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嘉瑜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5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高委員就研議修法調降公設比,並推行實坪計價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議修法調降公設比,並推行實坪計價制問題:
(一)有關研議修法調降公設比及檢討免計容積內容方面: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免計容積項目後經測量登記為共有部分,本部已經研議相關法令修正議題,分別於民國109年11月及110年2月召開2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歸納為檢討停車位登記方式及檢討免計容積內容兩大方向。本部刻正依上述檢討方向研提解決對策、蒐集案例分析及研擬法規修正草案,俟整體方案較為完整周延,即對外界進行溝通說明並邀相關專業團體討論,啟動法規修正程序。
(二)有關修法規範車位車道不計入公設價格方面:停車空間包含停車位、車道及其必要空間,實際上車道或其必要空間常因個案建築情形可能為汽車或機車共同使用,或為通行之需而與日常生活不可切分之空間,相關問題涉及停車位性質、住戶權益之保障等重要議題,須審慎評估。
(三)有關公設點交方面:
1.公設點交法制部分:查公共基金之撥付,係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上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項目、程序及其機制,條例第57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定有明文。另起造人如有違反條例第57條規定者,則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2.條例第57條執行部分:按本部96年7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04798號函示「二、……依據內政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案由三之決議:『二、有關前項中所稱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該檢測之責任應係由起造人負責,檢測方式,由起造人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僅見證雙方已否移交,起造人應製作移交紀錄一式三份,移交完成後由起造人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政府主管機關各執乙份。四、對於不能通過檢測或及功能有明顯缺陷項目,除雙方達成協議外,如有爭議,得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報請政府主管機關處理,經政府主管機關確認係起造人責任,應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有案。三、另條例於95年1月18日修正增訂第59條之l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故上開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項目,其責任之認定,如有爭議,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之。」已有說明。
3.公共基金核算部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係按建築物工程造價級距提撥公共基金,以作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至其工程造價部分,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轄內建築型態訂定相關造價金額。另本部已訂有「建築工程造價檢討作業原則」,並於104年2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40801617函送各地方政府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子定期檢討辦理。
4.延長公設移交後建商責任期間部分:
(1)按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是以,預售屋之賣方,應擔任該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依該條例第57條第1項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點第2款規定,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7日內,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至於預售屋買賣之保固期限,不論專有或共有(公設)部分,賣方均應依前開應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就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保固1年。又前開規定之保固期限,係最低年限,買賣雙方仍得協議延長其保固年限。
(四)有關研議改採實坪計價制方面:
1.房屋買賣價格係由市場決定,共有部分(公設)登記之多寡,僅是改變單價計算標準,房屋出售總價並不因此而改變。本部107年至108年更新實價登錄網站已提供民眾可自由選擇查詢「房屋建坪單價計算」(如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停車位之面積納入計算項目),加上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亦明確規範建商於交易時應將主建物、公設等資訊分別明列,以提供完整透明之交易資訊。
2.提供完整不動產權利資訊,為各國制度之共同原則。目前美國、日本、德國等雖未單獨登記公設,但規約或圖說仍有相關資訊。我國公設登記係依「民法」規定辧理,除主建物外,我國將公設項目、位置、持分等詳細登記,符合國人確認產權範圍之交易習慣、減少公設認定問題及交易糾紛。如貿然改變既有不動產登記制度,恐推升房價、影響交易秩序,並將衝擊不動產持有人之權益。
二、關於整頓租屋黑市,推動租金實價登錄,並落實租金補貼問題:
(一)有關整頓租屋黑市並推動租金實價登錄方面:
1.全面租賃實價登錄之侷限:考量租賃契約訂定為債權行為,於租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與不動產買賣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同,故個人房東自行出租難以有效全面掌握,稽查作業執行困難且稽查成本高,倘貿然推動全面租賃實價登錄,可能造成房東出租意願下降、租屋供給市場閉鎖及費用轉嫁,進一步推升市場租金,未必有利租屋族。另租金資訊透明雖有利降低租屋媒合成本及雙方議價,惟在交易總金額較低及稽核不易之情形下,更易透過登錄高租金個案,形成租金定錨效果,藉此炒作租屋市場,對社會將有相當大之衝擊,故仍需審慎評估。
2.逐步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
(1)租賃實價登錄為租賃市場資訊透明化方式之一,但並非唯一管道。目前除仲介成交之租賃實價登錄外,本(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增訂包租業之轉租案件應申報租賃實價登錄,擴大租屋資訊揭露;同時縮短包租代管業資訊提供期程,即時掌握租賃資訊,並強化揭露資訊內容,逐步提升租屋市場透明,為兼顧實務之可行作法。同時,財政部已將租賃所得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加強查核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之租賃所得,逐步改善租屋黑市。
(2)租金變動主要取決房屋條件、市場供給及整體房價變動等因素綜合影響。
本部自107年施行租賃條例,建立租賃住宅代管及包租服務制度,提供房東相關租稅優惠,逐步引導房東釋出閒置住宅,擴大租屋供給規模,逐步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
(3)另透過仲介業租賃實價登錄、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資訊提供,以及配合擴大租金補貼申請等資料蒐集,本部將強化整合各租賃資料項目及內容,並進行分析統計,逐步促進租屋市場資訊掌握與透明化。
(二)有關租金補貼2.0,如何避免詐領方面:
1.租金補貼申請書皆有載明申請人應詳閱並願遵守相關事項,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後,即保證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等文字。
2.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12點規定,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依規定應停止租金補貼、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並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
3.凡接獲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稅捐單位或其他人通報異常之案件,將立即停止撥款,並限期通知申請人說明,發現有疑似異常情事者,移送警察機關辦理。其經地方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
(三)有關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方面:
1.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公益出租人享有下列稅賦優惠:
(1)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2)地價稅: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3)綜合所得稅:承租人若享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
2.為提高租金補貼申請率,本部營建署將持續加強宣導公益出租人政策,刻正進行「住宅法」修法作業,期使增加房東誘因,進而鼓勵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並採隨到隨辦及簡化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料,簡政便民並加強宣導,以精進本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三、關於戶政個資外洩問題:
(一)有關應正視個資外洩案件,並確實為行政調查後儘速提交調查報告方面:
1.戶役政系統採內外網實體隔離架構,資料保護完善確實,經數位部調查本部近年資安監控資料未有異常紀錄,確認非從戶役政系統洩漏。
2.本部積極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查明,該局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等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將由其持續追查。
(二)有關所詢本部未依法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亦未通知個資遭外洩之當事人之理由為何方面: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本案俟檢調單位查明後,由外洩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通知當事人。
四、關於如何改善防詐機制問題:
(一)本部警政署已簡化165全民防騙官網及警政服務APP「網路檢舉」功能,並於111年8月發布相關新聞稿,鼓勵民眾利用網路檢舉詐騙;全國警察機關員警若發現詐騙簡訊,亦主動至165系統通報。自實施上開機制後,網路通報件數提升,統計111年8月至本年2月,165專線接獲網路通報計3萬7,876件,相較去年同期(110年8月至111年2月)2萬2,551件,增加1萬5,325件(增加68%)。
(二)本部警政署將持續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進行宣導,並於接獲疑似個資外洩衍生之詐騙案件時,立即彙整相關資料通報個資外洩機關或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採取通知個資外洩當事人等措施。本部警政署亦持續於第一線服務民眾,若發現以民眾戶籍資料為基礎所衍生之新興詐騙態樣,即蒐集詐騙手法及話術,並運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各平臺廣泛宣導,同時與電信、金融及網路業者合作採取應對防制措施,防制民眾受騙。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玉珍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7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陳委員就「離島基本法」草案何時送進立法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離島基本法」草案何時送進立法院問題:
(一)民國89年4月5日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第1條已指出我國離島地區發展,以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為宗旨推動各項建設。
(二)經查本條例第9條至第18條條文內容中,分別針對離島地區居民給予相關優惠與補助,保障並扶植各項事業之發展,包括:土地返還、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及關稅;設置免稅購物商店;國教學生書籍費及雜費、往返本島之交通費補助;水電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緊急醫療交通費補助;老人健保補助;設置醫療長照機構補助;居民往返本島交通費補助;教育文化人才培育等相關權益之保障等,已含括土地權益、地方經濟、國民教育、文化人才、交通運輸及醫療照護等層面,並朝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對離島居民應給予之照顧與保障方向推動。
(三)本條例自頒布迄今,為順應國際情勢潮流與離島地區居民需要,已陸續辦理12次修法作業,務實解決離島地區各項需求。爰此,對於離島居民之各項權益保障,建議於本條例之既有基礎上,視實際需要適時辦理修訂,以擴大鞏固離島地區之照顧。
二、有關離島建設基金已無法滿足離島發展現狀問題:
(一)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來源由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人民或團體之捐助及觀光博弈業特許費等項。查國庫業於90年至99年間撥入300億元至離島建設基金專戶,執行至本(112)年2月底止,基金支出已達約294億元,主要用於補助推動4年一期之各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
(二)行政院111年1月26日研商離島建設基金撥補事宜決議,依各離島縣政府實際發展需要,自本年起逐年編列預算撥補離島建設基金,以持續協助離島地區推動相關計畫與建設。
(三)國發會依照行政院指示,經檢視近5年各縣離島建設基金實際執行數約45.3億元,平均每年需求約9億元,爰於本年度編列公務預算,並依貴院審查中央政府本年度預算決議,由國庫撥充8.46億元至離島建設基金帳戶,持續協助離島建設。
(四)另關於陳委員所提「補助金門地區醫療廢棄物處理」與烈嶼鄉公所「旅遊帶營造」、「圖書館」及「環保葬園區建置」等4項計畫,經查金門縣政府於110年12月20日提報行政院之「金門縣第六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中,該等計畫推動排序多屬較為後段,嗣經行政院交議國發會會同各計畫主管機關審查,並請縣府審酌實際執行能量及重新評估優先次序後,縣府再次提送實施方案(草案)中即未包括該4項計畫。
(五)該方案經行政院所屬相關機關覈實審查,並提報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行政院業於111年12月21日核定,同意共計38項計畫,其中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計24項計畫,補助經費為8.93億元,相較前期(第五期)原方案(未含滾動檢討)核定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經費6.21億元,並未減少補助,係務實提供金門縣政府必要之協助。
(六)前開4項計畫倘經縣府評估仍有推動必要,建議縣府檢討分析主管機關所提意見。
修正補充計畫內容後,於方案滾動檢討階段提出,行政院將再依審議程序給予適當協助。
三、有關請行政院農委會大力協助金門農會採購乾燥設備問題:
(一)查金門縣農會所提需求為更新乾燥機160公噸及其進出料系統、新增120公噸乾燥機進出料系統及雜糧筒倉周邊修繕等。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業於本年2月24日核定補助該會更新乾燥機160公噸及其進出料系統,並對於原未提出之120公噸乾燥機進出料系統及雜糧筒倉周邊修繕等項目,同意於該會提出申請後另案補助。
(二)另查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有關乾燥設備尚無油槽、消防、拆除、船運及吊運等補助項目,其他受補助農會同項目均列配合款另覓經費辦理,考量補助公平及一致性,該部分實難補助。
(三)惟考量離島特殊性,未來將就離島地區之農會財務狀況、成本支出與效益,滾動檢討酌予修正上開補助基準。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邱委員就蛋農砸錢蓋雞舍找無工班施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蛋農砸錢蓋雞舍找無工班施工問題:
(一)禽舍升級輔導規劃:為強化禽場生物安全及抗逆境能力,紓解勞動力不足,行政院農委會本(112)年至民國114年投入約18.65億元,輔導養禽場傳統開放式禽舍重建升級為非開放式或密閉水簾禽舍(198場),導入智慧省工設備(333臺)及淨零循環污染防治設備(523臺),以提升經營效率,加速產業升級。
(二)辦理巡迴座談:自本年3月起分區舉辦7場「農林漁牧 升級進步」巡迴座談,與產業溝通,已針對彰化、雲林、嘉義、高雄等地區辦理4場,後續將再辦理3場。
(三)縮短行政流程:改善禽舍強化蛋雞場生物安全為全國性重大政策,行政院農委會將精簡申請審查流程並請地方政府配合推動,以協助禽場轉型升級。
(四)提供缺工所需人力:勞動部運用自辦、委外、補助或產訓合作等機制,辦理銲接、水電、建築裝修設計、營建工程管理及其他營造產業相關職類職前訓練。此外,針對近期營造業缺工現象,勞動部與行政院工程會、內政部營建署及原民會共同合作辦理營造業專案媒合,並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營造業專區」露出208家工班相關資訊,供營造業者聯繫,蛋農興建雞舍若有諮詢工班施作需求,亦可於該專區查詢合適之工班,並與其聯繫洽談。
二、有關行政院農委會升格農業部問題:
(一)行政院業於111年5月5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送貴院審議,另貴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於本年4月10日初審通過「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且貴院業於4月1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其中行政院農委會將升格為農業部。有關組織升格配套措施,行政院農委會將依立法程序及期程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二)為因應內外部環境挑戰與前瞻布局,本次組改係採各界共識最高及變動最小之「原地升格」方式成立農業部,將致力精進各項農業政策,包括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規劃及發展、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及建立全國自然保育工作等重點施政,以強化組織功能與效率,全面提升農業發展創新動能;另為回應農業界長期對於成立農業部之殷切期盼,宣示政府照顧農民之決心,以及面對氣候變遷與國際區域衝突加劇、COVID-19疫情、國際經貿自由化等挑戰,我國須積極打造韌性農業,兼顧糧食安全、資源永續利用及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加強農業競爭力,以達提升農民所得、確保糧食安全及建設充實農村發展等施政目標。
(三)另為打造精實之農業工作團隊,行政院農委會經多次橫向與縱向進行跨機關(構)溝通協調及討論,通盤檢討現有組織、業務及人力,進行跨單位資源整合,以達組織改造綜效,未來成立農業部將有助於組織法制化,完備機關量能、強化機關協調功能,全面提升農業發展之創新動能。
