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中華民國台灣主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1)

廖委員就中華民國台灣主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在台灣施行憲政,主權歸屬全體台灣2,350萬人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華民國係民主國家,自由地區人民享有基本人權,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等國家未來發展決定之權利。

二、外交部依據憲法及法律守護國家主權,遵行人民透過民主選舉的政治付託:「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權屬於台灣2,350萬人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並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據以推行外交業務,敦睦邦交,促進國際合作,行使與外國締約、發行護照及核發簽證等主權行為。

(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政府需積極推動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3)

張委員就政府需積極推動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問題所提,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全球2050淨零排放與國際綠色供應鏈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淨零排放已是維持國家及產業競爭優勢,一定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行政院統籌下,各部會已經合力完成「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提出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四大轉型策略,並建構科技研發及氣候法制之基礎環境,逐步推動臺灣落實淨零排放。

二、本部也提出「低碳─零碳」與「能源─產業」的2x2淨零轉型架構,以能源及產業兩大部門作為策略重點,先實現低碳,再邁向零碳。期在淨零轉型過程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以及創造綠色就業與綠色成長。

(一)本部自98年起提供產業節能減碳技術服務,至110年共輔導逾4,800家工廠,提供1.6萬項以上建議改善方案,CO2減量達270萬公噸。未來將扣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採先低碳後零碳的架構,以「製程改善」、「能源轉換」、「循環經濟」三大工作面向,推動能源效率提升、低碳製程開發、原物料替代等措施,並由國營事業帶頭示範。

(二)本部為進一步落實產業減碳,已攜手全國工業總會及產業公協會,強化與產業界溝通,透過以大帶小的方式,偕同石化、鋼鐵、水泥等各行業領頭企業,串連所屬上、中、下游供應鏈投入減碳。

(三)中小企業方面,為協助建立其自主碳管理能力,本部工業局刻正持續辦理碳盤查/碳足跡講習會,並建立數位服務平台提供教學影片、數位教材等加速知識分享;另亦於本(111)年3月發布碳盤查計算器「碳排金好算」,供企業利用電費單、燃料單(如液化天然氣、燃料油、煤炭等)資料,即可簡易估算每年碳排放量,協助企業盤點自身現況。

(四)本部中小企業處亦推動辦理「綠色永續(ESG)融資保證優惠措施」,結合產業公協會辦理淨零排放說明會及課程,建立企業淨零排放知能,協助中小企業進行碳估算,以提升減碳能力。

1.推動辦理綠色專案性融資貸款: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已推動辦理「綠色永續(ESG)融資保證優惠措施」,對於企業積極投入綠色轉型、或企業經營符合ESG精神(即永續環境、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或有授信案件資金運用於綠色支出者,提供保證成數最高9.5成,保證手續費率從低以0.375%計收,以及額外提供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1億元之優惠措施。

2.建立中小企業淨零排放知能

(1)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國際淨零趨勢,本部中小企業處透過結合產業公協會等外部單位,以實體巡迴、線上推廣方式辦理淨零排放觀念宣導說明會及知能養成研習課程,提升中小企業淨零議題認知。另提供諮詢診斷服務,協助中小企業掌握自身排放源、可導入減碳作法等,並針對受減碳衝擊較大之中小企業,以生態系方式提供輔導協助。

(2)結合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中區委員會、台灣包裝協會理監事會、熱浸鍍鋅協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等單位,辦理淨零排放宣導說明及淨零碳排知能養成研習班。另錄製線上教材,置於本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綠色環保資訊網」及「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供有需求之業者上網學習。

(3)另已建置碳估算工具,協助中小企業透過輸入電力、石油、天然氣、瓦斯等資源使用量快速掌握自身碳排放輪廓,預計於5月底完成全面線上化,並置於「經濟部2050淨零排放網」供中小企業使用。

三、另有關推動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一節:

(一)本部已訂定各項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策略,規劃2025年累計裝置容量29 GW,並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推動重點。截至2022年3月底累計裝置容量達11,930 MW,包括太陽光電8,045 MW、風力發電1,062 MW、水力發電2,094 MW、地熱5 MW及生質能發電724 MW。本部務實規劃各年度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並視未來整體能源情勢,適時滾動檢討各年度再生能源之設置容量規劃,俾訂定合宜之政策目標以如期如質達成。

(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作法方面

1.能源大用戶節電目標設定:規範能源大用戶(110年占全國用電55%)於104至113年平均每年節電率1%,目前申報104至110年大用戶年均節電率達1.76%。

2.營業場所節能規定:針對民眾常出入之公共場所,已公告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應遵行冷氣不外洩、室內冷氣不低於26度,及禁用白熾燈與鹵素燈等規範,以營造節電氛圍,促使民眾改變用電行為。

3.節能技術輔導:每年逢過節能輔導團,並與大專院校合作成立中小用戶節電診斷中心,提供節能診斷服務,發掘節電潛力,每年700家次;另輔導用戶建立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自主落實節能。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高齡金融剝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2)

張委員就「高齡金融剝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針對由於目前各金融業者派訓「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的比例懸殊,主管機關應要求金融業分階段完成一定比例員工之受訓,以提供高齡客戶完善多元之資產信託等規劃與服務部分:

(一)關於銀行從業人員部分:

1.為因應高齡人口的變化帶來之挑戰和機遇,金管會推動信託2.0計畫,期許信託業凝聚共識,透過組織調整、管理階層形塑機構文化、獎酬機制、法規鬆綁及人才培育等措施,改變信託業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配合民眾生活各面向需求之全方位信託業務,該計畫已將「推動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列為人才培育之重要工作項目之一。

2.為鼓勵信託業依信託2.0計畫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金管會已於110年9月14日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該評鑑及獎勵措施設有「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等4項獎項,其中機構評鑑獎項「最佳信託獎」已將「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專業認證」列為評鑑項目之重要指標。金管會預計於本(111)年下半年對推動信託2.0計畫經評鑑績效優良業者,頒獎表揚並適用所定獎勵措施,以鼓勵銀行配置更多資源予信託部門。

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110年1月21日完成擬定「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後,已於110年度開辦兩屆訓練課程,並將於111年5月15日開辦第三屆課程,歷次開課均報名踴躍,且第一、二屆累積參訓人數為2,516人,其中第一屆已有607人取得資格證書(第二屆測驗成績尚未公布)。金管會將持續鼓勵業者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相關專業認證。

(二)關於保險從業人員部分:除鼓勵保險從業人員參加「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相關訓練課程外,為確保保險從業人員具備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專業技能,金管會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保險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教育訓練之專責機構,為第一線保險從業人員規劃開辦友善對待高齡客戶、評估高齡客戶辨識投保權益能力、提供適合高齡客戶保險商品之相關培訓課程,預計將於111年底前開辦相關課程。

二、針對為防範理專弊案,金管會應儘速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制度,以建立誠信文化,強化監理措施部分:為強化督導管理責任,金管會已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管理人員問責制度,與金融機構充分溝通,確認相關管理人於組織內之責任範圍情形,持續研議精進高階管理人問責機制,審慎規劃並循序逐步推動,於銀行業發生違失事件時,依其情節對該當之人予以問責。

三、針對政府應研擬並支持於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保護,以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部分:

(一)關於金管會就銀行業之措施部分:

1.為督導國內銀行業者更加重視高齡客戶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所發布之「公平對待弱勢客戶指引」,以及過往對銀行與高齡客戶往來之監理實務情形,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訂定自律規範,且業於111年3月23日備查該會所研擬之「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

2.未來銀行業者對高齡客戶必須有更多的了解、觀察及諮詢(符合法令規定),以確實評估其金融需求。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高齡客戶訂約時,應向該等客戶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於商品推介、銷售環節,應藉由KYC、KYP及適合度分析等審慎評估程序之強化,以及建立相應之控管措施與風險管理機制,俾向高齡客戶推介適合當事人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制定櫃台人員對高齡客戶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之應對保護措施,以防範金融詐騙或金融剝削。

3.在臨櫃關懷提問方面:

(1)金管會已洽請銀行公會將年長者臨櫃(包括他人領款及陪同領款)提領現金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或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匯出匯款外幣案件等情形,納入該會所定之「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參考範本」,金融機構於年長者辦理臨櫃提款交易時,應詢問其辦理動機與目的,如經研判客戶顯屬遭詐騙者,金融機構將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向警方報案,以減少民眾財產損失。

(2)金融機構實施臨櫃關懷提問措施,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最近5年(106年至110年)金融機構因臨櫃關懷提問通報警察機關而有效防止民眾受騙已有10,091件,計有新臺幣42.13億元之民眾財產免遭詐騙損失。

(3)對於內政部警政署按月分析之重大財損詐騙案件及攔阻成功與失敗案例,金管會亦請銀行公會按月函轉予各金融機構作為關懷提問之參考,以配合警察機關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二)關於金管會就保險業之措施部分: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金管會近年來已陸續修正保險招攬核保面相關法令。又鑑於我國自107年起已邁入高齡社會,為進一步強化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保障,金管會近來已參酌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下簡稱FCA)發布之「公平對待弱勢客戶指引」相關原則,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其中包括於111年3月29日及3月31日分別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法令規定。謹就各項新增強化保護措施摘要說明如下:

1.自保險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KYP)措施:

(1)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客戶。

(2)保險業於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應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3)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

2.自保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KYC)措施

(1)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

(2)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應評估65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業務人員並應於招攬報告書載明評估結果及理由。

(3)除現行保險業對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之年齡門檻為65歲以上外,保險業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以及核保作業應加強評估適當性之高齡客戶年齡門檻,均自70歲以上調降至65歲以上。

(4)保險業就符合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包含投資型保險商品)等條件之客戶,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3.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措施:

(1)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應符合以表列方式清楚明列投保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及實際用於投資之保費金額等相關規定。

(2)保險業對65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4.強化保險公會相關自律規範:金管會已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參酌英國FCA「公平對待弱勢客戶指引」等國際規範,強化二公會所定「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增列保險業於商品設計、招攬、核保、保全、理賠等作業面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保險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友善對待高齡者教育訓練之相關規範,並配合法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等自律規範,俾利保險業建立友善對待高齡客戶之服務流程及措施。金管會就上開各自律規範之修正均已於111年3月31日前同意備查,俾利透過相關業者自律規範,強化對高齡客戶金融服務之保障。

