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星期二)10時33分至11時2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協商主題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委員陳瑩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繼留地法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開發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的代表。我們今天繼續進行「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的黨團協商,現在在場的委員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鄭運鵬委員、莊瑞雄委員和廖國棟委員。我們今天除了協商之前已經付委且在委員會已審查的案子之外,另外有委員周春米、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擬具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我們也併案來協商。另外對於委員陳瑩等人所提的修正動議,等一下在討論到相關條文的時候,我們也一併來協商。我們之前發了好幾次的會議通知,但是因為很多的因素到今天才開會,我們現在就繼續來協商。
我們現在從法案名稱開始,行政院的提案是「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廖委員的版本是「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陳委員的版本是「原住民族繼留地法」,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的版本是「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開發管理利用條例」,本席的版本是「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我建議是不是可以綜合各版本的名稱、我們是不是用「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這樣的名稱?行政院各部會有沒有意見?
請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說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剛剛主席提到針對名稱部分再加列「權利回復」這四個字,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草擬院版當時也有考慮過,但是我們考量到這個權利回復也是管理的範疇之一,所以我們建議委員是不是就維持院版的名稱也就是「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
主席:廖國棟委員,你所提版本的名稱裡面有「權利回復條例」,你可以接受院版的名稱嗎?
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國棟:因為我們保留地相關的法規經營多時,我們真的希望能夠快點進入實質,因為每過一年,地方部落甚至每個保留地的整個狀況都有很大的變化,甚至聽到有買賣,什麼情形統統都有,所以我個人比較希望能夠儘速──如果大家今天能夠都協商好,儘速的完成整個協商的程序,然後進入院會,所以對於名稱本席不再堅持。
主席:請鄭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我查了一下我們相關的法律,若用到權利規範的時候,都是在威權時期或白色恐怖相關的才有用「權利回復」這4個字;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也是有提到「權利回復」,但是從過去立法例上來看的話,涉及到權利回復完全是政府的責任,一定是政府的不當介入、違法介入,或者這是有共識的結果。這邊行政院在實質內容上面都有做處理,但是行政院沒有用「權利回復」是有它的道理,在這一點上面我是認為,不宜把每一個版本的精神、所有的文字變成一個集合,就把它全部納進去,所以「權利回復」這4個字在這邊使用是非常奇怪的,這一點跟召委的意見是不一樣的,不要把大家的概念都集合在一起,變成一部法律的名稱,這個並不是適當的。
主席:好,我是很訝異原民會啦!按照夷將主委長期的主張,他第一次當原民會的副主委開始就一直強調「權利回復」,其實是有根據的,因為日據時代頒布了「二十六號日令」,把我們的土地全部收為官有;日本離開了之後土地並沒有被帶走喔!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把它變成一個辦法──只要是日本收為官有的土地概不發還,其實還是有發還。剛剛鄭運鵬委員所提的那個事情,其實是有的,是政府把它收為官有,所以這個部分,我滿支持廖國棟委員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的法案名稱。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有這樣的一個法案名稱,當然是希望大家基於「望文生義」,用這個法案名稱就可以理解它的精神,就是要去處理「權利回復」,那麼如果有遇到開發要怎麼管理利用?所以希望一般的普羅大眾能夠看到法案名稱就可以知道這部法是要處理什麼,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所以希望能夠擁有這樣的名稱。謝謝!
主席:好,原民會可以嗎?就是「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權利回復跟管理不太一樣,還是有很大的差別啦!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我想針對這個法案,其實已經把剛剛主席所提到的,對於原住民族承認及回復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在條文裡面已經納列了;至於條例的名稱,我們當時也有討論到這部分,我剛剛有提到過,所以我們最後折衷院版的名稱,還是建議委員是不是我們就用「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的名稱?我想再加上去會變得特別長。
鄭委員運鵬:是不是就先保留?
主席:好、好,名稱就先保留,就看我們後面條文的狀況啦,謝謝鄭委員的建議。法案名稱保留。
第一章總則,各版本都一樣,大家沒有意見?好。第一條就跟這個法律名稱也會有關係,行政院版寫「為承認及回復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權利」,第一條就有「回復」兩個字,對不對?行政院版第一條的第一句話是「為承認及回復」,後面是「規劃原住民族保留地之合理利用,促進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依憲法……」;廖委員的版本是「為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陳委員的差不多;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的第一句話就是「為回復」;本席的也有「回復」。
請原民會說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第一條的條文大概都跟院版的內容類似,精神又一致,我們建議是不是維持院版的條文?