(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6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吳委員就司法園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司法園區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所擬定「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業經民國111年6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刻由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中,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遷建案將依整體規劃及作業期程配合辦理,內容說明如下:
1.本案區段徵收計畫業經行政院111年11月1日核准徵收,新北市政府已完成徵收公告,並辦竣補償費發放作業。
2.內政部刻正辦理區內地上物拆遷作業,其中已與內政部達成協議價購之地上物預計於本(112)年4月底完成自動搬遷,其餘地上物將於本年6月底完成自動搬遷。
3.有關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部分,本開發區水土保持計畫刻由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審議中,另公共工程規劃基本設計亦已報請行政院工程會審查中。後續預計本年8月進行公共工程發包作業,113年開始動工,115年底完成工程施工、驗收及點交作業。
4.本開發基地位於山坡地與平地交界處,大多屬山坡地範圍,以全區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執行範圍方式辦理開發。基地內部為山嶺及谷地間夾,山丘頂與谷底高差達30公尺以上,現況地形坡度分析結果約高達三分之一範圍坡度大於三級坡(坡度15%至30%),地形條件具有特殊限制。
5.內政部積極與司法院溝通辦理整地,該部營建署已於本年2月16日召開司法園區專用區及機關用地整地高程與建築規劃研商會議,並獲致共識。會後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已依會議結論於本年3月6日檢送開發後之坡度分析成果予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作為後續建築配置參考。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業依上述整地方案委外辦理建築規劃設計作業中。
(二)此外,交通部高公局111年11月已完成金城交流道工程細部設計作業,本年2月業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完成「國道3號增設金城交流道工程與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界面協調作業,刻正辦理工程招標前置作業,預計於本年5月辦理工程上網公開招標作業。後續內政部規劃於本年10月交付案內交流道用地予交通部高公局進行興建,如相關時程及工程招標均順利,預計可於116年底通車。
二、關於雞蛋及豬肉問題:
(一)近期因氣候回暖,國內雞蛋生產已逐漸恢復,另為加強供應各通路需求,行政院農委會已協調加工業者調度原料蛋,並辦理專案進口雞蛋。進口雞蛋現已陸續抵臺,運送至各洗選廠作業,本年3月29日起陸續配送供應超市、超商及量販店等通路,讓消費者都能買得到平價蛋。目前預計本年4月及5月底前將分別進口至少3,000萬顆及7,000萬顆,並建立滾動式倉儲,全年調節以平穩雞蛋供需。
(二)針對近期雞蛋缺貨及價格上漲,公平會已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嚴查,以防業者從事聯合行為影響市場供需,相關作為如下:
1.主動向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臺北市蛋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蛋類運銷協會瞭解目前雞蛋產銷狀況,並呼籲勿藉缺蛋、蛋價高漲之際進行聯合行為。
2.主動查訪蛋商之雞蛋進銷及庫存情形,並實地查訪傳統市場及量販店等零售據點。據查蛋商調漲價格主要為因應進貨成本上升,且因蛋源短缺,多無庫存,未來將持續進行查訪。
3.設置24小時檢舉專線0921-997-129受理民眾檢舉業者聯合哄抬蛋價行為,鼓勵民眾提供業者合意漲價之線索,並將接獲民眾檢舉囤積雞蛋及不合理漲價等案件提報「物價聯合稽查小組」處理。
(三)行政院農委會每年舉辦2次養豬頭數調查,掌握半年預估可供應上市頭數,每月並邀集產銷雙方召開毛豬供銷業務及調配會議,共同研商下一月份之市場毛豬預供頭數。本年4月份預估供應頭數為49萬5,210頭,並決議於清明節連假肉品市場統一休市3日,均日交易2萬2,510頭,與111年同期均日交易2萬2,442頭相當。本年截至4月3日止,市場因毛豬飼養成本上漲,且逢清明節節慶需求,毛豬價格上漲反應市場需求及飼養成本,目前上市體重仍在128公斤以上,較平日每頭125公斤至126公斤增加。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監控市場產銷,並機動商請台糖公司及大養豬戶增供市場及規劃豬肉專案進口,以穩定毛豬產銷供需。
(四)另公平會已密切關注前述毛豬拍賣價格是否有呈現上漲情形(經查本年3月27日為每公斤90.96元),該會將持續運作「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主動監測豬肉等農產品市況,並於重要節慶前進行市況查核,以掌握重要農產品價格波動情形及原因,倘發現價格異常波動或疑有聯合行為之跡證,將予積極介入,防杜業者聯合哄抬豬肉價格。
(五)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91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湯委員就風力發電機組退役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風力發電機組退役因應問題:
(一)以經濟部能源局之既設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及預估建置目標,假定風機葉片生命週期20年汰換、裝置容量1MW之風機葉片重量9.75公噸為條件,風機葉片廢棄量預估自民國131年起每年達1.4萬公噸。
(二)國際風機製造商如Vestas及Siemens-Gamesa皆投入研發可回收再利用之風機葉片,我國亦有材料廠商研發出可回收熱固材料,以作為風機葉片使用,有助於減少廢棄物產生;此外,隨著風機技術進步,單機裝置容量增大,平均每瓩之葉片體積亦將隨之縮小,如以掩埋方式處理風機除役葉片,將進行裁切並回收可利用之部分,以達到便於運輸及減容之作用。
(三)行政院環保署蒐整國外回收作法,規劃國內水泥窯協同處理機制(風機葉片作為替代原料),111年已完成風機葉片組成分析及評估可作為水泥生料配料之可行性;規劃未來透過實廠試驗,建立回收處理制度。另蒐整化學降解技術應用於回收廢風機葉片之資料,持續協助民間企業、經濟部發展再利用技術,並建置回收處理制度。
(四)現行清理廢風機葉片之法源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為建構回收處理管道將外部成本內部化,規劃將其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或經經濟部能源局代徵轉交行政院環保署方式,以建置回收處理補貼制度。
(五)綜上,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追蹤廢風機葉片之排出情形,並同時推動廢風機葉片之多元回收處理管道,待風機葉片大量產出時,因應及妥適處理。
二、關於臺灣海洋能(含波浪發電)規劃發展時程與目標問題:海洋能已列入「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12項關鍵戰略之「前瞻能源」行動計畫草案項下,相關發展時程及目標說明如下:
(一)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規劃於2030年達成設置0.1MW至1MW海洋能發電裝置容量,於2050年達成設置1.3GW至7.5GW。
(二)各界規劃設置海洋能發電機組須申請使用海岸土地或離岸海域,涉及國家風景區、環境及資源保護、生態保育、漁場漁業、防波堤等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法規,須經上述各機關審查同意始可設置,並配合其審查時程。
三、關於地熱發電規劃發展時程與目標問題:
(一)經濟部以「加速傳統型地熱開發,擴大地熱資源探勘,並評估下一階段地熱技術」為推動策略,並已推動相關措施,加強推動地熱發電。
(二)加速傳統型地熱開發:
1.大屯山地區:透過「新北市硫磺子坪地熱發電示範區」招商,建立酸性電廠開發樣態。
2.透過躉購費率提供合理誘因:本(112)年度躉購費率提高不及2MW躉購費率每度
5.9406元,協助業者前期建立小型案場驗證地熱潛能。另針對原住民地區推動地熱原民利益共享機制,提供額外1%加成。
(三)擴大地熱資源探勘:公部門由經濟部地調所主導,私部門則透過經濟部能源局「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地熱招商,以及分攤業者探勘風險。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自111年5月20日公告施行,獎勵對象分別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開發業者。
2.獎勵項目及金額:包括招商獎勵,地方政府招募地熱發電設備設置者所辦理招商作業與相關推動或輔導措施,獎勵額度最高300萬元。探勘獎勵,業者辦理地表調查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獎勵額度上限1億元。
(四)營造友善開發環境:成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協助跨部會協調法規相關議題,輔導業者加速設置地熱電廠,並設置「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入口網站,提供地熱開發資訊及相關法規查詢。
四、關於臺灣是否針對裝置配置功率因數校正電路(PFC)問題:台電公司目前僅針對用戶之功率因數訂定相關電費增減規定,若每月用電之平均功率因數不及80%時,每低1%,該月份電費增加0.1%;超過80%時,每超過1%,則該月份電費應減少0.1%,惟平均功率因數超過95%部分不予扣減。另按經濟部頒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用戶需裝設電容器,以改善功率因數至95%。
(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強化水資源管理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20004882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6-22)
鐘委員就強化水資源管理運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南部地區供水韌性,確保未來供水無虞,經濟部已執行相關工作如下:
(一)參酌民國109年至110年百年大旱抗旱經驗,盤點全臺水資源待改善問題及因應對策,研提「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作為未來水資源建設管理藍圖,後續將強化「流域整體經營管理」、「打造西部廊道供水管網」及「強化科技造水」等三大主軸工作,提升臺灣各地區供水能力、水資源循環利用、供需管理及供水韌性。
(二)現南部地區供水每日約329萬噸,可滿足用水需求(每日約315萬噸),且高屏溪伏流水、南化高屏聯通管、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及東港溪原水前處理已在近年完成,可使南部川流水及水庫水運用更靈活,同時陸續推動建置臺南、高雄再生水廠,目前完成之再生水廠已可穩定供水每日9.6萬噸,相關強化區域調度及多元水源開發等工作已在近年抗旱水源調度中發揮極大效用。
(三)荖濃溪伏流水、曾文南化聯通管及濁幹線與北幹線串接工程刻正辦理中,完成後可增加多元水源運用,強化南部區域水源調度能力;未來將持續推動白河水庫更新改善、南化水庫溢洪道加高蓄升、臺南海淡廠、持續開發伏流水、增建臺南及高雄地區再生水等,確保南部地區至125年前供水穩定。
二、另發展再生水、海淡水可減少對降雨依賴,未來重要產業用水亦將優先使用再生水,以兼顧水資源循環利用及不排擠公共用水,政府目前推動情形如下:
(一)再生水: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再生水廠,已完成之高雄臨海、鳳山再生水廠可穩定供應臨海工業區每日7.8萬噸用水;臺南永康、南科自建廠亦可穩定提供南科臺南園區每日1.8萬噸用水;高雄橋頭再生水廠目前設計中,預計115年供水;楠梓再生水廠辦理先期規劃作業中,預計117年供水。
(二)海淡水:經濟部110年已完成全臺海淡水廠初步評估,於南部優先推動臺南海淡廠,相關計畫將於核定後儘速推動;嘉義、高雄及屏東海淡廠已於110年底完成初步調查,嘉義及高雄海淡廠於本(112)年辦理可行性規劃。
三、又,高屏溪擁有良好伏流水開發潛能,累積開發總量已達每日80萬噸,行政院111年7月核定「伏流水開發工程計畫(第二期)」,將接續於荖濃溪及旗山溪匯流處再辦理伏流水(10萬噸/日)工程。地下水補注工作亦持續推動,彰雲地區已完成河槽地下水補注設施,每年持續引水入滲補注地下含水層,相關成功經驗將複製至其他地區,如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及屏東縣政府尋找屏東荖濃溪及林邊溪適當區域辦理地下水補注,初步評估可優先推動區位包含「隘寮溪中下游疏濬區」、「高美大橋」及「荖濃溪、隘寮溪匯流口」等3處。經濟部水利署亦建置水文觀測系統,並將地下水監測等相關資訊公開於專屬網站,民眾皆可於該署「水文資訊網」查閱。
四、此外,為提升屏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106年至本年經費共121.46億元,用於屏東地區經費達49.1億元(約佔40%),增加供水受益8.1萬戶,自來水普及率由105年底49.39%,提升至111年底65.52%,大幅提升16.13%,經濟部將持續與屏東縣政府進行無自來水地區延管工程,後續已申請評比之案件將再納入辦理評比,以加速並鼓勵屏東地區用戶接用自來水。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4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楊委員建請行政院留意澎湖縣軍公教人員人事費用支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請行政院留意澎湖縣軍公教人員人事費用支應問題:
(一)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編制內人員人事費應以其自有財源支應,惟中央基於協助立場,將各地方政府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含地域加給)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並就其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補助,其中澎湖縣政府近年均有差短補助。經查該府於本(112)年5月1日起採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合理化方案),考量本年度未及納編年度預算,中央將循例予以協助,113年度以後,則回歸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機制辦理。
(二)另依合理化方案陸、經費來源規定略以,地方政府執行該方案所需經費,於民國105年至107年3年度地域加給實支數之平均數加計60%範圍內,納入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設算補助;如有不足,地方政府得再於105年至107年3年度地域加給實支數平均數40%範圍內以自籌經費增給。
(三)又,澎湖縣政府規劃自本年5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實施合理化方案,其轄區內機關學校之地域加給基本數額均調整為9,790元,年資加成比率上限分別為10%、20%及30%,經估算本年至114年所需經費為3億7,607萬779元至5億5,598萬8,380元,未逾前開經費上限,澎湖縣政府亦毋需自籌。
(四)至澎湖縣轄區內之中央機關適用合理化方案所增加之地域加給經費部分,應於年度人事費項下勻支,爰本年度仍應由各機關依規定於其年度預算(含預備金)內調整支應,113年度以後則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納編年度預算辦理。
二、關於澎湖縣軍聘僱人員應比照澎湖縣國軍人員調升地域加給問題:國防部於89年間函報行政院有關軍聘僱人員比照國軍志願役官兵支給地域加給,經考量軍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地域加給為經常性給與項目,依法應納入退職金計支內涵。復考量軍聘僱人員勤務特性與志願役軍人有別及衡酌整體待遇衡平,行政院爰於90年間核定軍聘僱人員地域加給月支數額比照志願役軍人數額折半支給,其中外島(金馬地區)月支5,000元,離島(澎湖地區)月支2,500元。嗣行政院於106年及107年二度調增離島(澎湖地區)軍聘僱人員地域加給至4,900元(調幅89.92%),已較同地區志願役軍人數額之半數為高。茲因澎湖地區軍聘僱人員之地域加給前業有合理規劃,且其權利義務與志願役軍人有別,尚不宜比照志願役軍人支給相同數額之地域加給。
三、關於請國防部研議調整志願役士官兵薪資問題:
(一)行政院歷年為推動募兵制,已陸續調增國軍地域加給、志願役及戰鬥部隊等勤務加給,以及留營慰助金及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等項目,總計年需增加挹注經費已達87億元。
(二)另國防部為因應全球戰略情勢變化及防衛作戰兵力需求,推動「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自113年起,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義務役役期由4個月恢復至1年。考量1年期義務役軍人服役期程較長,相關訓練及任務執行更加繁重,為兼顧服役期間基本經濟生活所需及降低就業影響,該部爰於本年1月18日函陳行政院「1年期義務役軍人待遇調整建議案」,建請調增義務役軍人待遇;至志願役軍人部分,經國防部審酌該類人員另支領相關勤務加給與退伍前就業輔導等多項照顧措施,待遇已明顯優於義務役,爰暫無提升志願役軍人待遇之規劃。
四、關於請內政部儘速提出提高警勤加給方案,並改善超勤加班費差異等問題:
(一)有關警勤加給部分:
1.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年8月29日召開「研商臺灣地區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調整案會議」結論略以,自79年度起警察人員警勤加給併同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通案,配合政府財政狀況檢討是否調整。79年度至83年度(按:82年7月1日生效)警勤加給均隨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同幅度調整;惟自84年度後,考量政府預算經費有限,為避免人事經費快速增長,影響政府其他政務推動,軍公教人員待遇通案調整係以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共同俸給項目為調整範疇,其他法定加給項目如地域加給等均不調整,爰警勤加給未作調整。
2.為因應警察人員勤務特性及負荷量不同,行政院於93年、104年及108年分別核定刑事警察人員由額外按警勤加給原支標準支給2成5,調整為加6成支給;直轄市政府警察人員按警勤加給原支標準加7成至1倍支給(即勤務繁重加成);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警察人員加2成5支給;國道員警加3成5支給。
3.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之調整及調幅可行性,應配合政府財政狀況通盤檢討,爰宜由內政部先行徵詢財主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審慎評估研議,如有調整必要,再循程序函報行政院核議。
(二)有關超勤加班費部分:公務人員之加班費計支方式均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規定,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另加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計支標準,各機關不得自行調整員工加班費支給基準或採每位員工發放同樣金額之方式處理。是為維衡平且避免其他機關人員援引要求個別調整,警察人員加班費計支方式仍應依上開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五、關於儘速健全澎湖縣通訊基礎設備問題:
(一)有關研議新建臺澎新海纜之可行性部分:現行澎湖共有4條中華電信連外海纜,包括臺澎第二及第三海纜連接臺灣本島、澎金第一及第三海纜經金門接臺金第二海纜連接臺灣本島。澎湖本島亦有5條海纜,包括馬公至西嶼2條、白沙至吉貝、白沙至鳥嶼及澎南至虎井各1條。中華電信現業規劃再興建臺澎四號及澎金四號2條新海纜,預計於114年第2季完成。另臺澎間建有2路由微波,可提供電話、國安、政府、飛航、教育及民生等重要電路使用。至澎湖二、三級離島之島與島間通信,係以微波系統提供服務,中華電信皆持續監控通信品質,如有需要將適時擴充。
(二)有關澎湖各離島微波設備應建立備援部分:澎湖二、三級離島微波設備,除已升級之望安島外,中華電信已規劃於本年底前,將其他各離島微波設備完成升級,以提升品質及增加頻寬。目前澎湖離島微波皆已建置新型封包式(IP)微波,採同頻雙極化技術,且重要區間已建置2套以上微波作為備援。
(三)有關評估自臺灣本島再架設微波至澎湖離島之可行性部分:中華電信目前於臺灣與澎湖馬公間已建有1組區間微波,並規劃於本年底再增建1組區間;另已評估本年底前由望安至臺灣再建置1組備援微波之可行性。
