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衣鳯

主席:現在開會。

今天舉行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請議事人員宣讀公聽會討論提綱。

「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討論提綱

一、為解決實務上因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下稱「照顧殺人」)之問題,如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將緩刑要件由現行2年適度放寬之立法政策是否可行?

二、為解決上開問題,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使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為得緩起訴處分之案件之立法政策是否妥適?

三、為解決上開問題,如於中華民國刑法分則中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是否可行?

主席:邀請各位發言之前有幾點說明,首先請學者專家發言,發言順序依照簽到先後順序,如果要提前發言者,請告知主席台,我們會視情況酌予調整;本院委員按照登記先後順序發言,如果陸續到場,本席會安排請委員發言;最後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針對學者專家及委員意見加以回應。由於公聽會主要是聽取所有學者專家各界的意見,所以學者專家發言時間為10分鐘,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首先先請學者專家發言。

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許福生系主任發言。

許福生系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警大的許福生。這個議題我剛好在自由時報民意論壇有寫了一篇文章,我也做了簡報檔供參。尤其母親節剛好發生70歲婦人殺身障兒的事件,長照悲歌一再發生,甚至之前某老翁在殺死妻子後,宣稱認罪不認錯,是制度殺人,此言何等悲痛!這個議題法務部也曾發布新聞稿,而今天也舉辦這場公聽會。上禮拜六各大報都有報導這則新聞。我事先有要到一些資料,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107年到111年2月長照悲歌的報導,我簡單看了一下這個數據,直系血親的12件,占35%,子女的5件,孫子女的1件,直系姻親的1件,配偶9件,兄弟姐妹有4件。

有關今天第一個討論提綱,緩刑制度與其說是避免短期自由刑,不如說是強調以社區處遇,使犯罪者仍舊可以在自由社會達到再社會化。它雖然不是刑罰,但還是一種附隨的處分,有實質獨立行政處分的性質跟機能。因應這種令人遺憾的長照悲歌,將緩刑要件由2年放寬到3年,這類案件再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或者第五十九條減免的話,有緩刑的適用。但是誠如法務部的新聞稿所言,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的量刑,為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的事項,有不確定性。況且這些案子也不是都有自首的適用,如果只是情堪憫恕,即使放寬也不是每一件都適用。而且緩刑條件放寬將影響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因此應整體考量。甚至有人說不然第五十九條除了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過我覺得為了這個個案全面放寬是有疑義的,正當性也是值得思考。

有關第二個提綱,導入緩起訴制度是因為訴訟程序採取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這是為了達到篩選的目地,使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大量減少,減輕負擔;另外是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也可以填補被害人的損害,而且更有利於嫌疑人的再社會化,所以現在刑訴增訂了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以作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配套。如果我們為了長照悲歌而把現行刑訴法的緩起訴要件放寬,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雖然可以有緩起訴的機會,同樣的,放寬之後也將影響所有刑事案件,所以還是要整體思考。這也誠如法務部新聞稿所言,包括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賄罪,或者是貪污治罪條例也可能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影響層面甚大,所以還是要斟酌民意能否接受。

有關第三個提綱,為了解決這個議題,兼顧情理法及刑罰的嚴厲性,修正刑法緩刑由2年放寬到3年,或者是修正緩起訴,可以讓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適用緩起訴處分。這雖然能適度改善長照悲歌罪刑失衡的問題,但如僅為解決類似個案就全面放寬,影響層面甚大,正當性可能遭受質疑。我比較傾向在刑法分則中另行訂定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這樣比較能夠處理這類長照悲歌。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比較輕微的,像義憤殺人、生母殺嬰也有另外特設減刑的立法例。德國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也有規定情節較輕微的;針對殺人之行為,它前面的規定跟我們的義憤殺人相同,其他情節較輕微的處1到10年。條文中這個情節較輕微當然就是一種概括的規定,須以行為人犯罪評價有重要性的所有事實情況為基礎整體衡量。參照前面的統計資料,大多集中在配偶、直系血親,還有直系姻親跟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生母殺嬰罪,「因不得已之事由」的立法例,必須行為人因不得已之事由,長期照顧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的刑度。這樣有人可能會擔心明確性的問題,以及到底是不是有不得已的事由,對此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立法理由也有寫,由司法實務在具體個案認定。像什麼?例如行為人照顧時,不可能只照顧一個月就把人家殺了也要適用,必須是長期的,像這個案子照顧了五十幾年;還有跟被害人的關係,包括犯罪時的身心狀況跟他的年紀,還有犯罪後的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綜合判斷。這個在實務判斷上,法官本來就有裁量權。為了衡平長照悲歌的罪刑,我建議可以增訂第二百七十四條之一的長照殺人罪,因為這個情況比較像第二百七十四條。法務部建議規定在第二百七十三條,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東西有長期性,還有很多不得已的因素,跟當場基於義憤不太一樣,而且還是有一定的關係,像是配偶、直系血親。至於刑度,如果是第二百七十四條就要處6個月到5年以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說真的,今天來參加這種議題的討論,心情真的很悲痛,因為我們都有經過這一段,我們都有父母,我也曾經經過了好幾年。其實刑法只是最後的手段,這個修法只是在避免事後情輕法重失衡的現象,怎麼健全我國的長照還是預防中最重要的。今天來的時候也有人說這個會不會有道德風險,把國家的責任丟到刑法去?其實衛福部任重道遠,這個是大部分坐在這邊的人應該都會面臨的問題,林志潔老師應該也是印象很深刻,所以我們是以一種很沉痛的心情來參加這個公聽會。我的發言就到此,我有提供書面資料,謝謝。

主席: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發言。

林志潔教授: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林志潔老師。接到這個公聽會的邀約,也跟許老師一樣心理感觸非常多,因為我除了是評議中心的董事長、老師以外,我另外一個身分也是長照者。家母在5年前確診失智症,過去兩年的情況非常惡劣,惡化得非常快,我父親有一個眼睛失明,已經83歲,這中間不是沒有尋求過各種照護的可能性,我跟許老師一樣必須要講,我覺得目前臺灣的社會、法制、照護體系其實還沒有準備好,就是說我們其實還沒有做好面對老化社會的準備,但是老已經來了。這並不只有衛福的教育,還包括所有國民面對老化的一種心理素質,跟我們自己應該要有的不管是財務、金融、健康或老年的規劃,臺灣是一體欠缺。它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國家問題,恐怕不是單一部會的政策可以完全解決的,必須要有一個跨部會的能量。這也是為什麼到最後淪落到照護者一個人去承擔整個國家行政、衛福甚至是教育體系的失靈,由一個人承受的時候那種壓力非常巨大。另外,各位可能很難想像被照顧者本身其實並不像各位想的,他對照護者是充滿感激的,彼此之間是相濡以沫的,因為被照顧者之所以會淪為被照護的狀況,一定是在生理或心理上已經遭受非常殘忍的折磨,不管是藥物或治療。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可能會有非常好的心情,所以這時候如果沒有外援,那個照護者本身就像在一個巨大的暗室中一樣,是看不到光的,所以每次看到長照殺人,其實我們完全可以理會跟理解。當你第一千二百次去跟他說請你穿尿布,但是他就是不穿尿布,然後你就是要去整理滿地屎尿的時候,你覺得有多少人能夠受得了10年、20年這樣的照護?反過來講,或許大家會問那你為什麼不向外尋求援助?我也試用過衛福部的喘息服務,我必須要講真的,非常難用,完全沒有辦法喘息。因為你如果需要喘息服務,要一個禮拜前申請,請問你一週前如何知道你一週後需要喘息,喘息就是當下你實在已經沒辦法,它是一種急救的狀況,就是119了,請rescue我。

凡此種種,其實你可以發現政府不是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但腳步沒有跟上老化的速度。很謝謝召委跟各位法制委員會委員們的關注,能夠體諒到長照殺人的背後,最末端的司法還可以做什麼。但我必須說這個由司法來解決其實是沒有辦法的,我們最多只能說這樣的一個人在刑法的究責上,是不是不要造成剛剛許老師講的情輕法重。大家都覺得他情堪憫恕,但因為我們的殺人罪最低法定刑就是10年起跳,所以即使有其他的包括自首、犯罪情節、情堪憫恕,一減再減的情況下,除非這個行為人真的能夠證明他在精神上遭受長期照護的折磨。可能未必到心神喪失,但是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你要綜合很多因素才有可能用到目前我們刑法的緩刑,如果沒有這樣的話,基本上一定都是超過兩年,而沒有緩刑的使用。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一次公聽會的緣由。

目前我看主管機關提出的三種解方,第一就是擴大緩起訴的權限,讓檢察官在第一線就可以直接用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第二是擴大緩刑的範圍,也就是把緩刑目前的要件宣告刑2年以下提高為宣告刑3年以下,這樣剛剛我們講的,如果他適用了一些減刑的規定,他就可以判緩刑了;第三就是直接增訂一個特殊的條文,從照顧殺人的特殊性,類比生母殺嬰或加工自殺,也就是說雖然我殺了他,但是我是因為有一些特殊狀況才殺他,所以在刑度上低於一般殺人罪的10年最低法定刑,大概有這三種作法。如果一定要就法來論的話,我個人比較贊同的是緩刑,或者是另定刑,因為緩起訴在第一線,但是這樣的案件因為涉及生命法益比較重大,再加上它可能需要非常多其他的包括社福或鑑定的資源,因為行為人本身可能在精神方面出了問題,這個恐怕在第一線的檢調在各方面的能量還不一定完全俱足,也許經過一個審判,我覺得在一般國人的心中對法益的保障還是比較周全的。如果是緩刑跟剛剛我們講的另設一個特殊的條文的話,那這個條文可能就要比較具體明確,如果只是用義憤殺人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那我必須講,這個不得已可能比較空泛,比如生母殺嬰,它的每一個要件是非常清楚的,必須是生這個嬰兒的母親,時間必須是甫生產後,課題是一個嬰孩,它必須要有一個構成要件的明確性,如果像目前概括用不得已的事項,我就會比較擔心這個不得已,因為有的人抗壓度非常的低,他可能一下下就不得已,那有的人抗壓度非常強,他就永遠不會不得已,所以可能在構成要件上要更精確一點。

此外,除了長照悲歌以外,我不曉得各位是不是有印象,之前曾經有一位單親母親因為長期照護兩名幼子,先生不聞不問也不養家,最後這個母親實在太累了,就到汽車旅館去把兩個幼子殺害,雖然它不是長照,但同樣是一個照護。簡單講這樣的問題凸顯的是臺灣社會的照護能量非常弱,絕大部分是由照護者一人去吸收掉這些照護的負擔,但當照護者沒有能力的時候,就會發生我們看到的悲劇。往往照護者會願意承擔,一定是跟被照顧者之間有特殊的關係,他才會願意把這個責任擔下來,所以你可以看,兄弟姐妹手足五人為什麼是這個人殺的?因為另外四個人可能完全不照護,所以所有的重擔就落在他一個人身上;那為什麼是這位母親去殺兩個孩子,因為她的先生不聞不問,本來應該要支撐的家族體系失靈,導致他一個人必須要承擔。所以回過頭來講,如果我們真的要用立法的方式去處理,除了長照,就是我們想像中的照顧病人以外,照顧其他的被照顧者,比如幼童等類似狀況,是不是也可以考慮進來?因為這在法體制的一致性上,才不會讓大家認為只因為個案就去動了一個條文,事實上類似的狀況沒有辦法獲得刑法減刑而得緩刑這樣待遇的,並不是只有長照這樣的事情。

綜上我們簡單講這三種方式,我覺得都可以解決目前的困境,但是以比較適合的方法來說,恐怕是緩刑,因為緩刑目前是2年,確實在很多過去的刑法分則刑度比較重的時候是沒有辦法適用的,所以適度調高緩刑,我覺得是一個作法。第二個就是另立一個特殊的條文,但是另立特殊條文的部分,也必須要把除了長照以外,其他的照護狀況考慮進來,如果概括用不得已的因素,我覺得在構成要件的明確性上會有問題。

最後還是呼籲,因為我家的看護終於在3天前抵達,經過這三年長照的過程,我必須要講我已經非常幸運了,因為畢竟我在經濟條件上,跟我國社會大部分的家庭來相比,我們還是比較具有優勢的。但是可以看到的就是,我父母並不是像大家想的中低知識,他們在公教人員退休之前都是知識分子,但是對於如何面臨老化這件事情,其實是每一個人在年輕的時候就應該要有的一種心態跟準備,以上是我的分享,希望對今天的修法有所幫助,謝謝。

主席:請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許戎沂教授發言。

許戎沂教授:主席、各位在場先進,大家早安。今天很高興來參加這個公聽會,在座很多都是我的老師輩,在此我就先僭越一下。

長照這個問題大概是大家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在我的家庭底下也是現在進行式,我的爸爸在前幾個月因為車禍腦受傷,現在也是屬於需要長期臥床的狀態,所以我們都可以理解長期照護者精神跟心理的壓力,雖然我現在還沒有面臨到那麼長的情況,可是已經有一些心理壓力。

在這個部分現在我們提出來三個解決方案,我想先從刑法這個第三個解決方案談起,因為像刑事訴訟法的緩起訴或是緩刑,都是在於怎麼處理這個罪的問題,後面才會考慮緩刑或緩起訴的問題,所以我想先從提綱第三點是不是要在中華民國刑法分則訂定較輕的處罰規定談起。這個部分前面的許老師及林老師大概都已經表達過意見,基本上我個人也是贊同可以在刑法分則裡面增訂一個獨立的處罰規定。在法案的提案裡面也有提到,像德國刑法的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如果是罪責輕微的狀態,它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這個部分如果要在刑法分則裡面去另定減輕構成要件,我覺得這是一個滿可行的方式。當然誠如前面兩位老師說的,如此在構成要件明確性上要特別去注意應該怎麼訂定,因為德國法其實訂得非常模糊,它就寫說是一個特別輕微條件,可是他們在司法判決裡面就有提到,譬如像是防衛過當或者是同情殺人,另外,因為他們原本第二百十七條有規定生母殺嬰,後來把它廢掉了,現在也是用第二百十三條來處理。在這個部分如果我們比照德國法相關的規範,當然我們不是完全沿用德國法,那麼在構成要件上要怎麼去設置,可能就要請主管單位再多費心,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因為我是學刑事訴訟法的,針對是不是要全面放寬緩起訴的條件,就是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我的意見是,即使我們把緩起訴的罪放寬成除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可是在緩起訴的要件裡面還有所謂的輕微的罪責跟公益性的衡平這兩件事情,如果在輕微罪責的部分,基本上它還是一個故意殺人罪,可能無法去符合輕微罪責的要件。另外,我們緩起訴的設置就是用所謂的指示或負擔去排除公益性的部分,故意殺人罪基本上還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法益侵害,所以它具有非常高度的追訴公益,所以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可以使用這個指示跟負擔去衡平?我的想法是可能還是無法通過。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a條也有相關的規定,它所謂的輕微的罪責指的大概會是像商店的竊盜或者是給付詐欺,大部分講的都是所謂的財產犯罪,頂多我有看到一些文獻把它擴張到比如過失致死的狀態,可以勉強去適用這個所謂的輕微罪責的部分,可是如果是因為照護或長期照顧而殺人的部分,或許可能無法通過這個所謂的輕微罪責跟公益性衡平的部分,所以在緩起訴的部分,我是覺得即使放寬緩起訴的條件、放寬罪的部分,對於這個議題還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幫助。

另外,第一個提綱裡面把緩刑的要件放寬成3年或者是維持現行的2年,如果我們已經訂了一個法條、一個新的減輕構成要件的罪名的話,那麼在法官量刑上,針對這種照護殺人罪的部分,可能因為特殊的一些條件,他的量刑已經較低了,就已經可以符合現行的2年或者是3年這個要件的規定,所以這個是不是需要再去修正,我覺得可以再商榷。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在刑法分則從實體法上去解決這個問題,以上是我簡短的報告,謝謝。

