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星期五)10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6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依序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下表1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議案名

1

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

2

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行政院函請審議「訴願法修正草案」

4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5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7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8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

9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10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11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12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13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14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6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萬美玲

法案名

1

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陳玉珍、萬美玲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

4

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6

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等16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7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8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9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11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3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4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15

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6

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6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議均照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各黨團增列及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入下表2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10-5-14討論事項

 

議案名

1

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請查照案。

2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1)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及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時代力量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

12

(1)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請審議案

13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4人分別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分別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1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1)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上午10時14分08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2  棄權人數:4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曾銘宗  吳怡玎  邱臣遠  洪孟楷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院會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之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議事日程,建請增列討論事項,增列為第一案,內容如下: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分別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明文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張委員育美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

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訴願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劉建國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部分。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

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陳委員瑩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五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八案,因為本條例業經上次院會通過予以廢止,所以本案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十五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5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余天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擬撤回前提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0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與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植物品種檢定及保護國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文及中文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陶斯松為禁用農藥」,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下之有機產品驗證相互承認執行協議」換函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同年七月十六日之期間,除本港籍娛樂漁業漁船外,各類船舶不得進入梧棲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暫時停泊區域之水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康乃狄克州及愛荷華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曼恩─羅亞爾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及北達科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亞伯達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蒙大拿州及科羅拉多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薩爾特省及加拿大魁北克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卑詩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及加拿大薩克其萬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達荷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曼尼托巴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110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等9項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感熱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及第十四點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二十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修正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其實施年限定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二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及第三條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財政部函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司法院函送「國民法官選任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司法院函,為廢止「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及「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司法院函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勞動事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法務部函,為修正「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編制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交通部函送「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11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內政部函送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勞動部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勞動部函送「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勞動部函送「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勞動部函送「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勞動部函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勞動部函,為修正「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勞動部函送本院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五、勞動部函送本院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六、勞動部函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之鼓勵男性參與育嬰等措施之財務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111年5月15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文化部函,為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八、文化部函送「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受理查詢國定或重要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範圍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文化部函送「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三、外交部函,為換文修正「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檢送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換文節略影本及我方致略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四、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間關於強化青少年交流備忘錄」中、日文版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六五案至第四五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六七案、第一六八案、第一七二案、第一七五案至第一七八案、第二○二案、第二○三案、第二○六案、第二一二案、第三一六案、第四○七案至第四四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六五案至第一六八案、第一八一案、第一八九案至第一九二案、第二一八案、第二五三案、第三一六案、第三一九案、第三二一案、第三二七案、第三二九案、第三四三案、第四○一案、第四二九案、第四四七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八五案、第一八七案、第二○二案、第二四一案、第二六○案、第二六二案、第二七四案、第三二四案、第三二七案、第三二九案、第三三○案、第三三二案至第三三四案、第三四六案、第三四八案至第三五○案、第三七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

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六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111年第1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八、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1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九、財政部函送110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僑務委員會函送110年度截至第4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法務部函送110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10年度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11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文化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文化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科技發展類)「110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一、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二、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三十一)績效不彰等情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三、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三十二)加強預算執行之內部考核(稽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四、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五、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六、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七)「強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監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七、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規劃人才延攬及留用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八、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七十六)「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之案件研議履約延遲違約金納入契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九、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一)「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執行單位監辦人員選任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一、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三)完善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二、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採購利害關係人之檢討及制定防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三、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三)「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案件研議納入逾期罰則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四、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五、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附帶決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執行查核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民眾環境意識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財政部關務署銷毀去化各海關倉儲之列管化學物質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盤點濱海公有掩埋場垃圾崩落流失之情事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執行效益及未來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開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紀錄資料,接受外界監督」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回收宣傳與溝通手段無效及統計資料不透明」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正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外國人職業安全衛生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儘速推動菸害防制法之修正,以保障國人健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計畫保障農漁民子女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並拓展國際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效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與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推動農產品保險品項設置,提升整體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灌區納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臺灣豬證明標章精進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人力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鼓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不適耕作地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之範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業公司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暨台中供油服務中心土水污染控制場址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際能源掌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近期研發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光電開發案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非洲查德礦區權益轉讓,油氣探勘經營策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振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相關貿易推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旱災天然災害停灌補償經費支應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110年度動力費預算數較歷年決算數較高暨減少支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廠一號機燃料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推動協調進度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興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業務宣導費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力電廠設備定檢及修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擬蘭潭水庫浮動式光電重啟設置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官網加入汽電共生機組餘電併網發電量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分區研謀改善措施及績效指標,落實責任中心控管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區水資源開發、供水調度及備援機制現況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近期研發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區水資源開發、供水調度及備援機制現況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高雄空污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專業服務費及水庫清淤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7項推動所得稅協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4項公股銀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8項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6項國庫署督導各公股行庫完成赤道原則簽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4項南區國稅局精簡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9項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7項南區國稅局精進繳款書送達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7項「調降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5項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10項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成本效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2項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項文書檔管系統分年改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5項臺北國稅局精簡電話移機及辦公維護等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4項財政資訊中心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使用雲端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23項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4項統一發票兌獎APP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32項規劃統一發票多重防偽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四、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司法聯盟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五、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作業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六、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六廳之人力需求與人力進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七、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八、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成立審計聯盟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九、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參與審計與降低公民參與落差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推動振興五倍券及協助產業數位轉型政策之審計業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一、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一致預算用語、定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5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2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4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七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虎豹潭意外事件衍生之消費及訴訟爭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八)公路之養護及管理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路證核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西濱公路優化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四)代為養護投89鄉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八)檢討省道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八)檢討省道改善計畫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七)邊坡管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十四)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車站及鳳山車站施作規劃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七)車燈光型變更相關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電動汽機車充電樁(設施)停車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三十三)所屬屬員經起訴貪污案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研議重啟旅遊泡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落實碰撞構圖之擴大試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汰換現有公務小客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善用「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線上培訓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公務人員類科不足額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輪班公務人員工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分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加班費」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三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三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三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路商併購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內物價呈上漲趨勢書面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案是否促使商業市場有聯合操控價格現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國外旅費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編列多餘之出國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國際會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暫緩出國行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國外旅費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議紀錄去識別化後公開上網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AIoT時代資安防禦需求,研議開發新型管理方式、修訂相關法令與配套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研議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俾利提高政府宣傳之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相關資安防護政策,加速政府資安防護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執行至今之具體進度、詳盡內容與預算編列及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審查地方創生適用店家並及早公布相關細節」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督促執行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整合各機關推動各項政策,俾利提升施政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整合各機關推動各項政策,俾利提升施政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子法之修訂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子法之修訂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納入人口及人力政策考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養豬競爭力並拓展國產豬肉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物炭與碳匯計算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產雜糧消費端之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農業部門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淨零碳排路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之產業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所屬國營事業參與碳揭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訊服務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油電價格啟動同步凍漲機制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電動機車政策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年出國計畫受疫情影響之出國計畫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編列多餘之出國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行政資訊系統與工商憑證管理中心資安防護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電子化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改善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覈實編列經(資)門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計畫─資訊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地質調查所龍門核能發電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局落實消費者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安全商品之回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著作權宣導影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訂定珪藻土相關商品之國家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屬中心增設國防與航太產業處之可行性評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臺中相關供水用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主動調查缺工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110年6月22日外海浮筒漏油暨台電公司110年5月停電事故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提高預計培訓目標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市地熱資源盤點及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影響輔導商業服務業轉型成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發展政策與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酌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輔導資源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管控南部院區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無紙化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南部院區工程施作進度及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針對生技相關法制變動之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對學生獎助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獎補助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因應流行病研究計畫」具體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增加中研院為台灣科學研究機構辨識度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六)院區再生評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加速「台灣鄉村總體營造政策建議書」出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獎補助費具體績效指標與商業化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加強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研發成果產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加強宣傳與招攬學術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確實評估經資門預算需求妥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對學生獎助之執行率衰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之設計與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乾旱及用水需求增加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中規劃都市型科學園區的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開發兼顧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民眾生活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水表電子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發展對友好之民主國家科研交流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執行之跨部會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中東歐國家建立實質穩固夥伴關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科實驗中學競爭優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4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南院應積極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文物運輸安全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提升參觀人次以增加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行銷費用與評估規劃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七)研謀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內部是否設置法務單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防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提升權利金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二)「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多元教育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六、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四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心理諮詢師人力增補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改善及推動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我國線上遊戲第三方驗證機會型商品機率機制規劃作業」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五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逐步減少未加裝負碳設備燃煤發電規劃時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五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五三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四五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項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23案,業已審查完竣,除第(十四)案繼續凍結1億元外,餘均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四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5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疫情期間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8年度及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停課標準應視疫情發展及實施狀況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校園周遭交通導護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關於兒童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比特幣自動販賣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儘速協調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加入快篩試劑實名制販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增聘外籍英語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提案要求檢討相關觀光發展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校園本土疫情延燒,全國學校學生確診數已接近8萬人,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研究報告,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宜評估直接停課至5月底或學期末(6月底)的可行性;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也引述該研究報告內容發布新聞稿,建議教育部考量疫情發展,於國中會考後,也就是5月23日至6月5日暫停實體課程,調整為線上教學模式,未來再視疫情發展做滾動式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為體恤基層消防員辛勞,內政部消防署去年五月起,對消防員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的同仁,發放每趟3,000元的「防疫工作獎勵金」,但因近期確診人數暴增,經費將發放殆盡,消防署近日發函給各縣市消防局,四月份起,防疫獎勵金申請案件將暫停申報,待統計盤點後,再通知辦理方式,引發基層熱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產險公司針對新冠病毒的防疫險,有約600萬的已核保保單,還有約200萬保單在核保中。在每日確診數連續超過6萬、累積本土確診數超過80萬之下,上述巨量保單確實嚴重損及產險公司的財務健全性,也使核保、理賠的爭議陸續爆發出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資料統計,台灣目前擁有護理師證照的人數有30.2萬人,但是真正執業的人數僅有18.2萬人,執業率僅59.3%,不到六成,對比美國84.8%,加拿大94%的執業率,台灣護理人員的執意率可說相當低,本席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工作環境差、護病比過高、薪資水準不高,這些問題,政府應該認真思索與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衛福部無視國內疫情嚴峻,硬是要調漲健保費,防疫加上通膨的雙重壓力壓得民喘不過氣,本席呼籲衛福部暫且不要調漲,延到明年元月1日實施,不要在此刻趁火打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當前台灣已經正式邁入老年社會,現代人對於長輩或伴侶之照顧無力,心有戚戚焉,此種現象未來將急遽增加,且日趨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非常嚴竣,給人民一支快篩有那麼難嗎?疫情指揮中心到底在做什麼?行政院應速督促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八、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糧食安全問題,令人憂心,政府應有長期的糧食準備,以策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政府以公務預算的標案供給華視,華視的水準是在一個月內出包七次,而且荒腔走板,貽笑國際,政府應讓華視澈底民營化、自由化、中立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教育部所訂定的108課綱,已證明失敗,應速改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范委員雲,針對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員工陳情加班無法申報加班費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蔡委員適應,今年5月16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一位李姓受刑人,因身體不適送醫治療、不幸身亡,事後家屬表示5月14日原本要送藥與施打胰島素被拒,質疑所方延誤病情一事,本席所提質詢如下。首先,易科罰金繳納受理時間不若保證金繳納較無限制,請法務部說明易科罰金受理時間限於平日上班時間之原因。由於看守所性質特殊,受刑人若遇身體問題時,無法比照一般人自由前往醫療機構,此時醫事人員須扮演重要且第一線角色,相關醫療照護應無縫接軌,請法務部說明其管轄之各監獄及看守所所內編制醫事人員狀況、假日有無醫事人員輪值,以及基隆看守所5月14日、5月15日兩日之具體輪值情況。於本件個案中,受刑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請法務部說明各看守所針對此類受刑人之特別照護規定,以及若該受刑人有藥物需求時之用藥規範。此外家屬表示原欲送藥及施打胰島素被拒一事,該受刑人確有每日用藥之需求,請法務部說明上述狀況(送藥)處理規範為何。本席提出之質詢所列項目,應詳列於檢討報告,並請法務部於報告內容載明受刑人緊急醫療處置程序及該個案完整處理紀錄,並於兩週內正式回覆立法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臨時提出

