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午9時9分至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歐珀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陳歐珀  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  陳玉珍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張其祿  吳玉琴  李貴敏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官學院院長 張升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黃國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彭幸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陳賢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李國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梁玉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陳雅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邱志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王邁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陳毓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劉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胡文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院長 黃莉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蔡國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李淑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王漢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許仕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莊深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李麗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陳碧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懲戒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151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5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46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944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50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4萬2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65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59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34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30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4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5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115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97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2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34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55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85萬7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0萬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6,073萬1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69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22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198萬9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645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8,918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億9,250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8,032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8,13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68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342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122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941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28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45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42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9,059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5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986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88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613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463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33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86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313萬1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2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41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1萬9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有關租金收入112年度編列數為42萬元,查司法院租金收入決算數,110年度為1,326萬8千元、109年度1,383萬9千元,108年度1,383萬9千元,歷年租金收入都超過1,000萬元,請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以增加租金收入。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6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6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0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4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萬3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1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3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151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6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8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5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5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42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4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111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14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520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536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979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81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98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32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5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05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1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45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19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37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14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27萬2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7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8億1,840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1,830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4項:

(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6億4,290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陳以信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244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1億2,18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黃世杰  周春米  劉建國  陳以信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2,944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江永昌  游毓蘭  陳歐珀  林思銘

(五)有鑑於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沈重,長時間承受高度壓力,司法院為此推動「司法減壓」措施,其中包括擴大辦理法官多元進用,近年來積極辦理「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官」及「法官再任」等多元進用方案,並藉由說明會等方式加強宣導,未來也將擴大辦理「學者及公務人員轉任法官」,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五年來各年「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官」及「法官再任」人數統計,並說明為何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學者申請轉任者較少,及應如何精進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編列3,650萬元,比111年度2,014萬8千元,增加1,600萬元,請依實際需求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七)資訊化、網路化為世界潮流,減少紙本及相關費用減少下,司法院相關預算也應呈遞減趨勢,然司法院各類書表、刊物印製費111年度為275萬7千元,112年度不減反而增為488萬1千元,請司法院落實減紙,研議以資訊化方式取代紙本,以降低各類印製費。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八)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司法院網站原僅供民眾免費閱讀1版和4版,經鄭委員運鵬要求後,目前已經全部4版供民眾參閱。就成本考量,請司法院應逐年調查紙本印刷之實際需求,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共2,315萬元,不得委託特定廠商、包裹發案或養網軍攻擊不同意見的民眾,並依需求確實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共3,650萬元,不得委託特定廠商、包裹發案或養網軍攻擊不同意見的民眾,並依需求確實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186萬元,利用寒暑假僱用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學生擔任工讀生,協助處理輔助性業務。爰請司法院於辦理上開事務時,宜整合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資源,並具體考核工讀成效,以培育優良司法人才。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電話總機、駕駛、公文傳遞、資料登錄等勞務委外經費」1,152萬3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889萬7千元無端增加三成。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為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妥適配置運用委外人力,以提高工作效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辦公廳室清潔維護費及管理費」641萬8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487萬元增加三成。而112年度僅多編列管理費,不符比例原則。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為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依實際業務需要,妥適配置清潔委外人力,本於撙節原則,核實運用相關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沈重,承受高度壓力,為此推動「司法減壓」措施,以加速增補審判人力,擴大辦理法官多元進用及落實身心關懷,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故司法院推動之員工心理健康協助方案,惟司法院僅將預算編列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之「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68萬8千元下,並未專款專項編列,似難分辨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每年符合年齡之健檢補助費用亦或是身心功能評估、心理諮商費用之補助,且司法院之司法院員工協助方案專區有關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方案之頁面,適用對象亦未擴及全院,僅明列部分,此似有待改善。綜合前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員工心理健康協助方案自108年起申請心理諮商費用之統計人數與補助金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一般事務費」共1億8,724萬元,因由法院撥出的電話顯示非官方網站所示電話,常有詐騙集團假借法院名義以電話詐騙,易導致民眾混亂及上當受騙,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查明及檢討電話撥出之顯示代表號,並與電信業者聯繫修正,讓代表號與官方網站資訊一致。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735萬1千元,較111年度、110年度增加502萬6千元、502萬5千元,增幅達216%,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共3,828萬4千元,因由司法院撥出的電話顯示非官方網站所示電話,常有詐騙集團假借法院名義以電話詐騙,易導致民眾混亂及上當受騙。

司法院應查明及檢討電話撥出之顯示代表號,並與電信業者聯繫修正,讓代表號與官方網站資訊一致。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八)目前司法院之統計系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之跟蹤騷擾行為,與家暴法其他案件混合統計,惟現行內政部警政署管考機制,有將此類案件單獨列出。為供政策成效之評估,請司法院設法改善統計方式,使前揭保護令之統計得單獨呈現跟騷之部分,並彙編相關統計報表上網公開供各界參用。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通訊費」其中「數據通訊月租費」共4,287萬7千元,因科技進步通訊費降幅頗多,請檢討費率。

爰請司法院提出需求明細及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二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1,331萬元,較111年度預算1億0,796萬5千元無端增加534萬5千元。且根據112年度預算,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屢屢發生有判決書未上傳,還有非屬依法不公開案件卻因程式設定為不公開案件等離譜事件,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經費」編列5,200萬元,較111年度同預算增加500萬元,惟增加之預算無敘明應用於何處,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文書處理軟體企業大量授權採購計畫」共913萬3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費」共8,1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電腦資訊硬體設備養護費」共449萬6元,司法院編列資訊相關設備費用過高。

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數位資訊經費」共287萬5千元,司法院編列資訊相關設備費用過高。

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編列1億0,417萬3千元。惟汰換數量,購入數量等細節未敘明,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七)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判決書除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件、民事執行等審理不公開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序保密性等案件之裁判書,未上網提供民眾查詢外,其餘皆應於司法院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之監督及公評,並利學術研究。惟常有非為不公開案件卻未於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傳之情形發生,每每皆須以電話來電或利用司法信箱來函等管道告知,並需等候多時,始可查詢。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降低非為不公開案件卻未於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傳之情形發生」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共1億0,417萬3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次世代資訊機房建置計畫」共8,2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備份系統改善計畫」共875萬8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網路路由設備更新計畫」共1,015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法院WiFi建置計畫」共2,0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共1,4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共1,0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審判資料探勘應用環境建構計畫」共8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中文語音辨識應用推廣實施計畫」共4,2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個人電腦作業系統、主機伺服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大量授權軟體採購計畫」共1,4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四期加強資訊安全計畫」共2,94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共700萬元,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四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經費」共5,2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主機環境建構及汰換計畫」共6,8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遠距訊問(審理)排程系統及遠距視訊設備建置計畫」共867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三)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105至111年度之相同計畫預算皆編列62萬2千元,112年度相同計畫預算卻編列161萬3千元,無端增加99萬1千元。請司法院就該項交流計畫經費增編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105至111年度之相同計畫預算皆編列62萬2千元,112年度相同計畫預算卻編列161萬3千元,無端增加99萬1千元。請司法院就該項交流計畫經費增編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編列161萬3千元。經查112年度憲法法庭年報卻無端置於交流經費中,該項年報細節、製作目的、印刷數量等應敘明清楚。又憲法法庭年報既以憲法法庭當年度活動、裁判為內容,為重要文獻,卻僅編列於「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項目下,未能突顯其重要性,爰請司法院就該項計畫內容、預算之編列方式與所需數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六)針對不受理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提有意見書者,憲法法庭除應公開裁定並載明不受理之理由外,亦應公開聲請書,讓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外界人士,得以知曉不受理之原因究竟是聲請書之內容沒有具體指摘違憲理由,抑或是不符合其他法定程序所致。惟至今仍未見憲法法庭公開不受理案件之聲請書之相關改革措施。爰請司法院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之案件,以及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案件,提出公開聲請人聲請書之相關規劃,並就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理由之記載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80萬6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156萬元增加124萬6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其內容。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編列1億2,189萬9千元。茲不諳司法之一般人民,若看到法官當庭態度凶惡辱罵當事人、律師、檢察官,不當指揮訴訟,如何能相信法院足以保障人民權利、正義得以伸張?遺憾的是這樣的事件並非罕見,例如前苗栗周靜妮法官私下與當事人見面、要求少年自行掌嘴、恫嚇收容少年「去少觀所跟人家捅XX」,而遭監察院彈劾及司法院個案評鑑移送懲戒;再如宣判松山分局案法官謝欣宓延遲78分鐘,並曾在法臺上拍桌不肯宣判怒嗆「我就是不宣判」;又如自行用鐵棍敲頭一度聲名大噪的曾雨明法官,曾因開庭時有不當言論,無理責備被告威脅收押等言行,而被懲戒判決罰款。綜上,如何制止法官不當指揮訴訟,維護人民訴訟權益,亟待檢討改善。爰請司法院落實對法官違失行為之職務監督機制,並督促法院確實辦理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九)公證業務雙軌制於民國88年4月21日經修正公布公證法,並自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開啟我國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共同服務民眾公證業務的紀元。自99至109年,法院公證人辦理的案件數占總比率已經從35%下降至18.6%,110年法院公證人辦理案件數占總比率更降至17.7%。又先進國家的公證制度多只有民間公證制度,請司法院檢討公證雙軌制暨相關制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十)鑑於新制度之建立涉及層面甚廣,對應之法律條文亦為繁多,故行政機關於提出制度改革之際,皆須盤點相關法律並提出配套之修正草案;惟查,立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之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委員會審查階段,司法院並未就監護處分延長之訴訟程序保障提出刑事訴訟法之配套修正,此外,111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司法院於提出之際亦未考量刑法已就強制治療之規定提出修正草案,以上2次疏漏,所幸皆能於審查期間予以修正,避免新制之施行因此延宕。

為使制度改革之落實得以順遂,爰請司法院就疏漏提出配套修法之原因暨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一)查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106年9月15日通過之「再議新制」,明定再議案件僅能發回1次,臺灣高等檢察署若認為一審偵查不完備,就應自為偵查。相較於偵查機關為避免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且為避免浪費偵查資源之改革,審判機關就三審發回不斷致纏訟數十年之結果,並無提出具體之改革措施。

為避免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且為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除應建立堅實的事實審外,亦應研議限制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之次數,明定其自為判決之機制。爰由司法院就限制第三審發回次數暨自為判決之改革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審判行政」共1億2,189萬9千元,法院裁判之量刑無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為完善刑事案件量刑法制,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05萬3千元。按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2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司法事務官,其中2人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復考量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並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2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嗣於111年6月22日修正通過施行。惟目前第一類法院中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比率僅30.7%;而其中2位司法事務官之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更未見各法院依法設置。查司法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規定,職掌諸如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民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亟需由設置主任司法官協調或連繫,提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之好感,並增設簡任十職等之司法事務官,俾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請司法院就所屬各法院增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及簡任司法事務官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四)我國現行法中關於「足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的法官迴避認定要件仍有改進空間,不宜將法官與當事人有故舊恩怨當成唯一標準,尤其在「法官曾經參與同一案件」的類型中,宜多加考量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可能性,由法官對案件是否會產生預斷的危險程度來判斷是否應該迴避。就算在法官訴訟指揮或證據調查合法時,也不排除個案情節會有偏頗之虞的情形產生,若法官未落實迴避制度,勢必影響民眾接受公平審判之機會,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五)被告若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本可命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為之,若被告無法繳交保證金,法院自應命為羈押或改以其他替代處分,且被告交保之保釋金如何交付給法院,並非員警之法定職務與責任,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命員警至被告位於南投之住處拿取保釋金,顯然已逾越其職權,況有其他繳交保釋金之方式,如由被告或親友自南投之金融機構以現金存入或匯款方式繳交保釋金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國庫帳戶,故法官命員警跨縣市去拿取被告保釋金之行為,顯有不當。

類此事件允宜由司法院約束所屬,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十六)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最後再親自作出判決結果。此即為了讓被告受審的權利獲得完整的保護,法官不受他人價值影響、親自審閱證據並進行判斷,才有辦法作出最公正的判決。因此,法官須始終參與審理,使得為判決,此乃刑事訴訟最基本之原則,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竟發生審理與判決之陪席法官為不同人之情事,違法情節不可謂不重,若此等顯而易見之違法行為均能發生,恐法院之審判品質堪憂,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共5,530萬元。據媒體報導,一名101歲的失智老人3度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擔任國民法官,顯示作業程序有改進之空間。「國民法官」制度將於112年開始實施,爰請司法院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增訂相關規範,完善配套措施,以避免增加民眾負擔,並提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八)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其內涵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理由亦均明白揭示此一意旨。此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明定「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是以,我國於99年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期能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避免證據滅失或薄弱化、提高判決之一般預防效果,並減少積案導致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感。

惟查,「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明定為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察官、自訴人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是否須以逾6年做為得否上訴最高法院之要件?不無疑義。再者,於推動金字塔型訴訟,落實堅實事實審之際,卻明定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如未逾6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豈不矛盾?爰由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就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所定之6年限制,檢討有無修正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九)立法院於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納入醫療爭議刑事案件調解先行之機制,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此與刑事訴訟法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之規定,明顯不同。

惟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德國就部分犯罪類型之自訴,須以試行調解無果做為合法性要件;司法院釋字第507號解釋亦指出,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足見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應先行調解,純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

為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刑事自訴案件先行調解之研究,實屬重要課題。爰由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就刑事自訴案件先行調解之規劃,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六十)立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暫行安置新制,明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以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惟查,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係由該管檢察官執行,此與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有所不同;暫行安置固非羈押替代處分,然何故審判中經法院依職權裁定之暫行安置,係由檢察官執行?

