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天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2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余委員就新南向政策穩定成長,然對外貿易佔比仍低,應加強企業貸款便利性,促進投資發展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南向政策穩定成長,然對外貿易占比仍低,應加強企業貸款便利性,促進投資發展動能問題:
(一)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出口比重逐步升高,分散市場效益顯現:民國110年我國對新南向18國出口額為825.8億美元,年增35.2%,不僅高於對全球出口成長率之29.4%,亦高於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成長率25%。本(111)年上半年,我國出口至新南向國家金額已達500.1億美元,年增28.5%,亦居歷年同期之冠。隨著我對新南向國家出口大幅增加,其占我國總出口比重亦自109年之17.7%增至110年之18.5%,本年上半年再增至20.3%;於此同時,我國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比重,自109年之43.8%降至110年之42.3%,本年上半年再降至39.3%,顯示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已達到分散市場之效益。
(二)對新南向企業提供相關金融支援服務:
1.「新南向服務中心」官網提供金融支援服務資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業參酌余委員建議,於「新南向服務中心」官網─「金融支援」類別項下,將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輸銀)及三大信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作業要點納入資訊連結,有意申請之廠商即可點閱。同時提供輸銀及三大信保基金之聯繫窗口資訊,便於有意申請者直接視自身需求及條件進行洽詢。
2.有關各金融機構承辦新南向融資服務之諮詢窗口部分,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協助彙整並公告於該會網站之「新南向政策融資專區」,以供民眾查詢。另輸銀於本院設置之「新南向政策專網」設有輸銀各項業務之諮詢窗口,可提供廠商依其需求洽詢各指定窗口。輸銀官網亦有新南向專區,說明輸銀各項新南向金融服務,並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新南向專區」連結,以便廠商連結至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網站參考。該行並於新南向國家設置有泰國曼谷代表人辦事處及印尼雅加達代表人辦事處,可提供我國企業及當地臺商金融支援及服務。
3.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投資,截至本年度10月底止,提供融資保證共計132件,融資金額約41.92億元,其相關要點規定及各金融機構諮詢窗口已分別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公布,並可透過新南向政策專網點選連結前往查看,中小企業若有融資保證相關問題,亦可洽經濟部馬上辦服務中心協處。
(三)協助企業取得業務發展所需資金,滿足企業需求:
1.海外信保基金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自105年10月開辦新南向專案以來,截至本年10月底止,共辦理新南向地區保證案件2,600件,提供保證之融資金額計398億元。1月至10月共計受理保證案件346件,融資金額2億3,585萬美元,保證金額1億4,401萬美元,與前一年度同期相較,件數、融資及保證金額之成長率分別為4.85%、14.13%及10.62%。該基金辦理新南向業務不遺餘力,每年度均有成長,政府將賡續協導海外信保基金積極配合政策,推動新南向信用貸款保證業務,促進新南向政策發展動能。
2.輸銀與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辦理「強化貿易金融貸款方案」、「加強輸出保險準備計畫」、「轉融資促進出口方案」及「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給予出口業者優惠貸款利率及優惠手續費,協助廠商防避貿易風險。
3.鼓勵公股銀行增設新南向國家據點:財政部亦鼓勵公股銀行在風險控管原則下,持續評估增設新南向國家據點,以貼近當地市場。截至111年9月底止,公股銀行在新南向國家共設置78家分行、支行、子行及辦事處,公股銀行對新南向地區授信餘額達7,924億餘元,以協助臺商取得發展所需資金。
(四)持續透過各項平臺深化貿易投資及產業合作:外交部刻正積極推動洽簽新版臺泰及臺印尼「投資保障協定」(BIA),另將配合國際經貿事務主政機關,運用「臺馬經濟合作委員會(MTECC)會議」、「臺泰經貿對話會議」及「臺菲部長及經濟合作會議」等雙邊經貿平臺,深化與各國經貿投資關係。
二、關於提供中繼住宅,適度檢討建蔽率、容積率,促進都市更新,增加住宅供給率,以取代危老重建問題:
(一)有關危老重建造成鳥籠屋林立部分:基地規模小非即屬鳥籠屋,面積小於100㎡、面寬5公尺以下、樓高6層樓以上,視覺上與周遭對照之下較易形成鳥籠屋。截至本年8月底止,共核准2,634件危老案,符合上述情形計13件,比率僅0.5%。另109年5月已修法放寬併鄰地限制,新增規模獎勵,近3年危老基地平均面積已從640㎡、657㎡,增加為727㎡。另內政部並滾動檢討危老相關法規,如增訂公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規定,有助於危老基地規模持續增加。
(二)有關提供都市更新誘因部分:「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業已授權地方政府放寬住宅區建蔽率,並得依原建蔽率重建。至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以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為原則,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之建築物,放寬容積獎勵上限額度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則提高至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除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外,另針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有減免規定,故整體而言,都市更新之獎助措施,均較危老優惠,以引導朝都市更新方式實施。
(三)有關以較低租金提供社會住宅,作為都市更新基地原住戶之中繼住宅部分:由實施者視個案狀況及與所有人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拆遷安置計畫或舊違章戶處理方案,以臺北市為例,係採租金補貼、現地安置、異地安置或現金補償等方式處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意願,減輕民眾負擔。至如有符合「住宅法」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因其所居住建築物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者,地方政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以協助民眾安置。
(四)有關強化不同都市更新參與管道部分:行政院本年8月29日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將以「檢討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精進專責機構推動都更模式」及「改善民間都市更新輔導機制」等多元方式推動都市更新,其中改善民間都市更新輔導機制部分,持續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協助整合評估、經費補助及法令諮詢等方式提供自主更新者實質協助,以加速重建進程。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臺灣發生求職囚禁凌虐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76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0)
楊委員就臺灣發生求職囚禁凌虐案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臺灣發生柬埔寨翻版之求職囚禁凌虐案件,法務部於第一時間即督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全面清查個案、速查嚴辦、向上溯源、截斷金流,而內政部警政署亦展開積極偵防作為,從嚴究辦,並全力協助被害人後續醫療、安置事宜;臺高檢署建構專責查緝及督導中心、科技偵查中心,亦全力協助各地方檢察署追查金流、數位鑑識,以溯源追查、澈底打擊犯罪集團。臺高檢署已於本(111)年11月7日召開「研商查緝求職遭詐騙凌虐案之策進作為會議」,會中就從重究辦、積極溯源、主動清查警示帳戶、強化關懷提問、即時下架不實求職訊息等議題達成共識;另臺高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與臉書Meta公司設有通報機制,以即時下架不實求職訊息,避免民眾受騙,保障國人權益。
