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今(2022)年上半年勞動基金虧損,收益變為負,加劇基金虧損速度,應徹底檢討導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3)
溫委員就「今(2022)年上半年勞動基金虧損,收益變為負,加劇基金虧損速度,應徹底檢討導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金國內股市部位,係秉持多元分散原則,採取長期穩健操作,目前國內投資即持有逾350餘檔個股,非僅集中購買於少數二、三家股票,操作上逢低逐步承接營運獲利良好、具成長性、產業前景佳之績優股長期持有,逢高則酌量調節持股,以獲取合理穩定收益。
二、今年上半年全球主要股、債市受通膨及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大幅下跌,勞動基金收益難免受影響,截至6月底收益數-4,456億元,收益率-8.69%,惟仍優於全球主要股、債指數同期表現(如費城半導體指數-35.22%、納斯達克綜合指數-29.51%、MSCI全球股票指數-20.18%、台股大盤報酬率-18.62%、Barclays全球綜合債券指數報酬率-13.91%等)。
三、勞動基金短期績效雖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惟近10年(101-110)年化收益率為5.85%,若計算至今年6月(101-111.06),年化收益率則為4.15%,長期投資績效仍屬穩健。
四、未來仍將持續關注國內外經濟情勢,秉持專業投資、長期布局策略,審慎因應金融局勢變化,依類股強弱彈性調整產業與個股配置,布局於殖利率表現穩健及價值型投資標的,以提升基金長期穩健收益。
(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疣胸琉璃蟻侵入民宅果園造成民眾受蟻害困擾,氣候變遷造成蟲害防治及改善方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9)
廖委員就疣胸琉璃蟻侵入民宅果園造成民眾受蟻害困擾,氣候變遷造成蟲害防治及改善方法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琉璃蟻為整體生態環境之一環,因氣候變遷、生態失衡等因素,族群數量暴增,大量螞蟻侵入家戶影響民眾生活。琉璃蟻不直接危害農作物,並無核准使用農藥,為減少受騷擾問題,本會已協調環保機關共同強化民眾環境教育觀念,減少受騷擾問題。
二、疣胸琉璃蟻危害情形及防治措施:
(一)疣胸琉璃蟻築巢於落葉堆與植物空隙,因現代化人為設施與居家環境中夾板隔間或雜物堆置,成為其適當棲息環境而築巢,致騷擾居家生活或干擾農事操作。主要分布於中南部地區9縣市(包括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高雄市等)。
(二)農民可透過清園等管理措施,干擾其建立族群,並加強蚜蟲或介殼蟲之防治,降低其食物來源;亦可使用3%硼酸混合10-20%的蔗糖水,自製餌劑誘殺;也可參考使用部分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如皂素等進行植株上蟻群防治,以減少農作活動時遭叮咬。另,有關果園共生蚜蟲、介殼蟲之防治,可參照本會防檢局農藥資訊服務網所列的核准用藥。
三、本會辦理琉璃蟻防治及宣導措施:
(一)已製作避免琉璃蟻騷擾相關之圖卡、摺頁及影片,內容納入環保署提供之居家環境防治資料,以宣導正確防治觀念及技術。並請地方政府辦理琉璃蟻防治宣導會,由本會防檢局提供防治資材及宣導資料於現場發放,同時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與。
(二)協助地方政府依實際發生狀況,規劃防治作法,辦理資材採購與發放、強化環境管理及民眾教育等推廣措施,減少琉璃蟻對居家生活和農事操作的騷擾。
四、至於因應氣候變遷病蟲害防治管理措施,109年起本會已召開兩次「因應氣候變遷植物疫災防控精進作為」會議,由各權責機關強化蒐集國際間重大或新興疫病蟲害疫情相關訊息,以評估國內發生的可能性及防範預警把關,更盤點國內疫病蟲害因氣候改變檢視其發生時序,配合調整防治時機及策略,並透過智慧資訊系統整合,納入現有作物有害生物監測管理體系,持續辦理友善防治資材研發與利用,創造永續的作物生產環境。此外,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督導各地方政府定期檢視植物疫災災害防救計畫,整備防疫物資,以因應突發之植物疫災。
(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目前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適合戰爭時供民眾避難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5)
廖委員就目前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適合戰爭時供民眾避難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戰時空襲避難原則係就近疏散、就地掩蔽,地下室為提供國人避免戰火波及之基本防護處所。如車站、政府機構場所附近受戰火波及,仍應儘速遠離地面,往地下移動疏散避難為優先。
二、依建築法第7條、第77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專章)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等建築法令規定,防空避難設備構造之審核及其後續使用情形之檢查、裁罰之責為各地主管建築機關權管。至防空避難設備屬私人財產,受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其平時內部由該建物管理人或所有權人進行管理及維護。
三、本部刻正研議於民防法修正、新增防空避難相關條文,以符實需。
(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請財政部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酒粕標售作業,考量其永續投資需求,納入ESG指標及企業社會責任元素,並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設計最有利標評選準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
鍾委員就請財政部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酒公司)對酒粕標售作業,考量其永續投資需求,納入ESG指標及企業社會責任元素,並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設計最有利標評選準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為落實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精神,臺酒公司業於111年7月6日函請所屬單位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腳料公開標售投標須知【範本】」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腳料公開標售最有利標評選準則」辦理酒粕標售作業,並參考政府採購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為原則,評選項目含預計再利用方式與經濟效益、廠商企業社會責任等;另為充分揭露資訊,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主動揭露標售案件資訊,現階段標售價格將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辦理。
(五)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申請人必須設籍於自用住宅,始得將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列為「列舉扣除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5)
