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三冊)
主席: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林召集委員文瑞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鄭召集委員正鈐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魯召集委員明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陳召集委員歐珀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內政、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等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宣讀第一件彙整報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1千元,照列。
第20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懲戒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151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5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46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944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50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4萬2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65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59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34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30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4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5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8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1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2項 監察院原列2,49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4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為600萬元,經查每逢選舉年後第2年,違反政治獻金法依法沒入金額都會增加,如103年地方選舉後之104年決算收入為1,462萬7千元,107年選舉後108年決算收入為692萬9千元。又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較111年度增加100萬元,爰建議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應積極查核並依法沒入。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第100項 法務部119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司法官學院1萬8千元,照列。
第102項 法醫研究所8萬3千元,照列。
第103項 廉政署1,814萬8千元,照列。
第104項 矯正署及所屬946萬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3萬1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4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0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1萬7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1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0,176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24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2,239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3,315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9,762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186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3,323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064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72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10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767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940萬6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277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905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532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1,827萬1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6,335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650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6,327萬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243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3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5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4萬3千元,照列。
第135項 調查局82萬3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9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司法院115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97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2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34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55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85萬7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0萬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6,073萬1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69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22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198萬9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645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8,918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億9,250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8,032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8,13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68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342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122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941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28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45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42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9,059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5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986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88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613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463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33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86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313萬1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2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41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1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試院1,09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考試院歲入「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編列1,095萬元,較111年度預算2,532萬5千元減少1,437萬5千元,減幅56.76%;主要與考試院推動證書數位化,推動期間電子證書免收費有關。考試院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近年也有大幅減少的跡象,從109年的5萬2,689張減少到110年的4萬3,601張,而110年的決算數為2,143萬4千元。鑑於維持國家選才效能之需要,考試院應注意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的增減情形,及推動電子證書的簡政便民措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考試院之證照費收入,108年決算數為2,756萬1千元、109年2,499萬元、110年2,143萬4千元,雖然呈現遞減趨勢,但112年僅編列1,095萬元,過於保守,考試院應注意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的增減情形,及推動電子證書的簡政便民措施。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82項 法務部241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6萬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5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12年度總統府歲入預算「財產孳息」項下「租金收入」編列184萬9千元,係為紀念品中心、美髮部、洗衣部、交誼廳餐飲部、複合式商店等場地租金及南北廣場停車費收入。惟該租金收入較111年度預算減列80萬2千元,又較110年度決算減列31萬9千元。
有鑑於疫情已然趨緩及考量財政穩健,爰請未來簽訂場地新租約時,適時調整標租率。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62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5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585萬6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70萬6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有關租金收入112年度編列數為42萬元,查司法院租金收入決算數,110年度為1,326萬8千元、109年度1,383萬9千元,108年度1,383萬9千元,歷年租金收入都超過1,000萬元,請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以增加租金收入。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6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6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0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4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萬3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1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3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7萬4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50萬4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6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0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96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05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0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0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6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5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3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4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35萬2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2萬7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8萬1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78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1萬8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1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5萬9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9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立法院經管宿舍合計72戶,除30戶為辦公室用途、5戶供本院職員有償借用並繳納7萬3千元租金,其餘37戶為臺灣省議會時期退休人員或其眷屬無償居住使用。依據台58人政肆字第25768號,退休人員過世後,無獨立謀生能力之眷屬才准予暫時續住。請立法院就「現居宿舍者是否符合居住資格及未來宿舍空間活化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第23項 司法院151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6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8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5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5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42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4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111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14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520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536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979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81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98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32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5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05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1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45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19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37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14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27萬2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7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1項 考試院20萬2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原列420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0萬元。
第63項 銓敘部3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2萬3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61萬2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萬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749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64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2萬1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2萬4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28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4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094萬4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7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213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1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8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92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05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73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49萬6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2萬3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4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67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3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億5,990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79萬5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5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1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80萬9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0億5,110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總統府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9億6673萬2千元,其主要工作包括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優良辦公環境,維護古蹟建物安全,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業務革新,強化資訊安全,確保國家元首、副元首之安全。然查總統府於112年度起將編列4年度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預算,112年度預算數為3300萬元。而總統府近年均將「健全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可信賴優質安全的數位服務」列為年度施政目標,近三年來每年投入之資安預算均高達3000餘萬元,此新興計畫與原辦理之資安防護事項關連性為何?彼此間是否能相互配合,以收綜效?爰提案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二)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國務支出-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00,611千元。111年4月起我國疫情再度升溫,應是全民共同抗疫時刻。蔡總統召開防疫策略會議,卻僅邀民進黨籍兩位直轄市長,刻意忽略非民進黨籍、人口數更多、疫情更嚴峻、更需要中央政府協助的縣市首長意見!非民進黨籍縣市首長只能大聲疾呼,要求中央政府儘速訂定具體執行指引,希望減輕本土確診者暴增對醫療體系的壓力,但蔡政府卻無動於衷,還在總統府防疫策略會議上刻意排擠其他非綠營縣市首長的聲音與建議,讓多數縣市首長在防疫工作上遇到的困難及希望中央政府協助處理的問題,難以在總統府層級的防疫策略會議上具體反映,令各界質疑這樣的防疫策略會議結論是看顏色防疫,無法有效控制國內疫情。蔡總統召開防疫策略會議應廣納各縣市首長意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攜手協力,才能讓國內疫情獲得有效控制,儘速脫離疫情困境,爰凍結10%,俟總統府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三)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國務支出-國務機要」30,000千元。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蔡總統多次在總統官邸拍板民進黨選務人事,政黨政策和政府政策早已模糊不清,包括蔡總統在總統官邸會議獨排眾議敲定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參選桃園市長,之後林智堅陷入論文抄襲案爭議,民進黨臨時在總統官邸召開選對會因應,總統官邸儼然變成協調派系事務的政治密室,黨政不分已嚴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爰凍結10%,俟總統府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四)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國務支出-研究發展-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國政規劃與諮詢」4,134千元。106年12月29日蔡總統表示「107年會終結青年低薪,鼓勵企業加薪,不改善對不起年輕人。」,但目前低薪情況依然非常嚴重!110年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未滿3萬元達27%、未滿4萬元高達62%,110年薪資更是負成長0.04%,111年1月至6月薪資負成長0.1%,低薪情況更為嚴重!另外,各國薪資情形,109年我國每人每月薪資為54,160元、香港為60,116元、日本為81,856元、韓國為82,048元、新加坡為111,996元,我國每人每月薪資連新加坡的一半都不到!蔡政府一直強調經濟成長非常好,但經濟成長結果主要是由大股東、企業家享有,81年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為51.1%,而109年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降為45%,經濟成長果實勞工享有的部分越來越少!國內長期低薪問題迫使許多年輕人遠走他鄉工作,近期發生許多海外打工遭詐騙、殘害的情況,政府應提出具體辦法,徹底解決低薪問題,爰凍結10%,俟總統府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五)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國務支出-研究發展-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國政建言」967千元。蔡總統就職6周年,媒體票選當年代表字,2016年是「苦」、2017年是「茫」、2018年是「翻」、2019年是「亂」、2020年是「疫」,2021年是「宅」,代表這6年來人民不快樂也不幸福!以防疫為例,上百萬人民確診,上千名國人死亡,在疫情惡化,全民期待政府出手幫忙時,赫然發現缺疫苗、缺藥品、缺快篩,原來政府宣稱超前部署,只是大內宣,只是形容詞,並未真正落實超前部署;缺電問題更加嚴重,政府一再宣稱供電穩定,絕對不會缺電,事實上蔡政府執政6年來,發生過6次大停電:2017年8月15日大潭電廠發生6號機跳機,影響590萬戶、2021年5月13日興達電廠跳機,影響145萬戶、517興達電廠跳機,影響100萬戶、1212萬隆變電所發生火災,影響30萬戶、2022年3月3日興達電廠開關故障,影響549萬戶,停電頻率越來越高,範圍越來越大;依國民黨智庫統計,2018年每戶停電次數為0.22次、2019年為0.20次、2020年為0.23次,2021年為1.097次,等於是每戶都有停電1次的經驗,是過去的5倍之多。每戶停電時間統計,2018年到2020年均為16分鐘,2021年則高達1小時;外交方面,蔡總統執政前有22個邦交國,執政6年來斷交8個邦交國;另以經貿為由,開放萊豬、核食進口來台,犧牲全民健康,爰凍結10%,俟總統府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六)總統府112年度單位預算,「國務支出-新聞發布」編列6,699千元。政府防疫政策落後部署,讓人民深陷缺口罩、缺疫苗、缺快篩等痛苦,111年4月起疫情再度爆發,許多父母帶著孩子連夜排隊搶打兒童疫苗,截至5月28日高達10位孩子染疫死亡。「很多小孩都走了」這是事實,不是假新聞!行政院長蘇貞昌竟喝斥「這種不實的謠言,內容相近、類似,都有相近的團體,有很明顯的操作痕跡,不法、非常不宜」、「會加以究責查辦」;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強調依「傳染病防治法」可開罰300萬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局也聲稱不排除約談當事人到案說明。人民說實話,政府卻企圖移送法辦、箝制人民言論自由。6月6日依指揮中心統計,整體「兒童接種率」僅有60.5%,蔡總統卻在臉書表示「目前我們5-11歲兒童疫苗涵蓋率74.2%,且持續上升中。與國際相比,台灣兒童疫苗覆蓋率算非常的高。」,涉及政策訊息不實,炒作兒童疫苗接種率,爰凍結10%,俟總統府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6,673萬2千元,凍結5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二)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編列510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三)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66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江永昌 曾銘宗 陳玉珍 陳歐珀 黃世杰
