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1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1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平穩國內食用油價格,經濟部應立即禁止黃豆油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10099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11-46)

林委員就「為平穩國內食用油價格,經濟部應立即禁止黃豆油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民眾主要食用油為黃豆油,為確保國內黃豆油市場供需平衡,需掌握黃豆油及黃豆國內供給與庫存,目前供應量充足,市場供需平衡,說明如下:

(一)國內111年10月底境內原料黃豆(工廠與碼頭倉庫)庫存數量為17.6萬公噸(1.1個月),另含海運在途17.5萬公噸(1.0個月)與未裝船38.5萬公噸(2.3個月),可掌握原料黃豆總量為73.6萬公噸,約4.4個月使用量,供應量充足。

(二)黃豆油每月銷售量(需求)約2.9萬公噸,111年10月底黃豆油庫存量2.87萬公噸,約可供0.99個月銷售,每月供給量平均約相當於銷售量。

二、經洽相關公協會及業者表示,黃豆油為原料黃豆生產黃豆粉之副產物,外銷國外主要為調節黃豆油產品庫存量,以利黃豆粉持續生產,避免黃豆油供過於求;若業者無法透過外銷調節黃豆油庫存量,將減少黃豆粉生產,間接造成飼料及畜牧成本上升,致無法減緩國內物價上漲的壓力。

三、國內生產黃豆油主要有9成以上供國內使用,若限制國內黃豆油出口,對減緩國內食用油價格上漲之影響有限,且恐造成中下游通路業者或消費者恐慌,擔心國內黃豆油產能不足而預期性囤貨或採購,市場供需不平衡下將間接使黃豆油價格上漲。

四、綜上,目前黃豆油產能充足,9成以上供國內使用,外銷國外主要為調節黃豆油庫存量,若限制黃豆油出口,恐間接導致飼料及畜牧成本上升,且管制措施恐引起民眾恐慌,因此不建議暫時限制黃豆油出口的措施。

(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100985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4332號 施政報告質詢43號)

蘇委員建議盤點國際上不同碳捕捉、利用及儲存技術之驗證機制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盤點國際上不同碳捕捉、利用及儲存技術之驗證機制問題:

(一)國際能源總署(IEA)提出之2050淨零策略指出,全球能源系統去碳之關鍵策略包括能源效率、再生能源、生質能及碳捕捉與再利用等。我國於本(111)年3月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亦參酌上述關鍵策略,透過創能、節能及儲能加速電氣化以減少化石燃料之使用及排碳,以及將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納入12項關鍵戰略之一,由相關部會自技術研發、實踐及法規訂定等面向共同推動。

(二)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之技術,主要係為解決來自工業產品生產及化石燃料轉換能源過程中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透過不同技術捕捉二氧化碳進而利用或封存。因我國現行法規對於碳捕捉封存未有相關規範,爰行政院環保署業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新增第39條規定,增訂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就封存地點、封存方法、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環境監測等規範,目前已於貴院審議。

(三)目前國際對於碳捕捉封存之規範,為歐盟訂有地質封存指令,規範地質封存場址探勘及封存均需取得許可,並強調場址分析、風險評估及監測計畫之執行等,除僅為架構性規範,其他相關驗證機制亦尚在發展中。另碳捕捉再利用涉及企業技術研發創新及製程減碳,相關技術仍持續發展中。

二、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資再法)可否作為淨零策略基礎問題:

(一)行政院環保署已著手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修法方向除解決目前面臨之廢棄物處理問題外,亦朝資源循環之方向調整,包括將資源循環推動所需之工具納入廢清法修正、增加得針對事業生產製造所產生之廢棄物徵收資源循環促進費,並納入基金專款專用,以及透過基金財務工具促進事業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等。

(二)考量如同時修正廢清法及資再法,對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體系及相關業者影響甚大,行政院環保署爰擬先檢討廢清法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強化再利用機構管理、明確產品品質規範及最終流向追蹤與申報,並持續檢討「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同時透過財務工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三)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4月28日召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促委會)生物質組第1次會議後,業依委員意見及本年6月8日促委會生物質組幕僚單位意見,確定生物質行動指標為完成建立1式生物質資料庫;在能源化部分推動3種類型(農業、食品業及民生生活)厭氧消化(共消化)示範模場及1處農剩料循環示範場;在肥料化部分輔導2處食品工廠或養雞產業建立自廠或區域循環模式。截至本年11月10日止,已完成之項目包括:

