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星期三)9時4分至23時2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惠員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因為疫情越來越嚴重,為了維護大家的安全,環保署因為是權責單位,所以環保署的人員全數留下,其他部會則留政務官及幕僚一人,至於其他的部會官員,我們已經借了801會議室,請你們在801會議室待命。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案。
(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
(十六)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
(十七)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
(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謝委員衣鳯說明提案要旨。
謝委員衣鳯:主席、所有立法院的各位同仁以及所有行政院與會的官員,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本席在此針對「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的訂定提出說明。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在今年4月4日發表的氣候變遷緩解報告指出,若延續目前的政策,在本世紀末全球的溫度將上升3.2°C,因此必須要採取立即減量的行為跟大規模系統的轉型;若要將全球的溫度上升限制在1.5°C,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30年需要比2019年減少43%,2050年前要減少84%,其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在2030年的減量幅度更是要達到48%,2040年減量幅度要達80%,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
因此,在面對這樣的氣候變遷危機之下,本席等以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基礎,參考國際上各國氣候變遷專法的立法,提出內容包含10章、69條的「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第四章「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授權中央政府採取氣候變遷及調適的行動;以及第五章「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要求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另外,草案第二十五條明定地方政府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因地制宜;第五十七條則賦予公民提起氣候相關訴訟權,擴大參與立法,都是希望讓臺灣能夠積極面對氣候危機,跟國際的趨勢接軌。
極端氣候造成的經濟損失高於金融危機跟疫情,所以臺灣面對淨零碳排,絕對是我們經濟轉型的機會,而非是我們生活的負擔。希望所有與會的同仁以及行政院的官員,我們共同來負擔起臺灣轉型的重要角色。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說明提案要旨。
洪委員申翰: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我們終於有機會在2015年通過溫管法之後再一次大修溫管法,我想大家都知道,接下來我們會把當年的溫管法變成一部氣候變遷法。
我今天的提案說明想要說的是,因為這次是大修,所以勢必牽涉到很多的條文,不細究條文裡面的內容,我希望能夠把這次大修的定位講清楚。
首先,我認為氣候變遷的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環境問題,應該要從風險的面向綜合性的管理來看待這個事情,當我們在談到氣候風險的時候,有兩個非常重要的面向,第一個是極端氣候帶來災害的風險是一般大家所說的物理性風險,這事情已經在臺灣看到了,而且我們看到在很多氣候情境的模擬裡面,臺灣在未來承受極端氣候的影響其實是比其他國家來得更嚴重。第二是關於接下來各國會進行碳管制而帶來的經營跟貿易上的風險。所以我認為目前的氣候危機已經是國家發展的風險管理跟戰略布局的問題,不只是傳統認知的環境問題或單純的經濟問題,必須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這也是我們為什麼在2020年12月的時候就優先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的原因,我們是用這個角度來看待氣候變遷法的訂定。
我必須說,我認為在面對接下來的氣候風險問題裡,氣候變遷法跟碳定價是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疫苗,因為氣候風險一定會發生,但重點是我們怎麼能夠有韌性的度過剛剛所講的這兩個大面向的氣候風險,而不會受傷太重、受損太重,所以我把它定位成這是我們的疫苗。
最後,我想要說的是,我自己認為這次溫管法的大修有兩個很重要的目的,第一個是強化氣候治理所需要的法規工具跟政策工具,也就是2015年通過的溫管法裡面的工具是不足的,我們應該把充足的工具、政策工具放到這次的法規裡面;第二件事情很重要,要讓中央、地方的行政機制能夠順暢運作,蔡總統跟蘇院長都承諾了2050的淨零排放,我們的目標有了,也會入法,但如果我們的行政機器跟社會各個資源沒有辦法順利運作,即便有了目標,我們還是很難達成減量目標,所以要讓中央跟地方的行政機器順利運作、順暢分工合作,我認為是這個氣候變遷法裡面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目標,也是現存的版本還略有不足的地方。以上是接下來在今、明兩天逐條討論的過程裡,我們希望能夠再做到更好的地方。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要旨。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有鑑於氣候變遷對全球的影響以及對臺灣的影響,所以在經濟、環境、國土保護等各個方面都需要有一個具有實際上溫室氣體減量的法律,所以今天針對氣候變遷法的修訂有其重要性跟必要性。
本席提出的修法版本非常重視這個法所規範的各個部會實際執行效果是不是能夠呈現,所以在第八條有關負責指揮協調跟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跨部會相關事務方面,在版本裡有提出跟行政院不同的規定。另外,在法條裡面有許多能夠實際上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的行動方案,但是這個行動方案的期程跟具體的減量目標在法裡面並沒有明定,所以在未來的修法之後,行政部門是不是能夠有效的來做溫室氣體減量的執行,其實是有它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立法院的修法,能夠真正達到溫室氣體減量,以呼應全球氣候變遷災難的來臨,然後能夠及早準備。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說明提案要旨。
張委員育美: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做以下的提案說明,本席提案與行政院版本有幾點不同,首先關於因應氣候變遷的跨部會協調機制,本席認為應該在行政院設置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負責整合因應氣候變遷的基本方針與重大政策等跨部會的事務,與行政院版本由國家永續委員會扮演跨部會協調角色是不同的。過去臺灣氣候治理最大的困境是中央缺乏有效的跨部會協調機制,造成各部會之間相互推拖權責,難以有效地推進氣候的政策,究其原因,就是永續委員會欠缺行政量能,無實質的權力,才會遲遲無法有效發揮協調作用。本席認為應該建立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及公民團體參與,並賦予該會充足的人力、行政資源的統合及機關考核的權責,以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
其次,要解決各部會間對減碳分工權責不清的問題,本席認為應該於母法內明定各部會的權責。目前政院的草案中,部會權責分工並沒有列於母法,僅於說明欄中註明,應將部會分工寫入母法內,以避免對於各部會減碳成效難以監督。
最後,IPCC工作小組發布最新的報告,要在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全球必須立刻行動,其中最有效的減排方式之一就是要發展氣候友善的農業與食品的產業,來提倡健康的植物性飲食,這一點政院的版本沒有提到,但本席的修法版本有特別強調,希望在審查過程當中可以納入。
因應氣候變遷刻不容緩,希望透過此次修法,能夠使法制完備,儘速地提出政策與相關配套措施,使我國能追上、趕上國際減碳的趨勢。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要旨。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大家早!2015年的溫管法恰巧是本席審查和制定的,我要告訴大家,工具不足的原因來自於當時的行政部門、當時的政府百般反對,所以在當時的氣氛之下,我們只好妥協,我們很樂意看到這部法終於在經過了7年之後可以重新大修。當時的政府沒有做到的,我想現在有很多,包括具體減量目標、碳費的徵收、淨零排放的具體期程等等,我希望大家可以討論以外,的確我個人也提出了幾個看法,就是我們還要新增一個蔬食飲食的倡議。為什麼我會講這個?因為根據IPCC的「氣候變遷與土地特別報告」,若將糧食生產前後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納入計算,推估全球糧食系統在2007年到2016年間貢獻21%至37%的溫室氣體排放,其中10%至14%源於農場內部的作物和牲畜活動,5%至14%源於農業相關土地使用及變化,包括砍伐森林及泥炭地退化,而5%至10%則源於農場外食品供應鏈相關排放,所以必須要透過減少牲畜的飼養量來降低甲烷及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減緩氣候變遷,這已經是國際所倡議的了。
我們以為能源部門或者產業部門的排放是居首,其實根據IPCC的數據,當年畜牧業占比是16.5%,遠遠高過運輸產業的14%,所以畜牧業的16.5%是高過了產業界的運輸業的排放量。我們都知道,動物的豢養裡就會有甲烷排放,甲烷的溫室效應大概是二氧化碳的80倍,所以,減少甲烷的排放是最快速,而且有效、經濟的減緩措施。來自於禽畜糞便,如牛、羊、反芻動物腸道發酵的甲烷占全球人為排放甲烷的32%,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就要講到來自於牛津馬丁未來食物計畫領銜的一項預測模型顯示,減少紅肉轉向全素食,不僅能夠減少29%到70%食物相關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於減少33至8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可以貢獻2,340到5,700億美元的環境效益,還可以降低全球死亡率,節省很多醫療成本。所以,我們的版本既然從2015年到2022年要大修了,希望能夠納入這樣一個概念,也一併放進去,敬請各位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進行提案說明。
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本席針對氣候變遷行動法的提案說明,因為我有一個提案版本。首先是響應去年11月國際簽署通過Glasgow氣候協定,全球各國在2050年都應該以達成淨零排放為目標,所以這次我也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改為氣候變遷行動法,這也是跟行政院版本一樣,並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將2050年淨零排放的定義目標入法。在這次版本裡面我也修正了第十九條,新增碳費,我希望能夠做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之一,同時也把這個基金當中促進淨零排放做為獎勵條件,還有一些獎勵措施的法源。
隨著未來碳費制度上路,我想全國都很關心國內各個機構產品的碳排出查驗,就是所謂的碳查驗會大幅提升,不管是大小規模不一的企業或其他商品等等,這個我在第十六條有修正主管機關授權查驗機構的相關依據,因為這也是很多人在擔心的,尤其我知道現在國內碳查驗機構量能還相當不足,我希望能夠授予法源,然後提高量能,以符合國內產業需求,以及做為未來碳查驗,促進淨零排放的目標。
最後,因應歐盟預計在2026年正式實施的碳邊境調整機制,那時我國輸入歐盟產品將會課徵碳關稅,因為臺灣國內,尤其在我的中部,有很多產業是做出口的,所以我們非常關心這件事。在此之前,為了避免中小企業及事業體受到重大衝擊,我也在我的版本第二十條明定碳費制度應該由年排放量超過25,000噸的排放大戶優先實行,希望能夠以大帶小,制定一個優先順序,也希望有一個過渡時期,能夠分階段協助輔導國內相關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慢慢適應、慢慢跟進、慢慢地跟國家政府一起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在此再次提醒,國內中小企業及傳產相關產業規模大小不一,這也是政府應該要輔導、輔助的最主要對象,以上說明,謝謝,請大家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蘇委員巧慧進行提案說明。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與會成員。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於加速減碳轉型、加強氣候變遷調適、建構永續發展的韌性社會,已經感到前所未有的急迫,而臺灣做為一個海島國家,一個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體,更應該在強化減緩氣候變遷的影響調適、加速產業經濟與社會低碳轉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今天我們要修正溫管法成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實在是非常必要,也急迫。事實上,溫管法從2015年立法到現在,時空背景、國際局勢,甚至是產業變革,都已經是當初無法想像的,光是這兩年來對於能源轉型、碳定價、循環經濟、運具電動化、綠色金融等名詞,都已經變成社會上大家琅琅上口的討論議題。甚至當年立法院在審查這部法律的時候,僅有社福衛環委員會主審,但今天是全院6個委員會聯席,代表的是我們要全面來討論這個問題,這已經不只是環保,而是攸關臺灣未來產業、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改變。
所以今天本席也提出了自己的版本,和行政院相較,架構內容差異不大,但有幾個部分我必須提出說明。首先在第一條,本席認為原先的立法理由將本法匡為環保的範疇,而沒有點出目前最重要的綠色轉型及世代正義,因此本席在本條立法目的中增訂促進國家經濟與社會之綠色轉型,並且要落實環境與世代正義,希望能讓立法目的更為完整。第二,在第五條的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劃管理當中,我認為應該加入中小企業,畢竟這部法律牽涉中小企業萬萬千、方方面面。第三,我增加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對於現在急迫的運具電動化以及廢棄物衍生燃料能源資源化的推動,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能夠給予補助獎勵,希望能夠透過法律增加政府政策工具,來加速這兩項重大議題的推動。最後在第四十四條,本席認為氣候變遷環境教育不只是編製教材,更應該加強師資的培訓,並加強與學校、職業及終身教育的結合,才能把綠色生活理念貫穿到教育中。
期待在接下來的審議過程中,聯席會能夠廣泛討論,凝聚共識,大家一起把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轉型完成,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鄭委員麗文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進行提案說明。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委員。本席在這邊說明本席的提案,氣候變遷已經是刻不容緩,我國在因應氣候變遷及減碳作為上,從104年我們就提出溫管法,實施到現在當然也建立了一些基礎,可是面對全世界的減碳趨勢,加上巴黎協定架構底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本席的提案包括底下幾個重點:第一個,政府在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時應該遵守的原則。第二個,應該明定中央跟地方的權責,包括中央會報,以及直轄市、非直轄市等等,應該有氣候變遷推動相關會議。第三個是目標的設定,短、中、長期目標設定,以及如何落實,特別是在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制度的設計管理,還有碳定價機制等等。更重要的是,對於這些能不能做到,應該有相關獎懲辦法,這些都應該入法,以及高碳排相關產品、二氧化碳未來的捕捉再利用,這些都需要設計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它需要有法源。所以本席將這些都放到這次的修法當中,希望能夠訂定法源,讓以後在細部實施的時候有一個法可以依循。
當然,這次提出的版本相當多,但能夠討論的時間也非常有限,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大家能夠達成共識,趕快完成這一個法源的立法,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也祝我們的立法能夠順利成功,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蘇委員治芬進行提案說明。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委員。鑒於氣候變遷對環境、經濟及社會造成之影響與衝擊日益嚴重,確保我國具備因應氣候變遷之完善治理架構及政策工具至關重要。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於本世紀末前將全球升溫控制於攝氏2.0°C內,並致力將世紀末前全球升溫控制於攝氏1.5°C內。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之研究,若要達成控制全球升溫於攝氏1.5°C內之目標,全球必須在2050年前減少75%至90%的碳排放量。立法院於民國104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制定總則、政府機關權責、減量對策、教育宣導與獎勵等各章共34條文,其中包括2050年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惟氣候變遷影響面向及範圍廣泛,巴黎協定建議各國國家自定貢獻,至少應涵蓋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等六元素,現行溫管法相關規範恐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危機。近來歐盟、日本、韓國陸續提出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然溫管法僅設定2050年減量目標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50%,未來國際間經濟體若以產品製造國減碳成效作為貿易壁壘,恐影響我國產業出口表現。因此,溫管法確實有修改之必要,以符合現代降低氣候變遷對世界的衝擊。所以本席也提出幾條修正,請各位委員大家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環保署報告,環保署報告時間為5分鐘,國發會為3分鐘,經濟部為3分鐘,其他單位所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現在請環保署張署長報告。
張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安。首先感謝聯席會今天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是我們2050淨零排放路徑的一個基礎法制,所以這次提出來是要將這個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前是6章34條,修正後變成7章62條,增加1章就是氣候變遷調適,新增25條,修正30條,重點請各位委員參閱。
有關修正重點裡面比較重要、大家有共識的就是2050(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我們會修正在第四條條文,另外我們也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很多委員希望能夠明定在條文裡面,但是在母法裡面訂定,未來修正的彈性會比較小,所以我們是列在立法說明,希望有分工的依據。接下來在第五條及第六條,我們也把巴黎協定的精神放進來,請各位委員參閱。
大家關心的是行政院是不是能夠有一個跨部會協調整合的機制,所以這次我們在法裡面列進來,希望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擔任,相關機關要推動的事項也做了一些修正,在第八條。有關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運作機制,各位可以看到簡報,未來在協調上面有兩個機制,第一個,如果是政策性的可以提到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有關業務、法規等事務性,在最右邊有一個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這是由執行長負責,幕僚單位由環保署執行,所有相關跨部會協調可以在這裡進行,目前是由國發會擔任秘書處,執行長由國發會主委擔任。
有關氣候治理,我們做了一些調整,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訂定之後要訂定5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我們將公聽會、民眾參與等等也設計在這裡面,由這個階段目標行動綱領各部會去訂定行動方案,然後交由地方訂定執行方案。相同的,在氣候變遷也是一樣有一個行動綱領,但是各部會訂定行動方案之後會整合成國家行動方案,因為氣候變遷牽涉到跨領域的部分,在這裡我們設計了地方可以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整合地方的氣候變遷因應事項,促進地方和中央的協力。
有關氣候變遷的部分,主要在於調適能力建構、科學報告與風險評估,我們在第三章有列入,請各位委員參閱。
在減量對策方面,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盤查,我們會將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這分為兩部分,第一個是事業的部分,我們先從比較大的需要管制的公告,進行盤查與登錄。更進一步我們會指定必須經過查驗,目前大家關心的是查驗機構量能不足,這部分我們也會設計其分級管理,希望能夠充實查驗量能,減輕成本。另外,我們增加效能標準,對於產品、車輛或新建築,我們希望訂立效能標準,促進生產進一步提升。對於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
這就造成下頁提到的減量額度需求,需求就是右邊有關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抵換,或者碳費徵收的抵換。而供給就是左邊額度的部分,希望透過大家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以取得額度,這會在我們設計的平台進行交換。
有關碳費徵收,我們這次設計是希望從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徵收。間接排放就是從用電徵收,我們這次設計在用電這一端收,希望讓使用的這一端(排放源)更有感覺節能的效益,所以我們這樣設計。至於碳費費率就授權在後面再訂定,因為會考慮到我們希望設計有關自主減量計畫的提出、更優惠費率等等,所以這兩個會連動,希望由授權後面再訂定。
基金的部分,原來溫室氣體及減量管理法就有溫室氣體減量基金,所以這次只修正收入,把碳費及代金納入,直接就可以運作,對於使用也做一些修正。針對國際上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這次也在法裡面列了這樣的法源,希望因應國際需要,讓我們國家有一個依據可以在國際上談判時使用。再來就是有關產品的碳足跡,我們有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但是因為欠缺法源,只是自願性質,所以效果並不好,所以這次我們把法源加強,然後我們列入了強制性,也就是對於一般民眾的消費,我們指定統一時間大家都標示,消費者就可以透過選擇促進生產端能夠生產比較低排碳的產品。
接下來就是有關碳捕捉與封存,因為捕捉、封存牽涉到環境,所以由我們當主管機關。而利用的部分牽涉到製程,所以在法裡面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教育宣導部分則是增加了調適,罰則的部分請各位委員參閱。
因為這個法從預告到現在也做了一些修正,就是因為各位委員提出各個修正案,我們在過程裡面可以納入的,我們也儘量修正納入,所以請各位委員能夠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報告,時間3分鐘。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國發會謹就本次溫管法修正草案與本會相關部分進行說明。這次溫管法修法草案第八條已經明定氣候變遷協調整合工作是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永續會是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政務委員擔任執行長,委員是由部會首長,還有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除原有永續發展目標17個工作小組,並已設置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由環保署擔任主政機關、永續會執行長直接督導。去年的8月下旬,本會已經承接永續會秘書處的任務,我們將全力扮演協調整合的角色來落實淨零轉型的工作,這次溫管法修法的草案,事實上增訂了氣候變遷的調適專章,凸顯未來其實我們氣候變遷的政策,將減量跟調適並重,並且重視減量行動跟調適行動間的協同效益,永續會除了將負責相關的協調分工跟整合的工作以外,中央主管機關也要制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綱領,以及階段的管制目標跟國家氣候變遷協調的行動計畫,當然氣候變遷的事務也有賴中央跟地方合作,中央的部會在制定這些相關的綱領目標和行動計畫,我們也會邀請地方政府來參與,我們也會責成地方政府設置氣候變遷的因應推動會,然後在全國的計畫方案下修訂相關的執行計畫,我想就如各位委員說的,因應氣候變遷的工作刻不容緩,氣候變遷的工作也有賴全體國民企業跟團體齊心協力共同推動,所以這次修法懇請大院支持,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報告。
曾次長文生: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承蒙大院貴委員會今天邀請經濟部參與「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等20案」會議。對經濟部而言,淨零排放不只是國家或產業因應氣候變遷衝擊的環境目標,也是面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供應鏈RE100、ESG等來自公私部門碳管制趨勢下,為了維持國家及產業競爭優勢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更是創造我國未來經濟新成長動能一定要開始做的事。
為推動淨零排放,經濟部已成立部長督導之推動會報定期檢視業管部門推動進度,工業局、中企處、商業司等單位也展開與產業界的溝通與對話,促使產業積極落實減碳。鑑於推動淨零排放的過程中,完善的法規制度是引領產業走向淨零轉型的重要工具,因此經濟部對於本次修法也相當重視。以下僅就本次修法提出看法與建議,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
壹、由全球氣候行動布局思考修法方向
一、明確2050淨零排放目標對產業有正向幫助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目前全球已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宣示淨零排放政策目標,且歐盟規劃對進口產品採行碳邊境調整機制,在國際企業減碳協議對綠色供應鏈使用綠能及宣示減碳目標等要求下,經濟部認為在法規中明確宣示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可對外明確提供國家政策的訊息,讓國內產業提早因應,避免未來於國際碳關稅談判居於劣勢,影響我國產業出口或供應鏈之競爭力,亦有助於我國氣候外交。
二、碳定價工具有訂定必要,可提高減碳誘因
碳定價已成為國際重要減碳誘因工具,目前已有許多國家採行碳定價工具,以反映碳排放外部成本,並提高綠能使用與產業節能減碳誘因。「碳邊境調整機制」亦將成為先進國家推動貿易夥伴加強管制作為之重要手段。因此,經濟部認為碳定價是減碳核心政策工具。
經濟部支持儘速實施本次修法新增之碳費,與其讓他國課徵,不如在國內收。徵收之碳費亦可專款專用於加速產業低碳轉型、降低產品碳含量,進一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三、以全球思維角度設計合理碳管制機制
在全球淨零趨勢下,我國產業同時面對全球競爭挑戰。因此,我國碳管制政策工具應以全球思維,考量我國產業特性及全球供應鏈分工情況,參考其他國家管制強度與方式,才能在引導產業減碳的同時,確保我國產業競爭力。
四、充分與產業對話討論,以利產業因應配合
本次修法新增管制措施包括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應增量抵換一定比例、符合效能標準等之規定,為利未來之落實執行,在後續相關管制規範研訂時,應完整考量不同產業及製程之特殊與複雜性,並須與產業界充分溝通對話,以確保相關規定務實可行。
貳、擴大氣候變遷因應格局
一、支持提高氣候治理層級
2050淨零涉及範圍廣泛且複雜,從主要國家推動淨零策略來看,除產業、能源、運輸及住商等排放部門須提出減碳計畫外,綠色金融、科技研發、人才培育、政策溝通等相關工作亦需要各部會更緊密的合作,因此部分國家還成立跨部會組織來因應減碳挑戰。經濟部支持行政院設置2050淨零跨部會工作組作為對話平臺,有助強化部會橫向溝通連結,經濟部現在及未來都將持續扮演重要角色並做出貢獻。
二、調適與減緩應並重,支持新增調適專章
調適為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要議題,因為當能源供應、交通運輸設施等基礎設施因氣候衝擊無法提供服務時,將對民生、經濟造成重大衝擊,所以打造氣候韌性基礎設施,即「規劃、設計、建造、運營基礎設施皆對氣候變遷之影響進行預估、準備並預為調整」早已是國際趨勢。這部分還涉及跨領域整合,例如乾旱造成水資源短缺可能導致能源部門水力發電減少,以及炎熱天氣促使住商部門空調用電增加可能導致能源部門供電壓力提升等,因此,經濟部支持新增調適專章,來彰顯調適與減緩同樣重要。
參、結語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嚴峻挑戰與國際2050年淨零排放趨勢,經濟部深切體認到2050淨零必須要努力達標。經濟部考量我國產業、能源結構與生活型態等特性,務實規劃我國能源及產業淨零路徑藍圖,並全力協助企業滿足供應鏈要求,共同朝淨零努力。
本次修法不僅有其必要性,對於完善我國淨零排放相關法規環境建置更具重要性,使得我國產業能在符合全球永續發展的趨勢下,維持國際競爭力,並進一步促進綠色成長。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組長報告。
李組長志忠: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及大院洪委員申翰等、蘇委員治芬等、吳委員玉琴等、陳委員椒華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吳委員怡玎等、蔣委員萬安等、林委員淑芬等、何委員欣純等、蘇委員巧慧等、陳委員亭妃等、張委員育美等、洪委員孟楷等、謝委員衣鳯等、鄭委員麗文等、江委員啟臣等、劉委員建國等、楊委員瓊瓔等分別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20案,邀請本部進行報告,至感榮幸。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為達總統宣示「2050淨零排放」國家目標及因應歐盟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下稱CBAM),行政院指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積極辦理溫管法修法作業,並請該署與經濟部就碳定價制度與各界溝通,對於實施細節、配套方案等進一步凝聚共識。為有效管理溫室氣體、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與國際接軌,環保署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擬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經111年4月2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大院審議,本部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一)公股金融事業配合綠色金融政策辦理相關措施:修正草案第2條、第6條、第8條及第17條有關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等,係為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依環保署「第二期(110年至114年)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核定本」之機關權責分工,國家發展委員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辦機關,本部為協辦機關,基於股權管理機關立場,將督導所屬公股金融事業配合政策辦理相關措施。
(二)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1.為因應歐盟實施CBAM,行政院版溫管法修正草案第31條規劃建構我國CBAM,以避免碳洩漏及維護產業之公平競爭力,並授權環保署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本部將配合辦理。
2.依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油氣類貨物及耗用能源之燃油車輛應課徵貨物稅,並對電動車輛、汰舊換新車輛及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以鼓勵民眾節能減碳,是以現行貨物稅已具有能源稅或碳稅性質。鑑於能源稅(碳稅)與碳費同屬碳價格工具,為達成淨零排碳目標,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推動碳價格工具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且不宜重複課徵,本部將持續關注歐盟CBAM進展,並視碳費之實施情形,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環境面、經濟面及產業面綜整評估推動能源稅(碳稅)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整體政策規劃辦理,以兼顧產業發展、經濟民生、能源供應之穩定及能源價格之可負擔性。
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部分:修正草案第32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配合修正條文第24條、第28條增訂代金及碳費,並調整其他基金來源,事涉主管機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權責,爰尊重權責機關意見。
三、規費部分:修正草案第60條規定應收取相關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符合規費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敬表贊同。
本部賡續依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整體政策之規劃,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策略及淨零排放路徑等非租稅政策工具運用成效,適時檢討推動各項「永續」、「減碳」政策措施。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行政院書面報告:
壹、本院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
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本院本(111)年4月21日院會通過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同日函請貴院審議。
本次修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除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等,並規定由本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同時也納入實施碳定價,並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另考量因應氣候變遷工作非政府單方面所能完成,有賴全體國民、企業、團體協力共同來推動,本次修法也特別增訂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
貳、本院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
為因應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供應鏈減碳壓力以及極端氣候的負面衝擊,本院龔明鑫政務委員業於本年3月30日率同本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及內政部代表召開記者會,正式對外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作為淨零轉型的對話框架基礎,希望引進各界力量,共同擘劃國家發展的大方向,讓淨零轉型成為臺灣發展的新動能。
我國淨零路徑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四大轉型策略,以及建構「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基礎環境,逐步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其後將於本年底前陸續公布12項淨零關鍵戰略計畫(包含風電/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節能、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公正轉型)。
淨零排放路徑透過打造具競爭力、循環永續、韌性且安全之各項轉型策略及治理基礎,以促進經濟成長、帶動民間投資、創造綠色就業、達成能源自主並提升社會福祉。不僅攸關我國未來競爭力,也關係環境永續發展,必須完備淨零轉型的基礎,才能達到2050淨零排放的長期願景。
內政部書面報告:
壹、建築部門減碳的挑戰
為因應氣候變遷,國發會於111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本部主責「淨零建築」路徑藍圖規劃及推動。
我國建築數量及戶數均隨經濟成長持續增加,且國人生活水準日益提高,對空調、照明、家電、3C產品等設備需求增加,進而帶動用電需求增長。另近年來由於疫情因素,國人生活模式產生變化,居家工作、居家學習、在宅經濟的生活型態逐漸成型,住宅用電需求提升,減碳工作挑戰甚大。
貳、淨零建築推動目標
我國淨零建築轉型路徑是參考日本、美國、歐盟及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以下簡稱IEA)等國際發展概念,先建築節能50%,其餘用電再以綠電碳中和至零碳排,至2050年達成100%新建建築物及超過85%既有建築物為近零碳建築(詳圖1)。
參、淨零建築推動策略
淨零建築之推動規劃由公有建築物帶頭做起,引導民間建築跟進,針對新建建築先採取鼓勵方式,再逐步修訂法規強制實施;至既有建築因數量龐大牽涉民眾權益,因此對於民間既有建築採鼓勵之獎補助方式為主,公有既有建築則採強制實施;同時研擬強化家電節能措施,並投入建築節能減碳技術及再生能源等之研發與應用工作,淨零建築共有4大推動主軸:
一、提高新建建築物能源效率
二、改善既有建築物能源效率
三、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
四、建築節能減碳新技術及工法研發與推廣應用
肆、加強社會對話
為加強社會溝通與對話,本部已於111年4月15日辦理建築能效評定委員教育訓練,並規劃於6月份辦理1場淨零建築世界公民咖啡館活動及3場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系統推廣講習,透過擴大公民對話與參與,公私協力共同找出最符合臺灣未來永續發展的淨零建築路徑,並厚植建築能效評估相關專業人力。
伍、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後本部配合推動措施
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業敘明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務範疇,由本部負責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並依草案第10條與經濟部共同訂定住商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推動辦理。本法修正通過後,本部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訂定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並檢討修訂建築節能相關法規。
此外,草案第33條第1項第3款已明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包括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本部負責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部分將依法申請基金補助擴大推動。
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 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案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十六)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十七)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本部承邀列席,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臺灣地理位置及氣候環境特殊,近年氣候變遷衝擊與影響日益顯著,亦是全球共同關注的重大議題,因此,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長期推動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教育,藉由培育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的專業人才、強化學校永續能源教育宣導與各項節能減碳措施,促進學校對氣候變遷之認知,提升氣候變遷素養及議題之思辨能力。
貳、涉及本部法規及意見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溫管法修正草案),涉及本部法規及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洪申翰等22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10條第2項第9款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本部為各級學校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教育部:各級學校氣候變遷教育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二、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草案第8條第11款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本部為各級學校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各級學校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及校園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10條第2項有關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本部為各級學校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推動各級學校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四、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4條第1項第9款鼓勵人民提高植物性飲食比例,推廣公民營機關學校之餐廳、餐飲業者提供植物性飲食之選擇;以及第25條第1項第2款其所屬餐廳、團膳、餐點供應,應優先選擇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剩食,並提供植物性餐點之選項。部分與「學校衛生法」第2、16、20、21、23條等規定意旨相符,因學校衛生法已明訂提供蔬食餐之選擇及優先使用在地食材,且現行措施業補助學校午餐提供使用在地食材等,爰本部敬表同意。
五、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第9款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本部為各級學校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教育部:各級學校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及校園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與第53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皆為獎勵與補助,建議第21條與第53條整併。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與第56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皆為獎勵與補助,建議第23條與第56條整併。
八、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與第60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皆為獎勵與補助,建議第23條與第60條整併。
九、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餘條文本部尊重該署意見。
參、結語
本部長期推動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教育,透過滾動訂定妥適實施策略,據以扎根師生氣候變遷素養,將氣候變遷教育落實推廣於校園,並納入氣候變遷調適課題,精進人才培育,編製各學習階段教材、教學聯盟跨域合作、持續協助學校強化教育宣導與各項節能減碳措施,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與培育具氣候變遷調適專業知能之人才,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交通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及相關委員與黨團修正提案等20案,涉及本部工作事項部分,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一、訂修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
(一)本部將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二)本部將每年彙編運輸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倘未能達成運輸部門之階段管制目標時,將洽相關部會配合提出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二、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
(一)本部中央氣象局將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二)各級政府可依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做為研擬、推動調適行動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三、訂修本部業務範疇之調適行動方案
(一)本部將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業務範疇,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業務範疇之調適行動方案。
(二)本部將配合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為因應國際間推動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趨勢,並配合國家政策以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長期減量目標,本部將與各政府單位共同合作,持續精進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推動內容,落實永續發展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科技部書面報告:
壹、前言
為強化溫室氣體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署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嗣經多次部會研商後於日前經行政院會討論後送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為「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增列調適專章,強化調適作為」,另就氣候治理、碳定價、排放管理及調適作為等大眾關切議題檢討修正。
科技部於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要為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配合經濟部進行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另外,本部配合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持續推動氣候科學基礎研究,並提供上游科學資料與調適研究知識,以利各主管機關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研擬調適政策工作。
貳、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科技部相關工作
行政院版「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本部未來協助工作如下:
一、草案第2條說明欄權責分工原則中,本部將主辦「14.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及協辦:「1.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與「3.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二、草案第18條,「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部分。本部將持續推動氣候科學基礎研究,進而透過氣候科學評估報告的定期發布提供氣候推估資料、風險評估結果與調適研究知識,與各調適領域主管機關因應變遷衝擊及規劃調適政策。
參、科技部長期支持淨零科技與氣候科學
一、持續推動能源與科技基礎研究
本部配合「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規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發展前瞻能源科技。
二、協助科學園區廠商推動循環經濟,邁向淨零排放目標
(一)強化園區能資源循環與再利用,建構產業鏈結與合作生態,提升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及減少原物料資源的使用,達到整體減碳效益。
(二)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方向,輔導廠商推動節能節水、產品碳足跡管理及取得碳權,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
三、科技部長期推動氣候變遷科研,累積調適科研能量
(一)科技部長期推動氣候變遷科研與服務工作,支援國家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相關政策之推動所需科學數據與知識,包含氣候變遷趨勢分析、衝擊評估與相關應用。
(二)科技部目前推動之「台灣氣候變遷推估資訊與調適知識平台(TCCIP)」計畫,業已建置台灣百年氣候歷史資料庫以及台灣本土化未來氣候模擬推估大數據,並透過一站式整合服務提供外界圖表即時查詢以及資料下載服務。
(三)科技部針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2021-2022最新發佈之氣候變遷評估報告進行重點摘錄與整理,並同步提供臺灣氣候變遷衝擊的初步推估結果,以協助國人快速且全面性掌握全球氣候變遷可能性影響,與本地氣候變遷衝擊評估情形。
(四)定期出版「臺灣氣候變遷科學報告」整合科學家本土氣候變遷研究成果,提供臺灣氣候變遷的趨勢與未來推估資訊,做為台灣政府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重要科學依據。
肆、結語
面對氣候風險的增加,IPCC報告強調全球需要在符合永續發展目標和巴黎協定的規範下,連結減緩和調適措施以實現「氣候韌性發展」,加強氣候治理與社會發展轉型。臺灣應持續與國際趨勢同步,一方面朝向淨零目標邁進,並同時強化可保障國土安全與社會發展的調適作為。科技部將持續強化與整合跨領域科研能量,深化氣候變遷科學服務,支援國家氣候行動與政策推動,以建構具氣候韌性的永續臺灣。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十六、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十七、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就報告說明如下:
壹、各版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之修正重點: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現行條文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之建構,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上開修正草案增訂開徵碳費、發展減量技術、產業及經濟誘因制度,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納入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目標、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納入規範、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行政院設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等、淨零排放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碳定價機制、公告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及指定之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布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應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增訂各級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責任、統計每年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修正基金之來源與用途等,部分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行動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法」或「氣候變遷因應管理法」。
二、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之修正重點:
上開修正草案增訂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淨零排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擴大階段管制目標之公民參與、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其中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行動法」。
三、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修正重點:
本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進口化石燃料與原料業者,及排放溫室氣體來源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使用特定來源製成之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來源及其支用項目。
四、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案之修正重點:
本草案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綠成長之各權責事項及相關組織、職權、企業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政策,制定並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之措施與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氣候變遷應變與調適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策略及其他相關措施等。
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之修正重點:
上開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文件調閱權、請求協助權、建議權及檢查權,應訂定有關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氣候安全評估、應變及調適策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按年度制定或修訂氣候安全行動計畫、有關溫室氣體減量長期目標及基本政策方針等之研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作業,並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規範基金收入來源及用途、國際合作與各級主管機關間有關氣候變遷之資訊、技術等相關協助。
貳、本部之意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等,立意良善,與行政院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方向相同,均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等目標,仍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二、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立意良善,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方向相同,均以溫室氣體減量、淨零排放、公民參與等為目標,仍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三、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增訂鼓勵使用特定來源製成之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以及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來源及支用項目,立意良善。其中修正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來源及支用項目部分,與行政院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第32條及第33條之方向相同;又其中增訂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以及增訂鼓勵使用特定來源製成之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部分,與行政院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8條徵收碳費之規定,在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的之方向相同,仍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氣候變遷法草案」,立意良善,與行政院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方向相同,均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等目標,仍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部分:
委員提案之「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案,立意良善,與行政院提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方向相同,均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等目標,仍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金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承蒙大院今天邀請本會出席本次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聯席會議,謹就本會推動綠色金融部分向大院提出書面報告。
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條權責分工原則,本會為綠色金融主辦機關。為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本會已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以「驅動金融業注意與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並掌握商機」、「運用金融機構資金決策的影響力及商品引導企業邁向永續發展」、「強化企業ESG資訊揭露」三大核心策略及八大面向推動,期能透過金融市場投融資與金融商品等機制及資訊揭露,借重金融機構及機構投資人之盡職治理與投資運用資金之專業與影響力,與被投資或融資公司的溝通與議合,促使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議題,強化企業韌性,進而影響上下游供應鏈、員工、社區,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企業的參與及投入是實現永續發展的重要力量,且溫管法修正草案亦將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為促使企業及早辨識氣候相關風險、因應國際低碳轉型之發展趨勢,本會於本(111)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依特定產業及上市櫃公司的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推動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之揭露。預計全體上市櫃公司於116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並於118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本會期透過「以大帶小」的方式,驅動上、下游廠商共同面對減碳轉型之挑戰,進而串聯起綠色供應鏈,創造我國淨零轉型競爭力。
本會自環保署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並擬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來,積極參與相關座談會,並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本會未來將持續關注溫管法修法進度,並與各部會配合國家整體之規劃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農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議行政院函送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及各委員所提相關提案,本會遵示提出書面資料。謹就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農業部門淨零排放策略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本會自99年即召開「因應氣候變遷農業調適政策會議」,積極謀求共識及研議農業相關因應策略與措施,103年行政院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106年)」,提出國家調適策略以及落實執行的推動機制與配套措施,其中本會辦理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領域之行動計畫,其調適策略包含建構糧食安全體系、運用科技提升產業抗逆境能力、建立農業氣象監測評估系統及保育生物多樣性等,逐步建構農業調適能力。
為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生產環境、農產品品質與供應,以及對農民所得及產業等方面造成之影響,對應104年公布施行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及106年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政策內涵,擬訂農業部門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如下:
一、維護農業生產資源、加強監測與預警機制、強化天然災害救助及保險體系、整合科技提升農林漁牧產業抗逆境能力,確保糧食安全並建構適應氣候風險的永續農業。
二、完善自然保護區域經營管理、建構長期生態監測體系、強化物種及基因之多樣性保存與合理利用。
本會持續推動執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行動計畫,近年來亦陸續加入綠色環境給付、大糧倉計畫、強固型溫網室設施、作物災害預警系統、農業保險等相關措施,藉由調整農業耕作制度、強化生產設施及降低生產風險之政策,穩健厚實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現階段依108年7月核定修正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積極進行調適等相關工作,持續朝降低氣候風險、建構強韌農業、確保糧食安全目標邁進。後續本會亦將本於農業主管機關立場,依國內外情勢發展,並配合環保署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滾動檢討並規劃與推動農業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計畫,以確保糧食安全,建構適應氣候風險的永續農業。
貳、農業部門淨零排放策略
本會於110年9月1日發布本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成立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及整合跨機關協調相關事務的專責單位。並自110年11月8日至110年12月29日辦理27場次之全國巡迴座談,以及於111年2月9日舉辦「邁向農業淨零排放策略大會」,擬定農業部門後續推動淨零排放包含「減量」、「增匯」、「循環」及「綠趨勢」之具體策略架構如下:
一、減量
(一)策略一:全面建立農業生產碳排資訊,包括建立主要農糧產業碳排資訊,以盤點並促進達成農糧產業淨零排放;建立主要畜牧產業碳排資訊,以盤點並促進達成畜牧產業淨零排放;建立主要漁產業碳排資訊,以盤點並促進達成漁業淨零排放。
(二)策略二:建立低碳農糧生產模式,包括擴大有機友善耕種面積,以減少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使用;推廣低碳排栽培模式,以降低資材投入,並減少水田甲烷及氧化亞氮排放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透過肥料實名制,推動精準施肥技術,以減少氧化亞氮排放;推動精準用藥,減少化學農藥使用;推廣節能減碳農機及設施(備),減少能源使用。
(三)策略三:建立低碳畜禽生產模式,包括推動精準營養與飼餵模式,減少畜牧產業碳排放;推廣節能節水畜禽生產設施,減少畜牧業生產之能源投入。
(四)策略四:建立低碳漁業生產模式,包括措施推廣智能養殖漁業,減少耗能設備使用;推動氣候智能型漁業,調整海洋漁撈規模,減少漁船用油。
(五)策略五:強化減量相關科技研發能量,布局中長程減量,包括選育適合低碳栽培模式之品種;研發低碳排肥料配方及開發低碳排栽培模式;研發高飼效、低碳排放之畜牧及水產養殖生產模式;研發精準營養與餵飼方法;研發新型節能農漁業機具。
二、增匯
(一)策略一:增加森林面積,包括辦理國、公、私有土地新植造林工作,以提升森林覆蓋面積及碳匯量。
(二)策略二:加強森林碳匯經營管理,包括推動外來種移除改正造林、復育劣化林地,並加強低蓄積人工林撫育更新,以擴大森林碳吸存效益,以達成人工林永續經營目的;推動老化竹林更新,活化竹林碳吸存能力。
(三)策略三:提高國產材利用,包括強化國產木竹材供應鏈及推動林產品全材利用,促進林產業經濟效益及碳保存功能。
(四)策略四:強化土壤管理方式,包括以增加土壤有機質為目標,建立有效土壤管理技術;建立碳儲量之評估基準與分析技術,建置碳儲潛力分區圖;建立土壤碳匯可監測、報告、驗證(MRV)機制。
(五)策略五:建構負碳農法,包括推廣具負碳功能作物品種;推動作物負碳之栽培技術;推廣農業剩餘資源再利用及適用微生物,增加土壤有機質。
(六)策略六:強化海洋及濕地碳匯管理,包括推動具碳匯效益海域及濕地棲地保育與管理;建立海洋漁業與養殖漁業碳匯MRV機制。
(七)策略七:強化碳匯相關技術科技研發能量,包括增進土壤碳匯效益及開發提高農糧作物負碳貢獻度栽培模式之研究;海洋漁業與養殖漁業碳匯技術及效益評估;促進碳匯效益之森林經營模式及研究;建立海洋及濕地保育方法學。
三、循環
(一)策略一:農業剩餘資源材料化與加值再利用,包括推動農業副產物與剩餘資材利用,擴大循環經濟產業發展;推動畜禽糞尿再利用;提升沼氣及生質能利用效率,提升綠能生產效率;推動可分解農業資材,減少資材浪費;推動剩餘資源產業化,強化循環產業鏈;推動生物炭產製與利用。
(二)策略二:推動農業跨域循環場域,包括建立農業跨域循環低碳場域,加強活化可分解及不可分解之農業剩餘資源;建立農業剩餘資源營運模式,提高剩餘資源產業規模;透過跨國、跨企業與跨部會進行農業循環合作。
(三)策略三:推動農業循環技術科技研發,包括計算農業跨域循環經濟產出及淨零效益,以促進低碳循環產業發展;精進沼氣再利用技術,增進沼氣發電產熱效能;研發永續低碳農漁畜設施與水質處理模式,減輕環境污染。
四、綠趨勢
(一)策略一:建構能源自主農漁村,包括推動農業設施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以創新農業綠能加值產業效益;推動農漁村綠能產業化,吸引民間企業資金投入,以活絡社區經濟建設富麗農漁村;推動農田水利裝設小水力發電,以善用水力資源發展多元綠電;推動農業剩餘資源能源化,以增進剩餘資源利用擴大能源利基;公私協力建置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擴展區域電網促進農漁村發展。
(二)策略二:推動農業部門有效碳定價及碳權交易制度,包括建置規模化農業碳權認證及抵換模式,以奠定發展碳交易基礎;組織碳權取得專業輔導團隊,以順應全球碳邊境調整發展趨勢。
(三)策略三:推動農業綠色金融及綠色消費,包括健全綠色農業金融提供優惠貸款,以協助企業取得農業碳權;整合調整農業金融政策工具,引導農民及產業實施源頭減碳增匯;揭露主要農產品碳足跡資訊,建置智能化供應鏈資訊系統,精準掌握需求,促進綠色消費與健康生活,強化需求端責任;建構以自然為本之系統性生態環境永續,開設農業淨零排放教育課程,以推廣淨零排放低碳食農教育;透過政策資源投入,引導產業朝淨零永續發展。
(四)策略四:強化綠趨勢相關科技研發能量,包括研發農業全產銷鏈創新科技,加速產業加值發展動能;積極推動農業淨零碳跨域人才培育。
前揭策略推動之重要目標包含2040年減少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排放50%,約為3百餘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增加農業碳匯1,000萬公噸、建立農林漁畜循環場域1,000場、500多萬噸農業剩餘資源妥善利用處理、農業綠能發電滿足農業用電達100%並提供全國40%綠電等。
參、結語
本會於「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主政「自然碳匯」之關鍵戰略,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業就其中涉及碳匯提供修法意見,並經採納,其所修正之相關法條對本會相關業務推動尚無疑義。本會將本農業主管機關職責,處理農業生產過程的溫室氣體排放,更將盡力從各面向推動淨零排放作為,透過農業負碳排能力對全國淨零排放目標做出實質貢獻。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海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議題,提出報告。
一、依據調查,海洋中之「紅樹林、海草床及鹽沼」為具碳匯效果之藍碳,為瞭解我國海洋碳匯基礎調查相關資料,本會海洋保育署於108年起開始執行「紅樹林」及「海草床」生態系之分布位置、面積及碳吸收量等調查計畫,並於110年開始辦理「鹽沼」之分布面積、碳吸收與儲存量,以及土壤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調查,預計111年底完成,藉以完善我國海洋碳匯生態系基礎資料盤點及評估,作為海洋碳匯管理之參考資訊。
二、本會國海院並與行政院農委會規劃合作執行海洋碳匯技術及效益評估方法計畫,以利系統性瞭解與研究建立海洋碳匯調查方法,俾配合我國淨零排放政策規劃。
三、另為利藍碳管理機制建立,本會於111年賡續蒐整與分析國際碳權整體發展現況、碳定價機制、藍碳驗證機制及碳權交易市場架構等,將探討如新加坡碳權交易市場(Climate ImpactX)之作法,研析現況法規條文、驗證方法及執行情形,以對我國目前之法規制度及產業別結構進行碳權機制差異探討,藉以提出藍碳管理機制之策略及建議,作為未來發展相關制度之參考。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的宣告:本聯席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列席委員3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在10點半休息10分鐘,依往例審查法案不處理臨時提案,現在請登記第一位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9時52分)本席想請環保署張署長、經濟部曾次長及交通部祁次長,謝謝3位首長列席備詢!我想今天非常難得有6個委員會聯席來處理氣候變遷因應法,其實這代表政府各個部會都應該要參與其中,以達成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3位應該都同意,沒有問題吧?好,我也想再請問一下,我們在修訂法條的時候,看到的是法條的文字,但其實是因為我們政府已經把方方面面的政策,尤其是各部會應該要執掌的相關政策都有一個構思,所以我們把政策劃約為文字,落實在法條之中,這點三位是否也都同意?張署長,你同意嗎?可以回答一下嗎?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同意。
蘇委員巧慧:經濟部曾次長,你同意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是的。
蘇委員巧慧:交通部祁次長,你同意嗎?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同意。
蘇委員巧慧:我先請問交通部祁次長,你今天有看過交通部自己提出的書面報告嗎?
祁次長文中:有。
蘇委員巧慧:你給你今天的報告打幾分?
祁次長文中:我想我們會竭盡所能的把報告以簡單且明確的方式跟委員會報告。
蘇委員巧慧:你這個報告怎麼寫出來的?
祁次長文中:報告是由幕僚單位填出來,經過部裡面討論過之後……
蘇委員巧慧:是代表你的政策嗎?你有看過其他部會今天提出的書面報告嗎?
祁次長文中:是今天才看到。
蘇委員巧慧:那你要不要參考一下?我建議你可以參考一下農委會,我覺得農委會寫得相當清楚,把各式各樣要做的、不要做的、要怎麼改變的,其實都寫得相當清楚,本席看過所有的報告,坦白講,這真的很扯,你這個報告的第一大項和第二大項又各分為兩小項,但就只是把第十一條的文字貼上去成為第一大項的第一小項,第十二條貼上成為第二項、第三項,當中就只是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貼上去,而且一字不改,直接貼上去後成為今天的報告,這就是交通部所要做的內容?我完全看不到交通部相關政策何在!你如果要這樣想,那個第八條第二項的第四、第五運輸管理,大眾運輸、低碳能源、運具使用是不是要多寫一點?還有本席所提的第二十四條有沒有看過?本席提案的第二十四條寫什麼?交通部有何意見?
祁次長文中:我們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
蘇委員巧慧:我提案的第二十四條寫什麼?幕僚不是就在旁邊?運具電動化!你們有什麼意見?這不就是交通部對低碳、淨零碳排的態度?而且一直以來都是這樣!不管在環保署或衛環委員會,我們永遠質詢不到這部分,你們今天雖然有提出報告,但內容就是這樣?本席感到非常失望!希望交通部可以澈底改進,畢竟未來你們應該會在這部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再說,運具電動化不是只討論要不要賣電動車而已,而是臺灣的公路系統能否友善,從而落實運具電動化,交通部難道不該負責嗎?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依據委員意見來虛心改進。
蘇委員巧慧:請交通部回去好好檢討。
祁次長文中:其實我們的行動方案是很具體的,只是在今天的報告裡沒有寫出來……
蘇委員巧慧:既然很具體,那要寫出來啊!別的部會都可以寫!如果這是作文比賽的話,你們今天就沒有得名了!就算是作文比賽,你們今天寫的也不夠看!請回。
祁次長文中:謝謝委員。
蘇委員巧慧:請教曾次長,在討論低碳轉型時,中小企業最焦慮的問題是什麼?中小企業最焦慮的,其實是自己到底會落在哪個部分?而今天所修訂的法條跟自己有無關係?我這樣的分析次長是否同意?
曾次長文生:就是不確定感。
蘇委員巧慧:因為這部法律訂定後,不知道自己會落在哪個分級,未來哪個部分跟自己有關?權利義務又是什麼?次長說未來會有19萬家企業與低碳有關,但3月3日時工業局卻說有170萬家相關,請問經濟部已經做好分級了嗎?由於法規裡所釋出的訊息是,政府會分級管理、會以大帶小,所以我想知道分級做好了嗎?標準是什麼?
曾次長文生:管制的分級可能由環保署負責,至於輔導的分級,目前我們依照經濟部的分工來處理,即比較大的產業由公協會、工業局永發組等相關單位做;針對中小企業部分,則由中小企業處進行相關輔導工作;非生產部門則是商業司,不過我想委員也知道,現在產業界最關心的是排碳到底是多少……
蘇委員巧慧:從次長的回答來看,顯然經濟部與環保署對這部分相當清楚,但放到社會上大家還是看不懂,這點我跟署長講過很多次。我試著做一下分類,變成四個標準,這四個標準的範疇是:要盤查也要繳碳費、要盤查但不用繳碳費、不用盤查也不用繳碳費、自主進行盤查。後面這部分其實是本席依照金管會、經濟部以及環保署曾經提出的分類所做出來的,這樣大家才知道自己的定位在哪裡,未來又跟自己有什麼關係,這是我提出的建議。
如果你們同意,未來也納入參考的話,那麼本席想直接跳到問題上來:你們有沒有算過這幾類的家數各是多少?算得出來嗎?如果你們同意本席的分類,以要盤查也要繳碳費來說,除了很大一部分的碳排大戶與上市櫃公司外,還有國際貿易上屬於供應鏈的部分也會受到要求,請問這類大概有多少家?現在大家最困擾的,就是國際貿易中對供應鏈要求,他們既非碳排大戶,也非上市櫃公司,但這些中小企業是臺灣之光,在供應鏈中常常提供零件給iPhone、特斯拉之類的大戶,這是對國際供應鏈的要求,可是他自己其實並非碳排大戶,也非上市櫃公司,這種的會落在第二類,而後面還有其他幾類。這是一般民間中小企業聽得懂的分類,經濟部算得出這種的有幾家嗎?這可以算嗎?
曾次長文生:要繳碳費的現在初步已經確定,就是達2.5萬噸、比較大的排放企業。至於上市櫃公司這部分,金管會已經在規劃……
蘇委員巧慧:對,這個都有數字,而且我的標準會跟你們的略有落差。前面的分類是我的建議,畢竟你們是專業,所以你們可能會有更好的分類,但我提供的是大家聽得懂的建議。本席另外想建議的是,如果可以據此來分類的話,請把幾間、幾家算出來,這樣我們才會知道需要的工作量有多少。如此在分級時也才能知道,需要國際認證的7家夠不夠?國內需要扶植的夠不夠?所以應該是先有量,才知道需要多少,這樣才會知道期程能否符合,班班有冷氣不就是這樣做出來的?
