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討 論 事 項

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33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9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8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 18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6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3、3、6、7、7、4、4、5、5、6、6、6、6會期第13、11、12、11、1、2、6、7、7、12、4、11、12、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2410016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9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8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6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76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02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237號、110年11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45號、111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174號、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28號、111年6月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399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79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73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66號、111年12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660號、112年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848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27號、112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9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8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6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9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8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6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及12次會議;第4會期第6及7次會議;第5會期第7、12及13次會議;第6會期第4、11、12及13次會議;第7會期第1及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2年3月27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會議就前述14案進行審查。會中委員江啟臣(並代表國民黨黨團)、洪孟楷、賴香伶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溫玉霞及林淑芬說明提案旨趣;主管機關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提出報告,另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役政署、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何志偉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兵役法自105年將配偶納入得葬厝於軍人公墓範圍後便再無配合社會時代潮流進步做出修正,爰提案修正「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

二、委員趙天麟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規範志願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服現役滿十年,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如未及退伍並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尚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江啟臣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享有退除役官兵之各項權益,惟服現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爰提案「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備對現役軍人之照顧。

四、委員林昶佐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依現行規定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十年,具退除役官兵資格,政府應依規定給予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救助之照顧。惟於服現役期間死亡者,無法取得退除役官兵資格,與政府照顧身故軍人遺族之宗旨有違。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廖婉汝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鑒於現行兵役法規定對於服役十年以上官兵之眷屬權益及照顧未臻完善,為使其遇故後遺族受國家撫卹照顧,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而亡故者,其遺族比照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依法令受政府照顧。另新增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排除適用,以維軍紀。

六、委員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

為保障服現役達一定年限官兵之眷屬權益,盼完善其遇故後遺族受國防部撫卹照顧之法制,爰提案「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我中華民國服役未及退伍除役,然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者,若因戰訓或因公殞命者,其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享相關法令受政府照顧。

七、委員劉建國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軍中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照顧。考量國軍對國家之貢獻,有不可抹滅之實,政府亦有照顧國軍及其遺族之責,爰此,特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賴香伶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服現役十年以上國軍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並向退輔會申請核認前即亡故者,不具退除役官兵之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受照顧。為使政府落實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責,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林為洲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服役滿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以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成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資格,然服役滿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即不幸因病或意外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退除役官兵之資格,而其遺族亦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照顧。考量國軍之貢獻,政府亦有照顧國軍及其遺族之責任,爰此,特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湯蕙禎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兵役法」中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退伍除役前之官兵,對國軍已有一定程度貢獻,若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仍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故排除其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情形者以外,應使其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法妥善照顧,以激勵基層士氣,並鼓勵基層部隊核心讓其安心久任,因此,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溫玉霞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國民服兵役因戰亡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現行法規定由政府教養至成年為止,但因民法原定成年為年滿二十歲,已修改為年滿十八歲,以至受教養之時間減少二年,宜予修正,將受教養時間改為至滿二十歲為止。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江啟臣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現行軍中服現役滿十年退伍除役官兵,可依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及眷屬依法可受到政府的照顧,惟未及退伍並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其遺族無法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爰此,新增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因病或意外身亡官兵之遺族,比照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另為保障守法守紀國軍官兵之權益,增訂針對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排除適用。特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林淑芬說明提案要旨

為完備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軍人服現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因病或意外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另服現役四年以上死亡官兵之遺族,政府得依其服務年限,分級訂定遺族照顧期限。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以及各委員提案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首先要對各位委員支持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誠摯謝意。

本次「兵役法」修正第四十四條,目的是為使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遺族,取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由輔導會依政府相關法令妥善照顧。本法修正通過後,將使國家對官兵眷屬之服務照顧制度更加完備,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及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修法目的

鑑於服役十年以上官兵於服現役期間死亡者,無法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其遺族未能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並享有相關照顧權利;為使渠等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照顧,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

二、修法重點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增訂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之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

()增訂第三項:

因酒駕、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有損軍譽且無助於社會公益,不宜由政府投入照顧資源,爰增訂排除適用之規定。

()增訂第四項:

為使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官兵遺族亦可同受照顧,爰增訂溯及適用之規定。

三、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兵役法本次修正,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另輔導會須配合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以執行相關遺眷照顧事宜。

四、經費影響評估

上述條文修正後,因新增輔導會服務照顧遺眷1,410員,經該會估算每年所需增列預算約新臺幣778萬元。

五、大院委員及黨團提案

大院委員及黨團修正提案計有13案,謹依各版本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報告如后:

()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9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8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16人等11案:

1.修正重點:

以上各委員及黨團提案版本,均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增訂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之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並增訂排除因酒駕、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以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之規定;惟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未提列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死亡者之遺族適用之規定;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16人提案,均增訂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十年死亡官兵遺族為照顧對象。

2.國防部意見:

(1)謹查前述各委員及黨團提案修正內容與本部研擬修正草案政策方向一致,本部敬表尊重。

(2)另榮民遺眷照顧是基於服役十年以上退伍官兵之榮民身分為要件;服役四年以上未滿十年退伍官兵,原即不具有榮民身分,若使服役未滿十年死亡官兵遺族取得比照榮民遺眷身分,將造成與退伍官兵遺族權益不衡平情形,宜另行研議。

(3)有關條文項次及文字,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委員何志偉等33人提案:

1.修正重點:

為使有訂婚之事實或經個案認定者,得葬厝軍人公墓,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經本部個案認定符合條件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規定。

2.國防部意見:

訂婚依民法係由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訂定之契約,無法定形式要件,且不得強迫履行;婚約成立與否,須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據以判斷,法院審理尚須求得當事人心證,始得認定婚約成立,爰建議暫不推動。

()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

1.修正重點:

因民法成年已修改為年滿十八歲,將使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負責教養時間減少二年,爰提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教養至其年滿二十歲為止。

2.國防部意見:

現行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就學可予以補助至大學畢業;另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已成年之遺族亦可繼續領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爰建議暫不推動。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經縝密討論,併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有關兵役法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部分,委員所提提案中服役4至9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是否列入,請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研議,列入下次修法參考。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眷遺族之規定因與本次修法之規定不盡相符,亦請併案研議,列入下次修法時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羅致政  趙天麟  林昶佐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