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7分、10時2分至11時31分
112年1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52分、9時57分至11時11分
1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1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柯建銘 林昶佐 林德福 廖婉汝 江啟臣 陳椒華 林岱樺 游毓蘭 李昆澤 林思銘 湯蕙禎 溫玉霞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秉叡 莊競程 羅美玲 李德維 沈發惠 余 天 邱泰源 陳靜敏 蘇震清 賴士葆 吳思瑤 邱顯智 王定宇 孔文吉 陳素月 徐志榮 林文瑞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品妤 林靜儀 林楚茵 陳歐珀 王婉諭 蔡易餘 呂玉玲 李貴敏 許智傑 何欣純 羅致政 吳怡玎 范 雲 蘇治芬 郭國文 吳琪銘 莊瑞雄 張宏陸 鄭麗文 鄭運鵬 林宜瑾 蘇巧慧 黃秀芳 洪申翰 陳明文 陳以信 高嘉瑜 林淑芬 江永昌 黃世杰 張育美 高金素梅 管碧玲 劉櫂豪 何志偉 陳 瑩 陳亭妃 蔡適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議瑩 陳琬惠 邱志偉 謝衣鳯 費鴻泰 趙天麟 劉建國 賴惠員 吳欣盈 曾銘宗 吳斯懷 游錫堃 鍾佳濱 萬美玲 林俊憲 劉世芳 鄭正鈐 趙正宇 陳雪生 賴香伶 張其祿 翁重鈞 羅明才 陳玉珍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蔡其昌 陳秀寳 陳超明 林奕華 楊 曜 黃國書 魯明哲 楊瓊瓔 馬文君 林為洲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傅崐萁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請假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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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游錫堃(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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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月3日、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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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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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月3日、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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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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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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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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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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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四、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精進警察科技偵查設備及人才培訓計畫」經費不敷,動支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320萬8,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及「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一、內政部函送「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二、內政部函送112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土地測量」項下「多維度空間資訊基礎圖資測製及更新計畫(112-116年)」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四、交通部函,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331(76)決議案,並修正「國際防污系統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0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經濟部函,為「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修正為「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經濟部函送「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總說明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之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經濟部所主管工業管線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名稱修正為「經濟部所主管工業管線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森林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厄瓜多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八、國防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七十九、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貝里斯河流域水災預警能力提升計畫合作協定」中、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108年9月9日召開「研商調降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稅稅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併「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處理。
八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爭取與海內外影視團隊平台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故宮不宜降級三級機關及降級產生各項缺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2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4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4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7款第4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規劃南部育成中心合宜之營運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評估轄下藝文館舍是否適合辦理藝術輔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轉型正義議題擴大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加強社會處方箋相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加強mRNA計畫管理與自主技術研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科技如何導入農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加強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研發成果產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鼓勵年輕學子投入學術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推動本土或外國語言發展教育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盤點我國量子科技發展所需人才與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海岸藻礁生態相關研究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語言學習的科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南部院區計畫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高階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加強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研發成果產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關鍵突破研究計畫預算編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確實評估經資門預算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P3實驗室人員染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中部地區產業智能升級及數位優化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期刊開放取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大屯火山觀測站打造為防災創生之新典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原住民族專題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國內大專校院原住民族研究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火山知識推廣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基礎能量發展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推動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一、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恢復科技顧問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政策資源,建立跨部會平台,提升高階人才培育力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產業應用推動策略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元宇宙相關科研投入及未來布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會報辦公室組改規劃及科技預算分配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申請件數減少相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