曾次長文生:從需求來……
蘇委員巧慧:先算學校數,再來算有多少家水電行,之後就能算出2022是否可以達到班班有冷氣。也因此,我認為分類標準及間數必須實際估算出來,隨後就是認證間數等等作業,如此才會知道期程能否到達,這是我的建議。
曾次長文生:我們會做相關的討論。
蘇委員巧慧:繼續做相關討論,謝謝次長。署長,我今天都問其他部會,畢竟在衛環委員會也問署長問很多了。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有意見我們都會……
蘇委員巧慧:大方向我們都支持,也希望你們能與各部會保持密切合作。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2分)署長好。今天審查的是非常重要的法案,攸關臺灣的永續發展。但在整部法中沒有提到減量目標,請問署長,第一期的減量目標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既有的法律中就有分階段的減量目標,所以2020、2025、2030都有……
陳委員椒華:請告訴我第一期的目標,尤其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第一期的減量目標是多少?
張署長子敬:2025的目標已經定了。
陳委員椒華:第一期!第一期是2025?應該法通過後才是第一期的開始,怎麼會是2025?
張署長子敬:法通過是2020。
陳委員椒華:所以減量目標是多少?要減多少?因為在法裡面看不到。
張署長子敬:不管是原來的法或修訂後的法,目標都相同,以五年為一期來訂定……
陳委員椒華:第一期的開始是哪一年?第一期,因為第一期不能是2025啊!
張署長子敬:對,是2020……
陳委員椒華:那第一期減多少?目標要……
張署長子敬:目標是2%。
陳委員椒華:2%?
張署長子敬:對。
陳委員椒華:到2025是多少?減多少?
張署長子敬:10%。
陳委員椒華:這樣是不是太少了?既然已經定了,那就審查時再來討論。但第八條還是把永續會的工作定位在協調分工上,請問把行政院永續會入法是否詢問過民間委員的同意?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這個法的主管機關還是環保署,所以由環保署負責,但大家期待在行政院有一個協調的機制……
陳委員椒華:我是說有沒有詢問民間委員?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才會把永續會放進來,永續會本來的工作項目裡面就有氣候變遷部分。
陳委員椒華:我的問題是,如果要將永續會入法,署長提到,永續會有各個行政部門,但也有民間單位,今天立法院要審這部法,還是有民間委員跟本席抗議,如果立法院要修這個法把永續會納進來,至少要徵詢民間委員的同意。我也希望在審查之前你們能儘速去徵詢他們,否則民間委員會認為自己是被消費、作為背書的工具,我認為這樣不妥。請國發會回答。
張署長子敬:我先跟委員說明,因為永續會的委員有任期,如果真的通過修法,委員說永續會的委員接不接受這個,我想那個時候再處理就可以了。
陳委員椒華:請國發會回答,因為永續會的秘書處現在不是在環保署。請問國發會,為什麼沒有徵詢民間永續會委員的意見,要將行政院永續會入法,擔任分工協調的任務?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因為行政院的永續會是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
陳委員椒華:秘書處是在誰那裡?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秘書處從去年8月改由國發會負責。
陳委員椒華:那國發會該不該問民間的委員,對於入法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責任轉知他們?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應該是說,永續會的成立本來就有法源,事實上現在永續會的層級,其分工當中有兩個專案小組,一個專案小組就是……
陳委員椒華:這個不用你回答。你們沒有問,永續會的秘書處是在你們這邊,請你們儘速詢問民間的永續會委員,明天審查法案之前,讓本席知道這些民間永續會的委員是不是都知道、都同意,可以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認為,就永續會,是不是應該作為這部法的主管機關,在法令的規範權責內,我不知道是不是委員有這樣的權責……
陳委員椒華:本席請你問,如果你做不到,那你們作為行政院永續會的秘書處就不適任啊!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還是要……
陳委員椒華:2030年淨零碳排的路徑,也都沒有讓行政院永續會的委員了解。本席認為,國發會擔任秘書處的角色,顯然並沒有好好地盡到你們的職責。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再跟委員說明,這部法案會在立法院做一些協調跟整合,就是要徵詢各界的意見,所以我覺得法條……
陳委員椒華:那你不該去詢問行政院永續會民間委員的意見,看他們同不同意嗎?不然他們是用來背書的!你們都不應該問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我們應該是徵詢所有人的意見……
陳委員椒華:本席請你去問,你要不要去問?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今天在立法院就是徵詢的場合。
陳委員椒華:你要不要去問嘛?
署長,本席認為這個減量目標太低,至少要問問看民間永續會的委員,如果國發會做不到,他們作為秘書處根本就不適任。而未來的環資部,署長是不是要當部長?
張署長子敬:沒有人這麼說。
陳委員椒華:這部分很重要,關於氣候變遷,未來到底誰是秘書處,要擔負起重責大任?今天連本席問一個小小的問題,行政院永續會要擔任協調分工的工作,行政部門國發會不去問民間委員,環保署也不問民間委員的意見。環保署是這部法的主管機關,你要不要去問呢?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們還是要尊重大院的審查。大院都還沒有決定這個草案是不是可以通過……
陳委員椒華:草案送進來,至少你要問問他們的意見啊!說是要經過本院審查,審查通過了再問他們,那有什麼用?
張署長子敬:委員有任期,如果覺得我們拜託他的有所不符,大家可以看要怎麼處理。
陳委員椒華:署長是不敢問嗎?
張署長子敬:沒有所謂不敢問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那至少你該問民間永續會的委員啊!
張署長子敬:那不是立法的先決條件。
陳委員椒華:我還是沒有得到合理的回答。
再請問次長,剛剛署長提到,目標是2020年減量2%,2025年減量10%,針對排放大戶,經濟部還是主管機關,排放減量太少的話,那你要怎麼樣更努力,身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讓經濟部負責的這些產業能夠減得更多?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報告委員,我們提供的書面報告及今天的口頭報告有大致做說明,當然經濟部就是努力達成這個目標。
陳委員椒華:可以減更多嗎?20%。
曾次長文生:努力達成國家的政策目標。
陳委員椒華:所以沒辦法嗎?比10%更多,沒辦法做到嗎?你的回答太籠統了。
主席:陳椒華委員,是不是讓經濟部提供……
陳委員椒華:我們希望這是一部有用的法,未來在執行上能夠確實減量,而不是今天就這個爭議,你們都不願負責任或積極地回答,我想全民是會失望的。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11分)張署長,今天我還是想跟你討論碳費的優惠費率,這部分的條文在第二十九條,是這樣寫的:「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就這一項我的理解是,須採行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措施,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認定為大戶,可以申請優惠費率。我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這是要鼓勵他們去投資改善。
洪委員申翰:我對這項條文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是。
洪委員申翰:好。但問題來了,我想先問的是,所謂自主減量計畫跟第二十五條能夠抵換的自願減量專案,差別何在?在抵換的部分,你們有第二十五條,包括前面寫到排放額度的定義是來自於自願減量專案,跟第二十九條自主減量計畫的差別為何?
張署長子敬:自願減量專案,主要就是我們讓沒有減量義務的這些,或者是所謂的以大帶小,有產業鏈者,譬如其下游供應鏈沒有被課費或減碳的義務,但大的公司帶著他們一起減量……
洪委員申翰:比方會有些人開始做再生能源,或者是開始做一些產線上面的改變,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給環保署審查,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是。
洪委員申翰:問題在於,很多自願減量專案是不是也可以變為第二十九條的自主減量計畫?
張署長子敬:沒有,這兩個應該是分開的。
洪委員申翰:所以自願減量方案就不可以是自主減量計畫,是這樣嗎?你要確定喔?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自主減量計畫就是希望他實質去減量。
洪委員申翰:自主減量計畫的內容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自主減量計畫就是他要提出……
洪委員申翰:因為在整個法裡面沒有明確定義自主減量計畫是什麼,我不知道!
張署長子敬:這會授權我們去定相關的辦法,第一是對於中央指定的目標,他要提出自己怎麼去達到、怎麼去投資、中間的check point是什麼,我們會把相關的規範定好。
洪委員申翰:接下來,碳費應該是這樣算的─排放量乘以費率,對不對?所以我前面的排放量如果透過抵換或自願減量專案,獲得減量額度之後,我會得到一個「排放量'」,費率部分如果我有提自主減量計畫的話,可能還有另外一個費率(費率'),也就是說,一個企業如果做差不多同樣的事情,在排放量和費率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減免,這是我們政策希望的事情嗎?
張署長子敬:項目定性看起來是兩個,可是就定義上來講,他因為減量而減少碳費的繳交,不一定能夠抵到他減量所做的投資,所以這個才變成……
洪委員申翰:這兩個之間的分工關係是什麼?就是減量額度和自主減量計畫之間的分工關係是什麼,這點在現在的母法裡面其實看不出來!
署長,我要跟你說,我非常擔心,第一,我覺得自主減量計畫照理來說應該是誘發更深度的減碳,這我說過。
張署長子敬:沒錯。
洪委員申翰:可是問題是:你的基線要怎麼指定?這點你就會面對第一層的困難的問題。
第二是會有公平性的問題。我舉個例子,今天假設一家公司有減量措施,他的排放密度明顯下降,但因為訂單增加,所以絕對的排放量增加,你要不要給這家公司優惠費率?
張署長子敬:沒有,你不能告訴我,因為你的產量增加,所以你要增加,我們是看你整體的排碳,有實質減碳才算數。
洪委員申翰:另外一家公司他沒有什麼實質減碳,但因為訂單掉了3成,所以排放量降低……
張署長子敬:這個也不會給,因為自主減量計畫就是他要告訴我,他要投資做什麼,不能只是……
洪委員申翰:那麼你的審查原則是什麼?為什麼在母法裡面都沒有講明?如果按照現在母法的內容,很簡單,只要有有效的減量計畫,甚至可能是把冷氣換成一級能效的冷氣,其實就滿足了申請的條件。按照母法就是這樣喔!
張署長子敬:所以他要達到我們要求的減量目標才算,他可以有各種方法,可以……
洪委員申翰:怎麼訂定要達到的減量目標?
張署長子敬:這個我們會跟產業部門來談。包括剛剛委員所提的,我們怎麼樣讓他從這兩個所獲得的……
洪委員申翰:第二十九條裡面有說要達到你們指定的減量目標,可是這個指定減量目標怎麼定?因為我們過去是定部門的喔,現在你是要定公司的指定減量目標嗎?
張署長子敬:我想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申翰:我們以前是定部門的目標、國家的目標,現在是要定到公司或某個產業的減量目標,是要定到這樣嗎?
張署長子敬:我們不見得會去定每一個公司的目標,而是有能力減碳的你來提,沒有能力減碳的就不會享受這個優惠。
洪委員申翰:所以你現在這個指定目標到底單位是什麼?是由誰來定?我們過去是定部門別,我一樣在說部門別,可是現在申請的單位是公司喔!所以你要定那個公司、這家企業的目標,是要做這個事情嗎?經濟部知道要做這個事情嗎?
張署長子敬:我們在第二項寫的是要「會商」相關機關來定,所以我們會跟經濟部及相關單位來談。第二就是我們不見得是定單一公司的減量目標……
洪委員申翰:那定什麼?定產業?
張署長子敬:對。
洪委員申翰:既然是定產業,那麼我現在請教經濟部曾次長,請問你們知道環保署接下來要定個別產業的指定目標嗎?
張署長子敬:這在法裡面有寫,我們會跟他們來會商。
洪委員申翰:我是說經濟部知道接下來要定比方說石化業的指定減量目標嗎?目前有計畫在進行這個事情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法案通過以後,我們會來做後續……
洪委員申翰:所以接下來會針對比方說石化業等各種不同業別都定出指定減量目標?是業別,不是部門別喔!
曾次長文生:我跟委員報告,要進到執行細節真的需要討論。然後是這個目標怎麼定,其實我可以這樣說,定這些相關的減量目標都跟我們的產業能不能在全球經濟系統裡面……
洪委員申翰:次長,我清楚……
曾次長文生:我們一定要跟其他人比較……
洪委員申翰:次長,我現在的意思是,當訂定的做法和標準產生模糊地帶的時候,我覺得會引發很大的公平性的爭議,有些領域也許容易減,他們就可以拿到優惠費率,難減的照理說我們要給他更多鼓勵,但他卻沒有辦法因為自己的努力而拿到優惠,這裡面反而出現與目標相反的狀況。所以我要跟署長說的是,這一條裡面訂定的原則、訂定的目的其實都不清楚,在這樣的狀況下,我非常、非常擔心這一條最後的結果會淪為各個企業去找民代不斷跟你關說,而且你連拒絕的法源都找不到。他跟你說:我換了一級能效的冷氣,這部分已經有效減碳,所以我想要優惠費率。你拒絕他的理由是什麼?在這個法源裡面都不夠清楚!
張署長子敬:有!第三項有關它的審核等等,我們都授權要去訂定,所以整個事情的推動會把辦法先定好,才受理他們的申請,所以沒有所謂關說的問題。
洪委員申翰:但是你們訂定的辦法要依據什麼原則和目標,母法裡面都沒有提到啊!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會會商相關主管機關來定啊!
洪委員申翰:不是!我同意你們會有子法或相關的辦法,這我同意,但是你們連應該秉持什麼原則和目的,在母法裡面都沒有,這樣接下來會引起很大的爭議。誰說了算?要援引什麼樣的法源?就像上次你們環保署說,如果他沒有達到硬指標的目標,會要求他繳回。請問如果要他繳回的話,在母法裡面的法律授權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想在……
洪委員申翰:署長,我的詢答時間不夠了,我要跟你說的事情是,我覺得這一條應該重新好好來討論該怎麼樣把它的法源,包括它的原則寫清楚。我沒有絕對反對訂定差別費率,但以現在條文的寫法,我覺得會引起很多爭議,包括基線和公平性的問題等等,我覺得都應該重新討論過。
張署長子敬:我想我們精神上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委員覺得在立法技巧上有疑慮,這個我們可以來……
洪委員申翰:我覺得這部分真的需要重新做一個比較仔細的討論。以上,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0時22分)2050淨零碳排當然是臺灣的整體目標,比較迫切的是歐盟明年開始要實施碳關稅,這當然會影響到國際間對供應鏈的要求,我們臺灣的產業端是不是準備好了?這是很迫切的,因為時間過得非常快。我們國內碳盤查的資源是不是足夠了?全臺中小企業大概有154萬家,經濟部是不是預估大概有19萬家必須做碳盤查?這個數字是不是對的?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這個數字主要是根據供應鏈去估算的。
黃委員國書:根據供應鏈來估算大概就是19萬家要做碳盤查。為數不小,我們準備好了沒有?今天我主要要跟經濟部和環保署討論這個問題。
還有一份資料顯示,2021年臺灣有8成2的企業尚未進行碳足跡的盤查,環保署現在的做法是有開發簡易系統,讓業者輸入用電資料,就可以知道自己的碳排放,這是環保署的做法。經濟部的做法大概是希望企業以大帶小,由大廠來協助小廠進行碳盤查,可是很多企業擔心他們如果估算錯誤會被處罰。請問這個碳盤查需不需要專業的顧問公司,還是企業自己依照環保署和經濟部的相關指引去做就足夠了?
請問環保署張署長,你們這些簡易的系統、程序,對企業而言就足夠了嗎?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指教,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我們現在有所謂的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大概就是剛剛蘇巧慧委員列的,一個是法規要求他要盤查的,一個是供應鏈要求的,一個是可能他自己想要知道的,所以我們是針對這幾個部分。在查驗機構方面,因為原來都一直說我們要跟國際同步,只有國際認可的可以,就變成只有幾家,量能少收費高,我們現在查驗機構也會分級,希望在國內更多機構可以成為查驗機構,讓它的服務量能提高。第二個,我們把國內查驗機構的程序簡化,希望把成本降低,讓有需要的企業都可以來做。
黃委員國書:現在必須要做碳盤查的這些中小企業都在碳焦慮,都在質疑會不會受到處罰,未來的供應鏈會不會產生問題,按照環保署的規定,這些相關的系統足不足夠因應,這都是問題。如果要找顧問公司專業的機構來協助,全臺灣只有7家碳盤查的專業機構,夠嗎?我覺得費用還算其次,大概是幾十萬,但我覺得產業端他們在意的是量能不足,只有7家機構,要處理19萬家中小企業的碳盤查,而且明年以前要完成,有可能嗎?幾乎沒有可能嘛。
張署長子敬: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什麼會講分級?如果是法規的問題,那當然就照法規來,如果是供應鏈的問題,我們提供工具或比較簡易的查核,讓他們符合供應鏈的要求,那他們就可以得到這樣的服務。所以就法規的部分,我們可以明確講,我們現在先大後小,會從大的來,小的部分我們不會一下子就用法規去強制他們。
黃委員國書:我也想請教經濟部,只有7家碳盤查的專業機構要盤查19萬家中小企業,你們認為這樣的量能夠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剛才署長的說明是,現在他們會被法律規範到,是2.5萬噸以上的部分,臺灣符合這個條件的企業,加起來還沒有超過300家,所以7家機構來服務他們,應該是勉強可以支應。我知道委員最關心的是中小企業這麼多,量能夠不夠。
黃委員國書:對,他們現在怎麼樣來面對他們現在的困境?
曾次長文生:我們的中小企業有登記的有一百五十幾萬家,但是有很多服務業,服務業的碳大部分有兩個來源,一個是電,另外一個就是油,處理這兩件事情就處理完畢了,要不然就是製作餐飲燒瓦斯產生的,其實比較重要的是製造業,有十幾萬家,那十幾萬家的狀況是這樣,第一個可能自己會被匡進去的,是因為是重要的供應鏈的供應商,有些廠商是屬於範疇三,必須納進去,那麼我們會特別要輔導,因為這牽涉到整個國家出口的競爭力。
黃委員國書:這是一個很嚴峻的問題,我希望環保署和經濟部要審慎以待。
曾次長文生:是。我們會從細節裡面去搭配。
黃委員國書:因為碳盤查人力不足,我們的人才夠不夠?相對應的科系其實是環境工程學系,根據教育部的資料,在159所大專院校,大概只有15%的學校有相關的科系,未來如果這是一個重要的規範,我們必須要有足夠的人才的話,教育部可能也要去思考。對岸的中國已經有30間大學成立碳中和研究中心,我們臺灣的碳中和的高等教育人才有沒有規劃?有沒有因應?教育部可能要去思考,現在全臺灣有哪一所大學有碳中和的研究中心?有沒有?
主席:請教育部科技司廖專門委員說明。
廖專門委員雙慶:委員好。我們主要是以氣候變遷相關學程來推動。
黃委員國書:有多少有設置這樣的研究中心?
廖專門委員雙慶:目前在臺大有氣候變遷的研究中心。
黃委員國書:對,我所知道的大概只有一所,量能未來一定是不夠的,但我們需要這麼多的人才,我們需要這麼多碳盤查的量能的時候,我們培育的高等人才在這方面其實是欠缺的。
廖專門委員雙慶:對,跟委員報告一下,教育部有成立北區跟南區的氣候變遷教學聯盟,部裡也會特別注重這一塊,其實這也是結合了很多大學一起來推動。
黃委員國書:好,我們希望,在人才端的養成,教育部也必須要非常積極地來因應,好不好?
廖專門委員雙慶:好,謝謝委員的建議。
黃委員國書: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10時29分)署長好。我記得去年在委員會會議中我有特別質詢署長,問到有碳足跡標籤的廠商還有產品數量,我上次也有秀這張圖給署長看,內容是從104年到去年11月的狀況,現在又經過半年,我看到增加的數目好像也不多,這次修氣候變遷因應法,怎麼樣去鼓勵這些企業或廠商?我看到你們一直在鼓勵企業和廠商,從106年就一直在推動低碳產品的獎勵辦法,推動了幾年,在這5年當中,其實我看不出成效,廠商的家數到目前為止也才87家,產品也才四百多件,未來你們到底要怎麼樣去讓這些廠商、企業願意增加碳足跡的標籤?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我們原來推動產品的碳足跡標示,因為是自願性的,也沒有法源,讓有這個心的廠商來爭取,所以效果不好,因為民眾也不太知道,同一個產品,有的有標示,有的沒標示,民眾也無從比較,無從選擇。所以我們這次修法,第一個是為了要有一個法源依據,第二個是加入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比如,我們大家最常買的礦泉水,有的有標示,有的沒標示,即使民眾去買的時候有這個心,想要選擇有標示碳足跡的商品,但是不知道該選哪一個,到底是有標示的比較低,還是沒有標示的比較低。所以,我們未來會去選民眾比較普遍購買的產品,我們給一個時間,在這個時間裡,廠商要取得碳足跡的標示,經過核定,標示在產品上面,未來民眾在買這類產品的時候,所有產品都有標示了,如果他有這個心,他就會去選碳足跡比較低的,透過這個行為,就可以讓生產者必須去降低產品的碳足跡,這是我們現在修法的主要目的。
黃委員秀芳:所以就會正面表列哪些產品要去標示碳足跡?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會逐步來公告,然後給廠商期間,讓他們去完成這個程序。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很期待,因為我看到這幾年推動下來,好像成效也不是很好,所以希望未來能夠有半強制性的措施,讓這些企業廠商能夠願意投入。
署長,剛剛你有特別提到,消費者買這個產品的話,要買有標碳足跡的產品,現在有很多產品已經有標碳足跡,其實,如果讓消費者可以直接看到碳足跡標示,也許消費者願意大量地來買,業者覺得一般消費者願意大量來買這樣子的產品,他們就願意投入生產,所以我請環保署未來在宣傳上面要更積極,要不然,碳足跡標籤的意義是什麼,其實我相信很多人不太清楚,所以你們是不是也要投入一些宣傳?
張署長子敬:是,其實我們一直很焦慮,坦白講,我們一直推的效果不好,所以我們現在列進去之後,第一個,我們讓同一類產品有標示,民眾就可以察覺到這類產品有標碳足跡,我們透過宣導讓大家知道這個的意義是什麼。相對地,我們也希望透過這樣的宣導,也許有一些我們還沒有公告的項目,業者看到標示對於吸引消費者是有用的,有意義的,他們就主動願意來標示,就不用全部都靠我們去公告,所以我現在是透過這兩個互動的機制,讓碳足跡標示能夠讓民眾更瞭解、更接受。
黃委員秀芳:剛剛國書委員也有特別提到,碳盤查的機構只有7家,其實是不夠的。剛剛講了,有19萬家企業都需要做碳盤查,我現在在民間聽到,很多中小企業業主很緊張,因為他不知道要怎麼做,還有未來收費是怎樣,其實他們都很徬徨,所以我也期待環保署在今天大家討論的時候想出對策,第一個,對於這些中小企業,也許經濟部要去做一些宣傳,讓他們瞭解未來要怎麼收費和實施碳盤查,否則他們現在也搞不清楚。剛剛講到19萬家中小企業要做碳盤查,卻只有7家機構可以做這項服務,可能量能都不足,未來你們到底要怎麼去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如果中小企業有這方面的需求,到底是要跟環保署來請求協助,或者是跟經濟部來請求協助?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需要盤查、查驗是基於法規的要求,我們現在是先大後小,會逐步視盤查的量能來公告,不會一下子就要求廠商去做碳盤查。第二個,盤查、查驗也可能是基於供應鏈的要求,我們最近就會拿出盤查的指引,讓他們自己可以談。經濟部也在輔導他們,由大的來帶小的,就是同樣的供應鏈,大的廠商來輔導他們的下游廠商去做盤查,讓供應鏈能夠建立,這個部分是分頭在做。委員也曾經跟我們關心過這個問題,說到中小企業都不知道怎麼樣,因為我們現在人力資源比較不足,所以當這個會期這個法的修法告一段落,接下來我們也會特別再去跟中小企業溝通,讓他們知道整個國家這個部分的規劃是什麼,讓他們不要太擔心,我們逐步來推動。
黃委員秀芳:我們期待結果是這樣子,讓這個地球環境越來越好,這是每個人的責任,要讓這些中小企業不要這麼緊張,環保署真的要更積極,畢竟地方已經這樣反映了。今天大家已經開始討論了,也許還要再增加人力,所以請環保署要更積極。
張署長子敬:是,委員提過,我們也開始要規劃來推動這一部分。組織改造的部分,我們也在努力。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張署長子敬:好,謝謝委員。
主席:主席宣告,今天有視訊委員4位,分別是蔡委員壁如、張委員宏陸、李委員昆澤、林委員楚茵。等一下高委員虹安發言完畢以後,我們休息10分鐘。
現在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0時37分)署長好。大家都在關心碳排放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減碳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就來自於碳定價,今天我們設定這個法案的碳定價的部分,就授權子法來訂定,但是我覺得,不論是南韓的例子也好,或者歐盟碳交易系統的經驗也好,初期都是失敗的,失敗的原因就來自於碳定價顯然沒有達到管制的效能。所以本席想就教於您,關於碳定價,一來,臺灣目前是全球獨一無二用碳費的方式來進行,目前有27個國家都採取碳稅的方式,在財政部的報告當中有提到,財政部會持續關注歐盟的碳關稅邊際管理的部分,來視碳稅實施的情況,就環境面的部分來討論推動碳稅的必要性跟可行性。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有沒有日出條款?什麼時候會用碳稅取代碳費?畢竟碳稅比較全面性,不是環保署單一部會的一個小金庫,可以讓整個國家統籌運用,你們現在有沒有做研究?有沒有什麼考慮?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組長說明。
李組長志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碳定價大概有兩個工具,一個是數量工具,一個是價格工具。價格工具裡面有特別公課的碳費,跟租稅的碳稅,我們現在就是這幾年去徵集民間的意見,大概就是價格工具裡面的碳稅跟碳費不宜重複課徵。
郭委員國文:我當然同意,可是到時候要搭配整個稅改來進行,你們下一波稅改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李組長志忠:我們現在大概就是視碳費實施的情形再來推動。
郭委員國文: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告訴本席大約是用什麼方式來用碳稅替代碳費?這個機制有沒有可能?什麼時候?
李組長志忠:跟委員報告,因為稅的部分是涉及到人民的權益,針對這個部分,財政部會來審慎評估。
郭委員國文:你講的這些,我想現場每一個人都懂,我問你是什麼時候,財政部是主責單位,你們至少要有一個想法,不然你們報告寫得非常清楚,說要看整個事情發展怎麼樣,然後又寫到必要性跟可行性,卻沒有一個時間的概念,你回去好好想一下好不好?給本席一個答復。
李組長志忠:是,謝謝委員。
郭委員國文:署長,您在一篇報導當中曾經說,環保署曾經對外宣示要比照新加坡,不會定價過高,說可能會定在新臺幣100元,這個部分是不是屬實?本席想就教於您,世界銀行認為一公噸應該是40到80美元,而且他們是採取遞增的路徑進行。同樣的方式,倫敦政經學院也把臺灣定為一公噸應該是10美元,到2030年,還要遞增到98美元,也就是,目前是290到2,900之間,即便用倫敦政經學院的價格標準來看,署長,您現在心目中每公噸碳的價位大概多少?這牽涉到碳定價的政策工具是不是能夠有效管制。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連帶剛剛委員所提示的,我們現在為什麼會碳費先行,是因為我們急著要把碳有價化,碳有價化,定為費是一個辦法,定為稅也是一個辦法,我們這次推動,除了收費,我們會推碳額度的交易。
郭委員國文:我現在問你,費大約是多少?
張署長子敬:費的部分,我們現在初期估計要徵收的對象大概在1.5億噸左右。
郭委員國文:所以一噸大概是多少?
張署長子敬:費率目前還沒有去討論,我們剛剛在簡報中有說,好比自主減量計畫……
郭委員國文:你們現在價位還沒有定出來?
張署長子敬:對。
郭委員國文:可是你們已經對宣稱可能是比照新加坡,一公噸新臺幣100元。
張署長子敬:那個是大家提出各種意見,包括那個研究計畫,他也是提出他的建議。
郭委員國文:這個只有4美元左右而已,跟其他的報導或其他的研究機構所期待的價格相比,這個有效性其實是不足的。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會把交易併行,所以它的定價不是只有碳費這個定價。
郭委員國文:我覺得這個起價就很關鍵,後面還有一個關鍵的部分,還有遞增的一個路徑,還有一個累進的機制,這兩個有沒有可能納入?
張署長子敬:其實這些我們都會參考,像空污費一樣,我們雖然沒有寫,但是我們會視需要去檢討。我們一直講它是一個經濟工具,如果達不到效果,我們就必須去檢討。
郭委員國文:那就沒意義了,我們今天耗費了這麼多行政能量,在這邊制定一個過低的價格,卻沒有達到一個有效的管制,那有何意義呢?這個關鍵性的條款,授權給你執法,你現在又講不出來,我們怎麼知道這個政策能否落實?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剛剛講說碳定價有兩個,一個是收費,另外一個就是交易的部分。
郭委員國文:交易歸交易,現在跟你談的是收費的部分。
張署長子敬:收費的部分要考慮的包括我們自己減碳的成本,包括歐盟……
郭委員國文:我建議你要有一個遞增的路徑,還有一個累進機制的納入,可不可以?
張署長子敬:我們在定的時候可以來考慮,或是定一個公式,這個我們在討論費率的時候來考慮。
郭委員國文:我最後再提醒你一下,目前查驗機構只有7家符合資格,顯然以後碳盤查的能量會有不足之處,過去都是用資本額100億為準,再遞減之後,建立社會責任報告書,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此,也用資本額來做基準,但是這7家機構應該仿照類似的方式,透過會計單位來增加查核的動能,才有可能。目前的財報當中就有這樣的機制存在,所以我建議署長,以後碳盤查的動能,可以考慮跟現有的一些社會分工機構來進行合作。
張署長子敬:是,謝謝委員。我們現在修法就是要為這部分解套,要讓更多機構可以進來。
郭委員國文:但是不要過於寬鬆,不要為了增加量而過於寬鬆,你們要朝向寬鬆的方式進行,而且要達到有效的碳盤查,才有意義。
張署長子敬:是,那當然。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0時45分)署長好。我想請教署長,我們今天看到送到立法院的簡報第13頁有談到所謂環保署的產品碳足跡,是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簡報說現在碳標籤還有相關的碳商品標示其實是屬於自願性的。請教第一個問題,未來有強制性的產品類別,大概會包含哪幾類?以及會影響到哪些?大概有多少數量的家數可能要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產品必須要有碳標籤?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因為我們原來推的是自願的,所以同一類產品,廠商有的願意就來標示,有的不標示。
高委員虹安:有可能透過政府採購,有一些鼓勵機制?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在政府採購環保標章產品,就有限制要採購綠色產品。而民眾要買碳足跡產品的時候,以往採自願制,同一個產品有的有,有的沒有,民眾沒辦法判斷,所以我們才會有強制性,以後民眾消費比較多的產品,我們希望他在統一一個時間都標上來,民眾消費的時候就可以有參考,可以去判斷。
高委員虹安:我能夠理解這個修法的緣由,我只是想要了解強制的部分,因為原本是自願,未來修法之後,轉成強制性,產業界在推出商品的時候的成本考量,產業要預先規劃,輔導上就必須很重要。
我剛問的問題是,現在有沒有預計已經盤點出來的項目?您剛剛說民眾比較常消費的產品,有沒有哪幾類型的產品會進到所謂的強制性,要求他們要做產品碳足跡、碳標籤的公開?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我們現在初步的構想,會朝民生的部分優先。
高委員虹安:民生的部分,飲料類型這一類。
張署長子敬:基本上這些東西的盤查也不會太困難,我們把方法論建好之後,基本上很簡單,他自己就可以去算。只要我們認定他算的結果沒有錯,他就可以取得認可,可以照這個去標示。
高委員虹安:現在是哪些輔導機構在幫忙做?雖然您說方法論都很簡單,但是我覺得方法跟工具給他們之後,通常還不夠。我剛剛上網看,商研所可能有開設相關的workshop,表示企業在取得碳足跡標示還是需要有一些輔導,畢竟很多企業還是比較傳產啦。關於這個部分,有沒有一些輔導的機構到時候可以來協助他們?
張署長子敬:我想這個我們會來做,最主要是我們現在也做了一個盤查的指引,如果產業很單純,只有用電、用燃料,他自己算就可以,只要我們確認OK,有照規矩計算,就可以得到認證。
高委員虹安:大概會有幾家?這個部分可能會是經濟部要跟你們合作,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我們會跟剛剛所講的盤查機構……
高委員虹安:最快什麼時候會上路呢?
張署長子敬:目前已經有一部分在做,但是我們的公告不會太倉促。
高委員虹安:我是說強制性的部分,民生類別的商品什麼時候會上路?
張署長子敬:我們公告不會太倉促,會給他們足夠的時間去做。時間的部分,我們也會考慮盤查的量能,能不能提供這樣的服務。
高委員虹安:關於盤查的量能,其實我們先前在3月就質詢過,只有9家嘛!7加2,到年底之前。
張署長子敬:對。跟委員報告,所以這次修法就是要把這個解套,讓國內更多機構可以來參與,取得這個資格。
高委員虹安:我覺得這個有點雞生蛋、蛋生雞啦!因為我們現在修法之後,剛剛聽起來也沒有很確定類別,只有聽到民生兩個字,也還不確定哪幾類,或是哪些產品的種類。第二個,影響的家數也還沒有很確定;第三個,你剛剛說會給充足的時間,不會太倉促,但這也是形容詞。我比較想要知道的是很明確的,今天修法通過後,這個法律條文放在這裡,其實你們要,可能馬上就可以做。但是我希望就像你講的,你要先確認盤查的能量,你要去輔導企業,就算有指引,他們也需要時間調適。這個時間點和進度,是不是可以請署長明確的訂出來,包含我們還是要知道查驗機構。因為你這樣有點雞生蛋、蛋生雞嘛,你說法通過之後,查驗機構就可以放寬加入,可是法通過之後,也可以同步做產品碳足跡,我覺得這是先後順序的問題,在這邊提醒署長,再把時間表明確的告訴我們。
張署長子敬:是,謝謝委員。我說明一下,其實這部分我們蠻有經驗的,譬如公告應回收等等,要怎麼跟產業溝通、協調,訂出一個大家可以作的時間。
高委員虹安:所以我希望訂出一個進度表,時間表可以明確,工作一定會有先後順序嘛!不能說今天國內還沒有給他們足夠的輔導和查驗的能量,卻要求他們要馬上做,這當然一定會反彈,所以時間上可能要明確的告訴我們。
張署長子敬:我們會列入規劃。
高委員虹安:下一個問題,上一次4月28日質詢的時候,當時是副署長來,他跟我們說抵換平台,有提到溫室氣體碳權的抵換。副署長告訴我們,現在民眾購買電動機車就可以把這個額度拿到這個平台上交易,但是我質詢後回去實際上線看,其實這個項目並沒有寫在上面,而且新聞還寫說你們是下半年才上路。署長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資訊落差嗎?副署長當時告訴我的訊息,我還回去看了這個質詢。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了盡早鼓勵民眾,但是自願上來買的人,他要買多少、要用什麼價錢買,會有一個程序,所以我們才會在簡報左上角說,如果民眾買車子希望馬上得到補助,我們就先補助他1,000元,他把額度再轉讓回來。
高委員虹安:對,但他的交易不是在平台上發生,是環保署先跟民眾買,碳權的部分還是在環保署。
張署長子敬:現在這個就是在平台上。
高委員虹安:沒有,平台上面沒有這個項目喔!
張署長子敬:最近有開發業者願意來收購。
高委員虹安:你現在只作半套啦!就是前面環保署先跟他買嘛,碳權是在環保署。我上次問的是民眾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跟企業抵換交易……
張署長子敬:對、對、對!
高委員虹安:所以副署長當時講的後半段還沒有發生。
張署長子敬:沒有,我們最近就會上來,因為已經有兩個計畫審核通過了,我們就把它貼上來,哪一個開發業者願意收購,你們認可之後……
高委員虹安:上次我質詢的時候,副署長說已經發生,其實只有發生一半,接下來這一半什麼時候會出來?你說最近,大概是什麼時候呢?因為現在平台上其實根本沒有企業來提供減量額度,我要買跟我要賣,都是沒有的。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我們一個新的做法,所以要經過審查、溝通,我們預計6月第一個買的就會上來。
高委員虹安:6月?
張署長子敬:對,民眾上來就可以選擇。
高委員虹安:那其實也快了,就是下個月初喔!
張署長子敬:民眾可以選擇,如果他的價錢比我們的1,000元補助高,民眾會選擇賣給他,我們就可以……
高委員虹安:好,我們希望6月真的可以看到,因為這個平台也建了一段時間,希望平台上真的有交易項目發生。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張署長子敬:是,謝謝委員。
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11時4分)謝謝主席,有請環保署張子敬署長、經濟部曾文生次長,以及教育部廖專門委員。首先,我想請教署長,這一次修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變革,就是要增加收取碳費的機制。現在國際上調高碳定價也是一個趨勢,過去曾經傳出我們會參考新加坡每噸課徵100元,後來好像也有再傳出每噸可能會課徵300元。經濟部是不是也有出來表態過,每噸300元的定價,會嚴重地影響產業的競爭力,其實環保團體提出來的碳費,是希望每噸要在2,000元以上。請教署長,現在我們就定價的部分,有沒有傾向哪一個方案?什麼時候會定案?什麼時候會開徵?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第一個,我們一直沒有明確來講定價,就是碳費的費率,因為我們希望碳定價是一個經濟工具,能夠誘導減碳,所以怎麼定,使它能夠有效果,才是重要的,不是收多收少。所以我們把它留在後面,就是希望大家去談,因為要考慮到很多,包括國際競爭力、國內的物價等等,這些減碳的效果都要考慮,所以我們現在還沒有提出多少錢。但是因為歐盟2026年要開始做所謂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可能會跟我們收錢,所以我們自己的制度應該要在這之前建立起來,這樣我們才有東西可以去跟人家談判,說明我們在國內怎麼收,消費者付的代價是什麼,我的產品進到歐盟,你怎麼對待我的產品。因此這個法才會有修法的壓力,我們希望這個法趕快通過,把制度建立起來,接著還有國際談判可以用。
萬委員美玲:我理解。不過您剛剛說希望有一個最好的定價,而不是高低,事實上那還是一個數字,本席今天要提醒的是,不管我們是否仿效新加坡,要看看人家為什麼訂這個價格。另外,經濟部既然提到每噸課徵300元,可能對我們產業的競爭力會有影響,經濟部今天也在這裡,到底會有什麼影響,是不是也應該明確提出來,讓環保署在定價時做一個參考。請簡單回答。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說明,到目前為止,經濟部針對碳價,都是針對訂定的方法、機制,還要參考哪些作出意見。哪一個數字高或低,有可能是一些工商團體表達的意見,我想是這樣。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接下來繼續請教署長。本席也知道修法通過之後,環保署第一波會針對287家每年排碳2萬5,000噸以上的所謂大戶收取碳費。其實我知道這個產業別很廣,不管是鋼鐵、石化、水泥或者半導體等等,影響的層面在第一波,我想他們也非常的緊張。請教署長,關於這個部分,有沒有跟經濟部,或者由經濟部協助,有沒有和這些企業溝通過?會怎麼徵收?徵收的程序什麼時候完備、公告等等?
剛剛提到的鋼鐵、石化、水泥、半導體等等,其實都是臺灣很重要的經濟命脈,我們要怎麼兼顧環保跟經濟,也請署長簡單回答。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我想這就是我們在這個過程裡面要特別留意的。第一,所有的排碳單位其實都有減碳的責任,不是只有這些所謂大廠才有責任,但是我們會由大到小,因為現在初步在講的大廠總排放量占五到六成,如果從這個數字先去做有效的改善,可能就會看到效果,所以我們才會先從這個來,分階段實施,但不代表其他的沒有責任。
在時間上,如果立法比較明確之後,其實我們後面的期程就比較能夠規劃出來。
萬委員美玲:好的。既然有所謂的第一波,今天大家也都在提,現在有可能是徵收對象的中小企業,大概有19萬家,這個數量其實是很大的。不管現在所說的分級,中小企業其實也會焦慮,他們也會去看修法通過之後,到底要怎麼應對。
最重要的是今天提到的所謂碳盤查,教育部今天也在這裡,其實碳盤查最重要的是誰來盤查,需要人嘛!我們也知道目前合法、合格的查驗機構就是7家,對嗎?這7家有多少人力?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他有一定的規範,關於人才,一個是學校培養,他如果要做查驗工作,必須經過一定的訓練,取得資格。
萬委員美玲:好,署長,所以分兩個部分,教育部也在這邊,本席要提醒的是,第一,人才的培養,當然像署長講的,在學校裡要有這個科系,要有這樣的訓練,這是學程的部分;第二是業界人才的培養,我們應該要怎麼去做,要分兩個部分嘛!所以根基回到學校的部分,教育扮演的角色就很重要。
我們怎麼樣在大學專科的科系人才,第一要有足量,這個科系足夠因應將來,以前我們沒有那麼重視這件事情,現在修法通過以後,世界的趨勢非常重視,相對的也就有市場,所以在科系培養方面,學生的名額夠不夠、科系夠不夠。再來,學用落差的問題,這些我希望教育部都能去了解,會後能夠給我們一份說明,到底現在有哪些科系、名額夠不夠,我們要怎麼做。
將來在碳盤查這個部分,其實是非常的重點,除了學校之外,就像您剛才所說的,我們要怎麼因應盤查的人力,署長也要特別注意。
最後,其實一直有傳出地方政府認為城市其實是對抗氣候變遷的第一線,如果地方沒有辦法多盡一些力,我覺得在中央跟地方的合作上面也會比較弱化一點,所以他們希望未來中央收取碳費的時候,能不能夠撥三成或者一定的比例給地方政府,來做為減碳的運用。這個部分,署長認為可行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想排碳大家都有責任,大家都可以盡力,所以我們跟地方一定是充分的合作。未來碳費也會有這個用途,支應地方,協助他們來推動;但是訂比例,我想這個在法上面比較不適合,所以這次我們所有的用途都沒有訂比例。但是整個費用的支用不會只有環保署說了算,我們會到永續會平台討論資源怎麼分配,這個會列在考慮裡面。
萬委員美玲:好的,這次修法並沒有撥一定的比例給地方。就像您剛剛所說的,我們也不希望中央集權一把抓,有時候地方其實想要幫忙,可是沒有資源就沒辦法做,所以我們也希望環保署未來在執行上面,怎麼跟地方配合,要怎麼給他支持跟支援,我認為也是要明文規範出來,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我們的環保工作一直跟地方都有很密切的配合,我想我們會秉持這樣的精神繼續跟地方來合作。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鄭委員正鈐:(11時13分)署長好。今天我們特別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訂案討論,我想這其實是一個趨勢,蔡總統也非常明確表示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跟國際一致,所以目前全球大概已經有差不多130個國家加入這個永續經營的目標。我最近看到國外一個顧問公司作的調查,針對全球的一些大企業進行2021年全球企業碳盤查調查,發現只有9%的企業有能力作到碳盤查。如果按同樣比例來看,臺灣可能有超過九成的企業其實還不知道碳盤查要怎麼做。我想請教署長,臺灣有沒有具體的數字,到目前為止有多少臺灣的企業家數進行過碳盤查?以及相關的細節?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跟委員報告,現在碳盤查主要分成兩塊,一個是法規要求,一個是供應鏈。針對法規要求,目前大的有287家已經在做,也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分階段來做。至於供應鏈的部分,我想經濟部輔導他們去做,這部分可能就不是法規限制,而是供應鏈的要求。這部分可能的數字請……
鄭委員正鈐:請曾政次回答一下,在整個供應鏈當中,因為有一個目標值,目前臺灣整個中小企業超過154萬家,到時候可能會超過19萬家,被要求在供應鏈中必須進行碳盤查,是這樣嗎?請問經濟部有沒有因應的方式?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我想今天一致做一次說明,也謝謝委員問這個問題。19萬家是媒體的報導,基本上我們知道154萬個中小企業裡面有非常多服務業。服務業的碳排有三個來源,一個是電,一個是餐飲業的瓦斯,還有一個是油,有這三個重點。扣掉服務業以後,製造業裡面最有可能碳排量會比較高的一些相關產業,其實是這樣估算出來的,就是說他符合中小企業的規模,是這個產業類別規劃出來的。至於委員提到的這些小型企業,依照第一波目前規劃的法案,是不會在被盤查的行列,但是我們要開始輔導他們,因為他們必須去瞭解。我想委員都很關心我們有沒有足夠的盤查能量,以及我們該怎麼做。
我先回答第一件事情,如果依照現在直接排放2.5萬噸來估算的話,200多家,我們現在已經有7家盤查廠商,年底會變成10家,明年第一季會有12家。目前也有一些廠商,已經規劃要重新回臺灣做相關的服務,所以家數會增加。第二件事情是,剛才也有很多委員關心學校的部分,其實我有私下打聽,有很多學校,尤其是類似環境或職安等學系,都已經開始在規劃相關的工作。
鄭委員正鈐:次長,因為時間有限,請將這些相關的部分給我一個更詳細的資料,再到我的辦公室報告。
你剛剛提到這個部分,很多中小企業在做碳排放的標準,包括用電、用瓦斯、用油,用電肯定是大宗。我們看到目前法定的287家排碳大戶當中,電力是大宗,超過54.97%。這麼大的一個部分,表示之後大部分的中小企業或者相關企業當中,他們要去衡量他們的排碳量,就是用電量會是一個正相關的指標。2050年淨零排放跟2025年的非核家園能源政策,我覺得是相牴觸的。
到目前為止,我們預計2025年的時候燃氣占50%、燃煤占30%,以及20%的再生能源。目前看起來完全沒辦法執行,經濟部之前也承認這一點,因為我們看到很多的數字,到去年年底為止核能還占了9.6%,之前有些數字是超過10%。我想問經濟部,在這樣的能源政策跟環保淨零排放的全球政策當中,我們要怎麼取得平衡,可不可以請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3月30日國發會針對走向2050淨零碳排的路徑做一些說明,在電力業部分,包含我們要怎麼樣發展再生能源,還有氫氣的來源等等,相關的作法在這個報告裡面有做說明。
鄭委員正鈐:因為很多人還是對這個說明表示疑慮,覺得沒有辦法執行到淨零排放的路徑。他們覺得有疑慮,所以我才會在這邊再提出來,請次長之後再到我辦公室,針對這部分再做補充說明。
2023年歐盟的碳關稅要開始試行徵收,大概到2026年就會全面實行,請教署長,臺灣有沒有打算徵收碳關稅?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貿易公平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的法條也有寫進去,他的使用就變成對應的,如果人家對我們有這樣的徵收,我們也有一個法條可以拿出來用。至於怎麼用,可能就看到時候彼此之間的談判,所以我們的法條有寫進去。
鄭委員正鈐:所以有準備了嗎?
張署長子敬:是。
鄭委員正鈐:好。接下來的問題是,很多民眾擔心在整個淨零排放減碳計畫的推動過程中,是不是會有很多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會擔心整個物價的波動。我想這個部分也請經濟部曾次長一併來跟我說明好不好?我們對整個淨零排放過程當中的物價控制如何去進行,請曾次長之後再跟本辦公室做聯繫,謝謝。
張署長子敬:我們的碳費徵收分直接跟間接,希望由大到小,就是要減少這部分的衝擊,我們會密切配合來做。
鄭委員正鈐:好,謝謝署長。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20分)署長你好。臺北101大樓的跨年煙火,在疫情前吸引許多觀光客前來欣賞,隨著環保意識抬頭,關於跨年煙火碳排放的綜合問題,據瞭解臺北101已向環保署爭取,取得2,718公噸的碳權,足夠抵上10年的煙火秀,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據我瞭解是臺北市政府有輔導他們取得減碳。
林委員德福:2022年國慶煙火將在嘉義舉行,地點就在故宮南院,也就是今年的10月。請問環保署,國慶煙火施放有沒有碳中和的計畫?
張署長子敬:因為現在碳中和都是自願性的,所以……
林委員德福:所以目前還沒有?
張署長子敬:是。
林委員德福:相關單位有沒有向環保署申請碳權抵換?
張署長子敬:我想目前還沒有,這也是我們現在要積極建立有關減量額度的移轉,未來如果這個平臺建立起來,像這種大型活動,只要主辦方願意就可以來申請。
林委員德福:據瞭解臺北101大樓是環保署推出住商部門微型抵換碳權專案,全國成功的首例。先前有媒體報導各大公股金融行庫,也將比照臺北101模式來爭取更多的碳權。政府部門經常舉辦各種活動,都會產生碳排放,本席認為政府部門要做表率,環保署應輔導這些中央部會進行抵換碳權,能否請環保署會後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做參考?
張署長子敬:是,這是很好的,我們也應該來努力。
林委員德福:應該要朝著這個目標做。
張署長子敬:很多民間的團體,其實大家都在努力。
林委員德福:政府要做表率,做標竿。
張署長子敬:是。
林委員德福:根據臺灣的總人口數,2020年出生率是零成長,最高峰是2,360萬人,2065年總人口將降至1,601萬到1,880萬人之間。換句話說,跟2020年相比減少2到3成的人口,人口衰退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這就是未來的趨勢。目前臺灣人的碳排量,每人平均差不多12公噸,高於日本的9.32公噸,歐盟27國的7.05公噸,食衣住行各項活動都會產生碳排放。請問環保署,如果政府的人口政策依然沒有起色,在人口遞減的狀況下,是不是有助於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達成?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雖然人口不是我的專長,不過以國家競爭力而言,人口當然很重要,但是就環境……
林委員德福:那你要是人口遞減……
張署長子敬:就環境的觀點,我們的環境承載越輕,當然越容易達到環境改善的目標。
林委員德福:好,最後一個議題,剛剛我有特別請教署長,關於我們永平國小的地下停車場,因為裡面有幾十年前留下的垃圾掩埋。現在因為永平國小前面有建一個捷運站,就是捷運萬大線,那邊要是不做地下停車場,將來會變成很嚴重的交通瓶頸。因為我在那裡當過首長,所以我很清楚,我希望環保署協助地方,能夠把這些垃圾處理掉。主要是因為最近很多工資什麼都漲,材料也漲,剛剛署長有特別提到,最好能夠移到八里掩埋場,我也非常認同。
到時候就是那些清運的費用,因為整個停車場的興建,以現在來處理差不多要12億到13億元,額度很大,若是能夠把這個部分排除,就可以節省很多經費。署長,這邊到時候清運的費用比較少,就是由署裡面來協助。至於掩埋的地方,我們就要求一定要清運到那裡,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才能夠順利地興建,署長,這樣可以嗎?
張署長子敬:是,因為我也在臺北縣待過,其實我們以前也碰到相同的問題,我們確實應該幫工程單位儘量去排除,不過我想這些處理費會比較貴,如果地方能夠盡量去解決,需要我們幫忙的我們會盡力幫忙。
林委員德福:請環保署盡全力配合,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11時26分)署長辛苦了,首先請教國道七號的問題,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建設,配合第七貨櫃中心整體規劃,從2011年進到環評後,走了10年還沒走出來。第七貨櫃中心這兩年也會正式啟用,很多人在沿海路這邊受到相當大的影響,車輛也越來越多。署長,請問什麼時候可以作出最後的決定?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因為他們現在才剛送進來,我們馬上就會排審。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加快速度,我也曾經跟院長提過,如果任何一個制度,環評拖了10年還沒辦法作出決定,我覺得這是很有問題的。到底能不能做,應該要給國人一個答案,如果不行的話,我們的替代方案是什麼?我們的貨櫃中心、航運、貨櫃車路線該怎麼走,應該都要做整體的思考,如果可以的話,也應該儘速定案,儘速來做。
第七貨櫃中心都已經要啟用了,但是這個環評拖了10年還沒有完成,即使現在完成了,都還要經過5、6年的興建期,這5、6年來的替代道路會產生相當大問題。我希望這部分應該展現行政的效率,該做決定就做出決定,該建就建,如果真的有問題,不能就不能,但是要給人民一個清楚的答案,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環評委員一定會很客觀……
賴委員瑞隆:下次開會是在6月份嗎?
張署長子敬:我們5月16日就會開小組會議。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能儘速做決定,當地已經等了相當久,環評真的不應該拖10年,真的太久了。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結果。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今天的溫管法也相當重要,這也是臺灣要跟世界接軌所面臨的問題,目前看來未來是用徵收碳費和溫管基金的方式來處理。徵收的對象其實很多都是臺灣重要的產業,無論是鋼鐵、石化,很多都是讓臺灣經濟成長起來的產業。我看到整體的政策方向是先大後小,這部分環保署、經濟部和所有部會之間,如何事前做充分的溝通,讓這件事能夠進行得更加順利?
張署長子敬:因為本質上就是所有排碳都有責任,但是我們要考慮這些工具應用的成本跟效用,所以我們才會有所謂的先大後小,分階段來做。從大的這些排放源,我們現在初步設定在全國排碳的5、6成,如果能夠有一些效果出來,其實就有相當的效果會出來。
賴委員瑞隆:大的如果做得好,其實就有一定的成效,但同時也必須善加輔導,因為對方一定會產生一定的衝擊。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之所以用碳費徵收,就是因為我們注意到委員投影片上所匡出來的部分,所以輔導、補助獎勵、如何鼓勵大家一起來減碳,也會是我們未來很重要的工作。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環保署跟經濟部各部會要加強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是要協助產業能夠順利跟國際接軌,這也是我們產業未來的競爭力。但是在過渡中,他們一定會有很多需要溝通跟協助的地方,我也希望這部分環保署和經濟部要加大力道協助。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收錢不是目的,減碳才是,所以我們怎麼設計讓業者的減碳能夠得到鼓勵和幫助……
賴委員瑞隆:接下來請教署長,這樣的費率預定何時會開始訂定?
