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防制新興菸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2)

張委員就防制新興菸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地方政府查處電子煙之法源依據如下,含毒品者,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者,涉違反「藥事法」,均有刑責;不含尼古丁者,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已有11個地方政府訂定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主要規範包括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且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嘉義市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電子煙。

二、另衛福部健康署已請各地方政府將轄內電子煙實體店面列為稽查重點,對於透過網路販售者,該署則以關鍵字搜尋方式監測販售情形,併同民眾檢舉函請網路平臺業者提供販售者基本資料,再據以函請所在地衛生局查處,惟業者提供資訊時有缺漏不全,尚需電信業者配合調閱受查緝業者相關個資;該署基於維護民眾隱私權之考量,經通傳會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向電信業者查詢使用者個人資料,須依據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並不包含自治條例在內,故仍需儘速完成相關修法,以有效辦理查緝作業、維護國民健康,落實依法行政要求。

三、又,針對目標族群,衛福部健康署已透過多元管道強化電子煙危害宣導,如透過網紅合作、社群軟體行銷活動、廣告及宣導影片拍攝等方式,向青少年傳達電子煙危害及「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之觀念,並透過健康九九網站-菸害防制館提供淺顯易懂之電子煙危害資訊,以及將相關素材資訊提供教育部轉知各級學校廣為宣導。

四、此外,教育部為防止校園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新興菸品(以下簡稱新興菸品)氾濫,並建立教職員工生防制知能,自民國104年起持續請各級學校強化新興菸品防制措施及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辦理;110年8月31日修正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亦已納入新興菸品防制,並函請學校據以加強辦理,期營造健康友善校園環境,目前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執行情形如下:

(一)實施課程教學:

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健康與護理領域,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之學習內容,均包含菸害防制。

2.107年、108年函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將新興菸品融入相關領域課程之適當單元,並辦理教師增能活動,增進教師認識課綱內涵及教學專業發展,提升課程教學成效。

(二)輔導學校落實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送愛到校」輔導工作,聘請專家學者及教育行政人員擔任輔導委員,赴高關懷學校協助制定有效防制策略等,並加強防範新興菸品危害;110年共赴26校。

2.大專校院:自105年度起每年選定推廣學校,聘請專家學者實施到校或書面輔導,提供各校菸害防制工作諮詢意見;110年計輔導9校,共減少9個吸菸區。

(三)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

1.全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菸害防制列入國中以上學校必選議題、國小自選議題,並委請專家學者審查地方政府、學校執行成果,提供其意見作為檢討改善依據。110年補助各地方政府、138所大專校院推動經費,分別為3,511萬7,370元及2,300萬元。

2.各級學校辦理教職員工生教育訓練、研習課程及宣導活動,109年度高中以下學校共辦理4,637場次、約31萬人次參加;110年大專校院辦理1,001場次、約25萬人次參加,並協助2,307人戒菸。

(四)請學校加強校園新興菸品防制措施:

1.109年有3,905所(100%)高中以下學校、110年有139所(93.3%)大專校院將電子煙納入校內規範管理,包括禁止師生於校內攜帶、使用電子煙或比照傳統紙菸進行管理等。

2.學校如發現學生使用或攜帶電子煙,將電子煙送交轄區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追查來源,並對學生實施戒治諮商與輔導;若成分含有尼古丁,則轉介醫療單位施行二代戒菸治療服務;若成分含有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等),比照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辦理。

(五)提供學校推動資源:編撰及推廣菸害防制宣導繪本、電子煙危害宣導數位教材及3DVR戒菸教育互動體驗教材,針對家長製作「如何與孩子談菸、檳:親子共學手冊」,並規劃將新興菸品防制作法及宣導資源納入「大專校院菸害防制工作參考指引問答集」,提供學校工作推動參考;另製作學生菸害防制教育感知問卷等評量工具,協助學校評核衛生教育宣導等工作執行成效,並作為未來推動之依據。

(六)合作辦理教育宣導活動:108年以新興菸品為主題,與衛福部健康署共同辦理「遠離迷霧傷害─校園創意圖文徵選活動」,並將獲獎作品公告上網,供各校宣導運用,並於110年持續辦理「網紅就是你」校園菸檳危害防制短片競賽活動,經評選計18件作品獲獎。

(七)增進學校行政人員知能:配合全國高中職校長會議、地方政府業務主管人員研討會,以及辦理菸害防制相關行政人員與學校衛生組長研習、會議等,加強宣導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措施。

五、至張委員所提加強海關查緝新興菸品問題,財政部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查緝作為:

1.對進口快遞貨物、國際郵包及入境旅客託運行李,均施以100%X光儀器檢查,並以風險管理機制篩選高風險物品進行審驗,加強X光影像判讀專業訓練,關員發現新興菸品相關產品及菸品形狀物品可疑影像,立即進行人工查驗。

2.查獲電子煙均先送衛福部食藥署檢驗,如含尼古丁即涉違反「藥事法」規定,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如未含尼古丁則聯繫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鑑定案物是否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不得輸入物品。

3.加熱菸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尚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海關查獲虛報或匿未申報者,均先予暫扣。

(二)查緝績效:

1.電子煙:截至本(111)年2月底,海關查獲電子煙案件4,176件,包括電子煙27萬9,044支、煙油及煙彈75萬9,796瓶、其他配件6萬3,309個。

2.加熱菸:截至本年2月底,海關已查獲暫扣加熱式菸草產品案件1,639件,含加熱式菸草8萬872條,吸食器3,887組及相關零組件1,192件。

(二)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1008484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90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09號)

葉委員就改善治安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11)年3月15日貴院本會期第3次會議,葉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及內政部徐部長國勇即席答復外,有關打擊詐騙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打擊詐騙問題:

(一)為利跨部會共同打擊詐騙及金融犯罪,相關部會均持續依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所定策略及行動方案,積極協調溝通,加速擘劃各項防制作為。金管會本年2月23日並與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舉辦「打擊金融犯罪平臺會議」,邀集銀行公會及39家本國銀行總經理參與,就新型態與犯罪態樣深入分析,強化金融犯罪防制之有效性。另法務部本年3月21日亦函請高檢署儘速研提具體作為,以強化各地檢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之橫向控管機制,俾提升偵辦效率,落實保護詐欺案件被害人。

(二)目前民眾發現遭詐匯款後,撥打165專線報案敘述案情、匯款帳戶及匯款金額後,可由165專線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金管會民國95年8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00368760號函及99年3月15日銀局(法)字第09900030531號函,對受害人所通報金融機構及款項進行圈存,效力為24小時。另民眾如向鄰近分駐派出所完成報案,員警依上開辦法第3條可將帳戶通報銀行予以警示,以避免其他民眾受害。經統計110年圈存及警示攔阻情形,各警察機關通報警示帳戶成功攔阻計3億6,182萬餘元(含165專線先行圈存成功攔阻計2億3,208萬餘元),顯示員警均能迅速通報攔阻民眾被害款項,且成效良好。

(三)又,為防制金融犯罪及新型態電子詐欺,金管會賡續落實各項金融監理措施,包括:提醒民眾注意匯款安全、網路銀行詐騙案件提示、配合警政署推動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以及要求金融業將金融犯罪防制列為內部控制重點項目等,該會108年7月31日並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各金融機構,應儘速於1週內配合回復警察機關調閱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此外,法務部亦致力強化各項作為,包括: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推動科技偵查法制化,提升偵查能量;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強化新型態洗錢工具之監管及刑事處罰;建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成立「查緝資通犯罪督導中心」;訂頒「跨境詐欺集團溯源斷根計畫」。針對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政府將予更有迅速、有效之打擊。

二、關於物價指數及退撫年改問題:

(一)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為所有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變動之平均情況,每個家庭購買內容及頻度不同,加上項目間漲跌互抵,總指數變動必然較個別品項漲跌和緩,與個人對物價漲跌之感受常有落差,此現象各國皆然。復依國外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對購買頻度較高商品之價格漲跌感受較為深刻,例如本年2月油料費及水果各漲16.88%及12.71%,外食費亦漲4.80%,多數家庭時有感受,至跌幅較大之3C產品(如行動電話跌幅達6.51%),則因購買頻度不高,故其感受相對較易被忽視。

(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以下簡稱物價小組)業依各部會權責任務分工,積極關注並監測國內物價波動。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物價小組決議,於CPI查價項目中擷取物價小組所選定17個項目,按月編布「17項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變動概況」,並完整公布368個項目群之個別指數漲跌,於各月新聞稿完整說明,至該總處「物價統計資料庫」網頁即可查詢應用。另物價小組已責成物價聯合稽查小組持續關注國內上中下游產品價格變動,主動稽查供應鏈有無囤貨哄抬及聯合壟斷,以對終端市場消費面產生平穩效果。相關部會亦運用公用事業緩漲機制,有效穩定國內油電氣及原物料價格,並充分掌握國內大宗物資庫存及進口狀況,以確保各類貨源穩定。

(三)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始終關注各國相關編製動態,俾為精進之參考,有關美國勞工統計局試編之高齡CPI(R-CPI-E)部分,鑑於家庭具資源共享特性,相關支出內涵可能來自非高齡者(其他家庭成員),其調查實務尚無法對高齡族群建構合適之權數及價格資料,目前該高齡CPI亦僅屬研究性質,未納為官方用途。行政院主計總處過去曾採類似方法,於85至91年編布高齡(65歲以上)家庭CPI,期間平均年漲幅(0.73%)與全體家庭(0.63%)差異不大,經提該總處統計委員會審議,決議自92年起不再公布。至建議退撫制度應使用反映高齡之有效指標部分,因公務人員部分係屬考試院銓敘部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本年3月23日業將相關建議轉請該部研處逕復。