我國6G通訊晶片開發及國際合作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之立法期程、積極尋找發射場域之地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科技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屏東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2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六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八十三)國家購藏基金做為文化發展基金之子基金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九五)國外旅費支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八十二)推動臺灣生態博物館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3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七八)國家兒童未來館之資源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7項決議(一)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數位化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執行博物館智慧升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八十一)如何協助文化場館數位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四十八)本土語言補助作品之教學轉換及採購使用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四、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一五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1項決議(七十七)盤點轄下文化場館作為社會處方箋推動場域之條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文化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21-2022全國文化會議辦理情形及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加北京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團防疫措施及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升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公布校安通報案件數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體育運動業務檢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兒少數位學習設備盤點與整備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藥物濫用防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區學習據點舉辦本土語言相關活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共化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整備及學習成效評估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文教業者學習光碟數位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習載具使用規則及學童視力防治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特殊教育預算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法制化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代理教師聘僱制度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中小學校舍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之規劃與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法制化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師權利義務法制化規範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生自殺、自傷防治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教育課程納入LGBT性健康議題及校園性霸凌防治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學生自我傷害防治預防工作及改善專業輔導人員進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膳食採用國產在地優良食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子競技運動人才及產業推廣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團體性騷擾申訴管道彙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體育署官網性別統計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體育署官網女性運動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全英(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檢討及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習載具使用規則及數位內容編製管理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家庭教育之規劃及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引導技專校院發展多元特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引導技專校院發展多元特色及研究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及營造大專校院校園國際化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師資培育現況及大專校院英語授課普及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改善及新增建工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社區大學之營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改善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學生心理健康及預防藥物濫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代理教師勞動權益及救濟管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國中小學肥胖盛行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學生心理健康及預防藥物濫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維護境外學生來臺就學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高等教育國際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及營造大專校院校園國際化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國際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玉山學者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奧運代表團激勵金法制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教深耕計畫深化高教國際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學師資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學公私立整併可行性利弊分析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教育人事法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教職員性別平等在職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妥適輔導人力配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臺語母語家庭及家庭教學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邀請東協及南亞重要國際教育人士來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高等教育攬才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調整國際賽會績優身心障礙選手及教練獎助金額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培育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造友善環境、鼓勵並培育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整體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高教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體育署資通訊系統整合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扶植青壯年學者及攬才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防制校園網路霸凌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玉山學者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督促大專校院強化輔導資源及補充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北大學與政黨黨部合辦2021『公共政策研習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遴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作業受理申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一○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二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五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二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及冷氣使用相關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扶植青壯年學者措施及彈性薪資方案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多元選修開課及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流程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學校午餐品質之各項補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新冠肺炎影響短期補習班之執行情形及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生