騙來的執照要不要撤銷?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這不能說是騙來的執照,我們會去瞭解剛才委員所提的這份資料跟我們原來所提的資料,這個部分我們會去查清楚。

陳委員椒華:那你之前為什麼不查?之前委員會請你查為什麼不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委員會討論,我們當然有查,怎麼會沒查?人家檢舉……

陳委員椒華:更離譜的是,你們3月30日交出來的報告,我問你要不要約鏡電視的財務長來看,這份內部報告就是他做的,這位財務長最近也被開除了,因為不讓他查帳,不讓他再查下去,這份報告裡面可以呈現NCC上個月給我們委員會的報告,所謂的調查就只是鏡電視的說明,所以你們根本沒有真的在查,如果真的在查怎麼不知道有這份1月20日的內部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是不曉得委員是怎麼取得這個資料,NCC本身作為行政機關……

陳委員椒華:因為你就是沒查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當然是行政調查機關,不是刑事調查機關。

陳委員椒華:你們沒查就沒有這份報告嘛!如果你們有查就會有報告了嘛!你只是叫鏡電視說明。所以在這裡我要跟主委說,你要不要問鏡電視的大股東是不是知道這份1月20日鏡電視內部報告的事情?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

陳委員椒華:那鏡電視回你們NCC根本就是在騙你們NCC,NCC當初是不是都有做大股東的適格審查?不是都有嗎?自己的內部文件,都白紙黑字承認鏡週刊多篇報導人員是鏡電視的員工,他們還要騙下去嗎?所以主委你要不要找那位財務長來調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如委員所提,我們會查清楚。

陳委員椒華:你要找財務長來調查,或者找陳致遠、陳泰銘這些大股東來調查,問他們是不是知道這件事情。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委員,他們變更計畫、變更董監事的案子還在我們手裡,我們會一併去瞭解。

陳委員椒華:你要查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要去瞭解。

陳委員椒華:那為什麼之前一直不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不查,我們……

陳委員椒華:一直在糊弄我們。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糊弄你們,我們基本上……

陳委員椒華:我現在告訴你有這份內部報告,你們早就可以查了,為什麼不查呢?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他們當然不可能會提供我們這份資料嘛!

陳委員椒華:還有,這份調查報告裡面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就是鏡電視的副總陳素秋,主委你google一下就有他的名字,這是內部報告的附錄表格,呈現這個資訊給你看,就是新聞部的副總陳素秋每個月有10萬元給NCC顧問。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這個東西很……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用陳素秋為名義,每個月領10萬元給NCC顧問?這個顧問是誰?主委你要不要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給NCC的顧問?

陳委員椒華:而且主委你也可以看到,裴偉是用停雲顧問公司每個月領150萬元。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我是第一次看到你這種說法,基本上如果有這種說法,我們當然要去瞭解,如果是NCC,這種東西是刑案的問題了,所以這不能隨便……

陳委員椒華:上次你說你懂刑事訴訟法,你要不要移送檢調?

陳主任委員耀祥:要先查清楚是誰啊!委員,如果你資料提供給我們,如果有刑案我們當然要處理啊!

陳委員椒華:陳素秋用他自己的名義從鏡電視領現金喔!領現金出來要做什麼?要付給前NCC的高官,每個月給10萬元。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如果是前NCC的高官,就已經離職了,他不見得是NCC的人,你自己寫前NCC的高官,我不曉得你指控的是誰,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以往的人……

陳委員椒華:所以主委你要不要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有資料我們當然查啊!我們看看這是什麼事情。

陳委員椒華:好,很好,那我再給你看,每個月10萬元的現金,你看簽名的是陳素秋,還有董事長是簽裴偉,你看上面寫5月1日起聘某某某為顧問,每個月10萬元,然後取得執照前是用現金來支付,問題來了,為什麼要用現金呢?陳素秋用陳素秋的名義領10萬元出來給了哪一個NCC顧問?拿來做什麼?內部會計作帳一定是會計憑證不實,或者是違法逃漏稅,也根本是在洗錢。所以主委,我再強調一次,你要不要送檢調?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要不要送檢調要先查清楚,委員今天所提的資料是我第一次看到。

陳委員椒華:這麼多問題,所以我今天提案要求交通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你的指控,基本上個案還在進行當中……

陳委員椒華:我也拜託執政黨不要再護航。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這樣是把手明確地伸進去NCC裡面,這是不可以的。

陳委員椒華:誰把手伸到NCC?你自己要不要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這樣變成在指導我們辦案。

陳委員椒華:這裡已經有寫。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的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當然要查,但是你不可以把手直接伸到NCC裡面……

陳委員椒華:誰把手直接伸進NCC?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要成立調閱小組調閱我們的資料……

陳委員椒華:我這個是取得……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的資料提供給我們當然要去查,沒有錯,有任何違法不實我們都要去查。

陳委員椒華:那之前給你們那麼多時間為什麼不查?所以今天要逼得我們在野黨的委員去成立調閱小組。

陳主任委員耀祥:之前有那麼多時間但是沒有那個資料啊!而且委員,你知道你這個東西這麼內部,一定是內部的人爆料的,內部爆料我們一般怎麼拿得到呢?

陳委員椒華:我說你要去查鏡電視的營運問題發現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手頭上根本沒有這個資料……

陳委員椒華:你之前如果調查的話就會有,你就是一直不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你這個是後來他們內部翻臉以後爆料的資料,一看就知道了嘛!

陳委員椒華:好,請各位委員今天能夠支持成立調閱小組,裡面有這麼多黑箱,謝謝。

主席:好,謝謝,我想資料、證據只有真偽,不管是什麼樣的路徑,重點是真的資料就應該要依法辦理。

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9時43分)主委我請教一下,針對本席所提衛廣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的修法,你的報告寫本會意見:本會敬表尊重,但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請再予以討論。「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是什麼意思?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涉及多方當事人,當然第一個就是當事人,第二個就是所謂的廣播電視業者,第三個當然是相關的主管機關或其他的部分。

趙委員正宇:那業者是占大多數嘍?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基本上這會索取資料,就涉及到資料保存和提供的問題。

趙委員正宇:你覺得20天是對的嗎?我跟你講,現在假新聞很多,主委你等一下,等我講完我再請你講,你不要那麼急,你是獨立機關,我對你們NCC從來沒有意見,我還幫你們解決很多問題,你自己很清楚,我講一個例子,當初你們要評選電台,這有很多弊案,你用價格標是不是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建議你們用價格標,你看,我們標得的錢是不是越來越多!假新聞現在非常氾濫,NCC是主管機關,應該要督促電視環境健全發展,維護民眾公平、公正、公開的視聽環境。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有規定,媒體自律委員會要呈報給NCC,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備查嘛!在每年4月和10月共兩次,表面上看好像是維護民眾權益,我提出修法,第一個,我送了一年,你也很清楚,之前一年你都沒有問題,現在說要暫緩修法,為什麼?是你聽了業者的意見之後……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可以讓我講話嗎?

趙委員正宇:等一下,我還沒講完。為什麼一年前你不去問?這已經一讀了,修法了,現在我們要審議了你才在問業者這個問題。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問了好多次,不是只有這一次。

趙委員正宇:你是覺得業者比較重要,民眾不重要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都很重要,所以我們說多方討論,就是這樣。

趙委員正宇:你現在說明為什麼。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來了解一下,實務上這個資料有母帶跟播出帶兩種。

趙委員正宇:對,沒錯。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所寫的一般來講我們調閱的是所謂播出帶的部分,委員所修正的是一年內,一年內他們播出的通常已經另外保存,是保存母帶的問題而已,所以我們那時候是建議,如果委員要修正,第一個是把保存的範圍弄清楚一點;第二個,二十日直接跳到一年落差很大,是不是有可能就日期的部分做調整?比如說不是二十日,改成保存一個月或三個月,可以再討論一下,我們的原意是這樣子,並沒有不尊重委員的意思,只是說我們可以更謹慎的將它修好。

趙委員正宇:第三十九條的二十天,你是讀法律的你自己很清楚,你邏輯應該很好,讀法律的邏輯很好。你沒有資料怎麼會知道它有問題呢?是不是?有沒有道理!你剛剛講最多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三個月?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們只是說要不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並沒有反對委員的提案的意思,而是這個東西因為涉及到保存期限。

趙委員正宇:我問你,第三十九條的二十日那是以前,我想我們都是一樣的年代,我們以前有Beta、VHS,你記不記得?你清楚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沒錯,大帶、小帶。

趙委員正宇:那個是民國初年的東西,現在都數位化了!現在還有這些問題嗎?這樣沒有問題嗎?你家有倒帶機嗎?有的話你要拿出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現在已經沒有了。

趙委員正宇:現在是古董!在拍賣會上很值錢耶!那是以前,你要與時俱進,你一定要改。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趙委員正宇:第四十四條也講了,對於節目,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二十天內向電視台主張更正,民眾有問題只有二十天反映,二十天要怎麼處理?現在媒體這麼多,他要每天看著電視台嗎?搞不好隔了一個月,二十天、三十天後人家才告訴他說他被人家講得很難聽。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好意思,我說明一下。其實更正的請求越短,不見得對當事人不好,為什麼?因為新聞是有時效性的,如果是規定一年,等於一年後又重新提起這件事,有時候對當事人來講反而是二度傷害。

趙委員正宇:你不能這樣講。第四十四條規定二十天內,沒有資料要怎麼去查?現在第三十九條二十天延長一點你有意見,第四十四條規定二十天,二十天後就不能追訴耶!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所以……

趙委員正宇:這樣對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們並沒有反對這樣的修法,只是這個時間的長短。

趙委員正宇:在民法上,一般民事的追訴期是不是2年?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一定,最長可以15年,有2年,有5年,也有15年。

趙委員正宇:最少的是2年,你很清楚。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請求權。

趙委員正宇:那你這個二十天的請求權是對的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這是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特性所定的,剛剛委員所講的,舉個例子,比如衛星廣播電視法,委員希望是一年,但有時候是在網路上,根本就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們建議委員再斟酌,我們沒有反對委員要修這個部分的問題,可是在時間上是不是考慮到實務上是否可行,大家把這個時間……

趙委員正宇:所以你支持就對了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沒有堅守。

趙委員正宇:你就是說支持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9時50分)主委好。因為疫情的衝擊以及相關人士對於走向大自然生態旅遊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到在過程中也發生很多次相關的山難事件。每每發生山難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受難者在整個過程中,求援無助,家屬焦慮不堪的心情,牽動整個社會大眾的心,這是一個非常煎熬的事情。

我們看近年來發生這種山域事故、山難事件的案件變化,這在過去一直跟主委多次討論。2015年到2019年之間,平均約221件的山域事故。2020年疫情衝擊之後,大家對於傳統的遊樂區、觀光地點,因為怕有群聚相互感染的狀況,所以走向山裡的人越來越多,露營的人也越來越多,2020年從原本平均221件,一下子上漲到454件的山域事故、山難事件,2021年也高達398件。消防署2021年針對這些事故案件做一些事故原因探析,分析顯示其中迷路占38%,遲歸(失聯)占5%,墜谷、不熟悉狀況及路況占11%,這三項都是有關通訊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原因,共占了54%。

主委,過去不管是到研究室大家一起討論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或是在委員會質詢提案,我們也一直要求。當然我們看到NCC在督促之下有做一些改善,我們有112處山區通訊不佳的地點,經過我們的努力之後改善了83處,現在尚待改善的,如果按照特別預算第三期預算的規劃,今年要改善15處,明年要改善剩下的14處。今年已經過3分之1了,要改善的15處到底改善了幾處?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謝謝委員長期關心這個議題,我們對很多發生山難不幸罹難的同胞感到非常遺憾與哀悼。其實就登山這個部分來講,接近大自然是好事,可是接近大自然,尤其是登山,要有登山的安全意識。就像我們一再跟委員、大院報告的,我們盡全力強化基礎建設,就是剛才委員所關注的議題;另外,我們也透過新聞稿再三宣導「112」的部分;還有就是衛星電話跟所謂的個人無線電識標PLB的推廣問題,我們都再三推廣。

李委員昆澤:現在先不用提到相關的衛星電話,現在緊急救援通訊在很多山區還是沒有辦法讓登山者有基本保障,這不是說相關網際網路的暢通,而是連緊急通訊的功能都有問題。

陳主任委員耀祥:細節的部分我請基礎處處長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昆澤:趕快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基礎處鄭處長說明。

鄭處長明宗:報告委員,今年的15處都在進行中,因為委員也知道山上要牽線路,因為沒電。

李委員昆澤:當然。

鄭處長明宗:我們都在進行中。

李委員昆澤:這些地點的尋找還有相關器材的運送,包括電力的問題,都是技術上亟待挑戰的部分,但是這個必須儘速去做。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盡全力克服,盡力達標。

李委員昆澤:在山區,在這112處通訊不佳的地點,這些山難熱點,緊急通訊的功能必須趕快完成。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因為通訊在山區就是生命線,我們非常知道這個急迫性。

李委員昆澤:主委,我有幾個建議。第一個建議, NCC應該透過優惠與補助鼓勵電信業者增設山難或山區的基地台,這不但對於救助相關山域事件有幫助,而且偏鄉的通訊品質也亟待加強,這部分是不是能處理呢?第二個,我要提醒的就是必須協助林務局他們山區手機可通訊地點的標示資訊加速更新。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李委員昆澤:他現在的資訊還是2021年的1月,這個更新速度實在讓人非常不滿。另外,這些資訊更新之後必須即時更新,而且要方便讓民眾知道這些相關資訊,這一點你們都沒有做好,這必須加強。還有就是要利用衛星行動通信服務確保旅客的位置及通訊,這部分請主委說明相關作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的關心,這些建議都非常好。對NCC來講,透過優惠跟補助電信業者這部分,我們會再去找相關財源看有沒有辦法進一步增設相關的基地台,尤其是登山熱線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現在每年都有400件以上的山域事故、山難事件,其中通訊品質不佳所造成的事故原因占54%以上,相關的設施都必須儘速完成,保障登山客走向大自然,給國人基本的安全保障。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李委員昆澤:另外,有關低軌衛星也跟主委多所討論,對於低軌衛星必須儘速研擬相關辦法,而且也要規範相關產業發展的應用。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李委員昆澤:我們對於低軌衛星的應用當然是在於一般的電話、電視、廣播、網際網路,但是更重要的還是在於它能夠改善山區、航空及海面相關的通訊品質。另外對於山區緊急救難這類的緊急通訊,也是它的一個重要功能,還有氣象觀測等等,更重要的是在這次烏俄戰爭裡面,低軌衛星的議題也再度受到重視,但是我們必須加緊腳步,而且我們要討論這種跨國間的訊號干擾應該要如何避免,這也是重要的議題。另外就是中國也可能擷取我們的訊號,這種低軌衛星,區域這麼近,相同的頻段內訊號容易接受,而且容易被破解密碼或擷取我國相關資訊。此外,國家或個人也可能用特定的技術偽造我們接收站的技術,以擷取我們這些相關的訊號。請簡單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關於委員所關心的低軌衛星,我們目前正在做相關的法規程序,已經加緊處理中。就委員所提的這個部分涉及到國安或偏鄉離島,包括災防、救災都是。低軌衛星當然有它的優點,但是資安的部分我們會強化處理,細節的部分有相關書面再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昆澤:最後短短30秒,我有個簡短的建議,就是關於低軌衛星,我們必須建立更完善的資通安全標準,也要要求這些業者強化相關的資訊安全,而且要跨部會研議加密程序,保障重要資訊,商業資訊就是國安資訊,確保我國所使用的接收站非中國廠商製造,這一點很重要,而且跨部會也要規劃相關技術整體應用的方向。另外,5G網路跟低軌衛星的技術整合,還有針對偏遠地區要建立通訊跟防災的系統,這都是NCC重要的工作,主委要全力督促。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全力達成。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0時)主委,我們今天在討論好多委員提的修正案,我看了一下,這讓我聯想到現在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所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幾乎把所有的菜放在裡面,其實現在的媒體已經分成是衛廣法可以管到的媒體,還有非衛廣法可以管到的媒體。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沒錯。

劉委員世芳:如果我們在衛廣法裡面管制太深而且嚴密的話,就可能會導致言論市場轉移,也就是很多人的收視或收看會從衛星廣播電視轉到非廣播電視,轉到社群網路。所以其實NCC不管是站在憲法上,人民知的權利的部分,或是關於財產權保障的部分,在修正衛廣法時就必須要深思熟慮。首先,我看到對於好幾位不同政黨的委員提出的修正案,好像NCC的立場都會比較保守,所謂的保守是指好像都要等釋憲完了以後再做解釋,會不會這樣子?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那只是黨政軍的部分。

劉委員世芳:那就很嚴重啊!這裡面幾乎所有的問題都跟黨政軍有關。

陳主任委員耀祥:那是廣電三法,如果要修的話建議是一起修,這個則是只有衛廣法。

劉委員世芳:大概什麼時候?我問一下法務部,現在釋憲的部分到底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是到憲法法庭辯論?法務部的同仁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郭參事說明。

郭參事棋湧:司法院在處理中,我們沒有注意這個問題。

劉委員世芳:那你來這邊幹嘛?我現在只是問現在司法院在處理有關釋憲案時,到底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是到憲法法庭辯論?程序你當然不用管,我沒有問你實質問題啊!