主席:我現在補充介紹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在本屆補選之後到立法院,他就跟召委提到應該要關注這個法案,所以我們今天也特別召開這個公聽會。

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李聖傑教授發言。

李聖傑教授:主席、與會各位先進,大家好。針對今天三個討論提綱的發言時間有限,我會把大部分時間保留在第三個關於特殊犯罪類型規範的意見表達。

首先,提綱的第一個問題關於緩刑,基本上從緩刑的法律角色來看,它主要是在行為人犯罪有罪的前提下所呈現出來的社會表現的整體刑事立法政策。我覺得把緩刑要件從現行法的2年適度放寬到3年,目前除了今天所要討論的這種犯罪議題之外,在整個刑法規範體系,剛剛也有先進談到,確實我們存在有很多情輕法重的規範問題,所以基本上我是樂觀其成看到緩刑門檻適度的放寬。

其次,在緩起訴的這個議題討論上,所謂的緩起訴除了考慮國家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之外,最基本的思考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破壞法益極其輕微,我們認為不需要過度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所以有一個緩起訴的安全法的設計。基本上我認為今天討論的議題──破壞生命法益,當然不可能被對待為破壞法益極其輕微的個案類型,所以就緩起訴的這個問題,我持保留意見。

接下來我把時間擺在提綱的第三個問題上,在這個特殊犯罪類型的規範,我有三個面向想跟大家討論,第一個是生命法益在現行刑法的規範上的法律意義;其次是從刑事立法政策來看,訂定特殊的減輕類型的適當性問題;剛剛與會還有大會所提供的提綱資料都談到德國的立法規範參考,我也把一些時間保留在最後一點,想針對德國殺人罪的規範體系做比較明確性的說明。

首先是關於生命法益,即臺灣刑法規範的法益地位、法益角色。生命法益在我們的刑法規範體系是很特殊且幾乎絕無僅有的,這個不管在學術發展也好,或是實務的使用上也好,基本上沒有受到太大的挑戰。我們的生命法益是絕對價值,什麼叫絕對價值?就是基本上它是一個絕對法益,我們社會不會出現其他相對的社會利益而使得生命法益呈現缺口,或者是在比例原則的立法政策上,它因而退縮。所以在刑法第二十一章殺人罪的各個犯罪類型下,如果有所謂的輕微法定刑的回應的話,基本上不是生命法益的這種絕對價值受到挑戰,比較多的是行為處遇的刑事政策,考量到行為人的罪責,有一個特別法定的減輕規定。所謂生命法益的絕對價值,就是我們不分被害人的性別、種族、職業、年齡,即使是瀕臨死亡,或者是剛剛出生,基本上他的生命沒有一絲受到可能減輕的對待,這是生命法益的絕對價值的意義。

其次,如果從刑事的立法政策上來考慮,在現行的規範體系上,針對長照悲歌呈現一個減輕的規定,整個規範體系的適當性,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見。剛剛很多與會先進談到這種長照的個案思考或是個案問題,都確實令人動容,當然這是長照的問題,當國家在社會福利的角度還沒有完全到位的時候,我們的規範體系可以做什麼?我想先提出一個思考,我們的長照缺口不會造成生命缺口,所以這時候應該想辦法直接解決,尤其如果已經動到法律規範體系的話,基本上應該去思考如何在這個長照缺口上真的去解決具體個案的問題。

我們在很多的具體案例中看到,行為人在我們認為可以寬憫的情況下對另一被害人進行殺害,它的前提是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行為人覺得對被害人的照顧極其疲憊,認為終結被害人生命的行為似乎是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可是如果被害人說我想活呢?在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對被害人進行殺害,在目前我們的尊嚴死,也就是所謂積極安樂死的立法還在討論草案的階段,基本上這邊涉及到一個生命倫理的問題,因為具體個案的長照樣態,然後呈現在生命保護的規範上做一個減輕類型,這我還是持保留的態度。基本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在我們的刑法規範體系上,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都訂有處罰的規定,甚至是兩人相偕離開人世的行為,可是對於其中一位既是行為人也是被害人,他對另一被害人的殺害,我們還是有定罪的處罰規定,只是在刑度的回應上面,可能考量刑法的適當性,所以有這種特別的規定。

接下來與會的先進都談到德國刑法的比較問題,我手上有一本德國刑法典,是臺灣相關留德的刑法教授在2017年在法務部的資助下,我們花了一些時間把德國刑法翻成中文,在2019年,我們針對德國刑法的規定還有出了新版。剛剛大會的資料所提供出來的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的犯罪規定、減輕規定,我在這邊也跟各位具體說明,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殺人者,無可歸責的受到被殺害者對其個人或家屬的虐待或重大侮辱至當場激憤而殺之,或者是其他情節輕微,其法定刑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這是2019年的規定,現在關於法定刑是不是有改變?基本上我現在看到的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德國刑法的規範體系除了一般殺人之外,它在第二百十一條還有謀殺罪、重度殺人,而德國自從二戰廢除死刑之後,基本上就不再有死刑的刑罰法律效果的回應,可是對於謀殺,所謂的重度殺人情節,德國刑法規範的是唯一無期徒刑。而我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範的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表現出來的法定刑基本上在規範的構成要件上非常簡要,就是「殺人」二個字而已。所以如果今天真的要討論殺人體系適當性的規範,我覺得相對於其他比較法的國家,不管是在美國、在歐陸,其實都很難看到用這麼一個抽象的一般殺人罪直接作為殺人體系的原形。所以我建議應該重新再思考一般殺人罪是不是真的要罰到那麼重?德國一般殺人罪是訂在第二百十二條,非為謀殺而殺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這邊,我們可以把殺人的原形法定刑適度的降低,然後重新去思考重度殺人行為的類似謀殺的規範的話,事實上應該在相關個案的法律效果的回應上是比較不會挑戰生命道德跟倫理的問題。

與會很多先進都有談到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有所謂的其他情節較輕,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這個在德國學界的要件解釋上,它都必須去呼應前面的例示條件,前面的例示要件都是行為人受到一個殘暴對待所呈現出來的當場記憶,氣憤而殺人的行為,或許不應該類推我們的一般殺人輕微情節的思考。為了把德國規範體系做一個比較理性的說明,我多用了一些時間,很不好意思,謝謝各位。

主席:沒關係,李老師,如果你後續還要發言,我們再考慮用第二輪發言好不好?不好意思。

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李念祖教授發言。

李念祖教授:主席、各位在場先進,大家早安。今天來參加這個公聽會,我想跟很多與會者一樣,心情都是很沉重的,實在是因為這是一個我們社會面臨的問題,而且幾乎每個人都不能脫離這個情境,不但是自己有沒有尊親屬、有沒有家屬,將來自己也都可能會進入同樣的情境,包括自己的配偶,可能也會想到自己的下一代會面臨什麼狀況。因為時間的關係,針對今天這三個提綱,我可不可以先說一下,我個人覺得可能要從兩個角度來思考問題,一個是今天談的提綱比較像是技術性的問題,而且是去解決特別難堪的情形,考慮有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找到更好的對應方式,多少是一個事後發生的、很極端的情形,但是有沒有可能事前去考慮?我想特別提一點,為什麼要講事前考慮?我不曉得我的觀察對不對,就我看到的有限資料,發生今天講的長照悲歌,譬如照顧者要侵害被照顧者生命法益的情形,我不曉得可不可以想像得到,其實絕大部分都是獨居的情形,而且都是一對一的照顧,也就是說那個照顧者是一個長期的、單獨的、沒有換手機會的情形,因此在長照的體系上是不是應該要對於這種情形、最可能發生後面悲歌的情形,經過很長時期以後,任何人處在那個狀況下都不容易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在長照制度上特別考慮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其實是今天談長照悲歌的同時應該思考的、比較治本式的基本問題,等會兒有時間我會再講一下我個人對這個部分的看法。

關於今天的三個提綱,第一個、我可不可以從後頭往前講?我們今天想到的幾個方向,一個是去修改緩刑的規定或者是緩起訴的規定,這是程序上的考慮;第二個是去考慮有沒有什麼地方可以減輕條文,就是去動刑期,這是第二個方向;第三個方向是去思考行為規範構成要件的調整。我想先從第三點來講,就是行為規範構成要件的調整,今天看到了把義憤殺人跟不得已連在一起,但我必須要說,在現在的刑法體系裡面,可能要考慮的問題真的滿多的。法務部前幾天已經講到了道德風險的問題,的確是,因為母親殺嬰的道德風險的要件很嚴格,是比較小的,但是如果加上一個不得已,放寬的尺度很大,的確有可能有道德風險,尤其只是單純靠檢跟審,用緩起訴的控制或者是緩刑的控制,其實並不足以真正防止某一種道德風險,我覺得還有幾個真的要考慮的事情,其實從構成要件的角度去想牽涉到兩件事情,一個就是不得已跟義憤殺人本質上是不是可以放在一起,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當然德國刑法上有它的方法,但是它也架設了很多限制;另外一方面,我想要提醒的是我們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其實是加重的原因,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問題,有的時候不得已的情形是會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冒犯,所以加重的事由跟減輕的事由在這個上面如何處理,這其實是要去思考的。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可以補充剛剛李聖傑老師的說法的話,其實我們的殺人罪裡面有一樣是對於生命特別特別放寬的,就是第兩百七十四條的第四項,就是加工殺人謀為同死,對不起,是第兩百七十五條第四項,就是加工殺人謀為同死是可以免除其刑的,其實我們現在看到長照發生這種情形的時候,這條也有可以用的機會,謀為同死是特別讓人感到悲傷的,但是在現在的條文裡面,這一條其實是有被用到的機會,當然今天如果是碰到直系血親尊親屬該怎麼適用,就是剛剛下一個問題。

我想在這邊提醒的還有另外一件事情,就是長照殺人還可能跟遺棄罪有關,而且身分也可能不一樣,一個是專業的長照者,一個是業餘的長照者。專業的長照者可能有契約上的義務,尤其是他跟被害人之間沒有其他的情感聯繫,有的時候是好事,有的時候不一定是好事,但是這個時候如果發生殺人的情形,大概也不會被列入要特別給予某種考慮的情形,所以如果要在行為上做區別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去注意是不是有契約義務還是純粹因為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而來。但是我必須要說遺棄罪裡面有一個地方是必須要看的,就是遺棄罪裡面有一個因而致人於死的,就是對於無自救能力者他有扶養義務,結果遺棄,那個地方是用7年,那個致人於死是沒有故意的,因此刑罰的刑要怎麼安排其實必須要做通盤考慮,而且如果用遺棄罪來想會有一個問題,我相信所有長照悲歌真正深入其境的人,當時的心境一定不會像我們現在這樣把刑法法典拿出來看,但是如果今天把刑法法典拿出來看的時候,你會發現他如果遺棄的話,他也不需要犯那麼大的罪,但他如果把他殺害的話,他的罪反而比較重,所以換句話說他離開了,遺棄罪的結果反而是比較輕的,當然我們不可能去教這些人說:你不要做這個事,你就走掉就好了。但是在刑法的制度上,就行為的規範要怎麼安排到很妥適的程度,我可以看得到今天修法的提案已經做了很多考慮才放到這一條來,但是我必須說這裡面真的還有滿多要想的問題。

我能夠想像到另外一件值得想的事情,我提出兩個角度,一個是我們的刑法一直都是在理論上有一個期待可能性,有一些情況是跟期待可能性接近的,也許比不得已更接近,比母親殺嬰更接近或比義憤殺人更接近,而跟期待不可能的情況比較接近,當然也不能說所有的長照殺人都是期待不可能,因為期待不可能的條件在刑法上並不存在,但是可不可以是一個考慮的方向。另外一個角度可能就牽涉到前面的問題,就是牽涉到緩刑跟緩起訴的問題,我想要談的是,我很贊成剛剛林志潔老師講的,就是緩起訴的刑度從2年變3年,因為可能考慮到很多其他法定刑的緩起訴適用範圍,但是是不是適度地加上某一個條件,當然這個條件可能又要切合長照殺人的情形,我猜想剛剛林老師大概也是這樣的一個角度,其實我贊成這個角度,如果很適合是可以做的。另外我覺得是不是可以考慮一個角度?其實我們最大的擔心是第五十九條,因為現在全部都是顯可憫恕,但是顯可憫恕只能減輕刑期一半,如果可以在顯可憫恕的地方再給一個事由,也就是已經顯可憫恕但還有特別的事由可以讓二分之一再做一點放寬,譬如放寬到三分之二。從顯可憫恕的條文再去想方法的話,譬如顯可憫恕又加上有不可期待,就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再加上不得已等等,從這個角度去想也許是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法,把這個裁量讓給實務的工作者,不管是檢察官或是法官在第一線加以考量,而且也可以避免所謂的道德風險,我覺得這也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坦白講,這個問題很難,我也只能說出我自己的角度。

我現在真正想要講的是前面的長照殺人,如果還有時間,讓我很快地講一下。我知道衛福部有長照2.0、喘息服務等等,但在我來看,我們今天碰到這個問題其實就是照顧體系長期是一對一的情形,剛剛林志潔老師也有提到被照顧者的困境跟他的身心狀態絕對不是正常的狀況,我們今天碰到的大部分條件、狀況都是他的照顧者沒辦法換手,所以喘息服務是一個換手的概念,但我必須要說,我們現在想像的照顧情境是不是都是一對一的照顧?特別是這種長照的專業照顧,我所謂的專業是譬如有外勞的情形,尤其是家人對於獨居者的照顧,我想把它放寬,因為第一個是機構照顧,第二個是居家照顧,另外一種是獨居的情形,居家照顧也可能是一對一,但基本上獨居一定是一對一,我們是不是可以針對一對一的情形去做一些特殊的、制度上的、對症下藥的作法?特別是這種情形比較容易發生長照悲歌。如果是獨居的情形,我就所知道的很有限的知識來做假設,假如說錯的話,請各位糾正我。譬如說外勞現在一個禮拜七天可以有一天休假,如果有工作就是用加倍工資的方式,你去想像這個制度的假設就是一對一,然後中間會有一個休假,如果是獨居的話,我不知道那一天怎麼辦,因為他可能沒有其他的照顧體系,那一天要怎麼辦?制度上好像沒有去對應。

你說要做喘息服務,換句話說,喘息服務是另外一個程序,在獨居的一對一情形下,喘息服務其實就是解決換手問題,但我必須要說,一對一的情況、獨居的情況,換手本身就是一個問題。我們對於獨居者一個禮拜照顧6天,如果以勞動基準法來看是過不了關的,勞動基準法還有限制每天工時,那個6天是指6天都24小時,也就是24小時乘以6,然後再乘以52就是一年的時間,如果你用勞動基準法去看,這個假設是不容易過關的。我現在要講的是這種情形的長期存在就有可能造成長照悲歌的狀況,如果我們去看長照悲歌發生的情形,我沒有真正做實際統計,但在我印象裡面,它跟獨居、一對一的情形是密切相關。這部分當然牽涉到預算的問題、人力資源的問題,但如果要解決長照悲歌的問題,並且在事前對症下藥,可以另外想一些制度上的作法,也許可以讓後續需要緩刑、緩起訴或者怎麼減輕刑責的需要量減少。我們現在看到案量這麼大,今天才會坐在這邊去想技術上怎麼解決後面的問題,但是在我來看,我們如果可以把前面的問題對症下藥、集中去想的話,或許是一個可以做的雙管齊下的方法,我也想不到更好的方法了。浪費了很多時間,請各位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我首先要感謝我們的總召。大概在一個多月前,聯合報有專門報導法務部為了長照殺人準備對刑法做一個修法計畫,我們的社會確實非常、非常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去跟總召報告,總召就說不然排一個專案報告或是公聽會,所以才有今天的這場公聽會,因此我想先謝謝總召今天的安排,讓我們聽到很多法界專家的意見。為什麼我個人看到這個相關報導真的非常有感觸?在我們的身邊其實常常碰到一些朋友要做長期照顧,也不一定是直系血親、也不一定是子女父母,事實上有些是兄弟姐妹,其實都非常、非常煎熬。