此外,暫行安置並未如羈押可抵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僅明定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惟刑法第19條第1項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於此情形下,受暫行安置而有特別犧牲之被告,得否請求國家補償?

爰由司法院釐清暫行安置之疑義,檢討有無修法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4,245萬6千元。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對於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之辦案期限定有相關規定,原則上為8個月,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司法院統一延長4個月之辦案期限。有關認可收養事件,涉被收養人之權益甚鉅,縱未逾辦案期限,相關收養事件程序仍應連續為之,如辦理期限過長,恐對出養兒童及認養家庭致生困擾,司法院應函請各法院注意是類事件宜妥速處理,以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二)經查,監察院107年劾字第9號彈劾少年保護官、111年劾字第15號彈劾法官及少年保護官等,均與司法人員為依法通報兒少、性侵事件有關。究其原因,在法院工作之司法人員對通報義務之認知,未必周全、單位協調間有落差等,相關監督機制也未健全。次查,安置機構財源雖來自司法機關,惟兒少、性侵事件業務主管機關卻是衛生福利部、社政機關,相關職務認知及落實機制顯有強化空間。末查,現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法院裁判安置後,僅以書面報表、少年保護官定期訪視等方法,確認少年情況,難以第一時間對少年受到性暴力等情況反應,實務上甚至有司法人員誤解僅有安置機構須通報之問題。爰請司法院就司法人員性別通報義務落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某男法官與已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某女法官發生婚外情,介入他人婚姻,並導致該女法官欲與其夫離婚,已破壞他人婚姻圓滿,雖屬個人行為,然而法官身為執法者,卻未能以身作則、道德觀念低落,如何能期待該法官在審判職務上能公平、公正、客觀從事職務?且此舉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形,司法院應加強宣導法官倫理規範,避免有損法官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四)緣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通過諸多保護被害人、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決議,但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之不友善未有具體改善。例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9年3月舉行「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就有立法委員現場泣訴「……在事情發生不到一週之內,其實就有很多人透過關係問本席是否要與被告見面、是否要與被告和解……這個程序真是太過分了!」現行各級法院迭有以被害人意見表之行政慣例,事先要求被害人表態是否願意原諒、和解加害人。再者,司法行政管考法官績效,以折服率、上訴維持率等指標影響下,法官對法律人同僚意見甚為重視,卻忽略了尊重被害人程序權益,進而提升司法之溫度。綜上,司法文化、行政慣例、績效管考等因素導致司法欠缺對被害人友善,亟待檢討改進。爰由司法院就案由所揭從各方面提升對被害人友善之司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經查,為應對外界對翁茂鍾案衍生司法風紀之質疑,司法院增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然而因法官法整體立法架構不變,所謂提列風險人員,就法官而言最終仍須經個案評鑑方可究責,程序門檻甚高,政風機構之追蹤列管僅係文書作業,難以即時阻止風險行為。111年2月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民調,對「法官能公平公正審判」滿意度僅達33.1%,司法院增訂因應作為,若未能及早抓出有問題之法官,恐對沉痾問題沒有幫助。爰由司法院就司法風紀之及早行政監督作為、制度改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汰購公務車3輛」編列預算534萬元,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確實依汰換車輛之購入年、使用年、歷年保養經費及預計購入之車輛規格及價格等,本於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置低污染、低耗油之車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七)台灣詐欺案件自106年6.3萬件躍升為110年12.4萬件,不只成為台灣刑事犯罪之首,也成為法律扶助之刑事類型中占比最多的案件,成為法扶資源負擔。唯礙於刑事訴訟程序,詐欺案件之法律扶助對象多為加害者,對於詐欺受害者之民事方面的法律扶助相對較少,形成加害者得到比受害者更多資源的弔詭情形。雖加害者亦須享有司法權利的保障,但仍需考量司法正義及資源分配衡平性。爰請司法院督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12年度起,增加宣傳場次及強化宣傳內容,適時對詐欺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協助。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十八)近年司法院編列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之資料,101至103年度司法院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平均2億元,至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減少至1億5,000萬元及6,000萬元,於106、107、108、109及112年度均僅餘2,000萬元,金額呈逐年降低;其捐助用以挹注基金占捐助總金額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21.61%大幅滑落至112年度之1.38%,實不利基金累積至100億元法定目標。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01萬8千元,司法院應行改善。鑑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公務員責任法制,公務員經常遭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等制度重複調查、立案、決定、後續司法審判等等程序,再加上警察機關向來重獎重懲,諸如大馬女大生命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前分局長楊慶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萬華分隊前警員石明謹均為適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敘明,懲戒懲處併存法制造成雙重程序負擔,相關機關宜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司法院長期就懲戒懲處議題著有研究,並提出不同程度整合的草案,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內政部等人事、用人機關基於本位主義不願改變,而造成制度沉痾長年未改,不斷耗費國家行政資源重複調查,也漠視公務員權益。爰由司法院就公務員懲戒法未來修法方向及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2,567萬9千元,較110年度增加9,199萬4千元,增幅達17%。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司法院資通訊計畫經費增長快速,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司法院應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資訊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以利資訊資源充分運用,爰要求司法院加強控管經費成長規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利撙節支出並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經費1,450萬元。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3%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未及1%,爰要求司法院持續加強推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二)據瞭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度通知101歲失智症患者擔任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前,需製作3份名冊,並通知列名於上之國民,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無違法之處,惟審核小組應於第1次或第2次通知國民時,即剔除年滿70歲以上,或有重大疾病致擔任國民法官有困難者,顯示相關程序規定尚有優化空間,爰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利於國民法官制度運作順暢。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三)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66點,委員會建議司法院應:

1.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的意見,以瞭解他們使用司法系統的經驗,並發布符合《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的指引,解決身心障礙者在近用司法的具體不利條件。該指引應列出法院工作人員和法官可以採取的實際方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

2.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該指引的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3.建立一個由各種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以及無障礙專家組成的諮詢機構,以監督無障礙措施的實施,並提出後續改進的建議。

4.確保身心障礙者進出法院時能獲得交通協助服務。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之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十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及司法院並未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亦未訂定相關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再者,無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否擁有輔佐人陪同在場之權利,猶未可知。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身心障礙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之權利保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精進辦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6,162萬7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660萬4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2,484萬5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6,471萬1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9,317萬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0,789萬7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07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89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法官學院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書中編列「研習業務」經費6,590萬9千元。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總預算上半年度結算報告,法官學院「研習業務」工作計畫分配預算數達2,432萬7千元,惟實際執行數僅1,463萬1,862元,執行率僅60.15%。若依此執行率推估,111年度所編列之6,590萬9千元預算將有約2,636萬元之賸餘。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官學院於112年度加強改善研習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三)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其中第66點建議司法院:應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肩負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訓練的法官學院,更應強化相關指引之培訓。

請法官學院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之意見,瞭解其使用司法系統之經驗,研議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指引暨該指引之培訓課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12萬5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3,045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5,074萬1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408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0,920萬8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392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億3,31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是否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未落實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值得關切。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5,91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億2,69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9,55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義。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4,08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9,35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億6,66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歲出預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349萬3千元。然而根據媒體111年度10月29日報導,臺中地方法院發生法官助理涉嫌性騷擾4名女性事件,顯見該院性平教育成效不彰,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加強性平教育,強化同仁性別平權意識及性騷擾防治觀念,落實兩性平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成果。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6,9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3,99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8,70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7,177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4,08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2,68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24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2,64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41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4,71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3,97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9,10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3,285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3,337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874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653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09萬9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6,149萬7千元,照列。

2.總支出:16億6,149萬7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87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2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分別排定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共計7個法案。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提案委員到場時再請其進行提案說明。由於所有提案委員尚未到場,首先請機關代表報告,時間3分鐘。

請法務部林次長報告。

林次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2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上開二法案,係配合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修正檢察機關用語文字,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二)有關委員提案:

1.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重點將第2條第5款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刪除,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與本部修法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2.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與本部修法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所提上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三、「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黃世杰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所提上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四、「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委員黃世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位委員(以下簡稱黃委員版)以及委員林宜瑾等18位委員(以下簡稱林委員版)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規定,修正第3條、第6條、第9條、第32條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避免民眾產生檢察署隸屬於法院體系之誤解,本部敬表贊同。

(二)修正內容黃委員版採「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林委員版採「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本部則建議依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處地域,函請(送)管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審查(備查),以兼顧管轄權及作業時效。

五、「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所提上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廳長報告。

高廳長玉舜: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併案審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代表司法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

有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就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修正機關用語之文字,其中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請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請修正為「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其餘修正條文,本院敬表同意,尊重貴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提案說明及機關代表報告已完畢。

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登記第一位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20分)今天委員會審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規定,以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等相關法案相對單純,本席沒有特別的意見,也希望能夠儘快完成審議,送進院會通過。接著請教次長,次長是事務官出身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是。

曾委員銘宗:在政府服務多久了?

林次長錦村:自擔任檢察官開始起算大概三十多年了。

曾委員銘宗:有嗎?你看起來好像剛從學校畢業的樣子,很年輕。

林次長錦村:謝謝。

曾委員銘宗:你真的看不出來已經在政府機關服務三十幾年。昨天某報紙報導選舉已經結束了,從起訴或偵辦個案情況初步來看有辦藍不辦綠的情況,我是引述該媒體的報導,對於報章雜誌這樣的報導,你有沒有說明?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檢察機關辦案一切都是按照事證辦理,我們辦案是不分黨派、身分與地位,只要有犯罪事實及證據就依法偵辦,並不會有黨派之分。

曾委員銘宗:對於次長所說的我都知道,但我怕那只是形容詞或名詞,並不是真的動詞。請教次長,到現在查賄選查了多少案?起訴多少案?或是現在初步情況怎麼樣?能不能提出來說明一下?

林次長錦村:有這個數字。跟委員報告,起訴的案件到12月6日截止,有關賄選、暴力、其他案件,如妨害名譽等,總共起訴329件,起訴人數為255人。

曾委員銘宗:查辦中有多少案?還在查辦的。

林次長錦村:依案件分案的類型,選偵字總共是1,968件。

曾委員銘宗:1,968件?

林次長錦村:對,而選他字是4,831件。

曾委員銘宗:OK。再請教你,起訴有329件,對不對?

林次長錦村:是。

曾委員銘宗:有沒有分析縣市別或政黨別?

林次長錦村:我們是按照地檢署的轄區分類,我手上的數字並沒有針對哪一黨做統計的數據。

曾委員銘宗:OK,好。你是事務官出身,也當過地方的檢察長,過去長期在臺北地檢署服務,我對你的專業能力、政黨傾向沒有意見,也很有信心,但我們真的不要有特別的考慮。我請教你,就檢察實務來看,高端送了兩年了,你也知道金管會送了9次資料,為什麼到現在無聲無影?你的看法、判斷為何?

