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本日議程所列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一)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人權及轉型正義」預算凍結2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發展工作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語言發展」項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藝文傳播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聯絡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國外旅費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選舉業務」、「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之物品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國內視察督導旅費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湯蕙禎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一案到第四案為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當時的決議是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跟委員會報告,現在書面報告已經送達,預算得以動支,並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報告委員會,因為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跟討論事項沒有相關的列席人員可以先行離席回單位辦公。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首先請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不說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不說明。
請提案人羅委員美玲進行提案說明。
羅委員美玲:大家早安。我們臺灣四面環海,所以海洋跟我們息息相關,我國海委會自107年7月成立之後,除了確立為我國海洋事務之統合機關,各項海洋事務之管理權責也隨之調整,更重要的是開始修訂與海洋相關的法令,包含今天要修訂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近年海洋的污染議題逐漸被大眾關注,為了讓大眾及各級政府單位有更多的認識,並致力於保護海洋,本席所提的版本當中,海委會每年必須發布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內容應該要包含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現況、海洋污染防堵發展策略之基本理念及方針、有效推動減緩海洋污染策略之步驟及具體措施;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設置監測站以防止污染繼續擴大;另外,為了要讓民眾對於海洋污染有更多認識,中央機關應設置相關資料庫供民眾參閱,讓民眾對於海洋污染有更深的認識。
現在全球只有2.5%的海洋受到高度保護,公海更是不足1%完全受保護,今(2023)年3月4日聯合國正式通過全球海洋公約,這也是人類歷史上繼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後,事隔41年再有保護海洋的國際協議,相較於目前只有保護1.2%公海區域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新通過的海洋公約將保護全球三分之一海洋,並預期在2030年前完成,顯見保護全球海洋逐漸成為全球共識。我們都是地球的公民,有責任讓地球永續,將美麗的地球留給下一代,所以也請立院同事支持本席提案。以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游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
游委員毓蘭:我們知道107年行政院組改的時候成立了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則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08年6月21日也修正公布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的範圍,並簡稱為海巡機關,不再稱為巡防機關;另依同法第十四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依法行政已經是我們法治國的最基本原則,海岸巡防法配合組改已經在前述時間修法,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卻未能及時配合修正,恐生執法疑義,本席爰提案修正本條例之訂定依據及適用機關,並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以符執法現況,保障民眾權益。
另考量我國周邊海域棲地複雜多樣,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作業漁民、漁船眾多,海巡機關為維護我國周邊海域秩序,依各海域的漁汛期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艦艇執行護漁專案勤務,並執行碧海專案勤務,執行海上治安維護、海上人道救援等任務。但是臺海周邊局勢緊張,島嶼主權爭議頻生,共艦侵擾不斷,海巡機關任務不斷增加,面對的挑戰日趨複雜,不僅執行海上治安維護,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海巡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武器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遂行國土防衛之責,並予提案修正本條例第十六條,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提案說明結束後,現在進行預算解凍報告。
請陸委會邱主任委員報告。
邱主任委員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首先向大院各位委員對本會業務推動之支持及愛護,敬表謝忱。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審議本會112年度預算案所作預算凍結決議計3案(詳如附表),本會已分別研擬書面報告於112年2月16日函送至大院,希望能獲得大院同意解除相關的預算凍結。現謹就上開凍結案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政府兩岸政策立場一貫,不挑釁、不冒進,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本會本於職責,持續掌握整體情勢變化,審慎應處中共對臺作為可能之風險影響,捍衛國家主權與民主自由,確保臺灣最大利益。
貳、112年度本會預算凍結項目辦理情形
本會112年度預算凍結案計3案,凍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解凍報告內容詳如附件一至三,敬請各位委員參閱,茲分述重點如下:
一、本會「經濟業務」凍結100萬元(報告事項)
有關中國大陸無預警暫停臺灣農漁產品及食品等輸銷,政府已啟動相應措施,確保臺灣農民及相關業者權益。針對中國大陸及兩岸政經情勢變化,本會持續辦理兩岸經貿情勢相關領域之資訊蒐整與研析工作,評估對臺影響,並適時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預警或提醒,強化風險管控。另,ECFA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中止ECFA將造成雙方損失及破壞兩岸關係。經濟部109年5月已就倘陸方停止ECFA提出因應做法,包括協助分散生產基地、全球布局、升級轉型、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等。
二、本會「聯絡業務」凍結50萬元(報告事項)
兩岸議題複雜而敏感,本會除密注中共對臺統戰宣傳策略手法,並適時進行研析以做為政府擬訂相應政策之重要參據;另持續觀測新聞網站、社群網站及討論區,及早發現與本會相關之錯假訊息,即時澄清說明,俾進行管控處理。有關陸媒在臺駐點記者相關報導內容倘有不實或錯誤情形,本會均會同主管機關即時與其溝通要求更正;若陸媒記者在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或涉及違法情事,本會亦會同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必要處置。
三、本會「港澳蒙藏業務」凍結100萬元(討論事項)
為增進港澳人士與團體瞭解來臺居留定居政策與法規,妥適解決移民亂象,政府主管機關有強化移民公司管理,事實上各位大概也都知道,大部分港人來臺都是透過移民公司,讓移民公司有商機,可是良莠不齊,所以我們有跟相關機關做強化處理。此外,政府部門也建立具體可操作之審查基準,同時透過多元活動及諮詢專線持續宣導與協助港人。針對維持我駐港澳辦事處業務運作,本會前已就香港辦事處進行業務調整,維持對外服務不中斷,維護民眾權益,包括最近開放港澳來臺自由行,據我瞭解,從2月到現在大概有超過10萬人;澳門辦事處方面目前業務運行如常。另,有關強化提醒與保障在港及赴港國人安全,我們有一個登錄網站方便國人登記赴港澳或赴陸,國人可以自我決定是否登錄,以便後續若有需要本會協助時,我們可以緊急跟他保持相關的聯絡。
參、結語
臺海和平攸關區域安全穩定,也是兩岸雙方共同責任。當前兩岸及國際情勢瞬息萬變,本會會持續站穩「四個堅持」立場,強化「四大韌性」,以負責、務實態度穩健推動兩岸事務,營造有利臺灣整體發展環境,確保人民福祉。各項經費編列均有其必要性,懇請大院同意解凍並准予動支,俾利本會業務順利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支持。謝謝!
附表
序號 |
決議事項 |
案由 |
函送解凍報告日期及文號 |
報告事項 | |||
1 |
一 |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112年2月16日陸聯字第1120600123號函 |
2 |
三 |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112年2月16日陸聯字第1120600123B號函 |
討論事項 | |||
3 |
二 |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112年2月16日陸聯字第1120600123A號函 |
112年度「經濟業務」預算解凍報告
(決議事項第一案)
一、案由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大陸委員會說明
(一)中國大陸無預警暫停臺灣農漁產品及食品等輸銷,政府已啟動相應措施,確保臺灣農民及相關業者權益
1.110年2月起,中國大陸陸續以檢疫檢驗問題為由,無預警公告暫停臺灣鳳梨、蓮霧和釋迦、石斑魚和柑橘類水果輸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多次透過兩岸協議聯繫機制及WTO規範,要求陸方儘速與我方展開技術性對話,取消禁令,並恢復我農漁產品輸陸,惟都未獲陸方明確回應。對於受暫停輸陸農產品之後續產銷問題,政府除持續確保農產品生產品質安全外,也成立農產外銷平臺,提供相關媒合措施,並規劃採取各項內外銷強化措施分散風險等,以確保臺灣農民及相關業者權益。
2.110年4月12日,中國大陸公布進口食品境外企業註冊新規(2022年1月1日施行),要求全世界食品輸陸企業應先向陸方主管機關進行註冊,由於該規定造成貿易障礙,引發爭議,多國已在WTO向陸方提出關切,我國也多次提出不同意見,惟考量業者利益,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仍依據陸方規定,輔導業者辦理註冊事宜。針對此次陸方主管部門暫停我方水產品、食品加工品、飲料等食品輸陸,對我方產品出口大陸已經形成貿易障礙事,將依循WTO規範及雙邊協議管道,要求陸方儘速袪除非關稅貿易障礙,以保障我方應有的權益。
(二)本會持續辦理兩岸經貿情勢相關領域之資訊蒐整與研析工作,評估對臺影響,並適時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預警或提醒,強化風險管控
1.針對中國大陸對臺經貿政策措施,本會110年已委託辦理「中國大陸對臺經貿磁吸及單邊政策之影響及因應」研究計畫,已摘錄研究重點及結論對外公布,並提供相關機關參考;其中,近期中國大陸多次以食品安全為由,「技術性」禁止臺灣農產品輸入的單邊政策作為,使產業受到衝擊,但透過網路工具分析,對擾動臺灣社會影響相對有限。對於陸方頻繁地對臺經貿磁吸與單邊政策,建議政府部門可透過系統性訊息蒐集,參酌他國因應經驗,進行相關政策評估及因應。
2.鑑於中國大陸及兩岸政經情勢變化,影響兩岸經貿關係穩定及臺商投資布局,本會持續蒐整並分析中國大陸對臺經貿策略與關係變化,以了解對中國大陸、兩岸、臺灣及臺商所造成影響,以利兩岸經貿安全風險控管,並會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密切聯繫及會商,俾供兩岸政策或策略規劃調整參考。另因應當前情勢動態,亦就個別經貿議題,委託相關團體或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觀察,亦視情邀集相關機關參與審查及提供意見,期發揮最大效益。
(三)ECFA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中止ECFA將造成雙方損失及破壞兩岸關係。經濟部109年5月已就倘陸方停止ECFA提出因應做法
1.ECFA於99年6月29日簽訂,同年9月12日生效。中國大陸對我539項貨品(含農產品18項及貨品521項)給予早收優惠關稅,並開放服務貿易11項。100年1月1日實施貨品早收計畫降稅,服務貿易早收及開放措施亦同時全面實施,102年1月1日起早期收穫計畫全部產品已降為零關稅。
2.近年(108-110年)我早收項目出口中國大陸金額年約215億美元,占我對陸出口比重約20.1%及我對外總出口比重約5.7%,其中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年約136億美元,每年約核發近14萬件原產地證明書。另外,近年(108-110年)我業者享有減免關稅金額平均年約9.5億美元,自貨貿早收生效以來至111年9月止,我方累積減免關稅已逾92億美元。
3.政府維護兩岸經貿有序發展之立場一貫且明確,並已多次對外說明,兩岸已簽署的各項協議都持續有效。ECFA實施以來對雙方都有利,不希望陸方因政治因素中止ECFA或禁止部分早收清單產品,造成兩岸相關業者損失及傷害兩岸關係。
4.依中國大陸國務院2022年12月29日發布「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提及「ECFA已完成降稅,繼續實施協定稅率」,顯示ECFA將續行。惟若陸方暫停ECFA,經濟部已於109年5月提出因應做法相關說明,包括協助分散生產基地、全球布局、升級轉型、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等。
三、結語
(一)臺灣農漁產品以國內消費為主,中國大陸為我外銷市場之一。據農產品貿易統計,我出口金額大且比重逾7成以上的農漁產品多已暫停輸銷中國大陸。為調節農產品外銷市場結構,避免過度集中單一國家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持續關注相關動態,並積極推動開發新南向(澳洲、泰國、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與相關單位共同努力分散市場,以降低風險。
(二)為維護經濟主體性及韌性,政府近年持續積極爭取參與雙邊經濟合作及區域經濟整合,包括CPTPP、臺美BTA等,並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臺灣對外經濟的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依賴單一市場的風險。
(三)「經濟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均有其必要性,為順利推動相關業務,敬請大院同意解除凍結,准予動支相關經費。
附件二
112年度「聯絡業務」預算解凍報告
(決議事項第三案)
一、案由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大陸委員會說明
(一)為強化與國內各界之兩岸政策溝通,相關經費編列有其必要性
本會係政府統籌及協調大陸政策之主責機關,主動向社會各界說明政府相關政策與作法,乃本會職責。為凝聚國內共識,本會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包括網路社群平臺、電子及平面媒體、網路及實體活動、記者會、媒體關切議題回應、接待訪賓、印製文宣資料等)加強與民眾之溝通互動,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之瞭解與支持。整體經費配置係以民眾獲取資訊需求及各群體之媒體使用習慣妥為規劃,各項經費均經通盤審慎評估後,配合業務推動實際需要覈實編列,相關運用亦將秉持撙節原則辦理。
(二)政府依法管理陸媒來臺駐點之行為並進行必要處置
中國大陸媒體來臺駐點採訪為兩岸新聞交流之一環,文化部已訂定「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等相關管理規定,規範陸媒記者來臺採訪等相關行為。本會並會同主管機關密切關注陸媒在臺駐點記者相關報導內容,倘有不實或錯誤情形,將即時與其溝通要求更正,同時亦加強與陸媒駐點記者互動,傳達政府政策立場,要求渠等在臺活動須遵守相關規定;另倘有陸媒記者在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或涉及違法情事,本會均會同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必要處置。
(三)強化對陸方認知作戰之研究、觀測及掌握,並即時對外澄清穩定社會民心
近期臺海局勢升溫,本會除密注中共內外部情勢及對臺政策發言,並就其對臺統戰宣傳策略手法,進行研析並做為政府擬訂相應政策之重要參據。另為全面因應境外勢力操作認知作戰,本會將持續觀測新聞網站、社群網站及討論區,及早發現與本會相關之錯假訊息,即時澄清說明,俾進行危機管控處理;另亦配合民眾之網路使用習慣及風格,依兩岸政策推動需要,規劃製拍生動、易懂之政策說明短片或動畫,並強化經營本會官方社群平臺,以增進國內民眾對政府兩岸政策的瞭解與支持,及提高對中共認知戰的警覺意識。
(四)賡續辦理兩岸交流相關競賽活動,同111年度編列額度
本會自107年起已連續辦理5屆「eye臺灣win兩岸短片徵選競賽」,獲社會各界熱烈迴響;因該項競賽活動性質非屬於四大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業務,爰於112年度起,自電子媒體業務宣導相關經費移出,另行編列200萬元,活動經費額度與111年度相同並未增列。112年度亦將持續辦理,透過擴大民眾參與及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民眾對兩岸政策及相關交流措施之瞭解。
三、結語
兩岸議題複雜而敏感,推動政府兩岸政策溝通說明,係本會職責,尤須透過各種多元管道向各界說明政府致力維持臺海和平穩定,並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之瞭解與支持。「聯絡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均有其必要性,為順利推動相關業務,敬請大院同意解除凍結,准予動支相關經費。
附件三
112年度「港澳蒙藏業務」預算解凍報告
(決議事項第二案)
一、案由
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大陸委員會說明
(一)建立具體可操作之審查基準,妥適解決移民亂象;透過多元活動及諮詢專線,持續輔導及協助港人
1.實務上移民亂象叢生,衍生爭議:依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之彙整,實務上投資移民亂象包括同一地址設立上百家公司;由移民公司協助提交假性商業契約及單據;設立紙上公司輪流投資;無員工在場辦公;所繳單據為購買日常用品(生鮮食品、奶粉、尿布)等;公司資金流向複雜且有高額負債;取得投資許可後,動用公司資金購買私宅、購買基金或轉存定存等等;取得身分證後旋即返港或撤減資、停業;虛偽不實之陳述;文件不實;及員工聘請造假。
2.強化移民公司管理,務實解決問題:為避免港人所託非人,已請內政部移民署強化移民公司管理,除適時公布優良移民公司名單,以獎優汰劣,並針對移民公司舉辦講習多予正面宣導,該署已於111年11月29日辦理港澳居民投資移民座談會,邀集移民公司及本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政府部門,正面宣導移民公司應有之作為,並具體回應實務上所遇之問題。另針對不法案件,內政部移民署並已移送檢調,惟該署基於偵查不公開未便提供。
3.建立具體可操作審查基準,以供依循:針對申請定居遭保留觀察案件,本會已邀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研訂具體可操作之審查基準,包括:投資營運事實、聘僱一定員工、進出貨及帳目清晰、公司規模、投資人了解營運內容、相關文件確實無偽變造等,並建議內政部移民署實務上明確告知申請人具體方向及作法,以杜爭議。
4.以多元方式協處港人,積極宣導說明:為在第一線解惑港人投資移民問題,本會已責成「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稱策進會)成立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協同相關機關在全臺策辦多場港人投資移民輔導及生活實務講座;並以公私協力方式,辦理在臺港人聯繫服務活動。初步統計,111年度辦理之相關活動超過百場。112年度另將責成本會香港辦事處直接於港人申請居留時即積極向港人宣導說明,避免港人曲解我規定。
(二)因應港澳情勢維持駐館運作,加強為民服務效能;務實推動臺港交流互動,強化國家競爭力
1.因應情勢維持駐館業務運作,維護民眾權益:長期以來,我方均秉持互惠原則,以民生福祉為念,戮力推動臺港、臺澳關係;而我香港辦事處、澳門辦事處自成立以來,更是始終堅持為民服務,一切活動遵守法令,從未逾越業務功能範疇。港府自107年7月起,要求我香港辦事處派駐人員須簽署「一中承諾書」,作為核發工作簽證的條件,致我派駐人員皆無法續留及赴任。香港辦事處於110年6月21日進行若干業務辦理方式調整,並訂定相關規範及組成跨機關任務編組,定期召開會議,維持對外服務不中斷,維護民眾權益。澳門辦事處方面現仍有我派駐人員維持駐館運作,目前業務運行如常。
2.秉撙節原則編列駐館預算,加強為民服務效能:鑑於我香港辦事處、澳門辦事處運作處處受到中共及當地政府干擾,本會已衡酌情勢發展,妥為編列駐館相關預算,以持續精進為民服務品質,強化便民資訊提供及國人急難救助等服務效能,111年協助在港澳國人急難救助案件1,383件。有關委員關切之經費支用,因目前港澳駐館均未派任處長,爰未實際租賃首長官舍,該等款項係專款專用,倘無支用,即如數繳回國庫。至其他交流服務及相關人事費用,則循例秉持撙節原則,核實支用,並最大程度發揮駐館為民服務效益。
3.務實推動臺港經貿文化交流,於國際場域行銷臺灣,強化國家競爭力:由於香港辦事處目前已無國內派駐人員,惟推動臺港經貿、文化等交流活動,有利行銷臺灣軟實力,計畫與經濟部、文化部等機關合作,透過在香港舉辦之國際性會展期間辦理講座、論壇等相關活動,創造利基,強化國家競爭力,爰在分支計畫「臺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項下,酌增相關預算,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支用。
(三)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提醒國人港澳情勢及風險;強化國人在港澳緊急狀況之應處,確保國人安全
1.本會已透過多元管道提醒國人注意風險:本會官網已設置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提醒國人該法「雷區」,並多次發布新聞稿及社群平臺相關訊息,提醒國人審慎評估前往或過境陸港澳之行程,倘有疑慮,應避免前往。此外,本會亦定期就香港情勢發布報告,彙整「港版國安法」拘捕檢控情形,及港府以該法在各領域劃設紅線、緊縮自由人權之事證,協助國人瞭解及掌握相關資訊。
2.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維護國人安全:本會為確保赴港國人安全,強化港澳駐館即時聯繫功能,以提供國人必要協助,103年起即針對赴港澳之國人發送國際簡訊,提供當地緊急服務專線電話,倘國人在港澳遇有急難救助事件,可隨時撥打電話求助。另自108年10月1日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倘國人在港澳發生緊急狀況、自然或人為災害(事故)或有協尋請求時,政府即可透過民眾登錄之手機或電子郵件,主動聯繫在臺家屬或本人,即時提供協助,維護國人人身安全。
3.訂定政府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注意事項:因應香港情勢變化,我政府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之人身自由及公務資訊安全所遭遇風險大幅增加,業於109年12月23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除提醒相關人員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務機密,同時規範赴港澳均應完成通報作業,並至本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以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四)持續觀測情勢變化,強化政策因應能量;維持對話溝通管道,務實處理問題
1.強化情勢觀測及蒐研,預為擬定因應策略:面對中共不斷加大軍事恫嚇、統戰分化,以及空前不友善舉措、威脅臺灣民主的多元滲透手法,政府尤須全方位強化應對能量,以捍衛國家主權與民主自由。本會將續觀測港澳各方面變化,特別是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及澳門國安法修法情形,並就對臺可能影響預為研擬想定及對策。同時,持續蒐整主要國家應對港澳情勢變化措施,並觀察國內民意反映趨勢,以做為適時調節我對港澳政策或相關法規之重要參據。
