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蘇委員就打造雲林海口新經濟─落實能源與碳經濟戰略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打造雲林海口新經濟─落實能源與碳經濟戰略布局問題:

(一)有關打造雲林離島工業區成為綠能園區部分:

雲林離島工業區具備發展綠電之區位條件及優勢,經濟部刻於該工業區內推動相關計畫及方案如下:

1.麥寮區(港)─台塑六輕推動碳捕捉及再利用計畫:

(1)台塑公司於民國108年通過經濟部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補助,於高雄仁武廠建立二氧化碳捕獲及再利用化學品之相關製程及技術,相關驗證場域迄今已建置完畢,刻正進行碳捕獲及再利用之觸媒驗證及參數調整。

(2)經濟部已於本(111)年2月15日、2月23日及3月17日洽台塑公司等單位研議合作碳捕獲及再利用之技術驗證;後續台塑公司內部將再協調驗證場域之確切地點,並俟工研院提出用地需求相關資料後,再次討論細部規劃內容。有關碳捕獲及再利用技術驗證所需之經費,擬由經濟部及該部工業局爭取前瞻預算,後續該部將督促台塑企業提前於119年達成淨零碳排之目標。

(3)配合麥寮汽電電廠煤轉氣,於南碼頭規劃設置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經濟部工業局已於110年8月30日同意南碼頭整體規劃報告,環評書件刻由行政院環保署審查中。

2.新興區─光電及儲能:

(1)已出租土地:碩力公司設置太陽光電共270MW,其中北區已於本年1月併網134MW,預計本年12月可全數併網。目前該區並無多餘再生能源可供製造綠氫,且饋線容量不足,無額外容量作為純儲電專區,故規劃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發展,並以286-8地號(約13公頃)作為先行示範區。

(2)附近饋線容量分析:該區雖無配電等級饋線容量,惟經濟部能源局已規劃並核准泰源電力新設共用升壓站容量204MW,承諾共用量約140MW,已掌握有需求之光電業者約100MW,尚有約40MW可供申請。該局並將協助光電業者併接,業者可依其財務規劃於新興區設置與光電結合之合理儲能容量。另依共用升壓站施工進度顯示,本年底預計可提供饋線容量約40MW。

3.台西區─電漁共生推動方案:

經濟部已於110年12月6日陳報「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台西區綠能園區電漁共生推動方案」至行政院,並經行政院龔政務委員明鑫於本年2月17日及4月19日召會相關部會已獲致共識,原則可行。有關台西工業區以科學園區之規格開發為國家綠能園區,以及新興區尚未開發之53公頃將以儲能及氫能作為新創能源主軸部分說明如下:

(1)雲林縣台西及四湖區域沿海一帶屬經濟部盤點之優良綠能開發熱點地區,區域內不僅有風力(陸域及離岸)發電併網需求,沿海一帶尚有各部會盤點之光電開發專區及潛力場址,故台電公司已針對雲林縣啟動若干加強電網工程,以滿足再生能源併網需求,其中包含新建2所變電所、加強既有2回161kV輸電線路、裝設4所變電所變壓設備及1項電網調整改善工程等,總計將增加1.87GW電網裝置容量。台電公司並將推動電網朝分散化成長,避免單一事件引起大規模停電。

(2)台電公司配合政策評估開發產業專區之電力供應方案,惟本區未來如欲規劃為風力及太陽光電熱區,則需大量設置儲能設備,並需配合電源運用模式調整運轉模式(如白天充電、夜間放電至電網),以減少需於特定極端情況下重複擴張電網系統之情形。

(3)有關建議將臺灣綠能心臟設於台西工業區,輔助電能不足之電網並作為南、北二路電網輸送點部分,考量電網電力輸送特性及分散電網風險,台電公司於南、北向345kV超高壓輸電幹線已建置有3路6回線,且345kV系統已規劃作為備援系統;惟為因應近年重大風險事件,台電公司將持續調整幹線系統結構並強化電網韌性。

4.四湖區(港)─離岸風電:配合允能公司申請雲林離岸風力640MW發電廠興建計畫,提供部分四湖區及四湖港範圍土地,後續將持續協助業者設置離岸風電。

(二)有關定期追蹤台塑六輕減碳期程部分:

1.「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1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臺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3年內經查驗機構查證。

2.行政院環保署業依溫管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要求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及半導體等特定行業製程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3.經查110年事業應盤查登錄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共計287家,台塑企業依法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者共27家,其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5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追蹤並掌握台塑企業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

二、關於活化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雲林分部以建構綠能產業研發與人才培育中心問題:

(一)「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創新條例)業於110年5月28日公布施行,教育部已邀集國發會、經濟部及科技部等機關,會同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共同組成審議會,引導頂尖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並由行政院國發基金依創新條例規定,與民間企業共同提供研究學院運作資金,由產官學攜手合作,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截至本年3月底,已核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創新研究學院」、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國立清華大學「半導體研究學院」及臺大「重點科技研究學院」等9所重點領域研究學院。

(二)另查臺大業於110年6月依創新條例向教育部提出創新計畫,該部亦於110年8月核定,期程自110年8月1日起至120年7月31日止。其中同意該校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增設積體電路設計與自動化、元件材料與異質整合及奈米工程與科學碩士及博士等6個學位學程,其碩士班外加招生名額75名、博士班外加招生名額30名;另亦核增15名專任教師員額,以協助培育國家重點領域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如該學院擬規劃於雲林校區設立綠能機械學位學程及專班,可依創新條例規定申請變更計畫,教育部將協助召會進行審議。

(三)又,臺大於110年通過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之補助,由臺大機械系協同5校及17家產研機構,開發5G於工業物聯網製程相關市場應用缺口之共通性技術,未來可協助國內工具機業者進行5G/AIOT數位轉型並提供加值服務,引導工具機產業因應國際產業趨勢。未來該團隊如擬進駐臺大雲林校區並有辦理計畫變更之需求,經濟部將予以協處。

(四)此外,科技部近3年(108年至110年)補助雲林地區如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等學校,在技術開發部分共計112件計畫,吸引廠商投入3,040萬元進行產學合作研發,培育相關科技人才計285人次;在推廣應用部分,累計推動10家產學小聯盟,促進磨潤科技應用、刀具設計製造與智慧化及養雞供應鏈溯源管理等,將學界核心技術擴散服務至中小企業。未來該部將持續鼓勵雲林地區大學結合在地綠能經濟產業發展需求申請產學合作計畫,並成立產學研發中心,投入我國綠能產業創新技術研發。

(五)至有關活化臺大雲林校區培養半導體及綠能風機產業人才部分,行政院沈副院長榮津將邀集教育部、公平會及經濟部等機關進行研商。

三、關於加速推動非疫生產示範溫室問題:

(一)有關我國非疫生產點推動作法部分:

1.我國產小果番茄輸日限制:我國為東方果實蠅及瓜實蠅(以下簡稱果瓜實蠅)發生國家,番茄等寄主鮮果實無法順利輸銷日本等國。為突破輸入國檢疫限制,可採用檢疫殺蟲處理或建立非疫生產點(區)方式向輸入國申請市場准入。過去因我國農業產區連續且無天然屏障可隔絕果實蠅活動,氣候適合果實蠅終年發生,加上交通便利及人員貨物往來各地無限制,較難以自然環境地區或行政區建立果實蠅非疫生產點,爰均採檢疫殺蟲處理方式輸銷果品。近年國內設施栽培技術日趨成熟,倘採設施防護搭配進出管控及害蟲偵查調查等符合國際規範之措施,應可確保小果番茄無罹染果瓜實蠅,進而取得日方同意輸銷。

2.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參照國際規範建立非疫生產點所需之相關條件包括:

(1)設施規範及認可:人員出入口須為雙重門,設施對外孔徑不得超過1.6mm。

(2)維持非疫狀態措施:人員、機具及資材進出應予管控,持續進行害蟲偵察作業及果實取樣檢查,包裝作業及輸出檢疫亦須維持小果番茄不受果瓜實蠅危害。

(3)其他作業規範:各項作業須留有紀錄(工作日誌、移出移入及害蟲誘殺器檢查等)備查,並進行作業稽查,確認符合非疫狀態及規範。

3.為加速突破日本對我國小果番茄植物檢疫限制,行政院農委會於110年至本年「農業物聯網發展計畫」項下執行「利用自動化監測建立果實蠅非疫生產點」工作,分別以雲林及嘉義2處小果番茄溫室為試驗設施,分年度逐步完成示範設施內部及外部區域之果瓜實蠅調查及作業規範,據以建立果瓜實蠅非疫生產點管理模式。110年計畫成果顯示2處小果番茄試驗溫室經連續監測1年以上,無捕獲東方果瓜實蠅。

4.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業依據「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及「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等相關規定,彙整相關非疫生產點試驗計畫重要研究成果、我國小果番茄生產栽培、有害生物管理資料及申請品項優先順序等資料,於本年4月底前向日方提送我國小果番茄以非疫生產點方式輸銷之市場進入案申請。另我國前已向日本申請紅肉紅龍果及番石榴等多項生鮮果實輸日,各果品之審查順序將積極與日方進行諮商。

(二)有關培育精準農業人才及將非疫生產溫室納入補助部分:

1.行政院農委會規劃辦理「農業數位學堂」系列課程,旨在養成政策擘劃及試驗研究人員之跨域科技素養,課程聚焦資料科學、智慧聯網及人工智慧相關之農業應用實務經驗及知識,期使相關人員在制定政策或進行試驗研究時,得活用數位化工具解決農業問題,並提升與科技服務產業對談及跨域合作之基礎,達成精準農業發展之目標。此外,該會亦透過實際訪查產業示範場域,依照產業面之需求建置十大領航產業智慧農業職能基準、跨業別智慧農業職能基準及辦理職能導向課程,並發展智慧農業人才培訓產業擴散模式,以及辦理產業創新提案行動學習課程,透過訓練課程提升農民智慧生產及數位服務之應用能力。