林次長錦村:這個案件目前由士林地檢署偵辦當中,委員當過金管會主委,也知道很多案件需要調查、函調一些相關資料,這部分尊重檢察官在個案上依法所進行的任何偵查作為。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我當過金管會的主委,我還當過金管會檢查局的局長,所以跟檢查系統有很常時間的互動;你當過臺北地檢的襄閱,你也知道臺北地檢有派駐一位檢察官在金管會,金管會要送的案子都是經駐會檢察官看過,有其合理性、可能性高的才會移嘛!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嘛!對不對?我相信金管會不敢亂移、金管會的事務官不會亂移,我也相信地檢派在金管會的檢察官的專業。移送9次了,都沒有消息,次長,這個問題我不曉得要問誰耶?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報告,各位委員所關心的這個個案,士林地檢署都有聽到各位委員的一些寶貴意見,我相信他們會儘速依法來做相關的偵查作為。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次長,其實我跟你一樣也是事務官出身,我在這裡質詢從來不想提個案,這是作為一個立委該有的基本立場及修養,但假如太誇張,我們一天到晚接到電話問這個案子為什麼特別,兩年多了,金管會也給了9次資料都沒有動,我覺得很奇怪,懷疑是不是上層有給它壓力?我們也知道是誰在辦,只是不好意思、不要明講,給他壓力也不好,我真的希望檢調依法行政、專業辦案,好不好?

林次長錦村:好,謝謝。我們檢察官一定依法辦案。

曾委員銘宗:依法辦案有時候是形容詞、口號,要落實到具體的個案上,高端這個案子依法辦,人民會拍拍手,為什麼拍拍手?假設沒有就趕快還高端清白,懸在那裡真的不好,檢調放在那裡也不好,對高端也不好,對有可能涉案的人也不好,這是眾所矚目的案件,我真的希望檢調能夠說到做到,依法行政趕快辦,好不好?謝謝。

林次長錦村:好。

曾委員銘宗:副秘書長,所謂獨立審判是以尊重法官為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但我還是要提,當國家有一個重要事件,司法院的角色不能自外於這個重大事件,當然司法院會講不能干涉個案、我不碰啦!最後這個個案在五院分工的情況下,司法院什麼時候能表示意見?都是說審判獨立、不要介入,長期下來要提高民眾對司法的公信力,這是不可能會實現的,因為你都沒角色,當你有角色的時候又自我限縮,都推給審判獨立,我這樣理解對不對?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改天應該專門請教你這個問題,請你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之前司法院一直在注意我們在世界上的評價,包含OECD、國際組織對臺灣的經濟競爭力它非常重視的是司法是否獨立,所以我們念茲在茲的是,一個案件假設將來可能會有司法訟爭,我們不適合表示意見,就是怕傷害我們國家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形象;至於個別案件,行政單位會本於自己的權責去做,司法在此真的不太適合事先表示任何意見,因為這樣公正性恐怕沒辦法真正被民眾所信賴,在其他國家的操作結果也都是如此,沒有一個司法行政機關會在一個爭議之前先就社會爭議表示意見,我們認為這不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司法機關所該有的角色,這必須要跟委員報告,以上。

曾委員銘宗:其實我也不是講一個司法個案,比如說我上次有在這裡問你或是秘書長,確診不能投票到底有沒有違反釋字第690號解釋?你們連講都不敢講,既然大法官有作成釋字第690號解釋,至少你要把它的意旨講清楚,秘書長、副秘書長作為司法院的最高行政官,至少要說明釋字第690號解釋的意旨是什麼,結果你們連講都不敢講,我當然不會請你去干涉個案,但對於已經作出的解釋,你們連延伸它的解釋或是它的意旨都不敢講。我不知道你什麼時候能講,連大法官作出的解釋,要你們講一下都沒有意見。謝謝。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今天特別邀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兩位代表來這裡,還是提一下大家很關心的選舉的問題,現在選舉落幕,可是民眾或是整個輿論界對於這次查察賄選相當的不滿意。法務部職司查察賄選職責,更應該謹慎回答相關的問題,現在民眾關心的是賄選是不是比以前更嚴重、越演越烈?2018年到2022年政府對查察賄選的態度是怎麼樣,成果是怎麼樣?

我今天也藉這個機會請法務部除了提出賄選告訴之外,為追求社會公平正義,更應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法界有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現在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有3個單位:選委會、法務部以及候選人,所有查察賄選的證據都在你們那邊,你叫候選人怎麼去提當選無效之訴?所以這個你們責無旁貸,我嚴正提出來,要求全國一致的辦理,不管藍綠,剛剛你回答得很好,不管他是什麼身分,只要有證據我們就查辦到底,而且我要求司法院要速審速決、勿枉勿縱。如果看以前的資料會嚇一跳,我待會再跟你說明。蘇院長在回答記者的時候說查獲賄選3,000件,高檢署說查獲賄選五千多件,請問哪一個是對的?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件數的部分第一個要考慮截止時間為何,第二個是我們的賄選案件包括選他字及選偵字。

陳委員歐珀:2022年選偵字幾件?

林次長錦村:剛剛同仁提供給我最新的數字,到12月11日截止,選偵字總共是2,443件,選他字是4,964件。這當中有時候選他字跟選偵字……

陳委員歐珀:所以總共加起來是七千多件。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有時候選他字查出來他確實有涉嫌的時候就會改分變選偵字。

陳委員歐珀:我現在就是要查對,因為2018年總共起訴了1,403件,我要看看選偵字和選他字最後總共起訴了幾件,這是數據比對。我覺得司法院跟法務部在說明事實的時候常常很模糊,我們這些學自然科學的人不能接受模糊,2018年起訴1,403件,請問定讞的有幾件?

林次長錦村:定讞的部分我可能要看……

陳委員歐珀:現在有罪、無罪定讞共867件,占六成而已,還有四成經過4年都還沒有定讞,你們怎麼速審速決?司法院要不要說明一下,4年有四成還沒定讞,你要不要跟人民講說你們怎麼速審?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其實選舉訴訟不管是民事和刑事,法律都有規定一個期限,但是因為個案的情形,像剛才委員有垂詢到刑事跟民事,就像刑事跟民事所要求的證據法則就不一樣,刑案因為有要判刑坐牢的問題,要求要嚴格證明,證據要求比較嚴,所以當要求證據比較嚴的時候,有些個案到了上訴的時候經查證有一些證據出來,所以案件不可能在事實不是非常清楚的時候……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要告訴人民說審判賄選案真的很困難嗎?你的意思這樣子嘛!4年還審不出來。我不要你回答,我只是跟你講事實,你們有沒有落實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你們有要求,但有沒有落實?我要談的是這個問題,我根據數據告訴你還有四成沒有定讞,你們審判賄選的案子真的這麼困難嗎?這就是我要跟你講的事實,你不要跟我解釋。這就是人民之所以不相信司法改革的原因,一個賄選案,他上次賄選到現在還沒審判,所以他繼續在選,你看人民有什麼感受,然後繼續賄選,這次也被查到,這些都是人民的感受,因為選舉是很尖銳的對抗,大家都會討論。當選無效之訴在選舉公告之後一個月內要提出,現在剩下三分之一的時間,各縣市已經陸續提出來,法務部知道嗎?

林次長錦村:知道,我們有發布……

陳委員歐珀:為什麼其他縣市包括宜蘭縣都沒有動作?是不想提還是怎麼樣?

林次長錦村:當選無效之訴有一定的要件,第二部分,他只要在時間內提起就可以了,目前還有一段時間。

陳委員歐珀:我現在就是要提醒你,彰化縣有45件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雲林有11件,有些地檢署比較積極,有些地檢署還在摸魚,宜蘭縣2022年只有4件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賄選那麼多案件,結果到最後只提出4件,你不要騙人民說你們多積極,雖然最後一天的期限還沒到,但沒辦法說服我啦!我現在看你們全國怎麼辦,有的縣市地檢署有提出來,有的沒有提,你現在跟我解釋說最後一天的期限還沒到,我看看你們怎麼提。宜蘭縣很明確有交保的,不分黨派都有,我現在只是從報章雜誌得知,我到現在還沒有去看過你們檢察長,也沒看過你們地方法院,我只是跟你講,為了公平起見,我不會去介入你們的司法調查、司法審判,但是你們要怎麼對人民交代?你們怎麼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什麼時候提出來?宜蘭地檢署的效率那麼差嗎?還是跟2018年一樣,2018年當選無效只有4件,2件縣議員、2件里長與代表,這是我現在手上的數據。

次長,你是常務次長,你的年紀也比我輕,要有社會正義感啊!我在這裡呼籲,其實大家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最深,如果剩下一年多,我們司法改革的成果還是如此,我跟你講,到最後是換黨執政。我想請法務部在12月31日之前,也就是日期到期之前,提供2018年及2022年賄選案及提出當選無效的案件數,可不可以提供?

林次長錦村:可以。

陳委員歐珀:好,我再請教副秘書長,賄選案件本來社會期待就是速審速決,所以落實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不應該拖那麼長的時間,有關案件要拿出來檢討,不要說司法審判獨立,人民不相信這一套啦!也不相信你們司法院啦!我也不相信啦!請問一下,你們的標準是怎麼樣?一審、二審、三審是怎麼樣?有關時間的部分,在要點上是怎麼實施呢?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選舉訴訟大概是我們監督所有的案件裡面,因為它規定6個月的期限,我們每隔這個期限就要求全國各法院呈報,比如現在還沒有終結的案件,到底為什麼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呢?我們都有列管。其他案件並沒有像選舉案這樣,每隔定期都要列管,當然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儘快依照法律的要求去終結。實際上,以民事及刑事而言,民事的情形大概相對好一點,刑事部分因為有一些證據上的問題,到了上級審的時候,比如原來在偵查中的證人,到了訴訟中,甚至到上級審的時候,所做的陳述跟以前不一樣,這時候法院要去釐清楚這些證人前後陳述不一樣到底是怎麼回事?在有些情形底下,你很難講不管而要求立刻終結……

陳委員歐珀:沒有人希望司法院審判潦草啦!我們要求的是速度、要求的是品質啦!一個案子沒有審結,當事人就繼續選舉,繼續賄選、繼續當選,這是怎麼樣的觀感?假設你是他的競爭對手,你有什麼觀感?上一次他賄選到現在還沒判決且繼續選,我要求你將2022年還沒審結的案子全部列出來給我看看,有沒有問題?在12月底之前,詳細列明,包括處理情形,有沒有問題?承諾一下,請講一下!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依照委員的指示,把這些統計列出來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歐珀:好。我也要求法務部要積極督促各地檢署,有關賄選當選無效之訴,我們沒辦法提,包括當選的,現行的也從來不提。由於候選人沒辦法提,因為所有證據資料都在你們那邊嘛!怎麼會知道誰賄選的情況是怎麼樣,所以這是敗訴之所在,即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如果你們不提,誰提都沒有用,所以你們就是有那個權責要提,對不對?