十三、本院吳委員琪銘,鑑於目前新北市地政事務所課長與戶政事務所秘書這兩職等案是全國一致,不分直轄市及一般縣市,107年行政院調整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副局長、副處長及科長級以上職等,附帶決議為日後各職等列等調整須由人事總處核報,由於已過了四年多,隨著轄區人口數增加,業務量連帶攀升,實有考量調整提升職等之必要,提升地方基層主管士氣,以留住地政人才並精進整體地政業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近日我國因COVID-19疫情採取的入境管制措施,導致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或換發我國護照,以便返台之人數大增;加上非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須申請「特別入境許可」方可入境,各駐外館處職、雇員人力不勝負荷,僑民臨櫃申辦時間拉長而不耐,產生諸多怨言。第一線人員面臨極大壓力,尤以我國駐美洛杉磯代表處最為嚴重。本席建請外交部應增派人力並簡化相關申請流程,以減輕我國駐外館處職、雇員之業務負擔並維護其身心健康。同時也請僑委會持續關心僑民返台事宜,協助溝通及政策說明,以息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賴委員品妤,鑒於2022年5月初以來,北美、歐洲與中東等國陸續出現猴痘病例,為此流行病被人所知數十多年來第一次同時有多個國家出現數起病例,引起各國對猴痘蔓延的擔憂,也引起台灣人對於政府是否應超前部署因應猴痘傳播之重視。建請衛福部除應持續第一時間掌握猴痘疫情相關資訊外,亦應著手採購相當數量之相關疫苗,以提供擬前往已有猴痘疫情國家之民眾及第一線醫護人員等有意願接種疫苗者施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Omicron本土疫情導致國內中小學及幼兒園大規模停課,而對負責營養午餐的團膳業者來說,停課等於沒工作、沒收入。去年餐飲業者若營業額較之前同期衰退5成就有補助,但今年餐飲業紓困只針對店面,然而今年疫情比去年更嚴峻,中央補助不應限縮在部分餐飲業者。學校午餐屬專營性質,是做政府生意,今年疫情比去年還慘,但這波紓困卻沒有納入團膳業者,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全盤考量,研擬相關紓困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羅委員美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上午11時11分4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8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吳怡玎  鄭麗文  張育美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請查照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提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111001047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請惠予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原施行期間將於111年6月30日屆滿,同條第2項亦規定得經貴院同意予以延長。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國際間仍屬嚴峻,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應有繼續採行與整備之必要,且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之權益,並提供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之產業、民眾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維持國內經濟、民生之安定,爰請貴院惠予同意本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三、另依本條例第11條規定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預算),歲出規模8,393.39億元,執行期程與本條例施行期間相同,為配合本條例展延後持續推動各項防疫、紓困及振興等措施所需,特別預算須繼續支用,爰請貴院同意實施期程一併延長。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星期三)12時至12時30分

地  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席:賴委員惠員

協商主題:研商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協商結論: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人:賴惠員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代)  曾銘宗    萬美玲(代)      李德維(代)  張育美    蔡壁如            邱臣遠(代)  賴香伶(代)張其祿(代)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作如下決議: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本案完成處理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14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包含時代力量黨團的全力支持,經過各黨團的協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將延長到112年6月30日。現在全國疫情爆發,持續嚴峻,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目前疫情可能已進入高原期,最新推估這波疫情染疫人口上限為15%至20%,並且表示到9月能恢復正常生活已經是最樂觀的估計,因為日韓兩國也是緩升、緩降超過4個月了,但疫情仍然持續,因此協助國人克服民生經濟上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在健康生活上的防疫與恢復,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

現在各黨共識來延長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的施行,時代力量黨團要再次呼籲政府及所有相關單位,要能夠立刻解決已經發生的民生與抗議的問題,並也可察視其他國家已發生的問題,就未來我們也可能遇到的情況沙盤推演、提前準備,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後才手忙腳亂、不知所措,因為國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穩定的經濟生活,是不容許再有任何的差錯以及延宕,也希望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的延長,讓全體國人能在未來仍然漫長的抗疫恢復路途上,能夠真正安穩的往前踏出每一步,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16分)主席、在場的先進、同仁。剛剛我們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再延長一年,其實看到的是現在疫情確實嚴峻的狀況,尤其是昨天,不管是死亡人數創新高,不管是中、重症創新高,甚至確診數每天都8萬、9萬人的情況,我們不分藍綠、不分朝野,大家共同防疫優先,在疫情這場戰爭裡面,臺灣絕對不能輸。但是在臺灣絕對不能輸的同時,我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再一次敬告現在擁有權力跟資源的執政黨,你們一定要做好兩件事情。

第一,大部分的預算還有一千三百多億元,而大部分是用在防疫使用,但是目前我們講,不管是兒童的疫苗、口服藥品的使用以及醫療人員照顧的津貼補助,到底有沒有真正落實下去,我想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兒童疫苗──我們看到最近幾天,不管是從南到北各縣市,所有的家長全部都冒雨帶著小朋友在排隊排兒童疫苗的時候,執政黨的朋友,你可以告訴全國人民疫苗現在真的足夠嗎?再者,口服藥的使用,我們真的希望口服藥能夠充足,讓所有染疫的人都可以得到最即時快速的照顧。還有醫護人員真的非常地辛苦。

第二個部分,在振興以及紓困上面,拜託執政黨絕對不要劃錯重點,如果現在沒有辦法最即時的補助發下去,讓觀光旅遊、住宿、餐飲等相關業者趕快獲得最即時的救命錢的話,等到8、9月疫情真的過去了,我想很多的業者可能也都撐不下去了。所以不管是防疫,不管是紓困,不管是振興,請執政黨好好做事,不要再推託了,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陳委員以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1時19分)很高興朝野有共識,讓之前立法院通過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紓困預算,可以支用到明年6月底。近期疫情變化快速,我想特別為廣大的學生家長們發聲,臺灣育有幼兒及兒少的家庭,以雙薪家庭為大宗,平日將小孩送到學校上學,自己上班,面對目前班上有確診學生就全班停課3天的政策,必須請假回家照顧小孩,但是請假不一定會被准假,准假也很可能沒有薪資,就算居家辦公不用請假,也面臨在家要照顧又要工作的雙重壓力,這些廣大的幼童學生家長們面臨沉重的照顧和經濟的壓力。去年紓困預算由教育部跟衛福部共同編列兒童家庭防疫津貼,協助家長們緩解經濟壓力。我和多位委員在此呼籲教育部跟衛福部再次研商,能夠再發放一次津貼。另外去年我有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草案,可以把家長們最需要的防疫照顧假跟津貼法制化,能夠平衡防疫跟經濟生活穩定,這對未來面對不確定的疫情是長期解方,我會在立法院繼續爭取,希望大家一起支持!很高興今天紓困條例無異議延長三讀通過,我們大家一起繼續攜手共度疫情,謝謝!

