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星期五)上午11時34分至11時56分

2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17分至12時5分

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12時14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2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陳椒華  洪孟楷  溫玉霞  林岱樺  王美惠  賴士葆  李昆澤  李貴敏  陳以信  陳歐珀  游毓蘭  陳素月  陳明文  羅明才  陳靜敏  賴惠員  湯蕙禎  吳玉琴  蘇震清  羅致政  郭國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德福  莊競程  吳怡玎  謝衣鳯  費鴻泰  張育美  鄭麗文  鄭正鈐  林為洲  王鴻薇  魯明哲  陳琬惠  吳秉叡  陳玉珍  呂玉玲  馬文君  楊 曜  張其祿  孔文吉  徐志榮  邱泰源  翁重鈞  賴瑞隆  陳超明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斯懷  蘇治芬  賴香伶  曾銘宗  洪申翰  李德維  陳雪生  邱顯智  王婉諭  林思銘  王定宇  張宏陸  蘇巧慧  劉櫂豪  林楚茵  何志偉  許智傑  林俊憲  莊瑞雄  萬美玲  陳亭妃  沈發惠  蔡易餘  黃秀芳  林宜瑾  何欣純  游錫堃  張廖萬堅 林靜儀  羅美玲  鍾佳濱  柯建銘  江永昌  陳 瑩  劉世芳  邱議瑩  劉建國  廖婉汝  趙正宇  蔡其昌  高金素梅 林淑芬  陳秀寳  黃世杰  高嘉瑜  鄭運鵬  吳琪銘  蔡適應  吳思瑤  楊瓊瓔  趙天麟  林文瑞  邱志偉  賴品妤  林昶佐  傅崐萁  黃國書  陳培瑜  范 雲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吳欣盈  余 天  

委員請假 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行政院副院長

鄭文燦

 

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2月17日請假,由田次長中光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邱國正

 

財政部部長

莊翠雲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

 

交通部部長

王國材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薛瑞元

 

文化部部長

 

 

數位發展部部長

唐 鳳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徐佳青(2月24日請假,由阮副委員長昭雄代表列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羅秉成(2月17日列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李永得

 

行政院政務委員

黃致達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蕭宗煌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龔明鑫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政忠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太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主任委員

馮世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靜文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2月17日請假,由周副主任委員江杰代表列席。)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2月24日請假,由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代表列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耀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發言人

陳宗彥(2月17日列席)

 

 

羅秉成(2月24日列席,原任陳發言人辭職,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代理)

 

(列席時間:2月17日、2月24日)

  席

院長

游錫堃(2月17日、2月24日)

 

副院長

蔡其昌(2月21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2月17日上午11時34分至11時56分、2月24日上午9時2分至9時27分、10時12分至12時14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2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2月21日上午9時17分至12時5分、2月24日上午9時27分至10時12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副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6會期1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礦場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域規劃及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已完成換文修正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7)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茲檢送工作報告,請推派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四十五、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四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四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四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四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五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五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五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等3案,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案等9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案等8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動產贈與辦法」部分條文案乙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等6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等5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條文等3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等6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六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5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5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八、考試院秘書長函送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於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王委員鴻薇已於1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管碧玲自112年1月31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七十一、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林委員奕華自112年2月3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七十二、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籍陳委員培瑜已於112年2月6日(星期一)上午11時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暫停我方水產品、飲料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中國大陸海關總署近日宣布禁止臺灣漁水產加工品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建請重新檢討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施適用地區一覽表,並將新北市五股區、蘆洲區納入適用地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二重疏洪道左岸加高工程」完成後,為避免洪水溢流回觀音坑溪,觀音坑溪出海口北側應儘速施作增高堤防,避免成為防洪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2月17日:未進行。

2月24日:由委員賴惠員、王婉諭、陳琬惠、曾銘宗、李昆澤、謝衣鳯、吳思瑤、王定宇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2月21日)

一、本院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二條及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一案,鑑於文化出版事業亦於疫情間受創甚深,規模萎縮、產值疲弱,且隨著電子書的普及,出版業亦面臨不亞於傳統製造業的轉型壓力,中小型業者紛紛倒閉,大型業者亦苦苦經營,連在台數十載的誠品,都須不斷尋找新的落腳地。爰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文化部、經濟部盤點受創出版業者,籌商將出版業者納入「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適用範圍之可行性,輔助出版業者及書店業者改善體質,提升競爭力,並透過升級轉型,導入IT開發與數據分析等,強化線上、線下之軟硬體,提供更多數位內容,服務數位原生族群,以因應智慧時代的注意力競爭與數位化壓力。2.有鑑於現行申請就學貸款須符合家庭年收入低於120萬元,或家有兩名以上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其中不乏中低收入之弱勢家庭。又畢業後須償還學貸者,多半正處於初出社會,工作尚未穩定或薪資不豐之階段。為照顧弱勢學生及年輕族群,行政院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時,應優先考量免除此類族群之就學貸款,或提供適當補助。3.為了體現本特別條例確實能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並達到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目的,爰請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接受特別預算補助之產業及企業,應鼓勵其提出對應的優惠措施予民眾。4.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顯示,2021年全年實質經常性薪資年減0.04%,2022年減幅再擴大,連二年負成長,顯示薪資成長跟不上物價通膨速度,實質薪資持續倒退,衝擊民眾購買力,尤其弱勢(含身障)族群等首當其衝,生活恐更雪上加霜陷入困境。爰此要求行政院應盡速提出具體相關補助措施,以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5.「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10款及第4條賦予中央部會針對普發現金事宜得以訂定「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等細節。考量到過往振興券的發放亦是不論年齡,僅要求本國國民即可發放;而許多家庭本就苦於嬰幼兒照顧,在疫情之下生活更陷拮据。爰此主管機關在設定本特別條例請領資格時,應包含依本特別條例普發現金期限截止前出生者,均得依規定領取依本特別條例發放之現金。〕

其他事項

壹、112年2月1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17日(星期五)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本會期自2月1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2月17日(星期五)、21日(星期二)及24日(星期五)合併為一次會議。第1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2月17日(星期五)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有關國民黨黨團擬具「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於2月21日(星期二)院會進行表決處理,並完成立法程序,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上開議案。

四、行政院如於3月2日(星期四)以前函送依上開條例編製之特別預算案至立法院時,各黨團同意將其列入3月3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並於同日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上述名單請於3月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

五、本(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2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六、各黨團同意3月28日(星期二)上午邀請捷克眾議院議長艾達莫娃(Markéta Pekarová Adamová)於本院議場發表演講,請本院委員踴躍參加,相關儀程作業事宜,授權秘書長依規定辦理。

貳、112年2月2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林昶佐委員之經濟委員會1席與民進黨黨團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席互換。

二、黃國書委員之財政委員會1席與民進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席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