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71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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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請研議調整嘉義市地方自籌款,及鐵路高架化工程施作過程造成噪音、交通運行及環境之影響,請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避免擾民以及降低對民眾人車安全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9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8-63)

王委員就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請研議調整嘉義市地方自籌款,及鐵路高架化工程施作過程造成噪音、交通運行及環境之影響,請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避免擾民以及降低對民眾人車安全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101年頒布「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107年修正並更名為「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有關鐵路立體化計畫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方式係依據行政院「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目前各地方政府推動鐵路立體化計畫,均係依據該作業要點計算之,且作業要點明訂在要點施行前,已辦理但未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應由地方政府及鐵路營運機構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嘉義市政府亦於106年7月25日府交工字第1062305668號函,同意分年編列地方自籌款38.54億元。針對前開審查作業要點,交通部將就實務執行面,持續檢討並適時修正。

二、為降低施工期間沿線營建噪音及臨時軌或現有軌鐵路交通噪音加成影響,針對部分噪音敏感路段,於工區周界規劃設置3公尺高施工性直立式隔音牆,另大部分區域配合施工圍籬設置吸音板,作為施工作業噪音阻隔。除加強機具及現場作業管理外,亦特別加強人員的管理,於每日作業前進行教育宣導,作業時以無線電相互溝通,禁止作業時大聲喧嘩製造噪音。為避免影響民眾作息,除研議減少夜間切換次數外,軌道切換作業時,工地會事前通知當地里長及居民,並調整施工作業方式以降低噪音影響。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博士生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110085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7-60)

張委員就博士生短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博士班屬高階研究人才培育,學校應相對提供充足之教學資源與設備,爰教育部向審慎審查博士班之增設,除各項教學資源、課程設計及學術與師資條件應達相關標準外,就業輔導規劃、畢業生流向追蹤、回應社會人才需求與國家高階人才培育亦為審查重點。謹就控管博士班增設及招生總量說明如下:

(一)自101學年度起,招生名額原則應由學校既有博士班招生名額予以調整,不再擴增,並依整體博士班培育現況於105學年度至107學年度統一調整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並鼓勵學校主動調減(寄存)名額。上開政策執行迄今,107學年度博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相較於103學年度已減少約2,000名,註冊率並逐年提升至8成,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已趨於合理。

(二)自108學年度取消博士班統一調控政策,並保留博士班招生名額之30%授權由學校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如5+2產業、AI及物聯網產業、半導體、資訊安全、食品安全、新南向計畫等)及學校發展方向統籌分配,以及時回應產業界對博士級人才之需求,使學校依社會發展及產業需求彈性調整各領域招生名額,並課予學校自我調控之責任,有效運用教育資源。

(三)為促使學校檢討博士班數量,教育部提出「暫時不分配招生名額」及「僅招收境外學生」2項招生彈性方案:

1.暫時不分配招生名額:在符合總量標準所訂師資質量之前提下,以3年為期,該期間內學校可就特定博士班申請暫時不分配量內招生名額,俟招生能量提升或屆期後,倘該系所最近一學年度師資質量符合總量標準,則可恢復分配招生名額;或可依總量作業程序申請停招,惟倘停招後需申請復招,則需依總量標準提出申請。

2.僅招收境外學生:為鼓勵學校招收境外學生,以3年為期,在符合總量標準所訂師資質量之前提下,學校可就特定博士班申請僅招收外國學生,不分配量內招生名額。

二、為改善大專校院教師老化及青壯教師缺口,政府已提出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學校延攬青壯年教授,並透過彈性薪資保障及擴大獎勵等方案提升留任誘因,說明如下:

(一)自民國107年起各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改善各校生師比及協助學校注入新血,經統計已由106學年度675人增加至109學年度711人。

(二)自108年起開放各校均可至少提送1位青年學者申請玉山計畫,藉由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來臺任教。107年至110年核定通過之玉山青年學者,通過人數均過半,110年起,另針對未通過惟仍獲各校以彈性薪資方式聘任之學者,額外新增補助其行政支援費,共計補助22位優秀學者,其中20位為青年學者。

(三)自107年起要求各校於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明列副教授職級以下獲彈性薪資人數,應占學校自訂一定比率。各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下職級獲彈性薪資人數,經統計已由105學年度4,171人(占47.4%)增至109學年度5,780人(占48.4%),共增加1,609人。此外,自109年起,教育部針對剛升等教授職級5年內及副教授以下職級者,擴大加碼補助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核予教學研究能量正值高峰之青壯年教授彈性薪資。

(四)修正「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新增第5點第2款第2目之(3)「專任教師數」加權核計條件:「新聘45歲以下教師,額外加權2倍核計。」、同點款目之(9)「專任教師數」排除認列條件:「公立學校、政府機關退休至私立學校服務之教師,不得認列。」,以協助學校注入新血,活絡校園教師新陳代謝。

三、為厚植高階人才培育,提高優秀學子就讀博士誘因及強化研究能量,並加強就業銜接,政府推動相關政策如下:

(一)提供優秀學者獎學金:為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已訂定「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獎勵名額1年300名,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至少4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1年級起至4年級止。另為培育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能之博士候選人專注於論文撰寫,並提升論文品質及學術研究水準,針對獲獎人提供每月3萬6千元獎勵金,為期1年。

(二)縮短博士修業時間:為鼓勵優秀人才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考量在品質不變之原則下,縮短博士修業時間,降低學生個人就學成本,爰教育部訂有「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讓各校校內優秀且具潛力之學生,及早確立發展目標攻讀博士學位。

(三)提升我國博士生國際競爭力: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球鏈結(Global Taiwan)規劃「國際競爭重點領域人才培育方案」,引導大學針對優勢領域「強化人才培育、提升教研能量、發揮國際學術競爭力」,具體作法包括:

1.與境外之大學或研究機構合作,建立學術網絡。

2.補助國內博士生及教研人員參與深化國際合作,如移地研究。

3.補助博士生參與國際會議、發表國際論文、專案研究、教學合作等。

4.吸引優秀境外研究生及研究人員來臺就讀與研究,或境外優秀學者來臺擔任教學等。

(四)厚植國內年輕學者研究能量:科技部自110年起推動「2030跨世代年輕學者方案」,以常態性補助機制給予年輕學者更加穩定之永續支持,鼓勵初入研究職涯且具研究潛力之新秀學者勇於探索新興議題;培植已任職於我國科研機構之優秀年輕學者在既有研究基礎上深化其研究實力;支持國際年輕傑出學者引領並鏈結國際學術社群,促進臺灣與國外學術機構交流合作。

(五)推動專法擴增國家重點領域博士人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已於110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及科技部等部會,以及學者專家與產業代表共同組成審議會,引導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並由企業與政府(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支持長期運作經費,產官學界攜手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六)提高企業進用博士級人才意願:教育部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建立務實型博士培育模式,以論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方式,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上開計畫自103年度起推動迄今,共核定29校87案,預定補助培育名額累積達444人,補助金額達8,880萬元,案件領域別涵蓋人文社會管理、電機資訊、理工、生物醫療等。

(七)建立產學研共同培訓高階人才平臺:科技部推動「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透過法人與大學校院連結合作廠商,提供博士畢業生為期1年之在職實務訓練,產業實習期間至少6個月,培訓期間每月補助6萬元,引導博士人才投入國內產業。

四、博士乃國家重要人才資源,為培育量足質精之學術研究及產業研發人才,政府持續加強跨部會合作及資源整合,如教育部及科技部自103年度起每半年召開1次協調會議,透過定期協商互動機制,持續就教研政策連結、資源運用、研究成果應用於學校教育等議題進行討論;另為強化學業與產業交流,教育部、經濟部及勞動部每年均共同定期邀請各領域產業公協會、重點廠商與大學校院,就產業需求、產學合作培育人才等議題進行交流,除協助有意願辦理產學合作之大學教師尋求合作廠商資源外,亦提供資源促進企業媒合人才,解決產業缺人才問題。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5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林委員就數位平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數位平臺問題:

(一)我國自「出版法」廢止後,新聞紙、雜誌之發行已毋須經由政府核准,新聞紙、雜誌事業係回歸一般商業登記,文化部並無實施所謂實質監管。惟鑑於媒體與平臺為共生關係,文化部積極配合政府整體施政方向,致力促進媒體與平臺對話,並整合彼此需求。目前行政院已邀集公平會、通傳會、文化部、經濟部智慧局等機關成立「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共榮發展協調小組」,文化部刻正依該小組會議結論,與通傳會分工辦理產業調查研究,將分別以各所管事業公(協)會為原則,針對大型數位平臺對本國新聞媒體等內容產業之影響進行研究,調查研究執行期間,文化部仍將持續協助本國新聞媒體等內容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進行對話、溝通與交流。

(二)另「公司法」第371條已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同法第372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法律上人格,其權利義務均歸本公司。爰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相關營業事務,係以該代表為負責人,並由該分公司就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負擔法律責任,現行「公司法」已有對應管理規範。至通傳會研擬中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則係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為規範連線、快速存取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旨在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屬防範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傳播散布違法內容之一般性規範,性質與經濟性立法或一般所稱之數位平臺範疇仍屬有別。

二、關於媒體議價問題:

(一)目前新聞業者需數位平臺露出其新聞,以增加其能見度與點閱率,並訴求平等地位協商,取得合理廣告分潤,創造共存共榮。考量媒體議價涉及數位發展、市場競爭、新聞產業、智慧財產權等面向,各部會刻正配合前開「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共榮發展協調小組」,積極研議相關機制。經濟部業持續瞭解國際著作權立法例,公平會本(111)年3月並發布「數位經濟與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業從競爭法(即我國「公平交易法」)探討數位經濟競爭政策下市場管制相關問題。至未來國內新聞媒體與大型跨國數位平臺展開協商,倘該等平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協商,或以下架新聞連結手段,迫使國內新聞媒體接受不公平之授權條件部分,公平會亦將積極檢視有無濫用市場力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

(二)此外,通傳會與文化部已分別就廣電新聞及平面新聞媒體進行產業調查作業,預計本年底完成,將呈現我國廣電新聞媒體近年來數位化轉型概況及受數位平臺影響之基礎事實資料,並探討廣電新聞媒體角色及內容品質之變化,以及數位平臺發展趨勢下如何維護新聞之產製生態健全及公共價值。文化部本於出版產業及新聞平面媒體之輔導立場,亦適時與其他機關給予產業必要協助,該部已參採媒體業者希望自主委由第三方公正團體(學者或專業團體)辦理調查之意見,並促成雜誌公會及報業公會合作辦理。

(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莊委員就國內物價上漲已持續一段時間,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是否有抗漲之補助方案及西方國家行之有年之「食物券」會否是行政院之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國內物價上漲已持續一段時間,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是否有抗漲之補助方案及西方國家行之有年之「食物券」會否是行政院之對策問題:

(一)為減少國內物價上漲對弱勢民眾生活之衝擊,地方政府提供經濟弱勢族群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在政府預算有限之情況下,結合民間資源設置食物站或發放食物券等方式協助弱勢家庭,配合鄉(鎮、市、區)網絡之連結及支援,對符合低(中低)收入戶資格、經濟陷於貧窮之邊緣戶,提供飲食、日常用品及衣物等相關扶助,其可分為實物倉儲(食物銀行)、食物券及資源媒合等方式,本(111)年度各地方政府推動食物銀行計約有69項方案,實體存放點共236處(有冷藏或冷凍設備共65處),另有8個地方政府透過與轄內便利商店或餐廳合作,印製「食物兌換券」,做為兌換食物餐點等限定商品之憑證。

(二)另為讓經濟成長果實與人民分享,並加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族群經濟安全,行政院核定「111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實施計畫」,對本年3月至12月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75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500元,預估受惠民眾62萬5,922人。

二、關於國發會、經濟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對於長期可能形成之供應鏈變遷對我國產業之挑戰將如何因應?以及如何輔導產業藉此機會調整全球布局問題:

(一)為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與數位轉型契機,政府積極推動國內產業轉型升級並提高經濟韌性,期使臺灣持續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之關鍵力量,具體策略如下:

