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3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3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受到近年投資績效佳、基金累積餘額穩定成長,勞保財務破產年限將從由2026年延後2年至2028年,但勞保精算負債為11.05兆億元,財務缺口仍持續增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3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2)
楊委員就「受到近年投資績效佳、基金累積餘額穩定成長,勞保財務破產年限將從由2026年延後2年至2028年,但勞保精算負債為11.05兆億元,財務缺口仍持續增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年金制度財務問題,按主要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多採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因應,政府撥補為重要措施之一。另本部亦積極透過依法逐步調高保險費率、強化納保、投保薪資查核及給付審查機制等行政作為,並藉由運用靈活的投資策略,創造長期穩定收益,以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二、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其財務問題政府一定會重視及因應處理。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眾多且遍及社會各勞動階層,制度調整須有一定共識,本部目前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調整的項目、幅度及推動期程與方式將審慎通盤規劃。
(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長榮航勤員工無法行使團結權組織工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6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9)
鄭委員就「長榮航勤員工無法行使團結權組織工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事業單位如對於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有不利之待遇,勞工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如經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後續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予以裁處,以達維護勞工權益之目標。
二、有關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反映加入工會相關疑義,本部已函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協助積極處理,以保障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及應有勞動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身心障礙者之安置照護問題,衛生福利部並未設定各機構輪椅生之收編最少數量,以至於機構往往拒絕收容難以照顧的身心障礙者,嚴重侵害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且使家庭負擔增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7)
鄭委員就身心障礙者之安置照護問題,衛生福利部並未設定各機構輪椅生之收編最少數量,以至於機構往往拒絕收容難以照顧的身心障礙者,嚴重侵害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且使家庭負擔增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下稱CRPD)第19條意旨為身心障礙者皆應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國家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支持身心障礙者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以避免其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因應CRPD社區化服務之精神,住宿式及日間式服務機構應縮小規模,111年6月27日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針對未來新設立者,修正一般機構為100人以下。
二、為落實CRPD精神,本部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布建社區居住等社區式服務資源,並均衡各地服務量能,使身心障礙者能生活於社區、滿足失能身心障礙者在社區中接受長照服務之需求,保障其在地生活之權益。同時亦將落實需求評估,讓身心障礙者儘量選擇社區式服務,確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皆為評估確有入住機構需求者。
三、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8年起,透過獎助身心障礙者機構特別處遇費(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躍升計畫),要求機構應優先運用該計畫獎助經費於調升人員薪資。本部將持續研議提升人員薪資措施,以達留人留才,穩定機構服務品質。
(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白化症經數次申請未能列入罕見疾病以獲得藥物保障及未提供檢測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5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8)