郭參事棋湧:憲法法院在處理。

劉委員世芳:由憲法法院在處理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現在都已經移到憲法法庭了。

劉委員世芳:那我問一下,現在所提的跟相關的,上次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所提的部分大概什麼時候會解釋出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要問司法院才清楚,因為這個是大法官的職權,所以不曉得。

劉委員世芳:所以如果沒有出來,我們現在所有的配套、修正的部分,NCC大概就是傾向保守,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這等於牽一髮動全身,所以……

劉委員世芳:所以出來了以後NCC就跟著做修正,尤其是所謂的黨政軍條款對不對?那我請問主委,現在你對黨政軍的定義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耀祥:黨政軍就是說有一定政府政黨的……

劉委員世芳:一定要有政府的政黨,如果不是政黨的話就不算?

陳主任委員耀祥:政府、政黨要包括……

劉委員世芳:我們站在國家安全的立場,當然不希望政黨介入,黨政軍介入媒體這件事情到現在為止,好像雙方或不同政黨的意識形態各有不同說法。

我來請教一下,目前我們有一個很有名的電視公司──TVBS,有一位可能是趙姓主持人,是董事長,他以後也可能想要選總統,他現在主持節目,這個叫不叫黨政軍介入媒體?還是沒有,只是藉由媒體的平台表現出他的政治立場和對於未來國家的發展?這個算不算?

陳主任委員耀祥:在新聞評論性節目中主持人的這個部分,這種不是黨政軍的議題,這個反而是屬於公平原則的議題。

劉委員世芳:那我反過來問,請問媒體可不可以介入黨政軍?

陳主任委員耀祥:原則上政黨跟媒體應該要保持一定的適當距離。

劉委員世芳:所謂黨政軍不要介入媒體的這件事情大家都知道,那媒體介入黨政軍要不要管?

陳主任委員耀祥:問題是我們現在沒有法律授權處理這個議題。

劉委員世芳:沒有法律授權媒體不能介入黨政軍,這是你說的。

陳主任委員耀祥:在新聞專業上,透過現在的法律,這會涉及到比如選罷法,就衛廣法的公平原則而言,其實還是要保持一定的適當距離。

劉委員世芳:所以你會認為媒體介入黨政軍,是在於他相關的選罷法去處理,而不是在NCC所主導的衛廣法或未來可能做的數位傳播通訊裡面處理,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說明清楚,如果是媒體的老闆,本來就不可以介入新聞製播,要保持一臂之遙。這個部分就事實上來講,他有沒有那個影響力,有時候是見仁見智,基本上,目前的法律規定沒有直接明文去處理到這一塊。

劉委員世芳:主委,你太保守了。我剛剛講的媒體介入黨政軍,剛剛陳委員椒華提的部分,有沒有可能媒體就是介入黨政軍?這是一件事。我們所謂的違反黨政軍條款的部分,在於他違反的內容還包括他直接和間接的投資。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劉委員世芳:直接投資的部分,我們可能很容易從很多財報資料、上市上櫃公司的資料得知,但間接投資就真的很困難。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錯。

劉委員世芳:尤其如果是從對岸的,對我們有敵意的……

陳主任委員耀祥:境外的。

劉委員世芳:這怎麼辦?我們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你不能說這個部分就推給國安會處理就好了,或是推給國安局幫忙處理,要怎麼處理這個部分?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處理這種境外尤其是好幾層所謂的投資來講,一定還是得借助金管會或相關金管機構才有辦法去處理這一塊議題。如果是境外的話,經濟部有一個投審會,很多相關機關就是一起在那邊合作去處理這個議題。

劉委員世芳:最近發生的事情就是港資是不是已經要併入中資來處理?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要由主管機關去認定。

劉委員世芳:未來的港資或澳資,大部分已經叫做中資了,所以它等於是規範變得比較嚴格,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會依照陸委會還有經濟部的認定去處理。

劉委員世芳:這個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好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

劉委員世芳:另外,關於執照期限統一的部分,我覺得大家還是有不同的意見,不管是無線電視、有線電視或衛廣的電視,有9年、6年,又有不得逾6年,站在NCC主管的立場上,有沒有需要統一?還是不需要?

陳主任委員耀祥:那個不太一樣,無線電視因為涉及到資源的問題,而有線電視,因為它布線的投入比較長,所以它的執照年限會比較長;至於頻道,因為沒有用到所謂的無線電頻譜資源,或者是鋪線這個問題,基本上,投資比較比較少,所以它的執照年限會比較短,這個部分跟投資有關係。

劉委員世芳:所以這個部分跟投資有關係,跟統一的期限大概沒有什麼特別關係。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

劉委員世芳:但是你有沒有發現,幾乎有廣播的就有電視,有電視的就有衛星電視,幾乎都是一個同溫層裡面在互相投資,所以要特別注意一下這個狀況。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

劉委員世芳:另外,現在所謂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未來會是由NCC主導?還是會由新的數位發展部來主導?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目前的規劃來講,數位通訊傳播法還是由NCC做主管機關。

劉委員世芳:目前的進度如何?

陳主任委員耀祥:關於目前的進度,3月30日有提到委員會去討論,因為有些細節的部分,我們還必須跟其他機關或業者做更細緻的討論才有辦法去處理。

劉委員世芳:也就是說,在公告期限已經滿了以後,還會有其他相關的利益團體或公益團體提出不同的意見,要再做修正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最後會提出一個本會的正式版本,然後會公告一定期間,因為這個東西會規範到很多所謂的社群媒體,很多社群媒體都是境外的,所以我們會公告一定期間跟社會溝通,包括跟企業、公民社會去做溝通。

劉委員世芳:什麼時候會提出草案?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希望在這幾個月內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

劉委員世芳:現在是4月,你能不能再給我一個比較詳細的時間?譬如說2個月內或是1個月內。我要跟主委報告,如果我們現在不趕快做規範上的處理,過了今年下半年,臺灣又進入選舉期間,一定會有很多不同意見,那就沒有辦法比較客觀、中立的推出你的數位通訊傳播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儘快,看看能不能在年中以前。

劉委員世芳:就是6月之前?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劉委員世芳:把它推出來好不好?儘快送到立法院來審議。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儘量努力,不過,這個還要送行政院,所以沒那麼快。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NCC的立場,我們想要瞭解一下,好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OK,謝謝。

劉委員世芳: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0時9分)主委好。主委平日可能比較忙,你有沒有時間看電視?無論是有線電視或MOD,你有沒有時間看電視?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每天回家都會看電視,除了睡覺以外,大概都在工作。

劉委員櫂豪:你看電視的內容,我不方便說你固定黏著看哪幾臺,每個人大概會有個收視習慣。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不會黏著,我會從頭看到尾,主要是新聞台。

劉委員櫂豪:因為那是你的工作所需,雖然NCC沒有辦法去管控這個內容,但是其實裡面有很多方法與技術是可以要求他們的內容可以提升。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劉委員櫂豪:就算是電影台,也不能一直重播,如果是綜藝台,其實它的內容也可以提升,特別是本席覺得像戲劇的部分,其實都應該要鼓勵,這兩年來,當然拍得好不好各有公評,至少製播的誠意是大家所肯定的,無論是茶金也好,或斯卡羅也好,這都是公廣系統去做的,如果民間的戲劇台可以有這樣的企圖心,藉由NCC的一些鼓勵,然後可以播出的話,我覺得這對影劇產業的提升,對文化的深耕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本席從2012年當立委到現在,其實大家都非常關心內容的問題,待會本席要討論的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主委可不可以跟我們提一下,NCC有沒有什麼具體的作法?無論是獎勵也好,或者是管制也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用新首播比率的提升,就像委員所講的,建立手段去要求他,讓更多本國的戲劇或電影有露出的機會,至於獎勵的部分,我們跟文化部已經再三在溝通這個部分,基本上,文化部每年有它的補助、獎勵的對象。

劉委員櫂豪:文化部是每年撥一些經費來鼓勵製作好的戲劇節目,這是公的部分,對於民間台,你們也要有一些獎勵或管制措施,剛才你有提到新播的比例,那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就整體上來講,用時間長度或集數來講,我們1天在電視上看到的,常常會看到很多韓劇或中國劇,因為有些電視台考量到製作成本等等問題,認為這樣太麻煩了,所以就去購買來播出,因為這樣最快,所以我們都常常看到中國歷史劇或中國時代劇。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會用新首播比例來要求他降低外劇的購買,提升本國戲劇的部分。

劉委員櫂豪: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我們每天都會面對到,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寬廣的世界,每天會接受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資訊,但是我們希望我們的影劇文化能夠有本土性,就是深耕土地然後可以放眼世界。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像委員所提的茶金或斯卡羅,這個就是砸重資下去製作,而且的確……

劉委員櫂豪:但也不要一年才兩齣戲而已。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可能要問文化部,因為……

劉委員櫂豪:文化部是編一筆錢請人家製作,NCC當然沒有辦法做這件事情,但是你們可以透過一些獎勵或管制措施,就是針對這些電視台,相信你們應該有很多行政上的方法可以來處理這一塊。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我們會繼續加強。

劉委員櫂豪:我們每天都會接到不同的簡訊,有些如果只是來推銷東西那就算了,頂多把它刪除即可,但是現在包括電話簡訊等等變成一個詐騙的方法。根據網路報導,有人接到「+46」的簡訊之後,然後再按指示輸入相關資訊,他的錢可能就飛走了。

本席在接受民眾陳情時發現了這件事情,它的手法是這樣,他會接到一個簡訊或是e-mail告訴他說,你跟國外購買一個東西,現在要再支付關稅369元等等,然後你要趕快把這筆錢匯過來,東西才會送到你家。其實它是撒網式的,剛好這位鄉親朋友確實在網路上從海外要買一個東西進來,他想說才369元,於是他就按表操課,然後點、點、點,後來就跑出這個網頁,然後他刷卡369元,就是按照一般程序來刷卡,結果一刷完之後不是369元,是四萬五千多元。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你看這個畫面就可以知道,這是屬於金融網路詐騙……

劉委員櫂豪:本席知道,當然這是金管會要去處理,所以本席也會找金管會。我們現在從網路或者簡訊,他這個操作也有透過簡訊哦!他不是只有透過網頁,也有透過簡訊,當然該銀行局、該NCC管的,本席也會請他們來處理。我們面對這樣的情況,本來日新月異、推陳出新是比較正面的形容詞,我們很不想對這種詐術用推陳出新來形容,應該說是層出不窮,他常常在變換新的手法,NCC基於你們是電訊、電信的管理機關,面對這樣的事情,你們有沒有什麼防堵措施?或者是在宣傳上,除了金管會應該管的之外,你們應該如何協助民眾不要再陷入這種詐騙?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關於電信或是網路詐欺,的確是層出不窮,這個東西也不是單一部會去處理的,包括內政部警政署、金管會和本會等等,我們都會共同去努力,我們共同努力也各自分工,比如說相關的宣導,像防止詐騙宣導,很多都是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他們去處理的,我們就業者的部分來講,如果有相關需要電信業者配合的話……

劉委員櫂豪:舉例來講,如果從簡訊來的,民眾陳情、檢舉的話,在源頭上你們有沒有辦法做處理?他可以常常換源頭……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錯,電信的部分可能會換來換去,可能你查到一個個案,他又變更一個人頭或變更一個號碼,你也很難去處理這個問題,這就是所謂的「做賊一更,顧賊一暝。」,有時候犯罪的只是一個小點,但是有時候你要花很多的力量、力道去作防治。

劉委員櫂豪:主委,本席還是會找金管會跟NCC共同來看這個部分……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共同努力去處理這個問題。

劉委員櫂豪:這真的是不勝其擾,他們花費的成本很低,他們可能會發簡訊或是透過e-mail、社群平台等等……

陳主任委員耀祥:犯罪手法數位化的確是目前最難處理的議題。

劉委員櫂豪:本席要求相關部會都應該嚴肅面對這件事情,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0時17分)主委早安。俄烏戰爭開打已經一個多月了,本席有注意到在俄烏戰爭開打一個禮拜左右,歐盟委員會緊急宣布禁止今日俄羅斯和衛星通訊社在歐盟的所有宣傳活動,接下來歐盟官員又致信給Google,要求Google要刪除今日俄羅斯和衛星通訊社在歐洲地區的搜尋結果,及用戶在任何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有關這兩家媒體的貼文。

這次戰爭也給我們很多啟示,就是網路的假訊息、認知作戰真的會影響到不管是心防或者是戰爭的結果。我記得有一個學術調查,臺灣遭受境外假訊息攻擊連續九年第一名,我們也知道臺灣的處境,真的是面臨虎視眈眈的中國大陸,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先請教主委,臺灣如果面對境外敵對勢力媒體對臺灣發動認知作戰的時候,NCC會有怎樣的作法?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委員所提的是國安層級的問題,NCC做為一個主管機關,我們也有參與整個相關的部分,如果是在戰爭期間,我們有一定的分工,包括我們的交通或是精神動員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必須去處理,我們會善盡我們的角色。關於委員所提歐盟、瑞典這個案例,剛好昨天有機會跟他們對話,關於這個部分,其實瑞典對於臺灣這幾年來面對假訊息的防治也感到非常有興趣,基本上,在行政院層次,本來就有透過一個所謂跨部會聯防的方法去處理,在這部分來講,臺灣的處理雖然我們還不滿意,但是至少在全世界上來講,的確算是比較前面的國家。

陳委員素月:從這次俄烏戰爭我們也看到一個現象,有專家指出,在俄烏戰爭的助攻之下,抖音登上假訊息來源的龍頭,關於抖音,不久前也有很多委員關心抖音在臺灣的使用狀況,這個部分NCC有沒有相關的規範或禁止?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網路的部分到目前為止,所謂的產業法上面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個東西可能是涉及到國家安全或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就未來的數位通訊傳播法來講,如果有些是數位平台責任的話,就由數位平台業者去處理,如果是內容的話,這的確要跨部會聯防,如果有涉及到國家安全的話,可能要由國安單位包括調查局去處理這一塊。

陳委員素月:對,這個結果是會涉及到國安單位,可是在相關的規範或內容,應該也是屬於NCC可以監督主管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耀祥:網路上的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各個部門,舉例來說,如果是與疫情有關的話,很多是跟衛福部有關,如果是相關的假訊息,比如說是資安的議題,可能是跟內政部有關,我們是一個聯防的概念,就是剛才所講的,我們現在面對整個數位包括所謂的攻擊或是犯罪,它的整個防治方法,基本上都是要跨部會共同去處理的。

陳委員素月:事實上很多委員,不只是委員,其實基層有很多民眾非常擔憂,所以遇到我們的時候也會一直反映,希望這個部分政府部門一定要有積極的作為。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陳委員素月:在這次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中,陳委員亭妃有提出修正條文,為了避免中共勢力透過媒體進行統戰,希望在這個修正條文裡面加入加強公眾接收正確訊息及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這個部分我看到NCC的回應是建議維持原條文,我不曉得NCC是怎樣的立場與想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衛廣法第二十七條裡面就有關於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規定,規範事實查證,我們的範圍反而可以管,可以比較大的面向去處理這個議題,如果依委員的建議,反而規範的範圍變小了,所以我們當時是建議維持原條文就可以去處理,至於剛剛委員所提有關滲透的問題,這的確是國安的議題,應該是在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是在反滲透法去處理這個問題,在法律體系上,這樣會比較符合法律體系。

陳委員素月:依照主委的回復,衛廣法第二十七條就有這樣的規範。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陳委員素月:有這樣的規範表示有這樣對媒體的要求,事實上,委員的提案只是一個態度的重申,我想應該也不影響執行面,這樣有什麼影響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所提條文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來講,這樣規範反而會限縮我們在執法的範圍。

陳委員素月:我想這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應該可以再做充分的討論。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可以討論一下。

陳委員素月:最近在一個公聽會上,有學者針對民眾對媒體新聞內容的檢舉案之處理,當然檢舉可能有善意或惡意的檢舉,請問目前NCC對於民眾的檢舉是怎樣的作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有一套審查流程,我們的審查流程可以提供給大會來瞭解。基本上,因為檢舉案件很多,所以必須透過這個審查小組去處理,才有辦法去處理比較重要的案件。

陳委員素月:廣電媒體負有傳遞正確訊息給閱聽大眾的責任,當然他們自己本身就要有一個審查機制,民眾會針對這個內容有一些反映,我們希望這個部分NCC要先有一個初步的篩檢,應該不是全部就轉給媒體,這樣是不是會造成他們的一些負擔?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有一個SOP去處理。

陳委員素月:是。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在請魯委員明哲發言之前,本席先宣告,稍後許委員智傑發言結束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處理臨時提案。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25分)主委好。其實你應該支持成立調閱小組,因為從我兩年前質詢你任何事情,我感覺你是心如明鏡,完完全全一切攤開都沒問題,所以我覺得你要以支持來表示你上任這、兩三年的態度經得起考驗,我就先講一下,我是覺得你真的要經得起檢驗。有關這個部分,我先從最簡單的問題來請教主委。今天4月14日,剛好滿月了,給你一個月時間應該也夠了,事實上,那時候我在質詢的時候很不開心,因為我跟你們要資料,結果是相關的媒體打電話給我關切。你說回去查一下,主委,查得怎麼樣?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委員關心,我回去馬上交代他們去處理了,這部分我請主秘向委員說明,好不好?