自殺防治在輔導工作之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大專校院自殺防治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整備及學習成效評估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中小學教師數位學習增能培訓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全國各大專校院心輔需求及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我國棒球潛力場地現況調查研究續辦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務行政系統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培訓管理系統納入年度場館使用率統計規劃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整備及學習成效評估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樹盤點、改善棲地與樹木維護問題納入『永續校園改造計畫』相關執行重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追蹤及督導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降低學生販毒比率及強化校園反毒成效之具體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共化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比率及強化準公共管理機制之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冷氣對永續校園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扶植青壯年學者及攬才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學數位教學改善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習載具使用規則及數位內容編製管理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學習歷程資料庫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大數據資料庫資訊安全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教師甄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網站、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原住民實驗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寒暑假有到校需要之原住民學生皆應提供伙食費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修檢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改善城鄉學力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罰、不當管教定義及學生申訴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度期程與延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遭受違法處罰當事人應有知悉處理結果、調查報告及依法後續救濟之基本平等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運動員工會組織初步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教科書數位學習資源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學正常化追蹤改善與輔導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預算增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二、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本土語文教育組織改造研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盤檢討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四、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勞動與收支調查之規劃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六、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語文專職師資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七、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足球六年計畫之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學校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九、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心輔軟硬體總體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身障生輔導工作不足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一、教育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人員補助上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一)凍結「一般行政」20萬元書面報告,及決議(二)凍結「諮詢研究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史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及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四)、(十三)及(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八五、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周春米自111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二八六、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許委員淑華自111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平穩國內食用油價格,經濟部應立即禁止黃豆油品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大陸海關總署近日宣布禁止台灣漁水產加工品入關,包括國人熟悉的秋刀魚和午仔魚等,涉及產值逾60億元,是迄今為止,大陸禁止台灣進口農漁產品中,金額最大的一次,漁民陷入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最近很多到達兵役年齡的年輕朋友急著要入伍當兵,原因在於民進黨政府意圖延長兵役,因此多數人希望能依照現制的四個月服完兵役。然而,對於如此重大的政策,蔡政府卻懸而不決,讓許多年輕朋友無所適從,甚至已經影響到個人的學職涯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中國大陸海關總署以註冊資訊不完整為理由,先是宣布暫停進口台灣的午仔魚、秋刀魚、魷魚等水產品,最近又增加酒類與飲料等產品的進口,受到這一波禁令影響的台灣漁民與廠家甚多,有台商表示這是因為兩岸關係太差所致,但民進黨政府有無積極輔導漁民及廠商進口大陸重新登錄、註冊等也有國人提出質疑,本席認為既然木已成舟,政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配套應變,不要讓傷害繼續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農民陳情物價一直在漲,但老農津貼卻遲未調升,對農民老年生活之扶助顯有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112年度至113年度)」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112年度至113年度)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通刪事項
各機關業務費通案刪減1%共1億4,289萬2千元,扣除聯席會審查及朝野黨團協商刪減數後之餘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調配減列。
貳、通案決議
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案、第2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及(2)】,其餘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參、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總統府主管、第4款財政部主管、第5款教育部主管、第6款經濟部主管、第7款交通部主管、第9款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第10款農業委員會主管、第12款環境保護署主管、第13款文化部主管、第14款數位發展部主管、第15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2款行政院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24案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第3款內政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至(7)】;第11款衛生福利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34案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其餘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肆、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伍、其餘均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讀時: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2,101億9,965萬6千元(分配數:112年度1,044億4,872萬1千元、113年度1,057億5,093萬5千元),減列3億6,710萬1千元,改列為2,098億3,255萬5千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2,101億9,965萬6千元(分配數:112年度1,044億4,872萬1千元、113年度1,057億5,093萬5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3億6,710萬1千元,改列為2,098億3,255萬5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經濟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交通四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分別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案併案討論。〕
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本次會議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章名通過;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及新增第四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