鄭委員就白化症經數次申請未能列入罕見疾病以獲得藥物保障及未提供檢測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告「罕見疾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係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萬分之一)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另,現行認定為罕見疾病之考量原則,包括:罕見性(以疾病盛行率萬分之一以下為原則)、疾病嚴重度(罹病時間長且嚴重威脅病人生命,倘未獲妥善治療及照顧,最嚴重將造成病人失能或致死)、診斷治療之困難性、遺傳因素與疾病之關聯性、遺傳諮詢有利於疾病防治等,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參考渠等原則綜合討論並予以審議認定。
二、經查本部受理認定罕見疾病申請案件資料,截至目前尚未曾接獲申請白化症列為公告罕見疾病之申請案件。由於申請認定罕見疾病事宜涉及醫療專業,係由收治病人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病友團體/藥事團體及相關醫學會等經專業評估及與病人討論後提出申請,申請列入罕見疾病所需資料,包括:符合罕見疾病認定原則之國內外文獻、個案病例紀錄、檢驗及影像學等報告資料。相關申請說明、流程、表單及受理窗口等資料均放置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供民眾查詢,若申請單位有相關問題,該署罕見疾病醫療補助專案辦公室亦設有專人提供諮詢與申請協助;於接獲列入罕見疾病申請資料後,該署均儘速依程序提請本部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於通過後踐行公告程序,新增公告罕見疾病。
三、對於未被列為罕見疾病之特殊疾病,政府同等重視,並透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予病人妥善的檢驗、醫療、藥物等費用給付。此外,民眾本人或其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白化症,需進一步檢查致病基因者,可另依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將檢體送至經本部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之「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由檢驗機構檢附檢驗結果報告、採用之檢驗原理與方法、相關參考文獻等向該署提出補助申請審查;對於檢驗結果異常者,將由個案診治院所,或轉介至該署審查通過之14家遺傳諮詢中心(均設置於醫學中心內),進行遺傳諮詢及後續診療。
(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中央社報導陸軍第542旅及333旅所屬聯合兵種營赴美移地訓練所需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1)
廖委員就中央社報導陸軍第542旅及333旅所屬聯合兵種營赴美移地訓練所需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中國不斷改變現狀之挑釁行徑對民主自由價值所構成之威脅,我政府積極厚植自我防衛能力,將在既有基礎上強化臺美安全夥伴關係,並與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合作,以遏止中國改變臺海現狀之圖謀,並維護臺海及印太區域之和平穩定。
二、臺美軍事交流與合作,係依「國防安全會議(DRT)」、「高階軍官指導委員會(GOSG)」及「陸威(Lu Wei)、碧海(Blue Sea)、藍天(Lan Tian)會議」等共同研討發展,以汲取美軍演訓規劃及作戰實務經驗,提升聯合作戰能力;另相關經費支用,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爭取疫後特別條例投入中央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針對北北基桃、中彰投、南高屏等三個生活圈推動交通月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2)
廖委員就爭取疫後特別條例投入中央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針對北北基桃、中彰投、南高屏等三個生活圈推動交通月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通勤月票措施,目前規劃以民眾通勤支出約3~5折為原則,各縣市政府可依單一縣市或與鄰近縣市環境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共同規劃通勤月票方案及訂價(可訂於千元以下);另交通部於盤點各縣市公共運具條件時,亦將臺鐵納入通勤月票範圍,以便利民眾搭乘使用。
二、本方案針對通勤月票方案之都市內月票規劃以補助直轄市50%、非直轄市75%為原則,針對公共運輸較不發達之縣市已有提供較多經費協助;另為促進交通平權,交通部亦透過「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110-113)」,優先建設中南東部離島公共運輸環境,包括加速補助電動公車網路、新闢公車路線虧損補貼及提升公運路網銜接完整性等措施,以縮小區域間公共運輸差距。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強調社會安全網不能「漏接」,各界也一再呼籲政府必須盡力彌補漏洞,但悲歌仍然不時傳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5)
楊委員就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強調社會安全網不能「漏接」,各界也一再呼籲政府必須盡力彌補漏洞,但悲歌仍然不時傳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除補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外,同時就現有服務體制進行盤整,強化各體系間合作,以提高整體服務量能。此外,為因應多元社會議題,自110年起更納入多元專業,包含護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力共同提供服務,預計至114年底聘用7,797名各類專業人力。