主席:許委員淑華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1時21分)主席、各位委員。新冠疫情的蔓延跟嚴重性越演越烈,目前COVID-19已經來到第三年,百工百業民不聊生,民生經濟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很欣慰這次行政院尊重民眾黨團及其他在野黨的主張,將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延長一年,用最謹慎的修法程序送到本院三讀通過,我們知道新冠肺炎的疫情目前仍在高原期,相關防疫作為以及防疫物資整備都有繼續的必要,同時為了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跟民眾的權益,並提供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民眾相關紓困及振興的措施,以維持國內經濟民生安定,特別條例確實有延長的必要,但是我們也看到過去兩年在相關特別預算跟相關紓困振興的方案,可以說很多政策都沒有到位,我們也看到行政院昨天已經通過因應新一波的振興措施,包含這次防疫紓困特別預算跟公務預算等等,對於餐飲業、服務業、運輸業、觀光業減班休息勞工等提供新臺幣345.6億的振興補助,對於這個部分,本席給予肯定,但是我們要提醒這些措施還是要讓業者看得到、吃得到,才能對業者真正有幫助,例如觀光業者採取出團才能拿到補助,以目前疫情高峰的狀況下,民眾根本不敢出團旅遊,出團真的非常困難,請行政院務必要滾動調整,才能達到相關振興跟紓困的目標。另外針對有一些受到疫情影響的行業,包含幼教托育、補教以及運動等相關行業,這次也受到嚴重的影響,相關振興的政策卻沒有納入,我在這邊嚴正呼籲教育部要積極規劃,並納入爭取,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包含時代力量黨團在內的各黨團全力支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現在全國疫情爆發,持續嚴峻,指揮中心也表示目前疫情可能進入高原期,最近推估這波疫情感染人口上限達15%到20%,就這個部分,事實上這個疫情是非常、非常的嚴峻,我們支持防疫條例應該要延長的目的是希望指揮中心能夠真的認真做好防疫的各項準備,到底有沒有把應該準備的快篩劑準備好?就在去年這個時候,我質詢陳時中部長時,還跟他討論居家快篩劑,他還勃然大怒,我真的不知道看一下國外的例子有這麼困難嗎?應該說國外所發生過的,其他各國面對這個疫情時都在做什麼樣的準備?快篩劑、口服藥、疫苗早就應該做好相應的準備了!這個特別條例不是今天才設的,而是今天又要再將其延長。在防疫、振興和紓困中防疫是最重要的,防疫如果能做好的話,政府就不用花這麼多錢去紓困,老百姓也不是那麼希望政府來紓困,畢竟不管怎麼紓都是不夠的。所以我覺得指揮中心應該要聽見臺灣公衛學界及醫界的聲音,真的要能認真地把防疫工作做好。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現在都已經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為經營國營鐵路,得設國營鐵路機構;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開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前項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不動產屬國營鐵路機構之資產者,其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第二項不動產開發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其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陳歐珀等提案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均不予增訂。

第二十三條刪除。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之一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四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鐵道局認為不適當時,得命其限期改善。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

前項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檢查事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四十七條之一  鐵路機構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路線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觀光服務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具之觀光服務特性。

二、規劃之路線、服務範圍及期程。

三、服務內涵、費用、對當地旅客之影響及配套措施等。

主席: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十五條之一保留。

第五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五十六條之五。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主席:第五十六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

第五十六條之六  交通部鐵道局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

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

交通部鐵道局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如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鐵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配合交通部鐵道局檢討或調查需要,提出說明、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主席: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之一。

第六十六條之一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之檢查養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轉、閉塞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或應對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之規定。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有關應對行車人員進行檢查或派任檢查合格人員執行行車工作之規定。

五、鐵路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六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四項所定交通部鐵道局之檢討或調查,或拒不提出或隱匿、毀損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主席:第六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九、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

十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

十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主席:第六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七條之二。

第六十七條之二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鐵道局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主席:第六十七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六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主席:第七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都已經處理完畢。繼續處理保留部分的第五十五條之一。

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上午11時44分56秒

表決議題: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林思銘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刪除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七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刪除第二十三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高委員虹安聲明對上午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接近中午,本院備有便當,因疫情關係,不能在會場內飲食,委員若有需要,請到會場外櫃檯領取。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1分)主席、各位在場先進。感謝行政部門與本院交通委員會通力合作,在3月份時排審的鐵路法,合併本席以及我們國民黨黨團相關的修正提案,加上院會版,今天能夠三讀通過。我想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在過去無論是國人所遺憾看到不管是普悠瑪號事件或是太魯閣號事件,我們都希望加強大眾運輸鐵路的安全。行車安全是國人所關心的,能夠更加強行車的安全,也是國人對於國家運輸的信心跟肯定,也因此我們希望在今天通過鐵路法的三讀修正,能夠在監理安全的提升有更明確的規範,而且在訂立計畫以及定期、不定期的檢查項目上面,我們也要求交通部鐵道局一定要落實去做相關的督導。另外在第五十六條之六特別增訂一個所謂「吹哨者條款」,我們也希望呼籲在鐵道工作的相關人士,如果真的有看到安全有疑慮的方面,能夠適時的給予監督以及適時給予舉報,並且對於報告者的身分來做保密,我想這樣才能夠協助並讓整個鐵道運作更加安全及順暢。

另外在第二十一條之一有放寬相關公有土地使用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是我們要求一定要報行政院核定,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的使用方向,並且考量其公益性,還是強調鐵道相關的土地都是公有土地,一定要用在公益上面,並且要與相關鐵道的運作為優先,這才是當初設定的初衷。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繼續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2時4分)謝謝主席和大院各位同仁。非常高興鐵路法今天完成三讀,這次鐵路法的修法,不僅是臺鐵公司化的法源依據,也是回應107年普悠瑪事故及去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重大事故造成死傷人數的最大修法。這次的修法主要是強化鐵路安全監理、提升行車安全及促進國營鐵路永續經營。修法內容包括將交通部鐵道局的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增訂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明定鐵道局對鐵路事故具行政調查及處分權。此外也鬆綁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資產開發及經營的機制,增訂觀光服務路線得以收取觀光服務費用,以利其營運管理及財務改善。此外,為了避免憾事一再發生,本次修法除了針對鐵路事務相關權責釐清之外,更強調必須禁止貪圖方便者之侵入行為,並按侵入情節以及所造成之損害科以相對應處罰。感謝本黨團這次在幾個方面的修法主張都能夠獲得朝野共識,並且納入,希望透過這次的鐵路法修正,能夠確實提升鐵道運輸的安全性,還給大家一條安全回家的道路,讓大家重建對臺鐵的信心,謝謝大家。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2時5分)2021年4月2日是臺灣人永生難忘的一天,太魯閣號撞上從邊坡滑落到鐵軌上的工程車出軌,奪走了49條寶貴人命。我在事發的那一週質詢交通部長時,就建議交通部應該朝專業分工的方向改革臺鐵,把工程採購、發包、監管集中交給具專業的專門單位。這次鐵路法的修法就是要使鐵道局的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明定各鐵路機構需要定期及不定期向鐵道局報備,而鐵道局也需要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各鐵路機構的營運狀況。這次的修法,我們也增訂了安全監理檢查員機制,以及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處理機制,期望這次鐵路法的修法可以作為臺鐵安全改革的重要一步。我相信我們所有的立委都會監督跟要求交通部跟臺鐵,提升工程品質、安全管理還有風險意識,我們一定會讓國人、特別是我們東部的國人,有一條安全回家的鐵路,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7分)院長、各位大院委員。透過鐵路法的修正,除了強化相關鐵道監理外,更重要的也是鬆綁臺鐵局對於資產處分及觀光收益的限制,讓臺鐵局可以透過法規的鬆綁達到改善部分財務不良體制的問題。本席在這次鐵路法的修正中也提出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的增訂,要求臺鐵局在規劃相關觀光鐵路時,應同時考量觀光鐵路與地方文化的融合,才能有效強化觀光列車搭乘之誘因及效益。另外,在資產開發上,臺鐵局辦理土地撥用時,我們也堅持在考量臺鐵財務自償的情況下,應辦理有償撥用,在朝野各黨團都有高度共識下,我們也更進一步通過資產處分須考量公益性及處分上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確保相關國有資產的處分是經過嚴謹規劃的程序後,才能進行。

最後,我們近年來發生兩起臺鐵重大交通事故,包括普悠瑪事件18死215輕重傷,2021年4月2日太魯閣事件49死216輕重傷,讓國內也真正開始正視臺鐵長年的結構性問題,但這樣的高昂代價我們不應再付出。未來我們更應牢記過去的過錯,不可以再發生,這次鐵路法修正之後,行政院及交通部不能就此停步,在臺鐵行車安全及財務結構改善上,本席仍然會繼續監督相關改革期程的落實,來確保民眾在搭乘安全及鐵路營運上的穩定性。以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2時9分)院長、各位同仁。鐵路法的修法有關監理的部分,本來在交通部裡面就是由鐵道局在負責監理臺鐵,這次的修法希望把權責明確化,換而言之,還是由鐵道局來監理臺鐵,根本性的問題就是「請鬼拿藥單」,鐵道局下面有6個組,其中監理組才多少人──30幾個人;臺鐵有多少人?臺鐵有1萬5,000人,有運、工、機、電,四個體系等於是四大王國,彼此的聯繫還會出現問題,我們給30幾個人一項重責大任,叫他們監理臺鐵1萬5,000人,你說這個會不會出事情?所以根本的問題是你們要不要持續這樣的監理制度?是不是應該要引進一個外部的監理單位來監理臺鐵?這才是臺鐵改革最核心的問題。沒有錯,在這部法中有關以後檢查的事務可以委外處理,天啊!現在大家最關切的議題,在兩次的大事故、中間還有大大小小的事故,這是解決臺鐵的態度嗎?你委外之後,你們30幾個人都沒辦法監理了,要如何委外監理?