林次長錦村:是。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們不提的話,等於是放任賄選嘛!再怎麼抓也沒有用,我簡單的邏輯解釋就是這樣子,該提不提就是縱放賄選者。

林次長錦村:委員,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陳委員歐珀:可以。

林次長錦村:也跟委員作說明,部裡參加各個地檢署轄區的分區座談時,有特別提到一點,第一個,只要賄選一定嚴查查辦,在查辦之後,如果符合當選無效之訴,一定要在公告當選之日起30天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就是希望賄選人不只要被關而已。第二個,他從事公職的資格,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也讓民眾知道,除了被關也可能因為當選無效之訴,而沒有辦法行使民意代表或首長的職權。

陳委員歐珀:我看看你的承諾法務部能否做得到?我們一件一件的檢驗,我不容許法務部與司法院用模糊的說法來糊弄人民,因為人民糊弄不過去啦!看的是事實,對不對?所以要用數據來證明你們做的成果,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陳委員歐珀):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45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先接續剛才召委詢問有關賄選的議題,請教黃副秘書長,國民法官法是不是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除了特殊案件之外,即10年以上本刑才到國民法官承審法庭,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第一期我們先是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委員垂詢10年以上的話,後續大概在2年以後會分段實施。

鄭委員運鵬:好,2年以後。前2年我們在談國民法官法的時候,對於10年以上的案子才送到國民法官去審,包括很多法界、學界及委員都有很多疑慮,因為1年加起來大概有六百多件,他們覺得案量太少。司法院認為如果一下子進來,包括檢察官、律師及法院體系可能會受不了。我剛剛聽了陳歐珀委員的質詢,有關賄選案件,我查了一下選罷法,它是3年到10年,但是大家都要求要速審,也的確啦,4年一任的任期,不管是村里長、議員、立委、總統,如果發生這樣的案件,糊弄一下,在這個審級上面一下子大概就拖過4年了,的確會很不公平。如果我們把賄選案件即牽涉到選舉罷免法的賄選案件放到國民法官的案件裡,有可能嗎?一次就搞定了啦!時間也比較好處理,會不會有什麼副作用?譬如調查體系、檢察體系覺得太麻煩了,乾脆就不查,會不會有這種反效果?不然的話,大家認為在國民法官的制度之下,將會審得比較快,我想請教兩位的意見,先請副秘書長好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垂詢。我想國民法官的制度,大概就是希望司法審判能夠回應國民感情,而且加上制度在我們臺灣是首創的,也可以說是司法工業革命的工程。何況依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上,國家花的資源是非常的多,而人民也需要一些調適。因此我們初期是看看我們的……

鄭委員運鵬:你只要說如果賄選案送到這裡來,問題會在哪裡就好了,不用講原則上、法理上會怎麼樣。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為什麼初期國民感情比較深的案子,像那種致死或10年以上的案件是有它的特性,而國民感情也比較強烈。

鄭委員運鵬:以選舉來說,國民也有參與,國民感情也很深,比如買票選出來的,即由拿錢的選民來決定民意代表,國民感情也夠了啦!我不知道你的國民感情跟我對國民感情四個字的定義一不一樣?但是我認為如果讓國民法官、讓陪審團來決定到底有沒有算賄選,而不要在法律上面講一些五四三的,大家找人頭來翻供,這樣好像比較符合國民感情的需要。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將來的政策我們再看後續去評估,但是以賄選案件而言,我初步坦白講,我們沒有這個經驗,但是以我自己的感覺,跟一般重大刑案會有一些不一樣,為什麼?因為選舉都有二派,好像都是會有二派,跟殺人案件相比,國民是一致的,即致死案件的國民法感情是相當一致的,所以是不是會有一點點的不一樣呢?比如在國民法官的產生過程,因為國民法官是要篩選的,還要去問他們有沒有會導致審判不公正的傾向。在這種政治性的案件裡面,國民法官產生的過程是不是會產生很大的爭議?我覺得也許後續可以再做評估,現階段我們不敢講一定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它的性質可能跟目前要推動國民法官那種國民一致的法感情會有落差,比如今天某一派假設被起訴賄選,在過濾國民法官的過程極可能就產生極大的爭議,這是我們的猜想,因為……

鄭委員運鵬:賄選就是看證據啊!你怎麼會認為是看黨派呢?在有不同種族、連膚色和性別都看得出來的國家,那對國民法官跟陪審團是怎麼處理?你怎麼想到這邊去了?一般來說,可能很多人在生活經驗上、在選舉經驗上有聽過賄選,所以大家聽得懂嘛!就是你們法界太計較什麼證據力,所以才會有法律漏洞可以閃掉,你如果是考慮到政黨黨派的話,那臺灣的政黨也滿多元的,你怎麼會去想到這邊呢?譬如說,你可以排除有黨籍的人,你就要求所有合法的政黨必須要提供資料,然後去查核他是不是政黨的黨員,我覺得這樣可以啊!你怎麼會想到黨派去了?

在選舉的時候,可能黨派已經篩選過一輪,但是如果因為賄選被起訴之後送到法院裡面去,你還考慮黨派,那我就必須要跟你講,為什麼常常有人說辦藍不辦綠、辦綠不辦藍?就是因為他們認為檢察官有政黨傾向,法官也有政黨傾向,那交給國民法官不是更好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要有政黨傾向,是不是對政治案件、選舉案件就不要審了?副秘書長怎麼會講出這種話?你應該要去排除掉這些障礙,不是嗎?這樣難怪大家都不信任檢察體系跟法院體系啊!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在未來實施之後,經評估如果認為適合,當然我們也不敢說絕對要排除……

鄭委員運鵬:副秘書長,我跟你講,當初要規定10年以上也是你們司法院的意見,那我們執政黨團配合你們,現在也還沒有開始實施,所以我們當然不知道會怎麼樣。可是現在我們在講效率方面,可預期的是在國民法官這種陪審團的制度下會比較快一點,我就只是問你快慢的問題,你卻講到政黨的問題,如果連司法院都怕國民法官有政黨傾向,那永遠不會有人相信司法系統。

次長,我請教一下,如果把刑事的賄選案放到國民法官法裡面去審查,你認為會有什麼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做兩點說明,第一點,因為國民法官法是司法院所主管的法規,如果司法院主管的法規跟大院的決議認為有必要把它列入,我們予以尊重。

鄭委員運鵬:在檢察官這邊有沒有問題?

林次長錦村:只要法律通過了,我們檢察機關一定來克服。

鄭委員運鵬:你們可以配合,但是司法院那邊不敢承諾。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做第二點說明,在國民法官法第一百零四條有規定,在實施6年之後有一個成效評估委員會,我想有一個比較穩健的作法,是不是等我們明年開始實施運作之後……

鄭委員運鵬:當時要求穩健就是看司法院有沒有辦法配合,跟檢察體系和律師的訓練能不能配合,那賄選案件可能兩年一次,也未必有那麼多,你也可以要求他們先認罪協商,所以我倒是覺得沒有什麼需要這6年經驗的問題。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對人力、經費等因素可能要一併加以綜合考量,因為檢察官現在的案件負荷非常重,如果實施國民法官制度的話,那檢察官勢必在……

鄭委員運鵬:因為檢察官的負荷很重,所以需要速審速決,現在有很多人認為你們沒有速審速決,案子一直拖在那邊,換了好幾手,那不如就讓它進到國民法官的制度裡面速審速決,這樣的道理講不講得通?

林次長錦村:這可能還要經過一些……

鄭委員運鵬:好啦!我會幫你們評估,你們在這邊都言不及義,我覺得如果真的要速審速決,讓有選舉經驗的國民法官來審賄選案,聽起來好像滿合理的,這樣才符合國民感情。

我最後再請教一點,就是最近在選舉後有很多人在檢討排黑的問題,上禮拜五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處理選罷法裡面的排黑條款。我有兩個觀念,第一,我們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關於一般公職的條件放得比總統、副總統還寬,這個有問題,因為總統、副總統要當選都是500萬票起跳,一般的選舉可能只要幾百票而已,例如村里長選舉,甚至也有拿到一、兩千票就當選的議員、代表,所以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資格比總統、副總統還要寬鬆,我覺得兩種都講得通,但是有疑慮。

第二,有很多人在質疑,有的是在媒體上講,有的是打電話來反映,我們對公職人員的選舉條件比要拿到大家所講的良民證才有資格的計程車司機還要寬,這也不太有道理,當然計程車司機是要跟人接觸,但是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接觸的範圍還有他們被賦予的特權其實更多。所以它有兩個狀況,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有排除黑金,包含槍砲彈藥、刑事犯罪、殺人,包含其他的可能性,它比總統、副總統還要寬鬆,這個有問題。第二,大家生活經驗上認為它的條件比計程車司機還要寬鬆,我想請教一下法務部的意見是什麼?

林次長錦村:一般民眾確實覺得目前的規定比較寬鬆,所以我們才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法,看對它的要件跟資格是不是能夠進一步加以限制。

鄭委員運鵬:次長,關於總統、副總統的規定就不用看了,我直接舉出道交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計程車職業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規定,這裡紅字的部分就是比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條件更嚴的規定,第一,在第三十七條本文裡面有規定「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但是我們的選罷法是對還沒有執行者才排除,執行後就不算了。在第一款將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等暴力犯罪排除掉了,但是在選罷法裡面沒有這樣規定;第二款也是暴力犯罪,在選罷法裡面也沒有;第三款跟兒少有關的也沒有;第四款槍砲彈藥的也沒有;第五款走私的也沒有,有關走私的這個部分常常有陳情案,我們都會接到這種請託,如果公職人員幫忙去做這些相關走私行為,未必是走私毒品,有時候是闖關的問題,這個也不應該;再來第七款的毒品也沒有。我要請教次長,如果我們就跟道交條例第三十七條一樣把這些都列在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的排除範圍,那你覺得合不合適?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現行的要件是比較寬鬆,我認為應該要嚴格,至於要嚴格到什麼……

鄭委員運鵬:所以對計程車司機的條件好像還滿符合的。

林次長錦村:大家可能要進一步就整體來做一些討論。

鄭委員運鵬:最後,有些學者質疑說這個會有違憲之虞,照我看起來,憲法第十七條應該是只有選舉權而沒有被選舉權,如果我們加上這些條件的話,有沒有違憲的困擾?這個問題應該要問司法院。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有人質疑違憲,我想如果將來真的有提起訴訟的話,是由憲法法庭去做裁判。

鄭委員運鵬:好啦!我相信這樣的候選人應該也不至於去提違憲的訴訟。好,謝謝。

主席: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前已宣讀完畢,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的部分?如果沒有的話,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9時58分)我先就教於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廳長,12月7日華山司法園區動土,這個案子經過很久的時間,其實早在2016年3月29日就已經做了司法機關要遷建的結論,在當年5月20日也正式取得這個土地的經管權。但是問題來了!那個地方有兩個部分,第一,其實在202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就把它指定為歷史建築,這是第一件事情。不過有一點很可惜,就是華山車站被指定為歷史建築,在站內有一個櫛形月臺,其實從日治時期就是在一起的,但是這個月臺卻沒有被劃入歷史建物,其實它不只是歷史建築,它同時也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列冊的不義遺址,我再講一次,它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列冊的不義遺址,當時政治受難者是在那裡搭運貨的貨車到基隆港,然後再被送至綠島服刑,所以它是一個重要的交通轉運節點。基於這兩個因素,你們在自己的新聞稿裡面說,華山司法園區要成為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殿堂,培養公民法治精神的學堂,假如要達成這個目標,照理說,這個歷史建築跟這個司法不義遺址應該是要完整的原地保留,這樣才是最好的,但是我們根本看不出司法院對這個工程要怎麼進行,有這麼多團體來抗議,包括暗坑文化工作室、史明教育文教基金會,有太多團體,我唸不完,他們要求要原地完整保留、要求要跟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要求立即停工,請答復我目前狀況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廳長說明。

高廳長玉舜:跟委員據實報告,這個部分其實不是我們廳主責的業務,但是您垂詢的問題,我們一定會帶回去努力把它研究……

江委員永昌:司法行政廳權責包括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建、擴建之評估事項。這是寫在你們的業務裡面,還是副秘書長要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的垂詢。就我們所知,我們在申請相關執照的過程中都已經有會過相關單位,確實並沒有說整個月臺都列入不義遺址,所以包含我們會文化部的時候,他們也沒有意見,但我們還是很在意這些歷史文物,甚至這些當時臺灣的珍貴歷史記憶,所以這個月臺我們現在的規劃並不是完全都把它全部拆除掉,除了原來的車站保留以外,這個月臺我們也是摘取比較有代表性的部分,然後把它移到一個比較好的地方,我們將來會做完整的說明與規劃,它在將來整個臺灣發展史……

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因為現在已經解散促轉會,它的業務也移轉給文化主管機關,你剛剛有講到的文化部以及包括國家人權博物館,您剛剛講的是,他們都給你這樣的意見,可以把月臺解構?他們都給你這樣的意見?那我要跟你要書面資料,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我。你們在新的大廳這裡要做一個水池,那是月臺現在的位置,你們自己說要先把它解構、重組,然後再保存,請問一下,你是在解構之後在原地保存?還是移到其他地方去做保存?你是完整重組回來?還是只有一部分?你要把這個部分說清楚。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那真的是滿大一塊地,當初我們跟相關單位申請的時候,他們當然是沒有特別去講這一部分。

江委員永昌:沒有特別去講?你剛剛說他們對你的答復,這個就有落差。

黃副秘書長麟倫:他們對我們相關的計畫……

江委員永昌:會後請提供完整的書面資料給我,我就知道誰真誰假。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這部分的解構當然不是說全部,但是我們會把一些重要的部分移到附近……

江委員永昌:重要的部分是誰來判斷?我跟你講,這不是玩樂高遊戲,這不是給你重新拼圖,這個部分誰來決定?什麼叫做重要的部分?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做相關說明,會跟委員做個報告。

江委員永昌:我覺得光是抗議你們就受不了了,我在這裡具體主張,大廳這裡不用弄那個水池啊!到時候又潮溼又有影響,就照你們這個目的,公民、教育、司法、人權這些部分就納入你們的宗旨,假設為了施工的需求要解構月臺,最後重組就要回到原地,我在這裡具體要求,希望你們會後補書面資料給本席。

接下來本席要就教於法務部。次長,什麼是褫奪公權?就是包括兩個:公務人員的資格以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關於褫奪公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是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部分,那是「應」,司法院有解釋過了,但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是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然後「並宣告」。公民投票法也是「併宣告」,這些都是「應」、應褫奪公權,然後法官到時候就是宣告幾年、幾年。還有一個是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可以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得」褫奪公權的這個宣告有一個一年到十年的範圍,但是應宣告褫奪公權都沒有範圍,到底是一年、二年、五年、十年還是終身?沒有一個範圍,連範圍都沒有,司法院有在評估說要由量刑委員會去做明確、更客觀的審酌基準,但是現下就有問題了,所以這方面問法務部,那方面問司法院,你們那個明確的基準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訂出來?開7次會了,什麼時候才會有明確的規範?