張署長子敬:現在母法比較明確之後,我們就會開始進入子法的訂定,這部分就會進入到……
賴委員瑞隆:對,但是溝通的階段要提早啟動。
張署長子敬:是。
賴委員瑞隆:因為業界也要更清楚,才能知道怎麼跟政府共同合作,配合做一些整體的調整。
張署長子敬:減碳是要大家一起來的,所以我們會儘量的做溝通。
賴委員瑞隆:其次,大家都很關心未來溫管基金的使用,我之前在空污費的時候也提過,我認為這部分的目的是改善,就像空污費是以改善空污為目的,同理溫管基金也是希望協助改善碳排,所以應該用在刀口上,用在最直接的效益上。因此我認為其實應該專款專用,用在更嚴重的區域上,比如在排放量大的區域,甚至是影響比較重大的區域。這些地方應該要多一些資源協助,而且應該用於直接的改善,而不是用在很多間接的項目上。署長是否同意這樣的看法?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委員一直很關心,所以空污基金也有考慮到比較高污染的地方儘量多幫忙。當然碳的狀況比較不同,碳排是全部都一樣,但委員提的沒錯,我們要花在刀口上,針對重大的、減碳有效的優先去做。
賴委員瑞隆:署長,如果我們要達成比較大的效益,一定是由大的開始做,你也一定要將更多資源用在大的上面做協助。同時我也主張要用在直接的項目上,才能達到實際成效,而不要用在間接的效果上。間接的有時候錢花掉,但是不見得達到效果,我希望持續用在直接的效果上。
張署長子敬:當然是這樣沒錯,不過有一小部分,像是民眾的教育宣導,讓他們的生活行為改變,這還是必須要做的,但是不能喧賓奪主。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能控管整體的效用。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會審慎規劃使用。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署長。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1時33分)署長好。今天溫管法大修,最重要的當然就是為了我們國家的永續發展。我們希望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這不只是臺灣自己的目標,也是全世界所有先進國家都在努力的目標。我先表明立場,我絕對支持朝這個方向來修法。
溫管法的修法,其實早在院版提出之前,就有非常多的委員提出各種版本,其中本席有跟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共提。我認為洪申翰委員的版本非常清楚明瞭,也有跟各方團體討論過,藉此機會本席想就一些法條來跟署長進行探討。首先我支持洪申翰委員的版本,是因為他把主責單位明確寫進法律條文裡,請署長看這個PPT,我有列出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和院版的不同之處,洪申翰委員在第二章有明確列出每個單位要做什麼,而院版是寫在立法說明裡。
本席的意見是,我認為對於這種牽涉層面很廣,許多廠商、人民、團體都需要閱讀的法律而言,我們立法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讓法條好讀、好懂、好執行。舉個很實際的例子,一般人民在讀法條的時候,其實誰會沒事再把立法院公報的法案說明翻出來看?不要說一般人民,我們怎麼能保證每一位基層公務員在執行業務時,都有空去翻立法說明?所以院版刻意沒有把權責機關寫在法條裡面,導致後面提到權責機關時,文字變得非常拗口,我唸一次院版第十二條給你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請問在座官員,我唸完這個條文後,有誰可以聽得出來哪個部會要負責?是環保署要負責?還是經濟部?還是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我們辦公室有把這個條文拿給一般民眾看,一般民眾看到院版這個寫法,第一個反應就是沒有把主責機關入法當然就是為了方便政府單位卸責!民眾是這樣反應喔!當然,這是民眾講的,不是我講的,可是我要提醒,連支持我們執政黨的民眾都會這樣講,更遑論普羅大眾!所以我覺得我們有責任在一開始立法的時候,就把主責單位、機關寫清楚,我覺得後續會比較好執行。
另外,我想探討的是在行政院端到底要由哪些單位來統籌、協調?洪申翰委員的版本是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院版是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來協調、整合。也就是說,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希望以建立會報的方式來進行,院版希望用原本的永續會來執行,我們可以先來探討,如果用院版永續發展委員會來推動到底好不好,本席特別去查過往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可說非常簡約,這樣說已經很含蓄,永續會一年一度的委員會議對外公布的會議紀錄都非常的「簡約」,其實是簡陋,直到今年才終於整理出去年執行成果,也是非常的簡陋,外面無從得知這個委員會到底做了些什麼。我想這樣一個總是非常簡陋的委員會,它未來如果要負擔國家淨零轉型的重大方針,還要負責統籌各部會的細節,確定做得到嗎?是不是應該就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訓練、精實度或開會的密度再做個調整。實際上我們來看,就以行政院科技會報為例,科技會報的會議就比永續會認真多,我隨意擷取了去年科技會報的會議主題,看得出來他們實際上有討論國家的科技方針,我們先不談法律上的定義,我們就實際的狀況,看起來會報的形式好像比永續會好,所以本席支持洪申翰委員的版本,希望以會報的形式來作為統籌、協調。
總結兩點,第一,主責單位是不是要寫入法條裡面。第二,希望以氣候會報的形式來進行。本席提出這樣的意見,希望可以納入未來審法案的意見,大家來充分討論。最後我再提醒,溫管法的大修是個重大的政策,行政院和環保署的動作其實都太慢,院版上個月才送來立法院,院版讀起來還有很多不夠細緻的地方,我們希望大家充分討論,討論出一個最適合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我簡單向委員說明,第一,主責單位的分工如果寫到母法裡面,未來如果有任何變動,其實都必須要修法,所以我們才會把它寫到說明裡面,我知道委員和洪委員都很關心這一部分。我們寫到立法說明對行政單位會有拘束,所以我們未來會把它列到施行細則,所以還是有法的拘束,但是細則終究不是母法,所以要修比較容易,機關如果變動、分工有所變動,修細則就可以了,所以我們才這樣處理。永續發展委員會的部分,委員講的是以前的運作模式,因為以前它沒有被賦予這個責任,現在永續發展委員會移到國發會之後,賦予它這個責任,我知道國發會也積極在爭取它的資源、人員等等,它未來的運作模式可以適應它被賦予的功能,它一定會被提升,這是我們現在的規劃,其實可以達到相關的目的。
林委員宜瑾:沒關係,我們未來再來討論。
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11時40分)署長好。今天要討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未來也會修正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我想它的前身就是2015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內容都是在規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過去因為權責的問題與缺乏政策工具,也無法適切因應氣候變遷的衝擊,所以過去這五年來,臺灣也沒有達到原本在2020設定的減碳目標。這次新法明確把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入法之外,還把重整氣候治理體系、增訂調適專章、碳費的徵收及效能標準等其他政策工具都入法來討論。碳費及政策工具這些對企業經營衝擊比較大的議題,在明天實質審查也會進行很詳細的討論。署長,其實我們應該說有明確的法源、目標與工具,企業界會更好據此依循,對於他們制訂未來營運發展及戰略也更加明確。我想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其實就是一部要幫助國內企業與國際接軌的法,署長同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是,這是我們的期待,也是這次修法的目的。
莊委員競程:排碳者要為自己的排放負責與付費是新法的基本核心,很多企業反對將效能標準強制化,但是新法會將效能標準改為強制性質,這樣其實反而會促發更多企業提早汰換高碳排的製程,環保署及相關部會對這部分是否有跟企業多做溝通,讓企業都可以了解這是大環境的趨勢,而新法等於是讓企業自己幫助自己跟國際接軌?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要請大院委員支持,因為我們把這個訂下去之後,讓我們的企業知道政策方向,然後有這樣的政策工具,實際執行的部分我們當然會跟企業來談,找出大家可以做到的,訂出可行的路徑來做,所以企業也不用太擔心,可是最少在法過了之後,讓我們有工具把政策方向宣示清楚,大家可以一起來努力。
莊委員競程:草案裡面規定碳費未來要專款專用於輔導、補助與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這個意思就是說投資減量的技術,企業就可以得到獎勵或補助,企業都樂見這個部分,但是普遍來說,企業比較大的疑問是碳費要收多少?要向誰收?有人建議碳費起徵的價格每噸新臺幣100元,當然有人嫌少,跟國際比較起來確實比較少,應該要每噸300元起跳。有人贊成跟碳排大戶約300家的企業徵收就好,也有人建議減碳是大家的事,應該不分大小家,都要來收錢,環保署這部分規劃和構想的方向為何?
張署長子敬:第一,我們設定收碳費是經濟工具,所以怎樣收得剛剛好,讓我們經濟發展之外,減碳也能夠得到鼓勵,最終、最主要目的就是要減碳,所以這部分我們沒有現在就拿出來,而是希望後面再來談。但是,排碳大家都有責任,我們徵收會從大到小,分階段來收。也就是類似我們收稅一樣,你要有效率的去收,如果收的行政成本比收到的還高,根本就不需要特別去收這個錢,所以我們會仔細來設計這個部分。
莊委員競程:另外,在這套草案對企業影響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原本政府採鼓勵性質的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修改為強制規範,也就是企業生產每單位產品的排放量、車輛每公里行駛的排放量及每單位使用的原物料排放量等等,就像車輛平均油耗標準或鋼鐵廠的電弧爐每製造一噸鋼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可以超過0.3噸等等,這也是一種效能的標準。除了鋼鐵、水泥有效能標準外,未來包括車輛、建築都可能訂定這樣的效能標準。
張署長子敬:建築我們會針對新的來訂。
莊委員競程:因為臺灣要在2040年新售車輛全面改為電動車,效能標準,也就是車輛每公里直接排放量為零,企業目前大多只關注碳費要收多少錢,但是我認為效能標準對企業的影響面或對企業決定是否投資減碳的效果其實可能高過碳費的議題,署長認為呢?
張署長子敬:這都是我們設計來達到減碳的工具,所以我們會穿插靈活利用這些工具。
莊委員競程:這樣的效能標準設定之後,要求要在三年內改善完成,如果某企業無法達到這樣的標準,它可能面臨無法生產的情況,在溝通的時候,企業是否都了解這些內容?
張署長子敬:我們真正要推動的時候,會跟每一個行業或公協會來談,因為我們首要目標是要達到減碳,所以我們希望談到一個彼此可做得到的,大家朝相同的目標去做。
莊委員競程:當然,現在聽起來有些企業反對將效能標準強制化,剛剛有講到,新法把這個強制化之後,反而會觸發更多企業提早汰換高碳排的製程,等於他幫自己跟國際接軌。
張署長子敬:對,這個過程我們也會跟經濟部一起來給他們必要的輔導,如果達不到的,看要怎麼鼓勵他、幫忙他。
莊委員競程:總體看來我們都有為企業設想,但是難免會有一些反對的意見,反對的理由大多是哪些?署裡有沒有掌握一些訊息?這部法會深深影響臺灣未來的國際競爭力,為了讓碳費及早施行,與歐盟碳關稅時程同步,坦白講,我們都有時間的壓力,今年如果讓相關的修法通過,環保署有沒有信心?
張署長子敬: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因為大家的意見有時候會分階段,例如最開始大家可能覺得最好不要修,所以意見也不會拿出來,等確定一定要修,可能他的意見就出來了,因為跟他自身有關,所以會分階段。我們會分階段收到這些意見,我們會儘量把它納到相關的法規裡面,讓它變成可行。例如剛剛講到的效能標準等等,因為他現在還沒看到這個東西,所以他可能還不會提出意見,等到這東西通過,他可能就會覺得對他自身有影響、問題是什麼,我們一定會透過溝通,儘量讓這些問題的衝擊減少,讓它可以做。
莊委員競程:我建議要充分溝通,也建議大家可以共同努力,讓這部重要的法律可以順利通過,讓臺灣未來在國際的競爭力可以及早打下根基。
張署長子敬:是,這個法能夠得到大院支持、順利通過是我們第一步、很重要的一步,所以也請委員多多支持。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49分)次長好。2050淨零碳排是大家都努力,也希望達到的目標和方向,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就是能源占比的部分,因為能源也是排放大宗,目前為止,到2025之前,蔡英文總統宣示的非核家園20、30、50,有80%是火力發電,但目前為止,20%的再生能源也沒有辦法在2025達成。請問,到2050年,經濟部有沒有規劃能源占比的方向?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委員好。跟委員說明,這件事情在國發會整個協調出來,3月30日有一個對外說明。
洪委員孟楷:對,你說明一下。
曾次長文生:再生能源的占比到2050年會介於60%到70%之間。
洪委員孟楷:那剩下的呢?
曾次長文生:剩下的還包含燃氣發電要加裝CCUS,還有氫能的運用,這兩個加起來總共……
洪委員孟楷:剩下的都是火力發電,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氫能的運用應該不算火力發電,它很可能是再生能源,就是綠氫的話不算是碳排。
洪委員孟楷:那是認定的問題,說實在話,國際上有人認為那是火力,有的認為不是。
曾次長文生:它是沒有碳排的。
洪委員孟楷:2030年呢?
曾次長文生:依照目前的狀況是每年會增加2GW太陽光電和1.5GW風電。
洪委員孟楷:因為2025看起來跳票了,2030年我們再生能源會有多少占比?
曾次長文生:依照現在的估算,因為我們是算整個裝置容量,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大概會有43GW。
洪委員孟楷:我為什麼一開始要問經濟部這個問題?因為這是最關鍵的,我們之前講2025非核家園時,你說20、30、50,現在說沒有辦法達成,好像也沒有任何罰則或處罰方式,2050淨零碳排當然很重要,但是你現在跟我們講2050年時,再生能源可以達到60%、70%,而連20%都達不了,我們如何確認再生能源2050可以達到60%、70%?如果到時候達不到呢?你、我、在場會議室的人,可能一半以上的人都退休了,那時候這些後果是由後代子孫來承擔?
曾次長文生:不是這樣,我們當然隨時要去檢討整個能源占比、配比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重點還是要務實。
曾次長文生:剛才有提到……
洪委員孟楷:這是經濟部能源局的資料,在國際上,2050再生能源希望能夠達到88%、火力發電0%,國際上還說會有8%的核能,現在民進黨政府不想用核能的話,再生能源沒有辦法補到火力發電這部分,你一定要務實。第二,我們看到大家都關注碳費,要反應真實的環境成本才能夠有效,我想署長也同意這個講法,對不對!現在大家一直問碳費,千呼萬喚始出來,一直說母法的時候不講,一定要子法的時候才修,可是經濟部這邊也是一個很大宗。經濟部的報告特別提到與其國外收,不如我們自己收,可以留下一些基金來做些後續的發展運用。我們現在前三大的貿易國分別是中國大陸、美國和日本,中國大陸收5美金一單位,美國收9美金一單位,日本收3美金一單位,當然日本還有其他收費。請教署長,我們是不是以這三個主要的國家碳費標準為基準來做平均綜合?會不會這樣?還是會比他們高?或比他們低?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碳費的收取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第一個是我們減碳目標的達成。第二個是剛剛委員提到的貿易對象,像歐盟,我們也要適度去考慮到底我們有多少東西到那裡、到底我們自己收多少會影響到……
洪委員孟楷:署長,歐盟是高標,但是我們的經貿有沒有跟歐盟那麼多?之前我們辦公室也討論,我們的重點是我們的經貿跟哪些國家比較多,我們以那個國家相對來收,才能讓我們產業有競爭力,又可以實際達到減碳。
張署長子敬:是,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現在一直沒講多少錢,因為我們要考慮,例如我們到歐盟比率很低,那我們有沒有必要跟他那麼高?因為影響到我們其他的產業。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剛剛已經幫你整理了,我們前三大貿易夥伴是中國大陸、美國和日本,分別是5美金、9美金和3美金,3個加起來除以3,平均是5.66美金,我們會不會落在這個基準上面?還是可能會比他們高?因為他們跑得比較前面,照理講,我們後發先至,如果要壓低碳排的話,我們的收費就要比較高。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不會全部只去參考人家的,我們要考慮自己減碳的動力。所以我才會說我們也會跟經濟部相關部門來談,不是我們單獨從環境的觀點去訂一個數字。
洪委員孟楷:署長,說實在話,要有邏輯,我覺得坊間眾說紛紜,中小企業也害怕,就是因為不知道你的邏輯在哪裡。收費標準要有邏輯,我們的貿易夥伴收5元、3元、9元,結果你跟我說不知道、不參考他們,這樣我們就會害怕;如果你說我們以最大貿易國收費多少做個平均,大家知道落在哪裡、成本在哪裡,我們就可以超前部署、預作規劃。連這點邏輯都沒有辦法說明嗎?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我們在訂定費率、子法的時候,一定會把這個東西跟講人民清楚。
洪委員孟楷:署長,醜媳婦總要見公婆。
張署長子敬:是,沒有錯。
洪委員孟楷:最後一點,我看到你們有提到先大再小,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是。
洪委員孟楷:金管會提到現在有要求上市櫃企業年報要揭露重要的環境資訊,譬如用水量、用電量、溫室氣體排放,但是沒有強制母公司或子公司。未來在訂定的時候,環保署的方式是先大,請教上市櫃公司算不算大?所有上市櫃公司都會包括在這個「大」裡面嗎?
主席:請金管會綜規處林副處長說明。
林副處長羲聖:依本會主管的部分,我們針對上市櫃公司有一個永續發展路徑圖,會對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的子公司一併……
洪委員孟楷:副處長,您先稍等一下。署長,我再請教,你所謂的先大再小的「大」,定義是什麼?上市櫃公司都算大嗎?
張署長子敬:沒有,我們是以排碳量的大小來分,因為排碳量大……
洪委員孟楷:所以通過這部法律之後,你們會去survey全臺灣企業,先找出前……
張署長子敬:我們現在對比較大的已經完成盤查了,所以我們才會評估……
洪委員孟楷:比較大的有幾家?
張署長子敬:目前大概二百八十幾家,所以我們設定要收的費用大概會在全國排碳的五、六成……
洪委員孟楷:二百八十幾家包含這五、六成?就占了五、六成?
張署長子敬:二百八十幾家就可以有五、六成,所以我們不用全部去弄,而是先對80、20……
洪委員孟楷:好,我最後請教你,金管會管的上市櫃公司,金管會可以要求上市櫃公司把這些資訊揭露,環保署會不會針對這二百八十幾家以後每年要求他們揭露數字?
張署長子敬:其實現在他們盤查就有揭露。
洪委員孟楷:揭露在官網,但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盤查完之後要每年去盯他們降低的標準。
張署長子敬:現在他們每年盤查的時候就有揭露。
洪委員孟楷:將來這個業務還是環保署做,金管會只是做上市櫃公司的管理?
張署長子敬:對,主要的還是在我們這個地方……
洪委員孟楷:權責還是要釐清,您懂我的意思嗎?
張署長子敬:主要是在我們這個地方,金管會是在金融的部分利用,它會要求上市櫃公司來提。
洪委員孟楷:好,之後逐條審查的時候還可以再好好討論,但是本席提出來這幾個重點其實都是針對之後務實的層面。說實在話,一個法訂立2050淨零碳排,沒有人反對,我相信朝野沒有人反對,有二十個版本就代表大家都支持,但重點是how to do。現在防疫最喜歡講趨吉避凶,我們也一樣,我們也想要淨零碳排、趨吉避凶,但是重點是怎麼做才能讓2050年的碳排真的變零,而不是現在大家畫大餅,好嗎?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11時58分)署長好。今天委員會聯席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本席在此先肯定環保署及相關部會的態度。提出溫減法修正草案就表示我們政府面對氣候變遷的嚴峻情勢,要展開更積極的減碳作為。
現在是2022年5月,我國的經濟發展一直是以出口為導向,未來首當其衝就是會遭遇到歐盟在2023年起要逐步實施的碳邊境調整機制。現在已經是2022年5月了,我們要如何讓產業製程、出口產品能夠符合國際的要求?所以我們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上要先要做努力。院版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署長,如果立法院審查很順利的話,最快就是在今年三讀,然後環保署才會依法來執行相關工作,但是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2023年就要開始實施,2026年會開始徵收碳關稅,預計2036年會全面納管。他們優先規劃納管的是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等五大產業,因為該等產業有較高的碳洩漏風險及較高的碳排量。請問我們溫室氣體減量的階段管理目標也是參考歐盟的政策方向嗎?還是我們有自己的規劃?我們會怎麼樣來調整?歐盟算是起步比較早,也比較嚴格,其他國家陸續都會跟進,請問我國的目標時程是怎麼規劃的?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原來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裡面有訂定國家的減碳階段目標,而且有報行政院核定,我們有2020、2025、2030年的減碳目標,現在第一個是我們要修法把2050年的目標列為淨零排放,2025年的目標已經核定了,所以就必須檢討2030年原來核定的目標要不要改進。這個是……
陳委員秀寳:我們5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什麼時候會開始和民間討論?
張署長子敬:所以跟委員報告,就是我們原來有這個目標,現在法律要明定5年檢討一次,然後要舉辦公聽會,讓民眾可以參與,就是讓法比較明確。所以我們第一個部分就是要去檢討2030年的目標,然後再依序針對2035年以後的目標進行檢討和訂定。
陳委員秀寳:所以現在還沒有開始跟民間團體、相關產業聯繫?
張署長子敬:因為2030年的目標原來就有核定,現在是要檢討要不要去修訂,這個我們會在年底……
陳委員秀寳:我要請教您的是,你們開始跟這些團體討論了沒有?還沒?
張署長子敬:這原來就有相關的討論,現在就是要怎麼去修訂;其實我們部會之間有先在討論。
陳委員秀寳:所以你們會再討論一個新的機制出來,之後才……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就是剛剛委員提的,因為歐盟他們走得很快,很多先進技術也在他們那裡,所以我們要衡量自己的力量能不能跟得到,因為有的技術他們開發出來之後不會馬上給我們用,所以我們可能會有一點落後。
陳委員秀寳:我們並不是一定要跟著他們的腳步,而是我們也要有自己的規劃,請問我們什麼時候起步才不算晚?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我們現在已經有2025年和2030年的目標,2025年的目標正在執行,所以現在就是看看2030年的目標要怎麼檢討、要不要去修訂,這是現在要進行的。
陳委員秀寳:所以2025年的部分有在執行了?
張署長子敬:對,有核定執行計畫。
陳委員秀寳:接下來,院版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所謂的排放源分為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其中直接排放源部分的規定是:「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請問直接排放源有沒有包括運輸部門?運輸的部分是會向實際使用者徵收嗎?有關這個部分的業務,環保署跟交通部實際上要如何來認定和辦理?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關於碳費,我剛剛說過,排碳大家都有責任,理論上所有排碳者都應該負這個責任,但是我們要考慮它的徵收效率跟成本,所以我們現在是由大到小,就是先從大的排放量來收,對於大的排放源,我們初步設定第一階段是占全國排放量的50%到60%,會先從這裡來推動。
陳委員秀寳:所以運輸這部分還在討論,也還沒有規劃嗎?
張署長子敬:是。
陳委員秀寳:那這樣子……
張署長子敬:當然,這個部分會從現在12項戰略裡面有關運具電氣化的部分去做比較大的著力,輔導他們改為電氣化。
陳委員秀寳:這就是剛剛署長說的,要先從碳排放量比較大的對象來徵收,也就是所謂的先大後小嗎?
張署長子敬:對。碳費的徵收只是一個工具,不見得每個部分都使用同樣的工具。譬如運輸的部分,我們從輔導環境的改善,引導它去減碳,那也是另外一個工具的使用。
陳委員秀寳:署長,我希望針對這些徵收對象制定相關規範的時候,都能廣納大家的意見,因為產業界對於自己面臨的問題和實際執行的細節一定會比你們清楚。關於運輸的部分,會後我再繼續跟你們討論,因為我的詢答時間到了。謝謝。
張署長子敬:好,我再請同仁跟委員報告和說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2時6分)署長早。現在說我們2050年要淨零,請問2030年和2040年的計畫是怎樣?從現在到2030年大概是降多少個百分點呢?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因為現行法是2050年減到2005年的一半,所以那個時候我們就有設定2020年、2025年和2030年的目標,2025年,也就是目前正在執行的計畫已經核定了,現在就是如果我們2050年的目標調整了,那麼2030年的目標要不要調整?這次修法設定我們要訂定每5年的目標,所以這個法通過之後,除了檢討2030年的目標,我們也會去檢討後面的階段目標。
吳委員怡玎:所以法通過之後,你才要去檢討2030年和2040年……
張署長子敬:沒有,2030年的部分不管法有沒有通過,我們都會去檢討,因為國際上現在大家都在檢討這一部分。
吳委員怡玎:好啦,署長,我覺得你答了等於沒有答。其實國際上大家都把那個數字訂得很清楚,很明顯,2030年以前用的是既有的技術,所以其實都可以計算出來要減多少了,因為既有的技術是不用等的,只是把錢花下去而已。
其實國發會的錢也花下去了,到2030年的預算是9,000億元,請問這筆錢到底要花在哪裡?如果你不知道要減到哪裡,怎麼知道要花9,000億元?署長,你能回答嗎?還是要請經濟部或國發會來回答這9,000億元怎麼花?
張署長子敬:這個9,000億元是從各個部門去做減碳,所以……
吳委員怡玎:是啊!這個9,000億元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啊?
張署長子敬:現在就是以目前的目標去設定,當然……
吳委員怡玎:唉!署長,你答了等於沒答!我剛剛問你,2050年淨零沒問題,2030年的目標在哪裡?2040年的目標在哪裡?2030年之前是用既有的技術,你不要跟我說要等什麼技術開發才可以計算,這已經是可以計算出來的。重點是你都規劃了要花9,000億元,那麼你花在哪裡、成效是什麼?沒有評估嗎?
張署長子敬:有。從委員的投影片上面就可以看到是各個部門分頭去做。
吳委員怡玎:那麼是減多少量?
張署長子敬:現在的目標是減20%。
吳委員怡玎:到2030年減20%?
張署長子敬:是的。當然,我們希望去檢討能不能再往下調。
吳委員怡玎:我剛剛也跟你說了,2030、2040、2050,到2030這個波段其實是最陡的,世界各國都一樣,因為這是採用既有的技術。三分之一是33%,可是你剛剛跟我說減20%而已,我們的錢到底是花在哪裡,為什麼這麼沒有效率?
張署長子敬:我想這是因為原來設定的目標,現在正在檢討這個目標。
吳委員怡玎:我希望這個目標趕快定出來,因為你們9,000億元的餅都已經匡了,還不知道自己的目標!我們都知道怎麼花錢,可是不知道花這個錢的效用到底在哪裡!
接下來是碳稅的問題,剛剛許多委員也講了,我們到底要徵多少?當然,高標的很高標,我們大概是在底下那一段,但是沒關係,我們要有一個計畫,至少要向中間靠攏,或者是向下面四分之一靠攏,不要一直處在最底部,這有點丟臉好不好?
你剛剛一直提到徵收碳稅的考量是要有效率,要考量它的徵收成本,對不對?可是我又看到非常有趣的是,我們排除電力發電,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不是排除電力發電,只是我們電力發電不是從電力業去收,而是從使用端去收。
吳委員怡玎:請問這是為什麼?你覺得從使用端來收會比較有效率,或是徵收成本會比較低嗎?發電廠就那幾個,計算它的碳排其實是最簡單的,效率也是啊,只要發電的排碳係數降下來。請問署長,我們間接排放怎麼算?是用電量乘以排碳係數,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我跟委員報告,如果從徵收的方便性出發,當然委員所說是對的,但是我們現在希望從它的質和量去改變,所以在電力排放係數的部分,不管是電業法或現在這個草案的第十條,我們都要定出階段的電力排放係數,也就是用行政的力量,因為……
吳委員怡玎:你定了有什麼用呢?最近這幾年不是也都沒達到嗎?
張署長子敬:因為我們的電力結構跟國外不一定一樣,我們基本上還是國營的性質,所以透過行政力量就可以要求它……
吳委員怡玎:喔!因為是國營,所以我們的碳費就不跟國營事業收了,而是跟民間企業收嗎?
張署長子敬:不是。所以我們不用把這個經濟工具用在這上面,因為這個從行政上就可以做。我們在使用端收,是因為它減量所減下來的錢直接就會有影響,所以在它採取減碳行為的時候,這些統統會納入考慮。
吳委員怡玎:我告訴你會有多沒效率好了!我們如果直接跟台電收的話,根據排碳量,它一年大概就要繳90幾億元。你剛剛提到電業法,可以由電業法去規定,不用在溫管法裡面規定,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是。
吳委員怡玎:根據電業法,它排碳沒降下來的話,最高罰多少?答案是1,500萬元。1,500萬元和90幾億元相比,到底差了幾倍啊?
張署長子敬:我跟委員報告,其實我覺得台電可能真的不會在意這1,500萬元,沒錯啦,可是……
吳委員怡玎:我不管它在意不在意,但是要給它壓力啊!
張署長子敬:對,但是因為台電基本上是國營,所以它其實會有行政的壓力。所以我為什麼說我們跟國際所謂電業民營化是不一樣的……
吳委員怡玎:我們到底怎麼給台電壓力?署長,很簡單,溫管法也好,氣候變遷因應法也好,我們要如何給最大的排碳大戶,也就是台電壓力?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會在第十條有關電力排放係數的部分定出它的目標。
吳委員怡玎:然後呢?
張署長子敬:那它就必須照這個去努力啊!
吳委員怡玎:如果沒達到呢?它的壓力在哪裡?
張署長子敬:沒有達到的話,我們現在設定的是,它必須提出自己達不到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檢討怎麼樣去改進。
吳委員怡玎:我們來看一下過去這幾年的狀況好了,從民國94年到現在,我們的電力排碳係數幾乎就是平行的,沒有什麼減少,頂多就減少10%,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他們正在努力改善啦!
吳委員怡玎:努力了好久,不到10%!這是電力排碳係數的部分。
我們現在把壓力放在民間企業,你來看看同一個時間,我們的民間企業……
張署長子敬:沒有,我剛剛跟委員報告是兩頭我們都給壓力,而不是把壓力都放在民間企業。
吳委員怡玎:我沒有看到你給台電什麼壓力啊!
張署長子敬:因為……
吳委員怡玎:你說你要定一個電排係數,電排係數早就定了啊,你看給它壓力有用嗎?你看看民間企業,我們之前沒有給他們壓力,沒有跟他們收碳費,從2005年,也就是民國95年到現在,你看他們多麼有效率的在使用能源,每GDP的能源使用是下降的耶!所以你們現在弄了一個新的版本,這到底怎麼有效率地減碳啊?你們9,000億元花了,不知道要減多少!然後最大戶你不給他壓力,現在要給民間企業壓力!
張署長子敬:其實委員要考慮另外一點,就是當你從源頭,也就是從電力業去收,是把所有的碳的成本讓所有用電戶去分攤,所以……
吳委員怡玎:請問我們的電力現在是不是天然氣占比很重?
張署長子敬:現在他們在努力要以天然氣……
吳委員怡玎:天然氣占比上來,當天然氣價格上漲的時候,我們是不是也會有電價壓力?就是要有壓力啊!就是要有壓力給台電,它才會改變整個能源結構啊!我們不給他壓力,真的不知道要怎麼減碳!
張署長子敬:其實減碳的目標在部門別裡面……
吳委員怡玎:署長,我知道這完全不是你可以回答的啦!這其實是經濟部和行政院長要回答的!謝謝。
主席:徐志榮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30分鐘。
現在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14分)剛剛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我們要怎麼達到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和國際接軌,其中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我們在2030年的前期目標要花9,000億元去做減碳。大家也在問,這9,000億元夠不夠來做減碳,我們要達到什麼樣的目標,至少能夠先設定2050年淨零排放之前,2030年的減碳目標是什麼。請署長先回答好了。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2030年的目標……
高委員嘉瑜:你們要減碳多少?
張署長子敬:原來設定是20%。
高委員嘉瑜:20%是多少噸?
張署長子敬:相對於2050年的排碳要減20%。
高委員嘉瑜:20%是多少噸的碳?
主席:請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蔡主任說明。
蔡主任玲儀:跟委員報告,我們是跟基期2005年來比,2005年的淨排放大概是2.6億多噸。
高委員嘉瑜:現在到2030年只剩8年,所以我們要在未來8年減少2.6億噸的排碳量……
蔡主任玲儀:是2.6億噸的……
高委員嘉瑜:針對這個2.6億噸,我們要花9,000億元去達到這個目標。很多人就在問我們能不能做得到,因為相較於美國或其他國家,同樣喊出2050淨零排放,美國的預算是4年砸1兆美元去減碳以達到這個目標,對於臺灣的9,000億元,很多人在問,我們遠遠低估做到淨零排放所需要的成本,能不能達到自己設定的目標是一個問號,而且大家也認為,這個目標其實太低了。所以大家當然就要問,我們到底要怎麼做到2050淨零排放。這個部分目前看起來好像才剛開始。
另外就是碳費和碳稅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雖然我們碳費先行,但問題是碳稅要不要同時並進呢?這也是很多學者在問的。在2050年淨零排放這個前提之下,我們一定要把減碳目標設定完善,其中就包括碳稅要跟碳費一起來進行。我們一直在關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能源稅的議題,這和碳稅到底是不是一樣?請問署長,能源稅到底是不是碳稅?
張署長子敬:在財政部有關稅的檢討是都有相關,但是他們現在對於為什麼徵收碳稅……
高委員嘉瑜:能源稅到底是不是碳稅?碳稅是能源稅的一部分嘛,是不是?
張署長子敬:這個可能要請財政部來回答,或者是……
高委員嘉瑜:請問一下國發會高副主委,在國發會未來的減碳目標裡面,能源稅和碳稅到底是不是一樣的東西?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碳定價有碳稅跟碳費,我們現在是碳費先行……
高委員嘉瑜:那能源稅呢?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那個後面再討論。
高委員嘉瑜:能源稅是屬於什麼?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稅的部分,就是……
高委員嘉瑜:它是不是屬於碳稅?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它是稅的一環。
高委員嘉瑜:碳稅的一環?所以碳稅屬於能源稅嗎?
曾次長比較瞭解,請曾次長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不是這樣。報告委員,我跟您說明一下,如果是針對能源的從量課稅,目的是希望因為單價提高而讓它的使用量下降。節約能源可以用能源稅,減碳也可以用能源稅;收碳稅就是針對排碳或溫室氣體,它其實……
高委員嘉瑜:對嘛,所以碳稅是能源稅的一部分啦!能源稅的定義比較廣,它對我們節能減碳是有幫助的,這也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綠色稅制。之前我們就一直在推動燃料稅隨油徵收,或者是財政部一直在說的,譬如汽機車貨物稅是因為移動污染源,還有空污費等等,這些都是屬於能源稅的一環。過去我們一直問,在這些能源稅的稅制推動上,政府的努力方向是什麼,得到的答案都是,要等推動能源稅的時候一起來做檢討。現在搞出一個碳費、搞出一個碳稅之後,就把能源稅擺在一邊!政府對於這個部分到底有沒有決心要去推動?現在告訴我們2050年要做到淨零排放,但是已經喊了10年的綠色稅制、能源稅卻擺在一邊不做!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曾次長文生:委員,我稍微說明一下,能源稅也好,碳稅也好,碳費也好,都是工具,能源稅本身不是目標,我們來看一下,現在我們提的這個法案,有關碳費的收取,針對的對象……
高委員嘉瑜:是針對企業界,但我剛才講的能源稅是針對一般民眾使用到的民生各方面,包括汽機車等都有相關,這跟民生是相關的,雖然跟我們現在談的碳費是不一樣的東西,但整體目標都是希望達到淨零排放或是今天我們講的溫管法,這些都對我們的空氣品質是有幫助的,所以我現在就要問,有關能源稅的規劃,到底是誰負責?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環保署,誰來負責?這個問題其實我問了很多次,財政部表示是因為經濟部反對,所以他們不課徵能源稅。我們來看一下財政部給我的回覆,財政部表示碳費、碳稅都是碳價格工具,經濟部與產業界雖都表示要推動碳價格工具,但不宜重複課徵,因此關於能源稅的檢討,目前還在評估中。現在是推給經濟部嗎?
次長,王美花部長說沒有,經濟部沒有反對,所以能源稅的徵收和碳費的推動其實是可以並行不悖的,不應該因為現在要推碳費,就不去檢討能源稅,只是能源稅跟民生、跟臺灣的空氣品質有關,今天要講淨零排碳、講溫管法,這就是非常重要且具前瞻性的稅制改革,為何到現在不能推動?沒有人要推動?請問誰要推動?
其實我也問了交通部,交通部說燃料稅隨油徵收應該做,為了名副其實,我們也提案修法把名稱改為道路養護使用費,但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一個單位願意主動來做這件事情,所以和能源稅整體相關的部分,不管是貨物稅、燃料稅隨油徵收等等,到底是哪個部會應該負起責任?
曾次長文生:委員,今天我們討論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這個版本,其實就是希望把碳管制的機制建立起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就是碳價,而碳定價的形式有好幾種方法,這些大家都可以討論,但是我們把整個機制建立以後,包含大家關心的碳費收多少,其實也就變成一個可以調節的工具。如果我們沒有把這整個法令系統建立起來,我們就沒有那部機器可以去調整,但如果有這個法令系統、有這個機器,接下來管制單位才能夠把費用收高,就可能增加大家減碳的強度……
高委員嘉瑜:對,碳費調了,就是你剛才說的這些產業界的問題,但我現在講的是一般民眾使用的汽機車、大眾運輸等排碳問題,所以我們需要一些綠色稅制來做相應的處理。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說明,假設未來我們放得更寬,碳費的收取……
高委員嘉瑜:這件事情跟碳費到底有什麼關連性?為什麼要等到碳費做了之後才能做?
曾次長文生:……它就是某一種能源稅。
高委員嘉瑜:像燃料稅隨油徵收這件事情,跟碳費有什麼關係?
曾次長文生:碳費如果隨油徵收,就會達到你剛才講的那樣的效果,就是每個人只要用到1公升的油都要收,現在我們的設計是這樣,最後的管制就是要用什麼樣的形式附徵去收。
高委員嘉瑜:你說碳費是針對企業界,等到企業界先行幾年之後,才會推動碳稅等等,但這跟馬上可以去做的燃料稅隨油徵收,其實是可以並行不悖,沒有任何扞格的。燃料稅隨油徵收這件事情,過去徵收之後是做為道路養護使用費,所以這部分應該名實相符,過去交通部、財政部都說這屬於能源稅的一環,所以我現在要問,當你要推動燃料稅隨油徵收這個非常重要的改革時,是交通部、財政部、環保署或是國發會負責?這跟我們的能源稅改革有沒有相關?
主席:曾次長,是不是你找個時間……
曾次長文生:這絕對不是經濟部主管,而且……
高委員嘉瑜:好,那麼交通部是不是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過去林佳龍部長在位時,也非常認同能夠推動,而且他在當立委時,也非常贊同,請問,推動燃料稅隨油徵收的困難點在哪裡?
主席:請交通部找時間到高嘉瑜委員辦公室當面解釋。
高委員嘉瑜:主席,請你最後給他1分鐘說明,因為交通部還沒有針對這個非常重要的議題說明。
主席:高委員,你已經超過太多太多的時間了!不好意思!
高委員嘉瑜:好,我最後只想請教交通部,對燃料稅隨油徵收這個議題,到底現在是誰在主管?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
黃副局長運貴: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的部分,我們找時間再跟委員好好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其實主要目的是道路使用費,只是徵收的方式是隨車或隨油,這跟剛剛在談的碳稅是不一樣的事情。
高委員嘉瑜:所以現在的徵收就是名實不符嘛,這個部分交通部應該正名,如果跟能源稅不相關,就不應該拿能源稅當作藉口,遲遲不去修正,我們也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正名為道路養護使用費,並且請交通部趕快推動這樣的改革,好不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接著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2時26分)署長,先恭喜環保署要升級,不是升格,升格就到行政院去了,但是這次溫減法如果沒有辦法修正通過,我想這個升格會讓很多民眾的期許大打折扣。針對過去這一段時間裡,不管哪個部會到立法院討論有關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我覺得講的都非常模糊,不夠具體化,張署長可能還要再繼續加油,促成其他相關部會一起來努力。我今天所要質詢的議題,大概會側重在運具及資源回收部分。有關交通運輸部分,我查到一個很有趣的數字,就是這幾年來,臺灣的汽車數量是不減反增,尤其有些地方,像臺中、彰化、屏東、雲林、嘉義等,他們的汽車數量是一直上升的,當然我們可以說因為這些地方大眾運輸比較少,但以臺中為例,臺中現在已經有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但8年內的成長量數還超過16萬輛,如果按照這樣趨勢發展下去,我們要談溫室氣體減量或以大眾運輸來取代碳排量比較多的汽機車,其實是滿諷刺的。請問署長,你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有。剛剛講的12項戰略,其實現在國發會龔主委正在一項一項檢視,希望主責部門可以把內容充實,經費也都在審核中。
劉委員世芳:所以現在只有方向,具體化的措施,或是具體化的數目字都沒出來,是不是?
張署長子敬:對,現在還在進行審核,大家是有提出來,但龔主委這邊正一項一項進行審核。至於委員提到的有關車輛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注意到了,電動車的數量上不來,其實不單單只是生產技術或價格的問題,還有整個使用環境的問題,所以在12大戰略裡面,我們也考慮到怎麼樣讓電動車使用的環境能改善,這樣才有可能促使民眾願意使用電動車。
劉委員世芳:署長,我建議你們未來處理的部分,不是只有推出什麼新的電能車或電動車,而是現有的燃氣車輛,不管是使用柴油或汽油,要做好回收工作,如果沒有回收,未來在碳足跡或碳盤查時會一塌糊塗,數目字一定是滿江紅。
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教交通部,交通部提出的關鍵措施處理,我覺得相當失望,一味的說要推動什麼電動公車等等,其實是沒有辦法根據淨零碳排12項關鍵戰略規劃進度,做到交通部應該做到的部分。我現在不講補助款的部分,我就問你,為什麼我們的汽車量數還比5年前更多?我們的大眾運輸,包括捷運及其他大眾運輸工具越來越多,但車輛為什麼還是一直在增加中,並沒有減少?你看一下這個數據,電能車減少很多啊!最多的時候是108年的17萬輛,後來降到10萬輛,可是汽機車的總數,還是一樣爬升得非常快,交通部能不能處理一下這方面的問題,尤其是碳排的部分?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
黃副局長運貴:我們在第二期行動方案裡有三大策略,第一個策略就是要發展公共運輸系統,包括公路、鐵道……
劉委員世芳:你不要跟我講策略,我現在要講的是執行目標和方向,策略是什麼我都知道。今天討論溫排法,政策一定就是減緩或調適,請問,減緩的方向或調適的方向是什麼?新增的汽機車數量還都是以排碳為主,而不是電能為主,在這樣的狀況下,你們有什麼比較好的戰略、策略?
黃副局長運貴:這個部分其實在院裡是跨部會有共同……
劉委員世芳:我要問的是交通部做什麼事,你不要跟我講跨部會,這樣回答,表示你們現在做不到。我等一下會問署長的想法。
請問內政部營建署,關鍵戰略裡有提到所謂的資源循環零廢棄部分,請問營建署,現在全臺灣的道路總公里數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威成:報告委員,我並不是負責這個部分,所以目前可能沒辦法提供委員這個數字。
劉委員世芳:那你來參加哪一項?
陳專門委員威成:主要是溫管法……
劉委員世芳:交通部知道嗎?全臺灣的道路總公里數大概多少?你們也不知道?好,不管是交通部或內政部,回去幫我查清楚。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鋪設道路時會用到很多屬於石化原料的東西,對不對?這是不是會有碳捕捉和碳足跡的問題?請問,我們要怎麼做資源回收?針對這兩項,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也就是內政部營建署或交通部,都沒有辦法回答在車輛數越來越增加,以及道路越來越長的狀況下,碳盤查的部分要怎麼處理,請教署長,這兩個問題要怎麼處理?怎麼查核?如果沒有辦法處理跟查核,那就沒有辦法做到減量,也沒辦法做到調適。
張署長子敬:這個查核其實是可以找相關的方法來查證,委員關心的沒有錯,對於車輛的減量應該要有適當的對策,而不是只是一直……
劉委員世芳:包括回收,對不對?車輛使用過久的話,碳排量就一定越來越多。
張署長子敬:其實從原來空污減量時,我們就已經積極在做這部分。
劉委員世芳:不夠,還是不夠啦!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未來我們會結合空污跟溫室氣體減量這兩個的力量,一起來做。
劉委員世芳:我建議兩個方向,一個是車輛數,就是從碳排量比較多的燃油汽機車轉變成電能車,還有一個就是我剛剛所說的,在鋪設道路時,其實也用到很多碳排比較多的化石或石化原料、材料,譬如水泥、煤焦、混泥土等等,這些如果沒有盤查出來,我們就沒辦法減量,也沒辦法調適,然後就會變成道路越來越多,車子越來越多,這樣就算全臺電動車趴趴走,但是燃油的汽機車還是一樣多。因為國人使用二手車相當多,所以有關車輛的回收跟廢棄部分,如果沒有做好,未來在碳盤查或碳足跡上,要做比較好的減量或調適時,一定會出很大的差錯,我認為交通部運研所也好,或是環保署也好,一定要多幫忙,把這方面的數據整理出來,這樣才能達到我們12項關鍵戰略之一的碳排減量,好嗎?
張署長子敬:是,謝謝委員。對於電動車推動車輛回收部分,我們會積極來做,我們會跟交通部……
劉委員世芳:是車輛回收,不是電動車回收。
張署長子敬:對,車輛回收。
劉委員世芳:還有道路問題。
張署長子敬:我們會跟交通部研究如何使道路施工或維護使用的材料較為減碳,這部分我們會來研究,這個很重要。
劉委員世芳:應該是交通部跟內政部。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也會幫忙。
劉委員世芳:好,麻煩署長多費一點神。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2時34分)副主委、署長好。副主委是我們優秀的臺大田徑隊學姐。今天討論的這個主題非常重要,因為2050這個目標已經不再只是環保議題,也是生存議題,全球因為2050的目標,生活方式及工業生產模式都會改變。雖然這次我沒有提出法案版本,但我非常關心推動的過程,對全球占一半人口的女性,當然也是臺灣一半人口的女性相關影響的評估。剛好副主委也是女性,所以想跟兩位討論。在臺灣所有重大政策及法案的制定,依照行政院規定,都必須做性別影響評估,國發會是行政院永續會幕僚單位,請問在制定2050淨零轉型政策前,以及環保署這次送出溫管法修正案前,有沒有做過性別影響評估?有或沒有?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這個法案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剛才署長表示,其實所有的法案都要經過性別影響評估。
范委員雲:所以有做?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
范委員雲:如果不是法案的話,因為這個2050淨零轉型政策是重大政策,國發會是主管機關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因為我們主委擔任永續會執行長,所以2050淨零碳排的路徑圖是由本會負責。
范委員雲:所以你們是主責單位,對不對?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
范委員雲:就是法案部分有做,而這個重大的2050淨零政策,國發會主責的行政院永續會在討論這個最重要的政策時,有沒有做性別影響評估?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除了法案以外,行政院就重大建設計畫,包括公建、科技計畫及社發計畫等,都會做性別影響評估。
范委員雲:所以應該是有做?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的。
范委員雲:好,再請問副主委跟署長,有做的話,請問有沒有什麼重要發現?做了之後,針對政策跟法案,有沒有相對應的修正或規劃?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跟委員報告,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幾個計畫,事實上會落實在2050淨零碳排12項關鍵策略裡,因為今年那些計畫正在審議過程,所以在計畫具體提出過程中,就會做審議。
范委員雲:所以副主委現在並不知道有沒有因為做了性別影響評估,相關政策有什麼具體修正,是不是?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的,因為很多的……
范委員雲:因為非常多細節?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對。
范委員雲:好,請副主委回去可以瞭解一下,或是轉告龔主委,因為這是重要議題。張署長,環保署主導這次溫管法的修正,請問有沒有做性別影響評估?如果有的話,有什麼重要發現?又法案有什麼改變嗎?
主席:讓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這個我們都有依照規定來做。
范委員雲:對,有做,做了以後有沒有什麼重要發現?
張署長子敬:對於該修法的部分,我們都有放進法案裡,詳細情形是不是請處長跟委員說明?
范委員雲:好,請處長用一句話告訴我們,你們的修法有沒有因此做了什麼改變?
主席:請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蔡主任說明。
蔡主任玲儀:跟委員報告,當然我們在氣候的性別影響評估裡,會去加強未來在各項氣候政策中,對於不同族群、不同性別的擬定都要放到各項基本政策跟方針裡。
范委員雲:有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政策或法規的細節有具體改變的?可以舉例說明嗎?
蔡主任玲儀:其實我們現在各項工作裡,對於性別的部分都已經納進去……
范委員雲:這我們知道,那你就是說不出來。我今天其實就是希望提醒你們這一點,因為一個是行政院永續會,是國發會主責,另外一個是溫管法,主責單位是環保署,你們都說有做,可是很可惜都說不出來。我要告訴你們,今年3月8日婦女節,我受邀參與外交部主辦的活動,當天蔡總統也到場,還邀了臺版氣候少女,蔡總統當天就呼應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今年氣候變遷與性別的主題,他致詞時我也在場,我很高興代表立法院受邀參加。他提到因為氣候變遷而流離失所的人裡面,有80%是女性,就是氣候變遷的結果,80%是由女性承擔;我自己研究莫拉克風災,發現原住民搬下山的主要人口也是女性、老人跟小孩,留在山上的主要是青壯的男性,也就是說女性承擔了80%的結果,所以這個性別影響評估很重要,因為它可能影響到的不只是結果。2015年的巴黎協定,當然臺灣是沒有機會參加,其中一條規定要注重性別平等、女性賦權,所有政策制定都要增加性別敏感度。這個議題這麼高度的跟性別相關,蔡總統還這樣說話,不會只是外交部婦女節活動的一個場面話吧?你們主導的人瞭不瞭解在國際上大家怎樣認為它的重要性?可惜很遺憾,剛剛都沒有說出具體的改變,有沒有好好的做才是我關心的,未來做了大家就回去看一下,未來還有很多部分要制訂細節,至少我看到好幾點,舉兩個例子,比如低碳飲食消費,至少以各國的經驗一定會增加民生消費支出,大家知道這部分女性採買還是比較多,所以它如何影響女性的負擔?以臺灣的資料來看,經濟弱勢者還是以女性居多,所以這部分如果沒有適當協助的話,其實有可能加深性別不平等。
另外,低碳運輸當然就是要鼓勵大家以公共運輸為主,公共運輸在都市以臺灣的資料來看,男生和女生是三比七,也就是說你有這個數字,你的政策就會不一樣,所以你要讓大家用低碳運輸的話,你的方向應該調整為如何鼓勵讓男性有意願從私人運具改搭公共運具,除了剛剛劉世芳委員問到汽機車的這些改變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需要做的是這個部分,所以不是叫女性不要去搭,而是鼓勵男性,我用這兩個例子,性別影響評估做得好會讓你的政策內容不一樣,甚至更有效達成你的政策目標,好不好?請未來做執行細節時,副主委和署長是否可以承諾一定要找專家,不管是焦點團體座談或是讓它有內容、有效果,我也做過性別影響評估,做得好和做不好會差異很大,讓蔡總統今年3月8日承諾的東西能具體呈現在2050年的計畫中,而且有助於你們有效達成政策目標,好不好?兩位可否承諾?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在我們12項戰略裡面含生活轉型和公正轉型,個別都是一個重要的項目,剛剛委員所提示的,其實我們在那裡面都可以再更著力來做……
范委員雲:我現在要的是署長本身和副主委及主委能夠說得出,這個概念才是已經在你的心中了,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我要來努力。
范委員雲:未來如果有做細節的性別影響評估報告的話,可不可以給本辦公室一份?
張署長子敬: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2時42分)署長好。不好耽誤大家休息用餐的時間,我幾個問題跟署長討論一下,今天我們要審溫管法,當然企業最關心的還是碳盤查、碳費、碳稅,我們就談一下碳盤查,現在只有7家,早上剛才大家也講了,我也不在這邊贅述,我們金管會有宣布2023年起分四階段推動1,700家左右上市櫃公司的碳揭露,現在的家數可能還可以勉強應付,到時候可以查驗的機構就不再贅述,我現在有一點意見提供給署長和金管會,我看你們分為四個階段,主要是用資本額來分,有100億元以上、50到100億元、50億元以下,我有一個建議是光用資本額來斷定它的碳排,是不是有失真實?是否可以參考它的營業額,你加上這個因素參考一下,我也不是特別要講高登的問題,你看它200萬的資本額要做16億多的營業額,雖然它也不參與了,我看了一下,甚至有一家公司的資本額是1億6,000萬元的資本額也不過才標了1,000劑左右,所以我主要的用意是除了資本額的定義以外,是不是可以加上營業額來考量,才會比較真實?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這部分是金管會定的,委員的意見,我們會跟金管會再來溝通,看看是否可以……
徐委員志榮:我最主要的用意就是讓它能夠真實顯示。再來,有關碳盤查昂貴的費用是政策推動最大的阻力,我所瞭解光是一些管理費、委託顧問公司設計表單、教育訓練、建立雲端盤查、管理系統等等,有的就要幾十萬、上百萬,甚至可能還有上千萬,我的建議就是到時候我們做一套公式,一方面也不會讓顧問公司予取予求,能有一個公平的計算公式,一方面也讓企業有所依循。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現在規劃的方向,第一、我們要把可以參與但原來受法規限制的部分把它解套,讓國內有更多公司可以來參與,擴大量能,所以我們會分級管理,另一個是需要盤查的部分,我們會分階段公告,我們也會分級管理盤查機構,有的是國際認可、有的是在國內使用,另外,我們會建立一個指引,如果你只是自己要知道排碳的狀況是怎樣,加上排放也很單純,就可以靠這個指引去計算可以得到的量,我們會建立這個指引,現在已經快做好了,可以讓它依照它的需求去做其所需要的。
徐委員志榮:當然,一方面查驗的機構如果數量多的話,同業之間也可以互相競爭。
張署長子敬:對,價格就會下來,我們也會試著去簡化查驗的規定。
徐委員志榮:互相競爭價格就會比較合理。
張署長子敬:是。
徐委員志榮:最後一點跟溫管法沒關係,現在疫情嚴重,當然廢棄物也是一種問題,如果篩陰當然就沒有問題,沒有病毒在那裡,現在問題是在家快篩如果是陽性,當然會有一套標準,但是他要打1922也好、衛生局也好,可能電話也不好打,最擔心的是他無症狀或是症狀很輕,在家篩陽了以後,他也不通報,不去做PCR,我們是不是要有一個方法教他們怎樣處理已經篩陽的那些試劑、藥水、棉花棒?可能衛福部也沒有一個正確的指導,所以這還是有危險性,甚至在疫情中心防疫大作戰的影片應該也可以宣導一下,署長知道我的意思嗎?即在家篩陽,但是他沒有去做PCR,篩陽試劑那些東西要怎麼處理?