溫委員就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申請人必須設籍於自用住宅,始得將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列為「列舉扣除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所得稅法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規定
為鼓勵一般國民購置自用住宅,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於限額內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上開扣除額適用要件為列報之房屋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渠等其中一人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可認定該購屋符合自有及自用之要件,俾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二、自用住宅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要件之一,有助於認定其為自住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及參據戶籍法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於遷出、遷入、或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戶籍住址變更登記。
爰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適用要件,應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俾據以認定其所購置之房屋係供自住使用,其向金融機構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依規定列舉扣除。又現行其他法令規定自用住宅之認定要件(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之5認定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屋交易所得、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6款及土地稅法第9條認定自用住宅用地),亦以戶籍登記為認定標準之一,有助於實務上認定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三、綜上,現行所得稅法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以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之一,有助徵納雙方和諧,簡化稅政。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為使老年人有活動場所,建請政府普設老人活動中心及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2)
溫委員就為使老年人有活動場所,建請政府普設老人活動中心及場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擘劃高齡社會政策藍圖,行政院已於110年9月27日核定修正高齡社會白皮書,揭示「自主」、「自立」、「共融」、「永續」為政策願景,並以增進高齡者健康與自主、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促進世代和諧共融、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及強化社會永續發展為五大政策目標,由各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積極結合產業界、民間組織及社會資源共同落實推動。
二、為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各直轄市、縣(市)已設有336所老人活動中心,依老人需求提供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等多元服務。又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化老人活動中心硬體空間,自106年度起業將此類公有建物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修繕、新建,共計補助詳細評估30處、耐震補強工程22處、新建工程8處、修繕工程65處。該等老人活動中心倘有提供失能、失智者之日間照顧服務,則依需求配套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三、又為提供老人多元參與空間,本部已輔導民間單位、村里辦公處於全國設置4,633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老人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及轉介服務建立初級社區預防照顧服務體系,其中有2,757處據點並配合長期照顧政策,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設置巷弄長照站(社照C)。爰未設置老人活動中心之鄉鎮區,可運用前項各類場域,提供老人參與交誼、琴棋書畫等社交活動。
四、有關公園之布建及配備部分,係屬內政部權管,併予敘明。
(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特定道路仍可見警察隨機攔檢卻未有設置臨檢點之行為。警察隨機攔檢依據為何?」及「警察於車道隨機攔臨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6)
廖委員就「特定道路仍可見警察隨機攔檢卻未有設置臨檢點之行為。警察隨機攔檢依據為何?」及「警察於車道隨機攔臨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勤務警察於勤務中發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
二、警察於車道隨機攔臨檢問題:
(一)、警察於執行臨檢盤查勤務過程中,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行使身分查證、攔停、檢查等具體公權力措施,並就個案事實狀況,若發現違法(規)行為,則後續依法處理相關事宜。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是警察職責的工作,爰以警察為防止犯罪或社會違序事件,會依據轄區治安狀況及各項治安情資,經綜合研判分析後,針對公共場所、路段等處所,妥適規劃相關勤務作為;惟執勤時,應同時注意比例原則,避免發生執法疑義或與民眾產生誤會情事。
(二)、為使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等臨檢要件更為明確,並就員警執行身分查證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易發生疑義之要件詳予釋義,以供員警遵循,避免侵害人民權益,本部警政署於111年4月14日警署行字第1110091600號函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重點如下:
1.新增作業內容「行經指定公共場所之要件」:依據轄內治安狀況、過去犯罪紀錄、經常發生刑案地點、場所,布線蒐報情資及民眾報案、投訴等資料,綜合研判分析,由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地點或場所後,據以實施」之盤檢要件。
2.新增作業程序注意事項,「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有:
(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例如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歹徒習慣開(騎乘)某款式車輛作案,因而對其實施攔檢盤查。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於剛發生犯罪現場附近,發現某人逗留徘徊,其衣著有泥土、血跡特徵,而懷疑其可能從事犯罪。
(3)由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於濱海公路執行夜間巡邏,發現某車內滿座有非本地口音之乘客,其駕駛人見警巡邏有企圖逃避或不正常之駕駛行為,且該車輛顯現超載或車內有人企圖藏匿;又當時濱海地區的海象狀況正適合船隻接駁靠岸,因而懷疑該車內可能載有偷渡人民。
(4)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例如警察發現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棍棒或刀械,與其合法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
(三)本部警政署已將前述作業程序函發各警察機關,並持續利用勤前教育、聯合勤教、常年訓練以及各種集會場合落實施教,以強化正確執法觀念及確保民眾權益。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放寬自有農地被徵收農民,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1)
陳委員就放寬自有農地被徵收農民,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期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農民參加之在職社會保險,故依同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農民須持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業用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始得參加農保。
二、次按農保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3年)。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是以,配合政府公共建設,非自願喪失自有農地之被保險人,可續保3年,俾有意願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可再持有或承租農地從農,而繼續為農保被保險人;符合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規定之年齡65歲,及農保加保年資達15年者,則不受續保3年之限制。申言之,對於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自有農地被徵收之老年農民續保權益,農保條例已有特別考量。
三、另依據農保審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故於續保期間內,符合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且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情形者,於續保期間屆滿時,加保條件依規可不受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
(九)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大學經營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6)
溫委員就大學經營困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本部適度調控大學校院招生名額,並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
(一)適度調控大學校院招生名額:本部採取「控管大學招生名額總量」及「學校主動調減招生名額」機制,包括招生名額採總量管制、配合學校辦學能量(如生師比、師資結構、校舍建築面積等)就招生名額總量進行合理調控、配合國家發展與產業趨勢調整招生名額、建立內控調整機制保留一定比率予學校進行調配、視學校各學制班別招生結果(註冊率)適度調整招生名額總量,以及由學校自行評估申請主動調減(寄存)招生名額等策略,適度調控大學校院招生名額。
(二)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
1.為鼓勵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本部業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敘明各校申請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相關規定:
(1)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公告)第5條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本部核定(第一項)。
(2)依同條第3項規定,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本部核定。
2.承上,學校如有外國學生招生需求,可向本部申請該校本國學生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名額,並得將前一學年度本國學生招生缺額納入學校當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以作綜合運用。另如學校有申請外國學生專案擴增需求者,本部將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等教學品質檢核機制審核學校所請之合宜性,確保系科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學校具足夠師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3.自108學年度起,本部提供一般大學可透過「班別間流用」、「本地生缺額流用」及「增量申請」等彈性措施,併同考量學校前一學年度招生結果,妥適規劃次一年度之外國學生名額;本部除確認學校生師比條件外,亦將各校前一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情形納入招生名額核定參據。換言之,如學校於僑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招生情形良好,且生師比符合總量規定,均可透過上開彈性原則,依學校招生策略,向本部提出是類境外生招生名額申請,並無10%之限制。
4.另本部因應國內少子女化及國內重點產業人才需求,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移民政策規劃,自111學年度起推動「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獲本部同意辦理之重點產業系所,亦可透過預錄取機制、生師比暫不做為本部調減經費及招生名額之參據等彈性措施,擴大招收境外生。
5.近年來本部推動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我國大專校院境外學生人數持續穩定成長,顯示我國招收境外學生政策已具成果。依據統計,110年僑外學位生61,090人,較108年55,177人不但未因疫情減少還微幅成長。開拓境外生源之重要作為如下:
(1)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補助臺灣教育中心及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等於越南、印尼、日本、緬甸、馬來西亞、韓國、澳門、蒙古、印度、菲律賓、泰國及香港等主要境外學生來源國家或地區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及招生宣導說明會,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留學或研習華語。同時補助新南向國家駐外教育組執行「三心整合」計畫,辦理線上及實體留學臺灣說明會場及線上教育展。
(2)辦理突顯臺灣高等教育特色教育展及雙邊教育論壇:於韓國、蒙古、美國、越南、菲律賓等國家辦理以臺灣高等教育特色為主的教育展,補助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參加亞洲、美洲、歐洲等重要教育者年會,同時辦理雙邊教育論壇,合作對象包括日本、美國、紐西蘭、匈牙利、德國、法國、英國及比利時等國家。
(3)辦理留學臺灣行銷:由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擔任單一窗口整合各校海外招生工作,經營「Study in Taiwan」(留學臺灣)英文網站,統整各校最新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資訊,便利外國學生獲得申請來臺所需資訊。同時製作一系列英文文宣及多國語言影音短片及運用社群媒體行銷,形塑「留學臺灣」國際品牌及增強我國高等教育國際聲量。高教基金會每兩年定期進行境外生留學臺灣意見調查,瞭解國際學生選擇來臺就讀之主要原因,作為研擬招收優秀國際學生來臺留學策略參考。
(4)提供外國學生獎學金:111學年核配非邦交國各館處臺灣獎學金新生名額共計450名,吸引優秀外國青年來臺就讀。另外,本部獎補助大學招收東南亞、南亞及非洲等國家大學講師來臺攻讀碩博士學位,111學年核配100個獎學金新生名額予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大學講師;20個獎學金名額予非洲國家大學講師。未來該等獎學金受獎生畢業回國後,可持續鼓勵更多青年學子來臺求學,協助宣傳留學臺灣等活動,強化我國際人才脈絡並厚植友我國際實力。
(5)核發僑生獎助學金:設置各項僑生獎助學金,助該等學生來臺專心就學。110學年度優秀(菁英)僑生獎學金共76名學生獲獎,截至111年8月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共375人獲獎,核發4,000名清寒僑生助學金,吸引僑生來臺就學。
(6)吸引歐美優質大學學生來臺研習華語:自110年起積極推動優華語計畫,推廣線上華語教材與課程、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出國,更提供獎學金招收美歐國家具華語基礎之大學生來臺學習華語,同時鼓勵這些來臺的華語學生協助我國中小學英語教學,有助更多美歐人士來臺學華語。
二、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將面臨「轉型」或「退場」,相關規劃策略如下:
(一)「轉型」面向:學校得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之轉型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發揮自身辦學專長,如改制、新設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拓展回流教育生源、培養產業所需人才等,發展多元面向。私立大專校院於財務及教學各方面都符合法令規定,即使是小而美的學校,也可發展自我辦學特色。
(二)「退場」面向:學校如經思考無法繼續辦學,得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自行申請停辦,或由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命其停辦,此機制得促使學校檢視自身情況加以評估後續辦理方向,使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大專校院得以平順退場。本部另設置退場基金,補助學生因轉學產生之額外費用,及墊付停辦前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維護教職員生權益。
三、現行私立學校之退場機制:一般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退場,專案輔導學校則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退場,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私立學校法之退場機制:
1.停辦方式:學校法人所設學校不能繼續辦理者,學校法人可自行申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2.得申請轉型:學校法人依規定停辦所設學校後,得於3年內申請改制、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3.解散方式:學校法人所設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可自行申請解散,或由主管機關命其解散。
4.賸餘財產之歸屬: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或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學校法人或地方政府。
(二)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退場機制:
為完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退場機制,並維護教職員生權益,總統於111年5月11日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本部前依該條例召開退場審議會,並於111年9月16日函發大同技術學院、高苑科技大學、中州科技大學、台灣首府大學、明道大學、和春技術學院、環球科技大學,將前開7校認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依前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退場機制說明如下:
1.停辦方式:專案輔導學校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另主管機關命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應同時重組董事會,其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
2.不得申請轉型:學校法人依規定停辦所設學校後,2個月內董事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法人解散,無法申請轉型。
3.新增教職員工慰助金:專案輔導學校應發給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以保障教職員工權益。
4.解散方式: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董事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法人解散,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
5.賸餘財產之歸屬:明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
(三)退場條例已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可行之退場機制,強化辦學品質不佳學校監督機制,並以設置退場基金等方式,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學校財產公共性,協助學校平順退場。