魯委員明哲:我的公文只經過了公關室、收發跟業管單位,是哪個單位漏出去的?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崇樹:跟委員報告,當天在大院委員會會議結束之後,我們立刻請政風單位來查,包括公關單位同仁和內容處同仁大概都查過了……

魯委員明哲:查無此人?就是我遇到鬼了?OK,謝謝!

陳主任秘書崇樹:就是本會同仁應該是沒有……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所關切的議題,經過我們政風去調查,的確是沒有辦法查到有誰去處理有些什麼相關的訊息。

魯委員明哲:主委,我跟你講,因為你們是獨立的機關,雖然很多人不相信,可是你所謂獨立專業的機關要守口如瓶、心如明鏡,這是一般人對獨立機關的期待,我每次問,你也說是這樣嘛!我們當然很擔心,其實很多問題不是我們在問,很多媒體和社會民眾都在問鏡電視的事情嘛!現在我們看到這個「五五五專案」,什麼意思?就是第5任董事長,5個董事全部換掉,然後NCC好像要保證5月要給它開台,這什麼東西?大家看不懂啦!你們所有的法人,你說你針對鏡電視法人,裡面換了100人也不關你的事,但沒有這種邏輯,任何法人要執行它的業務,它的思想都還是要靠人,所以你們在這裡所表現的態度,我覺得真的很可怕。

第二個問題稍微複雜一點,你當時也說不知道,沒聽到,是看報紙,那我就請問一下,複習一下。一個月之後,鏡電視董事長陳董事長,那邊有人檢舉,如果沒有必要羞辱別人,對於干涉新聞自由一事,主委查清楚沒有?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有請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去查,他們公評人有回覆,我請處長跟您說明一下。

魯委員明哲:有還是沒有這件事情?

主席:請通傳會內容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文哲:目前他們是由外部公評人在調查當中,對於公評人部分,我知道在上上禮拜已經約談了他們內部工作人員。

魯委員明哲:你們預計給公評人多久的時間?

黃處長文哲:公評人說因為這個事情涉及到……

魯委員明哲:坦白講,做事情有些是沒有時間的,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道理是大家都在看,5月底要開台,對於一件4月初的生意,如果公評人經過3個月還沒有答案,你對立委是沒有關係,但是民眾都在看可以這樣去做嗎,你為了鏡電視的聲譽,或者說這個董事長的聲譽,或者釐清這些事情,你在5月底開台之前會不會有答案?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5月底,是5月8日。

魯委員明哲:那就是要拗到5月初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公評人是代表公眾問責,他不是代表機關,所以基本上來講,我們是希望公評人儘速把這個……

魯委員明哲:所以你們自己的部分查清楚了嗎?你們自己的部分,除了等待公評人,公評人是你們查的一條脈絡,其他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去查相關的人物?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到目前查的資料,這個部分是公評人在負責,我們查的是針對整個董監事換人的程序是怎麼樣。

魯委員明哲:你們有沒有自己打電話去查?還是自己約談人去查?有沒有第二條路線、第三條路線?有還是沒有?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在進行其他行政調查,當然會約談其他相關的……

魯委員明哲:你們自己的結論怎麼樣?你們查的結論怎麼樣?

陳主任委員耀祥:那些還在處理當中,還沒有結論的問題。

魯委員明哲:沒有結論,什麼都不知道?到立法院什麼都不能講?

陳主任委員耀祥:還在進行當中……

魯委員明哲:到立法院什麼都不能講,是不是?我是問你查得怎麼樣。這樣好不好?鏡電視的陳董事長有沒有干涉新聞自由?30天之後,我想幫他問這一句而已,有還是沒有?黃處長,你是調查第一線,我先問一件事就好,不要複雜,調查陳董事長一事,以你目前的資料,有沒有足夠資料去證明他干涉新聞自由?有還是沒有?到目前為止,我不是講兩個月,我是問到目前為止你所蒐集的資料,有還是沒有?

黃處長文哲:我有約談過陳董事長,同時也有約談過他們內部新聞台的總經理,以及他們目前新聞部的總監,目前我所得到的資料,這些所有的資料,總體來說,目前我在彙整資料的過程中,我不覺得那是所謂的干涉新聞自由。特別是說干涉新聞自由這件事情,事實上是當事人,就是新聞從業人員,假設覺得董事長有干涉新聞自由的時候,他可以主張這個違反新聞編輯室公約,據此可以拒絕做這件事情。可是事實上縱然他們認為董事長有干涉新聞自由這個事實的話,新聞從業人員也沒有遵守……

魯委員明哲:所以你簡單來講,目前為止查無具體的事證說他干涉新聞自由?我告訴你,風向是你把這個人帶到污泥中走不出來了,我覺得不行這樣。

最後一個問題,黃處長,我告訴你,立法委員請教你這個問題,你是真的什麼東西都不能講,都還在調查中,什麼東西都講不清楚啊!但是我告訴你,現在有位律師叫「黃馬Ο」還是「報馬Ο」,我不太清楚……

黃處長文哲:那不是我們的人。

魯委員明哲:當然不是你們的人嘛!那我已經先跟你們講,這邊講得很清楚啊!105年8月1日,這個「黃馬Ο」擔任你們NCC的機要專員,直屬當時的副主委,一路跟到翁主委,在翁主委之後就離職,他在這邊兩年半的時間,他做什麼呢?我的問題點是他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接到的檢舉,今天再交一條給你們去查,交兩條你們也查不清楚,我就再補一條,這個人在鏡電視申請以及在鏡電視出了問題之後,他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黃處長,你在4月9日跟4月11日,分別打兩次電話給陳董事長,有還是沒有?

黃處長文哲:有。

魯委員明哲:有,然後在你打完電話之後,4個小時之內,他的對手陣營就電話來問陳董事長,說你怎麼講這些話。對於你們裡面,我講真的,我接到這個檢舉,其實我很驚訝,所以我之前就問,是你處長或者你們裡面的科長,是誰幹了這個事情?後面第二個人,他講說關鍵人物,我覺得你們去查一下,因為我這邊沒有百分之百,他說有位在這邊待了兩年半的首長的一個機要秘書,現在出去了,出去做什麼呢?他的專業經驗,就他的履歷是在NCC任專職人員,他的專業經驗是什麼呢?黃律師曾服務於NCC,並擔任首長機要秘書。所以他在外面招攬生意喔!用你們的名字。他熟稔通訊傳播法令、政策沿革與行政,曾經經辦多起通訊傳播申請事件。他開始做生意了。我坦白講,目前為止接到的檢舉,我也覺得好像很接近事實,因為這個人在裡面,他機要秘書的影響力現在還在不在?在你們處裡面,是誰透過這個部分能夠讓他跟你講──陳董事長跟你講其實裡面發生什麼了問題,講了坦白講不是對方愛聽的話,居然可以繞一圈回來到他那個部分!

今天我的發言時間只有6分鐘,現在這是不明的案件,我覺得我是在NCC碰到鬼,還是裡面有太多的鬼你們查不到?可是如果你們要做一個獨立的機關,心如明鏡,守口如瓶,這都做不到,你想在中間做裁判,應該要很公平,可是你對喜歡的人,就把對手的一直傳給他,你們這是什麼公平單位?陳主委,這個遊戲規則講真的已經遇到問題了,既然遇到問題,你就要讓你們所有的組織,不光是你,即使你是站中間也沒有用,在你下面的人如果有很多的脈絡在那邊運作,如果有這種可能性,我是自己碰到、我有聽說有人檢舉,所以我覺得足以讓你就這個部分去深入的調查、瞭解,這是我的建議。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對這個相關案件我們會去瞭解跟調查清楚,謝謝。

主席:謝謝。就如同剛剛魯明哲委員的質詢,如果NCC在調查後認為陳董事長沒有干預新聞自由的話,那本席要提醒你們,這個董事會當時用5分鐘作的決議就是以陳董事長可能干預新聞自由來撤換他,如果NCC花一個月調查的結果都認為他沒有干涉新聞自由,就更證明了那5分鐘的撤換可能疑點重重,我想你們身為主管機關,一定要毋枉毋縱、好好來釐清。

接下來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10時36分)主委好,在爆發俄烏戰爭之後,烏克蘭被斷網,星鏈系統加入通訊的行列,主委對這個部分應該很清楚。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有看到相關報導跟評論。

許委員智傑:今天如果臺灣被斷網,我們臺灣應該要如何因應?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臺灣是島嶼,聯外最主要是以海纜為主,除了海纜以外,我們還有衛星的通訊。

許委員智傑:現在衛星通信已經建置完成了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本來就有衛星通訊,像Thuraya和Inmarsat,我們電信業者其實都有代理外國的衛星電話,我們現在常常在講的Starlink是低軌衛星,其實我們也有高空的衛星,只是因為資費比較貴,所以用的人很少。

許委員智傑:萬一我們被斷訊的話,海底電纜被破壞了,我們的低軌、高軌衛星可以馬上補進來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來講,像Inmarsat、Thuraya現在就有,這個業務是在進行的,而且已經好幾年了,只是一般來講都是用在船隻,或是用衛星電話去搜救山難者,還有災防的處理,所以用的是比較少。現在Starlink那個是低軌的部分,像Musk、SpaceX還有其他公司現在就是發展低軌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其實這一次是馬斯克他們適當的提供協助,就是提供低軌衛星的協助。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許委員智傑:將來NCC是不是也會對低軌衛星所受法規的束縛更加鬆綁?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現在正在進行草擬相關法規的程序,基本上來講,因為正好碰到組改的時間,我們先就相關法規的程序準備好,等到數位部成立以後,因為這個業務涉及到衛星頻譜資源開放的問題,所以我們未來是移由數位部去處理這一塊。

許委員智傑:我們現在不是要審「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方面有好幾個草案,我們昨天剛好有討論一個審查要點,接下來還有相關的草案,有幾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要去處理。

許委員智傑:這個草案就是要鬆綁嘛!未來低軌衛星就可以增加,方向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耀祥:方向是這樣,不過有一些議題可能要克服,譬如說,有一些國安議題、資安議題或一些通訊保障監察的幾個大……

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我要提醒你們,你們正在擬這個草案,我也有問了你們相關的單位,他們說在113年會完成對5G與低軌衛星通訊匯流相關資安檢測設施與監理能量的建置,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沒錯。

許委員智傑:照你們的規劃,可以如期在113年完成嗎?雖然你說以後會轉到數位部,但是你現在總是要先有所規劃。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目前的規劃是這樣。

許委員智傑:照你這個規劃,在113年完成建置應該沒問題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現在最主要的問題就是頻譜要不要開放、開放在哪一段,在那一段開放以後,就有一些相關的申請程序。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低軌衛星要不要落地,還是要跟電信業者去做代理,在後續是要他們去處理,我們是希望可以在這個期程以前趕快把這些相關的服務提供出來,這樣會比較好。

許委員智傑:是的,所以我現在還要提醒你們,在這個草案通過之後,到你們在113年完成監測能量的建置,在這中間是不是會有一段空窗期?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會有一個期間,就是等我們……

許委員智傑:在這個空窗期,你的安全檢測是不是可以提前部署,從現在就開始去做規劃?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要做規劃,包括在這個審查要點裡面,就是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還有他所使用的設備部分,最重要的就是低軌衛星在開放頻段以後所使用的這些相關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有沒有資安的問題,而且還有外資的議題,因為現在我們的電信管理法對外資有比率的限制。

許委員智傑:我主要是先提醒你們。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許委員智傑:低軌衛星將來跟5G的通訊,如果是一般的客戶,那他是不是要自己去做選擇?他可以自由轉換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是兩種不同的服務,基本上,以全世界來講,臺灣這種行動通訊的基礎建設算做得還不錯,所以在資費上還是有競爭力的。基本上我們希望低軌衛星在偏鄉、離島或災防等有需要的部分去做備援或補充。

許委員智傑:我現在還要再提醒你們,NCC可能要先想到,現在電信市場回歸三強鼎立,那5G的資費一定會提高,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不曉得,我們是希望從消費者權益上來講可以提供多元資費方案。

許委員智傑:我們現在來看資費,我要先提醒主委要考量低用量的資費,你從這一張表可以看到,台灣之星有月租費99元的方案,亞太是149元,台灣大哥大在合併之後,目前的吃到飽大概都從499元變成599元,對不對?將來在台灣之星跟亞太合併之後,這些低資費方案顯然在契約到期的時候就會被縮掉了,那我現在要求NCC是不是可以去設定兩種,也就是說,今天三強鼎立的三大公司可能會把低用量、低資費的方案取消掉,那我們要怎麼樣去顧及這些低資費用戶的權益?事實上,我就是沒有用那麼多,你可能到時候要跟我收很多錢,對一些經濟比較沒有那麼寬鬆、用量比較沒有那麼多的人,要收比較多錢對他們來講會不方便或有困難。所以在將來這三強鼎立之後,甚至在4G跟5G交替之後,有沒有可能規定每個公司至少要設定一個低資費方案,你們可以提早去做這個規劃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非常關心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未來在審議合併案的時候會要求提出多元資費方案,比如說剛才委員所關心比較弱勢或經濟條件比較沒有那麼好的人,提供一些資費方案讓他們選擇。

許委員智傑:現在NCC所有重要的幹部都在這裡,關於這個部分,我今天正式在這邊要求跟宣布,也希望你們將來規劃的時候也要把這個規劃進去,不然就像有線電視那樣,現在每一家的月費都是500元也沒在分了,不管「大細漢」、看哪一家都是500元,將來這部分如果沒有先規劃,也會變成這個樣子。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線電視現在還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是希望NCC要克盡職責,到時候沒有做我就要說是你們瀆職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委員。

許委員智傑:是主委說好的喔!

陳主任委員耀祥:知道。我們本來就想做多元資費方案了。

許委員智傑:這點一定要要求到,謝謝。

主席:本席也認同許智傑委員方才的質詢,要有五星級的服務,也要「有省錢」的服務,一定要拜託NCC好好地督促業者。

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委員陳椒華等提案:

茲因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均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無論是審查過程中,NCC突破過往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NCC於第999次委員會議通過鏡電視執照的討論過程,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NCC接獲檢舉鏡周刊負責人裴偉雖不再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但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作出的承諾,也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NCC接獲裴偉擔任有給職顧問及鏡電視與鏡周刊人事高度混用的檢舉,卻未詳加調查,僅請鏡電視說明等令外界匪夷所思的放水作為等等,都讓NCC身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蒙上黑影幢幢。

因此,為釐清並還原NCC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爰提案建請本委員會針對NCC審理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趙正宇  洪孟楷  魯明哲

主席:請教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提案委員要不要再說明?