黃副秘書長麟倫:量刑法草案我們已經送到大院了,至於褫奪公權這部分,目前是直接過渡到刑法第三十七條,如果有必要再具體說到底是幾年、要給一個準則的話,也許我們可以列入研議。

江委員永昌:坦白講,本席辦公室也整理出很多判決,事實上,專業法官說不定還可以處理,但是後面要進入到國民法官,就是本刑為十年以上的部分對不對?後面有的有附帶,比方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時候是由國民法官來審,那個褫奪公權要多久?這個問題很大。

接下來我就繼續再請教,假設是由法官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你還有一個宣告在,但現在有一個問題,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有沒有大衝突,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犯貪污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應該只是一個資格之剝奪,這應該不是褫奪公權之刑吧、不是從刑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服公務有貪污行為,這個也不能再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也是資格之剝奪,這也不是褫奪公權吧!但是這兩個合在一起剛好等於褫奪公權的效果,就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不得成為候選人。但問題來了,這是刑嗎?我剛剛講的,在選罷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當中,被剝奪的候選人資格、被剝奪的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這是刑嗎?還是這只是個處分?還是這是什麼?但是它有終身的效果耶!一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他剛好不能夠再回任公務員,他也不能夠成為公職候選人,他等於是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但是它又不是刑哦!法務部研究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委員垂詢有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部分,不得再為公務員,那是一個消極資格,就是哪些條件不行,誠如委員所言,它可能不是屬於褫奪公權的一種,可能實際上是達到褫奪公權的效果,這部分可以進一步加以研議。

江委員永昌:早該研究了。我跟你們講,我有去查案例,隨便舉一個例子,臺北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第119號判決,有位公務人員、警察貪污,他被褫奪公權幾年你知道嗎?宣告2年,雖然宣告2年,但其實是終身嘛,因為這種人沒有辦法當候選人,也不能再當公務員了。被法官判決宣告還有一個期限在,但是訂在其他法律當中去剝奪他的資格卻是終身,這個叫做什麼東西?我這樣講好了,我也有看過釋字第18號,現在已經把財產上的不利益處分,假如是罰金刑罰,這是刑罰,是不得溯及,我現在要講這個觀念,如果是犯罪利得的沒收,現在大法官的眼光是這個要算作非刑罰,如果立法院立法就可以溯及以前,也就是說,假設你的犯行是過去的,但是我現在如果立法,有一個非刑罰的利得沒收,是可以溯及,為什麼?因為它會終止該行為所生之不法財產秩序,所以它可以溯及,它不是刑,刑就不能溯及,非刑罰是可以溯及。現在糟糕了!也不能說糟糕,因為我也支持參選公職要排黑,我非常支持,最好加更多的法律、條例進來,把它都排除掉。但是問題來了!我剛剛就有跟你們討論,在公職人員選罷法跟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它是一個資格剝奪的手段,它卻不是刑,它讓一個人不能參選或讓一個人不能再任公務人員,可是它是要終止他的什麼不法行為呢?否則它居然可以用非刑而且還溯及既往!因為你們要知道,我們現在一旦增訂這樣的規定,假設我們要去修刑法,就像司法院剛剛講的去修刑法關於褫奪公權的規定,這只能針對未來犯行確定的人在終局判決之後宣告他褫奪公權,對於過去曾經犯刑法相關之罪而被排黑的人就沒有辦法用。可是我們現在如果在公職人員參選的規定當中來修排黑的規定,在修法通過之後,曾犯組織犯罪等相關條例之罪行者統統都不能參選,但是這不是法官宣告的褫奪公權,卻做終身的資格剝奪,所以非常的重大,這個在法理上你們要如何解?你們有沒有想過要如何解?法案即將要送進來,行政院院會也在討論了,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已經寫好法案,也都有連署了,請你們回答我。

林次長錦村:如果行政院通過這個法案,那就尊重大院的審議,看委員認為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必要,我們尊重大院的決議。

江委員永昌:現在大院正在問你這個法理問題,你還說尊重大院!我不是要苛責你們,現在大家都在努力促成,因為社會有這樣的想法嘛!既然民意是如此,我們立法者當然就要遵循民意來立法,所以我們對相關的問題要講清楚,就是一個資格之剝奪,卻比法院宣告的褫奪公權還要重,這到底是為什麼?我都無法解釋,我有讀了一些判決,那國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林次長錦村:這可能要進一步蒐集外國的立法例。

主席:江委員,是不是請法務部私底下再針對你的問題做詳細的說明?因為你已經超過3分鐘了。

江委員永昌:報告主席,每次對我的問題都是只能私底下回答我,這樣滿怪的。

主席:不是,你已經超過3分鐘了,剛剛有先延長2分鐘,然後又超過3分鐘。

江委員永昌:因為他們都沒有回答,所以我才一直問。我再多提一個問題,請你們去研究一下,其實像刑法當中的褫奪公權是兩個綁在一起,就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和不得作為公職候選人,你們要不要拆開?譬如說,也許我剝奪你再任公務員的年限是3年、5年,也許我剝奪你不得作為公職候選人的年限是5年到10年,有沒有分開?因為你在其他法律當中就看到分別剝奪這個資格跟那個資格,兩種加在一起,跑到刑法裡面,變成褫奪公權,請你們對這個部分一併研究一下,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10時13分)我接續剛才江委員所提的問題,其實這就是我第一個想要談的問題,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一些排除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規定,在第二十六條裡面有規定曾犯內亂或外患罪、曾犯貪污、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然後在第三款裡面也規定曾犯毒品、槍砲這些所謂的「黑金槍毒」之罪就不能夠參選總統、副總統。可是我們現在看到民進黨黨團打算要擴大這樣的排除條款,然後成為全面的排黑條款,在所有公職人員的選舉裡面都要成為對候選人資格限制的消極條件,這樣就造成不是只有要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的人會因為曾犯「黑金槍毒」而受影響,甚至連參選立委、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村里長、市民代表的資格全部都會受到影響。其實在國民黨有沒有這個排黑條款?有,我們是放在政黨提名,我們在一些地方也有列了很多的罪名,如果一審判決有罪,我們政黨就不會提名。那政黨提名是什麼?政黨提名是一個政黨的形象,是一個政黨的策略,它其實並不會影響到公民本身的參政資格,今天國民黨不提名你,你還是可以以無黨籍身分參選,你的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並不會受到影響。但是我這個政黨有排黑條款,這是我這個政黨公正行事,要給選民的一個承諾。

現在要把這種針對總統、副總統的消極要件擴大到全部的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會像剛才江委員所講的成為一種大規模的褫奪公權,而且這種大規模的褫奪公權還是終身的,在法律保留上面到底存不存在這樣一個合憲的理由?今天我們說參選總統、副總統有消極條件,就好像這個地方是特別的區域,除非你符合特別的條件,否則你不能開車進去,因為總統、副總統是國家的領導人,我們要求必須要符合更高的要件,必須要滿足了才能夠進去。原本是說這個地方禁止開車進入,可是現在你要把這個禁止開車進入的條件變成禁止開車。其實人總是有犯錯的時候,因為過去犯了「黑金槍毒」,所以之後就不能參選總統、副總統,這是OK的,但是不能選總統、副總統是不是就要褫奪所有的公權?不是啊!今天並不是說每個人都一定要能夠選總統、副總統,只有這個才是你應有的權利,因為公職有很多種,你還是有參選很多公職的資格,所以我們只是很小程度的去限制。可是現在要變成只要犯過「黑金槍毒」,就連要選市民代表都不行,要選里長也不行,你犯過這種錯,後來也反悔了,或是已經重新回到社會了,可是卻一輩子都不能參選。我覺得這種版本對基本人權的限制是非常大規模、非常長期,甚至還要再更擴大,現在有人說連反滲透法都要放進來,所以變成「黑金槍毒紅」。關於反滲透法的運用,我們等一下還要再討論,我覺得它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空間,可是卻要擴大到列入所有選舉的消極資格,都不能參選。

我首先要提出來,這對於我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所以在這個案子送到立法院之後,我覺得我們要做很多的討論,甚至不排除在這個過程當中必須要聲請違憲審查。因為現在民進黨是執政黨,如果他們要強行通過這個法案,也是有可能通過,如果這個法案真的通過了,在我們聲請違憲審查之前,很有可能就要馬上施行,一旦開始施行,接著就是你們法務部的事了,你們檢察官要開始面對個案,馬上就會有這樣的個案了!你們在面對這樣的個案時,已經進到你們的職權範圍裡面,你們要決定是否起訴,你們要怎麼認定?我還要直接問一個問題,你們會不會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你們會不會認為這樣一個法律的適用會侵害公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可不可以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關於可不可以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要具有違憲的原因才可以提出。

陳委員以信:我就是在跟你討論啊!就是要判斷有沒有違憲的原因,如果你認為有違憲之虞就可以提出聲請啊!有沒有違憲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定,而不是你們檢察官。我剛剛所說的也跟江委員講的一樣啊!今天要褫奪公權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結果這裡的褫奪公權卻是抽象性的、概括性的,而且它不是定一個年限,而是終身;它也不是一個人,而是全部。所以我才說我們立法院在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就可能會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可是這個法案一旦通過,在進到你們那邊之後,你們就要執行了,在你們執行的時候,你們的檢察官碰到這種案子可不可以停止偵查、起訴,然後開始聲請違憲審查?

林次長錦村:關於可不可以停止,大部分是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才有這個問題,這應該是院方的部分。

陳委員以信:可是你們要起訴啊!你們要按照職權起訴,你們有沒有可能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

林次長錦村:我們只要認為案件達到……

陳委員以信:你們是行政機關,今天機關在執行這個法律的時候,對於它有違憲之虞,你們不會有任何動作?

林次長錦村:檢察機關不是純粹的行政機關,它是具有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只要基於自己的確信,按照我們通過的法律,只要認為符合起訴的要件、達到起訴的門檻,就依法來起訴,這個部分是檢察官職權的行使。

陳委員以信:所以檢察官並沒有違憲審查權?他並沒有提出任何違憲審查的可能?我現在就請教你,有沒有?人民都有了,檢察官沒有,對不對?

林次長錦村:對啊,因為憲法訴訟法裡面的規定好像沒有規定到這個部分。

陳委員以信:這個地方顯然也是一個遺漏,今天我立法委員基於我的職權,我認為有違憲之虞,我都可以提起違憲審查對不對?