四、本部為把關私校辦學品質、維護師生權益,會持續透過退場條例來輔導部分私校有序地退場。惟就體質良好、辦學績優的私立大學,本部除調整法令及政策,如日前推動「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核定重點系所擴大招收僑外生及設置國際專修部等,協助績優私校擴展生源外,更持續透過高教深耕等經費挹注,協助績優私校發展特色,強化留才攬才。
(十)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等國之人口販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4)
溫委員就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等國之人口販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杜及解決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等國之人口販運問題,行政院已於本(111)年8月8日召開「國人受騙至海外從事犯罪工作涉及人口販運之因應作為研商會議」,以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四大面向統整行政資源及人力。相關機關並已積極推動下列工作:
(一)內政部: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以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結合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執行青春專案、實施擴大臨檢、165官方網站、媒體通路等多元管道向大眾宣導防範,並主動協調「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於機場各處設置標語立牌、電視牆推播宣導影片,提醒國人出境需多注意柬埔寨詐騙。
2.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針對警政署通報之情資,鎖定航班資訊及比對旅客名單,以及針對特定航班出境旅客予以提醒及勸阻,避免國人遭受詐騙;另製作防詐宣導海報及各區事務大隊服務站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民眾勿輕信高薪引誘淪為被害人,擴大預防犯罪宣導效益。
3.警政署本年8月11日通令各警察機關針對近1年赴柬埔寨仍未返國者4,679人,派員家戶查訪關心、宣導,確認在臺家屬是否知悉親人行蹤,並蒐集情資,深入追查國內人蛇集團。
4.警政署調度駐越南、泰國、新加坡聯絡官及派遣任務型聯絡官前往柬埔寨及緬甸,協助救援任務;移民署派遣2名人力前往泰國,支援駐泰國移民秘書緊急救援被害人返國等工作;指派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移民秘書赴柬埔寨首府金邊,協調柬埔寨相關機關協處救援,並安排受害國人緊急返臺。
(二)外交部:
1.除持續定期將相關駐外館處彙搜之受困國人相關資訊轉知警政署,並配合檢調單位偵辦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外,亦積極提醒宣導國人。自本年1月起多次發布新聞稿、舉辦新聞說明會及更新柬埔寨等國旅遊警示訊息,呼籲國人提高警覺;編製警示標語,透過外交部臉書、IG及領事事務局Line群組推播。
2.本年6月6日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交通部民航局(機場及航空公司櫃檯)、交通部觀光局(國內旅行業者)、教育部(各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勞動部(人力銀行網站)、原民會、警政署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透過業管之管道或平臺加強宣導;本年8月12日並於外交部官網設置「海外求職陷阱宣導專區」,登載相關機關之宣導資料,加強國人自我保護意識。
3.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駐泰國代表處及駐緬甸代表處均已成立緊急救援專案小組,各小組並強化與駐在國警政及司法機關之交流,厚植處理案件能量;另各駐處間亦建立橫向聯繫管道,隨時交換情資,及時營救受困國人。
(三)法務部:
1.本年8月11日函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積極偵辦,強化查緝,防堵更多國人受騙,另最高檢察署於本年8月18日會商警政署,就全面清查出境赴柬埔寨等地區人士、加強「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掃蕩不法幫派及人蛇集團犯罪組織等事項達成共識。
2.臺灣高等檢察署本年8月22日召開「詐騙國人至境外從事電信詐欺案件相關策略」研商會議,並就警方於機場實施關懷提問,建置「被害人及被告資訊整合資料庫」溯源分析、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強力偵辦誘騙國人之網路訊息等議題形成共識,並於本年8月24日召開「人口販運案件作業流程」研商會議,就案件偵查、被害人營救及提供相關協助等具體事項達成共識。
二、經警政署與相關機關共同合作及公私協力救援,截至本年9月27日止,共計受理698名國人遭誘騙落入境外求職陷阱案件,其中已成功協助285位求援國人返國。未來警政署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合作,加強與相關國家警政機關之聯繫,進一步提升我國救援能量,協助受害國人儘早平安返國。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建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取消排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523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2-18)
陳委員就建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取消排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少子女化是國際先進國家共同面對的長期趨勢,且成因複雜,涉及勞動、教育、經濟等面向,綜觀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均採多元配套措施,爰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結合各部會資源,透過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友善生養、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等措施多管齊下,以達到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及平衡就業與家庭等目標。
二、為落實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之育兒津貼倍增政策,本部自110年8月起,分階段調高為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提前自第二胎加發、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之限制,展現政府對育兒家庭的支持。111年8月計有24萬5,200名未滿2歲兒童受益,占當月未滿2歲兒童(29萬6,650人)82.66%。
三、政府財源有限,對於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多設有排富規定,主要是將有限的國家資源優先挹注在相對有需要經濟支持的家庭,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期能將有限資源做最大效益的運用;考量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淨所得未達121萬元)已經可以涵蓋(超過)95%家庭,未來持續評估政策效益,並視政府財政狀況滾動檢討。