陳委員椒華:我先說一下,因為剛剛主委說我們要把手伸進NCC,其實並不是如此。我們成立調閱小組就是請NCC要將1月19日前,也就是在第999次委員會議之前針對鏡電視審查的相關審查紀錄、會議逐字稿、會議錄音、公文往返紀錄、申請文件送至本委員會調閱。以上。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陳委員所提提案的內容寫道「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一事,我覺得與事實不符,我們是一個合議制的機關,所有的討論每個委員都有發言,而且也都有相關的紀錄。

其次這個案子就像好幾個委員所提的,目前很多東西都還在進行當中,包括剛剛委員所提的第999次委員會議也是。剛剛委員也一直在質疑要不要廢照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案子要等到有比較具體的調查結果出來以後,才會正式地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至於調閱委員會的部分,因為這個案子基本上是還在進行當中,而本會是獨立機關,基本上要受到類似法院的保障,並不宜成立調閱委員會,懇請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陳主委,有關提案說明的部分,行政部門如果覺得提案內容有哪些文字是不妥的,是不是可以跟提案委員說明和討論,如果是可以修正的我們就修正,好不好?但是針對「成立調閱小組」的部分,因為這是屬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職權,本法第四十五條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是不是就照提案委員的提案通過?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

陳委員椒華:雖然主委剛剛說我的提案內容有部分與事實不符,但你們連會議逐字稿或錄音都提不出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提不出來,只是我們……

陳委員椒華:這是我們要成立調閱小組的理由,因為此事有太多疑點,一直拖到現在也不符合NCC成為獨立公平的單位所應盡的本分,所以我今天要請各位委員支持,通過這個提案,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主席,剛剛主席提到,有關提案內容文字的部分,我認為「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這句話與事實不符,我們認為這是經過……

陳委員椒華:但我們從會議資料和紀錄中就是看不到決議,沒有決議就通過的話,這就是我之所以要這樣寫的理由。

陳主任委員耀祥:之所以會這樣,委員可能不瞭解我們的會議紀錄,我們委員就是一個、一個都有表達意見,不曉得委員的資料是從哪裡來的?問題是我們本來就有法定程序,而且每一個委員都有表示意見,不論贊成或反對都會表示意見,並不是沒有資料的。而且我要再次強調,大院要不要成立調閱小組,這是委員會的職權,但個案還在進行當中,所以我們建請不宜成立調閱小組,以免干預獨立機關職權之行使,謝謝。

陳委員椒華:主席,剛剛主委在問我的資料哪裡來的,我的資料就是第999次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裡面就是沒有表決紀錄,所以會有別的委員反對,你們至少要有表決,因為那天有其他案子都有決議,這個案子卻沒有,所以才說你不顧其他委員的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有決議。

主席:行政部門和陳委員,現在不是質詢,提案重點是調閱小組的成立或不成立。因為許淑華委員要發言,我們先請他發言。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主席。基本上,我支持陳委員的提案,有關方才陳主委提出的,現在畢竟也還在調查階段,這樣就直接把主委的名字寫出來,我覺得有點未審先判之感,所以我個人是傾向建議陳委員,是不是可以把「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這句話拿掉,我們一樣可以成立調閱小組,除了讓我們國會盡到監督的責任之外,也讓社會瞭解最近鏡電視風風雨雨的原貌。

陳委員椒華:我可以接受,謝謝。

主席:本席本來想建議,把第四行的「;NCC於第999次委員會議通過鏡電視執照的討論過程,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這句拿掉,不然看起來會有點奇怪,如此也不影響整個提案的精神和內容。

陳委員椒華:好,我可以接受。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不同的意見?劉委員世芳針對這個部分還有意見嗎?

劉委員世芳: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成立這個調閱小組的程序要怎麼走?可不可以請委員會裡面的……

主席:可不可以請主秘說明一下?

金主任秘書允成:向委員會報告,如果本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成立調閱小組的話,就要另外召開全體委員會通過這個調閱小組的運作要點,推舉召集人之後,再由召集人召開調閱小組會議。

劉委員世芳:有關成立調閱小組,剛剛主任秘書所解釋的並沒有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要成立調閱小組、召開調閱委員會,就要看其性質要怎麼走。但我要請教的是,要針對鏡電視的執照成立調閱小組,但調閱的內容有哪些?相信陳椒華委員也知道,以前我們不管是在處理疫苗還是在處理跟司法及法制相關的內容,通常是跟公務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相關的公務文件,裡面會牽涉到機密或非機密的部分,立法委員為監督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調閱。但有關這方面的資訊,包括我非常同意陳委員剛剛質詢時提到的資料,很多資訊都不在我們的公務機關裡面,請問我們是要調閱什麼?我們是要去向鏡電視還是要向哪一家顧問公司說這個資料借我們看嗎?如此要調閱的東西就是空的。

所以我的意思是,請問我們要調閱的內容是指什麼?第一個,要合乎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則,我剛剛看了,應該是第八章,所謂文件調閱的處理程序;第二個,我們要調閱的內容是指什麼內容?私人機關或私人公司如果不願意提供,我們調閱小組沒有辦法調閱到相關內容,那不是白走一趟嗎?我們每個人都想要知道真相,不管哪一個黨派都想要知道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但是我覺得這個臨時提案在成立調閱小組的程序上面有一些問題,第一個,程序上有瑕疵。第二個,請問調閱小組要請NCC處理什麼內容?這要弄清楚,我們才會比較知道這要怎麼走下去,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在劉委員還沒進來之前,我有說明,調閱小組要調閱的內容是指今年1月19日第999次會議的逐字稿、會議的錄音,還有1月19日會議之前的相關審查紀錄、公文往返紀錄及申請文件,這些資料都送到本委員會來做調閱。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關於作業要點,我想我們立法院各委員會都有相關的調閱小組作業要點,作業要點其實已經行之有年,而且小組還會有召集人,之後我們還會開會推派召集人,如果各位委員對這個調閱內容、文件有疑慮,也歡迎毛遂自薦成為召集人,我想這樣可能可以更加瞭解。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問題,這個提案就依照剛剛大家的修正,把第四行「NCC於第999次委員會……逕自宣布核准」這一句劃掉。

劉委員櫂豪:主席!

主席:櫂豪委員,下次有意見時,先提出啦!不然,好像是我唸的不好聽,讓你被打斷。

劉委員櫂豪:沒有,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剛剛很專心地聽陳雪生委員在給我訓勉。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我請教主秘,我們調閱的內容是成立調閱小組時才說明嗎?還是在提案裡面說明?還是成立調閱小組時,我們才會把那個客體寫出來?請問主秘這個法律規定。

金主任秘書允成:現在全體會是先通過運作要點和推舉召集人,再由召集人召集第一次調閱小組會議,決定調閱文件的範圍及置放那個文件的地點,向委員會報告。

劉委員櫂豪:好,沒問題。

主席:好。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再請問,如果按照陳椒華委員提到的,要第999次委員會會議裡面所有討論過程的資料,現在不是請NCC直接提供就好了,一定要經過調閱小組同意喔!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好意思!我可以補充嗎?

劉委員世芳:讓他可以補充說明,好嗎?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委員只是要我們第999次委員會議的逐字稿,我們……

陳委員椒華:不是啦!我剛剛有說「前」,就是第999次會議及那一個會議之前所有會議的審查紀錄,還有錄音及逐字稿,因為我之前發公文要,你們都不給啊……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基本上……

陳委員椒華:都不給,所以……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委員,你要我們……

陳委員椒華:我們不得已才要拜託各位委員支持成立調閱小組,那不是只有單次,是幾次的……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作成行政處分……

陳委員椒華:申請文件及會議錄音,還有相關的逐字稿,請陳主委不要魚目混珠……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魚目混珠啦!

陳委員椒華:調閱之前的這些資料都是針對NCC核發執照的過程沒有詳細做我們要求的調查,所以我們要監督NCC核發執照的這個過程。以上。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報告一下,基本上,我們作成行政處分的第999次委員會議的譬如逐字稿可以提供,沒問題,但是如果提供前面的,包括我們內部的調查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這樣變成立法院在審查這個案子了;我是覺得基於立法院的監督,我們當然是可以提供第999次會議的逐字稿,讓委員瞭解我們怎麼作成決定的理由,我覺得這個本來就應該提供給立法院去做監督,只是……

陳委員椒華:申請文件不能提供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所以我剛才為什麼說委員會等於把手伸進NCC?因為你對於人家從申請書到所有東西都要調查,坦白說,我認為這個範圍……

陳委員椒華:請不要再誤導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這沒有誤導,我只是說獨立機關該有的程序……

陳委員椒華:沒有把手伸進去,現在我們只是要調閱鏡電視的申請文件,怎麼說把手伸進去了呢?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建請委員予以尊重啦!作成決議的部分,我們是可以提供。

主席: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我個人是支持成立調閱專案小組,當然在成立的過程中,大家還是有機會再討論範圍,那個部分可以再討論。基本上,現在我們要成立這個調閱專案小組是因為不光是陳椒華委員,包括我,不管是用書面或是用電話,我就鏡電視這個部分也跟你們要過一些東西,包括有幾位委員反對、整個過程等等,我們想知道,但是你們大部分的回答都是不方便提供。這是我從兩年前到現在要資料,你們這邊不方便提供的特別多。

當然我們也有考慮到NCC可能認為其中有些是密件,弄出來確實也不好,所以整個調閱小組對於機密的要負責任,我們就進去稍微看一下,你們覺得那些是機密的或者照文件的規範,機密的就用機密的方式來處理,非機密的可公開的就拜託透過這個部分。

過去我自己真的也問了很多次,主委可能不知道,有些確實儘量以不提供為原則,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部分。這是在幫你們解決問題,現在你們已經做了一個決策,而委員覺得有很多疑問問不清楚,要去瞭解這個決策過程中有沒有一些外界猜疑的問題,到時一調閱出來沒有問題,不是很好嗎?我覺得大家是不是這個部分成立之後,再來討論範圍?

主席:劉櫂豪委員及林俊憲委員剛才都有舉手……

劉委員櫂豪:讓林俊憲委員先。

主席:好,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我聽起來提這個案子就是陳椒華委員對於NCC沒有提供他要求的相關資料不滿意,所以希望我們成立一個調閱小組。

我是覺得如果現在成立這個調閱小組,按照剛剛大家在這裡討論到的,我們要先討論出這個調閱小組的成立要點及哪些人是調閱小組的成員,這個調閱小組還要再開會,決定哪些東西可以調閱、哪些東西不調閱,那樣拖下去,我看反而更久。我是覺得NCC是不是可以就針對陳椒華委員要求的第999次會議的相關資料提供?剛剛主委也說,這原本就應該可以主動讓國會議員瞭解的。你們就提供出來就好了,我們就不用再在這裡弄來弄去,要不然,光討論這個調閱小組的整個架構、調閱的內容等等到決定好不知道要多久,好不好?如果你們提供出來,陳椒華委員也滿意,事情就解決啦!不必再浪費到委員會開會討論的時間,好不好?主席,這是我的建議,我們今天這個的決議就改為請NCC提供第999次會議的相關資料給委員會,好不好?

主席:不好意思!我現在說明一下,關於調閱小組,大家都是有經驗的前輩,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本來就有調閱小組的成立。成立調閱小組之後,相關要點及人員的決定其實要快也可以很快啦!如果今天通過,下星期一林召委就可以排這個調閱小組的成立,如果沒有要排,我下一次當召委時也可以排。調閱小組的相關規定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等,譬如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以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還有應於五日內提供相關資料。這都是這個法條的明文規定及保障。我想這也是我們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最主要的一個保障。

劉委員世芳:沒有,召委,你講的和我們知道的不一樣,我等一下再告訴你。

主席:沒關係……

林委員俊憲:光是要調閱哪些內容、調閱小組成員是誰,大家就會在那裡吵架吵半天啦!

主席:好啦!俊憲委員,下次你也可以排。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林委員俊憲:為什麼不今天就把它解決呢?今天就把它改為決議就好了啊!

劉委員世芳:主席,現在是誰先發言?

主席:先請劉委員櫂豪發言,再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好不好?

劉委員櫂豪:我接續林俊憲委員所說的,因為今天這個提案的起源是陳椒華委員希望要求NCC提供相關的資料,當然我是支持立法委員一定有這樣的權利調取相關資料,這中間或之前哪些資料,NCC應該要迅速來回應,如果是私人的,像申請公司自己的財務報表不方便提供給委員,當然我們可以理解,但哪些應該要迅速提供,是不是能夠趕快跟陳椒華委員說明?當然不是對陳椒華委員個人而已,而是提供給委員會,如果可以迅速提供本來就應該要公開的相關資料,確實在整個程序上會比較快。一般來講,成立調閱小組當然是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內容之一,但是我們可以想見如果是遇到一些阻礙或是重大事件等等,我們會成立相關調閱小組,如果是純粹用公文往返或口頭上可以解決的事情,是不是可以用迅速的方法?以上,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再來是陳委員椒華、許委員淑華。

劉委員世芳:不好意思,我剛剛所提到的就是立法委員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的規定,當然我們可以調閱文件,也可以成立調閱小組,但是程序就是要「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那是剛剛陳椒華委員所講的部分,這是前半段,後來林俊憲委員和劉櫂豪委員在處理有關於第四十五條開始的部分,但是你要不要看一下第五十三條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也就是說我們的調閱小組如果真的成立,然後你們調閱那麼多資料,不管裡面的資料是不是陳委員所需要的,或是社會大眾閱聽人所以要瞭解的部分,在還沒有做成最後決議之前,變成我們什麼決議都不能做,那我們要做什麼?

所以我剛剛才特別提到除了要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外,我們也要瞭解現在要調閱的資料是指什麼資料,如果是公務機關裡面的資料,像剛剛陳委員提到第999次不管是裡面的小組會議或是相關的,只要與其公務職權行使有關,站在立法院監督公務機關的立場,當然都可以來調閱。如果這些資料,NCC主任委員或相關委員願意提供的話,我們當然都樂觀其成,但是你要真的成立這個調閱委員會,卻沒有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行使的話,我們是自曝其短,所以我會覺得第一,這個資料到底能夠提供到什麼程度,也許可以稍微再修正一下,只要NCC同意提供的話,就讓它提供出來,不管是否為密件或非密件的部分,否則會曠日廢時,到後來真的不得為最後決議的情形和例外,這部分我們也必須要遵守,我們對於立法職權行使法怎麼可以只有遵守第四十五條而不遵守第五十三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我想這件事情因為風波鬧得也滿大的,國人也都在看,我還是只能說NCC一直在騙,所以我是呼籲交通委員會還是要盡責監督。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調閱,機密就用機密調閱,所以還是請各位委員支持。另外,調閱小組也不是第一天在立法院成立,過去像財政委員會像獵雷艦調閱小組,以及衛環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司法委員會都有成立過,所以應該也不會有劉委員講的這些問題,還是請各位委員支持來設立調閱小組。我剛剛也不是說我只要第999次會議資料逐字稿錄音,我們希望能夠針對NCC在審查過程中涉及有欺騙或針對相關的審查文件、會議錄音、公文往返還有幾次相關的審查紀錄,都能提供進行調閱,我想這也是讓NCC成為一個真正獨立機關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也善盡大家在交通委員會的監督責任義務,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我想其實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因為這是攸關大眾的視聽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謀不臧在裡頭,所以我覺得剛才大家提了很多,其實不是機密的問題,而是我們現在在討論並規範要提供哪些內容,實際上,調閱小組的成員不能把調閱內容去暴露及公開,這才是重點。剛才劉世芳委員特別有提到透過我們的行使法,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做成決議的話,到底我們成立這個調閱小組的意義何在?會不會自曝其短?可是實際上我覺得這是要維護立法委員和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所以我認為成立調閱小組,只要是能夠提供的,包括鏡電視提供給NCC的,其實我們都可以看到,並不是我們透過調閱小組就一定要做成決議,才能成立調閱小組,而是立法委員本來就應該要得到更多的資訊,這是幫社會大眾維持知的權利,謝謝。

主席:還有很多在場委員都還要質詢,其實成立調閱小組只要委員會就可以決議,成立調閱委員會才需要經院會決議,這是職權法第四十五條的明文規定,一樣,調閱小組和個別委員要求行政部門提供資料也不衝突,不是說今天成立了調閱小組之後,個別委員就不能再要資料,該要資料、該請行政部門提供的,當然個別委員都可以來要求,所以我想這完全不衝突,如果行政部門今天能夠因應個別委員的問政需求提供相關資料,我們也很歡迎行政部門馬上來提供,這樣調閱小組就可以更聚焦在我們需要的資料,剛剛針對這個提案第四行的部分,把開頭「NCC……逕自宣布核准」這一句話給刪除,其餘這一個提案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是不是照案通過?

劉委員世芳:因為第四十五條裡面是規定「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

主席:所以名稱改成調閱專案小組?

劉委員世芳:要合乎裡面的部分,不要先射箭再劃靶說NCC一定有什麼過錯或怎樣,我們先把資料調上來再看,如果它沒有辦法尊重陳椒華委員,把應該提供的資料都提供出來,是不是可以這樣?名稱要名符相稱比較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我可以做最後陳述?

主席:請陳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各位委員報告,在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裡面有提到關於獨立機關不受政治干擾的部分,依專業自主的空間。剛才陳椒華委員是說要我們從申請到做成決定的所有部分要提供給她,包括往返的部分,這很典型,如果這個調閱小組成立的話,這會是一個政治性的決定,會變成一個史無前例的,就我們在個案審查裡,把我們所有資料、審查過程都去處理,這是很典型的政治干預手段。很遺憾地,剛才陳椒華委員在發言的過程中就可以注意到,基本上,還沒看到資料就認為本會是在欺騙,我相信委員會要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第999次委員會的逐字稿這些東西,我們做得到的部分都會提供,但是你要把人家所有申請的資料包括營業秘密什麼東西都要拿出來講,我認為這是典型的、對NCC的獨立性反而是一個傷害,而不是提升,我覺得這個論述剛好是顛倒的,我代表NCC向委員會做出最後的說明,謝謝。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可否針對NCC主委的部分加以提問?請問這個案子是不是也有人到監察院提出需要監察院來調查?