(四)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7目「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編列430萬5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歐珀 江永昌
(五)總統府預算員額數為529人,惟自107年至今,決算實際員額數僅約460至470人,不足額約10%;近兩年預算賸餘數亦逾1,500萬元以上。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8年起精減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比率已達8.9%,總統府之預算員額在多年來無人力需求亦可維持業務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似有員額精簡空間。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江永昌 黃世杰
(六)勞動部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簡稱EAPs)是企業透過系統化的專業服務,規劃方案與提供資源,以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生產力下降的組織與個人議題,使員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讓企業提升競爭力,塑造勞資雙贏。
但查總統府112年度預算,並未編列相關預算,顯現總統府並未重視「員工協助方案」,員工協助方案是針對員工身心靈健康重要一方案,總統府作為台灣政府最高機關,應做為表率,妥善落實員工協助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黃世杰 江永昌
(七)查112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研究發展」編列510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因應國家發展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提供諮詢意見作為政府決策參考。然查提升現有戰力、強化國家整體防衛能力,是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重要考量,有關義務役役期是否延長,國防部說法與總統府說法,莫衷一是,造成家長與役男對政策不安,爰建請總統府協請權責機關妥慎研處。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八)總統府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書中編列「卸任禮遇」經費868萬3千元。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總統府「卸任禮遇」工作計畫分配預算數達510萬9千元,惟實際執行數僅257萬6,222元,執行率僅50.43%。
另查110年度總統府同一工作計畫,全年預算編列868萬3千元,上半年分配數410萬9千元,上半年執行數僅254萬6,100元,全年執行數838萬8,375元,可見連續兩年均有分配數不精確之情形。
為使預算編列確實、妥善運用政府資源,請總統府妥為辦理預算分配。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九)資安即國安為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國家戰略。根據「110年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指出,我國資安防護演練分析,政府機關具重大、高、中衝擊性之資安弱點占比近50%,其中逾四成為高衝擊性弱點。而111年8月2日因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總統府官方網站遭中國駭客發動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癱瘓近20分鐘,雖該攻擊應無核心資料外洩疑慮,仍應可事先預防,顯見總統府資安防護工作仍有精進空間。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就「總統府資安系統弱點改善之精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以緩國人之國安疑慮。
提案人:陳歐珀 江永昌 黃世杰
(十)總統府112年度預算員額為529人,而111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僅462人,實際人數與預算員額529人相較,差額達67人,占比高達12.67%。另查總統府近年來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超過一成,顯示實際人力需求下降,即使未足額進用人力之情形下仍不影響其業務運作,故其人力需求應該有調減空間。且依照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及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依實際需要核實配置,並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所以請總統府依實際需要,通盤檢討人力配置,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
提案人:劉建國 黃世杰 江永昌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1,306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國家安全會議112年度諮詢研究業務編列新台幣2120萬元,其主要工作為針對我國家安全的威脅,從外交、兩岸關係、經濟、心理、軍事、科技等要素分析,另結合政府及民間團體組織力量,提供戰略擬定及政策研究予國家元首參考。然查小三通攸關離島經濟發展與民眾生活,新冠疫情肆虐近3年來,業已對離島民生經濟與人民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國門解封即將屆滿2個月,包括開放非免簽證國家入境、取消旅行社出團禁令等措施,然卻獨獨排除金馬與對岸的小三通,這樣的差別待遇,無異將金馬居民當成次等國民,令人無法接受,國安會對於兩岸內外部情勢之可能發展與變化維持臺海和平穩定,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穩定發展均無具體作為,爰提案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36萬2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黃世杰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江永昌 陳歐珀
(二)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2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363萬1千元,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薪給,其中諮委編列6人,人事費用為1,785萬3千元,平均下來,6位諮詢委員年薪近300萬元,堪稱是部長級的年資。然,國安會設置諮詢委員是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之規定,此條僅明定人數,對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有關的事項均未詳定,恐有「諮詢委員的設置無法源依據,諮詢委員卻得支領部長級薪水,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且相關爭議已存在多年,111年度預算審查亦有委員提及,國家安全會議至111年仍未有相關改善措施,允宜儘速完成法制化,以符體制。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四)勞動部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簡稱EAPs)是企業透過系統化的專業服務,規劃方案與提供資源,以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生產力下降的組織與個人議題,使員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讓企業提升競爭力,塑造勞資雙贏。
但查國家安全會議112年度預算,並未編列相關預算,請國家安全會議研議於113年度預算提出相關規劃,妥善落實員工協助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黃世杰 江永昌
(五)查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20萬元,其主要工作為針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威脅,從外交、兩岸關係、經濟、心理、軍事、科技等要素分析,另結合政府及民間團體組織力量,提供戰略擬訂及政策研究予國家元首參考。然查112年度,國安會在進行國防安全議題之探討與研究,包括積極強化我國與美國、日本就周邊海域及亞太區域的安全聯防及合作,落實「國防自主化」政策等研究預算大幅增加,卻對我國經貿議題之相關研究經費予以刪減,在疫後亟待振興經濟之時,國安會卻仍大賣芒果乾,況且美國總統拜登亦表示,「不認為中國有意立即侵略台灣」,國家安全會議應將重心放在經濟振興上,讓台灣的經濟安全更有保障。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六)自111年10月23日中共二十大後,兩岸與台海的未來如何演變引發各界關注。111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的訪台讓台灣安全受到空前挑戰。目前,「地緣對抗改變兩岸本質」、「習近平提出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方略」、「台灣反中選舉結構形成」、「國際反中冷戰聯盟形成」等4因素,導致「兩岸不對稱對撞結構」已經形成;此外,116年是中共建軍百年,以習近平在二十大表述上來看,推測習近平任內可能要解決台灣問題。換言之,在美軍介入台海之情況下,即使發動戰爭,北京當局仍有把握能打贏,故針對台灣主要的抗中保台問題,對北京當局之方針為「打台灣給美國看」,且依據美中近幾次接觸,可得知拜登對中國大陸採取全力避險之措施,從「四不一無意」、7月份提出的「六不」,以及G20拜習會後提出的「五不四無意」等,在在皆顯現美方對中方已做出許多讓步。故此,我國執政當局應思考如何透過我國民主、自由等精神目標,為兩岸和平鋪奠定基石,而非僅在國防預算上持續應付共軍軍事行動而耗費國防資源。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七)112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諮詢研究業務」較111年度增加274萬6千元,經查多增列於外交策略研擬、國安議題研究、兩岸局勢評估等,反而國際經濟策略部分預算則較111年減編。如此的預算安排為因應國際情勢之何種變化、為何相較之下國際經濟策略部分業務減少、是否有重軍事輕經濟之虞,尚待釐清。請國家安全會議就「台灣112年面臨之國際局勢為何、國際經濟策略為何被輕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江永昌 黃世杰
(八)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總統得特聘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然缺乏對應職等之明文規定,恐產生過去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爭議。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啟動修法,將諮詢委員職掌、官等、待遇明確規範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或政務人員俸給條例中。
提案人:陳歐珀 江永昌 黃世杰
第3項 國史館2億0,81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根據國史館說明,該館係基於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以「總統副總統文物展」為主題常態策展,未就該展覽之維運所需經費單獨編列預算,至於目前各年度策展之經費需求,包括展場之水電費用與清潔維護、空調照明設備維護、展件設備維修、展覽主題或展品更新、志工培訓保險與教育推廣活動等項目,係分別於國史館「一般行政」、「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等相關業務計畫科目項下勻支。「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自99年10月策展以來,近三(108至110)年度之維運經費決算數分別為146萬4千元、232萬8千元及234萬7千元,平均每年維運經費約204萬6千元;為因疫情及展覽內容更換之因素,參觀人次自107年度之6,271人次至111年度之2,573人次,略呈下滑情形,根據國史館之說明,「總統副總統文物展」108至111年度分別係因更換展覽內容、疫情等影響,致整體參觀人次有所減少。
爰此,國史館允宜參考其他藝文、博物館機構因應疫情方式,思考運用數位科技辦理線上展覽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二)勞動部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簡稱EAPs)是企業透過系統化的專業服務,規劃方案與提供資源,以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生產力下降的組織與個人議題,使員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讓企業提升競爭力,塑造勞資雙贏。
但查國史館112年度預算,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國史館身為政府重要機關,應做為表率,妥善落實員工協助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黃世杰
(三)查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3,038萬元,其主要妥善典藏與維護總統、副總統文物,以確保國有財產之安全,並加以推廣應用。並妥善典藏管理國家重要檔案史料及書刊文獻,透過資訊網路開放供各界查詢、閱覽應用。然查國史館乃國家最高層級的歷史纂修機構,所舉辦的活動可以是學術的、文化的、多元的,但不能與國家定位有所扞格。故國史館舉辦之活動不應出現否定中華民國之言論,綜觀國史館辦理之演講活動包括噶瑪蘭、台九線、排灣族、大雞籠社、中壢事件等議題,另有嘉南平原、花蓮等地域族群議題,明顯忽略金門在中華民國歷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爰請國史館辦理金門在中華民國歷史上重要發展與重要地位相關論述之演講等活動。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四)查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3,038萬元,其主要妥善典藏與維護總統、副總統文物,以確保國有財產之安全,並加以推廣應用。並妥善典藏管理國家重要檔案史料及書刊文獻,透過資訊網路開放供各界查詢、閱覽應用。然查有前總統之重要文膽為文投書表示國史館對前總統之大溪檔案文件,未完整公開。雖國史館對外澄清,且稱會加強告訴大眾如何上網查詢史料及如何解讀史料,然顯見國史館未做到讓各界有充分資訊,閱覽應用國家重要檔案史料及書刊文獻,應強化推廣,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五)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編列「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文物管理應用」中「業務費」429萬6千元,其中1項業務為館藏檔案文物史料之推廣應用活動等業務。112年為開羅會議召開80週年紀念,國史館允就開羅會議80週年舉辦紀念活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六)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文物管理應用」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63萬元。111年度為《中日和約》簽署與生效70周年,針對此一決定臺灣回歸中華民國的紀念日,國史館卻未辦理任何實體展覽活動,而以線上展覽辦理此紀念活動,並將簽約銅像,以及簽約、生效及換文之相關檔案照片等移展至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允多加推廣此一紀念活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七)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該館主要職掌事項包括: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等事項。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近年積極推動數位化服務,112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186萬8千元,以因應讀者申請應用館藏檔案史料數位化作業相關經費。經查:依該館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11年6月底該館入藏登錄之文件47萬2,135卷、照底片數6,429卷,合計47萬8,564卷,已全數整編完竣,其中完成數位掃描數量為文件27萬0,964卷、照底片數6,429卷,合計27萬5,041卷,即仍有20萬3,523卷未完成數位掃描,占43.10%,比率偏高。
綜上所述,請國史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史館館藏數位化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江永昌 陳歐珀
(八)據國史館說明,有關建置總統資料庫之目的,係考量以專業資料庫系統整合與聯結館內外資源,並提供撰述研究應用指引,期能以結構性呈現相關史料,展示個別總統於各時期人際網絡與時空座標下主要活動足跡與事蹟,彰顯檔案文物史料多樣化資訊,俾供各界參考運用。截至111年8月底,國史館就辦理總統資料庫業務之工作,主要進行李故總統之資料蒐整,資料庫系統開發、建置、擴充、測試驗收與開放運用,包括開發建置「歷任總統資料庫」計畫項下「李登輝總統資料庫」網站、蒐集國史館張前館長炎憲主訪李故總統口述影音、目錄及全文逐字檔分析與著錄,而112年度推動總統資料庫業務之規劃方向,主要是為擴充李故總統資料庫系統,並規劃於113年度1月上線。
惟總統資料庫系統之建置與擴充,允宜留意採集資料本身及相關研析撰稿內容之客觀性與完整性,始符合國史館於112年度單位預算總說明提及之施政目標。
爰此,國史館允宜參考其他藝文、博物館機構因應疫情方式,思考運用數位科技辦理線上展覽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九)為利全民瞭解歷史真相,避免遭受扭曲,要求國史館於112年6月底前將「大溪檔案」中,有關蔣前總統中正批示部分全部公布,爰要求國史館就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陳以信 林思銘
(十)國史館為國內重要檔案史料庋藏機關,典藏機關及私人移轉、捐贈的檔案、史料及總統副總統文物。館藏檔案史料約47萬餘卷,總統副總統印章、勳章、禮品、衣飾及物品等文物約6千餘件。以國民政府等運臺機關檔案及中華民國行憲以來蔣中正、嚴家淦、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等歷任總統、副總統文物史料為主要典藏特色,國人得以見證國家發展歷程及不同時期國家領袖主政情況。國史館辦理中華民國歷史檔案各項業務,不得有意識型態,或有黨政不分之情形,務必秉持專業客觀、公平中立為原則,爰要求國史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陳以信 林思銘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0,94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強化檔案與文物展示功能,有效促進資源共享與發揮場地使用功能,訂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外借特展室使用規定」,作為提供外界運用特展室場地空間之依據,在提供借用之空間方面,110年度以前包括分別位於文物大樓1至3樓之福爾摩沙特展室(155坪)、鯤島風華特展室(91坪)及蓬萊鄉情特展室(91坪),收費(場地管理維護費)標準則以每坪每日12元,佈(卸)展期間減半收費,另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該館聯合舉辦活動得免收費用。
根據臺灣文獻館提供資料,該館自107至111年8月期間特展室借用情形以鯤島風華特展室借用次數最多,主要係該場地緊鄰文物大樓入口處,對策展者或觀展者均較為便利;使用率最低者係面積最大之福爾摩沙特展室,僅於107及111年度各借用1次。
觀察臺灣文獻館特展室使用情形可悉,該館福爾摩沙特展室近年使用頻率較低,主因係該場地位置對參觀民眾出入館區較不便利,且該場地面積較大,不符多數借用場地者之需求。該館目前就特展室使用規費採取單一費率(每坪每日12元)政策,應係基於行政便利考量,倘能思考從場地使用者角度訂定收費標準,針對面積較大、就使用者位置較不便之展場提供優惠(如採取差別費率),或就特展室空間作彈性調整,應有助於提升該場地之使用率,亦有利於增加整體使用收入。
臺灣文獻館近年部分提供借用之特展室使用率較低,為提升相關場地之運用效益,允宜思考調整現行場地之使用收費政策或特展室空間之可行性,俾提升整體展場之空間運用效益。
綜上所述,對112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所編列25萬2千元,請依規定執行,以節約預算。
提案人:黃世杰 陳歐珀 江永昌
(二)查112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文獻業務」編列2,571萬6千元,其主要調查蒐集民俗文物、文獻史料,提供纂修臺灣史、鄉土史志研究參考。並透過展示與出版,推廣臺灣歷史及本土文化教育,促進社會大眾對臺灣歷史文化之瞭解。然查臺灣文獻館在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經費運用方面,107至110年度預算數介於20萬元與287萬8千元之間,決算數介於19萬元與194萬9千元之間,據館方說法為因應廠商技術更新,所需數位化經費減少所致。若果真如此,則112年度又編列350萬元預算,請依規定執行,並節約預算。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112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文獻業務」項下「民俗文物管理應用」中「業務費」預算編列618萬4千元。111年度為《中日和約》簽署與生效70周年,針對此一決定臺灣回歸中華民國的紀念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未來應加強推廣此一紀念活動,例如網站宣教等。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文獻業務」項下「文獻管理應用」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207萬2千元,用於推動史料檔案之數位化工作。然而檔案數位化的預算執行率,過去5年來不斷下降,從107年的95%、108年的71.5%、109年的66.8%、110年的67.7%再到111年的35.1%,請依規定加強執行,並節約預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1,519萬1千元,減列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1,419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8,43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游毓蘭 陳以信 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曾銘宗 陳歐珀
(二)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黃世杰 周春米 陳歐珀 曾銘宗
(三)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6目「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編列1,800萬元,凍結4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四)為因應大陸科技設備影響國家安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範圍涉及存有公務人員個人資料部分,若公務資訊設備中有大陸科技設備,恐有洩漏我國公務人員個資之虞,故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設備檢視並研議因應措施。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避免大陸科技設備影響之實際作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五)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265萬8千元。查111年6月中,發生國道警察舉槍自殺憾事,傳出疑似遭職場霸凌,機關第一時間駁斥說是感情問題導致,但相關影片遭披露後,不到1天就改稱要「調查」。次查,各機關為了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以及人事總處所定霸凌防制法規,輒有明定專屬霸凌申訴、防制、調查的規定,例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連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規範之國軍單位,都制定了專屬法令,而內政部警政署於此,付之闕如。綜上,人事總處應依據「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督促警政署及其所屬速檢討制定應有之法令並加以落實。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督促內政部就警察機關防制職場霸凌作為,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以信 林思銘
(六)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下編列「辦理國會及新聞聯繫等相關事項所需各項費用」經費36萬9千元,無端較111年度增加1萬9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為免浪費公帑,請秉持撙節原則,妥適運用經費。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七)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和正常上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特殊勤務單位可排除,新制將於112年元旦實施,惟法務部調查局所屬人員未排除適用,恐影響日後勤務遂行。因勤務特性緣故,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安全局、內政部移民署都排除適用,仍可超過12小時值勤,但兼具情報人員與司法警察官身分的調查局人員,勤務特性與這些人都相同,卻未加以排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新制上路後,恐發生調查官執行外勤滿12個工作時數,將如何打擊犯罪?新制上路,原本1天1人值班24小時制將改為2人各12小時,值班者隔天還不能上班,再扣掉1個值晚班人力,每天外勤就少3個人力,法務部調查局所屬應如何應處?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以信 林思銘
(八)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經查,110年一般簡薦委制公務人員中簡任官有1萬0,144人,占全國總公務人員5.2%;惟相應簡任官等之警監職務則僅有454人,占警察人員0.52%;高階警力職位稀缺難以調度,肇生許多人事制度問題,也導致警察政策規劃量能有所不足。人事總處身為統籌行政院及所屬人事之機關,應謀求改善警監職務比例。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及內政部改善全國警監職務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以信 林思銘
(九)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經查,民國86年頒訂「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僅以設籍人口、土地面積、登記車輛、犯罪率為設置地方警察機關之標準,時空環境變遷甚鉅,應該參考流動人口、流動車輛等動態標準。另外,其他中央派出單位,亦有此種情形,例如財政部國稅局各地稽徵所、內政部移民署分署各地之各大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分署……等等,設置員額基準僵化,未依各機關單位業務特性及動態性質之因素,妥為規劃符合業務特性、業務量之妥適員額。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就各地方警察機關動態性質因素影響員額設置之基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0,003萬8千元。內政部移民署96年起由內政部警政署改制、移撥,組織設計並未完全針對業務特性,抱殘守缺勉強運作至今。目前內政部移民署4個派出單位--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管轄業務範圍大,但並未列為四級機關,未設有內勤輔助之人事、秘書、主計、政風、督察等單位,也不是可以單獨對外之行政機關,對其執法其強制力性質多有不便。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會同內政部評估內政部移民署各大隊等提升為四級機關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一)目前警察機關之人事主管,均為警職人員經訓練後調任,而非人事行政之職系,因升遷序列及體制上之緣故,辦理人事業務之專業性難以確保。從人事制度衡平性之角度考慮,為何警察機關之人事主管不能貫徹人事一條鞭,由人事行政職系人員擔任,以確保承辦人事業務之專業性,並確保同仁人事法令上的權益,殊值檢討。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警察機關貫徹人事一條鞭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二)由於目前新冠狀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截至111年10月30日止,全球累計確診人數達6億3,007萬7,481例,我國每日確診人數仍破2萬人以上,病毒不斷變異,更有專家預言疫情恐再起,尚無法預期112年國際疫情趨勢,此「出國進修及研究」計畫應視國際疫情變化狀況有所調整。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三)為因應大陸科技設備影響國家安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範圍涉及存有公務人員個人資料部分,若公務資訊設備中有大陸科技設備,恐有洩漏我國公務人員個資之虞,故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設備檢視並研議因應措施。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避免大陸科技設備影響之實際作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簡稱EAPs)推廣、輔導作業及標竿學習相關經費37萬8千元,然而查行政院相關部會在員工協助方案推廣上,成效不彰,多為敷衍了事,就連行政院本身,在112年員工協助方案上,也僅編列62萬元,究竟能否有效執行員工協助方案,實在令人費解。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如何更具體推廣員工協助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連署人:陳歐珀