所以我們一再地呼籲,應該要有一個外部的監理單位,痛定思痛,而且應該要讓家屬來擔任及加入,因為淋過雨的人會有很強烈的意願要來幫大家撐傘,這才是大家最核心的一個問題。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1240134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44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一、交通委員會於111年4月7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案,由林召集委員俊憲擔任主席,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杜微提出報告,與會委員經聽取說明後完成詢答。

二、本會復於111年4月21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本案,由林召集委員俊憲擔任主席,將委員林俊憲等3人、委員陳椒華等4人、委員洪孟楷等4人、委員魯明哲與林奕華等4人及委員劉世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共5案併本案進行逐條審查,經協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其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相對應條文),以及委員陳椒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未能達成共識,均保留送院會協商。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財政部及內政部等亦均派員列席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111年4月7日書面)

今日應邀貴聯席會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提出報告,並親聆各位委員之教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臺鐵公司之設置目的、條例草案內容、公司化推動作業進程及效益進行報告。

一、臺鐵公司設置目的

為使臺鐵提升運輸安全,提高經營效能與競爭力,並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並永續經營,本部依據行政院長提出之「安全」、「安定」及「轉型」等三大目標,在確保臺鐵員工權益前提下,以轉型公司化方式,使「臺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公司」組織體制及現代化企業經營,將有助於落實行車安全管理、提升服務效能與準點率,持續提供國人安全、可靠、舒適及便利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同時創造企業經營利潤。

二、臺鐵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內容

()業務範圍

1.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草案第九條)

2.臺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辦理鐵路法相關附屬事業及鐵路相關之業務。(草案第三條)

3.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草案第四條)

4.公司可依據業務需要提經董事會審查,適時彈性調整組織架構。(草案第六條)

()資產取得

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設定地上權及無償等方式提供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公司取得高效潛力資產,有利增裕公司營收。(草案第九條)

()債務處理

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債務,使公司成立時短期債務歸零、改善財務體質。(草案第十條)

()員工權益

1.保障:現職人員轉調公司原則及慰助金加發、舊制退撫金、退撫新制任職年資經費處理。(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2.身分:轉任人員任用權益、安置轉調規定及公司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3.福利:提撥職工福利金。(草案第十八條)

()政府協助

1.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以及維修所需費用,使公司因外部環境導致營運風險變化時,安全維護支出可不受影響。(草案第十九條)

2.為使臺鐵公司能穩健發展,由政府提供優惠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草案第二十條)

3.由政府補貼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使公司得以企業經營同時能善盡社會服務責任。(草案第二十一條)

()法令鬆綁

1.鬆綁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之相關限制。(草案第九條)

2.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草案第二十二條)

三、臺鐵公司化推動作業進程

()員工及工會溝通說明

1.本部王部長與工會於110年5、8及9月面談溝通,111年1月起至臺鐵局各單位(各工會分會)及與員工進行交流座談,討論臺鐵改革與未來方向,合計12場次。

2.另臺鐵局110年已召開68場員工說明會及2次與工會溝通,由本部進行指導,亦邀請工會參與2場「臺鐵轉型改革諮詢會議」討論。

()妥善規劃,落實完成公司化目標

行政院已於111年3月3日第3792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並於3月4日報請大院審議。目前規劃公司設置條例於大院審議同時,於111年底前同步完成各項子法訂定,112年接續辦理公司相關行政法規訂定、公司設立籌備及基金設置等事宜,以達113年1月完成公司揭牌設立之目標。

四、臺鐵公司化推動效益

0402第408次列車事故發生後,政府為協助臺鐵加速改革確保提供民眾安全的鐵路運輸服務,立即督導及要求臺鐵局積極推動辦理各項安全改善措施,包括強化工地監督管理、風險路段改善、強化軌道巡查機制及修訂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司機員考核、增加限速備援系統、成立橫向聯繫小組暨地區協調中心、每日由局長主持高階技術會報、推動安全管理體制並訂定激勵機制等,目前行車事故已逐步下降。

此外,更引進在臺灣高鐵,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與航空界普及的安全管理系統(SMS),以及第三方獨立單位進行安全評鑑,以使臺鐵建立安全第一的組織文化與作業習慣,持續改善追求更安全的運輸環境。

惟臺鐵組織體制尚沿襲行政機關,組織運作相對僵化,相關安全管理及改革工作事項未能澈底落實執行,必須透過公司化組織的改革,才能有效發生改變。未來臺鐵公司化對於安全提升、服務改善、財務健全,將有明確改革成效。

()設置專責部門,進用專業人才,提升運輸安全`

1.未來臺鐵公司可彈性調整組織架構,提高安全相關專責部門層級,由總經理直轄督導。

2.充分發揮公司治理之企業化經營彈性,聘請安全、資訊及技術專業人才。

()組織彈性調整,設備優化升級,提升服務品質

1.未來臺鐵公司將透過組織改造、設備更新、人力調適及市場需求,強化整體旅運服務效能,以旅客服務為導向,將營運資源做有效分配。

2.由公司自辦新進人員甄試,選才與能,進用適性人才。並且可視市場變化,更有彈性調整組織架構及功能,以因應外部環境變遷,並符合旅客需求。

()法令鬆綁,加速資產活化,健全財務結構

未來將配合鐵路法修法及公司設置條例對發展觀光及土地開發的鬆綁,排除國產法第二十八、第六十條、土地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同時,引進業界專業人才,透過位於經濟活動成熟都會區之車站空間及閒置資產妥善活化使用,借助大量人流交會節點之優勢,結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理念,提高土地開發強度及公共設施配置效益,促成附近地區發展、活絡民生經濟活動並提升整體地方生活機能,在經濟活動支持臺鐵公司營運收益外,以期大幅提升附業營收讓公司財務轉虧為盈,達成與地方發展共生共榮。

五、結語

打造符合社會期待安全第一的鐵道公司

臺鐵歷經107年1021及110年0402兩次重大行車事故,社會大眾迫切期待臺鐵能夠澈底改變提升安全,而為解決運輸安全的結構性問題、突破現有僵化的體制困境,臺鐵公司化是臺鐵轉型改革唯一的一條路,也是一件「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的事。未來,改革後之臺鐵公司仍將扮演著帶動臺灣區域城市空間發展的重要運輸骨幹角色,讓所有臺鐵人與社會大眾共同努力,透過公司化提供民眾更為安全、安心、舒適的運輸服務,使臺鐵公司成為一個提供優質服務的鐵道公司。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並予支持。

肆、審查結果: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含委員林俊憲等3人、委員陳椒華等4人、委員洪孟楷等4人、委員魯明哲與林奕華等4人及委員劉世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相對應條文、委員劉世芳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以及委員陳椒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三、第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條  臺鐵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發展健全之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臺鐵公司對於營運安全具關聯之核心業務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四、第三條條文依委員劉世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通過:

「第三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

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五、第四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四條  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六、第五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五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十九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七、第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條  臺鐵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決算及營運安全計畫之審議。

五、土地及房屋處分之審議。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及重大契約之審議。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八、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十、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十一、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二、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三、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八、第七條條文修正為:

「第七條  臺鐵公司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

三、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九、第八條條文除第一款修正為:

「一、年度營業計畫及營運安全計畫。」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第十五條條文依委員劉世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六條通過,並調整相關引用條次:

「第十五條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適用之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董事會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用)各類級資位欄內之相當職稱及改制後組織調整相關職稱另定之;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繼續任用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之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臺鐵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原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辦理離職,並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原機構現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雇員、營運人員、基層服務員、技工、工友、什工、契約人員、汽車司機等現職人員,仍依原適用之有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繼續任用人員及前項無資位人員在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撫卹事項,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臺鐵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於原機構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十一、第十九條條文除第三項末「得」改為「應」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伍、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林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林奕華等提案經第5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鑑於交通部欲將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改制為公司,以應對市場變化並有利企業競爭。但為免交通部透過民營化之方式,違法出售國有資產、規避照顧現有員工之責,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使臺鐵局轉型為國營企業後,除能提高經營績效及營運競爭力,以提供安全、優質之大眾鐵路運輸服務外,亦透過立法定明公司化後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以避免臺鐵局公司化後,違法將國有資產違法出售。除此之外,為確保企業經營永續,定明配合政策之虧損,需政府足額補貼,以及保障員工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既有員工福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傅崐萁  賴士葆  羅明才  李貴敏  陳玉珍  吳怡玎  廖婉汝  萬美玲  溫玉霞  林德福  葉毓蘭  李德維  陳雪生  吳斯懷  洪孟楷  許淑華  鄭正鈐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

有鑑於交通部欲將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改制為公司,以應對市場變化並有利企業競爭,但為免交通部透過民營化之方式,違法出售國有資產、規避照顧現有員工之責,爰參考同為交通部所屬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相關設置條例,同時考量臺鐵公司經營特性,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使臺鐵局轉型為國營企業後,除能提高經營績效及營運競爭力,以提供安全、優質之大眾鐵路運輸服務外,亦透過立法定明公司化後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以避免臺鐵局公司化後,違法將國有資產違法出售。除此之外,為確保企業經營永續,定明配合政策之虧損,需政府足額補貼,以及保障員工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既有員工福利。

其立法要旨如下:

一、第一條至第二條,明定本條例制定目的,並於第一條特別載明本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國有財產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國有財產因公司化而遭受違法變賣。

二、第三條至第四條,明定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及開設分公司、分支機構等相關規定。

三、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明定臺鐵公司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職權。

四、第八條明定臺鐵公司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五、第九條及第十條明定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並規範其資產取得及既存短期債務處理方式。

六、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明定臺鐵公司正副經理及從業人員進用依據。

七、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明定原臺鐵局及所屬機構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原則、慰助金之發給及既有權益保障等相關規定。

八、第十七條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之臺鐵局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之適用規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及員工舊制退撫金之處理方式,並定明交通部應負最終支付義務。

九、第十八條明定臺鐵公司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十、第十九條明定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及重置、車輛購置、維護等所需費用之處理方式。

十一、第二十條明定臺鐵公司所需土地及房屋之稅捐稅率及免納稅捐規定。

十二、第二十一條明定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足額補貼。

十三、第二十二條明定臺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運輸相關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與否之相關規範。

