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祖父母列報孫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9-39)

陳委員就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祖父母列報孫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及之6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考量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或為5歲以下子女,分別准其扣除一定金額,俾減輕育有子女家庭之租稅負擔。

二、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應以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第一順序監護人。

三、本部參據上開所得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考量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惟倘父母均亡故或因故無法行使對子女之權利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如由同居之祖父母實際扶養該孫子女,宜放寬適用上開2項扣除額規定,爰於107年5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規定列報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業考量實務需求且符合立法目的。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景氣走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2)

楊委員就景氣走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由於全球通膨壓力居高,主要國家央行持續升息,加上中國堅持清零政策,俄烏戰爭膠著等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趨緩,導致終端需求減弱,且產業鏈持續庫存調整,壓抑我國生產及出口表現。

二、目前國內內需及勞動市場保持穩健,本(111)年10月零售業、餐飲業營業額分別年增2.1%、13.8%,顯示疫情趨於常態,消費人潮回流,且政府逐步放寬邊境管制及防疫措施,民間消費可望持續回溫。另解封商機帶動服務業人力需求提升,本年10月失業率為3.64%,較上月下降0.02個百分點,勞動市場已趨於穩定;根據勞動部10月的人力需求調查,事業單位112年1月底人力需求較111年10月底淨增加5.1萬人。

三、面對全球經濟前景放緩之衝擊,政府將全力穩定民間消費及投資動能,並吸引國際旅客來台,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穩定民間消費及投資動能:政府已推動「悠遊國旅補助方案」,有助穩定民間消費;另政府持續加大公共建設執行力道,並持續推動綠能設施建置,加以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延長至2024年底,將有助提振投資動能。

(二)吸引國際旅客來台:政府已逐步開放邊境,並積極吸引國際旅客來台,包括運用各種管道衝刺國際宣傳,同時優化產業服務,如促進疫後觀光人才回流、協助防疫旅宿回歸常態經營等,以創造台灣觀光熱潮,並帶動服務輸出。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有鑑於一所大學動輒上萬名學生,學者估計約5%至8%的學生有憂鬱困擾。台大統計,心理諮商人次6年前不過6、7千次,近2年超過1萬人次,但心理師在個別諮商工作之餘,還要處理行政工作,工作量與薪資不成比例,最後恐導致三級預防輔導工作不確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3)

楊委員就「有鑑於一所大學動輒上萬名學生,學者估計約5%至8%的學生有憂鬱困擾。台大統計,心理諮商人次6年前不過六、七千次,近2年超過1萬人次,但心理師在個別諮商工作之餘,還要處理行政工作,工作量與薪資不成比例,最後恐導致三級預防輔導工作不確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學校輔導工作即依據學生輔導需求的不同程度,採用不同的輔導人力資源(即一般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等),使學生獲得適合的輔導服務,分工合作,落實三級輔導服務機制。

二、現行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除部分國立學校聘有公職專業輔導人員,各校亦有校聘專業輔導人員,另有依據「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遞補與充實專業人員。而自103年「學生輔導法」通過後,為強化現有輔導人力,協助大專校院儘速依法達成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本部自104年起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提供學校申請補助,另部分學校亦從高教深耕經費增補專業人力,故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的經費來源不一,以致薪資結構略有不同。

三、本部已於110年10月修訂「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增加專業增能、培訓,以提升專輔導人員專業能力;增加薪資福利規劃,以期建立專輔人員之聘用更具制度性規劃,並鼓勵專業輔導人員久任,以協助各校聘任專業輔導人員。並於111年9月修訂「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其中若遞補人力之對象為具有心理師及社工師國家證照之專業人員,亦明訂與上述要點相同規範,薪資標準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標準,期使本部補助各校設置之專業輔導人員薪資達成一致。

四、為鼓勵學校參照相同標準,業已規範學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中需提出校聘敘薪比較表,希望能引導學校訂定相同標準。

五、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編列相關年度預算,補助各校聘用專業輔導人力經費,相關經費業已納入本部年度預算項目據以執行。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4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陳委員就我國對全球新增晶圓廠之相關因應與我國半導體產業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全球晶圓廠3年內將新增41座,恐衝擊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及影響我國經濟情勢方面:

(一)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已經建立非常完善、有效率且最具效益之專業分工模式,臺灣半導體產業具備完整供應鏈,以及最先進製程技術,為全球客戶提供晶圓代工與晶片封裝等專業服務,長期與全球生態系之緊密連結,並非其他競爭者所能取代。

(二)舉例而言,全球品牌大廠如美商AMD、nVidia、Apple、Google、Intel、Qualcomm,歐商Infineon、NXP、STM及日商Renesas、Denso、SONY等,皆係與臺灣密切合作之夥伴客戶,臺灣以優質半導體專業服務供應全球晶片產品,已經長期證明臺灣為全球產業不可或缺之關鍵一份子。

(三)臺灣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合作上已形成一個堅實之互補互利生態系統,不論從上、中、下游供應鏈關係乃至終端消費市場,皆可證明臺灣與美歐日等先進國家具有相互依賴、共存共榮之夥伴關係。面對全球競爭,本部會積極推動跨國合作,與各國夥伴強化經貿往來、產業合作、人才交流與跨國研發等合作關係,成為國際產業鏈中不可或缺之一員,讓臺灣成為世界之臺灣,以期站穩全球生態系關鍵一份子之角色。

二、有關扶植我國半導體產業措施方面:

(一)本部針對扶植與維繫我國半導體產業優勢地位,業已推動相關政策並將適時調整,以協助產業與國家能共同發展,說明如下:

1.持續發展半導體先進製程及應用技術:臺灣半導體產業在晶圓代工及7奈米以下先進製程產能皆居全球龍頭,各種新興科技如5G、AI、資料中心等發展應用將帶來更多元之半導體應用潛力,本部將持續投入新興半導體、新世代通訊、人工智慧等前瞻技術研發,同時協助半導體業者研發全球最先進製程技術來服務全球晶片業者。

2.強化租稅抵減優惠以鼓勵企業創新研發:為鼓勵國內各種產業業者能夠積極投入研發創新與技術開發,依「產業創新條例」對企業研發活動投資已給予一定比例之財稅抵減;另為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臺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之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提供史上最高之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該修正草案已於本(111)年11月17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函送貴院審議。

3.確保充裕半導體跨域專業人才:全球半導體積極擴張,各國求才若渴,本部將同時提升國內培訓能量並引進國外高階技術人才。為培養半導體跨域專業人才,臺灣已經成立6所半導體研究學院,係全球首創針對半導體上、中、下游整體產業之專業研究學院,亦透過職訓課程培訓具實務技能之專業人才,以符合半導體業者真正所需;再者,政府亦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鬆綁規定,鼓勵企業延攬國際人才。

4.推動半導體設備、材料在地化:本部將藉由臺灣半導體產業聚落優勢,持續吸引相關周邊供應鏈之美、歐、日等海外之材料與設備廠在臺設廠、擴大投資,並同時輔導國內材料與設備零組件業者打入國際供應鏈,加速推動半導體材料聚落,加大力度推動材料與設備在地化供應,以打造臺灣成為全球「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

(二)本部亦會與產業領導業者及半導體公協會保持溝通,並協調各部會以凝聚產官學研共識,持續優化及推動半導體發展策略。

(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5號)

羅委員建議修正「大學法」第25條,俾利臺灣吸引人才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修正「大學法」第25條,俾利臺灣吸引人才問題:

(一)本部民國109年12月7日依「大學法」第25條第3項所定之招生對象「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訂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其立法意旨為因應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後,無法再循外國學生管道升學,因此另闢升學管道,以利外籍配偶歸化後仍有可循之升學管道。

(二)「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自110年起大學校院陸續向本部申請辦理新住民招生,截止本(111)年10月底止,計有71所大學校院辦理。為廣為周知,本部前於110年底函請內政部將相關招生資訊轉知其所屬新住民團體,後續本部仍將持續轉知各大學最新招生資訊,並於本部相關網站公告。

(三)另有關建議適用對象擴及「國籍法」第3條或第5條規定歸化對象一節,已涉及「大學法」修正,本部將與內政部評估其歸化人數及就學需求。

二、關於檢討修正「補助族語開課經費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規定,修正給付方式及提高補助上限之可能問題: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行政院業於本年11月4日核定調升,並溯自2月1日生效。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調升,說明如下:

1.公立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原住民族語除外),高級中等學校調整為每節420元、國民中學調整為每節378元及國民小學調整為每節336元。

2.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高級中等學校調整為每節450元及國民中學調整為每節405元。

(二)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貼基準係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因交通費補助主要為補貼性質,本學年度起,為因應新課綱將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於高級中等學校納入部定必修2學分、國中七年級及八年級納入部定課程,每週一節課。考量跨校需求增加,爰閩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已齊一交通費補助基準,其教學支援人員1學期最高可領8,000元,1學年(2學期)可達1萬6,000元,已考量偏遠需求,給予額外級距之補助。

(三)另本學年度起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亦考量跨校及偏遠學校需求增加,業比照本土語文/臺灣手語交通費補助基準,由原每學期補助非跨校2,000元、非跨校3,000元,調升並齊一本土語文/臺灣手語交通費補助基準。有關每學期補助之基準,說明如下:

1.非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般地區者,每人每學期2,000元;偏遠地區者,4,000元。

2.跨校之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同一鄉(鎮、市、區)者,每人每學期4,000元;跨2個鄉(鎮、市、區)者,5,000元;跨3個鄉(鎮、市、區)者,6,000元;跨4個以上鄉(鎮、市、區)者,8,000元。任教學校中有任一校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再加2,000元。每人每學期補助,以8,000元為限。

(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文物破損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8)

楊委員就文物破損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故宮器物處瓷器科人員進行整理文物時,發現瓷器破損,工作人員皆於第一時間依程序向上通報。院長及副院長(111年5月19日代理院長)在接到三個案件通報後,除皆交由器物處調查外,並下令交由政風室進行調查有無違失及違失樣態,並無所謂高層隱匿情事。