陳主任委員耀祥:應該是有。

劉委員世芳:那你們可以提供給監察院的資料不太可能提供給立法院,是不是這樣?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也就是說監察權的行使和立法權的行使,NCC不管是不是站在獨立機關的立場上,你們的態度要說清楚,好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監察院是準司法機關,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要傳訊我們提供相關資料,我們還是依法要提供這個部分,這是因為它是一個事後的司法權或是準司法權的行使,立法院是一個政治權力、一個政治部門,當時設立獨立機關的意義就是要儘量減少政治的干預。剛剛有跟委員會報告,在可以對外公開的部分,我們儘量都要公開,也接受立法院大院的監督,但是就很多細節,包括我們每個申查資料,或是這些相關的發言,還有包括所謂的調查資料都要一一提供,我想這應該已經超越了對獨立機關監督權的行使,跟監察權還是不太一樣的部分。以上說明。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我跟各位報告,民意代表監督政府是我們的天職,陳椒華委員提的也沒有錯,他主張成立院裡面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小組,請問調閱小組和立法委員向你們索取資料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向你們要什麼資料,你們可以不給嗎?不可能嘛!調閱資料和調閱小組有什麼差別?我覺得這有什麼關係呢?因為從上一次會議討論到現在,每個委員都有發言,我想已經經過充分的討論了,剛才有委員說要表決,我覺得在交通委員會要表決不好吧!大家商量一下,調閱小組只是我們交通委員會的事情,有何不可呢?又不是成立一個專責機構,立法院監督NCC,請問陳主委有什麼困難?我天天都可以調閱你的資料,你知道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這是體制的問題。

陳委員雪生:我可以調閱你的資料比調閱小組還要多啊!是不是?你這樣弄的話,大家都來調閱,天天都來調閱,你不是更煩嗎?

主席:我可以理解陳雪生委員,也理解行政部門這邊的發言,基本上,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我們也絕對不可能要求行政部門做違法的事情,但是依行使法規定,如果有任何該給立法委員的資料而未提供的話,我們可以移送監察院依法糾正、糾舉及彈劾,所以這都是我們的職權。

其實聽起來大家的意見很一致,要維護我們立法院的尊嚴,要維護交通委員會的尊嚴,以及要維護民眾知的權益,所以雙軌並行並無不可,是不是?

陳委員椒華:是,我想監察權和立法院的調閱權從來也沒有衝突,在之前319槍擊案真相調閱委員會成立的時候就已經討論過了,陳主委這邊也不必擔心,我們可以調閱、該調閱的,我們在成立調閱小組之後再來確認內容,謝謝。

劉委員世芳:我們現在都想要資料,請教交通委員會主任秘書,調閱專案小組成立的時候,是不是也要設立召集人、委員等等,然後是不是還要走一趟委員會裡面的程序,這需要多久時間?不是隨便講講就好!

主席:請金主任秘書說明。

金主任秘書允成:就是要再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調閱小組運作要點,成員是不是全體委員,還是由某些委員擔任,並推舉召集人,召集人產生後,再由召集人召集調閱小組會議。

主席:所以最快下禮拜一的召委就可以排,然後就可以成立,所以如果有需要的話,我歡迎林俊憲召委隨時安排。

陳委員椒華:今天幾乎全部委員都到場了,如果大家都同意現在就可以處理嘛!

林委員俊憲:主席,你要快一點就今天作決議,請他把資料交出來。

陳委員椒華:現在就可以處理調閱小組,如果今天通過提案……

林委員俊憲:陳椒華委員,我是在幫你,今天我們作成決議,要求NCC把資料交出來,因為你要成立一個小組,今天怎麼會通過呢?主席,今天有可能會通過嗎?

主席:沒有,看起來委員們的意見是很一致的。

劉委員櫂豪:沒有,你不要講這種話!我們當然尊重主席的職權,但是也不要說大家是一致的,我認為其實我們有兩件事要思考,第一個,大家都要維護,而且我們應該貫徹民意賦予我們監督行政機關的責任,這個大家沒有意見。但是剛剛NCC主委講到NCC是獨立機關,所以我們也應該避免讓外界認為我們要政治干涉獨立機關的運作,我們當然在這裡要有一個拿捏。今天陳椒華委員或任何一個委員向NCC索取哪些資料,你們應該給的要列個清單,譬如他總共索取了10項資料,你們應該要列個清單,對於不能給的,你們也應該列明理由。如果這件事情都釐清之後,陳椒華委員也許有兩個事情,第一個,他認為他的需求已經被滿足了,這些資料可以使用,如果其中3項你們不給,他認為這沒有道理,那我們可以再來討論一下,這些資料不給到底有沒有道理。如果我們認為還有需要,我們進一步再來討論調閱小組,才有它的必要性,不然今天大家在這裡講了老半天,到底有沒有什麼內容,我們都還不清楚,其實這是公文就能夠解決的事情,我認為大家可以用這樣的方法來處理。

陳委員雪生:召委,今天我們先不要討論這個,無解啦!陳椒華委員,你向NCC要資料,NCC不給你的話再說,你今天要作成決定,如果要表決還是過不了……

陳委員椒華:謝謝各位委員,我想今天大家都在場了,如果大家同意,今天就可以討論設置成立的細節。

陳委員雪生:因為執政黨委員表達不同的意見。

陳委員椒華:大家建議NCC該給的,NCC本來就該給,其實是可以雙軌……

陳委員雪生:主席,是不是可以暫停討論?我還要質詢,結果你們搞了2個小時。

陳委員椒華:我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還是希望大家支持今天這個提案,就是成立調閱小組,謝謝。

主席:大家總是要有一個結論,今天這個提案……

陳委員椒華:如果需要表決也是可以啦!我也是贊成。

劉委員櫂豪:你列一個清單啦!

陳委員椒華:我們希望還是能夠通過這個提案。

許委員淑華:陳委員,剛才委員們建議的,請NCC先提供資料給你,如果你接受,這當然是一種方式,假設你不接受,我們可以討論成立調閱小組要提供哪些的內容,這個可以提,看提案委員的……

陳委員椒華:如果通過我們再來討論內容。沒關係!我們來表決也可以啊!

許委員智傑:主席,現在看起來只有陳椒華委員堅持,其他都不堅持,怎麼可以因為一個人堅持就一定要決定呢?現在只有陳椒華委員一個人堅持而已。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陳椒華委員所要的資料也不清楚,他幾乎是所有資料都要,一個獨立機關怎麼可能把所有的資料都交出去?不可能是這樣的處理啦!

陳委員椒華:我還是希望今天……

許委員淑華:主委,但是你們本來就是應該提供資料,不是他要求提供所有資料,然後你們有權利選擇性給不給。

許委員智傑:主席,我們贊成劉櫂豪委員剛才的說明,如果大家沒有特別的意見就先這樣處理。

陳委員椒華:請主席表決,好不好?

主席:因為現在有委員要求要表決,交通委員會從過去到現在是比較少表決啦!但是如果要求表決就變成大家都要表態,這是一個方式,不可能現在突然不處理,不然陳委員可能也賴著不走了。

陳委員椒華:因為這不是我一個人需要監督NCC的問題。

主席:我身為召委不可能作這樣的決定,很難得看到那麼多委員同時間在交通委員會共同出現,我們想一個比較可以落幕的方式。

許委員淑華:還是要擇期再討論。陳委員,你現在一定要處理嗎?

陳委員椒華:沒關係,反正大家都來了,如果需要表決就表決。

主席:每個委員講完,如果真的有需要,有委員堅持要表決,那也只能走上表決。

陳委員雪生:下一次表決啦!

陳委員椒華:不好意思!今天請作一個決議。

李委員昆澤: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要成立調閱小組必須經過委員會的決議,決議有四大元素,大家必須要清楚,第一要有正式的提案;第二要有充分的討論;第三,要有政黨的共識;第四,要有多數的同意。

陳椒華委員是個很認真的委員,他希望相關的資料從頭到尾必須詳細提供。做為委員問政的基本資料需求,NCC也必須針對陳委員所要求的資料,在不妨礙NCC的自主原則下也必須提供,這不是要求而是你們的義務。今天大家針對相關的議題要決議是否成立調閱小組,當然有不同的想法跟意見,我的建議是請召委針對這個相關的議題再排一次專題報告,大家可以針對NCC相關的質疑提出相關的質詢,質詢是我們最重要的工作,陳椒華委員也可以針對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如果NCC應該要提供而未提供,在下一次的專題報告也可以提出相關質疑。我覺得用另外一次的專題報告作為解決這次大家意見的不同,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昆澤委員,說真的,我的時間也很寶貴,每次委員會都不夠用,所以要的話可能要不同召委一起排。陳椒華委員要說明是嗎?還有其他委員要說明嗎?

陳委員椒華:交委會要求NCC交調查報告,NCC交出來的是一個充滿護航的報告,我想再排幾次也一樣。依循過去幾個委員會設立調閱小組的程序進行,這也是我今天提案主要的目的,也是依照程序,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就請主席用表決的方式執行。謝謝。

主席:過去委員會比較沒有表決,但也不是沒有,說實在話是這樣。

大家要不要休息5分鐘討論一下?行政部門找提案委員做說明,看提案委員能怎麼樣做。但是在休息之前我要再次重申,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並不是政治干預行政,如果這句話成立的話,那過去成立任何的調閱小組就都違反了。所以成立調閱小組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職權,本來就是第四十五條以及所有法令給予我們的相關職權,絕對沒有政治干預行政的解釋、空間或是理由,這點我一定要敘明。

休息5分鐘,請行政部門找提案委員討論。

李委員昆澤:他要要求資料,要不到的啦!

主席:對啊!我總不能現在放著。陳雪生委員你是前輩,你最清楚。

陳委員椒華:不用啦!我想這個問題就現在處理,大家都忙嘛!5分鐘後我的提案可以表決就表決,這事情努力很久了。

主席:如果要質詢的話我想就直接表決了,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就表決啊!

主席:這是大家同意的,不是我決定的,大家同意嗎?

陳委員雪生:召委,我們這裡從明朝、清朝到現在都還沒有表決。

主席:有啦!也是有啦!大家也可以記得今天是4月14日,又創一個歷史。

休息5分鐘,5分鐘以後再進行,行政部門討論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

請傅委員崐萁發言。

傅委員崐萁:主席,這是中華民國國會,國會殿堂是無限的神聖,今天我們要為所有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每一毛錢的預算、每一份政策的執行負監督之責任。今天本席聽到所謂調閱委員會,這不就是立法委員的天職嗎?立法委員要調閱什麼樣的資料,中華民國的哪一個部會可以不給立法委員?這無須經過表決、無須經過討論嘛!只要民眾將有疑義的事情反映給國會議員,當然可以向各部會調詢相關資料,所以主席,這東西不如直接裁示就好,立法委員的職權本來就應該要解疑、釋疑,所以我想主席直接裁示就好。

主席:我最後請教在場的12位委員,難得同時間交委會的12位委員到場,針對這個臨時提案,上面有爭議的文字也已經刪除,把名稱寫入法律的專有名稱,就是調閱專案小組,讓這個案能夠今天通過,請教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劉委員櫂豪: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又程序問題!以後程序問題早一點講可以嗎?拜託一下。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待會可能會表決,可能會處理,可能不處理,我都尊重委員會的決定,但是我要說明一下,我們身為立法委員,當然要捍衛我們的職責,也要執行民眾託付我們的責任,這個絕對沒有問題,但是有些確實在調閱上有困難。我現在指的不是NCC,NCC該給的都要給,但是法務部的就不能調,比如偵查中的案子是不能調的。當然這件事情我們要討論清楚、要說清楚,但是等一下我們要表決與否,本人完全支持委員會的決定。本席也認為立法委員基於職責要求提供資料,該給的NCC就要給,如果是基於機密或私人的資料,不能給的、不方便給的、法律上不允許的,也應該迅速跟各委員說清楚,這是你們的職責。本席高度的認為NCC在過程中,在這件事情上還有待加強,不然我們不會在這裡用那麼多時間討論這個議題。

主席:針對今天上午陳椒華委員臨時提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請問有無異議?

陳委員雪生:沒有異議!

林委員俊憲:有!

主席:有異議。現在進行舉手表決,請議事人員清點在場出席委員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出席委員人數總共12位。

贊成陳椒華委員臨時提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成立NCC調閱專案小組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2位,贊成者陳椒華委員、魯明哲委員、許淑華委員、陳雪生委員及傅崐萁委員計5位,反對者蔡易餘委員、劉世芳委員、李昆澤委員、林俊憲委員、陳素月委員、許智傑委員及劉櫂豪委員計7位,本案不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繼續進行質詢。

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11時47分)主委早。媒體號稱第四權,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種以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也就是媒體以新聞自由的權力,在外部對政府進行監督,請問主委同意嗎?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是,監督政府。

陳委員雪生:進而形成某種制約的力量,即使不同的媒體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但是國家機器也不能對媒體加以箝制或禁錮,我想這個大家都瞭解嘛!對不對?所以不要去違反民主的事情,我想這是執政黨所有委員還有全體立法委員都同意的。你看,即使在陳水扁時代、馬英九總統時代,本席也相信在蔡英文總統時代,當然也不會有啦!一個國家民主言論自由程度的體現,在於媒體是否自主獨立,所以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說:如果要讓我決定,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我國的數位匯流全媒體環境應該已經到位,跟全世界一樣,因為互聯網大爆發,導致思想的自由,這個市場急遽擴大,訊息已經在廣電跟非廣電媒體間自由流通,這是毋庸置疑。

再者,根據通傳法,通傳委員會擬定的通訊傳播法,對匯流內容已經採低度寬鬆的治理模式,本院同仁所提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有加深管制的疑慮,衛廣法將嚴加管制,現今我國衛廣法加諸商業電視台的嚴密監視,這個在全球的民主化國家已經極屬罕見,很少有這樣的事情。現今臺灣部分媒體因為變造新聞或侵犯新聞當事人之不當情事,嚴重違背新聞倫理,但這並非政府掌控制約媒體的藉口,不能用這個來做藉口。本席認為建立強而有力的行業工會、民間團體,或者非政府組織,才是形成對第四權權力制衡的良策。

剛才陳椒華委員提出,立法委員基於代表民意監督政府,這是正確的方向,其實成立調閱委員會也好,調閱小組也好,立法委員本身的職權也好,對NCC調閱任何資料,除非有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行為的商業機密問題,當然NCC可以敘明理由不予提供,但是在正當的範圍,這與立法委員跟調閱小組調閱資料沒有相背,也沒有衝突。因此本席建議,像剛才案子已經表決了,我覺得滿遺憾的,因為不能再開民主倒車,是不是?應該向前進,像農業委員會、其他委員會都有調閱小組的案例了,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是合法的。我認為今天陳椒華委員對NCC提出調閱小組的主張是其來有自的,所以我建議NCC對於立法委員調閱相關資料的要求,你們應該可以充分適當的配合,請主委回答本席。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基本上,接受民意監督本來就是行政機關該做的事情,我們還有待加強,跟委員之間溝通之後,我們會去努力。但NCC本身作為獨立機關,因為有一些相關資料,我們的確比較不方便提供,不過應該要公開以及接受外界檢視或是委員監督的部分,我們當然會依法提供相關的資料。就今天這個部分來講的話,我們會努力去檢討改進,就是將來也會強化跟委員之間的溝通,因為委員有說他要的資料裡面,因為範圍很不明確,而且基本上是幾乎把所有的資料都交出去,這是當時因為我們跟他溝通所以沒有辦法處理的事情,當然透過今天的討論,我想應該對於調閱的部分,我們非常清楚,我們也希望接受委員會的監督,我們應該做的事情會儘量努力公開,讓各界瞭解。

陳委員雪生:是的,本席也希望NCC陳主委及NCC的同仁,對於立院同仁調閱資料,應該給予相對的尊重,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當然。

陳委員雪生: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11時54分)主委,我們一直在關心數位通訊傳播法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制定出來?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希望把初步的草案,因為我們3月底的時候已經有提到委員會來討論,但是一些細節的部分,當然委員之間也還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或者是因為其他,舉例來說,昨天不是有新聞在講選罷法裡面有關於資訊限制令的問題,司法院好像跟行政院的立場不一樣……

林委員俊憲:你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草案已經都有了,只是有一些細節的部分,比如對於網路的這些……

林委員俊憲:所以還沒有辦法出NCC,還在你們內部討論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有些東西可能還會有跟跨部會……

林委員俊憲: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出NCC?

陳主任委員耀祥:剛才有委員也質詢這個議題,我們希望看能不能6月……

林委員俊憲:6月出NCC,然後送行政院?