二、為利各類人員招募及久任,本部至各大專校院社會工作相關系所進行社會安全網計畫宣講,並與各專業學、公會進行溝通交流,同時持續優化職場環境、工作條件、職涯發展及深化教育訓練與督導制度,以拓展人才進用管道及提升人才專業久任。
三、截至112年2月底,全國已布建156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做為社區的服務入口及網絡資源的溝通平臺,協助家庭串聯綿密的服務資源,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身心障礙資源中心等,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四、有關長期照顧議題,本部將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宣傳長期照顧服務,鼓勵有需求之民眾撥打長期照顧服務專線(1966)或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另針對有抗拒與排斥疑似長期照顧家庭,但照顧者經初篩評估已有高負荷情形時,本部業將是類個案准予納入個案服務範疇,期透過3個月密集之個案服務,提高需求家庭使用長照服務意願,透過正式服務進入減輕照顧壓力。此外,本部將持續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議高負荷家庭照顧者跨體系聯繫合作機制、深化教育訓練、優化資訊系統,透過跨網絡合作共同協助家庭,期有效控制照顧負荷風險,減少憾事發生。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7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0)
林委員就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為利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穩定漁業生產量,從「減少作業漁船數量」、「漁具漁法管理」、「沿近海經濟物種管理」、「棲地環境維護」、「資源復育」及「海域執法」等六大面向,訂定與執行管理措施,並與相關部會建立合作機制。近五年沿近海漁獲量維持約18萬公噸,呈持平、穩定生產,茲就相關措施分述如下:
一、減少作業漁船數量:
(一)漁船(筏)艘數及總噸數管制:
1.我國自78年起,除總噸位2,000噸以上運搬船外,所有漁船全面採汰建制度,全面管控漁船數。
2.自80年起辦理漁船(筏)收購,迄111年已收購3,279艘漁船及2,104艘漁筏。
3.藉由以上措施,我國漁船(筏)艘數已從78年的33,954艘降為111年21,466艘,減少12,488艘(約37%)。
(二)休漁獎勵:自91年9月1日起,實施獎勵休漁計畫,鼓勵漁民集中在漁業資源密度之高峰期作業,離峰期在港休漁,讓漁業資源有喘息復育,迄今參與船數維持每年約1萬艘。
二、漁具漁法管理:
本會已針對漁獲效率較高、對海底棲地環境及海洋資源影響較高之漁具漁法訂定禁漁區(期)及相關管理規範:
(一)拖網漁業:3浬內禁止作業或投、揚網;總噸位50以上,禁止距岸12浬內作業或投、揚網;並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
(二)燈火漁業:主要燈火漁業作業海域之新北市、苗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9縣市已公告至少距岸3浬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三)刺網漁業:
1.本會已於106年1月5日修正發布「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不再新增核發刺網漁業執照;已核准兼營刺網漁業者,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限制刺網漁業漁船(筏)艘數。
2.輔導轄屬海域有沿岸具礁岩環境之地方政府訂定刺網漁業禁漁區(期)管理:
至111年已輔導16縣市訂定刺網禁漁區(期)規定。
3.輔導刺網漁業轉型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至111年已輔導3,235艘刺網業者轉型。
4.推動刺網標示,掌握網具動態:本會於110年1月14日發布「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範刺網漁具需標示,及漁具流失需通報;目前有出港作業的漁船筏均已完成漁具標示。
三、沿近海經濟物種管理:
(一)目前已針對特定物種(鯖鰺、鎖管等重要經濟性物種)訂定禁漁區(期)、漁船經營艘數、總許可捕獲量、採捕限制等規定。
(二)本會已輔導各縣市政府,訂定櫻花蝦、赤尾青蝦、海膽、大法螺、硨磲蛤、九孔鮑、章魚、海參、瓜子鱲、黑鯛、丁香魚、石斑等特定經濟物種採捕規範。
四、棲地環境維護:
(一)輔導劃設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本會已輔導10個地方政府劃設30處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並落實維護管理,本會漁業署定期對保育區進行生態資源調查。
(二)維護人工魚礁區:輔導各地方政府及區漁會於已公告之89處人工魚礁區,禁止網具類漁船作業,並辦理覆網清除,維護礁區生態環境及聚魚效益,106年至111年計清除28,890公斤。
五、資源復育-魚苗放流:
(一)本會於100年發布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並於111年9月12日修正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強化海域放流管理並持續放流優質魚貝介種苗,增裕沿近海漁業資源。
(二)每年編列經費辦理魚苗放流作業,主要放流魚種為四絲馬鮁(午仔)、布氏鯧鰺(紅杉)、黑鯛(黑格)、黃鰭鯛(赤翅仔)及銀紋笛鯛(紅槽),近5年每年平均放流769萬尾。
六、海域執法:
(一)自99年起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本會漁業署共同執行「沿近海漁業管理執法合作專案計畫」,加強海上及岸際非法捕魚取締工作並提高執行能量,地方政府亦與當地巡防機關共同派員執行海岸巡護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執行海上查緝:本會漁業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以所屬漁業巡護船或租用漁船執行查緝工作,增加執法能量加強執法強度,杜絕非法作業。
(三)「漁建2號」漁業巡護船執行海上查緝:本會漁業署巡護船每月份執行海上違規查緝工作,維持漁船作業秩序,以利棲地環境及資源永續。
(四)綜上,各項強化海域巡護作業,迄今計查獲2,140件違規案,依相關規定研處,以維護漁船作業秩序、漁民作業權益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斷層帶地質調查、地質敏感區業務及地質調查機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5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5)
楊委員就「斷層帶地質調查、地質敏感區業務及地質調查機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將持續進行活動斷層調查
(一)921地震前
1.由於國內有關活動斷層的調查缺乏有系統、全面性的計畫,調查研究工作常視地質學者個人的興趣或個案的需要而定。
2.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稱地調所)自1997年開始全國活動斷層普查工作,整理文獻後在1998年出版臺灣第一張比例尺1/500,000「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
(二)921地震後
1.自1999年921地震後,國人對活動斷層開始重視,對於地震防災相關資料的需求也快速升高,因此本部地調所在政府預算的支持下,可以投入比以往更多的資源來推動各項活動斷層的調查工作。
2.於2000年完成編製第二版比例尺1/500,000「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也調整並擴大活動斷層相關調查研究的深度與廣度,除了斷層位置有較精確的定位外,其他有關斷層活動性質的問題亦也逐一釐清解決。
3.分別於2007年、2008年、2009年完成全臺比例尺1/25,000活動斷層條帶地質圖。2012年地調所以完成的活動斷層條帶地質圖為依據,將只有地形特徵、但缺乏地質證據顯示斷層曾經在更新世晚期(距今約十萬年)活動的斷層暫時移除,出版新的活動斷層分布圖。
4.2021年重新檢視活動斷層分布圖,將自2016年以來調查的結果更新至活動斷層分布圖,新增初鄉斷層、口宵里斷層及車瓜林斷層等3條斷層,總計36條活動斷層。
5.自2023年起,將針對潛在性斷層進行系統性調查,包含嘉義斷層、新營斷層、台南斷層進行地球物理的勘察,了解地下構造,研判是否為活動斷層。
二、本部已公開活動斷層資訊
活動斷層參數資料與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相關資訊,攸關政府之減災措施與土地利用規劃,本部地調所針對所有活動斷層除了依「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主動公開外;亦持續將比例尺1/25,000的活動斷層條帶地質圖歷年來相關調查成果,包含相關文獻、地質調查、槽溝開挖、地球物理、地表變形觀測、地質鑽探等活動斷層相關研究成果,以網際網路GIS空間資料庫的形式呈現,公開於臺灣活動斷層網頁(https://faultnew.moeacgs.gov.tw/),民眾可在活動斷層網站獲得完整的資訊,透過網際網路的分享滿足各界對活動斷層資訊的需求。
三、國家地質調查工作持續進行
目前有關本部地調所之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已進入審查流程,草案規劃本部地調所、礦業司與礦務局整合,未來將統稱為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現有之地調所同仁及執行中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災害地質等各方面的地質調查工作,均持續進行。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政府推動2050淨零排放,規劃2030年市區公車、2040年汽機車全面電動化之安全性配套恐待加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38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
楊委員就政府推動2050淨零排放,規劃2030年市區公車、2040年汽機車全面電動化之安全性配套恐待加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精進作為:為維護民眾駕駛及搭乘電動車之安全,交通部統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部屬機關、內政部消防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總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等相關機關因應電動車火災事故,研議電動車輛消防救災機制等精進作為。
二、電動車電池檢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劃,預計114年將電動車輛鋰電池納入應施檢驗商品,期望能完成政府部門對鋰電池組檢測量能,確保電動車電池安全性。交通部111年7月1日起電動車輛電池組應檢附認可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之UN R100電池檢測報告。
三、電動車新領(重領)牌照:111年11月30日起,受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之電動大客車於新領(重領)牌照或定期檢驗時,均應出具「電動大客車新登檢領照電池檢查表」;電動小客車部分,委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蒐集車輛相關公(協)會所屬會員目前新車出廠銷售前檢驗紀錄及定期保養所作的動力電池檢查內容,研擬電動小客車車輛電池檢查表,後續將與車輛製造廠、代理商及相關公(協)會共同確認妥適性,研議於新車登記檢驗領牌及執行定期檢驗作業時檢附提供,以提升電動車電池安全性。