1.建立生物質物質流資料庫基本架構及民國109年生物質物質流向盤點。

2.協調整合推動厭氧消化(共消化)六大面向工作項目及分工,並輔導3種類型共消化示範案場4場,協助料源媒合及案場規劃建置。

3.規劃建置2處林業剩餘資材循環示範場域,其中經濟部於本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中新增農業廢棄物項目、行政院農委會於本年10月26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於農產運銷加工設施項下增訂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並新增「作物及糧食產業剩餘資源處理相關設備」補助,以及行政院環保署完成環保機關認定木質廢棄物適用農業廢棄物發電設備料源說明,以提升農業廢棄物投入能源化誘因。

4.行政院農委會已補助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協助畜牧場修繕堆肥舍22場及設置禽畜糞處理相關設備36場,並推廣禽畜糞肥料施用,輔導禽畜糞肥料產品國內外市場拓銷計9,920噸。經濟部輔導飼料加工廠商與食品加工廠合作,將豆渣轉製為食用動物飼料添加劑,並規劃建立食品廠內in-house區域循環模式。行政院環保署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輔導食品工廠辦理分廠分照,設置食品加工污泥自行處理高速發酵設備,取得肥料登記證,完成肥料化自廠或區域循環模式。

三、關於鼓勵建置遮蓋式掩埋場問題:

(一)公有掩埋場為公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因其多屬鄰避設施,除由地方自籌經費興建或修繕其附屬設施,尚需仰賴中央補助;因其較不具民間參與投資誘因,故無適用相關獎勵或稅制減免措施。我國自96年以後推動生垃圾不進掩埋場政策,加以國人環保意識抬頭,新設掩埋場不易,近年來公有掩埋場已逐漸轉型作為多功能分類暫存場,並設置室內倉儲設施。

(二)有關臺灣部分業者使用設遮蓋式設施(可拆式鋼構屋頂)防制環境污染,卻面臨地方稅務單位課徵房屋稅部分,以日友環境科技公司於彰濱工業區設置具遮蓋式屋頂之廢棄物掩埋場為例,原經彰化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認定應課徵房屋稅;惟經協調後,業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定本案之鋼構屋頂係屬得避免雨水進入掩埋場內部致生水污染及揚塵之污染防制設施,且非永久建物,該署並去函財政部賦稅署,業協助彰化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認定免徵房屋稅。

四、關於蚵產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問題:

(一)行政院自109年起推動「向海致敬」政策,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就去化蚵產業廢棄物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1.設置暫置區及養殖廢棄物集中去化或再利用:自109年起逐年提供經費補助雲林縣等7個地方政府,評估所轄養殖廢棄物數量並設置養殖廢棄物暫置區,提供漁民集中及堆置,並由地方政府或委託廠商辦理去化或再利用。截至110年底止,共設置暫置區21處,集中去化或再利用養殖廢棄物約8萬公噸。

2.減少保麗龍浮具使用並推動改良性浮具:輔導漁民採用發泡聚丙烯材質(EPP)、高壓泡棉(EVA)及高密度聚乙烯材質(HDPE)等改良性浮具,109年及110年已補助11萬7,672顆,本年迄10月底止計補助約1.8萬顆。

3.推動禁用保麗龍法制作業:嘉義縣政府業於本年1月10日發布「嘉義縣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管理自治條例」,規範自112年1月1日起全面禁用保麗龍浮具;臺南市及澎湖縣政府皆預訂於112年底前完成所轄牡蠣產業全面禁用保麗龍浮具之法制作業。

4.研發新式浮具或蚵棚:110年度補助臺南市政府舉辦新式蚵棚設計競賽,提供改善蚵棚創新之解決辦法,並於本年度將獲獎作品進行開發測試。另鑑於牡蠣養殖所使用之浮具量較工業少、研發能量不足,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年5月18日補助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辦理「111年度蚵棚浮具驗證推動計畫」,蒐集並研析漁民、浮具廠商及學術團體就推動改良性浮具之意見,並研議浮具檢驗標準。

(二)蚵產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包括:

1.分類乾淨之蚵繩、保麗龍及其他浮具經由回收商收運再利用,無法再利用者則協調地方焚化廠協助處理。經查海委會海保署自109年起至本年10月底止,委託地方政府回收處理474公噸廢漁網及海廢保麗龍,再利用率達58%(其中包括廢蚵繩94公噸,再利用率可達65%),並串聯41家回收再利用業者、品牌商、供應/設計商、金融及研究機構等成立「海廢再生聯盟」,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處理蚵產業廢棄物。

2.廢棄牡蠣殼為行政院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七之再利用種類,牡蠣殼壓(粉)碎後可作為牡蠣殼粉、礦物質補助飼料或肥料等產品;另因牡蠣殼粉具有抗菌功能,目前已開發添加於清潔劑及紡織品等產品。