(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虛擬通貨交易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6)

張委員就虛擬通貨交易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向極重視創新、防制洗錢、消費者及投資人間權益保護之平衡,全球加密資產不斷創新、發展及成長,傳統監管模式恐無法控制相關風險,各國政府亦持續精進加密資產監管模式,俾兼顧創新及風險管理。

二、另為虛擬通貨洗錢防制之管理,我國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為防止虛擬通貨被詐欺、吸金或洗錢等犯罪所利用,「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規範對象,設置比特幣自動販買機(以下簡稱BTM)之業者亦符合上開事業範圍。

(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依「洗錢防制法」負有洗錢防制義務,應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等工作,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以協助司法檢調機關偵辦犯罪。

(三)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目的,除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社會大眾注意投資虛擬通貨之風險外,並已督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落實執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定之防制洗錢規範:

1.截至本(111)年5月5日為止,國內已有15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依前開辦法規定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並遵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2.多次發布新聞稿呼籲BTM業者應提出前開聲明外,亦透過跨部會合作,掌握未遵循之業者名單,並於本年4月6日函請個別業者應遵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並限期提出聲明。

3.業者若未完成前開聲明而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或經發現有未落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之情形,該會將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又,針對虛擬通貨可能衍生各種洗錢資恐、投資騙局、租稅課題等問題,目前國際間對虛擬通貨之洗錢防制已積極立法管制,對產業治理之監管態樣及作法則尚未有定論。我國現行之監管措施大致與國際趨勢一致,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管理部分,由金管會擔任洗錢防制相關作業之主管機關;產業治理方面,考量該等新創產業如倉促決定主管機關,恐法規偏頗而有扼殺發展之疑慮。相關部會將持續密切關注虛擬通貨之國際發展趨勢及監管作法,並跨部會強化合作,掌握虛擬通貨於國內之發展規模及交易情形,滾動調整相關作法。

四、此外,有心人士利用假投資之手法,藉由投資虛擬通貨之名目進行詐欺、吸金等行為,或利用虛擬通貨進行洗錢行為,均屬刑事犯罪,仍應依具體行為事實,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大學隔離宿舍量能及協助大學進行校園防疫隔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4)

鍾委員就「大學隔離宿舍量能及協助大學進行校園防疫隔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規定,並考量學校宿舍多屬高度密集場所,為維護住宿生健康安全,除中重症確診個案得送往醫院、集中檢疫所、加強型防疫旅館之外,其餘輕症確診個案及居家隔離者,以返家居家照護及隔離為原則。

二、針對遇有困難而無法返家者(例如在外無住所之境外生、離島或返家路程遠且無同住家人可接送、家中或校外賃居處所未符防疫規定等),本部請各大專校院積極整備照護/隔離宿舍協助安置此類學生,並同時得洽租校外旅館以利調度校內照護/隔離宿舍。學校照護/隔離宿舍整備規劃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輕症確診個案及居家隔離者,以返家居家照護及隔離為原則:

1.輕症確診個案交通方式:

(1)返家時除搭乘救護車、防疫計程車外,可由同住家人接送。

(2)如由同住家人接送,同住家人列居家隔離,可同戶隔離。

(3)其餘居家照護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2.居家隔離者交通方式:

(1)返家時除搭乘救護車、防疫計程車外,可由同住家人接送。

(2)其餘居家隔離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二)輕症確診個案及居家隔離者之宿舍整備原則:

1.學校需於開學時先向原有住宿生說明,必要時須配合疫情發展徵用宿舍。

2.輕症確診個案入住「照護宿舍」,居家隔離者入住「隔離宿舍」,兩者要明確劃分。

3.可獨棟或同一樓層安排,並採樓層管理,以「空間區隔、生活不交叉」為處理原則。

4.房間內有獨立衛浴,可與一般宿舍共居;如為公用衛浴,則需與一般宿舍明確區隔,並採專屬固定衛浴及劃定獨立動線。

5.可依照護/隔離宿舍原先房型,採多人一室,但獨立衛浴或專屬共用衛浴須適當清消。

6.同一起始日的確診學生,可安排同住一間;同一起始日的居家隔離者,亦同。

(三)輕症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者之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

1.輕症確診個案之居家照護:

(1)入住照護宿舍:當校內出現師生確診案例時,在尚未經衛生單位移送就醫前,或經醫囑判定為輕症個案,可入住照護宿舍。

(2)合作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學校需接洽診所、醫院備妥居家照護所需治療或諮詢,但非後送至該醫院或診所。

2.密切接觸者之居家隔離:

(1)入住隔離宿舍:隔離宿舍為提供給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進行居家隔離使用。

(2)指揮中心自111年4月26日起,調整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前三天採就地隔離(原房間),後四天如無涉社會營運或維持個人生計等情事,仍不得外出。

(四)照護宿舍及隔離宿舍設備規劃:房間設備均建議有單獨盥洗室及空調設備,不建議選擇不能開窗的房間為照護或隔離宿舍,並盡可提供房間設備及注意事項如下:

1.具電話等與外界溝通的設備。

2.提供網路、電視等可進行遠距教學或視聽相關設備。

3.電視遙控器、冷氣按鍵、或其他觸控式面板,應包膜保護,於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者退房後更換包膜。

4.儘量使用一次性個人清潔用品及拋棄式餐具、食具等一次性消耗品。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者期滿離開時若有遺留未拆封之一次性用品,請勿直接留給下一位學生使用,應先取回集中放置,待空置一段時間(至少7天)後再取出使用。

5.房內應提供洗手乳、肥皂、75%酒精,讓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者可隨時清潔手部。

6.必要時針對照護宿舍及隔離宿舍之特殊狀況學生可裝設相關資訊設備,並事先洽係醫療院所,即時提供上開學生遠距診療諮詢服務。

三、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學生返家及學校整備照護/隔離宿舍,本部業於111年5月6日通函各校相關補助經費如下:

(一)確診及密切接觸學生返家之全額交通費用。

(二)學校整備一般宿舍或洽租校外空間擴充照護/隔離宿舍費用:

1.以整備合於規定的照護/隔離宿舍,至少達學校宿舍總床位數5%為原則(且需維運到本學期末),補助額度如下:

(1)調度為照護宿舍者補助每床1萬元。

(2)調度為隔離宿舍者補助每床5千元。

2.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可含學校清消宿舍、聘用衛保人員、協助學生移宿行李打包、貨運郵資、返家車資、提供移宿學生宿舍費減免及賃居校外生移宿回校等開銷。

(三)學校配合宿舍調度請健康學生臨時移宿校外旅館之住宿費用:學校調度照護/隔離宿舍時,如需請健康住宿學生配合短期內先移宿校外旅館,該生旅館住宿費用學校原則不得向學生收取,本部將予以部分補助。

(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期待讓學校不用再搶買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88)

楊委員就「期待讓學校不用再搶買防疫物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因應校園防治COVID-19本土疫情及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以持續向指揮中心爭取分批配發為目標,陸續已獲配快篩試劑共150萬劑;並參酌各大專校院及縣市高中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數比率、教職員工生確診及接觸者匡列人數,估算配發數量。

二、上開150萬試劑共分4批配送。第1、2批計70萬劑,為因應中央宣布自111年4月28日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教職員工生,居家隔離3天加自主防疫4天期滿,於恢復實體上課之需求;第3、4批計80萬劑,考量校園防疫物資備用需求,提供各校存放並運用於5月8日起實施確診者或快篩陽性所屬班級全班暫停實體課程3天及3天「防疫假」適用者,返校前1人1劑次配發使用。

三、本部將持續向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運用於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全力支持學校備用防疫物資需求。

(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因應產業結構改變解決人力短缺及勞工照顧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76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2-85)

張委員就因應產業結構改變解決人力短缺及勞工照顧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國內企業缺才缺工問題,國發會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修法作業,輔以實施攬才配套措施,以強化延攬我國產業發展所需關鍵人才,重點如下:

(一)推動外國人才專法,提高外籍人才來(留)臺誘因:

1.外國人才專法自民國107年2月8日施行,成效顯著,截至本(111)年4月底止,針對高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包括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八大領域)核發四證(即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合一之就業金卡,計已核發4,876張(有效4,445張),其中經濟領域人數居冠且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人數較該法施行前成長約5成。

2.為建構更優質攬才、留才環境,並強化攬才力道,外國人才專法修正案業經貴院110年6月18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0月25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放寬專業工作定義範疇:免除世界頂尖大學畢業生來臺工作2年工作經驗限制;放寬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等。

(2)鬆綁居留及依親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居年限由5年降至3年;外籍學生取得本國碩、博士學位後留臺工作,可折抵取得永久居留年限1至2年等。

(3)強化租稅優惠及社會保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年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部分折半課稅,租稅減免由3年延長至5年;屬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免除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健保6個月等待期規定。

(二)透過強化人口移民政策之「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小組及「強化海外人才深耕臺灣」專案等政策協商平臺,協調各部會推動攬才措施,以達成2030年延攬10萬名外國專業人才之目標:

1.推動積極性攬才計畫:

(1)針對「5+2」產業創新計畫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以及重點服務業國際關鍵人才需求,設定攬才目標,推動各業別攬才計畫。

(2)加強延攬全球排名前500名之大學畢業生、大型投資案企業所需人才、創業者、科研及教研人才,以及留用來臺商務及履約外國人等。

(3)配合攬才目標,提升國發會「臺灣就業金卡辦公室」、經濟部「ContactTAIWAN」、投資臺灣事務所等攬才服務量能,協助國際人才鏈結我國產業、深耕臺灣。

2.優化攬才環境:

(1)優化單一線上申辦服務,簡化來臺申辦程序:持續優化「外國專業人才線上申辦窗口平臺」申辦「就業金卡」功能,未來將整合納入「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簡化申辦程序。

(2)解決海外人才在臺生活問題,便利在臺生活:提供海外人才簽證、居留、稅務及國際化生活環境等各類在臺生活協助,使其快速融入臺灣社會;擴大推動2030雙語政策,打造外國人便利居住環境;增設雙語班(部),滿足海外人才來臺子女教育需求。