張署長子敬:一個是我們可以來聯繫指揮中心,看看他們是否可以幫忙宣導,一個是我們跟地方環保局也有相關的做法,如果他篩陽,因為現在的居隔一直在縮短,就是他的傳染力其實不會拖太長,所以我們會請地方宣導,如果你今天知道是陽性,可以不要即時排出廢棄物,把它包捆好放一段時間以後再排出,感染的風險就降低,如果你一定急著要排出,地方可以請專業機構去幫民眾來收,我們有跟地方先談好這部分。
徐委員志榮:這要反映給署長知道,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宣告:下午1時2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13時21分)次長,針對溫管法修正案請教您幾個問題,第一個,這次修法可以說是攸關能源轉型、淨零碳排未來方向的重大工程,也是跨世代、跨領域、跨國際的大型轉型工程,您一定也同意這件事情?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對,這是一個全球性的題目。
賴委員品妤:是,所以次長也很清楚現在面臨的是什麼樣的問題,臺灣其實是一個出口導向的經濟體,國際貿易更是經濟發展之重,在全球供應鏈上,臺灣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早在2020年,跨國企業─蘋果就宣布其整個製造供應鏈要在2030年達到碳中和,他這樣宣示其實就是要展現比聯合國轄下組織IPCC設定2050年的目標更積極,你也很清楚,當時蘋果開了第一槍之後,也有很多企業龍頭開始往這個方向去推動轉型。
回到臺灣,臺灣的企業,其實我剛剛也講了,早就在全球供應鏈的體系中,我們的企業其實幫很多國際知名的品牌代工,但是其中有高達九成是中小企業,包含本席所在的選區─瑞芳及汐止真的都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現在跨國企業透過供應鏈提出以落實永續作為要求,變成臺廠也紛紛要開始進入減碳行列,這是毋庸置疑的。
另外,我還想請教一件事情,在使用綠電的公司中,想要取得國際大廠綠色供應鏈資格的企業,或是想要出口商品到環保法規比較嚴格地區的企業,就會需要綠電憑證,但是根據經濟部目前統計,核發106萬張,其中有90萬張是被我們的護國神山─台積電購買,等於此綠電憑證有99%都是由台積電購買,為什麼我會舉這個例子?您應該也知道我要問什麼,除了綠電憑證的問題之外,像企業到底如何評估碳足跡,以瞭解自身排放溫室氣體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等議題,其實現在實務上看到的都是,中小企業在這個部分真的沒有足夠的能力跟資源來面對,這不是臺灣目前僅此一家的問題,其實國際上已經有很多國家都面臨這樣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占全世界企業體大約是九成,這真的是一個急需解決、理解,並且執行的關鍵問題,次長,請問目前針對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或是針對如何評估碳足跡,卻沒有能力的狀況,經濟部打算怎麼解決?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分兩個部分,第一個先說盤查,我們現在認證的機構,尤其是要直接出口的,這些認證機構一定要跟國際接軌,目前有7家,到年底大概會有10家,預計明年說不定到上半年就會有15家,所以它的量能會逐步擴充。因為今天早上,我也跟一些我認識的學校聯繫,有些學校甚至已經開始規劃與淨零有關的課程,他們要培訓做碳盤查的人才並且能夠接受認證,這是第一個部分。這裡寫到經濟部估算的19萬家,其實是整個行業類別撈出來的數字,就是中小企業150萬家裡面,製造業比例相對來講沒有那麼高,大部分是服務業,製造業裡碳排量比較高的行業,我們撈出來大概是這個數目,可是不會全部都是。至於您提到買綠電的部分,有兩個:第一個,中小企業大概我們自己估計,2025年之前,除非是自願性的ESC、CSR的一些作法,否則被要求強迫要買綠電相對比較少,但要提供的,我們在2025年開始,2026年我們讓一些公有土地標售、標租的案場能夠匡一定的量出來,提供給比較小的業者。
賴委員品妤:好,因為時間關係,我再進一步詢問,因為這些其實我們事前都有問過你們的應對政策,包含你剛剛說標租的部分,必須撥出一定比例綠電提供給零售市場,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是。
賴委員品妤:這個我知道,不能全部賣給單一企業。但是我要提出一個問題,就算政府規定保留一部分回歸到市場,但是如果零售價格太高,中小企業其實也難以負擔,所以最終也是有可能會被大企業買走,現在我是提出疑問,這部分希望可以看到經濟部有更詳盡的規劃,到底要如何協助中小企業綠能的使用?
抱歉!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曾次,因為根據目前另一份由永續智庫和政大商學院信義書院在今年3月發表最新調查顯示,2021年臺灣高達82%的企業都沒有做碳足跡盤查,剛才曾次自己也提到一個數字,現在的狀況是臺灣目前有在做碳管理顧問,或是協助建立碳盤查的機構只有7家,你說年底會到10家,這個部分其實我覺得數目上看起來還是不太夠,所以之後也請經濟部針對如何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碳管理人才及該如何因應淨零碳排之更詳盡的協助方案,因為你剛講的,其實也沒有針對人才的部分回答,請你針對這個部分簡單回答,更詳盡的部分請提供書面報告給我們。
曾次長文生:好,兩個部分:第一個,我們有些估算用簡易工具就可以算,因為一般企業用電、用油、用天然氣,大概這三個加起來就可以確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人才的部分,我剛剛提到其實有些學校都已經開始規劃開設專門課程,我覺得跟公協會合作來進行人才培養,這個我們會積極來辦理,就是產業相關的公協會(公會或協會)。
賴委員品妤:好,因為時間到了,我再次講,因為從現在開始,我們選區真的很多,我相信不只我這邊,一定全臺灣都這樣,很多中小企業開始都在問這件事情,在焦慮這件事情,所以拜託經濟部也要給委員完整的資料,讓我們可以好好回應,再來看政策有什麼需要調整的地方,這個部分請再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
曾次長文生:好。
賴委員品妤:謝謝次長,謝謝主席,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29分)署長好。我想先問一下,現在不是要組改嗎?我看了組改現在的進度跟狀況,我比較關心的是,2023年如果改制成環境部的話,可是在農委會裡面,舉例來說,像林業及自然保育的部分,還有水土保持,為什麼不納入環境部,卻是留在未來的農業部?還要在經濟委員會?我會覺得水土保持是跟整個國土計畫有關,照理來說應該放在環境部,這就凸顯我們現在進步之後,很多是環境優於經濟,但是組改之後,我看水保、林業及自然保育還是放在農業部,還是在經濟委員會,就代表我們經濟思維還是大過於環境思維。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因為原來有關水土保持、林務局等進來環資部,這部分其實大家推動很久,但是有一些切不清的地方,所以一直被擱置。
林委員奕華:請問在組改有沒有詢問你的意見?
張署長子敬:其實原來行政院曾經試著要放到環資部來推動,好比說水土保持可能會遇到農路的問題,這很難去切割,或者林務局有森林保育,但是也有林下經濟的問題,就是有很多這一類的,當然不是只有農業,而是在其他的部門也相同……
林委員奕華:還是因為這些技術性是比較經濟層面的?
張署長子敬:就是因為這些不容易在短時間處理,但是現在環境議題像今天談的氣候變遷,甚至所謂資源循環等都很迫切,所以才會先讓我們成立,把必要的組織跟人力健全起來,因為今天修法之後,很多事情要推動,如果組織跟人力沒有辦法配合,其實會推不動。
林委員奕華:是啦!所以我們才覺得如果這次要做調整,最好一次到位。這部分我不知道還有沒有機會再談,我自己比較希望能夠在這次把自然保育及水土保持放到環境部,不過沒關係,我們還是回到今天的主題,目前在法規的部分,明天我會用修正動議,因為我的部分明天才會正式付委,所以如果有協商,應該還會再看到。
我還是要提一下,上次在衛環委員會問你,到底我們這次希望的碳稅或碳費要收多少?你一直都沒有表示意見,然後我看經濟部的曾次長一直在回答,我的感覺是,看果然還是經濟的部分比較強勢或是主導,而你身為環保署署長卻沒有說多少是合理的,甚至我那時候也提到,連你們委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研究,結果是每噸10美元,你在那個場合也都不敢講。現在是不是一樣?
目前我在這個法案的修正有四個問題想跟署長討論,第一個,現在的法規規定是2050年,可是2035年若沒有減碳、減排的目標,直接提22年之後才會看到要不要落實淨零碳排的法規,那是有點不切實際,所以我們希望2035年的減碳、減排目標也入法,不知道你的看法怎麼樣?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第一個跟委員報告,這個法的主管機關還是我們,所以氣候變遷的業務還是環保署要負全責,有關2035年是不是要把目標入法,其實在現在的法條有寫,我們要訂出五年的目標,包括要辦公聽會等也都寫在法條裡。
林委員奕華:那個有,我們知道。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才希望那是經過討論才來訂定,而不是現在直接寫進去,因為寫進去萬一低估了呢?到時候變成要修法等等。
林委員奕華:以目前來看,我覺得你是滿樂觀的,我們可以把它訂得再超前部署一點,因為目前看來,目標都沒有達到。
張署長子敬:其實所謂路徑,每個國家會不同,就像這次疫情一樣,有的尖峰式,有的是平原式,要去看我們的能力,前面可能走得快、走得慢,但是終極目標訂下來就一定要達到。
林委員奕華:我還是覺得應該要入法,還有碳稅也一樣,你主張不入法,可是我覺得也應該要入法。
張署長子敬:其實稅現在……
林委員奕華:要不然我們只是一直在拖而已,把定價的事情一直拖。
張署長子敬:沒有。
林委員奕華:法律通過了,還延到辦法再定,但遲早都是要定,所以我希望入法,這不是代表是更大的宣示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碳費一定會推動,只要法律通過,而且我們有時間壓力,因為歐盟2026年要收,所以我們一定要快……
林委員奕華:是的,我們都知道,所以才希望這次可以直接入法。
張署長子敬:所以我們才希望所謂碳費先行,不要被一些沒辦法解決的部分拖到,而是讓碳費這種我們比較容易推動的先動,讓碳定價能夠馬上啟動。
林委員奕華:如果這樣的話,你的意思是法不要拖到,後面拖到沒關係。
張署長子敬:不是。
林委員奕華:意思不是這樣嗎?在立法院,我們還可以共同來監督,但如果規定在辦法,你們到時候何時才會通過,我們都不會知道啊!
張署長子敬:因為稅本身就可以收,所以我們現在是,法的部分讓費先走,讓我們馬上可以儘快把碳的價錢定出來,才可以跟國際同步,歐盟要收碳邊境稅的時候……
林委員奕華:是,因為我們不收,到時候也是別人收嘛!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們要趕快建立起來。
林委員奕華:你贊不贊成給予地方徵收碳費的權限?因為我的版本有增加這個部分,我覺得應該要給地方相關的權限。
張署長子敬:但是它跟一般污染物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中央統一收。
林委員奕華:要不然現在基本上所有錢都是中央一把抓,中央一把抓之後,是不是有照顧到地方?同樣的我們從氣候變遷基金來看,當然大家提了很多,但最主要是要協助企業減排及減碳,我覺得這部分當然我們也覺得重要,可是因為今天大家都來自不同的委員會,我就覺得這個部分一定要用在教育的扎根,所以我覺得最主要的部分,除了協助企業減排及減碳之外,我還認為最主要的部分應該要用在扎根教育上。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在科研也會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
林委員奕華:對,所以你也冀望可以認同這是主要要做的部分,因為觀念如果從小扎根了,基本上長大之後,很多事情就不太需要花那麼多時間來談所謂的減排跟減碳,所以我覺得觀念扎根最重要,可是現在整個看起來,專門在教育的部分,之前環境教育還是比較侷限在別的部分,我坦白講,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加強,我們希望修法真的能夠透過扎根教育,不是讓企業覺得碳稅、碳費是企業的贖罪券。
張署長子敬:不是這樣,對。
林委員奕華:我們希望每個人要真心愛地球、愛環境,自發性的減碳、減排,所以教育是最重要的。
張署長子敬:是,沒錯,我們希望是促進的動機,讓大家一起來減碳。
林委員奕華:所以就以這四個部分,我希望在審法案時,還是能夠把這樣的觀念全部入法,當然到時候我們逐條再做討論,謝謝。
張署長子敬: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3時37分)署長好,今天溫減法及因應氣候變遷法的修法非常重要,要跟署長及財政部討論有關建立碳定價制度,碳排放是環境外部成本,要內部化當然就要對碳定價格,來反映碳稅、碳費的徵收,歐盟2026年就有自己的碳費標準,所以未來各個國家如果繳納自己的碳稅、費低於歐盟國家者,進入歐盟的時候,就會被課相關的差價,以防止碳的洩漏。
在碳定價上面,在舊的溫管法及未來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過去都有討論,為了要節制進口化石燃料或溫室氣體排放的,所以要推動稅費機制,當時都是稅跟費,臺灣選擇用碳費,可是全球27個國家都只有實施碳稅,沒有碳費,所以臺灣可能是第一個國家實施碳費,但是我們要問的是,碳費到底要徵收多少才是合理?國際碳稅稅率平均每公噸二氧化碳大概是21美元,約600元臺幣,臺灣碳定價的部分,環保署在2020年7月份委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做過研究,該報告建議從每噸10美元到2030年逐漸升到100美元,如果以臺灣目前年排放2.7億公噸來計算二氧化碳,每年碳稅費大概是810億元到8,100億元,這個range還滿大的。環保署的政策會先大後小方式來徵收,費率也會從低到高,我要請問署長,如果以倫敦政經學院這個報告來看,碳稅費要從10美金到2030年升至接近98美金、大概100美金左右,那這樣的碳定價應該比較合乎、也反映臺灣在相關發展上的碳成本,這就是你們做的研究?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是的,跟委員報告,這是我們跟他們合作進行的研究,沒有錯,不過最後訂定時要考慮的因素,還是必須依照我們國內的情勢……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個研究應該是一個碳稅費的機制、整體是一個碳定價,所以這可能包含稅跟費,是吧?
張署長子敬:有可能,機制上有可能是這樣。
吳委員玉琴:好,我再繼續跟署長討論,其實我也有提出版本,在我的版本中,碳的費用每公噸才10元,當初我的這個構想其實是碳費,這樣其實沒辦法反映現在整個政策,因為我認為碳稅應該另外徵收,所以碳費可以比較低一點,因為這部分是專款專用,我也要跟署長及財政部溝通。
如果單以碳費來反映碳的成本,我覺得這個溫減基金可能會太大、也不太可行,我稍微估了一下,如果比照日本、韓國他們的碳稅,碳稅如果是臺幣100元的話,每年大概可以徵收到210億元;如果是國際平均的話,算起來每年可以到1,260億元;如果是政經學院估價臺幣300元的話,一年大概有630億元。這個規模如果是碳費的話,規模實在太大了,因為環保署的預算規模一年只有160億元左右而已,竟然要弄一個兩百多億元、六百多億元或一千兩百多億元的基金,這真的太大了,所以我還是覺得碳費不一定要高。
我特別要強調,碳費是環境特別公課,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26號中已經講過這筆錢就是專款專用,那碳費的費率由你們訂,就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是碳稅部分,它就是中央統支統收、不限定專款專用,也有稅則法定原則,應該由法律定之,另外就是碳稅中立原則,這部分徵收多少之後,應該減免多少的個人所得或用於社會福利,這部分我覺得是稅的義涵。
所以在我們這兩天要審查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本席提出了第五條的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在這一次修法當中,我知道只要先處理碳費而已,可是應該要有一個文字能將碳稅另外以法律定之,因為這樣才能真正反映碳的定價。不然大家現在好像都只集中討論碳費而已,那碳費到底能收多少?其實不知道,因為到目前為止,署長口中也沒講出到底會是多少的費率、可以收多少,到現在都還不知道,但是那個並非反映真正碳的價格,應該還是要碳費加碳稅。那碳稅的部分就是財政部的職責,稅的話應該依法律另定之,不可能在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裡面訂定碳稅,所以這部分可能需要財政部一起來把這件事視為一個很重要議題,因為我覺得2050年淨零排放是一件大事情,必須要有其他相關財源支持或是一些手段讓企業一起努力發揮減碳功能,署長或是財政部有沒有要回應的?
張署長子敬:我簡單回應一下,跟委員報告,第一個,碳費是特別公課、專款專用,所以現況比較單純、可以儘快推動,因此我們急著要去建立碳的定價、讓它有價化,有利於我們減碳;關於收多少,其實我們設定它是一個經濟工具,所以不是為了收錢,沒有一定要收多大規模的問題,只要能達到經濟的效用。至於跟環保署的預算規模相比,其實我們在各方面努力,現在行政院組織法也送進來了,那大家也知道工作要推動,就必須要有預算,不只是碳費,而這些預算執行就必須要有組織跟人力,所以我們在組織架構的部分也一起提出來。所以我們透過修法、透過收費,包括我們在2050年的路徑裡面去爭取經費及組織的調整,也就是我們整個架構要一起拉上來、把整個工作往前推,所以不是從原來的位置看這件事情。
吳委員玉琴:瞭解,那財政部有沒有回應?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組長說明。
李組長志忠:報告委員,財政部會配合行政院的整體規劃時程辦理,以上補充。
吳委員玉琴:我希望請你另外用法律定之,如果是碳稅的話,就一定要訂定出稅率的原則,所以我想這部分可能還要再請財政部努力一下,謝謝主席。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3時46分)署長您好。今天就這次溫管法的修法有幾件事情請教署長,首先,我們看到這次修法以及國發會頒布的長期減量路徑,考量國際間已經有超過130個國家以及歐盟都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碳排的目標,同時臺灣也希望能夠宣示這樣的決心,所以把2050年的長期減量目標從原本的百分之五十希望能夠直接達到淨零。過去百分之五十的目標,我們看到2040年的這條曲線上,大概就是2040年應該要達到減量一半的情況。
我們很肯定的是,其實在這次的修法裡面也提出這樣的修正,在溫管法第四條裡面,目標已經把它從原本2050年降為2005年的50%以下,變成是2050年應該要做淨零排放。但是我們也知道2050年排放量要達到淨零並非一蹴可幾,在剛才提到這個曲線上面,我們看到大概2040年就要達到一半的目標,所以我們時代力量的版本,除了把2050年定為淨零之外,我們同時增加2040年應該要降為2005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請教署長是否支持這個方向?因為我們很擔心的是,我們設一個很長遠的目標、2050年要達到淨零,但是中間的路徑其實都沒有明確的目標,我們很有可能就會達不到、又或者是中間發生了什麼變化,但卻沒有追蹤的機制。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謝謝,委員提的就是我們也有考慮的,當然在原來2050年要達到2005年一半的時候,我們已經訂出2020年、2025年及2030年的目標,那現在要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所以這個目標勢必要檢討。再來,在法裡面也要考慮到委員剛剛講的,我們能不能適應、跟得上環境的變化,所以在法的設計上,後面要訂出五年的目標、五年一期的目標,而不在在法裡面寫死了,因為還是要跟隨實際的技術以及整體社會的發展再去決定那個目標,所以我們在法裡面的設計是這樣。
王委員婉諭:但我們認為中間可能還是要有個中繼點來確認是不是已經有達到預設的方向,我覺得這是比較實際的;當然更細緻的部分,比如說三年、五年一次的目標,其實我覺得就可以利用政策或是使用子法做處理,我覺得這是比較具體的方向。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在修法時候,我們未來要把這五年、五年的目標訂出來。
王委員婉諭:所以你是否也支持2040年應該是2005年50%以下以及一併放入修法內容,因為到2050年真的是太長期了,我們非常擔憂;另外,過去大家其實都會說政務官要負起政治責任,但說不定到那時候,政務官或政治責任其實都不在現在這些人身上了。我們很希望把這個目標訂出來,到時候能夠具體在法規上進行檢討和討論。
張署長子敬:不會啦,歷史責任都會在我們身上。
王委員婉諭:署長,所以你剛剛提到未來會用每五年的方式訂在子法上面嗎?
張署長子敬:我們在母法上規定要把五年、五年的目標訂出來。
王委員婉諭:訂在什麼樣的規範上?因為我覺得那還是有強制力以及我們有多少決心的問題。
張署長子敬:母法有寫我們要提出五年的階段目標、要訂出以五年為一階段的目標。
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署長還是可以考慮2040年應該要有一個百分之五十的目標,其實才能比較清楚呈現出淨零碳排的路徑會是什麼樣的情況。
張署長子敬:是。
王委員婉諭:接下來,想請教碳費的部分,未來在溫室氣體減量的管理上,我們會以碳費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以及排放源管制的重要工具,我們看到碳費訂定的方向上,相較於行政院的版本,碳費徵收的對象、費率主要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參採各種資訊公告訂定;但是時代力量認為,應該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們召開審議會,並且依照國際碳價的趨勢,而且應該要逐年討論之。這部分其實也不是我們在溫管法獨創的,其實在電業法中,我們的電價就是這樣的機制,其實有一個審議會來討論應該如何定價才合理,所以想請教這部分是不是也應該用這個方式處理?
張署長子敬:其實在相關的費率訂定上,其實我們環保署有很多這類的相關機制。
王委員婉諭:那你們是不是能夠將此明文化、直接在法條上朝這方向努力,我們也希望署長應該要考慮。主要因為電業法也是透過這種方式,讓審議會能夠清楚地呈現在法規上,未來我們才有可能每年逐步修正,又或者是做滾動式檢討。而且署長剛剛也說到,其實目前就已經有類似這樣的機制,既然如此,就把它寫下來,我覺得這樣能讓大家更清楚。
張署長子敬:對啦,雖然現在沒有寫,其實我們也是有這樣做。
王委員婉諭:瞭解,謝謝署長支持。最後想要再討論一個問題是苗栗坤輿掩埋場案件,因為苗栗是我的家鄉,署長一定知道非常多的鄉親已經在這邊埋鍋造飯超過一年的時間,主要就是坤輿掩埋場爭議有非常多的疑慮一直都沒辦法被解釋清楚,環保署過去也曾經提出這些疑慮,包括設置文件的取得,還有聯外道路、辦公室、洗車場、棄土區、地磅等設施納入計畫範圍,有規避環評及土地變更法規疑慮。我們從過去很多文件上也看到,當覺得要納入範圍時,他就納入了;當覺得不要納入時,他就不納入,其實非常有爭議。其實這些爭議會導致這個設置許可究竟是不是應該重新檢討,我們看到環保署有要求苗栗縣政府應該釐清爭議之後再來核准,但是我們也看到坤輿已經再次提出試營運申請。首先,我想請教這些待釐清的疑點,在環保署的認知上,苗栗縣政府處理了嗎?
張署長子敬:現在他們提出了、正在進行審查,我們有再提醒他們針對這些疑點要注意處理。
王委員婉諭:我覺得首先要確認這些疑點目前的釐清狀況是如何,署長是否知道,能不能跟大家做個說明?
張署長子敬:這部分是由地方認定,我們有提醒他們。
王委員婉諭:是,但是我覺得你們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也有監督管理之責啦,不能在地方不作為、中央也不作為的情況下,就犧牲了當地的環境及人民權益。
張署長子敬:如果他是違法的,我們當然會介入處理,現在問題就是能不能證明他是違法的。
王委員婉諭:是啊,但是如果不去釐清,其實就沒有辦法再往下一步,所以現在一直卡在這邊,就是這些爭議是不是能夠被釐清。那我認為環保署應該也有責任要去瞭解目前事情處理的狀況。另外也想請教,目前坤輿已經再次提出試營運申請,那環保署的立場是什麼呢?會怎麼樣處理?因為過去的爭議就在於,環保署認為這是地方主管的責任,那在地方主管不作為的情況下,其實就讓這些爭議持續發生,而且二十年來持續地循環不斷,甚至有提出訴訟、甚至有暴力事件發生等等,這些都讓大家非常難以接受。
張署長子敬:我們的立場一直很清楚,也跟環保局講得很清楚。
王委員婉諭:請跟大家說明是什麼樣的立場?
張署長子敬:針對民眾提出的疑慮,我們要求他們必須全部釐清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相關審查跟核准。
王委員婉諭:所以在這些疑慮都還沒有釐清的情況下,這樣的試營運不應該核准通過,這是環保署的立場?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有提醒他們必須要釐清。
王委員婉諭:那我也想請教,除了再次提醒之外,你們可以有什麼樣的作為來做積極處理?原因就如同剛剛說的,過去二十年來,其實都釐清不了,但他還是持續地做,然後你們就說再次提醒、再次提醒,但是犧牲掉的是我們當地鄉親的權益以及對環境的影響,那這部分怎麼辦?難道就是讓這樣子的情況持續運作、持續試營運嗎?
張署長子敬:沒有,因為地方本來就應該依法辦理,他如果是依職權、依法辦理,其實他就負他該負的責任,那我們相關的辦法也訂了,這部分到9月就落日了,所以如果他超過時間沒有完成依法應該要完成的試俥,當然他的許可就會失效。
王委員婉諭:我們希望環保署能夠一起來關切,因為的確在9月之前,他們已經提出再次試營運的申請……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一直有在關心這個案子。
王委員婉諭:這是二十年來持續爭議不斷而且持續發生的情況。
張署長子敬:我們一直有在關切這個案子。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署長,希望署長也可以一起幫忙。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3時54分)謝謝主席、處長好。今天談到因應氣候變遷,農委會、未來的農業部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我們看到碳權要減少碳排、還要增加碳匯,這也跟農委會有很大的關聯,尤其農業要供應糧食,這是第一要務,那無論氣候怎麼變遷,我們還是要維護農業生產資源來確保糧食安全,當然還有一些自然保護區域的經營管理,這些都在你們的書面資料裡面。
除了糧食提供之外,還有談到淨零排放的策略,農委會這邊有一些滿重要的責任,你們有減量、有循環、有增匯、有綠趨勢,這是你們這邊出來的。在減量部分,在農糧或者是畜牧、漁業等產業都會建立碳排的資訊,盤點他們的碳排量以及達成這些產業的淨零排放,當然也會在農業生產方面,擴大有機耕種面積、還有減少化學農藥、化學肥料使用;另外在農業剩餘資源材料化方面,在上次的食農教育法裡面有特別提到,對於農業剩餘資源的再利用、運用微生物增加土壤的有機質,這在上次食農教育法中,並沒有明文放在條文裡頭,都放在立法例裡面,但其實在這一次的因應氣候變遷部分,反而變成很重要的一個功課;在綠趨勢部分,當然也有提到增加碳匯的問題,關於增加森林面積、加強森林碳匯的經營管理,森林是地球上主要的碳匯,種樹造林是增加天然碳匯最直接的方法,考量到我們臺灣地狹人稠,森林覆蓋已經達到百分之六十一了,未來可供再造林的面積還是滿有限的,因應未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企業對碳匯交易的需求日益上升,所以森林栽植未來變成很重要的議題。好像林務局局長也有在媒體說,為達成2040年新植造林面積6萬6,000公頃的政策目標,將從數個方向著手,比如在國有林崩塌地、收回的租地、或者超限利用的土地、或者山坡地邊際農地增加森林的植栽跟覆蓋率。請教這個新植造林的政策目標,目前執行進度如何?
另外,因為在綠趨勢裡面有提到,你們要推動農業部門有效碳定價還有碳權交易制度,包括建置規模化的農業碳權認證、抵換模式,要奠定未來發展碳交易的基礎,組織碳權取得的專業輔導團隊;還有綠色金融部分,將來要建置綠色農業金融、提供優惠貸款,協助企業取得農業的碳權、引導農民以及產業實施源頭減碳增匯。我想這些都寫得非常好,不曉得這些策略工作什麼時候會入法?以上請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企劃處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老達:委員好。感謝委員對農委會政策有非常深入的瞭解,我先從碳權部分說明,實際上,整個碳權我們還是要架構在環保署的規定上,我們國家統一只有一套碳權,在碳權減量方面,我們對溫室氣體進行減量或是有碳匯,那這個減量的量或是碳匯的量要轉換成碳權的時候,實際上是要經過監測報告驗證程序才會完成的,所以剛剛委員有提到我們要輔導成立專業的團隊,還有早上署長也有提到我們現在的查驗證單位也要放寬,我們在新的法確定修法完成之後就可以放寬。所以現在農委會跟農科院,實際上已經有在預做準備,我們希望有對農業比較瞭解的單位以後可以來做盤查單位、驗證單位,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因為要驗證、要盤查的費用比較高,所以我們會針對農業比較有可能減量量體大的,或是碳匯量體大的,會透過我們團隊的輔導,因為農業涉及很廣,就是農林漁牧都有,我們會依照個案由輔導團隊來協助寫計畫書,現在請外面的顧問公司或碳資產管理公司的價格都非常高,若農業要去做一塊,可能成本考量上會不敷成本。所以我們希望是一條龍的服務,從農民的輔導、計畫書的撰寫,到查驗證的整個規劃,都可以由熟悉農業的單位來完成,這樣才比較有可能把農業這些減量的量或碳匯的量轉換成碳權,碳權之後就會整個又歸到環保署所建立的平台上面來做移轉或交易,大概整個規劃是這樣。至於委員所關心的造林部分,是不是請林務局來回答?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群修:跟委員報告,造林部分大概分幾個部分來看,第一個是國有林的造林,我們過去其實一直都有編列相關預算在做加強,未來要達到6萬6,000公頃的目標,我們現在的規劃是要做一些在公私有林的土地上面能夠有一個媒合平台讓企業來參與。至於委員垂詢有關過去造林面積與未來規劃,這部分我們可以再進一步提供委員相關數據及資料,以上。
湯委員蕙禎:好,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我,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4時4分)我相信現在這世紀的人類都可以很明顯地感受到地球暖化的嚴重,不久前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也警告未來五年內地球升溫幅度有可能超過巴黎氣候協定的1.5度,所以我相信全世界各國對於如何減碳及控制氣溫升高都有共識,也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在這樣的目標之下,我們看到臺灣目前的全球碳排放總量排名是第二十三名,以人均來看是第二十二名,我們深入瞭解原因,應該很大比例是因為綠電比例嚴重落後,我們再看另外一張表也可以更清楚,以中華民國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的表可以看出,溫室氣體排放占比以能源產業的能源燃料燃燒占比最大,所以未來如何減碳,應該要以能源燃料降低排放是最重要的部分。
我們也看到,如果要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的話,應該就是在2050年時要完全達到再生能源60%到70%的比例。我先請教曾次長,以這樣的趨勢,我們可以做得到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依照現在的狀況,我們其實都在極大化再生能源的發展模式,我們一定會往這個方向做。
陳委員素月:往這個方向做,我們可以做得到嗎?因為以我目前看到的數據,就是以國發會的估計,2050年電力需求應該是介於4,275億度到5,731億度,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對。
陳委員素月:可是如果是以這樣的需求,到2050年以光電,就是太陽能發電,或者是風力發電,再加上水力發電、生質能發電,全部加起來可以達到這樣的數字嗎?
曾次長文生:我們估計再生能源的量大概是剛才您提到5,000億度的六到七成。
陳委員素月:做到七成?
曾次長文生:對。
陳委員素月:可是我看到的數字可能只有五成左右,目前估計起來大概是2,646億度,我不曉得這個數字是不是有落差,我為什麼要談這個?因為我覺得未來如果我們要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再生能源開發若沒有辦法達到這樣預期的話,有可能造成未來規劃碳費徵收部分,就是碳費繳交部分會造成企業非常大的負擔,是不是會這樣?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這本來就是大家要分頭努力的,因為企業本身所用的能源如果有排碳,它本來就要負這個代價,所以碳費的意思就是讓大家要去承擔這個成本,大家要共同努力,不是單單只有把電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能源的消耗降低也是很重要的。
陳委員素月:當然這個觀念也是滿新的,剛剛署長有提到各行各業的企業要對自己排放的碳負責,所以要繳交碳費,可是如果就目前的電力,提供電力者就是電力公司,以他們來說,他們也是要負企業責任啊!是不是?但是我看到環保署的簡報,我不曉得這部分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確,就是在我圖卡右邊的部分,未來我們規劃對於生產電力的直接排放源,是可以讓它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的排放量,這樣子是不是等於他們就不用繳碳費了?
張署長子敬:沒有,它要繳自己排放的碳,如果它因為為了賣電給人家去燒排的碳,那就賣電、用電的要去繳這個碳費。
陳委員素月:我想繳交碳費或碳稅的概念是滿新的,當然很多企業會擔心這樣未來會造成他們經營上的成本,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未來整個碳交易平台要如何收取及計算,這部分應該要做非常審慎的思考及規劃。
張署長子敬:是,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積極地來做,在委員的投影片上面,其實我們收碳費是由大到小,所以先大後小,會從大的排放源先做。
陳委員素月:就是排碳的大戶先收就對了。
張署長子敬:因此中小企業不會在第一階段,但是我們在平台會鼓勵中小企業,它若去減碳,去取得額度可以來交易,如此大家都可以為減碳盡一份努力。
陳委員素月:是,我們今天討論溫管法,請問預計什麼時候開始徵收碳費?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積極在訂定這個法,因為我們有一個壓力,就是2026年歐盟要開始徵收,所以在2026年之前如果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可能就沒條件去跟人家談判。因此我們希望在那之前能夠建立,這樣我們在國際貿易上面才有條件可以跟人家談。從2026年往回推,我們建立的要留一點談判的時間,所以在這之前希望能夠把我們的制度儘量地建立起來。
陳委員素月:我想這部法令可能有很新的觀念,就是企業要對自己排放的碳負責,未來也牽涉到整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們要與歐盟接軌嘛!所以這個觀念可能也需要政府部門非常積極地說明,讓企業瞭解。
張署長子敬:是,這部分我們會加油。
陳委員素月:好,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4時11分)署長,難得有機會跟您在質詢台上做一些政策的探討。今天我們在審議要從溫管法提升到氣候變遷因應法,不外乎是臺灣要接軌國際,而且我們要以國家總體的高度,更宏觀、更全方位,而且要更跨部會來協力,所以有這樣的方向,當然沒有人是outsider,每個部會都是局內人。今天我要跟您分享,教育部can help,大學更是重中之重,希望透過我的質詢,可以讓您在政策端能夠多去借助教育部的政策能量及大學的學研能量,中央有永續會來帶頭,而地方,我們鼓勵要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所以中央與地方都要動起來。在永續會的基礎之下,十二個部會都有任務,今天張署長站在這,就因為您是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的負責人,我看到教育部確實在裡面,但是它扮演的角色似乎不多,我大有意見。整部法案有六十二個條文,看起來教育部會落在第五章教育宣導部分,事實上我也要說,教育部can help,can help more and more。我想請問署長,您覺得教育部可以扮演什麼角色?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今天的前面答詢我有提到過,徵收碳稅或者未來因應氣候變遷,其實科研是很重要的部分,我們也把碳費的使用在科研這部分認為它是很重要的,所以未來有關學校研究的部分,我們會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另外,我們最近送出的組織調整,希望把檢驗所及訓練所合併為環境研究院,我們希望它能夠有機制可以跟相關研究單位合作。
吳委員思瑤:來串接?
張署長子敬:是。
吳委員思瑤:謝謝署長的回答,您除了從教育導入的角色之外,還特別強調了科研,未來也會有新的組織要強化科研的能量,當然這方面不只教育部,可能還有科技部的support。我這裡為您彙整出來,我長期關心教育政策,教育部can help有四大面向,第一個,教育當然回應你們的法律條文,作為宣導的場域,教育就是要承擔責任,讓人人成為永續意識的現代公民,這沒有問題,有入法了。第二個,校園可以作為SDGs的實踐主體,這件事情其實從幼兒園、國教、高教,乃至於社區大學,我們要每一個校園都能夠成為綠色校園,所以校園本身就是一個實踐淨零碳排的重要場域。第三個,剛剛署長回答得很好,我們要以學術研究的能力來強化政府的政策,而且還可以培育人才。第四個,我要特別指出並分享給署長,您作為這個小組的召集人,企業有CSR,大家都在做淨零碳排、永續環境,而大學有USR,就是教育部現在正在力推的政策,即大學的社會責任,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跨域協作機制,環保署可以來擴大合作。
我提出來的教育部can help有四大面向,現在有18所大學已明確承諾要達到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甚至私立的南華大學,南華大學在2028年就要做到100%的碳中和。此外,成大、逢甲、朝陽科技、臺大、北科大、屏科大、中原大學都比政府還超前,是2049年前,每個大學都訂定自己碳中和的年限。另外,有10所大學都比照我們的條文,是2050年。
我要把這個訊息分享給署長,當每一個大學都動起來的時候,大學是社會進步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大學如果動起來,政策就比較能夠推得動,所以我把這個資訊分享給您。資科司的郭司長在這裡,未來您是作為我長期要求大學部,教育部要有一個SDGs的統合機制,應當就是落在資科司。
我很快速地跟署長分享一下現在各大學在做的努力,回應聯合國SDGs的17項指標,大學都以此實踐來作為新時代大學的轉型。國際排名部分,我這裡列出來的是泰晤士高等教育特刊,SDGs包括淨零碳排的實踐都會成為高教國際排名的重要指標,所以臺灣有18所學校已經列出他們的具體年限,而今年入圍泰晤士高教,長期所關切的排名,臺灣是進步了,有45校入圍,去年只有35校。
大學評鑑部分,現在教育部也在本席的要求下,把SDGs的實踐納入大學評鑑的參採,所以大學是有工具、有方法,系統性在推動。而民間更多了,天下、遠見,以及很多的研究基金會都把大學社會責任(USR)扣合著淨零排放,作為重要的民間評比指標,所以大學真的都動起來了。這頁簡報我就不贅述,會後可以提供給署長。大學有多少USR可以幫助環保署進到社區、進到城鄉,去推動淨零排放的策略,大學可以幫你做,進入您達不到的地方。
我今天的質詢是要分享給大家,教育部可以做更多,在整個法案當中,對於教育部只有一小部分的文字,也許這是一個基本法,但是執行的面向有這麼多,我具體建議跨部會的合作就由署長主導,您是不是可以跟教育部,除了借助大學的學研能量之外,社會實踐的能量也來幫政府一把,請署長綜合回應一下好嗎?
張署長子敬:我很感謝委員提出這些方向,我們跟教育部其實都有很好的合作,包括他們推動環教設施場所,也包括校園的綠色化學推動,這些我們都合作在做,所以剛剛委員提的這幾個方向,我們可以跟教育部再進一步的好好來談。
吳委員思瑤:善用大學的USR能量。
張署長子敬:是。
吳委員思瑤:大學真的很好用,大學很樂意成為淨零碳排的最好助手。
張署長子敬:原來都只有教授來幫忙,也許我們可以跟學校有更多的合作。
吳委員思瑤:要讓學生成為實踐的力量。謝謝署長、謝謝司長、謝謝主席。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4時20分)署長好。今日召委排審氣候變遷因應法,雖然為我國減碳法制邁出重要的一步,但過去我曾經多次提醒,相較於鄰近的日本、韓國,是由政府帶領產業界力行減碳,我國卻是政策與法規進度落後,更別說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後,仍有許多配套措施及細節要來討論。針對國發會今年3月公布的「臺灣2050淨零碳排路徑及策略」,環保團體直指目前政府的淨零路徑是「兩缺一低」,缺預算、缺目標、成本低估。首先,就缺預算來說,國發會宣示政府將在2030年前,也就是8年內總計將投入9,000億元預算推動減碳,而即將升格為「環境部」的環保署,將來轄下雖然會設立「氣候變遷署」,針對目前所提出的淨零轉型9,000億元預算,預計可分配到多少預算?主要支應在那些減碳項目?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其實在我們提出的十二項戰略裡面,淨零綠生活和資源循環是環保署負責的,目前大概各自編列了兩百多億元。
張委員育美:兩百多億元?
張署長子敬:各兩百多億元,兩個戰略裡面。
張委員育美:我知道。署長,不管怎麼樣,聽起來是資源缺乏統籌及整體規劃,各部會多頭馬車是推動減碳的內在問題,更別說這9,000億元的預算要打從哪裡來,我覺得各200億元恐怕只是畫餅充飢。進一步來分析國發會的規劃,除了現有的預算1,200億元,將分別由國營事業編列4,400億元,及新增計畫3,200億元用以支應淨零轉型需求。但近年來,國營事業財務狀況非常吃緊,台電今年1月稅前已虧損59億元,而中油到今年2月的累計虧損也已達到600億元,逼近其資本額一半。國營事業作為減碳預算的主要來源,假使持續虧損,收入不穩,政府要如何因應?中油等這些國營事業都是虧損的,如果繼續虧損,這4,400億元的錢要從哪裡來?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這個是十二項戰略裡面現在先匡列的部分,由國發會進一步再做詳細的審查。
張委員育美:新增計畫的3,200億元當中,包括開徵碳定價,但碳定價至今依然只聞樓梯響,具體內容與版本從來沒有和各界討論,如何開徵是遙遙無期,對於是不是能籌措到3,200億元的預算,當然是相當不樂觀,請問署長,有關碳定價的部分,預計何時可以開徵?碳定價包括碳費、碳稅、碳交易,我們的碳費一公噸要收多少?是300元、1,000元,還是2,000元,到現在都沒有定價,請問何時開徵?預估收入多少?
張署長子敬:所謂的碳定價,我們的先行規劃是碳費收取及交易,因為2026歐盟有所謂的碳邊境調整機制要實行,所以我們的目標是希望國內的制度在這個之前就要能夠建立起來,不會遙遙無期,我們要因應國際上面的情勢等等。
張委員育美:接下來很重要的,我要繼續談到產業關心的能源轉型問題,我國國發會估算2015年時,我國電力需求介於4,200億度到5,700億度之間,樂觀估計屆時全國的再生能源發電量大概只有2,600億度,占電力需求高標的48%,無法達到淨零排放路徑中再生能源占比60%至70%的目標,也就是少了12%之多。因此產業界相當擔心再生能源跟不上國家減碳目標,你們的目標是占比要達到60%至70%,可是我們現在只有48%,差了12%左右,如果趕不上的話,我們就會產生缺電的問題,將導致企業界購電成本增加。如果買不到綠電的話,買火力發電又要付碳費,請問國發會與經濟部,面對能源轉型過程當中,因為能源配比調整,導致剛剛我講的這些缺電問題,以及綠電不足導致碳費增加的問題要如何解決?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的「2646」那個數字,坦白說,我們不知道是在哪一個報告裡面估計出來的,經濟部參與國發會的整個報告,我們估算出來的……
張委員育美:多少?
曾次長文生:委員上一頁簡報寫的「2646」那個數字,我們估算出來的就是在60%至70%左右,再生能源的比例是包括風力、光能、地熱、水力所有的統統加總起來,所以不是「2646」這個數字。
張委員育美:你們要達到60%至70%,現在我們預估……
曾次長文生:沒有錯。
張委員育美:還是有落差。
曾次長文生:「2646」是怎麼估算出來的?跟委員說明,我的意思是我們算出來的狀況大概是……
張委員育美:是60%至70%,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對,再生能源。
張委員育美:但是我覺得不管你再怎麼努力,還是有落差,我想強調的是,缺電的問題一定會導致電費增加,如果再生能源的占比達不到預期,我們一定要再買火力發電,所以一定要付碳費,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因為我不認為我們一定可以達到。
曾次長文生:報告委員,我們其實就是在做這個事情,我們就是努力要讓這個事情達到。
張委員育美:其實你們都講得非常抽象,也沒有具體的規劃,我知道國內企業,如中鋼2030年要減碳20%、台塑是24%、中油是28%,距離IPCC目標43%都還有不小的差距,沒錯吧?更不用說150萬的中小企業根本不知道如何著手,所以我的意思是,政府要推動企業大帶小,由大企業來帶領小企業,可是我覺得應該像韓國、日本,由政府來帶動才對。
曾次長文生:我們的大帶小有一部分包括在剛才提到的國營事業的投資、減碳等等,這個也都是政府在做的。
張委員育美:不能只期待企業而已,政府要帶動才能夠。
曾次長文生: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部分就是政府。
張委員育美:政府要帶動才能夠順應國際的趨勢,並且推動企業具充分減碳誘因的政策工具,由政府來帶動企業的誘因,先由國家帶動,再由大企業帶動小企業,全民一起動起來,對不對?謝謝。
曾次長文生:對。
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14時28分)署長好。對於碳費要怎麼收、怎麼使用,今天我們做了很多的詢問及討論,碳費或碳稅到時候會不會轉嫁到民眾身上,也是令人覺得非常擔憂的問題。甚至環團對於補助企業的部分也非常有意見,他們擔心的是,左手繳碳費,把這個費用轉嫁到民眾身上的同時,右手還可以領取補助,請問署長,對於這個部分,你擔不擔心?會不會發生?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有關環團關心的到底企業能不能補助,他們會認為我們是收了錢去補助企業,但是,假設企業減1噸的碳要花100元的成本,卻因為減掉之後獲得的收益只有80元,它當然不會投資這100元,減這1噸碳的事就不會發生。如果我們可以從碳費去補助這20元,可能減這1噸碳的事就會發生啊!
羅委員美玲:這就是你們補助的理由,但本席是問無論碳稅或碳費,你會不會擔心轉嫁給民眾的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什麼防範的機制?
張署長子敬:關於轉嫁的這個部分,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先大後小,雖然大家都有責任要排碳,但也不能因為大家都有責任就全部一股腦地收,我們要看它的效用及效率,所以從大的排放源先收,這樣就不會直接轉嫁到一般的民眾,如果是全部都收,這樣就有可能要幫這些大的排放源分擔碳的代價。
羅委員美玲:不是,署長,你可能誤會本席的意思了。本席所謂的轉嫁,無論是哪個大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否會擔心它繳了碳費之後就將這個成本直接掛在產品上?把這個成本直接轉嫁到產品上,我們講的是這個,有沒有擔心會發生這種事情?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這也是為什麼大家一直問我要收多少錢,但是我卻一直沒有說,因為要充分的考量,包括國際貿易的需求、包括我們自己國內的。譬如今天歐盟要收我的錢,我為了不讓他收,因此我就將碳費訂得很高,輸出的不被人家收,但是帶動國內的就會有轉嫁的問題。如果我考慮國內的轉嫁、物價的問題,或許就不能訂那麼高,但是有些產品到歐盟就可能會被收錢。這個要以整個國家的利益來考量,我們怎麼樣訂……
羅委員美玲: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一個真正的方案出來嘛!
張署長子敬:對。
羅委員美玲:今天本席聽了一整天的質詢,說實在的,你給委員的回答都很模糊,很多都是我們還沒有定案、很多都是還在研議當中、很多都是還在研究當中。
張署長子敬:我們要因應國際上的動態,人家都還沒說是多少,如果我們太早做出決定,其實是綁死我們自己而已。
羅委員美玲:無論每噸是要收100或300元,其實大家都會有意見,像你就認為300元可能太高了一點,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如果臺灣要接軌國際減碳目標,2030年有效的碳定價應該是每噸75美元,也就是新臺幣2,100元。臺灣綜合研究院也有研究顯示,臺灣企業平均減碳成本是每噸1,777元,這個與我們所謂的碳定價是不是有很大的距離?
張署長子敬:我想各種意見都有,誠如剛剛的報告,我們會審慎的訂定,也會與相關部門討論,如何達到減碳的效果,又不至於像剛剛委員所言,是否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造成物價波動,甚至外銷也受到影響。
羅委員美玲:署長,這個應該都要考量進來吧?
張署長子敬:對,這個都要考量,沒有錯。全部都會考量,因此,我們現在並不是簡單的講出一個數字這麼容易。
羅委員美玲:因為草案已經在修了,很多東西都尚未定案,讓本席覺得還蠻驚訝的!
張署長子敬:因為那是在子法,並沒有訂定在母法裡面,所以這個母法比較……
羅委員美玲:但是外界的疑問還是很多啊!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們現在聽取大家的意見,等到母法確定可以往這方面走,子法就會……
羅委員美玲: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麻煩環保署與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張署長子敬:是。
羅委員美玲:下一個議題,我國全臺有24座大型焚化廠,本席看到2021年有好幾個焚化廠的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的占比竟然超過50%以上,譬如臺北市北投、木柵、內湖的焚化廠都高達50%,高雄市的岡山及南區回收廠、新竹市的資源回收場也是一樣,全都高達50%以上。不過,對於高雄市及新竹市的部分,本席是可以理解,因為高雄市有工業區、新竹市有科學園區,至於臺北市的那三個焚化廠,為什麼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占比會高達50%以上,尤其是北投,甚至高達66%,署長,這些都有調查過嗎?
張署長子敬:臺北市三個焚化廠本身的處理量就遠大於它自己的產生量,所以它是比較有餘裕量可以接受一般事業廢棄物。
羅委員美玲:但是它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占比非常高,如果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占比這麼高,根本就會壓縮到一般廢棄物的處理容量。
張署長子敬:報告委員,臺北市本身的處理容量大於它的產生量,因為焚化廠是臺北市自己蓋的,而且議會又要求不接受外縣市……
羅委員美玲:署長,因為時間的關係……
張署長子敬:我請同仁向委員詳細報告清楚。
羅委員美玲:寫一份報告給本席,謝謝。
張署長子敬: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14時35分)王所長,坐了一天!本席想與你交換一下意見,2022年蔡總統宣布綠能轉型要從公有的建築帶頭做起?
主席:請內政部建研所王所長說明。
王所長榮進:是。
蘇委員治芬:是嗎?
王所長榮進:對。
蘇委員治芬:這次談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院版更是將法案名稱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所以我們現在要談的是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如果要從公有建築帶頭做起,我們的因應法是什麼?
王所長榮進:針對公有建築物的部分,我們首先會要求……
蘇委員治芬:可以大聲一點嗎?
王所長榮進:針對公有建築物的部分,我們首先會要求它必須先進行建築物的能源效率評估,也就是在國外稱為能源護照的部分。在我們進行評估之後,了解該建築物目前的能效達到多少,接著就會要求未來要配合綠建築規範。現在對於5,000萬元以上的公有建築物都要求必須申請綠建築標章,我們也希望從明年開始,除了要求這些公有建築物申請綠建築標章之外,同時也要進行能源效率的評估。
蘇委員治芬:好,謝謝。最近本席在推幾個案子,後來得知司法院及法務部正在本席的雲林選區推兩個大的建物,一個大概有18億元、一個大概有14億元,兩個加起來就要32億元。兩個那麼大的量體都是10億元以上,因此本席希望能源護照及綠建築規章的辦法要早一點出來,目前法律的規定是走到什麼程度?
王所長榮進:現在只要是造價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公有建築物,我們已經全面要求必須申請綠建築標章。從明年開始不只會要求申請綠建築標章,還要進行建築物的能效評估,因此,如果委員說的這兩個建築物還沒拿到建照、執照,它就會被納入這個要求之中。
蘇委員治芬:所謂綠建築能效的「能效」2個字指的是什麼?
王所長榮進:將來我們會規範樓地板面積的能源使用不能超過多少,它必須要在一定的範圍內。
蘇委員治芬:臺灣的建築要如何落實減碳節能,我們看一下國外的做法,譬如紐約的賈維茨會展中心成功扭轉「鳥類頭號殺手」的惡名,為了扭轉這個惡名,花了那麼多的錢。所長,國外為了綠建築,無論是基於愛護動物或其他很多的因素,他們就是很捨得花錢,然而,本席認為臺灣建築就是水泥用得太多,真是覺得有點可惜。你知道最近臺灣正在發展竹……
王所長榮進:竹構造。
蘇委員治芬:對,竹構造。所長,目前你對竹構造掌握了多少資訊?
王所長榮進:早期臺灣建築物都是用竹子比較多,因為那時候的經濟沒有那麼好,不過目前竹子用在建築物是比較少,大部分是用於室內的裝修。如果將來要做為建築物的構造體使用,目前我們建研所也開始與成大研究,將來訂定相關的設計規範後就可以推動。
蘇委員治芬:你們與成大正在研究,對不對?
王所長榮進:是。
蘇委員治芬:這個研究是針對竹構造的哪個部分?
王所長榮進:如果要把竹子當成建築物的結構體,它必須要符合一定強度及防火的規定,這些都必須透過法令,也就是建築技術規則進行規範,至於如何建立這些法律規定,目前我們正在研究。
蘇委員治芬:正在研究?
王所長榮進:是。
蘇委員治芬:希望這個能夠趕快出來,好不好?
王所長榮進:好,沒問題。
蘇委員治芬:未來我們會談到氣候變遷,但是談論理想是比較快,最重要的還是要如何實踐、如何去做,我們希望臺灣的公有建築能夠帶頭,也能夠作為前趨。
王所長榮進:是,我們會加強推動。
蘇委員治芬:這是你們的工作、也是你們的任務,好不好?