十四、第二十三條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國有財產法之相關規定。

一、本條例制定目的。

二、參考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內容定之。

三、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除仍應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外,因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家獨資經營,故雖為公司化但相關資產管理仍須依照國有財產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交通部透過公司化,將原臺灣鐵路局土地資產予以逕自出售,併予敘明。

第二條 臺鐵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發展健全之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一、臺鐵公司之經營原則及目的。

二、臺鐵公司應本企業化經營,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提供安全、舒適及便利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

三、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郵政公司條例)第二條內容定之。

第三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大眾運輸相關業務。

一、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並將交通部核准或委託業務限定於與大眾運輸相關。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二條及機場公司條例第三條內容定之。

第四條 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一、臺鐵公司得於國內及國外設置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其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設分公司為受臺鐵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另除分公司外,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非屬分公司性質之其他分支機構。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三條內容定之。

第五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組成。另臺鐵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具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一定比例之專家;至其餘董事,由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有關勞工董事之規定。

三、依循促進性別平等政策,第三項明定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分別不得低於各該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參考郵政公司條例第五條及港務公司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臺鐵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臺鐵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土地及房屋處分之審議。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八、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十、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十一、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二、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三、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依法令及臺鐵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一、董事會之職權。

二、第十四款所定其他依法令規定之事項,包括公司法等法令規定董事會應審議或核定之事項。

三、參考機場公司條例第五條及港務公司條例第五條內容定之。

第七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臺鐵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臺鐵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

三、其他依法令及臺鐵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一、監察人之執行事項。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六條、機場公司條例第六條及郵政公司條例第七條內容定之。

第八條 下列事項,臺鐵公司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一、年度營業計畫。

二、臺鐵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三、資本額調整。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一、臺鐵公司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七條、機場公司條例第七條及郵政公司條例第八條內容定之。

 

第九條 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經營客貨運輸所需之車輛應作價投資。

二、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餘以作價投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前項資產提供使用之方式、條件、期限、收回、權利義務、租金與地上權相關費用計收基準、優惠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機場公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為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八條,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提供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之方式,包含作價投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提供使用,其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三、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仍有部分屬古蹟、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等,涉及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私有規定之限制,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限制。但為免交通部將國有財產以贈與方式再轉出售,迴避國產法之限制,爰不比照港務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不得將國有財產贈與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第三項明定第二項資產提供使用之方式、條件、期限、收回、權利義務、租金與地上權相關費用計收基準、優惠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一、為協助臺鐵公司之財務健全、營運順利、競爭能力、員工權益及永續發展,成立時將原機構既有金融機構舉借短期債務歸零,第一項明定設立具自償性之基金承接債務,並移入價值相當之資產,以清償債務。所稱短期債務,包含原機構發行商業本票及向金融機構舉借之債務。

二、第二項明定設立之基金由交通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三、鑑於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已由基金承接,政府承諾每年應支付原機構因舉債所衍生之債務利息,爰改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基金。另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第十一條 臺鐵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

一、為確保臺鐵公司企業化、專業化經營,明定總經理之人選,必須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

二、參考郵政公司條例第九條內容定之。

第十二條 臺鐵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悉依臺鐵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一、第一項明定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法規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涉及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報核程序。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及機場公司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原機構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其餘人員均轉調臺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

前項慰助金之發給,已達屆齡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發給;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九條第六項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另聘用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

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第二項所稱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標準,於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純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工資)加職務薪(專業加給)合計數或月支報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指月支報酬。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給、津貼、費用、獎金及加班費。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第二項有關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第二項至第四項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轉調臺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外,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一、第一項規定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原則,俾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間符合一致性原則。現職人員如有意願轉調其他機關(構)者,由臺鐵局造冊送交通部轉送相關機關(構),由相關機關視用人需要遴用。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係參照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等規定,明定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離人員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三、第七項規定優惠措施之實施相關事項由交通部另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為保障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之現職人員,其工作權及服務年資不因公司成立而受影響,於第八項規定該等人員應予維持之事項。

五、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第十四條 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或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學校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且尚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者,得不受該條例有關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一、為兼顧依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及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之任用權益,爰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其安置轉調之規定。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定之。

第十五條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適用之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董事會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用)各類級資位欄內之相當職稱及改制後組織調整相關職稱另定之;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繼續任用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之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臺鐵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原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辦理離職,並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原機構現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雇員、營運人員、基層服務員、技工、工友、什工、契約人員、汽車司機等現職人員,仍依原適用之有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繼續任用人員及前項無資位人員在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撫卹事項,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臺鐵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一、為順利臺鐵局改制為公司制國營事業,於第一項規定現職員工轉調臺鐵公司,其既有權益適用原法令之規定。所稱「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係指第十三條第一項原機構除隨同業務移撥至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或其他行政機關並經各該機關(構)接受轉任者外,其餘現職人員均應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轉調臺鐵公司繼續任用。另有關「考試」事項,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另因考量公司組織非行政機關,渠等人員轉調臺鐵公司後,部分事項如陞遷作業、考成作業等恐不能依據現行人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行之。

二、臺鐵公司成立後,為賦予公司較大之經營自主權,爰於第二項授權由臺鐵公司董事會訂定、修正資位職務薪給表。另對於繼續任用之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於第三項規定由臺鐵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基於保障原機構現職聘用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權益,爰於第四項規定聘用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辦理離職,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四、基於保障原機構現職之無資位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權益,爰於第五項採列舉方式明列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現職人員之工稱,於轉調臺鐵公司後,繼續任用之既有權益及適用原有法令規定。

五、為使臺鐵公司改制前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員工逐步減少,爰於第六項規定,第一項繼續任用人員及前項無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在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臺鐵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六、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四條及郵政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第十六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臺鐵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臺鐵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一、原機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隨同移撥臺鐵公司後,其申請復職、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及辦理退離等相關規定。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八條內容定之。

第十七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並負最終支付義務。

一、第一項明定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加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休金、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所需退撫相關經費,由臺鐵公司每年精算退休金成本,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並負最終支付義務,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支給機關之限制。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九條內容定之。

第十八條 臺鐵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二十條內容定之。

第十九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得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一、第一項明定有關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其中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

三、第三項明定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得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四、第四項明定有關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置、維護費用之執行作業相關事項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五、參考鐵路修建養護規則及執行現況,第五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三項鐵路基礎設施之定義。

第二十條 臺鐵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者,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房屋與公司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之土地及房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作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準用前項有關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規定。

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移轉資產予臺鐵公司及其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時,免納一切稅捐。

一、考量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目前臺鐵局供鐵路運輸使用及宿舍之房屋並未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為使肩負公共運輸社會責任之臺鐵公司業務經營能穩健發展,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經營所需土地及建築物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建築物之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經營鐵路運輸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為免政府相關資產移轉臺鐵公司時,尚需課徵相關稅捐,增加臺鐵公司財務負擔,於第三項明定免納所有稅捐。

四、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商港法第八條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定之。

第二十一條 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足額補貼之。

前項補貼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政府為照顧基本民行之權利,爰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足額補貼,俾使公司得永續經營發展。前揭政府政策任務包含小站及服務性路線、國營鐵路運價未能依規定合理調整反映營運成本之虧損。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補貼辦法之報核程序。

第二十二條 臺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運輸相關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一、為臺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運輸相關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為利其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以加速土地、不動產開發作業,爰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二、考量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所涉開發強度、開發義務負擔(例如回饋捐地比例)等問題,影響臺鐵公司土地、不動產開發時程及財務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所有土地、不動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指導原則,以為務實執行依據。後續交通部得視實際需求,協請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國營鐵路機構經管土地檢討變更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定部分事項,須有相當時日以資因應準備,爰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經與各黨團溝通,同意依協商時的共識來進行處理。

現在作以下宣告: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二、照協商內容通過:第五條(含新增立法說明),如附件。三、保留條文: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增訂第六條之一與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廣泛討論,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依協商共識處理。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由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14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這次臺鐵的國營公司化,大家都知道,這是從行政院、交通部由上而下的改革,要走公司化的這條路,國人、臺鐵乘客、臺鐵員工,甚至在野黨都沒有什麼可以置喙的餘地,臺鐵國營公司化的列車啟動後就不準備要停下來,但是我們還是要提醒、還是要強調,臺鐵改革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強化安全,安全是臺鐵無論在公司化前或公司化後,最、最重要的任務,但是公司化是不是就能帶來安全?我們目前就只能等未來檢視。既然執政黨和政府選擇以公司化作為臺鐵安全改革的解方,強力地推動公司化,並且趕著在今年上半年會期的最後通過,我們只能祈禱,這真的是一個對臺鐵安全改革有效且正確的改革方向嗎?然而,我們還是希望臺鐵在公司化後,針對安全改革的部分,應該納入更多的外部監督,開放更多安全改革的方法、進度與落實。

因為過去從普悠瑪到太魯閣的兩次嚴重事故,實在是讓國人和用路人對臺鐵的信心down到谷底;同時,臺鐵在事故後,對社會大眾的回應、對事故的檢討、對行車與工程安全的改善,很多時候,坦白說,真的沒辦法贏回國人對臺鐵安全的信心。我們認為外部監督以及臺鐵自己要更誠實、誠懇地檢討問題,並公開安全改革的相關訊息,不是要搞臺鐵,也不是要製造恐慌,而是讓臺鐵安全改革重新得到國人與用路人信任的第一步,希望公司化後的臺鐵真的能夠更安全、更開放也更透明,謝謝。

