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3分至下午1時53分
5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時4分至下午1時17分、2時31分至6時28分
5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9分、下午1時至5時4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椒華 謝衣鳯 廖婉汝 孔文吉 李昆澤 陳秀寳 林岱樺 陳以信 溫玉霞 洪孟楷 林德福 吳玉琴 羅美玲 陳歐珀 賴品妤 黃世杰 沈發惠 邱泰源 吳思瑤 賴士葆 高金素梅 許智傑 王定宇 余 天 許淑華 吳秉叡 賴瑞隆 管碧玲 莊競程 林俊憲 郭國文 范 雲 邱議瑩 林楚茵 蘇震清 張宏陸 黃國書 劉建國 吳琪銘 莊瑞雄 羅致政 陳明文 林宜瑾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黃秀芳 江永昌 林淑芬 蘇治芬 賴惠員 蘇巧慧 蔡適應 何志偉 蔡易餘 洪申翰 邱顯智 萬美玲 吳斯懷 陳亭妃 陳素月 曾銘宗 劉櫂豪 林思銘 趙天麟 鄭麗文 張育美 蔡壁如 鄭正鈐 翁重鈞 陳 瑩 游錫堃 鍾佳濱 高虹安 傅崐萁 劉世芳 湯蕙禎 林為洲 張其祿 王美惠 周春米 林奕華 吳怡玎 李貴敏 馬文君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費鴻泰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呂玉玲 江啟臣 楊瓊瓔 陳超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其昌 邱志偉 陳雪生 林昶佐 徐志榮 魯明哲 楊 曜 趙正宇 賴香伶 蔣萬安 高嘉瑜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林靜儀 王婉諭 陳玉珍 葉毓蘭 李德維
委員請假 5人
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5月27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3分至下午1時53分、5月30日下午2時31分至6時28分、5月31日下午1時至5時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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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5月30日上午10時4分至下午1時17分、5月31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9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5月27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3分至下午1時53分、5月30日下午2時31分至6時28分、5月31日下午1時至5時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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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5月30日上午10時4分至下午1時17分、5月31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9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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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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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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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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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本案不予處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八、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5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余天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擬撤回前提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訴願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0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與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植物品種檢定及保護國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文及中文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陶斯松為禁用農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下之有機產品驗證相互承認執行協議」換函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同年七月十六日之期間,除本港籍娛樂漁業漁船外,各類船舶不得進入梧棲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暫時停泊區域之水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康乃狄克州及愛荷華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曼恩─羅亞爾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及北達科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亞伯達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蒙大拿州及科羅拉多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薩爾特省及加拿大魁北克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卑詩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及加拿大薩克其萬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達荷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曼尼托巴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經濟部函送「110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等9項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感熱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及第十四點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二十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修正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其實施年限定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二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及第三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財政部函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六、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七、司法院函送「國民法官選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八、司法院函,為廢止「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及「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九、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司法院函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一、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勞動事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三、司法院、行政院函送「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四、法務部函,為修正「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編制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交通部函送「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二、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11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八、內政部函送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勞動部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勞動部函送「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勞動部函送「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勞動部函送「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勞動部函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勞動部函,為修正「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勞動部函送本院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一、勞動部函送本院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勞動部函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之鼓勵男性參與育嬰等措施之財務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111年5月15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文化部函送「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受理查詢國定或重要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範圍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文化部函,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文化部函送「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九、外交部函,為換文修正「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檢送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換文節略影本及我方致略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間關於強化青少年交流備忘錄」中、日文版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內政部函送111年第1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1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財政部函送110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僑務委員會函送110年度截至第4