二、為留用具有一定技術能力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協助解決我國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國發會已協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規劃「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針對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移工,以及取得我國副學士(專科)以上學位僑外生,開放符合資格者留臺從事製造、營造、海洋漁撈、外展農務、農業(限蘭花、蕈菇、蔬菜農糧產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等產業者,得留臺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工作。勞動部並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並自本年4月30日起施行,以協助雇主聘僱及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三、至所提婚育年齡勞工彈性工時設計、企業提供之友善職場措施應納入永續報告書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係屬上限規範,居家上班勞工之工作時數或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等安排,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法令之前提下,依實際需求議定之;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是以,勞工如因家庭照護或育兒而有調整工時之需求,可依上開規定與雇主協商更為彈性之工時安排。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為鼓勵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勞動部已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事業單位不限僱用人數及規模,皆可提出申請。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最高補助2萬元;新興建托兒設施最高補助金額300萬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或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以鼓勵雇主營造職場友善育兒環境。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7條第3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得依上市櫃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編製永續報告書,並申報於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相關作業規範分別訂於「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下合稱永續報告書辦法)。為使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揭露內容與國際接軌,永續報告書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應依照全球永續性報告書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發布之準則編製,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其重大性衡量依據為該議題衝擊廣度及影響利害關係人廣度。其中,GRI準則涵蓋之重大主題已包含與友善職場議題相關之揭露項目,例如揭露全職員工福利政策(如醫療保險、育嬰假、退休制度等),促使上市櫃公司完善生育制度;揭露員工多元化及女性對男性基本薪資加薪酬比率,以消弭性別偏見及支持平等機會。為積極推動上市櫃公司重視ESG(環境、社會、治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邁向永續發展,金管會已訂定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等相關實務守則,引導協助上市櫃公司履行,並透過強化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等措施,深化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觀念,營造友善職場工作環境。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87)

陳委員就「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收入認定、撥款方式及申貸費用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本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針對家庭經濟不優渥且在國內高中或大學教育階段就讀畢業,欲赴國外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子,提供辦理留學貸款時相關擔保、補助等措施,屬給付行政措施。

二、法律保留原則說明:本辦法之規範對象及適用範圍,如前所述,僅係針對如欲前往國外就讀碩、博士學位之學生,擬辦理留學生貸款時,由本部提供相關擔保、補助之一般給付行政措施,而學生辦理貸款之相關債權債務關係,亦存於學生與銀行間,屬私人間之民事借貸契約。縱令無本辦法規定,學生亦自得與銀行辦理各項貸款,不因是否訂定本辦法受到基本權利影響或對於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故本辦法雖無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依據,但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

三、收入認定說明:本辦法第4條第3項學生家庭年收入計算方式含未婚、已婚及離婚等各情形,皆須計入承貸留學生之年收入。本政策性貸款優先考量補助家庭經濟不優渥且在國內高中或大學教育階段就讀畢業之學子,倘承貸留學生原先之收入水準與家庭年收入合計為中等或中高等,卻未計入計算,在政府經費資源有限之下,勢將排擠本辦法原設定之補助對象,即家庭經濟不優渥之學生,不符合本貸款開辦之意旨。

四、撥款方式說明:

(一)本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本貸款申請要件者,由承貸銀行辦理撥貸程序。另詳細貸款撥款方式,於本部網站之留學貸款問與答第7點說明本貸款金額應於銀行撥款同時,全額於承貸銀行結匯,含提領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匯款至留學生指定之國外帳戶。

(二)本留學貸款意旨如第1點所述,為協助我國留學生於國外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碩、博士學位,考量貸款為支應承貸留學生出國留學相關費用,以協助學生赴國外修讀學位,故於撥款同時辦理結匯,以符貸款開辦之宗旨。實務上經濟弱勢承貸留學生,在費用使用上較具急迫性,此舉亦符合學生需求。

五、申貸費用說明:

(一)經查目前7間留學貸款承辦銀行皆為自願主動協助本部承辦本貸款,故無規避辦理之疑慮。目前開辦費用介於免手續費至新臺幣3千元之間(信用查詢費另計),各銀行的申貸學生數不受貸款開辦費用影響,如申貸比例前三分別為臺灣銀行(36.8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36%)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3.91%),其中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未收取開辦費外,其餘兩家開辦費用介於1千元至3千元之間。貸款學生可就銀行提供之服務及個人需求等,擇選銀行申貸。

(二)而學生辦理貸款之相關債權債務關係,為學生與銀行間之私人間之民事借貸契約,本辦法意旨為補助我國留學生貸款利息,開辦費用屬於個人消費,不宜納入補助範圍。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快篩試劑具診斷工具特徵,用於有風險與有症狀者,均屬於政府匡列公費範圍,應由政府主動免費提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89)

楊委員就快篩試劑具診斷工具特徵,用於有風險與有症狀者,均屬於政府匡列公費範圍,應由政府主動免費提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近期本土疫情急遽升溫,為維持國內病例監測及防疫採檢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諮詢專家委員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定義,新增「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期間使用家用COVID-19抗原快篩試劑(家用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為確定病例條件,並自本(111)年5月12日起實施,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對象或居家檢疫對象於7天檢疫期間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透過遠距門診醫療,請遠距/視訊診療醫師協助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個案及醫師對評估陽性結果如達成共識,則由評估確認醫師所屬醫事機構進行通報,並由系統自動研判為確診,但民眾或評估醫師對於快篩陽性結果如未有共識或有疑義,仍可通知衛生局安排PCR採檢。

二、鑒於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且考量全臺已進入大規模流行階段,為保全公衛防疫及PCR採檢量能,並利感染後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高風險族群,儘速給予抗病毒藥物,降低病情惡化之風險,諮詢專家委員會再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本年5月26日起實施。

三、因應Omicron疫情發展迅速,家用快篩試劑需求遽增,指揮中心已指示本部依法徵用/採購專案製造/輸入家用快篩試劑,以及積極協調國產製造家用快篩試劑廠商提升產能,以因應居家隔離/檢疫及熱點快篩等公費快篩之防疫需求,以及實名制供民眾平價購買。經查目前指揮中心及地方政府已提供公費快篩試劑予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包含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者)及居家檢疫者。

四、COVID-19國際疫情未歇,Omicron變異病毒株蔓延全球,因現階段通過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緊急使用授權(EUA)之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特異性皆達99%以上。爰此,本部除視國內疫情發展狀況及防治策略規劃,並視國內醫療應變量能,依指揮中心指示,滾動調整病例定義及公費快篩試劑匡列範圍,以利控制疫情,並維護民眾健康之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灣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溫,惟未做好超前部署,恐引爆空前的死亡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92)

楊委員就「台灣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溫,惟未做好超前部署,恐引爆空前的死亡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除用於居家隔離/檢疫、熱點快篩等公務需求外,因應民眾對於家用快篩試劑的需求增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本(111)年4月28日實施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民眾可持健保卡/居留證至全國4,872家健保特約藥局及79個偏鄉衛生所購買家用快篩試劑,希望讓更多有需要的民眾買得到平價的實名制家用快篩試劑,以利控制疫情,並維護民眾健康。另為讓民眾更便利購得家用快篩試劑,於染疫風險較高的北北基桃地區,經濟部與本部協調家用快篩試劑廠商供應四大超商及四大販售通路,自本年5月9日起,陸續於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萊爾富、OK四大超商,以及屈臣氏、康是美藥妝店、全聯、美聯社等通路,販售家用快篩試劑,價格不高於新臺幣180元。指揮中心將視疫情及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銷售情形,滾動調整相關措施。

二、為加速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的開立及提升抗病毒藥物可近性,相關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4月10日修訂公布「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下稱領用方案),除住院及收治於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宿的確診者外,居家照護、長照機構就地安置、於門診急診進行診治之確診者,亦可透過遠距視訊診療或實地診療方式,由醫師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

(二)加速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的開立

1.於本年5月10日修訂公布領用方案,調整口服抗病毒藥物開立及申領流程,並簡化相關表單。

2.居隔/居檢/自主防疫者自本年5月12日起,65歲以上長者自本年5月18日起,並自本年5月26日起,不分年齡及族群,如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並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可由醫師進行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評估治療。

3.自本年5月13日起,開放符合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條件之COVID-19確診者,可由非居家隔離中的親友持確診者之健保卡及出示確診證明,前往設有防疫門診且配賦有Paxlovid抗病毒藥物之醫院代為看診,經醫師評估符合用藥條件並且適宜服藥,由代理看診者簽署治療同意書後,由醫師開立處方箋,於醫院藥局領藥。

(三)提升抗病毒藥物可近性

1.開放民眾持釋出之處方箋,前往配賦有Paxlovid的醫院及社區藥局領藥。

2.擴充Paxlovid藥品配置地點,由核心藥局調撥藥品至衛星藥局及分區藥局,另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亦可自行規劃轄區院所配置點,並調撥藥品至轄區非現有配賦點之醫院、診所、衛生所等。

三、我國現階段防疫以「減災」為目標,優先控制本土疫情、保全國內醫療量能。邊境開放為我國既定方向,於本土COVID-19疫情趨緩可控及醫療量能充足前提下,將滾動調整逐步開放邊境管制及檢疫措施(如縮短檢疫天數及開放未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來臺),以兼顧國家經濟發展與國民正常生活。至於美國疾病管制暨預防中心(CDC)將我國旅遊警示升級一事,目前尚未監測發現入境人數有顯著降低之情形,將持續監測國際港埠入境人次趨勢,滾動調整邊境檢疫政策。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學校快篩試劑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90)

楊委員就學校快篩試劑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積極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量能並妥為調度,即時提供需求部會,自本(111)年5月迄今,業提供教育部共計210萬3,000劑,並由該部統籌配發,後續將持續充裕試劑量能並衡酌相關部會需求,適時予以協助。

二、另教育部為因應校園防治COVID-19本土疫情及配合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以持續向指揮中心爭取分批配發為目標,陸續已獲配快篩試劑,並參酌各大專校院及高中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數比率、教職員工生確診及接觸者匡列人數估算配發數量。