2.盡力維持臺港及臺澳雙方溝通管道,希務實對話交流:目前本會捐助成立之策進會及港方成立之「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仍是臺港溝通的主要平臺,該平臺亦持續維持運作。只要相關方面願意回到2011年臺港雙方換文內容,務實、友善處理問題,我們溝通對話的大門隨時敞開,希港方能務實對話解決問題。至於臺澳方面,我方派駐人員與澳方仍有固定聯繫溝通管道,雙方維持良好互動。
三、結語
面對動態變化之港澳及兩岸情勢,本會除續維繫港澳駐處運作,保障國人赴港澳人身安全外,針對港人來臺趨勢,亦適時檢視研修港澳相關法規,務實推動相關交流。未來將配合兩岸情勢發展,密注港澳情勢動向,強化相關應處作為,並捍衛國家主權和民眾福祉。本會各項經費編列均秉零基及撙節原則編列,敬請大院同意解除凍結,准予動支相關經費。
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報告。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召集委員、各位委員、在場各位女士、先生、媒體記者大家早安。今天中選會應邀就本會預算做解凍案報告,其中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書面解凍案,我們已經提交給委員會、大院進行審議跟瞭解;第二是有關大院凍結預算的部分,我們再精簡提出口頭報告如下,也有提供詳細的書面報告給大院跟委員會的各委員參考。
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主要分成五大部分,首先是中選會電子連署系統推動進度書面報告,電子連署系統涉及比較多的個人資料保護,也有可能涉及到戶役政系統的介接,需要高規格的資安防護,這部分我們委請中華電信跟第三方資安廠商來做檢測,檢測完成之後再提交給資通處,也就是由現在的數發部進行複測,在複測的過程中有要求改善項目,我們也都依照數發部的要求進行改善,改善之後再提交給數發部資安署進行複測,在確保資安無虞之後,我們才會辦理上線服務,這是第一點。
第二是有關選務防疫的部分,我們過去配合COVID-19的疫情做滾動檢討,並依法辦理選務防疫的作為。在選務防疫的部分,如果疫情指揮中心有調整,我們也會配合相關的指引、政策進行調整,依法辦理選務。
第三個部分,有立法委員關心每10年一次的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公式是否應於法律明定,這部分我們有提出相關的看法,也會尊重大院的決定。
第四個部分是有關選舉經費的編列,地方選舉是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中央的選舉是由中選會編列預算,各依其所掌依法辦理。這次的預算凍結涉及到諸多的選務業務預算,懇請大院予以解凍,讓明年的總統跟立委選舉能順利舉辦。
其他部分的報告包括政府採購案的教育、選監人員的講習,還有投開票所人員檢、唱、計、整的再教育訓練等等,我們都有提出報告。另外還有委員關心中選會參加國際組織的部分,中選會用國家的名稱或臺灣的名義參加的國際組織主要有兩個,一個叫AAEA、一個叫A-WEB,懇請大院在相關的預算上給予支持。以上簡要報告供召委及各位委員參酌,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琬惠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琬惠:謝謝召委。今天非常感謝召委排審海洋污染防治法,現今臺灣經濟發展非常快速,地狹人稠、四面環海,海岸線總長有一千五百多公里,各種垃圾容易進入海洋,污染我們的海洋,以及廢(污)水放流或是海拋等行為,使得臺灣四周海洋生態和環境都每況愈下,因此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工程非常重要,同時,為呼應聯合國海洋公約指明,各國對其有關海洋環境,應依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進行海洋環境保護、合作,並監測、報告海洋環境污染的危機或影響。政府對於海洋污染防治責無旁貸,過去政府在污染防治工作方面都以淨灘為主,卻總是清完又來,成效有限,並且民間與政府重複動員,效率其實有待檢討。
根據環保團體公布2019年ICC淨灘數據,發現將近七成的海洋廢棄物跟飲食有關。同時,分析過去五年的數據也發現,塑膠袋、飲料杯、免洗餐具、吸管等一次性的塑膠製品有下降的趨勢,顯見海洋污染防治需要數據分析和法令政策的支援,才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因此本黨團這次修法特別提出第四條及第七條的修正案,除修正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之外,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並送交立法院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內容應該包含國家海洋污染現狀調查、重要具體防治作為與推展進度等等,以強化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成效與提升保育意識。
現行法第三十五條限制相關船員的出境自由及工作權,是在侵害其返鄉權,對其經濟生活、生理、心理都有重大影響,恐有高度違憲之虞,若要維持我國的公共利益,可以透過扣留船隻及所載貨物而禁止其離境以達到相關的目的。故為避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亦兼顧我國的公共利益,本黨團提出第三十五條的修正案。
再者,有鑑於國際間對於海洋廢棄物的日漸重視,我國海洋廢棄物來源主要來自於內部產生的陸源污染物,因此接下來本席也會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達到從源頭管理,根本解決問題。其中第十五條是加強陸源廢棄物管理,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增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不得排放廢水的區域,由主管機關來加以保護,制定辦法來管理。而第十六條是明確規範常見的陸源污染,包括廢棄物處理、營建作業、化學品之運輸及存放等,遏止這類污染物的排放,讓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來要求排放污染者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來代理行之。以上是民眾黨黨團的相關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報告,兩個法案請一併報告。
管主任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在座所有政務同仁、現場各位來賓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謝今天召委能夠連續排兩個法案──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進行審議,十分感謝。海洋委員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多所支持及指教,讓我們各樣的海洋事務都可以推展,我也在此特別再度表達高度的謝忱。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修定,謹報告如下: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民國89年施行到今天,只有在103年因應金管會權責管轄事項的調整而修正過,海委會自107年4月28日成立之後,承接環保署的海洋污染防治業務,各項海洋污染防治的管理權責已經隨之調整,但是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主管機關仍然載明的是環保署,而且因應近年來偶發的船舶擱淺漏油污染或排放廢油水污染海洋事件,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處分金額,最高只有100萬元以及150萬元,遠低於清除處理費用,甚至於我們有看到一些案例,就是船舶所有人常常會有延遲或不願意負擔污染清除費用的狀況,在此舉一個例子,有很大的公司目前有兩個裁罰案例,一個是裁罰100萬元,一個是裁罰150萬元,那是大片油污長遠漂流的裁罰事件,可是到今天仍然在行政訴訟程序當中,種種狀況讓我們感覺本法的修正是有十分的急迫性。
本法的修正草案自108年起草,歷經多次的座談、公聽會、跨部會協商,在110年11月30日完成本法修正草案並陳報行政院審議,並且在今年3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函請大院審議。
這次修法主要有四大目標:第一、充實財源;第二、強化工具;第三、促進公民參與;第四、接軌國際。詳細內容有五個重點,首先是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也就是財源的部分,將會徵收海污費。其次是強化污染的管理,各項污染的管理全面展開;另外,全面提高罰則,並且建立吹哨者制度以及接軌國際等五個重大內容,其內涵如下:
第一、在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充實財源部分,包括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和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為了及時應處所有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以及所有應處之所需,第一時間就可以處理污染防治的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有充實的財源來因應。
第二、在強化污染管理的部分,我們規範了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全面規範,我們規範了陸源廢棄物的清理責任、人工構造物的除役計畫管理、船舶污染管理,以及外國船舶的禁航規範。
第三、關於全面提高罰則的部分,目前罰則的基本結構其實是一個三環體系,除了我們可以向海洋污染的行為人科處罰鍰以外,我們還會求償相關的損害,並且追繳不法利得,這是一個三環的完整機制,可以說是一個全面開罰的狀況。
第四、有關公民參與的部分,我們建立了吹哨者的制度。
第五、有關國際接軌的部分,我要特別說的是,我們的法案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參照國際公約或協定的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直接就可以發布實施,這是一個直接從法案的條文裡面就授權主管機關直接和國際接軌,是一個非常進步的法案設計,這是我要特別說明的。
最後,本法完成修正後,我們將會訂定各項子法,讓海洋防治能夠順利進行。除了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設立基金以外,並且要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加強培育應變人才、提升污染應變量能,以應變各項海洋油及化學品污染防治、全面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效能,確保永續發展。
接下來為各位報告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修正。臺灣四面環海,在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後,更明確本會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保護海洋環境的使命,在海巡署的任務規範之下,已經確認這樣的職能及法地位。但是,我們還是需要配合修訂有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規範,才能夠更完備執行工作之所需。
此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修正,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保障民眾權益,除此之外更使海巡人員可以據以依法使用器械,落實依法行政及提升施政效益。
本法修法內容當然是參考大院在去年10月19日修正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本法的修訂則是參考了這樣一個方向,但是我們也併同海巡機關特殊的實際需要,這是和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範圍很不一樣的地方,這個部分是屬於用砲權規範的部分,是基於海巡機關特殊實況而納入的修正,我們在11月9日的時候報行政院核定,3月30日也一併送來大院審議。
主要草案有五個重大變革,第一個,我們增加了器械使用的彈性。也就是說,如果現場無法有效使用器械的時候,可以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而該物品的使用就視為是器械的使用。第二,我們有進行射擊時機明確化的規定。也就是在非常特定規範情況之下的危急情形,海巡人員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是非常明確化的時機規範。第三,我們明確用砲權責,定明得使用砲之重大犯罪態樣,予以明定,並且將認定用砲權責修訂為海巡署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的時候,當然現場最高指揮官就可以認定。第四,是有關設立公正調查的機制,我們會設立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一方面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一方面也保障人民的權益。第五,是有關於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這是跟警械使用條例一樣的修法方向。
最後,本法完成修法以後,我們會讓海洋執法者合法行使公權力而無後顧之憂,本條例完成修正,本會將強化海巡人員的教育訓練,提高危機應處的能力,確保執勤的安全。以上是今天兩個草案,懇請貴委員會貴委員們給予支持,謹作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管主委。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內政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有關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各委員擬具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王委員美惠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之3條「與第2條第1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條文內容與行政院版第14條規定內容相同,本部予以尊重。
二、蔡委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其第15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查行政院版本第18條第1項第2款係維持現行條文之規定,即「……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未予修正。依國家公園法第27條之1規定「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已含括國家自然公園範圍,另現行條文規定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於執行上尚無窒礙難行,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之規定。
為具體落實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維護海域環境健康與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棲地,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本部敬表支持,並期透過機關間合作,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國防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與本部相關者為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構)應評估所轄港區使用狀況,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有助於防止、排除或減輕港區之污染,本部配合辦理;其餘條文及委員提案修正內容,本部敬表尊重。
本「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助於海洋重大污染之預防與應變,並達成海洋環境保護之目標,本部敬表支持與尊重。
國防部「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相關委員提案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表達誠摯謝意。
本部對於本草案內容,意見如下:
一、依「海岸巡防法」第12條規定及「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本部與海巡機關建立聯繫、協調及互助機制,共同維護海岸管制區之海防及軍事安全。
二、本草案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配合「警械使用條例」之修正,調修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時機,以符海巡機關人員執法實需。本草案通過後,有助於海防及軍事安全之維護,本部敬表支持與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部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法務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等13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壹、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
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正式成立,為我國海洋事務之統合機關,各項海洋污染事務之管理權責亦隨之調整,並致力加強各類污染源之管理,以達事前預防目的。此次修正草案考量國際公約演進、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及強化重大海洋污染管理之需求,參酌以往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及肇因者預防原則,應擴大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範疇,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當污染事件發生時,可立即控制污染範圍,將環境損害降至最低。是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函請大院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乙案,尚請大院支持。
二、大院委員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等12案
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一)業經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納為修正內容:如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已法制化之重要自然生態保護區明文納入不得排放廢(污)水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及其用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處理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等,敬請大院支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二)與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不同之處:如為預防海洋環境中有害水中生物之影響而劃定船舶壓艙水交換區及壓艙水排放標準、外國船舶因未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前對於「相關船員」或「重要船員」或僅對於「所載貨物」之離境限制、發生海洋污染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行為之罰鍰金額上限等,因涉及立法政策之考量,就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貳、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於92年6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未修正,惟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應檢討修正規範不足及未符執法實務需求之處,以符合海岸巡防機關(下稱:海巡機關)職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此次修正亦參考於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警械使用條例,明確訂定海巡機關人員得使用不同器械之時機及情形、海洋委員會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使用器械爭議事件、增訂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員傷亡時應通報救護或送醫及所屬機關應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刪除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之定額制等。是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函請大院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亦請大院支持。
二、大院委員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一)因配合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定義為海岸巡防機關,並簡稱海巡機關,為使法律體系文字一致,故提案修正本條例相關條文,本部敬表贊同。
(二)就因應海巡機關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值勤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器械是否不受本條例規範,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修正第16條增訂第2項「海巡機關負責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器械不受本條例規範」。因考量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就海巡機關人員使用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均已明確規範各種器械之使用時機,其中對於殺傷力最強之「砲」,更已斟酌海岸巡防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包含「確保國家安全」,將以砲為手段須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經權衡國家法益之保護、用砲之必要性及衡平性,於第8條修正條文明定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海巡機關人員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之情形,更能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尚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外交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有關大院審查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以下謹就該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第194條等規定,海洋環境的污染係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其他正常用途等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品質和破壞環境優美等。我國四面環海,近年來伴隨經濟之快速發展,沿海濕地遭海岸開發之破壞,以及廢(污)水放流或海拋等因素,在在惡化我國海洋生態與環境,爰亟需政府依據相關國際公約進行海洋環境保護合作,並監測、報告海洋環境污染危機,積極執法,善盡國際社會成員之責任。
本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所研提之相關修正條文,續將於大院通過修法後積極配合辦理。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不吝指正。謝謝。
司法院「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今天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湯蕙禎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行政院版草案第八章「罰則」增修刑罰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在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下,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之職權。而就個別條文部分,謹提供以下意見:
(一)草案第40條
1.草案第24條第2項前段所稱「甲類物質」,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1項所公告者;而草案第27條第1項準用第24條第2項前段所稱「甲類物質」,則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7條第1項準用第24條第1項」所公告者。準此,草案第40條第1項前段所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似漏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為求條文精簡,是否允宜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即刪除「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等語),建請斟酌。
2.至於草案第40條第1項後段,除規範違反第28條海上焚化行為外,尚限定其所焚化之物為第4條第1款所定之「有害物質」,故此部分訂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並無問題,附此敘明。
(二)草案第41條
本條所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是否允宜修正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以求條文精簡,建請斟酌。
(三)草案第42條
本條所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是否允宜修正為「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以求條文精簡,建請斟酌。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35條第1項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扣留船舶及所裝載貨物;必要時,並得限制船長、重要海員、與損害發生相關之船員、船舶所有人及對船舶有實際管領力之人離境。但經提供適當財務擔保者,不在此限。」第35條之1規定:「(第1項)受處分人不服前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得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第2項)法院得酌定財務擔保之適當金額,並得依受處分人之情形,分別定之。(第3項)裁判確定後,情事變更而無限制離境之必要時,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而外國船舶因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賠償前或有不履行賠償之虞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自可依民事訴訟法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以保全損害賠償債權,實施保全程序之方式自包含扣留船舶及所裝載貨物,是草案第35條第1項前段所定「扣留船舶及所裝載貨物」是否仍有規定之必要,建請再酌。
(二)另草案第35條之1修正說明第2點指出:「為確保受船舶及所裝載貨物扣留處分或限制離境處分人之權利,避免財產及人身自由久經限制而滋生損害,應使受處分人毋須經過訴願程序,而得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然港口管理機關依草案第35條第1項規定作成之限制離境處分若未經聽證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參照),在該處分亦非獨立機關之專業合議機制所為之情形下,受處分人毋須經過訴願程序,即可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其正當理由為何?容有疑義。實則,目前實務上若不服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之處分,受處分人仍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建請審酌。另無論判決確定前後,若受處分人無限制離境之必要,應由原處分機關直接解除出境之限制即可(參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無庸再由法院撤銷或變更。從而,草案第35條之1是否仍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再酌。
貳、關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其餘部分,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政策決定。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經濟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承蒙貴委員會今天邀請本部就「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經濟業務的支持與指導,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以下就本次「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涉本部內容說明:
一、工業專用港部分:
為加強各類污染源之管理,增進海洋環境汙染之改善,本次條文修正要點有關港口管理及港口污染改善採取措施之部分,本部工業專用港將配合對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管理(修正條文第9條)及相關陸源廢棄物清除(修正條文第14條);另外針對港口管理,增訂港口管理等機關查驗船舶之項目(修正條文第29條)以及收受、處理船舶污染物數量之紀錄應保存、按時申報(修正條文第30條),為減少環境影響衝擊及落實環境保護,本部均配合相關規定辦理,加強源頭管理,共同改善海洋污染。
二、有關針對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之查核及除役計畫(離岸風電),並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汙染等相關規定:
再生能源部分(如離岸風電),施工期間涉及海域工程項目,須經環評審查通過方可實施(修正條文第17條),營運期間不會產生海洋污染(修正條文第22條)。
三、涉國營事業興設及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相關規定:
中油公司各類油品輸送作業已定期取得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核准函(修正條文第15條),另永安港內浚挖底泥均依法申請進行海洋棄置(修正條文第11條),至於深澳港、桃園外海浮筒及永安港為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各類油品亦定期取得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核准函(修正條文第20條)。
有關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與其徵收對象及用途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1、12、13條),中油公司與海洋保育署已於112年2月20日研商會議中達成原油每公秉暫定徵收5元海洋污染防治費,及天然氣不是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等共識。
本部於海洋委員會研提「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期間,均積極參與有關作業,並對草案內容妥為溝通且配合各項工作,預期將更臻明確海洋汙染防治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部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貴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敬請指教。
本次行政院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第15條「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第1項)」、「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3項)」,以及第36條「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第2項)」、「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3項)」,分別規範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之業者,以及達一定條件之船舶所有人,應提出財務保證或投保責任保險;相關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本會定之。本次修正僅條次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與本會有關內容並無異動,爰本會對該2條之修正尚無意見。
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蔡適應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21人、立法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22人、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3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會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壹、「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條文意見
一、行政院版第17條:
本條文新增規定投設、敷設或佈放海洋設施、漁業設施與其他人工構造物,應予查核及訂定、執行除役計畫。本條文係為減少海域人工構造物失其功能後,形成海洋廢棄物影響海域環境。本條文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二、行政院版草案第18條(委員蔡適應等18人所提草案第15條):
本條文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項目。本條文中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列「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水產資源保育區」涉本會林務局及漁業署業管,因該條所列各類區域具環境及生態敏感屬性,自應保護,倘遇不得已而有排放廢(污)水至該等區域或其相鄰接區域之必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本條文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三、行政院版第27條:
本條文規定明確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本法之條文範圍,另酌修為漁業需要,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申請、審查及管理規定。本條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四、行政院版草案第35條:
本條文明定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之項目,並將相關應變措施訂於依本法第10條規定所訂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有助於落實「肇因者」就其污染行為支付費用,以承擔恢復、填補等義務。本條文本會支持且無意見。
貳、結語
本案目的為提升海洋污染防治機制完整性,當海洋發生污染事件時,達到控制污染範圍,將環境損害降至最低,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本會敬表支持,並期透過機關間合作協調,共同防範海洋環境遭受污染,打造優質海洋環境。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非本會委員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是處理法案,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美惠:沒有。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9時42分)主委好、署長好。有件事情請教一下,今年2月8日東港籍昇豐128號漁船在太平洋海域作業,搜救失敗,他們的家屬怒控海巡做事慢半拍,海巡署解釋,船在海上航行,無法像飛機、車子一樣快速、即時,凸顯了海巡沒有正規航空器及空勤總隊無法隨同海巡執法的隱憂。當我們派海巡艦艇馳援,到遇難現場的處理速度一定比不上直升機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前往查看,我比較關心的是空勤總隊已經配合海巡實施過落艦演練,想請問署長,為什麼到現在直升機沒有辦法隨海巡艦艇一起出海執勤?
主席:請海委會周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確實如委員所說,飛機的偵巡、查證或者是相關兵力的運用會快速得很多,那麼委員所關心的,我們現在不管是和空勤總隊或者是海軍反潛直升機(S-70C)所做的艦機交流合作訓練都持續在進行。目前不管是空勤總隊或者是海軍的S-70C都可以在3,000噸以上大船起降,而且這樣子的訓練幾乎……
游委員毓蘭:現在有沒有常態配置?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沒有常態配置,但是現在的甲板都已經是合於規定的綠色甲板,我們現在所有3,000噸以上船隻如果在海上,不管是空勤總隊或者是海軍的反潛直升機,在必要時或緊急時如果需要有一個合格的降落場,現在的大型海巡艦艇都是具有綠色甲板的能力,它們都可以直接降到我們船上。
游委員毓蘭:主委、署長,其實這個問題就在於人民心中是怎麼看,因為漁船的家屬是說海巡慢半拍,我們認為以前有海鷗等等各種配備,但現在好像我們一切的準備都是為了變成第二海軍,對於救難就沒有那麼關心了。但是本席還看到另外一個問題……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關於這部分,其實有一部分是誤解,能不能容我說明一下?
游委員毓蘭:好,請說。
管主任委員碧玲:慢半拍的部分是一個很大的誤解,我一定要說明。其實救援分成兩塊,一塊是區內,若在我們救援的責任區內,在國搜中心第一時間的指揮之下,我們第一時間都會派艦出去,但是救援還有另一塊,就是遠洋的部分,那是在我們的責任區之外,屬於國際合作的場域,而且在國際合作的制度之下,第一時間絕對不是我們派艦,第一時間我們派艦一定會來不及……
游委員毓蘭:一定是我們通知,讓就近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所以事實上這個事情發生的第一時間,因關島的救援區是他們負責的,是關島的救援責任區,所以他們在第一時間就是海空一起出動,來替我們做救援的工作。
游委員毓蘭:我覺得主委這樣的說明非常重要,所以要跟漁船的家屬們多做溝通。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每天都有跟他們溝通,而且我們還會持續的就這件事情跟社會做更多的溝通,謝謝。
游委員毓蘭:非常好。但是有一些問題,我們就不是看得很懂,因為就我個人的瞭解,大概所有國家的海上執法單位,大多都會配備航空器來擴大搜索的效能,我們在107年有採購了20架,即所謂的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我覺得真的滿好的,像過去我也常常主張,以前我們的消防弟兄到了火場是一定要衝進去,可是現在有很多則是先派無人機或是機器人進去,畢竟人命才是最寶貴的。
總之,以上所提計畫是107年到108年的試辦計畫,但112年到116年,又還是提了一個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請問,這代表第一次的計畫失敗了嗎?基層有來跟我說,因為107年採購了20架都是農用型無人機改裝的,不適合在岸邊或海上飛;只要飛出離岸3浬,且為了衝高使用時數,就會要求基層硬著頭皮起飛,所以這20架已經摔過好幾回,因此,第二次的採購計畫是如何?試辦計畫又是如何呢?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提了中長期發展計畫了……
游委員毓蘭:所以不應叫做試辦計畫,而且兩次又是一模一樣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這是從明年度開始的,是一個中長期發展計畫,我們是用中長期發展計畫稱之,且未來採購的直升機性能,將會大幅的提高,和現有的直升機相較,性能有很大的不同。
游委員毓蘭:在此也順便請教一下,因為最近臺海沿岸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浮屍,是本身案件量增多、想死的人多了還是海巡偵查的設備改善,提高了偵查的量能?對此,請主委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2月份到3月份這個時間點海上的浮屍、大體增加的原因當然是因為有一個偷渡的個案,該案目前正在偵辦之中,除了這個偷渡個案之外,若以每年同一時間點來相較,並沒有什麼特別異常的狀況。
舉一個例子來說,像這次的連假,我記得應該是4月2日,同一天晚上、同一個時間、在南部,我們就在應處、在搜救一位因看不開而輕生的女性,同一個時間前後不久,就在石門,我們也去救援一個因海釣而不幸落海的男士,也就是說,你會發現同一天南、北就有兩個落海的事件發生……
游委員毓蘭:還是滿多的,並沒有特別增多。
管主任委員碧玲:可是非常不幸的,最後也都沒有救援成功,我的意思是說,各年度比起來,或是不同年份同一時間比起來,這次就是多了這個偷渡事件。
游委員毓蘭:對不起!因為我很尊重主委是我們同僚出身,所以給您很多時間說明,但接下來才是我今天要問的重點,所以跟主席報告,我要稍微再講一下。
現在北部分署缺額324人、中部299人、南部436人、東部123人、金馬澎195人、東南沙50人,所以中部跟南部的編現率還不到八成,不只國軍招募困難,海巡也是一樣,都面臨兵力不足的狀況,隨著臺海局勢的升溫,第二海軍、我們海巡官兵的責任也是很繁重,而且他們也很緊張,但現在看到海巡署為了整合海域跟海岸的巡防勤務,在各地區設了13個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配屬在北、中、南、東及金馬澎分署。
而我看到的問題是,生吃都不夠了還想曬乾!因為就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的編制來看,除了中心主任是實缺之外,其他執勤人力每個中心大概都需要40名人力,所以都要求各分署擇優派遣支援,對此,各分署都紛紛跟我反映,他們人力都很吃緊了,還要支援巡防區的勤指中心!署長是否覺得這似乎有點捨本逐末,照理這個時候應該是要整合才對。
第二個問題,各分署長有的是少將或是第十二職等;巡防區主任是上校或第十職等,所以分署長的地位是比較高的,所以戰時或是執行海上搜救勤務的時候,依照巡防區勤指中心實施計畫,他們是要負責指揮調度的,這樣在執行上會不會有點問題?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謝謝委員的關心,剛剛委員所講的問題,我想都不會有這樣子的顧慮,第一點……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們人員是充足的?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舉例說明,比如說金馬澎分署,它分成金門、馬祖跟澎湖,它必須要有三個巡防分區,不可能就是一個金馬澎分署來管這三個外離島;以東南沙分署而言,它有東、南沙兩個指揮部,所以這兩個例子都是天差地遠的地方,所以這個巡防區的概念,就是希望它能夠掌握最精準、最即時的狀況,而且它主要的任務是協調海巡隊、岸巡隊及查緝隊這三個不同單位聯合編組的執行任務,所以剛剛委員有顧慮到,就是巡防區的編組,為什麼都是請這些岸巡或者海巡或其他單位來支援,因為它的編組裡面必須要有三個不同單位……
游委員毓蘭:才方便他們橫向聯繫?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對,也才能夠做指揮調度,跟委員作以上的說明。
游委員毓蘭:我是建議署長,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作法,則不管是垂直性的整合,或是橫向的聯繫,這些都非常的重要,但是我還是建議你們要讓指揮鏈能夠單純化,不要讓基層無所適從,所以這部分會後再給我一個報告。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好。
游委員毓蘭:最後一個問題,最近我們看到中國海警經常在我們附近海域出現,甚至要求對我國的船隻登檢,海委會已經表示,以依法執行、不引發事端為處置原則,如果陸方要強行、硬是要登檢,海巡署除了原則性的政策指導外,有沒有更積極的作法?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事前就會透過相關的機關,比如說漁業署或是港務公司、港務局相關的部門,我們會事先透過他們以及我們海巡的線上安檢系統,對那些要出航的船隻,我們都會告知它相關SOP,就是遇到中國大陸艦艇要不當登船檢查時應該要怎麼做,事前有給他們一些SOP。
另外,在我們船隻的調度上,我們也非常機動的在調度,比如說,當海巡06一出來時,我們就有相關的調度在監控著它,所以如果是這艘船或是另外一艘船,像08或05等等,無論是哪一艘中國大陸的船艦,當它有相關行動的時候,我們事先都會洞察,然後我們的船如何調度、如何調派,一定要隔在兩邊的中間,以保護我國的船隻等等,我們也有SOP。
再者,若我們艦上的弟兄遇到了,且最後真的被登檢的時候,包括應該要同時登上這個船舶,然後應該有什麼SOP,這些我們也都有盤點得很好。
游委員毓蘭:主委,您長期參加內政委員會,當然也了解,可是過去在臺海的部分,尤其在金、廈、馬,有很多中國海警跟我們的海巡,其實大家還進行很多的聯合演練。
管主任委員碧玲:其實長期是有兩岸共打的業務……
游委員毓蘭:現在在那邊進行得還不錯,而我們現在開始在海巡艦艇上配置有鎮海火箭彈系統,其實我是比較擔心海巡弟兄的安危,如果萬一我們的態度很強硬,這樣會不會讓對方有個藉口說我們配備有一些武器系統……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放心,今天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規範,就是強調使用時機的明確規範,有了這個明確規範,我們就可以避免擦槍走火的狀況發生。
游委員毓蘭:所以一定要保護好海巡弟兄的安全,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56分)管主委早安。對於海洋三法什麼時候完成修法?什麼時候可以上路?這是國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對於海洋三法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前我們已經審訊完畢,目前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還在行政院處理當中,尤其是海洋保育法,上個禮拜還發生環保團體用比較激進的方式要求莊瑞雄召委排審,所以讓召委受到小小的驚嚇,對於這個部分環保團體非常心急,到底我們有沒有真正推動?當然不管是海保法也好或是海域管理法也好,甚至我們今天排審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其實我們看得出來行政單位都積極地在推動,上禮拜我聽到管主委提到海保法目前為什麼還沒有送到立法院,是因為還有一些共識沒有辦法達成,加上提案版本也滿多的,所以因為有所差異,目前還沒有達到共識,所以想請教主委有關海保法特別提到有9個共識還沒有達成,有一些問題還需要再溝通,請問主委,這9點共識主要的重點是在哪裡?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所謂的9個爭點,其實是行政院目前正在溝通協調的草案,目前的進度已經進展到各委員會各黨團版本之間的落差,經過我們盤點目前有9個爭點,也就是說各方在朝向不同理想程度的版本跟目前各部會初步協調的圖像間的落差,我們認為如果能更快的溝通協調完成的話,那麼就更有助於法律往前的推進,舉例來講,這9點包括30乘30要不要入法?亦即2030年要保護30%的海洋入法還是不入法?這是其中的一點。
另外譬如到底要不要把預警原則引進入法,這部分也有不一樣的看法,比如預警原則如果引進的話,有一些委員版本是用預警原則來作為已經核准可以進行的事項,包括產業發展、海域工程的進行,或者是海洋能源的開發等,他已經核准了,可是在進行的過程中間,如果我們基於預警原則,我們看到海洋保育方面即將可能發生進一步的問題,則可不可以採用預警原則,亦即終止對海洋的使用,至於要不要引進預警原則,這也是一個非常需要進行溝通協調的項目。另外一個爭點是我們為了執法,到底要不要設置保育警察?還是說如現在版本所規劃的,採用保育巡查員,而有的版本是用觀察員,到底保育警察是否納進來入法?這也是一個爭點,此外還包括在處理世界海洋保育的時候,我們有沒有設置一個最高的審議委員會?而且由這個審議委員會決定海洋保育綱領,同時也有不同制定版本的修法。總之,我舉這些例子就是指類似這樣,我們都一一盤點出9個爭點,在爭點盤點出來之後,就很有利於未來的溝通,因為每一個爭點都已經很具體,它各方不同的意見在哪裡,我們也會找出來持續的進行溝通。
再者,其實所謂的海洋三加一,包括今天的海污法在內,事實上是海洋四法,我們是同時都有在協調溝通,只不過是爭點複雜性的程度不一樣,有的先協商完成就先出來,有的還在協商的,等協商完成就會陸續出來,像海產條例最先,然後現在海污法也出來了,接下來是海保法跟海域法,我們其實都同時在溝通,但因為複雜的程度不一樣,所以進度有所不同。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委的說明,當然立法是不能夠草率,也不能匆促上路,尤其針對海保法,你們也提出9個爭點,之前我們也有跟主委進行過瞭解,比如說海洋庇護區的劃設是要如何去做?