今天法務部有這樣的修法計畫,我認為也是回應社會上發生這麼多的長照殺人事件,大家看到都覺得非常同情,但是殺人就是殺人,恐怕檢察官跟法官還是必須依法判刑。我剛才再仔細看一下司法院的意見,我總地來看,司法院的意見還是比較擔心所謂的道德風險,確實啦!在這個過程裡面的道德風險,包含剛才提到有關棄養的風險,有的是遺產、有的是保險,所以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如何防範?我們希望讓這些長期不堪照顧的人減輕刑事責任,但是反而製造其他的道德風險,如剛剛講的棄養、遺產或者保險等等,這個恐怕也要聽聽各位專家的意見。另外,剛才李聖傑老師特別提到,很多被照顧的人可能沒辦法表達他的意願,他可能有很高、很高的求生意願,對不對?可是在這個過程裡面他沒辦法表達意願,所以這也是另一種道德風險。在臺灣,我覺得有時候說起來有點諷刺,因為我們沒有安樂死,所以有些人想求死而不得死,在這些案件裡面可能有些人想要求生而不得生,因此我們在法裡面要如何兼顧大家的個人意願?如果是求生卻不得生、求死還不得死,我們制定的這些法律要怎麼顧及這部分的人權或是這些道德風險?我覺得這恐怕也是我們未來在立法的時候必須要更努力的部分。

此外,我想提出來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是針對長照殺人,剛才各位教授也有特別提到關於義憤殺人的部分,義憤殺人可以減輕刑度,那像這邊的長照殺人應該是要被憐憫的,社會上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件,比如長期被家暴的婦女,我們也有看到這樣的社會案件,或者是長期被性侵的婦女,也有類似的作法,他可能會殺人,一樣是犯罪,但是我覺得他應該被同情跟憐憫的程度並不下於長照殺人,所以我們今天針對長照殺人這部分去訂定,比如說可以緩起訴、緩刑,把它放寬,但是另外一個我剛才提到的,類似這樣的事件,一些婦女長期被壓迫、凌辱、性侵、家暴,這些未來是不是也應該給他們一條路走?當然我們今天主要是針對長照殺人,但是我提出這樣的一個觀點,大家也可以多多去想一下。

另外,這件事情的根本仍然是在我們的長照政策嚴重不足,如果我們的長照政策可以做一些基本的照顧,這些家庭或這些照顧者就有機會去求救或求助,顯然這些最後去殺人的,都是他不知道,或者他求助了也沒有用。我剛才也有看到衛福部的報告,我覺得也是雲淡風輕,我們現在有很多的長期照顧者,他幾乎是沒有辦法喘息,比如我們現在的補助時間是1個月90個小時,平均分配下來1天只有3個小時,對於長期照顧被照顧者,要去幫他換尿布、翻身、洗澡等等,事實上是嚴重不足的,更不要說前陣子發生,只是為了一個巴氏量表,結果三總的醫生就被揍嗎?你想想看,他為了一個巴氏量表都已經忍不住去揍醫生了,如果他一直這樣照顧被照顧者,根本沒有辦法得到解決,你覺得他會做什麼事情?搞不好他會揍那個病人都有可能,說實在的,可能只是我們沒有看到,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的根本仍然是在於我們的長照政策。

我最近也有去問一些相關的專家或關心這些事情的人,也有很多人會擔心,如果今天我們在法律上做了一些修正,會不會也使得政府的長照政策更怠惰?反正在法律上已經有一些緩起訴、緩刑、減刑等等的相關規定,長照政策應該補強的部分就沒有去做補強,所以我個人還是認為最重要、最重要的還是源頭的部分,如果源頭的部分都沒有辦法解決,我剛剛講,我看到那個巴氏量表案件的時候,我心裡真的是那種感受,大概20年前我就因為家裡有老人家去申請巴氏量表,痛苦得不得了,所以這個巴氏量表根本不是現在才發生的事情,我想很多人可能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經開始為這個所苦了,所以你想想看,這個社會光一個巴氏量表就可以讓這麼多家庭痛苦,這麼多年都沒辦法解決,也許這是社會的沉痾,但是我們大家再想想辦法,看怎麼樣能夠讓一些人獲得基本的解脫。以上,謝謝。

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呂法官發言。

呂法官煜仁:主席、在場的各位先進,大家好。很高興能夠來這邊參與這個議題的討論。我想長照悲歌這部分的議題牽涉很廣,基本上涉及到很多法益權衡跟衝突,還有資源分配的問題。我有一個簡單的報告,是從比較法制的方面來做介紹。針對議題一的部分,我先講我個人的結論,我是比較贊成的,除了外國立法例之外,像日本的緩刑期本來就比較長一點,可以到3年。另外,美國本身也是有類似的緩刑制度,它在運用上比較彈性。再來就是涉及到整體刑事政策的一個問題,這部分我後面會再做一個補充。

在實務上我們常常面臨到一個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欠缺一些裁量上的彈性時,就會導致個案的裁量之限制,這邊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常常會發現這幾年國會在修法的時候,往往會針對一些個案性的案件來進行修法的討論,可是法律本身適用的是一般普遍多數的狀況,所以如果針對個案修法的話,有時候在法律的解釋上或是實務的運用上就會造成一些困難。

我贊成緩刑放寬的原因,主要是在刑法學上有一些理論,第一個是有效矯正干預原則,其實是刑罰最主要要達成的一個目標,它會考量到幾個問題。第一個是風險原則,矯正干預的措施是要針對再犯率較高的犯罪行為人,低風險的犯罪行為人即使不干預也不會繼續犯罪,所以過度的干預措施,例如如果把他們都放到監所去執行的話,可能就會破壞他的社會連結,而且使被告接觸到反社會夥伴。舉例而言,像一些施用毒品者,你把他放到監獄裡的話,監獄的脈絡連結更多,像詐欺集團一些比較外圍的提供帳戶者也是一樣,放進監獄,在他出來之後,只是切斷他的社會連結,造成他的犯罪率會再更高一點,從而增加再犯可能性。

另外還有涉及到資源分配的問題,所以基本上監獄的處遇應該是針對高風險的犯罪者,我這邊有特別提到兩個國外的例子。首先,高齡化社會在日本也是很嚴重,之前有所謂的下流老人的問題,他們統計日本曾經發生老人家去便利商店偷個小東西,目標就是讓他進去監所受到照顧,然後有分析他的一個經濟成本問題,他到監所裡面去,假設成本是400萬日圓的話,確定的數字我有點忘記,他們就討論說,如果發給他的老人年金多一點的話,搞不好1年200萬日圓就夠了,這有涉及到一些照護的問題,跟一些刑法政策考慮的問題。

另外一個是美國,美國加州是以嚴格的刑罰著稱,所以它監獄的人口數很多,在2000年左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下令釋放監獄人口,因為放太多人在監獄裡面,所要達成的矯正目標是沒有辦法達成的,所以它就釋放人口。另外,美國加州的立法嚴苛,所以造成人民看到犯罪率很高,又要求政府去執行更嚴苛的法律,然後變成一個沉默螺旋,所以犯罪率就越來越高,監獄人口越來越多,大家就覺得治安越壞,這是一個民主社會會發生的現象,我覺得這是資源分配跟刑事政策主要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再來,講到矯正干預原則,第二個會考慮到所謂的需求原則,矯正干預要針對所謂的犯罪行為成因,針對減低可知的犯罪成因變數來處理,例如他社交網絡欠缺,就要建立他的社交網絡;以及自我控制弱、藥物濫用,你要針對他的藥物濫用去做處理;教育、職業和就業技能缺陷,例如他因為找不到工作就進行財產犯罪,你要針對他的職業訓練去做訓練,最主要就是犯罪成因的排除。在長照這個部分的話,情感性的因素是一個最主要的點,我覺得經濟壓力本身也是一個問題,另外還有剛剛幾位先進提到,就是長時間的照護所產生的壓力問題,所以怎麼樣把那個犯罪成因排除?我覺得這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第三個,反應處理原則,這部分是說如果針對個別化的處遇做一個有效措施,會產生比較大的處遇效果,所以這部分是我贊成緩刑期間拉長的一個學理上的基礎背景。

接下來,關於緩刑的部分,我也贊成如果要擴大緩刑的適用的話,增加適當的保護管束或適當的條件,是減少犯罪有效的方法,這也是美國那邊所提出的一些理論,包括社會學習理論,它說不同的社會互動會讓個體暴露在有利於非法行為的學習環境,例如說如果把犯罪者都放到監所裡面的話,監所本身給他的觀念,除了矯正以外,裡面相處的成員給他的觀念如果是錯的,譬如正義觀或是怎麼樣,反而是鼓動他做這樣惡性的行為。社會互動對犯罪行為消極或積極的想法,一旦內化的時候,它就會繼續規範人民的決定,所以有些模仿犯,我們常常會看到,當新聞媒體在報導一些模仿行為的時候,當下那類型的犯罪行為就會特別多,這個也是類似社會學習理論的概念。

再來,社會控制理論,控制是隨著個人跟傳統秩序持續維持,透過學校、工作、日常生活來做聯繫,所以如果跟社會連結越多、支持越多的話,以前不存在的拘束就會變得具有控制力。所以我們常發現犯罪行為人是一個人的時候,我們是最害怕的,因為他其實沒有什麼可以損失的,nothing to lose;當他有家庭的時候,他考量的點就會比較多一點,這個實務上我們常看到,在勸槍擊要犯的時候,通常會用他的家人等等因素來動搖他的一些想法。

再來,機會理論,要發生犯罪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要有兩個要素,第一、要有動機實行犯罪,第二、要有犯罪機會。從長照來講,大家就可以看到到底他的機會是什麼、他有什麼動機實行犯罪?動機可能就是剛才講的,長照辛苦或是怎麼樣,沒有可以替換的或是沒有其他的alternative取代方式;另外就是他到底有沒有什麼樣的機會?機會就是他常常一對一,像剛剛李教授講的那個狀況,造成犯罪率比較高。所以長照2.0定期探視的部分,不單單只是解決負擔的問題,有時候甚至可以減低犯罪行為發生。不過我要特別提到,我覺得主管機關做很多,但是要做整體性的規劃,這是一個困難的議題,否則我們今天也不會坐在這邊討論。

美國緩刑的監管措施有很多的作法,這邊要特別提到的是它的控制策略有很多,例如物質的濫用治療及戒斷、心理的健康治療、認知行為治療,還有財務要求跟限制,除了賠償以外,這是針對財產性犯罪。另外,就業限制是例如我們認為緩刑放太寬的話,會打擊到其他的一些犯罪行為、會涵蓋到,會不會有不正義的問題?其實就業限制這部分就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手段。舉例而言,像有些白領犯罪、這些從業人員的犯罪,其實讓他從他的職業領域這個場所離開,減低他的犯罪可能性更高,關這種人關很久是沒有意義的,如果關完以後讓他可以繼續再重新做這樣的職業的話,其實在那個環境裡面再犯的機率就相當高。還有聯繫限制,像組織犯罪對特定的人聯繫限制,以及出入場所或賭博行為限制、教育或職業服務,這些都是比較可以採取的方向。

所以在修法上這個地方要注意的問題,第一、法律適用的整體性跟普遍性、價值一致性跟衡平,我們在討論長照的時候,當這個東西只是以長照為原因的話,那其他的類似狀況到底要不要做類似的處置?這會有憲法上平等原則的問題。第二、矯正處遇的多樣性,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緩刑宣告可附的條件有限,這個在法院的運用工具上其實是有一點不充足,建議如果在這次修法可以討論的話,我覺得是可以一併討論。第三、手段目的相當及有效率,這部分可能在教育上要讓實務家,例如檢察官或法官瞭解到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第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少年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緩刑,這部分如果成年犯放寬的話,少年犯可能也要配合修正。這是提綱一的部分。

提綱二的部分,我的結論是部分贊成,我覺得緩起訴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政策工具,但是需要配合適當條件跟監督機制;另外,它的修正不單單只是所謂的協商制度,包括職權不起訴、包括但不限於所謂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的案件檢視範圍。我們現在實務上就是第三百七十六條得否上訴三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回到資源有限性,對於一些沒有法律原則重要性的東西,讓他上訴到第三審,這樣的討論其實不是一個很有效率的分配。

至於如果是量刑的問題,我要特別強調,量刑本身是一個事實問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有時候我看外界在討論會舉一些相對極端的案件,例如重大的職災或是怎麼樣,來作為得否上訴三審或是得否獨任的適用問題。但是要跟各位報告的是,基本上這類型的案件其實發生不多,再來就是依照一般的實務審判經驗,法官在這類型的案件上如果它是矚目案件,也是可以用合議庭來做處理。另外,最重要的是,我想正常的法官遇到這種案件,在量刑上也不會像一般的那種輕微案件做比較偏低的量刑,我想法官的思慮應該都還是相對正常的。所以拿這種東西來作為上訴三審限制的一些意見或討論的話,就會陷入到我剛剛講的個案性的一些修法,會變成我們法律適用一致性跟資源分配會有不適當的問題。

第二個部分,用法律效果來作為緩起訴與否的要件,我覺得可能不大適合,因為它是一個適用結果論的問題,可是適用結果本身並不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第二個問題是假設他緩起訴之後再撤銷緩起訴,例如檢察官認定他符合所謂法定減刑要件,像自首或怎麼樣的話,那他在法庭上可不可以禁反言做出相反的主張,如果有主張情堪憫恕的時候,他在法庭上發現緩起訴被撤銷的時候,再做出一個相對應的相反主張,這都是另外的問題。不過我要特別提到比較法制上的部分,美國緩起訴的運用是很多的,包括NPA(Non-Prosecution Agreement)或是DPA(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最主要的運用可能大多數在一些財金犯罪或是比較政策性考量犯罪的適用上,它的法律效果大概就是如果做這樣的同意的話,基本上檢察官就會做例如終止審判的處理或不起訴的處分,但是檢察官就可以做一個類似公司的有效治理或是怎麼樣,來協助這個公司走上正規的途徑。後面就是DPA的部分,它的好處是NAP跟DPA有助於訴訟資源的有效分配,而且達到政府刑事政策的一定目標,例如我國面臨組織犯罪或經濟犯罪,在傳統偵查手段有限跟司法互助取證困難之下,有時候擴大緩起訴跟協商制度的運用是有助於建立司法信賴。

但是在此同時,我是建議法務部可能要檢視它的刑事政策一致性,在美國司法部每年都會有一個類似刑事政策的宣告,甚至不同的總統就有不同的刑事政策,基本上美國檢察官在做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時候,都是follow所謂的刑事政策來做,這樣是有可預測性,那現在個案簽核的方式就比較困難一點,導致檢察官不大願意去運用這樣的制度。它的優點是政府簽訂協議的動機不一,基本上與刑事訴追經濟分析以及促進健全的刑事執法政策有關,認為要有足夠的理由起訴這些被告,然後經過成本效益分析認為其實透過DPA或NPA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它可以提供社會跟犯罪者一些賠償工具,也可以讓聯邦檢察官從主要的關注懲罰犯罪的傳統角色擴展,促進對法律的遵守,包括一些法人部分的內控機制跟所謂的公司治理制度,防止未來的不當行為,這個都是我們將來可以討論的方向,但是層面會比較廣一點。

最後是提綱三的部分,解決上述問題,用獨立較輕的處罰是否可行?我個人是比較持保留意見,這部分是比較反對。第一個,侵害生命身體法益這個條文是不是一併檢視,其實很多侵害、傷害身體法益的部分,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九條都有基於義憤的規定,這樣的話對於這種傷害行為或重傷害行為要不要把它納入?再來,第二百七十二條這類型的案件發生於直系親屬之間比較多,如果是對直系尊親屬所為,一方面說加重其刑期,一方面又說這部分可以減輕,我們在刑事政策上的取捨價值為何?這部分有沒有可能造成所謂道德風險的問題?