主席:李委員貴敏聲明對上午表決與國民黨黨團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2時17分)謝謝主席跟大院的各位同仁。我想臺鐵公司化已經談了二十幾年,現在可以說是有高度社會期待與共識,也是最後一個還沒有公司化的公營事業機關,但是我們仍然期待這次的改革還是要以一種由政府帶頭示範勞資對等協商達成具體共識的方式,要給國人一個明確的交代。在保障現有員工的權利還有以安全改革為最重要的前提之下去做實際的改革,而不是執政黨跟行政單位依賴國會多數強勢通過所展現的片面意志,只有勞資齊心達到最大社會共識,這樣的公司化改革才可以替臺鐵帶來重生跟永續經營。交通部必須要做到三件事,我們要提醒,公司化條例通過之後還有幾個很重要的事情,是不是要調整票價、車路分離、思考臺鐵的角色定位、解決接連出包的意外等等。政府鬆綁讓臺鐵調整票價是改善財政的第一步,其實可以參照日本、韓國、德國的相關經驗,包含一些車路分離的方式,以及基礎建設還有維護由國家負擔,營運服務則朝向公司化的經營,將原有的運、工、機、電組織重新整合,避免組織僵化。尤其關於臺鐵在新時代的角色定位,本席也認為臺鐵有城際運輸、區域運輸以及都會捷運化等三種服務型態,應該要定位得更加明確,而不是模糊不清。我想城際運輸在西部的路線更因為有高鐵的競爭而流失大量乘客,這都是臺鐵必須要重新思考的歷史定位。

在定位不清、缺乏競爭力的情況之下,尤其今天要通過的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又要求公司盈餘分派前要先補填相關的虧損,也有人質疑要如何說服員工相信公司化之後能夠獲得更好的待遇。

我們知道臺鐵這個百年企業一路以來承接非常多政府政策上的虧損跟相關的政策負擔,未來要朝向公司化不是一步到位,除了修法的完整性之外,落實監督改革才是最重要的,落實政策的執行才是最核心的一個問題。還有,執政黨對於保障勞工權利跟移轉資產的部分,我也期待交通部持續跟工會溝通,落實未來16項子法,也要祝賀臺鐵正式邁向公司化,確保運輸安全,給人民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謝謝大家。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20分)主席、各位與會先進。等一下我們要針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來做討論,並且很有可能在今天就會三讀通過。開宗明義先講,沒有人反對安全改革,公司化當然也可以討論,在二十年前,我們現任的主席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時候,也有推行公司化,代表什麼?代表全國民眾是可以凝聚共識,有共同往前的一條路。但是我們很遺憾的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看到執政黨就是想要在疫情最嚴峻的時候來處理,我們要問,真的有那麼急迫嗎?5月1日勞動節的時候,臺灣首次發出所謂的類火車,讓政府失信於民、讓臺鐵員工害怕失去保障,以及到最後社會大眾沒辦法獲得一條安全運輸回家的路,這樣的三輸局面,我們真的有看到。因此我們要說今天的公司化條例,如果安全改革大家都認為勢在必行,現在行政部門一而再、再而三強調公司化等於安全,真的是如此嗎?

所以我們要說,第一,公司化通過之後,安全、安全,還是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讓全國民眾有一個安全回家的道路,尤其是準點的列車,以及不要再有一而再、再而三的故障事故,我想這些都是臺鐵公司應該要做到的最基本保障,未來沒有藉口,剛剛我們有同仁講到,淋過雨的人才更可以為大家撐傘,我很認同這句話,而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不要再有任何國人同胞淋到雨了,No more tears!不要再有悲傷的眼淚,臺鐵公司絕對務必做到,不要再有任何的交通意外事故了。第二,如果真的臺鐵公司化之後,能不能脫離現在的小媳婦身分?我們知道臺鐵過去承擔很多行政的相關壓力,未來真正公司化之後,能不能與高鐵公司兩者良性競爭,帶給全臺灣2,350萬人真正良好的服務?以及第三,最重要的是今天在第二十二條裡面,我們看到很多臺鐵的土地在未來可以做相關的附屬事業運用,我們也有提出相關的版本,我們最主要認為附屬事業運用是空白授權,範圍太廣、範圍太大,未來會不會讓臺鐵公司脫離原本的本業?這一點我們真的要請委員們充分討論、思考之後,投下神聖的一票。我們希望三個部分──安全、良性競爭以及不要脫離本業,才是真正讓臺鐵公司化的契機。以上,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第一條保留。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臺鐵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發展健全之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臺鐵公司對於營運安全具關聯之核心業務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

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臺鐵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決算及營運安全計畫之審議。

五、土地及房屋處分之審議。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及重大契約之審議。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八、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十、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十一、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二、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三、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增訂第六條之一保留。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臺鐵公司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

三、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下列事項,臺鐵公司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一、年度營業計畫及營運安全計畫。

二、臺鐵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三、資本額調整。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

六、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七、以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一、經營客貨運輸所需之車輛應作價投資。

二、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餘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前項資產提供使用之方式、條件、期限、收回、權利義務、租金與地上權相關費用計收基準、優惠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條保留。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臺鐵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臺鐵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悉依臺鐵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保留。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或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學校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且尚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者,得不受該條例有關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適用之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董事會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用)各類級資位欄內之相當職稱及改制後組織調整相關職稱另定之;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繼續任用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之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臺鐵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原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辦理離職,並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原機構現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雇員、營運人員、基層服務員、技工、工友、什工、契約人員、汽車司機等現職人員,仍依原適用之有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繼續任用人員及前項無資位人員在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撫卹事項,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臺鐵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於原機構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臺鐵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臺鐵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臺鐵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主席: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臺鐵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者,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房屋與公司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之土地及房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作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準用前項有關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規定。

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移轉資產予臺鐵公司及其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時,免納一切稅

主席: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前項補貼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保留。

委員陳椒華等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保留。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

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主席:另民進黨黨團禮讓表決順序。

現在進行第一條,請宣讀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國有財產法之相關規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39分2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一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40分5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六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條之一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條之一  臺鐵公司對於行車安全直接關聯之核心業務,應以最高標準及自辦為原則,明訂相關辦法,確實優先遵守與執行。

臺鐵公司應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行車及工程等相關安全管理工作之監督。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應至少超過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勞工代表及重大事故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屬,召集人由外部專家學者推舉擔任,以增加外部專業協助台鐵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的機制。

針對安全管理委員會提供之監督結果,臺鐵公司應每三個月上網公開改善情形,並經改善報告提交至交通部備查。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張委員其祿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43分4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增訂第六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9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所有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46分1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十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6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47分5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原機構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其餘人員均轉調臺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

前項慰助金之發給,已達屆齡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發給;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九條第六項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另聘用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

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第二項所稱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標準,於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純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工資)加職務薪(專業加給)合計數或月支報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指月支報酬。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給、津貼、費用、獎金及加班費。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第二項有關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第二項至第四項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轉調臺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外,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本條例施行前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已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於原機構訓練中或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人員,得於臺鐵公司繼續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依法取得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臺鐵公司自考試及格之日起分發任用,身分視同第一項轉調臺鐵公司現職人員。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原機構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其餘人員均轉調臺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

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慰助金之發給,已達屆齡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發給;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九條第六項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另聘用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

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第二項所稱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標準,於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純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工資)加職務薪(專業加給)合計數或月支報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指月支報酬。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給、津貼、費用、獎金及加班費。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第二項有關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第二項至第四項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轉調臺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外,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其薪俸調整與「交通事業郵政轉調人員資位待遇表」相等。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55分2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8

贊成: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56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3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臺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運輸相關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臺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2時59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二十二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1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時01分3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第二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陳椒華等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之一  (不予採納)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之一  臺鐵公司為開發土地若需周邊民地配合作為公共設施或交通用地時,應以購買、土地交換或其他民法契約方式取得。不得藉公權力介入,以土地徵收或強制重劃方式取得私人土地。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下午1時03分56秒

表決議題:委員陳椒華等提案增訂第23條之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3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共1項。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院會新收之附帶決議。先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3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1運輸安全

為達成台鐵局依公司設置條例轉型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後,積極供國人安全第一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本條例於第二條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對於營運安全具關聯之核心業務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爰此,要求交通部及台鐵局應針對台鐵營運安全擬定安全計劃具體配套措施,並於條例施行日期後三個月完成,函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萬美玲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2勞工權益

有鑑於台鐵員工針對目前行政院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關於勞工權益保障部分,仍有諸多疑慮,如未來員工升資考試,外部機關是否承認?銓敘如何辦理及保障?對未來公司的人事制度及員工權益保障目前仍是闕如。

爰此,要求交通部除參據參考港務公司條例及郵政公司條例相關人事條例,落實「現職人員轉調公司原則及慰助金加發、舊制退撫金、退撫新制任職年資經費處理、轉任人員任用權益、安置轉調規定及公司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提撥職工福利金」外,並應督導台鐵公司在「對轉調入臺鐵公司內之人員,不解雇、不減薪、不裁員」的原則下落實現代化企業經營、行車安全管理、提升準點率,創造企業經營利潤,以確保台鐵員工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萬美玲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3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3資產維護

有鑑於鐵路法修法及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對台鐵資產管理已排除國產法第二十八、第六十條、土地法第十四條之限制,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資產」可開發資產除依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移轉基金外,不得轉移至其他機關,應留於台鐵公司作為改善財務之用。

台鐵公司資產開發運用應達成促進財務健全、保障員工權益、落實行車安全之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萬美玲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當年度因承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資產及權益,僅涉及收支轉帳,國庫並無實質收支,如以收支併列透列總預算,將虛增歲入歲出預算,無法忠實表達政府預算情形,爰建議循港局改制前例,無須透列當年度總預算,逕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3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1、《國營臺灣鐵路(股)公司設置條例》第十八條 附帶決議

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於2003年改制為國營公司後,曾出現相同工作性質、職務之員工,卻出現加給不同酬之情形,引發相關爭議。例如:同為營業窗口之員工,原機構轉調人員有4,800元職務加給,但2003年改制後之新進人員卻無加給。

因此,為吸引並留任人才,確保台鐵於國營公司化後,仍能維持安全運作之充足人力,並確保相關技術經驗之傳承;同時,亦為避免台鐵國營公司化後,發生如中華郵政公司因薪資結構設計,導致新舊人員薪資落差而產生相關爭議。