2.另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提升作物防災效能,行政院農委會推動設施栽培,輔導農民設置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生產高品質蔬果,並引導農民提升經營效率及穩定市場供需。未來如經與日方雙邊諮商成功,獲得日本同意我國小果番茄之市場進入,將由行政院農委會規劃辦理建立小果番茄非疫生產點開拓日本市場專案計畫,並配合將小果番茄非疫溫室納入「112至115年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範疇,以共同推動小果番茄外銷日本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亦將參考小果番茄向日本申請市場進入及國際貿易之經驗,審慎評估後擴大我國小黃瓜及甜椒之外銷市場。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劉委員就改善雲林縣地層下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雲林縣地層下陷問題:

(一)地層下陷變動幅度仍受水情影響,降雨條件不佳時(如民國104及110年為乾旱年),因地面水源不足,常致地下水增抽,故地層下陷情勢加劇。經濟部向積極辦理各項增供地面水源、減抽地下水、地下水補注、加強管理提升用水效益、土地復育環境改善等有效措施,依長期檢測成果趨勢分析,雲林地區地層下陷情勢業有明顯改善,顯著下陷面積已從91年之703.1平方公里減少至109年之103.8平方公里。為持續減緩雲彰地區地層下陷情勢,行政院109年10月23日已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二期(110-115年)」,由各部會持續分工合作辦理各項防治工作,並以高鐵沿線及雲林中部4鄉鎮(虎尾、土庫、元長及大埤)為優先推動地區。

(二)110年因遇百年大旱,致地層顯著下陷面積增加,經濟部已召開相關專案管考會議,訂定強化措施,110年11月4日第29次「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議」請各防治單位因應極端氣候,對供水調配與用水需求須預為審慎規劃,俾旱情劇烈時降低地層下陷風險。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於本(111)年度亦分別召開3次「行政院地層下陷防治專案平台」會議,請各防治單位於原有防治策略基礎上,持續精進減抽地下水─轉旱作措施、納管水井管理與處置、地下水補注與減少荷重及土地管制等3項強化措施,全力防止面積擴大。

(三)行政院農委會積極配合經濟部辦理行政院核定之「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100至109年)」,其中「三階段封停農田水利署彰化及雲林管理處合法水井」、「加強雲彰地區循環水養殖技術推廣120公頃,並輔導改善養殖技術與用水習慣」及「下陷地區國土重新規劃整合」等各類事項均已完成。另「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二期(110-115年)」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刻正依期程辦理「持續推廣管路灌溉設施」、「持續推廣農田轉旱作」、「持續辦理圳路更新改善」、「持續加強雲彰地區循環水養殖技術推廣120公頃,並輔導改善養殖技術與用水習慣」、「持續推動畜牧節水計畫」及「強化灌溉用水管理效能」等事項。

(四)此外,為協助減低地層下陷及土地淹水等風險,內政部就國土規劃及土地開發審議部分,持續加強措施如下:

1.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意見將「地下水管制區」納為環境敏感地區,後續須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另就海岸災害及地層下陷地區防災策略,載明「地層下陷導致易淹水地區宜加速研擬整體治水及產業調適策略並研擬整體土地規劃,進行低地聚落處理及農(漁)村轉型」,作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指導。

2.申請開發基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明訂開發行為所需水源應不得抽取地下水,並應以低耗水使用為原則;規定該申請開發計畫應依所在區域近5年內地面之年平均下陷量,評估該區域未來可能之下陷總量,並據此提出防洪、排水及禦潮等相關措施,以防止基地之地盤沈陷、海水入侵或洪水溢淹等。

3.另「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業分別明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容許使用案件,應審查其用水是否符合水利法令規定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內政部已責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配合上開要點修訂其主管法規或審查作業要點時,應納入用水審查機制。

4.業於「海岸管理法」第14條規定,海岸地區有地層下陷情形,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依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所指定之海岸防護區位,涉及地層下陷災害類型為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等5處,皆屬一級海岸防護區位,經濟部已於10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海岸防護相關事項。

二、關於地層下陷影響高鐵行車安全問題:

(一)為因應彰雲地區地層下陷對高鐵之影響,自92年迄今,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持續落實高鐵限建範圍內地表荷載管制,並監督高鐵公司定期監測高鐵沿線結構墩柱下陷。針對監測異常路段,高鐵公司已納入定期軌道巡檢及土建設施維護計畫,持續密切關注,按風險等級高低,採取相應加密監測頻率,亦備妥軌道調整、預防性結構補強方案,確保高鐵結構及營運安全。

(二)地層下陷對高鐵主要影響為橋墩間差異沉陷,直接影響軌道線形,在高鐵雲林路段內持續關注路段計3處,分別在高鐵雲林車站區、高鐵跨雲158縣道,以及高鐵跨台78號快速道路。依高鐵公司最新監測報告,上開3處路段,與高鐵行車安全有關的橋墩間角變量,均在容許範圍內,高鐵結構與行車安全無虞。後續鐵道局將賡續落實地表荷載管制,監督高鐵公司定期辦理監(檢)測及巡檢維護,並依監測數據變化,適時啟動應變機制。

(三)另前述「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二期(110-115年)」之推動成果,業於定期召開之經濟部地層下陷推動委員會持續追蹤,近期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亦多次邀集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召開雲彰地層下陷專案會議,研議雲彰地區地層下陷防治作為後續推動方向及改善對策,政府將戮力解決地層下陷問題,並確保高鐵行車安全。

三、關於農產品碳足跡問題:

(一)碳足跡係透過盤點產品整個生命週期中直接與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發掘潛在之碳源熱點,進而推動減碳,碳足跡標示可促使消費者選擇對環境友善之產品。行政院環保署產品碳足跡計算係依據ISO 14067規範辦理,該署持續建置本土碳足跡排放係數及優化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各項功能,以降低業者揭露產品碳足跡之專業門檻,並鼓勵企業透過綠色生產或設計,生產碳足跡較低之產品,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行政院環保署將辦理碳足跡標籤相關宣傳活動及低碳產品獎勵表揚,以提高業者碳足跡標籤申請及消費者購買意願。

(二)依行政院環保署審議通過並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PCR)計算,其生命週期(足跡)包含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物處理5個階段,每個階段各項活動之數據(使用量)與該活動之排放係數相乘後加總,即為該產品之碳足跡。以上排放係數,在工業部門因多為用油用電,故較為單純;惟農產品因在生產過程之活動數據,尚包含翻耕、施肥、除草等操作項目,且過程中各項原物料投入、輔助材料使用、能資源之使用量、空水廢排放等,均需個別盤點,目前較不易操作。

(三)前述農產品之碳足跡PCR,現階段依大類區分有米、蔬菜、雞蛋、水產加工品、茶葉、油、鮮牛乳、觀賞用設施栽培植物等,行政院農委會已規劃將於2年內建置缺口品項之碳足跡PCR,並輔導已有碳足跡PCR之農產品業者取得碳足跡標籤,期帶動消費者之消費行為改變,俾作為生產端採取減量措施之誘因。行政院環保署俟上開案件送審後,將儘速辦理審查作業,並於業者提出碳足跡標籤申請案時加速審查核發作業,將全力協助我國農產品儘速取得相關碳足跡標籤。

四、關於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之因應問題:

(一)近期因疫情促使全球供應鏈瓶頸持續,復有俄烏戰爭影響國際能源、糧食及工業金屬等原物料價格維持高檔波動,為穩定國內民生物價、減輕業者營運負擔,行政院已多次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盤點檢視能源、民生物資、工業物料等變動情形,本年3月28日並核定,繼前兩波實施減徵關鍵原物料營業稅、關稅及貨物稅至本年4月底後,再度推出第3波減免措施,相關稅負減免期限延至本年6月底。

(二)另經濟部已密切掌握國際能源、民生物資及工業原物料等重要物資供應及價格變動情形,並確保國內物資及物價穩定。該部持續與相關業者及公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及溝通,並與業者共同穩定物價,有重要物資需運送之業者,可向經濟部貿易局提出,該部將請交通部透過「國際海運運輸平穩工作小組」協調增加貨櫃供給,避免塞港、缺櫃。針對照顧民生部分,經濟部亦責成國營事業配合穩定物價,落實相關措施如下:

1.考量俄烏戰爭使國際燃料價格大漲大跌,本年3月29日召開之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電價調整暫不決定,待情勢明朗再行召開臨時會,以做出合適判斷。

2.國內油價已啟動亞鄰國家最低價及油價平穩雙機制。配合貨物稅調降,汽油每公升已多降2元、柴油降1.5元。

3.民生用天然氣及桶裝瓦斯至本年6月底不調漲。

(三)又,鑑於國際情勢變化嚴峻,行政院農委會已啟動糧食安全儲備機制如下:

1.每月盤點供應情形,以及農產品、生產資材庫存量,並確保飼料、肥料供應穩定。

2.擴大硬質玉米種植面積至5萬公頃,飼料自給率可提升至6%。

3.研發取代玉米之飼料原料,如利用庫存公糧稻穀或甘藷格外品等素材作為飼料替代來源並提高國內進口替代作物之產量,強化國內糧食供應韌性。

4.推廣米食及加強食農教育,鼓勵國人食用國產農產品。透過調整國內糧食生產結構、強化國內糧食供應韌性等措施,掌握國內生產調節、追蹤進口情形,以確保糧食供應無虞。

(四)此外,政府持續推動業者設立平價專區,以促進價格穩定,110年12月10日法務部邀集公平會、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財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共同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嚴查壟斷、囤積、哄抬,對近期已漲價餐飲業者,並主動稽查其變動是否合理。法務部亦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結合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機關,全力查察不法,提供24小時檢舉專線 0800-007007,供民眾隨時檢舉市面上違法囤積及哄抬物價等不法行為。另公平會110年11月大幅提高檢舉獎金額度,獎金上限較修正前規定提高為2倍,最高發放數額由5,000萬元調高為1億元,積極鼓勵吹哨者檢舉,以打擊不法。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37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48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邱委員就加速臺灣經濟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加速臺灣經濟韌性問題:

(一)受美中貿易爭端及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在地化及多元化,政府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臺商回臺及外商來臺投資等契機,推動我國成為高階製造中心及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持續推動半導體材料及設備自主,相關作法及目標如下:

1.為推動我國搶占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協助產業加速導入5G及人工智慧(AI)應用,透過深化製造業軟硬整合,帶動產業智慧化及數位轉型,發展創新應用及解決方案。另集結產業公協會掌握產業智慧化所面臨之問題,串聯上下游供應鏈廠商,建立彈性生產及快速反應客戶需求之智慧供應鏈體系,以及以數據加值促進產業發展新商業模式,實現產業鏈智慧化。

2.利用國內半導體產業優勢及龐大發展需求,扶植國內材料及設備產業,運用政府計畫資源補助業者進行開發,結合法人建構材料及元件驗證平臺進行先期驗證,加速業者產品通過產線測試,使半導體材料及設備零組件供應鏈逐步自主化,完善在地供應鏈體系,並吸引半導體材料及設備外商來臺投資,強化我國半導體供應鏈國際地位。

(二)另為保持臺灣半導體產業持續領先之地位,科技部進行下一個10年所需之前瞻元件及材料、先進製程檢測技術及量子元件次系統等技術之先期布局。其中科技部計畫之A世代前瞻半導體檢測技術,特別聚焦於A尺度下之半導體材料實空間解析度,以及局域電子結構量測等技術開發,未來相關技術層面有機會整合至設備應用端。

(三)又,政府發揮半導體產業領先優勢、資訊安全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強項,加速推動5G及電動車產業發展:

1.我國擁有完整之5G產業供應鏈,從半導體、零組件、網路通訊到終端設備,具備支援全球供應鏈之深厚基礎。為協助產業切入國際供應鏈,政府已打造全球第二座、亞太第一座5G開放網路整合驗測平臺,協助業者就近取得國際認證,並鼓勵業者投入5G垂直應用方案開發,推動5G應用場域實證,培育產業發展5G系統整合解決方案之實力。

2.臺灣已具備世界級之電動車供應鏈競爭力,如馬達動力、車身、電池及充電等關鍵系統,皆已切入特斯拉(Tesla)及通用汽車(GM)等國際車廠。政府持續引導產業朝智慧化轉型,透過科專計畫協助車輛零件廠將現有產品加入智慧化元素,同時透過法人完備測試驗證能量,並加強國際行銷,幫助廠商拓展全球市場。

3.為協助廠商因應當前快速變遷之國際經濟情勢並提高產業韌性,經濟部將配合國發會加速發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持續以創新為驅動力推動產業發展升級,並透過推動產業拔尖、強化科技創新及擴大國際合作等策略,協助產業再進化。

二、關於強化經濟安全保障,儘速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問題:

(一)有關我國加入美國印太經濟架構(IPEF)部分:

1.美國推動IPEF進展:拜登總統於民國110年10月在東亞峰會宣布美國將與夥伴共同研議成立IPEF,依據美方目前公開資訊,IPEF將涵蓋4大議題,包括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主導之「貿易」,以及商務部主責之「供應鏈韌性」、「潔淨能源、去碳化與基礎建設」及「稅務與反貪腐」,惟其具體內容及運作方式及參與國家等,尚待拜登政府進一步公布。

2.臺美就IPEF之溝通情形:

(1)臺灣作為印太區域重要經濟體之一,長期以來積極參與區域經貿事務,對於美方宣布推動IPEF,我國政府已公開表達參與意願,期盼與美國深化經貿連結,共同維護以規則為基礎之經貿秩序,並促進區域自由、穩定及繁榮。政府刻積極向美國爭取加入IPEF,同時透過國會、智庫學者及公協會等表達臺灣參與IPEF之必要性及重要性。本(111)年3月底,美國聯邦眾議院高達200位跨黨派眾議員以聯名致函美國行政部門之方式,表達對臺灣參與IPEF之強勁支持。

(2)臺美持續透過既有之雙邊經貿對話機制促進雙方實質合作,如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談、「經濟繁榮夥伴對話」(EPPD)及「科技貿易暨投資合作架構」(TTIC)等,這些雙邊對話機制討論之議題亦切合IPEF目標,有助臺美在印太地區進一步合作。

(二)有關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磋商進度部分:

1.我國加入CPTPP最新進展:我國已於110年9月22日向CPTPP協定存放國紐西蘭遞交書面申請函,目前有英國、中國大陸、我國及厄瓜多等4個新入會申請案,迄無CPTPP成員國對我國申請案表達反對。目前CPTPP成員國優先處理英國入會案,並進行與英國市場開放之相關談判,盼透過英國案例對其他申請案樹立高標準規範。

2.相關準備工作:在對內準備工作部分,為符合CPTPP高標準規範,政府針對國內法規及協定規範有落差之部分進行修法,貴院並已於本年4月1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在對外溝通部分,政府持續運用雙邊、區域及多邊管道接洽CPTPP成員國,除讓各國充分瞭解我國加入之準備外,並蒐集各國對我國申請案之看法及關切議題。

3.我國將掌握契機,穩健爭取支持:政府一向秉持按部就班及穩紮穩打之策略,以務實態度與各國交往、爭取支持。衡諸我國經貿實力及體制等條件,已具備參與資格;惟囿於政治因素,我國參與國際組織一向面臨諸多挑戰,爰尚無法預測加入時間,政府會持續依據與各國接觸之情形,滾動調整相關準備工作。

三、關於海基會董事長懸缺及海基會董事彭蔭剛於報紙刊登不當言論廣告問題:

(一)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董事長懸缺部分,政府前已委請海基會許代理董事長勝雄續行代理董事長職務,並經該會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代理至新任人選確定。對於近期許代理董事長涉及公司治理問題部分,金管會已有處理,許代理董事長亦有對外澄清說明。至有關海基會之人事安排,須依既定程序辦理,倘有確定訊息,政府亦會適時對外說明。

(二)另有關海基會董事彭蔭剛於報紙刊登不當言論廣告,遭外界質疑不適任董事部份,海基會董事結構多元,包括政府代表、民間捐助人、政黨推薦代表及社會賢達等,對於非執行會務之民間董事言論,並不代表海基會立場。如董事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該會利益者,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5款及該會章程第8條第3項第5款規定,得由董事會決議解任,並陳報陸委會許可後行之。

四、關於公平會增訂搜索及扣押權之可行性問題:

(一)鑑於搜索及扣押權係屬對人民或其財產之查驗及干預,嚴重影響人民於憲法中所保障之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人民倘有犯罪嫌疑,偵查機關為刑事責任訴追之必要,須以搜索及扣押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時,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是以,搜索及扣押權之發動,於我國現行法制中,係架構於犯罪嫌疑案件,如行為人涉有刑事責任,須合乎法律保留、令狀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件始得為之。

(二)有關「公平交易法」中是否增訂搜索及扣押權等相關規定,過去公平會與各部會、學界及產業界均曾具體討論,並獲復諸多意見。揆諸「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罰則皆屬行政罰,公平會在課予事業行政責任之前提上,發動搜索及扣押,法務部曾表達反對意見。該部尚認行政機關針對行政調查案件具有搜索扣押權限,實係以刑事偵查之強制處分手段進行行政案件調查,恐有侵害人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

(三)公平會已持續鼓勵涉案事業申請寬恕,且已修法提高檢舉獎金發放上限,並配合「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合意推定及情節重大案件加重處罰等措施,加強查處違法聯合行為。

五、關於COVID-19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問題:

(一)因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大量增加,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為加速案件審議,刻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1.調整行政流程,增開審議會議:由於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人力皆投入防疫工作,無暇處理個案審議所需之病歷調閱工作,爰自110年10月底起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由衛福部委辦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陸續擴增12位人力,暫代地方政府辦理病歷調閱工作及處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行政事務,以加速審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審議小組亦將開會頻率由每2個月一次改為每月2次,後續並將視案件審議情形適時調整。

2.類型化案件處理並維持審議品質:申請案件依其類型初步分類,並根據案件衝擊程度及迄今累積之案件判定經驗,將「60歲以下死亡案件」及「症狀含血栓之案件」先行排入審議流程,以加快案件審議速度。另就符合特定條件之死亡個案,勸請家屬進行解剖,並提供解剖程序及喪葬補助相關資訊,以利鑑定審議。又考量疑似COVID-19疫苗不良反應之症狀類型不一,已陸續加邀病理解剖、心臟內科及血液疾病等領域之15位醫學專家,共同分擔審議小組委員之鑑定審議工作,以維持審議品質、保障民眾權益。

(二)有關針對COVID-19疫苗另設專責救濟制度部分:

1.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設立,係依據疫苗檢驗封緘數量向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徵收金額,為特別收入基金,依法需專款專用,並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之「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為給付對象。為判斷是否因接種疫苗受害,須有客觀之關聯性判斷標準及公正之審查程序,方得依法給予適當救濟,縱建置其他受害救濟制度以因應COVID-19疫苗案件,仍須具備客觀公正之判斷標準及審查程序。

2.另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之「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以下簡稱評估準則),並未就緊急使用授權之疫苗另訂其他因果關係評估標準,預防接種不良事件究竟是否由疫苗引起,仍係本於科學專業及醫學實證。為此,衛福部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審議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聘請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小組,除依評估準則秉專業進行審議外,亦納入法學及社會公正性等考量。

3.又,另建置其他受害救濟制度,勢必仍須採獨立委員會形式進行審議,其委員組成及判斷標準亦難與前開審議小組組成及評估準則內容有顯著不同,於成員性質及任務皆雷同之情形下,是否需重複成立類似機制,尚非無疑。若補償及發放救濟給付不以預防接種及疑似受害情形具有關聯性為前提,亦將流於無標準,致未能善用有限資源幫助真正受害之民眾。