陳主任委員耀祥:跟委員報告,草案出來以後,還會公開讓各界提供意見,因為這涉及到跨境,有一些跨國的科技公司,所以到行政院……

林委員俊憲:所以你就算最快送到委員會來,下會期恐怕也來不及。

陳主任委員耀祥:恐怕來不及,因為下會期基本上……

林委員俊憲:下會期來不及的話,那就明年才能夠送到委員會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我們這邊……

林委員俊憲:是預計喔!因為數通法,NCC說的時程大部分都不準。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不準啦!我們的確都有草案,問題是各界意見也不斷地出現。

林委員俊憲:我跟你說,最近也有人跟我反映,你去Google Map輸入「中國」兩個字,第一個跳出來的名詞是什麼?你去Google輸入「中國」會跳出什麼訊息?第一個跳出來的叫「中國台北火車站」。以前也有很多單位是這樣,輸入「中國」跳出「中國民國國防部」,以前只要跳出中國,都是把我們的外交部、我們的學校等顯示成像「中國台北大學」等等,所以很多單位就自己去跟Google抗議,有類似這樣的情形。

其次,之前有一部電影很出名,叫做「時代革命」,現在網友都互相在提醒,你在網絡上不要寫「時代革命」這四個字,若是打出來,臉書會降低你的觸及率,也就是臉書社群平台在對我們做言論審查,有這種狀況。或者像發生在韓國,韓國今年剛結束的總統大選非常熱鬧,AI技術是一個全新的技術,候選人利用AI技術在選舉,他用的也是Deepfake,以前臺灣發生過,用Deepfake軟體去偽造別人、傷害別人,但韓國總統的當選人尹錫悅,他是用Deepfake來偽造他自己……

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他自己做的就不是偽造自已。

林委員俊憲:就是說他做他自己啦!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林委員俊憲:他做他自己,所以他就做個分身出來,隨時可以講不同的話。其實基本上,都是用AI技術製作的,所以現在包括選舉都有AI技術進軍。新科技,未來對各行各業、各種商業活動,包括政治都產生前所未有的影響,而且不斷地會有新的東西出來。以前我們討論過,如果有不實東西,像這次我們修法也有提到,會要求下架不實的消息,為了防止他繼續傷害,要求他趕快下架。NCC的說法總是說,權責相關該管部會自己都有法令可以去處理,是不是?主委你們常常都這樣說。

陳主任委員耀祥:事實上也是這樣。

林委員俊憲:沒有錯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林委員俊憲:但是,所有的部會都沒有下架的條例,我幫你找好了,如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等,這些若有不實訊息都沒有下架的相關規定,只有罰款、相關的處罰而已。基本上,數位通訊傳播法還是有它迫切的需要,是不是這樣?所以你不能再推給各部會自己去管理,這部分有你們應該要管的地方。問題是,各部會既有該管的法律,其實也跟不上現在的數位時代,請問主委的看法如何?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數位通訊傳播法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數位平台責任的問題,另一個是網路執行的問題。我們這個平台責任來講,還是要連接到各部會的作用法,他們那邊有法令依據,我們這邊才有辦法執行,所以現在我們的數通法,主要就是剛才委員說的……

林委員俊憲:我就跟你講,有不實訊息,現在沒有一個規定可以把不實的訊息拿掉!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還是用執行的方式。

林委員俊憲:母法應該是在數通法吧?希望你這裡可以處理。我聽你講的好像是,依數通法,以後會成立相關的財團法人,或是如果認為受害,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等。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林委員俊憲:這些都只是講而已,也沒有看到。我覺得,所謂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這些都緩不濟急,如果不實的訊息傷害到你,你就不會期望法律這樣子規定,而是希望法律能更快速地反應、處理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即時性的處理。

林委員俊憲:即時性的處理,數位通訊傳播法的部分應該加快,各界的意見你也蒐集得差不多、經過好幾年。有幾年了?這個說了3、4年之久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前一版的數通法與這一版的數通法,時間加起來有好幾年了是沒有錯,但兩者的內容不太一樣。

林委員俊憲:本席之前也有提案,原本規定就不實訊息於20天內要拿掉,現在我的提案是希望改為1個禮拜以內要拿掉,我認為這樣的修法方向就是加快對於假訊息的處理。主委的看法呢?

陳主任委員耀祥:加快假訊息的處理,這是一個方向。委員所講的這部分,如果可以儘快處理、縮短時間是好事,只是也要考慮到實務上他們的操作方法。

林委員俊憲:1個禮拜的時間應該很足夠了吧?照理講,幾個小時的時間你就要趕快處理完畢啦!

陳主任委員耀祥:依照公共電視法的規定是10天,因為有些人還是有查證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修法的時候我們再討論,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林委員俊憲:但應該要加快,是往這個方向。對於不實訊息的檢舉或發生衝突時,包括你所謂的查證也好,應該要加速下架,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2時2分)陳主委,之前跟你聊過,臺灣的網路要保持暢通。面臨天災或者真的發生了我們最不希望的戰事,要確保我們的網路暢通,針對這件事情,主委有什麼規劃?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是屬於數位韌性的問題,委員所提的已經是國安層次,不只是本會的部分。

蔡委員易餘:當然。

陳主任委員耀祥:以數位韌性來講,第一個,透過海底電纜是臺灣對外通訊的方式,包括災防或戰爭的時候都會用到。另外一個是衛星,面對各種狀況,至少臺灣不會變成一座孤島,不只是臺灣本島,離島都應該如此……

蔡委員易餘:對,不要變成孤島,保持網路暢通,可以維持大家對外的聯繫,聯繫順暢的話,很多的訊息才不會被一些錯假訊息所掩蓋。

陳主任委員耀祥:剛剛委員所講的,自烏俄戰爭可以看得出來,現在的戰爭其實已經不是軍事戰,包括資訊戰,甚至是輿論戰。

蔡委員易餘:臺灣有四個海纜登陸站,包括淡水、八里、頭城、枋山。臺灣遭受到的所有網路攻擊,主要是來自中國,而且過去一年平均每週遭受的網路攻擊次數,遠高於亞太區的平均值。數據上呈現出來的就是如此,中國對於臺灣的網路攻擊非常頻繁,這是我們要面對的問題。

從烏俄戰爭網路攻擊大事記可以看到,他們有星鏈系統(低軌衛星),但後來我們發現他們的低軌衛星只提供136Mbps頻寬。俄羅斯每天針對烏克蘭政府進行高達100Gbps DDos的攻擊,如果用星鏈系統尋求網路的順暢,136Mbps怎麼擋得住100Gbps DDos的攻擊!

陳主任委員耀祥:DDos的攻擊無時無刻都有,本來就要儘量防禦,這是攻防的問題,委員提到的,像100Gbps DDos的攻擊,可以看到俄羅斯網軍的攻擊能量很大。

蔡委員易餘: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烏克蘭的部分,的確以SpaceX等來講,因為是透過低軌衛星上線,當然頻寬不可能會有多大,這個時候……

蔡委員易餘:首先就是衛星的頻寬不夠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不可能那麼……

蔡委員易餘:變成是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臺灣要建置低軌衛星,現在我們要逐步去建……

陳主任委員耀祥:開放。

蔡委員易餘:重點還是在於,我們必須擋住這麼多DDos的攻擊。如果要擋住,直接阻絕於境外才是最好的作法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最好能夠朝向這個部分,但就如委員所關心的,DDos的攻擊無時無刻都在進行,大部分來自中國,也可能來自於其他國家,這些都有可能。我想這是最基本的資安要求,DDos攻擊的部分,包括我們的電信業者都在配合處理。

蔡委員易餘:事實上過去以色列也常受到伊朗DDos的攻擊。以色列相對上有經驗,他們認為要阻絕DDos的攻擊,包括IP位址或一些來源,在境外就直接阻絕掉了。針對錯假訊息,未來臺灣也可能成立國家級DDos清洗中心,在境外予以阻絕,我們能夠做到這一步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是國家級的,它涉及通訊傳播的關鍵基礎設施部分,其實我們的電信業者現在都在做這個事情。

蔡委員易餘:就電信業者,你認為他們直接這樣做……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每一年都做相關的演練,模擬DDos的攻擊部分。這個我請基礎處的同仁向委員報告,我們每年都有操演。

蔡委員易餘:好,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基礎處鄭處長說明。

鄭處長明宗:跟委員說明,我們就相關的演練,包括資安部分,每年都會進行,配合國土辦、國安單位,我們都在進行。基於相關資料的機敏性,會後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蔡委員易餘:好,現在我要問的是,我們國家的一些關鍵基礎設施,比方金融機構、電力機構,所有的……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八大關鍵基礎設施。

蔡委員易餘:對,到底我們現在受到多少類似DDos的攻擊,以及可以擋住多少的量?有多少量是阻絕於境外,還是都已經到境內了才進行清洗?

陳主任委員耀祥:數量非常大,有些是阻絕於境外,有些是清洗,都有可能會發生。相關的數據,是不是事後再提供……

蔡委員易餘:好,事後都要加以說明,亦即有多少的量我們可以直接阻絕於境外?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量非常、非常大。

蔡委員易餘:數量很大,但必須預防,如果這個量又再double、提高,我們有沒有能力直接阻絕掉,這是第一個,就是防止DDos的攻擊。

第二個是關於低軌衛星,包括簽合約,目前我們已逐步部署中,我覺得低軌衛星的設置接下來是國安上很重要的方向,這部分NCC可能還是要努力推動,更加落實這件事,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我們努力。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顯智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2時9分)陳主委,媒體製作各類新聞,最主要的還是必須要非常公正客觀地反映事實。就政府的態度來講,站在維護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角度,希望媒體能更多元化發展,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媒體過於單一化或被壟斷,因此政府扮演的角色,基本上是有比較大的限度,讓媒體有發揮的空間,可以這樣講。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當然。

許委員淑華:NCC成立之時我們是參考美國的制度,不管是美國也好,或者是國際的一些主流國家,對於媒體同樣是採取比較低度管理的態度。每次我們提到這個,主委也常常對外講,基於媒體自律的一個態度……

陳主任委員耀祥:優先。

許委員淑華:希望讓他們自行運作,這是我們立法上非常重要的一個精神,沒錯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許委員淑華:針對這次的修法內容,包括各媒體工會以及委員都提出不同的建議,甚至工會也表達過一些反對意見。而NCC所表達的,包括對於假新聞的處理或敵對勢力等,有的還是要回歸國安法,例如外國人投資條例,甚至透過金融的條例去規範,不要讓人家有疑慮,覺得說好像我們去箝制媒體。主委,現在我們的媒體都有自律委員會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許委員淑華:我認為,NCC的重點還是在於如何幫助自律委員會提升自身的功能性,而不是第一步就直接要修法去管制他們。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錯。

許委員淑華:這是下下策。如果能夠協助媒體的自律委員會提升功能,我覺得才是長遠之計。針對媒體自律委員會,在此請教主委,有沒有一些具體作為、怎麼樣協助他們,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現在修法等於是把自律委員會的能力廢掉了。我聽一下主委的看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自律優先,這本來就是我們對媒體的一個態度,委員非常關心這個,而委員所講的也都非常有道理,在法律或監理手段上,我們都是以強化媒體的自律為第一優先;在評鑑換照方面,都會要求他們就自律委員會的功能有所提升。以往很多媒體對於自律委員會,一方面可能是不知道,另方面可能也沒有特別重視,但經過這幾年,對於自律委員會的功能和任務,慢慢地他們也比較清楚了解。舉個例子,在自律委員會裡面,我們是希望儘量強化有外部委員的參與,不像以前那樣是自己找人。除了有外部委員參與,就外部委員的多樣性及專業的多元性,也希望有多元參與,儘量做到自律,在第一關就能夠把關,媒體大部分的問題都可以自己解決,而不待他律,由政府或法律介入。

許委員淑華:主委講的也沒有錯,舉個例子,NCC一年的申訴案件大概有兩千、三千件,要花好幾個月的時間處理,尤其選舉期間的投訴案件會非常多,如雪片般飛來。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許委員淑華:縱使NCC有三頭六臂都沒辦法處理,無法即時回應,而且監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很多是需要花很長的時間。針對重大議題或者選舉的報導,對於候選人如何更加公平、媒體的自律委員會能否發揮功能?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都跟媒體工會保持一定的溝通管道、有SOP,也希望就委員所講的,在選舉前大家透過溝通,儘量自律、維持法遵,避免被檢舉或處罰的情況。其實我們的成立並不以處罰媒體為主要目標,希望有一個自由的環境。我請內容處處長向委員報告我們的處理方式,因為在選舉期間,確實這種檢舉案非常、非常多。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主席:請通傳會內容處黃處長說明。

黃處長文哲:跟委員報告,除了剛才主委講的,我們強化整個自律委員會的運作之外,同時為加強公共問責,目前我們也逐案要求,各個新聞頻道或者設立自律委員會者,他們要把會議紀錄對外公開,那個會議紀錄必須是逐字對外公開。假設委員有興趣的話,可以上網至各個新聞頻道,他們的自律委員會對於會議應該都有完整詳實的紀錄。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重點還是在於,回到立法的精神,是希望媒體能夠自律,政府站在輔導、協助的角度予以管理,才是長遠的目標,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許委員淑華:再來是衛廣法第三十九條,對於衛星傳播24小時發送,現在大家的要求越來越高,推廣四K也是我們的政策,但保存資料確實需要更多人力、資源的投入,我覺得對業者來講,實際上確實也會增加營運的難度和負擔。要修正這點的話,可不可以針對特定類型、有爭議或者重大公安的新聞內容做調整及保存,循序漸進地慢慢來,也不要增加業者太多的負擔和壓力?最終還是回歸到媒體本身,希望透過他們自律的行為,由政府管理,這才是我們的方向及目標。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的關心。要保障媒體的新聞自由,還是保障被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基本上NCC認為,時間到底是要多長或多短,我們可以多討論一下,這樣比較好。

許委員淑華:是,多討論。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瑞雄、陳委員歐珀、王委員美惠及賴委員香伶均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2時16分)陳主委,3月23日NCC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草案,對不對?準備開放業者申請衛星無線電頻率核配。這個草案公告了之後,依據法規作業程序必須預告60天,並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整理分析之後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才會正式公告法規,最快於6月完成,是嗎?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相關的法規都要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以後會對外公告。原則上是60天,蒐集各界意見後,再回到委員會的層次做討論,討論完以後才會正式對外發布。

孔委員文吉:這是不是意味著SpaceX和OneWeb這些低軌道的衛星業者可以進駐臺灣?

陳主任委員耀祥:相關的草案,我們的業管單位都已草擬,目前在委員會討論,像昨天也討論到一個跟低軌衛星有關的審查作業要點。因為行政院科會辦對這部分非常關心,也希望我們相關的監理法規可以儘早完成,所以目前我們正在加緊作業當中。

孔委員文吉:SpaceX的老闆是馬斯克、特斯拉汽車的執行長。這次俄烏戰爭,馬斯克無條件捐助了許多SpaceX低軌衛星設備給烏克蘭,在戰爭期間,烏克蘭國家通訊系統遭致破壞,仍然可以透過SpacsX進行衛星通訊的聯繫,即時將戰爭的情勢傳遞出去,甚至轉播至全世界。

這一次我國衛星通信無線電頻率的核配,未來我國用戶只須安裝約pizza大小的固定天線就可接收衛星訊號,使用通訊服務,將來如果臺海戰爭、人員遭遇天然災害或深陷山區的時候,這個通訊衛星設備就可立即發揮功能。本席特別請教陳主委,這類衛星通訊設備的核配商業化,相對於刻正發生的烏俄戰爭,針對戰時衛星通訊的應用,NCC跟國安單位或國防部曾經交換過意見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其實這些議題,國安單位都非常關心,有些會議我們也被邀請去參加,關於這些相關數位韌性的部分,不過有些資訊因為涉及到國安層次,這由國安單位回答。基本上SpaceX這種低軌衛星,當然不只有SpaceX,還包括其他業者都有這個問題,未來在我們原鄉或者偏鄉、離島,不管是在戰爭狀態、災防或者是平常登山等等,這些東西其實都可以用得上,因為我們現在的5G各方面建設或者4G建設都相當完整,所以將來它整個功能會比較是屬於備援的角色。

孔委員文吉:最後一個問題,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意申請要先登記為電信業者使用的頻率,董事長需要有本國國籍。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這是電信管理法的規定。

孔委員文吉:外資直接持股不能超過49%,直接加上間接持股不能超過六成,請問主委,屆時國內業者跟外國業者應該如何合作來保障消費者跟民眾的權益?