二、故宮秉持專業、依法處理,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文物管理作業要點」辦理院藏文物發生傷損或遺失等事,有關人員違失部分,亦依據故宮國立故宮博物院職員獎懲要點辦理。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4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羅委員就數位部之定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數位部之定位問題:

(一)數位部英文簡稱「moda」,發音近似「馬達」,扮演「踩油門」之角色,負責推動數位政策之新設與變革,致力於成為全球數位民主及創新之典範。

(二)施政定位:建構數位服務跨域協力典範,增進政府效能與韌性運作;完備數據公益生態制度及應用,拓展個人資料自主運用範疇;促進跨國公民科技與資料民主化之共同發展,落實智慧國家願景。

(三)推動策略:從健全數位基礎建設、善用數位通傳資源、深化政府數位應用、加強公私夥伴關係、形塑多元創新生態、加速數位產業發展及強化資通安全整備等面向,積極連結「公民」與「技術」,全面提升「產業」及「安全」,具體實現智慧國家之願景,推動政府數位轉型,以提升我國整體數位國力及國際競爭力。

二、關於推動區塊鏈相關應用法制化並明定主管機關問題:

(一)區塊鏈技術可多元應用,不宜由單一機關主管:區塊鏈為分散式帳本技術,具有資料防竄改,不可否認等特性,可擴大應用至各產業及生活中。

(二)著眼於區塊鏈技術之未來性,數位部回歸技術應用面推動,為各行各業賦能,說明如下:

1.電子簽章相關技術之活用:未來將致力於分散式帳本技術備用於電子數位憑證應用,創新加值應用,以擴大電子簽章相關技術之活用。

2.輔導產業推動區塊鏈創新應用:例如鼓勵資訊軟體業者布局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金融科技領域等。

(三)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係運用區塊鏈技術之一種代幣總稱,仍應視該代幣背後表彰之權益決定其性質。目前國際間對NFT之處理,係依據NFT之性質決定其適用之法規。

(四)虛擬通貨亦屬區塊鏈技術之一種應用,因虛擬通貨投機性高,且少運用於支付用途,爰國際間已將其正名為「加密資產」或「虛擬資產」。目前除洗錢防制外,各國對於是否管理虛擬資產平臺業者以及如何進行管理,尚未有定論。有關國內虛擬貨幣及NFT等相關議題,牽涉層面甚廣且型態多樣,包括洗錢防制,產業發展,甚至是藝術創作,乃至發行數位貨幣等,尚由各部會分工合作處理。

三、關於總體能源政策與國際接軌問題:

(一)有關是否將核能列為永續能源部分:

1.歐盟將核能列入永續分類標準,僅表示其可以取得永續相關金融投資,永續分類標準僅為投資人參考之工具,並非強制性規定,同時亦未涉各國之能源選擇。

此外,核能須符合歐盟永續分類標準之條件非常嚴苛,最困難為須於2050年找到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惟目前全球尚未有實際投入運轉之場域。

2.在國內,核電使用須先解決核安及核廢料問題,並須經民主程序選擇;臺灣地狹人稠,核廢料最終處置可行場址不易尋找,且核四重啟經公投後亦未獲民眾支持,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以再生能源為主軸之能源轉型政策。

(二)有關能源政策是否已考量納入氫能部分:

1.2022年3月國發會公布「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已將氫能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目標2050年氫能發電將占電力結構約9%至12%。

2.經濟部業於2021年成立「氫能推動小組」,研議我國短中長期氫能推動策略與作法,結合公部門與國營事業,共同研議氫能推動策略與應用規劃,並尋求國際氫能合作機會,說明如下:

(1)發展氫能應用:短中期以能源部門及工業用氫(產業)低碳化應用為主;並採國際合作或直接引進相關應用技術。

(2)開發氫氣來源:我國短期尚無剩餘綠電可供生產氫氣,故短中期以海外進口氫氣為主;長期於我國再生能源供應量充足前提下,逐步擴大自產氫氣。

(3)建設基礎設施:短期評估氫氣進口儲存設施建置地點;中長期則配合應用場域建構氫氣基礎設施。

(三)關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問題:

1.以再生能源及氫能搭配使用碳捕捉之火力發電,達成電力供應去碳化:

(1)我國2050淨零轉型路徑規劃,將以總電力占比60~70%之再生能源,並搭配9~12%之氫能,加上顧及能源安全下使用搭配碳捕捉之火力發電20~27%,以達成整體電力供應之去碳化。

(2)在非電力能源去碳化方面,除加速電氣化進程外,亦將投入創新潔淨能源之開發,如氫能與生質能以取代化石燃料,並搭配碳捕存再利用技術;同時將積極規劃山林溼地保育,擴增自然碳匯,藉以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

2.輔以十二項關鍵戰略:包括風電/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節能、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及公正轉型等,各關鍵戰略皆有專責部會擔任主辦機關,並持續進行相關部會跨部會研議,預計本(111)年底提出行動計畫。

3.進行社會對話,凝聚各界共識:

(1)現階段政府公布之「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為先拋出淨零轉型之對話基礎,希冀擴大社會溝通,引進各界力量,滾動檢討淨零路徑,讓淨零轉型成為臺灣發展之新動能。不僅有相關部會參與,民間企業及公民團體皆積極參與,亦持續滾動調整,以求達到最適合之淨零轉型路徑。

(2)行政院亦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函送貴院審議。另為凝聚共識,政府陸續舉辦淨零政策討論、廣納各界意見,總計已召開超過100場會議,十二項關鍵戰略亦持續進行產學及社會溝通,針對各界關切議題及建議,政府相關部會均將審慎研議,透過民間與政府攜手合作,共同達成2050淨零轉型願景。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4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黃委員就農機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機補助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提供國內農民多元化機械耕作服務,加速紓解農村勞動力不足問題,並減少農民須同時購置生產過程中多種農機,降低生產成本,爰自民國110年起,受補助之農事服務機械需加入「農業缺工好幫手APP」(以下簡稱農機Uber)提供代耕服務,以提高農機使用率,增加農民代耕收入。本(111)年實施分階段撥付補助款,農民申請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時,購機核銷即可獲得70%補助款,該農機於農機Uber系統服務實績達20公頃以上,可再撥付30%補助款,於農機購置後1年內完成核銷。

(二)經盤點本年度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措施執行進度,截至11月10日止,計有292位農民完成購機,265位農民(占已購買農機者91%)辦理核銷,撥付補助款金額約1.42億元,其中已有189位農民於系統中提供代耕服務,耕作面積高達1.26萬公頃,平均每人資訊化媒合面積超過66公頃。

(三)為輔導購機農民儘速完成30%補助款核銷,已由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及農民團體等單位於全國各地舉辦系統操作訓練,並開放包工頭、家人及團體等協助農民登打系統,藉由手機或電腦皆可簡便操作,隨時盤點農民媒合面積達成情形及時介入輔導,評估其進度落後者,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將予以個案輔導。

二、關於中科二林園區問題:

(一)有關中科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似乎不太理想方面:

1.二林園區發展受到二階環評限制:依據107年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之二階環評報告書,為降低環境衝擊環評嚴格限制二林園區用水、用電量,且污水處理採全回收再利用(零排放),產業引進以低耗水、低耗能、低排放為原則,包括精密機械、光電(不含平面顯示器製造)、積體電路(不含晶片製造及電腦周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如風力、水力、太陽能、生質能等)產業為原則,適合進駐二林園區之產業類別受到限縮。

2.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持續成長:二林園區總面積631公頃,目前可供出租土地面積約133.69公頃,截至本年11月10日止,已有19家廠商申請租用土地,其中12家已起租土地58.45公頃,出租率43.72%;另7家廠商需地約24公頃,刻正申辦租地程序;目前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配合廠商進駐進度仍持續成長中。

(二)有關如何提高廠商進駐意願方面:

1.解決產業缺地問題:科學園區現階段仍可提供大坵塊產業用地供廠商選擇。

2.引進旗艦廠商進駐:矽品精密及合晶科技公司等指標性大廠,已進駐二林園區並動工建廠,陸續帶動上中下游產業鏈發展,引發群聚效應。

3.加速公共建設建置:興建標準廠房、宿舍及公園綠地設施,並設置保警隊,以滿足廠商需求,完善園區生活機能。

4.便捷之交通路網:台76線延伸線工程,全線預計115年完工,大幅縮短南來北往時間,主要為廠商評估進駐二林園區關注之重大交通建設。該工程完工後,由二林園區至大臺中都會區可縮短為30分鐘。

(三)有關建構電動車產業鏈方面:為讓國內電動車產業在國際市場占有一席之地,中科積極就符合環評要求之產業類別,引進電動車產業鏈上游之電池材料、中游之電動車輛零組件(如大功率電池芯/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動力馬達、電源供應器等),以及下游之電動汽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廠商。目前已核准進駐廠商中,與汽機車產業相關之廠商包含:和勤精機(汽機車零組件、鋰電池殼體及上蓋)、時碩(汽車零組件)、凱豊工業(汽機車電池組立機械產品)、成運汽車(電動巴士)及凱智綠能科技(智能電動二輪車及周邊)等。

(四)有關透過中央、地方政府攜手策略合作加速園區發展方面:為持續推動引進高科技研發廠商進駐二林園區,中科除持續辦理招商說明會,宣傳園區優質投資環境,亦與中央職司招商重責之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經濟部投資處、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及當地縣政府建設局、廠商協進會、工策會及投資臺灣事務所等緊密合作蒐集案源,另藉由參加展會及刊登媒體等行銷宣傳方式增加園區曝光機會與能見度,並主動拜訪鎖定之招商標的,協助回應廠商加速租地及建廠需求,促進園區加速發展。

三、關於彰化高鐵特定區問題:

(一)行政院於86年3月同意增設高鐵苗栗、彰化、雲林等3站,嗣交通部於87年11月完成新增3站場址評估報告,行政院於88年2月同意彰化站址設於社頭鄉及田中鎮交界附近之農業區,並請彰化縣政府全力配合有關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等作業。

(二)彰化縣政府除積極爭取高鐵彰化車站之設立外,亦提出「國家花卉園區」建設計畫,擘劃「彰化國家花卉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並為加速高鐵彰化車站周邊地區開發,優先以高鐵彰化車站周邊地區土地辦理「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透過便捷之交通區位優勢,配合鄰近豐沛觀光遊憩資源及彰化國家花卉園區建設計畫所引進產業,發展成為彰化與南投觀光出入門戶,以及金融、商務、貿易、技術、決策支援產業核心。