八、(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十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七十二條第六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之投資抵減較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抵減稅額更加優渥,然而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更嚴謹之要求,為確保公平性及租稅優惠實質帶來效益,爰要求經濟部應成立審議委員會並訂立審議辦法,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就申請案件進行審議。2.有鑑於我國為確保臺灣產業競爭力,本次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提出關鍵產業之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優惠,穩固臺灣供應鏈關鍵角色之地位。而依據經濟部提出之稅式評估報告來看,租稅損失382.91億元而租稅效益為384.68億元,淨效益為1.77億元。然而近期國際情勢及產業趨勢變化快速,更有學者指出擴大租稅優惠所帶來稅收損失,可能使得租稅效果在改善貧富差距上更加式微,未來相關成效是否如預期仍有疑義,爰要求經濟部應於實施期間之各年度年底前提出相關實質成效報告,並公告於網際網路。3.有鑑於國際情勢受通膨升溫影響,各國實施緊縮性貨幣政策,連帶使經濟動能下滑,我國中央銀行總裁更示警112年全球將發生停滯性通膨,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112年GDP不保3,而財政部於日前公布111年11月出口年減13.1%,減幅擴大、連3黑,且年減幅可能超過7%。綜上,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透過創新研發費用及先進製程設備購買投資抵減,維持臺灣產業競爭力。然而,在經濟成長放緩的環境下,如何確保相關企業在獲利放緩下持續進行相關創新研發經費及設備投資之動能,請經濟部應研議相關推動措施,以確保效益如預期實現,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4.為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將「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前瞻創新研發」、「先進製程設備」等名詞定義,規劃於子法中明訂。考量科技進步快速、重點產業更迭不斷,爰要求經濟部應每年邀集學者專家及業者就相關名詞及關鍵產業進行檢討,以利相關租稅優惠能夠符合產業實際需求。5.為促進我國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半導體相關產業推動節能減碳,以因應氣候轉型風險,確保我國競爭優勢,爰要求經濟部制定相關政策,評估積極協助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租稅優惠時,同時提出節能減碳具體措施,例如降低及優化製程設備能源使用、強化製程氣體回收及優化製程參數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等。6.為促使我國關鍵先進產業發展落實國際最新氣候與永續相關標準,以因應氣候變遷轉型風險,確保供應鏈關鍵地位,並帶動我國產業綠色轉型,爰要求經濟部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租稅優惠時,應評估同時提出節能減碳具體措施,及每年度碳盤查各範疇之資訊公開。7.請經濟部研議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延長至2029年,納入「數位轉型」、「綠色能源」、「低軌衛星」等產業需求之可行性,並評估於1年內送「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至立法院,以同時促進台灣中小企業研發量能,培育產業發展。8.請經濟部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除租稅優惠以外之具體方案,並建立產業關鍵技術保護機制,確保國內半導體產能與供應鏈產業完整性,以落實根留台灣之修法目的。)
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八)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八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六條文;並將第十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條、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五均照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二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照審查會章名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警政署本年度提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執行成效與精進作為」報告指出,實務上有「訂定數位網路案件SOP」之需求:「數位性別暴力包含:性別隱私權侵害、數位性剝削、影像濫用等等,態樣甚多,但不論是上述哪一種狀況,都具有高隱匿性及高傳播性的特性。遇有相關案件,為找出加害人身分必須仰賴與網路平台的合作。現行做法均以發文調閱相關基資的方式,找出加害人原先所建立的資料、申辦的手機資料或網路IP位址,藉此分析嫌疑人實際申登資料據以偵辦,因此,為順暢案件受理流程,加強案件偵查效能,落實被害人保護,已著手訂定數位網路案件SOP。」基於本次刑法第28章之1之犯罪,亦有相同之情形。為加強偵辦效能,除警政署刻正研擬上開流程外,法務部亦應訂定案件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為順暢案件受理流程,加強案件偵查效能,落實被害人保護,建請法務部,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犯罪,訂定案件偵辦之處理原則。2.為強化並檢討防治數位性暴力犯罪之成效,就本法第28章之1之犯罪,建請法務部與警政署就其案件之受理、移送、偵結及強制處分情形並敘明防止性影像散佈之相關作為,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此次刑法第10條修正,沿用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對於猥褻之定義(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將性影像定義為「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姑不論猥褻定義早已存在法學爭議,此兩號釋字所解釋之「猥褻」定義係屬於妨害風化罪章的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罪,該罪所保障之法益為社會風化,與性慾相關事務因社會大眾心中的「羞恥感」而成為法律所非難的對象,此與本次修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所欲保護之性隱私權法益並不相符。另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蓋「足以引起性慾」涉及品味的評價性字眼,加害者可能為了脫罪,而對受害者之身材或長相進行貶抑性描繪,以其姿色不足以引起性慾為藉口,抗辯構成要件不該當,造成受害者在審判過程中的二度傷害;「足以引起羞恥」,則使受害者覺得自己「應為自身的性的面向之公開而感到見不得人」而受到更深的創傷。另,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為配合刑法修正防治數位性暴力之相關犯罪,並使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規定可配合發揮功能。法務部應就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就實務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聲請及准駁情形為調查統計。(2)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經聲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情形,制訂處理原則,並推展教育訓練。(3)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刑法第28章之1案件處理情形(含保全證據運用等),進行研討,以利改進。5.為順暢案件受理流程,加強案件偵查效能,落實被害人保護,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專家學者、婦女團體,就刑法第28章之1之犯罪,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訂定案件偵辦之處理原則。6.為強化並檢討防治數位性暴力犯罪之成效,就本法第28章之1之犯罪,警政署就其案件之受理、移送、偵結及強制處分之統計資訊,及防止性影像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之相關作為及時程等,應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一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婉諭等31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三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四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之六、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即可透過按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告訴人及被害人可主動聲請證據保全以維護權利。然而,在現行實務下,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雖規定被害人得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或法院為搜索、扣押,惟實務運作上罕見,且法院准許之比例亦低。鑒於刑法第28章之1侵害被害人性隱私之案件,有因性影像之高傳播性而致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將使被害人權利受擴大侵害之高度可能,益徵被害人有依上開條文聲請、促請公權力及時防止侵害繼續或擴大之需要。為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刑事保護命令與現行法相關規定相輔相成,發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功能:(1)就實務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聲請及准駁情形為調查統計。(2)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經聲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情形,制定處理原則,並推展教育訓練。2.此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幅度大,犯罪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業務之範圍與內容必然隨之增長;且現行之犯保協會即有專任人力不足且待遇偏低、案件負擔嚴重超載,而致犯保基層人員分身乏術、保護服務品質難以提升之窘境。為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提升保護服務工作之品質,實需確保有足夠人力及預算以支應業務支出以達修法目的。爰要求法務部應逐年檢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預算編列情形(包含但不限於保護機構經費、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並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及發展需求,逐年提升預算編列。3.依本法第26條,由被害人或其家屬主動聲請、或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被害人或其家屬獲知刑事案件之資訊,除了提供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外,檢察機關或法院還需要提供案件進度通知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1)為保障被害人之知情權,應以適當方式主動通知刑事案件訴訟進度。(2)為保障被害人之安全,應以適當方式主動通知有關加害人脫逃、假釋、服刑期滿等資訊。4.