1.賡續落實「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為因應全球供應鏈轉移與國際情勢轉變,政府已核定「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再延續3年,預期將帶動9,000億元投資及創造約4萬個本國就業機會,同時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鼓勵從事循環經濟投資,預計未來可再吸引近兆元之投資,為臺灣產業未來打下發展基礎。

2.積極發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考量全球供應鏈及產業分工型態加速重組,政府積極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在「五加二」產業創新之基礎上,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期使臺灣成為全球經濟復甦與供應鏈重組之關鍵角色。

3.致力推動「亞洲.矽谷2.0推動方案」:為加速新創成長及出場,促進AI及5G等數位經濟關鍵技術導入物聯網創新應用,積極推動「亞洲.矽谷2.0推動方案」,以「智慧物聯網加速產業進化」、「創新創業驅動產業未來」為2大主軸,期打造臺灣成為亞洲數位創新之關鍵力量。

4.全力落實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面對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政府已擴大推進2030雙語國家政策,提升國人雙語力及數位力,以培育臺灣人才接軌國際;落實推動外國人才專法,實施海外人才深耕臺灣專案,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協調推動人口及移民政策,同時營造適合工作及生活之友善國際環境,據以形塑臺灣成為國際人才匯聚中心。

(二)在農業方面,為因應產業變遷,提升農產品附加價值,拓展農產品內外銷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相關策略如下:

1.短中長期因應措施:

(1)短期與持續性因應措施:掌握庫存及確保供應、維護農地及水資源質量、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材與物資等,讓農產供應無虞,並穩定物價。

(2)中長期產業升級因應措施:加強米食研發與飼料配方改進、強化生產、加工與銷售組織整合、建構冷鏈體系與提升加工技術及降低進口資材倚賴等,以強化技術能力,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2.調整全球布局:

(1)強化外銷農產品競爭力:持續運用多元國際行銷策略,匯集輔導措施及資源投入,強化外銷供應鏈,排除各項貿易障礙,協助業者穩固既有並開拓新興市場。

(2)簽訂長期供應合約:強化國際合作,如玉米出口國(美國、巴西、澳洲等)及主要蔬果貿易國(美國、日本、香港、韓國等),鼓勵業者藉長期合約確保供應穩定。

(3)分散國際採購來源:針對黃豆及玉米等重要原料,與種子及肥料等資材,輔導業者分散採購,減低貨源中斷風險。

三、關於經濟部水利署東港溪水質污染改善問題:

(一)查屏東縣政府為處理東港溪水質改善淨化問題,業已提報「東港溪水質及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行政院業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核定,計畫期程為108至本年,主要目標為改善流域內污染問題,藉由事業稽查輔導推動沼液沼渣全利用策略、改善畜牧業硬體建設、發展資源循環利用模式以及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等。

(二)「東港溪水質及水環境改善整體計畫」將於本年屆期,後續東港溪水質進一步改善計畫,宜由屏東縣政府研提後續相關計畫後,相關機關屆時再視計畫內容,再予協助辦理。

四、關於未來屏東科學園區興建後之取水用水計畫問題:本案經查科技部南科管理局業於本年2月25日提報屏東科學園區用水計畫,預計118年完工營運,終期(126年)計畫用水量為每日5,000噸,水源別為自來水,供水策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既有水權餘裕量供給,經濟部水利署已於本年3月18日完成用水計畫書審查且原則同意在案,請科技部南科管理局檢討總量及提高再生水使用量。

(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快篩試劑價格是否合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71)

羅委員就快篩試劑價格是否合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截至111年4月21日止,本部已核准總計22件國產及輸入家用抗原檢驗試劑產品,且持續受理相關產品申請;另專案核准製造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月產量,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之緊急防疫需求,本部與經濟部共同協助廠商取得新廠專案製造許可,以及行政院協調國防部派遣國軍人力支援國內廠商生產,預計每月最大產能於5月將可提升至1,280萬劑 ,後續新購置設備陸續到位後,每月產能可再提升至1,580萬劑。

二、本部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 7月31日止,徵用國內5家廠商專案製造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 。另對於專案輸入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亦已規劃徵用/採購;徵用之快篩試劑將用於居家隔離/檢疫、熱點快篩、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防疫需求及實名制供民眾平價購買。

三、為因應中央部會/機關與地方政府採購家用抗原檢驗試劑之防疫需求,本部已委託臺灣銀行建置家用抗原檢驗試劑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商共計5家,適用機關可透過該平台進行採購。

四、綜上,本部透過持續核准家用抗原檢驗試劑產品、提升家用抗原檢驗試劑月產量與可輸入量,另實施徵用及推行實名制等措施,期以量制價由市場機制調降產品價格。

(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建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平價供應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68)

馬委員就建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平價供應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截至111年4月21日止,本部已核准總計22件國產及輸入家用抗原檢驗試劑產品,且持續受理相關產品申請;另專案核准製造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月產量,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之緊急防疫需求,本部與經濟部共同協助廠商取得新廠專案製造許可,以及行政院協調國防部派遣國軍人力支援國內廠商生產,預計每月最大產能於5月將可提升至1,280萬劑 ,後續新購置設備陸續到位後,每月產能可再提升至1,580萬劑。

二、本部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徵用國內5家廠商專案製造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另對於專案輸入之家用抗原檢驗試劑,亦已規劃徵用/採購;徵用之快篩試劑將用於居家隔離/檢疫、熱點快篩、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防疫需求及實名制供民眾平價購買。

三、為因應中央部會/機關與地方政府採購家用抗原檢驗試劑之防疫需求,本部已委託臺灣銀行建置家用抗原檢驗試劑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商共計5家,適用機關可透過該平台進行採購。

四、綜上,本部透過持續核准家用抗原檢驗試劑產品、提升家用抗原檢驗試劑月產量與可輸入量,另實施徵用及推行實名制等措施,期以量制價由市場機制調降產品價格。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楊委員建議行政院農委會研議提高漁業用油補貼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建議行政院農委會研議提高漁業用油補貼:

(一)我國於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因漁業用油補貼屬直接生產性補貼,在「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規範下可能受到其他會員國控訴,爰自91年9月1日起,分2階段調降補貼比率(第1階段補貼14%,第2階段補貼5%),為減輕漁民經營成本及養護漁業資源,91年實施獎勵休漁,自108年度起調高休漁獎勵金,漁船每艘2萬元,並依其噸數每噸加發1,500元,上限為20萬元。

(二)因WTO漁業補貼談判未獲共識,原訂自92年9月1日起實施第2階段調降補貼,經多次延後,已於110年1月4日修正規定,繼續維持補貼14%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

(三)近年WTO對漁業補貼談判趨於積極,除禁止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之補貼,並朝提高補貼透明度、禁止針對無助漁業資源永續及增加漁撈能力之既有漁業補貼方向進行,為避免驟然調降或取消補貼造成衝擊,不宜再提高補貼比率。

(四)行政院農委會將視未來WTO漁業補貼談判情形檢討調整漁業用油補貼政策,以兼顧漁民生計、漁業永續發展及國際貿易規範。

二、關於箱網養殖漁業保險規劃進度問題:

(一)海上箱網養殖水產保險前於109年間由行政院農委會農金局函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其會員公司徵詢開發意願,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產險公司)於109年4月表達開發意願,刻正辦理保險保單開發事宜

(二)富邦產險公司於110年1月21日函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提供海上箱網養殖產業資訊,經彙整行政院農委會水試所、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相關養殖團體之產業資訊,於5月5日函復該公司作為保單開發基礎資料。另因澎湖縣海上箱網養殖受本(111)年2月低溫影響造成災損情事,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及農金局協調後,業於3月10日函請該公司加速辦理海上箱網養殖水產保險開發事宜。

三、關於業者欲於澎湖縣海域設置離岸風力發電前,需事先與澎湖縣政府及澎湖縣漁會溝通並取得共識問題:

(一)經濟部於110年7月23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其中不得開發之海域範圍敏感區域,已包含澎湖縣轄海域內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人工魚礁禁漁區及保護礁區等範圍。

(二)離岸風電申設程序依法有明確把關機制,以兼顧漁民權益,說明如下:

1.電業籌設申請要件,除環評證明文件外,尚包括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方政府同意,若要件未齊備,則無法進行風場開發。

2.經濟部與行政院農委會合作建立漁業補償及漁業回饋等協商機制,另依前述電業管理相關法規嚴格把關,確保離岸風電開發與漁業發展之共存共榮。

(三)漁業補償及回饋機制:

1.漁業補償機制: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訂定「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提供施工期之漁業補償。

2.漁業法定回饋:經濟部業於108年4月16日依「電業法」第65條公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離岸風電部分刻正積極協商尋求共識。

四、關於經濟部針對澎湖縣海堤應全面性體檢並挹注經費更新問題:

(一)經濟部近年辦理海岸工程除既有禦潮防洪效能外,已納入生態、文化、遊憩及生產等多面向功能考量,並加強規劃,以水岸縫合之概念,滾動檢討整體環境與防洪功能兼顧。

(二)經濟部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1批次業於107年6月21日核定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縣(七美鄉)海岸防護工程規劃」(經費440萬元)及「澎湖縣(山水沙灘)海岸防護工程規劃」(經費400萬元)等2件海岸防護工程規劃,合計840萬元。為澎湖縣整體海岸防護完整性,建議澎湖縣政府可依循「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提報機制,爭取經費辦理澎湖海岸防護整合規劃,並將防洪安全、海岸景觀及生態環境等因素納入整體規劃,並於規劃完成後依規劃成果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與安全、水與環境」提報爭取經費辦理所轄海堤改善,屆時經濟部將提供必要協助。

(三)另經濟部每年皆於汛期前就其所轄澎湖縣一般性海堤辦理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及複查作業,相關缺失均逐年編列經費辦理改善,並列管追蹤至該等缺失改善完畢,以確保澎湖縣一般性海堤能維持禦潮功能,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五、關於國營事業應擴大挹注澎湖縣各項公共建設問題:

(一)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

1.為改善澎湖地區供電線路,台電110年投入工程經費約3億3,000萬元,本年及112年編列預算各約3億6,000萬元及3億9,000萬元,未來將持續辦理各項電力設施改善工程。

2.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運轉中之火力發電設施所在地(鄉、鎮)為受協助地區,澎湖縣湖西鄉係尖山發電廠所在地,台電每年補助澎湖縣政府「發電年度促協金」約50萬元及湖西鄉約250萬元。

3.台電每年捐助澎湖縣桶盤等五離島(望安鄉東吉島、東嶼坪、西嶼坪、花嶼島及馬公市桶盤島)未接管供電離島電業營運費1,000萬元,76年至110年共計捐助3億382萬元。另為改善離島地區供電線路,110年辦理望安鄉東吉村供電改善工程1,629萬元,未來規劃再投入經費約3,671萬元,改善後線路將以捐贈方式交予澎湖縣政府。

(二)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

1.中油每年均編列睦鄰預算,提供澎湖當地(如公所、各級學校、社區發展協會等)辦理公益活動及公益建設使用,109年金額1,146萬元、110年金額987萬元,本年度預算為1,000萬元。

2.未來中油將視澎湖地區居民需求,加強友睦關係,促進地方和諧,共同繁榮地方。

(三)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

1.台水為持續改善澎湖地區漏水情形,已規劃於本年至112年辦理12件汰換管線工程,預計投入經費約4.9億元,汰換長度約101公里。

2.為滿足澎湖地區用水需求並穩定供水,台水已規劃投入經費約11億元辦理4件穩定供水相關工程;並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建置水資源智慧管理及創新節水技術計畫」,預計投入經費8,300萬元,以提高澎湖地區水資源管理效率之效益。

(四)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事業,除全力配合政府政策外,並支持政府機關公共運用之籌資需求。對於國內參與公共工程廠商,提供融資與保證等金融支援,協助廠商承攬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如捷運系統與號誌工程、水環境建設、城鄉建設、軌道工程及捷運土木工程等,有助國內基礎建設及重大公共工程發展。