(十五)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編列332萬6千元。數位發展部包括1部、2署,人員編制共598人,其中約聘總員額上限300人。111年10月12日人事長蘇俊榮表示數發部112年度提出85位約聘人員,目前實際到位不足額,且112年預算約聘人員不會超過15%,總員額達上限300人的機會不大,至少要5到10年之後,另外約聘人員進用標準係數發部、資安署先組成遴選委員會,資安署有筆試或口試,並參考學經歷等資料;惟常任文官經高普考有一定篩選制度,數發部約聘僱人員所謂的公開徵選是少數主管面試通過就任用,很容易發生弊端,相關人員晉用到數發部恐將網軍檯面化!網軍變成正式公務員並依職責認定假消息是不公平的情況。另外,數發部約聘人員沒有保障,也無法累積經驗,達成一定任務後會有離職的狀況,反而產生反淘汰問題。因此,任用約聘人員並非長久之計。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逐年刪減數發部約聘員額,以健全文官體制,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數位發展部聘用人員進用及考核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十六)110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報告「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作業」,於111年政府約聘僱人員調薪4%。但臨時約用人員調薪卻似仍由各機關自行決定,缺乏制度化調薪機制;而上次調薪係於108年政府為減少帶頭低薪情事,提出「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將每月薪資低於3萬元者加薪1,100元、約僱1職等改為2職等……等缺乏制度性調薪機制。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比照勞工薪資每年檢討約聘僱及約用人員薪資之制度及財政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十七)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04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自9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另配合108年12月31日該法修正第一類員額排除公立醫院職員,框定五院在內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高限訂為16萬0,900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揭示,112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總計編列14萬0,034人,分別為第一類員額7萬1,539人、第二類員額2萬6,709人、第三類員額1萬4,437人、第四類員額6,389人及第五類員額2萬0,960人,整體員額較111年度增加684人(增幅0.49%)。為持續落實員額規模精簡政策,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十八)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精簡率雖達10.2%,但根據《110年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政府公教人力統計年報》,比較106與110年約聘僱人員增加213人、比率從6.95%增加為7.13%;另根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行政機關(未包含公立學校及醫療機構)聘用之臨時人員從5,017位增加至1萬1,174位,顯示公家機關人力需求未減少,有使約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同工不同酬、降低勞動保障之虞。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力精簡同時,卻增加約聘僱人員之原因及如何保障約聘僱人員勞動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十九)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編列5,680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選送人員出國進修研習等經費952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10年度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訓練進修情形,總人次由106年度之374萬5,821人次減至110年度之358萬8,881人次,最近二年多因COVID-19疫情影響相關訓練進修課程參與,如109及110年度因防疫需求,均未安排國外進修研習。惟部分訓練課程自疫情前即有參與人數減少趨勢,如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參與人次由106年度742人次逐年減至108年度590人次,管理訓練亦由106年度36萬9,141人次減至108年度29萬8,067人次,各該專業課程參與訓練人次呈下滑態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推動人才培育發展工作,積極鼓勵各機關(構)規劃各項專業訓練課程,以充實公務人員專業能力。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公務人員考選、培訓推動與評鑑的主管機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範圍內之「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及「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研習進修」等相關人員訓練及進修相關事項,編列4,315萬4千元預算,惟針對研究專題內容、訓練研習內容及經費支出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二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公務人員獎懲業務,選拔模範公務人員35至40人,112和111年選拔規模相當,其各項經費預算也都相同,惟印製獎章及證書費用112年度編列418萬3千元,比111年度298萬3千元,增加120萬元,請撙節開支,妥善運用經費。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二十二)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給與福利制度規劃」編列149萬元,其中32萬7千元用於「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然而自107年人事總處推動相關政策起,托育設施僅新增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私立成醫托嬰中心1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持續積極推動各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十三)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編列149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人事行政總處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自107年起定期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並刻由各機關全面盤點場地,洽請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勘查評估,該總處則每半年定期追蹤各機關辦理進度。截至111年8月底止,各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55家,包括利用校園空間、行政機關內部空間、其他空間及聯合設置等型態,惟僅有新增1家托育設施(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私立成醫托嬰中心),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仍有提升空間。另人事行政總處110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3.09%,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5.31%及32.11%,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宜研謀改善,以促進更多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四)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資訊發展規劃」編列6,171萬8千元,包括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資訊服務費、人事業務資訊系統訓練等相關費用。依銓敘部110年銓敘統計年報提要報告指出,110年底全國公務人員人數為36萬3,197人,平均年齡為43.59歲,其中40至49歲者占28.10%,50至59歲者占27.64%,30至39歲者占25.60%;身心障礙者任公務人員6,988人,占全國公務人員人數比率1.92%;另外,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10年度統計年報指出,104年軍公教退休人數2萬8,554人,105年5月20日蔡政府執政以來,推動年金改革,110年軍公教退休人數較104年減少7,275人,顯示軍公教人員延後退休情況遞增,公務體系面臨老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人事資訊發展規劃,應考量數位落差問題,協助相關人員增進資訊能力。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五)有關「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預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800萬元,較111年2,297萬6千元減少497萬6千元。經查歷年執行之決算數,110年為300萬元,109、108年為0元,107年230萬元,106年49萬2千元,105年119萬元,104年0元,執行率偏低,而且從未超過300萬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工作計畫之編列基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二十六)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編列2億1,216萬元,然而根據人事總處統計,107年度以來男性為育嬰申請留職停薪補助的比例雖遠低於女性,但是到111年度有明顯成長超過20%,顯見更多男性申請留職停薪協助育嬰已成未來趨勢。為推動國內公務機關性別平等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即研擬相關措施鼓勵更多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112年度編列17億8,913萬9千元,較111年度減少1億0,060萬6千元,經查該預算自101至110年歷年的決算執行,107年最高為93%,108年最低82%,平均每年有10%之賸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比照子女教育補助採定額方式,將生育補助亦採定額補助,並依經費賸餘情況,每年滾動檢討,採取不減少預算總額原則,逐年調漲公教人員之生育補助,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二十八)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於78年1月26日制定後,退職資深中央民代在無法源依據下比照公教人員享有18%臺灣銀行之優惠存款。83年度以前相關預算編列在國民大會、監察院、立法院各機關預算中,自85年起統一編列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資深監察委員全部亡故,資深監委優惠利息補貼自96年度起不再編列;111年資深立法委員全部亡故,112年起不再編列資深立委優惠利息補貼。而資深國民大會代表根據預算書說明也僅存2人。為了讓相關優惠利息補貼政策方便國人搜尋及研究,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出資深監察委員及資深立法委員優惠利息補貼之總結報告送交立法院備查,而資深國民大會代表部分則於全部亡故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送交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5,12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1億0,8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黃世杰
(二)112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訓練輔導行政維持」中「一般事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共編列786萬1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請撙節相關費用辦理。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中高階主管培訓業務因於110、111年度受新冠肺炎之影響,停辦「高階領導研究班」,因此於112年度減列「訓練輔導及研究」學員住宿訓練費用92萬9千元,但「訓練輔導行政維持」之業務費卻反而較111年度增加240萬元。此雖係因該學院南投院區幅員廣闊設備老舊,為維持服務品質,於核定概算額度內調整所致,惟考量國家財政困窘,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仍應撙節相關費用辦理。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四)112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人力資源研究發展」編列3,278萬5千元,為辦理資訊管理、數位學習、圖書管理等工作計畫。其中辦理「e等公務園+公部門數位學習整合平台」編列1,057萬2千元,提供網路教育平台給公務員與一般民眾。然而根據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統計,該平台新增公務員會員數從107年的17萬3,294人降至110年的5萬4,709人,一般民眾卻從107年的4萬1,176人增加至110年的14萬8,399人,比例相當懸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設法提高公務人員會員比例,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6億3,49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6,05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劉建國 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曾銘宗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二)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編列14億2,155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鄭運鵬 陳以信 游毓蘭 陳歐珀 林思銘 吳玉琴
(三)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議事業務」編列1,09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四)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612萬6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陳以信 林思銘
(五)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357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黃世杰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六)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5,45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游毓蘭 陳以信 林思銘 曾銘宗
(七)立法院法制局在院內之定位應為立法委員之幕僚單位,輔助撰寫立法草案之用,惟現有法制局與立委問政幾無連結,未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例如輔助立法委員撰寫法律案之草案或提供背景研究支持等等。
立法院法制局若定位為幕僚單位,委員們卻僅能參考法制局網站上由法制局自行選定主題之專題研究報告,那可能無法落實國會專業化的精神。換言之,欲改造國會,宜先從在專業上賦予國會優質的運作能力著手,而國會的運作需要專業協助,法制局便是提供立委議事法案審議專業資訊的單位,法制局應當要更加符合委員們的需求,隨時提供立法委員需要的資訊。
綜上所述,請立法院法制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未來研究方向調整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陳歐珀
(八)查立法院網站中,透過不同的資訊系統與介面(質詢如IVOD系統及資訊系統;又如法案查詢系統及議事及發言系統),查詢之立法委員出席、質詢、議案等相關的次數竟不相同,導致委員資訊揭露與外界檢視頻生困擾。另資訊系統之間與議事錄之間,對於某一提案是否提出、修改、通過,有時也不相同。綜上,立法院各資訊系統亟待整合改善,以確保資訊之正確及易讀。爰此,要求立法院應針對具體整合、勾稽各系統之規劃時程(含採購案辦理期程、系統正式上線期程),以及推動時遭遇之困難,提出資訊系統整合勾稽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九)立法院印製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費用,112年編列1,080萬5千元,較111年1,150萬元減少了69萬5千元,惟政府實施無紙化政策多年,107至111年過去5年都是編列1,150萬元,112年始減少69萬5千元,效果不彰,請立法院持續加強落實無紙化政策。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十)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爰要求立法院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不得有意識型態,或有黨政不分之情形,務必秉持公平中立為原則處理各項事務,不能淪為橡皮圖章、政府的立法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一)立法院112年度編列資訊相關預算,包括「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委員會館」項下「中南部服務中心」及「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等計畫,合計編列經費逾2億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立法院資訊系統開發、功能增修與系統維護主要係由資訊處及國會圖書館依個案性質分別提報預算需求,惟在政府人力、經費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似可推動資源整合共用,以擴大委外經濟規模效益,減省相關經費支出,爰要求立法院研酌資訊經費整合之可行性,並將業務性質相近之資訊系統及維運預算向上集中,促進資源整合共用,俾利達成提升業務e化效能之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二)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於「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分支計畫下為辦理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活化計畫第二階段計畫編列6,419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大部分土地皆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議事大樓、朝琴館及議員會館周邊區域外、宿舍區亦納入古蹟定著土地範圍利用,皆須依「都市計畫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爰要求立法院審慎規劃整體執行方案,並將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助於瞭解計畫之全貌及整體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三)為利創造更好的國會問政環境,立法院歷年均有編列經費用以整修、維護立法院軟硬體設施。然而,立法院內衛廁設備近來時有通風、除濕設備舊化之問題,甚至出現抽風機發霉的狀況,加之北部冬季氣候潮濕,研究大樓的廁所濕氣滲入辦公區域,致使冬天常有發霉之情事。
爰此,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盤點院區衛廁設施之情況,以及翻修所需經費、時程,並於第10屆第7會期前提出整修計畫。
提案人:黃世杰 陳歐珀 劉世芳
連署人:江永昌
(十四)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5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台灣並於2011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
而月經平權已成為國際上對婦女保障的重要議題,攸關女性受教權與工作權。政府須思考,如何消彌婦女因生理期帶來的不便及經濟上之損失,並率先於機關內推動相關政策、成為示範領頭羊。爰此,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於全院區女廁提供免費多元生理用品之可行性、執行方式與預算,並至遲於第10屆第7會期付諸實施。
提案人:黃世杰 陳歐珀 劉世芳
連署人:江永昌
(十五)國內外大小媒體均有於立法院進行採訪之需求,然許多媒體需於院外停放轉播車輛,以方便轉播,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院區內設立轉播中心之評估書面報告,以供媒體收發新聞之需要。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十六)立法院長年進行國會外交,成果斐然,國外賓客致贈不少禮品,立法院每年應於文化走廊布置展覽,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院區內文化走廊展覽規劃評估書面報告,以展現國會外交之成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十七)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則有關該項職務擔當人的甄選方式、權利義務與法律定位,本應以法律定之,始符合法治國家重要事項保留的意旨。但實際情況是連立法院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都有聘任辦法,惟國會助理沒有專法,未有待遇保障,如何留住優秀人才,協助立法委員提升問政品質?爰建議立法院針對「國會助理法制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確定「法定公費助理」之權利類型、保障制度及義務責任等規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十八)立法院預算中心所出預算評估報告、決算評估報告為立法委員問政重要參考,然所出評估報告中,有些敘述長達5、6頁,然細查後卻發現涉及之預算數字僅約一百多萬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金額已高達2.71兆元,若預算評估僅針對政府細小項目支出進行評估,顯有抓小放大之嫌,爰要求立法院預算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以增強立法委員問政效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十九)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然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國會助理雖同樣領有立法院給予之薪資及年終獎金,但卻沒有端午獎金、中秋獎金、考核獎金、休假補助費、未休假加班費、健康檢查補助、生活津貼、慰問金等福利,爰要求「立法院公費助理條例」在未完成立法前,建請立法院比照立法院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給予相同待遇。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二十)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款第4項規定「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現行運作決算審查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負責召集,業管委員會聯席。預算審查只有業管委員會負責召集,財政委員會未聯席,未符合上開法令規定。為符合上開法令規定,單位預算及決算審查由業管委員會負責召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之,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二十一)根據國會評鑑團體-口袋國會的民調,在國會開放資訊方面,多數民眾未曾瀏覽或收看過國會的網站及國會頻道,而最多比例的民眾表示願意以youtube頻道獲得立法院的資訊,顯示新媒體平台的使用已成為趨勢,另一方面也顯示立法院應該以影音方式,提供給各委員辦公室應用於新媒體平台,讓民眾了解國會運作及立委問政情形。為此,立法院亦應考慮購買youtube廣告進行推廣,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方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二十二)立法院法制局之主要職掌,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為有關立法政策及法律案之研究、分析及評估等事項,法制局相關報告議題多為研究員自行設定。經查111年1月竟有8篇廢止案列為法案評估報告(如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等),實不知廢止案之評估需求為何?而111年8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草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朝野譁然,法制局應主動蒐集輿情,適時提出研析建議,以切實符合立法委員問政需求,爰要求立法院法制局每會期休會後,立即函文洽詢各黨團關心之法案及議題。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二十三)立法院係由立法委員組成,負責國家之法案與預算審查,立法委員辦公室之軟硬體良窳與否,實直接影響立委問政之品質,然立院編列預算,並未徵詢立法委員辦公室之需求,例如近年社群媒體發達,大部分立委辦公室已設立編輯一職,專責社交媒體事務,並有專業之多媒體電腦、影音編輯軟體等需求,立法院應於每年編列概算時,函文洽詢各委員辦公室之軟硬體需求,於彙整統計後,編列於下一年度立法院預算中。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游毓蘭
(二十四)112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購置費」編列160萬元,然而國會圖書館位於群賢樓的現址屬於違建,且藏書量十分短缺,許多書籍必須從新店典藏館調閱,與美國、日本等民主國家的國會圖書館規模相去甚遠。為符合民主國家潮流,國會圖書館應研議是否遷移至新館並擴大館藏內容。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十五)112年立法院歲出預算「立法諮詢業務」項下「預算諮詢業務」編列預算50萬元,立法院應行改善。
因應預算審議之決議,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1年3月作成「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報告,結論略以儘管為不涉及凍結金額之所為「主決議」,只要決議內容為條件或期限,拘束力與預算法第52條第1項相同。此份報告引據討論多元、結論合乎立法院監督立場、且扎實有據;惟其僅以議案關係文書提送院會,未在立法院預算中心網頁中「研究成果」揭露,殊為可惜。另依此份報告結論所示,即便決議並非凍結特定金額,仍有認定為附條件或附期限決議之可能,而對預算執行產生拘束力。請預算中心持此份報告之論據立場,續與審計部研商探討預算執行之審計(核),俾利立法院審議預算通過之決議,能得到最大之落實。爰此,由立法院預算中心完成案揭報告之網頁公開及後續與審計部研商審計(核)作為,於4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六)112年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091萬2千元,立法院應行改善。
各常設委員會會議進行時,常有引發社會矚目或攸關會議事務之程序動議或主席宣告,由於各委員會實務上對此類事項記載方式不一,舉凡以「會議事項」、「其他事項」、「協商結論」等各種方式記載,甚至有時不予記載,就國會透明度提升之理念而言,應行改善力求各委員會議事錄記載方式明確、統一。諸如:對列席政府官員請假事宜、收案之截止時間、有關各界矚目議案委員會的原則性立場、委員會要求列席政府機關應提供之重要資料……等等,均應充分記錄委員會之共識,及統一如何記載獲致結論之過程。爰此,由立法院執行本項經費案由事務時,盡力統一各委員會記載重要會議進行事宜之方式,並將其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七)112年立法院採購發包中心所涉之歲出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編列預算4,003萬3千元(尚包括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預算2,385萬3千元,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預算2億5,454萬5千元,共計3億1,843萬1千元),立法院應積極改善發包與採購工作。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立法院採購發包中心成立後,招標採最有利標辦理件數雖有增加,但近三年仍分別僅有28.21%、19.93%、31.46%。而近年來政府採購因得標方式所衍生各種可能弊端持續增加,履約品質低落,更因此造成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問題。爰此,立法院採購發包中心於各類型標案時,應持續提高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評選優良廠商,並確保履約管理與品質,亦應定時主動揭露各項發包之採購與執行成果,以利全民共同監督,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與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八)查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為台灣省議會議員會館,後由立法院委託霧峰區農會經營管理,該中心除立法委員相關事務聯繫事項、協助人民請願事宜,其相關空間的活化及古蹟保存,亦與霧峰鄰近社區有休憩、促進工作機會之緊密關係。此外,相關空間之活化,也促進觀光以帶動霧峰區之經濟。