(三)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3項及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疫苗,包含專案進口或製造之疫苗,於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時,輸入及製造廠商皆應繳納徵收金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本次經EUA核准進口及製造之COVID-19疫苗皆依上開規定辦理。其中由衛福部疾管署負責輸入者,皆由其履行法定義務繳交徵收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金係採每人劑1.5元方式徵收,進口或製造疫苗劑量較多者,將同樣負擔較多徵收金,應無排擠其他疫苗資源之問題。

(四)此外,審議小組對於案件審議係採共識決制,為釐清案情,於討論過程中皆有相當充分之意見交換,屬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會議紀錄即為審議小組對案件相關性之最終決定。民眾如不服審議小組之判斷,得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出行政救濟。

六、關於加強電網韌性、建置儲能設施及借鏡日本「國土韌性基本法」強化我國應對大型天災韌性相關法制化作為問題:

(一)我國能源轉型政策及電業改革方向已具3E+S概念(指以能源安全性(Safety)為前提,穩定能源供給(Energy Security)及提高經濟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以及與環境(Environment)調和發展)。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以減煤、增氣及展綠為主軸,並持續提升能源自主及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府已規劃完整發展路徑,以電力供應無虞為前提,期達成低碳及低空污之國家發展目標。

(二)有關加強電網韌性部分:

1.為穩定能源供給,台電公司初步規劃自線(輸電線路)至點(變電所)強化相關措施,再逐步推廣至整體之系統韌性,該公司推動6大面向之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如下:

(1)現有主幹線擴充及強固:已推動超一路主幹線容量擴充、板橋至龍潭北及頂湖至龍潭南二回線互換等工程。

(2)電源直接供應用電中心:如通霄至新竹寶山、中火至中科、興達至南科及大林至高煉等。

(3)加速再生能源併網:推動9所一次配電變電所及10條線路,最大可提供9GW太陽光併網,供給區域電力。

(4)樞紐變電所分群:如頂湖變電所及中寮變電所分三群,龍崎變電所線路旁通至瀰力變電所等。

(5)供電瓶頸區新建變電所工程:如松湖、新北、北苗、中科新、柳科及高煉等超高壓變電所,以及續建區域變電所等。

(6)既有變電所屋內化:已推動中9所(含龍崎變電所)、續編計畫15所(含汐止、深美及中港等超高壓變電所)。

2.台電公司預計於10年內完成短、中及長期強化電網韌性建設工程,於2年內可完成如分散大型電源直供用電中心等工程;5年內可完成如分散樞紐等;10年內可完成如供電瓶頸區新建變電所、強固現有主幹線及加速再生能源併網等。短期及中期工程由台電公司編列專案預算執行,長期工程將爭取國家經費專案挹注。

(三)有關建置儲能設施部分:

1.能源轉型過程中,儲能發展亦為未來重點工作。依據經濟部110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之「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授權輸配電業開設競價交易型態之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另考量儲能設備或其他先進技術在法規上暫無明確定位,為鼓勵創新技術應用,儲能業者仍可透過「可接受調度以即時調節電能供需者」之身份參與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提供電力系統所需之輔助服務。

2.台電公司考量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增加,所造成之負載變動性加劇及夜尖峰供電吃緊等問題,除應用既有之抽蓄儲能2,600MW因應外,另已規劃於114年前建置電池儲能協助頻率調整。同時為增加尖峰供電能力,電池儲能容量預計將提高至1,000MW(包含台電公司規劃於113年前完成建置之自有場地160MW功率型儲能系統及採購儲能輔助服務840MW)。

(四)有關借鏡日本「國土韌性基本法」強化我國應對大型天災韌性相關法制化作為部分:

1.政府於89年制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作為基本法制,並納入災害防救新觀念及累積實際推動經驗,適時檢討及修正。災防法對於以天然災害為主之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除已建置相關災害防救組織、要求制定災害防救計畫,並針對各項有關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作為,律定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應行事項,以及民間團體、企業及民眾協助配合辦理事項。

2.內政部參考日本強化國土韌性之規劃,由該部建築研究所於105年進行專案研究,包括日本國土韌性制度、政策導入背景及推動方式等,並以都市及建築領域為主要關注範圍,以及以國土韌性區域計畫作為研究主軸。行政院於106年7月12日核定「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其中已參考日本國土韌性基本計畫,利用災害想定進行脆弱性評估,並辦理兵棋推演、檢視資源缺口及研擬相應對策,以強化地區應對災害之韌性。

3.另「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之頒布及實施,主要係為確保關鍵基礎設施本身面對天然災害、資安攻擊、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攻擊等威脅之安全,爰導入風險管理及持續營運管理方法,由相關業管機關及設施設定安全防護目標,進行盤點及分級、風險評估、研擬及實施安全防護計畫,以及透過各項教育訓練及演習,針對不同威脅情境模擬執行相關預防、保護、應變及復原之作業程序。故各設施配合轄管部會所做之業務韌性方案,現仍係回歸各主管機關之法令及政策辦理。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疫情期間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70)

羅委員就疫情期間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宣布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實施邊境嚴管措施,除緊急或人道考量等經專案許可者外,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為兼顧防疫安全及國內缺工需求,經指揮中心核定,自110年11月11日實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第一階段,並自本(111)年2月15日啟動第二階段,入境移工除應完整接種疫苗,登機前PCR檢驗陰性及採檢後一人一室隔離外,入境後亦應至集中檢疫、防疫旅館或仲介公司設立之防疫宿舍進行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並辦理2次PCR及5次快篩。截至本年4月18日止,第二階段專案引進移工共計1萬7,551人,其中產業移工1萬5,281人,社福移工2,270人,該部將持續配合最新邊境防疫措施,滾動修正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如民眾有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需求,亦可循第二階段專案引進程序辦理。

二、另為充實長照人員,衛福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已透過跨部會協作積極培訓照服員,截至110年12月底,國人投入長照擔任照服員已達8萬9,413人,與長照1.0時期(2萬5,194人)相較,可知106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透過長照給支付制度及跨部會積極辦理相關攬才、育才政策,國人投入居家照顧服務工作意願已大幅提升。

三、又,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法受聘於家庭提供被照顧者全日性1對1居家照顧或居家陪伴,除所照顧之個案類型及服務內容與長照2.0服務不盡相同,雇主權利義務及對使用服務之要求亦不同。長照2.0服務目的係分擔家屬照顧,非完全替代,參諸稅賦高之福利國家所建構之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係基於促進社會參與及提升自立生活能力等考量,故既不鼓勵亦未提供全日(24小時)1對1居家照顧補助,我國實應加強翻轉照顧觀念,依被照顧者失能情形及照顧需求,妥善運用長照2.0服務資源。至疾病嚴重程度與日常生活依賴程度高之重度失能個案,需較充足之設施、設備及人力,若屬無家屬可協助照顧或有難以長期負擔照顧責任等情形,可選擇住宿式機構接受24小時服務。

四、此外,為鼓勵人力投入長照及確保長照制度穩健可行,衛福部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在鼓勵人力投入長照,滿足民眾長照需求方面:

1.充實長照人力:

(1)110年結合教育部「五專畢業生投入職場展翅計畫」辦理2場說明會;媒合學校及長照機構共同指導在學學生照顧服務專業技能,增進實務經驗及職涯規劃,擴展長照照顧服務人才培育機制及效能說明。

(2)建置長照人員數位學習平臺,有意擔任照顧服務員者,可採線上學習完成測驗通過後,再於6個月內參加隨班附讀實作課程及實習,另數位化課程亦可增加學習便利性。

(3)配合僑委會「擴大培育與留用僑生人才」政策-鼓勵海外青年來臺就學及留臺工作,並將海青班畢業生納入評點制適用對象,期以多元創新管道,培育國內長照產業所需人才。

2.提升照顧服務之專業形象:拍攝照服員形象宣導影片,以及運用Facebook、Line等多元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照顧服務員之正確認識。

3.提高薪資:透過推動給付及支付制度,給予長照服務單位充足資源為照服員適當調升薪資,落實提供全職居家照服員月薪3萬2,000元以上,兼職居家照服員時薪200元以上。針對重症難以照顧等特殊服務對象或特別服務時段,給予居家服務單位額外支付,使其可依成本給薪。後續將配合長照機構之查核、督考及評鑑機制,保障照服員薪資待遇。

4.布建長照資源:積極布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單位)、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單位)、巷弄長照站(C級單位),截至110年12月底已布建708處A級單位、6,815處B級單位、3,621處C級單位。

(二)在兼顧失能個案及其家庭照顧者之長照需求與確保長照制度穩健可行方面:

1.調降使用長照2.0照顧服務之部分負擔:長照2.0給支付照顧服務採使用者付費概念,依失能者家庭經濟條件區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自付比率為0%、5%及16%;相較長照1.0時期自付比率為0%、10%及30%,已大幅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2.推動長照特別扣除額:偕同財政部推動賦稅減免措施,108年7月24日通過長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長照扣除額之受益人數約為34萬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年外加20萬元定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減輕重度失能者家庭負擔。

3.實施住宿式機構住民補助: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已對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失能老人入住機構補助;自108年9月起實施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新增每人每年最高6萬元之補助,上開3類對象可擇優補助,按照民眾家庭經濟條件、身分別及失能程度,每月補助3,800元至2萬2,000元。109年度使用住宿式機構住民已有87.85%獲得政府補助。

五、至羅委員所提開拓外籍移工來源問題,我國移工主要來源為菲律賓、越南、泰國及印尼等4國,為降低國內雇主對單一國家勞工過度依賴,並提供不同選擇,勞動部、外交部已積極開拓來源國及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洽詢目標國家,惟洽談兩國勞工事務合作,涉及國安、外交、警政、防疫等層面,仍須在兩國均有合作意願下,以平等互信之基礎推展;目前勞動部已洽指定新南向國家進行勞務合作意向,並與該國駐臺機構互訪交流,雙邊共識組成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合作細節,惟因受疫情影響暫緩,現先就合作備忘錄草案交換意見,俾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下,與目標國發展勞工事務合作關係。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4號)