(四)此外,有關退休軍公教可否參加私校退撫儲金部分,茲因目前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相關事宜,私立學校教職員則適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各分屬不同退撫基金制度。為免衍生主管機關權責難以釐明,以及不同類別人員帳戶管理之作業困難,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之管理及改善,仍應循其退撫制度相關途徑處理為妥。

三、關於自動駕駛問題:

(一)有關自動駕駛車輛分級部分,國際汽車工程學會(SAE)現階段定義分類僅對各級別之技術能力進行概略區分,未明確提出各級應具備之能力,相關技術標準與功能仍發展中。目前依SAE自駕等級分類,區分為L0至L5(統稱智慧車輛),L0至L2屬智慧駕駛輔助(以駕駛人為主)、L3至L5屬自動駕駛(以車輛為主),經查國內所市售車輛功能僅具備上開輔助駕駛,而非自動駕駛。國際間自駕車仍屬技術發展試驗階段,有關L3以上等級自動輔助駕駛車輛應符合之車輛安全法規,聯合國UN/ECE法規工作組尚討論中,交通部將持續觀察,並適時檢討導入,以確保國內自動輔助駕駛車輛之基本安全性能。

(二)另交通部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業請國內各車輛業者公協會轉知業者,針對市面業者所販售自稱配有前開L2等級之駕駛輔助系統車輛部分,應要求銷售人員經過相關系統之研修訓練,所銷售管道及車主手冊等文宣相關資料,必須明確宣導該駕駛輔助系統非為自動駕駛功能、載明限制條件及正確使用觀念,以避免駕駛人因認知錯誤或不當使用而致生意外。

(三)近期因發生開啟駕駛輔助系統車輛在國道追撞事故,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已提醒行駛國道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持續告知民眾車輛之智慧駕駛輔助系統恐無法正確辨識前方物件,使用時仍應保持警覺性,切勿過度依賴,該部亦正強化相關宣導作為,並請警政署評估納入事故調查統計。針對行進中駕駛人若有雙手離開方向盤或閉目休息情形,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罰2萬4,000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因而肇事者,同時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並求償相關損失。

四、關於增加防撞車及檢討區間測速速限問題:

(一)高公局除每日排定各路段養護、巡查及修復外,國道事故現場及散落物之清理亦屬作業範圍,其任務具高度危險性。依高公局現行「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除長期性施工因有混凝土護欄保護外,其餘中期性以下之車道施工均規定須配置緩撞車,以保護施工人員及用路人安全。高公局自102年起已試辦使用緩撞車輛,103年納入養護契約要求廠商須備有緩撞車輛,另該局目前共有24組事故處理班,配有緩撞車輛24輛,預計112年再增加1組事故處理班,再增加1輛緩撞車,以加強防護。

(二)鑑於國道員警於排除故障車警戒或執行交通違規取締發生意外,行政院業於108年5月核定動支2,759萬4,000元經費,以充實國道員警執勤防護裝備。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至第九大隊各配置1輛大型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總計9個大隊、9輛緩撞車);該局109年至本年度已編列預算4,721萬8千元賡續相關維護作業,確保執勤安全。另考量地方政府轄區及快速公路常有交通事故發生,員警亦需運用緩撞設備迅速到場處理,嗣經行政院秘書長本年3月17日邀集警政署、高公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局)召會研商,業就增加防撞車部分,請警政署參考高公局及公路局租用模式,評估未來採用購置或租用方式,經費以本年由行政院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112年後則納編中央政府總預算辦理。

(三)又,有關檢討區間測速速限部分,為瞭解國內外行車速限訂定原則及設計速率關係,公路局刻正辦理「探討國內外道路速限訂定原則」委託技術服務,期透過各國道路速限制訂之原則,進而檢視我國省道(含快速公路)速限是否有調整之空間,俾作為未來速限調整之參考。

五、關於交通安全教育問題:

(一)為推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已組成推動小組,由部長親任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並依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專案管考,刻正加速辦理校園周邊道路改善及治安死角改善、鼓勵學生參與機車駕訓、發展5階段交通安全課程模組與教學示例,以及調查擴大公車進校園計畫等工作,交通部並會同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積極協助各校,致力促進學校改善、推廣及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俾維學生安全。

(二)現階段已完成之具體成效如下:

1.分階段會勘盤點學校校內(外)周邊道路及治安死角改善需求,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2.調查機車駕訓補助之需求,提供公路局納入後續培訓規劃。

3.發展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及教學示例,落實推行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就「課程規劃」、「師資增能」及「教材開發」等面向妥善規劃及落實執行,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觀念。

4.調查擴大公車進校園學校之需求並由交通部續處,經查目前55校提出需求,已全數完成通車改善。

5.培訓1,000人次交通安全種子師資,並辦理59校訪視與輔導及2場教育研討會,持續鼓勵學校善用交通安全相關資源,透過多元管道持續宣導並於重點期間加強宣導。

六、關於防疫裁罰問題:

(一)依衛福部統計,109年1月20日至本年1月20日收辦有關防疫裁罰之訴願案件共1,283件,辦結件數計743件,決定駁回者計407件;決定不受理者計247件(其中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者計193件);決定撤銷者計89件。衛福部決定撤銷加計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件數為282件,占辦結件數743件之38%。

(二)查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分析如下:

1.原處分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約占撤銷件數之61%(其中54%為110年5月15日至5月25日,訴願人未佩戴口罩,惟原處分機關未依衛福部當時公告規定先行勸導,即逕予裁罰)。

2.訴願人是否違反防疫規定或得否主張阻卻違法、罪責事由,尚待查證確認,約占撤銷件數之24%。

3.原處分機關未具體說明裁處最高額罰鍰或非裁處最低罰鍰之審酌因素,約占撤銷件數之15%。

(三)衛福部就撤銷案件,均於決定書理由段具體敘明有何事實認定待查明或法律適用違誤之處,供原處分機關據以重為調查再行裁處,並減少事後類似案件裁罰不當之比率。衛福部將函請原處分機關加強處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正確性。

七、關於疫苗採購契約問題: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資訊除依該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復依同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不予提供。

(二)茲因政府代表國家與疫苗廠商簽署採購協議,除應遵守與廠商約定之保密條款外,須尊重合作關係人隱私,以免影響後續合作關係與協商疫苗供貨事宜,經查衛福部疾管署與各疫苗廠商所訂合約保密事項均屬營業秘密,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所訂不予提供之範圍。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加速智慧醫療轉型及醫療新科技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4)

張委員就加速智慧醫療轉型及醫療新科技應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民國106年起於生醫產業政策上積極鼓勵醫療及資通訊產業跨域合作,推動導入數位/智慧科技,驅動我國新興醫療產業發展;各部會亦陸續透過政策工具導引及完善法規配套措施,加速醫療數位轉型,並推動國內智慧醫療產業,相關作為如下:

(一)研發面:科技部及經濟部透過政策引導,鼓勵產學研醫共同投入智慧醫院、遠距照護及數位醫療等創新醫療技術開發;並與衛福部合作,積極促成科技產品應用於居家、醫療院所、長照中心及基層衛生所等醫療照護場域,以協助醫院完善管理系統、減輕醫護人力負擔、改善偏遠地區之醫療品質,使智慧醫療業者可透過場域驗證,確認產品之商業應用模式。

(二)產業面:經濟部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新劑型製劑、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臺、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等國內具發展潛力之新興生醫產業,納入「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重點產業及獎勵項目,並透過新增研發、資金、機械設備等抵減優惠,鼓勵跨域科技業者、民間資金投資及高科技人才投入創新醫療科技研發與製造技術,以期為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挹注新成長動能,提升產業規模。

(三)法規面:衛福部針對我國具產業優勢之智慧醫療領域,透過成立專責單位「智慧醫療器材專案辦公室」,參考先進國家之管理審查制度,研擬符合我國國情之管理規範,以及提供創新多元法規諮詢服務、制定合時合宜法規管理機制及指引、辦理智慧醫療器材相關教育訓練課程等作為,加速智慧醫療器材產品上市。110年已成功輔導5件國產之運用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之醫療器材產品上市,促進產業發展;完成辦理83場跨域業者教育訓練課程,提升並強化從業人員智慧醫療器材法規知能;並完成公布9份智慧醫療器材相關指引文件,讓有意投入智慧醫材研發或申請上市許可證之業者有所依循,加速國內智慧醫療新技術落地應用。

二、另衛福部積極推動人體生物資料庫活化及資料流通,啟動「國家級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平台」,使各種健康資料可有效整合串聯運用;透過「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計畫」,建構我國健康大數據資料分享互惠機制,創造臺灣醫療生技產業發展與民眾健康更高價值,為智慧醫療立下良好基礎。

三、又,醫療新技術日新月異,為帶動精準醫療發展,並維護民眾進行基因檢測之醫療品質,衛福部於110年2月9日修正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將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LDTs)項目納入管理,對執行檢測實驗室品質及其人員資格把關認證;另各醫療機構及研究單位持續投入人體試驗及研究,為促進醫療新技術之應用,衛福部精進人體研究計畫審查程序,進行相關法規研析及管理制度檢討,以達與國際趨勢接軌,提升個人化醫療研發之競爭力。

四、全球生醫產業已由疾病診斷治療延伸至預防、監測及健康促進領域,並朝精準化、個人化發展;我國生醫政策亦朝向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涵蓋預防、預測、檢測、診斷、治療、復建、照護、保健等面向,政府將持續透過政策導引,促進醫療科技跨域整合,大力推動臺灣智慧醫療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強化國人減塑觀念並落實減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1)

張委員就「強化國人減塑觀念並落實減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製品減量,本署考量國際管理方向及國內使用情形等因素,依各相關品項擬定相關作法,包含修正現行規定、擴大管制範圍與品項,以及輔導推動措施。

