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林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林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羅致政等、委員傅崐萁等分別提案,分經第6會期第4次、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羅致政等提案:
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並符合菸害防制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宗旨,應符合不同性別比例之原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針對有關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並無性別比例之強制規定,然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及環境,並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且「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因此,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也應符合性別比例原則。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醫療補助、疾病防治、菸害防制及菸農與相關產業輔導照顧,其中健康福利捐運用之多個面向不僅包含兒少範圍,也包含婦女相關議題,其專家學者會議應包含不同性別成員,以含括不同面向之看法,而國健署調查,台灣女性吸菸比例呈現上升的情形,且女性吸菸風險較男性更大,因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成員性別應保障不同性別意見,以符合消除女性歧視及菸害防制之宗旨。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鍾佳濱 湯蕙禎 莊瑞雄 吳玉琴 林俊憲 江永昌 許智傑 吳思瑤 余 天 蔡易餘 沈發惠 何欣純 管碧玲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中任一性別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一、本條第二項針對有關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並無性別比例之強制規定,然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及環境,並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且「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因此,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也應符合性別比例原則。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醫療補助、疾病防治、菸害防制及菸農與相關產業輔導照顧,其中健康福利捐運用之多個面向不僅包含兒少範圍,也包含婦女相關議題,其專家學者會議應包含不同性別成員,以含括不同面向之看法,而國健署調查,台灣女性吸菸比例呈現上升的情形,且女性吸菸風險較男性更大,因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成員性別應保障不同性別意見,以符合消除女性歧視及菸害防制之宗旨。 |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2019年全台青少年紙菸吸菸率攀升,推估全台有逾8萬名青少年吸菸,且國民健康署抽查發現近七成店家並未拒絕賣菸給未成年之青少年。為阻絕未成年人過於容易取得菸品,故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以收果效,本席等爰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吸菸率仍居高不下,惟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5成(57.2%)的國中吸菸學生買菸時未被店家拒絕,可見遏阻青少年吸菸機制果效不彰,吸菸對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極大影響。
二、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研究調查,80%的肺癌是因菸品導致,而我國國民十大死亡率中以惡性腫瘤為第一順位,惡性腫瘤中又以氣管、支氣管及肺癌為首。
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營業活動等之自由,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第二十九條亦訂定罰則,惟如前述成效不彰;為遏止商家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
提案人:傅崐萁
連署人:游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 廖婉汝 謝衣鳯 吳怡玎 林思銘 林為洲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翁重鈞 陳雪生 張育美 呂玉玲 吳斯懷 徐志榮 溫玉霞 林奕華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且一年內經查獲五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有鑑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吸菸率仍居高不下,惟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5成(57.2%)的國中吸菸學生買菸時未被店家拒絕,可見遏阻青少年吸菸機制果效不彰,吸菸對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極大影響。 二、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研究調查,80%的肺癌是因菸品導致,而我國國民十大死亡率中以惡性腫瘤為第一順位,惡性腫瘤中又以氣管、支氣管及肺癌為首。 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營業活動等之自由,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第二十九條亦訂定罰則,惟如前述成效不彰;為遏止商家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