第二個,所謂「基於長照」之身分主體不明,要不要區分?其實剛才李教授也有提到,就是區分到底是屬於基於契約關係或是法定義務的履行,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所定的扶養義務人,或是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的意定監護人做區別,也涉及到所謂義務違反態樣跟期待可能性高低有無的判斷。因為這部分如果是一般單純契約行為的話,因為長照壓力讓他去殺人或是怎麼樣,跟所謂的法定義務履行,我想可非難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剛剛其實李教授有提到,我這邊剛好也有提到,還要考慮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所謂遺棄罪的問題,因為遺棄罪致人於死者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長照之故條文的刑度沒有配合修正的話,那你覺得大家在實務上操作到底會做比較多的遺棄行為還是比較多的殺人行為?這邊也要做一個綜合的探討。最主要就是其實他的殺人動機很多都是第五十七條的量刑事由,個別化處理會產生所謂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

不好意思,耽誤大家一點時間。就比較法制上來講,像這些法定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美國都是放在所謂的量刑因子上,剛剛聽李老師及幾位先進所講的,其實德國法制看起來跟美國的區別也是一樣。美國是區分為所謂一級謀殺罪跟二級謀殺罪,一級謀殺罪是指有預謀性的、長期計畫性的殺人罪,這個罪責很重,可能有的是判死刑有的是判無期徒刑;至於二級謀殺則是比較屬於機會性的,或是有點類似像我們的義憤殺人這種一次性的行為,刑度相對就比較輕。如果提綱三要單獨立法的話,我是比較建議可能要從這個地方去做一個整體解釋,而不是單純只是考慮長照殺人這個部分的問題。

在美國,量刑因子除了加重因子以外,還有包括減輕因子的部分,我想這個是我們比較可以參考的部分。以謀殺來說,例如今天有個謀殺是在被告受到精神或情緒障礙影響下所實施,他可能沒有掉到所謂刑法第十九條的問題,但還是可能有所謂減輕因子的問題。因為資料很多,之後有機會再補充。

最後做一個小結論,就是我們到底要把它放在構成要件事實或是減輕量刑因子,這部分在實務上會有一個問題,因為它的主張責任跟證明門檻不同,對被告不見得有利。當你變成為構成要件因子的時候,走的是嚴格證明的程序,所以有學者也提到我們在義憤那個部分的解釋是相對嚴格,如果在這個嚴格解釋下沒有掉入那個範疇的時候,接下來要作為他的量刑減輕因子可能就會產生比較衝突的問題,可能會有所謂重複評價的問題。

再來就是我覺得長照其實是一個社會政策,它的成因可能跟少子化、工時、家庭概念都有關係。巴氏量表的部分剛才也有提到,到底我們的巴氏量表是要以疾病為主或是以照顧需求為主?這個部分又涉及到當開放外籍移工來照顧時所謂外籍移工的政策問題,到底是家庭看護還是家庭幫傭?然後還有就業市場競爭的問題。這個部分如果因為就業市場競爭導致外籍移工沒有開放的話,這部分就造成經濟負擔會比較大,但是過度開放的話又會涉及到外籍移工本身的待遇、條件還有他本身會不會有過度壓力的問題。回到我們舉例的生母殺嬰,生母殺嬰的構成要件是相對嚴謹的,她的不得已事由是很多的,而且大家可以發現,過往可能是名譽、疾病,目前由於優生保健或是出養制度及社會觀念的改變,生母殺嬰的狀況也變得比較少一點,所以我個人認為長照這個部分其實是一個比較大的議題,可能還是要從社會照顧的角度下去切。

以上做個簡單的報告,謝謝。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謝謝呂煜仁法官的說明。

接下來請臺灣高等法院吳法官發言。

吳法官元曜: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在目前少子化跟老齡化的趨勢下,照顧殺人的案件可能會越來越多,這的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議題。本人今天十分榮幸能夠參與本次公聽會,剛才聽到許多先進提出不管是法律意見或是個人親身經歷的意見,個人都感到受益匪淺。以下謹依提綱的三個順序來表示淺見,供大家做個參考。

首先是關於提綱一的部分,緩刑的要件,例如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年數是否調整,本屬刑事政策的一環,如果考量到包括獄政、社福、經濟、社會輿情等各層面後認為合適的話,應該是可以考慮適度做修正,例如放寬到二年六月,或是參考日本刑法第二十五條或我國既有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而放寬到三年。如果是放寬到二年六月或者是三年的話,只要有二次減刑事由,例如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精神障礙、第六十二條自首或第五十九條酌減等其中任二個減刑事由,就很有可能可以獲得緩刑的處遇,如此一來也能相當程度的因應照顧殺人量刑過苛的問題。

但是本人不建議單就照顧殺人的案件放寬緩刑的要件,因為社會情勢是多元而且多變,即使減刑之後仍然無法獲得緩刑而顯得嚴苛的情形,長遠來看應該不會只有照顧殺人一種案例,今天照顧殺人的情形值得同情,很可能明日和過一陣子有另外一種情形也值得同情,如果單就照顧殺人做較為寬鬆的修法,很容易就遭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掛一漏萬、違反平等原則等等批評,所以較好的作法應該是對於緩刑規定做全面的適度調整,並不侷限於某特定犯罪態樣或類型,而委由司法實務依不同個案情形為適當的裁量適用。而且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除了宣告刑的刑度之外,還有一個要件─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個要件應該可以作為一個控制閥的角色,所以即使放寬宣告刑的刑度,實務上應該也不至於會過度浮濫給予緩刑。

再者,現今所有的殺人案件,不只是照顧殺人的情形,還包括其他各種態樣或類型的殺人案件,原則上均會由國民法官的法庭來做審理,所以如果能適度放寬緩刑的要件,使國民法官在更為貼近一般社會法律感情的情況下能夠有更多量刑或緩刑的裁量空間,本人認為這個是有其必要性跟正當性的,也十分樂觀其成。

接著來看提綱二的部分,如同剛才本人所講的一些理由,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緩起訴規定若要做修正,也應該要做全面性的調整,而不宜單獨針對照顧殺人這種特定的犯罪態樣和類型來放寬,因為無法給予緩起訴而顯得比較嚴苛的情形,絕對不會是只有照顧殺人一種案例,而且即使就緩起訴的要件全面放寬,檢方仍然保有就個案是否給予緩起訴的裁量權,當然也可以在內部的行政上採取協調一致的決定標準,所以應該無須擔心放寬緩起訴要件後會有緩起訴過於浮濫的問題。

如果要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因為我們看到好像有修正芻議是認為可以規定為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也就是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人對於這樣一個修正有相當程度的疑義,因為此等修法內容等於要求偵查中的檢察官能夠準確預測交由法院審理之後的判決結果。我們就以值得同情的案例、實務上頗為重要的一個規定來看,也就是以刑法第五十九條來當做例子,檢察官究竟要如何能夠預測法院會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酌減其刑?這似乎有其困難性,所以本人對此等修法持保留的態度。

剛才有先進對於緩起訴要件的放寬是持比較不那麼贊同的看法,但是本人認為如果從根本上來思考,是否還要繼續保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關於法定刑的限制,其實應該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如果有機制能夠確保檢方內部在裁量權行使的合理性跟一致性的話,是否還是一定要保有關於法定刑的限制,抑或是不需要再特別設置關於法定刑的硬性規定,而全面授予檢察官就個案情形是否給予緩起訴的裁量權限,使得諸如像是我們今天討論的照顧殺人這樣的行為人未必一定要被起訴而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這是不是也是一個可能的立法方向呢?我以上提出一點點淺見供各位參考。

接著請各位看提綱三的部分,目前我們有看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文修正草案的版本,對於其中的一些內容,本人謹表示一些淺見。首先,如果規定為「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似乎有相當的疑問,有一些機關已經表示意見,因為社會上照顧對象的範圍應該遠不只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所規定的兄弟姐妹、家長、家屬等也是受扶養權利人,甚至我們有時候看到媒體的報導,連不是法定扶養關係的鄰居、朋友、同袍,長期加以照顧的案例似乎也時有所聞,所以本來這樣的對象範圍是否過於狹隘而有疑義?

再者,如果使用「不得已之事由」或「長期照護」等用語,應該也有疑問,因為何謂「不得已之事由」?剛才有一些先進提到它的問題所在,這個概念顯然是相當的模糊,而且對於某人來說是不得已的事由,未必對於其他人也是不得已的事由。還有何謂「長期照護」,這四個字也是有一樣的問題,究竟要照顧多久的時間才符合長期照護?甚至「照護」這二個字本身的概念範圍究竟有多大?這些均不明確。而且我們就算援引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長期照顧」或「長照」的定義:「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療服務」,這仍然是相當開放而不明確的概念,還是無法解決剛才所說這種不明確的問題。

有鑑於相關草案有違反剛才所講的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若貿然修法,未來在實務適用上我們可以預見必定是疑義重重,所以如果要對「照顧殺人」採取獨立修法的模式,建請再為商榷。我們應該強調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我國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任何變動都必須做長遠跟全盤的規劃來保持其體系的完整性,如果只針對特定的犯罪態樣或類型貿然變更原有的體系而插入一個例外的規定,遑論此例外規定還有違反平等原則跟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我們就必須再做審慎評估。那退一步言之,如果相關主管機關經政策考量後還是要就「照顧殺人」做個別的立法,本人予以尊重,但是即使是採取這樣的立法,應該也不能單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就像剛才前一位先進所講的,「照顧殺人」如果修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跟義憤殺人罪的刑度一樣,這是大為減輕了刑度。但是除了「照顧殺人」的情形之外,我們可以想見還有「照顧傷害」、「照顧傷害致死」、「照顧傷害致重傷」、「照顧重傷」、「照顧重傷致死」,甚至有「照顧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等類似的態樣,若不一併修正而適用原本各該罪名的刑度,很容易就會發生刑法體系上面法益保護輕重失衡的情況,不可不慎!

如果涉及的罪名這麼多,或許在立法技術上可以考慮訂一個關於照顧中犯各種罪名可以減輕其刑的概括規定,但是就算增訂這個概括規定,還是有一樣的問題,就是要如何克服平等原則跟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仍然十分的困難。

以上就是對於「照顧殺人」單獨修法所將面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是否要採取這樣的立法方向,敬請再為斟酌,以上,謝謝各位。

主席(謝委員衣鳯):現在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陳正芬教授發言。

陳正芬教授:我是不具法律背景的人,所以我主要就長期照顧的部分來做今天的討論。我自己接的國科會計畫有針對這樣的案件進行了3年的研究,我在去年也接受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託進行了一個照顧悲劇的研究,在這個研究當中,我們回顧了衛福部的重大事件,也回顧了監察院的相關資料,我們主要的結論有幾點。第一,它就是一個脆弱照顧者跟照顧困難度高之被照顧者的組合,今天場外也有身心障礙團體在進行抗議,因為他們是可能被殺害的對象,可是卻沒有機會參與今天的公聽會。剛剛前面的發言者也有談到生命權的部分,如何讓修法不是只有在事後進行補救而已,我等一下會針對這樣的議題進行討論。我引述一個司法判決書當中所指出的:由一個病人照顧另一位病人之不恰當,那當然就反映出來,如果今天不是立基於孝道的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了。

剛才有先進談到新聞事件的部分,從2009年到現在,臺灣已經有將近95起新聞報導案例,那剛剛也有談到,在這些新聞報導案例當中,雙死的比例是最高的,也就是他知道作為一個親屬,他在殺害對方之後,其實是不見容於社會的。我們從這個資料當中看到,其實只有三分之一的人之後還活著,所以才會進到司法資料庫。我覺得在這個背景脈絡當中,我還是要提醒各位,我們其實在談的,在我過去的研究案件當中,除了死亡,還有沒有其他的選項?在剛剛也有談到一個問題,就是在近百起的照顧悲劇當中,其實只有20起進到司法,就是加害人還活著。而在加害人當中,其實剛剛也有先進談到,子女照顧者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殺害老年父母的比例是最高的,多達8件,占了40%。其實剛剛吳法官也有談到,除了父母照顧者、配偶照顧者之外,手足照顧者也占了五分之一,如果我們今天只針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進行討論,其實就沒有考慮到臺灣特有的部分。像美國跟英國都是以配偶照顧者最多,可是我們必須要說,大家可以看到在臺灣子女照顧者的比例是相對比較高的,所以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必須考慮臺灣本身的民情,特別是為何不能使用或不使用長照服務的這個議題。剛才前面發言的先進都有談到,配偶、父母、手足照顧者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少10年,但是成年子女照顧者其實有加重其刑,所以至少15年。我們剛剛也有聽到,包括自首、第五十九條其情可憫和精神障礙的部分,這是可以考慮的,可是無論如何減,成年子女照顧者幾乎都是7年以上的重罪。

所以我們在這樣的關係類型當中,剛剛也有談到,在這20起案件當中,其實有高達12件的照顧者本身有精神狀況,可是我們也知道,刑法當中對於精神狀況的界定非常嚴格,我們當然也知道,這其實是要確定他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況對行為產生的影響。可是我們在這邊也看到,其實照顧壓力的成因眾多,也有專家談到包括三失,除了失能、失智,還有照顧者本身的失眠議題。像現在還在審理當中的醫院殺妻案,他其實長達3天都沒有睡覺,像這樣失眠所導致的精神狀態能否在進行精神鑑定時做適當的回溯,我想在目前的精神鑑定確實是有其困難度存在。

我們在研究當中有提出「凍/動/恫」,也就是凍結、動態、恫震這三個部分。因為在整個家庭當中,剛剛大家都談到了,家裡面不是只有一個人,可是為什麼是這個人就定位?這個就定位的人,有很多的部分我們可以看到,年紀大、性別是男性的部分,他本身是病人,所以他並沒有工作,可是他沒有工作對於家庭來講,好像就是一個時間上可以做照顧的照顧者,但是他不見得是適合的照顧者,然後再加上他沒有替手。當被照顧者出現失智症、困難照顧行為、精神疾病的時候,我們看到高雄哥哥殺害妹妹,他的另外一個妹妹出來作證,哥哥照顧了二、三十年,如果是自己去照顧的話,可能連二年都沒有辦法。其他的人看到了照顧的負荷而不進去,但被判刑的卻是那個親手照顧的人。所以我們看到的是整個家庭成員跟正式照顧服務很少,也沒有針對這個照顧的動態來提供支持。我們當然也會遇到包括整個照顧的價值,覺得一對一的照顧沒有人顧得比自己好,或者是沒有辦法相信國家社會會適當的接手,這其實都會導致恫震事件的發生。所以我們看到大家還是會問為什麼,其實大家談到長期照顧,不穩定地照顧現場,每次不穩定,每次需要再回復醫院的時候,我們都還是看到打給家屬,所以這個家屬在每一次醫院的過程當中,他怎麼去回應這個訴求的部分。

我們回來談到今天提出來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修正前提要件,我想剛剛前面也都有談到,激於義憤或其他因不得已之事由,但這邊來講的話,其實我的第一個建議是,我們是不是要針對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情況,法院可以委託專業單位進行調查,因為現在檢調的部分,對於長服法以及長期照顧服務使用的狀況不是那麼瞭解。去年我接受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託,其實我們也看到,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這樣的社會矚目案件是有提出重大事件報告,但卻是要求地方政府要在一個月內進行調查,各位可以想像,當事件發生一個月內,大家都還在辦喪事,有沒有辦法去回應這個調查,其實是有其困難度的,所以我也要再度透過這個機會懇請衛福部要把這樣的事情做修正,盡量應該是在事件做清楚的case review的部分,如果未來這樣的法律要修訂的時候,才有可能做為借鏡跟資料的參考。