二、為減少一次用塑膠飲料杯的使用,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已於110年12月22日預告,並完成相關業者及環保局研商。參依各界意見,為兼顧業者生計及環境保護之目的,後續管制方向酌予調整為授權地方提報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時間,提高自備飲料杯優惠,要求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須有5元價差,並要求連鎖速食店及連鎖便利商店應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並逐年達成一定減量率。

三、另,為嘗試建立循環杯借用服務模式,引導民眾改變消費習慣,並降低離島垃圾處理負荷,屏東縣琉球鄉於107年啟動環保杯借用共享計畫。110年起規劃各離(外)島比照小琉球琉行杯之推動模式,本署補助推動飲料杯借用服務,結合地方環保局、飲料店業,於澎湖、金門、連江、綠島、蘭嶼等區域推動。

四、109年11月起即與外送平台、餐具租賃業者共同合作,在臺南市中西區、東區及北區提供民眾於訂餐頁面選擇使用循環容器出餐,希望能逐步減少免洗餐具及飲料杯等一次用產品使用量,鼓勵民眾自備容器或循環容器。

五、各縣市政府亦以商圈形態逐步推動各自的循環容器服務,以建立可行服務模式,共有臺北市(循環杯環保外送服務示範計畫)、新北市(新北Ucup)、桃園市(桃園循環杯)、新竹市(環保消費借杯杯)、臺中市(草悟道商圈循環杯計畫)、嘉義市(環保餐具借用示範計畫-J1杯)等6個縣市推動循環容器服務。

六、後續將持續檢討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相關政策,期透過法規管制,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並透過提高自備優惠、加強環境教育及宣導,請民眾身體力行減塑生活,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6-55)

張委員就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當有COVID-19確診個案發生時,地方政府衛生單位人員即會依據相關作業流程前往執行疫情調查,以釐清相關活動史與接觸者,必要時由警政單位協助調查個案活動軌跡。衛生單位針對確診個案於可傳染期間參與之各項活動,皆會進行詳細疫調,並依接觸時間及有無適當防護之條件等,評估所有可能接觸人員感染風險後,進行接觸者匡列,並通知該等人員依循衛生機關規定執行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或自我健康監測等各項防疫措施。

二、自去(110)年5月16日起,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隔離措施即以1人1室為原則,惟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專案核定、地方政府報經指揮中心同意或經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評估家中環境不適合者(如:居家隔離者無法有獨立的房間及廁所、住家環境有受病毒汙染之虞且難以即時確實清消,可能有環境汙染造成疾病傳播之風險等),可公費送集中檢疫所隔離,並未規範接觸者自費至指定處所隔離。

三、民眾因足跡與確診者重疊而被地方政府匡列執行居家隔離,為免除其自費隔離之經濟負擔,自去年12月14日起至本(111)年2月18日止,經地方政府匡列為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並安排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隔離者,其住宿費用將由中央負擔,本部已請地方政府協助其轄內符合補助條件對象之造冊及補助事宜。

四、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升溫,陸續發生感染源不明之病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為兼顧實務需求及社區防疫安全,指揮中心已於本年4月2日起調整居家隔離措施,居家隔離期間,以1人1室(單獨房間含衛浴)為原則,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浴廁使用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是項調整可降低居家隔離者需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宿之需求。

(六)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4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湯委員就國防部應針對境外勢力及對我國足以影響軍心之假訊息積極提出反制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本部應針對境外勢力及對我國足以影響軍心之假訊息積極提出反制措施問題:

本部為有效反制假訊息所造成之危害,已擬定「反制假訊息實施計畫」,並統合各業管部門能量,以不侵犯言論自由為前提,透過下列作為迅速消弭假訊息:

(一)即時蒐報快速澄清:各種假訊息因科技普及致散布速度倍增,已成為敵對勢力打擊他國人民對其政府施政信心之慣用手法。鑑於目前已是「大軍未動,資訊戰先開打」之作戰環境,本部透過人工及網路系統蒐報等方式,即時掌握各類假訊息,並運用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真假對照圖等方式即時對外澄清,以正社會視聽。另為有效抑制假訊息流竄,本部亦結合社群平臺及第三方事實查核網站等重要媒介反制假訊息投放,並迅速精準提供正確訊息,俾使國軍官兵及民眾均能透過多元傳播管道獲取正確資訊,堅定民心士氣。

(二)強化國際澄清功能:俄烏戰爭期間,俄羅斯持續散布烏國總統逃亡海外及呼籲民眾投降(運用DeepFake深偽技術),以及俄軍準備攻破首都基輔等假訊息,企圖影響烏國人民及國際社會之正確認知。本部除結合國內、外傳統及社群媒體即時傳播正確訊息,並協調Facebook、Twitter及YouTube等社群、影音平臺業者下架假訊息,以減少假訊息流通管道。另本部亦採取「以正面訊息迎戰錯假訊息」之策略,主動傳播利我訊息,以擴大國際社會友我力量、降低假訊息對國際社會之危害。

(三)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我國重視民主、法治及言論自由,惟敵對勢力反利用我國言論自由之特性,藉由相關數據系統分析及掌握我國輿論焦點,並透過各種管道投放爭議訊息,製造我國內部衝突及歧見。為此,本部已增訂「認識中共認知作戰(含提升官兵媒體識讀能力)」課程,運用莒光日電視教學時機,透過專案影片及專家學者講座等方式,強化國軍面對假訊息之判斷力,以減低敵對勢力操作假訊息之空間。

二、關於役期長度及訓練內容應作相關評估問題:

(一)國軍訓練係依當前敵情威脅及建軍備戰規劃,以達成防衛作戰任務為目標,具體規劃各類型部隊訓練要項,俾符「為戰而訓、訓後能用」之指導。現行部隊戰力區分為個人戰力、兵科戰力及聯戰戰力,藉由新兵基礎訓練、兵科專業教育、駐地保持訓練及基地戰力評鑑之訓測機制,以及透過年度各項演訓及作戰計畫演練,組建防衛作戰「戰力鏈」,以提升防衛作戰整體戰力。

(二)近年國軍因應嚴峻之敵情威脅及灰色地帶挑釁,不斷檢討及精進部隊戰備訓練作為,秉持「處處皆戰場、時時做訓練」之務實態度,採取「訓練結合戰備」之實戰化訓練模式,持續強化體能戰技、專業專長及戰鬥教練等基礎訓練,並以防衛作戰為背景,落實戰備部隊偵巡、作戰計畫演練及聯合作戰操演等防衛戰力整備,期使國軍官兵瞭解作戰任務、熟悉戰場環境及落實戰場經營,完備戰前準備。

三、關於對我國徵兵制、募兵制及徵募並行制進行評估問題:

(一)我國現行兵役制度採募徵並行,基於戰爭型態朝向高科技化、數位化及精準化發展,武器裝備越趨精良,在募兵制部分,爰參酌美、英、法、德、日等先進國家經驗,培訓長役期之專業人力,以維持高強度戰力。

(二)另在徵兵部分,依據憲法兵役義務及戰時後備人力需求,徵集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完訓納入後備動員列管,戰時協力常備部隊作戰,以達「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效益。

(三)有關建議役期延長部分,尚須綜合考量敵情威脅、防衛作戰需求及部隊訓能、訓量擴充等相關配套措施,以符現代化戰爭之需求。本部現已編成專案小組,廣蒐社會各界意見並持續研議中。

四、關於陸軍第六軍團21砲指部火箭營電腦遭竊問題:

(一)本部已針對火箭營資訊設備完成清點,經查遺失電腦主機一臺,全案已於本(111)年3月21日函送桃園憲兵隊偵辦。本案於調查釐清後,將檢討人員違失及責任;另將援引為例,要求所屬強化軍品及風險管控機制,以杜類案。

(二)另本部研析中共情工人員對我之滲透態樣及國軍危安案例,透過各項教育時機加強宣導、深植官兵安全警覺,以建立防線反制中共滲透及危安事件肇生。本部並將研析本案態樣及成因並列入案例宣教,提供全軍官兵借鏡。

(三)又,本部透過各項會議召開時機,提請各級單位針對機敏處所、重要裝備及機密資訊,應藉由嚴密門禁管制、落實營區巡檢及加強保密稽核等作為強化營區保密及防護措施。如遇不法分子擅闖,即依程序處置,並通知轄管憲警機關到場協處,以確保國軍整體安全。

五、關於改革國軍內部官僚文化問題:

(一)現行國軍各級新進人員(含新兵)到部1日內,本部即就各級申訴管道、範圍及電話加以宣導,並於3日內寄發家屬聯繫函,告知申訴權利及上開資訊;另本部亦運用軍紀教育單元劇及巡迴宣教等多元方式,持續提醒官兵可善用各級申訴管道傳達意見。

(二)另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所律,現役官兵及其家屬向「1985諮詢服務專線」申訴後,將由專員針對業務諮詢說明法規予以釋疑,對於尚需申訴或待解決之疑難案件,依案件屬性交由各聯參及軍種查證妥處後回復。此外,本部亦要求專員於受理後2日內主動聯繫申訴人,說明案件初步處理情形,以使當事人瞭解管辦進度。

(三)又,為保障官兵個人權益,本部要求各級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做好個資保密工作,防範申訴人身分揭露;另軍團級(比照)監察部門或業管單位,應於1年內追蹤申訴人是否有遭受單位幹部、同僚刁難等不當情事,若有違犯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如涉刑事責任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研議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滾動式調整國民年金給付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57)