主席:那個有很大的差別,在哪裡呢?跟本席不同的地方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我這邊寫的是第一項,為什麼是第一項?行政院版是原基法第三項,伍委員也是原基法第三項。你現在用了第三項之後,後面就完了,因為從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開始,陳水扁總統執政或是馬英九總統執政,所提的都是叫土海法的法律名稱,它是依第三項,所以你現在依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拿去用了之後,以後土海法根本就沒有要訂定了,會變成有這樣的狀況,因此我才會用第一項,因為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是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所以我才會用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是不是原民會說明一下?因為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三項是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對。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它在第三項是這樣寫。其實我們在前幾年也有提出土海法的法案,但是我們知道這個困難,因為有山有海,比較複雜,所以採分流立法的方式,這一次先提土地的部分,提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
主席:現在重點就是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是包括海域,然後原住民族土地是包含傳統領域土地,但是今天的草案沒有包含傳統領域,也沒有包含海域,所以你用第三項也不合啊!有這樣的問題才會用──不然的話,原基法第二十條也不要用,用憲法就好了。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因為我們……
主席:這是一個還可以接受的部分。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今天提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不代表未來不會再提海域方面的相關法案。
主席:但是它已經被引用了。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沒有,這個是……
主席:第二十條第三項已經被你引用了,既然是依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就要包含傳統領域跟海域。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因為法律的授權是在第二十條第三項。
主席:我知道,沒有授權我們也是可以制定法律的。其他委員的意見呢?
鄭委員運鵬:召委的意見跟原民會就不太一樣,而且時代力量跟民眾黨沒有來,所以保留。
主席:好,那第一條保留。
處理第二條,行政院版是「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權利回復」,也是權利回復,大家要記得啊!所以前面的法律名稱就希望能夠按照剛才折衷的名稱。對於「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權利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這個部分,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行政院版還可以吧?伍委員,行政院版可以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可以啊,我只是增加了一些整部法案要處理的問題,把它寫得越詳盡越好,包括規劃等等,其他其實跟院版都大同小異。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版,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行政院版的規定是「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這個部分廖委員的版本有增加自治區的部分,廖委員堅持嗎?還是可以先接受行政院版?
廖委員國棟:容後討論好不好?因為將來我們勢必會有自治區政府,我們多年來一直主張有自治區政府,將來如果走到這一步的時候,是不是我們又要回來再修這個保留地管理條例?我聽聽大家的意見。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原民會說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針對第三條,因為廖委員有提到關於自治區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這部分我想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就是關於自治區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目前沒有法源,所以它的權能應該另外以法律定之,其他幾位委員的版本大概都類似,所以這個條文廖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用院版?
主席: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這條我的意見就跟行政院版不一樣了,更不用講廖國棟委員的也不同,我認為這麼複雜的事情,不知道鄉鎮市公所有沒有辦法做執行機關,不同原住民族的鄉鎮市、自治區是不是有辦法有一個統一的處理方式,這些我都很懷疑,所以這一條我是建議保留。
主席:好,第三條依鄭運鵬委員的意見先保留。
處理第四條,第四條是本條例用詞定義,原住民保留地的定義,大家也看一下,原民會有另外的草案說明,原民會要記得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條文涉及到我們討論的條文時,你們要主動提出來,包括內政部也是一樣,到時候你們主動提出。