惟查,立法院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通案決議中,於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等科目皆有統刪一定比例之預算,科目得改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為鼓勵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持續活化相關空間,以促進在地觀光及增進民眾對於台灣民主歷史意義之認識,爰建請立法院應維持中南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之相關業務之預算,避免因統刪之決議影響相關業務之推展。
提案人:江永昌 林靜儀
連署人:黃世杰 陳歐珀
(二十九)立法院近十年(102至111年),總共編列資訊服務費18億9,739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億4,047萬元,金額雖高,有關院內資源網站之酬酢品線上申辦系統及行政業務管理系統,常年助理的使用經驗,不僅作業速度慢,而且經常當機。在Internet Explorer公布自111年6月15日起,停止支援服務,鼓勵客戶移轉至Microsoft Edge,然而,在Microsoft Edge系統開啟之院內資源入口網站,運轉速度比以往更慢,故障率比以前更高。爰要求立法院秘書處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並確實提升研究室電腦作業的服務環境。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8億1,840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1,830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4項:
(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6億4,290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陳以信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244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1億2,18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黃世杰 周春米 劉建國 陳以信 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2,944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江永昌 游毓蘭 陳歐珀 林思銘
(五)有鑑於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沈重,長時間承受高度壓力,司法院為此推動「司法減壓」措施,其中包括擴大辦理法官多元進用,近年來積極辦理「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官」及「法官再任」等多元進用方案,並藉由說明會等方式加強宣導,未來也將擴大辦理「學者及公務人員轉任法官」,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五年來各年「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官」及「法官再任」人數統計,並說明為何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學者申請轉任者較少,及應如何精進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編列3,650萬元,比111年度2,014萬8千元,增加1,600萬元,請依實際需求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七)資訊化、網路化為世界潮流,減少紙本及相關費用減少下,司法院相關預算也應呈遞減趨勢,然司法院各類書表、刊物印製費111年度為275萬7千元,112年度不減反而增為488萬1千元,請司法院落實減紙,研議以資訊化方式取代紙本,以降低各類印製費。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八)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司法院網站原僅供民眾免費閱讀1版和4版,經鄭委員運鵬要求後,目前已經全部4版供民眾參閱。就成本考量,請司法院應逐年調查紙本印刷之實際需求,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共2,315萬元,不得委託特定廠商、包裹發案或養網軍攻擊不同意見的民眾,並依需求確實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共3,650萬元,不得委託特定廠商、包裹發案或養網軍攻擊不同意見的民眾,並依需求確實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186萬元,利用寒暑假僱用大專校院法律系、所學生擔任工讀生,協助處理輔助性業務。爰請司法院於辦理上開事務時,宜整合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資源,並具體考核工讀成效,以培育優良司法人才。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電話總機、駕駛、公文傳遞、資料登錄等勞務委外經費」1,152萬3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889萬7千元無端增加三成。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為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妥適配置運用委外人力,以提高工作效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辦公廳室清潔維護費及管理費」641萬8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487萬元增加三成。而112年度僅多編列管理費,不符比例原則。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為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依實際業務需要,妥適配置清潔委外人力,本於撙節原則,核實運用相關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法官及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沈重,承受高度壓力,為此推動「司法減壓」措施,以加速增補審判人力,擴大辦理法官多元進用及落實身心關懷,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故司法院推動之員工心理健康協助方案,惟司法院僅將預算編列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之「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68萬8千元下,並未專款專項編列,似難分辨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每年符合年齡之健檢補助費用亦或是身心功能評估、心理諮商費用之補助,且司法院之司法院員工協助方案專區有關推動心理健康協助方案之頁面,適用對象亦未擴及全院,僅明列部分,此似有待改善。綜合前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員工心理健康協助方案自108年起申請心理諮商費用之統計人數與補助金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一般事務費」共1億8,724萬元,因由法院撥出的電話顯示非官方網站所示電話,常有詐騙集團假借法院名義以電話詐騙,易導致民眾混亂及上當受騙,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查明及檢討電話撥出之顯示代表號,並與電信業者聯繫修正,讓代表號與官方網站資訊一致。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735萬1千元,較111年度、110年度增加502萬6千元、502萬5千元,增幅達216%,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共3,828萬4千元,因由司法院撥出的電話顯示非官方網站所示電話,常有詐騙集團假借法院名義以電話詐騙,易導致民眾混亂及上當受騙。
司法院應查明及檢討電話撥出之顯示代表號,並與電信業者聯繫修正,讓代表號與官方網站資訊一致。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十八)目前司法院之統計系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4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之跟蹤騷擾行為,與家暴法其他案件混合統計,惟現行內政部警政署管考機制,有將此類案件單獨列出。為供政策成效之評估,請司法院設法改善統計方式,使前揭保護令之統計得單獨呈現跟騷之部分,並彙編相關統計報表上網公開供各界參用。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通訊費」其中「數據通訊月租費」共4,287萬7千元,因科技進步通訊費降幅頗多,請檢討費率。
爰請司法院提出需求明細及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二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1,331萬元,較111年度預算1億0,796萬5千元無端增加534萬5千元。且根據112年度預算,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屢屢發生有判決書未上傳,還有非屬依法不公開案件卻因程式設定為不公開案件等離譜事件,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經費」編列5,200萬元,較111年度同預算增加500萬元,惟增加之預算無敘明應用於何處,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文書處理軟體企業大量授權採購計畫」共913萬3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二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費」共8,1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二十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電腦資訊硬體設備養護費」共449萬6元,司法院編列資訊相關設備費用過高。
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二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數位資訊經費」共287萬5千元,司法院編列資訊相關設備費用過高。
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二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編列1億0,417萬3千元。惟汰換數量,購入數量等細節未敘明,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十七)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判決書除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件、民事執行等審理不公開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序保密性等案件之裁判書,未上網提供民眾查詢外,其餘皆應於司法院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之監督及公評,並利學術研究。惟常有非為不公開案件卻未於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傳之情形發生,每每皆須以電話來電或利用司法信箱來函等管道告知,並需等候多時,始可查詢。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降低非為不公開案件卻未於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傳之情形發生」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歐珀
(二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共1億0,417萬3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二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次世代資訊機房建置計畫」共8,2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備份系統改善計畫」共875萬8千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網路路由設備更新計畫」共1,015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法院WiFi建置計畫」共2,0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共1,4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四)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共1,0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審判資料探勘應用環境建構計畫」共8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三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中文語音辨識應用推廣實施計畫」共4,25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三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個人電腦作業系統、主機伺服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大量授權軟體採購計畫」共1,4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三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四期加強資訊安全計畫」共2,94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三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共700萬元,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四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經費」共5,2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四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主機環境建構及汰換計畫」共6,800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陳以信
(四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其中「司法院遠距訊問(審理)排程系統及遠距視訊設備建置計畫」共867萬元,因大陸科技相關設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四十三)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105至111年度之相同計畫預算皆編列62萬2千元,112年度相同計畫預算卻編列161萬3千元,無端增加99萬1千元。請司法院就該項交流計畫經費增編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十四)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105至111年度之相同計畫預算皆編列62萬2千元,112年度相同計畫預算卻編列161萬3千元,無端增加99萬1千元。請司法院就該項交流計畫經費增編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編列161萬3千元。經查112年度憲法法庭年報卻無端置於交流經費中,該項年報細節、製作目的、印刷數量等應敘明清楚。又憲法法庭年報既以憲法法庭當年度活動、裁判為內容,為重要文獻,卻僅編列於「國際法學人士交流經費」項目下,未能突顯其重要性,爰請司法院就該項計畫內容、預算之編列方式與所需數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十六)針對不受理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提有意見書者,憲法法庭除應公開裁定並載明不受理之理由外,亦應公開聲請書,讓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外界人士,得以知曉不受理之原因究竟是聲請書之內容沒有具體指摘違憲理由,抑或是不符合其他法定程序所致。惟至今仍未見憲法法庭公開不受理案件之聲請書之相關改革措施。爰請司法院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之案件,以及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案件,提出公開聲請人聲請書之相關規劃,並就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理由之記載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四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80萬6千元,較111年度編列的156萬元增加124萬6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窘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其內容。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編列1億2,189萬9千元。茲不諳司法之一般人民,若看到法官當庭態度凶惡辱罵當事人、律師、檢察官,不當指揮訴訟,如何能相信法院足以保障人民權利、正義得以伸張?遺憾的是這樣的事件並非罕見,例如前苗栗周靜妮法官私下與當事人見面、要求少年自行掌嘴、恫嚇收容少年「去少觀所跟人家捅XX」,而遭監察院彈劾及司法院個案評鑑移送懲戒;再如宣判松山分局案法官謝欣宓延遲78分鐘,並曾在法臺上拍桌不肯宣判怒嗆「我就是不宣判」;又如自行用鐵棍敲頭一度聲名大噪的曾雨明法官,曾因開庭時有不當言論,無理責備被告威脅收押等言行,而被懲戒判決罰款。綜上,如何制止法官不當指揮訴訟,維護人民訴訟權益,亟待檢討改善。爰請司法院落實對法官違失行為之職務監督機制,並督促法院確實辦理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九)公證業務雙軌制於民國88年4月21日經修正公布公證法,並自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開啟我國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共同服務民眾公證業務的紀元。自99至109年,法院公證人辦理的案件數占總比率已經從35%下降至18.6%,110年法院公證人辦理案件數占總比率更降至17.7%。又先進國家的公證制度多只有民間公證制度,請司法院檢討公證雙軌制暨相關制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十)鑑於新制度之建立涉及層面甚廣,對應之法律條文亦為繁多,故行政機關於提出制度改革之際,皆須盤點相關法律並提出配套之修正草案;惟查,立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之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委員會審查階段,司法院並未就監護處分延長之訴訟程序保障提出刑事訴訟法之配套修正,此外,111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司法院於提出之際亦未考量刑法已就強制治療之規定提出修正草案,以上2次疏漏,所幸皆能於審查期間予以修正,避免新制之施行因此延宕。
為使制度改革之落實得以順遂,爰請司法院就疏漏提出配套修法之原因暨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五十一)查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106年9月15日通過之「再議新制」,明定再議案件僅能發回1次,臺灣高等檢察署若認為一審偵查不完備,就應自為偵查。相較於偵查機關為避免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且為避免浪費偵查資源之改革,審判機關就三審發回不斷致纏訟數十年之結果,並無提出具體之改革措施。
為避免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且為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除應建立堅實的事實審外,亦應研議限制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之次數,明定其自為判決之機制。爰由司法院就限制第三審發回次數暨自為判決之改革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五十二)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審判行政」共1億2,189萬9千元,法院裁判之量刑無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為完善刑事案件量刑法制,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以信 游毓蘭
(五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05萬3千元。按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2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司法事務官,其中2人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復考量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並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2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嗣於111年6月22日修正通過施行。惟目前第一類法院中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比率僅30.7%;而其中2位司法事務官之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更未見各法院依法設置。查司法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規定,職掌諸如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民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亟需由設置主任司法官協調或連繫,提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之好感,並增設簡任十職等之司法事務官,俾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請司法院就所屬各法院增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及簡任司法事務官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十四)我國現行法中關於「足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的法官迴避認定要件仍有改進空間,不宜將法官與當事人有故舊恩怨當成唯一標準,尤其在「法官曾經參與同一案件」的類型中,宜多加考量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可能性,由法官對案件是否會產生預斷的危險程度來判斷是否應該迴避。就算在法官訴訟指揮或證據調查合法時,也不排除個案情節會有偏頗之虞的情形產生,若法官未落實迴避制度,勢必影響民眾接受公平審判之機會,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十五)被告若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本可命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為之,若被告無法繳交保證金,法院自應命為羈押或改以其他替代處分,且被告交保之保釋金如何交付給法院,並非員警之法定職務與責任,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命員警至被告位於南投之住處拿取保釋金,顯然已逾越其職權,況有其他繳交保釋金之方式,如由被告或親友自南投之金融機構以現金存入或匯款方式繳交保釋金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國庫帳戶,故法官命員警跨縣市去拿取被告保釋金之行為,顯有不當。
類此事件允宜由司法院約束所屬,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五十六)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最後再親自作出判決結果。此即為了讓被告受審的權利獲得完整的保護,法官不受他人價值影響、親自審閱證據並進行判斷,才有辦法作出最公正的判決。因此,法官須始終參與審理,使得為判決,此乃刑事訴訟最基本之原則,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竟發生審理與判決之陪席法官為不同人之情事,違法情節不可謂不重,若此等顯而易見之違法行為均能發生,恐法院之審判品質堪憂,爰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五十七)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共5,530萬元。據媒體報導,一名101歲的失智老人3度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擔任國民法官,顯示作業程序有改進之空間。「國民法官」制度將於112年開始實施,爰請司法院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增訂相關規範,完善配套措施,以避免增加民眾負擔,並提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五十八)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其內涵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理由亦均明白揭示此一意旨。此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明定「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是以,我國於99年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期能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避免證據滅失或薄弱化、提高判決之一般預防效果,並減少積案導致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感。
惟查,「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明定為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察官、自訴人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是否須以逾6年做為得否上訴最高法院之要件?不無疑義。再者,於推動金字塔型訴訟,落實堅實事實審之際,卻明定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如未逾6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豈不矛盾?爰由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就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所定之6年限制,檢討有無修正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五十九)立法院於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納入醫療爭議刑事案件調解先行之機制,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此與刑事訴訟法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之規定,明顯不同。
惟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德國就部分犯罪類型之自訴,須以試行調解無果做為合法性要件;司法院釋字第507號解釋亦指出,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足見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應先行調解,純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
為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刑事自訴案件先行調解之研究,實屬重要課題。爰由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就刑事自訴案件先行調解之規劃,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六十)立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暫行安置新制,明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以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惟查,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係由該管檢察官執行,此與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有所不同;暫行安置固非羈押替代處分,然何故審判中經法院依職權裁定之暫行安置,係由檢察官執行?