王委員就「研議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滾動式調整國民年金給付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照顧領取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之弱勢民眾,避免因通貨膨脹或物價波動影響基本經濟生活,並建立給付定期調整之制度化機制,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54條之1明定,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金額(含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6項),自101年起定額調整;其後每4年參照「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CPI成長率調整之。因此,上開6項年金給付金額係按4年來CPI成長率調漲;但CPI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整。本部業依上開調整機制辦理2次(105年及109年)給付調整作業。

二、又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金額與「月投保金額」之基準攸關;按本法第11條規定,「月投保金額」於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目前月投保金額於105年調整為18,282元後,迄今尚未達上開調整標準;但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日公布111年3月份CPI資料顯示,國內物價上漲壓力確有升溫之情形。

三、按國民年金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風險分攤」及「自助互助」之社會性功能,與政府透過預算編列發給之社會福利津貼性質有別。另為因應近2年疫情影響,本部已自109年起啟動相關紓困措施,並將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納入紓困對象。以本部「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為例,該補助對象約計有7成係屬國保被保險人;且相關部會之各項紓困方案亦未排除國保被保險人之適用。

四、綜上,本案委員所關切之調整國民年金給付標準乙事,本部當依前揭規定,除於113年再次啟動給付調整機制外,並將持續關注CPI累計成長率之變化情形,據以辦理「月投保金額」調整作業,屆時將同步提高國民年金給付金額,以增進民眾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眾多單身榮民過世多年無人祭拜,甚至被濫葬於私人農地、衍生土地糾紛,隨著土地產權移轉更形成燙手山芋。若能將年代久遠的墳墓遷往公家納骨堂安置,不只可安排法會祭拜,原有墓地也可活絡增加公共空間。爰請行政院退輔會全面清查並妥善規劃安置,讓曾經為國效勞的單身亡故榮民適得其所,讓後人可憑弔慎終追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62)

鍾委員就眾多單身榮民過世多年無人祭拜,甚至被濫葬於私人農地、衍生土地糾紛,隨著土地產權移轉更形成燙手山芋。若能將年代久遠的墳墓遷往公家納骨堂安置,不只可安排法會祭拜,原有墓地也可活絡增加公共空間。爰請行政院退輔會全面清查並妥善規劃安置,讓曾經為國效勞的單身亡故榮民適得其所,讓後人可憑弔慎終追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下稱同法)第3條規定,殯葬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同法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轄管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確認,予以起掘;又第100條規定,推動公墓公園化、鼓勵火化措施等,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爰此,地方政府依法為公墓主管機關,對列管公墓負有維護管理、起掘遷厝及推動公墓公園化之必要權責。

二、早期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均由同袍、好友及同鄉會等依殯葬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地方殯葬主管機關核准在案;倘縣市政府因公益考量或地方發展建設之需,葬厝於地方公墓之亡故榮民墳墓起掘遷厝事項,仍應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地方殯葬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本會協助查核榮民身分及安厝軍人忠靈祠等事宜。

三、另葬厝私有土地(或墓園)之榮民墓墳,係為故榮民生前或其親友等購置,墓座維管及履約等事涉私權契約關係,如有墳墓遷移需求應由地主(或墓園管理人)與故榮民親友協商並徵得同意;如查無親友或資料不詳者,則由地主(墓園管理人)循司法途徑依法辦理。

四、本會近期配合屏東縣內埔鄉第十公墓規劃改造為公園綠地遷葬政策,由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協助清查、核對具榮民身分(461位)及協調安厝軍人忠靈祠作業,預計本(111)年6月7日移厝嘉義縣軍人忠靈祠安奉,俾供後人憑弔。

五、將賡續配合地方政府遷葬計畫,依法協處墓座身份查察及協調榮靈安厝事宜;另每年定期辦理祭悼在臺亡故榮民春、秋祭典,由所屬榮民服務處、農場於亡故榮民之墓園及紀念碑辦理祭祀,以示對故榮民尊崇。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5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許委員就涉及秋海棠意象之國軍部隊臂章研擬開放競圖設計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現行國軍團體臂章設計理念係以單位特性、延續光榮傳統及凝聚團隊向心為目的,並以效忠國家、效忠憲法及依法行政為主要意涵,自部隊成立之初即已設置,經本部檢討,除新興兵力適宜開放設計外,餘應減少變動,以維部隊傳承榮耀。

(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4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吳委員就土城變電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土城變電所問題:

(一)土城變電所係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之「板橋一次變電所」,屬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範疇,台電公司擬將4.75公頃工業區,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約2.64公頃)、商業區(約1.48公頃)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用地(約0.63公頃)。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6年3月21日第896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俟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簽訂都市計畫協議書及函送修正計畫書、圖至內政部後,再予核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請該府辦理發布實施,以提供當地居民優質生活環境與充足開放空間。

(二)有關本案綠美化部分,該基地東、西、南側及部分北側(約90%)之綠美化已完成,基地北側(臨金城路側)部分,因新北市政府捷運萬大二期LG09捷運站規劃設置於本案基地變更後之台電公司商業區土地內,台電公司為避免該商業區之綠美化因捷運工程需再開挖,業與該府協調由該公司以繳納代金方式,請該府協助辦理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汽機車停車場及綠美化等相關興闢工程。

(三)至有關後續是否開放民眾使用部分,前開變電所改建完工後,基地北側(臨金城路側)部分土地,將交由新北市政府配合都市計畫規劃,餘南邊土地之周邊環狀綠化帶為預定開放空間。考量目前基地北側尚有工程施作,為確保民眾安全,北側綠化空間擬於本(111)年5月完工後,俟先行驗收並與當地里民研訂綠化空間共同維護辦法公布後,即可開放東、西、南、北側環狀綠化空間供民眾使用。

二、關於北倉配水池問題:

台水公司所辦理「板新24,000立方公尺清水池新建工程」(北倉配水池)已於110年1月18日開工,截至目前,業依照預定進度辦理,工區地上物(倉庫)已拆除完成,惟因該地屬卵礫石地層,鋼板樁無法打設,刻正施作全套管引孔以回填沙置換卵礫石,俾利施打鋼板樁,台水公司預計將如期於112年底前完工。

(十一)行政院函送孔委員文吉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5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孔委員就露營場於非都市土地之林業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法制化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露營場於非都市土地之林業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法制化進度問題: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於農牧及林業用地增訂容許項目「露營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與附帶條件,前經行政院本(111)年1月7日召開研商其修正草案內容,決議請交通部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後推動辦理。

(二)案經該部洽商行政院農委會、原民會及內政部,並以本年4月1日函檢送獲具共識之修正草案,內政部刻正綜整相關資料,續辦法制作業。

二、關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未來若立法施行後之相關配套及具體執行作為問題:

(一)有關輔導會經管清境農場土地案方面:

1.清境農場土地前已於民國50年間經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測量總隊辦理山地保留地總登記之測量作業,完成造具山地保留地地籍清冊,原屬早期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土地,見晴農場50年間召集有關單位舉行會勘界址座談會,決議註銷其地號及占用人姓名,惟其註銷山地保留地地籍清冊及調查表之使用人資料一事,前經原民會110年3月4日函請輔導會釐清,並無相關法令依據,以致該等土地未依規定由當時臺灣省政府府民政廳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山地保留地土地總登記,以及註記山地保留地,而係由輔導會經管之清境農場於61年間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1次登記,事涉50年至61年間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相關作業規定是否疏漏之疑義,查明釐清後原則應循「行政程序法」、土地測量及登記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未來是否得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立法施行後,依據相關條文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事宜,須視其個案相關資料條件審議辦理。

(二)有關台電公司興建德基水庫權利補償案方面:德基水庫案件涉及當時未能及時追蹤並保存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究有無確實完成補償程序,係屬辦理補償過程之行政作業爭議。故是否再予補償,應由經濟部及德基水庫集水區管理委員會本權責依個案事實並依監察院109年7月8日提出調查意見釐清後依規妥處。

(三)有關經濟部水利署興建石門水庫導致泰雅族卡拉社部落族人遷移之土地權利回復或補償案方面:本案因涉經濟部水利署當時興建石門水庫之行政作業過程,應由經濟部水利署釐清案件始末及爭點,查明是否已依規辦理補償。另權利回復部分,「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權利回復相關條文原則係沿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及第20條既有規定,究是否得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仍應依個案審查辦理。

三、關於國家公園與當地原住民族共管機制之推動情形進行研議問題:

(一)有關參酌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近年之推動成果,強化共管機制方面:

1.為提高原住民族參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決策,內政部前於107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4點規定,新增應推派原住民族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等規範,並據以邀請當地鄉公所、部落會議主席、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代表、耆老等,推舉產生各部落代表人選。

2.為進一步深化原住民族參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決策之面向,充分展現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主體性,落實權利分享及責任分擔之共管意旨,內政部刻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與經管國有林地內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機制要點」研擬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3點,擬增訂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與部落族群簽訂行政契約機制,約定雙方資源共同管理之事項及權利義務關係,就契約之研擬及訂約後之履行、爭議協調及資訊公開等事項新增下列規定:

(1)各管理處與部落或原住民團體簽訂資源治理共同管理行政契約之相關事務。

(2)行政契約遇有爭議之解決方式。

(3)有關行政契約內容公告周知之處理方式。

(二)有關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內之大同、大禮兩太魯閣族部落族人之聯外道路方面:大同、大禮兩部落聯外道路改善工程刻正由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辦理中,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已於本年2月7日函轉送「大同大禮部落通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書,花蓮縣政府於本年2月18日函請秀林鄉公所繳納審查規費續辦審查,內政部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將持續協助辦理。

四、關於是否研議「難民法」草案問題:

(一)重新檢討草案、規劃合適期程:我國「難民法」草案以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為適用對象,前因貴院屆期不續審,內政部移民署刻正蒐集各國立法例,重新研擬我國「難民法」草案,並規劃合適推動期程。