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法務部函送110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0年度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11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文化部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文化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文化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科技發展類)「110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一六、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一七、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三十一)績效不彰等情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一九、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三十二)加強預算執行之內部考核(稽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二○、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二一、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七)「強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監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二三、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六十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規劃人才延攬及留用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七十六)「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之案件研議履約延遲違約金納入契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二五、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一)「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執行單位監辦人員選任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八十三)完善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採購利害關係人之檢討及制定防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三)「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案件研議納入逾期罰則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三○、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決議(九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三一、國防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附帶決議(一)「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執行查核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民眾環境意識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0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財政部關務署銷毀去化各海關倉儲之列管化學物質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盤點濱海公有掩埋場垃圾崩落流失之情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執行效益及未來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開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紀錄資料,接受外界監督」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回收宣傳與溝通手段無效及統計資料不透明」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正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外國人職業安全衛生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六、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儘速推動菸害防制法之修正,以保障國人健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計畫保障農漁民子女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並拓展國際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效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與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速推動農產品保險品項設置,提升整體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灌區納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臺灣豬證明標章精進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人力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鼓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不適耕作地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之範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業公司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暨台中供油服務中心土水污染控制場址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際能源掌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近期研發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光電開發案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非洲查德礦區權益轉讓,油氣探勘經營策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振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相關貿易推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旱災天然災害停灌補償經費支應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110年度動力費預算數較歷年決算數較高暨減少支出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廠一號機燃料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推動協調進度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興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業務宣導費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力電廠設備定檢及修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擬蘭潭水庫浮動式光電重啟設置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官網加入汽電共生機組餘電併網發電量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分區研謀改善措施及績效指標,落實責任中心控管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區水資源開發、供水調度及備援機制現況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近期研發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區水資源開發、供水調度及備援機制現況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高雄空污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專業服務費及水庫清淤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7項推動所得稅協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4項公股銀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8項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6項國庫署督導各公股行庫完成赤道原則簽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4項南區國稅局精簡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9項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7項南區國稅局精進繳款書送達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7項「調降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5項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二、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10項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成本效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三、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2項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四、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項文書檔管系統分年改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五、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5項臺北國稅局精簡電話移機及辦公維護等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六、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1項決議第4項財政資訊中心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使用雲端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七、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23項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八、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4項統一發票兌獎APP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九、財政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32項規劃統一發票多重防偽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司法聯盟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一、