林次長錦村:對。

陳委員以信:人民對於終局裁判也可以提起違憲審查對不對?法官在進行裁判的時候,當然也可以對不對?結果檢察官不行。你看,你的憲法良知就不能夠在你的職權行使上拿出來運用,這合理嗎?再來我也要提醒你,這個部分檢察官如果不行,那我就要問司法院副秘書長,我剛剛所講的你都有在聽,我看你一直點頭,現在這種狀況,如果集體進入到法院,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把眼睛閉起來,他不做違憲審查,他就起訴了,案件進到法院,請問法官如果判斷這種狀況有這種大規模褫奪公權,而且對基本人權並沒有經過適當的法律保留,法官可不可以聲請違憲審查?法官會不會這麼做?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也有垂詢,依照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官要聲請違憲審查是有一定的程序,但是他不能在判決書裡面自己說這個法律……

陳委員以信:但是他可以停止審判來進行違憲審查對不對?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依照這樣的程序。

陳委員以信:程序上我們確定了。

黃副秘書長麟倫:但是他不可以自己……

陳委員以信:實質上我就來問副秘書長,剛剛我也在講,今天這種消極條件的排除是很抽象性的、大規模的、終身型的,我們對於總統、副總統這樣的限定,它其實是局部的,而且我問你,2,400萬國人有多少人要選總統、副總統?你不能選總統、副總統就代表你沒有任何公民權嗎?也完全不是,所以這樣一個對於總統、副總統的消極條件,你要把它應用、擴大到全體候選人、擴大到所有各層級的選舉,司法院副秘書長,對於這種擴大適用,你們在法理上是怎麼判斷?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對於個別案件,司法院當然不適合就將來有沒有違憲去表示意見……

陳委員以信:現在還沒有任何個別案件,我就是法理討論。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也佩服、敬佩委員在立法過程中有提到這樣的問題,對於相關的規制是不是在憲法上有過度的情形,我們希望一些規制的目的與手段必須合理,這些約制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這都是憲法上的要求,具體的到底有沒有我們不敢講,但是有這些疑慮,我想考慮這些應該可以去做斟酌。

陳委員以信:我們到時候修法的時候還是會請你們來表示意見,官方的意見還是要出來,你如果真的認為這個有違憲之虞,有過度侵害基本人權的時候,到時候你也還是要說,所以我現在就是把這個東西先告訴你們,我說這個法案政治上面的訴求看起來好像很冠冕堂皇,但是對於基本人權、對於立憲原則來說,我覺得是很大的挑戰。今天法務部在這裡,你們到時候是要執行,司法院到時候是要做判決,我們現在在立法,國民黨把這個話題講出來,可是國民黨現在是在野黨、少數黨,我們也擋不過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它硬要推啊!這種作法表面上冠冕堂皇、很好聽,實際上對於基本人權的侵害莫此為甚,所以這部分我們要一起來注意。

最後再提一點,查賄到底有沒有分藍綠?今天在所有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剛剛也聽到你們一再表示沒有,但是數據上面看到很大的落差,我現在要問,上次我們在這個地方討論的時候,法務部長也表示調查局會有臥底布雷就是公民臥底、查賄布雷的作法,到底這一次公民臥底、查賄布雷成效如何?在這一次的查賄案件裡面,有多少是從這個地方來的訊息?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從我們的數字來看,有關受理案件的情資裡面,有一半左右是地雷所提供的情資。

陳委員以信:地檢署提供就是這個公民臥底,然後布雷,由他們所提供的情資?

林次長錦村:我們是叫做布雷。受理的情資裡面約一半左右是這些布雷所提供的。

陳委員以信:有三千多件?

林次長錦村:總共情資是三千多件,目前地雷提供的情資約一半左右,大概一千五百多件。

陳委員以信:一千五百多件是布雷提供的?

林次長錦村:對。

陳委員以信:未來有多少會從這個地方起訴還不知道?

林次長錦村:還不曉得,因為等到……

陳委員以信:現在正在偵查?

林次長錦村:對,因為投票剛結束,還要經過一段時間,這個數字比較可以……

陳委員以信:我提醒你要小心這些布雷本身,第一個,我們希望它有成效,但是這種布雷本身也有它的風險,也就是說,這些訊息是不是公正?他的認知是不是完整?這個東西就會有很大的疑問之所在,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提供數據與成效的書面報告給司法委員會。

林次長錦村:好,可以。

陳委員以信:最後提醒一點,現在正副議長選舉要展開了,這個查賄工作是所有人都在關心的,對於這個查賄工作,現在調查局有什麼樣的角度在看這個事情?最後請你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報告,我們從投票結束之後,現在因為有正副議長選舉,還包括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這部分檢察機關都有專案小組在從事這方面的選舉查察,是不是有構成一些賄選行為?這部分每個地檢署都有專案小組在查辦。

陳委員以信:這個部分全國都在關心,請你們嚴加注意,以上,謝謝。

林次長錦村:是的。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俟楊委員瓊瓔發言完畢就休息。

楊委員瓊瓔:(10時27分)謝謝主席。我們延續九合一選舉到現在,初步一個階段,在三千多件的賄選案裡頭,布雷的部分占了所提出情資的一半,但是也有坊間說,政府當特定人的劊子手,會不會有如此現象?請做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委員所擔心的這種情況應該不會發生。

楊委員瓊瓔:應該是不會發生,我們願意相信,因為這個有錄音、錄影,我們願意再繼續討論,賄選案的查辦有沒有分色彩?請做說明。

林次長錦村:不會,一切按照有沒有事證來依法辦理。

楊委員瓊瓔:好。這是正面的回答,我們希望落實的方向也是如此。我們知道目的、手段都必須合法,因為依照憲法的規定,信賴保護原則是人民的權益,這一點非常重要,所以這些賄選案是不是應該速審、速決、速定?

林次長錦村:對於構成賄選的案件,如果起訴或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我們都希望這種案件能夠速審速結。

楊委員瓊瓔:在未起訴以前,是不是也應當要速審、速定?Yes或No?

林次長錦村:偵辦中的案件當然就是因為有些個案的情節不一定都一樣,但如果說個案的情節,檢察官在蒐集犯罪事證完備之後,就應該依法加以偵結。

楊委員瓊瓔:這個非常重要,所以要盤點,我們希望一個選舉之後,民眾能夠恢復正常的生活,還所有人一個合理、公正與公道,這是機關單位最重要的職責。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社會面向,過去這兩個月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詐騙、囚禁、虐待、毒打等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這不只是單純的詐騙,還衍生許多暴力犯罪,造成多起死亡案例,這是民主國家非常不容許的。現在在詐騙跟犯罪組織猖獗當中,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次長,我們到底要怎麼做?如果只有因應目前的方案,它所呈現的就是如此,讓民眾覺得很恐怖、很緊張,也很害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全面掃蕩?對於犯罪人這樣的行為,你們應該更精進地去改進跟檢討,讓這些事件可以消失。

林次長錦村:近期國人和媒體報導很關切有關詐騙集團的案件,行政院也特別重視,所以在今年7、8月份核定新世代打詐策略行動綱領。這個部分有委員所提到的,是不是要針對一些族群加強宣導,裡面有一個就是宣導的部分,也涉及其他各部會,包括通傳會、內政部、交通部……

楊委員瓊瓔:跨部會?

林次長錦村:對,跨部會。最主要有四個面向,其中懲詐、打擊犯罪的部分由法務部來主責,我們按照行動綱領的規定,高檢署跟本部都召開數次跨部會協調會議,希望第一個,有犯罪就依法偵辦;第二個,要溯源;第三個,有犯罪所得就積極查扣。委員應該知道很多都是跨境的,而跨境的部分怎麼克服,我們執法部門一定會透過各種管道來加強跨境合作。

楊委員瓊瓔:7月份成立,現在是12月份,但最猖獗的就在10月份跟11月份,這怎麼解釋呢?是因為你們有動作,所以他們更猖獗嗎?

林次長錦村:應該不是這樣。

楊委員瓊瓔:那是怎麼回事呢?

林次長錦村:誠如委員所知道的……

楊委員瓊瓔:還是你們的方案有誤?

林次長錦村:我們的行動綱領是在7、8月份由行政院核定,很多犯罪手法是在7、8月份之前都已經有犯罪行為。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認為它是累計的?

林次長錦村:也有可能是累計的。

楊委員瓊瓔:不要找理由!既然7、8月份已經有行動綱領,你們要加油,而不是找理由,民眾要知道的是目前的狀態到底如何。剛剛你講到要多宣導,這個非常重要,我在這邊已經第三次提出這樣的方案。因為國內失智人口超過30萬人,這一些都是潛在的被害者,這是非常嚴肅的議題,他們也很容易被這些集團還盯上,所以在這個防範措施當中,針對潛在的被害者、超過30萬的失智人口,請說明你們做怎麼樣的宣導?

林次長錦村:行政院核定的打詐策略行動綱領,有關宣導的部分最主要是在其他部會,我一定轉達委員的寶貴意見給其他負責宣傳的部會。

楊委員瓊瓔:連最嚴重的潛在被害者、容易被詐騙集團盯上的,都沒有在你們的項目之內,本席非常訝異!

林次長錦村:我們現在做的包括一些年紀比較大的、比較偏遠、比較弱勢……

楊委員瓊瓔:本席跟你實質討論問題,請你要清楚國內失智症的人口已經超過30萬人,這一些是潛在的被害者,也是詐騙集團最容易盯上的,你們要往這個區塊好好宣導,好不好?

林次長錦村:是,法務部在各地如果有法治教育宣導的話,這個部分也會照委員的意見加進來。

楊委員瓊瓔:一定要加入,趕快去專案研擬。

林次長錦村:一定要,這個當然要。

楊委員瓊瓔:這非常嚴重,你要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林次長錦村:當然。

楊委員瓊瓔:這麼嚴肅的潛在被害者,你們都還不知道這些族群在哪裡,難怪社會事件不斷,趕快加油!請提供書面詳細資料給本席,說明你們有什麼宣導方案。

林次長錦村:好。

主席:楊委員要掌握時間,因為今天要把所有法案處理完畢。

楊委員瓊瓔:我知道,再1分鐘就好。詐騙事件頻傳,現在律師事務所發生了很多這類案件,至少已經有二十間碰到,是否因為判決書網站造成這樣的情況?請教法務部跟司法院,判決書的內容是不是成為詐騙的工具?因為已經有二十間以上的案例,由於判決書的內容是公開的,是不是會也變成詐騙集團有所本的工具?這一點請你們也務必加強宣導,好不好?

林次長錦村:好。

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法官法修正到現在兩年了,目前沒有一件評鑑是人民提出的,到底是法官都很好還是人民根本不清楚?請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法官法修正之後,增加人民直接請求評鑑,實際上外界認為好像沒有發生淘汰不良法官的狀況,事實上很多情形是司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發現的時候,我們自己就移送監察院,所以是有淘汰法官的。

楊委員瓊瓔:本席完全沒辦法接受副秘書長這樣的說法,本席跟你討論的是兩年來沒有人民請求的案件,所以本席也給你一個理由,就是我們的法官真的很好,結果你回答我是你們自行舉發。

主席:針對這個議題,我同意楊委員的說法……

楊委員瓊瓔:請你們好好檢討,看要怎麼宣傳,好不好?因為已經兩年了,沒有一個人民提出,好不好?

主席:有提出,但沒有處理,有申請。

楊委員瓊瓔:怎麼可以如此呢?你還說你們自行舉發,那就不用這個制度了,對不對?