王委員就嘉義文創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嘉義文創園區問題:

(一)為促進雲嘉地區文創產業群聚效益,強化在地連結,文化部持續與相關學者、業界專家與在地業者等諮詢、訪談,規劃以嘉義文創園區作為平臺,協助推動具高附加價值之文創產業。文化部自民國110年8月起業分期、分階段辦理嘉義園區建物整修工作,基於園區遊客安全,主要進行各棟建物之消防改善及戶外空間整理,針對因應計畫辦理管理維護計畫消防設備設施改善,後續建物將由招商委外之營運機構依使用目的完成變更,以避免用途不符營運機構需求。

(二)另文化部110年10月並辦理嘉義文創園區保溫計畫,聘請人力進行園區維運管理,同時辦理藝文活動及文創市集,每月原則至少2場,參與商家以徵選在地業者優先,市集舉辦期間每日約可吸引3,500人次到訪。文化部結合「2021台灣設計展」,積極帶動園區參觀人潮,業於110年12月23日至本(111)年1月2日活動期間,吸引約60萬人次入園參觀。

(三)又,為加速提升嘉義在地文創產業商機,吸引年輕人入園參觀,文化部補助辦理「舞食無刻品生活節」,第一步先拆除園區圍牆,重新鋪設草皮,打開園區門戶,與園區對面之嘉義市立美術館相互輝映,讓市民重新認識園區。第二步透過結合飲品(如咖啡、茶、酒文化)與街舞,辦理主題策展、市集及街舞比賽,提升園區知名度。本年3月5日起至3月27日「舞食無刻品生活節」活動期間,總計4萬1,653人次參觀。

(四)此外,文化部刻正辦理「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招商公告,預計本年6月選出最優申請人,為保障現有嘉義園區進駐廠商權利,該部亦於招商文件載明請經營機構依營運規劃考量,擇優與現有園區進駐廠商簽約。

二、關於嘉義市文化場館硬體設施問題:

(一)為支持地方藝文場館升級,發揚地方人文歷史內涵,文化部訂有各項相關補助作業要點,如「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文化部推動藝文專業場館升級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等,各地方政府可根據自身定位需求,依上述補助作業要點向該部提案。文化部全力支持嘉義市政府提出相關文化發展藍圖,將協助該府從博物館、社區營造、生態環境、文化教育、在地美學等面向,持續打造適居之文化環境。

(二)有關推動嘉義市立博物館轉型部分,經文化部106年起補助全館整修,110年1月重新開館,該館現以城市博物館之新品牌及定位出發,以常設展內容與展示手法更新,呈現、詮釋嘉義城市特色,並與嘉義市立美術館合作,以「一城雙軸線」、「六館八核心」之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藍圖,促進城市行銷觀光。110年至本年,文化部補助嘉義市立博物館進行專業特展等專業功能提升與整備,協助發揮核心館角色,以交趾陶工藝、老醫館、木文化及設計展相關議題,強化與在地其他地方文化館之串聯效益,使其成為民眾與生活多元對話之平臺。

(三)有關提升嘉義市立美術館營運機能部分,文化部106年起協助嘉義市政府將古蹟「原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之既有空間再利用,提供嘉義市民藝文展覽、藝術教育及戶外活動空間之多元平臺場域,並於109年11月完成該館之籌建。110年至本年,文化部協助嘉義市立美術館健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機能,並從「畫都」概念,探索嘉義特有之人文特色與地理位置,策劃跨領域展演,呈現20世紀初期所積累之繪畫作品與人文精神,以連結當代思考與藝術創作。

(四)有關文化部本年補助推動「Re:branding─嘉義市文創產業品牌重塑構建計畫」部分,該計畫係延續「2021 台灣設計展」累積之文創能量,規劃首年設置文創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協助文創產業規劃政策落地與優化,同時成立文創產業加速中心,提供在地文創產業諮詢輔導,並透過專家診斷與課程參訪等方式,為嘉義市文創產業進行環境整備與厚植競爭實力。計畫總體目標為在導入創意設計,協助傳產轉型開發設計服務業之需求,同時挹注研發與行銷資源給在地文創產業,強化市場競爭性,達成產業文創化之目的。

(五)有關研議興建嘉義市圖書館總館部分,教育部歷年均補助地方政府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閱讀推廣活動及購置館藏等相關經費,嘉義市政府前於107年9月曾申請教育部合作共享計畫之子計畫2.2「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計畫」第1階段中心館興建補助,因所提計畫興建基地尚有不確定因素,爰未能予以補助。惟嗣後「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經完成審查,業核定補助嘉義市政府推動公共圖書館總館─分館體系110年至113年計810萬元。倘嘉義市政府目前仍有閱讀環境優化之急迫性,可優先以該府既有預算辦理空間改善,亦有利加速優化市民閱讀環境品質。

三、關於充實地方校園操場及體育場館問題:

(一)有關教育部核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計畫,惟部分嘉義市學校尚未核定,經查該部刻正確認該等尚未核定而有整建需求學校之場地狀況,未來將依損壞程度、急迫性與可行性,視已核定學校整建執行情形及剩餘可支應經費狀況,於下半年核定整建名單。

(二)有關嘉義市國立高中職學校辦理整建情形,國立嘉義高級中學部分,教育部本年3月10日已核定441萬元;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部分,依該校於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學校運動場地損壞調查之填報資料,顯示操場近2年無損壞情形,暫無整建需求;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部分,業納入審查名單,預計於本年度5月安排勘查作業,並視損壞程度及急迫性依序補助。

(三)有關嘉義市北興國中多功能運動場館改建工程部分,該校目前已有球場設施之多功能活動中心,另有68年興建之風雨集合教室,現設計為羽球訓練之校舍空間。上述空間若屬於老舊校舍,建議應先循耐震補強等作業程序進行,必要時再依規定進行補強或拆除重建;至量體規模部分,建議應先審視校園各校舍空間,予以整體規劃及調整容納。教育部及所屬對校舍及運動場地均訂有各項作業規定,學校可逕依各項規定,依行政程序申請相關補助重建或整修建。

四、關於推廣台語問題:

(一)為促進各國家語言永續發展,豐富多元文化內涵,「國家語言發展法」賦予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之法制地位,該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優先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推動特別保障措施,確保各語言得以復振及永續發展。目前行政院已成立「推動國家語言會報」,並由相關部會共同研提「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未來將積極投入更多預算,充實師資及創造生活化之國家語言環境,讓下一代在生活中持續學習母語,傳承國家語言。

(二)考量台語復振業務應務實且具體推廣,政府刻正朝營造友善環境、提供誘因獎勵、增加使用機會及人數等面向積極努力,並將持續委託專業團隊辦理有關語言研究、國家語言認證、語料庫建置等。說明如下:

1.研提「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內容涵蓋「加強語料保存」、「標準化書寫系統」、「強化教學資源」、「辦理語言認證」、「營造友善環境」、「擴增推廣活動數量及規模」、「輔助資源」等面向,並將規劃蒐集台語語料、辦理台語流行歌曲、戲劇等全國性競賽及藝文營隊、持續補助民間團體進行台語文化內容創作及應用等,辦理期程為本年至115年,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即據以執行。

2.文化部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台語文創意園區」修繕及推廣計畫:107年至109年共核定補助2,500萬元;110年核定300萬元(經常門),另匡列本年至114年每年各300萬元(經常門),共計1,500萬元。文化部持續支持彰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該園區館舍修繕整建,以及各項台語文課程及親子推廣活動,俾提升我國台語文化內容及推廣相關活動,打造專業台語藝文空間,深耕台語文化。

(三)又,通傳會已依法核發「公視台語台」電視執照及協助其於有線電視系統必載與定頻,「公視台語台」業於108年7月6日正式開播,嗣協調定頻於第14頻位,與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鄰近,方便民眾收視,增進台語傳承。此外,為強化本國語言節目,通傳會亦規範無線電視頻道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40%,並延長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之時段限制。通傳會針對電視事業換照、評鑑,均要求應促進多元及維護本國文化,以提升本國節目製播質量,該會全球資訊網並設立「廣電事業播出臺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言等節目時數統計資料」專區,賡續公布廣電事業製播我國國家語言之節目時數情形,以資訊透明公開方式,提升業者、公眾對國家語言文化多樣性之認知,裨益國家語言復振及永續發展。

(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1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沈委員就汐止看守所預定地設置國家運動園區北部基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汐止看守所預定地設置國家運動園區北部基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問題:

(一)行政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指示,本案國有土地由財政部國產署提供教育部評估規劃設置運動園區;另內政部已向蔡總統報告擬於該地規劃興辦社會住宅,總統表達高度支持,內政部將與教育部確認基地規劃方案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續由財政部國產署協助需地機關取得用地。

(二)行政院於本(111)年3月7日邀集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及衛福部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由內政部營建署主政辦理整合規劃,納入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需求及衛福部托嬰中心等社福設施。教育部體育署已於本年3月21日研擬「汐止白匏湖運動園區初步規劃內容」函送內政部營建署納入整合規劃辦理,內容如下:

1.本案用地朝社會住宅與運動園區整合規劃,內政部營建署預計開發面積為9.5公頃(已扣除道路用地,但包含四級坡及四級坡以上用地面積可開發範圍),運動園區約占50%,爰運動園區先以基地面積約4公頃進行初步規劃,設施項目包含韻律體操及滑板競賽訓練館、簡易棒球場、硬地網球場、簡易壘球場及籃球場等。

