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7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71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廖委員婉汝,針對外交部赴立院備詢時表示,「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外交部亦對此定調。然此為中華民國行政部門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提出之說法,相關主權論述等概念仍受國人質疑,外交部應對此提出明確概念,以正國內外視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華民國外交部皆於備詢及公開資料表示,「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外交部相關政務官及常任文官皆多次於官方報告、立法院備詢及公開表態使用此「新國號」,代表我國外交部對此國號高度肯定與擁護。

二、然自民國元年至民國108年10月9日止,我國正式國號皆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之論述難免令人質疑。如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台灣之關係屬於「國家繼承」抑或「政府繼承」?今日之紀年為中華民國111年亦或中華民國台灣4年?中華民國台灣主權論述、國家歷史、國際法地位、疆域範圍為何?外交部需對此提出釋疑。

(二)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報載新冠疫情以來,國外紛紛出現高齡金融詐騙案,國內目前常見的高齡者詐騙案,是以投資型保單等金融商品「告知不實」產生的糾紛最多,養套殺騙局讓許多高齡者退休金不保。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照顧者或其他具有信賴關係的人,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在非法或未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或支配高齡者的財產之「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化現象衍生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彙整的資料顯示,2020年「愛情詐騙」(Romance Scam)造成的損失共計3.04億美元,相較2019年增長約50%,其中40~69歲的人最有可能是因愛情詐騙而賠錢的受害者;而國內目前常見的高齡者詐騙案,是以投資型保單等金融商品「告知不實」產生的糾紛最多。高齡者交友後,會因話術而去買金融商品,開始鼓吹去買比特幣、境外金融等商品,有些商品甚至不存在。

二、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化現象衍生的問題。「高齡金融剝削」(Elder financial abuse)指照顧者或其他具有信賴關係的人,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在非法或未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或支配高齡者的財產。與詐欺案的最大差異是,一般詐欺主要係不特定對象詐騙;但「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的人。高齡金融剝削又被稱為「21世紀之罪」,在歐美、日本等高齡化國家也經常發生。

三、為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金管會提倡之結合社福、法律、保險之信託2.0「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已有部分來自金融界、醫療、長照人員等完成受訓並取得證書。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讓中高齡者在確保資產安全的條件下維持經濟活力,將更形重要。由於目前各金融業者派訓「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的比例懸殊,主管機關應要求金融業分階段完成一定比例員工之受訓,以提供高齡客戶完善多元之資產信託等規劃與服務。

四、自「理專十誡」上路以來至今,仍有18起理專舞弊裁罰案,其中3件為公股行庫。為了防範理專弊案,金管會應儘速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制度,以建立誠信文化,強化監理措施。如遇爆發嚴重之金融剝削案例,銀行端不得再以「此係理專個人行為」或「該員已離職」為由撇清責任,而應問責相關經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美國部分州的法令對老人的詐欺犯,特別加重刑責,但我國現行法制對詐欺年長者,並無特別加重其刑。在人口高齡化趨勢下,政府應研擬並支持於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保護,以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

(三)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第1項明定國家長期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等任務,亟需積極穩妥推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減緩氣候變遷,全球128個國家宣示2050年前達到淨零碳排,且美歐兩大經濟體將針對高排碳進口產品課以碳關稅。許多國際大廠已要求供應鏈廠商甚至服務端要符合減碳要求,或承諾產品使用100%的再生能源。

二、中華民國製造業在全世界具有舉足輕重地位,極度倚賴能源,同時也造成環境負擔。產業製造過程中,包括能源轉型、再生能源之使用、溫室氣體(碳排放)減量等,是未來無可避免之趨勢。我國製造業未來要在國際供應鏈繼續占有一席之地,產品必須融入綠能減碳之設計。

三、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第5條、第8條等規定,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以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為原則;中央相關機關應推動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四、另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規定,為鼓勵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並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同條例第30條規定,國家發展基金可用於投資產業創新、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及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此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中小企業辦理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研究發展、防治污染計畫,可申辦專案性融資。

五、政府雖有推動發展綠色科技之相關法源依據,但過於空泛;為落實上述法制課予機關之義務或責任,政府應提出相關具體措施,以協助產業因應低碳轉型之需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及第30條等規定,政府得補助或投資產業以提升低碳綠能之技術、設備或計畫,相關領域橫跨製造業、能源業、建築業、服務業等,亟待政府投入資源,跨域整合,以擴大經濟效益。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8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以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政府機關彼此間亦應有橫向整合機制,以發揮綜效。

(四)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COVID-19疫情延燒至大學校園,許多大學隔離宿舍量能不足,導致學生權益受損。爰請教育部瞭解個別大學的防疫隔離處置,盤點並確認各大學隔離宿舍量能,協助各大學進行校園防疫隔離,以保障學生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110年11月12日發布之「大專校院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大學應規劃「隔離∕防疫」宿舍,以獨棟、包含獨立衛浴設備的1人1室獨立隔離房間的校外宿舍為主,提供學生入住進行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