二、至楊委員所提建構並強化社會安全網一節,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年-114年)」持續推動「補強精神衛生體系與社區支持服務」、「加強司法心理衛生服務」、「強化跨體系、跨專業與公私協力服務」、「持續拓展家庭服務資源與保護服務」、「提升專業傳承與加強執業安全」等五大工作項目,以綿密社會照顧體系,改善國人生活及就業環境。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生兒死亡率及嬰兒死亡率近三年新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8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4)
楊委員就新生兒死亡率及嬰兒死亡率近三年新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死因統計資料,110年嬰兒死因第一位為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占20.2%,第二為源於周產期的呼吸疾患,占14.4%,第三為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疾患,占9.7%,顯示周產期醫療照護及兒童急重症醫療照護,係改善嬰兒死亡率之關鍵。
二、進行跨國比較時,需考量各國資料收集、操作型定義等因素,以嬰兒死亡率為例,研究指出各國登錄極低出生體重或極早產之新生兒為活產的比例可能因活產定義而不同,使可比較性受限,經初步分析顯示,若與日本及韓國進行對照,在排除極低出生體重與極早產之活產個案後,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在近年有接近韓國之趨勢,但仍高於日本,對於新生兒死亡率偏高之原因,尚須進一步分析研究。
三、為反應兒科醫師投入心力,全民健康保險於97年至110年期間,陸續透過增加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兒童加成項目、提高兒童加成比率、提升新生兒及兒童相關診療項目支付點數等方式,挹注兒科醫療照護之經費累計達47億點。除持續回應急重症照護心力外,亦鼓勵醫療院所提供新生兒更適切、更有品質之醫療服務。另有關建議研擬「生產時新生兒科待命緊急處置費」診療給付項目一節,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前已於111年4月3日建議新增「生產時新生兒待命緊急處置費」診療項目,並於同年9月15日補件,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刻正彙整相關資料並徵詢學會及專家意見,後續將依增修診療項目流程辦理。
四、為強化兒科醫師留任誘因,因應兒科人力分布不均現況,本部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建構三層級的兒童醫療照護網絡,透過建立不同層級的醫療照護,使醫院與基層診所各自擔負不同的兒童醫療照護功能,並透過各層級單位的合作及轉診機制,挹注資源以因應不同特質的兒科疾病,重要策略及規劃如下:
(一)核心醫院計畫:將重難罕症照護集中化,並配合專業人員培訓措施,使重難罕病之兒童,不受地域限制,皆能獲得更周全的醫療資源,已補助6家核心醫院成立兒童重難罕症醫療焦點團隊,並組成2個重症轉送團隊及1個困難診斷疾病平台。
(二)周產期照護網絡計畫:設置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執行周產期產前轉診及新生兒外接服務,另透過開放醫院模式,使基層診所的服務量與醫院設施結合,由醫院給予基層院所支持,除可提供孕產婦連續完善的醫療照護,亦有效提升基層診所醫師維持產檢服務之意願,111年補助10家醫院辦理,照護涵蓋12縣市。
(三)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結合10個地方政府衛生局及所轄醫療院所,以家庭為中心,強化未滿3歲兒童之初級醫療照護品質及落實預防保健,並提供幼兒專責醫師兒科相關基礎訓練措施,使基層醫師有足夠專業知識因應健康照護需求,於充足照護人力同時確保照護品質,提升幼兒健康照護之可及性。
五、為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完善自周產期起之兒童醫療照護網護網絡,提升兒童急重難罕症的照護品質,減少兒童可預防、可避免的死亡或失能,並改善兒童急重難罕症疾病診治成效,本部刻正規劃擴大「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執行策略,將加速周產期照護網絡布建、擴大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強化核心醫院區域統籌協調能力及專業人員培訓,以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及逐步落實分級醫療,並訂定相對應之計畫指標。
(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櫂豪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劉委員就協助臺東地區秋收儲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協助臺東地區秋收儲糧問題:
(一)針對臺東地區本(111)年第2期稻作收穫期間,乾燥機受損業者部分,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東區分署已協調鄰近業者、農會或農戶協助稻穀烘乾事宜,以保障農友繳穀權益;冷藏筒毀損者部分,則可向鄰近農會商借餘裕倉容暫存稻穀,或以噸袋收儲於廠內。經查截至本年11月15日止,第2期稻作經收進度逾50%,相關協調作業得宜,整體收穫情形順暢。
(二)另農糧署東區分署已輔導農會及民營糧食業者申請因震災受損而需原地重建或異地新建之冷藏筒、暫存筒及乾燥機等設備,提供六成經費補助及相關低利貸款,協助農會及業者重建,俾使各項設備儘速恢復正常運作,減輕對稻農權益之影響。
二、關於鳳梨釋迦行銷推廣問題:
(一)中國大陸自民國110年起即以檢疫技術問題為由,片面禁止我國部分農漁產品輸銷,此舉未符科學原則及國際慣例,我方已多次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平臺,要求中國大陸與我方展開技術性對話,務實解決問題。我方並依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範,經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委員會例會對中國大陸提出特定貿易關切,要求以科學原則及國際慣例解決,依國際規範儘速恢復臺灣鮮果實(鳳梨、釋迦及蓮霧),以及柑橘類水果、冰鮮白帶魚及冷凍竹筴魚等產品之輸銷,我方亦不排除向WTO提出爭端解決控訴,並將訴諸國際組織相關機制。
(二)有鑑於中國大陸禁止臺灣釋迦輸入,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朝外銷、內銷及加工等面向採取因應,致力穩定鳳梨釋迦之產銷及農民收益,說明如下:
1.開拓多元新市場、新通路與新品項:考量鮮果外銷有集中香港單一市場趨勢,爰積極開拓新加坡等東南亞市場;另為符合日本消費需求,將鼓勵冷凍切丁與切塊型態產品外銷;目前持續擴大跨境電商銷售通路與網路行銷,並透過檢疫諮商與准入談判工作,爭取鮮果進入越南、菲律賓等市場。
2.加強海外行銷活動:就不同目標市場提供海外試銷及拓銷獎勵,鼓勵農民團體及外銷業者開拓海外新市場通路及擴大既有市場外銷量;另於產季期間舉辦海外通路行銷活動,鮮果12月至翌年3月、凍果全年,並配合通路鋪貨時間投放戶外實體廣告,以及配合跨境電商銷售檔期投放網路廣告。
3.提升外銷競爭力:鳳梨釋迦鮮果部分,落實果品來源品質控管,對符合產銷履歷果品、零藥物檢出果品等優質貨源加碼鼓勵,利用臺灣大學氣調櫃長途運輸技術,提升鮮果儲運能力;鳳梨釋迦凍果部分,因具突破檢疫限制優勢,如鮮果目前無法准入日本市場,藉凍果進入,可發展切丁去籽、果泥或果汁等多樣化產品,提供海外甜點類店家等多元應用。
4.精進國內行銷作為:
(1)自建銷售平臺:推動好釋連蓮團購平臺,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於本年9月底測試團購平臺系統,透過電子化操作緩解人力不足問題,提升下單、配單及金流等服務;持續強化農糧署建置之「農良直賣所」與農友合作直接上架販售(規格及價格由農友自訂),並由農友自行控管供貨品質及售後服務作業。
(2)鼓勵多元行銷:促請國軍副食、監所團膳加強採購,並輔導地區型行銷展售活動、定期定點農產品市集(希望廣場、花博圓山廣場)行銷;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銷活動或其他創新行銷計畫提升產地銷量;依產銷情形機動規劃辦理實體展售會或食農教育推廣,提高消費者對鳳梨釋迦認同感。
(3)強化通路行銷:量販、超市及便利超商辦理促銷,提升鳳梨釋迦能見度;鼓勵手搖飲業者研商開發鳳梨釋迦手搖飲;跨域合作如推動國道服務區鳳梨釋迦促銷等,加強各大媒體宣傳;協助完善鳳梨釋迦送臺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拍賣交易流程;擴大預約交易,輔導北農與產地農民團體合作,並媒合大消費戶直接與產地農民完成議價採購。
5.促進加工處理利用:規劃本年期及112年期收購加工措施,加工廠商向農民團體收購鳳梨釋迦加工果,予以補助農民團體供應單位集運費4元/公斤,加工廠商部分除補助加工處理費4元/公斤,另依累計總收購加工重量分級補助冷藏費2元至8元,鼓勵廠商擴大購儲量能。
三、關於發展臺東深層海水產業問題:
(一)106年啟動之臺東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業於110年5月底完成布設,110年11月19日完工報竣,本年3月31日驗收合格,自合格次日起(4月1日)已啟動為期365日曆天(至112年3月31日止)之管路巡檢與水下調查及其分析工作。海管布設截至本年10月底止,取水管已坐落於海床近1年5個月,期間經歷數次地震、颱風及東北季風等環境條件考驗,仍持續維持取水功能,水質檢測及運轉成果亦顯示,日取水量已可達3,600噸,營養鹽濃度符合標準,且低溫(12至14度),無大腸桿菌,初步評估安全性無虞。
(二)另經濟部已發展深層海水礦物質分離技術、高經濟水產生物培育技術、水質檢測及功效成分分析技術、海療應用服務等關鍵技術及試量產技術,並推動至養殖、食品加工、冷鏈應用、化妝品製造、農漁業、海療健康促進等產業,亦配合東部在地產業需要,加速商品化事宜。俟取水穩定後,將以深層海水全利用為目標擴大產業應用面,包括投入進行水質資料建立分析、研析微生物產業加值技術、降低深層海水原物料單位成本、建立無污染深層海水養殖專區,以及推升藍金產業經濟發展等。
目前深層海水主要研發成果技轉民間案例,說明如下:
1.礦物質分離技術:技轉臺東業者如天藍海國際開發高鈣鎂礦物質濃縮液,推廣外銷至奧地利、捷克等歐洲國家;提供元揚企業深層海水瓶裝水、臺東佳興食品深層海水洛神花蜜餞等輔導服務;技轉花蓮業者如光隆生技公司建立「黑潮瓶裝水」品牌。
2.高經濟水產生物培育技術:協助臺東業者如臺東鴻源養殖場提高白蝦養殖密度,規劃導入深層海水所養殖之乳酸菌開發蝦類益生菌專利配方,協助建立自有品牌飼料;輔導曜妍、力大等加工廠導入光學式黑蜆選別系統,配合自動化生產流程,提供更好之黑蜆原料良率;協助多家花蓮業者如光隆生技大面積白蝦養殖(超過2公頃以上);輔導新創廠商海洋福星生物科技進駐光隆園區培育海參;協助台灣肥料公司花蓮廠建立深層海水藻蝦繁養加工廠。
3.水質檢測及功效成分分析技術:提供在地產業完整檢測服務,協助臺東美興同盟、里佳美妝、歡樂生技、臺東養殖協會、產銷班、合作社與小農等50家以上業者進行農、漁、牧產品之成分分析、農藥殘留、功效性等服務,並衍伸開發相關創新產品;協助花蓮業者如光隆生技、台灣肥料公司、東潤水資源公司、一品醇醬油、合穎酒廠、飯店業及溫泉業者等檢測分析服務,活絡深層海水產業在地化發展。
4.海療應用服務:現與臺東娜路彎大酒店合作開發深層海水SPA輕旅行專屬套裝行程,技轉輔導青松健康公司引進深層海水海療服務技術及海療商業模式,預計推行深層海水大澡堂計畫投入長照服務。
(三)為利推動我國未來整體深層海水產業發展,行政院本年11月14日已召開深層海水相關業務協調會議,初步結論略以:海委會轄下國家海洋研究院屬國家級之海洋研究機構,具海洋專業人才與技術,深層海水技術研發與海研環境調查等項目後續將由該院接續辦理;另產業推廣、育成輔導及產品行銷方面,以經濟部具豐富經驗與量能,後續由該部繼續辦理;至產業發展過程中遇有需統合協調事項,則由海委會負責。爰後續將由海委會與經濟部密切分工合作,共同加速深層海水相關研究及產業育成,積極提升臺灣深層海水資源之有效利用,全力打造最有助於我國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之環境。
四、關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入來源問題:
(一)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總額400億元,來源主要係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並已於110年全數撥足,主要用於支應該條例第5條所定花蓮縣及臺東縣4年一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截至目前為止,花東基金餘額仍有約280億元,以每年花東基金歲出預算平均約25億元評估,尚有餘裕。
(二)另國發會將視花東基金執行情形,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研議花東基金之法定收入來源管道,並依地方實際發展需要,適時滾動檢討前開條例規定,將致力穩定基金財源,持續協助花東地區推動相關計畫與建設。
(三)又,目前花東基金法定收入除公庫撥補外,為輔導花東地區產業發展,並拓展其他財源,經濟部已於本年7月14日修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放寬相關投資規定,如降低天使投資人門檻、投資對象之設立登記不限於花東地區、增訂覆審機制及取消持股比率應低於20%等,將可增加基金收入來源,並促進花東產業發展。
(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3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吳委員就行政院應儘速排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修正草案以擴大租稅優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應儘速排審文創法修正草案以擴大租稅優惠問題:
(一)經查現行文創法已提供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營利事業對特定文化項目之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全額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第26條);以及為促進文創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文創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第27條)。另文化部為審查文創產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案,業訂有「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文創產業如符合要件即可申請適用。
(二)考量文創產業發展受全球化及數位化等影響,各次產業間呈現跨域發展趨勢,文化部爰啟動文創法修法,經召開產業座談會、跨部會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業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等四大面向修正文創法,其中包括修訂文創產業範疇、增訂因應全球數位傳播發展趨勢措施等,並函報行政院審查,該部將持續與財政部就提供文創產業租稅優惠之必要性、有效性及可行性通盤考量,以打造友善文創產業發展之環境。
二、關於將文化發展納入永續金融範疇問題:
(一)為推動上市櫃公司支持文化發展,文化部經與金管會協調,業於民國108年獲同意將「促進文化發展」納入「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實務守則)之「維護社會公益」實踐範疇:
1.實務守則第4章「維護社會公益」第27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2.上市上櫃公司支持促進文化發展,符合前開「維護社會公益」之實踐原則,得於永續報告書或年報揭露相關執行內容。
(二)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公司治理評鑑訂有指標4.3「公司是否將企業永續發展(ESG)之具體推動計畫與實施成效定期揭露於公司網站、年報或永續報告書」。該指標得分要件為揭露其ESG之具體推動計畫及明確執行績效,如投入活動人次、受幫助人數、對社會企業採購或投資金額、地方創生推動績效或其他永續發展推動之具體量化績效。
(三)已納入赤道原則:
1.金管會業督導銀行公會參採「赤道原則」精神,於「會員授信準則」中增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之規定。
2.銀行公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公告赤道原則第4版(赤道原則4.0),將包括重視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主要內容納入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之5規範,業經金管會本年4月11日同意備查,以藉金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ESG,鼓勵產業追求永續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
(四)文化部將續與金管會研商透過修訂前開守則或原則引導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業協助文創產業發展。
三、關於強化文化產業內容評價及資金取得配套機制問題:
(一)鼓勵銀行對文創產業辦理放款:
1.為支持文創產業發展,金管會自103年起推動「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另配合該專案計畫之推動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鼓勵銀行與文創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該產業取得營運資金。上開方案於105年底屆期後,金管會鑑於文創產業多屬中小、微型或新創企業,爰續將該方案併入「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辦理。截至本年9月底,本國銀行對文創產業放款餘額達4,478.69億元。
2.金管會為持續協助優質文創業者取得融資,自108年起新增「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每年評選放款績效良好之銀行,除適用相關獎勵措施外,並於「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予以頒獎表揚,以鼓勵銀行加強對文創產業之融資。
