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取消荖葉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造成荖葉農友相關權益減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8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4-18)

陳委員就取消荖葉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造成荖葉農友相關權益減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強化農地資源利用,並重視農地生產與生態環境多功能價值,本會現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下稱本計畫)針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輔導辦理「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措施。

二、為顧及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加強宣導民眾不嚼食檳榔,本會亦配合中央癌症防治政策及國土保育,推動檳榔廢園轉作政策,期藉由加強檳榔生產管制,調減種植面積。

三、另荖葉主要作為檳榔伴食,「包葉檳榔」易造成口腔癌或前期病變。歐盟、印度等國際研究報告認為荖葉所含成分可能影響人體健康;衛福部亦判定荖葉屬「非傳統性食品原料」,食用安全性尚有疑義,爰評估不宜納入本計畫鼓勵種植之作物品項。

四、對於目前種植荖葉農友,後續將配合相關政策持續輔導依適地適種原則,鼓勵轉作其他農糧作物,以維護農友收益。

(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北北基「松山─汐科─基隆」應成為共好生活圈,「臺鐵捷運化」車站,將「汐科站」規劃為「簡易站」,未能與車站附近經濟發展情況相符,造成民眾不便,應儘速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8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4-16)

費委員就北北基「松山─汐科─基隆」應成為共好生活圈,「臺鐵捷運化」車站,將「汐科站」規劃為「簡易站」,未能與車站附近經濟發展情況相符,造成民眾不便,應儘速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為改善臺鐵汐科站現況月台狹長人流壅塞、標誌系統不良及周圍人行空間設施不佳等情形,特於110年10月22日交下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相關改善事項,鐵道局經評估規劃後,復於111年6月14日提出5項整體改善建議,並由交通部王部長實地考察指示以下改善方案:

(一)增設中站出口,使旅客可分流縮短出站動線。

(二)改善中站設備,解決淹水及設備老舊等問題。

(三)優化人行動線,增加南站人行道寬度並增設中站停等空間。

(四)提升行的安全,增加引道及共用廣場,解決人車共道問題。

(五)完備指標系統,建置站內設備及轉乘資訊,提升服務品質。

二、上述改善方案涉及特種建築物相關計畫書變更許可,鐵道局業已完成相關變更許可,現同步由臺鐵局編列工程經費及鐵道局辦理工程招標作業中,預計於112年中完成施工標招標,俾於113年底啟用中站出口。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民眾陳情占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經管水利地需負擔地價稅,建請不得將地價稅轉嫁予占用人,應返還占用人已繳納地價稅,並妥予檢討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將占用土地設有圍牆者申報地價10%費率,調整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致為申報地價5%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200038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4-17)

陳委員就民眾陳情占用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經管水利地需負擔地價稅,建請不得將地價稅轉嫁予占用人,應返還占用人已繳納地價稅,並妥予檢討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將占用土地設有圍牆者申報地價10%費率,調整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致為申報地價5%費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前,為維護其資產權利,並考量經占用後,其地價稅率為55‰,爰與占用人協調,並依據占用人切結「願繳納因占用衍生相關稅賦」加收地價稅。本會農田水利署已於112年3月16日邀集各管理處召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收取占用使用補償金作業研商會議」,依據會議結論:「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爰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本會農田水利署,非占用人。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體系後,占用使用補償金繳款通知單有明列收取地價稅款項者,將全數退還予民眾。上開應退還之地價稅款項,各管理處亦得抵繳占用人未繳納之占用使用補償金。」

二、依據109年10月1日改制前之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42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供道路、公立學校使用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計收土地使用補償金,並一次繳清:(一)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係供建築或庭院等使用者,依出租基地租金標準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計算。(二)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係供種植農作物、養殖或造林使用者,依耕地租金標準以不超過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本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前已依據上開規定,按土地區位條件、占用情形、鄰近地區租金基準,訂定轄管土地之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並據以計收之。又本會農田水利署將適時檢討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以符合公平原則,並達到預防、排除占用之目的。

(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緩衝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勞動力回歸巿場之求職與就業挑戰,研議常態化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200043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5-19)

傅委員就「緩衝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勞動力回歸巿場之求職與就業挑戰,研議常態化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核給工作津貼,以降低薪資減損對生活造成之衝擊,屬短期性、暫時性之補貼型過渡計畫。