3.行政院環保署持續更新廢保麗龍之回收及再利用業者名單,每季提供海委會及漁業署參考,截至本年10月底業者名單計有10家;另該署訂定廢保麗龍及廢木材(含蚵架)再利用機構共同供應契約,截至本年10月底已協助再利用232噸之廢木材(含蚵架)及12噸之廢保麗龍。

五、關於解決雲林偏鄉醫療及交通資源不足問題:

(一)鑑於偏鄉地區醫療主要係由公立醫院及衛生所(室)提供,歷年來醫師人力多仰賴公費醫師。衛福部一般公費醫師於98年停招,並於105年重啟新制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培育計畫。為填補偏鄉109年至116年間無公費醫師可分發之人力缺口,該部推動「公費醫師服務期滿留任獎勵計畫」,並將雲林縣北港次醫療區域納為本計畫之偏遠地區,以穩定偏遠地區醫師人力。

(二)為充實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師人力,衛福部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1.培育重點科別公費醫師:105年至109年(第一期)已招收506名公費醫學生。110年至114年(第二期)預計培育750名,110年至本年已招收252名。

2.推動「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以下簡稱醫中支援計畫):由25家重度級醫院支援29家偏遠醫院,挹注139名專科醫師,以及將204家急救責任醫院劃分為14個轉診網絡,強化偏鄉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

3.公費醫師留任計畫:鼓勵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續留或申請至偏鄉服務,依偏遠及高度偏遠程度,補助每人每月10萬元及15萬元。

(三)另衛福部針對偏鄉醫師人力留任推動相關配套及精進作為如下:

1.檢討公費醫師培育方式:

(1)將以地方養成公費生為主,並擴大山地及離島外之偏遠地區招生來源,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

(2)調整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分發服務方式,配合醫中支援計畫使公費醫師得於服務期間有一定時間選擇返回醫學中心精進技能,並延長相對服務期間。

2.檢討相關薪資福利制度:

(1)參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研議提高醫師至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服務之薪資待遇或訂定加成制度。

(2)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8條規定,受聘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不適用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以吸引退休公職醫師返回服務。

(四)又,為改善偏鄉交通困境,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自105年起推動「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DRTS)計畫」,協助各偏鄉地區規劃路線及提供經費補助,並導入多元及彈性之運具與服務模式,該計畫並於108年改稱幸福巴士(含幸福小黃)計畫。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於全國138個鄉鎮區推動共358條路線,其中幸福巴士已通車65個鄉鎮共321條路線,幸福小黃已通車73個鄉鎮共127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0.39%。

(五)經查公路總局截至本年10月底止,已輔導雲林縣2個鄉鎮推動幸福巴士,其中古坑鄉「701斗六─荷苞村─草嶺線」路線自108年5月31日營運通車至今;水林鄉「203海埔蘇秦─北港」路線於本年7月4日營運通車,以無障礙車輛服務地方民眾就醫、就學、觀光及生活。目前雲林縣境內行經醫療院所之運輸服務包括公路客運、幸福巴士、幸福專車(縣府自籌經費提供)、醫院接駁車及長照專車等,加以副大眾運輸如計程車等,尚可滿足大部分民眾就醫之交通需求。

六、關於打造零工安、零污染事件之中油公司問題:

(一)本年10月27日晚間,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壓縮機房後方發生氣爆火警,中油公司初步判斷為通往廢氣燃燒塔之管線破裂,致氫氣洩漏而引發火警。管線破損原因業經中油公司委由第三方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進行分析,該公司並將委託第三方單位協助釐清事故災因並輔導至改善完成,未來並將全面檢查各廠相關設備及管線。中油公司同時將評估重新規劃廢氣燃燒塔之管線路徑,推動廢氣燃燒塔管線進行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並落實開爐試俥前之安全管理,以及透過訂定檢查、測試及預防性維護計畫等作為,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二)勞動部為協助石化產業強化製程安全管理,已辦理加強石化工廠火災爆炸災害預防計畫、石化及化學工廠等高危險性歲修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查等措施,將石化業等具火災及爆炸危害之高風險事業單位列為重點檢查及輔導對象,並配合經濟部辦理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及林園工業區總體檢等災害預防措施。本年度該部並已配合經濟部查核中油林園石化廠及大林煉油廠各2場次,以強化中油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三)對於本年度中油公司林園廠及大林煉油廠所發生之火災爆炸事故,經查係未落實標準作業程序及維護機械完整性所致,勞動部業要求該公司展開類似製程之安全管理作為,就其工作環境、製造程序、製程條件及使用之機械設備等進行全面性評估,據以訂定、修正及執行相關製程設備維修保養計畫及操作程序。又行政院環保署配合經濟部工業區總體檢,檢測項目包含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溫室氣體減量及地下水監測等,本年度該署配合經濟部參與中油公司體檢會議共3場次。