(二)鼓勵金融機構對文創產業投資:
1.金管會於103年10月31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2條,以及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創投事業子公司,對符合文創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非上市或上櫃文創產業(不含同條項第6款廣電產業、第7款出版產業及第16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投資金額合計未逾1億5,000萬元,且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投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得不受「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之限制,以加強創投事業之投資意願及能量。
2.截至本年9月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創投事業子公司投資文創產業之金額約為14.33億元。
(三)鼓勵銀行配合文化部所推相關投融資方案,協助文創業者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1.按文創法第9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文化部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創事業投資、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另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創產業。
2.文化部依前開規定,已結合國發基金及信保基金推出相關投融資方案,金管會鼓勵銀行於兼顧授信品質及風險控管下,搭配該等方案協助文創業者取得營運所需資金。說明如下:
(1)投資方案:依「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及「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辦理。
(2)融資方案:加強文創產業升級轉型貸款、文創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四)鑑於文創產業多屬微小型經濟規模,且多以無形智慧財產為基礎,產業獲利模式不易彰顯、資金取得相對困難。經濟部自106年修正產創條例第13條以來,業積極建構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各項配套措施,包括訂定無形資產評價基準、建置評價資料平臺、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與管理機制等;惟現階段銀行對於無形資產之接受度仍遠低於有形資產,尚有賴長期市場需求逐步建立。
(五)為建立文化金融體系,文化部擬再邀集金管會及經濟部,針對如何加強金融機構瞭解文創產業經營實況,並將文創產業納入重點放款對象,以及提高金融機構對文創產業投融資意願等建立文化金融體系之相應配套措施進行研商。
(六)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競程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56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莊委員就面對少子女化衝擊,高教招生如何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面對少子女化衝擊,高教招生如何因應問題:
(一)本(111)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管道招生缺額數增加,主要受到少子女化影響,報名分科測驗人數驟降,以及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等各管道名額回流等因素所致。有關少子女化之招生因應,教育部將引導大學調整招生規模,並規劃擴大國際招生;另針對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核配,教育部業併學校規模及少子女化衝擊影響情形,進行通盤調整。
(二)為落實多元入學精神並兼顧各校招生品質,目前仍定有各校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之招生比率上限,分發入學則無上限規定。同時教育部審查各大學在不同管道之招生名額時,亦將審酌各管道招生比例、甄試量能、有無缺額、在學穩定性及弱勢學生錄取情形等因素,據以核定名額,以維持各招生管道名額比例之穩定性。
(三)另教育部業於本年7月至8月辦理8場次「考招制度與學習歷程座談會」,針對各界關注議題會同考招單位向高中大學師生代表徵詢相關建議,作為滾動修正及精進改善考招制度之參考。
二、關於私校退場相關機制問題:
(一)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業於本年4月22日經貴院三讀通過,5月11日公布,以完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退場機制,維護教職員生權益。
(二)退場條例已建立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保障機制,教育部設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轉學費用及墊付教職員工薪資等。另推動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計畫,協助退場學校教職員工提供培訓及媒合轉介服務。
三、關於私立學校預警及專案輔導制度檢討問題:
(一)依據退場條例,審認預警及專案輔導學校機制,說明如下:
1.預警學校:學校若有退場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有關財務、教學及師資結構等問題,經教育部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
2.專案輔導學校:學校若有退場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有關財務、教學、師資結構、欠薪、3年內被列預警學校2次以上及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等問題,經教育部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二)退場條例透過加派董事及監察人、重組董事會等機制,強化對學校及學校法人監督,說明如下:
1.加派專案輔導學校董事及監察人:退場條例第12條明定主管機關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擔任監察人。
2.賦予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權力:退場條例第14條明定主管機關命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組董事會,其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
四、關於產學攜手合作推動,弭平學用落差問題:
(一)發揮技職教育學以致用精神:教育部陸續推動技職校院與企業界共同合作辦理各項人才培育計畫,以結合技術型高中、技專校院及產業界,並兼顧學生就學就業需求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為例,為吸引更多企業及學校參與,教育部與經濟部及勞動部自民國110學年度起共同擴大推動。透過擴大職缺、整合相關資源及獎勵機制,提供對於學生、企業及學校之誘因,該計畫本學年度獲核定227案,較前一年度增加3倍,增加技高生申請參與計畫機會共1萬1,703個名額。
(二)辦理跨部會(副首長)小組平臺:產業人才發展涉及產業、教育端,以及勞動市場等議題,故教育部、經濟部及勞動部建置跨部會(副首長)小組平臺,由三部會共同研商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及畢業生就業轉銜機制等產業人才發展議題,並檢討及精進現行措施,研議整合政府相關部會資源,共同解決人才問題。
(三)協調跨部會人才資源:依據產業需求,教育部、經濟部及勞動部共同推動「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專案媒合人力,由經濟部彙整重點產業人才需求後,轉由教育部、勞動部協助業者媒合學校端(如專班、實習)、職前訓練等資源。
(四)辦理重點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會:為協助產業培育所需人才,解決產業缺人問題,教育部、經濟部及勞動部辦理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會,邀請重點產業代表及大專校院出席,就產業人才需求、產學合作培育等議題進行交流。
(五)匯聚學研界之研發能量:國科會長期匯聚學研界之研發能量,攜手產學共同開發具突破性關鍵技術,並藉此觀察產業需求以回饋技職教育,如透過研發產業前瞻技術之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與產業界建構技術合作之產學小聯盟計畫及鼓勵技專校院從事實務型研究專案計畫,以加強連結產業與技職教育之實務合作機制,透過實作強化學生專業技能,為企業引導提供產業需要人才。
