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郭委員國文,針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月投保金額增加但身心障礙以行政命令減半給付,引起農民不滿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112年2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將第11條的月投保金額由一萬二百元提高為二萬四百元,藉此提高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使農民健康保險各項給付與其他職域保險給付金額接近,避免職域間各項給付落差過大。
二、惟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通過後,受益於月投保金額增加,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給付金額皆倍增,然而在「就醫津貼及身心障礙給付額度」維持原給付金額不變,農委會並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經診斷為身心障礙者,按給付額度之半數發給」,以行政命令限縮給付標準,使身心障礙給付成為唯一金額未增加之項目。
三、農委會此命令一出,引起民眾不滿,認為身心障礙給付項目反而是農民最需要的部分,但在月投保金額增加後沒有隨同調整,農委會反而以行政命令減半給付,造成身心障礙農民相對剝奪感加重,若是為考量農保財務狀況,應直接檢討農民繳交保費金額,而做適當調整,而非以行政命令方式規定減半給付。
四、綜上所述,請行政院及農委會就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進行檢討,就不同保費及給付標準調整之方案進行財務精算,並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降低農民間相對剝奪感,落實農民權益保障。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針對各機關學校之中文圖書採購,自民國103年臺灣銀行取消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以來,大多數圖書館紛紛改回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採購。文化部雖於105年函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以及108年另以《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要求機關及公立學校辦理勞務或財物性質之圖書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之最有利標為原則,然而施行多年以來,不僅高達七成以上機關學校仍採最低標方式採購中文圖書;即便採行最有利標,茲因高額履約保金、高額進貨準備金等限制,造成多由少數固定大型書商得標。在此雙重打擊下,中小型書商者無法生存、被迫裁員、停業及倒閉。現今有中小書商串連陳情恢復過去行之有年的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制度,而臺灣銀行因人力有限且對中文圖書市場詢價有困難而無意願續辦。綜上,為讓各種類書商都能以服務取勝,避免廠商間惡意削價競爭,建請行政院協助恢復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中文圖書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公立圖書館約有546所,館藏書籍多由採購方式入館,圖書採購則循政府採購法中之財物採購辦理,簡單分為(價格)最低標和最有利標。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供約)係屬集中採購、複數決標,得標廠商為多家可供選擇,政府採購法第93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由一機關代表與廠商簽訂契約,適用機關可直接依約向廠商訂購,不需各機關自行辦理招標作業。
二、中文圖書採共同供應契約乃源於民國92年7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受多個公立圖書館之要求而作,執行至民國102年底臺灣銀行則停止辦理,停辦係因供約仍屬最低標,書商低價搶標導致上游出版社不願意供貨,造成跳票。
由於圖書採購並非單純的財務採購,尚包括圖書編目、條碼黏貼與圖書分送等勞務服務,為使中小型書商能與具規模優勢的大型廠商競價,文化部於105年函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以及108年另以《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要求機關及公立學校辦理勞務或財物性質之圖書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三、惟自民國103年起臺灣銀行停辦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以來,大多數圖書館紛紛改回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採購,低價搶標情況可能復辟。雖文化部105年頒布前述注意事項,但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查,自民國106年~110年圖書採購平均仍有7成改最低標(如圖一),由於最低標的作業方式較為簡便也較無爭議,因此獲得承辦人的青睞。
另查,雖最有利標可避免書商低價搶標,履約品質有保障,但採用者僅有3成的主因在於其採購作業複雜,需先成立評審委員會,造成拉長期程,此不符合圖書館需隨時採買新書入館、儘快滿足讀者閱讀的需求。另一方面,最有利標,茲因高額履約保金、高額進貨準備金等限制,造成多由少數固定大型書商得標(圖二),亦遭中小型書商所詬病。
四、綜上,在此雙重打擊下,中小型書商者無法生存、被迫裁員、停業及倒閉。現今有中小書商串連陳情恢復過去行之有年的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制度,建請行政院針對中文圖書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恢復可能性進行了解,以及針對中小型書商訴求提出解決之道。
(圖一)106年~110年中文圖書採購以最低標和最有利標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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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文化部統計,近5年六都圖書館年度中文圖書採購案決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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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國道一號五股交流道周邊因國道、快速道路與平面車道等眾多車流交會,因此有長期交通壅塞問題。高工局正執行「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出及北入匝道改善工程」,以改善新五路二段至楓江路口交織車流問題。惟五股交流道周邊道路交通壅塞非僅侷限於北出與北入,另一側南入或南出匝道隨著五股都市發展交通壅塞日益嚴重,請高公局應研議評估於五股增設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勞工退休金乃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保障,然而物價逐年升高,尤其近年來許多民生物資價格飆漲,而一般勞工的薪資水準卻沒有獲得大幅度改善,加上勞工新制退休金雇主提撥率6%之費率,已逾18年未做調整,對於未來勞工退休生活品質是一大隱憂。故建請行政院督導勞動部應儘速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改善,以避免勞工因物價通膨導致退休生活品質受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勞退新制自2005年7月1日實施,當年條例規定,雇主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至今已逾18年之久。
二、這些年,雇主提撥比例始終維持在6%,然而通貨膨脹逐年增加,民生物價愈來愈高,勞工退休金受通膨影響,等同實質縮水,進而影響勞工退休的晚年保障。
三、勞工退休新制目的為永續保障勞工權益,因此必須與時俱進,面對通貨膨脹高漲的年代,已逾18年未調整的勞退條例有關雇主提撥率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勞動部應站在勞工立場多加思考。
四、鑒此,建請行政院督導勞動部儘速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檢討,在最低影響企業負擔情形下,如何達成勞資共識,進一步永續保障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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