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作業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二、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六廳之人力需求與人力進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三、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四、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成立審計聯盟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五、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參與審計與降低公民參與落差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六、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推動振興五倍券及協助產業數位轉型政策之審計業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七、審計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一致預算用語、定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5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2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4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七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3款第1項決議(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北市虎豹潭意外事件衍生之消費及訴訟爭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至113年)」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八)公路之養護及管理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六)路證核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西濱公路優化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四)代為養護投89鄉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八)檢討省道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八)檢討省道改善計畫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七)邊坡管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十四)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車站及鳳山車站施作規劃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七)車燈光型變更相關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電動汽機車充電樁(設施)停車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三十三)所屬屬員經起訴貪污案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研議重啟旅遊泡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落實碰撞構圖之擴大試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汰換現有公務小客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六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善用「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線上培訓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公務人員類科不足額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輪班公務人員工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六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分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加班費」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六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六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六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路商併購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內物價呈上漲趨勢書面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七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案是否促使商業市場有聯合操控價格現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國外旅費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編列多餘之出國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國際會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暫緩出國行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國外旅費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議紀錄去識別化後公開上網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AIoT時代資安防禦需求,研議開發新型管理方式、修訂相關法令與配套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研議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俾利提高政府宣傳之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相關資安防護政策,加速政府資安防護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執行至今之具體進度、詳盡內容與預算編列及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審查地方創生適用店家並及早公布相關細節」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八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及督促執行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整合各機關推動各項政策,俾利提升施政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整合各機關推動各項政策,俾利提升施政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子法之修訂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子法之修訂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納入人口及人力政策考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養豬競爭力並拓展國產豬肉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物炭與碳匯計算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產雜糧消費端之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農業部門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淨零碳排路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之產業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所屬國營事業參與碳揭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訊服務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油電價格啟動同步凍漲機制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電動機車政策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年出國計畫受疫情影響之出國計畫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傳統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編列多餘之出國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行政資訊系統與工商憑證管理中心資安防護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電子化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改善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覈實編列經(資)門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計畫─資訊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地質調查所龍門核能發電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局落實消費者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安全商品之回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著作權宣導影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訂定珪藻土相關商品之國家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屬中心增設國防與航太產業處之可行性評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臺中相關供水用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主動調查缺工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110年6月22日外海浮筒漏油暨台電公司110年5月停電事故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提高預計培訓目標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市地熱資源盤點及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影響輔導商業服務業轉型成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發展政策與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酌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輔導資源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疫情時代商業服務業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管控南部院區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無紙化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南部院區工程施作進度及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針對生技相關法制變動之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對學生獎助