陳主任委員耀祥:就我們所瞭解,有電信業者跟低軌衛星的業者在談合作的問題,這有幾個議題,跟委員報告一下,包括國安的議題、資安議題、通訊監察的議題,還有剛才所講的,電信管理法對於持股比例以及要不要落地的議題,還在討論當中,所以目前來講,其實是有業者在討論這些代理的議題。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傅委員崐萁發言。

傅委員崐萁:(12時21分)主委好。我們今天審議的重頭還是在衛廣法第五之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修正案。對於這幾條修正案所表達的意旨,主委意下如何?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我早上有做過報告,我們認為有些條文還需要再討論,但是有些條文是敬表同意。有些條文比如第六十四條的修正,我們是尊重委員會提案委員的提案。

傅委員崐萁:好。本席剛剛提到包括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這些都不在主委敬表同意通過的條文裡面,本席請教主委,反滲透法裡面,對於國家防制敵國,或者是跟臺灣有對立的政體裡面,有可能用金錢或其他力量來對臺灣滲透的時候,作出相關的反制,以司法的手段來進行。目前國家的法令、法律面是齊備,所以本席認為今天這些修法的提案,當然立法院、國會是各種聲音都必須存在,各種想法都可以提出,但是本席還是要請教一下,就NCC來講,有沒有具備調查局的調查能力?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因為我們不是司法警察,調查局是司法警察……

傅委員崐萁:本席只是問你有沒有這種調查能力?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沒有,我們整個能力……

傅委員崐萁:有沒有國安局的蒐集資料跟調查的能力?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不是情報單位,所以沒有這樣的能力。

傅委員崐萁:有沒有檢察官這樣的能力,可以指揮很多單位協同辦案,有沒有辦法?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們不是犯罪偵查機關。

傅委員崐萁:能不能像法院一樣能夠針對涉及法律面的事情作出裁判,NCC有這樣的能力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行政機關,我們不是法院。

傅委員崐萁:所以本席是問你有沒有這些能力,既然沒有這些能力,我想今天的修法就著無庸議,關於相關的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我想這些都沒有必要再行討論,當然可以討論,但是實在是沒有通過的必要,第一,不用疊床架屋,國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單位在處理,如果有疑義,可以直接拉到司法單位處理。第二,NCC有沒有能力處理這些相關的事情,尤其是調查跟認定?所以NCC當然不可以擁有跟司法院或是法務部擁有同樣的調查能力,否則以後你就是太上司法院或是太上法務部。當然國會本來就是天馬行空,有各種不同的想法,我們都尊重,但是本席在這裡要提醒主委,很多事情是不能做,我們千萬不要做。

另外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本席請教主委,在一個GHz裡面,所有公開招標或拍賣核可配備的頻寬,同一家或同一個集團能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陳主任委員耀祥:現在的規定,依照這一個辦法,原則上是不可以超過三分之一。

傅委員崐萁:「原則上」是什麼意思?

陳主任委員耀祥:原則上是三分之一,但是有一些但書的規定、有些例外的情況之下,可以……

傅委員崐萁:什麼樣的例外情況?

陳主任委員耀祥:可能要看條文的部分,我是不是請我們處長跟委員報告。

傅委員崐萁:好,請說。

主席:請通傳會資源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春木:報告委員,有三個狀況是例外,一個是事業合併的部分,也就是第一項是三分之一的規定,1GHz、3GHz、6GHz也是三分之一的規定,但是第四項是例外的部分,公司合併或者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對消費者……

傅委員崐萁:好,本席瞭解。再請問主委,所以生殺大權還是在NCC,你們先訂了一個三分之一的規定,又具有考量公眾利益的解釋權在NCC、考量能不能同意合併也在NCC,所以生殺大權完全在NCC。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這個是……

傅委員崐萁:所以這個行政命令有定跟沒定一樣,完全由NCC做決定。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講原則上都是三分之一,除非有重大的事由……

傅委員崐萁:好,請問台灣大併台灣之星可以順利通過吧?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個案我們正在進行當中而已。

傅委員崐萁:不是進行很久了嗎?1年了,還沒有討論完?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台灣大併台灣之星……

傅委員崐萁:沒有,本席剛提到另外一個事情,沒有關係。本席先預報一下,這應該可以通過,是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這是否通過,到最後是委員會來作決定。

傅委員崐萁:所以過去台固要申請掛牌,台視要掛到52台,申請了一整年都沒有過,還在那裡stand by,是不是現在轉申請華視,台灣大併台灣之星很快通過了,是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一個,台固這邊的確撤回台視的申請,但是未來台灣之星跟台哥大,那是因為討論的問題。

傅委員崐萁:主委,你的心態是路人皆知,現在台視等於棄嬰,華視則是讓你龍心大悅,如同金孫,所以只要52台放華視,任何事都好談,所以你也可以動裁量權、合併權,用所有的武器把華視拱上52台,恭喜你,快要逐步成功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這是我們委員會還在討論的事情……

傅委員崐萁:本席在這裡再次提醒,不管是衛廣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等等,你是學法律的人,請你千萬記得大法官第689號解釋令以及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的保障、言論自由、言論的多元化跟民主社會該尊重的事項。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委員提醒。

傅委員崐萁:本席還是要請教主委,你為什麼會反對鏡電視核可過程成立調閱委員會?

陳主任委員耀祥:最主要第一,有些資料如果是委員問政需求,我們可以提供,但是問題是這整個資料的範圍實在是無限大,我認為我們獨立機關本來在個案裡面,委員監督我們,我們當然應該提供相關資料,可是還是有一定的界限存在。

傅委員崐萁:本席聽不懂什麼叫界限,這關係到國家2,300萬所有聽閱人的權利,也是你用NCC的特許權利發下的執照,為什麼在風風雨雨、全國矚目的情況之下,國會議員都還不能調閱相關的資料?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都有接受委員、大院的監督,而且有做專案報告……

傅委員崐萁:我們怎麼樣能夠監督你們?

陳主任委員耀祥:專案報告或者是可能……

傅委員崐萁:專案報告能看到什麼東西?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一些資料尤其是這個個案,委員都瞭解這個案還在進行當中,因為個案進行當中本來……

傅委員崐萁:你們現在都已經核准了,怎麼會是在進行當中呢?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要調閱,不是只有個案核准的部分,還包括後續這些相關的議題,當然後來……

傅委員崐萁:沒有關係嘛!你們就已經發生事情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跟需要資料的委員再溝通,看看需要什麼資料,我們會再……

傅委員崐萁:好,針對主委這樣的正面回答,針對今天以前所有鏡電視已經核准的過程,本席希望你把相關的資料調過來給本委員會以及本席。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你們要調閱,你們問政需要哪些東西,哪些能給、哪些不能給,剛剛有委員提到那個list,你們到底要調什麼資料,可能要先說清楚,我們再……

傅委員崐萁:本席現在跟NCC所提出來的部分,所有的資料,你就送給本會跟本委員。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不可能是所有的資料,因為有一些東西是涉及申請者、業者一些所謂營業秘密或是財產權的問題,而我們要接受監督,我們應該提供的,我們會提供。

傅委員崐萁:主席,謝謝你公開讓所有全國國人都能夠瞭解鏡電視的審理過程。所以本席現在請主席裁示,本席跟他調閱他現在能夠交出來的資料好不好?就目前主委認為可以交出來的資料,我們先調閱這個部分。

陳主任委員耀祥:要看委員您監督需要,質疑什麼東西、哪些東西已經確定了,我們可以提供的這些,可能我們先把範圍弄清楚再處理好不好?謝謝。

傅委員崐萁:好。主席待會就可以裁示,我們所提出調閱的資料,他要儘快回覆本委員會及本席。

主席:傅委員有時間嗎?有押時間嗎?

傅委員崐萁:在今天以前的。

主席:什麼時候要請NCC提供?

傅委員崐萁:一週內好不好?

主席:主委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恐怕要確認委員希望我們提供什麼資料,因為這不是調閱的……

傅委員崐萁:這沒有關係嘛!現在因為你認為有一些資料是不能給國會的,所以本席現在請你將能給的統統送來,你自己界定嘛!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自己來界定,那麼我們再瞭解一下好不好?哪些東西我們可以提供,我們先討論哪些可以……

傅委員崐萁:直接送本委員會,一週內好不好?

主席:好,請NCC於一週內,今天是4月14日,也就是下禮拜……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給我們兩個禮拜好不好?因為我們回去還要再整理,你們要的資料,我們還要再review哪些東西可以……

傅委員崐萁:主席,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兩個禮拜好不好?

傅委員崐萁:好,兩週內。

主席:好,兩個禮拜內提供,亦即下下禮拜四以前提供剛剛傅委員所要求這次新設新聞台申請過程裡面,將NCC認為可以提供給立法院的資料,提供本委員會以及傅崐萁委員辦公室。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不是有需要的委員都可以提供?

主席:當然,本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傅委員崐萁:就是本委員會所有委員都可以給。

陳主任委員耀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美玲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陳明文及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及未答復事項,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主題: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主委,衛星廣播電視法自88.2.3總統令公布後,歷經過五次修正,但最近三次的修正都是對附則的部分,對於許可、營運管理這些核心事項,最近一次的修正是在92.12.24,換句話說,已經超過18年都沒有修正,主委,NCC有沒有在進行法規檢討?是認為本法已十分完備,沒有修正空間?還是職務有所怠惰?

主委,雖然現在網路世界發達,資訊傳播管道很多,但是不論是在較偏鄉地方,或是中老年的年齡階層,很多還是沿習維持著以往的閱聽習慣,所以衛星廣播電視法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法規,這一點是本人要先作提醒的。

針對會議修正草案的內容,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請教主委:

(一)修正§1部分:

主委,您認為傳播載具的核心功能是什麼?

除了提供社會大眾的便捷的閱聽權之外,是不是更應該保障民眾獲得的是正確真實的資訊?

近幾年來中國透過各種方法滲透到台灣,利用媒體攻訐政府,散播不實資訊,帶風向等等,NCC作為主管機關,應該都很清楚;主委,您認為加強「公眾接收正確訊息」重不重要?是不是業者應該負的社會責任?

我們相信,這個問題的答案普遍會是肯定的。事實上,不僅是業者的社會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保障社會大眾的閱聽權,更要保護民眾接收到的公開資訊是正確真實的,促進社會良性發展。

希望NCC也能支持這個觀點。

(二)另外,就修正§39部分

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提供資料的期間從20日延長為一年。

主委,以主管機關立場來看,您認為這個修正的必要性在那裡?

主委,以實際作業經驗來講,NCC向業者索要資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嗎?又或者對節目廣告是否違法的初步評判是一件浩繁費時費事的事情,需要到一年的時間才能決定是不是需要求業者提供資料?如果主委的答案是肯定的,那我想社會要質疑NCC監理的能力了。

主委,事實上我國數位匯流全媒體環境早已到位,可以與世界接軌,訊息傳送以及資料取得都十分便捷,並不需要長時間作業,如果將主管機關的作為期間延長到一年,本席認為至少會產生幾個負面的影響,第一:造成行政怠惰,這樣的延長反而失去行政效率;第二:NCC草擬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對匯流內容已採低度寬鬆之治理模式,如果依照草案修正,實質上會有加深管制的結果,將造成管理上的嚴重落差,發生監理與營運條件混亂不公;第三,延長主管機關作為期間,並不能更符合當事人保護。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一年後事過境遷,社會成見既成,反而會損及當事人及時回復的權利。

主委,本席的顧慮您認為是否有理?事關NCC職權行使,NCC在接下來逐條審查的時候應該要有自己的立場。

(三)再者關於修正§44部分

主委,這次修正草案有將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的期間由20天延長為一年,有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接到要求後的更正期間,有由目前的20日縮短為7日;而NCC的書面報告中一面說尊重,一面又說需要再討論;看不出NCC的態度。

主委,以NCC角度來看,本條草案的修正,它可預期的效益是什麼?必要性在那裡?您能不能具體說明一下?

本席以為,這樣的修正,應該是為保障不實資訊受害者回復的權利;或為不實資訊受害者能得到及時保護的考量。

主委,資訊閱聽要追求保護的是什麼?應該是實質的權益平衡保護,您認為對不對?一個新聞或資訊的批露,往往不是只有單方當事人,常常是兩造,甚至是多方的關係人,對所有關係人都盡到查證義務,才能達到民眾實質平衡保護和還原真實。

考量到這個基礎原則,所規定權利行使的期間,就必需合乎比例原則。主委,您認為將當事人請求期限延長到一年,有沒有可能因事過境遷使業者查證困難,甚致無法查證而致違反規定?而如果將接到更正要求,進行更正的期間由20天縮短為7天,那麼在大多數的情形,可能根本查證不及,最後只能達到形式上的平衡和真實。

主委您這為這樣修正真的能合乎社會最大公益嗎?

主委,近二十年來台灣社會發展變化非常大,二十年前的衛廣法是不是還適合在現今社會?是否還是一部有效的管理工具?我想NCC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要負起全面檢討的責任;在NCC今日的書面報告中也提到,關於有些針對黨政軍條款修正的草案,認為是廣電三法的共通性問題,應該一體評量調整,不宜單獨修法,本席建議,本法是否等待由NCC提出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一併進行通盤的檢討修正。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為針對台版媒體議價機制進行產業調查,於2022年1月28日發布「我國廣電新聞媒體受數位平台影響產業調查委託案」招標公告,並於同年2月21日結標,由通傳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得標。本席認為,該中心主要研究通信技術及資安,其組織不具媒體產業相關專業,為何有資格得標該採購案?

通傳會本年於4月8日提供本席辦公室該委託採購案研究團隊架構圖,並說明團隊分為產業與消費者意見團隊、法制政策團隊。產業與消費者意見團隊由世新大學、文化大學、陽明交大、聯合大學等學者組成,也包含台灣趨勢研究公司;法制政策團隊則由成功大學、中原大學、元智大學法律及資訊傳播領域學者組成,電信技術中心團隊則編列在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成功大學法律系學者之下。

除計畫主持人為電信技術中心研究員,其餘主要執行團隊都是學者及台灣趨勢研究公司,連電信技術中心團隊都是列在委外學者團隊之下,可見電信技術中心團隊非主要研究機構,卻有能力得標該750萬元委託研究案。該採購案公告期間從1月28日至2月21日,扣除農曆年假,實際上班日天數僅14天,又僅電信技術中心投標,本席懷疑通傳會便宜行事,未在招標公告限制廠商履約能力,發包給其捐助成立的電信技術中心,讓電信技術中心再找真正有履約能力之學術及民間機構來執行,無非讓電信技術中心當過路財神,形同給付仲介費。

媒體議價機制是國內新聞媒體業者與跨國數位平台密切關注的重大政策,通傳會作為廣電媒體主管機關,應確實掌握國內媒體產業環境並審慎執行產業調查。爰請通傳會說明「我國廣電新聞媒體受數位平台影響產業調查委託案」一案未能直接向學術或民間機構採購之原因,並說明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該研究團隊之角色、計畫經費之比重,於兩周內向本席及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Desktop/工作月份(輸入手寫在中注音,點中右鍵軟入整合法)(味唱在C裡)/3月※※(最好一檔一檔插入不要離線合成,外來表格利用不能畫線跟格式跑掉)/4月%20院會跟國是要加院跟加委(B的程序)/26/21.jpg" \* MERGEFORMAT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Desktop/4月工作檔捷徑/PC23-10-5工作檔(最好一檔一檔插入不要離線合成,外來表格利用不能畫線跟格式跑掉)/初稿%20%20院會跟國是要加院跟加委(B的程序議事錄要照格式(標題報跟討要五明體)及人民請願案要一、1.不要1丶)/1110414外交跟經濟未登/21.jpg" \* MERGEFORMA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25\\第10屆第5會期\\公報初稿\\1110414\\2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25\\第10屆第5會期\\公報初稿\\1110414\\2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25\\第10屆第5會期\\公報初稿\\1110414\\2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Desktop/11160/21.jpg" \* MERGEFORMAT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1.jpg" \* MERGEFORMA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F:\\scan\\22\\衛廣法_1110408_20858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INET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行政部門都可以吧?辛苦了!

今天總共有七個提案,分別由不同的委員提出,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表達,所以如果委員還沒有到場,我們就先保留相關提案。首先我們逐條看下來,在場委員有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有沒有針對哪一個條文要先做討論,如果沒有……

傅委員崐萁:全部都保留啦!

主席:本席有一個第六十四條,有關第六十四條是不是先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六十四條的意見,我們今天的報告裡面也提出來,當時是因為他類頻道這個部分,因為修法時,沒有處理這個部分,所以後來也變成有一個尾巴存在,因為這會涉及到以往存在的這些購物頻道或地方頻道執照的問題,所以委員提案延長他類頻道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為三年,本會敬表尊重,謝謝。

主席:好,第六十四條也有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不過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改方向好像跟其他兩位委員的提案比較不同。

感謝陳委員到場。

陳委員,本席剛剛為了尊重我們在場委員的提案,因為委員一定要在場,他才可以為他的提案來捍衛,我剛剛是先針對第六十四條,是不是看一下第六十四條?因為有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陳雪生委員、洪孟楷委員的提案,但是修正內容比較不一致,看陳委員有沒有堅持,如果沒有堅持,因為NCC對第六十四條意見是敬表尊重,我們就依照陳雪生委員跟洪孟楷委員的提案通過?