此外,暫行安置並未如羈押可抵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僅明定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惟刑法第19條第1項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於此情形下,受暫行安置而有特別犧牲之被告,得否請求國家補償?
爰由司法院釐清暫行安置之疑義,檢討有無修法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六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4,245萬6千元。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對於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之辦案期限定有相關規定,原則上為8個月,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司法院統一延長4個月之辦案期限。有關認可收養事件,涉被收養人之權益甚鉅,縱未逾辦案期限,相關收養事件程序仍應連續為之,如辦理期限過長,恐對出養兒童及認養家庭致生困擾,司法院應函請各法院注意是類事件宜妥速處理,以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二)經查,監察院107年劾字第9號彈劾少年保護官、111年劾字第15號彈劾法官及少年保護官等,均與司法人員為依法通報兒少、性侵事件有關。究其原因,在法院工作之司法人員對通報義務之認知,未必周全、單位協調間有落差等,相關監督機制也未健全。次查,安置機構財源雖來自司法機關,惟兒少、性侵事件業務主管機關卻是衛生福利部、社政機關,相關職務認知及落實機制顯有強化空間。末查,現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法院裁判安置後,僅以書面報表、少年保護官定期訪視等方法,確認少年情況,難以第一時間對少年受到性暴力等情況反應,實務上甚至有司法人員誤解僅有安置機構須通報之問題。爰請司法院就司法人員性別通報義務落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三)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某男法官與已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某女法官發生婚外情,介入他人婚姻,並導致該女法官欲與其夫離婚,已破壞他人婚姻圓滿,雖屬個人行為,然而法官身為執法者,卻未能以身作則、道德觀念低落,如何能期待該法官在審判職務上能公平、公正、客觀從事職務?且此舉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形,司法院應加強宣導法官倫理規範,避免有損法官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四)緣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通過諸多保護被害人、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決議,但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之不友善未有具體改善。例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9年3月舉行「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就有立法委員現場泣訴「……在事情發生不到一週之內,其實就有很多人透過關係問本席是否要與被告見面、是否要與被告和解……這個程序真是太過分了!」現行各級法院迭有以被害人意見表之行政慣例,事先要求被害人表態是否願意原諒、和解加害人。再者,司法行政管考法官績效,以折服率、上訴維持率等指標影響下,法官對法律人同僚意見甚為重視,卻忽略了尊重被害人程序權益,進而提升司法之溫度。綜上,司法文化、行政慣例、績效管考等因素導致司法欠缺對被害人友善,亟待檢討改進。爰由司法院就案由所揭從各方面提升對被害人友善之司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五)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082萬5千元。經查,為應對外界對翁茂鍾案衍生司法風紀之質疑,司法院增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廉政風險人員提列作業注意事項」,然而因法官法整體立法架構不變,所謂提列風險人員,就法官而言最終仍須經個案評鑑方可究責,程序門檻甚高,政風機構之追蹤列管僅係文書作業,難以即時阻止風險行為。111年2月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民調,對「法官能公平公正審判」滿意度僅達33.1%,司法院增訂因應作為,若未能及早抓出有問題之法官,恐對沉痾問題沒有幫助。爰由司法院就司法風紀之及早行政監督作為、制度改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六十六)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汰購公務車3輛」編列預算534萬元,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確實依汰換車輛之購入年、使用年、歷年保養經費及預計購入之車輛規格及價格等,本於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置低污染、低耗油之車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六十七)台灣詐欺案件自106年6.3萬件躍升為110年12.4萬件,不只成為台灣刑事犯罪之首,也成為法律扶助之刑事類型中占比最多的案件,成為法扶資源負擔。唯礙於刑事訴訟程序,詐欺案件之法律扶助對象多為加害者,對於詐欺受害者之民事方面的法律扶助相對較少,形成加害者得到比受害者更多資源的弔詭情形。雖加害者亦須享有司法權利的保障,但仍需考量司法正義及資源分配衡平性。爰請司法院督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12年度起,增加宣傳場次及強化宣傳內容,適時對詐欺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協助。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黃世杰
(六十八)近年司法院編列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之資料,101至103年度司法院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平均2億元,至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減少至1億5,000萬元及6,000萬元,於106、107、108、109及112年度均僅餘2,000萬元,金額呈逐年降低;其捐助用以挹注基金占捐助總金額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21.61%大幅滑落至112年度之1.38%,實不利基金累積至100億元法定目標。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黃世杰 陳歐珀
(六十九)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01萬8千元,司法院應行改善。鑑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公務員責任法制,公務員經常遭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等制度重複調查、立案、決定、後續司法審判等等程序,再加上警察機關向來重獎重懲,諸如大馬女大生命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前分局長楊慶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萬華分隊前警員石明謹均為適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敘明,懲戒懲處併存法制造成雙重程序負擔,相關機關宜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司法院長期就懲戒懲處議題著有研究,並提出不同程度整合的草案,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內政部等人事、用人機關基於本位主義不願改變,而造成制度沉痾長年未改,不斷耗費國家行政資源重複調查,也漠視公務員權益。爰由司法院就公務員懲戒法未來修法方向及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2,567萬9千元,較110年度增加9,199萬4千元,增幅達17%。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司法院資通訊計畫經費增長快速,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司法院應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資訊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以利資訊資源充分運用,爰要求司法院加強控管經費成長規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利撙節支出並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十一)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經費1,450萬元。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3%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未及1%,爰要求司法院持續加強推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十二)據瞭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度通知101歲失智症患者擔任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前,需製作3份名冊,並通知列名於上之國民,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無違法之處,惟審核小組應於第1次或第2次通知國民時,即剔除年滿70歲以上,或有重大疾病致擔任國民法官有困難者,顯示相關程序規定尚有優化空間,爰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利於國民法官制度運作順暢。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十三)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66點,委員會建議司法院應:
1.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的意見,以瞭解他們使用司法系統的經驗,並發布符合《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的指引,解決身心障礙者在近用司法的具體不利條件。該指引應列出法院工作人員和法官可以採取的實際方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
2.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該指引的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3.建立一個由各種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以及無障礙專家組成的諮詢機構,以監督無障礙措施的實施,並提出後續改進的建議。
4.確保身心障礙者進出法院時能獲得交通協助服務。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之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七十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及司法院並未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亦未訂定相關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再者,無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否擁有輔佐人陪同在場之權利,猶未可知。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身心障礙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之權利保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精進辦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6,162萬7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660萬4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2,484萬5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6,471萬1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9,317萬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0,789萬7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07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89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法官學院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書中編列「研習業務」經費6,590萬9千元。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總預算上半年度結算報告,法官學院「研習業務」工作計畫分配預算數達2,432萬7千元,惟實際執行數僅1,463萬1,862元,執行率僅60.15%。若依此執行率推估,111年度所編列之6,590萬9千元預算將有約2,636萬元之賸餘。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官學院於112年度加強改善研習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三)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其中第66點建議司法院:應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肩負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訓練的法官學院,更應強化相關指引之培訓。
請法官學院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之意見,瞭解其使用司法系統之經驗,研議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指引暨該指引之培訓課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游毓蘭 吳玉琴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12萬5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3,045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5,074萬1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408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0,920萬8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392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億3,31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是否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未落實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值得關切。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5,91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億2,69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9,55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義。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4,08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9,35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億6,66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歲出預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349萬3千元。然而根據媒體111年度10月29日報導,臺中地方法院發生法官助理涉嫌性騷擾4名女性事件,顯見該院性平教育成效不彰,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加強性平教育,強化同仁性別平權意識及性騷擾防治觀念,落實兩性平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成果。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6,9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3,99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8,70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7,177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4,08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2,68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24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2,64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41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4,71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3,97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9,10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司法院欲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並以堅實事實審為其基礎。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規定,就較複雜的案件,原則上應以合議庭審理。惟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1、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2、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3、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4、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足見民事訴訟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應屬例外。
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的各款例外、尤其是第4款「兩造合意」條款,有導致證據調查在準備程序進行,而架空合議庭3位法官共同審理之審判制度、造成民事訴訟金字塔底座空虛化之疑慮。
為堅實民事訴訟事實審、強化民事法院合議庭運作、防止民事審判遁入準備程序,爰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3個月內就民事庭落實合議審判之情形(含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各款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3,285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3,337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874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653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09萬9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107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考試院112年度「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新台幣819萬8千元。其中重點計畫內容包括研擬考選制度暨督導各項考選業務執行情形。然金門等離島地區長期因應國家考試,除報名費外,還需得支付為數不小的交通費,相較於本島應考人員,花費成本更大。考試院身為督導考選部業務之督導機關,卻未見積極督促考選部擬定改善方案,爰提案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2,880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林思銘 黃世杰 陳玉珍 江永昌 周春米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二)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197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陳以信 林思銘
(三)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19萬8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周春米 劉建國
(四)112年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將全數數位化,考試院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業務」112年度預算編列129萬元,相較111年度334萬元,預算雖已有大幅下降,但仍須詳細說明此筆預算編列理由,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五)考選部每年花費公帑建置各考試類科題目,但部分考試題庫使用率過低,考選部應檢討其題庫建置與實際需求間落差問題,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檢討及研議改善方案。
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相關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六)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健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已施行退撫制度改革及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惟112年7月1日起新進公教人員將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現行退撫基金將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勢必面臨提早用罄問題;據銓敘部估算,現行退撫基金在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實施後,半年內將減少資金挹注4億餘元,第2年則減少12億餘元,恐於130年面臨提前破產風險。另檢視108至110年度公教人員收繳給付情形,公教人員累計收繳1,112億餘元、累計給付1,365億餘元;教育人員累計收繳947億餘元、累計給付1,127億餘元,兩類人員合計收繳短絀計負433億餘元,退撫基金財務負擔仍重。考試院應督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如何解決基金財務困境進行研處,以保障舊制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七)退撫新制於112年7月1日起新進公教人員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設立個人專戶並提供多元化投資組合。111年8月30日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表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僅於111年4月底辦理1場公聽會,國立大專校院教師代表僅有1席,很難反映高教界意見。另外,國大會表示,過往年金制度改革前政府都會推出試算機制,讓關係人可透過試算了解新舊制差異,掌握退休金變化,但退撫新制迄今卻無相關試算,只有銓敘部提出的範例,各界難以掌握新制全貌。此外,我國教授薪資不如鄰近國家,業界又捧高薪搶人,若不允許現制人員結清年資轉入新制,或讓留在現制的人員可選擇額外提撥參加新制的自主投資,恐讓高教人才流失更趨嚴重。考試院應督導銓敘部須兼顧維護退撫現制之安全及新制人員權益,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八)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9位委員共13位首長可配用座車,要求考試院賡續將多餘之首長專用車移撥或資訊公開無償讓與其他機關做為業務公務車使用。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九)據統計公務人員建築工程類科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嚴峻,以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為例,缺額率107年80.0%、108年9.0%、109年62.5%、110年84.3%。在工程人員不足情況下,恐危及國家工程建設及公共安全之利益。在少子女化危機下,私立大學之建築及土木工程等科系新生錄取逐漸產生缺額。為穩定取得政府機關的工程人才,考試院應就相關專業人員進入公部門服務之延攬方式,研議更具彈性之管道與措施,以解決機關專業人才用人需求之問題。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十)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2,806萬6千元,由考試院改善新聞發布以及資訊網站院會會議紀錄之呈現方式。有鑑於考試院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新聞發布及會議紀錄呈現之易讀性相當重要,又加上近年年金政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投資,屢屢成為外界關注焦點,更宜重視。經查,考試院新聞稿發布,多為概略敘述某次院會之報告、討論事項,例稿紀錄看不出重要政策方向,此種作法對外界瞭解考試院當前政策方向,幫助不大。次查,目前「考試院會議紀錄」以及「考試院會議議程」頁面,因主題欄僅係院會屆會次,內容又為PDF檔案格式,因此關鍵字搜索「主題」、「內容」,無法以特定議題關鍵字,搜索到瀏覽者需要的會議資訊;倘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網站呈現方式,其將各次會議議事日程標題單獨列出,當能以議題關鍵字搜尋需要之會議,考試院宜加以參照改進。爰由考試院辦理改善新聞發布作業及網站會議紀錄之呈現方式。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肯認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公務員之服勤、休假制度,若違反健康權之保護要求,自然為憲法所不許。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迄今近三年,政府因應釋字做出諸多調整。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求保障公務員之相關權益,即針對公務員加班費計算不盡公平之處進行修正;警政、消防、海巡等機關,亦各自依其機關職務特性做出調整。
然,考試院為我國公務員任用、培訓及銓敘之主管機關,相關政策交由各機關依業務所需因地制宜,雖屬合理。惟相關政策之整合,與資訊之公開,則缺乏以院之高度統合管理之措施。
綜上,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提出各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有關措施之相關書面統合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十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迄今近三年,然而相關進度與配套措施仍然尚有缺失,尤其如警察、法警、消防、海巡、監所管理員等職務,尤其司法院表示,他們相關業務量不斷再增加,但人力總額卻無法擴增,以至於公務人員相關權益與排、加班等問題仍有不足之處。
考試院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前進,讓相關特殊性質之職務,不要成為過勞職務,對此請考試院儘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對社會大眾說明如何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提案人:劉建國 周春米 江永昌
第2項 考選部4億3,23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9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江永昌 周春米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7,528萬9千元,凍結1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周春米 陳歐珀
(三)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167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黃世杰 周春米 陳歐珀 曾銘宗 劉建國
(四)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890萬元,凍結2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陳以信 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 周春米 陳歐珀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五)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167萬2千元。考選部近年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且受到COVID-19防疫經驗影響,不須倚賴實體考場之考試方式,有其必要。如何研議相應措施,如加速推動申論考試採行電腦應試、應考人得否居家線上考試等,考選部應詳就改採線上考試對應考上之便利、對試務之效益、技術、法規面可行性等,以及規劃之開放考試種類等等,詳為規劃研議。爰請考選部就改採線上考試之效益、可行性及開放類科之評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六)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167萬2千元。考試院近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其中,設置專門之資訊安全職系、考科甚為重要,若妥善辦理,可以舒緩近來設置數位發展部,聘用人力比例以及資格不明之爭議。然經查,110年3月1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臨時提案、110年10月13日考試院數位轉型委員會第3次會議之報告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考選部主管決議第(十七)項等,均討論、要求新設資安職系議題,考選部均以程序上,係業管機關先提出後才決定為答復,態度消極。爰請考選部就設置資安職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題庫之編製及審查」業務,主要係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立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該預算相比111年提高逾15萬元,我國國家考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體會到數位轉型之重要性,考選部應研議如何加強我國數位轉型發展與推動,並提出相關報告。