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四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項下獎補助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因應流行病研究計畫」具體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增加中研院為台灣科學研究機構辨識度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六)院區再生評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加速「台灣鄉村總體營造政策建議書」出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獎補助費具體績效指標與商業化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加強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研發成果產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加強宣傳與招攬學術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確實評估經資門預算需求妥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對學生獎助之執行率衰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五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之設計與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乾旱及用水需求增加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中規劃都市型科學園區的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開發兼顧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民眾生活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水表電子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發展對友好之民主國家科研交流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執行之跨部會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中東歐國家建立實質穩固夥伴關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科實驗中學競爭優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六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4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南院應積極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文物運輸安全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南部院區典藏與庫房管理」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提升參觀人次以增加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行銷費用與評估規劃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七)研謀提升參觀人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內部是否設置法務單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防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提升權利金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二)「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多元教育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八二、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八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心理諮詢師人力增補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八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八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改善及推動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八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我國線上遊戲第三方驗證機會型商品機率機制規劃作業」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八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逐步減少未加裝負碳設備燃煤發電規劃時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八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八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項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23案,業已審查完竣,除第(十四)案繼續凍結1億元外,餘均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四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九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2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5人於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疫情期間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是否比照108年度及109年度延長為2個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停課標準應視疫情發展及實施狀況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校園周遭交通導護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關於兒童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比特幣自動販賣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儘速協調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加入快篩試劑實名制販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核准唾液快篩試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增聘外籍英語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提案要求檢討相關觀光發展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校園本土疫情延燒,全國學校學生確診數已接近8萬人,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研究報告,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宜評估直接停課至5月底或學期末(6月底)的可行性;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也引述該研究報告內容發布新聞稿,建議教育部考量疫情發展,於國中會考後,也就是5月23日至6月5日暫停實體課程,調整為線上教學模式,未來再視疫情發展做滾動式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為體恤基層消防員辛勞,內政部消防署去年五月起,對消防員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的同仁,發放每趟3,000元的「防疫工作獎勵金」,但因近期確診人數暴增,經費將發放殆盡,消防署近日發函給各縣市消防局,四月份起,防疫獎勵金申請案件將暫停申報,待統計盤點後,再通知辦理方式,引發基層熱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產險公司針對新冠病毒的防疫險,有約600萬的已核保保單,還有約200萬保單在核保中。在每日確診數連續超過6萬、累積本土確診數超過80萬之下,上述巨量保單確實嚴重損及產險公司的財務健全性,也使核保、理賠的爭議陸續爆發出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資料統計,台灣目前擁有護理師證照的人數有30.2萬人,但是真正執業的人數僅有18.2萬人,執業率僅59.3%,不到六成,對比美國84.8%,加拿大94%的執業率,台灣護理人員的執業率可說相當低,本席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工作環境差、護病比過高、薪資水準不高,這些問題,政府應該認真思索與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衛福部無視國內疫情嚴峻,硬是要調漲健保費,防疫加上通膨的雙重壓力壓得人民喘不過氣,本席呼籲衛福部暫且不要調漲,延到明年元月1日實施,不要在此刻趁火打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當前台灣已經正式邁入老年社會,現代人對於長輩或伴侶之照顧無力,心有戚戚焉,此種現象未來將急遽增加,且日趨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非常嚴竣,給人民一支快篩有那麼難嗎?疫情指揮中心到底在做什麼?行政院應速督促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八、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糧食安全問題,令人憂心,政府應有長期的糧食準備,以策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政府以公務預算的標案供給華視,華視的水準是在一個月內出包七次,而且荒腔走板,貽笑國際,政府應讓華視澈底民營化、自由化、中立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教育部所訂定的108課綱,已證明失敗,應速改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范委員雲,針對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員工陳情加班無法申報加班費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蔡委員適應,今年5月16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一位李姓受刑人,因身體不適送醫治療、不幸身亡,事後家屬表示5月14日原本要送藥與施打胰島素被拒,質疑所方延誤病情一事,本席所提質詢如下。首先,易科罰金繳納受理時間不若保證金繳納較無限制,請法務部說明易科罰金受理時間限於平日上班時間之原因。由於看守所性質特殊,受刑人若遇身體問題時,無法比照一般人自由前往醫療機構,此時醫事人員須扮演重要且第一線角色,相關醫療照護應無縫接軌,請法務部說明其管轄之各監獄及看守所內編制醫事人員狀況、假日有無醫事人員輪值,以及基隆看守所5月14日、5月15日兩日之具體輪值情況。於本件個案中,受刑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請法務部說明各看守所針對此類受刑人之特別照護規定,以及若該受刑人有藥物需求時之用藥規範。此外家屬表示原欲送藥及施打胰島素被拒一事,該受刑人確有每日用藥之需求,請法務部說明上述狀況(送藥)處理規範為何。本席提出之質詢所列項目,應詳列於檢討報告,並請法務部於報告內容載明受刑人緊急醫療處置程序及該個案完整處理紀錄,並於兩週內正式回覆立法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吳委員琪銘,鑑於目前新北市地政事務所課長與戶政事務所秘書這兩職等案是全國一致,不分直轄市及一般縣市,107年行政院調整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副局長、副處長及科長級以上職等,附帶決議為日後各職等列等調整須由人事總處核報,由於已過了四年多,隨著轄區人口數增加,業務量連帶攀升,實有考量調整提升職等之必要,提升地方基層主管士氣,以留住地政人才並精進整體地政業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近日我國因COVID-19疫情採取的入境管制措施,導致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或換發我國護照,以便返台之人數大增;加上非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須申請「特別入境許可」方可入境,各駐外館處職、雇員人力不勝負荷,僑民臨櫃申辦時間拉長而不耐,產生諸多怨言。