管主任委員碧玲:原則跟過程要明定到什麼程度?
羅委員美玲:明定到怎麼樣程度,這是需要討論的地方?
管主任委員碧玲:目前的規劃是打算把它放在子法,但是有很多版本是要明定在母法,至於要引進那一些原則做為劃設的原則,各版本的看法也都不同,這些不同其實裡面的差異很大。
羅委員美玲:是,我瞭解,我們知道環保團體非常關心海保法,那由主委剛剛所盤點出來的這些爭點,我們瞭解其實立法我們當然希望它能更加完善,尤其我們臺灣是海洋國家,我們非常開心看到不管是海保法、海域管理法、或海產法,還是今天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能夠一一的完成修法上路,這將是一個非常好的進程,只是說有時候修法可能需要跟外界做更多溝通,特別是環保團體。
管主任委員碧玲:目前正處於這個深水區。
羅委員美玲:沒錯,目前盤點出來這個9個點,當然還需要海委會跟環保團體或提案委員一一進行溝通,那海保法這個會期有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都在努力,大家都朝向這個方向一直在努力中。跟委員報告,如果我們沒有做好這些溝通,就貿然送到委員會來審議的話,雖然到委員會審議也是一種溝通,但是就比較會擔心時間的縱深,還有在審議的過程中很多的政治性會影響整個的內容。
羅委員美玲:所以看起來這9點還需要花一點時間來處理。
管主任委員碧玲:如果要院版的話,我們就持續的來溝通。
羅委員美玲:OK,以上。剛好我時間也到了,謝謝主委的說明,我記得主委剛上任時打給我的第一通電話就是拜託委員多多支持海洋三法及海洋污染法,所以我們也看得出主委要推動這些法案的決心。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其實海污法裡面就有庇護區的概念。
羅委員美玲:是。
管主任委員碧玲:如果真的是嚴重污染,我們都可以劃設以後禁止利用防止再污染,所以其實今天海污法跟海洋三法一樣,等於三加一為海洋四法,也是非常有助於海洋保育的法律通過。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也請努力,謝謝。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謝謝羅委員美玲。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0時4分)邱主委,陸委會主管兩岸關係,你也知道金門、廈門是很近的,大概距離不到1浬。最近媒體都在關注,就是共軍可能會藉著戰備警巡突破24浬,這樣可能意圖把臺海內海化,對此你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陸委會邱主任委員說明。
邱主任委員太三:金門、馬祖好像不是用領海的概念,是用禁限制水域……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我說的是臺灣海峽。
邱主任委員太三:對,臺灣海峽當然是……
陳委員玉珍:對於媒體有相關報導說,共軍恐怕會藉著戰備警巡突破24浬,金門當然沒有這個問題,但是這個意圖將臺海內海化,你的看法怎麼樣?
邱主任委員太三:我們有看到國防部一再對外昭示,我們國軍都做好各項應變的準備。
陳委員玉珍:你覺得有可能嗎?
邱主任委員太三:也隨時都在監視……
陳委員玉珍:你覺得中國大陸有這樣的意圖嗎?或是會這樣做嗎?突破24浬,會把臺海內海化。
邱主任委員太三:因為中國大陸多年來把他經濟的成長灌注在軍事擴張上面,他也試圖想要擴大到第一島鏈以外,這樣的作為國際社會都持續地在關注。至於我們的海域的部分,我想國軍……
陳委員玉珍:根據陸委會的判斷,你覺得共軍有這樣的意圖嗎?
邱主任委員太三:既然他所謂偉大的中國夢是要作為國際社會重要的主導者或影響者,那麼他軍事的擴張應該是在預期……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覺得這是有可能的。
接著請教管主委,我們先講海廢保麗龍的問題,第二個再講用砲時機。2018年金門出海口見到保麗龍河,這些保麗龍都是大陸漂過來的,主委,你看這個照片,金門湖山灣的好望角整個都是大陸漂過來的保麗龍,金門每年大概從海岸清出20公噸以上的海廢保麗龍,現在都暫置在大洋掩埋場,累計大概兩百餘噸,後來研究導入海廢保麗龍減容貨櫃,建立資源再生的循環經濟,但每年還是一直來。對此縣政府那邊是有做相關的處理,我們做一做再把它送回去給大陸,這個現在已經有在進行,我想請問管主委,從海上漂上岸的這些保麗龍是不是屬於海污法第四條所定義的海洋廢棄物?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海洋廢棄物我們有定義,所以這個是海洋廢棄物的一環。最近中國大陸那邊有一些材質上面的轉型,所以這個部分……
陳委員玉珍:材質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他們使用材質上面有一些轉型,這個是一點。另外,我們跟中國大陸在APEC會議上面曾經有過利用APEC這個平台做一些交流。另外,像金門的這種案例,我們都有一些補助。
陳委員玉珍:以前你們認為……
管主任委員碧玲:它是屬地主義,就是說它在哪裡就由哪裡來清除。
陳委員玉珍:河川廢棄物你們認為是河川管理機構的權責,但河川管理機構認為這是海上,所以這些從海上飄來的海洋廢棄物應該是屬於你們負責的吧?
管主任委員碧玲:河川是屬於水利署,海洋廢棄物是……
陳委員玉珍:對,但是以金門的這個例子,這些相關廢棄物是屬於你們海委會主管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在海上的話是屬於我們,如果說……
陳委員玉珍:這些都是海上飄來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但如果是岸際的話有很大的一筆經費……
陳委員玉珍:岸際的都是海上漂來的,所以也會由海洋保育署?
管主任委員碧玲:沒有錯,但是又有另外一部分的經費可以來幫忙,就是環保署……
陳委員玉珍:你們會針對這個部分來協助啦?
管主任委員碧玲:除了我們海委會以外……
陳委員玉珍:我們地方政府有在做這樣子的事情,我們也把它整理後再寄回去給大陸。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都有平台。
陳委員玉珍:現在有在做這樣的事情,有做相關的溝通。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也在推動再利用。
陳委員玉珍:第二個,金廈兩邊的海巡有接觸,這張簡報是禁止水域、限制水域,雖然臺海一直在說24浬還是幾浬,但是給大家看一下金門跟廈門的距離,這個線圍起來的旁邊就是中國大陸,廈門在上面,漳州在左邊,那些島都是大陸的島,把我們包起來,這個最近的地方,比如說左下方的大膽、二膽,那個阿兵哥游到的是三膽,那就已經算那邊了,金門和廈門最近的地方主委知道是多近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應該是1浬以內,如果是3公里的話是……
陳委員玉珍:沒有那麼遠,如果退潮時大概只有一千多公尺,用浬算大概不到1浬,零點幾浬,右上角這個地方是上次林毅夫游過去的馬山連,那條線過去就是大陸的角嶼,所以金廈之間最近的地方事實上只有不到1浬,換句話說,如果用中線來畫的話,一人都只有0.5浬,大概只有幾百公尺,我們跟他們之間的隱形中線只有幾百公尺,事實上就在對面,大家可能沒概念,就像從淡水看到八里這樣的距離,然後從中間畫一條線,對面就是大陸。
現在我看到你們的修法,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用砲時機,你們增加了內亂、外患,而且裡頭有一點很重要,你們增列了一個情形說,到時候如果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是用砲時機,不是用槍時機。
管主任委員碧玲:但是那個時機有明定……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現在是把用砲的權力授權給第一線的指揮官嗎?這個修法以後是不是這樣?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很少數的狀況,非常少數的狀況才授權給他……
陳委員玉珍:但是你有授權給他,金門海巡和大陸海警事實上常常是對望的,就是很近,1公里以內。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的對象不是在兩岸,我們的對象是在違法,這個是執法,這個不是交戰,如果是像軍演或者是兩岸之間的對壘……
陳委員玉珍:你們這邊的對象不是兩岸?
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對象是犯罪,是對犯罪的執法,如果是交戰或是軍演,是國防部在指揮了,就不一樣了……
陳委員玉珍:你也知道兩岸這麼近,如果有犯罪的嫌疑人,比如說走私……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兩岸共打的機制會先行。
陳委員玉珍:他很容易超過那條線,只要開過去,一下就過去了……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有兩岸共打的機制。
陳委員玉珍:這樣的情況下……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每年兩岸共打所應處的船隻量常常是五十、六十艘之多,所以委員放心,那個都不在……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事實上金門的海巡跟大陸海警都有溝通的管道,這個我們大家眾所皆知。
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我們不便在這裡透露什麼,但是我們說的是根據兩岸共打的機制已經有應處很多還算違法的行為,一起執法。
陳委員玉珍:主委,那個共打是說司法那些,但是兩岸在海巡跟海警之間事實上是有聯絡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在那個架構之下。
陳委員玉珍:那個是有聯絡的,這個我也知道。但是你修這個法以後,這個授權是給現場最高的指揮官,比如說有人走私的時候,他很容易就開過去,因為很近,1浬以內,現在我們兩邊的距離如果再畫中線就是只有500公尺,犯罪人當然都是要超越中線從這裡走私到那邊去,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們授權給在現場最高的指揮官用砲,有時候會增加擦槍走火的可能,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因為他很容易就越過那條線,他越過這條金廈中線的時候,在執法時到底應不應該對他做相關的行為?我不是說對大陸,我是說對這些犯罪者。
管主任委員碧玲:只有非常嚴格的狀況才有授權在現場的指揮官。
陳委員玉珍:你們現在就加內亂、外患……
管主任委員碧玲:可是是狀況非常急迫的時候,而且是已經無法跟海巡署署長通聯的時候,即狀況急迫到已經涉及安危了……
陳委員玉珍:所以這個可能有一些細則要弄清楚,因為有一個危險,我說危險是,當然你的目的是針對那些走私等犯罪的嫌疑人,但是有時候如果非常緊急狀況判斷要用砲以後,因為過了那一條線,有時候可能會變成擦槍走火,所以判斷就很重要,相關的判斷準則可能要講清楚一點,不然那條中線隨時越過去,隨時會有這種可能的危機產生。當然我知道現在地方小兩岸之間的互動是有的,包括越界、捕魚等,我知道都有共同在打擊犯罪,這個我也都很了解,事實上是有在互動的,但是萬一有那樣的情形,你們一些用砲的準則、細則在修法以後,這個東西一定要特別注意,避免造成擦槍走火,發生更大的衝突。
管主任委員碧玲:現行的法跟修的法比較起來,修的法反而是更嚴格的規範,其實現行法的授權是比我們現在的草案更值得擔心。
陳委員玉珍:我的意思是你們在做相關準則的時候大概要特別注意,尤其在實務上的操作,在金廈這麼近的情況下,避免比如前一陣子空軍聽錯那些話,什麼探照、雷達,要是造成擦槍走火,不小心就會變成兩岸更大的衝突。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現行的法我們唸給委員聽,如果經過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不能制止,然後經過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做合理的判斷,認為沒有其他手段,就可以用了,所以我們現行法是更寬喔……
陳委員玉珍:事實上,我個人覺得現行法律還……
管主任委員碧玲:更寬喔!可是我們修法以後……
陳委員玉珍:更有用啦!我是覺得更有用,可是還是應該要先用刀、槍這些東西……
管主任委員碧玲:才是更嚴謹……
陳委員玉珍:沒有,其實現行法還是要先用這些,進一步才用那個啦!
管主任委員碧玲:有,我們也是已經使用了其他的手段都沒辦法制止了,一樣,反而是更……
陳委員玉珍:所以這個修掉我也不能理解。
管主任委員碧玲:有、有、有,就是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可以制止,是一樣的……
陳委員玉珍:沒關係,我是要提醒,因為……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等一下跟委員好好說明,謝謝委員提醒……
陳委員玉珍:提醒兩岸很近、金廈很近,這個要特別注意喔!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是、是,我們修法是更嚴謹的結果,謝謝……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主委。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委員。
主席(莊委員瑞雄):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陳委員琬惠:(10時16分)主委早安!我們今天非常感謝召委安排這2天審議我們的海洋污染防治法,還有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我想有關海洋議題的這個法案……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陳委員好!委員也很關心。
陳委員琬惠:對,剛剛稍早我也做了這個提案的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你也很關心。
陳委員琬惠:我想這個海洋的議題朝野都非常的有共識要儘快來排相關的審議。
我國在2019年通過海洋基本法的時候,其實當時就明定,政府應該要在2年之內制定海洋三法,也就是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現在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已經出了我們委員會了,就剩下我們的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我想請教管主委,我上週也看到民團有到立法院來拜託我們的莊召委,希望可以儘快的來排審海保法,所以我今天是想再次的請教我們主委,就是目前院版預計的期程,不知道目前溝通的狀況怎麼樣?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持續的在做各種溝通,目前就是9大爭點,我們一一的先從社會上面溝通,因為我們對海的利用是多元用海,多元用海的時候就會有不同的community,他們彼此之間會有不一樣的利害關係,所以當我們盤點出這個9大爭點的時候,我們就比較容易找到標的對象,無論是利益團體或者是潛在、敵對利益團體,每一個族群啦!我們不要說利益團體,就是每一個標的團體在哪裡,我們都比較容易知道往哪裡去溝通,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什麼會用這個管道的路徑來溝通,因為如果民間各個不同立場的群體都有共識的時候,那麼部會就會容易有共識,那麼來到立法院,也就不同的……
陳委員琬惠:比較會有共識。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也就比較會有共識,所以我會指示我們回過頭趕快來做社會溝通是這個原因,我們必須趕快的來協助社會溝通的這一塊,我們署長這一、兩天溝通計畫有出來,我們就很積極很努力的來進行,時間表對我們來講就是我們越早能夠完成我們會覺得越負了責任,所以這個部分我一直在努力。
陳委員琬惠:謝謝主委,我想過去您在立法院也滿長的時間,也滿熟悉這整個修法的過程……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是、是。
陳委員琬惠:我想民團這邊當然也非常著急,因為我們第10屆已經走到第7會期了,可能剩下1個多月的時間,大家比較擔心的當然是下一個會期可能大家有一些其他的事務要忙碌,很怕就卡住這樣子,目前主委已經有交代大家要開始來做一些溝通的計畫,不知道主委可不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目前主要的爭點大概會是什麼?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剛剛有舉了幾個例子,就是30乘30要不要入法的問題,您也非常的清楚,不同的版本看法都不一樣;另外就是我們要不要有一個最高審議的委員會制,來制定海洋污染防治的基本綱領,這個也是有不一樣的看法;另外是對於預警原則或者是最佳科學資訊取得這些原則有沒有要入法,這個部分的溝通也是深水區啦!我在想……
陳委員琬惠:是。
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剛剛我說的,預警原則如果納進來的時候,它是不是會用來做為終止利用行為的一個處理原則,這個部分就非常需要互相的來進行溝通;另外是對於保育的警察要不要設置,還是就維持保育巡查員或者有的版本是觀察員等等;另外是海洋庇護區,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對於庇護區的劃定,我們是有審議會,但是庇護區劃定的原則及程序有沒有要定在法位階,這也有不同的看法;另外是庇護區劃定所採取的原則是什麼,它要不要經過聽證的程序,這也有不同的看法;總總、總總,我們大概就是盤點了9個爭點。
陳委員琬惠:好,謝謝主委,主委非常充分的掌握目前的爭點,我想我們就持續趕快推進來做相關的溝通協調……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是,我們會隨時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琬惠:是,再麻煩主委這邊。
接下來這一題,我是想要請教一下,因為我們臺灣就剛剛講的海岸線其實非常長,像在我們宜蘭這邊,我想海委會這幾年在推很多相關的一些計畫,像「健全海洋遊憩管理機制」、「規劃海洋空間,營造多元和諧的產業環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輔導海洋產業,發展藍色經濟」這四大面向的計畫都在持續的推動當中,我們宜蘭水上活動的狀況這幾年當然因為疫情有稍微減緩一點,但是因為宜蘭的海岸線也非常的長,相關的不管是衝浪、浮潛、風浪板這些,我想年輕人都非常的喜歡,我今天是想要問一下主委,因為我知道這個部分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職權,如果要劃設相關的專區、安全上的保護這樣子……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是、是。
陳委員琬惠:我不知道主委和地方政府在這邊推動這些海洋事務上面今年的相關計畫。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宜蘭我們每一年都有補助,以110年度來講的話,我們有補助1個案340萬的、230萬的或者30萬的、180萬的,每一年都有像這樣不同案子的補助,3年下來大概也都超過千萬的補助,當然這裡看到的是海洋休憩,我們非常高興看到海洋休憩活動蓬勃發展,因為我們國人一般比較畏懼海洋,所以我們有一個一站式平台,在這個一站式平台上面,如果我今天要來這裡衝浪,我在一站式平台可以看到當時及時的海象資料,今天這個點適不適合去,我們就有一站式平台的服務,如果地方政府對於海域的安全有規劃、有需求,那麼我們也希望在中長期計畫當中對未來海洋遊憩安全這個課題,政府能夠有資源來協助各地方政府把海洋遊憩安全這個工作做得更好,我想這個對於推動我們海洋的休閒產業、休閒活動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安全第一嘛!