(三)嗣彰化縣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開發,開發後之剩餘可建地均由彰化縣政府取得並擬定開發計畫辦理招商,交通部鐵道局僅取得車站用地。

(四)另有關彰化高鐵特定區定位為花卉科技發展中心一節,倘未來彰化縣政府針對該區進行具體規劃,涉及花卉科技發展部分,行政院農委會將協助就政策發展方向及產業需求協助評估。

四、關於彰化產業規劃與發展,建議設置田中科學園區問題:

(一)鄰近之中科二林園區目前尚有土地招商中:中科所轄之二林園區距離彰化高鐵特定區僅約20公里(車程約半小時),總面積631公頃,其中產業用地共343公頃。依107年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該園區分二階段開發,第一階段可立即出租之產業用地約133.69公頃,已有19家廠商申請租用土地,其中12家已起租土地58.45公頃,出租率43.72%,故尚有土地可供廠商進駐,仍持續積極招商中。

(二)彰化高鐵特定區納入科學園區之限制:

1.土地形狀狹長,難以整體利用:目前彰化高鐵特定區剩餘之產專區約18公頃屬長條形土地,惟以科學園區廠商性質,入區廠商多需大面積、形狀方整之生產廠房,且二林園區尚有土地可供廠商進駐,故廠商多將研發及生產集中設置;該區狹長且不大,難以完整利用,較不符科學園區廠商建廠要求。

2.進駐須符合科學事業:彰化縣為臺灣傳統產業之重鎮,而進駐科學園區須符合以科學事業、研發為主之產業類別始得核准進駐,且依中科辦理二林園區招商經驗,廠商大多仍偏好以購買土地方式建廠使用,與科學園區土地只租不售模式不同。

(三)考量前開限制,加以鄰近田中高鐵站之中科二林園區目前尚有大面積土地招商中,以及彰化高鐵特定區係由彰化縣政府規劃開發,建議仍由彰化縣政府持續招商、中央相關部會將予以協助。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歐珀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陳委員就宜蘭慈心華德福進行校舍改建協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宜蘭慈心華德福進行校舍改建協助問題:

(一)本部國教署為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已訂定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並據以辦理相關補助。該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對實驗學校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公立實驗學校: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原則。2、基準:每校第1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第2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40萬元。」

(二)另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為利中央與地方分工明確,本案應優先由宜蘭縣政府以自有財源辦理。又地方政府主管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數眾多,且本部並無補助該等學校新建校舍之依據,亦無編列相關預算。另循例,本部可酌予補助該校新建校舍之「規劃設計費」;將來該校校舍新建完成後,所需設備,得依本部國教署相關規定,申請設備補助。

二、關於評估宜蘭成立北部國訓中心或登山車訓練基地之可能性問題:

(一)本部國訓中心肩負培訓國家級運動選手之重任,整合生活空間、訓練場館設施、防護醫療、運動科學、課業輔導及其他後勤支援軟硬體資源,於高雄左營地區建置完整之國家代表隊運動訓練基地,提供國家培訓隊伍完善充足之後勤服務。另為因應國際運動賽會競賽多元化發展及增加運動競賽培訓團隊種類之趨勢,提供更加完善周整之選手培訓環境,本部國訓中心已取得鄰近該中心東側約16公頃國防部管理之用地納入整體規劃使用,將持續充實各運動種類培訓所需設施及基礎建設,擴大培訓支援量能,以培訓支援效益評估,目前尚未有於其他地點新成立訓練中心之必要。

(二)本部國訓中心係以集中訓練方式培訓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競賽種類,上述賽會涉及水上運動種類為划船、輕艇、龍舟、帆船及衝浪等,該中心以配合運動團隊訓練所需專項訓練地點為優先,並組成專責後勤支援團隊協助,同時配合各團隊場地及氣候適應需求,搭配國內、外移地訓練。目前進駐該中心之團隊集中訓練地點如下:

1.划船:宜蘭冬山河及南投日月潭。

2.輕艇:競速項目於宜蘭冬山河及臺北基隆河大佳段;激流項目於宜蘭安農溪及南投水里溪。

3.龍舟:花蓮鯉魚潭。

4.帆船:澎湖。

(三)有關目前宜蘭蘇澳武荖坑登山車越野場地訓練條件部分,經洽詢登山車培訓隊教練分析近期國際登山車競賽場地,多屬半人工半天然之場地,以人工設計方式提高競賽賽道難度。相較於國際登山車競賽難度趨勢,目前宜蘭武荖坑場地因難度偏低、缺乏天然障礙等條件,較適合作為地方基層選手訓練使用,尚不符合國家隊長期訓練需求。

三、關於國中小學風雨球場、操場翻新整建問題:

(一)本部體育署自民國110年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計畫」經費計61億6,450萬元,截至本(111)年10月底止,總計已協助869校整建,其中宜蘭縣計有19校,3校已完工,10校施工中,6校規劃需求計畫書中,預計112年12月31日前全數完工。

(二)本部體育署自108年推動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球場計畫,並訂定各項契約範本、流程及指引,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國私立學校推動設置,本年輔導宜蘭縣政府辦理縣屬國中小14校光電球場聯合標租案,已於本年8月30日決標,9月至10月中進行各校光電基地詳細規劃計畫,10月底安排公證簽約作業,刻正準備送台電併聯審查資料及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資料中。另於本年10月中辦理宜蘭縣部屬高中以下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聯合標租案,計有5校參與,於10月底第1次公告無廠商投標,刻正修正相關契約文件中,預計本年底前進行第2次標租公告。本部體育署將持續協助宜蘭縣推動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球場,倘遇有案場設置延滯情形,將即時協助反映,以加速整體推動。

(十)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張委員就代理教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代理教師問題:

(一)為改善代理教師在職現況,教育部業於本(111)年5月27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理代課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相關規定。

(二)另為督導各地方政府重視代理教師權益並核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教育部除每年掌握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外,本年度業將代理教師完整聘期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占分2%。教育部積極掌握地方政府落實情形,本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除新北市聘期為8月2日至隔年7月31日外,其餘均給予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完整聘期,較110學年度已持續改善。另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除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苗栗縣(報府同意)、南投縣、雲林縣(報府同意)、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新竹市(報府同意)外,其餘11個地方政府均給予完整聘期。國立高中長期代理教師聘期方面,教育部國教署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已函請各校給予完整一整學年之聘期並按月核支1年薪資,110年4月1日亦致函各校重申規定並促請其辦理。

(三)又,教育部本年10月3日經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業決議未來方向如下:兼任行政、導師、專案補助代理教師朝給予完整聘期落實,另以暑期協助校務、課務方式給予暑假聘期。後續將再邀請地方政府針對將代理教師聘期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可行性進行研議。

(四)此外,為穩定現場師資及兼顧學生受教品質,自110年起,教育部亦多次督請各地方政府優先辦理正式教師甄選,期有效提升現場師資之穩定性,經查本學年度已增加國中小共4,869位穩定合格師資。

二、關於兒童近視問題:

(一)為促進學童視力健康,衛福部致力於孩童近視防治之各項衛教宣導,包含:3010120(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每日戶外活動120分鐘);未滿2歲避免看螢幕,2歲以上每日不超過1小時;自4歲起每年定期1至2次視力檢查,掌握遠視儲備量,建立視力存摺。衛福部設計製作「近視是疾病打敗惡視力」宣導海報、「3010120護眼行動Go有趣」圖畫日誌、「eye眼動起來兒童律動MV」、「手機還我孩子不哭─用教養妙招解鎖3C育兒困境」手冊等多元宣導素材,透過學校、醫院、社區及幼兒園等不同場域,運用多元媒體管道如廣播、網路、戶外媒體託播、報章雜誌刊登、車體廣告及車廂廣告等進行健康傳播,強化國人視力保健知能。

(二)另教育部每年均積極辦理「學童視力保健計畫」,積極運用醫學實證策略推動校園近視防治,推動重點如下:

1.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視力保健增能研習,加強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提升學校教師正確視力保健知識及資源運用能力,並鼓勵教師利用家長座談會等親職活動加強向家長宣導視力保健正確觀念。

2.每年擇定視力不良率及視力惡化率較嚴重之學校進行輔導,透過中央與地方輔導委員提供校園視力保健專業輔導、課程規劃等諮詢服務及策略方案。

3.聘請視力保健專家學者,針對各地方推薦學校,遴選視力保健績優學校,使視力保健真正落實於校園。

4.落實下課教室淨空,增加學生戶外活動時間,每日2至3小時以上戶外活動,預防及延緩近視度數增加。

5.因學生使用3C產品時間增加,業請各校採購數位教學設備裝置上設定螢幕使用時間限制或提醒訊息,管控螢幕使用,落實近距離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習慣,並呼籲家長減少孩子使用3C產品。

(三)又,教育部亦定期實施學童視力檢測、落實轉介治療及高度近視學童個案管理:

1.為早期發現學童近視或其他眼疾,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及「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實施全體學生視力檢測。

2.學校須將學生視力檢查結果通知家長,並利用通知單進行衛教宣導,請家長帶視力不良之子女就醫複檢或治療,改善近視率,以達早期治療並抑制度數增加,針對高度近視學童並督請學校進行個案管理。

(四)此外,教育部推動學習載具輔助教學,係於課堂進行時穿插多元方式,如使用平板、紙本紀錄、上臺發表、實體共同討論等,並非全程使用載具(平板)學習,且單次連續使用載具時間亦不會超過30分鐘。目前各校購置載具均需納入教育部學習載具管理系統統一管理,該部並已研發中小學數位教學指引,將持續提供教師於規劃與執行數位教學之適當參考。