第一線人員面臨極大壓力,尤以我國駐美洛杉磯代表處最為嚴重。本席建請外交部應增派人力並簡化相關申請流程,以減輕我國駐外館處職、雇員之業務負擔並維護其身心健康。同時也請僑委會持續關心僑民返台事宜,協助溝通及政策說明,以息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賴委員品妤,鑒於2022年5月初以來,北美、歐洲與中東等國陸續出現猴痘病例,為此流行病被人所知數十多年來第一次同時有多個國家出現數起病例,引起各國對猴痘蔓延的擔憂,也引起台灣人對於政府是否應超前部署因應猴痘傳播之重視。建請衛福部除應持續第一時間掌握猴痘疫情相關資訊外,亦應著手採購相當數量之相關疫苗,以提供擬前往已有猴痘疫情國家之民眾及第一線醫護人員等有意願接種疫苗者施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鑑於Omicron本土疫情導致國內中小學及幼兒園大規模停課,而對負責營養午餐的團膳業者來說,停課等於沒工作、沒收入。去年餐飲業者若營業額較之前同期衰退5成就有補助,但今年餐飲業紓困只針對店面,然而今年疫情比去年更嚴峻,中央補助不應限縮在部分餐飲業者。學校午餐屬專營性質,是做政府生意,今年疫情比去年還慘,但這波紓困卻沒有納入團膳業者,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全盤考量,研擬相關紓困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請查照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二讀時,依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刪除第二十三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另依協商結論第一條、第七條、第五十六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陳歐珀等提案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四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二十三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一)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至(5)】;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及(7)】;另依協商共識第五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為達成台鐵局依公司設置條例轉型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後,積極供國人安全第一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本條例於第二條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對於營運安全具關聯之核心業務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爰此,要求交通部及台鐵局應針對台鐵營運安全擬定安全計劃具體配套措施,並於條例施行日期後三個月完成,函送立法院備查。2.有鑑於台鐵員工針對目前行政院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關於勞工權益保障部分,仍有諸多疑慮,如未來員工升資考試,外部機關是否承認?銓敘如何辦理及保障?對未來公司的人事制度及員工權益保障目前仍是闕如。爰此,要求交通部除參據參考港務公司條例及郵政公司條例相關人事條例,落實「現職人員轉調公司原則及慰助金加發、舊制退撫金、退撫新制任職年資經費處理、轉任人員任用權益、安置轉調規定及公司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提撥職工福利金」外,並應督導台鐵公司在「對轉調入臺鐵公司內之人員,不解雇、不減薪、不裁員」的原則下落實現代化企業經營、行車安全管理、提升準點率,創造企業經營利潤,以確保台鐵員工權益。3.有鑑於鐵路法修法及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對台鐵資產管理已排除國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土地法第十四條之限制,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資產」可開發資產除依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移轉基金外,不得轉移至其他機關,應留於台鐵公司作為改善財務之用。台鐵公司資產開發運用應達成促進財務健全、保障員工權益、落實行車安全之目的。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當年度因承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資產及權益,僅涉及收支轉帳,國庫並無實質收支,如以收支併列透列總預算,將虛增歲入歲出預算,無法忠實表達政府預算情形,爰建議循港務局改制前例,無須透列當年度總預算,逕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辦理。5.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於2003年改制為國營公司後,曾出現相同工作性質、職務之員工,卻出現加給不同酬之情形,引發相關爭議。例如:同為營業窗口之員工,原機構轉調人員有4,800元職務加給,但2003年改制後之新進人員卻無加給。因此,為吸引並留任人才,確保台鐵於國營公司化後,仍能維持安全運作之充足人力,並確保相關技術經驗之傳承;同時,亦為避免台鐵國營公司化後,發生如中華郵政公司因薪資結構設計,導致新舊人員薪資落差而產生相關爭議。爰提案要求臺鐵公司應以保障原有員工權益,並以能夠激勵新進員工為原則,制定足以吸引及留任人才之薪資結構待遇、福利及升遷制度。6.為確實提升員工專業職能,爰提案要求臺鐵公司除現有「員工教育訓練中心」外,並應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建立新進及原機構員工得以實際參加教育訓練之流程,並由公司或委託單位建立教育訓練統一標準化之訓練及檢核機制。7.有關台鐵土地資產開發,如涉及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劃)變更,其建置之審查程序,仍應考量其公益性與必要性。〕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著作權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因應新冠病毒(COVID-19)流行疫情導致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運用科技設施、設備進行遠距教學成為各國採行之配套方式,教學者為授課需要而使用公開發表著作之態樣範圍亦應酌情予以放寬調整,然為避免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不當侵害,教學者執行遠距教學而公開播送或傳輸著作,仍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以防止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
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及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及第十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中第五條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另依協商結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一條之一及委員李貴敏等提案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均不予增訂;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十五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公務員服務法》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明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工作時數不受本法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之限制。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訂定超時服勤原則及補償機制,並通函各機關。〕
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另依協商結論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一百零四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增加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增加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的人數,為現行人數的1倍以上,在監察院組織法未提出修法前,請行政院配合監察院就本法修法所需增加人力及經費協商解決之。〕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四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十條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教育部體育署應於第3屆遴選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時,納入全國性運動彩券工/商團體等意見。有關發行機構遴選經銷商之規定,應採用簡便方式報名並得酌收報名費,相關手續應從速、從簡,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報名者成本,導致部分財力不足之退役運動員難以投入運動彩券行業。針對績優退役運動員參與經銷商,亦得採即報即上、不限戶籍等規範,避免因退役時間非遴選時間或戶籍所在地已飽和而導致無法加入運動彩券行業。綜上,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2.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將於112年12月31日屆期,教育部即將辦理第3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作業,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鑑於網路時代來臨,各式網路平台日漸興起,民眾消費習慣轉往線上通路之占比亦隨之成長,可能壓縮實體經銷商營運空間,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第3屆發行機構遴選時,應兼顧政府、發行機構、經銷商三方合理分配,並參酌第2屆實務運作經驗,就銷管費用中,有關發行機構合理成本與報酬、經銷商實體銷售佣金、線上通路日趨成長對實體通路影響及經銷商協助招募會員合理回饋機制等通盤研議,並對實體經銷商營運照顧等做合宜規劃;另應要求廠商於發行企劃書中提出有關經銷商照顧回饋獎勵及保障輔導機制之具體策略及作法,達成運彩之永續發展,兼及照顧運動人才與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十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4人分別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及第四十一條之七條文;刪除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四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條之二照委員林靜儀等提案條文通過;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近年國外學歷通過國考牙醫師一階考試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人數逐年提升,然近年每年公告分發名額僅50人,現行等待分發者,需等待之時程最長恐逾10年,實不利社會專業人力之有效運用。