陳委員琬惠:是、是、是。再請主委要多多支持我們宜蘭地方相關的一些計畫……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的、好的,我們過去每一年都有補助……
陳委員琬惠: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25分)召委,我不知道行政院副秘書長已經離開了,我要質詢他,結果他卻離開了!
主席:你沒有先跟我講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好意思,因為平常這種解凍案都會後面才處理,報告事項的部分會後面才處理,而我要質詢的是行政院官員,秘書長沒有來、副秘書長來了又離開,只好請目前還在場但不是業管的處長,請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陳處長回去轉達。
主席:跟鄭委員說明一下,今天的預算解凍案是報告案,不是討論事項。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
召委、各位委員。以下內容請處長回去轉達給秘書長、甚至是政務委員。蔡政府自105年上任起就一再放寬外國人聘僱規定,今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開了一場會議作成結論:原則同意營造業引進營造移工採階段性先行開放總額8,000名,並視執行情形可增至開放1萬5,000名,核配比率為30%。這個部分還要送行政院,而我質詢過勞動部,勞動部說這個還沒有開始,基於以下這些理由,希望能夠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112年3月13日又修正,這部分一再地修正!原來93年的規定是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112年修正為一億元以上,所以這個部分已經放寬很多。從蔡總統上任之後已經修正高達15次!幾乎每年都在修正,一年還修正好幾次,以15次來計算的話,現在才上任六年多,等於一年還修正好幾次!
這部分應該要優先讓國內勞工、原住民勞工從事營造業,我知道現在移工一直進來有其理由,沒有錯!但是薪資是是一個問題,我算過國內勞工的平均薪資很低,所以這個部分他寧可一直要求政府引進,他就是為了薪資、為了比較低的薪資,所以我們應該補助營造業聘僱原住民勞工或本國籍勞工。
關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前就有定了,而93年訂定發布的條文為,每進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這個規定是要保障原住民勞工,但是這條條文在109年就刪除了,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然後109年7月31日又多了一條規定,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這部分也有它的必要性;但是這個條文在111年4月30日全部刪除了!所以現在這個審查標準完全沒有原住民勞工的保障,也沒有中高齡、身心障礙勞工的保障,全部都刪除了!這個部分請回去轉達。
依據蔡總統的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要保障上萬個「新的」原住民工作機會,結果卻一再地刪除保障條文;蔡總統也說要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提高原住民的進用比例,到現在六年多了,這個法的草案還躺在原民會、還沒有送到行政院,更何況要送到立法院,當然沒有!所以一再地刪除保障條文,然後說要修正的也沒有修,這個部分你回去轉達,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以上部分你瞭解了嗎?到時候我這份資料也可以提供給你好。
接下來,2017年11月18日總統裁示「長照預算要撥補多一些給原民會」,這是總統的裁示,當有了總統這樣的裁示,衛福部接到原民會的公文之後,衛福部表示他又沒有說要用長照基金,總統說多撥一點,你應該去跟財政部或是主計總處要求增加本身的預算!我是老公務員、你也是公務員,衛福部這樣的答復很正常,因此我才開協調會,我在106年5月10日開了這場協調會,引經據典、引了法律、引了原住民族專章,然後也質詢了衛福部,衛福部根據我的質詢答復表示:好,你的理由正確,我願意用長照基金。過程是這樣來的,而我上次質詢過秘書長關於原民會一再地竄改總統裁示,108年的時候竄改,然後111年又竄改!我上次提過總統的裁示要照抄,法引用總統裁示要照抄,這是我們公務員最基本的,引用條文要照抄,只有論文不能抄襲,對不對?這個很清楚顯示他竟然竄改!所以我去年12月12日有質詢過秘書長,秘書長說會請原民會特別注意!
這個是你們上次答復我的書面報告,因為我提了預算凍結案,就是今天處理的凍結案,後來你們來說明,表示會請原民會注意總統裁示要照抄、不能竄改,你們說會告訴他,所以我才會把它改為主決議。結果看看你們答復給立法院的內容,這是你們行政院答復給立法院的報告!蔡英文總統於106年4月18日「長照2.0推動進度及滾動檢討會議記要」裁示略以:「……長照預算要撥補多一些給原民會……」,這是正確的;但是後面這句話「確認經費來源由長照基金支應」,意思是說我白開了!我開那個會議幹什麼、質詢幹嘛?這是打臉我啊!打臉立法院耶!因為這是立法院所通過的主決議,你說立法院通過的主決議錯了,你這樣是打臉立法院、打臉我!然後這邊又寫到,原民會後於106年5月8日函頒相關計畫,函頒什麼?它是提報計畫給衛福部,衛福部不同意因此我才去協調,情況是這樣,這個文字都不對!我作為一個老公務員,看到行政院給立法院的報告竟然有錯誤。所以這個部分請回去轉答,可以嗎?跟處長轉答,現在負責這個業務的處長是誰?
主席:請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盈蓉:是蘇處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跟蘇處長是老朋友了,公務員要加油,這個錯了就錯了,該改的就改,公務員加油!
主席: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賴委員品妤:(10時35分)管主委好。我想你也很清楚,我一直都跟海委會說我們選區在北海岸東北角,基本上跟海洋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賴委員好。是,非常非常密不可分的關係。
賴委員品妤:所以在今天開始討論前,我想要跟主委分享一個有趣的研究,這份論文是在研究新北市臨海國小學生對學校實施海洋教育與自己居住地認同感的關聯性,這份研究我認為有2個值得參考的結果,第一個是臨海地區的國小學生在學校實施海洋教育、參加海洋教育活動或是整體地方認同上有顯著高度的正相關;第二個,這些接受海洋教育的學生其實在地方認同上會更有歸屬感,我想可以把這份研究所說的歸屬感叫做一種海洋認同,研究的結果告訴我們,越是實施海洋教育的學校越容易培養出具有海洋認同感的學生,這也是這個海洋教育「親海、知海、愛海」目標的具體表現,我相信不只是這個研究裡討論的新北市,這研究是以新北市為研究對象,我相信如果我們今天擴大研究,應該會在每個地方都有類似的結果,所以我今天想要跟主委討論的第一個問題是:請問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的制定過程中,海委會實際上參與的程度到什麼樣的程度?我知道你們在這裡面只有一席,我想知道在具體制定的過程中,你們目前做了哪些事情?
管主任委員碧玲:海委會是協調整合的角色,涉及了非常多部會的職權,有一些部會的職權我們拿回來的比較多,比如說以海洋污染防治來講,現在幾乎就是我們的職責,但是您現在關心的海洋教育這一塊,目前最大的人力配置跟資源還是在教育部。
賴委員品妤:當然。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但是教育部有一個海洋教育推動小組的平台,如您所說海委會也是裡面的成員之一,所以我們每一年也都有參加這個平台,我們是當然的成員,並一起共同推動海洋教育政策的相關部分,但它在海委會的組織編制中很小,它是在一個處,這個處負責了科技、教育跟文化三個職能,大概只有兩、三個同仁在負責這一塊,可是他們也做了非常的多,比如他們做教師演習的工作、教案的研發、師生的體驗營、巡迴的海洋教育、知海講座等等,甚至是發展數位課程,我這幾天也才把我們目前有關海洋教育所做的業務拿出來盤點。跟委員報告,針對海洋教育這一塊我們有一個中長期計畫,現在正在申請社發計畫,這是過去從來沒有過的,海委會是首度提出這樣的中長期的社發計畫。
賴委員品妤:我當然也能理解目前這個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是由教育部主責,我事前其實也跟海委會溝通過好幾次,以瞭解海委會在這個裡面到底是做什麼角色。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還是要更積極……
賴委員品妤:因為主委剛好也提到我想要討論的問題,就是師資培育的問題,因為在推動海洋教育的過程,其實學校老師會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角色,因為老師在教學領域推動跟實踐中,其實就是一個決定海洋教育是否能夠真的落實的關鍵因素,比較可惜的是臺灣過去在老師培育的過程中,幾乎沒有討論到海洋教育,這件事其實非常奇怪……
管主任委員碧玲:所以相關的系所和學程很重要,這方面的推動很重要。
賴委員品妤:對,而且臺灣基本上大部分的縣市都有臨海,所以過去這樣子的狀況其實非常奇怪,我看了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過去10年來,它把中小學推動海洋教育的重點都放在現職教師,但對於老師的職前教育其實沒有太多的討論,至少目前看起來是這樣子,這個部分我有去看了新一屆、第8屆教育部海洋教育推動小組的會議紀錄,雖然有提到不少在教師增能或是課程多元化的努力及嘗試,這個也包含了主委剛剛講的一些部分,但似乎沒有特別看到師資培育這部分的規劃跟討論,所以我想請問主委幾個問題,第一個,目前師資培育的部分,海委會參與協助的措施大概有哪些?請簡單回答就好,因為我知道這應該有更多的資料可以會後再給我;第二個……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我們會後給委員報告好不好?
賴委員品妤:第二個,推行到現在,主委認為面臨最大的難題是什麼?是不是建議海洋教育推動小組安排會議討論師資的培育?
管主任委員碧玲:所謂海洋教育師資培育的問題,我跟委員報告,我過去曾經處理過一個產業的師資培育,比如冷凍空調產業的師資培育,那個是在高師大設一個系,那個系就是在培育未來這方面師資的人才,所以現在海洋教育要成為一個系或者是一個班或者是一個組,來作為培養這方面師資的人才,我們還需要溝通,還需要有大學的認同,他們願意來開設這樣的課程。
賴委員品妤:我說的其實是更前面,比如高中、國中、國小等等,因為我剛剛也講開宗明義講了,其實我們這幾年有很多跟海洋有關的政策,包含向海致敬等等,我剛剛也提到臺灣大部分的縣市其實都是臨海,我想主委也非常能夠認同過去我們對於海的認知不足,這部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有幾個建議給主委參考,第一個,海委會可以協助跟教育部溝通,比如鼓勵海洋社教館所去結合師資培育機構推廣海洋教育增能活動,再來,我們可以去建立師資生海洋教育的學習平台,或者是更進一步,以中長期來說,應該要研擬師資生海洋教育的前導課程,以上是我建議的方向。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會努力建立平台,目前同仁在比如教具的研發、教案的研發的部分有所努力,但是一個學習的平台及更好的政策方向恐怕還是要由中央主管部會來推動,謝謝委員提醒。
賴委員品妤:當然,這個還是要找教育部相關部會一起來弄,我建議一個月內來跟我討論跟回復。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的。
賴委員品妤:不好意思再給我一點時間,因為這跟選區也很有關係,我來跟主委簡單建議一下,因為我有問過,當時海委會來跟我討論的時候有說到除了教學場所外,支持海洋相關的民間社團跟學生社團也是培養整體海洋認同感很重要的管道,目前我知道海委會的推廣跟補助其實分成兩種,一種是學校社團,這是可以直接跟海委會申請;另外一種是民間社團,它如果需要一些補助或協助都是向地方政府申請,之後再來找海委會。
我給你們建議,其實現在有一個很大的困境是你們想要推各地方政府去成立海洋的專責機關,但我們知道這其實有點複雜、困難,因為涉及到一些地方制度法的修法,這也會有影響,現在的狀況就是地方政府其實大部分都沒有成立海洋的專責機關,各地方政府其實對海洋業務的認知、範圍都不同,在審核民間社團計畫的時候,難保各地方政府的標準不一而有所侷限,相對來說,海委會其實在事務上有更全面性的視野跟督導……
管主任委員碧玲:它應該要直接鏈結社會、社區。
賴委員品妤:對,所以我建議你們回去研擬,一樣也是一個月內來跟我報告這部分是否能夠考慮直接讓民間社團跟海委會有更多的管道……
管主任委員碧玲:一定要!謝謝您在這裡替我們講話,這真的是我們很大的助力,我這一陣子一直在跟主計總處積極的溝通,希望它能夠支持我們,委員說得沒有錯,海委會現在絕大多數、高比例的補助都是透過地方政府,執行業務的時候才跟地方社群連結,這當然也很好,但是除此之外,各個社群他們也都是進入海洋治理、海洋保育非常重要的一股力量,直接和他們有所連結的資源平台,我們也有責任把這個資源的平台整合進來。
賴委員品妤:對,我希望一個月內一起回復這件事,我覺得應該要多一個管道,因為這樣能夠讓海委會直接去接觸全臺灣到底有哪些社團在做這些事情……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如果我們修完法……
賴委員品妤:也讓你們可以有更深的溝通……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能夠給我們一個附帶決議,是我們的力量,謝謝!
賴委員品妤:好,沒有問題。謝謝主委!
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目前就是這方面的經費不足。
賴委員品妤: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但是我覺得很重要。
賴委員品妤:好,那就趕快來處理。謝謝主委!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0時46分)主委早。在立法的過程裡,更早我們曾經是同事的時候,我看到你對這些法條的審議非常認真;再來你擔任主委的時候,我也請教主委這些法條,主委讓我感動,覺得這部法律要趕快通過,能夠早日有法源依據,課責做不好的人。也感謝今天的主席能夠安排這個議程……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召委很幫忙,非常感謝!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要先跟你討論臺馬海底電纜中斷的問題,之前我也提出過,因為有14條都連接國際電纜,自2018年至2022年曾發生51次中斷的紀錄,但是根據你們的瞭解,我們的漁船勾到的有25件。當中我比較擔憂的是目前中國對臺灣不友善,萬一對我們的海底電纜動手腳,影響對外通訊的時候,主委,如何向你們回報海底電纜發生問題?你們有通報的機制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感謝委員關心,我會有一個報告給委員,說明現在我們的國際海底電纜有幾條、國內海底電纜有幾條,一共40條,國際海纜比較不受影響的原因是因為都位在東邊的海域,主要在西邊的海纜,因為中國會越界捕魚、違法抽砂……
王委員美惠:對,就是因為這樣我才會那麼煩惱。
管主任委員碧玲:漁船出入的時候常常會去勾到、破壞,最主要的是國內海纜,尤其與馬祖、金門連接的電纜時常受到影響,澎湖偶而也會受影響,相關的報告我另外用書面提供給委員。委員所關心的,是不是中國有計畫的作為?我跟委員報告,這幾次的受損,目前我們沒有看出是中國的介入;過去曾經受損之後,我們有幫忙中華電信公司去拜託中國替我們求償,也有獲得賠償。像3月時曾經損壞2次,因為兩岸有共打機制,我們和中國聯合打擊犯罪,所以海纜受損之後我們通知對岸,希望對岸幫忙查察,他們也答應幫忙調查,但是要求我們必須告訴它地點,只是後來我們覺得,他們要詳細的地點資料,對我們來講,這關係國家機密,最後中華電信才放棄請求協助調查。
王委員美惠:喔!