主席:今天的關鍵就是人民的感受,跟本院或是委員的發言都一致,從科學的數據上你們沒有辦法解釋,也沒辦法說服人家,不要說你們做得多好,人民不相信!現在是民主政治,人民才是主人,不要把自己關在自己黑色的象牙塔裡面。

楊委員瓊瓔:謝謝,那把這個資料也給本席。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36分)

繼續開會(10時4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椒華、邱委員顯智、李委員貴敏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43分)開始之前,我先說明一下現在評鑑改成人民自行申請的問題,問題的核心在於過去的制度是透過專業團體或民間團體把關,所以提出的案件數量雖然比較少,但是提出的品質是經過modify的,也就是他的論述內容,到底認為不妥的地方是什麼,理由比較充分。人民自己提的話,就會寫出庶民所寫的申請書,通常不會為了這件事情再找律師,所以這個問題就在於你們審理這種廣義的申訴案件,即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在處理過程中有違失的部分,你們用當事人主義來處理的話,當然就會是這個結果,因為他沒有講的,你們也不會去替他查。如果這個制度受理機關是用職權主義,真的會細究到底人家提出不滿的情緒點在哪裡,就不會是這個結果。事實上是你們用什麼方式處理人民所提出來的申請案件,所以被人覺得你們很官僚。然而這有兩種解決方法,一種就是回復有專業的角色,可以協助每個個案提出申訴意見的這些民眾,就是回到類似原來的制度,不過這樣可能就會被認為好像沒有廣開言路,讓人民都可以發表意見。但是本來這事情就是相對的,要認為承辦人員有違失,也不能憑一面之詞,還是要經過相當的調查事實證據,符合相關的規範。要不然就是給他專業的協助,或是加重職權主義的比例。也就是說,雖然他講得不好,沒有把它legalize,沒用法律化的語言去說明他認為不滿的地方,但是你們要自我檢討啊!如果人民反映的多數案件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或者是同一名司法官常被檢舉同一件事的時候,其實你們也可以主動來處理,這是包含在職務監督的範圍裡面。現在是說你們對這件事的處理不夠積極,面對這樣的數字都推託,認為人民申訴所寫的東西品質不夠好,所以無法處理。這不是面對系統內部管理的態度,希望你們做具體的改進,好嗎?二位都是在第一線監督的,次長可否回應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我會轉達給評鑑委員會參考。

黃委員世杰:是,那副秘書長呢?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反映給評鑑委員會去斟酌,因為評鑑委員會是相當獨立的,我想他們都會斟酌相關的意見。

黃委員世杰:好。麥克風可以拿近一點,不然聲音太小。

我們接下來進入今天的主題,我也很快地說明。第一個就是我們在看統計數字時,發現一個非常弔詭的現象。也就是說,從警政署的資料來看,歷年警察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數,是收而不是結哦!它是逐年下降。從106年的將近30萬件,一直到110年的大概24萬5,000件左右。但是地檢署偵查案件的新收件數卻是逐年增加,從四十八萬六千多件,到今年1到10月就已經快54萬件了。所以平均下來,地檢署一個檢察官一年新收530件,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是不是準確,只是單純除下去,裡面可能會有很多重複的,或者是不同管道來的,這個統計你們再去細究一下。但是不管怎麼樣,這樣的數字是相當誇張的。我們覺得很奇怪的是,新收件數裡面還有很多其他案件,而其他案件可能還包含他字案及聲請羈押等等的。所以地檢署的負荷是已經相當沉重,可以說是案牘勞形。每一個檢察官都在處理這些例行性的事務,幾乎就耗掉他全部的精力了,這樣我們如何去打擊犯罪?尤其面對現在越來越狡猾,透過網路數位的環境,越來越難去找到元兇,這樣的情形越來越多,而我們的人力都耗費在很多不必要的案件上面。

在新收件數裡面,逐年上升的當然不只警察機關會移送,也包含海巡、憲兵、移民署等等。但是這個逐年增加的趨勢也還是太誇張,包含其他案件的數字也都不斷地在增加,加起來每年大概都一百五十幾萬件。那怎麼結案呢?從結案的部分可以看得出來,當然有的會提起公訴,有的會走緩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不起訴。我們可以看到在偵查終結件數裡面,起訴、緩起訴和簡易判決處刑都沒有增加,甚至緩起訴和簡易判決處刑還減少。我之前質詢也有提到過這部分,只有不起訴增加很多,增加了50萬件以上。每年不起訴的部分,依職權大部分都是微罪不舉的部分,並沒有增加,微罪不舉的部分其實並沒有增加多少,都是罪嫌不足等其他一般不起訴處分理由的案件在增加。

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偵查案件收件增加那麼多,拖垮了偵查機關在刑事司法上的效能,但是我們給你的制度工具,緩起訴也好,簡易判決處刑也好,這些工具的使用率逐年降低。所以我之前就有跟法務部講,部長那時候也在,請你們去研究一下,到底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檢察官都不願意用?司法院其實也應該要去探究,因為你們是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不要訂了一些制度出來,在一些制度上堅持,結果這個工具在刑事司法上都沒有任何作用。不但檢察官的案件量增加,也有可能會影響到法院的案件量增加,所以司法院應該好好來探究這個問題。

接下來是另外一個我經常在講的,現在把它找出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管是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檢察官的規定,或者是第二百三十一條有關司法警察官的規定,都是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其實在偵查過程中,法律並沒有賦予你們裁量權,如果認為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開始偵查。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的部分也是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也就是說,在現在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下,人民如果來報案,或是在剪報上知有犯罪嫌疑等等各種不同管道,包括檢舉、告發等,每個案子都會成案,也都要依照相關規定,最終統統都要丟到地檢署去。所以,警察受理案件減少但地檢署案件量卻一直增加的原因,你們知道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數字出來,讓我們的檢察官案牘勞形?次長,你是檢察司司長升任次長,你可以說明一下這到底為什麼嗎?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案件增加的原因是,地檢署新收案件數中,詐欺案件原本是在第3名或第4名的,而第1名和第2名原來是酒駕和毒品。但在這二、三年變成詐欺案件是第1名,這代表詐欺案件是比較多,所以案件數增加的原因在這裡。

黃委員世杰:那為什麼警察機關的案件數量減少?大家遇到詐欺,第一時間都去派出所報案啊!

林次長錦村:對。

黃委員世杰:如果是這樣,那不應該呈現數字背反。第二,這個趨勢不是在這二、三年出現的,我們可以看這5年或10年來,大概都是這樣的趨勢,就是兩邊的數字是對立的。因為我沒有進一步的資料,但是你們應該可以去探究,到底什麼樣的狀況造成了這個問題,然後找出方法。

我提出幾個意見,我會注意到這件事情,是因為司法改革是要求偵查審判的效率和品質,是核心的議題,但如果案件量大增,耗費大量時間和資源,將拖垮整個刑事司法處理的量能。所以我們現在最關心的是,集團性、組織性、跨國性的詐欺案件,以及很多的組織犯罪及毒品,我們要予以打擊,背後都是相同的結構。若是無法成立很多專責的內部組織、小組去整合資訊,甚至跨單位地去有效打擊這些主要製造社會問題的現狀,就沒有辦法做有效的回應嘛!所以兩方面都要做,一方面要集中資源去處理這些問題;另外一方面,要讓你手上有這些資源可去集中。現在如果每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主體都耗費精力在一些不必要的案件上面,就沒有辦法集中資源跟力量去處理相關的問題。至於警察機關移送案件量,收進來的變少,我不知道移送量會不會增加,這個部分你們再去看。但是如果你們堅持要單一偵查主體,不去做分割、切離、分層化負責的話,那移送之前的品質管控,到底蒐集證據及調查詳不詳細?不要像打乒乓球一樣,送到地檢署,地檢署再發回去續行偵查,叫你再補,這樣子的品質管控流程,以及這樣犯罪嫌疑的程度,到底在哪一個階層可以去做判斷跟處理?是不是有些事情應該要讓警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去做裁量?這個其實是可以討論的,我們提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相關問題的時候,其實背後的意義在這邊,但講了兩、三年了,每次都說草案在研擬中,從來沒有去面對這個問題,所以我是希望,今天來的人都是比較偏向中間階層,都是我們事務的人員,希望你們回去真正思考,因為這是在協助你們的同僚能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不是立場的問題。

最後請你們要去詳細分析案件量大增的原因,比如說,有一些我們都知道,也常常被拿出來講的假性財產犯罪或者是以刑逼民這些,這個不是不能制度性處理的,對不對?因為有些東西可以靠修法,你把這個誘因去除掉或是增加他走正軌的誘因,就不會大量地占用我們的刑事司法資源、每天都在處理這些無意義的事情,不能說無意義啦!但是實在是不應該把寶貴的刑事司法資源花在這些事情上面。所以請你們要詳細地面對,我們指出統計數字顯示出來的奇怪現象,你們要去找原因,然後把解決方案提出來,甚至有一些可以提出修法的方向,它可能是散見在各個法律裡面,有時候是民法,有時候是其他的法律,因為你們最知道、最能夠去分析每個案件到底它背後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們不做,沒有人可以做。請你們好好檢討,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及張委員其祿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0時57分)我要提的還是人力的問題,是不是長期讓檢察官司法過勞,未來在審查相關職災的勞動環境,對於過勞致死案件或是過勞傷害案件會比較身歷其中?會比較能夠感同身受?我不曉得是不是這個原因。我來這個委員會已經將近1年了,現在已經12月了。當我來到委員會的時候,我很關注的地方就是司法院及法務部底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的工作權利,還有所謂的過勞問題。當時我們要求檢察官應該比照法官助理的制度,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有檢察官助理來分攤檢察官還有書記官的海量工作,但法務部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應,這是第一點。在法警還有監所管理員上,我們也要求要配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提出合理的工時分配,但這個釋字第785號解釋的內容馬上要在明年1月1日上路,據我的辦公室瞭解,目前光是法警的部分,也還沒有跟基層法警有良好的溝通就要倉促上路。

我們臺灣社會一直在喊司法改革,但歸根究柢,沒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的工時及人力分配,在面對海量的案件下,想要能精緻地查案、審案,基本上我個人是覺得不可能,大家應該會有這樣的共識,所以我們立法院針對司法院還有法務部的人力需求,也應該會全力支持,但我不曉得為什麼這個改革會這麼困難?就人力的整個配置,我真的是希望司法院還有法務部能夠真正提出一個正向的解決方案,我想立法院相關政黨的同仁應該都會全力來支持,不要頭痛醫腳,然後一直停留在這個範疇裡面,會讓整件事情完全沒有任何改善和正向的發展,我覺得這對司法院或是對法務部而言都是非常不好的一件事情。你看你們現在面對法警人力不足,兩個單位基本上都提出評估保全公司的方案,這個就很典型。法警本身講白了就是司法機關的保全人力,應該是這麼說嘛!結果司法機關自有的保全人力不足情況之下,你們再到外面去聘民間的保全人員進來,等於是幫保全再聘保全,這個邏輯你們不覺得很奇怪?這些民間的保全人員也無法取代法警多數的工作,民間保全大致上可以做的就是站在機關的門口,或是一些無關司法審判業務的工作,基本上是這樣,像庭審這種,保全就無法替代,而庭審如果依照案件,超時一、兩小時是常有的事,案情如果比較複雜的,可能四、五個小時,還有犯人的戒護,這個部分民間保全根本是完全沒辦法處理,我們講了一年多,可能更早還有人講。而且對於法警而言,庭審、戒護都必須要全神關注,以防突發的狀況發生,所以如果假設我是法警,比起開庭、比起戒護人犯,你把我放在法院或地檢署的大門口看人進進出出,時間到就加班,我覺得這反而是非常輕鬆的一件事情,這時候要去降低原有法警這樣的業務還有工時,這不是很大的諷刺嗎?所以法警一直覺得上面的人根本就不瞭解法警的工作壓力在什麼地方,怎麼會講這麼久,你們都不知道?也讓基層法警覺得你們不把他們當成一回事,這樣一個體制,我覺得實在是很奇怪,我不曉得在我們司法體系的兩位高層,副秘書長以及次長怎麼看待這個事情?請簡單回應。

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垂詢。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垂詢我們因為法警的人力,目前沒有辦法完全因應這部分的制度改變,造成工時過長,所以我們確實有一部分是委外保全。其實就像委員所指示的,委外的保全因為沒有公務員的身分,沒有法警、司法警察的身分,所以他不能處理庭審這個部分的戒護,這部分涉及到我們叫做核心的工作,因為這部分由保全處理會涉及違法,我們希望幫法警分擔工作,因為以前沒有保全的時候,法警還是得在門口那邊輪班戒護,所以我們認為可以被保全取代的部分由委外保全去做,至於無法由委外保全負責的部分,我們才集中由法警來做,希望這樣可以分擔法警承擔的這些人力。當然我們也瞭解法警的負擔還是很重,在釋字第785號之後,我們確實也在規劃怎麼樣讓各個法院的法警在執勤的時候,不會造成過勞而沒有辦法承擔,其實關於這部分,我們也都在做評估,方案也會再徵詢相關基層法警的意見,我們才會定案,跟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你這麼回應我,聽起來好像很合理,基本上短時間去做這樣的處理,我也沒有反對,不過釋字第785號明年1月就要上路了,到時候針對短中長期的處理方式是不是我們再跟你約時間好不好?我們來瞭解得更清楚。如果短中長期都是這麼處理,我覺得就不厚道了。

主席: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錦村:非常感謝委員關心我們檢察機關人力的部分,跟委員做幾點說明,第一個就是有關法警跟保全的,誠如剛才司法院副秘書長所講,第一,法警原本的工作包括門口值勤、巡邏,這都在法警的工作範圍之內,現在保全人員也是從事門口跟巡邏的工作,核心工作涉及公權力的部分就不行。第二,我們蔡部長非常重視基層人力缺乏的問題,有跟人總爭取到4年600名,其中有50名是法警的人力,另外……

劉委員建國:50名?