2.有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目前提供亞奧運運動種類培訓場地計26項,部分運動種類,如鐵人三項、輕艇、划船、帆船、馬術、高爾夫、韻律體操、滑板、運動攀登及衝浪等,國訓中心雖無法提供場地,但仍與各單項協會共同尋找合適場地辦理營外集訓,並提供支援。其中韻律體操場地大多設置於各級學校內,如桃園市龍潭國小、臺東大學附屬高中;滑輪板運動則多為戶外街道式滑板公園,無室內滑板場地。

3.國內當前韻律體操及滑板運動人口較少,屬發展中運動種類,考量現階段在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等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中,韻律體操穩定列為舉辦項目,滑輪板運動則為近年奧運主辦城市舉辦運動種類之一,故本案運動園區規劃設置韻律體操及滑板競賽專業室內訓練場地,期使選手培訓不受外在天候影響,逐年培育選手,累積實力,進而達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競爭力。

(三)有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部分,評估如下:

1.運動科學支援應即時輔助訓練規劃:衡酌世界競技運動強國如美國、日本等國設置國家級運科中心,多配合訓練中心位置設立於同一地點或鄰近區域,方能即時依進駐培訓隊之需求提供選手及教練個別化之專屬服務,以發揮運動科學支援體系之執行效益。基於國訓中心於65年啟用即選址於高雄市左營區,目前平均服務20個至23個培訓隊伍,多數培訓選手已長期適應南部集訓模式,且即時輔助渠等訓練規劃,如訓練前後營養補充、訓練後疲勞恢復等。

2.有關國家運動科學支援體系及運作模式,衡酌世界各競技運動強國之運動科學支援體系及合作運作模式各不相同,有獨立於訓練中心之外,亦有設置於訓練機構內之運作模式,須審慎評估未來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之組織型態、組織架構、組織任務及後勤支援競技運動模式等實質內容;另運動科學支援體系之設置與運作攸關競技選手培育制度之整體效益,涉及內容廣泛,須多方審慎蒐集彙整相關意見。

3.為妥善規劃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及建構完善運動科學後勤支援體系,教育部體育署會同國訓中心組成規劃及設置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之專責工作組織,後續將邀集運科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專責會議共同研商,從規劃組織面、法制面、運作面及經費面等4大制度面進行研析,並就我國競技發展現況及特性,整體性評估選擇適合我國之組織型態及運作方式,以建構全面性之運動科學及防護體系,提升我國競技實力。

二、關於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問題:

(一)108年法國巴黎聖母院火災事件,再次凸顯文資防災工作之重要性,文化部結合部會跨域資源,與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及地方政府合作,自105年11月起推動有形文化資產防災守護方案,從災害預防、災害搶救、減災等多面向著手,提升文資防災(火)能力。

(二)有關文資防災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1.每棟古蹟、歷史建築皆具獨特性,為確保文資保存與安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3條與「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規定,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各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訂定防災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防災計畫含災害風險評估、災害預防、搶救及演練,達成整備防災目的;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則包括災害緊急處理方式及程序。為輔導地方政府督導文資所有人積極辦理,文化部成立防災推動聯繫會報(迄今辦理9次),邀集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各地方政府消防局、文化局檢討各項防災整備情形,並依內政部消防署函頒「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理原則」,要求各主管機關提供古蹟、歷史建築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予轄區消防機關策定搶救計畫。另自106年起文化部提供部分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演練如下:

(1)106年度「強化古蹟防災管理及搶救研習演練計畫」: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災害搶救講習課程及實際防災演練。

(2)107年度「古蹟歷史建築防災管理及搶救應變計畫」:苗栗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災害搶救講習課程及實際防災演練。

(3)108年度「文化資產及古蹟防災管理及搶救應變計畫」:臺北市、新竹市、苗栗縣及彰化縣消防局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災害搶救講習課程及實際防災演練。

(4)109年度「強化文化資產及古蹟防災管理及搶救應變計畫」:新竹市、苗栗縣、雲林縣及臺東縣消防局辦理古蹟文化資產防救災指揮、搶救講習課程及救災安全演練。

(5)110年度「健全古蹟歷史建築防災管理及大規模搶救應變計畫」:由苗栗縣及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分別辦理。

2.自106年召開聯繫會報起,主管機關提供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案件數自106年355件(古蹟、歷史建築總數2,303處)、107年增為885件(總數2,389處)、108年1,434件(總數2,533處),109年1,823件(總數2,579處),110年1,924件(總數2,624處),並持續增加中。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尚未辦理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者,主要為墓葬、碑碣、牌坊、遺跡等非建築類文資,火災風險較低辦理計畫不具急迫性者,其餘包括新指定登錄者與辦理修復工程中案件等,文化部文資局持續督導各文資主管機關輔導所有人等儘速提出,並要求主管機關先提供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清冊予各地消防單位熟悉地點與救災動線,並供轄區警察單位設置巡邏箱加入巡邏路線,納入文資守護網絡。

3.另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文化部優先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文資專業服務中心,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協助文資管理人擬定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陸續完成後亦將提報轄區消防單位運用。自計畫補助以來,各地方政府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擬定數量已有顯著增加,且每次防災聯繫會報亦皆逐一檢視各地方政府擬定之進度,並已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快輔導所有人等計畫擬定速度。

4.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係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後,主管機關輔導所有人於管理維護計畫提出防災核心整備事項;因應計畫則是配合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再利用時,在文資價值優先保存原則下,檢討建築管理、消防及結構安全等項目,於不適用現行法令下提出,進一步提升防災韌性。109年累計完成因應計畫數量452處,110年累計完成532處,惟非每座古蹟、歷史建築皆有辦理因應計畫檢討需求,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修復再利用設計案有因應計畫需求者皆要求納入,並在考量年度預算規模與修復量能下,持續補助辦理。後續文化部將提出古蹟、歷史建築防災執行規劃報告,持續推動各項防災工作,保護無可取代之重要文化資產。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5號)

楊委員就離島地區公教人員及國營事業之地域加給是否該比照外島公教人員同步調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離島地區公教人員與國營事業之地域加給是否該比照外島公教人員同步調升問題:

(一)行政院已就澎湖地區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合理性,調整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支給級別及基本數額:為衡平澎湖地區與金門縣、連江縣之公教人員地域加給,行政院業依貴院審查民國102年度及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作決議,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按離島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面向,依多面向評量標準評核結果檢討離島地區地域加給之合理性,除將支給級別由原「區分4級」調整為「區分3級」,以及重新檢討澎湖地區離島歸列支給級別外,並從優調整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數額,第一級基本數額由原4,640元調增為7,700元,調幅65.9%,以及第二級基本數額由原5,670元調增為8,730元,調幅達54%。

(二)各事業機構員工薪資係以用人費總額方式進行整體控管,員工薪資結構亦因產業特性有所不同,有賦予彈性處理空間之必要,爰行政院於104年12月10日核定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僻地加給依下列原則處理:

1.未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簡稱地域加給表)辦理之事業機構,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僻地加給,研議參酌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衡量因素,建立評核機制,並得依所屬事業機構產業特性進行必要及合宜之差異性設計,定期實施。各事業機構應據以評估用人成本及勞動市場等因素,擬訂僻地加給支給數額基準報主管機關備查。

2.比照地域加給表支給員工僻地加給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自行衡酌比照辦理。

二、關於如何解決軍人無年資加成及軍人地域加給問題:

(一)鑑於我國國防戰略、軍力部署需要及考量軍事基地之機敏性,軍事單位及國軍駐防地之選址與公教機關並不相同,且國軍勤務特性與輪調移防制度亦與公教員工有相當差異,經考量上開人員之勤(業)務、管理特性,並衡酌國軍地域加給係為鼓勵軍人留任原部隊及原單位,至公教員工地域加給係為吸引人才下鄉並久任該地區,兩者支給目的不同,爰採取差異化之設計。

(二)又國軍地域加給如增設年資加成,將產生軍人於支領年資加成地區輪調或隨部隊移防至一般地區時,因待遇減損而出現抗拒心態,致增加國軍地區輪調及移防制度執行困難,並造成其他內部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而影響整體國軍戰力調配。

(三)行政院於103年、106年及107年核定調增國軍地域加給後,對外(離)島地區志願役人力編現成果具顯著效果,近5年各地區地域加給支給對象之編現比、留營率整體數據呈現成長趨勢,且109年外島、離島及高山地區編現比分別達83%、90%及91%,與109年12月整體志願役編現比88%相當,顯示現行國軍地域加給已強化招募誘因及提高留營意願,推動年資加成制度似無急迫性與必要性。

(四)貴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以,請人事總處檢討國軍地域加給比照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年資加成制度,案涉國軍戰力調配、服勤輪調管理及地域加給整體規劃,就國防部110年3月29日函送國軍地域加給增列年資加成規劃案,人事總處綜整相關機關(單位)意見後,於110年7月20日函請國防部再就軍人勤務特性及國軍戰力需求,重行審慎評估。爰國軍地域加給之調整,在國防部尚未整體評估政策影響層面,提出具體合理之改革方案前,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三、關於研議調整中央機關派駐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職等問題: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表係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爰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及不同層級之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均有所區分。

(二)因職務列等調整為考試院權責,以及考量行政院尚有部分機關刻正進行組改作業,職務列等調整將牽動其上下相關職務之列等,為避免職務列等調整造成後續人員安置困難,兼顧機關業務推動,以及整體列等衡平性,相關建議將適時由人事總處與銓敘部通盤研議檢討。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8年度及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8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0-72)

楊委員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8年度及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本部於本(111)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9690號公告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本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二、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降低民眾群聚風險,本部採行下列配套措施:

(一)本年推動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新增編修功能,擴大服務範圍,增加報稅便利性

1.本年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新增可編修(新增、修改與刪除)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功能,並增加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服務功能,擴大手機報稅服務範圍,讓民眾於國內隨時隨地可方便報稅。

2.各地區國稅局規劃運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民眾善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及多元線上繳稅,如有報稅問題,亦可利用本年5月首次加入智能客服服務平臺系統洽詢,線上即時提供民眾申報所得稅問題解答,或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粉絲專頁詢問,減少民眾前往國稅局臨櫃辦理申報需求,降低人流移動之染疫風險。