管主任委員碧玲:雙方目前看起來,違法、越界捕魚最不好,有時候貨船的疏失也有,但是中國船隻違法抽砂撞斷海纜也發生過好幾次,違法抽砂和越界捕魚造成損壞的原因最多,分別是11次、9次。重點還是在我們如何避免,現在我們有建立一個機制,就是請中華電信自己可以和民間合作,委託民間船隻幫忙巡查,巡看這個熱區什麼時間有船隻在那裡逗留,發生危險的時候先通知它。在我們來說,我們除了加強巡邏以外,第一時間斷訊當然中華電信公司就會知道,出事的第一時間中華電信就會立即通知我們,我們的船艦馬上前往,去找找看現場有船嗎?現場是什麼人,我們會去蒐證,附近有什麼船隻在那裡,若是那一艘船肇事的,等我們蒐證好,假如那一艘船已經跑回中國的時候,我們會請中國方面查察這一艘船,共同來執法。但是如果牽涉國安和國防事項……
王委員美惠:誠如主委說的,有時候是有心的,他們故意用漁船撞斷,我們也要相當注意。
管主任委員碧玲:要預防啦!
王委員美惠:因為都有可能發生任何事情,我們要先預防,不要等發生事情之後再處理,有一點太慢,這些事情我希望主委能夠正視,本席很擔憂……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我們一定加強。
王委員美惠:說實在,未來再發生損壞或有心人用漁船撞斷,對我們通訊的影響真的很不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有國安層次的,我們有國安層次的應對,我們剛剛說的是平常。
王委員美惠:對,是平常。
管主任委員碧玲:平常他們違法損害的部分。
王委員美惠:萬一一再用漁船撞斷,我們也要相當注意。接著我要請教主委,今天要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剛剛有委員也講到,如何界定內亂、外患的問題,為什麼要增加這些規定?我覺得這是很嚴重的,在討論海洋污染防治法當中,裡面有寫到這2點,剛才的解釋主委也有說到,如果要變成砲權,是依署長的指揮;如果在現場的是聽從指揮官的指示。主委,你覺得這樣的處理方式有什麼好擔憂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指揮官的部分,新的修法規範更明確。
王委員美惠:更明確?
管主任委員碧玲:更急迫的事務才交給指揮官,現行法反而規定太廣泛……
王委員美惠:對,現在就是要煩惱……
管主任委員碧玲:指揮官的權力非常大,我們今天的修法反而比較符合委員的關心,委員關心是不是會擦槍走火、會不會增加煩惱?我們修法就是要避免這個煩惱。
王委員美惠:對,我們就是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誠如主委說的,指揮官的權力要定得很明確,不能出一點差錯。本席勉勵主委,海污法不論對你們或任何人來講,都非常關心,在關心的過程中,我們趕快推動讓它能夠三讀通過的同時,必須先擬好子法,不要像平均地權條例,雖然三讀通過,但是子法到現在已經半年了還沒有處理好。我期勉主委和所有單位同仁,趕緊著手去處理……
管主任委員碧玲:他們都很優秀,請委員放心。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但希望你們更積極一點,不要法案三讀通過了,還在等待相關子法的訂定。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
王委員美惠:我希望你們能加強、儘速完成,這樣才能夠早日完成海污的清理工作,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主委,我們是一個海洋國家,看到海洋遭受到這樣的污染,說實在的,我心裡真的很難過。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有在同步進行,署長是很前瞻的。
王委員美惠:既然你說有同步在進行,這表示本法三讀通過後,你們應該可以快速完成這項工作。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
王委員美惠:聽到主委這樣說,我相信一旦三讀通過後,相關子法也可以很快就完成,這樣就可以早日實施這裡面的規定。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會趕快去做處理。
王委員美惠:好,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0時56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陸委會邱主委上台備詢。主委好!請教一下主委,大陸宣布就臺灣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展開貿易壁壘的調查,內容包括2,455項產品,涉及農產品、紡織品等,並且透過大陸WTO代表團通知臺灣。對此鄭文燦副院長表示,經貿辦公室跟經濟部將作出最妥善的因應,並肯定在WTO架構底下來協商是最好的方式,主委,現在陸委會掌握的狀況怎麼樣?
主席:請陸委會邱主任委員說明。
邱主任委員太三:委員好!基本上就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陸方其實跟我們在所謂的貿易貨品項目,因為在2001年年底,雙方加入的時候,並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做過協商,那是後來陸陸續續在ECFA提出之後,2009年ECFA提出之後,雙方大概進行了12次的會談跟14次的技術性談判,但是大概彼此都有一些考量,因為這會衝擊到自己內部業者的相關權益等等,所以沒有比較大的開放,但是我們這邊還是不斷地在做一些檢視。後來國貿局大概是每兩個月就檢討一次,到目前為止,大概已經開放9,835項,剩下這2,455項,大家也認為如果有必要的話,都歡迎對方來做諮商。
李委員德維:針對這個部分,政大的殷乃平教授,當然他也是前委員,他說大陸禁止百家食品廠、柑橘、水產進口只是前菜,ECFA的關稅優惠恐怕會提前終止,當然會影響到臺灣出口競爭力,ECFA這個互惠機制沒有到期的規定,大陸在等於是沒有辦法互蒙其利的狀況下,有可能終止協議嗎?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在10年到了以後,好像就沒有特殊的規定,只要提早通知對方,ECFA就可以被喊停,沒有錯吧?
邱主任委員太三:我想機制上雖然是這樣子,但是我想ECFA的實施到現在為止,雙方大概對於目前這樣的狀況都是互惠互利的啦,當然都有在做評估,如果雙方決定同意要終止的話,可能會產生的影響,其實經濟部或陸方都有在做相關的……
李委員德維:關於這個部分,當然要請陸委會去好好瞭解一下,因為中經院相關的人士也有一些預測,ECFA提前終止的話,根據統計,ECFA每年的關稅優惠大概有八、九億美金,等於是240億元到270億元,這當然是最直接的影響,所以本席要請陸委會去隨時掌握狀況,提醒經濟部怎麼樣協助廠商因應,因為ECFA早收清單不再讓利,包含鋼鐵、水泥、塑膠、油品,其實這個部分很多都是高屏地區重要的產業,主委,這個部分會不會影響到高雄相關的經濟呢?
邱主任委員太三:我想誠如我剛剛講的,經濟部應該是在109年開始就有在做這樣一個相關的調查跟研究,我想後續可能的因應方案,經濟部應該都有做一些準備了,但是我們總是認為兩岸的經貿事實上是互蒙其利的嘛,因為不管是在做全球化的布局也好,垂直分工也好,或者是彼此內需的需求也好,其實都是互惠的。
李委員德維:主委,另外也有學者說政府應該提早分散農漁產品外銷地點,減少臺灣對ECFA的依賴,也建議輸入的農漁產品課徵特別費用來當風險基金。這個部分主委支持嗎?
邱主任委員太三:這是分為兩塊啦!因為要開拓市場,農漁產品基本上保鮮期會是比較短,所以我看農委會也在提升他們所謂冷鏈的設備跟技術,如果把冷鏈的設備跟技術做好,也許它又可以延長一個月或二個月,甚至是更長的銷售期。所以我們有注意到農委會已經提撥相關的經費在做這方面,這是一塊。第二塊,就是委員剛剛提到,如果我們要把農漁產品課徵關稅,其實這是不是一個好的措施,他們應該會去做有關市場上可能的衝擊跟影響等評估,所以這個部分,我可能比較沒有辦法現在就跟委員回答,如果可以,我們跟相關單位拿到資料之後,我再跟委員報告,好不好?
李委員德維:好,了解。接著請教海委會管主委,外界當然都很關注海洋保育法的排審進度,所以在這個部分,當然也要跟主委再反映一下,綠色和平組織提到去年到現在已經有6案海洋保育法草案在立法院等待審議,立院掌握審查權,而執政黨卻以行政院版本還沒有送好而延宕立法,持續空轉1年,有點推卸立法機關應盡之責,這就是責任在立法院。這個部分請主委看看怎麼樣來處理,我想會期也即將進入尾聲,行政院版的海洋保育法是否可以儘速送立法院,這個部分請主委回答。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好。他們目前會這樣講,我們也覺得很不好意思,主要原因當然是因為目前在委員會的進度是完成詢答,但是只有委員版,所以當年應該是去年5月份的時候,當時的召委是決議等院版進來再審,所以包括綠色和平在內的民間團體,他們也認為如果有行政院版就代表溝通協調到了滿成熟的地步了,送進來之後,速度就可以更快,因為我們也有很多法案,各方面的溝通協調如果沒有做,在立法院審議常常也走不下去,所以當時第一個階段都比較是要求我們趕快將院版送出來,這一次會轉向說是對黨團的壓力,我們一方面是覺得很對不起立法院的各黨團,尤其是召委們,他們其實都是非常幫忙的,在這個過程之中被誤以為好像是在阻擋。無論如何,我是認為社會各個不同的標的群體,他們有共識的時候,無論是院版的速度或立法院的審查都會更快,所以我現在就是帶著海保署的同仁一起再度做社會的溝通,在不同群體之間,讓他們瞭解、放心,不會因為海洋保育法修了以後,海洋庇護區的劃設就阻擋了他們的生計,或者是影響到他們的生存,這方面的一種抽象的疑慮,一直像個陰影一樣在那裡,那也是阻擋修法程序非常需要突破的一塊,我就想說我努力來突破這一塊。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主委。再次的提醒,因為壓力不在你那邊,也到我們這邊,包括我們主席,大家壓力都很大,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我們瞭解。
李委員德維:麻煩海委會多協調,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我們努力,謝謝。
李委員德維:謝謝主委。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1時5分)主委好、署長好。今天我們同時排審海污法跟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以海巡也有來到現場,我想關心一個在立法院討論很久,主委也非常熟悉的問題,有關海巡的空勤這部分,我先問關於新的,應該是第二期的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因為第一期在過去幾年,不管是監察院也好或是在立法院也好,都引起很多的檢討,海委會跟海巡署這邊也都繳交書面報告來立院,我想先請教主委,從112年開始的第二期計畫目前執行的狀況,以及有沒有針對前一期執行的缺失來做補強?
主席:請海委會周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委員您好。跟委員報告,我們第一期的20架其實在整個執行的過程當中都有很好的成果,因為我們有這麼好的成果,我們陳報到行政院,它才會同意我們現在第二期的建案,當然在整個執行過程當中,有一些狀況,譬如我們在海上起降,當初的起降,我們有去試過,是可以的,但是當時我們採購的風力限制就是蒲氏風力的六級,當時市場上最好的品項就是……
黃委員世杰:現在的狀況呢?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現在第二期,我們會大於蒲氏風力的六級,不管是滯空的時間跟偵巡的範圍,以及額外這些偵搜的裝備都會有一些不同,所以就第二期跟第一期的變化,因為無人機的狀況,委員也知道它就是一直都在進步,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採逐漸式建案,讓我們永遠都是採購到最新型的無人機、我們不斷的提升,所以我們認為現在這樣一個逐年建案的方式,對我們也是一個有利的方向。
黃委員世杰:你們現在所能夠採購到的機種符合你們任務的需求嗎?因為聽起來,上次買的時候因為還不夠先進,所以其實任務用不上嘛!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對,所以我跟委員報告,當時我們是買最好的,當時就是最好的狀況,現在因為已經經過三到五年的時間,無人機性能的提升速度非常快,所以我們現在同時在進行這樣的一個購案,未來我們還會有中長程的建案,然後會……
黃委員世杰:因為從112年開始,所以到目前為止到底買了幾架、訓練了多少人員?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今年我們會有5,000萬的預算,我們今年跟往年最大的不同是,以往無人機出去時,要兩種不同的作業車帶著不同的裝備,今年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我們整合在一個機動的車上,所以不管是裝備跟人員……
黃委員世杰:無人機的搭配,你們是陸基的,不是海基的?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也可以在海上用,這是陸基機動遙控的單位,也可以在海上放。
黃委員世杰:可以在海上放,但是你們有在海上使用的計畫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有,都有。
黃委員世杰:因為無人機的優點就是可以即時應變,即便你們有載人的艦艇沒辦法那麼快到現場,但是我們遇到海上發生情形時,最快就是先派無人機去瞭解那邊的狀況,這個功能不曉得為什麼你們會受限於風力的問題,海上的狀況要能夠適應嘛!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們現在都可以做,而且去年11月第一代的無人機,我們現在普遍都加裝一個輔降系統,所以它能夠更平穩的在甲板……
黃委員世杰:好,所以現在海巡艦艇在海上執行任務的時候,有沒有無人機在上面?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有無人機。
黃委員世杰:都有?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有無人機。
黃委員世杰:使用率已經有提升了?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都有提升,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我們現在要的是,我們編了預算、買了機器、培養了人員就要有充分的使用率,要能夠因應現在各國的發展,增強自己海巡的實力,對不對?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
黃委員世杰:所以這個部分請你們要具體的說出來,這樣我們才會知道你們錢花得有用。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接續請教,我們看一下無人機的部分,為因應週遭海域情勢,這只是海上執法需求的一個面向而已,這是你們自己在109年的書面報告中所描述的當時狀況,現在這些狀況只會更加嚴峻對不對?尤其是西部海域,這幾年除了當時寫的漁船問題外,又多了簡報上寫的這些情形,而下一張簡報所示者,也是你們當初提供的資料,從2020年開始中國海警就已積極地補上了這一塊,但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海巡看起來還是沒自主去做。
當初一直在講,受限於很久以前訂定的空勤一元化機制,但那只是在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中指出會由他們來支援各項任務,並沒有禁止各機關自行籌劃空中執行任務的需要,所以在海岸巡防法中也把航空器明列在海巡機關得配備的範圍裡面。再加上各機關都發現了這樣的情形,所以農委會也自己買了飛機,衛福部為了加強服務的量能,也自己籌購了無人機,而海巡署109年之所以會提這個計畫就是為了這件事嘛!
下一張簡報所示者是你們當初提出的評估,這個案子後來為什麼停了,是因為沒有需要,還是有需要但基於種種考量所以就停了?請你們說明一下。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非常謝謝委員的關心,剛剛委員整理後列出的所有資料都是非常正確的,海巡署一直以來的政策就是希望能設立航空分署,此事也呈報到行政院,行政院也建議我們……
黃委員世杰:是行政院不支持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也同意我們現在先以發展無人機的政策為主,但當無人機發展到一個成熟的階段以後,會再朝有機人去發展。
黃委員世杰:這個順序好像有點奇怪,大家都是先有有人機,待無人機發展成熟後才漸次取代有人機隊的功能,結果你們卻說現在做無人機就好了,到時候再做有人機的部分,甚至未來可能也不一定需要,是這樣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們會繼續爭取,感謝委員的關心。
黃委員世杰:我們需要知道你們專業的意見,到底是還有沒有這個需要?還是就全以無人機的方向去……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們是有這個需要,謝謝委員支持。
黃委員世杰:希望你們以國防部為鑑,國防部也一直傳出海軍所購買的直升機等有相容性的問題,所以你們現在是先造艦,當然我們也都去看過,知道造艦之後有機庫,也有起降的平台,但卻沒有同時購置航空器,不管是定翼機還是旋翼機,未來會不會因為我們已經先造艦了而受限於規格,使得在打造機隊時出現問題?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跟委員報告,不會有這個問題,剛剛委員講到的相容性問題,可能就是艦載直升機的問題。目前艦載直升機的機庫都是以目前市售適合在海上起降的大型旋翼機為標準。譬如現在新竹艦和嘉義艦4,000噸級的機庫,事實上都是以兩架為主的載量,若我們真的要執行艦載任務的話,通常就是一架在執行,所以在空間和使用方面都沒有問題,至於通聯和空管的部分,我們會比海軍艦載所限制的條件少,因為他們有戰術的需要,會帶上魚雷等,我們艦載的就是用來偵蒐而已,所以很多是不載的,並沒有外掛的東西。
黃委員世杰:我要再次提醒,可以看到現在國際外交的情勢以及中國的動作是愈來愈明確、明顯了,美國國防部前一陣子外洩的機密資料也顯示出海上民兵,或是以灰色地帶的方式作為美國軍事外圍的一環,這樣的籌備和野心可說是非常明確,所以關於我們海上執法的量能,雖然都說海巡是第二海軍,但這部分的功能性畢竟是海軍無法取代的,代表這部分的強化已經是個非常迫切的問題,不能每次都拿無人機的計畫來搪塞,我覺得這樣並不好,所以是不是可以再用力一點,去尋求行政院的支持,也希望你們把這個建議帶回去,表示國會對行政院是否支持這個計畫其實相當關心。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16分)署長,我想先請問一下,你也知道最近臺海情勢不斷,不知南海的情勢如何?