林次長錦村:對,50名。第二個部分是我們為了減輕法警的工作負荷,我們現在有試辦檢察機關內勤視訊,就是警察機關抓到人犯,如果比較輕微,符合一定的要件,不用把人犯送到地檢署,地檢署的檢察官直接用視訊開庭,開完庭之後,可能這個部分不用交保,直接請回,其實這部分也是減輕法警的一些工作負擔。至於委員關心有關明年度實施釋字的部分,針對這部分,我們法務部也做了一些積極研議,在明年這部分就會實施。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次長,我們再來約時間好不好?一樣也是短中程的作法,我們再來討論,好嗎?我們再跟你約時間。

我另外再請教次長一個問題,10月26日新聞報導,五名病理科的年輕醫師考取法醫執照,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林次長錦村:知道。

劉委員建國:這五名生力軍加入了,讓我們法醫研究所解剖法醫年齡平均從62歲降到56歲,減了6歲,看起來好像不錯,但是說實話,56歲也不算年輕。法醫研究所所長侯寬仁表示目前法醫研究所解剖法醫年齡統計60歲以上將近八成,簡單講我們臺灣的法醫出現嚴重的人才斷層,這是現實的狀態。根據相關媒體報導,因為疫情的關係,法醫解剖工作量增加,又發現全國合格的法醫僅有20人,同時這些事情在108年監察院也通過糾正案,糾正過貴部。

去(110)年光解剖就有1,570件,也就是20名法醫平均要配78件案子;換算起來,平均每位法醫每月解剖至少6具遺體,這只是一個平均,案件也不會特別挑時間發生,像去年5月臺灣在執行三級警戒,6月解剖數是160件,為當年度次高,7月的解剖件為183件,算是當年的最高,這讓法醫所的同仁真的是疲於奔命。我想法醫在門檻上本來條件就比較高、要求比較高,然後又有觀感上的一些問題,所以讓年輕人要加入法醫家庭的先天條件就不良,結果法醫工作看起來也沒有比醫師輕鬆,反而壓力更大、更血汗,所以法務部要招到這些人才,其實也沒有這麼簡單。所以10月份有五名新血加入固然要開心,不過第一線的法醫也準備退休,這也是個事實,這個斷層勢必馬上就要發生了,我不曉得次長這邊怎麼做相關的因應?是不是可以讓單一法醫相驗解剖的案件、次數可以落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有沒有什麼積極、更好的一個作為?

林次長錦村:跟委員說明,案件如果有必要解剖,為了查明真相,因為死者沒辦法替自己講話嘛!

劉委員建國:當然啦!

林次長錦村:對,所以如果案件有必要解剖,還是要解剖。只是我們還會有一些專科病理醫師來協助,跟委員說明,有關法醫師具有資格,在法醫所裡面,病理組的法醫師有4名,另外還有兼任的研究員,兼任就是指他本身在外面醫院是病理醫師,來到法醫所兼任研究員的總共有14名。

劉委員建國:14名?

林次長錦村:對,人力不足的時候會請他們來幫忙。

劉委員建國:所以原本合格的20名,再多了14名,就是有34名來應付這些工作?

林次長錦村:沒有,那14名是兼職的,不是專職。

劉委員建國:兼任的就是了?

林次長錦村:對。所以我們也是很感謝這些兼職人員協助解剖工作。

劉委員建國:對,但是現在因為侯所長講滿60歲的法醫已經將近八成,所以這個斷層馬上會發生。

林次長錦村:所以今年就有幾個醫生考上法醫師了。

劉委員建國:就五個嘛!

林次長錦村:對,五個。所以我們有生力軍能夠加入了,假設他們結訓之後能夠加入的話,剛才委員也說了,整個法醫師的年齡就會下降。我們很感謝有人願意投入新行列,法務部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所以積極跟醫院宣導是不是有人有意願能夠加入法醫師的行列。

劉委員建國:次長,五個人進來,最多補了兩成半的人力,但是所長說年滿60歲的法醫師占了八成,我是不知道陸續退休的是距離多短的時間,說不定明年、後年就減了三成或者減了四成的法醫人力,這樣補也補不起來啊!我要講的意思是這樣,這種斷層你要怎麼處理?

林次長錦村:那就要看還有沒有人能夠堅持當法醫師,或是再找找看有意願的。

劉委員建國:請次長好好研究一下好嗎?

林次長錦村:是。

劉委員建國:我們月底以前再來討論好不好?相關的因應報告可能要去瞭解一下,不然這樣會很奇怪,如果很多人要去擴充兼職或要依靠既有兼職,我覺得還是有點奇怪。

林次長錦村:我們用各種方法,如果有人願意專職投入法醫師是最好,這是專職的部分,至於兼職的部分也一樣,同樣可以雙軌。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法醫很重要,而且是非常重要,這是我個人的感覺,很多案件經過他們的抽絲剝繭,可以讓很多證據力呈現得更加適時,人數太少對臺灣要釐清司法案件的過程也會產生滿大的問題。所以我是認為要想辦法招募更多人才進來,讓人力不要有斷層才是最重要的,是不是可以在月底以前提出相關報告給我們參考?

林次長錦村:好。

劉委員建國: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玉珍及林思銘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

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敬請法務部函覆本席下列問題:

一、金門地區近來發生連續鬥毆案,造成人民重傷住院,據悉是台灣人士特意搭機到金門為搶奪權利車而引發街頭鬥毆暴力案件,對金門治安有重大影響,且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恐慌。請問法務部對此是否應從速嚴辦?以確保金門治安安全?

二、據悉,今年兩公約及反貪腐公約審查,國際委員很失望,提供報告缺失從40項爆增到100多項,更有國際審查委員表示,在會中提了很多的問題,都沒有給予正面的回應。請問法務部對此作何回應?是否應讓人民了解狀況?

三、有媒體報導指出,桃園醫院有12部電腦遭駭客入侵及惡意連線,取走病患及醫護資料,不但個資外洩、資料遭竊,更嚴重的是系統還出現錯誤的醫療資訊,威脅病患安全,法務部調查局何時給人民及病患一個明確的偵辦結果?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認為院檢應分離之決議,否則人民會混淆兩單位間的不同,因此決議檢察機關全銜應去法院化,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法務部各級檢察署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更名,並強調檢察署去法院化的更名,更能彰顯檢察機關在司法體系之中立、獨立與客觀性。

為了達到真正檢審分立、為了讓人民能清楚區分檢察署及法院的區分、為了避免外界對檢察機關有球員兼裁判的錯誤認知,法務部2018年開始刪除檢察機關相關文字中的法院二字,今天討論的法案,也是針對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的修正。

但本席想請問部長,法務部真的認為,只要將檢察機關的文字刪除法院二字,就能真正達到檢審分家嗎?依據現行司法官的考試及訓練制度,法官與檢察官為考選合一,而據報載,今年的1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未來考慮將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四項考試「考訓合一」。但是從工作屬性與職務內容來看,在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下,法官、檢察官分別被賦予不同的角色,司法官之職前訓練,除了是司法官特考考試程序的一部份外,更攸關我國的司法品質,其重要性不可言喻。請問法務部部長,有關檢察官的職前培訓,是否有考慮與法官分開進行多軌的課程規劃、職前訓練以及在職評鑑?對此有無進行討論?各方的意見為何?後續為何?

監察院於2011年7月間所提出的專案調查報告中,對此作出七點的結論與建議,其中第「二」點也提及「司法官職前培訓應將法官與檢察官分別培訓」,主要是因法官與檢察官職務之工作性質與功能均不同,基於「檢審分立」原則,法官於法庭活動中居於第三者之「聽訟」地位,而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於法庭活動中居於「原告」或「控方」之地位,與被告之地位平等。

若以刑事案件之進行為例:檢察官著重者為主動積極、打擊不法;而法官須謹守不告不理原則,妥適適用法律,從憲法層次之「權力分立」之分權制衡價值理念之不同,乃至於職務目的或使命之不同,因此法官與檢察官職務所需之「核心能力」基本上不同,訓練目標自然不同。

因此本席想請問,以現行司法官合訓方式,如何兼顧法官與檢察官兩種在司法領域扮演不同角色的訓練目標?是否會增加訓練課程設計之困難度及造成訓練資源投入後產生浪費的問題?

此外,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通過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訓改革方案,但遲遲無法推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若採行三者考訓合一,需要龐大人力、物力及經費來容訓,但我國目前並無足夠的訓練場地可納訓,加上日後的時習安排也有高度困難,還有支給津貼的爭議。

請問秘書長、部長,行政院院會於今年1月6日通過的司法官、律師、法制人員四項考訓合一的決議,但是否有針對現行司法官合訓既存的缺失進行檢討?解決方案為何?

未來若實施司法官、律師、法制人員四項考訓合一,應如何避免現行制度產生的問題再度發生?

二、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位為加速疫苗覆蓋率、建構全國防護網,於去年6月中旬啟動大規模施打新冠疫苗。

根據衛福部統計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12月7日為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中死亡通報案例,一共1600件,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臨危受命,派員解剖驗屍,全力找出死亡原因,卻意外曝光我國正鬧法醫荒,法醫研究所竟「一醫難求」。

請問部長,目前我國地檢署的法醫有幾位?

法醫工作劇增,法務部是否有增加員額的打算?

據了解,屍體解剖需由法研所的法醫師執行,但能執行的法醫師,全台僅有4位,地方檢察署的法醫僅得進行屍體的勘驗,此外,法務部以地緣關係,於各地聘任106位榮譽法醫師協助相驗,但據統計資料,法醫研究所解剖法醫平均年齡約62歲,60歲以上將近8成,且3-4年後,法醫所專職法醫師開始屆齡退休,法醫人才恐發生斷層,且每位法醫平均一年要處理250件化驗,雖然平均月薪高達25萬,但工作量仍難以負荷,且礙於傳統觀感,大部分醫學生仍會選擇擔任一般醫師,而非法醫。

法務部為解決法醫荒之問題,自2018年5月起召開了15次研商會議,並於2020年開始,協調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教學醫院依法成立法醫部門,協助法醫解剖及法醫人才培訓,今年預計三軍總醫院、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也將陸續成立法醫部門。

請問部長,是否有針對我國目前法醫的需求進行統計?需求量多少?缺額有多少?

此外,開始與部分教學醫院合作至今,成效如何?

有多少年輕醫師投入法醫的行列?

以上質詢內容,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接續進行討論事項,進行前請宣讀提案條文,討論事項所列各案宣讀時間共約4分鐘,宣讀後即進行討論。另外,也請一併宣讀剛收到的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討論事項第一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萬美玲等23人提案: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討論事項第二案: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世杰等19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委員黃世杰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討論事項第三案: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六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及言行紀錄。

討論事項第四案: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世杰等22人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第二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檢察署之督導。

討論事項第五案:

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

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備查。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討論事項第六案: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  戒治處分應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執行之。

法院或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

討論事項第七案: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七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二、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七案修正動議1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欄

第七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七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各位委員,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依慣例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本案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共有兩條。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依慣例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有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依行政院提案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審查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就按照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2人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也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併案審查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現在有委員黃世杰等22人提案跟林宜瑾委員等18人提案,我們就按黃世杰委員之提案通過好嗎?好,沒問題,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為求效率,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併案審查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這一條就照林宜瑾等18人提案通過好嗎?好,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依照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照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照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及部分文字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續處理討論事項第六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為求效率,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審查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按照委員黃世杰等20人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七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大家如果沒有意見,我們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審查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按委員鄭運鵬等4人修正動議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如下宣告: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今天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