王所長榮進:好,謝謝委員。
蘇委員治芬: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4時41分)兩位好。今天與內政委員會聯席,最主要當然是在淨零路徑中有關於建築的部分,對不對?應該是近日吧!國發會發表了2050淨零路徑規劃的階段里程碑,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圖表,這是國發會剛剛公布的,對不對?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
管委員碧玲:除了建築、車輛、製程、產程,剩下的就是耗能、能源嘛!其中有關建築的部分,我們在2030年的目標是公有新建築物要達到建築能效一級或是近零碳建築、近零耗能建築。到了2040年就要有50%的既有建築更新為建築能效一級或是近零碳建築;到了2050年就要百分之百的新建物以及超過85%的所有總建物是近零碳建築,這是我們的標準,對不對?所長,根據你的評估,我們能否做到這個標準?
主席:請內政部建研所王所長說明。
王所長榮進:我們會努力,因為我們也是參考歐盟與IEA國際能源總署訂定的目標。
管委員碧玲:我們對於這個目標當然是滿意的,放諸於全球,如果歐盟或其他國家要檢視我們所做的淨零是不是足夠,你們認為這個標準也是拿得出去,可以接受檢驗,是不是?
王所長榮進:對,因為這個就是我們參考他們的目標值而訂定的。
管委員碧玲:如果達不到會如何?
王所長榮進:我們會盡力去達到,因為我們剛剛提到……
管委員碧玲:國發會負責整合整個氣候變遷相關的政策面,至於主管機關最主要還是在環保署,但是跨部會的整合、所有整體目標都是由你們去做,所以淨零的路徑由你們規劃,是不是?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
管委員碧玲:我們來看一下,為什麼建築很重要?所謂的建築能效總共分成八級,第一級與第一級+算是最高層級的目標,說實在的,要達到第一級以上可說是相當高的標準,現有臺灣所做的其實還差非常的遠,但是先進國家做到什麼地步呢?我們先來看一下建築之所以重要,根據聯合國公布的資料,全球能源的總耗能在建築的部分大概佔35%,溫室氣體的排放在全球的總量有關建築的部分是38%,非常非常的重要。我們舉2個美國的例子來講,它大概可以做到什麼地步呢?以能源之星標章來看,你們都清楚美國的能源之星標章嗎?清楚,對不對?所長,你知道嗎?
王所長榮進:是,知道。
管委員碧玲:它總共大概有75種不同認證的產品類別、家庭、商業建築和工業廠房都納入,目前我們並不納入工業廠房,對不對?我們的工業廠房並不納入,目前啦!修法之後你們會改,是否會納入?
王所長榮進:目前我們在綠建築標章就已經有廠房類,將來修法後還是會繼續納管。
管委員碧玲:但是建築技術規則裡面並沒有,綠建築還沒有喔!
王所長榮進:那是在……
管委員碧玲:我們來看一下,它的量是非常的大,而且有聯邦所得稅抵免及減免的機制來鼓勵能源之星的建築,以稅的減免與抵免作為鼓勵;因此,在2010年一年裡就有12萬件,目前的總數已經有230萬件取得能源之星。我們在網路上隨時點選進去就可得知西雅圖獲得能源之星標章所有建築的耗能,是動態的,它可以監測到這個地步。我要買房子時也可以看一下自己的房子或是要買什麼房子、哪一棟房子符合的標準是如何,它可以做到這個地步。我們一定要趕快迎頭趕上,對不對?
我們再來看看臺灣目前的住宅性能評估,根據住宅法規定必須要做住宅性能評估,其實住宅性能評估的項目不多,也就是節能省水等項目不多,但是自從這個辦法實施之後,既有建築到目前為止是零。至於新建築的話,你看有兩個等級,一個是初步評估通知書的等級,只有36件;一個是取得評估報告書的等級,只有10件。
我們再來看剛剛講到的綠建築,基本上,第一個,最主要只是做外殼的節約能源目的,此外,在這個基準裡面,機房、作業廠房都不適用。你們說事實上有將它納入,但本席不知道有多少案件,事實就是在綠建築基準裡並不適用。我們再來看看量,到目前為止,從我們推動綠建築到現在,總共有多少年了、很長的時間了,量不多耶!只有幾千件綠建築標章。它也是有兩個等級,一個等級當然是綠建築候選、一個等級是綠建築標章,但是綠建築候選與綠建築標章的數字都很低,只有幾千件。本席要講的是我們現有做的與能源之星是不能比的,從89年到111年候選案件總共才6,733件、標章案件才3,778件,這是有容積獎勵之下的制度,案件卻還是這麼少。換句話說,以臺灣過去的經驗,我們對於建築的淨零工作有稍微啟動,用很軟性的制度、很低度的制度,結果都是效果不彰。今天國發會公布了淨零路徑,我們制定的目標是近零耗能、近零碳建築達第一級以上,百分比是到50%、85%喔!路途非常遙遠啊!絕對不能用現在這種態度去推動,因為現在可以說是消極、效果不彰,所以你們未來的挑戰是很大的,好不好?也請副主委看一下,總體是這個圖像,而且這個圖像很重要,一看就知道以後你們要使多大的力,這個要使很大的力才能做到,好嗎?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4時50分)署長好。今天有兩個大方向的問題,我們先就技術性而言,國發會已經將路徑公布出來,今天的聯席會議也是為了審查氣候變遷因應的法案,所以本席要問一個問題,國發會的概念是希望2040年新售汽機車要百分之百電動化,不知道署長是怎麼看這件事?上次國發會龔主委表示這個概念上並非完全禁止燃油車,因此,對於2040年全面電動化這件事,從署長的角度來看是要做到全面電動化嗎?這個配套是不是就要往這個方向做?因為龔主委在態度上好像有點模稜兩可?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就我的了解,不像以往說是什麼時候禁止,因為民眾有權利使用他的車子,但是所謂市售、新售的百分之百,也就是2040年之後不再賣汽油車了。
張委員其祿:對,這個也會是我們的政策嗎?
張署長子敬:既然在淨零路徑上這樣寫,表示它就會是政策,意味在2040年之前買的汽油車也會有使用壽命的限制,這樣在2050年我們才有機會達到全面電動化。
張委員其祿:署長,其實純電車的態樣很多,有純電動車、增程式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Hybrid、插電式混合動力車,這四種光是在定義上,如果要訂定為百分之百純電,譬如PHEV這一類的可能都不算。歐盟就是走向一個真正的純電動車,譬如英國是2030年禁售燃油車,五年後連這種油電混合車也是不准,現在我們這邊連時程也都有列出來,未來只要是有這種內燃機系統,簡單講就是有汽油引擎系統的車子,依照2040年的目標,是不是也全部都不要了?是不是真的要達成這樣的目標?你有沒有與國發會針對路徑做過協調?
張署長子敬:這個應該是談過了,不過,真正的定義,也許經濟部或交通部可以講得比較清楚,但是就我的認知,所謂的機動車輛要達到淨零,其實就只有電動化,因為它沒有辦法在使用過程中把碳抓下來。如果有內燃機的車子到2050年還在使用,這樣就沒有辦法淨零,所以我的認知是這樣,當然要看經濟部……
張委員其祿:本席知道這個東西也不全然都在環保署這邊,但還是要與署長談一下,當然這個可能也會涉及財政部,沒關係,今天時間有限,本席只是先點出問題。以Hybrid的車輛而言,到底算不算是電動車?當時在油電車貨物稅的優惠條例都已經談過,它到底符不符合環保署的預期,說實在的,可能也是我們走向淨零碳排要做的一個比較大的決策方向。油電車是不是真的都那麼不好?其實有時候這也有另外一種討論,本席必須直白地說,像現在這種純電動車的電源來自哪裡?就是電池嘛!除非你是用再生能源去充電,但是現實上我們這邊的能源配比,署長,你也看到了,很多還是來自於火力及燃油,等於我們是燒了煤去弄出電,再把電提供給電池,在這樣的目標下,是不是就能精準地走向淨零碳排?這個東西好像也是有一些邏輯上的問題。我們燒煤造了電,這個電又轉換成電池,所以有人認為純粹的油電車也未必是那麼的不效率,本席只能這樣點,環保署還是可以站在環境專業的至高角度去研議一下,油電車本身是不是真的這麼不效率?它的排碳有這麼高嗎?這件事還是可以認真想想,如果有一天真的達到純電車都是使用再生能源,我們當然很歡迎,沒有什麼好說的,但是假設純電車也無法達到那麼多的減排量,這樣也會是個問題,本席要請署長思考一下。
不好意思!最後再占用一點點時間。關於碳稅的問題,因為時間已經到了,本席也不想再耽誤太久,所以本席就直接講,既然我們要做碳費,但是國際上都是碳稅為主,我們是不是在機制上還是要認真思考?坦白講,這個問題已經談很久了,如果真的跟不上國際,其實最後吃虧的還是我們自己,就算你不收,別人也還是收,所以最後這個碳費,應該要說是碳稅,政府在這個概念上還是應該要審慎思考,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做一半。雖然是2024年才上路,問題是別人早就已經執行了,署長,能否針對這個地方簡單的說明一下?
張署長子敬:無論是碳費也好、碳稅也好,其實就是要讓碳有訂價,而且對你的排碳付出成本。歐盟所講的調整機制精神也是在這裡,不會因為我們是收碳費就不承認。現在是我們要訂多少才算是比較合理的,因為你訂的低,人家當然就會收差額,但是你訂得太高,國內的也連帶訂那麼高,是不是符合整個國家的利益,整體都必須要討論,所以我才會一直都沒說到底是多少,因為大家必須要更集思廣益。
張委員其祿:我們也有看到調查,多數國內企業對於這個路徑也不是很理解,未來要如何因應,他們也還是有點不知所措,因此,這個地方還是要增強政策的溝通,至少要讓企業知道該怎麼做,無論我們最後是稅或是費。
張署長子敬:是,包括2050年的減碳路徑,其實現在也是在徵求大家的意見,我們在做關鍵策略時也都會把它考慮進去。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署長。
張署長子敬: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4時58分)署長好。今天談的是氣候變遷,本席個人有非常大的感觸,在整個氣候變遷的過程中,從歷史上、從中期一直到現在,原住民永遠是輸家,在你們這次整個立法的過程或是制定法規的過程中,沒有原住民的角色、沒有原住民的影像,你自己認為呢?你們根本就沒有管到原住民,受害最大的原住民,你們都沒有在管耶!也沒有邀請原民會參與,原住民是什麼?動物啊!要不要說一下,為什麼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原住民的角色、沒有原民會的角色?今天有沒有原民會的代表出席?沒有嘛!為什麼沒有他們的角色?為什麼?在你們的思維中有沒有原住民?到底有沒有啊?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報告委員,在這個法裡面有一個公正轉型,針對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族群、人民、企業、產業或地區,我們會有一個相對應的做法。
廖委員國棟:是啊!今天所有的部會都來了,就是最重要的原民會沒有來,這是什麼道理、什麼意思,你講給本席聽嘛!剛才你提到了公正轉型的所有群體,這個不是在講原住民嗎?不是嗎?署長,你將來是部長耶!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除了在法裡面有公正轉型,在2050年減碳路徑的十二大戰略中也有公正轉型這一項,所謂的公正轉型就是要針對所有在氣候變遷的轉型過程中受到傷害或影響的,能夠給予一些適當的協助。
廖委員國棟:現在本席是問你,為什麼原民會不能在這個廣大的討論中發表他們的立場、發表他們的看法?站在原住民的立場應該要爭取什麼,你們都不給他們機會嘛!對不對?為什麼?
張署長子敬:在我們十二大戰略中的公正轉型會有他們參與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國際上也好,我們看到原住民永遠是氣候變遷下的難民、是難民耶!以國際的經驗而言,你看一下紐西蘭與加拿大,他們是如何看重原住民在整個經濟上的角色,在氣候變遷下應該扮演的一些功能,寫得清清楚楚耶!紐西蘭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訂定原住民族的權利專章,我們有嗎?沒有!連影子都沒有!紐西蘭的氣候變遷委員會至少有三成比例的原住民族席次,氣候因應計畫需要包括原住民族的經濟、社會、健康、環境、生態及文化的影響,而且因應計畫必須經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還必須要有基金。我們看到加拿大2015年的大氣利益共享協議,第一,承認原住民擁有傳統領域碳所有權,碳所有權喔!第二,碳抵償利益八成要回歸給原住民族。你看人家是這樣的看重少數民族,受害的原住民、氣候變遷下的難民,我們臺灣呢?連一點影子都沒有耶!署長,連影子都沒有,到底是怎麼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目前法案的修正有沒有把原住民放在參與的角色?有沒有?未來原民會的角色會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在法裡面有關於公正轉型的部分,其實是有列進去,後續在推動這個部分,當然會與原民會討論。
廖委員國棟: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提到每一個曾經來到臺灣的政權,透過武力的征伐、土地掠奪,強烈侵害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經過了那麼多年,到現在你們還是那樣的觀念,沒有把原住民放在第一嘛!根本就沒有嘛!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啦?從數據上來看,原住民族地區是全國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以森林面積來看,花蓮37.3萬公頃是最大的,森林覆蓋率在臺東縣是81.64%、是最高的,所以原住民族也是以環境保護為己任,但是你們在整個過程中根本就沒有把他們放在眼裡,署長?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都有提到相關的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該要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你們有走到這個程序嗎?有沒有?
張署長子敬:在我們現在的法裡面應該沒有做相關限制或利用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根本就沒有嘛!你們根本就沒有把他們放在眼裡嘛!真的是難民的難民啊!
張署長子敬:因為沒有限制它的土地或自然資源的利用等等,所以就沒有特別寫出來。
廖委員國棟:未來呢?告訴本席,你以後打算怎麼辦?怎麼彌補目前的缺失?
張署長子敬:報告委員,第一個是會放進公正轉型的策略中,第二個是有關於碳匯的部分,剛剛在農委會的報告中也提過,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透過方法的認定來做計算?
廖委員國棟:還有一個淨零轉型政策的推動,必須要結合相關的倡議團體及公協會等等的團體,其實在這些團體中也有很多原住民。
張署長子敬:這個就是他們可以利用的機制,我剛剛講的所謂林業……
廖委員國棟:你們高談所謂的公正轉型,結果呢?真正該參與的原住民,你們卻沒讓他們有參與的機會。
張署長子敬:那個本來就是包含他們可以參與的機制。
廖委員國棟:為什麼今天沒有原民會?為什麼?在你們眼裡根本就沒有嘛!空喊這個政策,但是你們根本就沒有做到,原住民的權利到底是什麼?誰能去維護?應該是政府要去維護耶!我們極力的爭取,但是你們根本就沒有做到,本席看到這個題目,真的很想哭耶!署長,現在要如何彌補,告訴本席?未來要如何彌補?
張署長子敬:因為很多都只是授權訂定,所以在後續的子法及機制訂定時,我們可以儘把這個部分納入考慮。
廖委員國棟:不是啦!本席現在要求的是你們召開任何會議時都必須要有原民會參加,讓他們表示意見啦!
主席:請署長與國發會副主委再去拜訪廖委員,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是。
廖委員國棟:本席告訴你,如果沒有做到這樣就是零分啦!署長,零分,真的!我們要參考紐西蘭的經驗、加拿大的經驗,人家是多麼重視原住民的社群團體,我們呢?我們是怎麼做的?你們要怎麼彌補?你就說下次一定邀請原民會,這句話講不出來嗎?講不出來嗎?
張署長子敬:請他來參加當然是沒有問題。
廖委員國棟:不是沒有問題,而是你要講,下次一定邀請原民會參加。你要講這句話,不是講沒有問題。
張署長子敬:我想有相關的會議時一定會請他們參加。
廖委員國棟:你沒有講出本席要聽的話,你沒有講嘛!以後有任何會議,我們一定會請原民會來參加。
張署長子敬:就是我們的會一定請他來參加。
廖委員國棟:他是誰?
張署長子敬:原民會。
廖委員國棟:你就是講不出「原民會」3個字。
張署長子敬:不會啊!沒有問題,我與夷將也很熟啊!沒有問題啊!
廖委員國棟:對啊!你在怕什麼?
張署長子敬:沒有,我和他很熟的。
廖委員國棟:對啊!這麼簡單的話都講不出來,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5時7分)你好,本席很同意剛才廖國棟委員的意見,整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沒有原住民,今天早上我們召開了一個記者會,這是一部沒有原住民的氣候變遷法,這是違反公平正義的法令。去年11月在蘇格蘭的格拉斯哥訂出COP協議,當時有世界各國的原住民參與,強調在原住民土地種樹造林、森林碳權減量、吸碳、固碳的,這是當時通過的協議。好幾個國家簽署「格拉斯哥森林與土地使用領袖宣言」,承認原住民的權利,這是在聯合國COP26簽訂的。但是從去年11月到現在,我們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沒有看到與原住民有關的森林碳匯觀念,你們這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只看到「碳費」,沒有看到「碳匯」?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有。
孔委員文吉:有看到碳匯嗎?
張署長子敬:有。
孔委員文吉:碳交易?
張署長子敬:對,有碳匯,而且我們現在也與林務局合作,把這個方法建立起來,造林、植林產生的碳匯額度,我們都可以去認定。
孔委員文吉:你們環保署有沒有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訂了沒有?
張署長子敬:有。
孔委員文吉:這就是碳匯交易的制度,你現在要把原住民的森林,約60%的森林都在原住民地區,你想想看臺灣這幾年來土石流、氣候變遷、人為開發,山上這些議題幾乎都融入成一塊,所以本席早在去年8月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原鄉種樹復育造林的計畫,種原生樹種,然後交換碳匯,我們鼓勵原住民將來不必在高山地區種蔬菜,我們可以把碳匯的觀念推廣到原住民地區,嘉惠原住民族人,你們連這個觀念都沒有。我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國發會,當時就請龔明鑫主委一定要找原民會來參與行政院的永續發展協會,你們也沒有找原民會,各部會都沒有參與,環保署說有訂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林務局有沒有參與?
張署長子敬:有,這個部分我們跟林務局合作,它已經把造林、植林的減量方法提出來,我們也同意。
孔委員文吉:林務局要媒合臺灣的企業投入造林或森林的經營,對不對?給碳匯憑證的制度。
張署長子敬:是,這個我們都有跟林務局在進行。
孔委員文吉:林務局有沒有參與?
張署長子敬:有。
孔委員文吉:水利署呢?水利署要負責什麼?水利署要負責國內的水利用地植樹、造林、減碳、召開會議,希望能夠減少碳排放,各個部會都要參與啊!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我們跟林務局合作把方法論建立起來,大家去參加植林、造林就可以根據這個方法來申請額度,這個額度就可以拿來交易。
孔委員文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倉促上路,沒有結合我們中央各部會的參與。
張署長子敬:有,跟委員報告,我們只是沒有把原住民特別寫出來,但是在碳匯或減量額度的設計,其實都可以參與。
孔委員文吉:你們一定要承認原住民的主權跟自然資源權,臺灣三分之二都是原住民的土地,怎樣種樹、造林納入原住民決策參與,然後跟氣候變遷這個國際潮流連在一塊,成立一個氣候變遷的基金,鼓勵原住民地區種樹造林,這樣才能對臺灣的生態保育、永續發展有幫助。
張署長子敬:是,這在我們的法裡面有關碳匯、造林、植林產生的碳的額度都有相關的機制設計,委員所提的,我們可以跟林務局、水利署等相關機關來合作,怎樣去把這個機制建立起來,這部分我們可以來做。
孔委員文吉:我希望你們能夠參考一下紐西蘭、加拿大是怎麼跟原住民結合,看怎樣讓原住民可以一起來對溫室氣體、氣候變遷做出貢獻。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把現在設計裡面有關碳匯跟原住民植林、造林等等,我請同仁整理資料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機制有,但怎麼讓它強化,我們可以跟相關部會來合作。
孔委員文吉:本席有提出幾個修正動議,到時候大家一起來討論,我就把碳匯、原住民自然資源主權這部分加進來。
張署長子敬:好,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泰源代):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5時14分)本席有提案,所以先說明一下我的草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從104年開始公布施行,是溫室氣體減量很重要的依據,但是因為隨著氣候變遷的加劇,我們必須要讓我國能夠在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因此本席有提案,跟多數委員的提案,希望好好來討論。草案之中最重要的是將公民參與納入,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也希望未來我國相關的減碳政策及氣候變遷的因應行為可以更符合人民的期待。這次的修法希望能夠將淨零碳排正式入法,也將我們具體的目標確切的明定下來,也就是期許各部會必須共同合作來推動淨零碳排的政策。同時,我們也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修正由行政院設置的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來負責協調、分工、整合國家氣候變遷的因應相關業務。修法的另一個重點也就是有關徵收碳費,期待開徵碳費能夠增加減碳的誘因,並將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裡頭,可以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的事項,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所以希望能夠讓我們的企業更能夠儘快來跟國際接軌,才不會被世界淘汰。
接下來請教署長,可能要先稱你準部長吧!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沒有。
楊委員瓊瓔:升格為「環境部」的時候,下設四署一院,編制員額應該是1,700人,四個署是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化學局升格為化學物質管理署;另外還要整併環境檢查所及環保人員訓練所為國家環境研究院,是不是?
張署長子敬:現在院送出來的版本是這樣。
楊委員瓊瓔:目前的方向是這樣子嘛!但是外界民團說這是原地膨脹,就像氣象局、礦務局為什麼都沒納進去?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其實這次提出來的是把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大家覺得它是升格,也就是膨脹,但是因為原來環境資源部要納進來……
楊委員瓊瓔:升格是必要的,但本席問的是氣象局、礦務局都沒有納進來呢?
張署長子敬:原來環境資源部推動很久就是因為各個要納進來的單位都有業務切割的困難,所以拖延這麼久一直都沒辦法解決。
楊委員瓊瓔:現在就變成精品店當中的不良品,還是一個缺啊!
張署長子敬:像林務局就牽涉到保育,也牽涉到林下經濟,就會變成放到哪邊都會有切割的問題,類似這樣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所以談到現在本席還是希望要審慎之,因為你是總舵主,你還是要審慎之,我把這個問題提出來給你,你好好去審慎之,因為我們的目的是升格之後要能夠真正有效能地落實在民眾身上、在企業身上、在跟國際的接軌。
張署長子敬:對。
楊委員瓊瓔:歐盟2023年要公布碳稅的申報制度,包括如何抵減與申報,他們預計要在2026年開始實施,所以我們要來審查今天的法案,但是龔主委在我們經濟委員會時,本席曾經問過他,他表示碳費先行,碳稅的部分因為涉及到貨物稅及能源稅,還要再釐清。請教署長,你對於碳稅的立場為何?
張署長子敬:不管碳稅、碳費、交易制度,都是要讓碳定價,也就是要讓碳有價,所以環保署這邊就是採取碳費和交易先行,讓碳的價格被顯現出來,讓大家有減碳的動機。當然,大家關心歐盟要收碳邊境管理機制,其實他也關心你在你的國家對碳付出的代價是多少,跟歐盟的代價相不相等。
楊委員瓊瓔:這是環保署的立場,因為署長的立場一個結論就是我們終歸一定要跟國際接軌,這是目的。再請教副主委,龔主委說碳費先行,碳稅的部分因為涉及稅源要再釐清,他沒有否決,2026年歐盟絕對會執行,國發會的立場呢?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基本上因為有CBAM的迫在眉睫,碳費的徵收考慮的面向不需要像……
楊委員瓊瓔:碳費是一定會執行,請教你對碳稅的立場是怎樣?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們覺得碳費先行以後,看看實施的成果或效益怎樣,我們再來考慮要不要徵收碳稅。
楊委員瓊瓔:不是再來考慮,我們應該同步進行,因為我們要有A案、B案、C案同步進行,等到要採取的時候,才有辦法有方案拿出來,因為剛剛環保署署長也說了,我們必須跟國際接軌。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對。
楊委員瓊瓔:因為所有的企業界大家很緊張。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現在碳費先行是行政部門思考到最好的方式。
楊委員瓊瓔:不要再搞這個,這是已經要執行的,但是你對碳稅的立場,國發會的立場究竟是怎樣?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就是等碳費實施一段期間以後,我們檢討它的成效如何,再來考慮要不要進到碳稅。
楊委員瓊瓔:副主委,本席已經告訴你2026年歐盟就要執行,我想跟國際接軌這幾個字必須要在我們的頭腦裡頭,對不對?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是,其實碳費跟碳稅都是碳定價的一種。
楊委員瓊瓔:你不用給我咬文嚼字的解釋,本席要請教你立場,你到底願不願意表明立場?也就是說我們一定會跟國際接軌,是不是如此?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覺得一定會的……
楊委員瓊瓔:你如果覺得一定會,那你說明清楚就好了,所以一定要準備方案。
請教次長,本席想跟你討論的就是天然氣的部分,因為最近不少媒體報導日本和韓國積極在洽購東澳產的天然氣,曾次長當時在經濟委員會也說要求中油必須要評估東澳天然氣,因為這跟我們的碳的淨排有很大的關係。因為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廠商都在買綠能,包括我們自己也一樣,但是都由台積電掃貨,用掃的全買,中小企業沒有綠電可買的情況下,我們要怎麼供應這些小廠商?到目前為主,東澳天然氣有沒有進度?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東澳天然氣應該是這兩天的事,經濟委員會我還沒答過,不過還是請中油去針對這個題目作評估。
楊委員瓊瓔:是ing進行式,是不是?
曾次長文生:就是他們要估計,沒錯,這個需要去評估及洽談……
楊委員瓊瓔:我這樣解讀對不對?ing進行式?努力洽談中。
曾次長文生:去了解整個產品是怎樣的狀況,符不符合國內的需要,這要評估。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我國還是努力的在進行了解、洽談中,是嗎?
曾次長文生:對,要針對這個產品的特質做了解。
楊委員瓊瓔:做了解、洽談中,是不是?
曾次長文生:洽談中,你的意思是說一定會去買,在這之前要去針對這個產品的特質做出評估,是這個意思。
楊委員瓊瓔:本席再告訴你,曾次長表示已經有要求了,這是之前的動作,所以本席還是會繼續來了解到底我們的進程是怎樣,有沒有進行式當中,我希望了解的是這個。
曾次長文生:好。
楊委員瓊瓔:是不是?好是是?還是不是?
曾次長文生:如果有往前的進度,就是能有比較明確的階段,委員如果要了解,我再跟委員說明。
楊委員瓊瓔:不是委員要了解,是民眾要了解,因為我們的廠商大家都很緊張,所以我們希望政府加油,因為日本、韓國都努力在爭取。我願意做出一個結論,就是我們政府還是各方的綠電有條件的,我們都會努力,是不是可以這麼解讀?
主席:時間差不多了,謝謝。
曾次長文生:這是天然氣啦,不是綠電。
楊委員瓊瓔:是不是如此的方向?
曾次長文生:只要對我們的能源穩定有幫助的事,我們都會去努力,沒有錯。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15時25分)三位好。今天我們大家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進行討論,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精神不僅是要求污染者付費,而且更是要求要澈底的改善,如果我們一直看碳費的徵收,而排碳依舊存在的話,整個事業體是不是需要為排碳承擔道德責任?是不是更應該想要去把事業綠色轉型,把環境的減碳必須回歸到事業生產過程裡頭的低碳轉型。我們要把排放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下來,進而導入循環經濟的再利用途徑。請教林務局,近期造林的計畫及目標,到了2050年時,你的更新造林計畫跟目標到哪裡?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群修:跟委員報告一下,在整個淨零的路徑上,政策上已經確定要以6萬6,000公頃為目標,也依照整個政策有逐年的面積比例,這個資料可以再提供給委員。
賴委員惠員:6萬6,000公頃的目標是在2050年?還是現階段呢?
黃組長群修:就是到2050年的目標。
賴委員惠員:我們為了推動2050年邁向淨零,碳盤查可說是企業減碳的基本功,為了管制溫室氣體的排放,我們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裡頭的盤查機制。請教次長,這個盤查的機制,國內已經有287家企業完成盤查的登錄,這當然遍及到很多行業,不管是鋼鐵、水泥、半導體,國內的三大排碳大戶,即中油、台電和中鋼,一整天做下來,我們知道排放的能量會達到2.6萬噸,是不是?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2.6億。
賴委員惠員:我們到目前9,000億元的預算,你認為可以達到這個減碳計畫嗎?
曾次長文生:9,000億元的計畫一部分是國營事業,剛才你提到的3家國營事業可以做的減碳工作要先做。第二個部分,委員應該很清楚,我們快速發展再生能源和降低比較高排碳的機組,就是發電的部分,他們會放在最後調度,這些相關的工作都在做。中鋼其實也在研究怎麼做鋼化聯產,用新的方法來取代煤焦作為還原劑,這些工作其實是這9,000多億元裡面的4,000億元重要的比例。至於其他鼓勵民間進行新的研發,因為到2030年後,我們需要新的科技,例如碳捕捉、運用、封存,這都會由科技預算來協助支持,在碳匯的部分。
賴委員惠員:次長,我們知道2026年歐盟要開始收碳稅,如果我們的中小企業有做外銷和國際客戶的話,若沒辦法提出碳中和的證明,就有可能收不到訂單。對此你們有沒有更積極的作為,就是2050年淨零碳排一個比較完整的路線?
曾次長文生:我們現在對一些企業主要的協助是,因為CBAM是透過繳交費用的方式,是一種碳關稅,CBAM也有說如果在國內有收可以抵銷,所以這也是我們現在收碳費可以互相抵銷的一個重要標的。另外就是比較嚴謹的,我們會去關心供應鏈的要求,比方說他RE10、30或100,就是在某一年10%、30%的再生能源等等,這個就必須提供再生能源。
提供再生能源的部分是,這些標準大概比較多都落在2025年之後,這段時間的供應鏈都會讓大家做準備。我們會在2025年之後提出一些再生能源的供應,包括離岸風電競標的案廠。我們現在會開始設計一部分的量,能夠保留提供給中小企業。我相信國內的供應鏈龍頭也會考慮,因為他們如果被盤查,含他們的供應商,就要把這些綠電分配給自己的供應商,來達到他們供應鏈要求的目標。
賴委員惠員:謝謝次長,講得非常清楚。接著我要再請教張署長,針對我們2050年的邁向淨零,有沒有對企業更好的獎勵方式?我想聽一聽獎勵的方式。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我們現在設計的碳費收取,其實就會把獎勵放進來,像剛剛的自主減碳計畫,只要願意投資,願意去做,我們就希望設計一個機制讓投資可以從碳費減回來,鼓勵大家減碳。另外,早上有委員提過,收了再補助企業是否正確,其實本來就應該要有適當的補助,只是怎麼設計而已。
我剛剛講假設他投資100元能減1噸,但是他獲利只有80元,他當然不會投資,如果我們補助20元、30元,他可能就願意去投資,就可以達到1噸碳的減量。我們要去設計這樣的機制,鼓勵願意做的可以上來。另外就是額度的交易,如果有減碳的義務,或是減碳的量比義務的多,我們就鼓勵他這個額度可以交易,變成小的企業減碳之後,多出的額度可以賣,補貼他在減碳上的努力投資,這些都是我們未來會設計的。
賴委員惠員:你認為這套無論是獎勵或強烈懲處的方式,會是目前為止對減碳更好的方式嗎?因為我們也知道,減碳現在已經不再是有做就好,而是會決定我們企業未來的競爭力。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們的企業會有幾個壓力,第一個就是法規的要求,像我們有規定新的或擴增的要有一定的減量。第二個是在產業供應鏈裡面要求的,你要拿到人家的訂單,你就非得做到,那他就會有這個需求。我們剛剛講的這些鼓勵,就是透過補貼讓他達到這些要求。雖然他有壓力,但是也有一些補助獎勵的方式,鼓勵其達到減碳,也就是利用經濟的手段,達到我們減碳的目標。
賴委員惠員:謝謝署長,我想這是跟大家共勉之,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工程,大家辛苦了。在這裡也要特別跟林務局講,要把完整的資料送到我的辦公室,謝謝。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賴委員。我宣告一下,因為大家還是要休息一下,待陳委員明文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5時35分)次長好,首先我想請教電網強化計畫何時出來?因為在3月底大停電後,次長到經濟委員會報告時,有提到「強化電網千億預算計畫」。這個計畫要斥資千億以上,因為當時的報告內容只有12行文字,所以次長有承諾4月底會提出完整的計畫,並且要趕在明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來執行。4月底在經濟委員會質詢的時候還沒看到,次長說有送到國營會,最近有媒體報導上個禮拜可能可以出來,但是現在5月中了還沒有出來。請問次長,這部分的完整報告什麼時候會出來?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這份報告確實在國營會,我可以先在這邊回答委員裡面大概有什麼內容。
邱委員顯智: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
曾次長文生:詳細的報告要有一個行政審查,因為是台電公司提到國營會做審核,今天是5月11日,我們會儘快把它審完。
邱委員顯智:什麼時候?
曾次長文生:我們會儘快把它審完。跟委員報告,當時是說4月要提出項目,因為還要去估計預算,所以要到5月底才能夠把相關預算一併估計出來。
邱委員顯智:所以5月底可不可以提出來?
曾次長文生:我們是以此為目標在做。
邱委員顯智:好,希望能夠儘快提出。接下來我想討論碳定價跟碳抵換,事實上碳費、碳稅的部分,今天大家談了非常多,關於碳費、碳稅的效果,首先它提高了化石燃料的價格,改變經濟誘因。其次是處理產業技術轉型後無法解除的碳排,因為日本經濟研究中心試算,到2050年技術轉型的減碳效果,大概只有60%,剩下的碳排要完全消減的話,價格需要定在每噸2萬日圓左右。
再來是增加促進轉型所需的財源,因為以價格效果來講是增加成本,減少碳排,然而財政效果恐怕更加顯著,因為有碳費和碳稅之後可以增加稅收,強化基礎建設投資帶來的乘數效應。我們可以把這些增加的財源用於轉型,讓這些基礎建設能夠進一步地去投資。根據國際研究,這些帶來的乘數效應,評估財政效果可能在價格效果的3到10倍,也就是說財政效果應該更加顯著。
時代力量黨團希望減少複雜的優惠條件,透過轉型預算挹注來補貼轉型過程的成本,讓碳費發揮乘數效應,達到真正的減量效果。我們也希望環保署跟各部會,也要開始研擬碳稅和碳交易的可行性與實施計畫,以便跟上國際潮流。請教署長,自願減量專案要如何確保碳抵換的效能?如何能夠確保國外碳權的品質?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我們自願減量所拿到的抵換額度,其抵換過程是由我們建立的平臺做的,所以他的減量額度是我們認可的。然後他交易的是需要有減碳義務的,那他來取得這個額度,所以他的實質減碳是在我們監督底下完成的。
邱委員顯智:事實上國外的討論也是一樣,如何確保國外碳權的品質,跟如何確保碳抵換的效能一直是一個問題。
張署長子敬:是的,因為臺灣特殊的國際關係,所以對於國外的碳權,我們初期並不會任意開放他進來。
邱委員顯智:所以是先用國內的。第二個問題是如何避免碳抵換被當作「排碳通行證」,造成實質排放量無法有效減低的問題?
張署長子敬:因為現在減碳額度的取得,一定是要我們認可的實質減碳,我們才會給這個額度。
邱委員顯智:我們認為碳抵換應該是用來減緩剛開始實施碳費時可能的衝擊,等到節能減碳的技術逐漸成熟之後就應該落日。所以時代力量黨團有關碳費條文的版本中,訂有發電業扣除排放量的落日條款,也就是10年內的落日,這部分也請環保署要特別重視碳抵換的問題。
張署長子敬:因為我們要2050淨零排放,其實到最後大家都不會有太多的碳額度可以拿出來賣,除了碳匯以外,所以我想不會有這樣的顧慮。
邱委員顯智:沒關係,以上問題包括碳費跟碳抵換的部分,請環保署跟經濟部會後再以書面報告完整回應,以便作為我們審查的參考。
張署長子敬:好的,謝謝。
邱委員顯智:接著想請教署長苗栗的坤輿案,環保署今年1月27日有發文給苗栗縣政府要求釐清爭議,苗栗縣政府在3月4日有回函。請問署長,針對苗栗縣政府的回函,環保署認可他們的答案嗎?
張署長子敬:我記得我們應該是有再提醒他們。
邱委員顯智:兩個問題,第一、他的辦公室跟聯外道路到底有沒有算入開發面積?事實上苗栗縣環保局去稽查的時候,當場就有坤輿的人在辦公室裡,這些都有錄影帶非常清楚。聯外道路到現在都是禁止通行的,我們不能昧於事實,因為你們請苗栗縣政府釐清上述2項到底是不是開發面積。如果是的話,環保署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主管機關,這就是一個規避環評的狀況。
第二、我們有接到消息,坤輿已經在4月1日重送試運轉的計畫到苗栗縣政府,署長知道這件事嗎?
張署長子敬:我知道。
邱委員顯智:你知道,那有沒有應對的計畫?
張署長子敬:我們有再提醒他們,像委員剛剛提出這麼明確的兩點,我們回去之後會再發文,請他們務必要釐清。
邱委員顯智:你再發文請他務必要釐清?
張署長子敬:對,因為委員剛剛講得很清楚,甚至有錄影帶……
邱委員顯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可以依據這個再發文,請他們再去釐清。
邱委員顯智:假設苗栗縣政府一意孤行,不願意面對,釐清爭議,當然署長剛剛有說再發文,如果苗栗縣政府再度護航放行坤輿的試運轉,請問環保署的因應之道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公務員要依法行政,如果他真的有違法,我們有上級主管機關的權責,可以介入時當然就會介入。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你們應該會介入?
張署長子敬:如果他確實有違法的事實。
邱委員顯智:剛剛其實講得非常清楚,你請他釐清。
張署長子敬:對。
邱委員顯智:如果這個辦公室跟聯外道路都在開發面積的話,依法就是要做環評。
張署長子敬:對,如果認定為是,就要去認定其規模是否達到環評的門檻。
邱委員顯智:2公頃。
張署長子敬:是的,所以就是一步一步,他們要到現場去認定。
邱委員顯智:希望署長真正拿出應有的積極態度,你的態度積極,地方主管機關才會真正的依法行政。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希望大家都要依法行政,依據剛剛委員所提的狀況,我們會儘快發文給他們,謝謝。
主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代):接下來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5時45分)署長好,今天這個法案的相關議題,有很多需要關心的地方,我個人比較關心健康方面的問題。我們都知道,今年4月22日國際地球日的時候,蔡總統出席了「RA100地球解方:2022永續設計行動高峰會」,並表示2050年淨零排放轉型,必須要以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模式,減緩整體的衝擊。同時也希望能夠確保公民參與跟公正轉型,不要讓轉型的成本,不公平的放在弱勢團體身上。
我想淨零轉型已經是國際間的趨勢,也是接續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的工作,所以本席在此呼應總統的呼籲,轉型的過程應該合乎公平、公正,保護弱勢的族群。關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修正,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氣候變遷會造成很多人的健康問題,所以根據這次修法新增和調適的專章,以及整體立法的精神,其實是有保護弱勢族群的含義,加上我國高齡化的社會趨勢,政府應該做更多的努力。
請教署長,對於氣候變遷造成的健康問題,環保署如何與其他部會單位合作,有哪些配套在進行?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其實我們原來的法就有一個國家調適執行計畫,針對各個不同的面向,有各個組別在做這方面的推動。關於健康的部分,我們會跟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等單位一起合作。
邱委員泰源:國健署要不要報告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羅組長說明。
羅組長素英:謝謝委員,衛福部在針對氣候變遷對於人類健康造成衝擊的部分,其實我們跟環保署在現行的健康調適議題上,都有很多會議的參與。比如說氣候變遷對傳染病、食品安全、營養,甚至像剛剛委員提到的脆弱族群,如慢性病以及脆弱族群的健康保護。我們都有以實證為基礎,跟著環保署與相關部會做相關的因應,以及健康衝擊的健康風險評估,未來也會就委員跟各界關心的部分再來努力,謝謝。
邱委員泰源:謝謝健康署的報告,讓我們知道政府已經有在做準備,只是這樣的合作機制,要慢慢地培養默契出來,讓以後更加有默契。我們都知道第十七條有一項特別強調強化脆弱族群,剛剛也有提到強化其保護措施,我比較想請教的是,如何制定以社區為本的氣候變遷調適政策?這跟調適或健康有沒有關係?
張署長子敬:我請同仁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蔡主任說明。
蔡主任玲儀:跟委員報告,面對氣候變遷的調適,最主要的是高溫,即溫度的變化跟強降雨。其實這個微氣候,尤其是在社區,會跟國家的尺度不一樣,所以我們在這邊也特別強調,必須要以社區為主,然後從社區的角度瞭解面臨的氣候變遷會遭受到的威脅與因應的作法。
邱委員泰源:謝謝。我想以社區為本進行的各種工作或調適能力的啟發,是未來非常重要的趨勢,也是世界的一個潮流,寫在這邊也提醒我們要更加注意,並且更努力。
在兼顧公平、公正轉型中,有三個單位在處理,要如何統合這三個單位的納管與盤查指引?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有關盤查指引,現在我們已經跟各部會談好了,我們會提出一個盤查的指引,我們都已跟相關部會做過協調,所以這已經有統合了。
邱委員泰源:我們都想到,但是要怎麼樣落實,對於這個方向要積極去……
張署長子敬:對,我們已經整合得差不多了,最近會提出來。
邱委員泰源:最後一個問題再請教,如何以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轉型模式兼顧公正轉型?請簡單講一下。
張署長子敬:所謂先大後小,當然就是在盤查、查驗、收費這部分從大的到小的,包括盤查量能等等,讓他們有一個時間的適應與轉換;而以大帶小是因為產業都會面臨到供應鏈的壓力、要求,所以我們會建立制度讓整個供應鏈由大的來協助下游這些小的供應商,以進行減碳盤查這些工作,然後讓他們能夠一起轉型。
邱委員泰源:好,謝謝。結合各單位的力量,由國營事業以身作則也是很重要,我想我們要把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精神落實,照顧全國人民的健康,迎接世界的潮流,這還需要團隊一起努力。謝謝。
張署長子敬:是。謝謝委員支持。
主席(邱委員泰源代):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5時52分)署長好,您辛苦了。我們常常聽大家這麼說:原住民是臺灣的主人!想要請問一下署長,如果說原住民是山林的主人,這句話您同意嗎?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我同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署長。其實,當溫管法、氣遷法修正草案還沒有出來的時候,去年不論是在經濟部或者是環保署,大家都很有興趣對於什麼是碳匯、碳定價、碳權做了很多討論,那個時候我也很感興趣,覺得充滿希望,做為山林的主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有這麼大片的山林、森林,也是一再談到未來怎麼樣共享利益。我想地球村這個概念,沒有人是局外人,在氣候變遷下,大家都有份,跟上國際的規範和腳步是很很重要的,所以我們很高興行政院在3月底發布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很快速的,4月2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修正草案的版本,4月29日也一讀付委,名稱已經決定叫做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央主管機關也明定是行政院環保署。接下來在5月5日行政院會又通過組改,將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下設氣候變遷署,做為業務主責。想要請教一下署長,完成組改立法之後,大概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夠完成組織改造及人員到位?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我們之所以會現在提出環境部,也是因為現在修改這個法,未來會有很多工作急需要組織人力來推動。目前因為已經先做了一些準備,所以我們有氣候變遷辦公室,我們已經先想辦法騰出一部分的人成立辦公室來做這個事情,未來如果組織改造通過的話,我們可以在最短時間運作,因為我們已經有一個基礎的人力在這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預計。
張署長子敬:如果要快,也許在半年之內我們就可以成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非常好。也就是說,會在2022年底之前就會完成,因為這是跟時間賽跑。
張署長子敬: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其實這個推出之後,大家很關注,除了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但是我們發現,氣候治理的層級是有規劃用原來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做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我們看到很多民團對於這樣的層級是有疑慮的,其實我是覺得還好。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依據環境基本法成立之後做為一個決策單位,可是卻僅僅依據設置要點,不曉得署長您對這個有什麼看法?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第一個,它是依據環境基本法設立的,所以它是一個法定的單位。第二個,它的主任委員是院長,所有的委員就是各部會首長,所以它在層級上絕對沒有問題。大家所擔心的只是以往好像開會頻率不是那麼高,但是這在我們把秘書處移到國發會之後,國發會已經做了一些調整,也在強化它的功能,未來如果法通過,定位也比較清楚,國發會其實也在爭取這個部分的人力、資源要強化,我想它的功能應該可以有效發揮。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署長。有聽到你們會做這樣的預備。我們回到草案來看,我很好奇的是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環保署是中央主管機關,做為行動綱領,第八條則是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做為決策單位,但在整個草案裡面,我不太理解這兩個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在實務運作上,因為我們現在有很多的計畫,好比說公共建設計畫要報院,報院之後可能會交給國發會去審議,但是還是由院來核定。所以,未來如果是行政上的業務協調等等,其實在永續發展委員會底下就有這樣一個功能;如果說是政策性的,也可以提到永續會的委員會去做決定;但如果是行政相關計畫要報核定,終究還是要報行政院,至於行政院要分給哪個單位幫忙審查是一件事,但核定就是院來核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署長。總之我是希望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還是要回應民團的疑慮,要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它的法令位階、工作項目都希望進行改造,這是本席的一個期待。
因為看到這個委員會是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組成,所以就特別要問一下署長,原民會的角色看不到,我覺得,做為一個原住民,看了這部草案都會去注意到這個問題,做為山林的主人,卻看不到原民會的角色,尤其是在今天的報告,特別做了一個調整,那就是有了專案小組,但是依然看不到原民會的角色,尤其這在之前的質詢都有提醒過。又回到現在的草案來看的時候,我們發現在各部會的分工裡面,還是沒有看到原民會的角色,所以今天的列席也是沒有原民會的角色,如果做為一個原住民會很難過,署長你同意嗎?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我們會儘快檢討,也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署長,這個部分會處理,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對,也聽委員的指教,該怎麼樣比較好,我們會儘快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您。署長,還有第二個部分,我們都說森林很重要,尤其是氣遷法裡面提到減量、固碳,碳匯是當綠電不足的時候可以來消減、補足,這個我們都知道很重要,但是草案中關於減碳很清楚,固碳其實看不太到。署長,我講這樣對嗎?
張署長子敬:其實有固碳就是碳匯的部分有寫進去,然後碳匯現在跟林務局也合作它的減量方法,就是植林、造林的減量方法也確定了,未來在植林、造林所產生的這些固碳或是碳匯,就可以申請額度來交易,我們原來是認為這個機制有,但是沒有特別把它凸顯出來原民地區而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那就拜託署長了。因為我們知道20年前紐西蘭一模一樣的名字,氣候變遷因應法2002年就已經出來了,而且有原住民族專章,這個讓我們覺得很羨慕;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署長應該很清楚,幾十年來大部分身影都是全球的原住民族;中華民國作為一個偉大的國家,我們不可以忘記原住民的定位和存在。所以我認為不應該出現的這兩個忽視,我剛剛提到的,就是組織裡面一定要放入原民會的角色、原住民族的角色,然後我們對於森林的碳匯、碳權,還有驗證機制,一定要考量到原住民族生活領域跟森林的高度重疊性,把這個部分納入進去,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是,我想我們跟相關部會來協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那我會作出附帶決議,希望環保署一起來幫忙,好不好?
張署長子敬: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震清、王委員美惠、邱委員議瑩、陳委員亭妃、張廖委員萬堅、余委員天及賴委員香伶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16時16分)次長,還是請教永安儲槽的問題,上星期經濟委員會我排考察到永安LNG廠,他們大概規劃了五、六年要興建2座10萬公秉的地下型儲槽,後來簡報時說因為沒有辦法發包,或者是工程經費過高,所以沒有辦法去執行,現在在尋求替代方案,有沒有最新的,或者未來經濟部、台電、中油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把這兩座地下型儲槽完成?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就是有關於你帶隊去視察,然後提出來的這個問題大概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就是,我們現在有在加強碼頭卸收設備,就是讓它的周轉率穩定來供應,因為本來在估算上面一個地下儲槽的施作時間真的比較長,做一個地下儲槽時間如果完成,單純就工程來講,地上儲槽就快非常非常多。所以現在我們也有一些評估,就是一方面繼續尋商;另外一方面,其實臺灣也需要再增加儲槽的容量,永安儲槽容量目前的規劃已經到極限,還需要的儲槽容量,我們會找適當的港口來做。
邱委員志偉:有它的必要性?
曾次長文生:因為永安港的狀況是就近供應興達電廠,其實有它穩定性的要求。
邱委員志偉:是,興達電廠未來所有燃煤都要除役改成燃氣機組,燃氣機組都需要從隔壁永安LNG廠輸送過去?
曾次長文生:對。
邱委員志偉:它所需要的燃氣,如果這個儲槽沒有辦法建立起來,你有沒有什麼替代方案?
曾次長文生:我們一個是新的一些位址,就是永安既有的地點還有沒有可能有新的位址?這是第一個部分……
邱委員志偉:這個可能要花10年以上呢!
曾次長文生:它要克服,原則上環評要做環差這種東西,相關的工作要重新調整……
邱委員志偉:次長,如果你要另覓它址的話還要10年,所以你要供氣給興達電廠要10年以後才會供氣,如果用現在最快的方案來做,我看也要4、5年,113年第一座燃氣機組就要運轉了,它的氣從哪邊來?
曾次長文生:我跟委員報告,就是中油其實包括修正計畫跟運轉的方式,因為當時在估算的時候,它只有考慮自己,沒有考慮到其它天燃氣然接收站的供應跟調度量,包括臺中後來有增加量,因為我們有管線可以做調度,包括陸管跟海管,只要臺中如果能夠增加供應,因為永安是打到通宵,如果臺中供通宵的量可以增加,永安的負擔就會相對減少,現在中油會調度。不過,我要再講不過,就是增加儲槽這件事情,我們會持續尋找更迅速建好的方法。
邱委員志偉:假設這3座儲槽都沒有辦法蓋,或者3部燃氣機組運轉的時候還沒有辦法供氣,以現有的這個設備、現有LNG廠的設備,這個儲氣量能不能供應未來興達電廠的需求量?
曾次長文生:委員去視察的時候我們有提到,它的氣化設備會先做,已經在執行,讓它供氣的量增加。
邱委員志偉:氣化設備也是搭配三個儲槽嘛!
曾次長文生:氣化設備也可以搭配既有的儲槽,它是全部的。
邱委員志偉:我要從您這邊得到一個承諾,未來這三個儲槽不蓋或者來不及蓋,那三部燃氣機組運轉的時候,會不會有斷氣或者供應不足的情況?
曾次長文生:我們現在就在增加供氣量,維持每小時的供氣量穩定。
邱委員志偉:怎麼樣維持供氣量?你要用……
曾次長文生:委員,我這樣解釋好了,現在已經在拉管線,有增加水管,有增加供水泵浦,水塔的水槽現在有六座,要再增加兩座槽,只是那兩個水槽的速度變慢,但是它的加壓泵浦跟水管都有在做。
邱委員志偉:我回到原始的問題,為什麼當初中油會提這個計畫,增建三個儲氣槽?它原始的目的是要增加安全存量……
曾次長文生:對,增加存量。
邱委員志偉:還是為了就近供應未來興達電廠轉型做燃氣電廠?
曾次長文生:主要是它有增加存量的用途,也有增加供氣穩定的目地。如果我們要供氣,現在的關鍵是輸送的瓶頸跟泵送、氣化設備這些東西。
邱委員志偉:還有一點時間,我再請教一下環保署署長,跟水利署也有關。二仁溪過去污染太嚴重,我們花了十幾年,現在執行完第一期,河川恢復它的面貌,很多居民、很多民眾可以在那邊散步、遊戲,對不對?但是下面的髒東西還是存在,所以要提第二期的計畫。第二期計畫目前我開協調會,因為當然這個是部管河川,就是水利署的河川,但是主管廢棄物的是環保署。目前有說要執行這個計畫,但是經費的編列跟分配是怎麼樣處理?第二期總計畫要14.5億元,這部分水利署跟環保署的立場一定不一樣,請利用這個機會協調一下。這14.5億元是誰要出呢?誰出多少呢?署長,您的立場呢?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除了經費之外,也牽涉到地方執行的意願。我也知道委員很關心這個事情,我本來想說這個會期本法案如果有一個段落,有一點時間,我願意親自去跟地方談談,了解他們到底願不願意做、要怎麼做。
邱委員志偉:地方有這個意願。
張署長子敬:對,我要很確定它願不願意做、要怎麼做,需要的資源我們再跟經濟部看看是不是……
邱委員志偉:你認為這筆錢要編列在貴署,還是編列在水利署?
張署長子敬:照現在的情況應該是水利署要編啦!但是我這樣講好像部會在推。
邱委員志偉:這個可能要跨部會協調。
張署長子敬:對,所以我才說希望會期完,比較有時間,我們會談談看到底怎麼……
邱委員志偉:一期完成了,大家期待第二期澈底整治二仁溪,讓它過去的污名被全部洗刷,回到過去清澈的模樣。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我才說我們要再協商一下,我願意做這個事情。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會有協商結論?
張署長子敬:我就講這個會期過了,我比較有時間,大家再來談。
邱委員志偉:跟曾次長還是王部長?
張署長子敬:我跟次長、地方都必須談,因為要確定地方的……
邱委員志偉:地方沒有問題,我可以代表地方嘛!
張署長子敬:對。
邱委員志偉:地方全力支持做第二期,但是預算怎麼分配?怎麼調整?
