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141001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7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1年3月17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羅召集委員致政擔任主席。會中提案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提出報告,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蔡委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陸海空軍軍旗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訂有軍事單位旗、官職旗等多種軍旗樣式,國防部時而進行組織調整,造成本條例與實務狀況脫節之問題,但若每次調整均須視情況修正,恐有違法安定性原則,為使法規及實務相符,爰提案「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案審查本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等5項法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等4項法案相關條文修正,均依國防事務實需辦理,亦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第四條:

()修正重點: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業已裁編,爰刪除該軍事單位旗,並調整款次。

()國防部意見:

為符合本部組織層級實況,建議保留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餘後備旗、憲兵旗及海軍陸戰隊旗等軍事單位旗,由本部依本條第三項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

二、第五條:

()修正重點:

因應「聯合後勤司令部」裁編,爰刪除「聯合後勤司令旗」,另「後備司令部」已調整為「後備指揮部」,爰將官職旗修正為「後備指揮官旗」,另為避免本條例修正頻繁,比照第四條增訂第三項概括規定。

()國防部意見:

1.為符合本部組織層級實況,建議將「聯合後勤司令旗」及「後備司令旗」等官職旗,授權由本部於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

2.因本條規範係專指官職旗,爰建議增訂之第三項刪除「機關」等文字。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第四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及附圖二、三各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後備旗。

、憲兵旗。

、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審查會:

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與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目前已無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故刪除原第一項第六款,並調整款次。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降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單位首長亦由司令更改為指揮官,故修正相關用字。

三、國防部伴隨組織改造,時而出現軍事機關(構)調整,為避免本條例頻繁修正,故比照第四條第三項概括條款新增之。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文字修正為「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條及附圖二。

第 四 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主席:第四條及附圖二照審查會條文及附圖二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三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與附圖二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3會期第6、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1410018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45號及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8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及第3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1年3月17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羅召集委員致政擔任主席。會中提案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提出報告,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以來,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之頒授條件並未有與時俱進之修正,導致部分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行為之軍人卻無法獲頒。為使相關規範與實務狀況契合,並達激勵軍人之目的,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羅致政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身故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修正勳賞核定及頒給等程序,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案審查本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等5項法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等4項法案相關條文修正,均依國防事務實需辦理,亦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第五條:

()修正重點:

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爰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之頒授條件,以達激勵之目的。

()國防部意見:

1.委員提案可使頒發寶鼎勳章之規定與時俱進,本部敬表尊重。

2.另建議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七條:

()修正重點:

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之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爰刪除相關文字並以「保衛國家」取代。

()國防部意見:

1.委員提案可使頒發雲麾勳章之規定與時俱進,本部敬表尊重。

2.另建議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三、第十一條:

()修正重點:

現行法令已無「在鄉軍人」文字,且獲頒寶鼎與雲麾勳章條件已有對應條文規定,爰刪除相關文字,回歸本條例辦理。

()國防部意見:

委員提案有助法律規範明確性,本部敬表尊重。

四、第二十條:

()修正重點:

修正放寬凡符合頒給勳章條件人員,於身故後亦可核定頒給勳章;另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國防部意見:

委員提案有助完備勳章頒給作業,本部敬表尊重。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兩案併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一、將官:一等至四等。二、校官:三等至六等。三、尉官:四等至七等。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七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蹟,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一、將官:一等至四等。二、校官:三等至六等。三、尉官:四等至七等。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十一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二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會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之規定過於窠臼,故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修正通過)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之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故刪除相關文字並以「保衛國家」取代之。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現行法規已無「在鄉軍人」之文字,若刪除亦無實質影響,故刪除之。

二、由於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皆有專條訂有相關規定,故不需特別加註「對於戰事建有勳功」之文字,回歸本條例各條文辦理即為已足。

審查會:

一、依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文字修正為「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照案通過)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身故人員,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

二、由於現行就頒給已身故之受勳人勳章,僅規定受勳人業經核定,而未及頒給情形,未包括核定前已死亡者,顯有不足,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爰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之情形。

三、鑒於頒給受勳人勳章係國家授與之榮典,以表彰受勳人之戰功或勳績,並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審查會:

照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