爰此,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八)考選部掌理各類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之考選行政事宜,每年持續辦理研修精進考選法規等各項提升考選效能工作。惟近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錄取不足額類科、人數及比率皆有增加趨勢,國家考試之選才效能降低,若不足額錄取人數增加,恐對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或運用派遣造成影響,允宜與相關機關研擬改善措施。
爰此,考選部應研擬相關規劃,以提高應考人之報考及任職之留任誘因,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九)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2節「考選資料處理」編列703萬9千元,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深化國家考試事務資訊化、網路報名及線上申辦全程無紙化措施。考選部預計將在113年於全國範圍內備足9,800席應試座位,唯目前台灣各考區合格應試座位數差距頗大,宜注意各考區之座位數配置是否符合實際所需。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第3項 銓敘部260億4,62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936萬7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周春米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二)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09萬4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江永昌 游毓蘭 林思銘 劉建國 周春米 陳歐珀 陳以信 曾銘宗
(三)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93萬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陳以信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編列217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三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將導致資安破口,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銓敘部現行資訊系統仍有安全維護不足之處,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
爰此,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六)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有關「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人事政策與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暨審議。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將施行退撫新制,惟立法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未完成,允宜相關機關研議加強推動時程與作業進度之管控。
爰此,請銓敘部與有關單位研議改善計畫相關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七)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業務計畫,主要工作要項係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給付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暨補助退休(職)金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等,以安定退休(職)人員生活。為因應112年7月1日預計實施退撫新制後,現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支給恐面臨資金缺口,允宜相關機關研議加強推動時程與作業進度之管控。
爰此,請銓敘部與有關單位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給缺口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八)軍公教年金改革自107年7月1日實施,優惠利息補貼2年落日,惟保留支領一次退者之優惠利息補貼。政務人員優惠利息補貼差額預算107年1億5,304萬7千元、108年1億1,260萬8千元、109年7,016萬5千元、110年7,397萬元、111年4,404萬3千元,請銓敘部就政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歷年實際撥付及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九)111年3月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依草案之相關規劃,112年起初任之公務員將適用相關規定,將採取個人提撥制,並可自選投資平台,修法方向亦受各界之支持。
然,依據上開草案之規定,非112年後初任之公務人員,因受限於退撫金之提撥,皆直接繳納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大水庫,將無從適用自選投資平台之有關規定,政府之美意無法適用至現職之公務人員。且經查,勞工退休基金未來亦將有自選投資標的之機制,獨漏現職公務人員之制度設計是否有當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綜上,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提出現職人員之退休撫卹基金適用自選投資平台相關配套規定,並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91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林思銘 江永昌 劉建國 陳以信 曾銘宗 陳歐珀 周春米
(三)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1億8,917萬4千元,就賡續辦理數位治理課程,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考試院近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對國家文官有關數位、資訊、資安之知能提升,良有助益。考試院定調政策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即於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整體性規劃數位治理及資訊安全相關課程,受訓人數每年平均達9,500人,充分配合國家數位轉型政策方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持續辦理數位治理相關課程,提升文官體系之數位轉型。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四)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1億8,917萬4千元,就終結預簽降調同意書之警察人事作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經查,內政部警政署長年要求警察官一旦陞遷警監職務,即在整體人事作業時要求事前預簽一般性、未針對任何具體事件之同意書,致服務機關得隨時降調其職務。次查,保障事件110公審決字第000792號之案情,與上述情形相符,保訓會亦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末查,針對審查個案保障事件中,發現之通案性人事問題,保訓會迭有以附帶決議之方式促成通案改善(例如警察機關連坐懲處之誤用)。建議保訓會充分注意此類違法降調案件之個案、通案性問題。爰建議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助辦理。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0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少子化為我國政府多次宣示之國安危機,營造友善生育環境,鼓勵生育為我國當前重要之施政方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身為我國公務人員福利制度之主責機關,當以法規明定保障公務人員生育之福利。惟,保訓會制定上開辦法之執行情形,未有相關統計數據與書面資料可供查核。
綜上,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08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278萬8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0,512萬9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845萬7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8,18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1,258萬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4,888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其中人事費編列7億5077萬8千元,係監察院人事費用。然112年度單位預算案書表所列預算員額為550人,而111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502人,實際人數與111年度預算員額553人相較,差額達51人。再查去年110年度預算員額為509,亦與550差額有41人。故監察院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人數逐年提升,顯然無調增預算員額之必要,僅有膨脹預算、浮編預算之虞。爰提案減列2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然查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包括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乃法明文規定,監察委員自不可廢弛職務。查108年8月至111年3月,監察院共召開22次審查會,卻傳出有5位監委出席次數低於8次,甚至有4名監委從未提案,讓人民對監察委員是否真的有勤政任事、為民申冤,感到疑惑,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然根據統計,國家人權委員會110年度預算保留金額占執行數達2成以上,而111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亦僅2成餘,顯然111年度預算同樣有不少的預算保留金額留待112年來執行。未避免預算浮編浪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依據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中第38、39、42點提及,驅離與剝奪人民的土地,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對於金門過往遭軍方強徵土地,事後卻無法還地於民之相關事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未對此進行系統性之調查,實有職權怠惰之虞,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35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79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陳歐珀
(三)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曾銘宗 黃世杰 劉建國 林思銘
(四)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列723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五)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138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江永昌 林思銘 曾銘宗 劉建國 黃世杰
連署人:陳玉珍
(六)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87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七)查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標章,並非最高等級的AAA標章,同時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A。監察院網站應該是對全民開放,並讓所有民眾都能順利使用到監察院網站的服務,建議監察院允宜持續精進全球資訊網無障礙瀏覽服務,以展現對身障者需求之重視。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江永昌
(八)根據監察院統計,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次數,三年來分別從108年91次、109年70次,減少至110年52次。對比三年來調查巡察預算分別為108年1,971萬元、109年1,914萬元、110年1,875萬元。請監察院就中央及地方巡察之次數、效益確實檢討,務提升監察職權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九)根據監察院110年度決算書,當時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編列1億1,842萬元,實現數僅7,665萬元,執行率84.03%,當時理由為撙節經費所致。如今國家人權業務預算數又增編為110年度歲出實現數的1.7倍。請監察院確實檢討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預計執行內容、編列預算理由。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00萬元。陳菊為監察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秉獨立超然之中立地位行使職權,人權會合作案卻內舉不避親,並試圖規避公開招標,引發諸多爭議,包括(一)「中華民國數位金融交易暨資料保護協會」理事長游尚儒為民國95年陳菊參選高雄市長時首批幕僚,跟隨陳菊10多年,該協會110年11月才取得內政部許可成立,111年1月就獲得人權會合作案,共同主辦數位人權等4場研討會,依合作案形式,總預算約100萬元,其中監察院出資65萬元、該協會出資35萬元,監察院出資金額試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100萬元以上必須公開招標的規定;(二)依人權會111年度合作案資訊,許多合作案總額皆約100萬元,藉由監察院部分出資,即可迴避公開招標,如Covid-19學術研討會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47萬元,生死之間-人權影展巡迴放映計畫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73萬元。陳菊院長內舉不避親,試圖迴避公開招標等行為,已傷害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公信力,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相關說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一)查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84.03%,爰建議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歐珀 江永昌
(十二)監察院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網路授權」等費用,於112年度編列150萬元預算,相較111年度高出130萬元,惟針對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三)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國內外人權倡導、創新合作方案」等所需經費,編列493萬3千元預算,惟針對辦理之實際需求內容,如預計支出細項及金額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四)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量能」等所需經費,編列580萬元預算,惟針對合作單位、執行內容,及經費支出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五)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公約系列活動及人權成果發表等業務,相關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及來台辦理教育、交流、諮詢、食宿交通接待等業務,邀請對象與單位、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七)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政府機關、學校、國內外團體等合作辦理人權課程研習、座談及培訓等業務,合作對象與單位、課程、座談與培訓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八)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訪視及協助各政府機關等人權教育等業務,訪視單位、課程、協助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九)為提升行政業務執行之效率與績效,監察院透過建立跨支援瀏覽器之操作,建立資訊檢索、協同作業、訊息整合及內部資源共享功能、辦理員工入口網再造等計畫,以供內部資源、訊息之共享。
爰此,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319萬7千元,請監察院於業務執行需要下,妥善規劃及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十)108至110年度3年統計,監察委員辦理結案之案件分類,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566件(占59.27%),其次為特殊重大案件260件(占27.23%),一般案件108件最少(占11.31%)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1件(占2.2%)。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偏好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但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44件,109年度305件,108年度406件,逐年遞減。而監察院110年度處理人民書狀1萬4,403件,核派調查案件280案,比率僅為1.94%。監察院允宜研議相關具體措施,以紓解民怨。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一)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立,自110年度起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為1億1,842萬2千元,然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僅為84.03%,實顯偏低。雖然監察院誠實節餘,沒有消耗預算,惟執行率偏低恐淪為有心人士之攻訐藉口,爰請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定監察院執行本項經費時,檢討資源分配情形。監察委員紀惠容於丁允恭懲戒案二審勝訴,成功認定敵意環境性騷擾後,公開表示監察院資源極端不足,請律師及專家鑑定經費都須監察委員個人努力尋覓資源。經查監察院之資源,本項經費中委任律師偕同出庭、諮詢委員會議等經費僅編列49萬1千元,相較之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編列性質同為委託外部專業人士之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法律協助(350萬元)、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580萬元)、邀請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交流諮詢(550萬元)相比,實在是九牛一毛。然而彈劾是監察院最初始、最核心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人士之經費應充裕,監察院宜改善檢討資源分配,始符本決議之意旨。爰定本項經費監察院執行案由事務時,宜檢討資源分配予以調查、彈劾業務充分之專業人士支援,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三)監察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執行率偏低,預算保留相較為高,雖然監察院表示主要原因為國定古蹟工程相關設計圖須經文化部審定,反覆審查修正過程耗時,審查時程難以掌握,且工序複雜,施工期間尚有隱蔽處須待拆解後始能判斷修復方式,具不確定風險,加以古蹟工程之修復投標廠商資格較一般工程嚴格,以致該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偏低。
經查監察院110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執行率已逾八成,且111年度營建工程預估執行率將逾九成,近二年營建工程執行率明顯大幅提升,雖足證該院確已積極辦理,惟跨年度工程應依預估工程進度合理分配各年預算,避免當年度預算有無法在當年支付之情形,爰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112年營建工程進度,避免當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或保留至113年度支付之情形。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二十四)監察院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112年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2,602萬8千元,其中資安經費編列897萬7千元。考量近期國際情勢緊張,政府部門及民間企業資安事件層出不窮,監察院近年雖未發生重大資安事件,允宜持續落實A級機關法遵事項,加強資安防護,爰有必要針對各項軟硬體設備,有無需要更新或強化,預算配置是否充足等問題,進行檢討,俾利確保資訊資產安全及發揮政府資安聯防綜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9億6,0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0,17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游毓蘭 黃世杰 陳以信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玉珍 林思銘 曾銘宗
(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1,4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緣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從109年2月20日起,法務部多次送行政院審查後,迄今未通過審查函送立法院。此重大議題誠有立法必要,例如選舉查賄之吹哨、新冠肺炎疫苗等等防疫物資採購爭議等等,此類案件亟待揭弊者保護制度實施,以鼓勵內部人勇於挺身揭弊。綜上,法務部應向外界說明目前推動之意見、困難,公開說明針對私部門適用揭弊者保護及適用範圍……等等關鍵立法議題,並積極推動本案進度。請法務部就行政院審查、關鍵立法議題等推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經聲請核准後,於訴訟進行中之偵查、審理及執行等階段,均可以透過該平台獲知案件相關訴訟資訊,惟目前核准聲請案件數仍低,法務部似無加強向特定案件類型之犯罪被害人宣導,提升其聲請意願,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六)據媒體報導,2020年間有檢察官至涉嫌洗錢嫌犯所有之私人招待所,似違廉潔操守。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9年起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以智慧化、科技化提升管理效率,藉以改善戒護比過高、監所人力不足等問題,惟推展至今仍有45億元經費缺口。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揭牌承擔國家數位發展重任,法務部應積極與其爭取相關合作及經費。另監所人力不足問題,亦應謀改善解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就跨部會爭取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經費,以及監所人力不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八)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6年開辦自主監外作業政策,雖然號稱不須戒護,但若發生重大矯正違失事件,仍由基層同仁承擔責任。監獄內的作業科為此政策,需辦相關說明會、找合作廠商、審查收容人資格、找亮點辦活動,讓人力吃緊情形更加嚴峻,收容人出監時基層獄政人員又無強制力,來防範意外事件。法務部應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方式,實際考量基層同仁執行時之困難。俟法務部就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九)經查110年8月監察院通過糾正案(110司正0002),要求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後人力資源問題,審計部亦調查(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306以下),發現明陽、誠正、敦品、勵志四少年矯正學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預算員額22人,實際卻僅有5人,且多以契約進用,穩定性不足,難以發揮功能。人力之缺乏及不穩定,將會導致管理問題,而頻生內部霸凌鬥毆等問題,亟待檢討改善。請法務部就少年矯正學校人力充足及穩定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中編列「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萬元,要求法務部積極辦理司法改革政策行銷,持續以多元生動活潑方式行銷司法改革成效,讓外界瞭解司法改革具體內涵。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十一)查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惟以法醫的人力,無法支援金門在當地進行陪同相驗,因此,目前在金門地區的實務操作經驗,是由檢察官會同支援的醫師或檢驗員相驗。而檢察官相驗結束後,若無出示相驗結果報告之判準依據及理由,且若家屬有異議,又無救濟管道,恐讓家屬對相驗結果質疑,爰請法務部改善相關相驗程序之完備。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二)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督導檢察業務、研修刑事法規等業務。然查法務部雖針對年底九合一選舉,將打擊假訊息列重點工作項目之一,要求檢察機關可以主動澄清假訊息,有必要也可公開偵查作為、發布新聞等。但面對假訊息之澄清與查處速度,卻讓人有選擇性偵辦的疑慮,顯有未積極督導檢察業務之虞,爰請法務部就此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三)查打擊詐欺犯罪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近年資通訊技術發展快速,卻遭不當濫用成為犯罪工具,導致電信詐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法務部主責偵查打擊之「懲詐」面向,以提升電信詐騙案件查獲集團數為績效目標,卻對詐欺案件被害人財產損失追回比例甚低,爰請法務部就此研議查察及提升查扣不法所得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等業務。然查我國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且監察院查出部分地方檢察署未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各檢察機關於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時未盡周妥、對於社會勞動人之管理及因應作為尚待強化等情事,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五)106至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新收案件及終結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趨勢。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8,582件,較106年度之1萬3,366件減少4,784件(減幅35.79%);受新收件數減少影響,終結案件亦隨之下降,110年度僅8,393件,較106年度之1萬3,359件減少4,966件(減幅37.17%),其中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導致110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減少情況更甚往年。另觀察終結件數中履行完成全部時數者,106年度尚有5,903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4.18%,至110年度僅3,425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0.81%,5年間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件數逐年遞減,占比亦下降3.4個百分點。
我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多年,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渠等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現行行政罰法體系,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僅有罰鍰、而無獨立之利得沒收。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準此,就不法利得低於罰鍰上限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時仍得於不法利得與罰鍰上限差額範圍內就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行為所生影響等因素充分評價;惟於不法利得等於或逾越罰鍰上限者,罰鍰之功能完全轉為剝奪不法利得,懲罰不法行為以示儆醒之功能則喪失殆盡。