(二)凝聚全民共識、接受國會監督:政府今昔推動「難民法」之立法始終秉持一個標準,如同世界各國,都需要審慎考量人權、經濟、社會、文化及國家安全等層面,同時亦須凝聚全民共識,始能建立完善之配套機制。「難民法」草案歷經貴院第6屆至第9屆會期審議均未獲通過,顯示仍有待凝聚全民共識。未來能否通過,尊重全民意志,接受國會監督。

(三)現以個案處理、謹守不遣返原則:現行如遇有尋求庇護者,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慣例、人權兩公約及國內相關法律規範等層面,整體考量後,給予當事人適當協助。在烏克蘭戰亂截止前,內政部移民署將依法全力協助辦理在臺合法停(居)留者延期,無次數限制;在臺非法停(居)留者,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此方式符合國際上不遣返原則(不將當事人送返至可能遭到酷刑、不人道待遇或戰亂之國家或地區)。

五、關於原住民籍員警考、選、訓、用之制度檢討問題:

(一)統計至本年3月31日止,全國警職人數為7萬340人,其中具原住民族身分2,231人,占警職人數3.17%,大於原住民族人口總數占全體總人口數2.35%。

(二)為鼓勵原住民族擔任警察工作,相關優惠措施如下:

1.考試:

(1)保障錄取名額: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對於原住民族之招生考試優待錄取比例,參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第3項及警專招生委員會106年1月6日第2次會議決議訂定,優待錄取名額由105年2%提升至2.35%(遇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並內含於招生總人數。

(2)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警專入學考試筆試優惠:

a.警大:

a.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加分3.75%。

b.同時通過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加分5.25%。

c.原住民族招生名額比例以招生總人數乘以2.4%(遇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內含」於招生總人數。

d.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規定,以招生總人數乘以2%,無條件進位法計算,「內含」於招生總人數,爰警大原住民族考生保障名額已超過2%之比率。

b.警專:

a.筆試分數總分加10%計算。

b.取得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則加總分35%。

(3)放寬體檢身高及刺青限制:

a.警察特考:男生放寬為158公分,女生為155公分。

b.警大、警專2校入學標準:男生放寬為163公分,女生為158公分。

c.原住民族基於傳統禮俗,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亦放寬為體檢合格。

2.增訂原住民族員警請調原住民族地區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為鼓勵原住民族員警返鄉服務,除自99年起辦理警專畢(結)業生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時,要求所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地方警察局視轄內狀況優先派任外,並於105年5月18日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增訂原住民員警返籍請調規定,以應原住民員警返鄉服務需求。

(三)近5年警專原住民族總錄取(含加分錄取及原始分數達錄取標準)人數平均達3.65%(106年3.48%、107年3.71%、108年3.46%、109年3.67%、110年4.02%),均高於目前保障之錄取比率2.35%。但為能配合原住民族人口數比率之逐年提高,將適時主動調高警專保障原住民族學生之錄取比率,以提升原住民族警察警力人數。

(四)廣泛宣達原住民族考生報考警專之筆試及體檢等相關優惠措施,以激勵原住民族從事警察工作等報考警專之意願。

(五)持續辦理原住民族籍員警請調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之優惠制度,並提供從寬分發、請調山地、偏遠地區等地域加給之優惠待遇。

(六)內政部將要求警政署指示全國各警察機關,在兼顧員警調動之公平性原則下,落實辦理原住民族員警請調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作業之優惠制度(原住民族巡佐及警員得請調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機關服務規定),提供原住民族員警前往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之機會,使原住民族受到良好照顧。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世杰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黃委員就茶改場遷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茶改場遷場問題: 

(一)民國70年前臺灣茶產業80%以外銷為主,內銷為輔,主要產區為雙北及桃竹苗茶區(約占73%),80年後由外銷轉為內銷,茶園面積大幅變遷,茶區逐年往中南部發展(約占79%),現今第一及第二大生產縣市分別為南投縣及嘉義縣。我國茶改場總場及4個分場站目前分布於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及臺東縣,考量嘉義縣茶產業團體及地方人士已多次建議於該縣設立茶業輔導單位,期貼近產業輔導需求、及時解決農民問題,以及達到南北區域平衡發展目標,茶改場爰著手進行相關評估工作。本案尚屬評估階段,現僅就嘉義縣梅山鄉設立分場部分優先推動,期解決茶改場缺乏高海拔試驗田區之問題。

(二)茶改場楊梅總場向為桃竹苗茶產業專責輔導單位,除已持續協助桃園市茶產業復興外,業依桃竹苗產業發展趨勢,積極調整輔導方向及人力。因應近期商用茶市場蓬勃發展,以及茶消費市場年輕化與多元化走向,已於楊梅總場新設「茶飲創新中心(Innovative Tea-Beverage Center)」,以強化茶飲配方與開發飲料新品項之研發量能,另協助桃園市臺灣客家茶文化館及楊梅埔心故事館之設立,致力串接茶文化歷史與在地觀光等資源,未來亦將持續與地方共榮發展。

二、關於公糧收購價格問題:

(一)110年第1期作平均每公頃稻穀產量為7,623公斤,總生產費用12.98萬元,較調整公糧收購價格前(99年)之平均產量6,871公斤及總生產成本11.78萬元,各漲幅10%。

惟上述總生產成本雖有增加,其平均產量亦因品種改良及栽培技術等有所增長,110第1期作平均每公斤生產成本為17.03 元,仍較調整公糧收購價格前(99年)同期之生產成本17.15元為低。顯示自100年起調高各項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每公斤3元,並自同年第2期作起補助烘乾等費用每公斤2元,確已實質保障稻農收益。

(二)目前因國內水稻生產過剩,若提高公糧收購價格,將增加種稻面積,致供過於求,亦影響市場價格,對全體稻農未必有利。行政院農委會於110年已推動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並搭配本(111)年推行大區輪作等政策,1年預估可減少1.5萬公頃稻作面積,期能舒緩稻米生產過剩問題,穩定市場供需,進而提高稻穀價格及農民收益。

三、關於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問題:

(一)經查我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已包含「確保糧食安全、消除飢餓、促進永續農業」,「全國國土計畫」並闡明糧食安全為國家安全重要議題,確保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總量及維護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為達成糧食安全目標之重要工作。為推動農業生產環境永續發展,國發會業協同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刻正依「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及「全國國土計畫」,妥善規劃農業發展地區公共資源投入,以及推動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政策、農民福利制度及農業人才培育等相關措施,俾加速達成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及全方位照顧農業生產者之雙贏目標。

(二)有關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部分,係依照農業資源條件所劃設,並在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上,就農林漁牧業提出發展對策。劃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之土地,肩負糧食安全需求義務,將以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需求使用為方向。基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分類各具發展策略方向,以及受限土地使用管制強度不同應具衡平性,行政院農委會就農產業及農村發展資源部分,將按農地生產貢獻度或其他評估準則,朝分級輔導之方向研議。另為促進農地合理利用,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將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為發展核心,並配合施政資源重點投入,俾符合我國整體農業發展目標。

(三)此外,地方政府依「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依照其計畫以及土地資源條件,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該法第15條並規定,每5年通盤檢討1次,於完成通盤檢討程序後,據以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

是以,各地方政府於114年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第1次公告後,仍得因應不同時期地方發展需要,以及農業、工商業等不同產業之需求,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機制,適地適性引導地方發展, 有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58 )

張委員就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委託清理不易、處理價格高漲等問題,經跨部會盤點工業、農業、營建等事業廢棄物之流向及數量,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燃料化

1.與經濟部、科技部共同盤點可燃事業廢棄物之產生量及處理量能,並合作推動廢棄物燃料化及焚化設施如期運作。

2.輔導現行固體再生燃料(SRF)運作業者增加SRF使用量,提供業者相關法規諮詢。

3.請經濟部、科技部加速釋出環保用地並規劃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並請經濟部加速推動北、南二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擴增或設置處理設施。目前計有4家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業者及5家固體再生燃料使用者業者籌設中。

(二)不可燃事業廢棄物粒料化

1.與工程單位合作,輔導地方聯合產官學成立再生粒料推動小組,結合當地產業,確保再生粒料供料品質,並分流應用於在地公共工程,達到資源循環利用。

2.與內政部、交通部及各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港區收容營建廢棄物分選後之磚塊、混凝土塊,訂定磚石粒料品質規範、土石方數量調配及處理機構管理規定,以及進港作業規定。

3.與經濟部、交通部合作推動再生粒料作為港區造地工程回填料源,研提再生粒料填海造地作業程序,並以臺北港為案例,拓展至其他港區用地。

(三)砂石棧場等簡易分類場合法化

1.由各地方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報清除處理計畫,或訂定土地合法化暫行要點、自治條例,輔導砂石棧場合法貯存、分類營建廢棄物及土地使用。

2.請各地方政府環保局參考新北市或臺北市之作法,納管簡易分類場,輔導土地合法化。

(四)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及提高裁罰額度:為強化再利用管理,周延再利用處罰要件、新增處罰態樣及加重處分,研議將組織犯罪之刑期由5年提高為7年,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之罰金,由1,500萬元提高為2,000萬元。

(五)輔導增設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

1.現有大型垃圾焚化爐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為168.3萬公噸,25家民營焚化處理設施之處理量能為56.8萬公噸,兩者合計年處理量為225.1萬公噸。

2.目前籌劃申設焚化設施業者計有6家,完工後預計增加年處理量40.1萬公噸。

(六)協調工業區釋出環保用地設置處理設施:目前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環保設施用地約65.4公頃,已釋出15.73公頃,預估增加污泥、廢液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年處理量26.28萬公噸。

