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星期三)12時35分至12時4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孟楷

協商主題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是12時35分,我們表定12時30分要開始進行協商,交通部陳彥伯次長已經到現場了,相關的官員同仁包括教育部、法務部、國防部、退輔會、勞動部,還有人事行政總處也都已經到場,現在也有4位委員到場,我們就直接開始,好不好?我想今天這個協商其實相對單純,就是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的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提案委員目前沒有在現場,所以請行政部門先說明一下想法,好不好?

請觀光局林副局長說明。

林副局長信任:有關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我們的意見是,因為100年版的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本來有一個規定,就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特定對象住宿場所,但是在104年的時候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予以刪除,並且增訂了第七十條之二,既有業者有10年申辦旅館業登記證的過渡期,所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業者現在可以經營到114年。這個案子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刪除,主要的立法緣由是因為原來是講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但是實務上卻發現很多業者已經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而且的確是以營利為目的,跟旅館業其實沒有差異了,所以很多旅館業者也是希望基於產業公平經營的原則提出修訂。

現在我們統計合法的旅宿實際上已經有一萬四千多家,在旅館的供給面上已經足夠了,而且在很多時段跟地區其實已經供過於求,合法的業者也經常表示競爭激烈,所以如果我們今天要再放寬這些以特定對象為住宿的場所,而實際上又不是以特定對象為住宿的場所,在緩衝期十年之後還能繼續加入的話,恐怕會引起現有1萬4,000家合法旅宿業者的反彈,所以我們經過了多次的會議討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現況是原來有98家,其中有2家已經輔導合法化成功,剩下的96家裡面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有大概35家可以合法取得旅館業的登記證,其他有些決定要退場或者是再做其他使用,所以基於以上的原則,我們希望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至於其他公營的,像警光會館有12家,而林務局的部分,已依照規費法來訂定收費標準,並認定無營利事實,也算是輔導成功的案例,所以本局還是建議維持現有條文的規定,不予修訂。以上。

主席:謝謝觀光局副局長。請教在場的委員有沒有相關意見?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交通部、各位委員,大家午安。這個條文的修正大概是從前年開始,針對露營場的問題、合法化的問題已經行之多年,現在則是一個延伸,所以相關的管理辦法是不是已經要納管了?該不該納入法條中?如果從露營場這個案例來看,即使露營場的管理辦法訂定了,露營場的相關文字卻還是沒納進來,所以我覺得要整體來思考,不要先進來,才說要訂管理辦法,這個作法比起露營場的管理的確是會更嚴重,因為很多納管的項目,也就是我們之前在齊柏林「看見臺灣」紀錄片裡所看到的問題,而且很多是在山坡地、生態敏感區、水源保護區,所以我當然希望──如果現在有一些是違反規定的,我們看看交通部怎麼盤點,先釐清,然後考量是不是該比照違規露營場的輔導機制,我們是不是先做一些背景調查,然後對於有需要或者真的可以執行的,後續再去修法讓它納進來?所以我支持交通部維持現行條文。以上。

主席:好,感謝。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這九十多家業者,按照剛剛觀光局的講法,有2家現在已經輔導合法化了,但有一些要退場,請教一下觀光局有沒有盤點剩下的業者,要如何協助他們申請合法或者現在的狀況是怎麼樣?另外一個是教育部的部分,以前的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廢止了以後,你們有其他的輔導措施或什麼樣的作為嗎?謝謝。

主席:行政部門是不是說明一下?

簡副組長瑛誼:是,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基本上,有關輔導原本屬於教育部的青年活動中心的部分,因為是教育部把它排除掉的,權責的部分又涉及黨產的問題,所以目前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沒有確認下來,這個部分可能要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後,再去確認它是不是要再進行後續合法化的相關輔導,以上說明。

主席:好,謝謝。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這個部分因為牽涉到落日條款,裡面的97家對象,大家都知道他們過去跟政府有很深的關係,有部分也跟政黨有關係,如果10年的期限快要到了,如果立法院這邊又用一個特定名詞、款項把它包一包,不落日,這不但是失信於民,以政府的角度來看也是不對的作法。臺灣有很多這種優惠措施,對於產業也好,對於各種福利措施也好,到最後都沒辦法落日,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原則上,我認為委員提案的第十款,特定對象住宿的部分,以政府的角度來講,不應該修法再讓它獨立出來,然後永無寧日。

第二個,對於現有合法的民宿、觀光旅遊業者及旅館業來說,也會變成不公平競爭,所以將這一款放進去其實是不需要的,也不應該有什麼特定對象,因為住進去的人都會面對到安全跟品質的問題,所以這種特定對象,我們也要顧慮到現代化的旅遊品質嘛!而且這種特定對象也沒有寫清楚誰是特定對象啊!以後大家都來爭取自己是特定對象,就永無寧日了,所以這一款民進黨黨團反對。

主席:謝謝。再回過來看,我們今天有第二個部分要討論,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的第七十條之二,適用對象其實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廟宇香客大樓及醫院等12類的單位團體,請教一下觀光局副局長,你剛剛講的97家是不是這12類團體?你說有2家已經合法化,是哪2家?

林副局長信任:第一家是統一渡假村,原來是叫勞動學苑,現在變成統一渡假村鹿港文創會館;第二家是走馬瀨蘭花會館。

主席:這2家現在是我們政府機關的,還是BOT,還是私人擁有的?

林副局長信任:它已經BOT出去了,而且已經取得旅館登記證。

主席:所以這2家的地還是政府的地,但是它是以BOT營運一定的年限,然後他們也取得了旅館的證照?

林副局長信任:是。

主席:剛剛看到這12大類,其實它不只是像剛剛委員所講的,可能跟過去的政府或政黨相關,看起來這12大類也包羅萬象。雖然今天提案的委員沒有出席,不過其實第十款特定對象住宿的部分,已經明白確定是提供特定旅客住宿的場所,換言之這樣子的修正,它某種程度上也不是開啟什麼大門,而是執行的問題。未來假設這樣的場所提供非特定住宿對象,我們應該要處罰它,這也是剛剛觀光局副局長講到的,怕是提供給非特定對象,等於是讓一般大眾使用,我覺得這就是管理面跟執行面的問題啊!如果教師會館只能給教師住,但今天教師會館開放給一般民眾住,我們就重罰嘛!這應該是執行的部分啦!不過因為剛剛幾位委員也都有個別表達不同的意見,看起來是沒有一個聚焦點,但這也相對單純,如果今天大家沒有其他的意見要回復的話,我想我們委員會的協商就先告一段落,之後暫待往上送到院長,也許院長有比較大的智慧來處理,看起來我的智慧還是有限啦!所以沒有辦法當院長。我們是不是就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這樣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今天的協商就到此為止,散會。謝謝。

散會(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