張署長子敬:對,要做的話要怎麼做……
邱委員志偉:可能要跨部會協調。
張署長子敬:然後需要的錢,我們再看怎麼樣籌這個錢,我們會先協調。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署長、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瑞雄、何委員欣純、許委員智傑、謝委員衣鳯、翁委員重鈞、吳委員秉叡、魯委員明哲、吳委員琪銘、江委員啟臣、林委員淑芬、廖委員婉汝、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文瑞、劉委員建國、邱委員臣遠、呂委員玉玲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6時25分)署長好。我想先請教你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禁伐補償?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委員好。禁伐補償我有聽過。
陳委員瑩:你要不要講一下是什麼?還是你不清楚?
張署長子敬:就我的了解,原民地區既有的山林等等,希望不要再有任何砍伐,所以有一些補償的作為,原來是林務局在做的。
陳委員瑩:我再替你更詳細說明一下,我們原住民是山林的守護者,原住民保留地有很多都種植樹木,為了生態保育還有綠化環境,所以我們種植樹木,大部分都不會去砍伐,所以政府給原住民補償。這筆補償經費的來源和動機,就像禁伐補償條例第一條的定義所寫的一樣,是因應氣候變遷的目的而設置。針對這一片山林固碳,你們不覺得在碳匯的概念上,碳費的收入應該有部分要分配並用於禁伐補償嗎?不曉得署長對我這樣的概念……
張署長子敬:碳匯就是他有植林、造林,產生固碳的事實,就是所謂的碳匯,我們發給他這個額度,這個額度如果是因為他的作為產生,拿到這個額度當然可以去交易,他由這個獲得一些補償,不是我們直接發錢給他。
陳委員瑩:我也沒有說你們……
張署長子敬:我知道,我是說這個機制是這樣子,我們跟林務局也有合作,植林、造林產生碳匯的方法也都建立了,未來這部分如果真的植林、造林,可以依照這個來跟我們申請減量的額度,他就可以獲得這一部分的補償。
陳委員瑩:好,我想概念上署長應該大部分認同。現在每年禁伐補償的支出大約21億元,目前這個經費大概有一半是來自公務預算,另外一半是來自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所以我建議未來溫管法通過之後所收的碳費,應該要有部分收入固定撥補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簡單的說,這個綜合發展基金支應禁伐補償的費用,目前其實是在幫你們付這一筆錢,所以要求你們的收入未來應該撥補這個綜合發展基金也是合情合理的。你們初步可能都漏掉,沒有想到,我希望你們回去可以好好地研議這個部分。
張署長子敬:是,這個我們回去可以研議,不過剛剛委員講21億元,碳費就算300億元也不過400億元,所以每個都這樣切可能不見得能夠支應,不過我們會帶回去研議。
陳委員瑩:對啊!你先研議就好,不要一下子又怎麼樣。
張署長子敬:是,先叫窮一下。
陳委員瑩:要誠心誠意好嗎?
張署長子敬:是。
陳委員瑩:好,謝謝你。我們今天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修正案,這部法的第四條把國家整體目標,從本來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只要降低到2005年的50%以下就達標,現在改成淨零排放,所以我要請教一下,這中間主要的背景跟原因到底是什麼?我記得104年這部法通過的時候,署長應該是副署長吧?
張署長子敬:是。
陳委員瑩:應該也有參與才對,是嗎?
張署長子敬:沒有。
陳委員瑩:為什麼你沒有參與?
張署長子敬:因為不是我督導的業務。
陳委員瑩:好,你回答這個答案我已經有預設了,所以今天沒有一步到位就是因為當時你沒有早一點當署長。
張署長子敬:沒有,沒有這個意思。
陳委員瑩:好吧!回到正題,淨零排放不是零排放,它並不是不排放,所以第三條的定義寫得很清楚,這部分指的是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所以關鍵在於「平衡」兩個字,我要請教一下,如果不考慮碳匯量,2050年臺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有沒有可能比現在還多或者是少?理由是什麼?
張署長子敬:當然到了2050年一定會比現在少,只是說我們可能沒有辦法達到所謂零排放。
陳委員瑩:為什麼一定比較少?
張署長子敬:當然現在大家努力減碳、發展再生能源,這些都會減少碳的排放。
陳委員瑩:因為我也怕有人努力繳怠金,所以這個部分你預言比較少,那我們就拭目以待。
張署長子敬:一定是要比較少。
陳委員瑩:好,今天署長打包票了。
接下來有關碳洩漏指的是國內廠商、產業外移到碳管制比較低的國家去排碳,那我想請教一下環保署能有什麼樣的作為,然後可以作什麼樣的限制,或者你們會作什麼樣的鼓勵?
張署長子敬:我想跟委員報告,這個碳洩漏在主流國家,他們是這麼講,就是他們怕他們的產業因為別人管得比較鬆,所有產業都移到那裡去,他們的產業競爭力就降低,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能做的就是儘量讓大家所付出的代價一樣,那就沒有移轉的問題,但是我個人覺得這些所謂先進國家消費了很多的高耗能產品,都在我們國家做,然後現在你怪我們排碳太多,他們享受了這些產品卻不負排碳的責任,其實這也是另外一個面向的碳洩漏,當然現在他們講的是他們現在所指的這一個,我們能做的就是把我們的碳定價制度建立起來,讓我們的排碳某種程度能夠大家相當,再公平競爭。
陳委員瑩:因為在我的理解、我的想像裡面,如果這個國家真的有需要的話,他就真的會好好的去付費,繼續在別的國家排碳,這是我可以預設到的一個狀況,所以我只是很好奇,你到底能夠怎麼限制、怎麼管制。
張署長子敬:不是,現在以歐盟為例,他是認為他的產業會外移,因為外移到別的國家,碳的代價比較低,所以不利他的產業發展,他們的定義是這樣,所以他們會要求碳代價比較低的提高收費,或你的產品進到我的國家,你要把差額補起來,讓他的產業沒有動機往外移。
陳委員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很快的再請教一下碳足跡的部分,碳足跡指的是每一種產品從原料到廢棄物處理這個生命週期所產生的碳排放量,所以它的單位是碳量也就是重量,請教產品這麼多,你可以算得完嗎?算得準嗎?那是誰來算?你們計算碳足跡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
張署長子敬:我想這是可以算的,技術、方法都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當然不可能要求所有的都去算,所以我們原來推動碳足跡是自願性的,他算了以後可以標示,讓民眾知道他買這個東西會排多少的碳、消費會排多少的碳。現在我們要改為強制性的,就是如果某一些產品大家很popular的在消費,我們就希望廠商標出來,這樣消費者就可以選擇比較低排碳的品牌去買,那可以促使其他品牌想辦法降低碳排放。
陳委員瑩:最後,我問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你們在這部新法裡面到底是收稅還是收費?因為在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寫到「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第二款又說「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第三十一條又說「繳納碳稅或碳費」本來以為是以徵收碳費為主體,可是你們時不時在這個法裡面又出現「稅」的字眼,所以環保署可以徵稅嗎?
張署長子敬:不行。
陳委員瑩:對啊,那地方政府可以……
張署長子敬:那是出現在原則啦,因為很多……
陳委員瑩:不是,不行就不行,你們是原則不行,但是有例外可以收稅,是這樣嗎?
張署長子敬:不是,環保署不能收稅。
陳委員瑩:所以你這個法裡面一下子收稅、一下子收費,標準不一耶!我們已經看得很混亂了,所以未來執行一定會亂啊!萬一收了,到時候是不是又要繳回去給中央?
張署長子敬:沒有,我們收費是直接寫我們要收費,但是稅費是寫在政府的原則那部分,就沒有把稅排除。
陳委員瑩:你寫清楚嘛!我覺得你們這個稅跟費是很嚴重的問題,一定要再把它弄清楚。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再跟委員釐清一下。
陳委員瑩:好,還有很多問題我們下次再討論,謝謝。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剛剛唸太快了,蔡易餘委員走路比較慢,所以也沒有趕上,現在蔡易餘委員到場了,請蔡委員發言,請控制一下時間,接下來我們就要安排視訊了。
蔡委員易餘:(16時36分)謝謝主席。次長,討論2050的淨零碳排大概是現在的一個顯學,在這一套顯學裡面主要有三個方向,一個是減少碳足跡,第二個就是要落實碳封存,以及之後的減碳目的,站在減少碳足跡的立場,我想要請教,我們這部法律對於生物產業,就是在生物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碳量,我們針對這一塊有所謂的淨零碳排方案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您提到的是農產這一塊。
蔡委員易餘:對,農漁產的。
曾次長文生:就是農業的部分,是不是請農委會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企劃處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老達:跟委員說明,因為碳足跡的盤查要訂定產品類別規則,現在產品類別規則裡面有蔬菜、雞蛋,牛肉還沒有,不過,現在農委會正在進行的是針對雜糧、水果、穀物、牛肉,以類別為原則去訂產品類別規則,這些訂出來之後,個別的產品就可以用類別規則來做碳足跡的計算。
蔡委員易餘:因為我們也看到一些報導提到海洋貝類,事實上在貝類成長的過程會產生碳酸鈣,這個碳酸鈣當然就跟碳的利用是有關係的,所以以貝類來作為碳封存的一套技術,以發展養殖來生產貝類的話,有這樣的可能性嗎?
莊處長老達:理論上是可以,因為貝類的殼主要的成分是碳酸鈣,就是CaCO3、比二氧化碳多一個氧,理論上是可以,不過要把這些碳酸鈣做為碳費的話,它要能固定得住,如果再跑回去,那就沒有了。比如有機質也是碳的一個來源,如果能把它固定住,那個就有碳費的……
蔡委員易餘:貝類的話就固定住了啊!
莊處長老達:因為這還要有比較細的科學方法。如果要轉換成碳權,還要有方法學,之後才能計算它的量、計算它能不能固定,然後經過驗證……
蔡委員易餘:你的意思是,這個要進入碳權,還有一段距離?
莊處長老達:是。
蔡委員易餘:好,那我瞭解了。接下來,沿海地方都有一些蚵殼,如同剛剛講的,廢棄蚵殼有的是用燃燒的方式達到去化,但燃燒又會產生碳。廢棄蚵殼回收是不是也可以納入淨零碳排的過程?
莊處長老達:這個我們正在研究,蚵殼比蛤殼簡單,因為蚵殼的回收現在是集中處理,採蚵仔的時候……
蔡委員易餘:他就收起來了?
莊處長老達:對,蚵殼就在那邊。接下來是這些蚵殼要怎麼處理,而不是像委員講的用燃燒之方式,將它拿去倒掉、亂弄。像委員的故鄉,在東石那邊我們也跟蚵仔業者合作設置回收場,回收的部分現在有幾個用途,比如作為飼料的添加物、清潔劑,或者接下來我們是不是弄一個固定的方式,因為它是碳酸鈣,比如形成建築的一些材料,把它固定住,這樣就比較有可能,不過這還是要有方法學的支持,才有辦法走到碳權的這一步。
蔡委員易餘:對,所以不管是回收或者我們鼓勵養殖業,基本上還走不到碳權那一步,它可能是一個方法。
莊處長老達:對。
蔡委員易餘:只是要達到我們所理解的可以產生碳權,依你們看都還沒有,現在……
莊處長老達:現在就是要算得出來,算出多重的蚵殼裡面有多少碳。
蔡委員易餘:這個難道沒辦法算嗎?
莊處長老達:應該是可以算,算完之後,我們還要建構方法學,告訴操作者或農民要怎麼樣做,就這些蚵殼要做成什麼樣才可以換算……
蔡委員易餘:站在地方漁民的立場,我們會很期待這個方法學的建立。養殖蚵仔、貝類,最後將這些貝類再做有效的利用,可創造經濟循環、避免環境污染,又有碳權的額外價值,對漁民而言是很好的。
莊處長老達:是,在國家的十二個關鍵戰略裡面,農委會是負責自然碳費的部分,所以我們有科技計畫在支持,趕快把這些算出來、把方法學開發出來,送到環保署確認之後,由驗證單位進行驗證,就可以形成碳權。
蔡委員易餘:好,我期待你們可以加速進行,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謝謝。
主席:宣告一下,接下來有5位委員要進行視訊質詢,需要時間測試,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6時49分)環保署張署長,國發會在3月30日公布最新的2050淨零排放路徑,明確訂出2050年淨零碳排的政策,也有各階段的規劃。但在整個報告裡面並沒有看到各個階段的目標,請問原因何在?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我們原來的法是2050年要降至2005年的一半,那時就有訂2020、2025、2030年的目標,現在我們把目標加強了,到2050年要淨零排放。現在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馬上就面臨到的2030年,原來所訂20%的目標要不要調整?第二個是後面的各階段,現在的修法,我們需要訂出以5年為期的階段目標,因此法條修正通過了,後續會進行檢討來做這一部分。
蔣委員萬安:署長提到,2030年要比基準年降20%,你說現在你們在討論要不要調整。
張署長子敬:是。
蔣委員萬安:勢必要調整吧?這個需要研究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當然現在我們的目標要跟人家一致,2050年淨零排放,但要走的路線不能只照抄人家的,因為各個國家的技術水準、經濟狀況統統不一樣,要考慮我們自己的量能,看怎麼樣能做得到。但最終2050年要淨零排放,這個是確定的。
蔣委員萬安:對,我的意思是,因為2050淨零碳排相關的路徑是在今年3月30日提出來,但你們各階段的目標,很早之前在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規劃裡面,當時就以2005年當作基準年,之後2020年減2%;2025年減10%;2030年減20%。
張署長子敬:是。
蔣委員萬安:這是過去、舊的階段性目標。當時你們所訂2050年的目標其實是減50%,而現在要減量100%,因此當時所訂2030年的目標,包括每5年的目標勢必都跟之前訂的不一樣,勢必要調整嘛!請教署長,如果你們決定要調整,什麼時候要公布階段性的目標?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格拉斯哥的會議是希望在年底之前,大家要更新2030年的目標後再提出來,所以我們也以此為目標。
蔣委員萬安:所以是在今年年底,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是,我們以這樣的目標來努力。
蔣委員萬安:另外,署長剛剛提到每個國家有不同的狀況,不可能完全照抄其他國家訂的目標,這個我完全認同。但聯合國的建議,也都是先設定2030年減碳至少達40%至50%,最終才有可能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我這邊列出了歐盟、美國、日本、南韓等國的數字,相較於他們的基準年,大部分都是減40%至50%左右,如果我們還是維持2030年減20%,勢必跟其他國家及聯合國建議的有很大的落差。署長,如果你們認為勢必要做調整,年底會提出來,我想還是依照其他國家的階段性目標,作為參考的一個指標,以及參照聯合國的建議,否則未來真的要達到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幾乎是不太可能。我們不希望只是喊一個口號,但實際上沒辦法做到,那就不切實際了。可以嗎?
張署長子敬:也是怕會這樣,所以2030年的部分我們不敢隨便講,還是必須經過比較審慎的討論後再決定,不要說我們講了,到時候很快又跳票,其實也不是很好。
蔣委員萬安:經濟部次長,國發會的淨零排碳路徑圖裡面,除了剛剛談到的階段性目標並不明確之外,其實就連能源配比也讓很多專家學者感到困惑,因為裡面有提到2050年再生能源的發電配比要超過60%。我想請教經濟部曾次長,這是怎麼評估出來的?真的能夠實現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經濟部有組成技術委員會,針對未來IEA公布的各種能源組合進行評估,包括風電、光電、地熱、海洋能都有各設小組,各小組估計臺灣的潛能之後,把這些潛能加總起來。所以委員看到公布出來的結果其實是一個range,就是光電的占比是一個range,風電也是,還有地熱等等,太陽能也是。估算出來最後是一個60%到70%左右的發電占比,這個發電占比的母數在2050年大約是5,000億度,上下大概加減15%。
蔣委員萬安:有關次長提到的這些,我知道你們的小組估算其實有很大部分是仰賴未來可能有新的技術出現,不管其他國家會不會有新的技術可以讓再生能源的發電占比提高,但至少現階段看起來,2025年我們要達到20%的再生能源配比其實已經跳票了,到現在也只有不到7%,僅6.6%。
曾次長文生:這點要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當時設算的時候是把裝置容量裝好,沒有算到可能會有一個lag,會lag一年才有總發電量,現在我們估算起來,隔年的總發電量相對來講就會比較接近20%。同時也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現在也在找增加其他再生能源發電的機會,讓2025年的20%或許在2026年或2027年以前能夠達成。
蔣委員萬安:沒有關係,我現在要強調的就是,不管屆時你們有沒有辦法達成,至少當時喊出的口號已經跳票,經濟部王美花部長也已經承認了。現在你們又畫了一個2050年再生能源達到60%的目標,大家當然會質疑你們要怎麼樣落實。因為這裡面很多是仰賴目前還不存在的技術,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經濟部能很清楚地跟國人說明,而不是憑空畫出一個目標,屆時如果達不到,我們要達到淨零碳排的目的可能也會落空。
最後我還是要問一下署長,關於這次的碳費制度,我認為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請問環保署跟經濟部有沒有針對碳費進行相關的效益及衝擊評估?
張署長子敬:這個我們在評估中。
蔣委員萬安:還在評估中?
張署長子敬:是。
蔣委員萬安:我希望屆時至少要有一個碳費的效益及衝擊評估報告出來,不只送到立法院,還要上網公開,讓民眾知道碳費制度的訂定以及定價為什麼要這樣定,它可能對哪些產業、哪些中小企業,或是一般民眾造成什麼樣的衝擊,以及碳費訂定這樣的價格有沒有辦法達到一定的效益。我們每次質詢,環保署都說每公噸大概是抓在100元左右,就是美金3.7元,但是相較其他國家還是偏低,所以不只是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效益及衝擊評估,才能確定我們這次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將碳費制度納入之後的相關細節。總之,要有一個相關的評估報告出來,否則我們不清楚把碳費制度納進來能造成什麼樣的效益,對於哪些民眾、中小企業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跟影響,我們也必須清楚瞭解。請問署長,這個報告你們什麼時候會完成然後提出來?
張署長子敬:我們研究之後還要和相關部會大家來研商,才會對外……
蔣委員萬安:什麼時候會完成,然後公布讓民眾知道?
張署長子敬:因為要等法通過,我們才能進入子法的修訂跟相關費率的規劃,所以要看立法的進度。當然,我們也不會拖,因為2026年歐盟就要收碳關稅了,所以我們要在這之前把我們的制度建立起來,不會無限期的往後拖。
蔣委員萬安:應該是我們審查法案的時候你就要去評估,而且要在你訂定相關子法之前,整個效益及衝擊評估報告就要出來啊!對不對?不然相關子法怎麼訂定?
張署長子敬:是,所以我說法通過之後,我們訂定相關子法,像訂定費率、收費辦法那些東西的時候,我們就會相對應的去做整理。
蔣委員萬安:所以這個評估報告至少今年年底以前會出來嘛,對不對?
張署長子敬:沒有,現在法都不一定今年年底能過,還要看大院的審查啊!
蔣委員萬安:好,我希望你們能儘快把評估報告提出來。
張署長子敬:訂定子法的時候我們會儘量把這些資料做整理,因為大家總是要談嘛!
蔣委員萬安:好,謝謝署長,謝謝次長。
張署長子敬: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7時1分)謝謝主席,因為我需要花2分鐘做提案說明,所以要多給我2分鐘。可以嗎?
主席:好,你先說明。
蔡委員壁如:好,我就先花2分鐘做氣候變遷法的提案說明。
2021年的氣候危機襲捲,發生百年大旱、接連大雨,更影響去年513、517大停電水力救援的機組。今年(2022年)正是淨零轉型的關鍵年,氣候變遷法、2050淨零路徑兩大支柱將帶領臺灣未來30年的永續發展,臺灣必須從被動防災轉為主動減碳的調適,才能增加經濟、社會環境的免疫力。面對問題就要解決問題,很困難也要開始做,所以我想今年是很重要的一年。
剛剛環保署張署長說這個法案年底都不一定會審完,我們期待今年一定要把這部氣候變遷法審過。台灣民眾黨的氣候變遷法有四大特色,一個是行政院層級的統籌機構我們希望能夠拉高到永續會;第二是淨零路徑一定要入法;第三是先碳費、後碳稅;第四是弱勢民眾與產業的公正轉型一定要在這裡面。
淨零轉型要從「以需定供」翻轉為「以供定需」的思維革命,最關鍵的就是碳定價。今天很多委員都關心碳定價的問題,價格機制的經濟手段才能催生綠色低碳產業的永續發展。
歐盟2026年就要實施碳關稅,臺灣的碳費卻延到2024年才要課徵,尤其是專款專用的環保署小金庫,一些額度、用途、效益都有限,無法達到有效減碳。台灣民眾黨主張先碳費、後碳稅。碳稅逐步整併碳費、汽燃費等環境能源稅費,沒有重複課徵的問題。
另外,前10大碳排大戶就占了全臺4成的碳排量,包括鋼鐵、石化、水泥、電子等高耗能產業,我們希望能定期進行政策環評,同時也納入水、電廢棄物的總量管制,避免每年2.5%的用電實質成長。以上是本席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是本席的質詢。
主席:好,時間重來,5分鐘。
蔡委員壁如:環保署張署長好。今天早上我開了一個「財政部別裝睡,儘速推碳稅」的記者會,現場很多的立法委員、專家學者以及環保團體都呼籲碳稅應該納入氣候變遷法,今天賦稅署也有來,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地來討論這個碳稅的問題。
圖上是歐盟跟亞洲鄰國的一些碳定價的制度,其實節能減碳最關鍵的就是碳定價,臺灣的減碳決心看起來一直都沒有拿出十足的力道來,但是卻推出這種獨步全球的喊價式碳費,事實上就是一種鴕鳥的心態。比如像新加坡來講,新加坡在今年初有宣布,2024年他們的碳稅要調到500元,臺灣卻還繼續在拖延,到2024年才要去課徵碳費,碳價也不明確,其實已經延宕20年了,我想財政部應該要儘速推出碳稅來。
很多的碳費用途我想署長也知道,環保署的小金庫就是專款專用,包括補助企業減碳、補助其他部會減碳或補助地方政府減碳,那會不會又去補助到這些污染者,甚至有些企業覺得花錢了事就好,只要繳了錢就沒事,而且碳費大部分都拿去補助了減碳。碳稅事實上應該要能夠去用於淨零轉型的一些設施,所以碳稅基本上是財政部的一個大水庫,我想應該能夠統收統支用在淨零轉型上面,對於一些再生能源、氫能或CCUS的基礎建設,甚至比如是千億電網或淨零路徑或是8年8,800億元的基礎建設,我想這些應該是比較好的用途,一定比環保署的小金庫用得好,而且讓碳稅的收入比較能夠用在公正轉型上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因為它可以依照人頭去均分全民。
我先把它講完,之後再請署長跟賦稅署一起來回答。其實碳稅已經是跨黨派的高度共識,但卻延宕了20年,財政部在2006年的時候推出能源稅條例的草案以後,其實它已經是跨黨派的高度共識。甚至在國民黨執政的時候,2009年跟2015年的兩次全國能源會議,都決議要課徵碳稅。民進黨的能源轉型白皮書也決議在2020年要完成碳稅的推動策略跟配套規劃,到現在也都沒有好好地去做,等於有規劃了,但是卻不聞樓梯響,一直用各種理由去推託,沒有想要去實現這件事情。
其實節能減碳的四法現在變成三缺一,我國的節能減碳四法,第一個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來是能源管理法,這些都已經在2009年制定修正通過了。至於2015年制定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今年想要大修,轉變成今年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我是很期待今年能夠去把它修過。那就只剩下能源稅條例沒有通過,但是距離2026年的碳關稅只剩下3年了,避免曠日廢時,延宕將近20年的碳稅是不是應該要直接納入氣候變遷法?以上是我PowerPoint的報告。
因為今天賦稅署有來,可否請賦稅署說明一下有沒有跟財政部做過溝通,要先碳費再碳稅,那到底財政部有沒有去研擬或者先去評估碳費的可行性?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組長說明。
李組長志忠:報告委員,賦稅署報告。有關委員關心的,不管是碳費或碳稅,都是碳價格的工具之一,行政院針對這部分有召集相關行政單位來討論,然後整體規劃,已經確立的是碳費先行這樣的政策方向,財政部會配合這樣的政策方向,並配合行政院規劃的整個期程來辦理後續是不是課徵碳稅的評估,這部分我們會配合行政院整體規劃的需求來辦理,以上報告。
蔡委員壁如:接著請問環保署署長,如果今年修過碳費以後,你打算要實施幾年?還是這個小金庫會一直存在?
主席: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那個不是環保署的小金庫,我們所有的都會編預算書。
蔡委員壁如:碳費你預估要實施幾年,接下去變碳稅?
張署長子敬:我們所謂碳費先行就是說,因為稅的改革牽涉比較多,但是我們現在急著要把碳有價化,促進他們趕快減碳,所以我們才會說碳費先行。收了以後看它的效果,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如果要收碳稅,那他們研究以後是不是可以實施碳稅,還是現在直接用碳費就可以達到我們的目標,這兩個是可以併在一起去考慮的,所以沒有說一定在哪個時間要讓哪個退場、哪個上場,其實我們主要的目標是減碳,減碳的效果能不能達到才是我們要去考慮的。
蔡委員壁如:假設開始實施一年之後有達到減碳的效果,所以就不推碳稅了嗎?還是……
張署長子敬:沒有,所以我說兩個部分,如果能達到減碳的效果,當然碳費就繼續走,那就看碳稅這邊檢討得怎麼樣,看其他的部分需不需要用到這個,是不是需要推碳稅。當然如果碳費做了卻沒有效果,那可能就要檢討碳稅怎麼去改,所以我想這兩個條件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蔡委員壁如:我再問一下賦稅署的官員……
主席:時間要控制一下,謝謝。
蔡委員壁如:好,我再問一題就好。2026年歐盟就會開始實施碳關稅,那賦稅署會因為歐盟開始收費之後,我國的碳稅就跟上來嗎?還是不一定?
李組長志忠:報告委員,就誠如剛剛署長所講的,碳費的效果,我們會看未來整個實施的成效之後,再跟相關主管機關就是否有需要課徵碳稅的部分,再來做可行性跟必要性的檢討跟討論,跟歐盟CBAM的調整稅制比較沒有直接的關係,以上報告。
蔡委員壁如:好,謝謝主席,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7時13分)我想請教一下,今天我們所審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裡面有一個新建築效能評估,我們要提升新的建築效能、提升家電產品能效、減碳技術及工法等四項,我想請問一下,關於新建築的效能評估,我們是什麼時候開始要來做這些工作?
主席:請內政部建研所王所長說明。
王所長榮進: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相關的評估工具,我們都已經建構完成,我們今年已經開始在試辦,明年會正式來實施。
張委員宏陸:明年正式來實施喔!
王所長榮進:是。
張委員宏陸:我們具體的項目有哪些?
王所長榮進:像公有建築物,我們目前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公有建築物都要申請綠建築標章,從明年開始公有建築物除了要申請綠建築標章之外,也要來進行建築物能效的評估。
張委員宏陸:你要知道,其實臺灣的建築種類很多啦!我們也有自己蓋的,比如南部,有人就自己蓋了兩層樓、三層樓獨棟的,也有像都會區裡面整個大樓形式的,我們對於臺灣這種種種不同形式的建築有沒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王所長榮進:會,會有不同的管理方法,確實建築物的型態跟用途、規模都不一樣,耗能量當然也就不一樣,我們會從規模比較大的、耗能量比較大的建築物優先來要求,再拓管到其他的建築物。
張委員宏陸:所以是從大慢慢管到小,是不是?
王所長榮進:是,沒有錯,同時會從公有建築物先做起,再推到民間的建築。
張委員宏陸:我不知道你們知不知道日本今年就編了大概400億日元(大概是臺幣100億元)要來推動這個,包括對個人家戶的補貼、對建築事業的補貼等等,促進使用節能建材、技術、再生能源設備等等?我們臺灣的作法呢?有參考日本嗎?
王所長榮進:目前我們家電的部分是經濟部能源局會有相關的措施,至於建築物構造的部分,我們也會編列相關的費用來補助進行有關隔熱跟遮陽等建築構造體部分的改善。
張委員宏陸:在家電的部分,其實臺灣都有在做了,我是說光建築的部分,我們是怎麼去實施、去做?也是由大到小嗎?還是我自己要蓋房子,我個人來申請,政府也可以……
王所長榮進:跟委員報告,如果是新建的部分,我們目前是沒有補助,但是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善,就是有關遮陽或隔熱等等,我們會來進行相關的補助,至於新建的部分,我們會透過法規來直接進行要求,目前就有自治規則裡面對於建築物的外殼、遮陽、耗能都有相關的規定,要求新建建築物本來就要達到。
張委員宏陸:對,新建建築物要達到。你剛剛講的是由大到小嘛!我如果是自己蓋的,我自己在鄉下,我自己簡單地蓋房子,這個有受到要求嗎?
王所長榮進:如果是一般自己蓋的,像農舍或透天厝,目前是沒有要求,沒有納入要求的範圍內。
張委員宏陸:對啦!我的重點就是在這裡,你看人家日本花了100億臺幣,主要針對個人用戶的補貼,要求他們,也不是全部都給錢喔!希望個人戶也能夠比照這個標準來做。我覺得我們如果只是管大的,小的都沒有管的話,到時我覺得可能會掛一漏萬,我是覺得應該也要去思考,對於個人戶,參考日本的作法,我們能夠鼓勵我們個人戶自己蓋的也朝這個方向,目前這樣來努力才對啊!
王所長榮進:好,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蒐集日本的資料來作為參考,謝謝委員的指教。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王所長榮進: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謝謝主席。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17時19分)次長好!我想碳中和是淨零的一個必要手段,我們看到國內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以發電為大宗,按照國發會的規劃,2050年再生能源的比例會提高到70%,這就表示仍然會有30%是使用化石燃料,所以不管是短期或是長期的目標,化石燃料的碳中和都是達成淨零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手段。
我請教次長,我們經濟部實在應該要督促台電、中油應該立即研議全面進口碳中和化石燃料的可行性,這個部分請次長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好,謝謝委員。這個部分確實就是您提到的,在再生能源之外的30%裡面其實有兩塊,一塊是氫能,另外一塊是富有碳捕捉、再利用的天然氣機組,大概有這兩個,氫能大概就是進口的,它就是一個已經做過碳中和的能源,另外,有關天然氣的部分,如果未來在整個國際的碳權認證上面碳中和的LNG是一個可以被認可的燃料,我們也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李委員昆澤:好,次長,我們除了要研議全面進口碳中和化石燃料的可行性,也要針對全面提供國內零碳電力來進行準備,而且經濟部也要著手來推動所有產業的價值鏈碳中和。我提醒次長,因為中小企業要取得國際認證是相對的困難,對不對?
曾次長文生:是。
李委員昆澤:所以經濟部跟環保署應該要立即來協助這些中小企業瞭解取得國際認證的方式,而且提供必要的協助,你們有進行這樣相關的對話跟連繫嗎?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都知道,我們國內的企業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是比較大的國際供應鏈的公司,都已經在著手做自己的碳盤查,同時也在積極購買綠電;至於中小企業,我們大概要協助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中小企業本身的碳盤查工作,有關這個工作,我們有透過公協會來合作,也透過我們的出海口產業來做向上的整合,以大帶小來進行碳盤查,這是第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我們最近也規劃了一個政策,就是我們要讓中小企業能夠買到綠電,所以我們接下來就是政府規劃的公有土地標租案裡面,將一定程度的再生能源發電留在零售市場,讓中小企業能夠購買,不再是躉售的方式(就是整筆交易)。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次長。我們從淨零碳排的角度來看,全面性地減少碳排是一個重點,藉由購買國內外碳費來達成碳中和當然也是一個不可少的手段,至於進口碳中和化石燃料,甚至達成完整的價值鏈碳中和,目前經濟部有沒有相關的規劃?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有關碳中和的LNG,其實中油已經進口過,進口了兩船,意思就是這一個交易的工作持續在進行,但是臺灣的企業如果購買了這樣的LNG,它能不能拿到相對應的碳權?在國際上怎麼被認證?我們會積極地來做配套的處理,至於採購的部分,其實已經開始申請。
李委員昆澤:次長,我們藉由碳中和的概念把使用化石燃料之經濟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納入企業生產的成本計算,透過市場的機制,促使企業使用再生能源來取代化石燃料,這當然是進一步促使這些產業轉型、建立節能、提高效率的一個誘因,我們比較想知道經濟部在這個方面的具體政策、規劃方案進程是如何?
曾次長文生:跟委員報告,我們要誘使企業來進行減碳的相關規劃、製程的改善或設備的投資,當然這一次的法令裡面,過去已經有碳交易,現在也把碳費加進來,其實有了碳定價,會有一個明確的對應,就是我做了多少減碳的工作或智能改善的工作能夠得到多少報酬,預期未來如果碳費還會增加或碳交易的價格會提升,就會誘導廠商來做製程的改善等等相關的工作。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次長。
曾次長文生:好,謝謝委員,請委員保重!
李委員昆澤:謝謝。
主席:李昆澤委員,請多保重!
接下來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17時25分)根據我們現在的瞭解,最新的溫管法第二條,金管會是這一次所謂綠色金融的主責機關,但是整體來講,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的主責與協調是國發會,我想請問一下國發會,在這個部分你們多次開會當中,有沒有邀請金管會?因為事實上從我現在手上所得到的資料,從2021年全臺灣的永續投資高達17.6兆元,將近四成,我們比美國跟日本都還要多,在永續發展的債券當中,目前破了3,000億元;再生能源轉型的部分高達62%;但是溫室氣體減量的部分只有17%。也就是說,其實透過綠色金融投融資是可以帶動整個企業跟產業轉型很需要的部分,但是感受到的卻是整體的不均衡。我想就教國發會,怎麼樣來看金管會所扮演的角色?而你們在永續會相關的會議當中,有沒有好好地跟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做溝通?
主席:請國發會高副主任委員說明。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臺灣2050年的淨零轉型裡面有四大轉型策略和兩個治理基礎,兩個治理基礎裡面「氣候法制」的綠色金融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們每次開會會邀請金管會來參加,然後金管會在綠色金融這一塊其實也公布了很多,對上市公司要求碳盤查或碳揭露的相關法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還有一個已經上市公司永續發展的那些路徑圖。
林委員楚茵:ESG對不對?好,金管會林副處長,是這樣的,就我所得到的資料,金管會確實提出了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但是全球都在開始針對永續分類來進行標記的時候,臺灣現在確定是從製造業、營造業與運輸業先行,我們原本預計2021年就會有一個所謂臺灣版的永續分類法,但是截至目前為止,金管會和環保署還沒有真正的臺版永續分類法出現,這個不論對於金融業或企業來講,他們會抓不到方向,到底臺灣怎麼來做分類?現在已經到5月了,去年就應該出來,現在還沒有出來,問題是出在哪裡?困難又在哪裡?因為一個臺灣版的永續分類法出來,才會有助於投融資的金融業或者是企業去依循。請林副處長。
主席:請金管會綜規處林副處長說明。
林副處長義聖:就永續分類法的部分跟委員報告,我們去年開始跟環保署一起委託中經院,完成永續分類法的一個研究報告之後,我們在今年收到它的期末報告以後,在111年4月14日我們就已經跟環保署開會,預計來訂定一個永續分類法的指引,因為第一部分的三個產業22項經濟活動會涉及內政部、經濟部和交通部等部會的職掌事項,目前我們還在發文給這些相關部會,請他們就指引的部分表示意見,等到整個定案之後,我們就會對外發布,謝謝。
林委員楚茵:接下來我想請教國發會副主委,剛才一開場的時候我就說國發會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一個統合的單位,如果到現在金管會都還在發文,那麼這項指引什麼時候會出來?國發會是不是應該負責協調與分配?其實在你們的報告當中也有提到,你們就是負責協調分工和跨部會溝通。我們知道,綠色金融或是金融產業的分類,其實不只關係到金融業,連帶包括相關的產業和企業都會依循這樣的永續轉型分類法來更動,請問國發會有沒有可能積極加以協助,而不是讓金管會橫向發文?包括剛才提到的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如果他們統統都不理,那麼時間當然就會拖延,是不是?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報告委員,就這方面而言,其實金管會已經做得非常好,不管是綠色金融還是要求上市櫃公司……
林委員楚茵:我的意思是剛剛金管會提到他們還在發文、還在公文旅行,有沒有可能在本席今天的質詢當中,國發會就擔任起協調與跨部會溝通的角色,趕快讓臺灣版的永續分類法提出來?
高副主任委員仙桂:如果金管會需要我們扮演跨部會協調的工作,我們樂意承擔這項工作,只是我覺得……
林委員楚茵:我希望這件事情不要再拖了,不要再公文旅行,在今天這個現場大家是不是可以好好的把進度追上來?
林副處長羲聖: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如果各部會的回覆意見整合上有困難,我們一定會請國發會提供協助,同時也會儘快把這項指引對外宣布。
林委員楚茵:最後我想要請教經濟部曾次長,歐盟的永續分類並沒有把臺灣的資通訊業劃入,也就是說,現在臺灣ICT產業的永續純度為零,現在歐盟相關基金的投資意願大減。針對這部分,經濟部有收到相關資訊嗎?我們有沒有可能可以努力的進入歐盟的永續分類,尤其是對我們相當重要的資通訊產業?
主席: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文生:關於委員所提醒的這項工作我們會來努力,針對剛才委員提到金管會相關的工作,包括能源事業在內,臺灣產業接下來都會面對金融機構放款的相關規則和標準,有些金融機構甚至規定碳排量超過一定幅度就不再放款。關於委員所提到的問題,我們會趕快掌握目前的狀況,也就是關於歐盟永續分類針對臺灣ICT產業的相關進度,等我們瞭解之後再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楚茵:如果可以的話,希望經濟部或相關單位提供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謝謝。
曾次長文生:謝謝委員。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本次會議詢答結束,委員陳亭妃、張廖萬堅、沈發惠、魯明哲、楊曜、邱議瑩、林為洲、翁重鈞、賴香伶、陳超明、劉櫂豪、王美惠、廖國棟、蘇震清、何欣純、鍾佳濱、劉建國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陳亭妃書面質詢:
案由:有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在本次修正後,法案名稱改為「氣候變遷因應管理法」(行政院版:氣候變遷因應法),全部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以達成「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之目的。爰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與國發會等各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與本院朝野各黨團討論及溝通,以利完成修法程序,提升我國因應氣候變遷韌性,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說明:
蔡總統於去(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使我國在邁向淨零排放目標上奠定穩固基礎,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
而本次修正重點為「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管理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增列調適專章,強化調適作為」,另就氣候治理、排放管理及調適作為等大眾關切議題檢討修正。
2050淨零轉型關鍵法制基礎
我國已於今年3月30日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減緩與調適並重強化氣候治理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事項,須加以整合提升綜效。本次修法提升氣候治理層級,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協調整合地方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再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所屬部門或領域之行動方案及地方政府訂修執行方案,均需邀請公眾參與及建立檢討機制;另外,為適應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亦增訂調適能力建構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據以推動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
加速減碳提升產業競爭力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及排放量為推動減量的基本條件。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
本次修法亦新增訂定效能標準,提供產業依循以降低產品生產過程碳排放,提高競爭力;此外也將對製造或輸入車輛、新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
對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則規定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減少對環境衝擊。因應減碳有價化趨勢,穩健實施碳交易,本次修法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減量額度,並對於減量額度用途、移轉、交易等進行管理。
另外,針對國際間正在發展的碳捕捉後之利用及封存技術增訂遵行規定,以利負碳技術發展,同時將其對環境之衝擊納入管理。
全民參與建構減碳行動力
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層面廣泛,若無需全民參與無法達成。
本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
同時,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延長生產者責任,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並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共同參與減碳。
同時,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綜上所述,爰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與國發會等各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與本院朝野各黨團討論及溝通,以利完成修法程序,提升我國因應氣候變遷韌性,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質詢:
一、教育部應將淨零排放納入環境教育
因應近年夏季溫度屢創新高,校園教室氣溫也隨之提高,進而影響學生上課情緒,行政院為使學生在校學習的環境舒適,因此提出班班有冷氣政策,除了於每班裝設冷氣之外,亦推動校園增設太陽光電設備,估算校園光電發電量為新設冷氣用電量的1.45倍。
然而,教室冷氣電費雖由中央負擔,教育部仍應提醒各級學校應教導學生正確的節能減碳觀念,以期除了提供舒適學習空間外,也能促使學生關心環境,並提升學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知識。
同時,行政院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的衝擊,教育部自109年8月起推動「校園樹木環境盤點及植樹計畫」,並於110年4月啟動「愛樹教育推動計畫」,以「校園永續、從愛樹開始」為主題,結合推動環境教育議題。但於校園樹木資訊平臺網站上檢視愛樹教育之相關教案,主要內容圍繞與樹木有關的知識,對於氣候變遷、減緩暖化等相關教材或活動卻比較少,教育部宜鼓勵學校結合校園安裝冷氣及此次校園樹木調查之結果或其他議題,規劃與氣候變遷相關之教材及教育活動,增進學生瞭解全球氣候變遷題,並學習如何可以減少排放溫室氣體、減緩氣候暖化,進一步促進學生關心校園及社會環境。
二、科技部既有綠能科研計畫要如何銜接?
國發會今年3月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透過跨部會協力,共同構築邁向淨零的可行之路,其中由科技部主導的「國家級淨零科技行動方案」,也將隨之啟動,並以目標導向,盤點未來需求是,把上中下游業者都拉進來討論,相關技術才得以有落地的可能。科技部林敏聰次長亦指出,目前正盤點2030年後所需要科學技術,將聚焦在儲能設備、氫能、智慧電網三大面向。
然而,科技部已有「綠能科技聯合研發計畫」正在執行當中,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未來綠能技術持續發展為總體目標,尋求綠能創新科技技術突破,加速相關技術的應用或產品商業化,以期型塑產學研科研聚落,將科研成果確實導入產業。其中,針對「創能」、「節能」、「儲能」與「系統整合」四個領域之應用與實證研究,共計核定通過13件細部計畫。
科技部既有「綠能科技聯合研發計畫」之執行與成果將如何與「國家級淨零科技行動方案」銜接?是否有完整規劃及配套,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確保台灣有效善用2050之前珍貴剩餘時間跟上世界趨勢?
三、中研院亦應納入跨部會協調
針對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中研院廖俊智院長研究團隊接連傳出兩項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一)改造細菌,把二氧化碳變燃料
廖院長與他的研究團隊以合成生物學改造細菌基因,讓細菌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轉化成燃料與化學品,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研發出世上第一株「合成嗜甲醇菌」,此菌可利用由溫室氣體轉換成的甲醇,生產出原料藥、燃料、人造樹脂材料,以及生物可分解性塑膠材料等,開闢新的綠色碳循環。廖院長因此在2021年獲頒「以色列總理獎」,表彰他在生質能源研究的重大突破,同時也是第一個獲得此項殊榮的台灣科學家。
(一)改造細菌,把二氧化碳變燃料
目前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主要是經由植物行光合作用轉化為有機化合物,此過程稱為「固碳」。中研院在今年3/7發布新聞稿,廖院長與研究團隊費時7年,成功打造人工固碳循環,超越植物光合作用的效率,且能將二氧化碳轉化為再利用的化學品,減少碳排放。
這是人類史上第二次創造出與自然界不同的固碳循環(第一次是2016年德國的研究團隊),此循環可在實驗室反應器中維持6小時,為目前人工固碳效率最高的方法。
→科技部次長林敏聰曾表示,2030年之前,淨零排放可以靠現有技術去達標、但2030年之後的技術就要儘快盤點,沒有時間去猶豫。
中研院作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其相關學研成果也應該,並持續投入資源推動後續的實際應用。因此,跨部會協調不應只是國發會、經濟部等與產業相關的部會,中研院亦應納入整體協調與規劃分工的行列,組成「淨零國家隊」,全力推動實現我國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此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作出大幅修正,第四條明確將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入法,且對政府部會做出更明確之分工,並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來協調、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此外也新增氣候變遷專章、增修增量抵換、減量額度及自願減量專案,碳費實施,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以及碳足跡公佈等要點,對於立法大方向接軌國際,為永續台灣奠基,本席表達肯定。
然而,本席亦認為,在修法上仍有部分猶待凝聚共識之處。其一,有關碳盤查及碳費之對象,以及實施配套辦法,在政策立場應予明確,傾聽業界訴求,勿使中小企業陷入碳焦慮;其二,碳定價策略影響企業投入自願減量之意願,碳費屬於以價制量之政策工具,主管機關應再仔細試算、研議,若碳費過低,則廠商選擇直接交租,對達成淨零碳排之目標恐有阻礙。其三,本次修法採碳費先行,仍未能完善有關碳交易之配套,主管機關應做後續修法之規劃,讓以量制價的碳交易市場能逐步活絡,以加速減碳效果,達成清零目標。
最後,要落實氣候變遷法制,達成淨零目標,未來我國仍需要一套完整的永續金融立法,例如2015年,法國在「能源轉型法」173條中即明定義務上市公司應於其年報中揭露氣候變遷相關之財務風險、企業降低風險之措施,以及企業活動及其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氣候影響等項目;該法亦規定機構投資人應於其年報中揭露,如何在投資決策中評估ESG因子,以及其投資政策如何與國家能源轉型策略配合等項目,足資後續立法參採;另外如「歐盟永續揭露金融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之相關規定,政府亦應從法制面思考如何協助產業來因應。
委員魯明哲書面質詢:
一、根據《全國工業總會2021白皮書》指出我國在碳排放一年約2億6千噸,雖占全球比例不高,但人均碳排放量約為12噸,屬高人均碳排;全球碳排最多來自於工業,以我國目前現況,排碳最大占比是能源發電,高達55%。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目前我國最大發電來源就是高碳排的火力發電。爰此,相關單位要如何進行有效溫室氣體管理?如何減少能源發電之碳排放量?
二、為降低燃煤發電比例,政府積極推對天然氣發電,但興建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第四接收站皆面臨生態保育的爭議,尤其未來天然氣發電的比重將占我國整體發電量的50%。然我國天然氣全賴進口且儲量有限。2021年3月發生長榮海運長賜輪擱淺蘇伊士運河事件,讓全球油氣運輸最繁忙的航道頓時陷入癱瘓來看,隨時可能對我國造成能源供應的危機,基此有無應變措施?落後的再生能源進度以及電源調度方案,該如何因應?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一、未來修法通過後,未來環保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為何?
問題:本次修法版本裡,為提高氣候治理層級,未來將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請教環保署,環保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為何?又行政院永續會為不定期開會,若機關間對於法令解釋或是權責劃分等有疑慮時,未來修法通過,如何即時有效化解各機關疑慮,俾利後續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有效執行?
二、未來我國碳費要如何定價?
問題:有民間團體表示,若環保署碳費太低,無法提高企業減碳誘因,減碳目標注定跳票。環保署每年跟企業收取過低的空污費,而民眾依然生活在空氣污染中,就是環保署全權制定費率失能的例子。請問環保署,未來碳費如何定價,才能讓企業有意願實施淨零碳排政策?
三、如何逐步提升查驗機構量能?
問題:按規劃,2027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但許多大型國際企業早已走在前頭,甚至接軌國際,但台灣中小企業數約154萬家,目前還有四分之三沒進行碳盤查,但目前環保署許可的溫室氣體排放查驗機構僅7家,單次查證就要三個月,全部中小企業做完檢測,早就超過2050年,更遑論做一次查證就必須花費數十萬元,對中小企業耗時又傷本。請問環保署,未來如何逐步提升查驗機構量能以利中小企業進行檢測?
四、未來我國碳定價從碳費轉型為碳交易應有明確期程
問題:先前環保署環管處處長曾受訪表示,外界普遍支持分階段依溫室氣體種類及數量,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也就是碳費。她表示,台灣產業界較不願採碳交易,比較支持收碳費,而修正草案中第25條立法目的在於穩健實施碳交易,鼓勵事業單位自願減量核發減量額度,請問環保署,修法草案並無明訂碳交易制度何時上路,只能依靠事業單位自發性自願減量,藉此建立供需制度,要如何期待事業單位能夠落實二○五○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不會在民間自發性的形成,必須高度仰賴法規來引領,為此碳定價從碳費轉型為碳交易應有明確期程,讓事業單位有意願落實政策目標。
委員邱議瑩書面質詢:
議程: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聯合國近來倡議2050年「淨零碳排(Net Zero),顯見因應氣候變遷、追求永續發展,成為國際社會間愈來愈強的共識。國際當前綠色減碳政策機制,大致涵蓋三大推動面向:提昇民生福祉、產業轉型升級、形塑嶄新治理,以致力落實零碳價值為目的。
推動2050淨零排放政策,能促進台灣下世代經濟新成長動能。根據國際能源總署《全球能源部門2050淨零碳排路徑》報告,全球至2050年的減碳貢獻,將有超過半數需仰賴目前市場上尚處於示範或原型階段的技術。換言之,落實2050淨零排放目標,關鍵在於技術創新。如能透過綠色產業轉型帶動台灣廠商之技術創新及商業化,甚或推動「綠色工業革命」,將有助於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與經濟成長。
淨零碳排、永續發展之趨勢,已讓環境與經濟永續發展目標融合為一。氣候與能源議題近年一直都是行政團隊的施政重點之一,其中更以展綠、增氣、減煤、非核四大方向積極推動能源轉型、加速再生能源發展。然而,對於台灣社會未來將接軌國際,走向淨零碳排,僅有能源轉型是遠遠不夠的,也因此國發會在日前正式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即明確宣示將從能源、產業、生活及社會四大面向,以短、長程的規劃,推動台灣社會逐步走向淨零碳排。
國發會3月底已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近期行政院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這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席也希望能盡早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規定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整合,地方政府須設置「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因應國際經貿情勢發展:本次修法也納入實施碳定價,同時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修正條文中增訂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一項,最受外界關注,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表示,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對象、費率,並統一徵收,碳費納入溫管基金,將專款專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目前碳費的徵收原則是「先大後小,分階段徵收」,已盤點出第一階段要徵收的對象有287家企業,不過,企業若配合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少排放達到指定目標,即可適用優惠費率,環保署是否已與這287企業做過詳細溝通?碳費的收取期程為何?評估可能開始徵收時間應該是在2024年至2025年間,碳稅最快2024年開始徵收,這樣的速度能否跟得上國際腳步?
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
一、在國際普遍重視節能減碳趨勢下,環保署於110年10月公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把法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這次修法的目的是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修正內容除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與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外,並規劃建立減量排放精進方案、建構調適能力、強化排放管理、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推動中央地方政府合作及公私協力,以及提升資訊透明與強化公眾參與等制度。為達到將國家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長期減量目標,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而淨零排放所需達成的整體規劃方案為何?
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
會議主題: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
本席肯定政府在面對全球暖化所做的一切努力,但由於各界仍有不少疑慮,雖然政府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並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改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雖然這是正面發展,但外界仍然還是憂心忡忡,根據平面媒體社論指出,綜合外界對未來的疑義,認為政府必須就2050淨零目標有5個問題必須加以說明,以釋外界疑慮:
第一、政府徵收的碳費能否抵減外國的碳關稅:未來許多國家都會課徵碳關稅,目前比較明朗的是歐盟將於2026年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而我國在溫管法的修法中也將賦予徵收碳費的法源,然而在國內繳了碳費是否能免於被歐盟徵收碳關稅,不無疑義?其間是否要雙方政府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第二、企業減碳的努力可否為國際認可:隨著各國對進口產品減碳及使用綠電的要求,企業致力於減碳的努力,以及使用綠電的情形都將成為進口國徵收碳關稅的依據,如何讓我們的努力被國際承認,這就如同過去出口廠商被要求要符合ISO 9000,需有驗證機構查驗並給證明一樣,因此如何建構外部驗證機構,並讓驗證結果被國際承認,是極重要的事,政府目前的規劃為何?
第三、綠電是否足以因應未來需求:政府已將核電排除於2050年的選項,事實上,連歐盟都認為核能是走向永續的過度性手段,日後核電有可能被認定為綠電,惟當局的非核家園政策將讓如今仍占供電量一成的核電於三年後全數消失,而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提供的綠電又僅杯水車薪,如此能夠因應廠商的需求嗎?
第四、2050淨零目標是否有考量國家安全:根據估計,台灣天然氣儲槽的週轉天數平均只有13天,夏天更短,不用說遙遠的2050年,依政府2025年的能源配比,燃氣電廠發電占比要升至五成,一旦來個颱風,天然氣難以運抵,供電必成問題。萬一台海情勢緊張,航道無法通行,沒有氣等於沒有電,問題就大了,讓燃氣發電占比這麼高,非僅有能源安全的隱憂,更有國家安全的問題,這自然是國人關心的問題?
第五、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亟待擴充:目前政府基於溫管法第13條,每年所編的統計年報列有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時間數列可追溯至1990年,殊為不易,惟一本350多頁的年報裡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提要只有2頁,統計表只有3頁,資訊過於貧乏,如今政府既要致力於2050淨零排放,如果在統計篇幅上仍是寥寥幾頁,非僅不足以彰顯政府的決心,亦難以與國際接軌,溫室氣體排放的區域、產業、部門別統計皆應逐年擴充才是?!