(二)精進臨櫃報稅服務,有效分流人潮及提升服務效能

考量部分民眾仍有臨櫃申報需求,各地區國稅局將依照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妥適配置申報服務場地及防疫設備,維持社交距離,並於本年強化預約系統(網路預約、電話預約、即時取號三合一叫號服務),全面開放網路及電話預約,民眾可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並依預約時段至現場報到取號,亦可透過網站即時查詢預約及現場等待人數,減少等候時間及現場聚集人潮,有效分流人潮,降低群聚風險,提升服務效能並保護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健康及安全。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普及及查核程序簡化107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案件比率已達99.95%,顯示營利事業大部分已透過網路完成申報,其中約6成採較簡易之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簽證案件未達總申報件數1成。另會計師於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得採行透過數位資訊科技(如利用視訊等方式檢查相關文件)之遠端工作模式取得適足之查核證據,已有效減輕會計師執行查核程序之負擔,可順利完成申報作業。

三、積極防疫,協助民眾如期完成申報之相關措施

為協助民眾自行完成申報,降低臨櫃申報服務需求,並加強各地區國稅局防疫措施,擬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協助民眾自行完成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輔導措施及臨櫃服務防疫計畫」,包含協助民眾自行申報輔導措施、臨櫃服務防疫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俾供各地區國稅局遵循並落實防疫規範,保護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防疫。

四、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捐,本部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明定稅捐繳納期間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之案件,倘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協助民眾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停課標準應視疫情發展及實施狀況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8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0-73)

楊委員就停課標準應視疫情發展及實施狀況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以確診個案為核心,採行精準、合宜並符合疫調實務的方式規劃,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29日核定,本部據以修正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會依確診個案活動足跡的密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調,並決定暫停實體課程的範圍、期限及恢復時機。

二、本部並成立「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應變小組」,協助學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處理暫停實體課程實施相關疑義,期中央與地方共同照顧師生健康、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家長照顧需求。後續將依各地方政府之作法並視疫情發展,滾動修正此實施標準,以符實際現況。

三、如地方政府或學校有其特殊考量須調整停課作法,並能確保師生健康,保障學生受教權,且顧及家長照顧子女需求,經與本部「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應變小組」會商後,原則上本部均會予以尊重。

四、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妥適規劃接種作業及流程,並訂有「COVID-19疫苗校園接種作業程序建議指引」,滿6歲至11歲學童可接種莫德納COVID-19疫苗,且學童接種第1、2劑間隔為12週以上。各學校與轄區衛生局協調自111年5月2日起安排校園集中接種,未於校園集中接種作業當日接種之學生,亦可由家長(監護人/關係人)持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開立之通知單至衛生局指定之衛生所∕合約醫療院所,並由家長(監護人∕關係人)陪同至合約醫療院所接種。

五、本部特別提醒地方政府及學校,務必給予家長至少7天的充分思考時間;且提供充分的接種須知,讓家長可評估及瞭解,尊重家長及孩子的施打意願。

六、本部將賡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與各部會、地方政府及專業團體攜手合作,共同守護全國師生的健康。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院臺施字第11100866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7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6號)

邱委員就提升COVID-19疫苗覆蓋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提升COVID-19疫苗覆蓋率問題:

為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可近性及加速接種覆蓋率,衛福部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尚未接種COVID-19疫苗之長者,各地方政府可運用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催注功能下載名冊,協調跨局處資源加強催種,亦可透過民政系統造冊通知接種,或透過機構意願調查並安排接種服務等措施,提升轄內長者接種率。對於部分行動不便者可提供到宅接種服務,並向長者宣導接種疫苗之必要性及提供接種相關諮詢服務,以加速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覆蓋率。

(二)另鑑於未接種COVID-19疫苗之長者染疫後發生重症及死亡之比例較高,內政部於本(111)年2月21日透過全國民政局(處)長聯繫群組,請各地方政府加強透過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或社區意見領袖,運用村里鄰集會活動或提供共餐場合等,鼓勵長者踴躍接種COVID-19疫苗。該部復於本年3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於老人共餐據點、各類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機構)及村(里)辦公處等場合,廣為宣導並鼓勵年滿65歲長者接種疫苗。

(三)又,為鼓勵尚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者儘速接種,自本年1月5日起至3月31日提供200元(含)以下衛教品予接種COVID-19疫苗第1劑及第2劑之18歲以上民眾,並自本年3月10日至5月31日提供500元(含)以下衛教品予接種第1劑、第2劑、基礎加強劑及追加劑之65歲以上(含55歲至64歲原住民)長者。另衛福部為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積極辦理高風險族群之接種服務,業訂定「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種獎勵措施」,針對65歲至74歲長者、75歲以上長者及COVID-19疫苗第五類接種對象等訂定接種目標及獎勵辦法,以加速提升高風險族群之接種率。

(四)此外,有疫苗接種需求之民眾可至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項下,利用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之「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資訊或「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地圖」篩選查詢疫苗廠牌或各劑次,就近選擇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接種。經查各地方政府持續增加提供接種服務之合約醫療院所,截至本年4月15日共計3,487家,包含醫院381家、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356家及診所2,750家。

二、關於維持醫療體系穩健運作問題:

鑑於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衡酌Omicron病毒株傳播特性,確診病例多為無症狀或輕症,為確保國內醫療院所因應疫情之量能,衛福部推動相關作為包括:

(一)因應防治策略調整,擴大檢驗量能:

1.持續藉由能力試驗輔導國內具COVID-19檢測能力之相關單位取得指定檢驗機構之法定資格,建構全國指定檢驗機構網絡,實現檢驗能力在地化及普及化,並持續拓展及協助導入新興檢驗技術,提升檢驗量能及時效。另持續依防疫需求評估導入各式病毒檢驗技術,以精進檢驗效能、協助精準防疫。

2.若未來社區發生大規模確診及檢驗量大增之情形,將調整核酸檢驗方式及檢驗方法,其中檢驗方式使用池化檢驗,可提升8至10倍之檢驗量;在檢驗方法部分則大量使用在家抗原快篩,擴大檢驗基數,並配合陽性確診個案分流保全醫療體系,以降低重症及死亡人數。

(二)持續強化醫療體系應變處置能力:因應疫情擴大醫療量能,增加專責病房開設;集中檢疫所90%改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另各地方政府均應籌設加強版防疫旅宿。

(三)因應醫療照護機構之工作人員被匡列為居家隔離對象致機構人力短缺,調整「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倘醫療照護機構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足,且無法將病人或機構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機構時,得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前召回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四)落實執行社區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以確保確診者健康權益:

1.依據確診者造成輕、重症之不同風險條件,分別由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居家照護收治。

2.專責病房、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宿(如場地允許),不限家人、同住或同行者,均可2人1室收治。

3.符合採檢條件之民眾可前往「指定社區採檢院所」進行採檢及診療,目前建置有COVID-19社區採檢網絡,包括198家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53家重度收治醫院。

4.結合24小時緊急醫療諮詢平臺,受理居隔、居檢及居家確診者使用遠距醫療平臺「健康益友APP」完成就醫及取藥作業。

5.自本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前3天居家隔離及後4天自主防疫;另自本年5月8日起,調整密切接觸者之匡列原則,居家隔離對象僅限同住親友(住宿學生同寢室友比照辦理)。民眾於居家隔離期間不得外出,並於完成接觸者匡列後安排1次快篩,如快篩結果為陽性,應進行PCR檢測;隔離期滿後,應繼續進行4天自主防疫。

(五)確保急重症醫療量能:

1.啟動全國集中檢疫所急重症後送醫院綠色通道機制。

2.46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調床專人窗口,協助院內及院外專責ICU及專責病房調度。

3.啟動醫學中心相互備援轉診機制:建立南北醫學中心間之備援機制,如北部醫學中心於收治確診病人有困難時,將各有其合作之南部醫學中心進行合作轉診。

4.建立全國各區域之急重症轉診網絡,每區由一基地醫院主責協調區域內急重症病人收治及轉診。

三、關於抗病毒藥物整備問題:

(一)積極採購及儲備治療藥物:參考國際建議並諮詢專家,將瑞德西韋(Remdesivir)、Paxlovid及Molnupiravir等抗病毒藥物納入「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暫行指引」治療建議藥物。目前瑞德西韋已採購8萬2,750劑,Paxlovid及Molnupiravir已分別採購72萬人份(其中35萬人份將於本年第2季前到貨,另35萬人份採開口式合約)及5,040人份。衛福部將持續蒐集相關治療策略及藥物資訊,並視疫情需要評估擴充。

(二)抗病毒藥物分配管理:為提供具有重症風險因子之輕、中度確診個案治療使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及疫情狀況,並考量藥物存放條件,將藥物配置於醫院(含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宿主責醫院)存放,並訂定藥物領用方案,請醫院依照執行治療需求評估諮詢、進行藥物申領、病人治療及使用資料登錄,以利藥物使用及控管。

四、關於快篩試劑整備問題:

(一)目前已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機關採購,截至本年4月12日止,下單採購量約計200萬餘劑。

(二)指揮中心已依法於本年4月14日至7月31日定額徵用國內5家廠商專案製造之家用快篩試劑;另對於專案輸入之家用快篩試劑,亦已規劃徵用/採購。

(三)由衛福部及經濟部共同協助廠商取得新廠專案製造許可,另協調國防部國軍人力支援,國內家用快篩試劑廠商產能可於5月提升至每月1,280萬劑,待新購置之設備陸續到位後,產能可再提升至1,580萬劑。

(四)目前指揮中心已準備1億7,000萬劑快篩試劑,透過國產及進口持續產出,每週平均將投入1,100萬劑於實名制、地方政府、企業及零售通路等,俾便民眾購買後使用。

(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校園周遭交通導護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6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9-69)