(五)交通部每5年針對澎湖、布袋、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之發展及建設計畫進行通盤檢討,「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執行期程為本年至115年,其中澎湖國內商港發展已定位為澎湖地區對外之主要港口、郵輪跳島示範港、觀光遊憩港口,規劃投入13.67億元,辦理港區經營管理及設施興建維護。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定投資1,935萬元,規劃辦理澎湖七美郵局局屋興建計畫,計畫執行期程為113年至117年,以提供顧客舒適之用郵空間,提升營業場所之服務品質。

六、關於離島建設基金應儘速撥補問題:

(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國庫已於90年至99年撥足300億元至離島建設基金。

(二)有關基金撥補議題,行政院蘇院長先前於貴院備詢時表示,基於國家資源有效運用,讓有需求之建設能持續推行方為首要。爰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5條公務預算為主,基金為輔之精神,離島建設主要仍將以公務預算推動,預算充足時視需求撥補基金。

(三)現各離島之地方政府已提報第六期(112-115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刻依程序審查中,後續俟行政院核定後,將視實際發展需要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以持續協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吳委員就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問題:

(一)有關俄烏戰爭對物價及經濟成長之影響部分:

1.近期俄烏戰爭衝擊全球能源及糧食供應鏈,國際能源、大宗物資等價格於高檔波動。我國能源及大宗物資主要依賴進口,受國際油價及原物料價格波動衝擊全球需求影響,國內物價、出口及經濟表現亦受衝擊;惟臺灣與俄、烏兩國之經貿連結度不高,對我國產業衝擊有限。

2.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央行針對俄烏戰爭之經濟影響評估,在經濟成長部分,估計將影響我國本(111)年經濟成長率約0.3%至0.4%;惟受惠於新興科技應用、數位轉型商機及傳產貨品需求熱絡,本年出口成長動能可望延續,經濟成長率預估仍可維持4%。在物價影響部分,全球供應鏈瓶頸持續,加以俄烏戰爭推升國內進口原物料成本、加重國內通膨壓力,將使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提升達2.4%至2.6%,惟相較美、歐仍屬溫和。

3.為避免俄烏戰爭等國際情勢變化影響國內民生經濟,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多次召開會議,持續關注國內外物價情勢,並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1)穩定油氣價格,民用天然氣及桶裝瓦斯至本年6月底前不調漲;油價已啟動雙平穩機制,維持亞洲鄰近國家最低價機制,並啟動平穩措施,當95無鉛汽油售價分別漲至30元至32.4元、32.5元至34.9元時,將由中油公司分別吸收25%及50%;若超過35元,中油公司及政府將吸收75%漲幅。

(2)為穩定民生物價及減輕業者營運負擔,繼前2波實施減徵關鍵原物料稅負至本年4月底後,再推出第3波減免措施,相關稅負減免期限延至本年6月底,包括汽、柴油貨物稅調降;小麥關稅降為免稅及免徵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牛肉、奶油、無水奶油及烘焙用奶粉關稅減半;水泥(卜特蘭一型)貨物稅減半。

(3)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共同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防止業者有哄抬物價等不法情事,同時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警察等相關機關全力查察不法;另亦提供民眾檢舉不合理漲價或聯合哄抬物價24小時通報專線(如0800-007-007),經獲舉報將立即查處,以遏止不當行為。

(二)有關俄烏戰爭對經貿金融之衝擊部分:

1.我國整體金融業對俄烏暴險尚在可控範圍:

(1)銀行業:截至本年3月底,本國銀行業對俄烏暴險為52.9億元,僅占本國銀行總資產之0.0087%。

(2)保險業:截至本年2月底,保險業對俄羅斯暴險部位為1,149億元,約占保險業資金0.38%,主要為投資長年期政府公債等固定收益商品;烏克蘭部分則無投資。

(3)證券業及國人投資:截至本年3月底,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者尚無投資俄烏有價證券之情形。至國人透過投信基金持有俄烏之暴險部位為126.07億元,透過投信基金持有之相關暴險部位為208.86億元,占全體投信基金規模及國人持有整體境外基金總金額之比重皆未達1%。

(4)我國經濟穩健成長,上市櫃公司營收表現佳,臺股近期雖受俄烏情勢影響而波動,惟仍較其他主要國家之金融市場穩定。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及資本市場之基本面良好,整體金融情況穩健,對俄烏暴險不高,具備因應風險之韌性。

2.面對未來國際政治經濟情勢之不確定性,金管會密切關注可能之風險,並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1)加強金融業風險管理、資安防護及假訊息處理:已請金融資安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關鍵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等單位,依國際地緣政治及政經情勢變化加強風險管理、資安防護及異常事件應處,並督促交易所持續注意市場交易狀況、迅速打擊市場不實訊息傳播及強化監視機制。另股市如發生非理性下跌情事,必要時亦將採取相關穩定措施。

(2)推動投資人教育宣導:持續督導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辦理各種金融制度或金融商品之講座及投資風險管理之教育宣導,以使民眾瞭解金融市場及金融商品之結構、特性及風險,審慎從事投資理財活動。

(3)配合國際金融制裁相關措施:促請金融業者持續關注及更新制裁名單等資訊,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並配合SWIFT等制裁措施注意交易風險,採行適當控管措施。倘金融業者之客戶或交易對象涉及制裁名單,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審慎決定業務往來關係或交易方式。

二、關於政府應繼續積極防疫問題:

目前國內疫情升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秉持審慎態度,推動經濟及防疫並重之「新防疫模式」,確保在對民眾日常生活最低限度之影響下落實防疫策略,並以「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之態度面對疫情,相關策略包括:

(一)邊境持續有效管理:維持高強度之邊境檢疫策略,即時調整自疫區入境旅客之建議及管制措施;自高風險國家返臺入境之旅客,於抵臺時進行落地公費採檢及快速PCR檢驗。另自本年3月7日起,所有入境旅客縮短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於檢疫期滿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於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配合相關採檢作業。

(二)彈性多元篩檢,及早找出傳播鏈:擴大社區定點診所發放公費快篩試劑方案,並於疫情風險社區設置採檢站,找出潛藏病例;開放民眾自備家用快篩試劑,於出現呼吸道症狀時,自主應變進行居家快篩檢驗。另提高指定檢驗機構量能,後續可視疫情變化擴大量能;採取池化方式提升核酸檢驗篩檢量能,以利大規模篩檢時加速陰性個案之排除效率。

(三)鼓勵民眾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並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民眾出入公共場域、餐飲場所時應主動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及落實個人防護工作;另鼓勵民眾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落實自主防疫。該APP毋須註冊帳號、不會擷取使用者資訊、不用上傳個人資料,目前規劃用於輔助民眾進行接觸風險管理,以取代簡訊實聯制。

(四)訂定相關防疫指引供民眾及業者依循: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場所特性訂定相關防疫指引,並置於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制措施項下,方便國人參循。

(五)持續鼓勵接種疫苗,提高接種率:

為強化國人對COVID-19疫情之群體免疫力,衛福部積極推動下列防疫措施:

1.疫苗採購:為獲得安全有效之疫苗,以多元外購及國內研發雙軌併行。鑑於病毒不斷變異且各國疫情嚴峻,除先前政府自購、民間團體及友邦捐贈之疫苗,衛福部疾管署於110年7月21日與美國莫德納公司簽署本年及112年3,500萬劑COVID-19疫苗之分批供應合約,另與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簽署本年500萬劑AZ疫苗供應合約,同時持續向國際疫苗廠洽購次世代疫苗,以採購足敷國人所需之疫苗。

2.多元方式提升疫苗接種率:

(1)加強衛教宣導:以接種疫苗之必要性及利弊得失為宣導主軸,透過記者會及防疫大作戰影片等多元宣導管道鼓勵目標族群接種疫苗。

(2)提升疫苗接種可近性: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資訊揭露,提升民眾運用疫苗接種院所地圖或各地疫苗接種院所等資訊就近安排接種,並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加速推動基礎劑及追加劑接種。

(3)地方政府依轄區特性及需求推動接種:地方政府除持續增加提供接種服務之基層診所外,亦依轄區特性及需求,於人潮較多或交通便利之場域設置社區接種站,以及提供到宅接種或安排機構接種服務。

(4)訂定地方政府獎勵措施:已訂定「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種獎勵措施」,針對65歲至74歲長者、75歲以上長者及COVID-19疫苗第五類接種對象等訂定接種目標及獎勵辦法,加速提升高風險族群接種率。

(六)強化企業機關自主應變能力:企業機關應參閱「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規劃自主應變作為,並建議成立「防疫專責小組」,指定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並鼓勵員工接種疫苗、落實員工健康監測。

(七)鼓勵民眾落實COVID-19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者自主應變措施:倘民眾經檢驗為COVID-19陽性個案,可配合自主回想並列出發病日,並記錄發病日前2天至被隔離前,曾在任一方未配戴口罩之情況下所接觸之人、時及地點,並主動提供衛生單位;如民眾被通知為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在獲得衛生單位進一步指示前,應先留在家中自我隔離。

(八)積極進行藥物整備:

參考國際建議並諮詢專家,將瑞德西韋(Remdesivir)及口服用藥等納入「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建議藥物,相關採購儲備情形如下:

1.瑞德西韋:其療效及安全性已透過多項體外試驗、觀察性研究及隨機臨床試驗研究證實,為保障國內重症患者治療權利,已陸續採購共8萬2,750劑。

2.口服藥Paxlovid及Molnupiravir:已完成上開藥物各2萬人份及5,040人份之採購,以提供具重症風險因子之輕中度確診個案治療使用。另已增購70萬人份口服抗病毒藥物,達3%人口使用量。

(九)保存醫療量能,並持續進行確診個案輕、重症分流:

1.持續強化醫療體系應處能力;因應疫情擴大醫療量能,增加專責病房開設;集中檢疫所90%改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各地方政府均應籌設加強版防疫旅宿。

2.因應醫療照護機構之工作人員被匡列為居家隔離對象致人力短缺,調整「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倘醫療照護機構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足,且無法將病人或機構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機構時,得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前召回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3.落實執行社區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以確保確診者健康權益:

(1)依據確診者造成輕、重症之不同風險條件,分別由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居家照護收治。

(2)專責病房、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宿(如場地允許),不限家人、同住或同行者,均可2人1室收治。

4.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自本年4月26日起,民眾如被通知為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應實施前3天居家隔離及後4天自主防疫。民眾於居家隔離期間應以1人1室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外出,並於完成接觸者匡列後安排1次快篩,如快篩結果為陽性,應進行PCR檢測;隔離期滿後,應繼續進行4天自主防疫。民眾於自主防疫期間如需外出,需快篩陰性後始得配戴口罩外出工作及採買,並禁止於餐廳內用、聚會、前往人潮擁擠之場所及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十)提升特定人員保護力:自本年4月22日起,強化高風險場所(域)及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另由相關部會(單位)評估業管部分是否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及規模,將相關規範及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落實上開規範。

三、關於央行利率政策問題:

本年3月17日,央行理事會決議調升利率0.25%,主要考量包括俄烏衝突導致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揚,國內輸入性通膨壓力大,物價漲幅持續居高,加以受疫情影響之內需服務業景氣逐步回溫,勞動市場情勢亦持續改善,以及美國等部分經濟體已啟動升息。央行著眼於維持總體經濟金融穩定,本次調升利率,有助抑制國內通膨預期心理、維持物價穩定及協助整體經濟金融穩健發展。隨著美國通膨率持續走高,市場預期本年美國聯準會(Fed)將再升息6次,央行理事會將依據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綜合研判,決議臺灣未來貨幣政策走向。

四、關於央行運用不動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因應房市問題:

(一)近年國內房價上漲有強勁民間投資基本面支撐,惟鑑於部分地區出現炒作現象,政府爰於109年12月3日推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由相關部會共同合作,透過短、中、長期措施抑制房價。

(二)央行以不動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因應房市風險,自109年12月以來,已四度調整不動產貸款規範,並陸續加重控管力道。配合央行政策,金管會亦調高相關受限貸款之風險權數,並強化銀行及票券金融業之授信及保證業務管理,以及加強銀行辦理受限貸款之專案檢查,有助防範過多信用資源流入房市。