二、考量近期失業率持續下降,且目前勞動巿場有缺工情形,為避免與一般勞動市場之工作機會產生競合,影響補充一般勞動市場缺工人力,本計畫實施期間目前仍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至112年6月30日止。

三、為協助本計畫進用人員回歸勞動巿場,本計畫訂有離崗人員就業需求指引,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民眾需求、意願及資格條件等,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就業或協助參加職訓等就業轉銜服務,如為中高齡及高齡者、二度就業婦女、身心障礙者及就業能力薄弱者等特定對象,則評估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予以協助。

四、另本部已有臨時工作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等相同性質之常態性就業促進措施,民眾如仍有上工需求,可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3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71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陳委員就國內部分道路入夜後飆車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及用路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部分道路入夜後飆車問題嚴重部分:

(一)超速、闖紅燈、無照駕駛、危險駕車、酒後駕車及改裝排氣管等重大違規行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已有明文規定。鑑於嚴重超速及飆車等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部前已研擬道交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危險駕駛及嚴重超速罰鍰額度上限由2萬4千元至3萬6千元,並將嚴重超速之認定標準由60公里以上降低為40公里以上,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函送貴院審議。

(二)另針對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及產生噪音等行為,按現行道交條例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除處以罰鍰外,並可視情況吊扣(銷)駕駛執照及吊扣汽車牌照;復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已明文規定汽、機車設備規格變更檢驗標準,使用中之車輛變更相關車輛設備者,應依規定辦理。針對擅自改裝者,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時將不予合格,並責令改正辦理覆驗至合格為止。若遭警察機關攔檢舉發,亦可依道交條例規定舉發處罰。

(三)又,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監理單位,除每月平均排定700班次至各重要道路、風景區、服務區及客運場站等處所,會同警察機關實施不定點聯合稽查勤務,亦持續不定期配合警察及環保機關等實施聯合稽查。如防飆專案係針對飆車、噪音或違規改裝之車輛(如改裝排氣管、燈光或喇叭)會同環保機關進行稽查,尤以夜間(晚間11時至凌晨3時)實施稽查為主。對於違反規定者,均由權責單位依所查獲具體違規事實,援引道交條例或環保法規舉發處罰;如涉及違法改裝者,將再實施臨時檢驗至改正完成。

(四)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每年並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於7月至8月暑假期間辦理「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工作」,以監警合作方式,於少年易聚集之危險駕車路段及時段設立路障執行臨檢,取締相關競飆、蛇行、違法改裝排氣管或拔除消音器等常見違規行為,期藉此預防青少年發生危險駕車等不法情事,並透過加強對案件之裁罰及追蹤、給予相對應之道安講習及擴大犯罪預防宣導,有效降低危害情事發生。

二、有關針對飆車問題強力執行查緝部分:

(一)內政部警政署前於110年11月3日以警署交字第1100152974號函頒「防制危險駕車工作計畫」,該署及各警察機關全面執行取締危險駕車及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工作,包含強化防制危險駕車區域聯防機制、分析近期危險駕車分子動態及於易發生危險駕車路段與易集結地點(如24小時營業處所、速食或飲料店等)加強盤查並蒐證側錄,以及透過實地勘查、事先擬訂圍捕計畫及相關處置腹案,積極協調聯合勤務作為,俾加強情資互通、協同防制與立即反應。

(二)本計畫定期統計執行成效並進行評核,經查111年7月至12月,各警察機關取締各項危險駕車違規總計8,443件,移送法辦計10件45人。

三、有關改裝車輛深夜擾寧部分,行政院環保署就車輛噪音改善及防制推動情形如下:

(一)源頭管理:

1.落實新車審驗制度:透過型式認證、新車抽驗及車廠自主品管措施,確保新車噪音品質,同時參考國際法規趨勢,逐年檢討加嚴我國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2.排氣管改裝認證:自108年起已推動排氣管改裝認證管理,由廠商指定車型,委託法規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噪音測試,併同合格測試報告及規格文件提出認可申請,通過後授予合格編號。行政院環保署並不定期更新公告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之產品清冊,同時提供各地方政府環保局管理應用,現行通過認可並取得合格編號之產品總計159組。

(二)末端管制:

1.跨部會合作:透過環警監跨部會合作加強稽查高噪音車輛,如發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依違反道交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或由地方政府環保局於特定時段發現車輛安裝非認證排氣管,可依「噪音管制法」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