監察院的報告也是,其實這幾年來對於照顧悲劇,監察院不斷地提出調查報告,可是這畢竟是基於監察委員的職責,不是每一案都有,所以在我們的法院審理當中,我自己在過去這四年的研究當中,進行了法院的觀察,訪談了律師等等,還到獄中去訪問被判無期徒刑的這些成年子女,其實我們都會遇到依據律師個別經驗的處理,所以我們的建議是說,如果我們今天要讓這個事件是基於不要再犯,而更重要的是預防的話,是不是有可能參考親權酌定的部分,進行長期照顧的事件調查報告。我們還是要重申,長期照顧有其專業,包括剛剛談到的照顧者跟被照顧者雙方以及家庭的情境,所以對於調查報告的內容,我們建議真的應該要考慮被照顧者的身心狀況、照顧者他的狀況,包括這個照顧者本身的經濟、就業,他是否已經因為失眠而到所謂的身心障礙,並去相關的身心科就診,然後還要照顧一個人或二個人。像最近有一位案例,其實剛剛前面也有談到,幾次配偶照顧的部分都是二年六個月,但是在辯護律師的爭取之下,為什麼可以到最後變成是二年以下?是因為引述了重大事件報告,引述了監察院的報告,他其實是照顧二位被照顧者的部分,而他在照顧二位被照顧者的狀況之下,他出現了家庭暴力的問題,所以才有辦法再重新申請一個精神鑑定的部分,顯見這樣一個調查報告的全面性跟深入性是有其重要性。

更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期待透過照顧悲劇發生的真相,不只可以作為法院判刑之用,更重要的是剛剛前面先進都有提到的,政府相關部會制定長照服務的參考,剛剛其實有談到,在重大事件調查報告當中,最大的問題是照顧管理專員建議照顧者使用喘息服務,而喘息服務不可得,那這樣子到底是個人的責任或是國家害他殺人?再者,媒體在報導的時候,我們用文字探勘技術去回顧的時候,發現我們的媒體因為不知道真相,所以都比較著重於把解決照顧服務的殺人作為一種壓力回溯的一個可能性,那這樣子的話,其實前面也有提到,它是一種複製跟模仿的部分,所以我們覺得這樣的調查報告,它作為一個清楚的報告之後,也應該提供給媒體作為報導長照負荷的素材,更重要的是鼓勵社會大眾應該在長照服務可及的狀況下運用,而避免這樣的情境發生,所以我們覺得今天不應該只是談判刑、減刑、緩刑,更著重的是預防策略。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我們今天不休息,大家如果有各自的需求,那就自行休息。我們繼續發言,現在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剛剛有聆聽各位教授和法官精闢的說明,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人來講是長期在討論的問題,我們每次討論到安樂死的時候,都會想到說安樂死可能可以解決這種長照的悲歌問題,但是現在我們社會還沒有形成共識,然後一直討論到可能有道德風險或者生命法益的考量。我想慢慢地我們也要進入超高齡化了,就像剛剛陳教授所講的,好像子女照顧的情形相當多,我覺得對於孝順的子女來講情何以堪,所以法制上、法律上的規範可能要檢討一下,怎麼樣讓照顧者除了在衛福的方面可以得到喘息機會,讓比較嚴重需要中長期照顧的可以登記、可以長期去輔導,去瞭解照顧者跟被照顧者雙方的那種持續的狀態,如果有瀕臨到已經無法再互相照顧,等於在照顧的時候,我覺得可以考慮到未來的安樂死問題,我覺得這是要往前走的一步。這部分一直有點鄉愿,一直不敢去提,就像名人記者傅達仁,他真的很痛苦,痛苦到沒有辦法,他只好親自前往瑞士,我想人求生不得求死也不得的時候,這個真的是為人的最大悲哀。

如果我們整個社會還看到孝順的子女願意照顧,但是家庭的支持力不足的時候,這個時候他已經沒有辦法了,到了我們要解決後端的問題,因為已經事實造成,事實造成我們要怎麼樣去面對它。本席一直在看,有人主張要緩起訴、有人主張緩刑,這個規範要修正,但因為這一修正牽連太廣,可能會影響到其他的法益、其他的法規範,我們認為還不需要在緩刑、緩起訴部分琢磨,本席倒是認為可以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我想最相近的,不得已的情況,母因不得已的事由,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有這種萬不得已的時候,讓他的刑度比較輕。如果在第一項後段,就是殺其子女者或於長期照顧家人或者親屬間長期照顧的……。一般來講,不是親屬就是家人的關係,這樣長期照顧確實有不得已的情形,是不是一樣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另外在「母因不得已」那個第一項之外增訂第二項,親屬或家人間長期照顧,確實有不得已的情事發生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另外再訂定處多少月或多少年,讓他未來減刑可以適度降到兩年以下?這個考慮可能會比較穩一點,不要擴張太大,碰到緩起訴、緩刑,因為犯罪類型太多了,我們不宜整個做大的修正。在構成要件鎖定得比較嚴謹的態度下,我相信未來面對長照悲歌事件發生的時候……,社會關注,因為這個問題在臺灣社會出現的情況太多,大家都會一起關心。法官判刑上有明確的依據,我相信法官比較不會有什麼樣的心理壓力。在整個社會還沒有針對安樂死形成社會共識之前、還沒有法制化之前,我們認為解決後端的問題,比較能夠讓法官在依據上、刑度的規定上,讓他進入緩刑的階段,這個可能會比較妥當。

主席:請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游明得教授發言。

游明得教授:主席、與會的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開南大學法律系的游明得。今天早上聆聽各位先進有關這個問題的意見,我野人獻曝一下,提出一點小小的看法。針對這個問題,我第一個先大致看一下提綱,前面提了兩個問題,有關於緩刑……

應該先回來講,有關長照這個問題,如果要在這個地方減輕的話,我想動機問題應該依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九條,這個提綱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其實在個案當中量刑要減輕,即使從刑罰的功能來看,我覺得問題應該不大。今天要討論的是修法方面的問題,第一個當然就談到緩起訴跟緩刑。針對這個議題,我也覺得緩起訴跟緩刑,如果是要考量救濟短期自由刑這個問題的話,在這個個案考量當中其實有點緩不濟急。所以在這個個案考量問題,如果要適度地從短期自由刑救濟這個地方,把緩起訴或緩刑的門打開,恐怕要再考量一下整個制度設計面的問題,貿然處理這個問題可能還要經過另外一些考量。

我們再回到第三個,就是有關修正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的問題,我大概劃成兩個方向處理,第一個當然就是我們今天的主軸,主要處理的是肯定面的問題,肯定面的問題我們就來思考幾個面向,第一個當然就是第二百七十三條的「義憤」到底要怎麼處理?學理上有一些爭議,譬如說,他到底是一般性考量的違法,或者是行為人個別考量的罪責要素,甚至是量刑的問題?這本來就早有爭論,現在再加上因不得已的事由,或參考德國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情節輕微。我個人覺得其實問題沒有那麼大,因為所有的刑法概念其實都必須要透過……。不好意思,因為我是專攻刑事法,所以可能會就這個問題稍微著墨一下。我個人比較傾向於認為,不得已的事由或情節輕微其實都需要再進一步解釋。德國法上對第二百十三條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跟單純的「當場激於義憤」不太一樣,它有一些前提上的限制,所以我們如果要在這邊加上一些比較抽象性的文字,比如說,「因不得已之事由」或是剛剛許主任講的德國法上的「情節輕微」,我覺得這兩個在文字解釋上或強度上都是待解釋的要件,差異其實不太大,只是如果要用「因不得已之事由」或「情節輕微」的時候,我們就要考量到幾個問題:第一個,它的內容標準到底是什麼?以前有一些文獻是在討論德國法上有關情節輕微的問題,德國法上的情節輕微其實是一個很不一致的考量,它其實就是一種個別式的考量,比如說,在各種法典或各個法條當中都有出現情節輕微,如果要訂定比較一致性的標準的話,整體性來看,我覺得當然要從它存在的保護法益和其行為的手段性、反社會性來做,在這裡我們就覺得是有點意義的,我們要考量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只是我們提出的一些比較具象的標準而已,放射到這個議題來講,長照悲歌可能還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

第二個,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剛剛與會先進有考量到的,一個是如果它限於直系血親的話,那就有加重和同時減輕的問題,這個到底要怎麼處理?這個在實務上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儘管實務界主張完全它是依照減輕的第二百七十三條來處理,但是不是能夠完全這樣做?這恐怕也有一定的疑慮。接下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假設採情節輕微的話,這裡的情節輕微跟其他概念上的情節輕微會不會有重複之處?這個也是素有爭議,包括在臺灣法和德國法都有一定的爭議。

最後一個可能的問題就是,它到底放在第二百七十三條還是第二百七十四條比較合理?那也是一個概念比對上的問題。就我個人的傾向,如果我們把它放成一個獨立的法條與把它放在第二百七十三條或第二百七十四條來比對,這個大概都是一個個案考量性質的問題,我認為關鍵點還是要回過頭來想,這是一個對於行為人個人的考量因素,如果從這裡來考量的話,的確應該在個別法條當中把我們要指涉的標準說得比較清楚,所以單純的從「因不得已之事由」或「情節輕微」,其實都只是在想要解決個案當中尋求一個一般性的文字,恐怕這個問題點還滿大的。所以我認為方向上應該針對個別行為人的考量、罪責要素,然後做一個比較具象化的標準,以文字來描述恐怕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

但我的前提都是針對肯定面的見解,如果要針對到底要不要增訂這個?其實我可以提出一些想法。剛剛兩位李律師跟李老師大概都提出了這個思維,即重新回到根本的問題,我以前閱讀過一份文獻,也可以供各位參考,就是在遺棄罪的部分,我們以前一直思考一個問題,如果國家社會福利開始介入之後,其實某種程度上無自救力的情況已經比較減少,遺棄罪成立的可能性也相對被限縮。我們把類似的思考放在長照上面,如果長照1.0、2.0的精進,據我同學的說法,雖然他對2.0不滿意,但是某種程度的精進已經能夠適度地減緩照顧者的義務。我們比照這樣的想法,國家對這個制度的進行、介入跟精進已經開始操作,我們比照遺棄罪的思考,如果國家社會福利介入,成立遺棄罪的可能性比較低,那麼在國家涉入長照的這個階段已經做了一些增進社會福利介入之後,因為這樣的因素而殺害被害人的人還有再一次減輕的可能嗎?所以這是從否定論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制度面的問題。我剛剛的說法只是比較從實體法的角度來先看肯定面,跟從制度面的想法來看否定面,這只是我暫時的見解,就我的所學來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請最高檢察署蔡主任檢察官發言。

蔡主任檢察官碧玉:主席、在座的各位委員及學者專家,大家好。我是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碧玉,作為一個檢察官,在對於長照殺人的案件要進行追訴這件事情,檢察官的心裡是非常掙扎而且痛苦的,通常檢察官多數是會為那個死去的被害人來發聲。在長照殺人的案件發生的時候,社會輿論呈現的現象絕大多數是支持這位可憐的長照照顧者,形成的氛圍很可能會翻轉被害人跟加害人的那種感受,也就是本來應該是被害人,但是在這個故事裡面可能反而感覺他是加害人,好像是他害這個照顧者落到今天的下場。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講,他在進行追訴時,到底應該要站在哪一條線上來表達檢方追訴的價值?這個是檢察官非常困難的地方。

今天要討論的當然是立法面的問題,如果立法合適的話,或許檢察官的選擇空間會大一點,同時也可以兼顧兩方面的價值,就是為被害人發聲,同時也兼顧到照顧者的困境,給他一個合理的出路。

針對今天的三個提綱,因為剛才大家都講很多了,我就簡單講一下我個人結論式的意見。第一個提綱是要不要修正放寬刑法緩刑的規定?我個人是支持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的緩刑規定,把目前宣告緩刑的條件由現行的受宣告刑二年以下放寬到三年以下,我要特別強調的是,緩刑的條件是宣告刑,跟緩起訴的條件是法定刑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兩個不能夠等同視之。但是如果修正放寬緩刑的條件,我認為那是整個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不是專針對長照殺人案件來處理,因為它會適用到所有的一般案件。這個修正站在法務部主管機關的立場來講,我認為放在它的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裡面是合理的,事實上我們檢察官目前遇到的這種情輕法重的困境不是只有長照,其他的犯罪類型也還滿多的,譬如說去年有一些案子,公務員浮報加班費或是某將軍用了加菜金請客,結果就被判很重的刑,導致大家要替他奔走,其實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用放寬緩刑的條件來調節,這也對於我們目前整個重刑化立法的傾向可以有一個調解的作用。但是因為這樣的修法比較全面,必須要縝密檢視各相關法規的連動,我認為可能不是只有修第七十四條緩刑的條文就可以解決。

再來我要強調的是,其實放寬緩刑的條件跟另外訂定一個較輕刑責的殺人罪,這中間並沒有互相排斥的關係,這是獨立的問題,我認為是可以同步考量的。即使如我所說的放寬那樣的緩刑條件,也未必所有長照殺人案件都有機會獲得緩刑,依照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的法定刑,必須要經過二次減刑才有可能符合緩刑的條件,即使放寬到三年也是,之前爭議的案件就是自首還有刑法第五十九條的二次減刑。可是我們這兩天看到有一個媽媽殺死了他患有小兒麻痺的兒子,以這個案子來講,他沒有自首,假定他的精神狀況也沒有問題,即使我們修法放寬緩刑的條件,他還是不能緩刑,法官了不起也只能用第五十九條減他一次刑而已,所以我們不能完全依賴緩刑來拯救所有長照殺人案件的被告。

第二個是要不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放寬緩起訴的條件?我個人不贊成用修正放寬緩起訴條件的方式來解決長照殺人的問題,因為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的最輕本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我們把它放寬到連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可以緩起訴,甚至沒有設條件的緩起訴,沒有設條件的緩起訴就是日本現在的立法例,這樣好不好呢?這是另外一個刑事政策的問題,因為這表示我國的刑事訴訟要採完全的起訴便宜主義,放棄了起訴法定主義,這是一個重大的政策,需要慎重的考量跟討論,這也涉及到偵查的架構,所以這個部分茲事體大,我個人會覺得必須從長計議,我並不反對這樣的方向,但是需要花一點時間讓大家充分討論。

至於法務部在2月7日新聞稿所提到的建議方案,就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緩起訴的後面增訂,被告所犯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的事由,處未滿三年徒刑準用緩起訴的規定。我認為這樣的修法不可行,理由在於一個被告是不是有符合法定減輕其刑的事由以及怎麼樣減刑,是法院審判時的審酌事項,不適宜讓檢察官在偵查中逕自判斷或直接適用,所以我不贊成這個部分。