因本法第35條保護命令之聲請,僅限於法院依職權或由檢察官聲請之,為使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聲請能充分考慮被害人需求及意見,法院及檢察官遇有本法第35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時,應充分告知被害人其制度目的並徵詢其意見。爰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於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中,明訂第35條之執行方式及應充分徵詢被害人意見之意旨。5.修正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性質為「國家代償」,因此在犯罪行為判決無罪之情形,被害人將面臨國家追償補償金之窘境。對被害人而言,不啻為制度造成之二次傷害。配合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性質重新定為「國家責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0條亦刪除本法修正前條文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不因後續法院審理結果為無罪等情形而請求申請人返還補償金。6.修復促進者應充分了解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價值與進行程序,並接受系統性的實務訓練,以具備被害人敏感度及會談技巧。而依據聯合國「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第12條第(C)項指出,促進者的品質、訓練與評量應建立準則與標準,必要時應予以立法規範。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4-3)亦建議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並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爰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應研議制定修復促進者之培訓、認證、實習、督導、遴聘、倫理守則及迴避之事由。7.為使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能充分考慮被害人需求及意見,法院及檢察官遇有本法第35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時,應充分告知被害人其制度目的並徵詢其意見。就前開事項,司法院及法務部於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應妥為檢討、納入之。8.為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刑事保護命令」與現行法相關規定相輔相成,發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功能。法務部應就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一年半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經聲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情形,制訂處理原則,並推展教育訓練。〕
十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二案併案討論。〕
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本次會議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十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九)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九案併案討論。〕
決議:定於下次會議繼續處理保留條文。(本次會議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范雲等提案第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17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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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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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112年度至113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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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經濟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交通四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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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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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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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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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分別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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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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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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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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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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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婉諭等31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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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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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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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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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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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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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不再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通案提案第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2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2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2)「討論事項第一案通案提案第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0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第2款行政院主管第24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8
贊成者:12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39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1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1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40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3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3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41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3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3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7)「討論事項第一案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42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13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4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3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8)「討論事項第一案第11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134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3
贊成者: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者:55人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者:13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游毓蘭 張育美 吳斯懷 鄭正鈐 林文瑞 溫玉霞 陳以信
(9)「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6 棄權人數:6
贊成者:47人
林楚茵 吳玉琴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湯蕙禎 鄭運鵬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6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李貴敏 吳怡玎 游毓蘭
棄權者:6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邱臣遠 陳琬惠 溫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