抱歉!行政院版及各委員版本第四條的前面,有本席的條文第四條,內容為「為辦理本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土地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等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土地所定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設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署,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這個最主要是因應原民會的人力真的是不足,而管理國有土地的有國產署、林務局、水利署,這些有涉及到管理國有土地的,還加上退輔會,退輔會也有管理一些國有土地。原民會管理了很多的土地,但是就是一個處而已,所以這個部分也會涉及到剛才鄭運鵬委員提到的,鄉鎮公所作為執行機關到底有沒有能力?確實是一個問題,所以我才會提出這個條文,希望藉由這樣的機會,大家能夠正視,讓原住民族委員會能夠設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署。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谷縱副主委說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是,針對召集人鄭委員的版本條文,我想這個因為涉及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權分工的調整以及本會組織變動的事宜,所以這是不是應該還要再去做研議、跟相關部會協商?我們是建議採院的版本,我想在座也有人事總處的代表,是不是也可以讓人事總處表達他們的意見看看?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說明,他一定講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等一下再請廖國棟委員發言。
蔡專門委員獻緯:跟委員會報告,依照行政院版所定的原保地管理業務分工,它主要是由原民會來辦理政策規劃跟協調,地方鄉鎮市公所來執行,所以基本上避免機關疊床架屋以及權責不清,所以這個部分還是建議不要以成立新機關的方式處理,另外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為了符合基準法的規定,所以這個部分還是建議不予增訂,謝謝。
主席:好,在廖國棟委員發言之前,我先回應一下,作用法有訂這樣的類似條文不少,博物館法就有了,博物館法就有設博物館、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這樣的一個條文,其他的更有啦!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當黨產處理什麼的成立,都是從作用法裡面就訂了,所以這個部分,不要一到原住民就不行了,這是我常跟人事行政總處講的話。
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國棟:因為本席的條文早在好幾年前就提出了,那個時候的思維是稍微簡單了點,今天看到大家所提的內容都各有豐富度。原則上我是支持院版,但是我原本所提的第四條也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參考看看,其中特別規定到「原住民保留地除已依法撥用、徵收……」的部分有涉及到管理,不知有沒有在別的條文出現過,但我現在是還沒有看到,而我所看到的第四條只是在定義各個名詞而已。
本席所提的內容是直接進入將來碰到什麼狀況的時候要怎麼處理,而且還特別再一次地使用了「自治區所有」,只是我們現在的思維好像還沒有自治區這件事,所以我支持院版。
主席:廖委員,我們是先談本席提案的第四條,也就是在你的第三條上面。
廖委員國棟:只有定義而已?
主席:不是,是在條文對照表第12頁的上面。
廖委員國棟:是上面那個部分?
主席:對,就是在右邊上面的那部分。本席的第四條先保留好了。
處理行政院版第四條、廖國棟委員提案第三條、陳委員提案第四條,還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第四條以及本席提案第五條。
我先講我的部分,其中有幾個比較重要的不同之處,像是我有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的定義,這部分行政院版就寫得比較簡單,只規定「指原住民族保留地經原住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保留地」,而我對原住民保留地的定義則分為五目,第一個是「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第二個是「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基本上這是很明確要這樣分的;然後還有「舊部落及其耕墾之公有土地」;最重要的是第四目「政府依原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都要劃為原住民保留地;第五目是「經政府徵收、徵用、接收、登記為公有及國營事業之土地」。既然本法第一條第一句就規定要權利回復了,所以這部分就應該都要把它放回去。另外行政院還定義了「原住民族宗教團體」,而我是以「原住民團體」稱之,其中當然也包含宗教團體等各方面。請問原民會要不要說明一下?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原住民、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等用語,其實分別在原基法第二條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都有定義,所以本條例應該不用再重複訂定,另外有關「原住民族繼留地」的名詞解釋,其定義跟院版的「原住民族保留地」意義相同,所以建議沿用這個既有的名稱,避免混淆或是產生爭議;第二個部分就是關於氏族、部落、族群等主體,其總總概念須待我們原住民的氏族或是部落、族群具備人格權後再研議修法,所以現階段建議還是維持院版;另外,針對主席(鄭委員)版本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到第五目的土地,與現行的原住民保留地定義有點沒有相符,是不是仍應該循增劃編的程序來辦理?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採院版的這個版本,避免相關的名詞混淆或是產生爭議?
主席:請廖委員發言。
廖委員國棟:我再強調一次,因為原民會的版本就算是院版啦!整個內容裡面哪裡有提到各族的自治區政府這件事情?有沒有,我不知道,是沒有嘛!所以你們現在沒有那個概念,對不對?所以你們的條文裡面都沒有著墨到這個地方,本席是有點引以為憂,你們是已經放棄了所謂的自治區政府嗎?你們的立場現在沒有自治區政府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我想這個法案是只談關於土地的法案,自治區會涉及到行政轄區,包括各目的的權力或是法律的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只針對土地的部分,對於自治的這個部分,我們原民會當然也持續在推動。
廖委員國棟:還是有在推動嗎?