第三個、是不是可以考慮在刑法分則中另外訂定比較輕的獨立刑罰規定?我個人支持在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後面的適當地方增設情節比較輕微、刑度較輕的殺人罪類型,但是這樣的類型也不能夠專針對長照殺人來立法。剛才有好多位學者專家都已經提到美國或德國的立法例,他們對於殺人罪有分級,就是分好幾個級,如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或其他比較特殊的情節,我們也是有,我們只有在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後訂有母殺嬰罪及義憤殺人罪這兩樣,可不可以再增加第三樣?我覺得可以思考,但就是不要針對長照殺人。什麼是長期照護?這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大家剛剛都講了,照顧者也不限於特定的親屬關係,這種立法容易遭到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跟法律明確性原則。剛才也有人提到,如果是專針對長照殺人設一個特定類型的立法,我個人認為會有倫理上的疑慮,也容易產生道德風險,目前被照顧者如果自己要放棄醫療、結束自己的生命,尚且不能選擇安樂死。如果他要這樣,也必須要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符合程序條件才可以由醫生來決定中止撤除或者不施行生命治療。我們現在用長照殺人寬減責任的這種立法,是不是在法律面有暗示或者明示認可照顧者,只要在身心壓力不堪負荷的情況下,終結被照顧者的生命就可以受到法律寬減責任?這個會不會對被照顧者生命權的保障造成威脅?我覺得這些都是在立法政策上要考慮的,尤其是法務部,以檢方要特別照顧被害者立場的角度來出發的話,要更慎重一點。

剛才王鴻薇委員也特別提到,事實上不是只有長照殺人才會有這種不得已殺人的事由,我們過去有看到長期受家暴者,譬如鄧如雯殺夫案,還有長期受虐待的子女忍受不了就把父母給殺了。因此,這種情況並沒有比長照殺人的情節要更嚴重,如果針對長照訂定寬減規定,對這些人並不公平,所以我覺得還是應該要重新思考構成要件,可以參考譬如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它其實有稍微列舉兩項,包括受被害人虐待或者是重大侮辱,至於是不是還可以加其他的,我覺得可以再思考。如果有了這樣的特別構成要件條文,我認為實質上是把情堪憫恕的情節考量進去了,假定適用比較輕的構成要件,讓法定刑低到譬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樣的區間,那麼就不應該再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再減一次了。這個是法理上的問題。

總而言之,我支持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只有單一的構成要件,然後只有一種十年以上的刑可以選擇,這樣就太侷限了,可以讓它有一個分級。至於司法院的書面報告建議修正刑法第五十九條,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的時候是不是得酌量減輕或免除其刑,讓他有機會按照刑總的規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我不贊成,因為把「或免除其刑」放到第五十九條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事實上,刑法已經針對依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仍然嫌過重的時候,就可以進到第六十一條的審酌具體情況免刑,而且條件很嚴格,必須情節輕微並符合輕罪罪名。如果把免刑放到第五十九條,我認為太寬濫而且又是殺人罪,所以這個部分的建議,我比較保留。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欣盈發言。

吳委員欣盈:我覺得今天這個案子反映了日本80/50的長照慘狀,其實在臺灣也是上演中,政府跟相關部門應該快速統籌合作補破網。臺灣人口快速高齡化,2018年當時超過65歲的人口只達到14%而已,可是在短短7年之間,2025年65歲以上人口就會超過20%,代表我國是super-aged economy超高齡化經濟跟超高齡化社會,意思就是長照需要的人數每年會多增加1%。2022年我國投入超過600億的長照預算,以提供國內長照需求服務人數82萬人,可是依據去年的統計,其實還不足73萬人。2019年新冠疫情之前臺灣家庭看護工約25萬人,但按照勞動部移工人數統計,三年之後的2022年(去年)只剩下21萬人,意思就是還少了5萬人,等於在臺灣每五個人有一個人的家庭都遇到缺乏照顧者的問題。目前以我的了解,臺灣主管移工的是勞動部,主管長照制度的是衛福部,對於移工納入長照體系的想法不同,也正是造成臺灣長照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勞動部希望移工納入長照人力,讓移工可以和長照搭配使用,但衛福部認為移工納入後會拉低薪資,降低本國人力的就業意願,只能減輕照顧者的負擔。

對於政策不一致,本席提出兩項主張:第一、國發會積極負擔部會協調責任,全面盤點人口、醫療、長照、教育、培訓等政策,為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全面備戰,務必達成陳建仁院長所提倡的溫暖堅韌目標。第二、以AI數位科技解決醫療長照不足的部分,接軌歐美高齡社會的解方。本席在這會期也會推動數位醫療發展條例,這也正是臺灣接軌國際趨勢的一個方法,目前我們初步跟護理師及醫生等其他業界人士討論,得到一些支持,也希望各政黨能儘速通過這個法案,造福臺灣。從簡報表格我們可以看到,不僅是歐美各國,東南亞、日韓都開始規劃數位醫療的准入規範,包含驗證及給付,臺灣應該快速接軌國際,不要落於人後。數位醫療能夠降低醫療照護成本,本席相信積極發展數位醫療正是臺灣迎向超高齡社會,面對龐大長照需求的必要解方,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陳景寧秘書長發言。

陳景寧秘書長:我是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的秘書長,今天這個議題是家總從2000年就開始長期關注的議題,我們在官網上有個長期照顧殺人事件簿,就是每一天、每一天監測這些新聞報導。我首先向主席表達最大的敬意,因為這個議題真的需要跨界對話,這麼多年來所發生的這些事件裡面,法界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而社福界好像也一直在做自己的工作,但是跟法界的對話比較少一點,因此很高興今天有這樣的參與機會並聆聽很多的建議。再來,我也要謝謝聯合報的願景工程基金會,上一次的報導我們大概籌備了兩、三年之久,因為所有的議題都不容易找到可以採訪的當事人,所以那個議題非常困難。一個照顧事件是一個多麼複雜的結構,有照顧者、有被照顧者,到底是誰殺人而引發這樣的結果,還是別的因素造成的?其實都有。

今天要談法律面怎麼得到一個合理的判決,我覺得確實非常困難,因為我不是法界的人,所以我今天的角色比較是從樣態中幫助各位先進更瞭解照顧現場發生什麼事情,因為法律不外乎是建立在一個社會結構、社會趨勢跟共識上。家總成立於1996年,在這過程當中,我們也跟政府一起努力推動,我必須要先感謝,其實我覺得107年開始的長照2.0確實做了很多事,但誠如剛剛前輩提到的,速度真的還不夠快,趕不上我們的社會變遷。照顧殺人事件的議題不只有在臺灣,全球都有,在陳正芬教授的研究中也有其他國家的一些狀態。

我先講幾個結論,第一個結論是預防勝於補救,今天大家坐在這邊非常無奈是因為我們國家的長照制度有很大的缺口,我等一下會花一點時間講這個。對於今天的三項議題,我們家總有兩個主張,第一個主張,我們對於法官和檢察官有更大裁量權的這件事情是支持的,對於前兩項,過去幾年我們協助很多家庭面對這樣的問題,法院確實對各個案的差異性非常大;再來,對於另定較輕之獨立處罰的樣態倒是比較保留,原因是這樣,因為任何的立法都會有一種社會訊息的傳達跟暗示,訂定這樣的處罰規範之後,尤其在構成要件還很模糊的情況下,會不會對整個照顧殺人、對家人和照護者形成一種不當的暗示?這也是值得提醒的。最後是關於創傷療癒,在這樣的事件之後,包括前陣子在2月有一個新北市的四口之家死了三位,雖然不是明顯的殺人事件,但沒有經過解剖,後來這個案件很快就火化、不了了之,所以我們希望能針對更多的照顧殺人事件建立一個資料庫,而且對於創傷後的療癒部分可以有更多的積極介入。

我最後要說三件事情,一個是如果長照制度跟不上社會變遷,到底是誰殺人?我想讓各位知道臺灣的樣態,到110年為止,在我們收到的資料裡面,臺灣現在大概有80萬的失能、失智、身心障礙人口組成長照的需求,長照是什麼?六個月後不可逆,也就是再怎麼積極復健都沒辦法復原的一個狀態。臺灣在107年開辦長照2.0之後,從不到10%的占率提升到三分之一左右,已經由長照的居家服務跟日照來銜接,不過請各位注意,這裡面大部分是輕症、輕中症,也就是左邊癱了但右邊還有能力的這種是沒問題的,可是如果是24小時每兩小時要翻身、拍背等等,沒有看護、移工或住宿機構是不可能的,所以剛剛林志潔教授所講的,我非常感同身受。大部分是女性照顧者居多,很多女性因此被迫離職、回家照顧,男性現在也愈來愈多,所以這已經不是男女的問題而已。另還有三分之一左右沒有使用替代照顧,民眾的經濟負擔還是大。

其實長照有一個政策暗示是希望再怎麼樣都要在家照顧,所以即便到第七級、第八級的重度,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被迫在家,因為住機構一個月可能就要4、5萬元,這已經比很多人的薪水更高,今天坐在這邊的人可能都還有一點經濟能力,但說實在的,以大部分的民眾來講,真的、真的沒辦法過關。這也衍生很多問題,為什麼臺灣會變成這樣?因為我們現在的同住家戶人口不到三個人,持續下滑中,1人戶加2人戶已經達56%,未來的老後社會就是一個獨老或是老老照顧的情境,所以家庭還有獨立照顧的能力嗎?長照到底是誰的責任?臺灣要不要比照瑞典?在1960年代,他們還是一個三代同堂的國家,可是他們在經過社會的大辯論之後,決定由國家負起主要的照顧責任,把個人的照顧責任移轉,也就是讓個人可以基於能力跟意願來選擇是否成為照顧者。

我們長期覺得國家的長照制度真的不足,所以這邊有幾個資訊提供給各位參考。長照1.0時代大概是每年40億元預算,2.0已經突破600億元,可是涵蓋的面還是太少。日本在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2008年韓國開辦了,那臺灣呢?我做一個置入性行銷,我們在5月28日有舉辦一場「長照保險,臺灣行不行?」專題論壇。照顧者到底有沒有權利說不呢?在臺灣,照顧好像就是一種孝順,其實它太簡化、太美化家庭照顧的責任,我們都沒有受過訓練就上戰場。全球已經把家庭照顧者的議題變成一個人權議題,因為他的工作權、經濟權真的不是像各位想的只要喘息就夠了,從一開始要不要選擇成為照顧者就不是一個自願行為,那他是人還是工具人?他是不是只要把照顧工作做好,還是他應該被國家保障不被照顧事件打垮、打敗?這個事情是重要的。從108年起,家總就倡議「新三不長照」,不離職、不必然自己照顧也不會受到親友的撻伐及社會的責難,還有家庭不要失和,這「三不」才是重要的。

最後,我們為什麼對於另定處罰條款那麼地謹慎?因為我們覺得現在對於照顧悲劇真的瞭解太少了,這些是家總這幾年來蒐集的照顧悲劇事件的原因,其實非常分歧,我要講非常分歧!剛剛陳正芬老師說有到機構殺人的先生,這位先生是基於不忍心讓太太繼續受苦而進去把他殺了,但也有先生和太太長期不睦,終於逮到一個機會把他殺了,所以這些樣態非常不一樣。在日本,他們非常有系統地整理這些資料,因為他們的警政系統有長期的資料庫,像最近看到的兩種樣態,50/80:50歲的兒子殺死80歲的,特別是失智症母親的樣態多;還有80/50:80歲母親殺死50歲身障兒的情況多。我們臺灣目前都沒有統計,甚至是有外勞的家庭,最近的這個事件是照顧身心障礙者50年,然後母親把他殺了,其實他們有外勞,所以有外勞的家庭也無法倖免,而且在臺灣更慘的是,有錢也買不到服務。所以如果我們不從頭來看這件事情的話,尤其是看到過去幾年間那個curve,照顧殺人事件是從哪一年開始急遽下滑?107年,因為長照2.0上架之後,所以長照的公共化服務確實有效遏阻了悲劇,今天我們希望跟衛福部還是繼續加油,就是我們快一點,趕快把這些建置起來,包括在先進國家對照顧者的提供,絕對不僅止於喘息,有勞務的、心理的、經濟的、就業的,就是保障每一個人在他最擅長的工作上繼續工作,而不要成為一個被迫的照顧者,又照顧得不好,然後最後又衍生照顧殺人、照顧疏忽、虐待,甚至演變成嚴重的殺人事件。

最後希望我們共同打造一個免於長照恐懼的國家。我們家總常常在各地宣揚這樣的概念,也常常被挑戰說:你們家總在幹嘛?照你們這樣的宣導,國家照顧責任會讓家人沒有愛、沒有責任感。可是我要講的是,我們也看到瑞典的老人反映這件事,希望兒女永遠是兒女,不是護士,希望最後的畫面是美好的,不是把屎把尿的畫面。我想這樣的一句話說了二個問題,一個是照顧者的人權,有沒有說不,及不選擇的權利?一個是被照顧者的尊嚴,被照顧者有沒有選擇自己怎麼樣被照顧的一個空間跟環境,而這中間,國家要做的事情非常多,以上,謝謝。

主席: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發言。

謝煜偉教授: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今天非常榮幸能夠有這個機會來參加這場公聽會。因為我所學專長是刑事法,所以以下的發言是針對刑事法的各種觀點來進行一些相關提綱一、二、三的討論。因為先前有非常多先進的發言內容跟我以下的發言都若合符節,所以以下我就把握時間。

首先,針對提綱一的部分,要不要就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的規定去放寬,例如從二年適度放寬到三年,我先從結論來說,我基本上結論是贊同的,當然這個問題其實不應該只從長照悲歌的案例來考慮,而是如同前面很多先進所提到的,應該從整體刑事政策的考量去著眼。基本上現行不管是監所人口比較擁擠或者是整個監所矯治的功能,其實是會受到現代一些刑事政策面的影響。從擴大緩刑適用條件的角度來看,基本上這個趨勢應該是可以贊同的,當然因為我們也可以曉得現行緩刑的條件,主要是宣告刑的條件予以放寬,實際上到底會不會符合緩刑的宣告刑條件,其實還是會在個案當中由法官去認定,所以就這點來看,其實並不可能會有浮濫的問題。當然在相關一些主管機關的回應資料裡曾經有疑慮,會認為如果我們全面放寬了第七十四條緩刑的規定,會不會其他犯罪類型,例如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性侵害犯罪等等也會同受其惠,認為這樣的放寬會不會不夠妥適?但實際上我個人認為這樣的一個議題,其實是有一點忽略了這些犯罪本來就可能用第五十九條有再度緩刑的機會,意思就是說,就算現在現行法沒有修正,其法定刑下限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上的犯罪類型,仍然有可能透過個案的一些考慮適用緩刑。因此我們如果今天放寬緩刑的規定會讓這些犯罪類型變成可以適用緩刑,變成是不公平的情況推論,其實是有一點過快了。因為現行個案裁量上,本來就有可能在這些犯罪類型當中,因為其個案情節非常輕微的情況而適用緩刑的規定,所以我認為不會因為這樣子而導致其他犯罪類型因而適用而有不公平的現象,因為本來就可以適用。所以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真的認為緩刑從二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下的這個門檻,可能會一下子過度放寬的話,曾經在相關刑法研修的會議上也有人建議,是不是我們可以考量把它改成未滿三年,就是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將三年的條件予以排除,當然這個選擇也是可以的,不過我認為從結論上、從整個刑事政策的整體考量來看,從二年以上提高到三年以上的宣告刑,其實大方向是可以贊同的。

這個會接續提到提綱三,我們先講提綱三,就是要不要增修刑法的特別規定─特別的減輕規定,基本上我也贊同剛才蔡主任檢察官的意見,我認為這二個議題並不互斥,是可以同步去考慮的。當然在這個地方,第二百七十三條的全面修正,這個部分可能就必須要留意,它也不應該只針對長照悲歌的情況去做調整,而是應該從一般性的殺人特別減輕規定的考量著手,比如說,除了像參考德國刑法典的一些相關規定之外,像是剛才前面也有先進提到美國法的一些規定,比如說英國量刑指導綱領裡其實也有針對特別受到刺激,或者是純然是出於憐憫的情形而做特別減輕殺人罪之特別減輕事由的設計。也就是說,今天我們考慮到可能會發生這種可責性較低的情況,可能不光是只有長照照護的情形會出現這種可責性較低的情形,其他情形也可能必須要做一個通盤考慮。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建議各位或是我們整體在思考刑事立法時,儘量要避免現象立法的這種想法,也就是避免看到某一個犯罪現象覺得非常的嚴重,就要加重;或者是看到某一個犯罪現象覺得非常的可憐,就要減輕,因為這個時候會牽一髮動全身。如果今天只動了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是不是其他的犯罪類型也要通盤做調整?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全盤的整體思維來訂定的話,就會使得刑法典的修正越修越糟糕。所以在這個地方如果我們今天要針對一個一般性殺人減輕規定做修正的話,這個我個人也是支持,除了義憤的規定,還有生母殺嬰罪的特別減輕規定之外,或許我們也可以思考,如何從一個比較特殊的情狀、從可責性減輕的角度出發,去做一個一般性的殺人減輕規定。在這個地方,我想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我們單獨就長照悲歌做殺人減輕規定所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所以在提綱三的部分,我個人主張是要一般性的減輕規定。