三、截至本年5月20日止,前開快篩試劑共分5批配送,第1、2批計70萬劑,為因應政府宣布自本年4月28日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教職員工生,居家隔離3天及自主防疫4天期滿,恢復實體上課之需求;第3、4批計80萬劑,考量校園防疫物資備用需求,提供各校存放並運用於本年5月8日起實施確診者或快篩陽性所屬班級全班暫停實體課程3天及3天「防疫假」適用者,返校前1人1劑次配發使用;第5批為60萬劑;後續該部將持續爭取快篩試劑,全力支持學校備用防疫物資需求。

(十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94)

廖委員就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執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料之建檔管理,使各級警察機關能更有效掌握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內政部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函頒修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並據以辦理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管理相關事宜。依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目前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種類包括: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防空避難設備;金門縣警察局及連江縣警察局既存建檔之防空洞及防空掩體;其他依「民防法」第22條由主管機關指定者。另有關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至第142條規定,規範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標準。

二、戰時空襲發生時,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係作為民眾臨時避難處所,避難原則係就近疏散、就地掩蔽,地下室為提供國人避免戰火波及之基本防護處所,如車站、政府機構場所附近受戰火波及,仍應儘速遠離地面,往地下移動疏散避難為優先。另參酌德國內政部長費澤爾就「烏俄衝突」導致歐陸戰禍威脅增加,表示將研究新民防避難觀念,透過建築檢查方式,重新檢視地下停車場、地鐵站與建築物地下室,此與我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維管措施相同。

三、為加強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檢查及應變準備,內政部將持續清查更新防空疏散避難專區相關資訊,確實掌握各防空避難設備之位置、數量及量能,健全相關設備之避難功能,以因應民眾防空避難所需。而國防部亦將持續協調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納入年度防空(萬安)演習驗證,以確保其在戰時轉為防空避難使用。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內物價上漲不容輕忽,政府應積極面對與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91)

楊委員就國內物價上漲不容輕忽,政府應積極面對與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因應國際原油及大宗物資價格上漲,政府已推動多項穩定物價措施,穩定國內民生物價,包括:維持油氣價格穩定、平穩重要民生物資及工業原物料價格、設立平價專區、機動調降關稅與貨物稅、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等,重要措施說明如次:

一、穩定國內能源價格

(一)桶裝瓦斯至本(111)年9月底前不調漲。

(二)汽油及柴油訂有「亞鄰最低價」調整上限、「油價平穩措施」之雙緩漲機制,當95無鉛汽油售價分別漲至30元~32.4元、32.5元~34.9元時,將由中油公司分別吸收25%、50%之漲幅;漲至35元以上,則由中油公司及政府共同吸收75%之漲幅。

二、為緩解物價上漲壓力,政府自去(110)年12月起,已針對關鍵原物料實施三波稅負減徵措施。考量俄烏戰爭未歇、供應鏈瓶頸等因素持續影響,國際能源、大宗原物料價格仍維持高檔,爰加碼延長稅負減徵措施措施至本年9月底。

(一)營業稅:免徵進口黃豆、小麥、玉米營業稅。

(二)關稅:免徵小麥進口關稅;牛肉、奶油、無水奶油、烘焙用奶粉等進口關稅減半。

(三)貨物稅:水泥(卜特蘭一型)貨物稅減半;汽柴油貨物稅自去年12月起調降1元/公升;111年2月7日起,再加碼調降汽油貨物稅1元/公升(共2元/公升)、柴油貨物稅0.5元/公升(共1.5元/公升)。

三、嚴查嚴辦壟斷、囤積、哄抬

(一)去年12月10日法務部已邀集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本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本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共同成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防止業者有哄抬物價不法情事,針對近期已漲價餐飲業者,主動稽查是否有不合理漲價的情形,並從速從嚴查辦。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為鼓勵吹哨者打擊違法,去年11月提高為「2倍」,最高檢舉獎金發放數額由5,000萬元調高為1億元,歡迎民眾檢舉,打擊不法。

(三)法務部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機關,全力查察不法,並提供24小時檢舉專線 0800-007007,供民眾隨時檢舉市面上違法囤積、哄抬物價等不法行為。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冠疫情影響旅宿及溫泉產業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1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3-93)

許委員就新冠疫情影響旅宿及溫泉產業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政府就新冠疫情之紓困政策,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授權訂定紓困振興辦法,針對所管產業、事業或相關從業人員等提出紓困振興方案,並就貸款方面訂定相關資格條件、貸款額度、還本付息方式等作業,由銀行配合執行。行政院已於本(111)年4月15日函送貴院同意將紓困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至民國112年6月30日,以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之權益,並提供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之產業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

二、就紓困貸款展延部分,交通部觀光局除於本年4月13日函請公民營金融機構,請其就現行規定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外,並於同月19日邀集財政部、金管會銀行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觀光產業代表等召開貸款座談會,會中產業代表希展延周轉金貸款寬限期及利息補貼期限,為通案性協助,該局刻正辦理修正「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公告後,以持續提供觀光產業所需資金融資,金管會亦將協助轉請銀行於符合徵、授信原則之前提下配合辦理,以幫助觀光產業業者度過疫情難關。至在補貼觀光產業營運負擔及薪資補貼方面,因紓困係屬短期協助措施,該局將滾動檢討並研議規劃活絡國旅市場提振措施。

三、另財政部就租稅協助措施方面,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部分:

1.自政府領取疫情相關補貼等款項免納所得稅: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2.營利事業虧損扣除:溫泉及旅宿業等營利事業因疫情造成營業收入及所得額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尚無課稅問題;其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往後10年內所得額扣除,減少未來年度應納稅額。

3.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為提高雇主給付防疫隔離相關假別期間薪資之誘因,積極參與防疫,依紓困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營業稅部分:

1.減徵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稅: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營業稅,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2.賡續提供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等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累計以30萬元為限,以利資金運用。

(三)財產稅部分:

1.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業者如受疫情影響,部分車輛暫不擬使用,可依上述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免徵該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2.房屋稅:受疫情影響,溫泉及旅宿業等營利事業就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房屋所有人申請,稅率由營業用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

(四)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財政部業發布令釋,於紓困條例實施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納稅義務人除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臨櫃等方式申請外,並可於稅捐稽徵機關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申請,以維其權益。

四、又財政部前已主動通案函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協助民間機構辦理紓困,包括土地租金或權利金得辦理分期、緩繳或減免,並得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或視個案財務試算結果研議辦理延長投資契約興建、營運期間事宜等;並於110年5月28日檢送「因應疫情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彈性調整措施」供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作業時參照,例如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招商、甄審、議約及簽約、爭議處理、營運績效評定及訪視等。溫泉及旅宿業者倘為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得逕洽主辦機關研商上開紓困措施。截至本年5月24日,經統計已有31個機關辦理促參案紓困351件,減免或補貼租金及權利金約94.54億元,106件同意延長投資契約。未來該部將視情況再次通函提醒主辦機關秉持促參案夥伴關係精神,持續協助民間機構辦理紓困,共度疫情難關。

五、為紓解民困,財政部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09年至本年6月租金,前經行政院核定減收2成。考量疫情持續影響民生,租金減收2成措施將延長至本年底,國營事業亦將比照辦理。另該部亦併同核定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減收2成。

六、快篩試劑係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統籌之防疫物資,指揮中心已請各機關以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及符合公共利益為前提,可就主管業務及督導事業盤點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向指揮中心提出,指揮中心將衡酌供需情形就部會所報需求有償撥用,交通部觀光局並已統計需求數量,並循序請指揮中心協助業者優先取得快篩試劑;另,快篩實名制已於本年4月28日上路,北北基桃地區亦自5月9日起於四大超商及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聯社四大通路販售,以因應國人對家用快篩之需求,從業人員如有需求亦可透過上開管道購買取得。

七、政府未來將持續關注國內外疫情變化,滾動檢討、妥為因應,兼顧國家經濟發展與國民正常生活。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考量疫情發展及實施授課方式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95)

楊委員就考量疫情發展及實施授課方式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111年5月8日起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於111年5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64961號函頒修正「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此調整方案係以「確診個案」為核心,並以暴露風險高低實施防疫假、暫停實體課程等措施;鑒於中央與地方防疫一致性,在考量兼顧保障學生受教權、維護健康安全及家長需求前提下,學校實施暫停實體課程及相關防疫等措施,可依各地方政府相關防疫措施規定辦理。

二、對於因疫情而無法到校上課之學生,學校可依據本部國教署111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2765號函送本部修訂之「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先行規劃同步、非同步、班級分組等彈性做法,以利未到校學生實施居家線上學習。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本部國教署業以111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1610號函說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如有基於防疫目的,為其子女向就讀學校請假者,請學校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予以「防疫假」,不應強制要求提供特定證明文件,且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亦不扣減學業評量成績;本部將持續督導並提醒學校主動關心學生課業及其健康狀況,除落實校園相關防疫措施外,亦確依學生請假規則秉權責審酌辦理。

四、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勢,兼顧學生受教權與家長照顧之需求等,本部業以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說明學生於居家隔離3+4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五、本部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公告及各直轄市及縣市疫情狀況,滾動修正,以符實際現況。

(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防疫工作獎勵金」經費將發放殆盡,為了體恤基層消防同仁辛勞,建請儘速循行政程序反應爭取不足之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96)

楊委員就「防疫工作獎勵金」經費將發放殆盡,為了體恤基層消防同仁辛勞,建請儘速循行政程序反應爭取不足之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答復如下:

一、防疫獎勵金積極爭取作為:依據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2項第1款及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本部已移緩濟急調整所屬機關111年度預算編列項目支應防疫工作獎勵金,依本部消防署核發各級消防機關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獎勵金核發作業原則發放,並因應疫情發展適時檢討獎勵制度。

二、防疫具體措施:

(一)防疫措施:因應各消防機關執行疑似COVID-19,本部消防署已函頒「消防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期間救護應變措施」,針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派遣、出勤防護及注意事項、救護人員健康監測與管理、消毒及感染管控注意事項、防疫演練及防疫物資管控等應變措施。

(二)防疫物資:因應疫情升溫,本部消防署已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撥補充足防疫物資(N95口罩及防水隔離衣)供第一線執行防疫勤務人員使用。