爰提案要求臺鐵公司應以保障原有員工權益,並以能夠激勵新進員工為原則,制定足以吸引及留任人才之薪資結構待遇、福利及升遷制度。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2、《國營臺灣鐵路(股)公司設置條例》第十八條 附帶決議

為確實提升員工專業職能,爰提案要求臺鐵公司除現有「員工教育訓練中心」外,並應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建立新進及原機構員工得以實際參加教育訓練之流程,並由公司或委託單位建立教育訓練統─標準化之訓練及檢核機制。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3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3國營臺灣鐵路(股)公司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 附帶決議

有關台鐵土地資產開發,如涉及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劃)變更,其建置之審查程序,仍應考量其公益性與必要性。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3時26分)謝謝主席。今天立法院完成臺鐵局公司化的法制化,本席有兩點說明:第一點,臺鐵局成立在民國34年,已經有77年的歷史,長期是國內主要的運輸工具,其對國家經濟發展及大眾運輸的貢獻,國民黨黨團要表達肯定及感謝的意思。

第二點,隨著運輸工具多元化,臺鐵局也面臨很多挑戰和困境。臺鐵局要公司化,國民黨黨團充分支持,但是有三個前提:第一,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並另外取得勞工的認同;第二,行車安全要有完整的配套,並落實執行;第三,鐵路局龐大的土地須留在公司化的公司裡面,並依法公開透明地開發應用,才能夠改善公司的財務,達成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行車安全的政策目的。

對於這三個前提,剛剛國民黨黨團已經提出附帶決議,而且也已經經過大家的認同而通過,謝謝大家的支持。我在這裡要特別拜託,也要求交通部一定要就這三項附帶決議,督導公司化的臺鐵公司必須落實執行,謝謝大家的支持。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3時28分)院長、各位國人同胞、各位立院同仁大家好。臺鐵公司化條例就這樣通過了,臺鐵要改成國營公司這件事,在執政黨府院高層及國會過半的積極推動下,沒有什麼意外地通過了。但臺鐵需要處理的問題仍然沒有改變,臺鐵安全無論是在臺鐵局或是國營的臺鐵公司,都是臺鐵最重要的任務。

這次時力黨團提案納入官方外部監督機制,雖然被否決,但時力黨團還是要強調,無論是否國營公司化,我們認為在臺鐵的安全改革中納入外部的監督機制,對臺鐵安全改革的進度和品質是助益而非阻力。我們認為外部監督和公開透明是在幫助臺鐵處理內部長期沉痾的重要方法,畢竟從普悠瑪到太魯閣的案例,臺鐵的表現與距離都讓國人或用路人沒有信心,實在仍然有非常大的努力空間!在臺鐵安全改革的過程中,外部監督機制和對社會更公開透明,這才是臺鐵有機會能夠重新贏回國人及用路人信心的唯一方法。

我們未來也會在立法院持續監督臺鐵,也希望臺鐵真的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並且以更開放的心態來面對無論是組織內部或社會外部對臺鐵的批評、建議,讓安全改革在臺鐵內外的共同努力下真的開始運轉。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臺鐵改革的重點除了安全,還是安全,只有確保行車安全和工程安全,才是臺鐵改革是否成功的唯一檢驗標準。

我們知道,出了這兩次事故之後,不管是普悠瑪或是太魯閣,在這麼多的傷痛之後,事實上,臺鐵到目前為止大大小小的事故還是不斷。臺鐵每天在路上跑的車輛有1,000車次,還有60萬的旅客在臺鐵的車上,所以這是一個現在進行式,是一個刻不容緩、需要去解決的問題。

執政黨認定公司化是臺鐵安全改革的解藥,但是我必須要說,這不是一個充分的條件,即便我們把臺鐵從行政機關改變成公司,臺鐵安全的問題還是要能夠持續地處理。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一再地表示應該在臺鐵的安全管理委員會中納入受害者及家屬代表,結果交通部長說,因為家屬不是專業人士,所以不應該來參加。我們必須要說,即便他不是專業人士,但是最重要的是在這個安全管理委員會裡面恐怕沒有任何人比這些亡者的家屬更在意臺鐵的安全。這是一個非常、非常值得關切的議題!這是一個非常、非常值得重視的議題!我們希望臺鐵不要輕巧的一句「家屬不是專業人士」,就把家屬摒除在安全管理委員會之外。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3時33分)謝謝院長還有各位大院的同仁。我想臺鐵改革是全國國人眾所期待的重大工程,今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完成三讀只是改革的第一步,未來不管是財務改革還是車路分離,以及臺鐵新時代的定位等等,都需要全民一起努力。此外,對於本次交通部及工會中間長期馬拉松式的溝通協調,達成端午節正常營運的共識,本席同時要給予工會及交通部最大的肯定。

我想臺鐵的改革最重要的還是安全改革!安全改革!安全改革!行車的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道路。臺鐵公司化已經談了二十幾年,可以說是社會的高度期待與共識,因為幾次的重大事故,造成大家推動改革的決心能夠如此具有凝聚力,但是我們仍然期待這次的改革是由政府帶頭示範,勞資對等協商,達成具體共識,兼顧改革及勞工權益的保障,而不是政府依賴國會多數強勢通過片面意志的展現。唯有勞資齊心,這樣的公司化改革才能帶來臺鐵的重生及永續經營。

今天三讀的條文已經通過在董事會下面設立臺鐵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這一點也是台灣民眾黨一直堅持的態度,我們認為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必須要有外部的學者、勞工代表以及公正人士等等。維護行車安全是民眾黨認為不能忽視的最重要因素,相關的工程安全都是改革的核心,謝謝交通部跟各朝野黨團的支持,最後同意納入這項主要的訴求。

接下來對於保障勞工權益以及資產移轉的部分,我也期待交通部持續與工會協商,並落實未來16項子法修法的完整性,也祝福臺鐵正式邁向公司化,確保運輸安全,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3時35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臺鐵公司化的改革三讀通過,非常謝謝朝野黨團願意坐下來協商有關鐵路法及臺鐵公司化的設置條例,可以說這是最後一個國營事業,我們大家都要一起來努力。

臺鐵公司公司化改革的過程當中有三項重點,分別是保障員工、健全財務跟運輸安全。第一是臺鐵員工的保障,包括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都明定臺鐵公司轉換的過程要維持現狀,希望未來的臺鐵員工可以安心地經營臺鐵公司。此外,我也多次發言,也跟工會溝通,為了加強留才、攬才,臺鐵公司化之後要一併考慮調薪,特別是基層的服務員跟營運員,以提振未來公司化的士氣。

第二是健全財務的部分,有關財務部分最重要的爭議點在於臺鐵所屬的公有不動產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在各朝野黨團協商之下也有了共識,在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務必具有公益性,而且需要先報行政院核定。

第三是最重要也是大家認為最在意的,就是安全、安全、安全,臺鐵公司化最高的指導原則也是要啟動臺鐵公司化改革契機的就是安全。部長曾經提到,在年底前要推動多項改革追蹤臺鐵安全,包括引進第三方評鑑、建置自主通報系統等等,這些安全改革當然是臺鐵改革的核心,也是這次公司化的重點。

今天通過的設置條例兼顧了員工的權益保障、臺鐵資產的處置以及安全改革,期待公司化也可以讓臺鐵未來永續經營,創造員工、臺鐵公司、臺鐵局以及工會還有社會大眾的信心,創造三贏,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讓臺鐵真正可以永續經營,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臺鐵公司化是放寬管理用人彈性,不是放寬資產處分、國有財產處分,長久以來因為現行政府組織管理制度的僵化,讓負責我國鐵路運輸的臺鐵局背負過多的政策義務與面臨無法處理人事問題,導致專業人才青黃不接,人力明顯不足。在經過接連發生普悠瑪及太魯閣事件後,行政院終於願意痛定思痛,讓僵化的臺鐵局走向更為彈性的公司化組織。

但本席要說,公司化的重點應該是如何確保運輸安全和員工權益,透過放寬管理、彈性用人,讓臺鐵能重拾人民心中的信任。本席與國民黨的版本都願意透過公司化讓臺鐵更有管理上的彈性,但很遺憾地,臺鐵公司設置條例卻成為政府掏空國有財產的巧門。本席要強調,公司化後臺鐵債務歸零,過去歷史債務由政府完全承擔、負擔;其次,公司化後必要的場站、軌道、鐵路等都由政府無償提供,車輛必要設備則由公司作價投資,配合政策要求所造成的損失也由政府補貼。

因此,本席與國民黨堅持捍衛國有財產,要求交通部承諾房舍、土地等資產處分應比照國有財產法,不得出售,只能用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很遺憾,這樣的主張卻不能被執政黨與行政院接受,不願意將房舍、土地資產處分比照國產法,將禁止標售之規定入法。

本席要請民進黨說明,臺鐵公司化後仍然是百分百國營企業,其公司資本來源也是百分百由國家出資成立,為何在原有機關時,相關的資產處分就受國產法約束,反倒是公司化後就全面放寬,民進黨不要欺騙國人,用公司化等於私有財產化為由,逃避國有財產法監督。事實上就不該如此,百分百由政府出資成立的國營事業,即使公司化後,亦仍然受國有財產法規範,才符合全民利益,因為我們都知道,其實國有財產是不分藍綠的,國有財產屬於全民資產。最後,希望主持的院長能夠承諾,臺鐵不得出售處分土地、房舍,不讓公司化成為掏空國產的巧門。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12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90號及110年11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43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年10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110年11月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1年5月19日(星期四)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邱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教育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關於吳委員思瑤及蔡委員易餘所提著作權法第46條及第4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只有對學校老師在現場面對面授課時給予合理使用空間,舉例來說,教科書收錄余光中的詩,老師為了幫助學生理解這首詩的意境,而將余光中的散文在「合理範圍」內印發給學生,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但是這條規定沒有給遠距教學的老師類似的合理使用空間,而讓這些老師面臨可能侵害著作權的風險,因而委員提案在第46條增訂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夠比照現場教學,可以適度地將參考文章藉由網路提供給上網路課程的同學參考,符合國際潮流及科技發展趨勢。同時,委員提案為兼顧著作權人的權利,在第46條設有相當的限制條件:不但僅限於老師向學校正式註冊具有學籍的學生授課的情形(因此老師或學校必須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例如帳號密碼,來防止非修課的學生接收課程),並為讓老師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範圍更為明確,把「合理範圍」調整為「學校授課目的必要之範圍」。在這樣的限制條件下,遠距教學實際上就是現場課堂的延伸,因此學校或老師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取得授權。