(十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針對中共及他國機、艦於我周邊海、空域相關動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3)
廖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針對中共及他國機、艦於我周邊海、空域相關動態,國防部運用聯合情監偵作為,均能適切掌握,即時應處,並適時公布相關資訊。面對敵情的變化與威脅,國軍持續強化戰訓整備,提升關鍵防衛戰力,絕對有能力、有信心捍衛國家安全,敬請委員持續給予指導與支持。
(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國軍伙食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4)
廖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伙食供應以考量伙食費裕度及官兵喜好,秉持營養均衡、安全衛生及多元選擇原則,開立菜單並自主選購食材,於國產農(漁)產品盛產期間,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推廣,鼓勵各單位伙食團採購,促銷期間國軍副供站亦維持多種農(漁)產品提供官兵多樣化食材選擇,以兼顧伙食品質及官兵健康。
二、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關心,本資料僅提供委員研擬政策參考,懇請委員持續支持國軍,厚植國防戰力。
(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建議再研議志願役應召人員津貼發給標準與義務役一致,以激勵後備軍人士氣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1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0)
廖委員就建議再研議志願役應召人員津貼發給標準與義務役一致,以激勵後備軍人士氣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軍後備軍人平時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應召人員津貼發給作業要領」三、發給標準,志願役應召人員之日薪,係依退伍時階級、召集天數,按召集時之國軍現行給與標準(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等3項)計算發給;義務役人員則依行政院核定「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發給薪俸津貼及主管職務津貼。
二、本部前於110年6月10日國動全防字第1100128832號函陳報行政院「提高新制教召(14天)後備軍人薪資規劃報告」,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8月27日總處給字第1100027313號函示「相關機關(單位)就貴部函報『提高新制教召(14天)後備軍人薪資規劃報告』一案之意見」略以,有關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召集給與,因已按現役志願役軍人現行給與標準並配合歷次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為維持與現役志願役軍人待遇衡平,不宜再予調整;謹此向委員說明,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敬表感佩與致謝。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基於弱勢投資者投資連動債所衍爭議,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銀行將投資重要資訊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送,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4926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7)
楊委員基於弱勢投資者投資連動債所衍爭議,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銀行將投資重要資訊採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送,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考量境外結構型商品(即連動債)複雜度較高,一般或弱勢投資者不易充分了解該商品特性及風險,故金管會加強對該類投資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保障措施,係著重於各面向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包含資訊揭露義務)。至於資訊提供方式係採平信、掛號或電子郵件,抑或更即時之電話通知,可由銀行依實務運作與客戶自行約定,並視客戶個別特殊需求,提供合適溝通管道或告知方式。茲說明金管會近年所採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措施如下:
(一)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強化商品規範:
1.增訂客戶分類制度:依投資人之財力條件及金融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
2.建立單一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機制:依交易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不同審查機制。另境外結構型商品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應達一定保本率。
3.其他相關配套措施:(1)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參考價格資料,且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2)發行人、總代理人應就其遭調降信用評等等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事項,於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公告並通報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轉知投資人。(3)在行銷過程控制方面,非專業投資人不得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盡告知義務,並提供合理審閱期,及向投資人說明投資人須知重要內容等。
(二)強化弱勢投資者等非專業投資人之保障措施:
1.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項措施,並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2.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明定銀行不得對弱勢投資者(年齡為70歲以上或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外國有價證券。
二、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之發展趨勢,金管會亦持續推動各項高齡者權益保護措施,包含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保護措施、友善對待高齡客戶、友善爭議處理及防範金融詐騙等四大面向措施,以強化對高齡者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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