主席:請海委會周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目前南海的情勢因為中共相繼在南海地區演訓,最近美菲也正在進行肩並肩的演訓,中共山東號航母和美軍尼米茲號航母戰鬥群最近也相繼前後在南海附近活動,像今天尼米茲號航母戰鬥群的活動位置也在南海附近,而山東號航母戰鬥群現在也在這附近進行相關活動。南海的這些狀況,海巡署都會藉由各相關合作機關,和國防部聯合情、監、偵的作為而能有所掌握。
張委員宏陸:他們對我們的駐島有沒有任何騷擾的情況?目前是不是都沒有相關訊息,而我也知道有些東西你也不能直接講,但有沒有這個跡象?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有關目前整個東南沙的狀況,以東沙而言,目前就是經常會有空中的目標在這附近圍繞或是進行訓練,至於海上則比較平靜沒有什麼特殊的狀況。
南沙的狀況則正好反過來,中共民兵船的活動比較積極,比較複雜的是,以今天而言,中共在太平島附近的艦艇包括民兵船或漁船就有40艘到50艘左右圍繞在太平島12浬到24浬的附近水域。越南每天大概也有20艘左右的船,數目會不斷變動,但這個數目我們每天都有掌握。
不管是中共的民兵船或漁船,還是越南從事行政政務的船隻,只要進入到我們的限制水域,我們的警巡艇都會立刻出動予以驅離,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都能有效掌握禁限制水域以內的國土安全。
張委員宏陸:謝謝,這其實是滿辛苦的。我今天會跟你請教這個問題,其實也跟今天要審查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有相當大的關係。我們當然希望大家能把事情做好,但也要賦予你們合理、合法的權力,你看對岸的中國自己也在修法,到處在增加其海警的執行能量,以及能在海上使用武力的權力,如果我們沒有相對的因應,到時候我們也會被悶著打對不對?所以署長認為今天的修正有符合你們的需求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要特別的跟委員報告,我們主要還是以執法為主,至於委員所顧慮的,就是剛剛講的那一塊,我們會在國防法第四條所律定的狀況下,就是在可能會轉換為戰爭的狀況下……
張委員宏陸:這個我知道,我現在……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就執法而言,今天這個使用條例對我們非常有幫助,它主要是保障海巡人員在執法時的相關權益,同時也可以保障海上相關人員的安全,這是我們必須要有的器械使用條例。
張委員宏陸:好,我們知道,像這次中共的演習,其實海巡也出了很大的力,大家都很辛苦。我就舉一個例子,像太平島距離臺灣一千六百多公里,如果我們不給那邊的海巡弟兄一點權力,我覺得有給他們的話,他們的心裡也比較好受,這點是我特別在乎的。距離臺灣一千六百多公里,那個身心壓力很大,沒有給他們一個拳頭,他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人家打戰,我覺得這點我們要思考一下。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瞭解。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有把內亂外患罪放進來,委員關心的這個領域有一點涉及,但最主要還是犯罪執法的部分,這部分非常重要。
張委員宏陸:好。主委和署長,我手頭上有一個資料,111年我們所查獲的毛重各級毒品有八千一百多公斤,這個大概是110年的2倍,但是嫌犯人數卻比110年少,這個原因是什麼?是因為破獲大量的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主要就是委員講的,我們一次所破獲的量很大,所以人數上可能有所差異。有關緝毒這方面,我們現在正持續的跟各友方和各執法單位合作,最近這部分都有很好的斬獲。因為這些涉及溯源的工作,我們不便提前公布,要在檢察官同意下,我們才會對外發布新聞。
張委員宏陸:好,我本來也是想要問你溯源的問題,但是你現在這樣子講了。
最後一個,我必須要請教,我手頭上的資料顯示,以前嫌犯幾乎都是中國籍的,但是從110年度起,本國籍的嫌犯逐年升高,原因為何?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你是指偷渡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沒有,走私的。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走私毒品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這是為什麼?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走私毒品的部分一直都有國人涉案。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是說國人犯罪的比例反而升高。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偵查犯罪領域要等檢察官所領導的偵查犯罪系統偵破後,我們才能瞭解長期的趨勢。基本上,我個人擔心的是,我們的海洋不能變成罪刑的海洋,如果我們不去盤點走私的案件或資料的話,那你就不知道哪一個走私產業鏈非常成熟,譬如:為什麼這幾年私菸每一年都超過1,000萬包?這個過去4年可能並不是這樣,但是如果這4年都超過1,000萬包,那我覺得國家、政府就需要有一個系統整體的來盤點,然後再從溯源的角度來指揮辦案,看走私這個產業鏈是否已經發展得更成熟了?這部分我們海巡是負責執法取締,偵查犯罪時則是配合檢察官的指揮辦案來處理,這一塊我們一直都有在反映,就是國家、政府的體系裡,檢察部門可能要再加強犯罪研析的工作。至於我們海巡這個部分,我們都有在努力。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主委,對,我要說的跟你的觀點差不多,從海巡署的統計年報上看起來,以前是中國籍的占多數,但是最近則是臺灣籍的占多數,我覺得這就是一個趨勢,這跟溯源有相當大的關係,對不對?為什麼以前都是他們,但現在卻變成我們?我覺得這就是問題,我們應該要去在乎和重視,如果可以溯源,這樣就可以減輕海巡弟兄的工作量,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我們也可以透過修法來制定重賞重罰這個機制,從法律的環境、執法環境的改善來減少這種犯罪行為。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25分)主委好。上個禮拜有環保團體到立法院來抗議,他們的訴求很簡單,他們要求指定時間趕快通過海保法的修法。其實本席一向都很敬佩這些倡議團體,他們有自己的理想、主張和訴求,甚至不惜有所行動。其實就我民意代表來看,這些都已經司空見慣,但是我們內政委員會、尤其這個會期我擔任召委,我覺得要如何衡平的做出一個決策才是重點,為什麼我要這樣子講呢?主委是我的老大姐,屏東臨近3個海,所以只要牽涉到地方的產業,我就會特別著重。你說要讓海保法趕快通過,這個很好,可是問題是,我就舉屏東的例子,這個會衝擊到我們漁民的生計,我要怎麼辦?這個會衝擊到屏東的觀光,我又要怎麼辦?所以我覺得制定出衡平的決策才是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尤其這個會期要審查的海洋三法和其他相關的法案,只要行政院送進來,尤其是我,我都會儘快來排審。我記得上個會期張宏陸委員擔任召委時也排審過這樣的版本,最後會議的結論是等院版送進來後我們再擇期排審,張宏陸剛好也在這裡,就是這個結論對不對?
其實我們現在是在等行政院的版本,為什麼我要強調行政院的版本很重要?一些倡議團體都認為這個立法院、立法委員就可以審,是啊!我們當然有權利可以審,但重點是當這個牽扯到跨部會時,我們總是希望行政機關等部會間可以依據組織的狀況、員額的編制和可執行的程度來提出相關的版本,我覺得這樣才是負責任的,然後再和我們委員或環團的版本來做比較和討論,這樣才是完整和成熟的,所以我也期待,等內政委員會和海委會及各界討論完後,趕快通過海保法。
我要請教主委的是,主委,今年農曆年後你上任後,你也用最快的速度處理了很多和海洋有關的立法和修法,本席要針對目前的海洋保育法來請教,我們希望海委會也可以藉這個機會來向社會大眾說明,目前海保法還有哪些爭點要等行政院和各部會討論完後,需要再做妥善的協調和討論的?請教管主委。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召委!對於海洋保育和海洋污染的防治,我們對召委只有感謝、再感謝!因為召委協助我們非常多,除了溝通協調和替我們發聲外,還這麼快替我們排審。我們都知道,有關海洋保育法的部分,召委已經答應環團要召開公聽會,也有請他們推薦人選,只是他們臨時又改變方向。這個過程讓召委承擔很大的壓力,我們覺得很不捨,我們也覺得他們對召委有很大的誤會,對總召也是。
莊委員瑞雄:不會,我覺得大家講清楚就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其實那天早上總召和我通電話的時候,他也非常正面的認為我們應該要來面對,所以我們面對這九大爭點,就像委員講的,在很多不同、多元的用海中,裡面有著很多不同的標的和群體,事實上,他們對於海洋保育這個部分,他們的心裡還有一些隔閡,我們只有溝通、再溝通,我們會和漁業溝通、產業界溝通、觀光業溝通,只有當這些溝通都達到某種程度的順利時,跨部會的溝通協調才會更快,所以我們現在會朝盤點九個爭點後再跟社會多做溝通。
這九個爭點的第一個就是30、30到底要不要入法?就是2030年保護30%的海洋要不要入法?另外是「預警原則」和「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原則」的名詞定義要不要入法?名詞定義入法是希望可以拿來用,就是我們要不要使用這2個原則來劃設庇護區?我們要不要用預警原則來中止利用原則?這些各版本都很不一樣,影響也都非常深遠和重大,像預警原則和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原則要不要入法也是一個爭點。
另外,我們需不需要有海洋保育審議委員會來制定海洋保育綱領?這個也有不同的版本。另外,我們要劃定庇護區時,這個政策方針的過程要不要有聽證制度?它的過程和原則要不要入法和寫得很明確?這個部分各版本也都不一樣。另外,我們要不要有審議會來做為劃設庇護區的程序?另外,有些永續利用區和緩衝區的例外行為應該是可以被許可的,但是這種例外行為允許條件的寬嚴也不一樣,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持續的在協調和溝通。
另外,以我們的執法來講,我們是要用保育警察還是保育巡查員、觀察員?這個看法也不一樣。另外當然就是我們剛剛講的預警原則可不可以用來中斷海洋的使用和利用?就是針對已經許可的項目,這個部分也要持續的來溝通。
莊委員瑞雄:是,除了海委會要詳細的和外界說明外,本席在這邊也要要求,既然這是正面的方向,各機關間就應該要好好的商量和溝通,其實本席沒有任何的壓力,我是按照委員會的決議,等院版出來後再趕快排審。
最後,請教主委,針對這次海巡器械使用條例的修正,就是「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委會海巡署署長」,外界說這是跟統帥爭權,我看了之後……
管主任委員碧玲:裡面混淆了,他們把執法和作戰混淆在一起。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要請主委說明一下,我知道這個文章是在批評你,它的意思是管碧玲主掌第二海軍令人難以放心。
管主任委員碧玲:說我在跟國防部爭權是不是?這是很大的誤解,因為現在我們就有用砲權,這個用砲權甚至更方便現場的指揮官動用,這是不是現在我們已經在跟國防部爭權了?這個批評完全不瞭解法制,它也不瞭解基本上這個法是用來違法時執法之用,而不是戰爭時作戰之用。戰爭時,我們會被編入作戰指揮系統,這並不是這部法律適用的情境。對於這個批評,謝謝委員的關心,我被誤會沒有關係,但是這個誤會代表這篇文章的看法完全錯誤,它完全不瞭解這部法律的適用。
莊委員瑞雄:不過你在國會殿堂這樣講就可以讓社會大眾更清楚,這也是好事,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35分)主委,海洋污染防治法從2000年到現在,3月30日行政院終於通過,這將對海洋污染防治的業者祭出最高級的重罰,可以嚇阻海洋污染的行為。當然,臺灣四面環海,從以前到現在我們一直都很仰賴海洋資源,臺灣也因為擁有許多海洋生物特有種而聞名國際,對於這些大自然的饋贈,我們確實有保護它的必要。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海洋污染防治法」是從民國89年施行以來頭一次做通盤檢討,所以這次的修正草案也特別有意義。
針對修法的內容,本席有一些問題要請教主委,因為現在外界最關心的海洋議題之一就是海洋廢棄物的處理和管制,請問主委,這次的修法將對海洋廢棄物的管理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或變革?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第一,我們有要求主管機關要對其主管的範圍和海洋的利用者、行為者,提出海洋污染防治的應處計畫,就是會如何預防污染,如何提早做出準備,如果污染時將如何處理,這些應變計畫,我們都有要求他們要做。至於管理的機關,我們有要求管理機關要做很多事情,譬如以港口來講,港口的管理機關要做水質和土壤的監測,這些監測要有一定的程序,我們會管制。
另外,當污染發生時,如果你來不及清除,我們可以替你清除,但最後錢一定要照算,另外則是罰則。當然,還有產業的問題,就是當它要利用海洋時,它會有固定的設施,比如離岸風電有風機,其他產業可能也會有固定物,所以我們會要求他們要提出除役計畫,就是當事業達一定年度時,你會如何避免它變成污染,所以我們會要求他們要提出除役計畫。
另外,最重要的當然就是罰則,除了剛才委員所講的,就是處罰的金額我們大幅度的提高外,我剛才講的是三環,第一,我們會有罰鍰;第二,你所造成的海洋損害,我們會提出損害賠償;第三,你造成其他人的損害,你也需負賠償責任;你造成的污染或因為污染行為而得到的不當得利,我們也會追繳。所以我們有罰款、損害求償和不當得利的追繳,當這三股都下去圍著你時,罰則是很重的。
林委員文瑞:我有注意到一些非法的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在海上焚化有害物質並產生嚴重污染的時候,除了七年以下的刑責之外,還有最高1億元的罰金,這應該具有一定的嚇阻效果。
管主任委員碧玲:甲類確實是不行,那太超過了。
林委員文瑞:雖然1億元罰金有一定的嚇阻效果,但畢竟是刑法的預防犯罪手段,如果海委會能直接從源頭管制,是不是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嚴刑峻法本來就是針對一些不肖業者,海洋一旦遭受嚴重的污染,其後果往往不是金錢能衡量的,所以海委會有可能從海洋廢棄物的總量上進行控管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溯源分成兩方面,稍等署長能說得更清楚,我會再請署長說明。第一,海上部分就是在船上產生的,所以我們有船舶廢棄物的管理制度,他們要寫日記、做紀錄並處理,船上的東西不能丟入海裡,回程交由港口處理時,我們也會要求港口做紀錄以及申報每年處理的量,我們會監督,所以海上的管理是經由海上溯源制度;另外,有很多海洋廢棄物是在陸上產生的,我們也有針對陸上的來源管理,這方面我們會加強,罰則也有增加,因此有分成陸上的溯源及船舶的溯源。我們還有要求除役計畫,因為固定物若沒有好好處理也可能變成海洋廢棄物等,這些我們都有制度在運行。
林委員文瑞:好。另外,我注意到在眾多罰則中,你們沒有區分故意或過失的處罰態樣,但在一般的類似法規都有做區分,請問主委,海委會是否刻意排除故意或過失的區分?是否變成對海洋污染的元兇一視同仁?有些學者認為應該作出責任上的限制,不知道主委有何看法?
管主任委員碧玲:在逐條討論時,我們會好好說明。以污染來說,法律已經規定不能做這件事,譬如不能傾倒多氯聯苯,結果有人去傾倒多氯聯苯,難道我還要去證明他是過失而非故意的……
林委員文瑞:這不一樣。
管主任委員碧玲:所以污染行為本身就是要罰,若適用刑法的部分就會依據刑法的規定。
林委員文瑞:再看是不是故意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看刑法怎麼規定就走刑法的過程。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
主席(莊委員瑞雄):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45分)主委好。第一次這樣面對面。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湯委員好。許久不見。
主席:你怎麼變成客家話?
湯委員蕙禎:可以用客語喔!