七、關於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及能源化問題:

(一)有關於離島及偏鄉建立農剩廢生質能之微電網發電系統部分:

1.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廣再生能源利用,除增進我國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及環境品質,亦適用將農剩廢料投入生質能發電裝置,相關規範皆適用於離島及偏鄉地區。

2.經濟部推動生質能以電能躉購費率為核心,相關推動措施包括:

(1)電能躉購費率制度:每年滾動檢討躉購費率,並以固定價格及長期保障收購20年方式,給予業者合理投資誘因。另於本年度增訂再生能源躉購類別及費率(廢棄物─農業廢棄物躉購費率為5.1407元/度),提供農民處理農剩廢作為發電誘因,俾促進農林業生質產業發展。

(2)沼氣發電設備獎勵示範:於102年公告施行「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藉由補助地方政府達到沼氣發電推廣示範之目的,以促進國內沼氣發電推廣利用。

(二)有關於雲林縣設立中型零排放養豬示範場部分:

1.零排放中型養豬示範場之設立應有毗鄰廣大農地及農作者,俾於排放厭氧後之沼液及沼渣在取得鄰近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之同意下,得以管線全量施灌農作。考量生物安全,上開示範場仍需以處理自場豬糞尿為限;另如規劃以提高沼氣產量及以沼氣利用(發電)為目標,則應搭配高床式豬舍以減少豬舍內用水量。

2.行政院環保署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業協調行政院農委會指導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審查畜牧業提出之肥分使用計畫申請書,並配合該會推動沼氣發電政策。截至本年10月底,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計2,907場次,總計核准施灌量957萬噸/年,施灌農地面積4,161公頃;其中雲林縣核准場數計582場次,核准施灌量221萬噸/年,施灌農地面積1,402公頃。

3.另行政院環保署為協助中小型畜牧場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並資源利用,共計核定補助示範型集中處理中心及大場代小場之分戶收集處理15案,共處理80場,12萬9,801頭豬、4,260頭牛,金額補助2億7,283萬元,其中雲林縣占7案,處理20場,6萬9,382頭豬,補助金額9,458萬元。

(三)有關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及能源化部分:

1.行政院環保署經盤點農業生產、食品業及民生生活物質之投入產出、處理過程及產業結構等,業完成109年生物質物質流向盤點,農業剩餘資材及廢棄生物質年產生量為794.3萬噸,目前分別以農地使用30%、飼料11%、堆肥37%、能源化2%及其他(熱處理、材料化)3%等方式循環利用,焚化掩埋方式處理占15%。

2.為加強掌握國內生物質流向基線資料,行政院環保署規劃於112年建置生物質循環資訊平臺,並與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及內政部等機關進行資料介接,整合生物質推動能資源化指標及系統分析功能,同時規劃建置開放式料源地圖,以滿足產業於投資規劃時之料源媒合需求,並強化推動生物質資源循環利用。

3.另經濟部除推動生質能政策,亦配合相關部會推動各項生質料源或廢棄物之運用如下:

(1)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刪除第15條第6項「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應限制於工業區內。但沼氣發電,不在此限」之規定,以促進農村經濟多元發展。

(2)農林產業發展及應用:如相關農林廢料應用於能源化,經濟部可配合農政單位建置料源集運體系並提供竹材能源利用成本參數,以納入躉購費率參數參考。

(3)行政院環保署「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經濟部電能躉購制度提供廚餘生質能源廠合理獎勵誘因,有助國內有機廢棄物資源化應用,並同步推動國內沼氣發電應用及發展。

4.至有關污水下水道污泥利用部分,內政部推動作為如下:

(1)資源化部分:主要朝燃料化及材料化方向推動,前者將污泥乾燥炭化後作為輔助燃料應用,後者則藉由燒結等方式將污泥轉化為輕質粒料或水泥製品摻料;另亦有於部分離島辦理將污泥作為土壤改良劑之相關試驗,目前持續辦理相關應用之示範驗證。

(2)生質能利用部分:目前預計於高雄市臨海廠辦理下水污泥及廚餘共消化示範案,藉由廚餘高有機質之特性、提高污泥厭氧消化後之甲烷產氣量,可充分利用下水道污泥內含之有機生物質轉化發電,後續將藉示範案獲取經驗後再逐步擴大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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