(六)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為瞭解我國重點發展產業欠缺人才之職類及人才需求條件,國發會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7條規定,自100年起,每年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當前重點產業發展政策,辦理未來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工作,並發布彙整報告,除提供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成果綜整資訊外,亦可反映近年業界跨領域人才供不應求等人才供需重要議題。
五、關於潛在需求學生入學大學問題:
(一)教育部於97年起開始推動樂齡大學計畫,該計畫屬短期學習式計畫,以非授予大學正式學位方式推廣高齡教育,由承辦學校名義發給結業證明書,各校可自行規劃申請補助辦理,運用大學資源及環境,使高齡者有機會進入校園學習,活動課程以高齡相關、健康休閒、學校特色及生活新知等課程為主軸,本學年度共計核定補助90校辦理樂齡大學。
(二)為滿足培養第二專長之需求及提供多元學習機會,教育部以開放式大學理念,針對未取得學士學位及想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者,規劃「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可透過申請入學至各校就讀進修部;累積專業課程學分並經各校採認後,再加上入學後至少須修讀之12學分,兩者合計符合學校各學系規定之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少48學分),修業期滿經考試合格後,即可取得學士後多元專長學士學位。
(三)在疫情期間,教育部規劃完善之防疫措施,讓外國學生仍可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國內各大學校院申請入學。疫情過後,外交部對相關簽證機制均已回歸正常運作,外籍生來臺就學管道暢通,並無阻礙,另教育部更積極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說明如下:
1.擴大招收僑外生:為配合國家移民政策,針對產業人力需求,擴大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留臺,教育部業補助大學校院擴大重點產業系所招收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及設置國際專修部,將在確保僑外生具備足夠語言能力及獲得完善學習與生活輔導等要件下,提供學校國際招生彈性措施,並藉由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專責境外生招生、輔導,以擴充僑外生生源,並增進僑外生對臺灣之認同,促進優秀人才留臺就業,規劃至2030年新增17萬人來臺就學。
2.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補助臺灣教育中心及海外聯招會等於主要境外學生來源國家或地區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及招生宣導說明會,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留學或研習華語。同時補助東南亞國家駐外教育組執行「三心整合」計畫,辦理線上及實體留學臺灣說明會及教育展,協助學生取得最新來臺就學資訊。
3.辦理雙邊教育論壇:補助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參加重要教育者年會,同時辦理雙邊教育論壇,打造及宣傳我高等教育優質辦學形象及品牌。
4.優化境外生諮詢服務:設置境外生4語服務專線,即時解答學生包含轉班、轉學、疫情期間入境、簽證、就學、實習、獎助學金、畢業後留臺工作等諮詢內容。
5.建立國際化行政支持系統:為提升大學推動國際事務之能量,營造友善之雙語環境及建立國際化校園,第二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規劃納入「國際化行政支持系統」專章。希冀藉此協助大學整體檢視現行相關行政措施之妥適性,並對於國際化人力及行政資源、境外學生學習支援、輔導境外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外籍教研人員工作等進行系統性之支持。
六、關於高教資源協助配套問題:
(一)教育部第二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將引導學校從教學、研究及研發等結合重點政策(如行政院於110年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請學校針對國家重點產業與政策方向,盤點及對焦校內人才培育規劃,深化產學合作機制,並培養產業所需人才。以規劃之共同績效指標為例,在「產學合作連結」面向,引導學校依校內人才培育規劃,針對國家重點領域與六大核心產業深化產學合作機制。
(二)為全面性提升大學與我國高等教育教學品質,在少子女化衝擊下,教育部仍持續以政策引導學校提升學校競爭力,照顧到每一位學生;考量各大學辦學存在固定成本,未必完全隨著少子女化趨勢而減少成本支出,且相較先進國家,我國高等教育資源相對待提升,在高教資源方面,教育部自107年起推動高教深耕計畫,5年已挹注逾837億元引導學校提升教學品質與教學成效,預計以5年970億元規模擴大挹注資源協助學校持續精進,提升教學品質,協助學校改善生師比值;並加碼挹注國際競逐及國際重點領域學校,對於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博士生移地研究、論文引用率及教研人員出國交流或跨國共授課程等項目,持續提升大學國際學術影響力。
(七)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26號)
高委員就新竹大車站計畫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竹大車站計畫推動問題:
(一)有關新竹大車站計畫預算增加部分:依新竹市政府提報之新竹大車站綜合規劃報告內容,該計畫總經費除受大宗營建物價上漲因素影響,該府於綜合規劃階段評估採不同施工工法(由風險較高之懸臂工作平臺工法調整為傳統半半施工工法),以及需辦理臺鐵既有設施之先建後拆,致使工程費用增加。
(二)有關新竹大車站計畫核定期程部分:該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前,交通部業於本(111)年10月13日召開「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台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委員會」審議,結論請新竹市政府依各委員及機關意見確實補充修正後再提報審議。本案俟該府重新提送報告後,交通部將賡續辦理審議事宜。
(三)有關新竹大車站計畫是否進行商圈評估及預估經濟效益部分:該計畫業由專家學者及審查委員針對綜合規劃報告進行審議,其中就商場設施現況及經濟效益評估等均有分析說明。
二、關於數位身分證推動問題:
(一)有關數位身分證專法執行進度部分:
1.新式身分證計畫經行政院審慎討論後,於行政院院會決議暫緩換發,目前由行政院沈副院長榮津召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整備相關工作,俟獲國人共識及制定專法後再行推動。
2.目前數位身分證推動仍有相關資安問題需要整合,以及須與社會對話取得共識,專法內容仍由行政院持續研擬中,目前尚未設定送貴院時間表。
3.另內政部本年度預算編列有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部分,業經貴院審議減列包括宣導、專法制定及換發工作小組等經費,僅編列印製設備封存之經費,爰有關新式身分證換發相關事宜,行政院將持續審慎研議。
(二)有關推行數位身分證是否仍提供紙本身分證部分:
1.行政院陸續召開專案小組及政策盤點會議,業就身分證材質、是否提供民眾無晶片之選擇權及卡片與晶片資料項目等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2.內政部將俟行政院確立相關政策後,參考外國立法例及中研院資安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專法草案。另考量外部參與之必要性,擬於研擬專法階段循一般立法程序作業,進行專家學者意見諮詢及公眾意見蒐集。
三、關於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運作問題:
(一)T-Road係以開源程式建置,惟其屬政府專用之跨機關資料傳輸服務,未提供民間機構使用。考量國際資安攻擊事件頻傳,T-Road平臺暫無開放原始碼之規劃。
(二)另各機關介接T-Road須於機關端建置安控伺服器,各安控伺服器已同步列示各機關上架之應用程式開發介面(API)資訊,已介接T-Road之機關可於機關安控伺服器內自行查詢API清單。
(三)又,T-Road已完成整體基礎環境及功能建置,且已整備技術支援量能,數位部將協助申請介接T-Road之機關完成系統設定及網路環境調整事宜。
(四)此外,T-Road維運委外服務案之得標廠商,其工作項目除包含系統維運,尚需輔導機關以實地或線上方式導入T-Road工作。輔導內容包括導入前與機關討論網路架構及基礎環境整備事項,導入期間協助機關安裝安控伺服器、排除各項軟硬體及介接問題,並於導入後提供客服諮詢。經查T-Road每年維運費用約1,843萬元,截至本年10月底,已輔導23個機關(共34台安控伺服器)完成介接T-Road,並已介接超過50項API服務。