(三)防疫保險:為保障同仁健康權,本部消防署已為第一線執行防疫勤務人員投保防疫保險。

(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防疫保單複保險拒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97)

楊委員就「防疫保單複保險拒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防疫保單多屬定額保險,無複保險問題,一經核保完成,保險公司即應負保險責任。又保險公司受理民眾之要保書後,基於風險控管機制,對於被保險人進行核保綜合評估,並決定是否同意承保,上開作業係屬公司之核保政策。本會已請各公司對外妥予說明核保處理原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金管會已於111年5月25日函請產險公司不得有下列情事:1.拖延核保、2.以非保戶親自簽名而要求臨櫃確認,未提供合理期間,或以保戶筆跡不符為由拒保、3.原承諾如有其他公司防疫保單尚可承保,卻以重複投保為由拒保、4.原可補正事項,卻未予合理補正期間或藉故拒保等情事。

三、為因應產險公司累積約百萬件防疫保單尚未完成核保等情事,金管會已要求公司加派人力儘速辦理核保事宜,據公司回報,均已調派人力或安排加班以為因應。金管會復協調案關公司於6月底前全數完成核保,並將持續追蹤辦理進度。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灣護理人員執業率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98)

楊委員就台灣護理人員執業率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護理人員職場環境及勞動條件,本部自101年5月起推動多項改善措施,以降低護理人員工作負荷,促使護理人員留任與回流。經查近3年護理執業人數分別為:108年12月為17萬5,029人、109年12月為18萬153人、110年12月為18萬5,015人;再查近3年扣除65歲以上退休護理人員之執業率分別為:108年12月為62.97%、109年12月為63.26%、110年12月為63.44%,已逐年增加。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一)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104年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且列為重點條文。

(二)護病比連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104年正式推動,106年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由原本3級(9-11%)變為5級(3%-14%),107年起再次擴大加成級距為2-20%,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另偏鄉地區醫院加成由原3.5%調升為15%。

(三)護病比資訊定期公開:自105年7月起定期於健保署網站公開各醫院全日平均護病比資料,於106年5月改為按月公開,達全民監督目的。

(四)護病比入法作業:107年推動護病比入法,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醫護等團體共識,將全日平均護病比條文增訂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範,於108年2月1日公告,同年5月1日施行,該條文為護理人員與照顧病人比例之最低要求,且為強制性規定,醫院如未符規定並依限改善,將予以裁罰。

(五)訂定護理排班指引手冊及懶人包:配合107年3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實施,於107年2月製作護理排班懶人包加強宣導與溝通勞基法,並再修編原公告之「勞動基準法下護理排班問答暨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手冊,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之更換班次間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申明本部保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之立場。

(六)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107年2月1日開放「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作為基層護理人員匿名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之管道,截至111年5月23日止,共接獲通報1,766件,其中涉勞基法計987件(56%),皆依案與地方衛生及勞動機關進行瞭解並查察相關爭議案件,裁罰率16%,結案率達95%,保障護理人員工作權益。

二、為提升護理人員執業率,除上開改善措施外,本部亦推動專科護理師制度,及建立居家護理社區照護模式,以延長護理執業壽命,說明如下:

(一)推動專科護理師制度(下稱專師):本部自95年起依據專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辦理專師甄審,截至110年12月共計1萬3,341人取得專師證書,透過專師制度,提升護理人員進階專業能力及鼓勵護理人員多元角色發展,並提高留任率。

(二)建立居家護理社區照護模式:從醫院護理人力流動分析發現,護理人員從醫院離職後無法再執行護理工作,爰本部發展居家護理社區執業模式,透過評鑑制度數位化、輔導及獎勵設立居護所、實證培訓護理師及獎勵設立碩士公費生等機制,讓護理人員離開醫院仍可在社區執業,截至111年4月居家護理所達722家,透過社區多元執業模式,延長護理人員執業壽命及提升執業率。

三、為接軌WHO全球醫事人力政策,建構本土護理人力發展之最適政策架構指引,本部辦理「2030台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劃」,由王秀紅考試院考試委員擔任召集人,經本部及多位護理及產、官、學界專家學者多次會議共同研議,將護理議題分護理教育、專業認證、進階護理、社區護理、醫院護理、長照護理、科技護理等7項議題進行研議,提供護理專業發展近、中、長程規劃政策方向及策略建議,作為未來護理政策之參考。

四、因應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相關因應措施,並請醫院啟動應變機制,醫療服務降載,及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安排於住家居家照護及遠距門診醫療等方式,以確保醫療量能及病患能即時獲得醫療照護。另為支援非常時期護理照護第一線工作困境的問題解決,相關護理政策如下:

(一)提供護理人員照護1.COVID-19專責病房、ICU、急診確診或疑似病例、2.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宿病人確診或疑似病例、3.發生群聚感染之住宿型長照機構確診者或非確診者、4.住宿型長照機構之確診住民…等之相關津貼。另確診醫護人員提前召回上班亦提供每人每日2,000元津貼。

(二)啟動專責病房Skill-Mixed照護模式,由完成訓練照護輔佐人員提供餵食、翻身、更衣等照顧之工作,降低專責病房護理人員工作負荷。

(三)按月發放醫療照護津貼及獎勵,依醫院申請金額預撥80%,醫院收到後1周內核撥給人員,並於本部網站提供「津貼撥款進度查詢」管道。

(四)分流醫院與衛生所護理人力負荷:

1.本部建有「護理台灣隊人力資源平台」,儲備1萬500位護理人力,可支援各地方衛生局或醫院社區疫苗接種、居家照護關懷等,分流醫院與衛生所護理人力負荷,目前已支援561場次,2,132人次。

2.因應居家照護需求,161家厝邊居家護理所協力加值社區照護,提供居家照護民眾醫療長照資源諮詢、身體健康評估、傷口、管路、處方注射、失智照護、長照服務等居家護理與諮詢等服務。

(五)辦理「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推動護理及照護輔佐人員分級分工照護,建構我國住院照護新模式,突破現行住院陪病與照護人力困境,減輕護理人員工作負荷。

(六)持續督導醫院落實醫療暴力防範與應變作業,並於110年9月3日修正「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將醫護人員執行防疫工作時遭受暴力所生損害(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由中央提供治療與休養期間的薪資等費用補助。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費用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99)

楊委員就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保險對象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費用(下稱部分負擔)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負擔公平性,提升民眾就醫成本意識,促進醫病共同決策,以優化民眾就醫行為及醫療照護品質,本部原公告自本(111)年5月15日起,調整健保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部分負擔。

二、惟於新制上路前夕,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急遽升溫,本土確診個案數持續累增,本部陸續接獲台灣醫學中心協會等醫界團體反映,基於防疫理由,建請暫緩實施。考量現階段各醫療院所無不全力投入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實難有額外人力處理新方案上路之行政作業,為避免加重醫病雙方之負擔,減少因未充分準備所致實施後醫病間之紛擾,使醫療院所得以專注防疫,本部爰決定暫緩調整部分負擔,並業於本年5月12日正式發函註銷原修正公告在案。

三、至於部分負擔調整方案重新上路之時間,因疫情變化難以掌握,目前未有既定之時程,將俟疫情趨緩後,再行評估。

(二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灣邁入老年社會,長照需求遞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0)

楊委員就台灣邁入老年社會,長照需求遞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在我國人口快速高齡之趨勢下,民眾長照需求急遽提升,本部推展長照2.0服務,經評估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者,可使用長照給支付服務(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統計110年4月至111年3月長照給支付使用人數為40萬5,016人,另有9萬6,053人使用住宿式機構,長照服務涵蓋率為67.14%。

二、另為能緩解家屬及主要照顧者的照顧壓力與負擔,除了長照服務以外,亦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本部積極於各縣市廣布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具近便性之照顧技巧訓練、情緒支持、團體服務及志工關懷等服務。

三、依據106年老人狀況調查,65歲以上住家宅者於生活無法自理時,僅約3.5成願意住進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為尊重長者在家安老之意願,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引導民眾使用居家式及社區式之服務。又為符合多元長照需求、保障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服務品質及權益,本部採公私協力共同資源挹注方式積極布建住宿式機構,讓民眾得就近取得平價且品質優良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為維護機構住民受照顧權益,本部相關推動策略包括:

(一)提升住宿式機構服務品質:本部於109年推行「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針對達成指標之機構給予獎勵。

(二)推動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紓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配合財政部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

(三)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之補助:本部於108年9月12日公告實施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般及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及榮家當年滿90天以上之對象,補助金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採階梯性補助,可領取一年最高6萬元之補助。

四、本部配合內政部推廣高齡友善住宅,運用促參機制,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同時,提供公共建設服務效能,於建物興建期間即預留日照或居家服務之空間規劃,以利未來引入長照服務,符合全年齡適居之銀髮友善環境,使長者在社區中感受到安全且舒適的生活空間,亦減輕照顧者家庭經濟負擔及減少照顧離職率,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

五、本部將視民眾需求,逐步規劃發展創新多元服務,並督導地方政府積極結合民間資源,布建綿密的長照服務資源,普及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以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滿足更多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庭多元照顧需求。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家用快篩試劑供需及其市售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1)

溫委員就家用快篩試劑供需及其市售價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Omicron疫情發展迅速,家用COVID-19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下稱家用快篩試劑)需求遽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示本部採取以下措施:

(一)建置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提供採購管道:因應中央部會/機關與地方政府採購家用快篩試劑之防疫需求,委託臺灣銀行建置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並已於本(111)年2月21日及3月3日上架提供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等適用機關下單採購。

(二)提升家用快篩試劑國內產能:本部與經濟部共同協助廠商取得新廠專案製造許可,以及行政院協調國防部派遣國軍人力支援國內廠商生產家用快篩試劑,預計5月最大產能可提升至1,290萬劑,7月如有新購置設備陸續到位後,每月產能可再提升至1,595萬劑。

(三)徵用/採購家用快篩試劑:本部依指揮中心指示依法自本年4月14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徵用國內廠商專案製造之家用快篩試劑,另為擴大國內供應量能,於本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30日及本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5日分別徵用國外輸入供應量能最大2家廠商所輸入之試劑。此外,亦緊急採購能於本年5月31日前提供符合EUA之試劑。