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賴委員香伶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建請相關單位應針對建築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結合綠建築標章加強推動,爰此,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行政院自2001年起將綠建築納入發展重點,陸續辦理綠建築推動方案、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等。我國綠建築EEWH系統亦由「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等四大指標延伸發展「基地綠化」、「基地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及「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及「室內環境」九大評估範疇,並可申請審核認可「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
由上述行政院歷年推動方案及綠建築認證可知,我國推動綠建築標章取得架構完整且行之有年,惟查,我國去(2021)年申請綠建築標章之建築數僅有1,109件,較前(2020)年減少15%,且多為公部門建築申請案,私有建築申請案不及四成,綠建築標章之成效尚有提升空間。
據環保署住商部門行動方案資料預估,2030年我國住商部門碳排量約為48.9百萬公噸,將占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21.62%,顯示住商部門之建築為我國溫室氣體碳排之主要來源之一。據國際能源署IEA宣告,2030年所有新建築應為零碳建築,歐盟許多國家亦規定建築應標示能源耗用標準,並強制加裝太陽能板。
針對建築碳排,行政院所提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3條「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顯然不足,相關規範應更為詳細。民眾黨團所提版本將建築碳排之規範納入第5條,並參考歐盟國家先例,規範新建築應標示能源耗用標準及裝設太陽能板,並於2040年起為碳中和建築。
綜上,為達行政院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爰請內政部
1.針對綠建築標章之推廣運用,提出精進作為,以利發揮標章最大效益。
2.請內政部偕同相關部會,針對未來如何有效減少我國建築溫室氣體碳排及訂定建築碳中和目標提出報告。
委員陳超明書面質詢:
只有方向,沒有方案
1-1.氣候變遷法修法是呼應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其中幾個關鍵字碳足跡、碳盤查、碳中和、碳費、碳交易等字眼,其實,對許多中小企業是陌生的。
1-2.2027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目前全台僅有287企業完成碳盤查。然而,台灣中小企業有154萬家,其中四分之三沒進行碳盤查,而又有19萬家會被要求做碳盤查,但怎麼做、如何做、找誰做,許多中小企業根本不清楚。
1-3.中小企業如果要進行碳盤查,又遇到時間與預算、先進工具、排放係數取得3大執行關卡。光以預算來說,單次費用就要數十萬元,一次盤查就要三個月,而全台檢驗機構僅有7家,中小企業光排隊就等到超過2050年,未來是否能補助中小企業,至今也沒有承諾。
1-4.企業的焦慮在於知道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但政府沒有方案、機制輔導,沒有頭緒下廠商訂單可能跟著淨零,這次修法可說是只有方向,沒有方案。
減碳也缺錢、缺人才
1-1.過去台灣投資環境常被提到就是五缺「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然而,氣候變遷法內容空洞,經濟部也只提到以大代小的概念協助企業轉型,然而,預算、補助如何執行都沒提到,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同樣面臨缺錢的困境。
1-2.細究國發會的淨零碳排路徑以及今天的修法,本席認為,政府遺漏相當大的一塊,就是碳人才。因為,從碳排量、碳量抵減、碳費、碳稅甚至是國際認證,都需要專業人才。
1-3.短期來說,企業培訓班是為了應急產業當前的減碳轉型需求,長期的人才供應,還是需要依賴高教體系,由大學培育具備減碳專業的未來新鮮人,目前台灣並沒有專門系所,只有開設課程。而中國大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大學,紛紛成立碳中和相關研究學院與中心。
1-4.先前離岸風電推動國產化,結果碰了一鼻子灰,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缺人才,如今,既然要推動淨零碳排,目前也缺乏碳人才這樣的修法真的是缺錢、缺人才、缺規劃。
委員劉櫂豪書面質詢:
◎隨著氣候變遷,近年來低溫、熱浪、颱風及豪雨已讓民眾深刻感受到因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災害,亦造成不少農損,今年台東地區改良種芒果也因天候異常,致結果情形不佳,因年初持續性的降雨造成開花期果樹落花情形嚴重,並且影響授粉,造成目前許多果園的結果情形多數寥寥無幾,即使有結果也因授粉不佳,落果嚴重,未來這些嚴重影響糧食生產的氣象災害,有可能趨於常態性。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於本年8月9日公布氣候變遷第六次評估報告,因應此報告公布,臺灣氣候變遷科學團隊特撰寫報告並共同發布,報告提及:1.臺灣年平均氣溫在1911-2020年上升約1.6℃,且近50年、近30年增溫有加速趨勢。2.臺灣在1961-2020年間,少雨年發生次數明顯比1960年前增加。3.臺灣各地氣溫未來推估將持續上升,未來極端高溫,各地高溫36℃以上日數增加。4.未來推估臺灣夏季從目前約130天增長為155-210天,冬季則從目前約70天減少為0-50天。5.未來推估臺灣年總降雨量有增加趨勢,21世紀中、末臺灣平均年總降雨量增加幅度約為15%、31%。
面對氣候變遷,農業生產之風險與日俱增,農委會應積極建立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我國於2020年5月27日公布《農業保險法》,並於同年12月23日發布《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於本年7月1日正式運作,負責執行危險分散機制。然氣候變遷加劇,農業保險法既已於本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應更致力迅速提升保險率。且不同作物有不同的生產風險,農委會未來輔導農民種植農產品,應極力推動「適地適時適作」,更新或轉作較適之作物,以減少農損並穩定生產。
◎全球碳排放量有四分之一來自交通運輸包含海、陸、空運,而其中七成來自陸上交通,也就是我們使用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而我國為因應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供應鏈減碳壓力,以及極端氣候的負面衝擊,行政院2022年3月30日正式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我國運輸部門排放來源主要為公路運輸,占運輸部門總排放量96.8%,推動公路車輛低碳或零碳化為運輸淨零排放之首要路徑。
為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以臺北捷運公司目前發行之1,280元公共運輸優惠定期月票為例,於票卡有效期間內可不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淡海輕軌、臺北市聯營公車及新北市市區公車(僅限段次計費路線,不含里程收費公車),並可享臺北市及新北市YouBike站點借車前30分鐘免費優惠,現階段優惠月票適用運具範圍並未納入桃園捷運公司營運之機場捷運路線、基隆地區之公車路線等,為能提供鄰近雙北生活圈之桃園、基隆等地區通勤民眾也能享用定期月票相關優惠,增加搭乘誘因,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建議交通部宜會同相關地方政府研議提出共同通勤生活圈不同營運單位之公共運輸路線定期月票優惠整合方案。
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
案由:針對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爰此,特向環保署提出質詢,並於一個月內提供書面資料予本席辦公室。
說明:
一、面對持續暖化造成極端氣候的危機,然我國現行卻沒有應對氣候治理的法制規範。110年世界地球日,蔡英文總統宣示政府要從「能源轉型」走向「淨零轉型」,代表國家長期減量溫室氣體之目標,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對此,國發會今年3月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以落實淨零轉型目標。面對時空環境跟氣候快速變遷,包含夏日連續高溫、冬季缺水等問題都是當前面臨之危機,政府需超前部署規劃應對極端氣候。惟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不符時宜,亦不適合以彌補漏洞之方式大修現行法,故實有通盤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必要,讓後續政策執行得以有法源依據。
二、目前歐盟、日本與韓國等世界各國,對碳定價和減碳措施皆做出承諾,並配合推出碳管制之政策,台灣近來亟欲與世界各國接軌同時,亦應提出有效且具企圖心之碳定價機制,呼應巴黎協定,以宣示我國減碳決心,共同遏阻全球暖化趨勢。故行政院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明文規定,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少排放量達指定目標者,適用優惠費率。
三、民眾最關心的碳管制措施,為碳費徵收對象與費率。經查草案中規劃建立「先大後小,分階段徵收」的碳費機制,目前鎖定每年碳排逾2.5萬噸的280餘家大戶,最快2024年實施;至於碳費費率,將透過子法訂定具體規範。對於開徵碳費的標準,應掌握其有效性和精確性之原則,達到透過價格來創造企業減碳之誘因。然對此環團指出,環保署委託研究「台灣碳定價制度之選項」之報告曾指出台灣碳費費率應從每噸10美元(約新台幣300元)起跳,以符合巴黎協定的目標;此外亦有主張比照鄰近國家每噸新台幣100元、每噸2,000元以上之各種意見,對此經濟部卻認為每噸300元之標準太高恐影響產業競爭力。
四、對於碳費機制,草案中規定「直接排放」、「間接排放」等排放源皆一併納入徵收對象,並採差別費率以鼓勵企業主動減碳。爰此,請環保署應評估世界各國碳費費率之制定標準以及實施減碳之具體成效,並納入考量民生、物價、通貨膨脹等外界因素,於取得社會共識後訂定明確之徵收費率,此外研議定期檢討及輔導、獎勵減碳之配套措施。
委員廖國棟書面質詢:
一、氣候變遷的難民:原住民
行政院在修法總說明有說「現行條文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之建構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
1.的條文有提到「公正轉型」及「脆弱群體」,請問內容是否涉及原住民族。請簡要10秒鐘說明。
二、國外與原住民族合作的經驗
加拿大原住民與加拿大政府透過協商方式,以協定或條約(agreement or treaty)等方式實現原住民權利。
2015年起在卑詩省所推動之森林碳抵銷協議(Forest Carbon Offset Protocol, FCOP)基礎下,海岸第一民族成員陸續簽訂「大氣利益共享協議」(Atmospheric Benefit Sharing Agreements, ABSAs),明確定義原住民的碳所有權,以及出售碳額度的權利。從2015年起到2019年大熊森林及海達瓜依區域,共有16份不同原住民族與卑詩省之「大氣利益共享協議」簽訂。
加拿大此舉是不僅僅肯認原住民在維護氣候與自然環境上的貢獻,同時也是回饋當地原住民過往的貢獻。請問目前的法案修正,有包含原住民族的部分嗎?請簡要30秒說明。
三、國內原住民
本席要告訴你三件事情:
1.蔡英文總統在105.8.1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有提及「四百年來,每一個曾經來到臺灣的政權,透過武力征伐、土地掠奪,強烈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為此,我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
「讓下一代的族人、讓世世代代的族人,以及臺灣這塊土地上所有族群,都不會再失語,不會再失去記憶,更不會再與自己的文化傳統疏離,不會繼續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也就是要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2.數據上分析,原住民族地區是全國森林覆蓋率最高的地區,以森林面積來說花蓮37.3萬公頃最大,森林覆蓋率台東縣81.64%最高,原住民族也是以環境保護為己任,一直以來也是與自然環境存在著相依相偎的關係。
3.原基法第20條第21條第2項也有提到「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除了政府要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外,未來一定會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內的自然資源,這些依法都需要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
4.因此,本席要說到目前為止,中華民國政府各個部門在制定、擬定,抑或是審議任何關於原住民土地與自治法律條文時,只要碰觸到台灣原住民族集體權或是爭取應有的土地與自治權益時,都要入原住民會侵害漢民族原本的經濟權益。
請問環保署:
I.影響原民權益的部分有哪一些?是指「原住民」?還是指原居住地民眾?
II.你們(國發會、環保署)有跟原民會討論淨零排碳嗎?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有有沒有跟原民會討論影響範疇?
III.納入的國際經驗是甚麼?紐西蘭還是加拿大的做法?
IV.匡列適當規模的財源,提撥成為各部會主責業務範疇的轉型基金,用以支持、協助與輔導受衝擊社群適應新的轉型目標與情境,這部分原住民族群可以獲得的支援有多少?哪一部分會受到支援?
V.淨零轉型政策的推動,必須結合相關的倡議團體、公協會、利害相關社會團體協商合作計畫與議程,這些政策制定是不是會邀集原住民部落或者原住民專家學者參與「審議」,我說的是政策審議,不是諮議,既然要談公正轉型,就該把審議權利交還原住民族,而不是讓原住民當橡皮圖章。
最後,請相關機關於1周內提供以下事項的書面報告:
1.目前修法內容與原住民族相關之處?歷次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及原住民族團體研商本次修法的時間地點與會議紀錄。
2.目前修法是否有參酌國外之立法例。修法時是否有調查與國外原住民族之相關法例,請提供相關資料文件。
3.承上,本次修法引〔用國外原住民族權利權益之相關立法之內容。
4.「公正轉型」及「脆弱群體」的事項與權益具體內容與規劃。
委員蘇震清書面質詢:
一、中南部空污嚴重卻相對資源匱乏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我國在民國104年就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是國際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此次修正更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宣示我國減量決心,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為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規定其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明定其應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公開成果報告。然而不可諱言的,中南部縣市目前就已經面臨相當嚴重的空污問題,但是地方財政疲弱、相關資源匱乏,若沒有中央主管機關的支持,僅靠增設推動單位,恐怕也難以真正落實推動相關政策。
二、政府應確實規劃公正轉型配套措施
因應氣候轉型政策變革是以公眾利益為優先考量,但是社會中的弱勢者和褐色產業必然是第一個受嚴重衝擊的對象,政府若是沒有預先設想妥善的因應措施,恐怕將會在政策變革中衍生諸多社會問題。本法修訂也指明要呼應巴黎協定,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但是審查草案中雖然規範向企業徵收碳費並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然而徵收到的費用仍會優先用於企業轉型,並提供企業優惠費率,未將公正轉型納入基金用途,當政府未來真的要落實公正轉型時,又該從何處尋找財源?政府實際上又該如何執行公正轉型?
三、強化橫向溝通機制、避免部會主義各行其是
面對新型態的氣候變遷議題,有鑑於所牽涉的層面廣泛,尤其如何量化評估溫室氣體、碳排放等的問題,以及相關成效檢討與後續配套措施,都需要政府部會間有效橫向溝通,縱然本法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若是實際業務面依舊是採用僵化的部會主義各行其是的分工模式,恐怕只是讓政策空轉、莫衷一是,必須積極檢討系統轉型的可能性,才能真正落實檢討台灣的氣候議題。
四、政府應積極設立碳排放市場
有鑑於「排碳」行為在本次修法後,不再像過去一樣沒有任何成本,為了加速企業進行減碳工作,碳交易可說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工具,過去政府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法」對不同產業設置排放總額,但是卻沒有任何經濟誘因,結果導致高碳排的企業不願意加大減碳力度,也讓後進的高碳排產業在分不到排放總額的情況下難以成立,變相造成了部分產業的寡佔和壟斷,這次修法仍未明文規定設立碳交易市場,勢必造成實務運作上的困境,難以推動企業轉型減碳、更有礙新興產業發展。
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
委員鍾佳濱書面質詢:
全球氣候變遷日趨嚴峻,為跟上國際腳步、協助國內企業降排減碳,行政院日前擬定《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國發會亦擬定「淨零碳排路徑圖」與「淨零排放12項關鍵戰略」。
其中,雖然於環保署2019年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中,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僅占全台灣整體的2.22%,但若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氣候變遷與土地特別報告」,連同生產、運輸、產銷、使用與剩餘等「糧食生產前後期活動」一併納入計算,以2016年為例,全球糧食生產產生溫室氣體占全體排放比例高達37%。因此,如何降低糧食生產碳足跡、提升糧食剩餘再利用效率,是農委會與環保署需慎重考量的議題。
以肉類產品為例,台灣本土飼養畜禽所需飼料高達95%仰賴進口,也因為透過國際航運而產生大量碳足跡。因此,除加強運用進口飼料的運用效率,如強化酒糟粕飼料使用外,亦可提升國產飼料原料種植面積或將廚餘經處理後飼料化,以減少畜牧產業所帶來之碳足跡。
此外,依農委會農業廢棄物排放帳統計,2020年產生約500萬噸農業廢棄物,高達99.7%已妥善處理。但其中「就地翻耕掩埋」等低階再利用比例就占了32.2%,顯見目前農業廢棄物雖已初步妥處,但未達到「循階利用」、避免「高階低用」之目標。
再者,農業部門是唯一的生質能碳匯來源,因此若能有效提升農業生產能源使用效率、鼓勵農友採用負碳農法、農業剩餘資源化等,將可成為台灣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的一大助力。
最後,台灣農業部門平均農戶耕地規模僅1-1公頃,相較歐盟18公頃、美國207公頃規模小很多,且農家從農主力老化嚴重。未來若要輔導農友實施環境友善的新農法、進行碳盤查、碳權交易以及回饋等,都應考量農戶之面積與年齡,透過經濟效益導引農友參與合作,以建構符合台灣目前農戶現狀之獎勵制度,並兼顧環境友善與農民權益。
綜上,請環保署與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糧食生產與使用剩餘循階資源再利用」與「透過經濟制度引導農民減碳增匯」之行動方案。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1.減少碳足跡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重要而且有益的事情!但對社會以及民眾來講,卻是非常困難,因為現今是全球化的世界,大企業用全球分工來壓低產品價格,再透過飛機、貨車、船隻等進行跨國運輸,因此產生出龐大的碳足跡網路。
2.如何加強民眾對於碳足跡的認知,鼓勵民眾購買、使用碳足跡較少的本地產品,這是政府要積極來努力推廣、教育的!
3.然而目前初步了解環保署碳標籤的執行狀況,環保署收到碳標籤申請大約1,200多件,有效件數大約400多件,減碳標籤大約來申請是82件,有效件數是58件,相比之下更低了。而在碳標籤中,屬於農畜產品的,也僅157件,這樣的成績真的非常不理想。
4.減少碳足跡這件事情,對於減碳是重要的,對於農業來講更是利多的!鼓勵民眾多加使用少碳足跡的農產品,其實就是間接的在推廣在地農產品!
5.因此要如何強化推廣民眾對於碳足跡標籤認識進而提高使用在地農產品意願,請環保署邀農委會、教育部,針對碳足跡及碳標籤之推動,—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的報告。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暫時先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賴委員惠員):現在繼續開會。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作以下程序說明:本次聯席會議為兩天一次會,我們今天先審查到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明天繼續審查,但今天條文會接續宣讀完畢,第三條處理完畢之後,委員及官員可先行離開。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本席在此說明,為使討論聚焦,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係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基礎,對照各黨團及委員修法提案來進行,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因本法修正案除行政院版以外,尚有本院黨團及各委員提案共計19案,為了節省討論時間,現在先一併宣讀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之行政院版本、各黨團及委員提案版本,宣讀後再依序進行討論與處理,請宣讀。
一、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 | ||
行政院提案 |
民眾黨黨團提案等 |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等 |
氣候變遷因應法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氣候變遷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氣候變遷法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氣候變遷行動法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管理法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氣候變遷行動法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氣候變遷法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 |
第一章 總 則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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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達成淨零排放,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達成淨零排放,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及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及環境正義,並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促進國家經濟與社會之綠色轉型,落實環境與世代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及環境正義,並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與國際接軌,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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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威脅、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我國氣候變遷調適之國家策略,並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善盡地球環境之責任,追求淨零排放,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環境人權與環境世代正義之落實,特制定本法,以追求溫室氣體負排放之未來願景。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達成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追求淨零排放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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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於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於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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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氣候變遷因應諮詢委員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針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部門行動方案、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等提出科學意見,及監督本法所規定之目標、方案、計畫之執行成果。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溫室氣體減量業務責任應由我國各中央行政機關所共同承擔,並配合主管機關指揮、協調。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 溫室氣體減量責任應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並以下列機關為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能源部門:經濟部。 二、製造部門:經濟部。 三、運輸部門:交通部。 四、建築部門:內政部。 五、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環境部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七、其他部門: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國防部及法務部。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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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 溫室氣體減量責任應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並以下列機關為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能源部門:經濟部。 二、製造部門:經濟部。 三、運輸部門:交通部。 四、建築部門:內政部。 五、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環境部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七、其他部門: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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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可由單一事件或個別事件所引發的連鎖效應所造成。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脆弱度。 三、危害:指自然事件或現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建築物與設施損毀,甚至導致社會動盪與經濟崩潰等傷害。其自然事件與現象可以藉由歷史事件分析發生機率、危害程度等判斷。 四、脆弱度:指一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系統本身無法消弭氣候之衝擊所呈現的脆弱程度。脆弱度為暴露度、敏感度以及調適能力之函數,暴露度是指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的程度;敏感度是指暴露於此威脅之對象範圍與大小;調適能力是指系統本身可以消弭氣候威脅的能力。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減少人類與自然系統的脆弱度,強化韌性,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及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韌性:指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系統在氣候變遷負面衝擊下可以消弭的程度,以及衝擊後可以回復至系統原有功能的能力。 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八、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十、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淨零排放:目標期間內,人為溫室氣體移除量抵銷進入大氣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達成淨零排放。 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五、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六、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七、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八、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九、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二十、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二十二、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三、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四、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五、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七、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八、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九、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十、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三十一、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三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三十三、綠色轉型:使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模式之過程。 三十四、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的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社區、勞工、消費者及脆弱群體穩定轉型。 三十五、脆弱群體:指暴露於氣候威脅或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易受影響,難以消弭所受威脅或負面影響之群體。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可由單一事件或個別事件所引發的連鎖效應所造成。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脆弱度。 三、危害:指自然事件或現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建築物與設施損毀,甚至導致社會動盪與經濟崩潰等傷害。其自然事件與現象可以藉由歷史事件分析發生機率、危害程度等判斷。 四、脆弱度:指一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系統本身無法消弭氣候之衝擊所呈現的脆弱程度。脆弱度為暴露度、敏感度以及調適能力之函數,暴露度是指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的程度;敏感度是指暴露於此威脅之對象範圍與大小;調適能力是指系統本身可以消弭氣候威脅的能力。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減少人類與自然系統的脆弱度,強化韌性,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及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韌性:指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系統在氣候變遷負面衝擊下可以消弭的程度,以及衝擊後可以回復至系統原有功能的能力。 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八、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十、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淨零排放:目標期間內,人為溫室氣體移除量抵銷進入大氣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達成淨零排放。 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五、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六、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七、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八、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九、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二十、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二十二、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三、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四、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五、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七、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八、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九、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十、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三十一、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三十二、碳足跡:指商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或服務由原料取得、服務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三十三、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三十四、綠色轉型:使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模式之過程。 三十五、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的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社區、勞工、消費者及脆弱群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可由單一事件或個別事件所引發的連鎖效應所造成。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脆弱度。 三、危害:指自然事件或現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建築物與設施損毀,甚至導致社會動盪與經濟崩潰等傷害。其自然事件與現象可以藉由歷史事件分析發生機率、危害程度等判斷。 四、脆弱度:指一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系統本身無法消弭氣候之衝擊所呈現的脆弱程度。脆弱度為暴露度、敏感度以及調適能力之函數,暴露度是指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的程度;敏感度是指暴露於此威脅之對象範圍與大小;調適能力是指系統本身可以消弭氣候威脅的能力。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減少人類與自然系統的脆弱度,強化韌性,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及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韌性:指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系統在氣候變遷負面衝擊下可以消弭的程度,以及衝擊後可以回復至系統原有功能的能力。 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八、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十、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淨零排放:目標期間內,人為溫室氣體移除量抵銷進入大氣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達成淨零排放。 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五、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六、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七、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八、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九、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二十、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二十二、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三、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四、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五、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七、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八、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九、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十、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三十一、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三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三十三、綠色轉型:使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之模式。 三十四、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的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三十五、脆弱群體:指暴露於氣候威脅或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易受影響,難以消弭所受威脅或負面影響之群體。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事業:指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八、先期專案:本法施行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九、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查驗,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有關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十、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採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措施取得之額度。 十一、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二、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量之額度。 十三、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四、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風險:指氣候變遷衝擊對自然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的可能損害程度,可由單一事件或個別事件所引發的連鎖效應所造成。氣候變遷風險的組成因子為氣候變遷危害、暴露度、脆弱度。 三、危害:指自然事件或現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建築物與設施損毀,甚至導致社會動盪與經濟崩潰等傷害。其自然事件與現象可以藉由歷史事件分析發生機率、危害程度等判斷。 四、脆弱度:指一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系統本身無法消弭氣候之衝擊所呈現的脆弱程度。脆弱度為暴露度、敏感度以及調適能力之函數,暴露度是指系統暴露於氣候威脅下的程度;敏感度是指暴露於此威脅之對象範圍與大小;調適能力是指系統本身可以消弭氣候威脅的能力。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減少人類與自然系統的脆弱度,強化韌性,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及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韌性:指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系統在氣候變遷負面衝擊下可以消弭的程度,以及衝擊後可以回復至系統原有功能的能力。 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八、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十、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淨零排放:目標期間內,人為溫室氣體移除量抵銷進入大氣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達成淨零排放。 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五、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六、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七、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八、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九、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二十、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二十二、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三、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四、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五、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七、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八、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九、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十、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三十一、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三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三十三、綠色轉型:使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展及生態保育之模式。 三十四、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的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三十五、脆弱群體:指暴露於氣候威脅或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易受影響,難以消弭所受威脅或負面影響之群體。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量之額度。 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 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 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 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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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九、淨零排放:目標期間內,人為溫室氣體移除量抵銷進入大氣之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達成淨零排放。 十、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一、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二、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三、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五、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六、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七、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八、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九、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二、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三、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四、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五、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六、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十七、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八、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九、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九、淨零排放:指二氧化碳及其他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的狀態。 十、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一、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二、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三、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五、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六、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七、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八、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九、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一、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 二十二、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三、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四、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五、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六、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十七、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八、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九、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三十、碳定價:指依污染者負責原則,採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碳稅或碳費等,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機制。 三十一、碳收入:指溫室氣體排放管類費收入及排放權拍賣或配售之所得,扣除行政成本後之餘額。 三十二、環境正義原則:指基於人生而平等、世代平等的原則下,共享自然資源,但負有留給他人同樣多一樣好自然環境條件的責任,並享有不受他人以資源耗竭或污染等方式損害共有環境的平等權利之公平原則。 三十三、預警原則:基於科學評估人為活動對環境有發生重大損害的風險時,即使風險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因科學的有限性而尚未完全建立,亦應採取為避免損害發生所不可或缺的預防措施。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九、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係指目標期間之所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移除量」達到平衡。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九、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係指目標期間之所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移除量」達到平衡。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及氣候型態組成之氣候變化。 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祉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 四、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七、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九、事業:指公司、工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等非法人團體。 十、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一、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二、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三、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四、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 十五、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減量專案。 十六、效能標準:指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所容許之排放總量、回收或破壞去除效率、單位原(物)料、燃料、單位里程及單位產品之排放量。 十七、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指在一定期間內,對公告排放源訂定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並容許排放源所屬事業透過排放額度交易買賣方式達成遵約。 十八、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事業排放源之排放量及減量成效之確認作業。 十九、核配額度:指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費、拍賣或配售之方式,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二十、額度帳戶: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開立之帳戶,用以登載、移轉、交易或繳回事業所有之核配額度與減量額。 二十一、最佳可行技術:指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三、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四、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指主要來自事業製程排放的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及氣候型態組成之氣候變化。 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祉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 四、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六、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七、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九、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指公司、工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負責人。 十、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一、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二、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三、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四、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 十五、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減量專案。 十六、效能標準:指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所容許之排放總量、回收或破壞去除效率、單位原(物)料、燃料、單位里程及單位產品之排放量。 十七、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指在一定期間內,對公告排放源訂定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並容許排放源所屬事業透過排放額度交易買賣方式達成遵約。 十八、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事業排放源之排放量及減量成效之確認作業。 十九、核配額度:指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費、拍賣或配售之方式,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二十、額度帳戶: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開立之帳戶,用以登載、移轉、交易或繳回事業所有之核配額度與減量額。 二十一、最佳可行技術:指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三、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四、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指主要來自事業製程排放的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風險: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及氣候型態組成之氣候變化,而對自然系統、生態圈及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衝擊之損害可能程度。 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祉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 四、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 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及適應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不可逆轉的自然環境之調適。 六、低碳綠成長:降低石化燃料存度,加強潔淨能源使用與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創造綠能就業機會,兼顧經濟與環境保護之政策方向。 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九、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十、事業:指公司、工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人團體。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十五、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 十六、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減量專案。 十七、效能標準:指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所容許之排放總量、回收或破壞去除效率、單位原(物)料、燃料、單位里程及單位產品之排放量。 十八、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指在一定期間內,對公告排放源訂定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並容許排放源所屬事業透過排放額度交易買賣方式達成遵約。 十九、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事業排放源之排放量及減量成效之確認作業。 二十、核配額度:指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費、拍賣或配售之方式,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二十一、額度帳戶: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開立之帳戶,用以登載、移轉、交易或繳回事業所有之核配額度與減量額。 二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三、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四、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二十五、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指主要來自事業製程排放的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十六、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查驗,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有關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衝擊或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調適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衝擊或影響。 三、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 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五、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七、事業:指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九、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十一、先期專案:本法施行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十二、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查驗,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十三、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採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措施取得之額度。 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量之額度。 十六、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 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 十八、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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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 中央政府應永續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國家政策。 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調適氣候變遷與低碳成長政策,謀求彼此共同合作。 中央政府應以資訊開放為原則,協助並促進企業、民間團體及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 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 中央政府應保障因應氣候變遷之人民司法訴訟權。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 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 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 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 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 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 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 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 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遷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 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 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 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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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自然環境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計畫。 地方政府應以環境永續發展為考量,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 地方政府應以資訊開放為原則,協助並促進地區企業、民間團體及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 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 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 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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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企業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推行並制定氣候變遷政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藉以完善自身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之責任)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企業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事業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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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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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動議: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討論。
首先處理法案名稱,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針對法案名稱,因為大部分委員的提案都是支持「氣候變遷因應法」這樣的名稱,所以建議照行政院版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針對第一條,本席有提出一項修正動議,我們建議把「環境正義」改成「落實世代正義及氣候正義」,因為氣候變遷是一個世代的議題,所以在談到氣候議題正義相關論述時,基本上很少會跳過世代正義的概念,所以本席建議把世代正義放進去。
主席:請問蔡壁如委員、廖國棟委員及現場委員對法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第一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
處理第一條,請環保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子敬:針對第一條,委員提案當中有許多建議,其實我們已經參考修正條文第四條的「長期減量目標」、第五條的「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及第六條的「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並且已經將這些文字納進去,基本上應該以文字精簡為要,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就算加入「世代正義」等文字,也沒有什麼很不精簡的地方,尤其第一條是在規範總體目標和總體期待。談到正義的問題,其實你們自己也有講到環境正義,我看到許多委員的版本都有把世代正義這個概念放在最前端的地方,我覺得這應該是可以被採納的吧!
主席:請環保署說明。
張署長子敬:我們認為原來的「環境正義」就已經包括這些部分了,如果委員覺得要把世代正義也寫清楚的話,那麼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請問名稱剛才已經通過了是嗎?
主席:是的,現在正在討論第一條。
林委員奕華:針對第一條,本席也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及環境正義與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達成淨零排放,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把一些我們認為必須宣示的重要部分全部納入修正內容,在第一條當中呈現出來,也因此才有這樣的文字修正。
主席:請環保署說明。
張署長子敬:抱歉,我現在看不到林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請問是在第幾頁?
林委員奕華:在第26頁。這主要是呼應UNFCCC相關的立場和作為,包括巴黎協定以及一些銜接到未來正義的概念、淨零碳排的宣示,我們都希望可以在第一條當中就明確的寫出來,所以本席作了以上的文字修正,希望可以被採納。
張署長子敬:本來我們覺得淨零排放在後面已經有寫了,也就是我們的目標是淨零排放,當然,這個寫在總則只是一個精神宣示,我們應該是沒有意見。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應該要納入世代正義及公正轉型的原則,其實第一條是整部氣候變遷法的大原則,這部氣候變遷法將影響我國未來30年的永續發展,包含經濟面、環境面及社會面,但環保署只寫了環境正義,沒有寫到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強調的世代正義,也沒有寫到公正轉型,過度偏重環境面,沒有社會面。我國已經有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未來將負責統籌協調整部法,如同整部法的脊椎,把所有的器官連結在一起,應該要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強調的世代正義、公正轉型納入氣候變遷法第一條的大原則中,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提出來的版本是將院版的文字做一個調整,因為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才能夠有效地因應氣候變遷,所以這裡就是將文字做調整、對換,請支持。
主席:在現場的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意見,請環保署綜合回應。
蔡主任玲儀:綜合剛剛各位委員提到的,目前行政院版沒有提到世代正義、公正轉型,這兩個元素沒有放進來,如果參採各位委員剛剛的意見,這個部分是可以放進來。另外,剛剛有提到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因為這個已經明定在第四條,是不是第一條這邊可以不用寫?
主席:請環保署把修正的文字送上來,第一條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條。請環保署表示意見。
張署長子敬:我們這次有把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加上去,委員提案主要有提到要把永續會當作主管機關,或是要設計諮詢會議。有關諮詢會議這部分,我們已經訂在第八條,由永續會來統籌,擔任協調、整合及分工之事務,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維持院版條文?另外提到有關分工是否納到母法裡,因為納入母法後,未來如果有變動,它的修正就牽涉到修法,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讓我們列在說明欄,我們會在施行細則訂定清楚?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對第二條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我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針對說明的部分,因為他的說明跟第八條一樣,在各部會分工的部分,我是建議把「再生能源」改成「潔淨能源」,因為我們的終極目標其實是減碳,這個能源到底是不是再生,我想再生當然更好,但是重點是它是一個潔淨的能源,因為潔淨能源包含更廣,當然也包含再生能源。另外一個是加入「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我們看到這邊寫了許多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包含工業部門、運輸部門、建築部門、服務業、農業,全部都寫進去了,但是獨漏了能源部門也是排碳的最大宗,所以我建議把這些加進去,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建議這一條保留啦!主要就是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者是相關職掌的事務,雖然在第八條或第九條有訂定,但是在說明裡面沒有寫,所以我們審到第八條、第九條時再回來看這一條是不是有需要做一些調整,以上說明。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我針對第二條有提了一個修正動議,我的修正動議大家可以看到修正動議這本的14p1,我是把第二條說明欄裡的文字放到本文裡面。我想如果這部分可以放在說明欄的話,代表環保署已經完成協調,部會是同意這個分工的,所以我把說明欄的文字放到本文裡面,然後再加上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第十二款「綠色稅制之研擬及推動由財政部主辦」,這個部分我有跟財政部蘇部長談過,如果是用「綠色稅制之研擬及推動由財政部主辦」這樣的文字,財政部應該是OK的。再來是第十九款「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身心健康保護及公共衛生風險管理由衛生福利部主辦」,也就是關於氣候變遷下健康跟公衛的部分,也是把國際上面在談的很重要的部分納進去。第二十款我再納入了「因應氣候變遷之公正轉型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得要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也就是說希望公正轉型的事務由國發會來統籌,這部分也跟目前國發會公布淨零路徑下的12個戰略理念,公正轉型由國發會主辦是一致的。
我知道剛剛幾次的詢答裡主委都有談到,如果放在母法的話可能會比較沒有彈性,所以我在最下面的部分加了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與整合,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協調之」,也就是針對之前環保署說,如果把權責入母法會失去彈性的部分,我也加了一項,如果需要調整、需要修訂,需要在權責上面做改變的話,可以由行政院來協調,所以在這個條文上也加上彈性的空間。
以上是我希望能夠把原本放在說明欄的文字都移到本文裡面,再加上財政部、衛福部和國發會在公正轉型的主責,然後再把彈性的條文也放進去,這是我目前的條文。我想說一下為什麼我這樣修訂,之前都是說在母法裡面不明定可以由政委或行政院來協調任務分工,可是我必須說,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們都經歷了很多部會在氣候議題、減碳議題裡不斷互相推卸的過程,我想很多人都經歷過這件事情。我就舉一個例子,是我自己親身參與的,運具電動化的工作從2017年協調到2022年,一直到最近才有比較明確的成果,如果直接由行政的方式來協調是可行的話,為什麼像這麼一項重要的工作會一直推託到現在?我們有多少個5年?這也是我之所以認為應該要把部會的權責放到本文裡面,這樣才能夠讓這個變成部會的法定業務,成為法定業務後,他才會做長期的人才、專業、資源的編列跟累積,我覺得這有助於氣候變遷的工作在各部會裡順暢的運作,這是最重要的原因。一樣地,我要再說,如果說彈性的部分,我們在後面加了一項,有這一項,行政院還是一樣可以做協調,不一定出現任務上的變化就一定要修法,以上是我在第二條提出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第二條是各部會的權責,我認為應該要放在法律條文來明定,而不是放在說明欄,這個我同意,也同意洪申翰委員的意見。但我想要問的是,為什麼沒有公正轉型的權責分工?國發會既然已經說公正轉型是他的權責,是不是也應該將它入法,由國發會來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協辦?另外,也沒有看到衛福部的角色,其實衛生福利部在2014年就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衝擊政策白皮書」,2018年又提出第二版氣候變遷的極端高低溫以及乾旱豪雨交替天災頻繁,造成登革熱北移及糧食安全等一些營養問題,衛福部未來不只是低溫時要送餐、送棉被,還要做氣候變遷的健康風險管理及氣候變遷的弱勢健康權的保障,我個人認為這些都應該寫進來,謝謝。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第二條的討論會連動到第八條,這裡是提到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是協調分工,其中它的事項很多都涉及到原民會,包括公正轉型或是溫室氣體減量等等,都會有原住民族或原民會的角色。因此,針對第二條的部分,因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我希望能夠在法條裡明定原民會的角色,或至少在說明的部分能夠把它列入。對於這樣的訴求,希望大家能夠接納,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是第二次發言。院版第二條對於各部會權責分工的部分只寫在立法說明,我們也知道未來這個法修正之後,各部會權責分工的說明是很重要的,所以只寫在立法說明是不足的,需要一併處理和明確入法。所以本席還是建議保留,請環保署把相關的文字再作修正。
主席: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這一條最主要是,因為氣候變遷的工作除了有主辦機關之外,還需要很多部會共同來協助。以洪委員的版本來說,其實除了每個工作項目有一個主辦機關、甚至兩個主辦機關之外,每一項也都另外需要各部會來協助辦理。在立法體例上,即使我們去參考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也是只有寫一個主辦機關,而有寫到協辦單位的是在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所以我們建議有關氣候變遷相關的工作,未來還是可以在施行細則中再去訂定。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就像剛剛環保署說的,主辦這邊有,協助辦理的體例其實在其他法律裡也有,以我現在的寫法來講,我有把主辦寫出來,對於有些會需要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的,我一樣有把它寫進去。比方說,公正轉型是國發會主辦、由國發會來統籌,可是我知道國發會不是執行單位,他會需要其他部會作為執行單位,所以雖然主要是國發會統籌,但還是需要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協辦,這個入法的體例其實是可以有的,而且在其他法律裡也有寫到協助辦理的作法。我其實有點不懂,就像剛剛環保署提到的,既然其他法律也有這樣的體例,那為什麼不能夠把它入本文呢?
主席:請環保署再說明。
張署長子敬:第一個,剛剛洪委員的修正動議有增加3個原來沒在裡面的部會分工,不曉得各部會的看法如何?但我想要說明的是,雖然洪委員很善意地加了第二項有關分工不清時該怎麼辦的情形,但如果環保署即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理這件事,其實也不用訂在法裡面,也就是說,雖然後面寫說「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但其實結果就是全部拿到行政院去談,如果全部都拿到行政院去談,其實也不需要寫在這裡面,因為只要有分工的問題,就是行政院處理,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大家可以再斟酌一下。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不是,你誤會我的意思了,並不是所有事情全部拿到行政院談,其實我寫得很清楚,是有調整的必要或有新設的任務時,可以去行政院裡面談。比方說,未來如果有部會的組改,他在任務上需要別的部會時,在這種狀況下,他是可以拿到行政院再做調整,不一定一定要再次修法。其實我的意思是這樣,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要再拿到行政院去協調一次,我覺得署長有點誤會我的意思。
主席:好,謝謝。主席裁示,因委員和環保署在意見上有些不同,第二條我們就保留。
現在回到第一條,因為這個是立法目的,剛剛大家已經有共識了,請環保署宣讀並說明。
蔡主任玲儀:現在宣讀我們建議修改後的第一條文字。
「第 一 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我們參照這一次的修法以及剛剛各位委員的提案,把「世代正義」以及「公正轉型」納入我們的立法目的。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針對第一條有沒有意見?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還是要請環保署說明一下文字對調的部分,就是為什麼你們不同意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跟做好管理的部分放在前面?
主席:陳椒華委員,剛才大家已經有充分的討論,也達成了共識,所以在文字上已經做了修正。
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椒華:讓環保署說明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剛剛才進來,也沒有聽到,抱歉!既然環保署不同意,請他說明一下理由。
主席:好,請環保署針對第一條做說明。
蔡主任玲儀:這個是按照現行條文,在順序上,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跟降低溫室氣體管理不論放在哪裡,其實這個都沒有影響到我們立法的目的。
陳委員椒華:主席,那就同意。
主席:第一條就修正通過。
處理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提案新增第十六條。就是大本資料的第20頁。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跟主席和各位委員說明,委員謝衣鳯等提案、委員鄭麗文等提案第十六條是有關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的說明,這部分在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經有涵蓋,包括主管機關的部分,剛剛在第二條裡已經有說明,所以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來討論。
主席: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二版本提案新增第十六條不予採納,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對不起,我想先討論這一條,因為它跟第二條類似。請教一下,剛剛洪申翰委員主要是想把說明放到主文裡,但環保署似乎沒有回應這樣的要求。其實洪委員也有要求其他的權責放進去,我也有要求把再生能源改成潔淨能源,然後增加能源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這部分,可不可以請環保署再回應一下?因為兩位委員的第十六條也是有能源部門,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再說明。
蔡主任玲儀:是,行政院提案版本是把各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的工作寫在說明欄裡,吳委員提到把再生能源改成潔淨能源,因為再生能源在目前的能源轉型裡都已經有含括了,是不是還是維持我們原先的再生能源文字?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我是建議可以持續用再生能源的文字,而且不只是單純的再生能源,後面有所謂的能源科技發展,也就是如果真的有一些新興能源,未來在技術上能夠有所突破,他們現在可能還沒有正式商轉經驗,可能還在實驗階段,未來還有一些發展的可能性,其實也能夠在能源科技發展這裡去含括。現在臺灣的國家政策確實是以再生能源發展為主,所以有再生能源跟能源科技發展這兩個一起並列,我覺得是已經能涵蓋能源轉型或經濟部下面的能源事務。這是我的建議,基本上還是可以維持再生能源,不一定要改成潔淨能源,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請環保署再回應一下,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這個部分加權責,你們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跟吳委員說明,各部會有關氣候變遷相關要辦理的事項,跟能源有關的,其實在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部分已經有了,至於委員關心的能源部門減碳部分,其實在後面有關階段管制目標的相關條文裡會訂定。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我好像沒有聽到任何回應我剛剛提到有關原民會角色的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是,伍委員提到有關原住民部分,是在行政院提案的說明欄裡,其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會含括到原民會,今天委員質詢時也有提到,如果要再更加強的話,建議可以在行政院提案的說明第九點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部分,原本寫的是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辦,協辦單位則可以增列原民會,這樣就可以凸顯在碳匯功能的強化上,原住民族委員會可以扮演的職責跟角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只有在第九點?
蔡主任玲儀:其他有關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都會把原民會放進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因為原民會掌管很大片的原保地、森林。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個人對於環保署的說法不以為然,只是早上我在質詢時並沒有發作,對於環保署漠視原住民相關權益,我非常不以為然。我們看國際慣例,早上我也提過,不只聯合國,包括加拿大和紐西蘭,他們是如何尊重、尊敬先前到這個土地上的原住民族,把他們列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必須支持的先來者,但臺灣的作法是完全隻字不提,為什麼要放在說明欄呢?為什麼不直接放進條文裡?放進條文才是一個讓它正式發揮功能的地方,而不是說反正說明裡有就好,這是一個落後立法的實例,我反對這樣的作法。要非常清楚的讓原民會有一定的責任,一定的功能,只有讓它進入實體法條才是正辦。
主席:接著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我也不滿意剛剛環保署對我的提問的回答,其實我要的很簡單,就是明確的寫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我都講了好幾次,在這部法裡面,想要的是減量溫室氣體,而能源部門卻是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但你們竟然沒有辦法明白的講。我舉個例子好了,你的第四點提到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第五點提到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如果以你剛剛的解釋,那第四點可以不用,就只要第五點就好了,不是嗎?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覺得謝委員衣鳯等及鄭委員麗文等提案,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各部門所負責的部分都清楚明定入法,跟第二條討論的內容相關,因此本席建議這兩個條文還是可以保留。謝謝。
主席:本席裁示,伍委員、廖委員及陳委員的意見其實是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定義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回到第二條,第二條保留……
廖委員國棟:保留好了。
主席:對,一起保留,而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二版本提案新增第十六條,我們就不予採納。
吳委員怡玎:主席,可不可以這兩個版本也一起保留,因為它也是類似的概念,就是謝衣鳯委員及鄭麗文委員的提案。
主席:沒有,他們是不一樣的……
吳委員怡玎:他們的也是包含那些部門……
主席:還是回到第二條。
吳委員怡玎:對,對,就是跟第二條一起保留,可以嗎?
主席:第二條已經保留了。
吳委員怡玎:我是說他們的也保留。
主席:我是認為不予採納啦!因為回到第二條時,還是一樣會再討論。
林委員奕華:既然第二條還要討論,那就一起先保留,到時候再一起討論。反正第二條都已經保留了,建議相關條文就一起保留。
主席:好,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二版本提案新增第十六條一併保留。
處理第三條。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是有關本法的用詞定義,行政院提案已經針對這次所有條文進行檢視,重新檢討,總共修正了十七款的用詞定義,其中新增的包括第七款負排放技術、第九款淨零排放、第十款公正轉型,以及第十七款碳足跡。這個版本跟各位委員的提案比較,其中第一款溫室氣體四個排放源、第八款碳匯及第十六款碳洩漏,跟各位委員的提案文字一樣,其他像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公正轉型等,也跟大部分委員提案內容相近,所以建議這十七款的用詞,可以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至於各委員提案新增的其他用詞,建議是不是留待審議後面條文時,我們再做討論?以上說明。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針對第三條,上午個人表達了非常多意見,但我看環保署好像沒有什麼感動,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研讀更多的資料,尤其國際立法例是很值得我們參考的。像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款公正轉型,看起來名稱基本上是跟原住民關係非常親近,雖然內文大帽子寫著「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但比較細節的部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原住民族」這4個字要非常清楚的在立法文字上出現。我們看第4行「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什麼叫社群?這個太單薄了,建議在「社群」之後,加上「及原住民族進行諮詢與給予適當的補償」,這個要非常清楚的明定,而不是模模糊糊寫個什麼轉型不轉型,我覺得對原住民沒有實質的表達善意跟誠意。我把第十款整個再講一遍,「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及原住民族,進行諮詢與給予適當補償,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這才是真正轉型的完整性,現在就是有個缺漏,希望把「原住民族」這幾個字加入第十款裡。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有關定義部分,我覺得有幾款的定義是有點奇怪,包括院版第二款「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很多地方讀起來不太順,甚至標點符號也有點奇怪,所以我們針對IPCC相關定義,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就是修正動議14P4,內容我就不細念,但確實談到氣候變遷調適,基本上一定都會談到幾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字,包括脆弱度、韌性等,這是談到調適時最重要的關鍵字,所以我認為我們參考IPCC版本寫下來的對於氣候變遷調適的定義,可能比環保署的文字來的完整,也比較通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院版第八款碳匯部分,最後加了「設施或場所」,一般講碳匯的舉例,基本上都是比較針對自然資源部分,如果講到設施或場所,其實比較是負排放技術的儲存或運用部分,一般不會把它直接寫在碳匯(carbon sink)的這個概念之下,我不知道環保署是透過哪裡的相關引用,而把設施或場所加進去?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設施或場所指的應該是碳捕捉跟碳封存,基本上已經可以含括在負排放技術裡,所以講到碳匯部分,我建議應該把設施或場所拿掉,反正在你們增加的第七款負排放技術裡,其實就可以含括設施及場所,包括可能封存及運用的部分。
另外,我們增加了第三款韌性。韌性的概念,其實是現在談到氣候變遷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可是大家對於韌性的理解其實不一定很精準,所以我們增列了韌性的定義。
最後,我們又加了一個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這是現在大家都在談的,把NBS(natural based solution)的概念也放進來。
我要特別再針對剛剛講的調適的定義部分,確實院版是寫的滿奇怪的;另外,根據目前我們查到的資料,在碳匯部分,應該把設施或場所劃掉,這樣比較符合目前國際上使用、引用的慣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謝謝主席。這一條講的是有關定義的部分,大致上我們的意見跟行政部門大同小異,在相同的部分,我就不做太多敘述,唯一就是我有特別針對後面第五條出現的所謂「脆弱群體」做個定義。我認為第五條脆弱群體部分,還是要做明確定義,這樣比較清楚,我的文字是「脆弱群體:指暴露於氣候威脅或因綠色轉型及氣候政策易受影響,難以消弭所受威脅或負面影響之群體。」,希望可以加上這樣一個定義。
另外,剛才洪申翰委員提到氣候變遷調適部分,我看他的文字跟院版文字,覺得他的文字的確感覺上比較通暢,所以建議本款可以參考洪委員的文字。謝謝。
主席:接著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謝謝。第三條主要是相關名詞的定義,我認為公正轉型部分應該也納入脆弱群體,亦即院版第一項第十款公正轉型部分,應該不只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也應該協助脆弱群體的穩定轉型,所以應該增列脆弱群體定義。民眾黨黨團提案在公正轉型部分,已經提及要協助脆弱群體穩定轉型,所以我們的版本也增列了脆弱群體的定義。其實院版第五條第一項也有提到「脆弱群體扶助」,所以增列脆弱群體定義應該是沒有問題,麻煩把這個部分增訂進去,謝謝。
主席:接著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第三條定義部分,環保署列了十幾款,我的版本特別再舉跟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相關的部分,其中第九款淨零排放的定義,建議修正為「指二氧化碳及其他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的狀態。」。主要理由是因為我們在計算碳當量時,其實都是以二氧化碳為主,所以淨零排放的部分,希望能夠參考這樣的文字,明確地讓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定義讓大家更清楚。另外我們也增加了幾個款,其中在碳定價、碳收入、環境正義原則、預警原則分別列在版本的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當然,這個比照院版是增加的,也希望環保署能夠參考,把它納進來。尤其像環境正義原則、預警原則的定義,其實對未來在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是有正面加分、加成的效果。以上。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關於第三條定義的部分,針對第十款「公正轉型」,我也表達一下意見。條文裡面有提到「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我想「社群」的部分可能還不足以涵蓋這片土地的主人─原住民族,所以還是能夠希望在「之社群」之後增加「及原住民族」等文字。
另外,關於條文裡面的「進行諮詢」,因為後面有提到還要協助產業等等,可能這樣的文字也不足以確實執行落實後面所提到的那句,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給予適當的補償,要不然這樣子的文字條文可能到最後要執行的時候也很難落實。尤其受氣候變遷影響這件事其實是滿嚴重的,因為破壞環境、造成氣候變遷極巨的元兇通常都不是這些弱勢族群,所以我覺得公正轉型的部分應該要確實落實這樣的精神。以上,謝謝。
主席:在場的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
現在請環保署綜合答復。
蔡主任玲儀: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是第二款有關氣候變遷調適,大家參考的應該都是IPCC的文字,我們當時也跟專家學者及科技部去討論文字,不過洪委員提出的文字確實看起來、讀起來又更順,所以我們不會堅持行政院提案有關調適的部分。
其次,剛剛大家提到比較多的是行政院提案有關碳匯的部分,我們現在用的碳匯用詞定義是以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裡面的名詞解釋,所以除了自然之外,另外有包括設施或場所,假設要調整現行法的用詞,就會連動到淨零排放的定義。現在行政院提案的淨零排放是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這裡的碳匯量包括自然的部分與設施或場所等人為部分達成平衡,所以如果我們把人為的「設施或場所」這幾個字刪除,「淨零排放」的名詞也要做連動的調整,這個部分等一下再討論一下。
關於公正轉型的部分,因為這是一個比較新的名詞,所以去年在寫的時候,也有綜合考量各個委員提案的版本,才寫出來這樣的文字。現在好像大家的看法還不一,這個部分是不是再進一步討論?
主席:第三條是立法的定義,每位委員的意見其實都非常有意義,建設性也非常好,是不是請環保署再跟委員溝通?第三條就先予保留。
陳委員椒華:先保留。
主席:繼續處理委員洪孟楷等、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三版本新增提案第三條,及委員江啟臣等新增提案第五條,請參閱大本的條文對照表第59頁。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請主席、各位委員看到第59頁,其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第三條是規範中央政府的責任,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第三條也是規範有關中央政府的責任,這些在行政院版第四條有關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第五條有關政策的制定、第八條有關中央各部會應辦理之事項都有涵蓋,是不是進行到行政院提案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的時候,再把委員相關提案納進來一併討論?