(四)有關民眾陳情澎湖本島行動通訊及網路服務常有訊號不良部分:中華電信如接獲民眾反映澎湖本島行動通訊及網路服務有訊號不良之情事,將儘速瞭解原因並進行改善。
(五)綜上,數位部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鼓勵及補助電信事業加速加量辦理偏遠地區建設電信基礎設施,經查110年度至111年度於澎湖縣地區業補助建置5G基地臺21臺(補助金額2,961萬元),加速加量11臺(補助金額1,430萬元),5G電波人口涵蓋率達96.09%(主要電信事業),期增進澎湖地區之網路近用。
六、關於請海委會研議設立清除海底覆網專案計畫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復育澎湖海洋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秩序,業協助澎湖縣政府爭取相關經費執行覆網清除、海洋生態保育、種苗放流及建立社區化自主管理等工作,並於「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110至113年度)」項下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該會各年度補助辦理覆網清除等工作之經費及成果說明如下:
1.110年計畫經費2,520萬元,覆網部分計清除3萬1,250公斤(總長度經澎湖縣政府估算為12萬5,000公尺)。
2.111年計畫經費2,142萬元,覆網部分計清除3萬9,366公斤(總長度經澎湖縣政府估算為15萬7,463公尺)。
3.112年計畫經費1,980萬元,覆網部分規劃至少清除1萬5,000公斤。
(二)另海委會自海廢回收再利用著手,搭配海廢清除及去化工作辦理相關計畫如下:
1.111年計有12個地方政府參與試辦回收再利用計畫,其中廢漁網(蚵繩)及海廢保麗龍(浮具)回收處理255公噸;本年委託12個地方政府試辦回收再利用計畫,預算1,300萬元,預計回收處理243公噸廢漁網及海廢保麗龍。
2.近4年每年編列500萬元,委託專業海事公司移除海洋廢棄物,每年平均清除42.6公噸。
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淨海大聯盟─環保艦隊、潛海戰將及海洋教育等相關工作,111年清除海廢逾1,902公噸,本年核定補助4,481.34萬元。
4.編列5,460.6萬元移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統籌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漁港暫置區去化工作。
(三)又,海委會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本年就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編列1億5,837萬2,000元,海廢清除回收再利用等相關工作項目經費計編列1億1,711萬9,400元,占總體計畫74%。考量海廢清除作業對人員風險性高且所需經費不貲,清除時間亦受天氣、海象及海域深度等限制;加以清除後所帶回之垃圾受國內焚化廠處理量下降影響,難以增加消化量,爰海委會擬規劃透過中長程個案計畫方式辦理,期加大投入各項處置量能。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88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吳委員就農產品貿易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產品貿易出口問題:
(一)中國大陸近年先後暫停我國多項農漁產品進口,對我國國內供需平衡、市場價格與產業發展造成衝擊,行政院農委會已多方面因應,說明如下:
1.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平臺等管道與中方溝通及協商:自民國110年11月世界貿易組織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WTO/SPS)委員會第81次例會起,我方多次提出特定貿易關切,促請中方依WTO/SPS協定及相關國際規範辦理,呼籲提供科學鑑定及風險評估資料,展開雙方科學與技術性對話,儘早恢復兩岸正常貿易關係。
2.分散農產品出口市場,擴大出口規模:透過檢疫諮商談判工作,爭取我國農產品准入新興市場;藉由提供海外拓銷獎勵措施,引導業者開發新興市場通路,加大出口量能;補助業者於海外市場參展及辦理行銷活動,增加臺灣農產品曝光與帶動海外需求。經查111年我國農產品外銷美國與日本分別達到9.17億美元及8.56億美元,已雙雙超越外銷中國大陸之金額,外銷中國大陸占比亦自107年23.20%逐年降到111年12.95%。
3.穩定國內市場供需,給予業者支持:辦理國內促銷活動、電商銷售、鼓勵企業團購等,刺激國內消費需求;補助國內業者設備、開發新產品作法等,引導業者使用國產農、漁產品進行加工;提供國內農產品加工業者集貨、加工與儲運等補助,增進相關業者採購國產原物料意願;積極媒合加工業者與生產單位,活化內銷供應鏈;支持受衝擊業者克服經營困難,協助辦理相關週轉金貸款。
(二)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涵蓋12項議題,現階段聚焦於貿易便捷化、反貪腐、良好法制作業、中小企業、服務業國內規章等5項議題,未來亦將就包括農業在內之7項議題展開談判。我國與美方目前已建立「臺美農產品檢驗檢疫技術(SPS)工作小組諮商會議」,每年定期就貿易議題交換意見。行政院農委會將依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規劃,與美方進行相關對話,並在科學原則基礎上,持續深化兩國貿易合作關係。未來我方與美談判農業議題時,亦將積極爭取農產品輸銷美國,列為優先重要事項,俾為我國農產業謀取最大利益。
二、關於勞動力短缺問題:
(一)為因應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及人力,以維臺灣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已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鬆綁法令規定,規劃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1.補實產業發展所需人力:
(1)推動「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培育本土數位人才:教育部每年擴充STEM系所招生名額與教學量能,並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強化重點產業人才培育;勞動部協同相關部會強化ICT及客製化職業訓練,發展職能基準認證職能導向課程,促進企業共同培育人才。
(2)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開發潛在勞動力:勞動部依女性及中高齡者需求提供就業諮詢及媒合,運用各類就業促進工具排除就業障礙,強化其工作能力。
(3)改善工作環境,適時調整僱用移工法規:勞動部推動製程轉型及營建自動化等方式,營造省工勞動環境;111年11月修正相關法規,放寬「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Extra制)」至最高20%,並以40%為上限,增加移工聘僱額度;推動農業及製造業移工外展方案,協助業者增聘人力。
2.推動人口及移民政策,補充產業長期缺口:
(1)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方面,國發會協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推動各業別攬才計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方面,透過各項管道宣傳推廣就業金卡,並請相關機關推薦優秀外國人申辦;強化留才措施方面,持續鬆綁攬才法規,111年12月鬆綁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五加二產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技術性工作資本額或營業額之限制;本(112)年1月鬆綁半導體產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技術性工作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2)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教育部鼓勵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僑委會轉型海青班為學位班,並配合國內產業需求開辦二年制副學士、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擴大辦理現行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重點產業領域之重點產業系所、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拓展國際生源;勞動部檢討修正「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放寬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歷之僑外生得留臺從事專業工作,或由雇主申請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以強化留用管道及機制。
(3)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對年輕移工,勞動部鼓勵在職進修,未來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後,得申請留臺從事技術工作;資深移工方面,勞動部於111年4月30日起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留用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資深移工及僑外生,並將製造業企業自辦訓練課程80小時增列為技術資格之一,亦放寬聘雇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鼓勵留用技術人力。
(二)目前勞動部積極配合國發會所推動「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5首長會議」跨部會合作,已就「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及「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等面向,陸續研擬推動各項留才攬才措施。有關前述放寬僑外生留臺工作之資格條件,以及僑外生評點制等方面,勞動部將依國發會政策滾動式檢討,俾持續適時鬆綁相關勞動法規,強化我國整體留才攬才措施。