最後,在提綱二的部分,是不是要連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放寬緩起訴的條件,在此我個人的立場是反對的,原因是因為緩起訴的條件其實跟緩刑條件並沒有相連動,也就是說在這個地方可能要思考的就是,非重罪緩起訴的條件門檻,不管是在長照悲歌的殺人,還是其他類似案件的殺人,其實仍然都是屬於一個比較觸犯重罪的情況,除非我們今天特別針對殺人做一個減輕的規定,然後再去適用緩起訴的條件,否則的話,如果今天在不考慮特別增修殺人減輕規定的情況之下,來放寬緩起訴的條件,其實會跟緩刑條件連不上關係。所以我個人的立場是認為在這個地方比較適合的,應該還是由檢察官去進行訴追與否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如果真的有可能會符合長照之下可責性較輕的情形,可以從不管是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或者是從法院端的角度去做一個更完整的量刑情狀的認定,再決定要不要適用第五十九條酌減,然後再看看可不可以有適用緩刑的條件。所以大致上來看,我個人基本上是認為從緩刑比較擴張的適用,乃至於去制訂一個一般化殺人的減輕規定,應該是解決長照照護問題之外,也可以解決其他受到一些重大侮辱或者是重大攻擊,乃至於可責性異常低落的殺人罪的情況,當然也不光是只有殺人罪,其他的犯罪類型也都有可能會有這種可責性較低的情形,而有一般化予以緩刑的考慮。

最後還有一點點時間,我來提一下剛才有提到一些日本法的案例,誠如上一位先進所提的,日本有80/50或者50/80,其實就日本實務上的考慮來看,因為第一個,他們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是5年以上,再來他們也有跟我們一樣的情狀酌減規定,他們的緩刑規定是3年以下,所以在實際上的適用,如果今天殺人罪能夠做情狀酌減的話,是有機會在個案當中予以緩刑的。可是我們看到在類似的案件當中,是不是殺人就一定可以緩刑呢?從實務的判決來看,其實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根據他們的統計,只有在加害人,也就是殺人的這一方,行為人是屬於年齡比較高的情況下,才會有非常多的案例法官會緩刑,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是行為人年齡較低的情形,比如50歲兒子殺害高齡年邁母親的情況比較少會宣判緩刑。所以到最後還是會由個案的法官去針對犯罪行為人接受緩刑與否、要不要適用監所內的矯治,還是用緩刑的方式予以對待,他的考量會根據個案,比如像是行為人的年齡等等去做進一步的考慮,這個部分我們要在條文當中做一些立法的修正其實都會有困難,我建議可能還是在個案當中予以裁量會比較妥適,以上,謝謝。

主席: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到所有發言均結束為止。

請宇合聯合法律事務所蔡學誼律師發言。

蔡學誼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老師與先進。在聽前面各位先進發言的時候,讓我更覺得在巨人背後發言是一件多麼渺小的事情,因為本人想要提出的一些見解,大體上各位先進都已經有提出來,所以我就只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供各位參考。隨著醫學發達,人類壽命被延長,到目前為止,應該是人類有史以來平均壽命最長的時代,未來當然有可能會再繼續延長,但壽命的延長卻不代表是幸福的延續,因為人體器官機能會隨著老化,在逐漸失去原本應有的運作效率之後,年紀增長如果沒有伴隨著健康身體的話,那麼壽命的延長就不再是一個令人歌頌的事情。當然這幾年社會風氣更加重視運動以及重量訓練等等,我自己有三個小孩,常常帶他們到公園遊戲,也會看到公園一角有許多坐著輪椅的老人被家人或外籍看護帶去曬太陽,老人家臉上的空洞神情,真的讓人看了之後為之鼻酸,不禁也讓我想到每一個人都會老,我自己也會老,我的父母親未來不曉得有沒有什麼樣的意外發生而導致我的家庭也有長照的需要。

今天很榮幸能夠來參與討論,當然也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討論,但是我必須提出的是,關於制度的修正,我們必須要顧及到的是公平的原則,如果只針對長照殺人去制定一個特別的法律,那我認為是有違公平的原則,因為跟長照殺人和其他一些受社會大眾關心且同情的案件一樣多,例如剛剛蔡主任檢察官有提到,像是長期家暴的受暴者殺害施暴者的情形,如果只針對長照殺人的特例而訂定特別的法例是有違憲法要求的平等原則。但如果是通盤檢討緩刑與緩起訴條件的話,就可以解決長照殺人以及其他我國刑法重罪、重刑思考之下所產生一些情節輕微的情形可以一併解決的話,我認為也不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我自己過去擔任過檢察官,也擔任過法官,對於立法上所預設的重罪案件,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情輕法重的情形,但礙於法律的限制,當檢察官時沒有辦法給予緩起訴的處分,或當法官時不能給予緩刑的宣告,不免會覺得這個時候應該要再給檢察官和法官更大的裁量權限,會讓偵查與審判的結果更加貼近事實所帶出來的侵害法益的樣貌。首先,針對緩刑及緩起訴的放寬,我個人認為是比較符合這次長照悲歌案件裡面的討論,因為為了避免情輕法重,如果交給法院透過審判來衡量行為人為何會犯下殺人的犯行,假如確實是有情堪憫恕的情況,則賦予法官給予緩刑裁量的權利會更加符合國民的法感情。而且就緩刑的放寬而言,目前國民法官法在今年1月1日施行之後,相關案件經過檢察官的起訴,由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可以更加適切地去評價行為人的行為,而且這同時將其他重罪有情輕法重的情況也一併來做解決,例如剛才蔡主任檢察官所提到的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等等,當然這是我國法的刑事政策的全面檢討,我覺得也可以利用這次討論長照悲歌的時候一併來做通盤的檢討。

另外,對於緩起訴部分,檢察官是公益的代表,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因此緩起訴的放寬也是給予檢察官一個裁量的權限,讓檢察官對於各種犯罪事實行為有全面通盤的裁量,我們今天討論的長照殺人自然也是在這個範圍之內,在檢察官調查之後,認為長期照顧者的殺人行為如果是以緩起訴為適當的話,而不需要起訴進入法院審判,也不失為是一種方式。雖然有一些先進認為緩起訴只有檢察官去做決定,會不會流於檢察官個人草率的決定,而沒辦法貼近社會的想法。但我認為這部分如果警察機關能夠在內部用內規的方式訂下一個裁量的基準,讓檢察官的決定能夠具有可預測性,而且在我們今天討論長照悲歌的情況下,在一些比較特殊譬如情況明確而沒有任何疑慮的情況下才能給以緩起訴,除此之外就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就是不能用緩起訴,要用起訴的方式交給法院,用國民法官、國民審判的方式來通盤審酌其刑度,這樣或許會讓這個制度的制定會更為符合。

當然緩起訴與緩刑部分,剛剛謝教授有提到他們雙方的一些條件是不一致,我覺得也可以趁這次修法的時候,如果在這個情況下把兩者的條件給予適度的一致化,或是給予較為明確的規定,或許也是可以解決的方式。

至於今天討論提綱三的部分,要不要就刑法分則去制定較為特別輕的處罰規定?因為這部分將會與其他刑法罪名產生衝突,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該如何去衡平,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刑法是要保護法益,我們這次要討論的長照殺人其實所侵害的就是一個生命的法益,是一個至高無上的法益,沒有其他法益可以與之相比擬,而刑法的制定往往也是一種向國民所做的價值宣誓。我們若制定一個較輕的處罰規定,是否會讓人民產生一個錯誤的連結?認為長期照顧一個人之後,在真的已經負荷不了、負荷非常重大而無法再繼續下去的情況下將被照顧者殺掉,這也是可以選擇的一種方式。每一個人都會老,沒有人知道自己老年以後是否會需要別人的照顧,如果這樣的法律制定出來之後,若人老了以後有長期被照顧的需求,會不會對照顧者產生質疑、產生懷疑?

今天的公聽會當然是想要去討論並幫助長照悲歌的殺人者,但是否反而沒有去注意到被殺害者生存的權利?如果被照顧者自己有強烈的求生意志,卻未經其同意而予以剝奪其生存的權利,刑法的制定是為了避免這種犯罪行為再發生,但這樣制訂的新法會不會反而讓這種犯罪行為越來越多、反而造成政策殺人?

我相信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結果,為了解決長照悲歌,反而引起更多的殺人結果,對於制定較輕的處罰規定我個人是採取比較保留,甚至是反對的態度。當然超高齡社會已經變成一個全球的社會議題,畢竟現在醫學發達,科技也發達,讓大家的平均年齡不斷地提高,它山之石可以攻錯,除了法制面的設計之外,法制面的檢討當然有其必要性,但更重要的,還是希望我國的長照制度可以更加地健全,從頭預防長照悲歌的發生,這是更重要的,只是在現在制度尚未健全的時候,我們要先就這個議題提出一個緩衝的解決方式,我認為先將緩刑及緩起訴的條件予以放寬,讓檢察官、法官在調查審理之後,認為有這種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情況,用緩起訴或緩刑的方式來給予衡平,但這終究不是一個最後、最終的目的,以上是我一個簡單的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高思博理事長發言。

高思博理事長:主席、在場的各位委員、各位參加公聽會的學者專家。我今天是代表中華人權協會來參加公聽會。關於今天的這個重大的議題─照顧殺人,中華人權協會曾經跟剛剛還在場的李念祖學長,及其所代表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做過深入地探討,聯合報的願景工程基金會也對疫情中的照顧殺人事件做過很多令人鼻酸、動容的報導,所以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人權議題,今天能夠到場參加,很感謝有這樣的機會。

首先我跟大家稍微分享一下立法政策的部分,第二個我再來跟大家報告立法技術的部分。首先,如果就立法政策這個層面來講,我跟大家報告第一點,我們今天談的這個議題,其實是整個大政策裡面在案件發生後的評價問題,剛剛大家都已經擴及到長照政策,比方說陳老師的研究,還有陳秘書長剛剛所談到的,但是我們今天所談其實只集中在這個大範圍政策裡面的一塊,就是案件發生之後的評價問題,說實在的,就整個長照政策來講,今天要處理的其實是其中的這一塊而已。

第二個,我們大家可以看到,今天我們把立法政策再限縮,因為剛剛已經提到,進入司法程序的照顧殺人事件,也不過就是其中的一角,比方說如果照護者跟被照護者都死亡了,這樣的案件也不會進入司法程序,所以我們今天談的也不過就是照顧殺人裡面加害者還生存的情形,他才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所以這個案件其實又更narrow down、更小。

第三個,就算是照顧殺人事件本身,進入司法程序的,它的類型也很多元,我們看到今天提出來的草案,談的事實上是弱勢家庭不堪負荷的照護者,殺害被照護者的這種情況,但是還有另外一種,剛剛也有先進提到,它事實上也是一個很困難的倫理問題,比方說如果今天一樣是弱勢家庭的案例,被照護者沒有復原的希望,自己想要放棄求生,請照護者把他殺害,這個國外也有拍過電影,也有這樣的案例,這又牽涉到加工自殺相關的問題。我首先要跟大家分享這三點就是說,我們今天談的這種案例類型,事實上是所有長照政策裡面的評價問題,它也是進入司法程序裡面的一塊,而且今天所談的還是照護殺人進入司法程序裡面的一塊,又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我要跟大家說,今天這個立法政策它事實上要處理的是一個大範圍問題裡面的一小塊,這樣講不知道適不適當?但是這個也不奇怪,因為大家知道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尤其是由立法院這一端來發動的立法程序,它基本上本來就不容易有整體性的觀照,因為它不像行政部門有橫向式的聯繫,然後共同提出一個行政院版的法案,所以它必然會走向比較沒有辦法全盤化,而是比較斑點式的這種立法。

第二個,我再來跟大家報告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就立法技術的角度而言,剛剛很多先進,尤其是法界的先進,大家都有提到,今天提出的這個法案的立法目的跟它的法律文字搭配,會馬上讓大家感受到它所針對的案件範圍事實上是有限的,但是它用的文字,比方說「不得已的事由」,大家馬上就會覺得有很多類型會被涵蓋進來,剛剛王鴻薇委員有提到,蔡主任也有提到,比方說長期家暴這樣的情況,也會被納入這樣的文字裡面,或者我們還可以想出其他兩種類型的例子也有可能,比方說很多類型的防衛過當是不是也變成一個不得已的事由?曾經有那種丈夫為了要保衛太太,對抗闖空門的小偷,結果就把那個人打死了,這種情況又變成防衛過當。緊急避難的相關要件也有規定不得已的事由,所以如果就立法技術而言,針對的是我們同情的這種案例類型,可是今天的這個文字,事實上會擴張到很多其他的類型,我們法界的人都可以聯想到的其他的情況,但是我也要跟大家、跟法界的好朋友提醒,以立法院現在的立法程序來講,它很容易就變成是針對社會當下所關心的事情,而且是大家有共識的事情,提出一個相對應的法條,但是常常會有個問題就是這個法條文字涵攝的範圍常常超出政策想要針對的對象,這是一個麻煩的問題,所以很多法界的先進就會常常主張很多事情必須要做全盤考量,但是我個人認為,以立法院現行的立法政策來講,我們很難要求,因為沒有辦法形成一個精確的法條文字,所以就社會上關心的這些案例類型,大家就拖延著不處理,這個我覺得在立法政策上很難要求,尤其立法委員身為民意代表,在權責上面很難要求他們,因為還沒有做好全盤考慮,所以這件事情就擱著不處理,我覺得這件事情恐怕沒有辦法這樣考慮。

立法技術上的第二個問題是,像「不得已的事由」,這種這麼不明確的法條文字,它一定會產生立法目的以外的各種疑難個案是否適用的法理難題,像這樣的問題,立法院法案是不是要訂一個適用上會很產生很多疑義的文字?然後就由司法官,不管他是檢察官或者是法官,由他們個別的道德觀念去做補充,我個人認為這個是不適當的一種立法狀態,不應該用一個空泛的文字授權給個別司法官的道德觀念去做補充,而是應該要把大家關心的這種情況,能夠真的把它類型化。

最後,簡單的回應一下今天的三個提綱,主要談的到底是要刑法放寬緩刑,還是修正刑訴法的緩起訴處分條件,或者是刑法分則裡面特別的一種犯罪類型。如果一定要要選,我剛剛先跟大家說,前提是因為立法程序現在沒有辦法全盤化,所以如果是這個議題,我們認為在社會上引起了足夠的同情,也引起足夠的反響,而且事實上大家對於這種類型,只要我們鎖定得很清楚,對於這種類型也有共識的話,我認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應該不要等到所謂全盤考慮,而是就能夠處理的先進行處理。