(三)鑑於利率影響廣泛,如大幅升息,將影響房屋首購族及一般企業正常營運所需之貸款負擔,國際咸認處理房價問題宜運用多元政策工具抑制購屋需求,並擴增住宅供給。央行將持續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及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情形,並視執行成效適時滾動調整,以健全銀行業務並促進金融穩定。

五、關於新臺幣匯率問題:

(一)本年以來,因美國Fed啟動升息循環及俄烏衝突推升地緣政治風險,全球金融市場大幅波動,市場避險情緒升溫,資金流向安全性資產,故國際美元走強;加以外資持續賣超臺股並匯出,新臺幣對美元匯率走貶。截至本年4月14日,新臺幣對美元匯率貶值4.53%,貶幅僅次於日圓(-8.15%);惟與109年COVID-19疫情爆發前相較,新臺幣對美元匯率仍升值3.80%,升幅僅次於人民幣(9.35%),波動度亦相對較低,表現相對穩定。

(二)新臺幣匯率原則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如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或失序,有不利經濟金融穩定之虞,央行將本職責適時進場調節,維持外匯市場秩序。該行並將持續採行有彈性之浮動匯率機制並密切掌握資金進出狀況,以維持新臺幣匯率動態穩定。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黃委員就娛樂稅是否修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高爾夫球場、各種競技比賽及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及音樂演奏等表演,均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二、對高爾夫球課娛樂稅具正當性,國際間亦有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民國60年貴院修正「娛樂稅法」時認為,高爾夫球本質上雖屬體育項目,亦具娛樂性質,決議增訂高爾夫球課稅項目;96年貴院審查娛樂稅課稅項目時認為,以高爾夫球場土地無法做好水土保持,增加政府防洪治山經費,高爾夫球場稅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符合地方自治精神,以及恐影響地方財政等為由,決議仍維持該課稅項目;又環保團體對其時有耗費環境資源之議。綜上,對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具正當性,國際上如美國(馬里蘭州)、日本及韓國等,均有對其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之例。

三、為協助藝文產業發展,已提供娛樂稅減免措施,包括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已分別提供娛樂稅免稅及減半徵收之租稅優惠;此外,地方政府亦可視轄內實際情形,於法定稅率範圍內彈性規定徵收率(目前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徵收率為0.5%~10%),以兼顧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產業發展。

四、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110年為例,娛樂稅全年稅收約11.6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約3.4億元,藝文活動及各種競技比賽約0.8億元,為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前經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皆以嚴重影響地方財政自主及建設為由反對廢除。修正「娛樂稅法」,將體育及藝文相關之租稅課體刪除一案,涉及地方自治事項,且為地方財源之一,允宜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十)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蘇委員就提升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升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問題:

(一)自來水普及率攸關民眾生活品質及國家競爭力,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自民國91年起即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針對屏東縣等自來水普及率較低地區,已於審核評比機制中納入優先推動作法,即辦理評比時,對普及率較低地區可折減評比成本,致力提高其核定機會。

(二)另水利署自106年起至本(111)年,共核定辦理屏東縣改善經費約44.85億元,已占整體預算達44.65%,業合計改善7萬2,692戶用水問題,該署仍將賡續改善該縣偏遠無自來水地區民眾之用水權益。

(三)又,為加速及擴大改善偏鄉民眾用水品質,水利署刻正修正計畫,規劃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106年至114年)總經費由143.22億元提高至155.46億元,預計改善戶數增加至11.3萬戶,普及率由93.7%(106年)提高至95.5%(114年),未來俟行政院核定後將據以實施。

二、關於提升民眾接管意願問題:

目前水利署已持續編列相關預算辦理用戶外線費補助,全力提高民眾接用自來水意願及誘因,該署將儘速達成普及率較低地區之優先改善。

三、關於水資源管理與防洪策略問題:

(一)面對氣候變遷加劇,水利署參酌109年至110年遭遇百年大旱抗旱成功經驗,已盤點全臺水資源待改善問題及相對因應對策,並結合全國各縣市國土計畫發展需求,研提「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案經行政院110年8月6日核定,將作為未來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水利署刻正優先推動流域整體經營管理、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及強化科技造水3大主軸,說明如下:

1.流域整體經營管理:持續加強水庫上游集水區水土保持及造林工作,以減少泥砂進入水庫造成淤積;因地制宜開發多元水源利用,包含擴大水庫清淤、增設人工湖、開發伏流水及備援水井等。

2.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除興辦中之中部鯉魚潭北送苗栗幹管、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及南部曾文南化聯通管等計畫外,已規劃辦理南勢溪引水至石門水庫蓄存、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臺中至雲林區域水源調度管線改善及濁幹線與嘉南大圳串接等計畫,未來將強化跨區調度支援能力,以利水資源調度運用更靈活。

3.強化科技造水:將以不受降雨影響、可因應氣候變遷作為枯水期保險水源之再生水及海淡水為主要推動對象。

(二)另考量氣候變遷易致乾旱頻仍,行政院農委會已加速規劃農業用水因應乾旱之短中長期調適策略,包含:

1.短期:辦理加強農業節水技術教育訓練、推動節水示範場域及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輔導農民相關節水作為。

2.中期:實施加強引水蓄水設施,增加調蓄水源;規劃實施大區輪作,減緩區域供水壓力;調查作物生長缺水敏感時期,研議予以適時精準灌溉,減低缺水影響,以確保作物生長。

3.長期:布建智慧灌溉系統,以適時適量灌溉,並配合加強研發耐旱品種與栽培技術管理。

(三)又,鑑於極端氣候易產生降雨頻率與強度遽增,水利署賡續強化防洪策略如下:

1.採取非對稱治理模式,針對流域洪災風險程度,因地制宜強化高風險地區調適量能;從流域整體改善與環境友善營造著眼,以自然為本,打造承洪韌性之水漾環境。

2.優化法制實務,如「水利法」107年已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推動以土地分擔流域洪水之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政策。目前依淹水潛勢、都市發展、人口密集等要素,刻正持續盤點優先辦理逕流分擔評估規劃之中央管河川。

3.行政院109年核定「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朝增加土地承洪韌性及災害復原能力,以自然為本之解決方案,促進流域整體調適與提升。水利署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河川、區域排水及水環境改善計畫,加速改善高淹水風險地區,透過跨域資源整合,打造河防安全與生活、生態、生產結合。

4.對重點淹水區域加強檢討防洪措施,強化高風險地區調適量能,如推動在地滯洪措施等,以減緩強降雨衝擊下游區域,並兼具地下水補注、國土保育及洪水水資源化等多元功能。目前高雄市美濃溪上游3公頃農地在地滯洪示範案例於110年度已完工,另完成約346公頃在地滯洪評估,可助加快美濃溪兩岸內之退水時間,迅速恢復優質親水環境。

(四)此外,臺灣山坡地(含國有林地)面積約267.9萬公頃,占全臺面積74%,強化森林復育及水土保持將減少土砂災害,並利於增加水資源截留、入滲量,提升國土水源涵養效能。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及林務局已就治山、防災、保育、永續等面向,積極推動整體治山防災工作,並對颱風災害及重點集水區落實土石流防災及監測,相關策略如下:

1.水的涵養─藏水於農:活化坡地農塘、推廣農地水土保持、增設防砂設施引水設備、加強森林復育,增加山坡地及國有林地蓄水量及入滲量。

2.土的安定─治山防災:加速崩塌地復育、加強集水區保育,減少土砂運移,增加蓄水空間。

3.山的保育─良善管理:強化水土保持管理、發揮森林保護成效,保護山林,遏止不法。

4.災的預防─智慧防災:強化大規模崩塌防減災及應用AI等科技,確保國土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烏俄戰爭爆發後,影響國際原物料供應與價格,請提出穩定對策與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66)

楊委員就「烏俄戰爭爆發後,影響國際原物料供應與價格,請提出穩定對策與因應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因應情勢變動,本會已啟動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持續運作糧食安全儲備機制,透過每月盤點農產品、生產資材供應情形與庫存量,掌握國內生產調節、追蹤進口情形,確保糧食、飼料、肥料等供應無虞。

二、調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不限基期年農地,鼓勵種植進口替代雜糧,擴大國內生產仰賴進口之作物如硬質玉米種植,目標面積5萬公頃,我國飼料玉米自給率可提升至6%。

三、研發取代玉米之飼料原料,如利用庫存公糧稻穀或甘藷等作為取代部分進口飼料原料及改進飼料配方。

四、持續推廣米食活動與米穀粉應用研發,增加稻米取代小麥之消費。

五、加強食農教育,鼓勵國人食用國產農產品。

六、減免進口小麥、玉米、黃豆營業稅至本(111)年6月底,減輕原物料成本負擔,穩定物價。

七、實施肥料實名制配銷,農藥實施銷售管理,確保生產者之權益、合理分配農業資材與物資,防止屯積。

(十二)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2號)

周委員就屏東重大交通建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鐵延伸屏東綜合規劃案方面:業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決標啟動規劃作業,同步啟動環境影響評估,預計本(111)年底完成綜合規劃報告;另本案已於本年3月30日經行政院環保署審查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二、有關屏東整體軌道路網檢討方面:刻依行政院秘書長函示事項,於辦理高鐵延伸屏東綜合規劃中一併檢討相關政策,將配合高鐵延伸屏東綜合規劃時程完成,俾提供屏東南部鐵公路建設競合決策之參考。

三、有關屏南快速道路可行性研究案方面:經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18日核復同意啟動,業於110年5月31日完成招標、開始執行,目前刻正辦理期中報告審查作業中,本部公路總局參酌其他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案件,預計113年中提報期末成果。

四、有關高屏第2條東西向快速道路各路段之施工與完工期程方面:「高雄-屏東間東西向第2條快速公路」之可行性研究報告業經行政院核定,刻正辦理綜合規劃及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將俟環評經行政院環保署審定,再據以提報建設計畫,預計於計畫核定後7年完工。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陳委員就如何扭轉我國巨額出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如何扭轉我國巨額出超問題:

(一)有關政府應持續擴大公共支出方面:

1.為因應全球產業供應鏈重組,以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女化及極端氣候加劇等課題之挑戰,政府積極強化對幼兒、青年、長者及弱勢族群之照顧,運用數位科技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並持續擴大相關領域之預算支出。

2.本(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達2兆2,511億元,較民國110年度成長5.4%。

其中公共建設計畫預算,於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後,合計逾2,300億元,較110年度成長約2%。而攸關我國未來競爭力之科技發展計畫、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之經費,亦分別較110年度成長12.4%及44.2%,以提升臺灣產業供應鏈之韌性與國際競爭力,持續繁榮臺灣。

3.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引導廠商投資:

(1)為協助廠商因應美中貿易爭端,政府自108年1月起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108年至113年),以政策引導大陸臺商加速移回高階產能。而為照顧更多根留臺灣之臺商,同年6月政府再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合稱「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並於本年增列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之資格要件,期能加速產業智慧轉型、綠色轉型,創造更好之投資環境,帶動臺灣整體經濟發展。

(2)截至本年4月22日止,三大方案已吸引1,188家企業投資近1.68兆元,創造超過13萬個工作機會,已成功引導臺商回臺投資,並導引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朝創新化、智慧化、高值化發展。

(二)有關建議修改「公共債務法」債限方面:

1.依據「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以下簡稱長期債務)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50%。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我國「公共債務法」自85年實施以來,歷次修法朝野共識,皆以不調高債限為原則。

2.截至本年2月底止,各級政府長期債務預算數7兆4,969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之比率為37.23%,較前揭「公共債務法」規定舉債上限50%,尚有12.77個百分點之空間供協助支援國家建設。政府將賡續依「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妥適管控債務規模,現行債限規範尚無修訂提高之規劃,以維護財政健全。

(三)有關央行對於現在巨額出超狀況如何處理方面:

1.近8年臺灣貿易順差增加之部分原因係國際原物料價格下滑,進口總額縮減所致,說明如下:

(1)根據財政部通關統計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最近8年(103至110年)臺灣貿易順差占GDP比重介於7.1%至9.9%間。

(2)其中,104年、105年及109年臺灣貿易順差增加,主要係國際原物料價格下跌,進口減額較大所致,而非來自出口大幅擴增。

(3)110年各國5G等新興科技應用需求增加,且疫情帶動美國及主要經濟體宅經濟熱絡,致我國電子資通訊產品出口大幅增長,該年商品貿易順差創歷年新高。

2.貿易順差帶來之經常帳順差,民間部門多運用進行全球投資生產及理財布局;而央行持有合適之外匯存底,俾利臺灣整體經濟發展及金融穩定,說明如下:

(1)我國外匯交易及金融自由化,國人可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出口產業興盛不盡然全數造成外匯存底增加,相反地,係多以民間部門對外淨債權增加之方式持有。例如,近8年臺灣貿易出超累計4,118億美元,經常帳順差累計6,347億美元,同期間,金融帳(民間部門)對外淨債權累計增加5,163億美元,央行準備資產(包含外匯存底)累計增加1,496億美元,反映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下,國人運用國外資產進行全球化投資及理財布局。

(2)準備資產係指央行所控管隨時可動用之國外資產,準備資產包括貨幣用黃金、外匯存底(含外幣現金、存款、放款及有價證券,不含黃金)與其他債權。央行調節匯市、持有外匯存底,係為維持新臺幣幣值及金融市場之穩定,有助於進出口商對外報價及經營,亦有利國人跨國投資理財,以及國外投資者長期深耕臺灣市場。

3.目前經濟金融時空背景與1980年代迥異,臺灣外匯管理已大幅放寬,當前我國貿易順差不易透過匯率進行調整,有賴相關部會協力合作,降低我國經濟對出口之依賴,說明如下:

(1)1984年臺灣貿易出超占GDP比重為14.1%,當時我國外匯收支主要與商品貿易相關;惟嗣後逐步鬆綁跨境資本移動管理措施,除大幅開放外資進入國內證券市場外,亦放寬本國資金海外投資。目前我國外匯市場主要參與者已從早期之進、出口商轉為跨境資本交易者,經濟金融之時空背景與1980年代迥異。

(2)過去近30年我國外匯收支中,與商品貿易相關部分大致保持穩定,但外資與本國資金進出之跨境資本交易則明顯成長,110年跨境資本交易約為商品貿易收支之12.8倍。

(3)由於國際資金頻繁之移動為影響匯率波動之主因,不易透過匯率變動來調整貿易失衡。此外,由於臺灣深度參與全球價值鏈,出口內含進口價值之比重高,匯率對貿易影響已弱化,且臺灣出口主要受到國際需求之影響,單由匯率調整難以有效縮減臺灣貿易順差。

(4)解決貿易失衡問題,不能僅賴匯率或單一國家調整,順差及逆差國均應致力調整,如逆差國宜增加儲蓄(降低消費);臺灣巨額貿易出超之調整,有賴相關部會協力合作,提振國內投資及消費(擴大國內需求),亦可適度降低我國經濟對出口之依賴。

二、關於淨零碳排之財政規劃問題:

(一)有關運具電氣化為達成淨零目標之關鍵方面:

1.運具與民生經濟活動息息相關,亦為我國淨零轉型關鍵之一。由於世界各國皆以2030年作為淨零轉型政策之重要節點,政府將強化相關計畫投入及帶動民間投資。經初步盤點,2022年至2030年淨零轉型相關預算需求約9,000億元,其中運具電動化約需1,683億元,以補助碳排較多之運輸產業汰換燃油車、購買電動車,以及補助電動機車等項目,預估經費需求占比為19%。

2.運具電動化之產業轉型需多方兼顧,除透過輔導、獎勵或補助,逐步引導業者汰換為電動車,以提升商業部門運具電動化外,亦需透過修訂法規與推動方案,完備電動車使用環境。此外,提升車廠新車能源效率標準,促使導入高能源效率之低碳車輛,亦為重要策略之一。

(二)有關補助業者加速國產電動車產品之開發與生產方面:

1.為配合我國淨零碳排之運具電氣化推動路徑,推動我國車輛整車及零組件產業加速發展電動車,經濟部已於本年2月11日召開「智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推動產業座談會」,向國內車輛公會及業者代表報告「112-115年智慧電動車產業推動政策」,說明已規劃整車自主生產能量補助及關鍵零組件自主開發研發補助等重點產業推動策略,將建立整車廠在地生產能量、推動自主開發關鍵零組件打入整車在地生產平臺。

2.經濟部已將前述規劃納入行政院環保署「淨零排放路徑中長程個案計畫」並積極爭取所需預算。同時亦積極媒合國內車廠與我國具發展潛力之車電產業儘早合作,將車電產業帶入國際汽車母廠供應體系中、並蒐集各類型用車(如物流車、計程車)之車輛規格需求,以加速國產利基車型之開發,落實運具電氣化目標。

(三)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方面:

1.依國際經驗,電動汽車之充電設備將隨車輛推廣而逐步普及,民間業者已有不少投資公共充電樁設置,尚非皆由政府投資設置。目前國內在推動初期,為加速充電樁普及,先由政府機關在公有停車場、重要交通節點、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地設置充電樁,以達到帶頭示範效果。

2.國發會於110年10月14日召開「我國淨零排放目標期程及因應作為第9次研商會議」結論,業請交通部主政辦理推動運具電動化整體環境配套措施含電動車充電設備等規劃,爰經濟部於同年11月15日將先前研擬之「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推動方案」草案函送交通部參採,建議我國初期車樁比為慢充10(車):1(樁)、快充80(車):1(樁),未來交通部可參採前述建議進行充電槍需求推估,或依國內使用者習慣如每日行駛距離、充電樁利用率等,進行合理之調整。經濟部並於本年1月4日召開跨部會溝通,協助交通部推動建置充電樁整體之規劃。

(四)有關電動車之租稅減免方面:

1.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惟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該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依小客車稅率減半課徵。

2.前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109年汽車約1.4%,機車約9.6%;110年汽車約1.6%、機車11.6%),相關產業鏈尚在起步階段,國際間就汽車電動化或禁售燃油新車亦訂有推動時程(2025年至2050年間),爰為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行政院110年11月15日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4年(即本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截至本年3月31日適用優惠之電動汽、機車數累計已達49.5萬輛、減徵稅額計69.6億元,對空氣污染防制及電動汽、機車產業發展已發揮實質效益。

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措施並展延其實施年限,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五)有關政府為推動淨零碳排政策,補助汽、機車轉型電動車與增設充電樁及加速國產電動車產品(整車)之開發、生產等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規劃方面:

1.為降低移動污染源污染量,達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業者輔導及運具汰換補助等措施,中央政府本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各類電動車開發生產及行銷輔導、電動大客車及貨車購車補助、電動機車充(換)電設備建置等經費約23.4億元(公務預算14.4億元、基金預算9億元)。

2.國發會於本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初步盤點2022年至2030年約有近9,000億元之經費需求,其中4,400億元來自各國營事業對能源轉型及淨零轉型之投資,約1,200億元來自既有推動能源轉型及農業綠色給付等相關中長程計畫,至規劃新增計畫3,200億元部分,將由各相關權責部會循計畫報核程序辦理。上開相關項目所需經費,將配合計畫核定及推動情形,逐年核實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周委員就2050淨零排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2050淨零排放問題:

(一)行政院龔政務委員明鑫本(111)年3月30日已率同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及內政部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本次公布係先拋出淨零轉型之對話基礎,政府未來將啟動下一個階段之社會對話,期引進各界力量,共同擘劃國家發展之大方向,促使淨零轉型帶動綠色成長,成為臺灣發展之新動能。

(二)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

1.以總電力占比60%至70%之再生能源,配合9%至12%之氫能,加上顧及能源安全下使用搭配碳捕捉之火力發電20%至27%,達成整體電力供應之去碳化。在非電力能源去碳化方面,除加速電氣化進程外,將投入創新去碳能源之開發,如氫能及生質能取代化石燃料,並搭配碳捕存再利用技術。另將規劃山林溼地保育,擴增自然碳匯,致力抵銷難以削減之碳排,俾達2050淨零目標。

2.將自短期不興建新燃煤電廠開始,陸續擴增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燃煤/燃氣電廠依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技術(CCUS)發展進程導入運用,最終布建超過60%發電占比之再生能源,達100%智慧電網布建,並搭配產業住商運輸等需求端之各階段管理措施,實現2050淨零排放長期目標。

3.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四大轉型及「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治理基礎進行推動,並考量企業承受能力,依循「先大後小」、「以大帶小」模式,透過大企業協同供應鏈及產業鏈逐步推動。

在達成2050淨零轉型目標過程中,將兼顧產業發展需求,逐步推動法規調適,營造社會、企業及環境之多贏。

4.規劃「十二項關鍵戰略」,包括:以風電與光電為再生能源發展主力、推動氫能運用於發電無碳燃料、以基載型地熱與海洋能為前瞻能源、強化電力系統與儲能、以創新科技有效節能、發展CCUS、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公正轉型等,將陸續公布相關戰略計畫,致力整合跨部會資源,落實淨零轉型之長期願景目標。

二、關於2025年至2030年再生能源布建規劃問題:

(一)太陽光電:規劃2026年至2030年,每年新增2GW,累計至2030年全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30GW。太陽光電併網部分,依政府部門各部會陸續盤點可設置太陽光電潛力場域,檢討輸、配電電網可併網能力,並開發光電熱點縣市,目前已動態調整推動38項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期滿足持續增長之併網需求,相關規劃如下:

1.短期(至民國112年底):擴充既設輸變電系統與改善工程為主,已完成10所變電所裝設配電主變工程、2所新建開閉所及3項輸電線路擴充容量工程。

2.中、長期(113年後):持續擴充既設輸變電系統,為舒緩偏遠地區併網點或併網容量不足,將就電網弱點再規劃長距離輸電線路以延伸電網進入沿海光電熱區,另新建併網點改善主要電網,計有芳興、宜梧、布袋、北門、佳源、台區、貴舍、東學及保寧等9所變電所新建工程,以及長距離之161kV南科至七股線路工程,俾大規模增加可併網容量。

3.台電公司持續強化系統併網能力,滾動檢討啟動所需併網工程(含加強電力網工程),該公司並配合太陽光電潛力案場調查,適時規劃啟動變電所及線路等相關電力設施興建工程,將積極提供太陽光電併網之所需建置。

(二)離岸風電: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推動策略,其中第3階段透過2026年後推動經濟規模區塊開發,提供長期穩定之離岸風力設置市場需求量,促使本土化產業永續發展。離岸風電併網部分,於109年至114年,提供離岸風電併網10.65GW併網容量,另配合區塊開發政策,滾動檢討115年至120年併網點及併網量,相關規劃如下:

1.短期(109年至114年):台電公司盤點各縣市既設電網可提供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包括新北0.55GW、桃園0.5GW、新竹1GW、苗栗0.73GW及雲林0.72GW,共3.5GW。另鑑於離岸風電開發場域集中於彰化、桃園地區,既有電網建設較為薄弱,台電公司提出「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106年12月29日經行政院核定,於110年至114年將提供彰化地區彰一開閉所2.5GW、彰工升壓站2GW、永興開閉所2GW併網容量及114年於桃園地區提供0.64GW併網容量,共7.14GW。

2.中期(115至120年):台電公司依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區塊開發潛量,滾動檢討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彰化地區115年至120年可併網點及可併網量,業提出「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二期計畫」(粗估預算為648.29億元),預計將增加可併網容量10GW,包括大潭1GW、糖科1GW、通霄1.5GW、南湖1GW、房裡0.5GW、中清1GW、中港-中火161kV線0.5GW、安風1GW、港風1.5GW及彰埤1GW。

3.長期(121年至124年):台電公司規劃新建北苗升壓站(預算216億元),將提供1.5GW可併網容量。

三、關於綠能電網及儲能系統建置問題:

(一)為因應2025年再生能源之高占比,台電公司針對穩定供電積極規劃多元策略,包括建置具快速升降載複循環機組、抽蓄水力及其他水力、緊急型自動需量反應及儲能系統。

(二)另為因應再生能源發電間歇性對電力系統之影響,業將儲能規劃目標從2025年達59萬瓩,提高至150萬瓩之儲能建置量,包括併網型儲能目標100萬瓩(由台電公司自建16萬瓩,以及透過電力交易平台採購84萬瓩之輔助服務達成),另加上太陽光電結合儲能設備政策,規劃達成50萬瓩。未來透過儲能系統扮演再生能源及電網間輔助服務角色,將與傳統發電機組彼此相互搭配,使電網供電及負載得以維持穩定平衡,達成穩定電力系統頻率,提高電力系統穩定度,以及增加夜間備轉容量調度。

四、關於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問題:

(一)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業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即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下簡稱審定會),採用具公信力可佐證資料作為參數,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據以審定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審定會每年並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等檢討或修正,必要時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

(二)前開躉購費率可反映業者實際投入成本,並給予業者固定20年之設置誘因,以增進業者投入再生能源設備建置,有助短期2025年及長期2050年之推廣目標達成。另10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修正,除維持既有躉購制度外,為活絡再生能源直供、轉供及躉購制度併行機制之運作,業納入保障電能直供轉供者,如改採躉購制度時,將適用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無須擔憂轉為躉購契約時,承受費率不確定之風險,可有效促使綠電於市場上自由買賣,加速營造友善供需環境。

(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7號)

蘇委員就2050淨零碳匯目標應制定具體發展期程及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2050淨零碳匯目標應制定具體發展期程及配套措施問題:

(一)我國二氧化碳移除量主要來自於森林碳匯,每年碳匯量數據變動不大,約在21百萬公噸至22百萬公噸之間。

(二)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已超過六成,在行政院農委會主政推動下,朝加強森林經營管理以提升森林碳吸存效益方向努力。對於造林植林碳匯專案活動之減碳效益核發碳權事宜,該會已提出「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活動」減量方法,並經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有意願執行植樹造林者,可參考上述減量方法及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向該署申請執行抵換專案。

二、關於廢棄物總量管制須有具體制定目標及配套措施問題:

(一)民國110年事業廢棄物申報量2,191萬公噸,主要申報流向以進行再利用者(再利用流向1,874萬公噸)為最多,占總申報量之85.54%,其次為將廢棄物交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各部會許可之共同處理機構、輔導設置之處理設施、最終處置機構處理者(委託或共同處理流向306萬公噸),占總申報量之14.35%。

(二)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掌握列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量,並進行事業廢棄物數量及種類推估,以因應廢棄物量能需求變化。

(三)行政院召集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農委會、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部會盤點工業、農業、營建等事業廢棄物流向、數量、問題及解決方法,各部會積極輔導協助產業強化前端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減少事業廢棄物產出,行政院環保署規劃管理及資源化強化措施如下:

1.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燃料化:

(1)與經濟部、科技部共同盤點可燃事業廢棄物之產生量及處理量能,並積極合作推動廢棄物燃料化及焚化設施如期運作。

(2)輔導現行固體再生燃料(SRF)運作業者增加SRF使用量,提供籌申設業者環保法規協助,請經濟部、科技部加速釋出環保用地並規劃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請經濟部加速推動北、南二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擴增或設置處理設施等。

(3)目前掌握籌設中業者分別為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4家及固體再生燃料使用者5家。

2.不可燃事業廢棄物粒料化:

(1)與工程單位合作,輔導地方聯合產官學成立再生粒料推動小組,結合當地產業,確保再生粒料供料品質,同時適材適所分流應用於在地公共工程,並進行管理監督,達到資源循環利用。

(2)與內政部、交通部合作推動港區收容營建廢棄物分選後之磚塊、混凝土塊,訂定磚石粒料品質規範(行政院環保署)、土石方數量調配及處理機構管理規定(地方政府)、進港作業規定(港區)。

(3)與經濟部、交通部合作推動再生粒料作為港區造地工程回填料源,研提再生粒料填海造地作業程序,並以臺北港為案例,拓展至其他港區用地。另對於港區造地之開發單位於環評作業中應規劃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粒料。

三、關於再生能源發展失衡應盤點生質能料源及制定管理辦法問題:

(一)為促使廢棄生物質多元化,期透過各部會合作,共同促進生物質循環,行政院環保署目前持續盤點我國生物質流向,從農業生產投入、食品製造、民生消費至廢棄物處理之生物質數據資料進行統計,以作為評估我國生物質循環推動潛力。

(二)廢棄生物質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由各部會發布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其附表之種類及再利用管理法方式逕行再利用,其中用途包含作為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如經濟部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廢木材、蔗渣、廢酒糟、動植物性廢渣、製糖濾泥、食品加工污泥、釀酒污泥、漿紙污泥等種類,用途可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輔助燃料或生質能原料;如行政院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禽畜糞、菇類培植廢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死廢畜禽、果菜殘渣、花卉殘渣及栽培介質等種類,用途可作為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行政院環保署發布「共通性事業管理辦法」附表之廚餘、廢食用油等種類及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之附表廚餘、水肥、廢食用油等種類,其用途可作為生質再生能源之燃料原料或燃料。

(三)行政院環保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5條與相關部會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並設置5個分工小組,針對產業特定議題或資源物推動資源循環,其中有關整合生物質能資源推動及需跨部會協調事項,將透過生物質組共同討論。

(四)行政院環保署為加強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近5年來已推動相關政策及法令等相關措施,包括107年擴大實施塑膠袋付費取得政策,110年與民間合作向非管制對象推廣減塑,結合攤商提供自備購物袋優惠以鼓勵民眾;107年於小琉球啟動環保杯借用共享計畫,110年補助各離(外)島比照小琉球模式推動,各地方政府亦逐步推動循環容器服務模式;108年8月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110年12月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推動飲料杯材質限制、提高自備優惠及推動循環杯借用服務;109年起推動環保夜市及環保外送試辦計畫,宣導民眾自備餐具,並於臺南市部分區域提供可重複清洗餐盒及環保杯盛裝餐飲外送服務;110年9月函頒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減量作業指引,透過政府機關、學校以公帶私,落實源頭減量,並與各地方政府推動循環容器服務。

(五)行政院環保署自107年已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畜牧糞尿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示範計畫,協助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並資源利用,截至本(111)年3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集中處理中心有花蓮縣、彰化縣、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共4案;大場代小場之分戶收集處理有桃園市1案、嘉義縣1案、屏東縣2案及雲林縣7案等共11案,共處理80家畜牧場,12萬9,801頭豬、4,260頭牛,補助金額2億7,283億元,合計預估每日沼氣產生量2萬2,407立方公尺、發電量3萬4,935度電。

(六)行政院環保署規劃廚餘處理政策期能以多元去化管道處理,其中生質能源化為主要管道之一,該署規劃在北、中、南地區各設置1座生質能廠,計有臺中市外埔生態園區、桃園市觀音生質能廠,新北市已於本年辦理公告招商作業中。

(七)為暢通我國廚餘再利用管道,行政院環保署與行政院農委會合作推動養豬場豬糞尿資源化設施收受廚餘共消化試驗(如屏東中央畜牧場等);另考量都會型城市有較成熟下水系統建置,行政院環保署亦與內政部營建署推動於廚餘與下水道污泥共消化,透過跨部會合作建構多元化廚餘去化管道。

(八)蘇委員於本年4月19日召集行政院環保署及相關部會,召開「雲林縣辦理全民畜牧場厭氧發酵設備及沼氣發電設施會勘」,該署將配合辦理媒合該畜牧場共消化之料源等事宜。

四、關於減碳憑證須定義明確及建立碳計價基礎問題:

(一)為鼓勵民眾及早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機車,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1月14日發布訂定「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就本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期間淘汰舊車換購電動機車之民眾,經申請審核通過後,給予獎勵金。

(二)為穩健推動碳交易,將持續鼓勵企業採行自願減量給予減量額度(Carbon Credit),建置交易平臺提供予有減量責任或需求者,以減碳績效有價化帶動企業加速轉型,且為達有效減碳及使產業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抵換額度,初期不以金融商品形式推動,將持續掌握國際相關規範,研析透過國際合作共同減碳可能性與策略,適時導入以降低國內減碳成本。

五、關於如何讓醫療資源社區化及強化社區醫療能力問題:

(一)為落實分級醫療,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健康照護服務模式,衛福部持續推動「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於全國六大醫療區域推動急性後期醫療照護,並結合辦理「醫院整合醫學暨醫療銜接照護試辦計畫」及安寧緩和醫療社區照護模式之醫療機構與在地健康照護資源(如基層家庭醫師、安寧照護、社區藥局及長照資源等),以建置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提供民眾連續性、完整性之在地化醫療服務。

(二)衛福部亦持續與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合作優化在地醫療與急性後期照護,提出因地制宜策略,協助地區醫院推動相關醫療服務,均衡醫療資源發展,強化社區之醫療能力。

(三)另為強化偏遠地區到院前之醫療服務,衛福部除辦理110年度至本年度「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由各區域遠距醫療中心提供合作急診醫療站遠距會診服務,期透過遠距醫療會診,提升轉診網絡內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照護品質及就醫可近性,並於緊急後送及轉診機制,落實急重症區域聯防,提升在地醫療量能與品質;另因應衛福部遠距醫療政策規劃,擬於該部現有「空轉後送遠距會診平臺」架構下,將上開建置計畫之70家執行醫療機構納入使用遠距會診功能,以提供各計畫執行醫院穩定且可信賴之緊急醫療遠距會診平臺。

(四)針對災難醫療之應變,依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規定,按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中度、一般級共204家急救責任醫院,提供全天候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同時依生活圈規劃14個急診轉診網絡,以區域聯防概念提供急診病人向上、平行、向下轉診,與特定緊急傷病患之綠色通道,給予急重症病人即時適切之轉診服務。

(五)為因應複合式災害可能造成緊急醫療事件,衛福部亦持續輔導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加強防災相關應變措施執行力;同時輔導地方政府規劃辦理廣域災害應變,結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全國性防救災演習,補(捐)助醫療機構及專業團體辦理跨區域演練,強化緊急醫療應變聯繫協調機制。

(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3號)

賴委員就汐止原法務部用地化為運動園區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汐止原法務部用地化為運動園區進度問題:

(一)有關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約19公頃之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預定地,因法務部不再使用,經行政院於本(111)年3月7日邀集教育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由內政部營建署主政辦理整合規劃,納入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需求及衛福部托嬰中心等社福設施。教育部體育署已於本年3月21日研擬「汐止白匏湖運動園區初步規劃內容」函送內政部營建署納入整合規劃辦理。

(二)前揭規劃內容如下:

1.本案用地朝社會住宅與運動園區整合規劃,內政部營建署預計開發面積為9.5公頃(已扣除道路用地,但包含四級坡及四級坡以上用地面積可開發範圍),按行政院本年3月7日研商決議,運動園區約占50%,爰運動園區以基地面積約4公頃規劃,設施項目包含韻律體操及滑板競賽訓練館、簡易棒球場、硬地網球場、簡易壘球場及籃球場等。

2.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目前提供亞奧運運動種類培訓場地計26項,部分運動種類,如鐵人三項、輕艇、划船、帆船、馬術、高爾夫、韻律體操、滑板、運動攀登及衝浪等,國訓中心雖無法提供場地,惟仍與各單項協會共同尋找合適場地辦理營外集訓,並提供支援。其中韻律體操場地大多設置於各級學校內,如桃園市龍潭國小及臺東大學附屬高中;滑輪板運動則多為戶外街道式滑板公園,無室內滑板場地。

3.國內當前韻律體操及滑板運動人口較少,屬發展中運動種類,考量現階段在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等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中,韻律體操穩定列為舉辦項目,滑輪板運動則為近年奧運主辦城市舉辦運動種類之一,故本案運動園區規劃設置韻律體操及滑板競賽專業室內訓練場地,期使選手培訓不受外在天候影響,逐年培育選手,累積實力,進而達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競爭力。