衛生福利部本於牙醫師人力管理之責,應規劃適當之人力彈性運用機制,例如:投入偏遠鄉鎮服務、長期照顧領域之長者口腔照護工作,或身心障礙特殊需求領域服務等,使現行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專業人力,儘速得到妥適安排,以利未來國家牙醫人力之運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5個月內,邀集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牙醫院校、教學醫院牙科部主任等,盤點師資、硬體、病人量、訓練課程、區域市場需求,研訂可提供國外牙醫系畢業生通過第一階段國考之實習名額,以保障實習品質,並儘速妥適安排。2.對於106年1月1日公告施行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近年有多位國外學歷醫學生報考國內醫師考試時,面臨學歷採認困境,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三讀後,於3個月內進行「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處理機制,儘快解決現行學歷採認之爭議。3.依106年1月1日公告施行「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後,截至111年上半年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經考選部審查約有40位因未符合該採認原則第五點第九款:「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而認定其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本(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後,依該條文第三項授權規定,於「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及處理,以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相關爭議。4.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並經總統公布後:(1)應立即停止原105年12月30日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適用,並回歸「醫師法」之適用認定,針對106年1月1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報考者,儘速於3個月內做出合理之措施,確保其參加考試之權益。(2)針對目前持外國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國考第一階段合格者之臨床實作須長期排隊等待之狀況,儘速紓解改善,使其醫師考試所有階段順暢,便於投入國人醫療照護。5.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於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之時數,應與國內醫學院學生一致。6.有關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第1項第2款(落日條款)期限為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惟考量各國教育學制及入學申請程序之差異,致取得入學通知與註冊入學之時間落差,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應邀集教育部及考選部儘速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並明文規定,該落日期限所指之入學,包括取得入學許可。7.關於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後赴九大地區國家就讀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返國應醫師、牙醫師考試資格認定爭議,及已通過第一階段國家考試後等候實習分發時間過長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四年內解決實習問題。〕
十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十四案中第(二)案及第十五案中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第十四案及第十五案合併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四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五十條照委員沈發惠等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比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主要收入來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費提撥與每年理賠金額,可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目前財務狀況吃緊,甚至於108年度收入少於支出。俟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後,恐將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財務缺口,爰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共同研議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費收費標準與提撥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比例,以健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務狀況。2.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7至109年間,每年代位求償可求償餘額數約2億元,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0%,嚴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考量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對象後,理賠案件恐將因而增加,如未改善代位求償機制將造成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爰要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自行車納保後,理賠案件增減對於基金財務影響之書面分析報告。3.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在2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如何保障因該車輛所致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獲得保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本次修法雖考量實務上因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因當事人未能出示本保險保險證,造成員警既無法當場查驗其投保狀態,也無法當場扣留車輛牌照之困難,而刪除相關規定。然為提高本保險之投保率、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之效率以及用路人安全,爰建請內政部研議開放於警用手持行動電腦建置可查詢本保險效期權限之可行性,以利執行勤務時之勾稽。5.據統計,105年至110年12月底,微型電動二輪車已達65萬多輛,而這僅僅最保守的估計,本次修法雖欲納管,再加上本法通過後尚有兩年緩衝期,要達到全部納管的目標,恐遙遙無期。因過去微型電動二輪車既不需掛牌、駕駛者亦無年齡限制,且又容易改裝外型甚至提高車速,成為許多移工的代步工具,但也增加道路安全的隱患。爰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除應再持續研議並周全相關罰則外,另應針對全台違法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加強取締,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分別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訴訟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九條之一至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第三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三編第二章章名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條文;刪除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及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編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至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條及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司法院及委員江永昌等分別提案第二章之一章名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八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及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並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官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五至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十五條第五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另依協商結論第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委員王婉諭等修正動議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七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9項附帶決議:1.為廣納多元意見並顧及基層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所召開之諮詢會,其成員應邀集教保服務人員工會代表。且教保與兒童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家長及婦女等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管機關邀集各類代表出席會議發言時,應注意其機會及時間之衡平。2.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減輕教保人員之教學壓力,並兼顧收托幼生之人數,爰此教育部應提出幼兒園增聘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方案,以期實質降低生師比,並待幼兒園實質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達一定比例後,教育部應提出調降生師比之修法。教育部亦應提出逐年降低幼托生師比之進程規劃。3.幼兒園生師比41年未做調整,已無法符合當今現況,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並提出調降時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7項規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明定幼兒園之員額編制相關規範。於教育部提出合理可行降低生師比方案前,應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為基礎,使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16條第4項規定配置,專任。並依招收人數研議增置教保服務人員。4.為確保教保機構、人員不當對待兒童的事件調查時,調查程序可以公正完整,爰請教育部於本法公布後4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研擬提出調查程序的相關法規命令,其內容應包含:申請調查的方式及對象、證據保存、移送有權調查機關、調查小組的組成、陳述意見的對象、調查完成期限及通知對象等事項。又為落實對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程序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得參與調查程序、陳述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調查結果並應送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且為確保調查程序之公正性及專業性,調查小組之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兒福權益相關專業知能,且其成員中應具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及具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必要時應納入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5.