(四)實施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於本年4月28日實施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民眾可持健保卡/居留證至全國4,909家健保特約藥局及58個偏鄉衛生所購買家用快篩試劑,每劑新臺幣(以下同)100元,1份5劑,共500元。

(五)協調家用快篩試劑廠商供應四大超商及四大販售通路:為讓民眾更便利購得家用快篩試劑,以染疫風險較高的北北基桃地區,經濟部與本部協調家用快篩試劑廠商供應四大超商及四大販售通路,自本年5月9日起,陸續於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萊爾富、OK四大超商,以及屈臣氏、康是美藥妝店、全聯、美廉社等四大通路,販售家用快篩試劑,價格不高於180元,並自5月16日起,擴大銷售範圍至全國其他疫情較為嚴重縣市,因貨源日漸充足,5月24日起,取消每人限購1劑之規定,讓有需要的國人隨時可買到需要之快篩劑數。

(六)徵用與市場機制併行:為降低徵用家用快篩試劑政策對於現行自由市場供需之衝擊,徵用期間保留部分產能可自由銷售,目前市面銷售端庫存之家用快篩試劑繼續流通交易,且將視進口輸入家用快篩試劑數量,滾動式調整。另為兼顧徵用廠商在共同供應契約履約能力及供貨時效,於徵用政策實施期間,倘廠商有供應共同供應契約平台之需要,可先向指揮中心調借後歸還。

(七)開放輸入個人自用之家用快篩試劑:自本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30日,開放民眾可自國外輸入個人自用家用快篩試劑,以每人限1次不超過100劑,無須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核准,可直接由海關放行通關,惟民眾自行輸入之試劑僅供個人防疫使用,不得販售。

二、由於過去國內家用快篩試劑使用量較少,且市場規模小,所以家用快篩試劑初期市售價格,相較部分國家價格為高,透過實名制施行、供應四大超商及四大販售通路及開放輸入個人自用之家用快篩試劑等機制,間接平抑市場售價。另實名制販售試劑,為羅氏公司國外專案輸入之產品,本部徵用之價格為每劑95元,再加計系統建置、倉儲、物流運輸、藥局藥師販售等費用,故以每劑100元販售予民眾,並未訂高價出售民眾,或高於國外售價。

三、COVID-19國際疫情未歇,Omicron變異病毒株蔓延全球,本部將依指揮中心「新臺灣防疫模式」政策推動,滾動調整家用快篩試劑整備策略,提升緊急應變準備量能,並積極提升國產廠商家用快篩試劑之產能,依法徵用/採購符合EUA國內外專案製造/輸入產品,供應防疫需求及實名制通路,期藉由自由市場、共同供應契約、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及開放輸入個人自用等機制,提供各機關/單位之防疫需求與民眾購買,以利控制疫情,並維護民眾健康之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政府應有長期的糧食準備,以策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2)

溫委員就「政府應有長期的糧食準備,以策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臺灣2021年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達646人(日本與南韓分別為335、513人),耕地資源極有限,生產成本高,在全球經貿自由化與產業分工環境下,大宗穀物須仰賴進口以滿足民生及飼料多樣化需求,同時可讓臺灣有競爭力的產品如水果、漁產及農產加工品拓展全球;2020年以熱量計算之綜合糧食自給率為31.75%,其中乳品自給率約32.48%,肉類達73.9%,蔬果可維持85.05%,蛋為99.96%,稻米與水產品分別為110.09%及153.3%。為確保我國糧食安全,本會已採取相關措施。

一、建置並運作糧食儲備機制,確保穩定供應:

(一)新冠病毒疫情2020年初迅速席捲全球,引發糧食供應鏈危機,加上烏俄戰爭,大宗穀物、能源與肥料資材價格屢創新高,各界更關注糧食供應問題;本會持續掌握相關情勢,密集檢討重要物資儲備狀況及研擬推動因應措施,確保稻米、蔬果、禽畜、水產品、生產資材與原料供應無虞。

(二)以稻米為例,截至111年4月底,國內存量約70.7萬公噸等量糙米(稻穀型態),足供國人7個月消費之需,6月起新穀陸續收成,搭配倉容調度與管理,供應充足。

(三)針對自給不足之黃豆、小麥與玉米等,提早預判國際供需裝形勢,確認訂單及運輸通暢,適度降低進口稅率,確保進口量及穩定物價;另推廣硬質玉米種植面積擴大至5萬公頃、研議提高倉容利用效率及國產農副產物(飼料米、甘藷等)替代飼料原料,提升飼料供應韌性。

(四)為確保肥料供應,除限制成品出口外,實施農民購肥漲幅五成補貼,落實實名制配銷並推廣國產有機肥使用;嚴禁肥料、農藥、種苗等資材之屯積居奇,確保生產者權益與儲備生產能量。

二、保護農地資源,穩固農業生產基石:

(一)為掌握農地使用現況,本會持續辦理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109年調查結果,全國農地總量282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土地面積約70.06萬公頃。

(二)為維護農地資源及促進農地資源合理利用,本會配合國土計畫法之實施,於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之規劃作業,掌握優良農地資源,加強農業發展地區利用與管理,落實施政資源集中投入生產環境優良地區。又協助地方政府強化農地管理,採取以下措施:

1.結合內政部國土監測、土地管理機制,協助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小組積極查處,定期回報農地違規使用執行情形;倘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並不得享有賦稅優惠,落實農地農用。

2.積極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建立農地管理稽查及法定抽查作業,並制定「農地利用管理查核作業流程表」,建立農地稽查、違規取締一致性作法,引導農地資源合理利用,以利執行。

三、建構完整社會經濟安全制度,協助農民安心務農:

(一)擴大營農者參與農民健康保險:採「人、地脫鉤」進行農保法規調適,使口頭約定使用他人農地之實際耕作者,非屬固定農作型態之蜂農,以及使用河川公地從事農業之農民都可加入農保;107年迄今已有1,655人受惠。

(二)開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107年起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逐步擴大納保對象,並將「職業病」納入給付範圍,迄今加保率已達農業就業人口之55.84%。

(三)建立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參考勞工退休金制度,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按月提繳,農民至65歲後,依該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按月定期發給農民退休儲金,保障其退休生活,自110年元月施行,迄今已有8.7萬人申請提繳。

四、健全農業保險,保障農民所得:

(一)本會逐年擴充保險項目及保障程度,已開辦26種品項、40張保單,累計投保件數28.9萬件、投保面積28.6萬公頃、總投保金額445億元,覆蓋率由109年9.6%,迄今提高至44.43%,投保績效日漸成長。

(二)為健全農業保險,精進及採取下列作法:

1.除精進已開辦之釋迦、香蕉等收入保險,110年將家畜保險納入農業保險體系,並於111年第1期作推出水稻收入保險及4月開辦高粱收入保險,擴大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經營風險。

2.持續檢視保單之合理性,滾動式精進保單內容外,並擴大開發品項,110年度檢視精進蓮霧、番石榴、吳郭魚等10張保單,並開發養蜂產業、西瓜保單,刻正開發茶葉、葡萄等保單,讓農民藉由保險機制對經營成果多一重保障。

3.提供農業保險保費補助以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為原則,並將保費補助予以法制化,穩定保費補助及減少農民負擔。

4.完善農業保險基金功能,包括執行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制度、培訓專業勘損人力、建立投保理賠資訊系統、協助保單精進及宣導推廣等事宜,提升勘損理賠公信力、減少理賠爭議並加速核保理賠及保費補助作業。

5.建立相關配套機制,結合考核及獎項,提升農漁會辦理誘因,並於各農業推廣活動或教育訓練,加強宣導農業保險觀念,提升農民投保意願。

綜上所述,本會為臺灣長期的糧食準備,已投入相當的措施作為,未來將持續努力確保我國糧食安全。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教育部所訂定的108課綱,應速改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4)

溫委員就教育部所訂定的108課綱,應速改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自9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採取考招分離制度,循考試專業化及招生多元化精神,由學生適才適性選擇適合之入學管道升讀大學,期能藉由多元的升學管道與擇才指標,適度引導學生依其興趣、能力與性向明確程度選擇有利的管道升學。

二、多元入學方案實施迄今已20餘年,各招生管道有其不同的設計理念與精神,大學入學考試亦有測驗目的與範圍,透過多元的入學管道與入學考試,希望學生找到適合的學系;亦希望學系找到適合的學生。長久發展下來,很多不同能力的學生,已透過多元入學管道,選擇適合自己的路,落實適性揚才教育理想。

三、有關學測命題穩定性一節:

(一)依據108課綱及111學年度起適用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111學年度起入學考試調整為評量基本核心能力、以部定必修課程為測驗範圍的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以及評量關鍵學科能力、以部定必修和部定加深加廣選修課程為測驗範圍的分科測驗,大考中心即以此擬定測驗目標並研發試題。

(二)參照大考中心111年3月1日所公告近5年學測各科五標及111學測各科成績,僅配合108課綱數學領綱調整首次施測的「數學A」考科命題偏難,其餘各科五標多與歷年相似,維持穩定:

1.108課綱數學領綱自11年級起,數學A提供高數學需求學生修習,數學B提供低數學需求學生修習。大考中心依據課綱命題,111學年度起學測設置數學A與數學B考科,與過往僅有數學單一考科不同。

2.學測各考科的鑑別度,須顧及鑑別該科全體考生並考量大學選才使用,因此數學A的命題方向,需鑑別高數學能力群之考生,故命題設定較歷年學測數學偏難。

四、有關111學年度學測的命題方向,說明如下:

(一)評量知識基本題占比將與近年學測相仿:108課綱強調核心素養教學與評量,但素養與知識並不互斥,而知識更是素養的基礎。爰111學年度學測將與近年學測相同,持續有基本題與素養導向試題,且評量知識的基本題仍將有一定比例。

(二)各考科文字量會以近年學測各考科平均文字量為原則:111學年度學測各節次考試時間,除國語文綜合能力測驗為90分鐘,較現行國文(選擇題)增加10分鐘之外,其餘各考科與現行學測考試時間相同。因此,規劃各考科題目總字數與近年學測各考科平均字數相仿。另因增加混合題型,也會適度調整選擇題的題目數。