(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9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劉委員就高麗菜價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麗菜價格問題:
(一)自民國111年12月至本(112)年2月,受連續寒流之影響,部分蔬果因寒害或生育遲緩,造成蔬菜供應不穩,因價格持續偏高,農民種植蔬菜意願遂增加。本年2月中旬後氣候逐漸穩定,復耕蔬菜陸續盛產,3月起再轉暖,各類蔬菜有集中成熟情形,因量產致使價格又逐漸下跌。惟查歷年之3月份,倘無降雨或寒害等氣候因素影響,甘藍(俗稱高麗菜)價格亦屬全年價格之最低時期。
(二)為有效維持市場甘藍價格穩定,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自本年3月16日起已陸續啟動下列措施:
1.輔導加工收購:該署自本年3月16日公告徵求加工廠協助收購甘藍,總量1,000噸,後續視加工登記情形再予增加。
2.批發市場甘藍分流措施:自本年3月21日起輔導農民團體協助執行甘藍分流措施,至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收購質優甘藍進行分切、分級包裝或冰貯,穩定應有之交易價格。
3.請臺北農產運銷公司針對甘藍加強藥檢及品質檢驗,不符合商品價值或藥檢未通過者予以退貨或銷毀。
4.多元行銷措施:
(1)量販店促銷:與家樂福、全聯等辦理單顆甘藍促銷價及買鳳梨或木瓜送甘藍等活動。
(2)團購活動:國內百大企業企業團購及國內各級農會協助推廣國產甘藍。
(3)幸福餐盒:由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及家樂福配合辦理幸福餐盒,使用甘藍為食材。
(三)本年3月23日至3月30日臺北果菜批發市場甘藍平均交易價格9.8元/公斤,業逐步恢復至合理價格,加上近期進入春雨季節,受降雨影響短期葉菜類及瓜果類供應較不穩定,評估後續甘藍價格將漸穩定。
二、關於蒜頭產量問題:
(一)本年大蒜預估收穫面積5,199公頃,較111年6,018公頃減少819公頃(減少14%),較常年5,058公頃增加3%;另產量4萬9,651公噸,較111年5萬1,980公噸減產4%,較常年4萬7,671公噸增產4%。大蒜主產區為雲林縣,栽培面積占94%,其餘為彰化縣約3%、臺南市約2%、嘉義縣約1%。
(二)目前國產大蒜產地價格,濕蒜依品質不同價格約31元至36元/臺斤,換算為乾蒜約8
2.5元至95.3元/公斤,高於生產成本40.8元/公斤,當前產地交易順暢,並無滯銷情形。另本年大蒜進口成本仍高,進口價加上關稅及國內運費等費用,成本約83元至93元/公斤,本年截至3月29日止,大蒜累計進口7,750公噸(以阿根廷蒜為主),並無過度進口情形。
(三)此外,國內大蒜主要栽培品種為和美種及大片黑,和美種種植期為8月至9月,產期較早約為翌年2月至3月,和美種因產量較少,以鮮蒜銷售,較早採收,並較高價格出售;大片黑種植期為9月至10月,產期較晚約為翌年3月至4月,大片黑產量較高,以烘乾後分批銷售。依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本年3月21日會同雲林縣政府及該縣主產地辦理坪割結果:每0.1公頃產量約1,783臺斤至2,811臺斤,換算乾蒜平均約952.9公斤,單顆球體與往年品質相近,產量正常,並無減產情形。
三、關於乾旱農損問題: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顯現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提報。行政院農委會本年3月21日經公告雲林縣茶為辦理本年2月至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雲林縣政府3月25日業函報轄內竹筍受本年2月至3月乾旱建議救助表。截至本年3月29日下午4時止,雲林縣政府報送上開乾旱轄內災損為7,667萬元,受損作物以竹筍最為嚴重,其次為茶,全案刻正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中。
四、關於因應氣候變遷之農業對策問題:
(一)為強化氣候治理,「氣候變遷因應法」業於本年2月1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8條規定由行政院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相關事務,並明定中央有關機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權責,相關內容如下:
1.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辦;內政部、海委會協辦。
2.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辦。
3.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保署、國發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制協辦。
(二)目前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方式,係以「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為方針,透過跨部會橫向整合推動,並綜整年度成果報告,經提行政院永續會「氣候行動」工作分組報告後,上網公布於「同舟共濟─臺灣氣候變遷調適平臺」(https://adapt.epa.gov.tw/)。另依行政院環保署111年12月5日函報行政院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12-116年)草案」,未來調適工作將劃分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洋及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七大領域及能力建構。其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領域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責,將以增進生態系統因應氣候變遷之服務量能、提升農業氣候風險管理能力,以及發掘氣候變遷下多元農產機會等為目標。
(三)行政院農委會採取因應氣候變遷調適作為,現階段已涵蓋建構災害預警及應變體系、強化農業災害救助與保險體系、維護國內糧食穩定供給,以及加速透過農業氣象預測減輕天然災損,穩定農村社會正常等。截至111年底止,累計設置1,934公頃加強型溫網室、完成超過40個抗逆境品項研發、完成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1,285公里、構造物4,503座以及管路灌溉設施推廣面積1萬1,040公頃。有關建構災害預警及應變體系部分,業包含強化農業氣象預測、完善農業相關災害預警及應變體系,透過預先掌握「危害度」,調整農業資源面臨氣候變遷危害面積或數量,有效減少「暴露度」。另亦持續強化農業災害救助與保險體系等財務機制,減少農民因氣候極端事件損失財務,致力降低從事農業生產之「脆弱度」。
(四)又,行政院農委會配合國際淨零倡議,已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並形成減量、增匯、循環及綠趨勢等4主軸19項策略59項措施,農業部門目標為提前於2040年達成淨零。推動措施包括:建立低碳農業生產模式;增加森林、土壤、海洋碳吸存及碳保存;建立加強活化農業剩餘資源跨域循環示範場域;發展農業部門有效碳定價及碳權交易機制等,以達成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排50%、增加1千萬公噸碳儲量、農業剩餘資材再資源化及材料化、農漁村用電100%自給自足。截至111年底止,業辦理2次農業淨零排放策略措施進度推動會議及1次委員會議,追蹤管考159項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另配合國發會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責「自然碳匯」關鍵戰略(協同海委會、經濟部、內政部共同推動執行),於111年11月18日已辦理1場次「自然碳匯」關鍵戰略社會溝通,並研提行動方案送行政院環保署彙辦,全力落實國家淨零排放政策之推動。
五、關於缺水危機及農業灌溉用水問題:
(一)茲因南部地區111年降雨量為近30年來最低,經濟部業與相關單位攜手合作,自111年8月起即開始採取節水調度措施及啟動相關防旱工作因應,透過水源聯合運用、備援調度措施、適時調整水情燈號,以穩定全國民生及產業正常供水。面對水情嚴峻,經濟部持續透過多省水、多找水、多調水等措施積極因應,包含產業節水5%至10%、水庫總量管制、加強農業灌溉管理、自來水減壓等,並啟動「2023年穩定南部地區供水抗旱計畫」增供水源、緊急採購機組增供再生水、啟動緊急海淡機組、調用大型移動式淨水設備等方式,有效增加供水韌性。
(二)目前雲林地區水情正常,供水尚為穩定,截至本年3月28日上午7時止,湖山水庫蓄水量為1,808.5萬噸(約36%),經濟部已與行政院農委會農水署雲林及彰化管理處合作,於雲彰一期作進入本田期間加強灌溉管理,優先由集集堰增引節餘水量供給民生,不足水量再由湖山水庫供應,以延長水庫供水期程。另行政院111年已核定「臺中至雲林區域水源調度管線改善計畫」,預計115年完成後,將串聯鯉魚潭水庫、大甲溪、鳥嘴潭人工湖及湖山水庫等水源,增加雲林及彰化水源連通及相互支援能力,未來對雲林地區穩定供水將有極大助益。
(三)此外,行政院農委會農水署自111年8月起即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規劃,對農業水情吃緊、艱困、嚴峻、山區及離島地區實施各項應變措施,說明如下:
1.嘉義、臺南地區水情嚴峻:經評估曾文─烏山頭水庫全部蓄水量供給本年1期稻作灌溉使用,亦無法滿足需求,爰實施全面節水,包含農民補償、農產業補償與救助及農業金融協助。本年春季雜作運用埤塘、溪流、區排、公有及民間水井等多元水源,搭配烏山頭水庫最少之供水量,進行抗旱灌溉作業。
2.高雄地區水情艱困:近來因高雄地區久未降雨,旗山溪、高屏溪及二仁溪等河川流量驟降,已採取分區輪灌施、錯開整田期降低尖峰用水量、抽取河川及區域排水補助水源、啟動備用水井等抗旱措施。
3.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及雲林地區水情吃緊:實施輪灌措施以降低尖峰用水量、啟動公有水井及租用民間水井補充灌溉水源、架設抽水機抽取河川及區域排水補助水源。
4.山區及離島地區:針對果樹、茶樹及雜糧等作物,該署持續辦理推廣管路灌溉設施相關計畫,補助農民施設田間管路系統及蓄水池等設施,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可達40萬元。
六、關於是否規劃設置雲林生物科技園區問題:
(一)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農業科技園區之定位,係為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化,以具技術優勢、高附加價值及市場發展潛力,營造農業科技產業聚落為主之農業科技園區。茲因其設置定位為須具一定規模以上之園區開發區域以營造科技產業聚落,始達產業群聚效益,除應先行評估園區設置之定位、位置與土地取得可行性外,亦須就周邊交通、地方產業鏈結、區域發展等進行整體策略性規劃。園區設置後之未來事業發展與後續經營模式,亦屬重要關鍵,設置前應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經營主體與定位妥善評估(如企業進駐、科技研發以及聚落發展可能性等),俾符農業科技園區設立之目的,確保農業永續經營。
(二)本案尚可考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定義,以配合當前農業政策發展目標及帶動地方農業發展為主軸,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對當地朝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規劃。「農產專業區」實施之計畫產、製、儲、銷,較無前述「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限制(如土地使用規範、經費申請模式及未來營運規劃等),仍有助達成區域農業產業發展目的及爭取相關經費補助。
(十)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近期各縣市頻繁傳出公墓火災,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對地方政府防災計畫考評增列「公墓防火帶」項目,使地方政府有改善依據,以積極預防公墓火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321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7-7-24)
張廖委員就近期各縣市頻繁傳出公墓火災,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對地方政府防災計畫考評增列「公墓防火帶」項目,使地方政府有改善依據,以積極預防公墓火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消防機關於清明期間消防安全整備作為,並考量客家人於農曆新年後提前掃墓祭祖之民俗習慣,本部消防署提前於111年12月29日函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112年度清明期間消防安全整備指導計畫」,要求消防機關應訂定執行計畫據以執行。後續本部消防署分別於112年2月1日、3月1日、3月17日及3月22日4次函請消防機關持續依前揭指導計畫之執行要領強化及落實完整防災整備作為,並協同民政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於各墓區附近廣設取水點、加強防火宣導等措施。
二、為提升國內民眾清明掃墓防火觀念,本部消防署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持續宣導,謹就宣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利用本部消防署「防救災訊息服務平台」放送跑馬燈:透過訊息服務平台發送電視新聞跑馬燈,發送內容為「清明掃墓除草不用火、紙錢不燃燒、爆竹不燃放、菸蒂不亂丟、垃圾要帶走,環保又平安。」
(二)利用本部消防署臉書及全球資訊網發文:今年度以「清明掃墓不用火」為主軸,製作新版海報文宣並函發消防機關參考運用,並自2月起利用臉書發文持續宣導掃墓不用火之觀念,相關宣導文案亦同步更新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及消防防災館網頁。
(三)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召開記者會:112年3月15日受邀前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召開清明掃墓防火宣導記者會,共同呼籲國人掃墓祭祖不用火。
(四)參加廣播電臺節目訪問:於112年3月23日派員至快樂聯播網接受訪問,透過廣播媒體的訪問節目宣導,增加全國各地民眾接收清明防火觀念之觸及率。
三、本部消防署將賡續依本年度指導計畫辦理情形及各地方政府執行情形進行結案分析,並廣納各方建議,包括「公墓防火帶」項目,明(113)年度積極協同本部民政司、警政署及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資源,並將前開計畫之執行層級提升至部層級,期由跨部會機關共同合作,全力守護清明防火安全。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120004892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080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邱委員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修法方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建議個資法修法方向部分:
(一)有關強化特種個資保護部分:按個資法雖就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為不同要件之規定,惟該差異係基於個資管理之角度,予以寬嚴程度不同之規範,一旦違反上開規定,皆屬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之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內容。而人格無價,人格權遭遇侵害,非如財產損失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其數額(最高法院民國107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外國個資法立法例,例如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或許因個人資料類型得列為裁處行政罰鍰時評估因素之一,但未見其因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而區別不同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且實務上個人資料檔案內容可能夾雜一般個人資料與特種個人資料,亦未見GDPR規定逕予割裂適用不同之國際傳輸要件。
(二)有關降低團體訴訟門檻部分:按個資法有關團體訴訟門檻規定,係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立法例而來,如僅修法鬆綁提起訴訟法人之資格,恐有導致濫訴之疑慮,實務是否可行,尚須整體評估其他個資法團體訴訟規定及主管法院審判業務之司法院意見;至消基會對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團體訴訟,並非因團體訴訟門檻因素而敗訴(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號判決意旨),不宜將上開個案訴訟敗訴原因,歸咎於團體訴訟門檻規定。
(三)另為符合111年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意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規劃及國際趨勢,並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之相關罰責,行政院業於本(112)年4月13日會議通過國發會擬具之個資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並於同日函送貴院審議。
二、關於臺美經貿研析問題部分:
(一)「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涵括12項議題,雙方首波先就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反貪腐、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國內規章等5項議題進行談判,後續則規劃就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作法等7項議題進行談判。
(二)國發會參與首波談判之議題為良好法制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GRP),其主要係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應採用完善、透明化之原則訂定法規,但仍得依適當之方式追求衛生、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等雙方認同之公共政策,並透過臺美合作,減少不必要之法規差異,以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及經濟成長。
(三)經檢視美商「2022台灣白皮書」之議題,與GRP相似之建言包括建立法規諮詢窗口、制定法規時將國際標準納入考量、徵詢公眾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且意見徵集期間至少60日、立法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並考量對社會之經濟影響、法規制定應與時俱進及法規(草案)資訊公開等。以我國自93年將GRP納入法制作業程序,已於法規制定過程建立符合GRP精神之框架,與「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GRP議題之規範趨於一致,爰透過各法規主管機關落實我國法制作業程序規範,以及於臺美21世紀貿易協定簽署後,透過臺美雙方組成之委員會等溝通機制,可在確保我方最大利益之原則下妥適處理。
(四)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主要是訂定一般性之貿易規範及原則,包括增進行政透明、重視利害關係人對法規制定之參與、加強反貪腐有效措施、擴大中小企業經商機會等,應有助於白皮書中所列若干問題之解決。
三、關於離岸風電推動五大挑戰問題部分:
(一)有關離岸風電設置空間不足部分:
1.經濟部已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第1項第6款,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之規定,回歸技術性定義,離岸風電設置場域不受領海範圍限制,以促進離岸風電發展。
2.行政院將持續透過跨機關協商,對領海內外可開發容量,盤點後請各機關調整部分排除區域作為可設置區位,以達成能源轉型並完整有效利用海域空間。
(二)有關業者財務狀況及融資到位部分:
1.為切實掌握業者開發期程及辦理進度,經濟部已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追蹤各規劃中、施工中案場之開發進度,以掌握開發商動態並協助排除開發障礙。