(2)針對實務上另一種教學對象擴及於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例如非營利性磨課師課程教學平臺,如eDX),由於現行規定只給予依法設立的學校或教育機構透過電視遠距教學時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常見的情形是空中大學的電視教學,而沒有給予網路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不夠全面多元,因而委員提案增訂第46條之1規定,讓學校跟教育機構把電視教學改為網路教學時,也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因這種遠距教學的授課對象已經擴及一般社會大眾,不同於第46條僅針對學生授課的情形,對權利人的影響會更大,因此規定學校跟教育機構進行這種對社會大眾遠距教學如使用到他人著作時,需要支付使用報酬,衡平雙方權益。至於遠距教學如果是營利性質的,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白規定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也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所採取的區別。

(3)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響,遠距教學成為相當重要的教學管道。因此,委員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擴大教學效果,提案增訂依法設立的學校、擔任教學之人或教育機構可進行遠距教學,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意義,敬表支持。

(4)至於委員提案條文中有納入「再公開傳達」的利用型態,由於此項利用型態是目前著作權法所沒有的權利,如果僅在此條文增訂,恐因缺乏「再公開傳達」權利的定義和配套規範而使整部著作權法缺乏完整性。由於完整的「再公開傳達」權利條文在行政院版草案有規定,故建議委員提案之「再公開傳達」部分於日後審查行政院版草案時,再一併處理,較為妥適。

2.關於吳委員思瑤所提著作權法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教科書編製者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例如南一編製教科書後必須由教育部審定)或編定(例如教育部自行編定閩客等本土語言教材)的教科用書,(包含國小、國中及高中的教科用書),需要收錄他人著作時(例如:國文課本收錄詩人余光中的一篇散文),編製者只要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則依智慧局所定的使用報酬率計算)即可利用,不用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以利教科書的編製作業。

(2)現行規定只同意讓教科書的編製者在編製完成後提供紙本教科書,無法因應以電子書包取代傳統書包的教育需求,因而委員提案修正第47條,是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及減輕學生背書包的負擔,讓教科書編製者可以將電子檔案透過網路傳輸給師生(公開傳輸),符合當前數位教育發展趨勢,利於學生的學習,敬表支持。

(3)至於委員提案同時讓教科書業者得「公開播送」教科用書部分,因可能導致取代空中大學老師電視教學的角色,已與本條係為編製教科用書利用著作而給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不同,故不宜於本條增訂電視教學「公開播送」的態樣。

(4)另外,委員提案第2項讓教科書業者得將教學輔助用品以「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方式向老師提供,且可提供學生使用的部分,因為教學輔助用品是附隨於教科書,專供老師教學參考的資料,例如:教科書編製者依現行法可以將雲門舞集的演出片段,以DVD方式專供高職舞蹈課老師作為講授現代舞之參考;如果教科書編製業者還可以透過網路傳輸或電視播送等方式傳送舞集演出畫面的話,由於不論是網路傳播還是電視播放,著作傳播效果都要比實體DVD來得迅速且範圍廣泛,同時很難防止接收的老師將這些演出提供教課以外的人、甚至自己的親友觀賞,合理使用範圍顯然過大。至於如果還要提供學生使用,不但已經逸脫本項教學輔助用品係專供協助老師教學之公益教育目的,還進一步擴大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外,教學輔助用品係供老師教學之參考,相關內容並未經過審定或編定,是否適合提供學生?亦不無疑慮。

(5)委員提案除上述第三,第四點恐有合理使用範圍過大疑慮部分外,本部敬表支持。

3.關於吳委員思瑤所提著作權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雖然給予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其館藏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間,但要件相當嚴格,只有在館藏著作遺失、毀損(或客觀上已經有毀損、遺失的可能性)、或是因儲存格式過時無法讀取這些情形下,而且必須符合是絕版或市場上難以購得的著作,這種館藏著作才可以重製。

(2)為確保文化資產之保存以及未來的傳承利用,一般民間典藏機構較無法完整保存當代著作,故本次委員提案於本條增訂第2項,特別賦予全國唯一的「國家圖書館」數位化重製其館藏著作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說,國家圖書館不受前項種種條件的限制,在購入著作成為館藏時,即可為避免館藏經過多次翻閱不堪使用,影響後代文史工作者的研究,而將其館藏數位化重製,以替代原館藏的方式向讀者提供閱覽,當可促進國家文化的保存與發展;另委員提案增訂第3項圖書館或國家圖書館等機構可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館藏紙本出借等修正內容,有助於圖書的多元利用及紙本的保存。以上修正本部敬表同意。

()教育部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鑒於現行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且及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

2.將第四十六條「合理範圍」修正為「為學校授課目的必要之範圍」,使適用範圍明確,亦可避免過度擴張而損害權利人之權益。而合理使用本質上即係合法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考日本著作權法規定,爰將現行「他人」之文字刪除。又因各級學校因有學期及上課時間限制,利用他人著作時間教短暫,且其傳輸範圍較易控制,公益性較高且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納入依法設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課堂教學之同步及非同步遠距教學之情形,但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至於非上述情形之遠距教學,除符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情形外,仍應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3.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因應傳統利用廣播提供進修教育之空中大學及各級進修學校,得以利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擴大受教學習之管道,此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為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爰參考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增訂遠距教學之規範,其行為態樣由廣播擴及於廣播之同步傳輸及網路上之互動式傳輸、再公開傳達等。惟適用主體雖包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但應限於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至營利性之公司行號及任何以遠距教學進行營利之行為者,均不適用,爰增訂但書排除之。

()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隨科技發展,且於COVID-19疫情期間,遠距教學之需求大增,運用科技進行擴大教學效果,乃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又針對依法設立各級學校正式註冊課程學生之網路教學,因有學期及上課時間等限制,利用他人著作時間較短暫,且其傳輸範圍較易控制(上課對象有限),與現場課堂教學性質相似,公益性高且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小,爰修正本法第四十六條,並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移列至第四十六條之一。

2.教科書除傳統紙本版本,為因應未來數位教學趨勢,數位版本教科書需求日益漸增,然數位版本教科書使用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現行法規已不合時宜;也因應未來多元教學結合數位學習,教師授課除教科用書外,教科書編製者供學生及教師使用之實體及數位輔助用品皆具重大教學效果,尤以數位輔助用品,可提供不同於實體輔助用品更多教學方式可能性,爰修正本法第四十七條。

3.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確保文化資產之保存以及可於將來繼續傳承及利用,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及韓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賦予國家圖書館得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就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提供資料予以數位重製之依據。亦為避免數位化成果受不當使用致損害著作權人權益,限定數位重製之館藏僅供館內線上閱覽使用,不得另做其他用途,爰修正本法第四十八條。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邱志偉補充說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因應新冠病毒(COVID-19)流行疫情導致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運用科技設施、設備進行遠距教學成為各國採行之配套方式,教學者為授課需要而使用公開發表著作之態樣範圍亦應酌情予以放寬調整,然為避免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不當侵害,教學者執行遠距教學而公開播送或傳輸著作,仍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以防止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邱顯智  孔文吉  

五、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六條之一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主席: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前二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著作權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著作權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因應新冠病毒(COVID-19)流行疫情導致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運用科技設施、設備進行遠距教學成為各國採行之配套方式,教學者為授課需要而使用公開發表著作之態樣範圍亦應酌情予以放寬調整,然為避免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不當侵害,教學者執行遠距教學而公開播送或傳輸著作,仍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以防止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現在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3時50分)謝謝主席。大家都辛苦了!數位時代到來,學習的數位化是教育的新興課題,加上疫情來襲,遠距教學的需求大增,在在都考驗著臺灣線上學習的軟硬體建置是否到位。硬體的部分,前瞻建設已經超前部署,國家啟動了數位建設,投入龐大資源,但是數位教育在軟體裡面的內容產製則需要迎頭趕上。

疫情衝擊下,以遠距教學來取代實體教學已經成為不得不的常態,但是教育現場卻發現,利用網路進行授課長期遭遇著著作利用並無合理使用的空間,讓教科書的數位化、多元取材受限,教師傷腦筋,學生的學習成效也被迫打折。因此,法規制度必須與時俱進,著作權法的修正就是及時雨,可以提供政策解方。

謝謝經濟委員會同仁的審查,以及院會不分黨派立委的支持,本席提出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的修正草案終於順利通過,在不侵犯著作者權益的最大前提下,我們鬆綁了法規,給予教育現場合理使用數位內容的彈性,基於教育的公共性,使用者可以不付費來取得教學的著作內容。但是,所謂的合理使用範圍並非無限的擴張,因此法案也規範了必須進行合理技術措施來防止非修課學生享有著作內容的近用,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而未來電子書包可望來取代傳統書包,這一次的修法,也讓老師更能輕鬆教,學生也能學更多;Win-Win-Win,邁向數位進步的國家。從今天開始,臺灣將能完備法制,創造國家、著作權人以及使用者三贏的成效。再次感謝大家,辛苦了。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今天會議進行到此為止,5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

另外,原定今天下午2時30分之協商改為下午3時,請各黨團幹部於今天下午3時至紅樓302會議室進行法案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