(三)除國寫、英文的翻譯與作文外,非選題將以現行指考的非選題型為主,採簡答、計算、說明等方式,視需要增加簡單繪圖、表格填寫等:因應108課綱中強調溝通能力,以及為強化評量層次及表達說明能力,自111學年度學測起各考科皆會納入非選擇題,新增由現行考試已有的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合組的題組題,稱為混合題型。在111學年度學測,混合題型中的非選擇題命題與作答方式,預計以現行指考的非選題題型為主,採簡答、計算或說明等方式,視需要增加簡單繪圖或表格填寫等;並將現行分開的答案卡和答案卷,合為一張A3答題卷,同時作答選擇題和非選擇題。未來亦採逐年緩步調整,適度變化命題與作答方式。

(四)混合題/非選題會以考試說明中所列的比例下限為命製原則:針對混合題型,考量其為111學年度學測新增題型,也是108課綱首次施測,目前規劃新增之混合題型中之非選擇題占分比率,以已公告111學年度學測各考科考試說明所訂的非選擇題占分比的下限為命製原則。同時,規劃採逐年漸進方式,於未來3至5年緩步調升非選擇題占分比率。

五、本部將持續要求大考中心透過行政檢核,加強查核各考科命題規劃是否落實鑑別度與穩定性目標,並持續協助大考中心提升題庫試題的質與量,補助大考中心配合新課綱課程內容,針對考科發展試卷架構並精進命題技術、建立題庫,強化學測命題的鑑別度與穩定性。

六、另就大學申請入學考生選填6個志願一節,依據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計,111學年度申請入學報名人數較去年減少4,072人,為81,350人,其中通過第一階段篩選人數為67,616人,通過篩選比例83.12%,較去年略為增加2.72個百分點,通過篩選比例自105學年度以來新高。而今年每位考生平均申請5.71個校系,並非所有學生皆用盡6個志願,本部亦會請招聯會及各大學就志願數議題進行評估。

七、本部及大學皆積極透過提供國內學生出國交換、遊學、論文發表、實習或辦理國際學程、雙聯學位等,吸引學生留臺升學、培育學生國際移動力、拓展視野,並吸引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來臺授課、鼓勵外國學生來臺交流等雙向交流方式。臺灣是一個多元民主、資訊開放的社會,而且學風自由;本部向支持國際間良性及雙向的教育交流與互動,亦尊重學生個人就學選擇。

八、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對於考招制度之意見,並請各考招單位持續與各方針對相關議題作更深入的分析、討論及評估,並強化宣導與善盡社會溝通,以達到適性揚才之目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品妤就近期國際猴痘疫情蔓延,應儘速提出因應防疫計畫及相關疫苗購買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9)

賴委員就近期國際猴痘疫情蔓延,應儘速提出因應防疫計畫及相關疫苗購買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通報系統監測資料顯示,國內尚未出現猴痘疑似病例及相關通報。為強化監測,本部疾病管制署已訂定猴痘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並通函籲請醫師提高警覺加強疑似病例通報,以及發布新聞稿提醒出國民眾返國入境時如出現疑似症狀,應主動告知航空公司人員及機場港口之檢疫人員,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接觸史。

二、經查目前國際猴痘疫苗發展情形,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2019年核准由含有減弱天花病毒株(attenuated vaccinia virus Ankara strain)製成之新疫苗(JYNNEOS),可用於預防天花和猴痘感染,適用於18歲以上感染猴痘之高風險族群;另美國FDA亦核准ACAM2000為含有活病毒的天花疫苗,目前被用於感染天花高風險者,如在實驗室操作天花病毒之人員。台灣目前尚無此兩種疫苗。

三、另查有關近期歐美等國陸續報告病例,其接觸者是否需大規模接種疫苗,歐洲疾病管理局(ECDC)建議若國內有疫苗可使用,可考慮針對高風險密切接觸者接種疫苗,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則表示猴痘不容易在人際間傳播,所以不需要大規模接種疫苗。

四、綜上,本部將嚴密監測國內外疫情變化,並與各國持續交換與分享重要訊息,視疫情演變隨時調整流行地區、旅遊疫情建議風險等級及各項防治政策。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Omicron本土疫情導致國內中小學及幼兒園大規模停課,有關學校午餐團膳業者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10)

許委員就Omicron本土疫情導致國內中小學及幼兒園大規模停課,有關學校午餐團膳業者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暫停實體課程採線上教學,係依本部111年5月30日「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規定,以暴露風險高低實施防疫假、暫停實體課程等措施或地方政府考量國內、縣市內疫情及群聚感染風險決定,兼顧保障學生受教權、維護其健康安全及家長需求。

二、依本部109年11月13日修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第12條規定略以,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5款規定,申請展延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三、學校辦理午餐,為保障學校及業者雙方權益義務關係,爰簽訂午餐採購契約。依110年暫停實體課程經驗,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宣布暫停實體課程,已提前規劃停餐相關配套,若仍有部分學校因故不及通知廠商停餐,可檢視雙方所訂午餐供應契約中暫停執行相關規定並據以辦理,確保雙方之權益,學校倘需協助,本部將和地方政府進一步了解,共同研商協助方式。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各直轄市地政事務所課長職務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7)

吳委員就各直轄市地政事務所課長職務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表係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茲以職務列等調整為考試院權責,及考量職務列等調整將牽動其上下相關職務之列等,為兼顧整體列等衡平性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相關建議將適時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通盤研議檢討。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增派駐外人力(駐洛杉磯辦事處)及簡化駐處審查流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8)

王委員就增派駐外人力(駐洛杉磯辦事處)及簡化駐處審查流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增派駐外人力部分:

(一)延長駐「洛」處領務部派新舊人員交接期:本部考量駐「洛」處積案甚鉅,同意延長該處領務部派新舊人員交接期,即原則同意本次外派該處之同仁儘早於本年7月1日赴任,另該處已奉調返國之領務組長延後返國以加速積案清理。

(二)增加雇員人力專做領務:本部業於本年4月18日同意駐「洛」處增補乙類雇員1名專作領務。

(三)專案核撥辦公費以支應聘僱臨時人力及雇員加班費所需之經費:本部同意增聘臨時人員8名之專案經費供駐處運用,並請駐處妥為規劃清理積案之流程及人力調度。

二、有關簡化駐「洛」處領務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及提供該處新進雇員線上教育訓練以提升雇員素質加強領務服務品質:

(一)重新檢視駐「洛」處審查作業流程是否有可彈性調整、因地制宜或可加以簡化之處,並撰擬常見問題案例及注意事項:本部業於本(6)月2日函知駐洛杉磯辦事處本部領事事務局所設計之「郵寄辦理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洛杉磯)」、「郵寄辦理換發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洛杉磯)」、「郵寄辦理補發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洛杉磯)」及「駐洛杉磯辦事處代繕護照注意事項」審核護照申請案,以減少反覆補件之情形。

(二)強化駐處領務人員(含領務秘書、雇員及支援人力)領務知能,更新領務「線上領務課程」講義提供駐處作為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用:本部業於5月23日更新外交服務網「線上領務課程」講義以及將於本年6月下旬舉辦之「外放講習課程」講義,並置於該局行政管理資訊網外館版,提供駐處作為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用。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中華電視公司新聞錯誤事件及組織定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3)

溫委員就中華電視公司新聞錯誤事件及組織定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中華電視公司(以下簡稱華視)近期新聞錯誤事件之始末,文化部已與通傳會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共同成立專案小組,並由公視基金會依該會訂定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關係法人監理辦法」規定,於本(111)年4月22日及5月4日辦理兩次專案實地訪視。另依貴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文化部已針對華視爭議問題提出內部管理、檢討與建立改善機制之書面報告,並依限於本年5月24日函送貴院。該報告之調查結果如下:

(一)華視組織編制老舊僵化,聘用人力制度繁雜,不利新聞專業人才引進。

(二)華視新聞人力數量及專業知能不足,如當節新聞班次人力不足,人員無法專職專任,亦未能完整落實執行華視訂定之工作規範,甚未清楚瞭解工作執行內容。

(三)華視各節次新聞製播過程中,各工作人員職務角色定位及分工不明。

(四)華視設備老舊,多以手動操作為主,工作人員須較其他新聞媒體耗費更多時間及心力。

(五)華視組織定位不明,無法提供員工明確工作願景,造成對外攬才不易,無法留住專業人才。

二、另有關華視播出戰爭防災快訊、誤植行政院長頭銜等爭議內容,涉及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之虞,通傳會已於事發後即先行瞭解事件原因,並於本年4月20日至華視訪視,同年月22日及29日請華視到會陳述意見,且依「行政程序法」函請業者陳述意見;後續通傳會將彙整業者之回復意見及調查報告,提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並由該會委員會議進行最後審議。而有關業者之違規核處紀錄、品管流程及相關改善計畫之落實情形,均將作為評鑑或換照時之重要審查項目。

三、為建立華視穩定之工作環境及組織願景,凝聚員工信任感及向心力,提升自我效能,俾利組織永續經營,文化部持續與公視基金會善盡監督之責,請華視積極改善前揭報告指陳之各項缺失,後續並將徵詢各界及公視基金會第7屆新任董事會意見,審慎評估華視民股全部買回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後,確立華視未來營運方向。

四、至溫委員所提華視承包政府相關標案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僑委會部分:「製作華僑辛苦創業的標案」係為敘述僑胞於世界各地之貢獻,俾利國內民眾瞭解僑胞對臺灣之支持,以及凝聚僑胞對臺灣之向心力。「僑胞對臺灣貢獻」系列影片共計12集,每集約45分鐘,採訪重點均聚焦於僑胞貢獻。僑委會已多次向華視(本案製作單位)強調採訪大使部分並非著重其個人之貢獻,而是邀請大使引言,由大使見證於當地所見僑胞對臺灣之貢獻與付出,採訪問題亦經過討論;至華視自行製作大使報導專訪部分,該內容並非僑委會事前審定題目,亦非屬標案契約範圍。