(五)T-Road係提供政府專用之跨機關資料傳輸服務,其成果多為網路環境設定及資料傳輸情形,暫無與民眾生活切身相關之事項;數位部針對外界關心T-Road導入個資保護衝擊影響評估(DPIA)制度之評估報告,將公開於該部網站供各界參考。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26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2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2號)
羅委員就虛擬資產與數位部角色定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虛擬資產與數位部角色定位問題:
(一)鑑於近年國際金融環境進展快速,為協助臺灣業者(包含金融科技新創團隊)發展及提升金融科技實力,金管會積極參酌當前國際金融科技趨勢,並綜整我國目前發展金融科技所需專注之領域及實際需要,已研訂「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刻正加速建構友善創新之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環境,將有效提升我國市場競爭力,期打造臺灣更具效率與品質之數位金融服務。
(二)另虛擬資產(又稱加密資產)屬區塊鏈技術之一種應用,區塊鏈為分散式帳本技術,目前正朝未來擴大應用至各產業及生活等層面發展。虛擬資產現階段有朝證券代幣化方式發展趨勢(如比特幣或NFT等),惟投資風險高,亦甚少用於支付用途(性質上非屬貨幣),各國當前除洗錢防制外,對於是否管理虛擬資產平臺業者,以及如何進行管理,尚無定論。行政院已請相關部會蒐集其他國家法制及實務發展情形,全案仍持續討論研議中。
(三)又,著眼於前述區塊鏈技術之未來性,數位部業與金管會等機關建立跨部會機制,將持續就區塊鏈各類議題密切溝通及協調。數位部已針對技術應用部分,加速對各行各業進行產業賦能:在電子簽章相關技術活用方面,致力將分散式帳本技術運用於電子數位憑證應用,創新加值應用,擴大電子簽章相關技術之活用;在輔導產業推動區塊鏈創新應用方面,將積極鼓勵資訊軟體業者布局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金融科技領域。
二、關於低軌衛星問題:
(一)針對低軌衛星服務業者登臺事項,數位部規劃於非同步軌道衛星服務於我國正式商轉前,辦理「應變或戰時應用新興科技強化通訊網路數位韌性計畫(112-113年)」,將以概念性驗證(PoC)方式驗證,其可做為緊急備援通訊網路,並透過非同步軌道衛星系統架構衛星通信平臺,強化戰時或重大災害發生時之通訊網路數位韌性。上開計畫藉由推動非同步軌道衛星作為異質通訊網路,將通訊網路擴展至陸、海、空三維空間,使各種異質網路相互支援,提升通訊網路可用性。
(二)有關申請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部分,其PoC申請流程如下:依「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8項等規定授權訂定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部申請核配頻率;再依前法第50條第7項授權訂定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通傳會申請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核准、電臺設置、網路審驗合格等。
(三)另「電信管理法」第36條並就公眾電信網路規定如下:申請設置使用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為確保國家安全,前開相關申請案亦規範申請人及使用者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之情事。
(四)又,目前國際衛星業者擬在我國提供商業服務,得與我國業者合作申請經營,其合作方式依其經營模式彈性考量:可與我國業者合資成立符合外資比例規定之公司申請經營;可與我國業者簽訂合作協議,由我國業者代表申請經營。未來外國業者若透過上述方式申請提供商用衛星服務,數位部除依「電信管理法」審查外,亦將洽國安機關確認國家安全考量,俾符合我國相關法規及維護公共利益。
(五)此外,臺灣廠商已積極耕耘衛星地面設備產業,相關部會持續協助業者降低開發成本及建立自主化設計能力,期打造國內完整低軌道衛星產業鏈量能。經濟部工業局民國110年即啟動主題式研發補助,鼓勵企業投入低軌衛星地面設備系統整合與關鍵技術開發,協助業者進入家用、車用衛星終端設備與關鍵元件領域,本(111)年補助業者投入海事、飛行器終端設備開發,以因應全球對固定式家用、移動式車船及航空器等載具衛星連線需求。我國將加速布局,全力參與全球衛星通訊服務發展。
三、關於安坑輕軌機廠站增設乘客上下車站問題:
新北市政府本年10月3日函報「安坑輕軌增設機廠站評估報告」至交通部審議,經該部鐵道局檢視結果,報告內容已就機廠增設車站及因增站之運量影響、經費估算、工程預定進度、計畫期程調整、營運影響及效益說明等初步研析,並說明增站作業應以不影響原安坑輕軌計畫通車期程為優先考量等。惟本案尚因部分議題仍待新北市政府釐清,目前交通部將函請該府補正釐清後,再辦理相關審議事宜。
四、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
深坑輕軌可行性研究前經新北市政府修正後,業於本年9月12日重新提送交通部,該部刻正檢視中,後續將召會審議。
五、關於北北基生活圈捷運路網汐東線推動與規劃問題:
本案新北市政府於本年9月6日提送修正汐東捷運綜合規劃報告,交通部同年10月13日核轉行政院審議,後續將俟審議結果辦理相關作業。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新海研一號」遭日本公務船干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77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1)
楊委員就「新海研一號」遭日本公務船干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海研一號」曾於本(111)年9月29日於我國東部海域活動時疑遭日本公務船干擾,我國在第一時間對日本提出交涉,聲明我國科學研究船有權在該海域作業並要求日方切勿干擾科研船活動。本事件屬臺灣與日本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爭議問題,相關情形我方均有掌握且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二、另臺日雙方對於專屬經濟海域(EEZ)範圍各有立場,我國劃設「暫定執法線」作為保護漁船及科學研究船活動範圍之執法依據;日方則主張依「中間線」原則劃界,以致雙方EEZ發生重疊狀況。在臺日重疊EEZ發生漁船或科研船活動爭議時,雙方雖各自闡述原則及立場,惟亦持續進行雙向溝通。如針對海洋議題,均透過「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及「臺日漁業委員會」等既有協商機制進行溝通,近2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本年10月臺日重新開放國境後,雙方亦將儘速召開實體會議討論海洋相關議題。
三、又,我國研究船規劃於敏感或重疊海域進行科學研究之航次,均經海委會召開之跨部會協商會議討論通過。各航次出發前,國科會均依據海委會規定之研究船海域通報程序進行通報,相關單位對航行路線及時程均有掌握,且為落實維護我國漁船及科研船隻海上作業權益,海委會已採取之具體作為如下:
(一)於臺日重疊海域常態編排巡防艦(船)艇執行巡護任務,漁汛期(4至7月),每日編排1至3艘艦(船)艇執行巡護任務,非漁汛期(8月至翌年3月),每日編排1艘艦(船)執行協議適用海域巡護任務為原則。
(二)本年研訂「研究船通聯、戒護勤務規劃及突發狀況應處原則」,據以編排戒護任務,以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三)持續結合友軍海面目標監偵能量,加強掌握我周邊海域他國(中國大陸)艦船動態,並與國科會、行政院農委會等保持橫向聯繫,如遇突發狀況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偕同應處,以維船隻作業安全。
四、此外,目前海委會積極推動臺日海洋研究交流,包括「海洋廢棄物治理議題對日交流小組」與日本環境省於本年獲致初步共識,雙方積極推動於112年簽署合作備忘錄,深化臺日海洋合作關係;於「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下籌組代表團赴東京,與來自東南亞及大洋洲計20國200名官員及專家代表進行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海域搜救及執法研究交流;與日本笹川平和財團海洋政策研究所(OPRI)以遠距線上合作方式推動海洋廢棄物、海洋深層水等相關跨國研究;與OPRI建立定期對話與定期互訪研究機制,實質鏈結臺日海洋研究合作等。
五、至中國外交部於本年10月26日例行記者會妄稱「中方已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方不得干擾包括『臺灣地區』在內的中方船隻在該海域的科考活動」,我國外交部已嚴正駁斥,並重申中華民國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向依本國法律處理相關問題,與中國毫無關係。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576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3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7號)
