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2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2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針對文化部膠卷底片保存影像政策與拍攝影片之推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2000157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6-60)
陳委員針對文化部膠卷底片保存影像政策與拍攝影片之推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就膠卷底片保存影像推動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下稱影視聽中心)核心業務之一為將台灣經典電影盡可能長期保存,故本部前已請影視聽中心針對膠片影像保存進行評估並與民間業者(現代電影沖印公司)進行合作。
(二)影視聽中心目前已有與現代電影沖印公司初步討論有關於膠片影像之合作規劃,112年將先行啟動與現代影業之印製膠卷研究案,同時遴選印製膠卷影片(黑白、彩色)代表作品,與現代電影沖印公司之技術結合,產出相關成果後,進一步作為未來膠卷保存技術之長期規劃及評估依據。
二、本部就使用膠卷底片拍攝影片推動一節,說明如下:
(一)全球電影製作及映演業現已全面數位化,數位放映為電影院之主流,且底片拍攝之電影尚須轉成數位拷貝(DCP)始能商業映演,商業映演規模愈大愈有機會回收成本、獲利。
目前全國電影院均為數位放映,鑑於國內電影創造回收之難度高,電影製作籌資依舊不易,爰對於是否須以政策鼓勵推動以底片拍攝電影,仍須考量電影整體產業發展與市場策略。
(二)目前本部各項電影政策均鼓勵多元性,本部影視局電影製作相關補助亦不限以底片拍攝或數位拍攝,凡符合國產電影片之條件均可提出申請。底片拍攝所需沖印、轉成數位拷貝(DCP)等相關成本均列於製作費納入補助,且補助要點均規範受補助影片需交拷貝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另外,本部影視局曾針對民間沖印公司的相關設備提供補助,也鼓勵民間針對底片人才辦理培育活動。
三、另本部目前已請影視聽中心進行相關研究,以利作為本部對於台灣使用膠捲底片拍攝及膠捲底片影像保存政策之推動參考。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偽鈔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157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6-62)
林委員就偽鈔查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近期偽鈔流入市面,造成國人財產損失,相關機關已分從預防、偵查、跨域治理等面向積極推動下列防處作為:
(一)預防面: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於本(112)年1月5日函請各警察機關針對民眾經常使用現金之地點,例如年貨大街、各類市場、便利商店、金融機構、檳榔攤及大型賣場等場所執行查察工作,並積極與轄內金融機構及商家業者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防制不法。另發布新聞,教導民眾辨識偽鈔技巧。
2.法務部已於本年2月1日通函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對於偵辦偽鈔集團之犯罪,應加強蒐證、從速從嚴偵辦,積極向上溯源,查明偽鈔犯罪集團之成員、偽造技術、流通管道等犯罪手法,以遏止不法偽造貨幣等犯罪,並適時發布新聞,彰顯政府打擊犯罪決心及避免民眾受騙造成財產損失。
(二)偵查面:
1.經統計民國111年全年度各警察機關移送涉犯行使(偽造)新臺幣共計36件、41人,查扣偽鈔換算新臺幣約164萬元。
2.針對年節期間不法之徒以影印偽鈔、玩具鈔、魔術鈔票等混充使用,警察機關已陸續查獲多起行騙案件。雲林縣警察局經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分別於本年1月10日、13日及2月1日連續3波行動溯源追查HR484268XD偽鈔集團,合計查扣偽造新臺幣百元鈔、偽造新臺幣五百元鈔、偽造新臺幣千元鈔及偽造新臺幣貳千元鈔約15萬張(合計面額約1億2千萬元),全案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複訊,且主嫌等4人均聲押獲准,成功遏止大量偽鈔流入市面。
3.針對近期行使偽鈔案件,警政署已指派所屬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逐一清查並統合溯源偵辦。
(三)跨域治理面:央行本年1月17日會同警政署邀請國內電商業者共商因應對策,將加強商品審核機制,避免賣家於電商平臺任意販售仿真玩具鈔。
二、近年因科技進步,偽鈔多以影印或列印方式偽造,仿真度較低,警政署將持續督飭各警察機關加強相關不法情資蒐報,另如接獲是類檢舉案或民眾報案,將立即深入追查、向上溯源,有效打擊不法偽鈔集團,避免國人財產損失。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之審議及核定進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2000157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16-61)
林委員就「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之審議及核定進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辦理「五股泰山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以下簡稱本計畫),交通部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召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委員會」第38次會議審查原則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定,嗣經行政院交國發會審議,國發會已於111年2月21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二、為使本計畫之推動更為審慎周延,行政院已於本(112)年1月18日函請交通部就下列核示意見重新檢討後再行報院:
(一)捷運為百年建設,本計畫路線行經蘆洲、五股、泰山等諸多都市計畫及重劃區,周邊並已規劃144.5公頃產業專用區,預期未來沿線居住及就業人口將持續成長,目前所採輕軌運輸系統,是否滿足未來公共運輸需求,請再行審酌。
(二)本計畫銜接之機場捷運A5a站,尚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應加速相關規劃作業,以確保銜接轉乘效益。又本計畫預估通車時程與機場捷運A5a站完工啟用有相當差距,初期恐無法滿足民眾轉乘需求,新北市政府初步研議將闢駛F12、F14站至機場捷運A5站之接駁公車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後續請新北市政府詳實規劃落實。
三、交通部已將前開核示意見,於本年2月10日轉請新北市政府配合辦理,本計畫俟新北市政府重行檢討提送後,將儘速辦理相關審議及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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