(七)鼓勵事業自行設置處理設施: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簡化自行清除處理之許可程序,鼓勵事業自行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增加處理量能。

二、另為配合環保署以廢轉能政策,經濟部亦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推動SRF及廢棄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共5家,未來每年可去化81.9萬公噸SRF,目前建廠中包含桃園科學工業園區台灣立方、榮鼎綠能等。

(二)加速SRF汽電共生廠設置及燃料替代:共11家,合計處理量每年可達23.6萬公噸,如永豐餘楊梅廠、大園汽電。

(三)擴增北、中、南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量能:可增加焚化量能每年6.5萬公噸,如彰濱工業區日友、觀音工業區水美、大發工業區可寧衛蘇伊士。

(四)設置彰濱資源回收中心:透過BOT方式設置污泥及高熱值廢棄物資源回收中心,現已完成環評規劃興建中。

(五)加速環保用地釋出:已釋出彰濱工業區11.68公頃環保用地,未來可增加事業廢棄物掩埋容量;加速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環保用地及臺南科技工業區環保用地釋出,以設置SRF製造廠及廢棄物再生能源設施。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研議企業揭露氣候變遷資訊指標綱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61 )

鍾委員就研議企業揭露氣候變遷資訊指標綱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企業落實氣候變遷風險管理,金管會已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企業揭露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1.循序漸進推動上市櫃公司於永續報告書揭露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規範(TCFD):

(1)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完成修訂「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參考TCFD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等4個運作核心內容,納入永續報告書強化氣候變遷相關揭露內容,以引導上市櫃公司重視氣候變遷相關議題,增進因應相關風險之能力。

(2)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將TCFD之4個運作核心內容項下之11個建議揭露事項,納入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指引上市櫃公司建立完善之氣候相關資訊架構,預計於本(111)年底前完成。自明(112)年起,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之企業,即需發布永續報告書,並擴大永續報告書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範圍,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2.公開發行公司於年報揭露TCFD: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規模較小、評估能力有限,尚難直接導入TCFD揭露架構,為循序增進其對氣候變遷及相關環境議題之因應能力,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營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議題之風險評估及其管理策略,評估氣候變遷之潛在風險、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等資訊,並增訂揭露指引及督請證交所研訂參考範例,引導公司進一步揭露環境及社會方面之資訊,例如揭露溫室氣體排放、用水量、廢棄物等量化資訊,以及職業安全、職場多元化與平等等具體之量化內容。

(二)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為協助企業及早因應氣候變遷之衝擊,訂定減碳目標,已於本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資訊於年報及永續報告書揭露。預計全體上市櫃公司於民國116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

二、另為使產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作業有標準可資依循,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5年編撰「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指引」,並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製程別,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相關盤查資料並置於該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供外界查詢,以達排碳公開透明之效益;近期亦將簡化碳盤查指引,提供中小企業、服務業使用。

三、至鍾委員所提2050淨零碳排目標一節,我國2050淨零排放轉型之長期願景,係透過打造具競爭力、循環永續、韌性且安全之轉型策略及治理基礎,以促進經濟成長、帶動民間投資、創造綠色就業、提升能源自主並提升社會福祉。為達成上開願景,政府業將強化相關資訊揭露作為重要措施之一,以引導金融業及企業增加對於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之重視,並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瞭解企業辨認之風險及因應方式,進而投注資金挹注於永續發展之計畫及領域。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強化公司經營資訊透明化,加強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協助督促企業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4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吳委員就未來臺灣防疫方向為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未來臺灣防疫方向為何問題:

(一)防疫新臺灣模式:目前防疫以「重症求清零、輕症可控管、正常過生活」為目標,研議新階段之防疫策略及生活指引,以有效因應不斷變化之疫情,而非追求全面清零,亦非放任式「與病毒共存」,透過積極防疫及穩健開放之政策,兼顧國家經濟發展與國民正常生活。

(二)滾動調整「減災」階段防疫措施:

1.輕重症分流,保存醫療量能:

(1)將視疫情發展及時啟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照護,以強化疫情危機應變能力,保全我國醫療收治量能,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2)自本(111)年4月6日起,放寬居家隔離措施;4月18日起,放寬無症狀及輕症確診者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續將再視疫情變化,進行滾動式修訂,以兼顧實務需求及社區防疫安全。

2.降低死亡或重症:注射藥物(瑞德西韋)已取得1萬6,000份、口服藥物(輝瑞與默沙東)已採購約2萬5,000份,另已增購70萬份輝瑞口服藥物(約人口3%);為提高疫苗施打率,透過加強衛教宣導、提升疫苗接種可近性、地方政府依轄區特性與需求推動接種及訂定地方政府獎勵措施等,以讓更多目標族群接種疫苗,另衛福部食藥署業於本年4月17日核准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用於6歲至11歲之兒童接種。

3.強化快篩資源可近性:本年4月14日開始徵用COVID-19快篩試劑,另家用快篩實名制希冀自本年5月份實施,讓民眾能以更便利之方式及更便宜之價格取得快篩試劑。

二、關於303大停電事件問題:

(一)303停電事故原因主要為人員訓練及風險意識不足,且未落實標準作業程序(SOP)以致判斷錯誤造成事故。故台電公司各電廠在職訓練已完成本次事故案例模擬演練,並於訓練中心開關場運維專班及值班證照班增加課程,以強化人員專業知識、操作紀律、橫向聯繫及風險意識。

(二)台電公司將修訂作業標準程序增加連鎖機制,例如工作聯絡書增加程序檢核欄位,以防範未確認相鄰設備狀況下錯誤操作。同時參照國內外專家學者建議,將啟動研究案,進行作業程序連鎖機制電腦化之軟體系統研究,以防範人因錯誤。

(三)台電公司已成立風控組織,每日開會審查現場高風險作業項目,以加強風險管控,並訂定嚴懲重罰機制,以規範人員遵守操作紀律。

(四)本次事故後,台電公司經檢討且綜整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意見,改善對策除「強化人員風險分析管控能力」、「電力設施運轉維護機制精進」外,另將透過「強化電網韌性設計」及研擬短中長期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以提升電力系統穩定。

三、關於三峽河長福橋改建工程及三峽河大埔段環境改善工作問題:

(一)經查經濟部前於民國110年度「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項下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三峽河長福橋改建工程」,經市府考量近期公共工程物料上漲,檢討後調整預算及增籌經費,修正總工程經費約為7億5,200萬元,並由經濟部水利署修正核列補助3億6,500萬元在案。目前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工程招標前置作業,預計本年7月底前完成招標,10月底前開工,工期約856日曆天,預計114年3月完工。

(二)另經濟部業於本年度「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項下核定「三峽河礁溪段及大埔段整體環境改善工程」,核列經費4,000萬元,目前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辦理相關工程設計及招標前置作業,預計本年6月底前完成招標,7月中旬開工,工期約240日曆天,預計112年4月完工。

四、關於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一)行政院於110年12月8日核定本案建設計畫,總經費為56億4,800萬元,其中工程建造費(30億9,300萬元)由國道基金負擔,用地及拆遷補償費(25億5,500萬元)由新北市政府負擔。

(二)本案現由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以下簡稱環差)及設計作業,其中環差報告經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3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審查決議略以:「建議審核修正通過」,高公局刻依環差委員審查意見進行報告修正,俟修正完竣後送請行政院環保署提環評大會審議;至於設計部分,高公局已提出基本設計成果,依程序送請行政院工程會審議。

(三)另關於新增用地部分,已納入內政部主政之「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案辦理,內政部預計於112年底前提供用地。經初估,本案於取得用地後即可據以招標施工,倘招標順利可於116年底前通車。

五、關於土城司法園區問題:

(一)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案業由內政部擔任開發主體,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業經內政部都委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審議通過,新北市政府辦理再公展,徵詢民眾意見,並且內政部業通知所有權人於本年4月18日、19日及25日召開區段徵收協議價購會議,預計10月公告徵收,112年10月交付交流道用地予高公局,114年交付機關用地及司法專用區土地予司法院及法務部。

(二)至有關區內三級坡問題,刻由內政部研擬水土保持計畫作業中,後續將送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審查,將依審議結果辦理整地作業。

六、關於三鶯大橋問題:

(一)本案內政部業於「106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2次新增審議核定23.57億元,中央撥款補助16.74億元,係由新北市政府分為2期辦理。

(二)現階段第1期增設機車專用道及人行自行車道工程已於109年5月23日完工,另第2期工程,亦於5月7日開工,目前預定進度52.85%,實際進度66.07%,刻正辦理趕工作業中,預計可依原預定進度於112年10月19日完工。

(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4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王委員就營造原物料價格上漲影響,政府應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營造原物料價格上漲影響,政府應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問題:

(一)公共工程造價已有全生命週期各階段隨物價波動調整機制:

1.計畫階段:除合理編列計畫經費外,應編列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以因應物價波動。

2.設計階段: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費用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

3.招標階段:應於工程招標前再次檢核原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當下市場行情並作合理調整;另於個案契約納入隨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之三層級物調機制。

4.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納入前述三層級物調機制,於履約中遇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大幅波動情形時,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之規定及行政院工程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調機制,辦理契約變更,及時因應物價波動。

(二)針對營造物價波動採取穩定之具體措施:

1.逐月持續由源頭控管混凝土供需及穩定價格:

(1)砂石:河川疏浚砂石採固定價格申購;增加東砂北運之砂石量,民國110年已較106年度增加73%;提升國內砂石自主供應,110年已較106年度減少進口砂石52%。

(2)水泥:為降低通膨壓力,政府從110年12月1日起機動將水泥貨物稅減半,至本(111)年6月底止。本年1月開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會中承諾會儘速將降稅利益反應於水泥售價,並充分供應國內使用。