三、關於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

(一)兒少自殺成因多元,涉及經濟、文化、社會、教育、家庭、疾病及生活等因素,衛福部循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業分為「全面性」、「選擇性」及「指標性」等三大策略,持續進行我國兒少自殺相關資料分析,滾動檢討及精進各項防治作為。近年衛福部除強化與教育部之合作,協助提升校園教職員對兒少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識能外,亦布建免費或優惠之心理諮商服務據點(現有381處)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至114年達71處),增加兒少心理健康服務資源近便性。衛福部督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與所轄學校建立聯繫窗口,協助學校建立轉介機制,加強對通報兒少關懷訪視。衛福部並推廣1925安心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心理支持、自殺評估及危機處理,研議引入澳洲心理急救(MHFA),俾提供家屬、照顧者、教職員、同儕及專業工作者心理健康危機處理之教育訓練,該部已將促進兒少心理健康納入112年衛教宣導重點。

(二)另為加速推動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心理健康維護,教育部之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1.補助所屬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輔導方案及各地方政府推動友善校園計畫,協助學校全面提升第一線人員對於學生心理狀態之覺察、辨識與系統合作處遇學生輔導知能、補助校外精神科醫師駐校服務鐘點費。

2.心理健康輔導議題融入課程,協助第一線教師在班級經營、師生對話或面對高危險群學生時,即時因應學生輔導需求之策略。

3.全面提升導師及任課教師輔導知能,並辦理自殺防治研習(含自殺守門人研習),以利增強教師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之訓練或活動。

4.加強辦理學生及家長自殺防治守門人之增能活動,訓練學生及家長擁有心理健康相關知識及危機處遇能力,並加強宣導如何求助管道等相關資源,降低自我傷害與自殺事件。

5.經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積極主動關懷輔導,協助學校落實三級處遇性輔導,持續加強宣導落實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6.支持及補助學校與社區機構合作,強化與衛生、社區單位區域資源連結,建立與醫療機構合作,並邀請校外專業人員提供校園內心理健康專業諮詢或出席研討,參與對象涵蓋教師、學生及家長。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2號)

賴委員就爭取於溪北地區設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成大醫院)分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醫療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同法第8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二、經查溪北地區屬臺南二級醫療區新營次醫療區域,該次醫療區域許可之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數為33.96床,開放數為31.34床,尚未達限建規定。臺南市溪北地區如確屬醫療資源缺乏區域,除得由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爭取由成大醫院設立分院外,亦得由該府規劃設立醫療機構。

三、有關成大醫院是否規劃於溪北地區設立分院,衛福部前業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8184號書函請該校評估參處,惟該校截至目前尚未提出申請。教育部經洽成大醫院說明評估情形如下:

(一)經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已進行新建市立醫院之選址及可行性評估規劃,109年已完成評選會,後續將依人口數、醫療資源分布、交通網絡便利性及後續營運可行性等進行臺南市全區多點選址評估作業。

(二)成大醫院現行透過投入基層照護工作,並與溪北地區交界處麻豆新樓醫院心臟科等進行深度醫療合作,積極協助地區醫療發展。

(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其祿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張委員就未達退場門檻之私校財務不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未達退場門檻之私校財務不佳問題:

(一)中國大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民國109年4月間片面宣布暫停各地各學歷畢業生赴臺升學就讀,我方雖歡迎兩岸青年交流,但此須雙方達成共識以進行後續招生,未來將視兩岸關係發展持續與中國大陸進行溝通協調,穩健推動陸生來臺就學。

(二)現行境外生來臺就學管道多元,依其身分別,如外生、僑生、港澳生或陸生等身分,外生採各大學單獨招生、僑港澳生可循「單獨招生」、「個人申請」、「聯合分發」等管道,而陸生可循聯合招生管道報名來臺就學。

二、關於高等教育環境出現結構問題:

(一)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為維持私立大專校院教育品質,近年推動策略如下:

1.招生名額調控機制:本部已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定有新生註冊率門檻及各項註冊率減計規定,促使學校招生名額應符現況。

2.建立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機制:為避免學校降低經營成本而影響教學品質,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所定條件篩選之學校,進行教學品質查核及輔導。

3.財務監督機制:本部原則每3年抽核1次私校財務,另適時聘請會計師進行專案查核;並依據私立大專校院預決算書篩選財務風險學校,按月追蹤財務狀況。

4.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104年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目前資訊公布類別為「學生類」、「教職類」、「研究類」、「校務類」、「財務類」及「教育統計」等6面向,滾動修正及增加公告項目,提供外界更便利之查詢系統。

5.公開註冊率:自103學年度起公開各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106學年度首次公布全校新生註冊率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透過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呈現完整資訊,俾使民眾瞭解各校辦學概況與經營特色,以適性選擇學校就讀。

(二)本部自107年起以學校為核心、以學生學習為主體、以「連結在地、接軌國際及迎向未來」為主軸,並以「發展大學多元特色,培育新世代優質人才」為願景,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其中「全面性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部分即為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每校均可獲教學創新所需資源,以協助大學配合社會趨勢及產業需求進行教學方法之創新,引發學生學習熱情,提升自主學習能力,進而發展大學多元特色,培育新世代優質人才,以因應高教資源集中問題。

(三)因應論文抄襲事件,有關論文指導教授權利及義務,說明如下:

1.目前各大專校院對於碩士、博士學生學位考試論文審查費用,多數係參考行政院88年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表」所定審查著作及論文酬勞標準訂定。

2.本部前於109年11月24日召開研商大學碩士、博士學生學位考試論文審查費用支給標準會議,因各大專校院均自行訂定碩博士學生學位考試論文審查費用支給標準,各協進會請本部尊重大專校院基於大學自治所定標準。

3.考量各校口試費用來源不同,而支給標準調漲是否連動影響學生收費造成學生額外負擔,本部前已請學校整體評估考量,另在經費運用方面,請學校可以本部補助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獎補助等款項,彈性支應。

(四)有關大學教授與周邊國家相對低薪,為協助大學校院延攬及留任優秀教師,本部自107年起以政策引導學校提高教師薪資,以利強化留才攬才,為我國高等教育注入新血,提升國內大專校院教研環境及高等教育之教學品質,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1.玉山學者計畫(國際攬才):

(1)計畫內容:核定之玉山學者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年(一次核3年)、玉山青年學者外加薪資最高150萬元/年(一次核5年);行政支援費最高150萬元/年。

另110年起,針對未通過但仍獲各校以彈性薪資方式聘任之學者,本部額外新增補助其行政支援費每年最高150萬元。

(2)執行情形:107年至本(111)年累計核定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共202案,另110年起單獨補助之行政支援費學者,累計核定33案,總累計補助共235案。

(3)查歷年未通過者仍獲學校聘任約173件(其中143位獲彈性薪資),總申請學者之聘任率約74%,本計畫除帶動大學積極向國際攬才風氣,亦強化提升教師薪資。

2.彈性薪資方案(國內留才):

(1)計畫內容:由學校自訂薪資支給額度,所需經費由本部、國科會及學校共同負擔,另為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

(2)執行成果:彈性薪資支給額度學校自訂,所需經費由本部、國科會及學校共同負擔;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彈性薪資執行經費(含本部補助經費、國科會補助經費、學校自籌款)共計23.5億元,受益教師共1萬1,286人。

(3)加碼補助:107年起,本部另針對每年彈性薪資獲超過36萬元者,加碼補助超過部分之50%費用,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108年再針對每年獲彈薪超過24萬元且年齡在46歲至55歲間之年輕教授,加碼補助超過部分之50%費用;109年則調整為剛升等教授職級5年內及副教授以下職級者皆適用,以照顧剛獲升等且教學研究能量正值高峰之青壯年教授,並鼓勵學校擴大辦理彈性薪資。

(4)各年度執行經費成果如下:

A.107年計補助764位教師,補助1.6億餘元。

B.108年計補助1,068位教師,補助近2億元。

C.109年計補助855位教師,補助1.9億元。

D.110年計補助895位教師,補助1.9億元。

E.本年計補助1,076位教師,補助2億元。

3.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國內留才):

(1)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調增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藉此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留任大專校院教授,108學年度起,納入國立大學基本需求補助;107年起私立大學比照公校標準透過私校獎補助鼓勵。

(2)執行成果:

A.國立大學:調增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留任大專校院教授。107學年度計8,308位教師受惠,經扣除軍公教整體薪資調漲3%,本部實際投入經費約4.73億元。108學年度起,納入國立大學基本需求補助。

B.私立大學:107年起比照公校標準,透過私校獎補助鼓勵,107年補助約1.3億元,受惠人數3,532人;108年補助約1.36億元,受惠人數3,704人;109年補助約1.39億元,受惠人數3,791人;110年補助約1.41億元,受惠人數3,836人。

三、關於教育與產業介接之高等教育體系與人才過度集中產業問題:

(一)有關各產業人力出現缺口,高等教育如何滿足社會人力結構方面:

1.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為大學自主權責,學校得依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並衡酌學校自身教學資源等條件規劃報部申請。本部依「大學法」第12條及「專科學校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審核專科以上學校系科增設調整與招生名額。

2.因技專校院過往偏向增設觀光休閒餐旅領域相關系所,爰本部除管控學校不得增設前揭領域系所外,向來鼓勵學校增設農林漁牧、工業相關領域系所,確保三級產業人才培育之衡平性。

3.針對學校增設申請案,本部除由學者專家進行專業書審外,亦請相關部會協助提供人力需求評估資料,並請各部會參與本部專業審查會議,提供意見,強化系所增設調整與國家產業政策之連結。

(二)有關技職教育強化學用合一相關作為方面:

1.為提升學生專業技術能力,本部自99年起推動「技職教育再造計畫」、「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等多項技職教育政策,持續完善技職校院軟硬體教學環境、強化產學實務連結、培育具實作及就業力學生。

2.本年配合政府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政策及「五加二」產業人才需求,更透過「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核定包含資訊安全、半導體、智慧機械等10座國家重點產業人才培育基地,並邀請產企業共同設計課程,協助跨校、跨系所學生充實跨領域技能、順利銜接就業市場。

3.另為滿足廠商人才需求,本部自107年起透過「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主動媒合技專校院與產企業合作,並協助辦理產業實習或共同促成產學雙方共同開設產學攜手、產業學院等各類人才培育專班,由技專校院與企業共同規劃實作課程及現場實務實習,幫助學生完成就業實務訓練,學生結業後即為合作企業所用。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陳委員就美港公路高架化期末報告進度等問題,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美港公路高架化期末報告進度問題:

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目前辦理台61乙線(美港公路)高架化可行性評估作業中,規劃於民國112年1月提出期末報告,俟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審查後,預計於112年4月陳報本部轉行政院核定,再由公路總局提供核定本供貴委員參酌。

二、關於台61線休息站設置規劃問題:

公路總局業於本(111)年9月28日邀集相關休息站營運廠商及國內四大超商辦理新設休息站說明會,案經彙整業者評估意見,並考量台61線南部已設有口湖休息站,現階段將優先推動台61線58k(新竹)及台61線138k(台中)2處休息站,預計於112年暑假完成,以提供用路人更舒適之用路環境。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8號)

許委員就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加速執行「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加速執行「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問題:

(一)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路線行經凱旋二路至四路、成功路、海邊路、第三船渠旁計畫道路、蓬萊路、臨海新路、西臨港線鐵路廊帶、美術館路、大順一路至三路,約22.1公里,設置38座候車站,1座機廠。行政院本(111)年7月27日核定第5次修正計畫,全線通車期程由民國108年12月31日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114年計畫完成。第一階段C1-C14站已於106年9月26日陸續通車營運;第二階段C32-C1站及C14-C24站已於本年10月5日陸續通車營運,其餘路段施工作業中。

(二)高雄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為紅、橘線交叉之十字型路網,紅線由小港至南岡山,長度約28.3公里,設置24座車站,2座機廠;橘線由西子灣至大寮機廠,長度約14.4公里,設置14座車站、1座機廠。除R11高雄車站(永久站)尚未完工外,全線已完工通車營運。行政院本年9月23日核定第3次計畫修正,總經費維持為1,839.63億元,計畫期程修正至114年10月。至R11捷運高雄車站永久站工程,初期營運範圍業於107年9月5日通車,目前賡續辦理第二階段施工作業中。

(三)高雄捷運黃線計畫:行政院業於本年3月21日核定黃線綜合規劃報告,目前高雄市政府辦理設計及施工中,其中機電系統暨機廠統包工程採購案(YM01標)已於本年8月26日決標,並於10月31日舉辦動工典禮。土建工程於11月10日公告招標中。

(四)有關前述高雄捷運之推動,本部已協助高雄市政府完成環狀輕軌之路線調整、環狀輕軌及紅橘線之計畫修正,後續本部將持續協助高雄市政府辦理相關作業,以利各計畫如期完成。

二、關於確實評估「國道7號」之在地需求及完工期程問題:國道7號可行性評估前於99年3月19日經行政院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保署本年9月28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28次會議決議通過環評審查。本部高公局本年10月7日研提建設計畫循序提報並同步辦理設計及監造技服案之招標前置作業,後續俟建設計畫經核定後即展開招標作業,並接續辦理設計及用地取得,預定115年動工、119年完工,並將視用地取得進度滾動檢討,密切與高雄市政府共同協調土地取得方式,俾提前完工提供用路人更舒適、安全之行車環境。

(十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趙委員就加速建設「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加速建設「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工程」問題:

(一)行政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核定「國道3號增設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工程」可行性評估報告,本部於109年10月21日函請本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辦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桃市府)109年11月18日函請高公局協助代辦交流道範圍內之連絡道,經協商由該局辦理整體規劃及後續增設交流道工程,桃市府辦理新闢連絡道相關工作。高公局110年7月9日啟動規劃設計作業,本(111)年4月14日函請桃市府擇定交流道方案及籌編用地經費,該府於本年4月20日函復擇定方案及同意籌編用地費,增設交流道及主線拓寬計畫為82.21億元(工程費70.97億元由國道基金負擔,用地費11.24億元由桃市府負擔)。

(二)經查本案位於鳶山堰集水區,須辦理環評,增設交流道工程之環評報告書業經本部本年10月21日函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高公局併行陳報建設計畫。至連絡道部分之環評作業由高公局協助代辦,再由桃市府送環保局審查,以縮短作業時程。本部後續俟環評及建設計畫核定後,將儘速督請高公局辦理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等事宜,預計119年完工。

二、關於應加速板龍快速道路建設時程問題: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案,當中業含納初探大漢溪板橋至龍潭快速公路,並於本年11月提出期末報告,將儘速依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另該策略評估研擬推動之短中長期改善項目,包括公共運輸服務品質提升、行車動線改善措施及道路工程改善等,可轉移國道3號短程旅次,緩和瓶頸壅塞程度。

三、關於加速桃園捷運綠線延伸大溪之可行性研究核定問題:桃市府於本年5月27日將桃園捷運綠線延伸大溪之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提送本部,本部於本年6月10日轉請本部鐵道局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作業,並於本年9月20日召開第2次初審會議,決議請該府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報告書。俟桃市府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報本部後,本部將儘速依上開要點辦理後續審議事宜。

四、關於協助桃園設立「北橫國家風景區」問題:

(一)有關桃市府申請成立「北橫國家風景區」部分:風景特定區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其劃設、變更及廢止,由本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會同相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本部業於本年10月20日函請觀光局依相關規定辦理評鑑作業,審查本案資源調查暨評鑑作業說明書,並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及其法定程序辦理。

(二)有關推動北橫地區觀光發展部分:經查觀光局108年度至112年度補助桃園市大溪區及復興區合計約2億3,000萬元,並協助桃市府推動北橫風景區遊憩廊帶亮點形塑計畫,以達再現北橫原鄉風景之願景。

五、關於研擬中壢監理站遷址作業問題:

(一)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前已拜訪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提出站區遷址用地需求,業經該署協助提供桃園市觀音區及新屋區6筆土地並邀集相關單位會勘;惟囿於土地環境限制及面積不敷需求等因素,尚需另覓合宜土地,該所並已將相關需求向桃市府及民代反映,盼能加速媒合適宜土地。

(二)為提升民眾便利性,中壢監理站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1.車輛檢驗:桃園地區計有54家代檢廠,本年7月於中壢區輔導新設立1家,可受理小型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業務;另於平鎮區尚有1家刻正輔導籌設中。據統計,110年1月至12月,桃園地區代檢廠可驗車輛總數為210萬3,600輛,實際受理檢驗數為111萬7,740輛,尚足消化民眾檢驗需求。另中壢監理站業租借鄰近大型車代檢廠之場地及設備,每週三下午派員辦理大型車輛檢驗業務,提供之檢驗能量均能滿足民眾需求。

2.駕照考驗:桃園地區計有25家駕訓班,可實施原場地派督考,其中設有大型車駕駛訓練班別計4家。此外,近年為提升機車交通安全及降低事故率,已推動9家駕訓班開設機車駕駛訓練班別,並媒合機車駕訓進校園,提升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參加駕駛訓練之意願及方便性。

3.其他監理業務:鼓勵民眾透過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線上辦理相關業務。

4.停車場管理:每日安排人力於站區停車場監看停車情形,避免非洽公民眾占用停車位。另桃市府刻於中壢監理站對面中正公園規劃興建具汽車345席及機車605席之地下停車場,預計於本年底前動工,未來可滿足洽公車輛停車需求。

(三)考量中壢監理站遷址需求,除須符合考驗及檢驗能量,動線規劃上亦須兼顧大量進出車流及人流;桃園市南區現暫無符合規劃需求之中央轄管國有土地。未來公路總局擬賡續尋求國產署及桃市府協助,商請保留供該站優先進行評估作業,以尋覓適合站址及提升監理服務效能。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吳委員就台65線是否延伸三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65線是否延伸三峽問題:

(一)本路線因屬省道之延伸,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依行政院民國108年6月17日會議結論,業持續沿大漢溪左右岸溯溪而上現況調查整理,並積極提出相關道路系統改善之整體規劃計畫。現階段公路總局已據以辦理「大漢溪沿岸板橋至龍潭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本(111)年11月業提出期末報告,預計12月下旬將召開期末審查會。

(二)前開策略評估研擬推動之短中長期改善項目,如公共運輸服務品質提升、行車動線改善措施及道路工程改善等,共計16項,將可逐步轉移國道3號短程旅次,並緩和案內相關區域之交通瓶頸壅塞程度。

二、關於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一)本案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後,內政部即全力趕辦都市計畫、環評審查及區段徵收等各項作業。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擬定「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之北土城交流道(高速公路用地面積為15.82公頃)相關規劃方面,該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遷建案均持續配合辦理所涉事項。

(二)另查新北市政府本年11月15日已開始辦理前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並規劃於本年12月底前完成補償費發放作業。內政部將督同新北市政府加強與民眾溝通,俾協助儘早搬遷,以縮短用地取得時程。惟本案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後,適逢春節及清明假期,尚需考量民眾搬遷時程,爰最快於112年6月底可完成地上物拆遷作業,同年10月底前將北土城交流道用地交付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施作。

(三)又,目前高公局預計本年底可完成北土城交流道工程細部設計作業,後續將依前開內政部提供用地時程提前安排工程招標作業。當前規劃施工工期約46個月(含驗收),若用地交付時程及工程招標皆能順利完成,則本工程按現階段排定時程將可於116年底通車。

(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3號)

楊委員就國境開放後離島地區運輸量能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境開放後離島地區運輸量能不足問題:

(一)我國自本(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入境居檢措施為0+7,各國籍航空公司雖陸續規劃增飛國際航班,然國際空運市場需求恢復狀況尚待觀察(11月份旅運量僅約恢復疫情前之10%);而為維護國內離島航線搭機權益,本部民航局前已要求國內線航空公司應預為準備,包括請集團母公司持續調度中型機支援並規劃引進航機,以優先滿足國內航線市場需求。

(二)近期每日確診人數仍約1萬人至2萬人,國內航空市場需求尚未恢復至民國108年疫情前狀況,截至本年11月17日,其後30日之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預訂機位率分別約52%、67%及76%,航空公司提供之運能尚敷需求。

(三)112年春節疏運期間,為協助民眾返鄉過節及規劃旅遊行程,本部民航局前已協調航空公司規劃正班機及第一波加班機提供2,733架次、25萬5,112個座位,較本年春節疏運期間運能增加3%,並於本年11月22日起陸續開放訂位,後續該局將密切監控訂位狀況,適時要求航空公司規劃增開航班。