反觀刑法沒收制度修正後,犯罪之不法利得已不再附隨於罰金、獨立予以剝奪,而罰金之目的則重在懲罰犯罪行為。則行政罰法是否應比照修正、引入獨立沒收制度,已值得研究,而法務部亦曾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將研議修正。爰請法務部就行政罰法之修法進度、再修正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查109年底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爆發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而這些「遺失」毒品卻於111年9月27日出現在航基站地下室庫房鐵櫃,不禁讓各界質疑,當初在案件爆發時,調查局是否有落實清查。而109年11月19日調查局的專題報告(第5頁)策進作為提到「督察處於109年11月16日要求各調查處站駐區督察儘速盤點所轄單位之毒品案件扣押毒品,經全面清查後,迄今尚無有毒品遺失之情事。」及「責成各外勤處站主管每3個月會同駐區督察逐案盤點扣案毒品,並將盤點結果報局核備。」等作為,顯然案發後督察部門未落實清查,法務部未落實督導之責。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押物品管理及清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八)根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核定本),統計因全般詐欺案件查扣金額占財損金額之比例,自107年11.3%、108年11.8%、109年13.1%、110年11%,非但查扣金額增加率比財損金額增加率低,查扣金額占財損占比還有下降趨勢;另法務部執行「111年度選前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根據新聞報導號稱斬斷3,982億元金流,實扣犯罪所得僅5.5億餘元僅逾0.1%,顯見查扣犯罪所得績效仍有待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如何提升追回詐欺犯罪所得之比例,並評估將贓款返還比例納為查緝績效指標之可能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十九)為強化偵查中之司法精神鑑定,法務部業於109年5月28日法檢決字第10904516770號函請各檢察署妥適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於110年擬具「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期能強化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之功能並提升司法精神鑑定之品質。
惟查,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111年1月21日法精醫字1110001號函檢送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就刑事司法精神鑑定案略分為簡易案2萬8千元,一般案件3萬6千元,複雜案件5萬6千元,特殊重大案件10萬元;該收費標準,供囑委託機關審酌。
鑑於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所建議之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與現行給付標準存有相當落差,為落實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之目標,俾利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行為有無責任能力得為詳細調查認定,以即時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被告,給予適當之處遇,實有持續檢討精神鑑定所需經費之必要。
爰請法務部參近三年經司法精神鑑定所為之一審判決及偵查中送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數,估算須經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總數並審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建議之收費標準,檢討所需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向行政院爭取寬列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二十)投資詐騙簡訊幾乎天天發生、處處發生、時時發生。投資型詐騙無孔不入,甚至還能區分收訊者性別,傳送不同類型的詐騙罐頭簡訊。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統計,近五年詐欺案件發生數,106年2萬2,689件、107年2萬3,470件、108年2萬3,647件、109年2萬3,054件、110年2萬4,724件,111年1至6月份發生1萬3,301件。此外,投資詐欺件數4年來逐年遽增,107年發生1,435件,損失金額8.29億元、108年發生1,894件,損失金額8.02億元、109年發生2,852件,損失金額10.27億元、110年發生4,904件,損失金額20.83億元,投資型詐騙案成長7.95%。法務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拿出解決方案,以降低詐騙簡訊發生並減少民眾財物損失,就前揭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編列300萬元。近期不少國人前往柬埔寨打工,卻從事詐騙、或遭強摘器官,不僅是柬埔寨,包括泰國、緬甸、寮國、杜拜這些新南向國家,都發生如柬埔寨打工遭詐騙案例,犯罪集團甚至將人的器官訂出價碼。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6年迄今花費250億元,相關績效始終沒有看到,卻換來國人遭受虐待、命喪他鄉。法務部應積極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相關具體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再有國人受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二)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法務部應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俾利明確管理,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汰換中型警備車」1輛經費360萬元,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型警備車投標預算金額設於35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請法務部購置警備車時仍須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四)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性侵犯之治療場所需要與矯正場所有明顯區隔並應改善,對我國性侵加害人之治療、追蹤政策及執行,產生衝擊,法務部應藉由「科技偵查中心」妥善規劃此問題。再者,受刑人從事監獄外活動之電子監控,以及偵查階段替代羈押之處分,亦應納入。另外,有關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另覓非刑罰性質治療地點之落實,亦應酌予說明相關進度。爰請法務部就科技偵查中心監控性侵加害人,以及強制治療覓址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5,816萬5千元,比111年度2,228萬元,增加3,588萬元5千元,係為111年地方選舉查賄準備。查前3次相對應年度預算,108年3,750萬元,104年4,673萬2千元,100年3,426萬5千元顯有增加。然而,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8年賄選獎金實際發放數為7,173萬元,104年為5,605萬元,100年1億1,378萬元,預算編列數都顯然不足。由於,地方選舉參與者眾,從99至109年判刑確定者中1萬3,950人,其中鄉鎮市民代表及里長有7,334人,占比高達52%。因此,建議法務部於地方型選舉年後第2年編列選舉候選人賄選獎金預算,應以前3次選舉查察賄選獎金發放的實支數平均為參考標準,研議提高編列額度。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本法亦是所謂的「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亦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立法理由亦提到「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6條卻違反「資訊自由」之原則,限制查閱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不利於人民對公職人員及候選人進行檢驗,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修正。
提案人:陳歐珀 羅致政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二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中「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於109年5月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依法務部統計,110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50萬5,716件,其中不起訴案件20萬8,488件、占41.23%,與107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計48萬2,034件,其中不起訴15萬6,273件、占32.42%,相較不起訴案件占偵查案件終結增加8.81%。近年外界有質疑部分不起訴案件之判斷脫離社會常情,惟查截至111年4月11日止,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尚在研擬中,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仍未能設置。法務部宜加強溝通協調,化解各界相關疑義,儘速完成制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以符合人民期待並落實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11月底針對警察、消防等「輪班公務員」超勤工作問題,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有部分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健康權,並規範政府相關機關3年內改正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
目前法務部針對法警人員、監所管理員之輪班制度調配,是否有實際徵詢過基層同仁意見?是否與基層同仁做過對談?次數為何?抑或全由法務部高層閉門造車,不顧基層意見,蠻橫決定?
針對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法務部應與基層同仁充分溝通,並給予基層發言與選擇空間,共同尋求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九)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網,我國因酒駕案件死傷人數,已由107年1.27萬人,下降至111年的0.57萬人,顯見防制酒駕之成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得針對酒駕案件命被告進行酒精戒癮治療,然而根據檢察署法務統計,111年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僅191人,占緩起訴處分總人數7,908人僅2.4%。為精進酒駕防制作為,似有必要釐清此數據之落差,原因是在於酒駕遭起訴者中酒精成癮者比例本來就低,或是檢察機關未與評估被告是否酒精成癮之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模式。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就研議如何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及擴大酒駕轉向處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酒駕防制之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三十)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下稱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下稱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下稱eutylone)」,按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間發生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間,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
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施用與持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涉及刑罰與裁罰之程度不同,對民眾權益亦有不同程度影響,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明確管理。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一)鑑於存放於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與傳統證據類型大為不同,為免未來衍生區塊鏈與數位證據之證據法問題,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數位證據鑑識機制、保全及調閱等法律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完備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之保管公信力及證據能力。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二)法務部為落實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已於109年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惟囿於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方式尚未獲共識,迄未完成制定,宜加強溝通協調,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人民期待。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三)聯合國為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及政策,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據廉政署統計,截至2021年底止,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達成率90.57%,惟查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妥善落實與公約相關法制或措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四)各地檢署對性侵假釋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有助於渠等假釋後減少再犯率,惟邇來發生科技監控主機及發訊器離線120分鐘,衍生監控管理空窗期,且廠商亦未就該異常事件提供檢討報告,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監控管理無空窗情況發生。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五)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解決邇來部分地檢署因錄音錄影設備老舊致部分錄音檔未收錄,引發被告質疑等爭議,律定各地檢署開庭前應檢測錄音及錄影音設備,惟部分地檢署逾半數偵查詢問錄音及錄影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且多採取人工方式檢測確認可否正常使用;另各地檢署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保存天數差異頗巨,有待研議配套改善措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被告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六)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修正,施用毒品逾3年再犯者,法院可重新裁定觀察、勒戒,預期各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人數將增加,影響各勒戒處所內醫師診療、人員、經費及收容空間等配置量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受刑人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七)新竹地區快速發展為工、商並重之科技城市,吸引大量人口遷入,人口成長率已居全國之冠,相對檢察官偵辦案件數量亦與日驟增。員額不足導致檢察官辦案的負荷量加重,加上職務宿舍原就存在數量不足之問題,在宿舍不敷使用的情況下,未能分配到職務宿舍的檢察官,只能自行承租民宅居住;又因工作性質之緣由,檢察官需經常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輪值內外勤或夜間開庭,由於居住的地點四處分散,且租賃之民宅保全措施不一,為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威脅埋下隱憂。
爰此,針對上述提及之問題,法務部允宜與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迅速研議妥適方案,以有效解決檢察單位檢察官員額不足、檢察官職務宿舍老舊以及數量不足之困境,讓檢察官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可以獲得最大保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八)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524萬7千元,其中300萬元用於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可111年發生多起我國國民被騙往柬埔寨、緬甸等東南亞國家從事詐騙工作,且根據外交部統計資料,迄今尚有315人未回國,法務部應即研擬方案將境外受困國人營救歸來。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十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及法務部並未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亦未制定相關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再者,無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否擁有輔佐人陪同在場之權利,猶未可知。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要求法務部本於權責就身心障礙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之權利保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精進辦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四十)法務部於109年1月起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俾使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對於訴訟之進行、結果及被害人相關權益資訊能清楚掌握,賦予被害人更完整保障。該平台110年1月1日起於臺北、新北及屏東地方檢察署試辦3個月後,於110年7月於各地檢署全面啟用。據法務部統計,110年7至12月犯罪之被害人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資訊者,計有171件,聲請率僅為10.13%,顯示平台聲請率有待提升。且該平台曾有發生誤傳錯誤訊息之情事,致聲請人衍生不滿情緒及抗議;又查各地檢署對該平台發送訊息是否成功,並無法知悉,須待聲請人電話詢問後,再由地檢署透過電話聯繫法務部資訊處方能確認等,亦顯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便民程度尚待提升,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達成被害人能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之系統建置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40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其中第66點建議司法院:應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鑑於司法人員之培訓係由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分別負責,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肩負準司法官養成教育及司法工作人員研習等業務的司法官學院,更應強化相關指引之培訓。
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之意見,瞭解其使用司法系統之經驗,研議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課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9,027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用以提升科學鑑定品質、強化科學辦案的技術以及應用、加強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為達成促進司法現代化與正確化,法務部研擬將法醫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擬規劃相關法制作業。然就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顯示,到111年7月15日為止,相關建置作業仍在討論中,進度明顯不足。另外109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清查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將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二級毒品Pentylone,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檢察署全面清查發現因「誤判」起訴案有38件,其中13件無罪,25件待釐清,更顯示應儘速設立司法科學研究院之重要性,以制定鑑定技術規範認證,強化鑑定品質。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擬訂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第4項 廉政署5億3,951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編列5,312萬元,其中包括研修肅貪法令與制度、督導全國政風肅貪業務、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規劃辦理廉政審查會等業務。然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規定,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以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每年6次)為原則,惟依據廉政署公布之統計資料,110年度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之次數總計1,165次,較109年度之1,206次略有下降,就連法務部及廉政署自己本身,實際召開次數為每年2次、疫情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則降為每年1次,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立即改善。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類型,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均屬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項目。目前除上述項目外,另有加密貨幣、數位資產等新興數位金融之財產形式,其發展趨勢以及規模已然逐漸成形。但根據法務部111年5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2510號函釋,對於「數位資產」或「加密貨幣」是否應申報之疑義,法務部竟然認為數位資產或虛擬貨幣即使作為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因其交易「去中介化」及「匿名化」,意即資金流向具匿名性且不具資金來源可溯性,所以目前暫無從納入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之範圍,此函釋與法律明定之申報義務範圍顯然相左,且違背法律文義,致使相關數位資產成為財產申報之漏洞。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檢視相關主管法規,研議數位資產進行申報之具體方式,以利申報及監管透明。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廉政署研議相關措施以落實數位資產之申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在國內討論多年,近期發生媒體執照審查、警紀風紀案等,都為吹哨者揭露,並與國計民生、社會廉能具重大關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朝野都有共識的廉政法案,惟第10屆立法院開議迄今,法務部始終未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作業亦有延宕之虞。
為檢討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審議進度延宕,請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推動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四)查法務部曾答覆監察院函詢,就數位資產應否進行財產申報,法務部持不認為須財產申報之立場。然考量數位資產具有事實上財產之性質,法務部卻以不具備公示性、價值可衡量性、可查核性而將所有非證券型數位資產皆認不需財產申報,恐有使相關貪瀆舞弊以數位資產為之。
就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如何執行與法規適用,廉政署不應以現行法之理由造成相關貪瀆風險遽升。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提出「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可行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如何應對數位資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五)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經費編列1,435萬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於107年3月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107年8月間完成國際審查,受邀審查專家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另行政院於111年4月20日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其中反貪腐國際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110年底相關法令修訂情形,據廉政署統計,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如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修正刑法等,並已列入第2次國家報告未完成事項,廉政署應加強推動辦理,以落實反貪腐工作,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經費編列2,974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快篩試劑EUA問題重重,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自111年6月25日起連續召開多次記者會,揭露申請快篩試劑EUA廠商遭食藥署要求補件後,短時間內就有相關顧問公司致電表明可以協助,許多廠商留給食藥署申請EUA聯繫電話,都是內部專線,並非公開營業電話,外界高度質疑食藥署審查人員有內神通外鬼之嫌?食藥署署長吳秀梅也表示,若有違法就會進行調查;政風人員已開始進行調查,但政風人員須依相關作業規定調查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結果竟然去調查吹哨者,顯然衛生福利部政風人員違反規定,讓民間廠商不敢再吹哨、不敢再檢舉政府機關相關違法案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政風室上級機關是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署應進行調查,確實保護吹哨者,建立貪腐零容忍之防疫政策,以維護國人健康,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編列733萬1千元,然而根據廉政署資料,近年涉貪起訴案件金額有大幅增加的情況,107年為1億6,984萬3千元,108年為1億8,987萬8千元,109年為3億1,633萬4千元,110年的7億4,467萬1千元更是創下新高,法務部廉政署應就如何降低貪腐案件發生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0億2,06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所人犯逃脫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原「辦理監所人犯脫逃案件流程」理應有完善配套措施,卻等事件發生後,才檢討改進,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察院曾通過糾正案,認為矯正署對於各監所拒絕收監申請案的裁量標準及空間,欠缺一致性標準,顯有失職之虞,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擬訂相關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有監所醫檢師對於待驗的尿液,沒有驗毒就直接勾「陰性」被送辦,且又缺乏複檢機制,恐造成漏洞,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對上述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為發揮開放式矯治處遇精神,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設立外役監獄,採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方式進行階段式處遇,惟矯正機關近年來發生數件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脫逃事件,甚至引發社會關注之殺警案,又新聞報導近十年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高達49人(含返家探視未歸脫逃45人),導致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更傷害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顯見外役監獄遴選制度、受刑人返家探視管控機制、以及脫逃後通報警政單位等事項,亟需立即檢討改進,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五)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施用及犯罪行為,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於在監輔導階段所提供之處遇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但據矯正署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止,近四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再犯率為10.4%,較接受基礎處遇為主者之24.7%,降低13.3個百分點,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矯正機關應逐步檢討基礎處遇之方案,並逐步增加各矯正機關進階處遇之人數,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如何降低基礎處遇毒品犯之再犯率之修正方向以及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並規定各矯正機關應針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各類評估表及輔導紀錄建檔,以利出監追蹤或轉介輔導之資料,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資訊管理系統。但目前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時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因紙本資料繁多,翻閱不易,以致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矯正署應通盤考量該系統資料之共享機制,以達矯正處遇之目的。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方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七)我國獄政改革議題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受廣泛之討論,而我國監獄環境改善問題,自英國司法系統判決英商林克穎由於我國監獄環境之人權疑慮,不必引渡返台服刑後,引發諸多關注,亦顯見我國獄政亟需改革。