2.公告行為管制:現行計有臺北市等11個地方政府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其他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另有新北市等5個地方政府「公告禁止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三)科技執法:

1.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自110年起實施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對行駛中超過標準之高噪音車輛直接開罰,截至本(112)年1月底止,已有21個地方政府透過111套科技設備進行執法,裁處件數共計4,203件。地方政府環保局亦受理民眾檢舉高噪音車輛並通知到檢,以確認是否有違法改裝排氣管致產生高噪音之情事。

2.提升執法量能:於110年至114年前瞻預算中編列4,952萬5千元購置移動式設備40套(現已購置22套);另於111年至116年公建計畫中編列8,100萬元,如加計地方配合款,將可購置100套設備。中央及地方政府合力投入全國聲音照相設備,估計至116年可達306套,以強化使用中之車輛管理告發。

3.解決多音源車輛噪音問題:持續精進多音源車輛辨識技術研發工作,優先針對車輛噪音事件前後3秒影像需無其他車輛之限制,研究縮短車輛噪音事件前後相隔判定之時間,並規劃採用聲音照相結合陣列式麥克風及車牌辨識技術,以解決多音源車輛噪音問題;同時修正「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強化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四)另為持續檢討我國機車噪音管制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刻正蒐集國外行駛中車輛噪音及通知到檢之量測方法及資料。在汽車方面,我國已採3階段逐步加嚴;在機車方面,為使法規檢測程序更接近機車實際行駛條件,規劃導入聯合國歐洲委員會最新噪音量測方法,增加額外噪音檢測時速範圍由20至80km/hr擴增至10至100km/hr;同時於本年執行聯合國最新量測方法衝擊評估,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整車排氣管改裝納入噪音管制。

(五)又,行政院環保署已規劃針對夜間時段稽攔(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加重處罰,並著手研擬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之裁罰基準,以達防範未然及嚇阻之效果,並期使地方政府落實因地制宜、提升稽查處分效益,以有效降低陳情案件數,維護國人環境安寧。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靜敏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33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715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陳委員就強化緊急醫療動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戰術戰傷救護(Tactical Combat Casualty Care,以下簡稱戰傷救護)係國防部參照美軍訓練系統,由國軍官兵於敵火下實施自救互救作業,並於戰鬥稍歇時實施傷患轉送,轉送途中維持傷患生命徵象,後送至醫療院所由專業醫師、護理師接續治療。衛福部已請國防部軍醫局遴派訓練講師,並鼓勵災難醫療救護隊成員及資深醫護人員參與相關訓練,另民間專業團體若有辦理該等課程,國防部亦將適度調派師資,全力協助護理人員強化戰傷救護知識與技能。

二、鑑於國軍官兵屬第一線作戰人員,戰傷救護技能有助提升國軍官兵戰場存活率,國防部目前已依業管權責於國軍推廣戰傷救護訓練。截至民國111年止,各級部隊均已完訓單兵戰傷救護訓練,使官兵具備敵火下自救互救技能,並正積極培育戰傷救護之師資推廣,期未來傷患於第一線戰場環境後送至二級衛勤設施或醫院過程,可有效維持生命及戰力不墜。

三、另衛福部已規劃本(112)年起由全國急救責任醫院設置「專責病房」收治戰傷軍民,將以相關護理專業人力協助軍民傷患,其餘非醫院服務之護理專業人力,依衛福部頒布「112年度醫政動員準備計畫」,於300個鄉鎮市區急救站協助收治自行前往之輕傷民眾,可有助動員整體護理專業人力資源投入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衛福部並持續推廣全民急救教育訓練,提供民眾外傷急救教育課程(如CPR、AED、止血包紮處理等),致力增進民眾自救互救知能,俾強化民眾在緊急時刻之等待救援或自行前往就醫能力。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12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63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羅委員就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業經交通部民國111年12月8日召開委員審查會議,請該府修正報告後,提送交通部檢視後陳報行政院審議。新北市政府於本(112)年3月6日重新提送修正報告,交通部刻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及報院事宜。

(二)另有關建議法務部與新北市政府討論S5站周邊聯合開發之可行性部分,經查法務部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位於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2段15號,土地建物管理機關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目前提供北部地區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計15個機關作為存放大型贓證物品庫房使用。為配合深坑輕軌捷運設站,在不影響院檢日常業務執行之前提下,可由法務部與新北市政府討論合作開發之可行性。