今天這三個提綱所談到的問題見仁見智,我個人的看法是我認為修正刑訴法或者在刑法分則裡面增加相關的條文,好過於動用刑法第七十四條與刑法第五十九條。這裡面當然又牽涉到這種案件類型發生時,到底是由檢察機關還是由法院來進行相關處理就好,我認為檢查機關這一端可以介接非常多的行政資源,所以由檢察機關這邊一開始就把我們應該要同情的案件類型整個拿出司法程序,我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式。不然如果要進行詳細倫理問題的探討,就應該在刑法分則裡面有非常具體的類型化規定,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是我們認為應該要予以減輕他的相關刑罰,甚至達到緩刑的狀態,我個人認為我們首先要進行類型化。我贊成在刑訴法裡面或者刑法分則裡面來進行處理,都好過於用刑法第五十九或刑法第七十四條來處理。今天草案所提到的,把它放在義憤殺人罪裡面,我個人認為不是那麼適當,謝謝。

主席: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楊雲驊教授發言。

楊雲驊教授:主席、在座的先進,大家好。今天討論了很久,很多先進的意見都很寶貴,也應該有一些共識,所以我就簡短的發言。首先我要談到長照悲歌可能造成的家庭破碎、照顧壓力、身心俱疲等等的問題,其實我們瞭解的話,在臺灣社會會發生的不只長照,很多因為家人毒品的問題、酗酒的問題、賭博的問題,長期以來同樣會造成這樣的狀況,所以不是只有長照而已,這個我先提醒大家。因此所有考慮的修法或者政策,當然長照是中間的一個要項,可是不僅與此。

第二個,如果碰到譬如說最近社會新聞的事情,或者今天提出來的提綱,關於緩刑或者緩起訴這個部分,當然我必須要說緩刑是一個普遍的政策,緩起訴也是,那邊要不要修正當然值得考慮,可是不宜因為特定的個案,或者因為特定的類型就要去予以修正。如果是大規模的、全面的檢討,我當然贊成,可是不宜因為目前的一些案件、少數的一些案件,我們就討論緩刑要件要不要放寬?緩起訴的要件要不要放寬?這個我不贊同。尤其是大家談到緩起訴,請大家注意一點,我國的緩起訴相較於德國有一個特點,就是我國緩起訴決定不需要得到法官的同意,我想以一個殺人的重罪,不管是什麼原因、什麼情況,畢竟是一個生命被剝奪,如果這個可以讓檢察官就能獨立決定的話,不需要走任何的法院程序,我覺得這個會有問題的。當然除非將來把檢察官所有的起訴統統改成裁量,不過那是另外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了。所以,關於緩刑或者緩起訴要不要因為長照殺人而改變?這個我是持反對的意見。

如果這些都不可採,大概就要回到刑分上面去了,也有很多先進提出,當然我必須承認我國的殺人罪立法其實是相當的落伍了啦!大概幾十年也沒什麼改變,不足以因應今天社會的狀況。相較於德國刑法上所謂的謀殺殺人因各式類型而有不同的法定刑度,這個我們是粗糙了一些,如果要通盤檢討的話,恐怕曠日廢時啦!剛剛也有先進提到是不是要增列譬如一些不得已的原因,列入不得已或者一些情節輕微等等,我覺得可能需要討論非常久,或者它本身的定義也不是很確定,而且更顧及到整體刑法的體系性的正義。如果在殺人罪有不得已、有情節輕微可以減輕,其實很多其他的犯罪,也都應該有不得已或者情節輕微的減輕才對啦!這個也是整體刑法的體系正義的考慮。

所以我個人一點粗淺的建議,我認為最快的方法,也能達到效果的方法就是把殺人罪的最輕法定刑減成5年,就變成是「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像今天提綱提到的問題,如果發生這種真正的長照殺人事件,至少可以因為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就可以減刑到達可以緩刑的程度,我想這個也是可以接受的。當然有人會擔心,把殺人罪減到最輕本刑5年以上,會不會讓社會覺得怎麼殺人這種重罪,我們越減越輕了?這就要看立法者的勇氣了嘛,是不是?就在立法理由說明嘛!就像我剛剛談到的,因為長照、因為毒品、因為酗酒、因為賭博或者有其他等等,導致家庭破碎照顧乏力等等情況,到達最後的階段,然後甚至上面寫「法官要慎用」,我相信這是最快解決問題的方式嘛!只是看大家可不可以接受。我相信很多人想要的答案也是這樣,到了最後,像那種真的很可憐的,家庭都破碎了無法照顧的、年邁的、生病的,讓他最後不要被關到監牢裡面嘛!像上禮拜發生的那個案子,媽媽好像79還80歲了,坦白講,我真的不知道把他關到監獄裡到底有沒有任何的實益啦!叫他改過嗎?叫他懺悔嗎?完全沒有任何實益。所以我覺得從很現實的角度,怎麼樣想辦法讓這種真正可憐的人不管是刑總、刑分,結果是讓他不用被關,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大家努力的一個目標。

最後,我要談到一點,我們今天都談到照顧者殺害被照顧者,可是倒過來講,剛剛高理事長也有談到如果被照顧者本身就不想活了呢?譬如說他癱瘓了幾十年,但是他的意志還很清楚,他又不是馬上就要死掉,按照現行法是沒有安樂死的可能,也沒有醫生願意做這個事情,如果他向照顧者表達了他想死的意願呢?因為這種人講白一點,癱瘓幾十年,無法行動、無法照顧自己,不僅求生不得,求死又不能,如果他的爸媽聽到他的意願而把他殺死,可能就是涉及第二百七十五條的加工自殺罪,那同樣也是一個犯罪!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不能只從照顧者的角度去看,相反地,從被照顧者的角度,如果他確實真誠地有不想活的意願,想結束自己的生命,則我們國家的法律在這件事情上是要阻擋他還是幫助他?連帶的,第二百七十五條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來做修正?

我在此可以很負責的講,德國早就把加工自殺罪大部分都廢掉了,因為他們認為人終結自己的生命就是一個權利;自己不能終結,所以請求專業的人、家人或是最相信的人幫自己終結,當然也是他的權利,結果我們的第二百七十五條已經把這種可能性都擋掉了,讓被照顧者即便有這樣的意願,但還是要面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窘況,這難道不是我們立法者應該注意的事情嗎?以上,謝謝。

主席:因為登記最後一位發言的江永昌委員未到場,我們就接續後面的程序。所有的學者專家、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接著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

首先,請法務部黃次長發言。

黃次長謀信: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先進大家好。今天非常謝謝召委還有委員會安排長照悲歌修法的公聽會,今天一個早上我們吸取了非常多有關政策面以及立法技術方面的指教。事實上,法務部在發現長照悲歌這個社會問題之後,在今年2月7日主動拋出了修法的建議,也提出了三個修法方向的新聞稿,當時這三個方向當然是基於整個法務部在立法上一個修法的可能性因應,就像各位今天所提到的,包括緩刑制度的改革、緩起訴制度的變革,或是就長照悲歌做一個獨立處罰規定的立法模式,當時我們提出了這三個方向,當然這只是拋出一個方向,俟社會形成一個共識之後,我們會再做相關立法的研議。

今天聽了各位專家學者還有立委的建議之後,我們認為除了剛剛講的這三個立法方向,還有一些是我們當時所沒有想到的,在立法技術上,或者立法政策上可以再來續行的。此外,關於刑罰門檻緩刑要提高的部分,當然大多數專家學者持一個肯定的立場,當然還是有些學者專家也提到,包括是否要增加緩刑的條件,或是處遇要做一些多樣性的限制,對此也提出一些建議,這個部分非常好。此外,包括少年犯的緩刑,要不要也做一些連動的處理,這部分我們有把它記起來。

另外一個方向就是關於緩起訴,在座很多學者專家都指正了緩起訴的部分,量刑是不是可由檢察官提早來介入,而不是屬於法官所專屬的,所以不應該在緩起訴這邊就由檢察官過度介入,這部分那我們也會來研議;當然很多學者也提到緩起訴的門檻要不要再放寬,讓檢察官有一個更多元、更廣泛的裁量權,很多學者就緩起訴的部分,也做了這方面的建議,這部分我們會再來研議。

第三,有關設立獨立處罰規定的部分,聽起來似乎很多學者是贊成這個方向,當然它還有很多技術上的問題,包括構成要件不夠明確化、它處罰的範圍為什麼只限於原來研議的那些特定親屬間一些事實上存在的關係要不要在加以減輕的範圍,以及在兄弟姐妹之間,這些我們都可以來研議。此外,訂了一個特別法之後,有沒有存在一個道德性風險的問題、存在一個倫理性風險的問題,甚至可能存在一些不當暗示的問題,這都是我們在訂特別法的時候要特別處理的。

最主要還有一個比較難處理的,就是掛一漏萬的問題,為什麼只有長照悲歌要特別立法,其他的悲歌要不要特別立法?這當然是有掛一漏萬的問題我們要來處理;還有很多學者指教的,就是個案立法、現象立法,其實在我們整個立法政策上是不應該這麼做的,總之,我們是否要對長照悲歌做一個現象立法、做一個特別的處理,這也是可以討論、處理的。

還有,各位先進有提到,我們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就已經特別加重處罰了,為什麼反而在長照悲歌又要有一個減輕處罰,這在理論上有沒有產生一個矛盾的現象?這的確是一個可以研議的問題。另外,也有先進提到,如果單獨修法的話,對其他獨立法規範會有連動修法的困境產生,這部分我也非常謝謝各位先進的指教。

總之,這三部分是當時我們法務部提到的三個修法方向,但今天聽了各位立委、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們也發現還有其他面向是我們沒有想到的,包括學者也提出了,是不是有可能重整整個殺人罪的立法體系,即現在殺人罪的刑責10年以上實在太重了,所以剛剛有學者提到是不是把刑法殺人罪的刑責降低,重整整個刑法殺人罪的結構,學習美國、學習德國有區分一般殺人罪、特別殺人罪,以不同的樣態來處理殺人罪,這也是一個考慮的方向。

另外,剛剛也有學者提到,可不可以就特別、一般的減輕或免除其刑的類型化來做一個特別的處理,這方面我們也聽進去了;當然也有很多學者提到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的部分,我們要不要也順便做一些修正,情堪憫恕的部分現在是得減,有學者主張是不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讓法官的量刑裁量可以減到三分之二,以解決目前的困境,這也是一個方式。當然就刑法第五十九條也有學者主張,是不是就減輕做一個類型化的處理;免除其刑也做一個類型化的處理,讓法官量刑的空間增大,這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綜上所述,經過今天一個早上吸取各位學者專家、各位立委的建議,我們認為整個長照悲歌修法已經正式的啟動,我們除了在2月7日宣示了修法方向之外,事實上,今年3月28日本部曾邀集刑法研修小組的專家學者,已經進行過一輪相關修法意見的聽取,在座很多專家學者也都參加了我們修法意見的過程,也提出很多值得而且非常寶貴的意見供本部來修法。最後,我要再次謝謝召委、立委,還有各位學者專家今天所提出的一些意見,這些都會列入我們未來整個長照悲歌修法的方向,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如果與會的專家學者對於等一下所有政府機關代表所回復的意見,有需要再進行第二輪發言的話,現在就開放登記,請到主席台前登記;第二輪發言中,每位發言時間是2分鐘,最後再請政府機關說明及答復。

接續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釱任發言。

李廳長釱任:主席、各位先進午安。關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開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的部分,我們非常榮幸受邀前來參與,關於剛剛各位先進所提的相關意見,有部分已經向本院提出了書面意見,有的相符、有的不相同的地方,本院基本上我們是同意的,我相信法務部會經過整體縝密的思考之後,提出相關的一些修法意見,我們再予以尊重,但也尊重立法院的職權,以上是我們機關的立場。謝謝。

主席:剛才專家學者都有提到,關於長照悲歌的修法,法律是最後的手段,而長照機構的部分以及相關的政策才是最重要的要點,今天衛福部長期照護司吳希文副司長也特別留下來聽取各位的意見,因為他本來有其他的會議要參加,所以現在請吳希文副司長發言。

吳希文副司長: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以及各位專家學者大家好。今天衛福部很榮幸、有機會參加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也謝謝各位專家委員們給予一些寶貴意見。首先針對本次公聽會裡面的討論議題,涉及刑法與刑事訴訟有關於不堪長期照顧負荷而殺害受照顧者後續緩刑放寬的條件,因為這樣子的一些情形以致殺人,情理上是值得憫恕,尤其涉及到刑事政策的範疇,還是需要衡酌社會大眾對於是類案件的期待和共識,所以我們對於後續刑法修法的部分敬表尊重。

接下來針對各位專家、委員們提到有關於長照相關的政策做一些說明,以及我們未來後續的一些策進作為。過往長照1.0是按照失能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時數的補助,不過從106年長照2.0開始推動以後,現在是按照長照失能等級不同核予每個月10,020元至36,180元的給付額度,所以會由我們社區整合型照顧服務中心的個案管理員與個案討論所需的照顧計畫,來安排他需要的服務內容,以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為例的話,一位重度八級的失能個案,他1個月大概可以使用20多天的日間照顧服務。不過也是因為大家對於長照需求以及失能人口的持續增加,我們目前還是會持續去布建有關居家與社區式長照服務的資源,目前在整個服務的涵蓋率大概達到75%,布建的資源大概有一萬二千多處;不過也有專家學者們提到,對於失能比較嚴重程度的個案,他其實是需要24小時比較密集住宿式的照顧服務,這個部分我們目前也衡酌相關的財務狀況。

再者,住民補助的部分,近期也會針對住宿式的使用者來調高他的補助額度,一年提高到12萬元的補助金額,而且會取消相關的排富規定。

又,針對家庭照顧者支持的一些相關服務推動部分,我們後續也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把家庭照顧者的負荷和轉介納入相關專業人員的訓練,也會視案家的需求由我們的家訪社工和長照的照管專員共同到案家進行訪視,尤其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的需求,也會有相關的臨時、短期照顧或者照顧者的訓練、支持團體與家庭關懷等等的服務。

剛剛學者專家們也有提到,對於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的使用,目前除了我們的長照給、支付部分有提供社區居家或住宿式的一些喘息服務以外,針對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勞動部現在也有推動短期照顧的替代服務措施,希望能夠讓外籍看護工在休假的期間也能夠有相關替代照顧的服務介入,也因為這部分的喘息服務是比較屬於非常態的使用情形,所以目前都還是會採預約制的方式,以利相關的人力調度。現在使用喘息服務的個案大概到八萬七千多人。

針對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我們也希望持續鼓勵這些家庭能夠使用我們的長照服務。如果外籍看護工還沒到案家之前,或是他請假返回母國等期間,我們目前都有放寬,他可以使用所有長照服務,包括照顧服務都可以使用。

未來本部還是會持續強化高負荷家庭跨體系的合作,尤其是剛剛專家們其實也有提到,有一些個案是屬於獨居或者是老老照顧的情況。目前我們針對社安網跟長照體系跨體系之間的合作,也有透過系統上介接,讓地方政府掌握服務個案在案的情況,也能夠輔助各個網絡的服務人員就高負荷家庭的照顧者提高他的辨識能力,同時透過跨體系的支持,針對高負荷個案的需求家庭做資源上的盤點,並提供協助。如果像這樣類型的家庭有長照服務暫停或者主動停止使用的時候,我們要特別加強追蹤關懷。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增加長照資源布建跟提供服務,協助有需要長照的民眾。我們也會加強民眾對長照識能跟相關公共識能的教育跟宣導,讓有需要的民眾都能夠使用我們的長照服務。

主席:今天公聽會發言到此告一段落,目前沒有第二輪的發言登記。感謝所有與會者從不同面向提供諸多寶貴的意見,今天各位所有的發言內容與書面意見,以及委員賴香伶、劉建國等所提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法務部書面資料:

司法院書面資料:

衛福部書面資料:

委員劉建國書面資料:

委員賴香伶書面資料:

陳景寧秘書長書面資料:

高思博理事長書面資料:

許福生系主任書面資料:

吳元曜法官書面資料:

陳正芬教授書面資料:

主席: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