為落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程序保障,教育部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調查處理辦法,應包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與調查程序、陳述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獲知調查報告之權。6.就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通報、調查、認定等事項授權子法,事涉多項不確定法律概念,且關心者眾多。爰請教育部於公告相關子法前應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代表召開公聽會討論。7.有鑑於實務上屢發生發現教保服務機構違規、或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時,從事發、調查到確定裁罰過程,家長都被蒙在鼓裡,無法得知事件詳情。甚至當教保服務機構受裁罰而須減招、停辦、廢止設立許可時,業者避不見面,導致家長必須要同時追求調查結果、解決幼兒轉托需求,處理費用退還等蠟燭多頭燒的窘境。爰要求教育部應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布後四個月內,將教保服務機構發生上開事件時向托幼家長說明達規裁罰結果、費用退還及協助轉托幼兒措施等義務,納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子法及相關辦法內,以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8.請教育部應於本法公布後四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研擬提出教保服務機構教保相關人員輔導管教幼兒注意事項(含示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當對待幼兒案件調查人才資料庫。9.為利我國幼教品質提升,全國一致調降生師比仍為長期目標,教育部應以公立幼兒園調降生師比為優先,並參考公立幼兒園調降生師比之經驗,進而研議全國各類型幼兒園調降生師比進程事宜,漸進實踐。〕
二十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幼兒園在職人員進修以教學演示抵教育實習之規範已執行多年,然依據教育部之統計,106年通過率34.7%;107年通過率29.7%;108年通過率30.6%,教學演示通過率顯然偏低。幼兒園在職人員具教學經驗然近年教學演示通過率未達三成,教育部應檢討幼兒園師資類科教學演示做法,研議及格標準內容,以在保障教學品質前提下有合理之通過標準。2.有鑑於幼教現場教保人員不足,致使多數私立幼兒園需聘請代理教保員替代正式人員,然代理教保員聘期1年為限,造成幼教機構面臨找不到正式人員,代理人員流動性過高問題,不利推動幼兒教育。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研議提供代理教保人員在職進修等管道與相關辦法,使其有機會取得幼教專業相關資格後晉身正式教保人員,以維持師資穩定,完善幼兒教育。相關具體研議辦法請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之修正,乃為補足現教保專業知能之課程完整度,新增性別平等教育及勞動教育之相關課程,以提升教保人員知能,亦保障幼兒之權益。然修正條文仍僅規範教保人員必須完成每年18小時以上之研習,卻未有建立統一公假、補休或加班費之制度,導致教保服務人員可能需使用個人時間、週末假日參與研習,等同變相加班。有鑑於職場中如有訓練之必要,且屬於雇主規定研習,應視為加班,提供加班費或補休,或採公假進修方式,並搭配代理人力,以維護勞動權益及幼兒權益。爰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相關團體,研擬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業知能研習之配套機制,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36案,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4案(詳如附表)。
附表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6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附表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26案。
附表
序號 |
議案名稱 |
1 |
行政院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請查照案。 |
2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1)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及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 |
12 |
(1)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請審議案。 |
13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4人分別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分別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1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
1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1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2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2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3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25 |
(1)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5月30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6時30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二案鐵路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五十五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5
贊成者:15人
曾銘宗 萬美玲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林思銘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5人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2)「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16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2人
邱臣遠 高虹安
(3)「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19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3
贊成者:5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16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3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5)「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16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5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16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棄權者:5人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6)「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六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9
贊成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19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傅崐萁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洪孟楷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陳以信
(7)「討論事項第三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3
贊成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3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8)「討論事項第六案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3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六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6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反對者:64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超明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張廖萬堅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七案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6 棄權人數:7
贊成者:58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6人
曾銘宗 李貴敏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翁重鈞
棄權者:7人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11)「討論事項第八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2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8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趙正宇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者:4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12)「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5
贊成者:54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27人
曾銘宗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13)「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議案共26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2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1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反對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者:4人
曾銘宗 吳怡玎 邱臣遠 洪孟楷
(1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8
贊成者:2人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者:8人
曾銘宗 萬美玲 吳怡玎 鄭麗文 張育美 鄭正鈐 洪孟楷 溫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