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不予處理……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是不是保留到後面再一起處理?因為它其實是分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剛剛環保署的意見是後面會有類似的條文,我們就保留到後面一起處理。
主席:好,就保留到後面一併處理。
繼續處理委員洪孟楷等、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三版本新增提案第四條,及委員江啟臣等新增提案第六條。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請主席、各位委員看到第63頁。這是講地方政府的責任,剛剛那個部分是在講中央政府的責任,所以行政院提案也是在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會做政府部會的分工及討論。
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就保留到審查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的時候一起處理。
主席:請問其他在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保留。
繼續處理委員洪孟楷等、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三版本新增提案第五條,及委員江啟臣等新增提案第七條。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請各位委員看到第66頁,這是有關企業的責任及事業的責任。行政院版第四條已經講到為達到國家長期減量目標,要大家共同努力;行政院版第五條裡面也有規範政府及各級政府應該要強化的事項,所以我們建議以行政院版第四條及第五條來討論。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保留,謝謝。
主席:好,請問在場的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沒有,這條就保留。
繼續處理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二版本新增提案第六條,及委員江啟臣等新增提案第八條。
請環保署說明。
蔡主任玲儀:請主席、各位委員參閱第67頁。這個提案主要都是針對有關人民的責任,如同剛剛的說明,我們在第四條其實已經規範全體國民要以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共同努力,第五條也是規範政府要辦理的相關原則及事項,所以我們建議也是併第四條及第五條來討論。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保留,謝謝。跟剛剛的一樣。
主席:就是併第四條及第五條一起討論。
吳委員怡玎:對,謝謝。
主席:好。我再複誦一次,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麗文等二版本新增提案第六條,及委員江啟臣等新增提案第八條予以保留。
我們已經處理完畢,請議事人員繼續宣讀第四條後之條文,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時,環保署須留兩位簡任人員在場,其他人員可以離開。
一、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長期減量目標及重要措施年度為: 一、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二、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機車。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汽車。 三、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禁用,一百一十九年起禁用四大類一次性塑膠。 四、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新建築應有能源耗用標準證書,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新建築應為碳中和建築。 前項各款目標,行政院永續會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外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每十年檢討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長期減量目標及重要措施年度為: 一、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二、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全面淘汰無碳捕捉燃煤電廠,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淘汰燃煤電廠。 三、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禁用四大類一次性塑膠,一百二十九年起全面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應於, 四、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新建築應有能源耗用標準證書,並應裝設太陽能板;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新建築應為碳中和建築。 五、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機車。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禁止販售新出廠燃油汽車。 六、鋼鐵、石化、水泥、電子等高耗能產業應於本款增訂後二年內辦理政策環評,往後每十年辦理一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目標,行政院永續會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外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每十年檢討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氣候會報應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並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團體順利調適或轉型。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至少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氣候會報應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並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團體順利調適或轉型。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至少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前溫室氣體達成淨零排放。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下,電力產業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六十以下。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四十以下,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逐年限縮溫室氣體排放量,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本法所訂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時至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百分之四十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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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行政院永續會及各級政府應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各重要計畫中,擬定公正轉型專章,以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群體順利轉型。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行政院永續會及各級政府應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各重要計畫中,擬定公正轉型專章,以積極協助受影響之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其他群體順利轉型。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量、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綠色轉型,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最終淘汰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能資源循環使用,建構循環經濟,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權保障、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鼓勵國人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均衡攝取膳食營養素,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與弱勢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五、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正義、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 二、秉持污染者負責之環境正義原則,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碳定價制度,並落實從源頭公平定價之中立原則,預防過度排放。 三、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全數拍賣方式規劃。 四、碳收入之分配應落實環境正義原則,並兼顧社會正義及行政效率。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七、鼓勵國人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均衡攝取膳食營養素,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訂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有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效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符合國際標準之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四、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及減碳無煤家園願景。 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 三、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四、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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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無煤及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污染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酌氣候變遷科學研究與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擬訂降低化石燃料補貼及依賴之中長期策略,並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 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各項國家重大建設及重大政策計畫,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並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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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並參酌聯合國有關部門之氣候變遷研究報告定期檢討,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並參酌聯合國有關部門之氣候變遷研究報告定期檢討,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氣候變遷之情境分析及推估應依據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其內容應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風險降低及永續發展目標。 二、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具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及人權之永續發展。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五、積極發展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技術。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進行長期氣候變遷科學基礎研究,以預警原則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建置綠色金融,為減緩或調適氣候變遷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提供資金協助。 五、中央及地方應協力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能力建構。 六、因應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農、漁業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之影響,推動農漁業轉型與環境生態保育工作。 七、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規劃、設計、績效評估,應以促進我國達成淨零排放為目標。 八、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 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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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章 法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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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前世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保護氣候系統,並積極應對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有關情形。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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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得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就前項情形進行相關處置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採取前項相關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採取前項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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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行政妥適原則) 行政機關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藉最適效率之考量,用以執行應對氣候變遷相關措施之採用。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最佳可行技術及成本有效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佳可行技術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成本有效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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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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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驗、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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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驗、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 前項調查、查驗、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章 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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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永續會統籌、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盤查、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國際碳邊境稅談判協商及企業輔導。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調查、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建築物能源耗用標準證書及低(零)碳建築物之標準制定與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規劃調查、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瀕危海洋物種復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瀕危陸地物種復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綠領工作之培訓與輔導。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及普惠金融、企業碳揭露與環境社會治理(ESG)報告機制、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永續發展辦公室,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整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永續會統籌、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綠色國民所得帳、審定淨零碳排預算編列。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減碳及調適、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落實綠色採購、推動公共工程生態檢核、督導再生能源工程招標、強化工程韌性及災後快速復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四、經濟部:再生能源盤查、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用電零成長及水電總量管制推動、高耗能產業政策環評推動、工商部門溫室氣體減量、國營事業土地生態活化、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國際碳邊境稅談判協商及企業輔導。 五、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六、內政部:國土規劃調查、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國有地生態活化、建築物能源耗用標準證書及低(零)碳建築物之標準制定與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濕地零淨損失推動、濕地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 七、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碳足跡標示、使用及管理推動、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八、海洋委員會:海洋規劃調查、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瀕危海洋物種復育、海洋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九、農業委員會:農業國土規劃、自然生態系及生物多樣性保育、復育及碳匯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瀕危陸地物種復育、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林漁牧低碳循環生產、農產品碳足跡標示推動、逐年淘汰漁業用油補貼、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農地綠電衝突協調。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地區減量及調適、原住民族公正轉型、再生能源、碳匯、礦權與原住民土地重疊協調。 十一、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十二、教育部: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三、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四、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綠領工作之培訓與輔導。 十五、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及普惠金融、企業碳揭露與環境社會治理(ESG)報告機制、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十七、外交部:積極參與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交流、國際氣候變遷資訊蒐集分析、我國氣候變遷行動成果推廣。 十八、文化部:文化內容減碳及調適、文化內容綠能衝突、社區培力及社區總體營造結合公民電廠協調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永續發展辦公室,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整合。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條 氣候會報指揮、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低(零)碳建築物及設施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氣候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氣候會報指揮、協調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應按以下權責劃分: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對整體經濟與社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針對國家發展政策進行低碳及韌性評估。 二、經濟部: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能資源使用效率提昇、能資源節約、電力排放係數降低、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水資源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 三、交通部:大氣及氣候科學分析與推估、氣候服務及其產業推動、推動低(零)碳能源運具使用及其產業發展、低(零)碳能源運具基礎建設佈建、低(零)碳運輸管理、低(零)碳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基礎維生設施及運輸渠道氣候變遷調適。 四、內政部:國土規劃使用管理之減量及調適、低(零)碳建築物及設施推動、建築物及設施氣候變遷調適。 五、環境保護署:資源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綠色稅費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管理、海洋保育、海洋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海洋氣候變遷調適。 七、農業委員會: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碳吸收功能強化及其產業推動、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溫室氣體減量及其產業推動、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 八、科技部:災防應變調適推估、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科技之研發與推動。 九、教育部:氣候變遷教育推動、各級學校推動校園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 十、衛生福利部:氣候變遷對人體身心健康影響之因應、醫療衛生及防疫系統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風險管理、因應氣候變遷之國民健康權及弱勢社會福利保障。 十一、勞動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兼顧公正轉型之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十二、財政部: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氣候變遷影響國家財政風險管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室氣體減量之金融誘因機制、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氣候變遷保險制度及其產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本法業務期間,若有新設或調整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之需求,應會商氣候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效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劃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劃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畫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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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以下簡稱氣候會報),並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氣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氣候會報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氣候會報任務如下: 一、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三、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 四、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五、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六、核定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七、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資源分配。 八、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氣候會報之組成、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公正轉型之推動。 十八、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並由所列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一、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發展、能源使用效率提昇、能源節約及能源與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經濟部。 二、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及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交通部。 三、節能建築規劃、韌性城鄉規劃、國土復育及建築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內政部。 四、糧食安全確保及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農業委員會。 五、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及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業務:環境保護署。 六、碳稅及相關稅制改革:財政部。 七、綠色金融:金融管理委員會。 八、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 九、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科技部。 十、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合作事務:外交部。 十一、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 十二、產業及能源轉型下勞工權益之維護:勞動部。 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本會報辦公室,指揮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整合。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畜牧友善生產技術提升、低碳蔬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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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統籌、協調跨部會氣候變遷相關事務,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永續會下設氣候變遷辦公室,執行常態性業務及交付之任務。 永續會有關氣候變遷事務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二、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三、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四、分配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相關資源。 五、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並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永續會應籌備氣候變遷國是會議,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辦理,往後每十年辦理一次。由總統府邀集各院、各地方政府、政黨、民間團體、產業界、脆弱群體及青少年世代共同參與,以促進溝通凝聚全民共識。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統籌、協調跨部會氣候變遷相關事務,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永續會下設氣候變遷辦公室,執行常態性業務及交付之任務。 永續會有關氣候變遷事務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二、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三、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四、分配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相關資源。 五、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並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永續會應籌備氣候變遷國是會議,於本條增訂後一年內辦理,往後每五年辦理一次。由總統府邀集各院、各地方政府、政黨、民間團體、產業界、脆弱群體及青少年世代共同參與,以促進溝通凝聚全民共識。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以下簡稱氣候會報),並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氣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氣候會報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氣候會報任務如下: 一、必要時依本法調整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二、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基本方針。 三、統籌規劃國家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與政策執行。 四、核定階段性管制目標,並依本法之規定為必要調整。 五、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 六、核定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 七、國家氣候變遷行動之資源分配。 八、督導、考核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與改善方案。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事項。 氣候會報之組成、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八條之一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因應與能源轉型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之審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重大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審議及管考。 四、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五、重大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會議之籌辦。 六、其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設置專案辦公室,並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任務編組) 行政院得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增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定期報告義務) 行政院設中央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 二、分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 三、核定因應氣候變遷重大計畫。 四、協調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報為跨部會特定議題之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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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永續會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每五年檢討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永續會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一條 氣候會報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必要時檢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氣候會報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符合第五條規定,並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科學研究基礎及前條分工事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必要時檢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年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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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括溫室氣體減量之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並每二年檢討一次。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經會商各中央行政機關,訂定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所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訂修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九、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一、相關減量或調適所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二、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以五年為一階段訂修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我國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變化情形。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現況與預測。 三、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及分階段實施之政策與策略制度。 四、為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和移除,應引進或發展之技術。 五、促進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新興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與普及之政策或措施。 六、我國氣候變遷趨勢與未來氣候預測。 七、氣候變遷對我國之相關影響與脆弱性評估,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政策或措施。 八、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國際合作事項與計畫。 九、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教育與宣導措施。 十、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能人力訓練與擴大工作機會等事項。 十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實施與合作之計畫與管理事項。 十二、行動方案實施所需經費估計及財源籌措之來源或方法。 十三、相關減量或調適法案制定或修正。 十四、其他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必要事項。 第一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每五年檢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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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之制定或修定,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或科技之進步或改變情形。 二、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公約之最新修正情形。 三、我國經濟狀況,及對經濟與產業競爭力之衝擊情形。 四、我國財政狀況,及對稅賦、財政收支與公共債務之衝擊情形。 五、我國社會狀況,及增加人民相關負擔之衝擊情形。 六、能源政策對能源供應與能源密集度之衝擊情形。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與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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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氣候安全行動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綱領,按年度制定或修訂氣候安全行動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並將其實施結果之報告書送交立法院備查。 前項氣候安全行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目標。 二、年度行動計畫之具體政策。 三、實施行動計畫之必要措施與事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年度計畫;未能達成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氣候安全行動計畫之核定與審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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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刪除 |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永續會核定。聽證程序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出席,並考慮脆弱群體之因應調適,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永續會核定。聽證程序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出席,並考慮脆弱群體之因應調適,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二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及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第一項公聽會應公開透明,廣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業技術小組,每五年更新管制目標之作業方式。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一年提出草案,經聽證程序後送氣候會報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 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舉行聽證程序後,送本會報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二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程序決定次二年管制目標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半年提出。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起至一百一十五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應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一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後續各期以此類推。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定之,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經召開聽證會程序後,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二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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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永續會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永續會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三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氣候會報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及相關科技。 二、經濟及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及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 刪除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氣候會報同意後,依前條第二項之程序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刪除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本會報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中央行政機關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審議之程序)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提報行政院。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永續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脆弱群體在內之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永續會。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氣候會報。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整合能源、製造、建築、運輸、農業及環境等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減量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定前項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條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推動方案)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推動方案),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實施。 推動方案之擬訂及相關政策實施應公開透明,納入專家、公眾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推動方案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擬訂並送交氣候會報。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一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並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訂定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經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內容包括該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整合能源、製造、建築、運輸、農業及環境等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減量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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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報請行政院永續會核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綜合風險及不確定性評估。 二、溫室氣體減量所涉社會、經濟及倫理之概念與方法。 三、溫室氣體減量與永續發展之衡平、競合。 四、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排放之趨勢及驅動原因。 五、長期減量路徑及情境。 六、能源系統減量路徑及情境。 七、運輸減量路徑及情境。 八、建築減量路徑及情境。 九、工業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住商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一、農業、森林及其他土地使用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二、人類居所、基礎建設及空間規劃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三、跨部門減量路徑及情境。 十四、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評估。 十五、中央及地方溫室氣體減量治理制度之評估。 十六、跨領域投資及溫室氣體減量財務評估。 十七、產業衝擊評估。 十八、輔導產業綠色轉型與公正轉型因應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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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擬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各階段管制目標及第十條分工事宜,具體規範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等項目,並納入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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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永續會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永續會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永續會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永續會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氣候會報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氣候會報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可預見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實施,並將其各自之執行狀況、分析與檢討,每年編寫氣候行動年度成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成果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 未能達成各階段管制目標或調適目標者,氣候會報得命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予氣候會報核定。 改善計畫應蒐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公眾意見,作為檢討修正參考。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可預見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 各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階段管制目標,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實施。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各中央行政機關每年應編寫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前項中央行政機關所編寫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後,若於執行二年後未能達成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諮詢會議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經諮詢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該部門行動方案之成果報告,提報諮詢會審議後對外公開。 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執行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經諮詢會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二年後,若預期未能達成當期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第三年起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計畫,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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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對外公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永續會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為回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相關國際氣候政策檢討期程,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氣候變遷國家報告,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統計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統計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每年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二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本會報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溫室氣體清冊)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清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溫室氣體清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計全國排放量,每年更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編撰溫室氣體國家通訊及相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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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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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增設地方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增設地方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地方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定期報告義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其任務如下: 一、因應氣候變遷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應設置氣候變遷專責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依永續會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 二、依永續會核定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依直轄市、縣(市)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碳排目標,定期審議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以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執行成果。 五、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專責單位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應設置氣候變遷專責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依永續會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 二、依永續會核定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案,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三、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四、依直轄市、縣(市)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碳排目標,定期審議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以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執行成果。 五、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源之分配。 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專責單位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派兼或聘兼之。 直轄市、縣(市)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氣候會報核定之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擬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氣候會報核定之減量推動方案及調適推動方案,擬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溫室氣體減量績效,作為統籌分配款分配之參考。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減量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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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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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輔導事業排放源盤查與查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要資訊。 二、提供必要技術輔導。 三、提供其他必要相關協助。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主管事業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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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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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各中央行政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 各中央行政機關應就前項所受建議提出辦理規劃,或於所認礙難之處會商中央主管機關研處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章 調適對策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章 氣候變遷評估、應變及調適策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氣候變遷因應與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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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八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氣候變遷調適之規模及強度應促使國家與城市提升韌性。 企業及公民須致力參與政府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之事項) 各級政府應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依前條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研擬與推動調適策略與方案。 二、提升氣候變遷下之維生基礎設施資源與災害防救能力以提升韌性。 三、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之各項目標能因應氣候變遷之未來發展。 四、建立氣候變遷調適治理與協商機制。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訓練與公眾溝通,協助推展相關活動。 六、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衍生產品與商機之研發及推動。 七、其他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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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瀕危物種復育計畫 十二、國土與區域。 十三、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四、氣候服務發展。 十五、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六、心理健康衝擊。 十七、脆弱群體。 十八、人權潛在影響。 十九、社會經濟。 二十、產業革新。 二十一、教育與宣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報請行政院永續會核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瀕危物種復育計畫。 十二、國土與區域。 十三、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四、氣候服務發展。 十五、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六、心理健康衝擊。 十七、脆弱群體。 十八、人權潛在影響。 十九、社會經濟。 二十、產業革新。 二十一、教育與宣導。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國土與區域。 十二、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三、氣候服務發展。 十四、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五、心理健康衝擊。 十六、脆弱群體。 十七、人權潛在影響。 十八、社會經濟。 十九、產業革新。 二十、教育與宣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二年發布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作為調適推動方案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河川洪氾與都市水災。 二、旱災、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三、臨海及低窪地區管理。 四、海洋資源及海岸管理。 五、農糧安全及農地利用。 六、漁業資源管理。 七、畜牧業管理。 八、森林保育與國土保安。 九、坡地災害防治。 十、生態系統保育。 十一、國土與區域。 十二、都市及鄉村居住、產業及基礎建設。 十三、氣候服務發展。 十四、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十五、心理健康衝擊。 十六、脆弱群體。 十七、人權潛在影響。 十八、社會經濟。 十九、產業革新。 二十、教育與宣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變遷科學資訊、氣候情境設定、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整氣候情境設定、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前項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重視變遷調適之科技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條 (氣候安全調適科學研究及情境設定)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進行科學研究發展,提供氣候變遷推估資訊,整合設定氣候情境並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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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其內容應注重以自然為本、以社區為本的調適方案,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前項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調適推動方案之擬訂,應以前條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評估報告為基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適計畫的範圍。 二、調適的短、中、長期目標。 三、評估目前氣候變遷風險對自然與社會的潛在衝擊。 四、評估未來氣候趨勢與風險。 五、具體調適方法與步驟。 六、脆弱群體的衝擊與參與。 七、公眾參與方式與程序。 八、檢視與評估調適計畫的時程與方式。 九、針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十、其他重要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該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稱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相關工作,並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事項,研擬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 一、科學準確性:重視衝擊評估,釐清自然與人為影響,並加強國際合作與接軌。 二、情境設定:設定未來情境,提出國家遠景與氣候變遷趨勢。 三、雙向並行:行動與研究並進,行政與科研人員雙向溝通,兼顧理論與實踐。 四、預警系統:全面加強監測與預警能力系統,致力降低突發氣項災難損失。 五、風險容忍度:進行風險容忍度之界定,辨識脆弱地區、產業與族群。 六、跨部會合作:跨部會全面檢討國土利用,加強國土復育。 七、正面商機:強化科技新知,發展氣候變遷趨勢產業。 八、全民教育:加強全民教育,促進社區參與,共同營造氣候防護環境。 九、提出對應策略:加強預防機制,提出緩和氣候變遷影響、降低自然災害與人民健康損失之對應策略。 前項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業務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行動綱領,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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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各中央行政機關每二年應撰寫氣候變遷調適業務成果報告,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氣候變遷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調適成果報告,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調適成果報告,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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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資訊公開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公開資訊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公開資訊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氣候變遷專責單位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氣候變遷專責單位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應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以自然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執行計畫。 各級政府得制定並推動綜合性及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及成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研訂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執行方案,經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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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減量對策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減量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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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之資格、申請認證、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之資格、申請認證、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之資格、申請認證、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及規模,公告指定排放源依前項盤查之排放量,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查驗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驗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之資格、申請認證、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及規模,公告指定排放源依前項盤查之排放量,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第一項及第二項排放量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驗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之資格、申請認證、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排放源之盤查與查驗)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將排放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排放源強制盤查與登錄應於本法實施後一年內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要求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需查驗機構查驗。 第一項排放量之計算、記錄、盤查、登錄內容、期限、前項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查驗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查驗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之查驗事宜。其應具備之條件、許可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及查驗作業應遵循之規範;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排放源之盤查與查驗)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將排放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排放源強制盤查與登錄應於本法實施後一年內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要求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需查驗機構查驗。 第一項排放量之計算、記錄、盤查、登錄內容、期限、前項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查驗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查驗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之查驗事宜。其應具備之條件、許可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及查驗作業應遵循之規範;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排放源之盤查與查驗)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將排放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排放源強制盤查與登錄應於本法實施後一年內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要求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需查驗機構查驗。 第一項排放量之計算、記錄、盤查、登錄內容、期限、前項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查驗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查驗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之查驗事宜。其應具備之條件、許可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及查驗作業應遵循之規範;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源類型、排放溫室氣體種類及規模,要求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查驗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及查驗作業應遵循之規範;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排放源之計算、記錄、盤查、登錄內容、期限、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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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查驗機構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任)之認證機關(構)申請認證後,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驗事宜。 前項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許可事項、分級查驗範圍、監督、檢查、廢止;查驗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證機構資格、委託(任)或停止委託(任)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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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得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器具、設備、製程或廠場排放溫室氣體者,應符合效能標準。 車輛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建築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效能標準。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其查驗或檢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得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器具、設備、製程或廠場,排放溫室氣體者,應符合效能標準。 車輛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建築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容許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效能標準、前項容許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其查驗或檢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得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符合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及其查核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器具或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始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排放源效能標準)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前項效能標準應在本法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 前項效能標準及其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排放源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器具或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始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前項設備、器具或車輛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排放源效能標準)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前項效能標準應在本法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 前項效能標準及其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排放源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器具或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始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前項設備、器具或車輛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條 (排放源效能標準)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前項效能標準應在本法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 前項效能標準及其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排放源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器具或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始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前項設備、器具或車輛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之查驗及檢查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器具或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始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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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政府為加速運輸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應規劃運具電動化或其他非化石燃料為動力來源之低碳運具發展目標,政府應輔導、補助及獎勵電動或非化石燃料動力低碳運具之研發、製造及使用。 前項補助及獎勵資格、條件及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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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事業新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 前項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審查原則、增量抵換比率、期程、抵換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 前項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審查原則、增量抵換比率、期程、抵換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新設或變更排放源者,應採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經公告應採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者,應依規定之抵換比率、期程進行抵換。但已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排放源不在此限。 第一項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二項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條 (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新設或變更排放源者,應採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經公告應採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者,應依規定之抵換比率、期程進行抵換。但已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排放源不在此限。 第一項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二項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新設或變更排放源者,應採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經公告應採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者,應依規定之抵換比率、期程進行抵換。但已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排放源不在此限。 第一項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二項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新設或變更排放源者,應採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 前項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技術及增量抵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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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取得排放額度者,於資訊平台帳戶登錄其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 前二項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排放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取得排放額度者,於資訊平台帳戶登錄其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 前二項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排放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事業及各級政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提出自願減量計畫,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後,申請取得減量額度。 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將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依前項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資訊平台帳戶,並得移轉或交易之。 前二項適用對象、自願減量方式、申請、減量成果、查驗作業、審核程序、減量額度移轉或交易之對象、方式及程序、減量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減量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執行抵換專案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達成之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取得排放額度者,於資訊平台帳戶登錄其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 前二項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之內容要項、申請方式、專案成立條件、計畫書審查與核准、減量換算排放額度方式、查證作業、排放額度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限、排放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得檢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案類型,指定前項自願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查驗方式。 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第一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減量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減量額度拍賣之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取得減量額度程序) 事業自願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執行減量措施產生之溫室氣體減量成果(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減量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二項計畫書及減量成果之內容、查驗要求、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依第一項及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其用途、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取得減量額度程序)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自願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執行減量措施產生之溫室氣體減量成果(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減量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二項計畫書及減量成果之內容、查驗要求、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依第一項及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其用途、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取得減量額度程序) 事業自願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執行減量措施產生之溫室氣體減量成果(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減量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二項計畫書及減量成果之內容、查驗要求、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依第一項及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其用途、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計畫,據以執行減量措施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書及減量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二項計畫書及減量成果之內容、查驗要求、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依第一項及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其用途、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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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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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且每次扣除或抵銷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且每次扣除或抵銷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且每次扣除或抵銷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且每次扣除或抵消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或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且每次扣除或抵銷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 前項國外減量額度認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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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為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溫室氣體排放稅。 溫室氣體排放費(稅)起始徵收費(稅)率應為每噸三百元,每兩年定期檢討並滾動式調升,其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稅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溫室氣體排放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前開徵,悉數繳納至氣候變遷基金。 溫室氣體排放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前開徵,逐步整併溫室氣體排放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環境與能源稅費,應以租稅中立原則適度調降所得稅,並保障脆弱群體基本能源使用權,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八條 為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稅。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費、溫室氣體排放稅之費率、稅率,具體審酌下列各款因素以核定費率、稅率。溫室氣體排放費(稅)起始徵收費(稅)率不得低於每噸三百元,每兩年定期檢討並滾動式調升,其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稅)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溫室氣體排放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前開徵,悉數繳納至氣候變遷基金。 溫室氣體排放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前開徵,逐步整併溫室氣體排放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環境與能源稅費,應以租稅中立原則分給全民或適度調降所得稅,並保障脆弱群體基本能源使用權,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為落實本法精神,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 溫室氣體排放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公告實施。 溫室氣體排放費悉數繳納至氣候變遷行動基金。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徵收對象、費率及差別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取得前條第一項減量額度之碳費徵收對象,得申請扣除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三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減量額度抵減比率、上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為落實本法精神,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 溫室氣體排放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公告實施。 溫室氣體排放費悉數繳納至氣候變遷行動基金。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之一 為落實本法精神,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溫室氣體排放費。 溫室氣體排放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氣候會報核定後公告實施。 溫室氣體排放費悉數繳納至氣候變遷行動基金。 委員吳玉琴等21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進口化石燃料與原料業者,及排放溫室氣體來源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徵收新台幣十元至三十元。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進口化石燃料與原料,依進口者向海關申報數量之二氧化碳當量,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進口化石燃料項目及徵收費率如表一。 二、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溫室氣體者:依中央主管機關盤點年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當量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 已繳納溫室氣體減量費之進口化石燃料與原料,於其化學製品出口時,得按照該製品之二氧化碳當量,以徵收時費率退費。 溫室氣體減量費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基金管理委員會訂之。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本會報應在國際公認每單位碳排放外部成本的範圍內,衡量階段管制目標、國際碳定價水準,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或碳費制度,或由財政部推行碳稅制度。 前項碳定價制度,得分階段推行,各階段之推行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一 前條所稱碳費,係指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所徵收之費用。 碳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以能促進國家達成短、中、長期各階段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為原則;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惟碳費之費率制定及調整應參考歐盟碳費費率標準定之。 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列管之公用事業應依法優先納入政府徵收碳費先行試辦之對象。 碳費應悉數繳納至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一 前條所稱碳費,係指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所徵收之費用。 碳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以能促進國家達成短、中、長期各階段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為原則;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惟碳費之費率制定及調整應參考歐盟碳費費率標準定之。 碳費應悉數繳納至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落實環境與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及數量,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淨零排放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及數量,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價格,不得低於每噸十美元,並應每兩年定期檢討此價格並滾動式調升,以因應國際碳交易市場之需求。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及數量,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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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費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對公用事業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量。 前項間接排放量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應向排放源徵收。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六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費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對公用事業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量。 前項間接排放量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應向排放源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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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為加速減少化石燃料之使用,降低溫室氣體之排放,促進能資源循環經濟,政府應輔導、補助及獎勵事業使用生質燃料或廢棄物衍生燃料作為替代燃料。 前項補助及獎勵資格、條件及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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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玉琴等21人提案: 第五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使用以下來源製成之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 一、本國一般廢棄物。 二、本國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本國平地造林疏伐、輪伐之林業資材。 四、本國農林業剩餘資材及農業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下列燃料標準: 一、本國草本生質燃料標準。 二、本國木本生質燃料標準。 三、本國草木本混合料生質燃料標準。 四、本國固體廢棄物衍生燃料標準。 五、本國液體廢棄物衍生燃料標準。 六、本國氣體廢棄物衍生燃料標準。 七、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應訂定之生質燃料或廢棄物衍生燃料標準。 前項各款之燃料標準,應依其熱值、灰份、減碳效果、相關成分標準及適用鍋爐,訂定分級及認證標準,認證的申請及相關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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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蘇治芬等25人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費用減免) 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者,採行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一定程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減免、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費用減免) 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者,採行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一定程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減免、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者,採行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一定程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 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減免、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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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營運或變更前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事業具有依前項公告之排放源,且於公告前已開始營運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內容、核可、變更、撤銷、廢止程序、核可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營運或變更前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依前項公告之排放源,且於公告前已開始營運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內容、核可、變更、撤銷、廢止程序、核可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營運或變更前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事業具有依前項公告之排放源,且於公告前已開始營運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提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內容、核可、變更、撤銷、廢止程序、核可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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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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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五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證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公告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對輸入業者徵收碳費,並考量輸出國之碳定價實施情形,訂定退費機制。 前項徵收進口產品碳費之費率、計算、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退費、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七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五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五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第二十五條之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前二項申報、審查程序、排碳差額計算、減免、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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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用水超過每月一千立方公尺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新興水資源,或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 用水超過每月一千立方公尺以上用水人之水價,不得低於再生水價。 第一項耗水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開徵。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用水超過每月一千立方公尺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新興水資源,或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 用水超過每月一千立方公尺以上用水人之水價,不得低於再生水價。 第一項耗水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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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水資源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確保潔淨與穩定之水資源供應、品質、生態維護等事項,應考量水資源之永續發展,並促進下列事項: 一、以兼顧保全環境生態之工程方法,整治、復原主要河川與流域,並有效蓄儲水資源。 二、加強保全水質與生態之設施。 三、促進水資源之供給、處理、污染防治與再利用之技術開發、服務與相關產業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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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公共衛生防疫體系)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減緩氣候變遷對公共衛生防疫體系之衝擊,應促進下列事項: 一、針對氣候變遷對於慢性病、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空氣汙染呼吸道等疾病進行衝擊評估。 二、建立長期國家型氣候變遷與健康行動計畫,以鑑別公共衛生系統脆弱性、建立脆弱性指標與因應機制。 三、建立公共衛生與健康之氣候變遷預警系統,以監測資訊整合、建立預警指標系統與微環境資料庫。 四、加強公共衛生防疫之教育宣導與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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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加強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應促進下列事項: 一、針對氣候變遷對於農作物之生產進行影響脆弱性評估。 二、加強農糧穩定生產與農地利用。 三、建立農耕與生產預警指標與系統。 四、加強農糧產業之調整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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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 氣候變遷基金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 氣候變遷基金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五章 氣候變遷行動基金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五章 氣候變遷行動基金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七章 其他相關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八章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九章 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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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四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五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依第二十七條徵收之溫室氣體排放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六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依第二十八條徵收之溫室氣體排放費、溫室氣體排放稅。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行動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四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五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依第二十七條徵收之溫室氣體排放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收取之碳費。 二、依第二十九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依第三十條收取之手續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六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三十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七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行動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二十四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依第二十六條徵收之溫室氣體排放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八條收取之碳費及第三十一條收取之代金。 二、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依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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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玉琴等21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費。 二、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之部分提撥。 三、農業發展基金之部分提撥。 四、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九、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徵收之溫室氣體減量費,補助下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措施。減少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補助新台幣四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一)鍋爐使用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生質燃料及本國廢棄物衍生燃料,按照實際使用量的減碳效果給予補助。 (二)鍋爐妥善利用餘熱建立區域跨事業之熱利用整合系統,經計算認定其減碳效果後予以補助。 (三)事業得採取其他具體減碳措施,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計算認定其減碳效果後予以補助。 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徵收之溫室氣體減量費,得補助事業為利用前項之燃料或餘熱,必要配套之製程設備增修與改善。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熱利用之減碳效果及合理設置成本,由基金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設置設備的相關補助: (一)太陽能熱能利用,可取代瓦斯或重油使用部分。 (二)地熱熱能利用,可取代瓦斯或重油使用部分。 (三)沼氣熱能利用,可取代瓦斯或重油使用部分。 (四)使用天然氣,可取代重油使用部分。 (五)使用液體廢棄物衍生燃料,可取代重油部分。 (六)使用氣體廢棄物衍生燃料,可取代瓦斯或重油使用部分。 (七)其他具減碳效果之熱利用替代技術。 四、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農林業廢棄資材再利用及農林業生產製作生質燃料,得由基金第一項第三款補助下列項目。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一)補助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或平地造林的計畫。 (二)補助以平地造林疏伐、輪伐之資材製作生質燃料的生產設備。 (三)利用本國農林業剩餘資材及農業廢棄物製作生質燃料時,收集經費之獎勵。 五、執行溫室氣體交易及減量工作事項。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三)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 (一)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四)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法定補貼,於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亦不得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躉購電價、綠電憑證或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貼重複。 第一項第四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其任務為: 一、就溫室氣體減量費之徵收,於法定範圍內議定費率。 二、於法定範圍內,決定第二項第一款減少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補助金額。 三、決定徵收溫室氣體減量費之起徵量標準。 四、依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分級認證標準,審查、計算並認定使用生質燃料及廢棄物衍生燃料之減碳效果。 五、審查、計算並認定個案之餘熱整合減少排放效果。 六、審查、計算並認定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備及計畫補助申請的減碳效果及核定補助額度。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生產或製程設備補助,以其資本門總金額三分之一為上限。補助相關計畫執行,以其計畫經費二分之一為上限。 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六款執行之計畫及行政費用,總額不得超過五億元且不得超過總基金之百分之十。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碳收入之三分之一透過全民健保收費制度平均分配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六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人民;三分之一補貼事業的勞、健保負擔;三分之一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碳收入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前項基金專供補貼與強化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且有實質減碳效益之科技研發、提供私有地造林作為碳匯之用等投資,並衡量實績提供補貼。 第二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會報定之。 委員吳怡玎等21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碳費。 二、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九、補助及獎勵企業透過淨零排放創新、工廠減碳、基礎工業轉型等企業創新與轉型事項。 十、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碳費。 二、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九、補助及獎勵企業透過淨零排放創新、工廠減碳、基礎工業轉型等企業創新與轉型事項。 十、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成立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來源及其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入。 二、依第二十六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依本法科罰並繳納之罰金。 五、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六、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八、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基金收入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第二項第三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入。 二、依第二十六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依本法科罰並繳納之罰金。 五、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六、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八、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基金收入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第二項第三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四條 (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來源及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入。 二、依第四十四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依本法科罰並繳納之罰金。 五、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五、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六、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八、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第一項基金收入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第二項第三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三十三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收入。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二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需求評估與發展。 八、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群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九、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與獎助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與國際合作計畫。 十一、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十二、森林碳匯及海洋碳匯之研究、調查、保護及復育措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需求評估與發展。 八、研究發展減碳突破性新科技,例如無(低)碳能源、能源效率、負排放技術(含碳捕捉、利用、封存)。 九、森林碳匯、土壤碳匯及海洋碳匯之研究、調查、保護及復育措施。 十、推動廠商核算碳足跡及持續減碳,並以碳足跡標籤及碳足跡減量標籤標示,俾供民眾選購參考。 十一、補貼全國大眾運輸,提升大眾運輸需求,並改善運輸結構與都市結構。 十二、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群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十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與獎助事項。 十四、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與國際合作計畫。 十五、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前項第九款碳匯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應優先辦理,納入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參與,並適度回饋當地原住民。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提出溫室氣體排放費、溫室氣體排放稅,及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執行績效報告。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需求評估與發展。 八、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及勞工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九、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與獎助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與國際合作計畫。 十一、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七、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八、推動碳足跡相關事項。 九、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與宣導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一、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輔導、補助及獎勵辦理排放源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補助及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二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需求評估與發展。 八、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及勞工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 九、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與獎助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與國際合作計畫。 十一、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二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與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二款補助及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輔導、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因應氣候變遷所產生之災害及不良影響進行補助。 十二、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輔導、補助及獎勵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技術,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十、推動碳足跡相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補助及獎勵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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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氣候變遷專責單位,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氣候變遷危害、脆弱度、暴露度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三十三條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或第二十七條溫室氣體排放費,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氣候變遷專責單位,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氣候變遷危害、脆弱度、暴露度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三十五條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氣候變遷危害、脆弱度、暴露度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三十三條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收取之碳費應提撥至少三成以上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依照前條第一項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途。 第一項之碳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秉持公平原則分配之,其分配辦法應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後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 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氣候變遷危害、脆弱度、暴露度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三十二條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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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此制度須能有效達成該公約下抑制全球升溫一點五度之目標。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此制度須能有效達成該公約下抑制全球升溫一點五度之目標。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條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建立排放量盤查登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制度、排放額度免費核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惟總量管制需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實施。 前項計畫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涉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因素。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建立排放量盤查登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制度、排放額度免費核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惟總量管制需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實施。 前項計畫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訂定。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且該制度須符合前述公約所建議之抑制全球升溫一點五度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建立排放量盤查登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制度、排放額度免費核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惟總量管制需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實施。 前項計畫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訂定。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制度,並建立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計畫,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 前項計畫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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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排放額度之廢止及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該核配額中屬配售額之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百。 前項配售額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比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註銷。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該核配額中屬配售額之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百。 前項配售額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比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註銷。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該核配額中屬配售額之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百。 前項配售額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比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註銷。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排放額度之撤銷、廢止與第三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排放額度之廢止及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該核配額中屬配售額之比例應於階段管制目標內明定,並應分階段增加至百分之百。 前項配售額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比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註銷。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排放額度之廢止及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排放額度之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以穩定碳市場價格,或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之認定、事業排放額度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排放額度之廢止及第四項保留排放額度、一定規模及前項收回排放額度、事業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本會報應在國際公認每單位碳排放外部成本的範圍內,衡量階段管制目標、國際碳定價水準,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或碳費制度,或由財政部推行碳稅制度。 前項碳定價制度,得分階段推行,各階段之推行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以年排放量超過二萬五千噸之事業優先施行,於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以避免碳洩漏影響全球減碳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原則,將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事業。 前項配售排放額度之比例,得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酌予扣減。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所屬事業,並命該排放源採行最佳可行技術。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之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事業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排放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事業核配額、核配方式、條件、程序、拍賣或配售方法、核配額之撤銷、廢止與第四項保留核配額、一定規模、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停業、復工、復業之程序、各行業碳洩漏對國家整體競爭力影響等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核配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將各階段排放總量額度,以免費、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所屬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度供作下列用途: 一、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二、穩定排放額度市場價格。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途。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額度應繳回,納為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保留額度。事業停工(業)者,應於停工(業)及復工(業)時,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額度核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一款所謂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免費核配額度繳回期限、核配額度管控與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核配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將各階段排放總量額度,以免費、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所屬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度供作下列用途: 一、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二、穩定排放額度市場價格。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途。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額度應繳回,納為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保留額度。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停工(業)者,應於停工(業)及復工(業)時,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額度核配方式、第二項一定規模、前項免費核配額度繳回期限、核配額度管控與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核配排放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將各階段排放總量額度,以免費、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所屬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度供作下列用途: 一、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二、穩定排放額度市場價格。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途。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額度應繳回,納為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保留額度。事業停工(業)者,應於停工(業)及復工(業)時,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額度核配方式、第二項一定規模、前項免費核配額度繳回期限、核配額度管控與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將各階段排放總量額度,以免費、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其所屬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核配額度供作下列用途: 一、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二、穩定排放額度市場價格。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途。 事業關廠、歇業或解散,其免費核配額度應繳回,納為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保留額度。事業停工(業)者,應於停工(業)及復工(業)時,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度,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額度核配方式、第二項一定規模、前項免費核配額度繳回期限、核配額度管控與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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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取得核配額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證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遷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第二項、第四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取得核配額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證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遷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第二項、第四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取得核配額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證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遷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第二項、第四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措施、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執行抵換專案、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措施及交易取得之減量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 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減量額度或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外減量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減量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排放額度十分之一。 國外減量額度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化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至第三項帳戶之管理、減量額度或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取得核配額之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核配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證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項抵換專案及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應以來自國內為優先。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遷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帳戶之管理、排放額度之登錄、扣減及第二項、第四項交易對象、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經核配排放額度之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排放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或交易;其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定期間之排放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移轉期限日內其帳戶中已登錄可供該期間扣減之排放額度。 事業排放量超過其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簡稱超額量),得於規定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移轉、交易、拍賣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銷其超額量;移轉期限日前,帳戶中原已登錄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剩餘量,在未經查驗前不得用以交易。 前二項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與交易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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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繳回期程) 事業具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於額度帳戶中繳回足供抵銷前一年排放量之額度,額度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免費核配、拍賣及配售之核配額度。 二、於總量管制實施前自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三、經移轉或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或減量額度。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式取得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階段排放總量目標,訂定事業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 第一項額度繳回期限、國外額度之認可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額度帳戶及額度移轉或交易程序)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應檢具基本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額度帳戶,以登載及管理其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減量額度或依第二十六條取得之核配額度。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得移轉或交易其減量額度或核配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經營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金融專業機構,辦理前項額度交易之有關事宜。 第一項額度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開立程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第二項額度移轉或交易之對象、程序;前項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額度帳戶及額度移轉或交易程序) 事業應檢具基本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額度帳戶,以登載及管理其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減量額度或依第四十四條取得之核配額度。 事業得移轉或交易其減量額度或核配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經營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金融專業機構,辦理前項額度交易之有關事宜。 第一項額度帳戶開立應檢具之資料、開立程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第二項額度移轉或交易之對象、程序;前項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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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繳回期程)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具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於額度帳戶中繳回足供抵銷前一年排放量之額度,額度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免費核配、拍賣及配售之核配額度。 二、於總量管制實施前自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三、經移轉或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或減量額度。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式取得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階段排放總量目標,訂定事業以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 第一項額度繳回期限、國外額度之認可方式、第二項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繳回期程) 事業具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於額度帳戶中繳回足供抵銷前一年排放量之額度,額度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免費核配、拍賣及配售之核配額度。 二、於總量管制實施前自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三、經移轉或交易取得之排放額度或減量額度。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方式取得之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階段排放總量目標,訂定事業以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 第一項額度繳回期限、國外額度之認可方式、第二項減量額度繳回之比率或上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業製造、輸入或販賣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示碳足跡。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種類、規模公告之產品,應於指定期限取得,並於產品之容器、外包裝或其他指定位置標示。 為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促進綠色消費行為,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碳排放量高、消費量高且市場能見度高之民生消費產品為優先公告碳足跡標籤對象,擬定篩選原則,選定優先公告項目,並逐年擴大公告範圍。相關碳足跡資訊應於碳足跡資訊網揭露之。 碳足跡之核算、標示、使用及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碳足跡申請、應檢具文件、核算、方法、分級、標準、標示、查驗、審查、查核、使用、管理、獎勵、展延、核(換)發、撤銷、廢止、公告篩選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事業製造、輸入或販賣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示碳足跡。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種類、規模公告之產品,應於指定期限取得,並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 碳足跡之核算、標示、使用及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前二項碳足跡申請、應檢具文件、核算、方法、分級、標準、標示、查驗、審查、查核、使用、管理、獎勵、展延、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該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非屬前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足跡,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及核算後核定之,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 前二項碳足跡核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查驗、核算、分級、標示、使用、期限、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條 (碳足跡及標示制度) 為鼓勵事業延長生產者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前項碳足跡核算、標示、申請對象、申請、審查、獎勵、撤銷、廢止、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碳足跡及標示制度) 為鼓勵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延長生產者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前項碳足跡核算、標示、申請對象、申請、審查、獎勵、撤銷、廢止、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碳足跡及標示制度) 為鼓勵事業延長生產者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前項碳足跡核算、標示、申請對象、申請、審查、獎勵、撤銷、廢止、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前項碳足跡核算、標示、申請對象、申請、審查、獎勵、撤銷、廢止、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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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前項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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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執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之許可、審查程序、撤銷、廢止、監測、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執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執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申請,應提出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座落區位、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 經核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於二氧化碳封存期間持續執行環境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 前三項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核准之審查程序、廢止、監測、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之許可、審查程序、撤銷、廢止、監測、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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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事業或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籤之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或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存放、販賣、使用之檢查,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所屬事業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公私排放源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涉及軍事事務之檢查鑑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檢查權)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所屬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公私排放源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涉及軍事事務之檢查鑑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檢查權)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所屬事業及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公私排放源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涉及軍事事務之檢查鑑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於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後,進入事業或排放源所在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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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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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 事業依前條規定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得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前項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監測、監測結果之記錄、保存、申報、各項檢驗測定方法、檢驗測定頻率、數據採認判定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設置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未符合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時,不得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得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前項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監測、監測結果之記錄、保存、申報、各項檢驗測定方法、檢驗測定頻率、數據採認判定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及事業經營者設置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未符合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時,不得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 事業依前條規定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得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前項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監測、監測結果之記錄、保存、申報、各項檢驗測定方法、檢驗測定頻率、數據採認判定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設置溫室氣體自動監測設施或採檢驗測定方式,監測或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源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未符合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時,不得以監測或檢測結果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登錄。 |
第五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章 能力建構、透明度及公眾參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章 能力建構、透明度及公眾參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六章 能力建構、透明度及公眾參與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六章 能力建構、透明度及公眾參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七章 其他相關措施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七章 其他相關措施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章 其他相關措施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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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提供方便近用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氣候教育知情報告」,含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調適評估報告之資訊摘要、國家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進度與概況與其他必要之資訊。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提供方便近用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氣候教育知情報告」,含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調適評估報告之資訊摘要、國家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進度與概況與其他必要之資訊。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提供方便近用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氣候教育知情報告」,含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調適評估報告之資訊摘要、國家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進度與概況與其他必要之資訊。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培訓師資,加強與綠色生活結合之學校教育、職業教育及終身教育。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提供方便近用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氣候教育知情報告」,含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及氣候變遷調適評估報告之資訊摘要、國家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進度與概況與其他必要之資訊。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團體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促進人民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 九、鼓勵人民提高植物性飲食比例,推廣公民營機關學校之餐廳、餐飲業者提供植物性飲食之選擇。 十、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氣候變遷教育與宣導)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氣候變遷教育與宣導)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氣候變遷教育與宣導)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增進人民對氣候變遷之知識與認知。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事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事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符合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碳足跡及其標示制度。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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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資金、技術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並與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協力,培養專業人才與公眾意識: 一、能力建構項目應包含溫室氣體減量能力、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氣候變遷意識與行動能力等。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之預算金額,應至少占氣候變遷基金每年度支出預算百分之五。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資金、技術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並與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協力,培養專業人才與公眾意識: 一、能力建構項目應包含溫室氣體減量能力、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氣候變遷意識與行動能力等。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之預算金額,應至少占氣候變遷基金每年度支出預算百分之五。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資金、技術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並與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協力,培養專業人才與公眾意識: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建構委員會,組成應納入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脆弱群體。 二、能力建構項目應包含溫室氣體減量能力、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氣候變遷意識與行動能力等。 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之預算金額,應至少占氣候變遷行動基金每年度支出預算百分之五。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資金、技術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並與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協力,培養專業人才與公眾意識: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建構委員會,組成應納入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脆弱群體。 二、能力建構項目應包含溫室氣體減量能力、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氣候變遷意識與行動能力等。 三、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之預算金額,應至少占氣候變遷行動基金每年度支出預算百分之五。 |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對地方主管機關與企業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提供必要之技術或財政等相關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配合氣候變遷對策企業之營運、設施設置、學術調查研究、技術開發或人才培訓等相關事項,應提供必要之技術、財政相關或減免稅收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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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促進民間團體氣候變遷相關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民間團體配合氣候變遷政策或主動發起之相關活動,應提供必要資訊、技術等相關協助。 |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宣導、推廣節約能源,使用低耗能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宣導、推廣節約能源,使用低耗能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宣導、推廣節約能源,使用低耗能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宣導、推廣節約能源,使用低耗能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下列事項,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一、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 二、其所屬餐廳、團膳、餐點供應,應優先選擇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剩食,並提供植物性餐點之選項。 三、選擇使用節約能源、低耗能高能源效率、低碳足跡之產品或服務。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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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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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公開能源之碳足跡、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式能源提供者應致力於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第四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獎勵、補助產業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展氣候變遷行動,其事項包含: 一、培訓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二、擬訂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三、研發氣候變遷教育相關之計畫及教案、教材等資源。 四、促進節約能資源與提高能資源使用效率。 五、產業進行氣候變遷相關風險揭露及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獎勵、補助產業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展氣候變遷行動,其事項包含: 一、培訓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二、擬訂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三、研發氣候變遷教育相關之計畫及教案、教材等資源。 四、促進節約能資源與提高能資源使用效率。 五、產業進行氣候變遷相關風險揭露及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獎勵、補助產業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展氣候變遷行動,其事項包含: 一、培訓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二、擬訂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三、研發氣候變遷教育相關之計畫及教案、教材等資源。 四、促進節約能資源與提高能資源使用效率。 五、產業進行氣候變遷相關風險揭露及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獎勵、補助產業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展氣候變遷行動,其事項包含: 一、培訓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 二、擬訂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三、研發氣候變遷教育相關之計畫及教案、教材等資源。 四、促進節約能資源與提高能資源使用效率。 五、產業進行氣候變遷相關風險揭露及氣候變遷影響評估。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獎勵與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獎勵與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及事業經營者、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條 (獎勵與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政策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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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獎勵與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獎勵補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獎勵補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或推動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對於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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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一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因應氣候變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二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因應氣候變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因應氣候變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條之一 各級政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及其事業經營者,違反本法以及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因應氣候變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因應氣候變遷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之一 事業、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違反本法或疏於執行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時,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與減緩工作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公民訴訟權) 各級政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及其事業經營者,違反本法以及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各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二條 (公民訴訟參與) 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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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二條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籌設許可或施工許可之再生能源開發案,因環境影響評估法制或環境社會檢核機制未臻完備,導致社區公眾未能充分知情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者,永續會應主動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開發業者、社區民眾、民間團體,共同會商妥適之解決方案,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氣候變遷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籌設許可或施工許可之再生能源開發案,因環境影響評估法制或環境社會檢核機制未臻完備,導致社區公眾未能充分知情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者,永續會應主動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開發業者、社區民眾、民間團體,共同會商妥適之解決方案,以符合公正轉型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氣候變遷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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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八章 國際合作與各級主管機關間之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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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促進國際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參與他國或氣候變遷國際組織,進行資訊與技術交換、共同調查或研究之活動,以增進相關對策之國際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促進民間團體參與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活動,應提供必要資訊、技術或財政等相關協助。 |
第六章 罰 則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章 罰 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章 罰 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七章 罰 則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六章 罰 則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章 罰 則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七章 罰 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章 罰 則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六章 罰 則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
章 罰 則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八章 罰 則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九章 罰 則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章 罰 則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六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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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四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五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或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登錄不實數據或報告罰則) 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登錄不實數據或報告罰則) 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九條 (登錄不實數據或報告罰則) 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或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或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取得排放許可義務者,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監測、紀錄及申報規定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或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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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效能標準、容許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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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規避、妨礙、拒絕依第四十條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五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規避、妨礙、拒絕依第四十二條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規避、妨礙、拒絕依第四十條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規避、妨礙、拒絕依第四十條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拒絕或規避測定或檢查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拒絕或規避測定或檢查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八條 (拒絕或規避測定或檢查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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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排放許可罰則) 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排放許可罰則) 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條 (未取得排放許可罰則) 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取得排放許可,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請取得排放許可;屆期未取得排放許可者,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 |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六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驗方式及管理事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驗方式及管理事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查驗機構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取得許可逕行辦理查驗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許可事項、查驗人員之資格或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查驗機構違反規定罰則)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查驗機構違反規定罰則)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查驗機構違反規定罰則)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查驗機構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格條件、許可事項及執行查證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前二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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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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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七條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八條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或第三十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交易對象、方式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排放源或事業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中交易對象或方式之管理規定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使用條件或使用期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前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條 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對象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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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比率、期程及抵換來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第三十八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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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條所定辦法有關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比率、期程及抵換來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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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或排放之許可、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所定辦法有關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相關產品管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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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之數量、許可、許可期限、監測、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紀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之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管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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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九條 事業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取得及標示碳足跡、違反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核算、標準、標示、申請、查核、使用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九條 事業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取得及標示碳足跡、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算、標準、標示、申請、查核、使用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十條 事業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及標示碳足跡、違反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核算、標準、標示、申請、查核、使用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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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五十九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應繳納碳費者,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納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溯五年內之應繳納費用。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納費用。 前項追溯應繳納費用,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六十一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五十九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五十九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碳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碳費者,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五十九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碳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碳費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 前項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碳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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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三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以違反事項發生之當月,每公噸碳於第二十三條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平均價格為罰鍰基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以違反事項發生之當月,每公噸碳於第二十三條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平均價格為罰鍰基礎。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以違反事項發生之當月,每公噸碳於第二十三條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平均價格為罰鍰基礎。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以違反事項發生之當月,每公噸碳於第二十三條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平均價格為罰鍰基礎。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
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以每一公噸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 前項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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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事業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事業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處分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處分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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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六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三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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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規情節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所繳交之罰鍰,應專供氣候變遷調適之政策推動、教育宣導或其他有助降低氣候變遷影響之相關事務之用。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十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定罰鍰裁罰基準等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十條 (罰鍰用途) 依本法所繳交之罰鍰,應專供氣候變遷調適之政策推動、教育宣導或其他有助減少氣候變遷負面影響之相關事務,不得挪為他用。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罰鍰用途) 依本法所繳交之罰鍰,應專供氣候變遷調適之政策推動、教育宣導或其他有助減少氣候變遷負面影響之相關事務,不得挪為他用。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罰鍰用途) 依本法所繳交之罰鍰,應專供氣候變遷調適之政策推動、教育宣導或其他有助減少氣候變遷負面影響之相關事務,不得挪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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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章 附 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章 附 則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八章 附 則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八章 附 則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九章 附 則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十章 附 則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十一章 附 則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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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前項應繳納費用,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未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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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十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十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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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八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五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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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洪申翰等39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蘇巧慧等25人提案: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張育美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 第六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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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九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鄭麗文等17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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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動議:
主席:宣讀完畢,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23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