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89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蔣委員萬安,鑑於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本署得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核算,逐年訂定公告前項選配分發之名額。」然自99年前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該要點迄今,牙醫師名額已自30名成長至50名(醫師名額維持100名不變),衛生福利部卻未就如何核算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及評估教學醫院臨床訓練教學量能之具體詳細情形,廣泛徵集考量大學牙醫院系、牙醫學生及牙醫師團體、相關牙醫學術及專業團體意見,亦未落實與利害關係人及社會政策溝通,致本院於111年5月30日三讀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包含衛生福利部研議於四年內解決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下稱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名額問題等附帶決議後,引起軒然大波。爰就:衛生福利部如何核算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如何盤點我國醫學教育資源得以負擔多少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名額?如何規劃合宜配套措施避免國內醫學及牙醫學生或畢業生受教權益受損?如何回應各大學牙醫院系反對意見?如何兼顧增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及國民健康權益?如實施對牙醫師執業環境造成何種影響及如何解決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鑑於藝術工作者職業公會日前公布台灣視覺藝術工作費用改革研究,其中針對稿費及圖片之調查發現,藝術工作者就該項目之承攬工作,由於在民間並無統一標準的價目表,因而案主常常參考政府機關頒布之相關基準作為與藝術工作者議價的標準,惟現行政府頒布的基準均逾數年以上未修正,例如『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歷經24年未修正,或『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逾7年以上未修正,完全跟不上物價攀升幅度,導致藝術工作者無論是承攬政府工作或承攬民間工作都越作越低薪,主責機關似有失職,亦使政府背負虧待藝術工作者惡名,建議應儘速檢討前述法規,並建立定期滾動檢討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歷時一年半的「台灣視覺藝術工作費用改革」研究後於今(111)年7月召開台灣視覺藝術工作費用改革倡議發布記者會,其指出視覺設計及稿費案件,在民間並無可靠且標準的價目表,因此案主常常引用政府所規定之標準作為和藝術工作者議價的基準。
二、惟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責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自民國八十七年公告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未修正,主計處主責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自民國104年修正基準表以來,亦逾七年以上未修正。
三、由於藝文工作者主要的收入來自按件計酬,鑑於物價上漲致使政府配合調漲基本工資已連續七年,但是藝文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的稿費基準卻最長逾二十四年未調,導致藝術工作者越工作用低薪,主責機關似有失職,亦使政府背負虧待藝術工作者惡名,建議應儘速檢討前述法規及基準,並參考審議基本工資啟動機制,定期滾動檢討前述基準及規定。
(三)本院張廖委員萬堅,根據主計處最新公布資料,今(111)年7月的物價指數年增率為3.36%,已連續五個月超過3%,其中外食類漲幅高達6.76%,更創下167個月(近14年)以來新高,外食費幾乎年年調漲。由於「伙食費」依法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最近一次調整該免稅額度已逾十年(民國104年3月),相較於基本薪資已配合物價攀升已連續調整七次,前述攸關勞工權益伙食費應有隨同物價調整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111)年7月的物價指數年增率為3.36%,已連續五個月超過3%,其中外食類漲幅高達6.76%,更創下167個月(近14年)以來新高。由於勞工的民生基本必需品消費佔比高,行政院因此連續七年隨同物價指數調整基本工資。
二、由於「伙食費」依法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為鼓勵企業加薪,財政部曾於民國104年3月將伙食費免稅額由1,800元調整為2,400元,迄今已逾十年。為避免調漲的薪資被通膨吞噬,建議「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額度應儘速隨同物價及基本薪資調整,亦予調漲。(民眾陳情建議調漲至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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