(三)至有關建議未來深坑輕軌可繼續向北延伸至南港,與文湖線連接成環狀,或再往東延伸至石碇交流道部分,此應由新北市政府先行研擬完整路網,經交通部審查評估可行後,再依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審議。

二、關於捷運環狀線─南環段問題:臺北捷運環狀線北環及南環段綜合規劃業於108年5月31日經行政院核定,經臺北市政府續辦設計作業後已進入施工階段;惟因原物料價格波動及缺工缺料,以及市場胃納量趨於飽和等因素,影響許多大型公共工程推動。本計畫如經臺北市政府評估有增加預算發包及辦理工程調整之需,應儘速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要點」提出修正計畫,俾交通部協助審議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交通部將持續關注該計畫之推動進度,以加速完成地方發包作業並儘速施工。

三、關於安城快速道路及華城快速道路問題:

(一)有關安城快速道路部分:

1.新北市政府規劃之安坑一號道路計畫,長約10公里,其中國3安坑交流道至安祥路(長約3.75公里)已於102年6月完工通車,並定名為安一路。有關建議闢建安城快速道路,由安一路向西延伸至土城地區部分,因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自105年起不再補助直轄市,爰建議可由新北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若需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工程技術面提供意見,該局將配合協助審查。

2.另本案經洽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府目前僅針對安城快速道路有初步路線規劃,經費估約50億元。又安城快速道路需連同安坑一號道路第3期及第4期一併施作,方能呈現該路段交通效益。考量新北市政府執行量能,未來該府評估後如有實需,且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相關計畫規定補助範圍,可適時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該署屆時將依程序協助審議,並依審議結果予以協處。

(二)有關華城快速道路部分:華城快速道路由安一路向東延伸至烏來地區,係屬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安坑一號道路計畫之第三期範圍,且為都市計畫區道路。未來該府如有興建需求,可洽內政部營建署就都市計畫道路部分予以協助。

四、關於能源政策與碳權交易所問題:

(一)有關推動核融合技術發展部分:

1.行政院原能會核研所為國家核能與輻射應用之專責研究機構,長期關注國際核融合技術發展趨勢及現況。核融合被國際視為一項潔淨新能源,因其燃料(氫同位素)蘊藏量豐富,亦不會排放溫室氣體。對比現有核電廠採鈾核分裂反應,核融合電廠主要產生半衰期短之放射性廢棄物,在百年內即降至環境安全限值下。

世界各國面對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已將核融合能源開發列為重要選項之一。

2.行政院原能會核研所刻與國內電漿專家合作,於本年提出「約束高溫電漿專題計畫」,目標係於4年內完成國內第一套小型托克馬克裝置,透過此實驗系統結合全國電漿專家智慧共同設計及製作,以奠基核融合技術及培育人才;同時規劃進行國際核融合研發經驗彙整分析,涵蓋磁約束核融合(MCF)、慣性約束核融合(ICF)、晶體約束核融合(Lattice fusion)及新構想(New Concept)裝置等四大領域。此外,該所亦將盤點我國核融合研發資源,如國科會人才及研究計畫資料庫、大專校院相關系所電漿專長師資及相關儀器設備等,以瞭解國內資源現況,進而自人才、技術、工程、法律及財務等可行性,在方向、目標及作法上提出我國未來核融合研發策略。

3.另核融合發電技術尚處於構想及概念試驗階段,商轉期程尚未明朗化,據國際蒐報資訊指出,主持核融合實驗之美國加州勞倫斯利佛摩國家實驗室(LLNL)主任布迪爾(Kim Budil)博士表示,核融合實驗雖已有突破,惟目前技術上仍有許多問題待解決,預期還要數十年才有機會進入應用及商轉階段;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卡漢(Aneeqa Khan)博士亦預期,核融合技術可能於本世紀下半葉才有機會應用於商轉發電,且未來仍需釐清相關安全及核廢料議題。

(二)有關重新檢討「非核家園」政策部分:

1.核能雖被列入歐盟永續分類標準,惟僅作為投資人之參考工具,不具強制效力,亦非代表支持各國能源政策選項採用核電。復以核廢料處置符合永續分類標準之條件非常嚴苛,目前全球皆未有實際投入運轉之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此外,國際大廠加入之RE100倡議,要求供應鏈使用之綠電,亦不包括核能。

2.核電使用須優先解決核安及核廢料問題,我無繼續使用核電之客觀條件,理由說明如下:

(1)臺灣地狹人稠且位處地震帶上,禁不起任何核災風險。

(2)最終處置場址選擇受地質及人口密度要求嚴格影響導致受限,且地方政府均表態反對,目前找不到可行場址。

(3)核四重啟經公投後未獲民眾支持,將在2025年核三廠2號機屆齡除役後,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3.能源政策以無碳再生能源搭配低碳天然氣為主軸,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同時將依政策目標定期滾動檢討推動成果及加強作法,可確保供電穩定及減碳,並創造綠色經濟,與國際推動能源轉型方向一致。因應全球淨零排放趨勢,政府於111年公布2050淨零路徑規劃及12項關鍵戰略計畫,能源部門將延續能源轉型,持續發展多元及前瞻再生能源,並搭配一定比例無碳火力(如氫能及燃氣+CCUS),打造零碳能源系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亦將持續關注各項新興能源科技發展情形。

(三)有關碳權交易所部分:依本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同條第4項規定,帳戶管理及額度交易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涉及額度之交易事宜,應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環保署與金管會已成立工作小組,後續將參考國際經驗,持續積極就建置我國碳交易平臺事宜進行研議,以提供國內企業透過交易取得減量額度之管道。

五、關於配合碳費(稅)推動,改革娛樂稅及印花稅問題:

(一)有關能源稅(碳稅)推動規劃部分:依111年3月國發會發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有關碳價格工具之政策規劃,係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開徵碳費,考量能源稅(碳稅)與碳費同屬碳價格工具,各界普遍認為推動碳定價工具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且不宜重複課徵,爰現階段行政院政策規劃係依本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開徵碳費,暫不推動能源稅(碳稅)。

(二)有關廢止娛樂稅及印花稅部分:

1.娛樂稅之徵收始於31年「筵席及娛樂稅法」,69年因筵席稅廢止而另制定「娛樂稅法」,立法意旨係為裨益地方財政、彌補財政不足及推行節約生活,對奢侈性質之娛樂活動課稅,以改善社會風氣,兼具財政及社會目標。隨著時代變遷、人民所得財富增加及娛樂活動多元化,現階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或有不具備改善社會風氣之目的,惟仍裨益地方財政。娛樂稅稅收按109年度至111年度平均數估算,每年約15億元。印花稅創行於民國元年,原課徵印花稅之憑證計5類30目,目前課稅憑證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印花稅稅收按109年度至111年度平均數估算,每年約146億元。

2.依「財政紀律法」(以下簡稱財紀法)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3.娛樂稅及印花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渠等基於財政考量,均反對廢止該二稅。111年12月8日貴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公聽會,與會地方政府仍反對廢止該二稅,部分委員及學者認為,該二稅部分規定或有檢討空間,惟應妥適籌措替代財源,並尊重地方財政自主權。娛樂稅及印花稅之稅收全數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依前開財劃法第38條之1及財紀法第5條規定,倘予廢除,應籌妥替代財源始可實施。鑑於替代財源之籌措仍有困難,為保留地方自籌財源及財政自主空間,並避免影響地方建設發展,娛樂稅及印花稅尚不宜廢除。

4.考量各地方政府對檢討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及稅率意見分歧,財政部將賡續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期能獲致共識,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另為使印花稅稽徵作業更簡政便民,財政部業提供多元繳稅管道並責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加強宣導,以及賡續精進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升網路申報之便利性。

(三)有關財劃法檢討修正部分:

1.財劃法之修正涉及各級政府財政資源重分配,須審酌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予以通盤考量。財政部業初步擬訂修法方向及原則,刻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進一步規劃修法方案。俟相關修法規劃較為成熟時,該部將適時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凝聚共識。

2.另財劃法未完成修法前,政府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搭配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政,如加計勞健保改中央負擔影響數,地方可支配財源較99年度每年平均增加1,400億元以上,對地方財政應有相當助益。此外,財劃法修正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落實開源節流,加強財政紀律,始能改善地方財政。