(3)飛灰及爐石粉:協調相關部會以固定價格標售飛灰,並穩定爐石粉價格。

(4)具體成效:經比較本年2月與110年同期之營造物價指數,混凝土指數約上漲7%;其中砂石及級配指數約上漲1%;水泥指數上漲10%。顯示砂石價格控制已有具體成效,而混凝土上漲原因主要係受水泥影響,為製程所需之進口煤炭及國際海運價格上揚所致。

2.對於進口品項或市場機制逐月追蹤避免不合理之人為因素發生:

(1)逐月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追蹤檢討:行政院工程會逐月就鋼料等物價檢討有無人為不當因素,分析結果係受國際因素影響,將持續追蹤避免不合理漲價或發生惜售之情形。

(2)大宗建材價格上漲透過契約物調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有調查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可搭配契約之物調措施合理分配契約雙方之物價波動風險。

(三)對於公共工程執行受物價上漲之影響,行政院工程會已逐月監控營建物價上漲情形,亦持續關注並提供必要之協處。此外,同步要求機關在各階段編列合理預算,且應編列工程預備費及物價調整費,以利工程預算及工程造價可因應物價波動調整,使公共工程可順利推動。

二、關於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加速推動嘉義市警消社宅、營區軍職社宅數量之問題:

(一)為加強照顧基層警消同仁,提升其居住安定與減輕負擔,內政部業於108年4月3日訂定「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並函請各地方政府、國營事業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配合積極推動。警消專案社會住宅除保障30%提供社會經濟弱勢家戶外,另提供至少30%戶數予基層警消同仁,其他新完工之社會住宅則保留5%比例戶數予現職警消人員優先承租。

(二)有關嘉義市警消社會住宅數量部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視需要檢討訂定保留比例,並得依「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搭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警消辦公廳舍及宿舍整建、都市更新方案等,讓基層警消同仁能透過各類社會住宅方案,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提升生活品質。

(三)政府為照顧國軍官兵眷屬及提升招募誘因,經國防部與內政部多次檢討協商後,已達成「社會住宅規劃併同代建職務宿舍」具體協議。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國防部除有償撥用33處營改土地(價購)及出租38處眷改土地,合計71處,作為社會住宅基地,協助內政部興建約2萬3,771戶社會住宅,並經評估規劃於雙北(216戶)及桃園地區(304戶)興建520戶國軍職務宿舍。

2.為擴大官兵照顧及增加官兵多元居住選擇,國防部已協調內政部於桃園「凌雲二村」、新竹「第17、18、19村」、臺中「安康新村」、高雄「實踐四村」及「成功新村」等5處保留30%社會住宅,提供國軍基層官、士、兵及聘僱人員優先承租,以擴大照顧官兵居住需求,達成「軍人安家、軍眷安心」之目標。

3.其他後續使用國防部所管土地之社會住宅,由地方政府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配合至少5%社會住宅戶數,供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等現役職業軍人優先承租。

三、關於加強火災預防措施,通盤檢討消防法規問題:

(一)有關對地方消防機關消防工作能力之具體評核情形方面:

1.為強化各級消防機關火災預防、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與災害搶救、緊急救護能力,並提升民力運用管理、火災調查效能與教育訓練等消防勤業務(以下簡稱消防勤業務)執行成效,內政部消防署於各年度均函頒「消防工作自主評核計畫」(以下簡稱自評計畫),以做為依據辦理消防工作評核,由該署業務單位評核各地方消防機關消防勤業務之執行成效,並就績優地方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以資鼓勵。

2.因109年起COVID-19疫情影響,各地方消防勤業務多有因應疫情進行調整,故108年至110年暫停辦理評核。後續將視疫情情形,以及消防勤業務實務需求,研議辦理方式。

(二)有關地方消防機關訂定「消防水源檢查執行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後續修復情形方面:

1.地方消防機關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年度自評計畫,自行訂定水源檢查執行計畫並據以執行及督考。其內容包含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故障報修、規劃轄區消防水源請增與遷移規劃等。

2.另依據「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救火栓設置標準」規定,消防栓係由自來水事業單位設置,並負責保養、維護;另由地方消防機關查察及協助管理,自來水事業單位並應配合地方消防機關實施測試。基此,地方消防機關依據水源檢查執行計畫查察轄內消防栓,遇有消防栓故障時,應於當日報請自來水事業單位修復,並追蹤後續之修復情形,如未完成修復應每月持續通報。

(三)有關法規制度不足之處通盤檢討並研議相關法制作業方面: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就各項消防勤業務進行滾動式檢討,如有發現現行法規制度不足之處,隨時滾動檢討各項法規、計畫,並規劃研議及修正方向,以強化火災預防措施,減少火災發生。

(十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對「0303興達電廠事故致全台停電之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99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291號 專案報告質詢1號)

賴委員就台電公司人員未落實教育訓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電公司人員未落實教育訓練問題:台電公司各電廠已於在職訓練中完成303停電事故案例之模擬演練,並於訓練中心開關場運維專班及值班證照班增加課程。該公司將修訂標準作業程序,增加連鎖機制,如於工作聯絡書中增加程序檢核欄位,以防範於未確認相鄰設備之狀況下操作錯誤;同時參照國內外專家學者建議啟動研究案,進行作業程序連鎖機制電腦化之軟體系統研究,以防範人因操作錯誤。此外,台電公司已成立風控組織,每日開會審查現場高風險作業項目,以加強風險管控,並訂定嚴懲重罰機制,規範人員遵守操作紀律。

二、關於臺灣電網供電規劃及檢討問題:

(一)臺灣為封閉獨立電網,電力採全國統一調度,北、中及南部電力相互融通、相互支援,以穩定整體電力供需。各電廠優先供應鄰近地區用電,如有不足或過剩,則透過輸電線路由各地區之電廠相互支援,惟因輸電線傳輸有其極限,無法無限制增加電力傳輸。

(二)目前高雄境內大型火力電廠包含興達、大林及南火發電廠,以就近引接至鄰近變電所之方式輸送電力,其中興達電廠以345kV線輸送至龍崎及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大林電廠以345kV線輸送至高港超高壓變電所,以及161kV線輸送至南工及林園變電所;南火電廠以161kV線輸送至高雄超高壓變電所轄區,如臨海及經貿等變電所。

(三)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區域供需平衡,政府定期滾動檢討電力供需,視用電需求成長及既有機組除役情形,遵循區域分散式電源之政策方針進行長期電源開發,並規劃新增北部協和及大潭、中部臺中及通霄二期,以及南部興達及大林等燃氣計畫,同時對外採購民營森霸電力公司燃氣機組110萬瓩,以達區域均衡用電。

三、關於303停電事故補償問題:

(一)電業供電設備遍及各地,尚難避免因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等因素造成停電,各國電業均無法保證永不停電。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肩負社會責任,電力供給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提供用戶低廉電價(全球第四低),電價並未計入賠償用戶停電損失成本,故補償有一定限制。現行台電公司因停電事故所採取之補償措施,與國外多數電業原則一致,皆採通案性之電費定額扣減或按比例扣減。通案性以外之補償,國外用戶係透過保險公司處理。

(二)另本部於303停電事故當日,即派員至現場瞭解狀況,後續並邀請學者專家就事故原因予以檢討並提出改善建議,據以完成「303停電事故檢討報告」。本部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辦理相關改善事宜,並要求台電公司儘速提出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期朝全國融通及區域韌性雙軌並進,以降低單一電網樞紐受衝擊後對供電之影響範圍。

(十八)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對「0303興達電廠事故致全台停電之專案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99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291號 專案報告質詢2號)

趙委員就0303興達電廠事故致全臺停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0303停電事故時,因南部地區包括大林、南火、興達、核三、麥寮、嘉惠、豐德等電廠機組受影響而跳脫,合計減少約1,050萬瓩之供電能力,相當於當日用電需求三分之一。

二、南部地區無電源,機組重新啟動要待外部電力提供後,重新建立輔機電源、冷卻水系統、空氣系統,因此協助機組逐一啟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南部地區用電需求須優先將電網建立後,再與中、北部電網連結,由中、北部電廠發電經由輸電線路將電力融通至南部電網,並配合南部機組陸續運轉後,逐步復電。

三、為降低單一事故對電力系統造成之衝擊,未來電網規劃將朝全國融通及區域韌性雙軌並進之架構,降低單一電網樞紐受衝擊後對供電之影響範圍,並加速變電所及老舊設備汰舊換新,以及推動再生能源併網工程,以強化電力供應韌性。

四、電業供電設備遍及各地,難以避免因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等因素造成停電,故電業之經營有其不可避免停電之特性,各國電業均無法保證永不停電。台電公司為國營公用事業,肩負社會責任,電力供給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提供用戶低廉電價(全球第4低),電價並未計入賠償用戶停電損失成本,故補償有一定限制。現行台電公司因停電事故採取之補償措施,與國外多數電業之原則一致,皆採通案性之電費定額扣減或按比例扣減;如用戶對上述補償方案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台電公司營業處服務窗口,將由專人協助說明。

五、台電公司已規劃2025年併網型儲能目標為1,000MW,其中自建160MW,另將透過電力交易平臺,對外採購輔助服務840MW。藉此降低再生能源發電對電力系統影響,強化電網韌性,其中自建160MW電池儲能系統預定提前於2024年達成。

六、至於全臺各項供電瓶頸線路,台電公司均已規劃改善方案,如大臺北地區161kV線路瓶頸已規劃新建松湖超高壓變電所,其他各地區之69kV線路瓶頸亦已規劃新建變電所、線路或移撥負載至其他變電所等方式紓解。在改善方案完成前,台電公司將以加強開關設備、線路巡視次數及運用高科技儀器檢測(如紅外線檢測)等措施,以早期發現設備異常,防範事故發生,降低造成瓶頸機率。