(三)內政部刻正將教育部提出之運動設施需求與社會住宅及周邊國公有土地朝向運動休閒園區方向整體規劃。

(四)另教育部業於本年4月29日函送「新興亞奧運項目訓練場地規劃評估書面報告」予賴委員。

二、關於臺灣運動科學能量盤點及未來規劃問題:

(一)有關國家運動科學支援體系及運作模式,衡酌世界各競技運動強國各不相同,有獨立於訓練中心之外,亦有設置於訓練機構內之運作模式。教育部刻正蒐集各國運動科學現況分析組織型態、組織架構、組織任務及後勤支援競技運動之模式等資訊,並就我國競技發展現況及特性,整體性評估選擇適合我國之組織型態及運作方式,擬定未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組織,並於1個月內研擬書面報告向委員說明。

(二)為妥善規劃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建構完善運動科學後勤支援體系,後續教育部將依據前開蒐整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之評估報告,組成專責工作組織辦理籌備會議規劃及設置工作等事宜,並於2個月內由教育部會同國訓中心邀集國內運動團體及運動科學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籌設研商第1次會議,進行相關評估規劃籌設事宜。

(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政府應提出相關具體政策措施,以協助產業界因應低碳轉型之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67)

張委員就「政府應提出相關具體政策措施,以協助產業界因應低碳轉型之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產業綠色轉型,本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規定,提供包含節能減碳、企業社會責任、工安衛生、低污染技術、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在內等多項輔導資源,供廠商視需求申請,以協助廠商因應國際環保潮流及供應鏈要求,鼓勵產業永續發展;本部後續將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政策,宣導企業強化永續資訊揭露。

二、本部除輔導產業節能減碳,也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訂定及執行「產業低碳科技應用補助計畫」,提供「溫室氣體減量專案」、「公用設施或製程改善更新」、「低碳燃料替代」、「生質能源替代」等四項補助項目,於促進產業投資節能、提升能源效率之同時,擴大溫室氣體實質減量。

三、另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本(111)年3月30日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目標,也一併提出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並將投入經費於再生能源及氫能、低碳及負碳技術、電網及儲能、運具電動化、資源循環等領域發展,促進產業低碳轉型及發展綠色科技,提升我國低碳競爭力。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文瑞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林委員就交通工安意外頻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為防止臨軌工程施工不慎影響臺鐵鐵路營運,均依「鐵路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作業程序】,並指派瞭望員對鐵路兩向來車進行監看作業。另為提升安全防護,自民國110年底再要求臨軌工程增設電子圍籬及電子輔助瞭望員,並從源頭管理,要求施工團隊所有作業人員均能於工作崗位上戰戰兢兢,進而達成全員工安及減災目標,全力提升鐵路行車運轉安全。

二、毗鄰高速鐵路沿軌工程之施工,鐵道局依「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進行相關管制作業,高鐵兩側自路基或結構邊緣起算,水平淨距60公尺以內,劃設為高鐵限建範圍(彰雲地區為150公尺),於高鐵限建範圍內進行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障礙物堆置、土地開挖或填方、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或其所屬設施等行為,應依「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經本部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目前高鐵沿線毗鄰施工之工程,均依「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經事先申請審查,在不影響高鐵結構暨營運安全之前提下,始許可核准施工;施工期間,亦請台灣高鐵公司加強巡查與進行高鐵結構變位監測(視毗臨工程施工規模與其距高鐵距離之潛在影響),俾掌握現地狀況與異常發生時之緊急因應處理,如發現違規情事,即行查報,依法查處,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以利高鐵營運安全。

三、另東南水泥儲塔拆除倒塌導致高壓電線掉落高鐵行車區域,造成高鐵營運中斷,本部已責成鐵道局督請台灣高鐵公司盤點沿線高鐵限建範圍內民間工程案件在案。

四、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截至本(111)年4月15日止,辦理之臨軌相關工程,橋梁改善工程10件、月台改善工程26件、邊坡改善工程7件、隧道改善工程3件及其他臨軌工程71件,共計117件。為避免再次造成如0402太魯閣事件之憾事,臺鐵局檢討相關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後,已於110年5月7日訂定「臨軌工程施工安全管制規定」,其內容規範臨軌施工之門禁管理、緊急通報標準程序及額外罰則等施行辦法。爰經執行過程滾動檢討,為強化施工安全規定及相關遵行細則,訂定「臨軌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要點」草案,業於本年4月25日正式函頒,相關防範措施如下:

(一)明訂於工程預算編列階段,即應自主檢查其是否有依工程風險性評估,編列安全防護設施之必要預算。

(二)明訂於提送各項施工計畫書階段,納入風險評估及應變方式於分項施工計畫書。

(三)明訂辦理工程時,應執行各項為施工安全必須之安全防範措施設置準則,如列車聯絡員、瞭望員、阻隔圍籬、紐澤西護欄及防護鋼柵等。

(四)明訂施工人員及監造單位應接受臺鐵局臨軌工程安全教育訓練。

(五)明訂施工廠商之進場及離場管制,並應每日上傳「交通部施工安全即時管理系統」。

(六)明訂工程機械及車輛之運行、引導員之任務、配置及執行要領。

(七)明訂施工中、收工離場前應注意之安全事項,並自主檢查填寫「鐵路沿線工程施工確保行車安全檢查表」、「鐵路沿線施工當日完工後安全檢查表」由監造單位審核。

(八)明訂工地之管制,如管制門、崗哨、監視器及通報方式等標準作業要領。

(九)明訂由臺鐵局辦理之稽核及查證作業執行要領。

(十)於契約原有懲罰性罰金外,另明訂違反安全規定之加重罰金標準。

五、臺鐵局依據「工務處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及查證作業工作計畫」落實工地安全管理,由工務處及各工務段成立「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小組」,110年1月至本年4月22日止,辦理之工地稽核共計38次,針對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施工管理、品質、施工進度及職安衛管理進行稽核作業,並依稽核缺失責由受稽核單位限期改善,俾確保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

(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趙委員就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問題:

(一)本案可行性評估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經行政院核定,本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110年7月9日啟動規劃設計作業,因新闢連絡道由桃園市政府辦理,後續通車時程仍需配合該府之完工期程。另高公局本(111)年3月21日召開建設計畫審查會議,考量實際用地面積增加及地價、工料上漲致經費大增,且用地費由桃園市政府支應,爰該局同年4月14日已函請該府擇定推動方案並同意籌編費用。

(二)又,案內增設交流道位因於鳶山堰水庫集水區範圍,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俟桃園市政府擇定推動方案後,高公局將據以修正環評報告並辦理環評公開會議,以加速核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並於開始審查環評報告即併行陳報建設計畫。鑑於地方對推動本案殷切期盼,俟環評及建設計畫核定後,高公局將儘速辦理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事宜,並配合桃園市政府連絡道進度滾動檢討建設期程。

二、關於台65線板龍快速道路問題:

有關台65線可否延伸至三峽等地區部分,本部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撰擬及修正期末報告中,預計本年6月底完成期末報告工作。

三、關於桃園捷運綠線延伸至大溪問題:

桃園市政府於110年1月19日將桃園捷運綠線延伸大溪可行性研究報告提送至本部,本部同年1月26日請鐵道局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作業,並於3月27日邀集該府及中央相關部會辦理現勘作業、4月9日召開初審會議,該府刻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報告書中。本案俟桃園市政府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報本部後,將速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後續審議事宜。

四、關於建議劃設北橫國家風景區問題:

(一)依風景特定區劃規定,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其劃設、變更、廢止,由申請單位研擬資源說明書向本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申辦,續由該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作業。另參照行政院95年10月13日院臺文字第095004424號函核備「國家風景區設置情形與檢討報告」提示略以,我國目前成立之13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所劃設數量面積及遊憩資源種類已達一定規模,未來除具資源特殊性或唯一性,需要由國家管理或屬於重大政府政策外,不宜再設置新的國家風景特定區。

(二)又,觀光局為推動桃園市地方觀光,業於108年至本年度賡續補助桃園市大溪區、復興區兩區,其中大溪區約1億2,400萬元,復興區約1億元,合計補助約2億2,400萬元。觀光局將依桃園市地方觀光遊憩廊帶營造及旅遊品質需求,加速協助遊憩環境軟硬體之質與量,並強化在地特色與遊憩產業鍊結,以持續建構友善、安全及特色之觀光環境,達成地方創生及永續觀光目標。

五、關於中壢監理站遷建問題:

(一)茲因中壢監理站現址腹地狹小,業尋覓適宜地點規劃遷建,審視其覓地條件,須符合增建檢驗、汽機車考之考驗設施面積大小等功能項目,並須兼顧民眾洽公進出入時人、車動線分流安全設計等特性,至場地規劃所需面積,約3萬6,000平方公尺。

案經商請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及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協尋適當國有土地,期保留供中壢監理站優先進行遷建評估作業,國產署已提供位處該市觀音區埔頂段66地號土地,面積總計約1萬8,508平方公尺。嗣因現勘發現該筆土地僅單邊相鄰道路桃39線,出入口單一且相對狹窄,遇小客車會車恐有難度,致未符上開使用條件,爰本案目前暫未有符合遷建需求土地,仍將持續洽國產署協尋。

(二)另基於中壢監理站現無汽車檢驗線設施,為提升其監理服務效能,該站已租用轄管代檢廠辦理汽車車輛檢驗服務,以增加南桃園地區驗車數供給能量。現階段中壢監理站雖未能覓得適宜土地遷建,惟於尖峰時段已安排人員加強引導站內人、車流,維持進出秩序,並針對停車場與檢驗線之動線與標示牌持續精進,亦設置「非待檢機車請勿佔用檢驗車道」告示宣導,避免次序紊亂。中壢監理站亦將積極洽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爭取站區周邊道路陸續增設機車停車格,以及該站對面中正公園亦納入前瞻計畫,增設地下汽車停車場,賡續提高周邊汽機車停放量能及便利性。

(二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蔡委員就疫後積極紓困振興,經濟發展強化國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疫後積極紓困振興,經濟發展強化國力問題:

(一)有關如何創造兼顧防疫與經濟之「臺灣模式」新生活,將衝擊降到最低方面:

1.目前國內疫情升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秉持審慎之態度朝經濟與防疫並重之「新防疫模式」,確保在對民眾日常生活最低限度影響情形下,落實防疫策略,持續以「重症求清零、有效管控輕症」及「減災」為目標,並非追求全面清零,而是以有效之疫情控管方式,非放任病毒肆虐式共存。

2.「新防疫模式」係以「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態度面對疫情,策略如下:

(1)邊境持續有效管理。

(2)彈性多元篩檢及早找出傳播鏈。

(3)鼓勵民眾落實個人防護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及保持社交距離,並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

(4)持續鼓勵接種疫苗,提高接種率。

(5)強化企業機關規劃自主應變能力。

(6)鼓勵民眾落實COVID-19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者自主應變措施。

(7)積極進行藥物整備。

(8)醫療量能保存,並持續進行確診個案輕、重症分流。

(9)提升特定人員保護力。

3.指揮中心持續密切監測疫情發展,參考國際開放經驗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訂定各項防疫指引,並視國內疫苗接種率、國內外疫情發展等,據以滾動檢討及調整管制措施,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及產業經濟發展。

(二)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別條例)將於本(111)年6月底屆期,施行期間是否再次延長,以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下簡稱肺炎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間是否足以銜接、互補方面:

1.肺炎特別條例將於本年6月30日屆期,惟因國際間疫情仍屬險峻,變異株陸續出現,我國全面解封時程須盱衡國內外情勢逐步調整,考量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尚有繼續採行與整備之必要,行政院業於本年4月15日函請貴院將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延長至民國112年6月30日。

2.另肺炎特別預算原編及4次追加特別預算8,393億元,截至本年3月底止,尚未執行數1,318億元,連同本年度總預算已編列下半年疫苗採購及快篩檢驗等經費187億元、專款用於疫情防治之災害準備金30億元,可運用經費共計1,535億元,後續各部會為配合肺炎特別條例展延推動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所需經費將優先於上揭相關預算範圍內統籌調應。