六、關於AI科技簡化行政表單及流程問題:強化政府數位基礎建設及提升數位化為民服務,乃行政院推動智慧國家方案之重點工作。數位部以智慧國家方案為上位指導政策,建立輔導能量協助政府機關精進數位服務,常規化工作如輔導政府網站落實「以人為中心」之設計及推動政府無障礙網路空間等,均屬提升政府行政服務之具體措施,迄今已有具體成效。數位部以上述常規化工作為基礎,擴大規劃進階措施,提出「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112-115年),由該部偕同民間資通專家,協助各機關精進政府數位服務,包含制定網站設計系統、規劃及整理政府系統設計元件庫,俾使民眾使用政府數位服務時,可獲得更好之服務感受,同時讓政府機關網站具有一致性之風格及設計,降低民眾操作網站學習成本,並進一步設計更直覺式及簡化之行政系統,以提供大眾更安全、便利及多元之線上服務。

(八)行政院函送游委員毓蘭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1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63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游委員就5年法定年金檢討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5年法定年金檢討機制問題:

(一)為監督年金制度之運作與其財務發展情況,並適時滾動檢討修正,爰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5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7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9條等規定亦定有類同規範。

(二)針對前揭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之建立,各相關機關刻正積極研商規劃如下:

1.搭配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監理機制,定期評估退撫基金能否達到永續經營目標:按退撫基金成立之初,即分設有管理及監理制度,以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是以就退撫基金之監督及審議,已有專責機制負責,對於退撫基金之投資運作管理事項,均審慎評估且持續監督。

2.配合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檢視退撫基金財務狀況,依法調整提撥費率或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編列預算撥補,以使基金永續: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依法應定期辦理基金財務精算,目前已完成第8次精算報告。後續將以該次精算結果為據進行檢討,並據以採行適當調整措施。

3.制度定期檢討:配合前述監控方式,按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時程,由各相關機關定期共同檢討退撫制度。

(三)有關物價變動與年金之調整,說明如下:

1.為保障軍公教退休人員之權益,以及衡酌物價變動可能影響其老年經濟安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3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略以,退休(伍)人員或遺族所領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至少每4年,由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以及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

2.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因已屆每4年應檢討一次之法定期程,爰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公告,軍公教已退休人員或遺族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本次調整後,未來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法定要件,或每4年,均將依規定檢討調整,以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領受定期退撫給與之權益。

(四)有關是否應提出估算高齡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方案,說明如下: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於本(112)年該總處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就是否編布我國高齡CPI提案討論。該總處刻正蒐集主要國家編算高齡CPI方法及試算我國高齡CPI,預計將相關結果提報本年8月評審會討論,並依據「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三冊)歲出部分第2款第2項通過之第(四十四)項決議(第1084頁),將高齡CPI規劃辦理情形在提評審會討論後,2週內於該總處網站公開。

(五)有關外界關注公立大專教師退休年金相關議題,教育部亦將併同前開定期檢討機制,就整體退休制度並衡酌與不同職域人員間退休所得之衡平性,妥慎評估,並將持續通盤考量高教攬才需求,檢討現職教師薪資待遇之合理性。

(六)至游委員質詢涉及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其中公務人員部分,係屬考試院銓敘部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業以本年3月21日總處給字第11200130722號書函轉請該部併同移民人員執勤終生照護建議修法之質詢研處逕復。

二、關於移民機關人員執勤終生照護,建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問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按移民機關現職人員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之警察人員,不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範。針對移民機關人員照護部分,現行已有相關補助及慰問機制,內政部將持續審慎研議、通盤考量,以兼顧機關間衡平性,並保障同仁權益。

三、關於警勤加給調升比例問題:

(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年8月29日召開「研商臺灣地區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調整案會議」結論略以,自79年度起警察人員警勤加給併同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通案,配合政府財政狀況檢討是否調整。79年度至83年度(按:82年7月1日生效)警勤加給均隨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同幅度調整;惟自84年度後,考量政府預算經費有限,為避免人事經費快速增長,影響政府其他政務推動,軍公教人員待遇通案調整係以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共同俸給項目為調整範疇,其他法定加給項目如地域加給等均不調整,爰警勤加給未作調整。

(二)為因應警察人員勤務特性及負荷量不同,行政院於93年、104年及108年分別核定刑事警察人員由額外按警勤加給原支標準支給2成5,調整為加6成支給;直轄市政府警察人員按警勤加給原支標準加7成至1倍支給(即勤務繁重加成);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警察人員,加2成5支給;國道員警,加3成5支給。