七、依「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氫能整體規劃及盤點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臺灣氫能發展以減碳為推動目標,經濟部成立氫能推動小組,就氫能來源、氫能應用及基礎設施進行研議;短期考量氫氣應用於發電及工業製程技術,中長期搭配剩餘再生能源發展綠氫及氫能儲能等相關應用,未來並以國際合作模式評估可行項目加速發展。

(二)因應淨零轉型無碳燃料需求,短期先透過「能源管理法」明確授權指定能源產品管理範疇,作為未訂定專法前管理之依據,長期則視國際氫能技術發展與國內使用規劃,推動氫能管理法立法作業,針對氫能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例如:加氫站)之經營許可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程序、設施設置條件等事宜進行規範。

八、有關非屬「能源管理法」規定應訂定節約能源目標之小型用戶(契約用電容量小於800kW),經濟部提供下列節能輔導與補助措施:

(一)成立節能診斷服務中心(EDC):經濟部與15所大專校院合作成立EDC,提供小型用戶節能診斷。

(二)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已提供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補助專案改善經費30%至40%,協助中小企業落實節能改善。

(三)協助轉知微型抵換專案資訊: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107年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新增微型規模抵換專案類別(排放量減量小於2萬公噸/年),經濟部後續於節能服務過程中將轉知相關資訊,讓有意願之小型用戶可透過該署協助取得碳權。

(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教育宣導正確資源回收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59)

張委員就教育宣導正確資源回收觀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妥善清理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已長期宣導請民眾將垃圾分為資源垃圾、廚餘、一般垃圾等3大類,並應確實分類後,始得交付清潔隊回收、清除或處理。針對本(111)年1月4日發生民眾排出小型卡式爐瓦斯罐未進行垃圾分類,混入垃圾包丟進垃圾壓縮車造成爆炸傷人,環保署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新聞發布,透過媒體提供民眾正確資源回收觀念及安全處理作法,宣傳排出高壓瓶罐一定要做好「確認用盡、獨立打包、加註警語、交付資收」4步驟,不得與垃圾一起丟入垃圾壓縮車,以保障第一線回收人員及民眾之安全。此外,環保署亦每年不定期製作資源回收宣導文宣及影片刊載於「資源回收網」,其中包含「認識回收」(公告應回收物品及回收知識)、「材質專區」(回收處理流程及回收管道)及「回收綠報報」(多元資訊及最新技術)等專區,提供多元資源回收知識,並督責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民眾及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觀念,確實做好垃圾分類。

二、教育部與環保署共同合作,長期致力於推動資源回收等環境教育,現階段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環境教育」列為重大議題,並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教學,項下學習主題包括環境倫理、永續發展、氣候變遷、災害防救及能源資源永續利用等,並適切將資源回收之概念融入學習課程。本年環保署已編製資源回收相關之應回收項目、資源回收管道、各類資源回收物(包含高壓瓶罐、破碎之玻璃罐、燈管、農藥瓶等)之安全處理作法或源頭減量等宣導教案,提供教育單位輔導推廣;同時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與志工團體等協助廣宣,落實資源回收觀念,培養公民環保意識。此外,教育部每年亦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議題推廣或校外教學活動,並建置「綠色學校夥伴網路平臺」,提供師生多元環境學習資源及新知,增進環境保護及資源回收等意識,以提升師生環境素養。

(二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565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05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劉委員就全民防衛動員體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問題: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及「國防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為因應國家重大緊急情勢並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發布緊急命令。復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規定,動員實施階段(戰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動員會報依緊急命令轉換為動員協調管制中心,統籌全國民力及物力動員能量調度,並指導各級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轉換為「全民戰力綜合協調中心」運作。

(二)另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全動法)第7條規定,行政院動員會報負有協調、指導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責。戰時,透過各級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及「縣市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由各地方政府戰力綜合中心、動員準備會報及災害防救會報轉換成立)整合轄內民力及物力資源,轉化為具體實質戰力,必要時進行跨區資源調度,有效支援軍事作戰或緊急危難所需。

(三)國防部依戰時需求,已選定部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由各作戰區列為重要防護目標。戰時該部並將成立聯合作戰小組,依支援協定協調各機關跨部會支援,遂行資電作戰相關事宜。

二、關於戰時通訊基礎設施防護問題:

通傳會依全動法及通信動員準備計畫,督導公、民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者整備各項通信器材,於戰時辦理下列事宜:

(一)督導通傳事業加強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措施,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並聯繫地方軍警單位協助處置。

(二)督導通傳事業加強辦理斷訊事件之通報及搶修復原等應處作為,協助戰情指揮中心建立緊急應援通信。

(三)督導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設置者於重大災害、緊急危難或戰時,均應實施24小時輪班工作。

(四)另依「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規定,戰備各階段以軍事通信為優先,在軍、公及民營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失時,由國防部「通資聯合管制作業室」成立管制中心,統合管制運用及協調通信支援事宜,通傳會並將配合該部辦理通信動員準備之相關業務。

三、關於戰時資電戰問題:戰時資電戰事務屬國防部權責,其中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通電軍)主要任務為負責國軍電子、資訊及通信(含網路)之維護、管理及作戰,受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管轄。倘戰時資通電軍為遂行資電作戰,需要通傳網路業者協力作業,通傳會將依緊急命令或全動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督導通傳業者全力配合相關調度指揮,以藉軍民聯合及公私協力統整資通電各項人、物力及資源,有效防制及因應資電戰之攻擊。

四、關於假訊息之應處問題:

(一)假訊息議題廣泛,涉及各部會職掌,行政院已責成羅政務委員秉成邀集各部會訂定假訊息防制政策,並從「識假、破假、抑假、懲假」四面向著手反制假訊息。其中在「破假」面向,除強化政府澄清機制外,並透過公私協力推廣事實查核,運作方式包含透過群眾協力之「g0v零時政府」、「新聞小幫手」及「真的假的Cofacts-轉傳訊息查證」等App;另亦包含專家諮詢模式如「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及「MyGoPen」等。此外,臺北市電腦公會與臺灣五大主要網路平臺籌組發起「不實訊息防制業者自律實踐準則」,內容包括「持續投資於科技技術、建立不實訊息機制與相關防護」、「持續提升廣告透明與管理」、「與第三方單位及政府合作,建立和維護獨立、透明、公正的監督機制」及「透過數位素養及媒體識讀相關訓練,協助提升民眾識別不實訊息之能力」。

(二)另法務部調查局如接獲民眾檢舉情資或蒐得假訊息案件,經研判對我國及社會有危害之虞者,將進行內部橫向通報及外部對應機關之縱向通報,使權責機關可即時進行澄清說明。又該部所屬檢察機關如接獲民眾檢舉及相關機關移送或函送偵辦之假訊息案件,亦依法令即時發動偵查作為,並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適時發布新聞,阻斷不實訊息散布,以達對民眾示警及宣導之效果。前開事實查核或謠言查證平臺提供之訊息,除可協助假訊息之辨識及輔助案件偵辦過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亦就假訊息之驗證方式等,於適當場合與相關民間單位進行經驗交流,以借重前開平臺在事實澄清層面上更為即時、觸及民眾範圍更廣之效果,共同遏止假訊息或敵對訊息之擴散。

(三)又,通傳會做為廣電媒體之監理機關,參與防制假訊息之「抑假」面向,持續監理廣電業者落實事實查證,期許該等業者回歸新聞專業,增加整體社會對於假訊息之抵禦能力。同時,該會亦協助廣電業者提升專業,並持續推動廣播電視事業、大專校院及相關民間機構等單位辦理媒體識讀活動,強化整體社會之媒體識讀能力。

五、關於我國與境外友好關係夥伴之對話管道或機制問題:

(一)臺灣係遭受境外假訊息攻擊最嚴重之國家,據瑞典哥德堡大學V-Dem報告指出,臺灣遭受外國假訊息攻擊之程度,在全球近200個國家中排名第一。因此,臺灣有許多經驗可與理念相近之國家分享及對話,如臺美合作建立之「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lobal Cooperation and Training Framework,GCTF)已就媒體識讀辦理數場研討會,相關活動並已擴及邀請日本及英國等國家。另我國與歐洲國家亦持續就此項議題進行對話,如民國110年11月歐洲議會「外來勢力干預歐盟民主程序(含假訊息)」特別委員會即籌組官方代表團訪臺,成員涵括法國、立陶宛、捷克及義大利等國之跨黨派歐洲議會議員,訪臺期間曾與專研假訊息防制之智庫、媒體及公民社會團體座談,並就假訊息及網路攻擊等複合式威脅議題,與我國政府官員及專家深入交換意見。

(二)外交部除將與美、日、歐等理念相近之國家持續就假訊息、資訊作戰及網路攻擊等議題進行交流,在平時建立對話管道;法務部亦將持續強化國際司法互助合作,並與國際大型社群媒體(如Facebook及Twitter)建立聯繫管道,如有發現境外勢力操控之假帳號時,可依該社群平臺之政策提出協助,請求予以移除下架或封鎖帳號。

如遇境外企圖混淆國際視聽之假訊息,可透過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aiwan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TWCERT)通報相關國家之電腦緊急應變小組(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CERT),以及透過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TWNIC)就傳遞假訊息之網站予以停止解析,避免民眾連結瀏覽。另在涉及跨國(境)之跨域假訊息查處過程中,如有相關事實查證或取得調查結果之需求,除可透過法務部之國際司法互助或駐外法務秘書提出協處請求,亦可將我國之調查成果分享予其他合作國家,以強化跨國合作打擊假訊息及資訊作戰之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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