羅委員就校園周遭交通導護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民國107年10月第13期(108年-111年)院頒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重點工作區分表所列,國民中、小學依據周邊交通狀況需求,編組成立導護志工隊,對於服務之志工提供安全知能訓練課程,同時推行校區周邊「安全服務站」等安全維護措施。基此,學校除結合警察及義交等專業協助,亦能依學校所在環境區域特性,彈性規劃及運用地區資源與人力組成學校導護人力,於學校校(側)門口或周邊執行導護工作,維護學生通學安全。

二、為避免民眾違規臨停造成交通阻塞之情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前於110年12月10日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審酌轄內警(民)力及按相關學校所提需求等實際狀況,適時規劃勤務派員加強校園周邊重要路段、路口之交通疏導及違停取締,協助學校導護人員進行交通導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會勘協助改善交通環境,以維護學生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三、另教育部國教署已於本(111)年2月9日盤點校園周邊危險路段(口)需警察、義交協助交通導護者,計有64校67處,警政署已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主動聯繫有需求之學校並予以協助;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於學校周邊執行導護工作時,如有發現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車輛,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5款、第82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簽證檢舉,並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後續逕行舉發事宜。

四、此外,教育部分別於本年2月17日、2月21日、3月23日邀集交通部、警政署、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針對學生交通導護工作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藉由地方政府規劃及運作模式之經驗分享,並就學校交通導護成員之編組、服務範圍相關事宜進行研討。另針對學校編組之學生交通服務隊,請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學校注意下列事項:(一)檢視其執勤地點安全性,執勤地點並以校內及學校校(側)門口為原則。(二)服務之對象應以學校學生為主。(三)提供完備之安全知能訓練,以維護執行任務之安全。

五、有關學生上放學交通事項協調及溝通,政府相關部會將持續通力合作,使學生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關於兒童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9)

楊委員就有關於兒童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兒童族群感染COVID-19後,症狀大多輕微,惟仍有可能導致住院或重症。兒童族群日常活動範圍主要為校園及家庭,校園屬於人口密集機構,兒童染疫後極易造成校園群聚,且亦有極高風險將病毒帶回住家感染親密接觸者,爰有可供兒童族群接種之疫苗,應提供接種,以提升群體免疫。

二、Moderna公司依據兒童族群臨床試驗結果,前已陸續向各國主管機關提交審查資料。目前歐盟、加拿大、澳洲及英國藥品監管單位已核准Moderna疫苗用於6-11歲兒童族群,其中加拿大及澳洲已開始接種。

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111)年4月17日核准Moderna COVID-19疫苗可用於6-11歲兒童接種,「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於本年4月20日第三次會議經衡酌國內外疫情、疫苗臨床試驗安全性及有效性數據及各國推動情形,決議建議推動6-11歲兒童族群接種Moderna COVID-19疫苗。

四、此外,本部已於本年4月28日簽署共採購400萬劑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包含220萬劑兒童及180萬劑成人疫苗,並持續與廠商洽詢儘速供貨,以提供兒童及家長更多疫苗選擇。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80)

楊委員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公共衛生防疫需求,業者可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及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9條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專案輸入。

二、本部為確保民眾使用快篩試劑產品的安全及有效性,對於相關案件審查皆審慎把關,截至111年5月4日,本部已核准1件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唾液抗原檢測試劑,並將因應國內疫情需要,加速辦理是類產品之申請案件。

(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比特幣自動販賣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5)

羅委員就比特幣自動販賣機(以下稱BTM)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目前國際間對虛擬通貨(或稱虛擬資產)進行管理之國家,大多數仍僅限於洗錢防制方面之管理(如美國、歐盟、英國、新加坡及南韓等),除洗錢防制外,各國對於是否進一步管理虛擬通貨活動與業者以及如何進行管理,尚未有一致性定論。

二、我國目前之做法已與國際接軌,說明如下:

(一)為防止虛擬通貨被詐欺、吸金或洗錢等犯罪所利用,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納入規範對象。設置BTM之業者亦符合本事業之範圍。

(二)本事業依洗錢防制法負有洗錢防制義務,應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等工作,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以協助司法檢調機關偵辦犯罪。

(三)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已督促本事業落實執行本辦法所定之防制洗錢規範:

1.截至111年5月5日為止,國內已有15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依本辦法規定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並遵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2.BTM部分,金管會除多次發布新聞稿呼籲BTM業者應提出前揭聲明外,亦透過跨部會合作,掌握未遵循之業者名單,並於111年4月6日函請個別業者應遵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並限期提出聲明。

3.業者若未完成前揭聲明而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或經發現有未落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之情形,金管會將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四)金管會亦於102年、106年、109年、110年4月20日、6月22日及9月30日及111年1月26日、3月4日發布新聞稿,提醒社會大眾注意投資虛擬通貨之風險。

(五)各部會將持續密切觀察虛擬通貨最新發展,透過各種管道蒐集相關資訊,未來亦將密切關注國際趨勢,以滾動調適之做法因應。

三、至於有心人士利用假投資之手法,藉由投資虛擬通貨之名目進行詐欺、吸金等行為,或利用虛擬通貨進行洗錢行為,均屬刑事犯罪,仍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儘速協調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加入快篩試劑實名制販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8)

馬委員就儘速協調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加入快篩試劑實名制販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業於111年5月5日(四)協調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該所目前已加入快篩試劑實名制販售據點,並自5月7日(六)開始進行販售,便利當地鄉親就近購買快篩試劑。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7)

馬委員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公共衛生防疫需求,業者可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及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9條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專案輸入。

二、本部為確保民眾使用快篩試劑產品的安全及有效性,對於相關案件審查皆審慎把關,截至111年5月4日,本部已核准1件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唾液抗原檢測試劑,並將因應國內疫情需要,加速辦理是類產品之申請案件。

(十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增聘外籍英語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1100868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0-74)

廖委員就增聘外籍英語教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自民國93年起辦理「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每年引進81名外籍英語教師至公立國中小學服務;另配合2030雙語政策,除持續辦理上開計畫外,自110年起增加推動「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透由擴增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及教學助理,協助公立國中小學營造英語口說環境,以提升整體雙語實力。

二、有關前開計畫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招募資格,說明如下:

(一)外籍英語教師:

1.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應為英語,各國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依外交部認定。

2.應取得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或更高學歷。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名單以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查詢系統所列校院為限。

3.取得合格教師證或任教資格。

4.全國性無犯罪紀錄行為良好證明。

(二)外籍英語教學助理:

1.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應為英語,各國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依外交部認定。

2.應取得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以上學位,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且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取得教育部公告之頂尖大學名冊學校學士以上學位。頂尖大學名冊及獲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名單依教育部公告及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查詢系統所列校院為限。

3.全國性無犯罪紀錄行為良好證明。

三、復審酌畢業於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之外國人,其對於英語教學或教學方法亦有一定程度瞭解;持有國際英語教學證照者,業具備英語教學相關專業知能,為擴大延攬優秀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於我國中小學服務,教育部已預告修正「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關外籍英語教師資格之規定,未來於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學校教授英語文課程1年以上,或由主管機關引進於國內公立學校全時擔任英語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學助理人員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轉任外籍英語教師於我國公立中小學服務:

(一)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且已修習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內容達120小時以上。

(二)取得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所發給TESOL證照(Teaching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TEFL證照(Teaching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或CELTA證照(Certificate of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to Adults),且上開證照所開設之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1、課程內容包括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2、課程時數,達120小時。3、遠距教學課程,不得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二。

四、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教育部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中正大學分別成立北、南分區中心,協助招募與引進優秀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並由上開團隊依「教學資歷」、「教學表現」及「適合度」等三面向審查標準進行外籍教學人員面試作業,並於其面試通過後協助媒合至適當學校任教。

五、另教育部已與美國學術交流基金會(Fulbright Taiwan)、英國文化協會(British Council)、澳洲駐臺辦事處等合作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並協助宣傳相關事宜,同時亦請我國駐外館處、駐我國大使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協助推動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招募相關事宜。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提案要求檢討相關觀光發展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2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1-76)

陳委員就提案要求本院檢討相關觀光發展政策,研議設立金門國家風景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風景特定區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其劃設、變更、廢止,由申請單位研擬資源說明書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辦,續由觀光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作業;惟本院95年10月13日院臺文字第095004424號函核備「國家風景區設置情形與檢討報告」:「目前已成立之13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劃設數量面積及遊憩資源種類已達一定規模,未來除具資源特殊性或唯一性,需要由國家管理或屬於重大政府政策外,不宜再設置新的國家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局為推動金門縣地方觀光,持續投注觀光資源協助金門縣建設行銷:

(一)在硬體部分,前於108年補助「大膽島觀光環境與休憩設施修繕工程」等7案計5,241萬元、109年補助「官澳灣口海灘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等5案計3,468萬元、110年補助「金門大橋展示館及戶外空間整建工程」等6案計6,584萬元,共計1億5,293萬元。

(二)在軟體部分,為輔導金門縣政府推動低碳旅遊行程案,觀光局前於109年起補助金門縣政府600萬元,110年補助400萬元,共計1,000萬元辦理海洋藝術季-自行車旅遊活動,透過海洋藝術季規劃自行車遊走戰役史蹟、自然生態及傳統聚落文化,冀望透過低碳休閒活動找回人們互動的關係,同時增添遊客享受休閒慢活的島嶼風光,以促進消費振興地方旅遊,並由觀光局協助加強行銷推廣。

三、金門現階段雖未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觀光局仍全力推動金門觀光產業發展,後續將依金門縣地方觀光遊憩廊帶營造及旅遊品質提昇需求,持續協助遊憩環境軟、硬體的質與量,強化在地特色與遊憩產業之鍊結,持續建構友善、安全及特色之觀光環境,以軟帶硬方式讓地方創生,並將金門旅遊特色透過該局國內外行銷系統吸引國內外遊客,達成永續觀光的目標。

350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