(三)以警勤加給之調整應考量警察勤務特性、繁重程度等因素,有關其支給數額之調整及調幅可行性,並應配合政府財政狀況通盤檢討,爰宜由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先行徵詢財主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如有調整必要,再循程序函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關於警消加班費是否納入夜間加成問題:查公務人員之加班費計支方式均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計支標準,並無加成支給規定;又以工作時間採輪班性質之公務人員種類眾多,如醫護、監所人員、從事移民事務及空中勤務等人員,均須24小時輪替服勤或延長服勤時間至深夜時段。為避免其他深夜執勤人員要求援比之效應,警察人員夜間加班費應不予加成。

五、關於修改地方警察員額標準問題:

(一)「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設算指標,同其他行政機關、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均未納入動態性質因素:

1.查地方行政機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外)之編制員額係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原則係按轄區「人口數」規範設置員額總數,未考量動態性質因素。

2.「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係規範地方警察機關之「編制員額」,除依轄區「人口數」核算設置員額外,並參酌「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等核算增置員額,設算指標係結合治安、交通等勤業務需要,亦未將動態性質因素納入考量。

(二)動態性質因素現無官方統計數據,列入員額設置基準恐衍生爭議及影響組織編制安定性:

1.員額設置之基準應有官方正式統計資料以昭公信,現行「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所定4項設置指標「轄區人口」、「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等,均可於「內政統計查詢網」、「交通部統計查詢網」查閱相關數據,具公信力,而如「流動人口」、「流動車輛」等動態性質因素尚缺乏官方統計數據,如列入員額設置基準指標,恐衍生爭議。

2.各地方政府依「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核算警察機關之總員額,並以編制表定之,為求組織編制之安定性,編制表等組織法規不宜頻繁修正。而「流動人口」、「流動車輛」等動態性質因素係隨平(假)日、日(夜)間、尖(離)峰等時段勢必有相當差異,如列入員額設置基準,恐影響警察機關編制員額之安定性,且警力預算等人事費編列須經地方議會審查同意,亦難以即時相應檢討修正。

(三)面對短期之人潮、車流聚集(如上下班、跨年活動等重大活動勤務)等狀況,修正機關之編制員額恐緩不濟急,宜由各警察機關視各項勤業務需要,妥適規劃警力派遣或由內政部警政署調度各警察機關警力即時支援。

六、關於修正「警察法」,修掉「防止一切危害」,導正過度行政協助問題:為明確警察任務,強化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之合作機制,保障人民權益,提升警政效能,內政部警政署業參酌各警察機關(單位)意見、外國立法例及專家學者意見,通盤檢討現行「警察法」條文中不符現狀、不合時宜及已非警察機關辦理之業務等條文,彙整成「警察法」修正草案計22條,業由內政部辦理法制作業審查事宜。

七、關於個資保護問題: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修法:因應近期多起個資外洩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國發會已於本年3月2日行政院第3845次會議報告「防止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精進措施」,提出三大策略,包括:強化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功能、提高個資法相關罰則及成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等3項,期促進各部會輔導業者提升個資防護能力並加強監管,同時擘劃未來個資保護法制重要修正方向。

考量111年8月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已要求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而行政院111年5月公布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亦已將「設置獨立隱私專責機關」列入計畫項目,行政院後續將成立修法專案小組,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同時研議修正罰則規定,提高罰鍰額度。

(二)持續加強電商資安及防制遊戲點數詐騙:數位部成立後,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務由該部產業署積極推動。於「堵詐」面,持續加強無店面網路零售業者對資安與消費者個資維護等;於「阻詐」面,持續防制第三方支付詐騙、防制遊戲點數成為詐騙工具等。數位部依個資法規定積極針對社會矚目及頻傳個資外洩之無店面網路零售業者,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安、法律等領域專家,主動於111年12月、本年1月、2月及3月召開4次行政檢查會議,對未合法規之5家業者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依個資法第48條及第50條開罰。

(三)有關虛擬貨幣主管機關:行政院日前召開「數位貨幣及數位資產主管機關議題研商會議」,其會議結論為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由金管會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金管會研擬相關管理機制,後續相關涉及修法部分,提至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平臺討論。

(四)輔導電商改善資安系統:數位部產業署主動對所管無店面網路零售業者進行資安健檢,媒合資安業者進行資安測試及紅隊演練,輔導與督促業者投資改善資安;並與產業公協會及主要電商平臺討論改善資安措施,建立資安聯防情資分享及通報機制平臺,以利業者因應。另針對主管無店面網路零售業者已經進行7家行政檢查。一般民間業者如有疑似個資外洩事件,應依個資法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數位部已參與行政院個資保護聯繫機制,將配合對重大個資事件進行行政檢查時,指派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與資安院專業人員協助。

