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141001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7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1年3月17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羅召集委員致政擔任主席。會中提案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提出報告,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蔡委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陸海空軍軍旗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訂有軍事單位旗、官職旗等多種軍旗樣式,國防部時而進行組織調整,造成本條例與實務狀況脫節之問題,但若每次調整均須視情況修正,恐有違法安定性原則,為使法規及實務相符,爰提案「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案審查本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等5項法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等4項法案相關條文修正,均依國防事務實需辦理,亦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第四條:
(一)修正重點: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業已裁編,爰刪除該軍事單位旗,並調整款次。
(二)國防部意見:
為符合本部組織層級實況,建議保留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餘後備旗、憲兵旗及海軍陸戰隊旗等軍事單位旗,由本部依本條第三項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
二、第五條:
(一)修正重點:
因應「聯合後勤司令部」裁編,爰刪除「聯合後勤司令旗」,另「後備司令部」已調整為「後備指揮部」,爰將官職旗修正為「後備指揮官旗」,另為避免本條例修正頻繁,比照第四條增訂第三項概括規定。
(二)國防部意見:
1.為符合本部組織層級實況,建議將「聯合後勤司令旗」及「後備司令旗」等官職旗,授權由本部於施行細則訂定,以維法律安定性。
2.因本條規範係專指官職旗,爰建議增訂之第三項刪除「機關」等文字。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第四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及附圖二、三各1份。
審查會通過 |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故刪除原第一項第五款,並調整款次。 審查會: 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通過。 |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與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裁編,目前已無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故刪除原第一項第六款,並調整款次。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於2012年12月28日降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單位首長亦由司令更改為指揮官,故修正相關用字。 三、國防部伴隨組織改造,時而出現軍事機關(構)調整,為避免本條例頻繁修正,故比照第四條第三項概括條款新增之。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文字修正為「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條及附圖二。
第 四 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主席:第四條及附圖二照審查會條文及附圖二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三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與附圖二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3會期第6、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1410018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45號及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8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及第3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1年3月17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羅召集委員致政擔任主席。會中提案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提出報告,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以來,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之頒授條件並未有與時俱進之修正,導致部分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行為之軍人卻無法獲頒。為使相關規範與實務狀況契合,並達激勵軍人之目的,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羅致政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身故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修正勳賞核定及頒給等程序,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案審查本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等5項法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等4項法案相關條文修正,均依國防事務實需辦理,亦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第五條:
(一)修正重點:
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爰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之頒授條件,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國防部意見:
1.委員提案可使頒發寶鼎勳章之規定與時俱進,本部敬表尊重。
2.另建議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七條:
(一)修正重點:
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之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爰刪除相關文字並以「保衛國家」取代。
(二)國防部意見:
1.委員提案可使頒發雲麾勳章之規定與時俱進,本部敬表尊重。
2.另建議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三、第十一條:
(一)修正重點:
現行法令已無「在鄉軍人」文字,且獲頒寶鼎與雲麾勳章條件已有對應條文規定,爰刪除相關文字,回歸本條例辦理。
(二)國防部意見:
委員提案有助法律規範明確性,本部敬表尊重。
四、第二十條:
(一)修正重點:
修正放寬凡符合頒給勳章條件人員,於身故後亦可核定頒給勳章;另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二)國防部意見:
委員提案有助完備勳章頒給作業,本部敬表尊重。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兩案併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一、將官:一等至四等。二、校官:三等至六等。三、尉官:四等至七等。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二)第七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蹟,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一、將官:一等至四等。二、校官:三等至六等。三、尉官:四等至七等。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三)第十一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四)第二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會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之規定過於窠臼,故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
(修正通過)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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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之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故刪除相關文字並以「保衛國家」取代之。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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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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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一、現行法規已無「在鄉軍人」之文字,若刪除亦無實質影響,故刪除之。 二、由於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皆有專條訂有相關規定,故不需特別加註「對於戰事建有勳功」之文字,回歸本條例各條文辦理即為已足。 審查會: 一、依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文字修正為「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
(照案通過)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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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身故人員,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 二、由於現行就頒給已身故之受勳人勳章,僅規定受勳人業經核定,而未及頒給情形,未包括核定前已死亡者,顯有不足,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爰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之情形。 三、鑒於頒給受勳人勳章係國家授與之榮典,以表彰受勳人之戰功或勳績,並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審查會: 照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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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