杜張處長梅莊:跟召集人報告,剛剛召集人特別提到你那個條文中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定義的部分,因為我們這次管理條例的立法其實是為了提升現有管理辦法的法律位階,所以我們是著墨在既有保留地現有的法令去做一些處理,至於委員講的那個當然是涉及得更廣,它可能已經有點類似在傳領這個部分的範圍,事實上,會裡面並不是這個部分沒有處理,我們前面有提到它是分流處理,所以那個區塊事實上是放在下一個階段的傳領部分來做相關法令草案的研擬,大概是這樣,所以就沒有把它完全歸到這次這個立法的內容裡面,以上。
主席:好,我現在要說明,現在在場的都沒有很資深負責保留地業務的,我來說明,我講了之後,你們就可以回顧。按照現在行政院版原住民保留地的定義是不如國民政府時代的,我來說,以前叫山地保留地,當初劃24萬公頃的時候,第一次國民政府劃24萬公頃山地保留地不是用現在的名稱,也不是「指原住民族保留地經原住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保留地」,不是喔!不是原住民現使用的土地喔!24萬公頃就這樣劃,原住民現使用的,再慢慢給他權利回復,還有很多還是保留公有的原住民保留地喔!這是第一個,24萬公頃一劃的時候,國民政府的時代;隨著我們的國民大會,還有立法委員,還有省議員,尤其是夷將主委「還我土地運動」之前,就開始有所謂的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杜張梅莊處長,第一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不是按照現在的7721,不是喔!也是跟那個24萬公頃一樣,是整塊、整塊的,是這樣劃的,你們可以查。你看他們都太年輕了,你們可以查。第一次增劃編保留地是整塊、整塊的,如果你們現在把它定成這樣,會不如以前的定義,所以真正符合的是我的版本,就是現在原住民保留地的5目,這才是符合的。何況對於權利回復,法規定得很清楚,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定得很清楚,就是日本收為官有的土地蓋不發還,我們現在當然要利用這個機會把權利回復。你們的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一句話也是承認回復權利,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你們回去再轉達?因為今天主委沒有來,他是還我土地的總指揮,所以你回去要轉達。
杜張處長梅莊:謝謝委員。其實對於委員的意見,會裡面原則上都是接受也尊重,但是要跟委員說明的是,剛剛我們一開始說這個法的立法是為了管理辦法的提升,在名詞定義的部分,事實上原住民族保留地跟我們原住民目前管理辦法裡面的定義幾乎類似,我們只是把它做區隔,就是原住民保留地有分私人與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事實上只是把它拆開來再做比較細緻的說法,跟原本的條文內容沒有太大的差異。
另外提到增劃編的部分,委員講得沒有錯,那個時候是整個區塊劃進來,可是當時在劃這個區塊的時候,內部的參據還是有參考76年去做全國調查時候的需求及相關資料,來制定78年、79年那次整體化的部分,雖然沒有很明確講是不是7721,但是當時內部的參據還是依據那個時候調查出來的成果來判斷應該要怎麼去劃哪些土地進來,大概是這樣的情形,跟委員做補充說明。以上。
主席:對啊,所以現在如果通過我的版本第五條第二款第一目到第五目的話,原民會才有依據去做調查,才可以去劃設原住民保留地。
請莊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其實針對第四條,我在看行政院版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跟原住民保留地,這個地方反而邏輯很清楚,反而是你的都變成一團,你知道嗎?我不曉得你最聰明的腦筋特別要處理什麼,我對你一向是崇拜的,但是你這一條我就看不懂,所以我看還是先保留好了。
主席:好,我們可以保留,但我簡要說明一下。其實我的概念就是以前的山地保留地,後來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一開始劃24萬公頃,後來第一次增劃編其實就是我的第五條第二款第一目到第五目的概念,你們回去再跟主委報告。
行政院版第四條、廖委員版第三條、陳委員版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版第四條、本席版本第五條就保留。之前的修正動議也都保留。
接下來請大家翻到第19頁,上面有廖委員版第四條:「原住民保留地除已依法撥用、徵收、價購或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者外,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其所有權登記為自治區所有……」,因為跟上面自治區的條文一樣,是不是我們就先保留?廖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就先保留,這會跟前面連帶有關係。
接下來是行政院版第五條、廖委員第五條,現在只有本席的條次不一樣,就是第六條,原民會要不要說明一下各版本有哪些差異?這樣比較快。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跟主席和委員報告,其實應該都類似,只有鄭委員即主席的版本有提到關於原保地權利審議的相關規定,其實我們在行政院第六條已經有增訂,土審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我們會另外以辦法定之,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建議維持院版?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第五條、本席提案是第六條,有沒有意見?