四、消防與監理的連結:交通部111年7月1日起針對電動車輛業者製造或進口電動車輛之電壓為高電壓者,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主動提供包含內政部消防署救災需求資訊之緊急救援手冊。為利消防救災人員於電動車輛事故發生時,能立即判別電動車類型及電池位置等資訊,請消防署通知各地方政府消防單位加強電動車輛事故救災演練,另請公路總局轉知各縣市政府及監理機關,要求市區公車及公路客運業者定期配合各縣市消防單位救災演練,並列入評鑑項目。
五、律定電動大客車停放位置:交通部111年7月22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督導市區客運業者之電動大客車應停放於平面停車場,並列入市區公車評鑑項目,同時請公路總局研議檢討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法規,從法制面明文規定包括對車輛及對停車場管理的要求,禁止電動大客車停放於立體停車場,以利消防救災。
六、救災應變與處理:請消防署盤點及完備電動車消防設施、搶救程序及人員訓練;交通部與內政部建立電動車輛火災原因調查結果共享機制;電動車輛火燒車案件依規定進行彙整判斷分析及召回改正。
七、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在電動公車「使用」部分,因有鑑於電動公車火燒車多發生於場站充電階段,因此交通部為提升電動公車充電時的安全性,已修訂「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自112年起電動大客車應配置CCS國際充電標準系統始得補助。本項措施不僅能有效提升電動公車使用安全性,更能協助國內電動公車製造業者提升技術水準,因此已獲得經濟部、客運業者一致支持,各電動大客車製造廠正陸續推出對應產品。
八、市區電動大客車補助:公路總局111年11月23日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研商「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申請市區及公路客運業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經與會單位討論獲致共識,自112年起,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電動大客車,應於申請營運計畫書應載明電池火災防制安全計畫及車輛火災防制計畫,說明當年度會同消防及警政單位就營運中電動大客車辦理電動大客車、充電場站消防及事故實體演練具體規劃,以提升消防安全。
九、應用車聯網技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建置「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自112年起移轉公路總局執行維運及管理,該平台蒐集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包括電池電量、電池溫度等車輛電池資訊;充電量、開始至結束時間等充電設施資訊,藉由大數據分析掌握電動大客車車輛運作情形,在發現車輛數據異常時,可快速進行處置。另電動公車鋰電池安全與防護問題,可區分為電動公車「生產、製造與檢驗」以及電動公車「使用」兩部分,其中電動公車「生產、製造與檢驗」雖屬經濟部權責,交通部已多次請經濟部依據國際規範訂定相關標準(例如CCS國際充電標準)並建立國內檢測能量,並協助國內電動公車車廠,提升生產製造技術水準,以提升電池使用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二廠2號機即將於112年3月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經濟部是否能有效調度電力維持供電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50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3)
楊委員就核二廠2號機即將於112年3月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經濟部是否能有效調度電力維持供電穩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核二#2機組98.5萬瓩將於112年3月屆期依法停機,因此,台電公司進行機組歲修期程規劃時,已將核二#2號機停機的時程列入考量,已安排新增通霄小型機組及大潭8號機,預計可於112年夏季用電尖峰前上線運轉,裝置容量合計130萬瓩(大於核二#2機組裝置容量98.5萬瓩)。另為因應112年下半年用電需求可能增加,調整歲修機組排程,預計將有協和4號機、通霄3號機、台中7號機、南部3號機等機組陸續於112年5月底前完成歲修加入供電。
二、為因應日落後之夜尖峰問題,112年除新增通霄小型機組、大潭8號機外,大量再生能源加入系統挹注並搭配慣常與抽蓄水力機組操作等靈活調度可維持供電穩定,另經濟部亦已責成台電公司須強化夜間需求面管理措施:
(一)水力機組靈活調度:近年來由於太陽光電大量增加,已有效紓緩白天的供電壓力,比較以往白天及夜間尖峰時段皆需放水發電,現今白天有太陽光電挹注,慣常水力機組轉為夜間放水發電,搭配下游水利設施調節用水後再供應民生用水,兼顧發電與民生之一水二用,抽蓄機組亦轉變為白天抽水蓄電、夜間放水發電,整體水力之營運模式已逐漸調整為僅需支援短時間夜尖峰用電需求。
(二)新時間電價尖離峰時段挪移:2023年起正式實施時間電價的尖峰時段挪移,透過價格機制鼓勵用戶利用白天太陽光電充裕時段用電,並適度節約、關閉不必要電源。
(三)積極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台電公司規劃自11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需量反應措施方案,包括計畫性調整用電的月選8日及日選時段型、即時性調整用電的保證反應及彈性反應型。這幾項措施的重點,是讓參與用戶能在15點至22點間選擇可配合電力系統需要降低用電需求的時段,台電公司再以獎勵每度流動電費扣減費率方式,引導產業用戶移轉用電至白天,善用太陽光電之電能,平衡電力系統。
三、為增加北部電源減少南電北送負擔,及強化電網韌性提升全國電網面對突發事故的因應能力,具體措施如下:
(一)增加北部電源減少南電北送負擔:為降低南電北送之電能損失、穩定電力輸送平衡區域供需,近年來已新增林口電廠3部機組(240萬瓩)及大潭電廠7號單循環機組(60萬瓩)。台電公司規劃協和電廠將既有燃油機組除役後轉建燃氣機組(2部共260萬瓩),並持續推動大潭8~9號機、7號機汽輪機,新增容量共計約816萬瓩。