陳委員椒華:好,我想這個部分應該可以,這是針對罰款的部分嘛?

主席:他類頻道的部分。

陳委員椒華:好,我們就依照主席剛剛提的。

主席:好,謝謝。第六十四條依照陳雪生委員跟洪孟楷委員提案通過。

感謝林俊憲委員過來。

我們就先看時代力量黨團跟林俊憲委員所提相關的提案第五條之一,我們就依序這樣順下來好不好?第五條之一的部分,請行政部門先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關第五條之一,這是黨政軍的議題嘛?

主席:不是,是外國人的境外勢力。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境外勢力,我們認為這是屬於比較國安法制的部分,所以我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建議這應該訂在國安法、外國人投資條例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的規範當中。因為本法基本上是屬於產業的法律,至於國安議題,我們當然非常尊重委員的關心,但是這個東西是不是應該做國安整體的考量會比較好?謝謝。

主席:陳委員有意見嗎?

陳委員椒華:所謂國安問題,在我們看就是「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這是參酌我國「陸海空軍刑法」的用語,在司法實務上之法院判決也已出現認定其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求明確,所以我們建議明定在相關審查的法律。因為未來我們的衛星廣播事業有可能被敵對或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以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所以我們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這個條文,就是希望這個部分要明確訂定相關規定,到時NCC審查時,如果有涉及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才有所依據,為免在審查時只依照其他法律來規範,這樣明顯是可以再補強的。我想其他法律也都有這樣類似的情形,尤其現在的時空背景我們面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的武力侵犯,目前我們的情況非常緊張,所以NCC應該是可以接受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五條之一,還是請NCC能夠接受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新增的這個條文,謝謝。

主席: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剛剛NCC的答復是為了廣電三法的共通性,所以這個黨政軍條款的規定不要針對衛廣法單獨來修正。對於這個,我原則是同意。不過時代力量提案的精神基本上也是為了國家安全的考量,所以目前我們既有法律對於境外敵對勢力介入臺灣廣電經營事業的相關禁制是不是請主委再補充說明?我們其他相關部會的相關法令如果已經有形成這樣的禁制和保護,陳椒華委員會比較能夠理解,你才是比較針對時代力量提案的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時代力量黨團在反滲透法也有相關提案,這邊有一個提案文書,這個提案針對媒體這個部分也有一定的規範,就像我剛才講的,這應該是比較屬於國安層次或兩岸關係的部分,這訂在反滲透法恐怕會比較妥當一點。第二個,基本上,關於國安議題,目前我們在審查時,本來相關的廣播電視法也會考慮到其他公共利益,也的確都對這個部分有所規範。另外,時代力量黨團這個提案還有一個,它處罰的對象有行為人和歸責對象不一致的情況,這種體例基本上就有點類似目前的黨政軍條款,容易孳生很多相關的法律上問題。對於維護臺灣的自由民主,我相信NCC也是有相同的立場,但是我覺得從法律體系上來講,這個規定應該是比較適合放在國家安全相關法制上面,這樣會比較妥當一點,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但是之前修國安法時,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就是被否決了,已經被否決了,所以我們認為……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反滲透法。

陳委員椒華:還有國安法也是啊!就是5月30日協商國安法修法時,也拒收我們這個提案,那次國安法修法沒有把這個修進去,這是明確的,請NCC再去做……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因為第五條之一是新增,今天NCC也都沒有給相關的文字內容,所以這一條是不是先暫行保留?看NCC是可以修正相關內容或和時代力量黨團再溝通,好不好?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椒華:先保留啦!先保留。

主席:好,謝謝。

處理第十條。第十條也是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它和第五條之一是一樣,所以也一樣先暫行保留。

陳委員椒華:好,就暫保留。

主席:好。接下來因為陳亭妃委員和趙正宇委員都不在場,他們的提案是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所以如果在場委員沒有意見,這兩條是不是都先暫行保留?我們先討論在場委員的提案。

處理第四十四條。針對第四十四條,林俊憲委員有提案,還有其他委員有提案。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大家好!針對第四十四條,我們的提案是要和美國等時原則一樣,本來更正的部分是二十天,但是因為現在網路迅速,所以我們把它修正為七天,希望大家可以支持。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再來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林委員俊憲:非常感謝主席。本席提案的精神和許智傑委員的非常類似,今天早上質詢時,NCC主委也說你們同意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因為原本規定的更正時間要到二十天,這個實在是太久了!對於受害者來講,二十天實在是太久了!基本上,如果我們對於一個新聞提出質疑,讓他們經過一些求證的相關程序要拖到二十天實在是太久了!我覺得沒有辦法交代,所以本席的提案是縮短到七天,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本席也同意要從二十天修改為七天,坦白講,特別是錯誤的新聞對當事人來講是很大的衝擊,甚至是傷害,而且要求證這整個事情是不是正確給相關電視臺的時間縮短為七天,我相信也是足夠,該道歉的、該更正的、該平反的,應該趕快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對待,我覺得這是必要的方向。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補充?我注意到因為NCC沒有相對應的版本,所以是不是請主委說明?我們是不是就以林俊憲委員的版本為主體,看NCC能夠做或還有哪裡要修改?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四條的「節目或廣告」範圍非常多,其實剛剛委員提的大部分都是新聞的部分,而且有些節目不是每天都播出,有些可能是一個星期才播出一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早上回答林俊憲委員時的確有提到,基本上,在這個資訊即時的狀況之下,如果委員認為二十天太長,也要考慮到新聞或媒體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的製作實務經驗,其實公共電視法可以參考,公共電視法是規定十天,而且這個第四十四條講的是只限於新聞頻道,還是所有頻道的所有節目都要這樣處理,還包括廣告?考慮到整個播送型態上可能也有點不太一樣,如果覺得二十天太長,兩週或十天是委員們可以考慮的,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林俊憲委員的版本為主體,因為剛剛NCC有講到,所以我是不是建議再修正為十天內?可以接受嗎?

林委員俊憲:主席,對於十天,我是可以接受啦!但是我的修法裡面有特別提到,它更正時也要考量到之前那個錯誤宣傳(不管是節目或是廣告)的存在時間、呈現方式,要以幾乎相等的播送條件。這個也是在本席提的修法裡面。至於要比照公共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的規範統一定為十天,我可以接受。

主席:所以現在有兩個修法方向,一個是依照第四十四條原有條文,只是把二十天變十天,這是一個修法方向,另外一個是依照林俊憲委員的版本,增加這幾行字,包括考慮錯誤節目的存在時間等等、以相等的播送條件及相關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是不是請NCC研究一下?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我先簡單問,謝謝召委。剛才大家對於二十天改為十天都已經有初步共識,至於林俊憲委員所提議第二項之內容,陳主委是不是能夠明確說明相關執行的狀況?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請我們內容處處長來跟各位委員報告。

黃處長文哲:現在主要是第二項的要不要再授權,事實上,因為目前節目的呈現是每一個電視臺不太一樣,所以假設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方式,反而不太容易真的呈現,這個部分依照個案來進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定統一的標準。

林委員俊憲:你講的是最後一段那個部分嘛!

黃處長文哲:是。

林委員俊憲:第二項的部分嘛!你現在是說這個第二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不要,就是由媒體自律,是不是?

黃處長文哲:他們自己應該知道……

林委員俊憲:要怎麼把責任交給媒體,由媒體自律?這是它的義務,由它自己來處理,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耀祥:原則上,我們尊重它自律,因為有人請求、要求它更正的話,它在法定期間內要有這個動作出現,這是它的義務。

林委員俊憲:好,本席同意啦!

劉委員櫂豪:等一下,我請教一下,關於媒體自律,如果它不遵守這個自律,那個效果是什麼?是你們在審照時才有辦法處理嗎?還是你們會記點?不遵守自律要有法律效果啊!要不就是立即處罰,要不就是累積到以後……

黃處長文哲:後面有處罰啦!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五十二條的……

劉委員櫂豪:第五十二條的處罰是什麼?現行衛廣法第五十二條?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劉委員櫂豪:罰錢?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些是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劉委員櫂豪:可以連續處罰嗎?

陳主任委員耀祥:可以、可以,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劉委員櫂豪:好,謝謝,這樣可以啦!

主席:今天的報告第16頁、第17頁有喔!

還是拉回來第四十四條,我想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一個是現行條文「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改成「接到要求後十日內」,這是剛剛這個修正條文,另一個是針對林俊憲委員的版本,再加這些附加條件,當然因為NCC還要再研究,我想請教的是大家比較能夠接受哪一個部分做修正?因為我們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它儘速修正,所以是不是現行條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改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

林委員俊憲:對啦!

主席:好不好?

林委員俊憲:好。

主席:如果大家可以同意,就以林俊憲委員版本修正條文,就是現行條文修正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就修正通過,可以嗎?

陳委員椒華:好,可以。

主席:謝謝。接下來……

林委員俊憲:不是、不是,你們對第二項沒有意見嗎?到底有沒有意見?

陳主任委員耀祥:建議第二項不要訂啦……

主席:所以就以現行條文的「二十日內」改為「十日內」。

林委員俊憲:好,瞭解。

主席:但是這個精神是林俊憲委員提案的版本,好不好?面子做給你,好不好?

有啦!你的提案也有啊!

劉委員櫂豪:在場都算。

主席:在場都算。

林委員俊憲:好,接受啦!接受啦!

主席:所以第四十四條是現行條文的「二十日內」改為「十日內」,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這是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

陳委員椒華:就一併保留嘛!

主席:要求保留,是不是?

陳委員椒華:這是配合第五條之一增設的。

主席:好。陳雪生委員有第五條的提案,我們是不是再回來處理第五條?針對第五條,行政部門要不要先說明?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關於第五條,我們早上報告時有說明,基本上,這是廣電三法一起修正比較妥當,而且現在還在釋憲當中,是不是等釋憲以後,由主管機關來提出?謝謝。

主席:陳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雪生:這個保留政黨協商,好不好?要廣電三法一起修正是當然,好不好?這個政黨協商,好不好?保留。

主席:保留送……

陳委員雪生:主委,好不好?這個政黨協商去嘛!

主席:保留在委員會還是保留出委員會?

陳委員雪生:出委員會政黨協商去嘛!

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雪生:因為這個牽涉到廣電三法,我現在是針對單獨的一個在修嘛!陳主委說因為要廣電三法一起修正,所以他們會通盤考量,我覺得既然要通盤考量,這個送政黨協商好了,好不好?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相關的有時代力量反紅媒的修正案,其實大家對於這個部分都有一致的立場,NCC除了建議這個在國家安全法、外國人投資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相關金融法規中加以規範,我請教主委,這個部分也加以規範的話,是不是會比較有實際的效果?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提的這個是比較屬於國家安全體制的一部分,而且時代力量黨團在反滲透法是有提案,所以我們是建議如果要立,應該是立在反滲透法會比較符合法律體例,謝謝。

主席:委員還有沒有相關意見?如果沒有,因為看起來陳雪生委員這個提案修改的地方滿多的,所以如果我們保留政黨協商,NCC也可以依照相關意見再研究和討論,可以嗎?

陳委員雪生:其實現在不是黨政軍介入媒體,是媒體自己投奔到黨政軍去了,昆澤委員,是不是這樣?

李委員昆澤:尊重。

陳委員雪生:什麼尊重,這是事實啊!所以這個就政黨協商,好不好?陳主委也同意了,OK,可以啦!第五條就這樣,好不好?跟召委報告。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可不可以再考慮?這個要出委員會的話,因為我們……

陳委員雪生:不出委員會的話,怎麼政黨協商?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不是先保留在委員會,還是怎麼樣?我不曉得。

陳委員雪生:繼續保留在委員會的話,怎麼政黨協商?讓政黨協商去討論嘛!因為這涉及到廣電三法啊!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它可能會涉及到有廣法及廣電法的這些議題,所以保留在委員會會比較好。

黃處長文哲:現在廣電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都沒有進來……

陳委員雪生:你們覺得呢?你們覺得怎麼樣比較好?

黃處長文哲:我們覺得應該是等到三個草案一起併同考量……

陳委員雪生:其實你們的門檻已經降到10%了,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基本上,原來102年的修法這個門檻有降低……

陳委員雪生:對,10%已經有降低了。

陳主任委員耀祥:但是這個是不是就保留在委員會會比較好一點?三法一起處理……

陳委員雪生:你看上次發生的事情,只持有1股,整個就沒有了,這個沒有道理的……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也認為這個不合理……

陳委員雪生:現在我們也沒有去顧慮黨政軍介入媒體,現在媒體已經投奔黨政軍了,問題出在這裡,對不對?只是你們對於媒體的新聞言論自由不要去嚴厲打壓,這個才重要啊!是不是?你們要充分保障新聞的自由,好不好?我的用意和精神在這個地方。我沒有意見,好不好?

主席:好,這個就保留在委員會。

今天審查的法案都已經討論完畢,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來宣讀。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畢,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於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及委員修正動議,列入公報紀錄。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現行法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時,已規範衛廣事業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第二十七條,故是否有必要修正本條立法目的,請再斟酌。

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黨政軍條款之規定,涉及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共通性問題,應於體系上一致調整,不宜僅單獨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條款規定,建議宜另通盤檢視調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2日已就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涉有違憲疑義,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司法院解釋。本會將依司法院解釋之內容提出相關條文修正建議,故建議目前無須修法。

第五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建議不予增訂)

說明:

有關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滲透或影響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我國民主憲政與自由人權造成危險或實害應明文規範之議題,性質上係屬對於衛星廣播電視等行業投資之限制,因涉及國家安全屬維護國家安全與風險執行整體構面,各種產業應整體考量。且境外敵對勢力惡意資金進入我國,事涉其他機關職掌,須有明確定義及流向證明,應從管理外資投資之源頭管理或禁止較能有效控制。爰此,在法制體例上,本會建議宜於國家安全法、外國人投資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相關金融法規中加以規範。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第五條之一倘未增訂,則無須修正本條。

第十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曾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利用工作之職務關係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三、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或對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

四、申請人之資金及執行能力,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五、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未逾二年。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考量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因此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時,已規範衛廣事業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而本案條文中擬增訂「不實訊息」一節,考量「若已明知為不實訊息,即非事實,如仍播出即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故是否有修正必要,請再斟酌。

 

 

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 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延長保存期限為一年,涉及實務執行之技術、成本與人力,且與現行規定保存二十日有相當落差,對於業者成本控管與營運方式均將產生影響。

民眾認為錯誤報導要求更正並延長要求更正之期限部分,本會敬表尊重,但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陳亭妃等18人提案:

說明:

有關「以相同時間及品質等條件播送呈現」部分,考量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另查美國曾有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因此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建議宜先謹慎諮詢各界意見。

 

委員趙正宇等18人提案:

說明:

延長保存期限為一年,涉及實務執行之技術、成本與人力,且與現行規定保存二十日有相當落差,對於業者成本控管與營運方式均將產生影響。

民眾認為錯誤報導要求更正並延長要求更正之期限部分,本會敬表尊重,但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

說明:

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由現行規定之二十日修正為七日內更正,係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會敬表尊重,惟因涉及多方當事人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另有關提案說明引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the equal time rule)主要係規範政治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一人獲得在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系統競選廣告/宣傳時間,其他競選者必須獲得相同的機會。就此部分,依據前述之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僅適用於競選期間之競選人,亦非適用於所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且有關更正內容之呈現方式涉全民視聽權益,建議再予討論。

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倘無需增訂本條之處罰,則無須修正

第四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或方式播送節目或廣告。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前項之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處分而未停止播送者,處該頻道停止播送三日至九十日;未停止播送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關於違反第五條之一之效果,草案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時之處罰對象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探究其中違規行為者為接受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一定金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資助或補助之自然人、法人及由其所控制之關係企業,卻處罰不問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因此有行為人及歸責對象不一之情形,請再斟酌。

第五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第四十四條倘未修正,本條之處罰,則無須修正。

第五十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本國節目播送時段及比率限制之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說明:

第五條之一倘未修正,本條之處罰,則無須修正。

 

 

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會敬表尊重)

說明:

自105年1月6日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系統經營者,並無相關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之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方得播送節目或廣告。

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未於105年修法時同步調修,致修法前已經營之部分購物頻道,若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所禁止之情形,而無法於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訂期限內申請執照,恐將不得繼續經營。

 

綜上所述,針對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三年,本會敬表尊重。

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討論事項第5案、第6案、第7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二、討論事項第4案、第5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抱歉,我們再確認一下。

劉委員世芳:第五條還是第5案?

主席:第5案,就是林委員俊憲所提的第四十四條修正,剛剛是修正同意,依照現行條文修改,將二十日改為十日。各位委員有無意見?

陳委員雪生:沒意見。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討論事項第5案、第6案、第7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二、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委孟楷補充說明。三、討論事項第1案、第2案、第3案、第4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今天散會,謝謝。

散會(13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