(二)農委會部分:農委會自民國106年起迄今,均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經由公開客觀評選程序辦理「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本年經評選係由華視執行,經費為880萬元,得標金額為870萬元,工作內容包含「社群媒體維運經營」、「廣告行銷及投放」及「重大議題圖文設計」等,透過農委會臉書粉絲專頁、LINE@群組及YouTube影音平臺之經營,將農業重大政策、食農教育知識、農產品推廣、農業新知及品種技術研發等內容轉譯成圖卡或影音素材,向民眾傳遞及互動,以強化農業政策推展。截至本年4月底止,農委會臉書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已累積逾33萬人,貼文發布約200則,總觸及數達965萬次;LINE@好友人數逾11萬6,000人;YouTube訂閱人數逾6,000人。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國營會員工陳情加班無法申報加班費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5)

范委員就「國營會員工陳情加班無法申報加班費情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前有鑑於所屬部分事業加班控管寬鬆,屆退人員為支領較高退休金,於退休前半年加班時數偏高,屢遭員工檢舉、審計部、監察院糾正及外界媒體援引報導,為提升所屬事業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加班,爰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作為各事業管控員工加班之處理準據。

二、國營會人事制度及人事管理奉行政院63年5月9日台(63)人政壹字第07615號函同意,比照本部所屬事業辦理。因國營會為本部督導所屬事業之主管機關,其相關作為亦應為所屬事業之表率,爰自91年起,國營會即公告所屬人員配合「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部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之目的,係為提高人力運用及工作效率,儘量以不加班為原則。經查國營會現行做法,人員例行工作如無法於上班時間處理完畢,且須繼續處理,應於當日下班前辦理加班申請作業,得選擇「加班補休申請單」或「加班費申請單」,敘明事由及起訖時間,經單位主管確認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並依業務需要從嚴審核同意後始得加班。

四、上揭加班控管注意事項第3條第5款規定「員工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並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另第5條第6款規定略以,「放(休)假日出勤,如有發給出勤加班費者,應依勞基法規定,加給一倍工資或以補休為原則」,其目的均係為鼓勵員工選擇補休,使其身心充分獲得休息,並提供各單位指派人員加班時之參據,尚未違反勞基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之規定。

五、囿於加班費預算限制,國營會目前僅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個案同意「專案加班」,並核給加班費。另國營會參與緊急應變中心輪值人員,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行政院93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31228號函示之規定,核給加班費。

六、國營會已對部分工作負荷較重單位,請其單位主管向本部所屬事業物色合適人選借調該會支援相關工作,避免該單位人員超時工作,影響身心健康。

(三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請法務部說明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醫事人員編制情形、假日有無醫事人員輪值,以及基隆看守所5/14、5/15兩日之具體輪值情況。收容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並說明各看守所針對此類收容人之特別照護規定,以及若該收容人有藥物需求時之用藥規範。於報告內容載明收容人緊急醫療處置程序及該個案完整處理紀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100888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5-14-106)

蔡委員就易科罰金繳納受理時間限於平日上班時間之原因,以及看守所性質特殊,收容人遇身體問題時,無法自由前往醫療機構,相關醫療照護應無縫接軌,請法務部說明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醫事人員編制情形、假日有無醫事人員輪值,以及基隆看守所5/14、5/15兩日之具體輪值情況。收容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並說明各看守所針對此類收容人之特別照護規定,以及若該收容人有藥物需求時之用藥規範。此外基隆看守所一位李姓受刑人家屬表示原欲送藥及施打胰島素被拒一事,該收容人確有每日用藥之需求,請就送藥處理規範為何,於報告內容載明收容人緊急醫療處置程序及該個案完整處理紀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易科罰金受理時間限於平日上班時間之原因,係目前地檢署辦理易科罰金流程,係先製作筆錄,經檢察官核准易科罰金由書記官開立繳納罰金通知單交聲請人持向出納窗口繳納完畢後,由出納開立繳款收據(地檢署如有駐點之銀行人員,由銀行人員負責收款,部分地檢署並沒有銀行駐點人員),聲請人再將收據第三聯繳回承辦書記官。依此流程,必須上班時間相關承辦人員均在場,且易科罰金需要繳納多少金額,也要依據判決諭知的易科標準,及實際到案日,經計算後始確知。尤其是定應執行刑案件,可能有部分已經執行完畢,有扣除刑期之問題。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醫事人員編制情形、假日有無醫事人員輪值,以及基隆看守所5/14、5/15兩日之具體輪值情況說明:

(一)為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處遇,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推行二代健保後,各矯正機關均有專責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健保診療服務,引入社區醫療資源,並結合地方資源推行衛教宣導業務。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現有衛生科科長、醫師、護理師、藥師及醫事檢驗師等醫事人員編制員額為204名,矯正機關依其收容對象,通常設有3名醫事人員推行衛生行政業務。

(二)按監獄行刑法第49條及羈押法第44條,矯正機關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次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3條略以,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不能為適當診療、檢查(驗)或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另法務部矯正署為強化收容人醫療處遇及貼近矯正機關實務運用,業以102年10月7日法矯署醫字第10206001070號函統一規範收容人戒護外醫作業流程,經107年及110年檢討修訂緊急戒護外醫指引,使矯正機關於夜間、例假日或未開診時,遇有收容人身體不適有所依循。爰此,矯正機關依相關規定,除得備置相關醫事人員為夜間及例假日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亦得以110年9月15日法矯署醫字第11006005130號函辦理緊急外醫事宜。基隆看守所5/14、5/15兩日未有醫事人員輪值,由該所值勤人員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矯正機關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收容人之特別照護規定,以及收容人有藥物需求時之用藥規範:

(一)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收容人納保政策,共同合作將健保醫療引入矯正機關,矯正機關於收容人罹病時,由矯正機關安排協助就醫,提供收容人與社區民眾相同之健保醫療資源。身心障礙或持有重大傷病卡收容人與其他收容人均係接受相同醫療服務,如其有醫療需求時,由矯正機關依其需要妥予安排。當所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按「監獄行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得由機關斟酌情形,移送醫療院所或報請監督機關移送病監或許可保外醫治。納入健保後,各矯正機關整體醫療能力提升與醫療品質已逐漸改善,罹病收容人大多於機關內可以及時獲得妥適醫療處置。

(二)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在監期間之醫療處遇,係以全體收容人為施行對象,當收容對象有特殊醫療需求時,由機關依其實際需要安排適宜之醫療照護,依醫囑服藥控制病情,並視病情持續追蹤看診,對於身心障礙者或持有重大傷病卡收容人之醫療照顧及服務與一般收容人無異。遇有收容人有藥物需求時,由機關安排就醫,並依醫囑服藥。

四、矯正機關送藥處理規範: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77條及羈押法第69條規定,外界得對收容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機關對於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經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二)次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2條規定財物係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機關認送入之財物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如經送入人為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方式;如經送入人處理後認可得送入者,應許可送入。

(三)綜上,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之藥品,於平日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或由收容人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藥品。倘外界送入之藥品,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但經由送入人適當處理後得許可送入。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緊急醫療處置程序及基隆看守所李姓受刑人完整處理紀錄:

(一)法務部矯正署為強化收容人醫療處遇及貼近矯正機關實務運用,業以102年10月7日法矯署醫字第10206001070號函統一規範收容人戒護外醫作業流程,分別經107年及110年檢討修訂後以110年9月15日法矯署醫字第11006005130號函,請矯正機關於夜間、例假日或未開診時,遇有收容人身體不適,應妥為留存收容人生命徵象數值及相關紀錄,由值勤人員按外醫流程圖之緊急外醫指引逐條檢視,若有緊急戒護外醫指引項目1至9所載情形之一,應以緊急外醫程序辦理,迅速轉送醫院;如未符合項目1至9所載情形,惟經值勤人員主觀判斷或諮詢相關醫事人員意見認有須緊急戒護外醫情形者,亦應迅速轉送醫院。

(二)基隆看守所(下稱基所)李姓受刑人(下稱李員)完整處理紀錄如下:

1.李員因竊盜案判決3個月得易科罰金,因未繳納罰金經通緝,於111年5月14日14時許,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指揮基隆市四分局警員押送基所執行。李員入所時穿著尿布,能自行行走,意識清楚可正常溝通。於機關人員辦理新收程序時表示右腳曾開刀有打鋼釘有尿失禁問題,並自述患有糖尿病,無攜帶藥物入所,機關人員詢問近期用藥情形,李員未告知個人用藥資訊。

2.基所人員於完成新收程序將李員帶入舍房時,考量李員曾開刀不便於行且有尿失禁,將李員列入交接特別注意觀察,告知李員身體不適要儘速告知主管,請與李員同房收容人多關注及協助,並安排李員週一監內門診就醫。

3.111年5月14日16時6分,李員母親主動來所,由當日督勤官前往查看,於行政大樓門口與李母對話,李母告知欲為李員繳納罰金,以及李員病況嚴重需要打胰島素及吃安眠藥,督勤官告知李母需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繳納罰金,李員病況會協助安排其看診。另李母提及是否能拿安眠藥給李員服用,惟未將藥品拿出,督勤官表示會安排李員就醫。

4.李員入所後三餐正常,除行動不便、大小便及尿失禁時需同房收容人攙扶及協助更換尿布外,未曾表示有用藥需求或反映身體不適。5月16日6時44分,基所執勤人員為使週一看診之醫師了解李員身體情形,主動量測李員生理數據:血壓94/74、心跳57、體溫36.2度,詢問李員入所前兩日是否有固定服用藥物及藥物種類,李員告知在外固定有吃藥及施打胰島素。執勤人員見李員談吐、動作均正常,告知已安排門診就醫若身體不適立即告知主管。

5.5月16日上午8時19分李員於早點名後,突然全身癱軟、臉色泛白,執勤人員儘速通知勤務中心以及衛生科,勤務中心立即連繫救護車安排戒護外醫,衛生科人員進行基本生理數據量測並給予氧氣,上午8時50分許救護車抵達基所將李員送往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診,上午11時38分許醫師與家屬討論病情。基所接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釋票,於11時49分將李員釋放交付家屬。據報16時14分許李員宣告死亡,交司法相驗,結果尚未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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