楊委員就行政院人事總處是否研議將外島、離島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基本數額調整成一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人事總處是否研議將外島、離島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基本數額調整成一致問題:
(一)行政院自民國103年起,已二度調整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數額,均維持分級支給,以符合地域加給支給意旨:
1.公教人員部分:為衡平澎湖地區與金門、馬祖地區之地域加給,行政院業於103年及107年間二度檢討離島地區地域加給之合理性,並從優調整離島地區地域加給數額,第一級基本數額由原4,640元調增為7,700元(調增65.9%)、第二級基本數額由原5,670元調增為8,730元(調增54%),另部分地區(如員貝及大倉)調整後,每月增加4,120元,調增達72.6%。
2.軍職人員部分:為配合離島地區募兵需求,強化招募誘因與留營意願,行政院業於106年及107年間二度調增離島地區地域加給,其中第一級由原7,730元調增為9,790元(調增26.6%),第二級由原5,670元調增為8,730元(調增54%),第三級由4,640元調增為7,700元(調增65.9%)。
(二)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軍人待遇條例」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地域加給係對服務(役)偏遠及特殊地區之加給,應衡酌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訂定。茲為符合地域加給支給意旨,並避免引致本島地區軍公教人員援比問題及造成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衝擊,軍公教人員離島地區地域加給基本(月支)數額之檢討,將考量上開因素,研議合理可行之方案。
(三)有關國軍地域加給無年資加成部分:
1.鑑於我國國防戰略、軍力部署及軍事單位位置機敏性考量,國軍駐防地之選址與公教機關尚屬有別,且國軍勤務特性與輪調移防制度亦與公教人員有相當差異。國軍地域加給係鼓勵軍人留任原部隊及單位並隨部隊移防,與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係為吸引人才下鄉並久任該地區,兩者支給目的不同,爰國軍並無年資加成之設計。另國軍外(離)島之編現比及留營率與整體志願役編現比相符,顯示現行國軍地域加給已強化招募誘因及提高留營意願。
2.另國軍地域加給如增設年資加成,將產生軍人於支領年資加成地區輪調或隨部隊移防至一般地區時,因待遇減損而出現抗拒心態,致增加國軍地區輪調及移防制度執行困難,並造成其他內部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而影響整體國軍戰力調配,爰有關國軍地域加給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二、關於部分化學性質類似之同分異構物列為不同級別毒品,因涉及刑罰與裁罰不同程度罰則,請法務部儘速研議精進作法問題:
(一)提升民間實驗室同分異構物檢驗能力:法務部就盤點同族群之同分異構物毒品,以族群排列造冊製成同分異構物一覽表提供予民間實驗室,並於本(111)年5月3日邀集民間實驗室,由法醫研究所教授同分異構物分類及檢驗應注意事項,以提升同分異構物之檢驗能力。
(二)法務部辦理毒品分級及品項研究案,作為毒品審議委員會從已列管毒品是否有同分異構物列為不同級別之參考資料。說明如下:
1.為求列管原則一致及避免適用混亂,法務部於本年5月9日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研究案,擬完成蒐集整理各國列管情形,比較列管原則一致性,並參酌法務部一次性列管之資料蒐集及列檢方式,明確建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毒品分級及品項列管原則指標、命名原則及定義,並檢視現行列管毒品附表一至四規定之「皆包括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所涵括之範圍,並依上開原則整併已列管之毒品項目。法務部業於10月27日召開審查會進行期中報告審查,預計於112年7月前完成,作為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日後審議是否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及研議將化學性質類似之同分異構物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可行性之參考資料。
2.前開研究案進行期間發現原為第二級毒品第146項裸頭草辛Psilocine(4-羥基-N,N-二甲基色胺)與第三級毒品第322項「羥基-N,N-二甲基色胺」為異構物而屬不同毒品級別列管,法務部提報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調整級別,經本年9月28日第10屆第3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將上開兩種品項同列為第三級毒品管制。
三、關於如何加強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國民法官制度之認知問題:
(一)藉由辦理模擬法庭、教育訓練宣導國民法官新制:國民法官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大成果,故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案件類型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過去2年,司法院及行政院皆為推動新制充分準備,司法院所辦理之模擬法庭活動,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均積極參與,同時定期召開國民法官共識營,邀集一審及二審檢察官種子教師與會,共同討論模擬法庭之問題與解決對策,並已辦理「國民法官法」研習班第1期至第6期之教育訓練課程,舉辦5場次之國內及國際研討會;並與各地方檢察署合辦「國民法官法」專題講座,邀請各地方檢察署轄區內之司法警察機關參加,使「國民法官法」得以於112年1月1日順利上路施行。
(二)加強離島宣導措施: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以實體或電子化宣導方式,配合刊登國民法官制度製作之相關影片、海報及文宣等資料,供一般民眾閱覽,予以加強宣導。另積極結合各項會議、宣導活動及校園法治教育宣導辦理「國民法官法」制度宣導,澎湖、金門及連江地院先前所辦理之模擬法庭活動,皆能順利完成,參與之國民法官們亦皆給予正面之評價。行政院未來將持續與司法院共同推動國民法官新制,以讓國民法官制度能順利施行。
四、有關請法務部針對少年矯正學校所需專業輔導人員應儘速補足問題:截至本年10月31日止,法務部矯正署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力,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預算員額共計22人,已補實18人,補實率已提升至81%,另4名缺額部分,1人甄選及商調作業已辦竣,預計112年1月1日報到,另2人分別於本年11月29日及預計12月14日面試,餘1人均刻正積極辦理遴補作業,以利業務之推行。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57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332號 施政報告質詢40號)
賴委員就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以下稱部分負擔)是否調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健保部分負擔是否調漲問題:衛福部將持續關注疫情發展及社會整體經濟狀況,審慎評估,以避免實施健保門診及急診部分負擔新制造成醫療院所及民眾過重負擔。目前調整部分負擔尚未有具體時程,惟樂觀期待疫情至本(111)年底或民國112年初將能較為緩和,民眾生活逐步回歸正常,屆時或將有調整之適當時機。另將持續掌握健保財務,以確保健保永續經營。
二、關於勞保年改方案問題:
(一)勞工保險為政府辦理之社會保險,財務問題政府十分重視,並持續研議因應對策,以確保制度運作。考量政府撥補有利於增加基金收入,政府自109年起透過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以穩定基金流量,撥補金額由200億元逐年提高至112年為450億元,未來亦將視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撥補。
(二)年金制度之檢討,涉及廣大投保單位及勞工給付權益,按國外經驗,需要時間進行討論及溝通,並獲一定共識。勞動部將秉持嚴謹之態度,賡續與各界討論及溝通,推動期程亦會審慎通盤規劃,以保障勞工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新建教學大樓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院臺專字第111009828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9-45)