我國監獄超收情形嚴重,受刑人之生活空間是否符合人權標準實為課題。一人一床政策推行多年,然根據報載,至108年為止,相關執行率僅65%,而後法務部並無發布一人一床政策之相關執行進度。
此外,行刑累計處遇條例其遭頗多人權批評,且司改國是會議小組討論亦建請法務部慎重考慮檢討相關制度。然行刑累計處遇條例自民國95年後,未做任何修正,且亦無相關檢討精進措施。既相關制度之檢討為我國司改國是會議所關注,法務部應有相應之方案。
綜上,可見獄政改革之相關措施,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中引發諸多討論,然相關進度辦理上有不足之處,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江永昌 黃世杰
(八)查2018至2020年共計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受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之高風險性,鑑於工作風險性高,法務部矯正署應視各勤務之性質及必要性,配置完備之安全裝備,以保障工作上的安全。同時針對增支專業加給,應全面性進行檢討,調整分級方式,以提振矯正人員工作士氣。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九)據法務部統計,105年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在監收容之人數占全體受刑人比率高達48.9%,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使用及犯罪行為,自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並於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調整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據該署「施用毒品受刑人之科學實證處遇統計分析」載述,107至109年度出獄之施用毒品受刑人3萬4,404人,截至110年3月底止,出監經過3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為13.6%,較接受宣講處遇為主者之24.1%,降低10.5%,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為降低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施用毒品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如何增加各矯正機關科學實證處遇計畫之進階處遇參加人數,及調整觀看影片等課程內容等部分,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十)少年矯正學校收容經法院裁定處分之學生,與一般學校學生性質不同,故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編制表,列有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預算員額計22人,並自110年8月1日起生效。然至110年11月29日止,僅明陽中學社會工作師2人及臨床心理師1人暨敦品中學社會工作師1人於110年11月間到職,明陽中學諮商心理師1人於110年11月陳報矯正署核派中,合計5人補實外,其餘雖經各該少年矯正學校陸續辦理公開甄選等作業,仍無人到職,缺額高達七成餘,不利輔導學生心理諮商等工作之推展。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落實相關諮詢。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22屆第3次委員會議(110年3月25日)紀錄貳、案由三:「少年矯正學校110年預擬輔導人力編制標準及相關人力進用規劃」報告案之決議,於110至112年度補助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12名專業輔導人員,協助矯正學校輔導及教化等資源之整合,惟該等人員係採約聘方式進用,使得人員流動率高,不易增進專業輔導人員間之合作及穩定,難以完整建構少年矯正學校推動專業輔導模式並與學生建立信任關係,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輔導工作之遂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二)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25人置1人,未滿25人者,以25人計。」然經查各矯正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輔導教師配置情形,有誠正、明陽及勵志中學部分輔導教師專責輔導2至3班,每人負責收容學生19至45人;敦品中學將12個班級數分成6個生活班,每個生活班配置輔導教師1人,負責收容學生34至42人等情事。實際輔導學生人數超逾規定人數,恐無法適時輔導及矯正學生偏差行為。矯正署未檢視各矯正學校實際配置及需要,依法務部110年7月30日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適時將超額配置之教師員額移撥至不足之矯正學校,導致不同矯正學校輔導教師長年不足或過剩,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少年矯正學校教化功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三)據各少年矯正學校統計,109年1至8月間學生出校者計331人,經查誠正、敦品(改制前)及明陽中學等校有未於學生出校6週前完成相關保護事項之調查及預行籌劃;或未能於學生出校前1個月通知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甚至有迄至學生出校後始辦理相關通知作業;另誠正、敦品(改制前)及勵志(改制前)中學等3所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學生通知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人數,就學部分為26至35人,就業部分為3至26人不等,占同期間出校學生之比率分別僅為24.07%至44.87%及3.85%至24.07%,至於明陽中學則未曾辦理通知事宜顯示各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學生就學及就業通知情形,並未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規定切實辦理,有待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輔導銜接。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四)據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加強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院校之追蹤輔導機制會議紀錄」決議,請各少年矯正學校針對出校之少年追蹤1年,且應於出校後之前3個月,每月至少追蹤1次,滿3個月經評估生活穩定適應良好者,可改為每2個月至少追蹤1次等。經查4所少年矯正學校對於109年1至8月學生出校後,未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追蹤輔導者計有100人,占出校學生331人之30.21%,又矯正署並未針對各校是否依規定辦理學生出校後之追蹤輔導予以管考,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五)法務部矯正署各監獄,均有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於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惟自2020年起因武漢肺炎的影響,各監獄均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規定,停辦面對面懇親會,改採視訊懇親會。惟目前武漢肺炎疫情已脫離高峰期,而且國境也逐步開放,在回歸正常作息的政策下,監所的矯正業務也應該回復到疫情前。法務部應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春節前,回復實施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法務部矯正署辦理觀察、勒戒及戒治業務,惟相關債權憑證控管,間有法定執行期間將屆仍待清理,或債權憑證再移送作業未臻完備,或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尚乏收容人再入監財產清查作業自動篩選比對功能等,亟待檢討,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進清查追繳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七)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輔導策略分為新收評估、在監輔導及出監輔導階段,各矯正機關於毒品施用者入監3個月內以「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入監)」瞭解其入監前施用毒品狀況,復於在監輔導階段,以「毒品施用者處遇前篩選表」進行施測,篩選進入進階處遇者,並於出監前6個月以「毒品施用者出監生活計畫調查表」等,辦理相關就業輔導、強化社區銜接措施等。依規定各矯正機關應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前揭各類評估表、輔導紀錄等情形建檔,俾利出監追蹤輔導之資料轉介或輔導依據,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及桃園監獄辦理上開輔導作業,毒品受刑人依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各階段所填具及施測之問卷或表件,均須逐項輸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之毒品處遇子系統,以記錄個案在監接受輔導情形。110年1至11月底止,各矯正機關接收移監毒品受刑人計2,411人,占110年11月底監獄毒品受刑人(2萬1,685人)之11.12%,囿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期間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亦無法呈現個案在服刑期間所接受之完整處遇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達矯正處遇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八)敦品及勵志中學於108學年度前(即108年7月31日以前),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8條規定,每週授課24節,並搭配技能訓練課程,惟自108學年度實施108課綱,每週授課為35節。據前開2所中學統計107至109年間改制前後開設技能訓練課程情形,敦品中學於107年開設5種職業證照檢定班、7種短期班,經費支用467萬餘元,109年開設4種職業證照檢定班、11種短期班,經費支用325萬餘元;勵志中學於107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9種短期班,經費支用656萬餘元,109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2種短期班,經費支用253萬餘元,前開2所中學改制後,敦品中學整體開班數雖增加,但參訓人數下降(由480名降至431名);勵志中學短期班數則大幅減少(由9班降至2班),參訓人數下降逾五成(由372名降至180名),顯示改制後因課綱及課程時數安排,致部分技能訓練參加及通過考照等人數均呈下降,且訓練經費亦有減少趨勢。且該2所中學為彌補技能訓練課程時數安排,曾評估考量開設六日班或寒暑假班之技能訓練課程、申請外部資源入校合作特色課程、於國語文、英語文等科目融入生活技能及藝能學習模式,惟因新進教師對於寒暑假是否排課仍未與學校達成共識、開設六日班須增加大量戒護人力及外部資源入校合作是否能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因素,致相關調整因應措施尚未能定案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學生順利參加技能學習課程。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九)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1億6,849萬元,其中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3,235萬元,與111年度編列之預算相同。到111年8月為止,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者有45人。根據109年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強制治療並非刑事處罰,接受治療者應被賦予「病人」之地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治療,已違反釋字第799號解釋以「病人」而非「犯人」對待接受強制治療者之精神,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促請強制治療主責機關,儘速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於監獄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醫療機構設置強制治療處所。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自民國108年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從20年以來的每月3千元,調整為4千元起。依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警察及消防人員所領取之危險加給為每月至少8,435元,依據地區不同最高可領到1萬6,870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與警消一樣從事高風險、高危險、高壓之三高性質工作,危險加給卻差距將近四倍。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調整戒護人員危險加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一)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收容人使用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攻擊,導致戒護人員受傷等事頻傳。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據悉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戒護人員後續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亦難以提出證據。為了戒護人員和收容人雙方的安全,法務部矯正署應逐年編列經費,達到每位戒護人員配發1臺微型攝影機,以有效掌握囚情動態,提升戒護管理效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二)台南兩位員警執勤時,遭外役監逃犯殺害,顯示外役監篩選標準與管理機制有問題,造成社會風險,法務部應即研究改進之道。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改革精進之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三)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三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另考量心理、社工等專業能力之深化,須仰賴專家檢視並提出滾動檢討修正之建言,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6個月內,就「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之辦理情形」及「矯正機關及矯正署心理、社工相關編制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7,9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2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近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案件新收件數遽增,且多屬移送金額低之案件,各分署於有限人力下終結案件數雖呈逐年提升,惟未結案件數仍偏高,截至110年底仍近760萬件。雖行政執行署近年持續擴大超商繳款案件涵蓋範圍,提高繳款金額上限,並就無法提供超商繳款服務之部分案件提供虛擬帳號,提升義務人繳納之便利性,亦可節省執行機關之人力及物力,惟監理及交通裁決案件義務人利用超商繳款之比率卻明顯偏低,尚待研謀提升,以提高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化多元繳款措施並加強宣導,以提升利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三)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業務」編列2,722萬7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受理違反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理裁罰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經檢視各分署是類案件徵起情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徵起比率達六成餘居冠,其次為新竹分署及臺北分署徵起比率為五成餘外,其餘徵起比率均未及五成。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四)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問題癥結,研謀改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五)截止至111年4月底為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列管滯欠大戶義務人前10名待執行金額累計約180億元左右,另外截至111年6月底滯欠大戶列管人數577人,待執行金額634億8,829萬7,124元;另從110年1月至111年6月底為止,已清償98億9,804萬1,056元,占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394億7,545萬9,021元)25%,現行加強執行滯欠大戶精進措施之徵起成效仍屬有限。為維護公法債權,行政執行署應就問題癥結,檢討分析成因妥為因應處理,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執行滯欠大戶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辦理,積極運用查封財產、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等手段,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因應各機關移送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居家隔離及自主管理等裁罰案件,自109年1月30日起即成立防疫應變小組,強力執行防疫裁罰案件,並於110年度辦理4波「強力執行滯欠防疫案件罰鍰專案」。據該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持續加強辦理,積極扣押義務人財產,對金額較高或情節重大者,必要時予以限制出境或聲請拘提管收,以強化民眾守法意識。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9,691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億8,88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等業務。然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規劃,由衛生福利部籌設之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未來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以收治收監護處分人,惟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未如預期,恐影響臺灣高等檢察署所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及相關維安人力等經費之執行,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每月定期與衛生福利部承辦單位連繫,以確認司法精神病房成立進度。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然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實際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累計迄未達10人,相關監控設備長期閒置導致無謂損耗,現又擬採購其他科技監控設備,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就提升監控人數及減少設備因閒置導致損耗之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460萬8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6億2,600萬9千元;而112年度編列之預算,其中有4億2,414萬8千元用於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等相關經費。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6月7日函請所屬地方檢察署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有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不採健保給付,而改以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0日函所附之費用估算表來給付。惟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既已於110年7月29日核定,預算亦有逐年撥付,何故111年6月7日尚須發函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再者,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雖被告知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增加,經費核銷過程卻過於冗長,致使醫療機構申報之意願大幅降低,顯有檢討必要。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醫療費用之核銷撥付,提出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五)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詐騙集團猖獗,警方統計111年就發生4萬多件詐騙案,金額高達50億元,為強化檢警聯手打擊詐欺作為,臺高檢應提供第一線查緝詐欺之警察機關更多之協助,期能於案發第一時間掌握各項犯罪事證、減少被害人財產損失。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此研議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六)在台鐵殺警案後,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備受重視,同時111年又有台南殺警案,因此警察同仁執勤時,可否有精良配備防身,政府機關必須慎重看待,然而查法務部各級地方檢察署,配給辣椒水設備,竟查無相關備品資料,並且發覺基層法警同仁對於辣椒水的使用效期、補充,完全不知。且亦有基層反映,諸如警棍良率、電擊槍(棒)配給等裝備問題,顯然法務部在此,有相當不足之處,為此針對法警設備良率問題,請法務部重新進行盤點,並提出檢討措施,諸如:明確訂定地檢署庫存量、進行警棍、設備等良率調查等。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督導各級檢察機關依實際需求,添購符合實際執勤需要之法警設備,並定期維護法警裝備之妥善狀況及落實法警教育訓練,以降低執勤之風險。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七)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察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依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受刑人可因戶籍遷徙,聲請囑託其他檢察署執行,惟矯正人力不足,倘受刑人以戶籍遷徙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會造成矯正機關戒管失衡,例如宜蘭監獄核定容額:3,171人,實際收容:3,413人,超收率:7.63%,而許多政治名人、社運人士等等,突然於刑案執行前遷徙戶籍至宜蘭,而囑託宜蘭地檢執行,是否允當,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就矯正目的及人權保障間,有關受刑人以遷徙戶籍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有違刑罰目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八)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因監控案件數偏少,致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閒置,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宣導善用科技設備書面報告,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九)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之「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經費」編列229萬元,用於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然而海外求職詐騙案的情況,111年有向臺灣本土發展的情況,11月初淡水與中壢先後救出58人,卻仍有3人遇害,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即就如何遏止求職詐騙案在本土蔓延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03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4,024萬1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37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894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8,801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5,066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7,457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2,12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610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630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7,179萬4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3,173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億5,10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辦理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以改善機關辦公環境,惟未依規定按月召開預算執行控管小組會議,確實控管辦理情形,亦未儘早洽請代辦機關通盤檢討工程經費合理性,肇致多次流標,耽延計畫執行進度,爰要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順利進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780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952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73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407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6,388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5,331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218萬8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94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480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77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793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528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545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97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7億0,2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2億9,65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752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三)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編列5,3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2,374萬6千元。查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和正常上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特殊勤務單位可排除,新制將於112年元旦實施,惟調查局所屬人員未排除適用,恐影響日後勤務遂行。
因勤務特性緣故,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安全局、內政部移民署都排除適用,仍可超過12小時值勤,但兼具情報人員與司法警察官身分的調查局人員,勤務特性與這些人都相同,卻未加以排除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新制上路後,恐發生調查官執行外勤滿12個工作時數,將如何打擊犯罪?新制上路,原本1天1人值班24小時制將改為2人各12小時,值班者隔天還不能上班,再扣掉1個值晚班人力,每天外勤就少3個人力,調查局所屬應如何應處?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編列992萬元。因應陸製資通訊設備對國家安全之危害,且伴隨網際網路等智慧應用興起,資安風險也逐漸提升,政府機關及民眾生活遭駭大增,恐成為駭客進入國家重要資訊系統之跳板。爰請法務部調查局主動掃描偵測公務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積極研究資通訊設備漏洞,以降低資安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編列「衛星定位裝置電話費及無線網卡等數據通訊費」450萬元,較111年度無端增加113萬元。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及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