二、111年5月3日,教育部更新了「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確診與密切接觸學生以返家為原則,住宿生經學校衡酌為例外者入住學校規劃之「隔離∕防疫」宿舍。

三、然而,大部分大學難以在校外尋得含多間獨立套房的合適獨棟宿舍,且校外防疫宿舍不便校方管理,所以出現徵用校內原有部分宿舍的情形,要求未感染、不須隔離的健康學生於短時間內搬離,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與日常生活。

四、再者,校內宿舍大部分為多人一間、整樓層共用公共衛浴的宿舍,不符合確診者及居家隔離∕檢疫者以一人一室獨立衛浴的居家隔離原則,讓具有高度確診風險的學生在同一空間中隔離,暴露於高風險中。

五、爰請教育部瞭解個別大學的防疫隔離處置,盤點並確認各大學隔離宿舍量能,協助各大學進行校園防疫隔離,以保障學生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人口結構已逐漸朝向少子女化及老齡化,對我國產業發展及經濟成長,不免產生負面影響,例如:產業結構改變及人力缺乏、婚育年齡勞工之工作與家庭間平衡等議題,成為產業難以迴避之問題,而政府也負有協助產業解決之責任,以免影響國家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因應數位經濟及5G時代潮流,政府及產業均致力於加速轉型升級,從人力密集逐漸轉型為高附加價值與高產能,追求科技化、數位化,以降低人力需求。而相關經濟法規之修正,例如:公司法強化公司治理,便利新創事業籌資、企業優秀人才留任、盈餘分派彈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放寬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使更多企業能適用相關補助獎勵措施;產業創新條例以促進創新、強化研發、引導創新及活化產創環境之修法等,均已在法制面有相當基礎。惟科技一日千里,主管機關仍應持續不斷檢視修正,適時為企業建構兼顧經濟發展、產業創新、環境保護、平衡保障勞工與消費者及股東權益等多元面向之良好法制環境。

二、為解決國內產業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提供更具吸引力之工作及居留規定,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權益,以積極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力。110年甫修正通過,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正積極提供更完善的攬才法規架構;然而適逢疫情,邊境管制嚴格,能否有效延攬外國優秀人才,成效卻仍待觀察。

三、為使婚育年齡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勞動基準法雖已有彈性工時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不變更每日工作時數,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至於居家上班,除勞雇另有約定外,應與原先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相同等。雖已有若干彈性,但彈性工時僅有1小時,居家上班仍須受限於正常上班時間,對於有照護家庭或育兒需求之員工,應有更人性化之法制設計。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等規定,要求符合一定業別或一定規模之上市公司須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企業社會責任(CSR)指企業除追求股東最大利益外,還須同時兼顧到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包括員工、消費者、社區與環境等。企業提供之友善職場(性別平權、親子措施)係屬改善員工工作環境與福利之一環,亦應納入CSR報告書,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載:雇主設置哺乳室、提供托兒措施,或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主管機關可給予補助或獎勵之規定,多管道鼓勵建立親子友善職場。

(六)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虛擬通貨市場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交易資訊不透明且價格波動大,投機風險高,相關詐騙事件頻傳,政府實應嚴肅正視,並研擬適當措施因應。近來虛擬通貨交易夯,臺灣北、中、南部街頭已出現玩家稱為「比特幣ATM」、「BTM」之比特幣買賣機台;惟除洗錢防制事項外,目前虛擬通貨交易業務之監管權責仍未明。爰建議行政院宜儘速依有關法規確定虛擬通貨交易之日常業務主管機關,以研擬適當監管規範,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金管會表示,目前全臺約有24個「比特幣ATM」據點,由不同虛擬通貨業者設置,惟僅有1個據點係由先前已提出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之業者(計16家)所設,倘其交易態樣涉及新臺幣之收兌,即應受洗錢防制納管,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提出法遵聲明等有關事項,可處新臺幣500,000至10,000,000元罰鍰。

二、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業者如從事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幣間交換,虛擬通貨間交換,虛擬通貨移轉、保管、管理,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相關金融服務,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範。

三、金管會雖係上開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但未涉其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法務部調查局僅受理其500,000元以上現金交易之申報;經濟部則受理其商業登記申請有關事項。另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尚指出虛擬通貨(虛擬資產)係具高度投機性之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亦非核准發行之金融商品;相關交易平台非該會核准設立之機構,不適用投資人保護機制。

四、依學者見解,虛擬通貨本身屬特殊電磁紀錄,並具有價證券性質;依其個別特性,尚可區分為功能型、資產型或支付型之虛擬通貨,所表彰之內容則遍及債權、物權、社員權及其他權限。查支付型虛擬通貨(如比特幣)非由中央銀行發行者,固非國幣,惟學說亦有認為接近外國貨幣之性質。另查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適用證券交易法而由金管會監理外,其他虛擬通貨交易之業務管理權責應如何歸屬,得否適用外匯、虛擬商品(加密資產)或金融服務相關管(監)理法規,仍有待釐清。行政院應儘速依有關法規確定虛擬通貨交易之日常業務主管機關,以研擬適當監管規範,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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