八、關於檢討人行道設置問題:行政院已於111年11月28日會議指示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督導統籌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全面盤點各地方政府人行空間推動改善情形,掌握並瞭解問題癥結所在,提出整體人行空間環境改善計畫,行政院並於本年3月8日會議指示內政部營建署於本年3月底前完成人行及車行空間環境改善計畫報院,俾於4月完成計畫核定,確定計畫經費,並加速執行。

九、關於落實交通安全教育問題:目前交通安全教育推動重點工作,為交通部與教育部自111學年度起實施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另教育部已自111學年度全面推動5階段交安教育,向下扎根,並透過檢視學校整體課程計畫及專案計畫輔導檢核,落實推動高中以下學校每校每生全面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十、關於建立交通技師簽證制度問題:行政院工程會已訂頒「技師法」,以建立專業技師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在公路部分,「公路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第2項規定: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故交通部於92年12月17日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包含流量調查、航空測量、工址調查、定線工程、路工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隧道機電工程、交通管制與監控系統,其中交通工程技師之簽證範圍,包含定線工程、交通管制與監控系統。為強化交通工程技師參與道路交通工程改善,交通部於111年1月4日交路字第1105016915號函請省道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路口路型改善工作,請各地方政府將路口改善設計圖說送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後施作,以確保改善成效。交通部公路總局已納入「推動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都市計畫區外公路系統)執行要點」第四點(七):「所提案件須專業交通工程技師簽證」,並據以辦理。

十一、關於「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進度問題:交通部已責成該部運研所研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該所訂於本年4月底前提報交通部,過程中將參考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國內相關基本法,以及游委員與相關委員擬具之「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等,並蒐集各方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之意見。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鑒於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五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預計透過市地重劃及劃設再發展區方式解編工商路北側文高一、公一用地等五處公保地。查計畫範圍內五股變電所用地占地0.39公頃,現有設備暴露於露天環境中,不僅設備容易受外力破壞影響供電穩定性,也會影響市區景觀,與造成鄰近居民心理壓力。隨著時代進步,變電所逐步由屋外式、半屋內式與屋內式規劃,甚至於採取多功能休閒使用,縮小面積,規劃綠化廊帶,或提供居民便利生活與滿足商業機能設施。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在滿足穩定供電與都市景觀創造雙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鑑於近期各縣市頻繁傳出公墓火災,例如今年228連假屏東消防局共接獲上百件的雜草火警,其中公墓火警就達86件,而清明時節將至公墓火災更可能隨之加劇,例如台中市太平、大里交界的第二公墓在3月4日上午傳出火警,動用超過十台以上消防車和二十幾位消防人員,所幸無人傷亡,但公墓旁有廠房鄰近,擔心火勢延燒到廠房造成更加嚴重的災情。綜上,公墓易雜草叢生,而每年清明時節則變成公墓火災高危險期,一旦公墓火燒勢必危及大面積的山坡地,但消防車至山上救災不易(例如消防水箱車在山路上容易重心不穩),爰此,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對地方政府防災計畫考評增列「公墓防火帶」的項目,使地方政府有改善依據,以積極預防公墓火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年年初屏東公墓火災頻傳,屏東消防局統計,自2月25日至3月4日下午3時,共接獲上百件的雜草火警,其中公墓火警就達86件。公墓火警頻傳,讓消防員疲於奔命,還有1名蕭姓消防隊員2月26日值勤時因意外殉職,另外也有佳冬鄉1名邱姓老翁整理墓地時遭大火燒死。無獨有偶,清明節將屆,不少民眾提前掃幕,台中也傳多起公墓火災,台中市消防局統計,從2月初至今40天內,已發生123件公墓火警,讓消防人員疲於奔命。

二、國人掃墓時有燒冥紙的習俗,因此清明期間常可聽到墓地火警四起,今年更因雨水不足,雜草十分易容易引燃,雖然各地方消防局已加強派員到各大公墓巡邏,也會在假日與義消人員發放小水袋及宣導單給,提醒民眾記得撲滅餘燼,不要用火並將紙錢集中到環保局規劃地點焚燒,請民眾配合。

三、除此之外,也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對地方政府防災計畫考評增列「公墓防火帶」的項目,使地方政府有改善依據,官民共同積極預防公墓火災,更有加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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