2.另經濟部標檢局業已建置「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臺」媒合企業需求,並藉「再生能源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提供可靠評估,供金融及保險業者作為專案融資及核保之風險管理依據,協助降低國內金融機構融資與離岸風電開發商之融資風險。
3.各公股銀行持續依相關法規及政府政策方案辦理綠能融資,以支持綠色金融政策。
(三)有關港埠基礎設施整備部分:
1.經濟部與交通部為因應區塊開發每年1.5GW明確需求,新(擴)建臺中港#37碼頭及#38碼頭作為風力機預組裝碼頭,擴大離岸風電基礎量能,其中#37碼頭預計113年12月底完成250公尺,預計114年10月完成碼頭全長580公尺,115年後每年將提供區塊開發至少1座以上風場使用(依風場規模而定)。
2.為配合離岸風電產業關聯政策,經濟部與交通部已規劃國產化產業專區(臺中港#105碼頭至#107碼頭),提供風電系統商及國內風機零組件商進出口使用,以利我國離岸風電建設發展。
3.交通部未來亦將提升風電重件碼頭量能、增加國產化進出口碼頭及擴增預組裝碼頭後線儲區,以完善離岸風電港埠基礎設施。
(四)有關水下文資審查費時,未通過則無法進行地質鑽探調查部分:
1.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與文化部文資局(以下簡稱文資局)業於本年3月16日及20日研議水下文化資產審議簡化程序,後續能源局與文資局將邀集離岸風電業者召開說明會,並由文資局說明調查計畫及報告撰寫要點,以縮短後續審查作業時間。
2.另文化部將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研議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審查加速程序,以協助縮短相關作業期程。
(五)有關漁業共榮方案未定部分:
1.經濟部與行政院農委會已合作建立漁業補償及漁業回饋等協商機制,經濟部將持續依「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及相關子法嚴格把關,以確保離岸風電開發與漁業發展之共存共榮。
2.另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與能源局近期將邀集風電業者召開座談會進行意見交流,以作為共榮經費後續修正方向之參考。
四、關於國安議題部分:
(一)有關美軍彈藥儲臺,美對臺之安全評估為何部分:美國為遏止中國軍事威脅,建構印太戰略,推動區域內理念相近與共同戰略利益之國家合作,並挹注資源強化盟邦及夥伴關係,整合印太區域嚇阻力量,以確保臺海和平與穩定及臺灣之防衛作戰能力。
(二)有關我國國防部對臺灣之安全評估為何部分:中國迄今不放棄以武力進犯臺灣,並持續加強海、空兵力侵擾,藉灰色地帶威脅作為,意圖建立所謂之「新常態」。國軍除依戰備規定及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妥適應處,以及運用區域對中國威脅形成集體安全合作之「新趨勢」,避免陷入孤立外,更擴大臺美軍事交流合作,以強化整體防衛作戰韌性與嚇阻能力,使中國不致輕啟戰端,備戰才能避戰,能戰才能止戰。
(三)有關美軍彈藥儲臺與美洽談過程中,最快何時定案部分:我國鑑於俄烏戰爭經驗及臺烏於地緣戰略上之差異,且中國極可能先期對我實施封鎖,故與美磋商重點在於雙方對於緊急之定義、我國軍部隊可立即使用之彈種,以及運輸、物資接轉所需時間,以強化我作戰韌性。具體磋商進度並無設定時間表,完成研討後亦不宜公開對外說明。
(四)有關有國防安全研究院學者指出「美軍彈藥儲臺」事件,形同「準盟邦」關係部分:拜登政府上任以來,已九度宣布對臺軍售,並多次重申美國對臺安全承諾「堅若磐石」。另因國防學者及專家之「準盟邦」意見均有其觀點,不予臆測與評論。
五、關於建議托育補助之制度檢討部分:
(一)為全面支持家庭育兒,行政院自107年7月核定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實踐「增加平價名額」、「降低就學費用」、「發放育兒津貼」等三大策略,持續提升平價教保供給量、加碼幼托補助及育兒津貼,達到「增名額」、「加補助」及「減負擔」之目標。
(二)自111年8月起,家內照顧育兒津貼已由每月2,500元提高至5,000元(第1胎);家外送托可領取0歲至2歲托育補助,依家庭經濟條件,送托公共化托育機構每月補助5,500元至9,500元,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月補助8,500元至1萬2,500元,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並自本年起取消排富規定,全面照顧育兒家庭。
(三)查目前簽訂合作契約之準公共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均達九成以上,因未加入準公共托育服務業者之收費係依市場機制,與準公共服務係提供「類公共化」之收托費用宗旨不同,爰領取育兒津貼,與準公共托育服務有所區隔。
(四)政府將持續研議推動相關育兒福利措施,並滾動調整相關政策,以照顧更多育兒家庭,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讓幼兒接受適當之教育及照顧。
六、關於我國首度引水人酒駕部分:查引水人職業屬性及本案情節,尚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中華民國刑法」相關酒駕規定之情事,另引水人之行政裁罰法源係為「引水法」,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刻正辦理本案行政調查,並將依「引水法」第38條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為確保船舶領航安全,並為強化引水人勤前安全管理,目前已積極辦理以下作為:
(一)全面實施引水人每日執勤前酒測並做成紀錄:航港局已強化引水人自主管理,自本年3月22日起要求引水人進行勤前酒測,並作成紀錄提送航港局備查。
(二)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訂定引水人勤前酒測規定、標準及違規處分方式:新增酒測規定、標準及違規行政處分,並加強引水人適任性評估等管理作為,刻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以完備法制。
七、關於太陽光電設備所涉職安問題部分:
(一)有關高溫環境從事太陽光電設備裝修及維護等作業,宜明定勞作休息時間部分:
1.高溫作業勞工之作息時間標準,係適用於室內作業場所具有人工熱源且熱指數達一定規定值,要求雇主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至於勞工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從事太陽光電設備裝修及維護等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已明定雇主應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包括調整作業時間及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2.為預防從事太陽光電設備裝修及維護等作業勞工發生熱疾病,勞動部已將相關高風險作業列為夏季防災重點工作,透過動態稽查等作為,要求雇主落實勞工保護措施,並持續關注國際對熱危害預防之法制面及調整因應作為,以保障勞工權益。
3.另勞動部已發布「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提供雇主採取危害預防之參考。
(二)有關訂定太陽光電設備施工作業規範,以減少工安意外部分:太陽光電設備之施工安全規定事項,業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均已明確規定,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將向光電業者宣導對於太陽光電設備裝修與維護作業,應依遵守營建工程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對雇主之監督與檢查,以保障光電施作人員之職業安全及權益。
八、關於高雄市興達漁港近海泊區魚貨拍賣場及其附屬設施可行性評估部分:
(一)行政院農委會水試所總所遷址興達漁港規劃案,業於111年10月13日函送行政院,國發會於11月29日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行政院於本年1月7日請行政院農委會水試所參酌各機關意見,就漁業整體資源配置、產業發展策略、園區細部布設及經費財源籌劃等事項,詳細規劃後報核辦理。本規劃案刻正依上揭事項辦理各項事宜。
(二)興達港為第二類漁港,屬高雄市政府管理。依據「漁港法」第7條規定,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將依據漁港主管機關在地漁會需求,以及依本年3月30日邱委員召開會議結論,儘速邀集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漁會,共同討論後續事宜。
九、關於興達漁港遠洋泊區遊憩水域水深復原規劃部分:
(一)辦理情形:
1.本案港池疏濬工程,106年前瞻預算編列4.45億元,能源局委託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原規劃疏濬土方用於養灘護岸,自108年4月25日開工後,尊重地方意見,多次與地方進行溝通,108年8月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於推動會報提出,將25萬立方公尺疏濬坊填築於遊憩水域。
2.為配合水下基礎完工及載運時程,能源局多次召開推動會報,研議各種土方去化方案。目前已於111年8月完成疏濬至水下7公尺深,並於111年8月23日完成6座水下基礎載運出港。
(二)後續規劃:能源局於111年12月5日召開第8次推動會報,請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在資源效益最大化原則下,可朝妥善運用原預算剩餘款項來規劃港池疏濬相關計畫,目前前瞻預算經費結餘款9,800萬元,尊重地方規劃,優先處理遊憩水域25萬立方公尺,期以現有結餘款內疏濬量最大化為目標妥為規劃,以利招商。
十、關於補助高雄永新灣液化天然氣載運船(LNG)海洋冷卻水親水池廣場工程用地變更費用部分:
(一)依111年8月10日貴院經濟委員會考察「高雄地區農經建設概況」會議紀錄,會中決議「高雄永新灣LNG海洋冷卻水親水池廣場工程」所需經費由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為負責冷排水供應部分。
(二)另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永安液化天然氣廠睦鄰經費自本年度截至3月底止,核准金額已超過全年預算七成,原有睦鄰案件所需之補助費用已顯不足,目前尚無法再支應本案工程用地變更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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