(三)有關振興五倍券及八大加碼券將於本年4月到期是否延長方面:

1.振興五倍券是否延長使用期限部分:振興五倍券自110年10月8日開始領用,使用期限至本年4月30日,使用期間超過半年,截至本年4月14日止,已約2,342萬人領取,占符合領取資格人數達98.74%。依據財政部統計,紙本五倍券已兌領金額逾880億元,約占可兌領總金額91.74%;另數位五倍券綁定約422.14萬人,已回饋民眾金額約206.18億元,占數位綁定回饋總金額97.68%,以上可見大部分民眾之五倍券均已使用完畢,爰目前無延長五倍券使用期限之規劃。

2.八大加碼券是否延長使用期限部分:

(1)好食券(經濟部),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維持使用期限不延長。

(2)農遊券(農委會),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維持使用期限不延長。

(3)國遊券(交通部),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維持使用期限不延長。

(4)藝Fun券(文化部),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維持使用期限不延長。

(5)動滋券(教育部),原訂使用期限本年6月30日,教育部將配合肺炎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延長,據以辦理延長抵用期間相關事宜。

(6)客庄券(客委會),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將延長至本年5月31日。

(7)i原券(原民會),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維持使用期限不延長。

(8)地方創生券,原訂使用期限本年4月30日,將延長至本年8月31日。

二、關於協和電廠是否如期除役問題:

(一)有關協和電廠既有燃油機組除役方面:台電公司協和電廠燃油1號機、2號機已於108年除役,目前規劃既有燃油3號機、4號機使用至113年底除役,台電公司刻正辦理協和更新改建計畫,將更新為燃氣機組,其中新燃氣1號機組原預估於114年6月商轉接替燃油機組發電,惟因該計畫環評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增加,後續將依環評進度、電力供需情形及負載預測變化滾動檢討,確保北北基地區穩定供電。

(二)有關協和更新改建計畫對海洋生態友善措施方面:

1.本計畫之海域生態調查,除已蒐集既有協和電廠海域監測資料,為瞭解生態影響之差異,已於106年至109年間完成7季次水產種植物保育區調查及6季次之電廠海域背景調查與電廠填海區珊瑚生態普查。

2.針對海域施工可能造成之影響,該計畫已依循迴避、縮小、減輕、補償之生態保育策略,依審慎規劃減輕與補償作為,以落實生態保育策略。

(三)有關以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FSRU)作為優先選項方面:

1.依據交通部運研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有關基隆港之波浪實測資料,基隆地區於冬季有近五成時間浪高將大於1.5公尺,此氣候條件下因無法確保冬季期間液化天然氣(LNG)船可持續且穩定針對FSRU進行運補,爰該FSRU難以符合協和計畫穩定供氣之需。

2.FSRU雖設置時程較填海造地短,惟其可作業條件對於氣海象穩定度卻要求更高,經台電公司洽FSRU供應商所提供國際FSRU使用情形資料,經就25個常駐FSRU案例分析,FSRU使用地區需具無颱風或灣澳內等海況平靜水域條件,不同於協和計畫所在之氣海象條件。

(四)有關台電公司與在地居民加強溝通及辦理漁業補償方面:

1.台電公司與基隆市中山區各里長、社區發展協會、基隆漁會等地方人士,皆保持良好溝通並已建立聯絡模式,108年至110年,台電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主管率隊拜訪地方行程共100場次,並將漁民及漁會訴求納入綜合評估考量,將持續規劃溝通方案。

2.漁業補償部分已委由學術單位針對協和更新改建計畫可能涉及基隆區漁會之專用漁業執照範圍及非漁業權區域,初步調查預定施工範圍,未來仍會透過與相關漁會進行協商予以合理之漁業補償事宜。

(五)有關廠區閒置空間方面:目前初步規劃以電廠大門口(文化路側)鐵馬驛站及步道供民眾休憩及參觀,作為聯結外木山濱海、情人湖等觀光遊憩廊帶之據點,期以協助促進地方觀光,有助於推動能源轉型與環境生態共存。

三、關於建議將基隆市作為「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示範區問題:

(一)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委託各地方政府於雨水下水道內裝設即時水位計,以掌握豪大雨時雨水下水道水位變化,進而瞭解可能淹水區位,供所屬地方政府得及早投入救災資源,並可為後續都市整體防洪規劃驗證依據。

(二)本計畫執行預定挑選6示範區進行「都市整體防洪規劃」,初期因考量各地方雨水下水道建設程度不同,為使相關規劃成果得有監測資料驗證,內政部營建署先行就雨水下水道實施率高且有相關經驗之6直轄市委託辦理下水道水位監測,並建置相關規劃標準流程。將於本計畫後續年度檢討6直轄市執行經驗後,再委託其他地方政府續辦第二階段監測作業。

(三)內政部營建署近年已協助基隆市辦理全市雨水下水道檢討規劃,並完成雨水下水道普查及數化作業,相關基礎資料均屬完備,且其地理位置緊鄰新北市及臺北市,具跨都市治水聯防操作之示範條件,內政部營建署將於本計畫第二階段監測作業時,優先列為「都市整體防洪規劃」分析評估示範區,期得與基隆市政府共同打造宜居適災之防洪韌性城市。

四、關於提升農漁作業環境,推動動物生命教育問題:

(一)有關日本小笠原海底火山噴發形成火山浮石漂流至我國海域方面:

1.建立火山浮石預警機制部分:

(1)海委會海巡署自110年11月30日起首次發現火山浮石出現於我國東部地區,即結合既有之海上與岸際及無人機巡邏勤務,配合空勤總隊空中偵巡,於勤務中持續留意記錄火山浮石漂流動態,並將發現之地點及估計面積通報交通部航港局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等機關,提醒周邊往來船隻注意航行安全。

(2)海委會密切關注浮石動態,並於官網建立火山浮石訊息專區,結合一站式平臺公開資訊,持續發布新聞稿對外公告火山浮石監測及模擬結果,提醒船舶注意航安,以利相關單位共同應處。

(3)浮石漂流主要影響臺灣本島北面及東面海域,為瞭解日本小笠原群島海底火山浮石漂流至臺灣東部對海域水質影響,經參考日本浮石模擬擴散趨勢,海委會海保署亦派員於臺東美麗灣沙灘、綠島外海及宜蘭烏石鼻外海處採取水樣,檢測溶氧、pH值、懸浮固體、錳、鋁、鎳等6項水質項目。經檢驗分析浮石經過之綠島海域、臺東杉原美麗灣海灘與宜蘭烏石鼻東方海域之水質,檢測項目溶氧、pH值、懸浮固體、錳、鋁、鎳等6項,檢測結果與往常檢測無明顯差異。本年度第1季檢驗分析浮石主要所經海域水質狀況(基隆至臺東),亦皆符合該區水體分類「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4)由於火山浮石屬於自然現象所產生之物質,不管在海洋或岸際,人力成本在短期內難以兼顧經濟效益,將日本小笠原群島火山爆發之浮石悉數清除,未來可朝浮石再利用之可能性落實評估。惟在火山浮石隨自然或人力去化之前,面對安全可能之影響,海委會暨所屬機關(構)將持續監測作業,並透過衛星影像資料監測研判浮石可能位置,進行近海確認與監控,同時配合國海院洋流模擬與日本析研之火山浮石漂流預測模擬相互驗證,以全面監控火山浮石動態,儘可能避免海岸重要設施、過往船舶與海洋生態遭受損害。

2.對我國漁港及漁船造成災害部分:

(1)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已建立完善預警及因應措施,依據海委會提供海上浮石分布資料,隨時以11處漁業通訊電臺及漁業廣播電臺廣播,提醒海上作業漁船航行時注意避讓及防範。為避免漂進沿岸及漁港之浮石影響船隻進出港,已於110年12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漁港主管機關應儘速清除,以維漁船航行安全;各漁港主管機關均由港區清潔維護開口合約廠商即時打撈清除,保持漁航道暢通及船隻航行安全。

(2)漁船受浮石影響船體部分,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已研擬「漁船(筏)受火山浮石影響專案輔導措施」,並於本年4月15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及漁會協助漁民提出申請。

3.行政院為確認浮石漂流狀況及相關部會因應對策之妥適性,以兼顧海域環境維護與船舶安全,研議有效去化或再利用管道,發揮浮石可運用價值,於本年2月11日召開「漂流火山浮石因應處理研商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1)確認未來不會繼續惡化,請海委會持續監控掌握浮石在海域上之變化及漂流趨勢,並隨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2)為火山浮石未來可能去化或再利用之準備,請內政部預為研究浮石運用於建築建材之應用技術或納入土資場收容處理。

(3)已撈起之浮石處理方式,妥適暫置及去化利用,為妥適運用天然資源,先請行政院農委會及經濟部確認有無再利用之可行性及其需求,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協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儘速優先洽請行政院農委會(內部協調相關農改場、林務局等)及經濟部確認再利用可行性及其需求,包括使用於園林植栽等,或作為經濟部所屬事業之管線工程回填材料等用途。倘確認無需求,或去化量不足,再由港務公司統籌篩除雜質後處置。

(4)請海委會適時發布資訊予新聞媒體,讓外界瞭解政府積極作為,拉近民眾認知。

(二)有關建議挹注基隆市政府動物保護生命教育推廣計畫經費方面:

1.行政院農委會本年度業依基隆市政府等地方政府所提送規劃工作及經費需求,研提並核定建構友善動物保護計畫在案,爰該會本年度動物保護業務法定預算均已核定計畫執行,無剩餘經費。配合本年度行政院及勞動部分別調增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及勞工基本工資,致計畫聘僱人力之經費需求大幅增加,爰該會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上開計畫,係以續聘僱計畫人力及規劃優先推動之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為主。

2.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年3月21日函請基隆市政府自行調整該會補助辦理之建構友善動物保護計畫工作項目納入相關工作,如有需要可函報該會變更核定計畫書。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5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65)

張委員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本部於本(111)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9690號公告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本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二、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降低民眾群聚風險,本部採行下列配套措施:

(一)本年推動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新增編修功能,擴大服務範圍,增加報稅便利性

1.本年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新增可編修(新增、修改與刪除)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功能,並增加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服務功能,擴大手機報稅服務範圍,讓民眾於國內隨時隨地可方便報稅。

2.各地區國稅局規劃運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及多元線上繳稅,如有報稅問題,亦可利用本年5月首次加入智能客服服務平臺系統洽詢,線上即時提供民眾申報所得稅問題解答,或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粉絲專頁詢問,減少民眾前往國稅局臨櫃辦理申報需求,降低人流移動之染疫風險。

(二)精進臨櫃報稅服務,有效分流人潮及提升服務效能

考量部分民眾仍有臨櫃申報需求,各地區國稅局將依照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妥適配置申報服務場地及防疫設備,維持社交距離,並於本年強化預約系統(網路預約、電話預約、即時取號三合一叫號服務),全面開放網路及電話預約,民眾可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並依預約時段至現場報到取號,亦可透過網站即時查詢預約及現場等待人數,減少等候時間及現場聚集人潮,有效分流人潮,降低群聚風險,提升服務效能並保護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健康及安全。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普及與查核程序簡化

107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案件比率已達99.95%,顯示營利事業大部分已透過網路完成申報,其中約6成採較簡易之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簽證案件未達總申報件數1成。另會計師於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得採行透過數位資訊科技(如利用視訊等方式檢查相關文件)之遠端工作模式取得適足之查核證據,已有效減輕會計師執行查核程序之負擔,可順利完成申報作業。

三、積極防疫,協助民眾如期完成申報之相關措施

為協助民眾自行完成申報,降低臨櫃申報服務需求,並加強各地區國稅局防疫措施,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協助民眾自行完成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輔導措施及臨櫃服務防疫計畫」,包含協助民眾自行申報輔導措施、臨櫃服務防疫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俾供各地區國稅局遵循並落實防疫規範,保護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防疫。

四、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捐,本部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明定稅捐繳納期間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之案件,倘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協助民眾順利度過疫情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