(二)強化電網韌性:台電公司透過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打造分散式電網,未來除可降低停電事故發生機率,亦可大幅限縮影響範圍並縮短復電時間,且未來將以「力求分散、持續強固、加強防衛」3大主軸,全面提升全國電網面對突發事故的因應能力,確保穩定供電的同時從電網面強化系統整體韌性,平常亦會加強巡檢防範於未然。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缺蛋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5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14)
楊委員就缺蛋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為因應缺蛋辦理下列措施
一、建立產銷資訊平臺每週更新資訊,提供公開透明、多元化資訊(包括蛋雞隻數、入中雞數及淘汰隻數、換羽隻數、蛋雞生產資訊、雞蛋生產量、洗選雞蛋逐顆噴印之數量與原料蛋進貨量、種雞場進口及生產數據、大運輸業者資訊、化製場化製數量、學校用蛋量、超市通路銷售情形等資訊)比對,供業者作為產銷調節參考。
二、辦理蛋種雞專案進口及增加蛋種雞進口數量,因應國際禽流感疫情影響種雞進口期程,輔導業者以專案方式自美國、法國及加拿大等國地區進口種雛雞。本(112)年度種禽進口提高至30萬隻,以增加雛雞供應量及加速更新母雞群,提升產蛋效率。
三、持續降低飼料成本及減輕雞農負擔為穩定物價針對黃豆、玉米及小麥等貨品,免徵5%營業稅及釋出公糧搗碎糙米作為替代飼料原料,穩定飼料價格減輕養禽業者負擔。
四、協調蛋商加強橫向調度及向加工業者徵購原料蛋以供應各通路需求。專案進口雞蛋,補充各通路需求,以提升雞蛋調度能力及平穩市場供需。
五、推動蛋品冷鏈計畫,提升蛋品調度能力,去(111)年度輔導產銷業者及蛋品加工廠等增加冷藏運輸車廂25輛及增設冷藏庫42間,提升鮮蛋之品質與庫存量調度能力,本年度持續辦理推動蛋品冷鏈計畫,以增加雞蛋調度能力。
六、透過韌性經濟家禽產業升級計畫,規劃協助傳統開放式雞舍改建為非開放式或密閉水簾雞舍、污染防治設備等,從根本提升禽場生物安全及抗逆境能力,以提升經營效率。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新北市五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第二標工程」109年9月4日因廠商倒閉終止契約,未施作部分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043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2-6)
林委員就「新北市五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第二標工程」109年9月4日因廠商倒閉終止契約,未施作部分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北市五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第二標工程」109年9月4日因廠商倒閉終止契約,未施作部分,新北市政府已併入「新北市五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第三標工程」,工程總預算為1億2,199萬元。
二、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實施計畫」係為本部營建署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之依據,新北市五股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實施計畫已於109年屆期,目前市府已提報修正實施計畫到署,本部營建署預計於112年3月21日召開審查會議,另市府亦已完成基本設計,後續將於前述修正實施計畫審查會議後,併同辦理基本設計審查核定作業,以協助市府加速本案執行。
三、本部營建署另再洽市府瞭解,為加速五股區用戶接管推動,於111年9月20日、10月5日、11月3日、12月27日已先行上網公告招標,皆無廠商投標致流標,預計於112年4月進行第5次上網公告招標作業。
(一)本院傅委員崐萁,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因應疫情期間所受之衝擊,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勞動部推出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紓困方案,由公部門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釋出臨時職缺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勞工生活造成影響。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年6月30日落日終止,其中第9條的施行方法之一,亦即安心即時上工部分,因為落日條款的規定也將隨之停止,這些臨時勞動力也將再度回歸市場,面臨另外求職與就業的挑戰。經查,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對於基層公務單位增加服務人力與運用彈性,提供民眾服務的效率與口碑頗受好評。而面對後疫情時代來臨,全球通膨及烏俄戰爭影響,景氣持續衰退、訂單萎縮,根據勞動部截至112年2月16日統計,製造業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人數創新高達6,266人,其中以工具機相關產業、光電及印刷電路板等資訊電子產業為大宗,幾乎與受疫情影響的支援服務業(旅行社)6,769人相去不遠,為降低後疫情時代景氣衝擊就業市場,並緩衝安心即時上工勞動力找尋適當就業機會,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常態化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並以就業安定基金或公務預算來編列執行,以達到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4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