二、關於國境開放後112年國旅預期衰退之因應問題:

(一)本部觀光局已規劃辦理「疫後活絡國旅整合行銷宣傳案」,積極盤點臺灣觀光旅遊資源,並將陸續展開整體行銷波段宣傳。

(二)本部觀光局預計建置活動宣傳網頁,作為活動訊息露出及線上活動辦理平臺。

(三)本部觀光局預計將辦理線上及線下活動各2場,除該局及管理處外,並邀請地方政府共同參與,以捲動國內旅遊風潮。

(四)本部觀光局並將透過廣播、網路、電視及平面等媒體管道,推播國旅活動相關訊息,鼓勵國人國內出遊。

三、關於澎防部莒光東營區遷移後之規劃開發問題:

(一)本年7月5日行政院聽取澎湖莒光營區搬遷後整體開發規劃暨遷建方案,並分別於本年7月1日、7月11日、9月28日、10月12日及10月26日邀集國防部、文化部、國發會、財政部國產署、主計總處等召開「研商澎湖縣莒光營區遷建及規劃事宜」計5次研商會議。

(二)本年10月15日政策宣布莒光西營區遷移至東營區,本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將參與莒光西營區規劃,未來之開發主體及管理機關俟行政院指示後,將依示持續辦理。

四、關於本部觀光局轄下13處風景管理區之預算問題:

(一)本部觀光局研擬「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所需經費130.29億元,業於108年7月11日核定。

(二)因前揭計畫將於112年屆期,本部觀光局本年9月5日陳報新一期(113-116年)中程計畫(草案),請交通部轉陳行政院審議,各國家風景區均依其轄區資源特色及地方發展需求;預計於澎湖規劃辦理七美雙心石滬遊憩區環境改善工程、東衛遊憩區景觀改造工程、龍門遊憩區設施整建工程等,以打造國際永續觀光休閒度假島嶼。

五、關於澎湖馬公港商港旅運設施改善、旅客服務大樓改建、金龍頭灣區開發案問題:

(一)為提升澎湖在地居民交通權益及提升國內旅遊品質,本部航港局已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澎湖商港經營管理及各項公共與營運設施興建維護,有關澎湖馬公港商港旅運設施改善亦納入核定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辦理,相關工程分述如下:

1.為打造澎湖商港7.5萬噸郵輪直接彎靠,辦理馬公郵輪碼頭延建工程,業於110年11月25日開工,預計112年12月完工。

2.於非郵輪彎靠港期間提供國內航線客運服務分擔尖峰流量,兼顧郵輪靠泊期間之通關及國內航線旅客候船需求,辦理馬公郵輪旅運中心工程,刻正辦理細部設計及公開閱覽作業,預計114年初完工。

3.為因應澎湖地區潮差大之特性並提升海運客運服務品質,辦理交通船上下岸安全設施改善工程,已於本年11月17日決標,預計12月開工,113年7月完工。

(二)為確實提升澎湖地區海運客運服務品質,本部航港局刻正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辦理舊馬公旅客服務大樓改建,預計112年辦理設計及發包作業,113年完工。

(三)有關金龍頭灣區開發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刻正辦理第2次公告招商作業,並同步辦理公共基礎設施工程,預計吸引民間投資3.7億元,本部航港局亦將持續協助該公司於114年以前完成相關建設。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救國團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5)

楊委員就救國團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答復如下:

黨產會於107年8月7日召開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其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復於111年7月26日召開第142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救國團現有財產中61筆土地、建物及13億9,449萬7,912元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命救國團移轉為國有;並認定9筆土地、建物為救國團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依法自救國團之其他財產中追徵2億4,057萬3,554元。

救國團41年至58年隸屬國防部,非獨立之權利主體,依法無從擁有自有財產,惟中國國民黨憑其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執政優勢,違反法制而使救國團以自己名義於該期間內取得之土地、建物,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之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另77年至80年間中國國民黨執政之行政院曾數次同意以「姓名更正」或「更名」為由,無償將原登記國有之不動產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無視「姓名更正」或「更名」於土地登記法令中本不應涉及權利歸屬變更之明白定義,亦屬中國國民黨藉其執政優勢而使救國團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救國團長期依照中國國民黨之指示,深入校園從事國內校園政治偵防工作,藉由舉辦各類活動,「領導」青年學子之政治思想,甚至協助中國國民黨與情治單位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蒐集留學生動向。為使救國團有效執行上開壓迫體制之工作,中國國民黨藉執政優勢,使救國團取得各項特權,如各級政府之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以及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救國團因此積累出如今可觀財產。異言之,救國團當時各項收入,與其執行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工作有關,更涉及濫用公有資源之特權行為,應認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即現有財產)當中,屬8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部分,既涉及上述救國團執行中國國民黨壓迫體制工作而不當取得之財產,且救國團稱其目前保留最早一期財務報告為82年12月31日,而未提出更早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帳冊,無資料足以證明確有其他來源正當之收入及其確切數額,故排除互助金(黨產會107年12月4日已許可救國團發還其員工)、退休準備基金(指定用途之負債準備)、助學貸款基金及急難濟助基金(可能包含各界捐款等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在內,且屬指定用途之基金)等項目後,其餘均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至於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即現有財產)當中,屬82年12月31日後取得之部分,是否屬不當取得財產及其現存利益,而應移轉為國有,尚待後續調查,仍屬推定不當取得財產,依本條例規定救國團不得任意處分,併此敘明。

(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蘇委員就評估以碳捕捉、再利用及儲存技術發展ESG負碳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以碳捕捉、再利用及儲存技術發展ESG負碳經濟問題:

(一)為協助各國規劃淨零路徑,「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1年5月出版「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Net Zero by 2050: A Roadmap for the Global Energy Sector),該報告指出全球未來能否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取決於各國能否於2030年前大力推動清潔技術開發;該報告亦建議各國應研發碳捕捉、利用及封存技術與其基礎設施,以替2030年後之淨零轉型奠定基礎。

(二)參考國際趨勢,碳捕捉、利用及封存技術係我國2050淨零轉型關鍵戰略之一,國發會刻會同國科會、行政院環保署及經濟部等機關進行跨部會研議,討論至2030年前之具體執行內容,亦陸續召開社會溝通會議廣蒐各界意見,預計於本(111)年底前提出行動計畫,推動重點包括:

1.盤點國內碳捕捉技術發展:目前碳捕捉技術已有部分基礎,擬規劃進行驗證及先期導入;另亦投入開發具長期減碳潛力或有突破發展可能之碳捕捉技術。

2.推動碳捕捉再利用創新技術:移除產業及能源設施碳排放,並協助業者優先發展碳捕捉利用創新技術,轉化為化學品原料及建築材料,建立碳循環價值鏈。如經濟部已補助民間業者與工研院合作建置全臺第一套「二氧化碳捕捉及再利用」前導示範場域,自民國110年底試運轉至今已有初步成果,未來將逐級放大示範場域。

3.建立碳捕捉後之再利用及封存管理制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納入相關法規配套。

(三)另金管會自106年起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能產業投融資;復於109年8月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將金融資源拓展至支持綠色產業及永續發展專案。該會同時鼓勵金融業對5+2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投融資,亦推動綠色授信、永續連結貸款、綠色債券及ESG基金等,導引資金至對環境友善之企業或專案,其中並包含負碳技術等案件。

(四)又,為配合2050淨零排放政策,金管會續於本年9月26日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以佈局、資金、資料、培力及生態系等5大面向推動。其中在「資金」面向研擬「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促進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該等活動亦包含碳捕捉、利用及封存技術之研發及創新,以及其他低碳及循環經濟技術相關運用等,將有助促進淨零排放目標達成。

(五)此外,行政院農委會基於農業產業特性,除在環境面(E)尋求具有先天利基得滿足企業ESG需求之場域外,並透過客製化設計納入社會面(S)及公司治理面(G)等範疇。該會已彙整農業ESG提案,並區分為木竹碳匯、農產品相關、循環農業及資源復育等四大類,以及與永續指標(SDGs)對接以利企業評估。行政院農委會將擇期對外公布,期引入企業資源協助農業發展並回應企業ESG揭露需求。復配合國發會淨零路徑所提之負碳技術,行政院農委會業就農業部門盤點國內外具減排及增匯等發展潛力之負碳技術,包括利用藻類行光合作用進行碳捕獲之藻類培養、開發益生菌或植酸酶等畜禽減碳飼料添加劑、畜舍改建或推廣可行之減碳飼養管理模式等。另該會漁業署業規劃自112年起對海洋碳匯環境生態系統(包含海草及漁業棲地等)進行科研調查,建立海洋碳匯基線資料及本土海洋碳匯係數,未來將進一步對具碳匯效益之棲地海域加強養護管理措施,增加海洋碳匯效益。

二、關於推動生物炭結合生質能問題:為達成農業剩餘資源全數產業化、能源化及材料化(含生物炭),行政院農委會大力推動農業副產物與剩餘資材利用及生物炭產製與利用等措施。另為妥善規劃生物炭產製應用等產業鏈發展,該會業將完備生物炭分級分類標準、強化生物炭產業鏈建構,以及研擬生物炭碳匯計算方法學等列為重點工作。未來生物炭除可用於土壤改良外,並可結合生質能提供產熱或產電供農民及有需求之業者使用。

同時積極建置農業剩餘資源資訊平臺,以提供穩定料源、協助料源掌握及再利用之媒合作業。

三、關於推動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虎科大)籌設農業暨環境科技學院問題:

(一)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為大學自主權責,學校得依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並衡酌學校自身教學資源等條件規劃報教育部申請。該部依同法第12條及依「專科學校法」第10條第2項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審核專科以上學校系科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

(二)教育部鼓勵各校增設農林漁牧(以下簡稱農業)相關領域系所:

1.過往技專校院偏向增設觀光休閒餐旅領域相關系所,爰教育部除管控學校不得增設上揭領域系所,向來鼓勵學校增設農業及工業相關領域系所,以確保三級產業人才培育衡平。

2.總量標準亦明定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條件(如師資條件及設立年限等),爰虎科大如規劃增設「循環農業與森林利用學士學位學程」、「動物科技與智慧化養殖學士學位學程」及「農業科技系碩士班」等農業相關系所,政府除樂觀其成,該校並應評估師資、設備及課程等資源,依總量標準相關規定研擬計畫書並通過校務會議,按教育部所訂期程報該部申請。

(三)經查虎科大現為雲林國立大學聯盟及臺灣國立大學系統成員,具充沛之研發量能,該校就農業剩餘資源利用於木竹顆粒生產相關技術及設備開發已有相當成熟能量,查近2年該校參與行政院農委會循環農業計畫計有110年「運用農剩廢熱能之移動式農林剩廢烘乾設備開發計畫及本年「新興竹產業生質能基循環農業試營運計畫」,該等計畫目前已進入示範場域推動,參與之師生並規劃籌組新創公司進行產業化落實,顯見在木竹類農業剩餘資源利用於燃燒顆粒方面,該校於技術面及產業人才培訓能量面皆已厚積相當實力。

四、關於建立完整養豬產業生態系問題:

(一)為促進我國能源多元化並配合循環經濟政策,行政院農委會自106年起推動養豬場沼氣再利用(發電),107年起併同輔導如仔豬保溫等其他形式之沼氣再利用,以符產業期待。另藉由專業技術服務團隊協助客製化輔導,提升廢水處理效能,建立沼氣產量及品質等基礎資料後,再依農民實際需求提供技術諮詢或整體規劃服務。截至本年10月底止,計設置沼氣發電設備138場、沼氣利用設備1,062場,累計投入豬隻總頭數達269萬7,260頭。若將其沼氣量用作天然氣使用,可省下每年4.6億元天然氣費用,並減少6萬4,000公噸溫室氣體排放(二氧化碳當量)。

(二)行政院農委會持續配合養豬百億基金相關計畫,透過該會畜試所成立畜牧廢水8處輔導團及委託工研院成立專家技術團隊,客製化輔導養豬場提升放流水質及運用節水減廢措施。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輔導養豬場進行廢水優化達429場,另有265場養豬場完成435棟節水高床畜舍建置,預估每年節水量可達53.1公噸,等同187萬國人一日用水量。

(三)另行政院農委會農試所於108年蒐集歷年研究成果編印「畜牧廢水農地施肥要領」,且逐年增修施灌品項,迄110年底已包含玉米、水稻及其他蔬果等16種品項,提供產官學研界及農友參考使用。又為擴大推動養豬循環農業,該會推動沼液沼渣及擴大硬質玉米澆灌面積,業與行政院環保署共同推動畜牧糞尿水資源化再利用,迄本年10月底止,計有2,831場畜牧場進行糞尿水施灌或放流水澆灌,節省水量達每年922.24萬公噸。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1號)

許委員就交通部應持續與南投縣政府合作,盤點縣內鄉鎮運輸供需情形及研議擴大推動公共運輸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本部應持續與南投縣政府合作,盤點縣內鄉鎮運輸供需情形及研議擴大推動公共運輸服務問題:

(一)本部科技顧問室自民國107年推動偏鄉地區多元車輛共享服務示範計畫(以下簡稱噗噗共乘),係以花東地區部分鄉鎮為示範場域,試辦輔導在地非營利組織使用自用車(白牌車),並結合預約平臺提供共享運輸服務模式,該運作模式係採免費方式,營運所需費用係由計畫經費支應。

(二)為推廣該共享運輸服務模式並輔導在地人車投入運輸服務法制化,本部於109年增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4條之2至第44條之4規定,配合前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法規修正及噗噗共乘預約平臺建置完成,該服務模式已由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併入轉型為幸福巴士2.0持續推動,以提供偏鄉地區便利、在地、多元及彈性之運輸服務。

(三)截至本(111)年10月底止,公路總局已輔導南投縣推動幸福巴士共計10鄉鎮18條路線,該縣偏鄉公共運輸涵蓋率已自108年82.63%,提升至本年9月97.83%;另本年已協助鹿谷鄉推動幸福巴士2.0整合示範服務,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永隆社區發展協會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並已於8月通車營運,提供部分固定班次及部分彈性預約班次,以運用在地資源及因應民眾需求預約派遣服務,以服務創造在地連結,提升營運效能與補助效益。

(四)未來公路總局將持續與南投縣政府合作,盤點縣內鄉鎮運輸供需情形及研議擴大推動幸福巴士2.0,以輔導更多在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投入公共運輸服務,改善偏鄉基本民行及鼓勵更多在地人留鄉服務。

二、關於讓南投之觀光及運輸強化,支持南投縣政府之各項提案,給予行政指導與經費協助問題:

(一)為協助南投縣政府提升轄內觀光遊憩服務品質,本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針對南投地區觀光建設、交通運輸(台灣好行)及觀光活動等補助項目及經費資料(108年迄今),說明如下:

1.觀光建設部分:為優化國內各重要觀光據點服務品質,觀光局刻正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108-112年)」及「觀光前瞻建設計畫(110-114年)」等觀光建設補助計畫,其中「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自108年度辦理迄今,共計協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南投縣仁愛鄉合歡暗空環境營造及服務中心改善計畫」、「南投縣國姓鄉水長流景區設施環境營造計畫」及「鹿谷鄉鳳凰谷風景特定區營造計畫」等24項工程,總計畫金額達2.365億元;「觀光前瞻建設計畫」自108年度辦理迄今,共計協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南投縣鹿谷鄉麒麟潭遊憩區整體設施改善計畫」及「南投縣觀光據點國際化導覽指標系統營造計畫」等2項工程,總計畫金額達7,450萬元。

2.交通運輸(台灣好行)部分:觀光局為提供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便捷之交通旅遊服務,對於已臻成熟且具國際發展潛力之觀光景點,依旅客使用便利觀點,輔導各地方政府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推動「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提供串接國內主要交通運輸場站至重要觀光景點間之直捷公車接駁;108年至本年依據「108、109年度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及「110、111年度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核定補助南投縣政府及客運業者7,338萬8,000元推動台灣好行業務;南投縣政府業於本年10月25日向觀光局提送「112、113年度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申請續營運「溪頭線、清境線、東埔線、集集線、埔里線」;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業於10月19日申請續營運「日月潭線、車埕線」,賡續由觀光局辦理路線審查及經費核定事宜。

3.觀光活動部分:為協助南投縣推動觀光,觀光局108年至本年度補助南投地區辦理如火把節、南投溫泉季、世界茶葉博覽會及南投燈會等相關節慶活動,共計補助3,163萬7,000元;南投縣政府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可依據觀光局發布之「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提出活動計畫向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將由觀光局視預算支用情形審酌辦理。

(二)未來南投縣政府轄內如有觀光建設、交通運輸(台灣好行)及觀光活動等相關經費需求,可循序向觀光局對應之補助計畫提出申請,觀光局將視各提案計畫之合宜性,酌予補助,以協助地方完備各項觀光遊憩軟硬體建設需求。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7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5號)

林委員就提供「臺灣新車安全評鑑制度」(TNCAP)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未來營運規劃,自付盈虧或由車商贊助提供,如何維持公信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新車安全評等」(NCAP)係屬高成本且自償率低之制度,目前國際12個NCAP機構組織運作皆有長期穩定財務支持,且透過NCAP獨立性與建立公信力後,除部分NCAP制度係由政府經費持續投入運作外,其餘多由車廠申請自費評等。惟我國車輛工業環境與國外不同,國產車亦多為國外母廠設計而授權於國內組裝,且國產與進口車銷售數量比例約為一半,因此國內車廠要投入自費申請新車安全評等,初期則需要有更大之誘因,且不論車廠自費評等或贊助車輛,亦僅由車廠支付相關費用外,其餘作法(包含購車)均與政府經費評等相同,確保維持TNCAP制度之客觀及公正性。

二、為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及TNCAP未來永續推動,本部持續評估TNCAP效益面及參考國外NCAP作法規劃新增有償收入方案,例如TNCAP星級標識使用費、自費申請評等、TNCAP檢測設備使用費及試驗後資料有償提供等機制,以支應臺灣新車安全評等營運所需費用(至少1.2億/年);目前已洽徵相關主管機關、產險公會及車輛業者均表示無法提供財源支應或有保留意見。

三、考量行政院核定TNCAP計畫為民國107年至112年,目前甫進入TNCAP營運初期,為使TNCAP永續運作,本部刻正規劃再陳報行政院TNCAP五年期(113年至117年)運作計畫,同時持續研議降低政府財務負擔之作法,例如立法訂定受評對象、車輛業者無償提供受評車輛及零組件及負擔部分測試費用等配套作法,並以建立TNCAP公正性為目標,藉由國內新車安全評等所帶來之效益及給予外界正向意義,進而產生誘因促使車輛業者多主動申請TNCAP評等或負擔車輛費用執行測試,支持TNCAP永續經營發展及持續推動,提供國人新車安全資訊,藉此引導民眾購買更安全之車輛,進而促使國內各家車廠良性競爭、開發更具安全之結構與安全配備,最終達成降低交通事故人員傷亡之目的。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陳委員就學生活動中心建設及修繕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學生活動中心建設及修繕需求問題:

(一)為維護學校師生安全,教育部工程經費以補助老舊校舍補強及拆除重建為優先,至活動中心建設及修繕所需經費,宜由各地方政府逐年納入自有預算或一般性教育補助款非指定項目辦理。

(二)另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改善校園設施及設備,建構優質之學習環境,教育部已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可就具急迫性與安全性之個案項目予以協助。

二、關於文化資產相關規範應適當調整問題:

(一)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公告指定之公有一般古物、重要古物及國寶,應依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辦理保存維護。上開辦法第2條並規定,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包括財產管理、展覽收藏保存、維護修復、防災安全及活化利用,文化部已出版「古物管理維護作業手冊」,作為公有古物保管單位之依循參考。

(二)另為掌握古物之保存狀況及管理情形,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須辦理「古物查驗」,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查核。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三)茲因現階段對公有古物保管單位古物辦理查驗結果及其內容,尚無定期公開之相關規定及機制,爰後續文化部將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研議公開機制列入「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及相關法規之可行性。