林委員就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新建教學大樓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各地方政府應本權責訂定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劃分國中小學區範圍及分區設置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有關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新建教學大樓之可行性一節,倘新北市政府依可行性評估結果決議興建,該府應以區域均衡角度,整體評估教育資源合理分配之可行性後逐步推動,並逐年納入該府預算或一般性教育補助款非指定項目辦理。至校舍增建完成後,該府尚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向教育部分年提出設施設備之經費補助。
三、另新北市政府已於本(111)年10月14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之「三重區五華國小地下停車場」工程經費補助,該總局刻依該府提案資料辦理後續相關審查事宜。
(十三)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57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332號 施政報告質詢38號)
蘇委員就支持生技醫藥新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支持生技醫藥新創問題:
(一)我國生技產業範疇涵蓋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應用生技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之四大領域。民國110年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營業額為6,665億元,較109年之6,011億元約成長10.9%,另110年生技醫藥產業投資為608.95億元,已連續兩年超過600億元,顯示我國生技投資正持續活絡。
(二)為促進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生醫條例)已於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業將施行期限延長10年,修法內容如下:
1.擴大獎勵範圍,推動先進醫療技術發展:除原有之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外,新增「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臺」等適用範疇,以符全球生物技術發展趨勢,加速生技醫藥產品開發。另就「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範疇,致力完備我國生技醫藥產業,建立關鍵製造技術,提高製造量能及爭取訂單。
2.強化研發與製造並重:生醫條例延續過往對於研發支出之投資抵減,並新增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以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朝研發與製造並重,鼓勵該等公司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於國內,帶動更高附加價值。
3.引進資金投入,挹注產業成長動能:考量生技醫藥產業具高風險性、研發期程長及亟需巨額資金投入研發等特性,近年民間游資龐大且利率創新低,為加速生技醫藥產業募資,目前除保留現行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外,並新增個人投資所得總額減除優惠,以吸引民間充沛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
4.提高留才攬才誘因:針對生技醫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如因獎酬、技術作價入股或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其持有股票且任職或提供技術服務達2年者,可選擇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強化各項有助生技醫藥公司留才攬才之誘因機制。
(三)另為配合前述110年底生醫條例修正公布,經濟部本(111)年8月已完成7項相關授權辦法之發布施行。經濟部並致力「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草案內容推動,即研究人員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並得領取兼職費,同時,亦得以其貢獻之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股份。案經行政院本年11月2日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已函請考試院辦理後續會同發布,後續經濟部將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並推動各項誘因機制。
(四)藉由政策扶持及持續挹注生技醫藥產業營業規模之努力,截至本年10月底止,國內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共有171家,審定為生技醫藥研發品項計450項,其中並有72項已取得國內外主管機關核發之上市許可證。相關部會仍積極透過研發、機械設備及資金等租稅優惠措施之提供,以及研擬先進醫療技術領域之推動策略等作法,加速完善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推動各項升級與轉型。
二、關於健保沙盒制度建立問題:
健保沙盒議題屬2022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BTC)總體建議討論項次之一,案經本年10月5日國科會召開「2022 BTC總體建議分工協調會議」,業請衛福部協處。茲因健保沙盒制度係提供具治療潛力與臨床不確定性之創新(智慧)醫材快速給付路徑,惟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用途規定,用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醫療費用,尚需以具臨床實證或具有高度臨床使用經驗,以達健保給付最大效益,爰現階段仍難以健保基金支應。
三、關於醫療院所投資鬆綁問題:
(一)依「醫療法」第3條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同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是以,公立醫療機構性質與上開醫療法人不同,且公立醫療機構適用之主管法規,亦隨主管機關之差異而有別。
(二)有關「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範之公立醫療機構部分,係由各該主管機關(教育部、國防部、輔導會)訂定,所屬公立醫療機構適用之投資規定是否鬆綁,將由該等機關持續研議及評估其可行性,並配合衛福部未來整體政策規劃辦理。
(三)至衛福部主管醫療法人投資規定部分,相關規範如下:
1.現行「醫療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4年11月8日衛福部依上開規定公告醫療法人投資限制,惟迄今業實行多年,考量醫療產業發展迅速,且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尚需因時制宜,該部於本年12月6日訂定發布「醫療法第35條第1項所定醫療法人投資限制」,俾予適度修正。
2.另「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其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買公債、國庫券、央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6)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關於醫療資料庫運用問題:
(一)為配合臺灣精準健康戰略產業推動,加速我國醫療資料庫運用,110年起衛福部即邀請國科會及經濟部共同合作,啟動「健康大數據永續平臺」跨部會戰略計畫,致力布局我國精準健康藍圖,發展我國精準健康臨床轉譯,以促成醫藥健康產業應用服務創新及鏈結國際,並兼顧醫療品質與支出,全面提升臺灣人民健康福祉。
(二)有關健保資料庫之使用仍有「個資獨立監督機制」與「請求退出權」等議題待決部分,經本年8月12日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判決字號: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略以,健保資料庫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規定,應於3年內修正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爰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後續已預計就「資料保護」、「退出權」、「獨立監督機制」等項進行法案草擬,將分3階段進行:
1.第1階段:由健保署公告徵求委託辦理計畫,就釋憲後因應之健保資料利用以修法或另立專法,進行研析及資料收集。
2.第2階段:依委託辦理計畫結果訂定後續修法方向,並擬具條文草案。
3.第3階段:辦理研討會或公聽會收集意見,並據以修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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