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謝謝主席,因為這一條一定會跟原來的第四條有相關,因為本來的定義不同,跟主席的定義也不同,所以這一條也是隨同保留,因為定義不同、架構不同,這一條就不可能單獨照院版或誰的版本通過。
主席:這樣的話就很難審。
廖委員國棟:我看我們今天每個都會被保留,如果按照這樣的程序的話。
鄭委員運鵬:剛才有共識的一條。
廖委員國棟:就是那麼一條。我的意思是,負責協商的鄭委員,你從公務員出身,你在省政府待了那麼多年,還當主管,所以你應該是最熟悉的,是不是應該要先整理一下再來討論?否則我們會一直保留,每一條都會保留。
鄭委員運鵬:會跟審查會一樣,睿智!
主席:廖委員的意見,請問各位委員意見怎樣?
鄭委員運鵬:他的意見我們不會保留。的確,架構完全不同,他的自治區政府以及你的土地定義不同,很難整合,很難在這種時候整合,其實還是要先談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架構才有辦法做這種很正式的朝野協商。
廖委員國棟:我也謝謝鄭委員能夠排這個協商,很難得,經過那麼多年,我一直在等,終於排入討論,所以很珍惜這個機會,要繼續談下去還是要再整理?
鄭委員運鵬:繼續談下去也會遇到一樣的狀況,前面保留,後面都保留。
主席:請原民會說明一下,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這一條,院版第五條條文、本席提案第六條,如果先不考慮自治區的話,其他是不是都一樣?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都一樣,就是跟主席的版本不一樣。
主席:我的?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對。所以我們是建議,因為第六條已經有訂土審會的組織及運作,包括相關的事宜另以辦法定之,是不是第五條就按照院版本?即鄭委員關切土審會的部分,我們在第六條有規範。
主席:本席跟行政院版本不同的地方,你知道嗎?哪些地方不同?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最後一項有關土審會的組織,委員的版本在這裡直接明定審查會組成的人數及相關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比例,但我們其實在第六條就會提到土審會的成員等等相關部分另以辦法定之。
主席:在哪裡有?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在第六條。
主席:不是,在我的第六條哪個部分?一樣啊!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修正動議三。
主席:我的修正動議在哪裡?有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委員,您可能忘記了,時間已經很久了,修正動議三是委員所提的版本。
主席:有放在這本嗎?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我們自己有整理出來。
主席:那是孔文吉委員提的,因為他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所以變成我的名字放在前面,我就在想我沒有提過這一案。
莊委員瑞雄:主席,我看再請他們將各版本整理一下,很多案子都在趕流行而已,對不對?協商連來都不來,辦公室隨便提一提而已,我相信對法案如果很慎重的話,像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及廖國棟委員等幾位委員,都會把這件事當作一回事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也希望做比較有意義的討論。
莊委員瑞雄:當然每一個人在時間上有不同的考量,這也難免的。
主席:好。
莊委員瑞雄:但是我覺得要比較慎重一點,否則我看他們的條文這樣子,版本怎麼來的,我就不方便講了。我還是覺得我們真的要有點成績,像這樣每一條到最後幾乎都是保留,好像又回復到我們在審查會時一樣,就有點可惜啦!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逐條。
莊委員瑞雄:我今天是把時間空下來,真的要來跟大家一起努力的,好不好?
主席:好,委員的意見是先由我來召開會前會整合,先不用黨團的名義召開,是不是這樣?
鄭委員運鵬:等到剩下細節的時候,我們再來處理,要不然……
主席:我先用會前會,還是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有原住民的委員。
主席:對!好,那我就先召開會前會,只邀請原住民的委員參與會前會。其實我以前都是這樣,就是利用會前會的方式,這樣就可以節省各黨團的時間了。
莊委員瑞雄:我是期待你提一個案子,原住民族獨立建國,我支持你,真的啦,這樣我們又多一個邦交國了。
主席:要列入紀錄啊!
莊委員瑞雄:我一定支持你的。
主席:好,我們參採剛才委員的意見,就黨團協商來講,另定期繼續協商,我會另外再安排會前會。
鄭委員運鵬:召委,非原住民委員有提案的,你也看看能不能邀請,好不好……
主席:好。對!謝謝。
散會(1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