(四)又,有關故宮經公告指定之各級典藏文物及古物分級方面,提報作業流程如下:

1.由故宮典藏單位提供欲提報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之文物資料,提報予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2.文化部接獲故宮提報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之資料,由文化部文資局安排文物相關專家學者(一般古物由臺北市立文獻館安排,以下簡稱文獻館),召開實物勘查專家小組會議。

3.經前開實物勘查會議後,再由文化部(或文獻館)另行召開古物審議會,並經古物審議委員完成審議,由文化部(或文獻館)公告指定後,完成核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分級。

(五)前述故宮已完成公告指定部分為國寶275案、重要古物781案、一般古物35案。至近期故宮因人員疏失及自然因素發生文物損壞事件,經查所受損之3件文物,均尚未具有上開文資身分,係屬故宮自行典藏品。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4號)

李委員就數位部之任務及展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數位部之任務及展望問題:

(一)有關強化資安防護力部分:

1.強化國家資安聯防體系:因應我國資安威脅加劇,數位部資安署(以下簡稱資安署)偕同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整合相關資安防護資源,建立國家及八大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層級之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資安通報應變(CERT)及資安監控中心(SOC),串連政府、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三大層級之情資分享整合、事件通報應處及資安監控管理,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並鏈結民間資源及國際合作。

2.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資安法)要求:

(1)資安法規範各機關應依其資安責任等級,訂定及實施資安維護計畫,辦理機關資安防護(如資安檢測、佈建資安設備及防毒軟體等防禦機制)、內部稽核、資安管理系統導入或第三方驗證等應辦事項,以及宣導同仁瞭解並依循機關資安要求;同法並規範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安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2)另為強化各機關資安意識,資安署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及實兵演練,檢視受測對象之警覺性,並對政府機關網站系統弱點進行測試;同時持續推動資安職能訓練,定期調訓各機關資安(訊)人員,協助機關資安專職(責)人員建立所需專業能力。

(3)又,資安署除協助行政院辦理所屬機關資安稽核外,並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資安稽核,促使資安責任等級A級及B級之機關導入第三方稽核等機制,進一步協助各機關強化資安防護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二)有關跨領域數位專長人才培育部分:

1.推動「數位青年轉型種子賦能計畫」(T大使),由業師帶領實務接軌短期訓練,搭配Google/Microsoft/AWS等國際證照取得,協助即將踏入職場之青年提前累積數位轉型之實務操作經驗,補充本科生供應不足問題。

2.推動「跨域數位人才加速躍升計畫」,鏈結企業、法人及學研資源,透過跨領域專題實作、線上線下混成培訓,培育AI、資料科學、智慧聯網及智慧內容等數位轉型所需之跨域人才。

二、關於通傳會與數位部分工問題:

(一)數位部職司國家數位政策之規劃及推動,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統籌通訊傳播基礎建設及政府相關輔導及獎勵資源,加速我國數位轉型;通傳會配合數位部成立,已移撥包括基礎設施及資通安全、數位包容(普及服務基金及無障礙網頁)、無線頻率、號碼及網址等稀有資源分配(含號碼可攜)及通訊產業輔導與獎勵等相關業務。

(二)依本(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通傳會組織法,通傳會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責通傳事業之營運監理、通傳網路設置與系統及設備之審驗、通傳競爭秩序維護,以及與通傳監理相關之消保及國際交流合作事項,並新增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及執行等職掌。

(三)通傳會作為獨立監理機關,除持續以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另將秉持網路治理精神維護言論自由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通訊傳播環境正向發展;針對監理面與產業發展有關之議題,亦將與數位部協力合作。該會將與數位部藉由事務層級會議盤點業務面協商議題,並由政務層級會議進行跨部會討論,期在兼顧產業創新發展下,同時遵循電信監理法規要求,以促進產業發展、保障人民權益並提升我國數位國力。

三、關於開放國門疫後觀光準備問題:

為迎接疫後觀光轉型及旅客人潮,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近年積極整備及優化旅遊環境,推動兩大策略如下:

(一)策略一:推動「觀光前瞻建設計畫」,以主動升級及觀光轉型之概念,打造國際魅力景區、型塑區域旅遊品牌,並發展智慧觀光及數位轉型,打造更具深度旅遊魅力之景點,同時強化智慧化及安心旅遊設施。本年底可完成12處亮點景點建設,預計113年將全數完成24處亮點建設,期吸引更多國際旅客,為疫後國際旅遊市場復甦打下堅實基礎。

(二)策略二:為兼顧地方旅遊發展,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補助全臺各地方完成162處旅遊環境整備及優化工作;另執行「重點景區遊憩廊帶計畫」,以引導型競爭補助8處地方政府,藉由觀光資源總盤點及旅遊廊帶建構,結合軟體行銷、產業合作及硬體建設,打造具觀光吸引力及安心旅遊之觀光據點。

(三)後疫情時代係觀光產業調整體質之關鍵期,觀光局將持續落實「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各項計畫,並以發展數位轉型、疫後新產品及永續觀光為優先推動重點,透過「新產品」、「新服務」及「新戰略」三大策略,整備分區旅遊特色及提升景區品質、引導產業配合政策轉型開發主題旅遊產品,並優化產業經營能力及培養專業職能,以及加強數位科技應用。此外,該局除持續提振國旅市場,亦配合觀光圈之區域觀光發展,針對不同客群包裝優質行程,優先針對國際目標市場精準行銷,以促進入境市場加速回溫。

(四)目前觀光局已配合邊境開放及實施入境自主防疫措施做好各項準備,期透過全球旅遊市場大幅開放時機及研析跨境旅行偏好改變等,打造臺灣成為疫後國際旅客探索首選。該局將藉由擴大參展推廣、影片推播多元宣傳、邀訪踩線及專案促銷等作為積極攬客,歡迎全世界旅客到訪。

(五)至有關解決產業人力短缺問題部分,觀光局已蒐集相關業者意見,協請勞動部協助業者媒合所需人力,依「產業缺工專案推動方案」彙整業者職缺資料請該部進行專案媒合。未來將視專案媒合結果,評估以專案引進外籍勞工之可行性,並再協調勞動部研議。

四、關於交通事故未有顯著改善問題:

為加強駕駛人及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交通部持續強化國人交通安全觀念及建立友善環境,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有關機車事故交安作為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自108年起辦理鼓勵民眾參加機車駕訓班訓練之費用補助措施,本年度補助名額共計2萬5,447人,期使民眾於申請機車駕照考驗前接受完整機車安全騎乘教育訓練,養成正確駕駛習慣。另有關初次考領機車駕照講習,由90分鐘延長為120分鐘,其中新增30分鐘「機車防禦駕駛」課程,且必須於參加筆試前完成,以將防禦駕駛觀念落實至日常交通行為,並養成預測危險習慣,以降低機車事故發生率。

(二)公路總局推動大專校院公車進校園專案計畫,目前計有80所學校參與並持續辦理中,至本年9月累計運量約2,061萬人次,期提升大專校院學生使用公路公共運輸之意願,減少因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未來該局除定期檢討計畫執行成效,亦將持續檢視全國其他大專校院聯外公路公共運輸之完善性,並持續予以改善。

(三)有關高齡者交通安全部分,交通部自106年起實施銀髮族駕駛關懷方案,實施對象為「實施日期後才屆滿75歲者」及「逾75歲實施日期後有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者」;審查方式為符合條件駕駛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另需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未患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方能換發有效期限3年之駕照。截至本年10月底止,整體辦理率為83.9%,滿3年後二次換照之辦理率為89.0%。交通部將持續加強高齡駕駛人之交通宣導,並鼓勵無駕車需求者繳回駕照;公路總局並委託專業機構設計駕駛人自我評估表,建議家屬協助長輩透過該表評估駕駛適性。若評估身體狀況有疑慮,或已無駕車需求之長輩,則鼓勵辦理駕照註銷、出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由家屬接送;該局亦建置有線上註銷駕照系統,以節省民眾往來時間,增進駕駛人行車安全。

(四)有關工程改善面部分,公路總局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作為」,預計本年底前完成472處路口改善(含轄管省道公路241處及補助地方政府231處),截至本年10月底已完成325處,期透過路口相關設施改善,提供友善行人通行空間。另行政院於本年11月9日核定「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針對高齡人口、身障團體及婦幼族群等人口數較高之區域、醫療院所及大眾運輸站點周邊等易肇事路口,以及全國各級學校校園周邊道路,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路系統改善,計畫期程為本年至112年,計畫經費3.5億元;省道公路部分則由公路總局既有經費支應。

(五)有關宣導教育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地方政府道安體系皆製作相關宣導小卡及海報等文宣品,同時辦理相關宣導活動及道安講習,以及與路老師合作辦理跨機關宣講課程等,期透過專業講師講解交通安全知識及防禦駕駛等觀念,減少交通事故傷害發生。交通部亦將持續透過網路等多元媒體管道,以及運用資訊可變標誌(CMS)及電子顯示看板等大眾媒體對用路人加強宣導,以建立安全之用路環境。

五、關於目前邊坡分級機制不足應對未來極端氣候問題:

(一)公路總局轄管邊坡採分級管理機制,依歷史災害紀錄、有無護坡設施及邊坡不穩定徵兆等狀況,將邊坡「定性」分為A級、B級、C級及D級。為應對未來極端氣候影響,該局並再就邊坡分級機制制定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1.除邊坡「定性」分級外,針對高危害度A級及B級上邊坡利用「落石災害評分系統」(RHRS)進行「定量」評估,依其危害度等級不同,律定出高風險「優先關注邊坡」,每年汛期前至少以無人機巡檢1次,以評估後續維管工作。

2.針對豪雨、颱風及地震等情境導入邊坡養護及防災管理機制,其中「養護管理機制」依各情境律定各級邊坡辦理特別巡查、巡檢或取得空中或衛星影像等工作;「防災管理機制」則依各情境律定各級邊坡辦理加強水情監控、實施巡查作業、揭露路段強降雨及保全守視(必要時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公路總局將持續因應未來極端氣候適時檢討邊坡分級管理機制,並對所發現公路脆弱點進行維護、補強或整治,以維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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