管主任委員碧玲:不好意思,我講得不標準。
湯委員蕙禎:沒關係,大家聽得懂。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能聽懂客語。
湯委員蕙禎:我們還是講大家聽得懂的語言好了。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能聽懂客語……
湯委員蕙禎:沒關係,我用大家都聽得懂的話。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講普通話好了,謝謝。
湯委員蕙禎:先請教一件事,我們在上會期針對盜採砂石的中國海船提高罰鍰到1億元,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我們修了兩個法,土海法跟專經法。
湯委員蕙禎:這些中國的盜採砂石船無情地肆虐我們,日以繼夜盜採海砂,造成我們的海底砂石以及地形有一些異動,嚴重破壞我們的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而且利潤很高,不曉得你們最近有沒有處理這些事件?有沒有查獲過盜採砂石船?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有兩種,一種是越界捕魚、一種是盜採砂石,我們在每天的巡察勤務都有專注監控這兩個部分。首先謝謝委員及召委,我們當時一起推動土海法及專經法的修法,我向委員報告相關的數字,以修法前的109年來講,我們驅離違法抽砂是3,991艘次,這麼多艘次!結果修法的第一年馬上降到六百多艘次,也就是110年變成665艘次;再隔一年後,也就是去年剩下224艘次;以今年來講,我們也是維持縮小規模以後的量,每個月大概都是這個狀況。另外也都有在執勤越界捕魚跟抽砂,我們目前有留滯兩艘船,加起來二十幾個人,有回去幾個人了,我們再盤點一下數字,也就是說我們有在抓……
湯委員蕙禎:有查獲、有查辦。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就是最近的事,這一個月內有兩艘。
湯委員蕙禎:重罰還是有一些效果,是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很有效,這就是我所說從修法改善執法環境的部分。
湯委員蕙禎:很不錯。有關於金門海岸線逐漸倒退,聽說廈門要興建國際機場,任由抽砂船長期抽海砂,變相侵蝕我們的國土,中國的垃圾也會順著海流漂過來,我們還要編很多預算、花人民的納稅錢去清這些垃圾,你們最近怎麼處理這方面的事情?我們的地貌已經有點變化了,這種情形有沒有辦法因應?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的國海院有做研究,因為抽砂會直接影響底床的變化,也就是海底,經由國海院做出來的初步結論,我們確實很憂慮,因為我們監測違法抽砂熱點的結果是已經造成波浪形的海床變化,所以我們準備要把這些研究結果拿到國際對話平台上跟專家學者們一起討論,也讓國際社會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所以我們規劃在5月份的時候會辦理一個國際研討會,特別是針對抽砂的問題,可以有一個國際研討會來因應;就這個部分我們也有在監測、關注,謝謝委員的關心。
湯委員蕙禎:我們一起來關心!
這次我們修海洋污染防治法,剛好再過幾天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在世界地球日的時候提出海污防治問題,我覺得這個時間很適當,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因為海洋污染防治法在108年就已經起草,經過這麼長的時間辦公聽會、大家互相聯繫,互相討論,我們很希望該法今天能夠順利通過,我想這對地球公民、地球上的人們來講,大家若有共識的話,就在第53屆的世界地球日,趕快讓它通過。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召委這麼快幫我們排進議程,我們知道要排這個議程進來,勞動所有委員,動用表決,讓它復議掉;而召委在完成復議程序之後,即刻排入議程,用很快的速度在協助我們,真的很感謝。
湯委員蕙禎:我們知道海委會管的事情又多又廣,真的很複雜,單單一個海洋委員會就可以成立一個部,誠如我們昨天所講的,成立一個部都不為過,因為它管的事務多,還要落實到臨海的各縣市政府。事實上,桃園市政府在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前就成立了海洋管理工程處─海管處……
管主任委員碧玲:真的很前瞻……
湯委員蕙禎:專責去處理我們的海洋事務;高雄好像也有一個海洋局,但其他縣市都沒有,相關的事務可能就落在環保局處或其他局處。既然我們有決心要進行海洋污染防治工作,那麼臨海的各個縣市政府都應該有個專責單位,一起落實我們的海洋污染防治,這也是我們的期待,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委員的關心。
主席:謝謝湯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繼續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1時53分)主委好、署長好。對於海巡相關業務的提升,視為第二海軍這個任務是越來越艱巨;主委也知道上個月在臺灣海峽的一些段落,特別是新竹、苗栗、桃園部分曾發現一些浮屍,到現在為止,調查結果大概知道是漁工,還有一些臺籍的國人及一些越南籍的看護工,類似人口販運或者是非法打工、偷渡,在臺灣海峽上面發生船難或者是死亡的案件。到目前為止,我們大概知道他們移動的路徑是從東南亞大概從是越南鄰接中國部分,進到中國,輾轉從廣東到福建,買了一些快艇,在快艇疾駛過程中,可能遇到天候或什麼情況之下,發生這個意外,死亡的案件數跟人數也滿驚人的。本席想知道我們海巡相關單位在臺海周邊這樣的一個巡防或是查緝當中,可以怎麼樣比較主動去發現有沒有類似或疑似有這樣偷渡的販運或者是有非法移工在船內的這些情況?登船檢查的頻率以及方式是什麼?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海巡在查緝偷渡這個部分其實很認真,在連假的時候,我們才破獲一個也是越南的偷渡案,可能委員也記得我們曾發布……
賴委員香伶:就是連假期間。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就是4月春假期間……
賴委員香伶:新聞說是從海委會這邊披露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對,是海巡署這邊,我們的分署也有把這個消息用很完整的影片播給大家看,所以在查緝海上違法的這些治安事件時,我們海巡的同仁常常必須登船檢查,這一次我們能夠把他們繩之以法,當然就是登船逮捕。至於2月份到3月份的海上浮屍事件,應該是又有一個艘次的違法偷渡,然後在海上發生不幸,以致浮屍大量增加,如果扣除這個案子,我們把不同年份的同一個時期拿來比較,是沒有發現異常……
賴委員香伶:就像是你們的統計裡面,大概就是確定偷渡的這些,還是會向移民署通報……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
賴委員香伶:所以,有一些不法集團可能利用晚上或一些海象的機會偷渡來臺,就順利上岸了,在臺灣非法打工,這個移民署會通報;但現在在海上發生船難,或是丟包,或是彼此爭執,而造成死亡的這些浮屍,算是近年來最大宗的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根據統計報告,還有更大的個案;譬如就漁船來講,用漁船偷渡進來,主要都是來自越南,這幾年有三個大案加起來就有一百多人是越南籍,然後乘坐漁船來偷渡,是我們所破獲的……
賴委員香伶:如果就這次的死亡事件來看是不是近年來最大宗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上一個大案的人數,我要……
賴委員香伶:因為這次看起來是有二十幾具,讓國人非常的擔憂……
管主任委員碧玲:應該是三年來最多……
賴委員香伶:是。
管主任委員碧玲:上一次丟包的案子……
賴委員香伶:丟包的案件也有,這次……
管主任委員碧玲:丟包的那一次,人數好像是多一點;五、六年前那次非常非常殘酷、非常不人道,可說是慘無人道的案件,在我印象中它的人數是比這一次多,我再給你一個更精確的報告。
賴委員香伶: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但是,這次我們覺得很震撼,也是一個很大的傷痛……
賴委員香伶:您從立院委員晉升為政務官,職責一定更重,打擊非法偷渡案件,不管是海委會或是相關的勞動部,甚至是本席剛剛去質詢的農委會漁業署,本席認為海上巡防警察是海巡署的重要的職責……
管主任委員碧玲:他們真的非常辛苦。
賴委員香伶:打擊這樣的一個犯罪,應該是你們的主責……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
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應該協同勞動部或是漁業署,一起想辦法把這樣的漁工或是偷渡的打工事件杜絕掉,要想杜絕掉,當然有很多部分須要去努力,我想透過海上這樣的一個軌跡,或是透過跟對岸的一個通報防止,也是可以努力的方向,我想主委可以訂出新的作業方式,讓雙方可以一起來打擊這些不法的偷渡集團,而且它是第三國,包括越南印尼等等都有……
管主任委員碧玲:兩岸共打也有破獲過這一類的案件。
賴委員香伶:所以希望可以提出比較精進的作法,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國內其他部門之間的聯合情報等等,大家都有一起在努力。
賴委員香伶:好,我希望不要再發生這樣的憾事,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2時)主委好。主委,你在剛上任不久後也曾經到過臺東,除了關心我們海巡相關單位的弟兄之外,你也有去瞭解深層海水相關的產業,臺東現在有二個深層海水相關的產業,其中一個是之前經濟部委託一個財團法人在經營的,就是深層海水研發中心,其實地方或者中央對於這個產業都寄予很大的期望,坦白講,用我們的角度來看,如果這個產業發展能夠成功的話,將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為是從海洋抽出來的而且沒有任何的污染,不過過去因為取水出了問題,二個地方──農委會及經濟部的取水都出了問題。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好。那個有斷管過。
劉委員櫂豪:對,所以再重新布管了,現在經濟部重新布管的部分看起來是成功的。
管主任委員碧玲:目前穩定。
劉委員櫂豪:對,重新布管後取水是成功的。因為海洋委員會管轄的是整個海洋的相關事務,也包括產業部分,聽說你們現在有做一個分工,原本屬於經濟部所管轄的研發中心,無論是研發或者是產業的推廣都是由經濟部來管理,但現在你們好像做了一個分工,是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海委會這邊是增加研究的部分,我們增加研究的目的是希望透過研究如何來促進他們的產業發展。
劉委員櫂豪:主委,現在地方比較關心的是,因為那個中心是在的嘛,本來是在做研發,過去因為取水一直出問題,所以坦白講,產業的推展還沒有很蓬勃,請問那個研發產業中心將來是歸屬經濟部管還是海委會管?還是你們只有管研發部分?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只有用研發的計畫來加入、參與,基本上現有的機制不改變。
劉委員櫂豪:就還是由經濟部來做……
管主任委員碧玲:它還是委託石資中心在經營、營運。
劉委員櫂豪:那你們現在的研發跟石資中心的研發到底是平行的、加乘的,還是怎麼樣去做資源的統合?主委,我現在提醒一下……
管主任委員碧玲:因為沒有要給我們增加任何人,然後資金……
劉委員櫂豪:去年我曾經在臺東開過一個協調會,其實原本照行政院的想法是直接要把這個部分全部撥給海委會,但依照當天你們來開會那位處長的說法,坦白講說穿了就是,第一個對於這個產業比較陌生,第二個是沒有增加人也沒有增加經費。
管主任委員碧玲:海委會只有一個人在處理這件事情。
劉委員櫂豪:對,但我現在說的是,關於這個產業的發展,我們對它是有很大的期待,雖然在過程當中有經過一些波折,不過取水部分已經處理好了,所以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海委會如果……
管主任委員碧玲:而且已經發展到要行銷的階段了。
劉委員櫂豪:對,所以我覺得……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覺得他們的海研已經研發得很好,有很多產品……
劉委員櫂豪:我現在要講的重點是,我們有多少能力就做多少事情,如果這個真的是在你們的負擔……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只有一個人,而且他是純研究人員。
劉委員櫂豪:那就跟那天處長來開會時講的話一樣,但我想請管主委把這件事情翔實的跟行政院院長做個說明,我個人其實是比較傾向維持由經濟部來繼續做就好了,因為他們也做得熟門熟路了……
管主任委員碧玲:而且已經到了產業……
劉委員櫂豪:除非這些人都撥給你們,但這也是不可能的,他們不可能把人都撥給你們使用啊!
管主任委員碧玲:現在應該是媒合投資、技術移轉,因為他們已經研發很多種技術了,所以現在最主要的就是我們能夠媒合投資計畫,他們做技術移轉,然後廣為行銷,這樣就起來了,我覺得這樣就起來了,這個部分,目前都是在經濟部的業務。
劉委員櫂豪:主委,坦白講,我認為其實包括研發也都給經濟部做就好了。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做的研究不是產品的研發。
劉委員櫂豪:不是產品的研發?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
劉委員櫂豪:但是那個產業就是要做產品的研發啊!
管主任委員碧玲:譬如海洋有沒有什麼菌種,然後這些菌種研發出來可以更促進現有產品的發展……
劉委員櫂豪:主委,你們做的可能是比較大範圍的研究,是整個海洋的研究,而他們則是專精於真的把它變成產品、產業。當然,我們設立這個都有很好的想法,但是必須要講清楚,我認為其實經濟部……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分工清楚了,我們的政委已經把這些都分工好了。
劉委員櫂豪:這些就繼續由經濟部去做,至於你剛剛提到你們在研究的是整個海洋……
管主任委員碧玲:現在最重要的是經濟部有沒有用中長期計畫給它穩定的資源,我覺得那一塊也非常重要,我們這裡大概有替它提了一個六千多萬元的中長期計畫,現在在爭取,還沒有審核下來。
劉委員櫂豪:我想大家就繼續維持這樣的分工,也就是你們是做整個海域的研究,他們是做產業的研發跟推廣,這樣才不會感覺我們努力這麼久了,好像現在又要換一個單位,對業者來講也莫衷一是啦。
管主任委員碧玲:他們已經研發了相當成熟的技術。
劉委員櫂豪:其實政府也投入了相當多,只是之前因為取水方面出了一些問題,我們希望海委會跟經濟部大家一起共同來推廣、推動整體的海洋產業。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好,我們會關注。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明文、謝委員衣鳯、王委員鴻薇、洪委員孟楷、林委員俊憲、何委員欣純、陳委員素月、莊委員競程、邱委員臣遠、張委員其祿、林委員思銘、翁委員重鈞、邱委員顯智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7分)主委好。我是最後一位發言的委員,我其實有從海委會的年報看到海保署官網提到海洋廢棄物的清理量,108年是808噸,但是到了110年卻是1萬4,477噸,我想這個成長的數字非常的驚人,所以我們特別來關心海洋污染防治法。這邊我有一個問題想要先瞭解一下,因為這一次海污法的修法重點有一個是要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來成立基金,先請教一下主委,每年的收入大概是多少?預計這個基金的規模會是多少?
主席:請海委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碧玲: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大概就是一個目標值,因為相關的子法還要更完備,我們穩定的時候可能就是每一年2億到3億元的規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每一年2億到3億元,為什麼我關心這個問題?因為我看到關於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基金,過去我們徵收的潛在污染行為人是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新增的話……
管主任委員碧玲:這是既有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這是現行的部分,這次修法新增的則有油輸送及其他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還有海域工程或海洋設施達公告規模者。我知道的是,以油輸送來講,它就是屬於船運溢油這一類的,有一個學者專家有提到聯合國在1991年有發表全球海洋污染源的污染占比,我知道這個發表至今滿久了,而且到現在這個數字可能並不是很正確,但是至少我們在1991年的資料可以看到,船運溢油是占12%,海洋棄置占10%,但是我們看到陸源徑流污染是占44%,連空氣排放污染都有33%,還有離岸設施油氣污染等等,所以我在這邊想要瞭解的是,我們向潛在污染行為人徵收的部分有沒有要擴大?因為像陸源的這些污水下水道等等,不曉得有沒有向其他的污染源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陸源跟空氣都在環保署的權責範圍,我們有空污法、水污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裡面有一些已經有基金了,有一些還沒有,像廢清法好像也在修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意思是環保署那邊的錢你們用得到?他們的錢你們用得到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那個部分他們去處理他們的業務領域範圍,但如果是屬於陸源廢棄物而影響到海洋部分的話,地方政府在爭取相關清理補助的時候,我們都有協助他們從環保署一個六十多億經費那邊去爭取補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之所以關心這個問題其實是我剛才一開始所講的,海廢的成長速度非常快,所以很需要基金……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陸源污染。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按照現在的修法來看,關於這個基金的用途,你們自己也有寫,就是清除、處理等費用,也就是油污,而海廢其實是滿需要大量基金來協助的,要不然現在大家都在海邊做志工也不是個意思嘛,所以不曉得主委的看法如何?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目前已經有一些海洋清潔的計畫在進行,有一部分有海委會的經費在補助,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從我剛剛提到的環保署的經費在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他們會拿出來用嗎?
管主任委員碧玲:會,他們也會用在這個部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用在海廢?所以意思就是說,有關海廢的處理,現在環保署跟海委會是一起努力來清除海廢?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詳細的規模大概是多少,署長可以做一些說明,看委員有沒有需要署長進一步說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啊,我想大家也很想瞭解。
主席:請海委會海保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向文:跟委員補充報告,其實4年前行政院就有一個海岸清潔計畫,也不光是環保署跟海委會,其實一共有9個部會在海岸地區依照轄管的機關去做分配,這4年下來,剛剛提到整個清除的量已經超過一萬四千多公噸,包括水利署、農委會等等,這一塊過去4年有六十餘億的經費在處理海洋廢棄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是各部會一起來做?
黃署長向文:對,各部會合作,也跟地方政府合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這邊也只是要說海洋污染的來源眾多,既然成立了海委會,怎麼樣去統籌這個工作,或者怎麼跟上游的相關單位合作,讓這個污染防治基金的來源與用途更加廣泛,要不然現在看到海委會就是處理油污、清除處理,我是覺得怪怪的啦,希望這個部分未來還是能夠繼續的來爭取。
另外,這次海污法的修法重點也有提到要強化相關機關權責,當然以現行的規定來說,我們可以看到主管機關是設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港口管理機關依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過去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很不具體,所以在這次的修法草案中,我們看到條文清楚具體的規定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我想要特別瞭解的是,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僅僅辦理港區水質跟底泥檢測,主委,您覺得這樣是不是能夠有效地進行海污防治?
管主任委員碧玲:其實是不只啦,水質的檢測跟底泥的檢測是我們現在依法要嚴格來管理的項目,除此之外,第一個,他們要有海洋污染防治的計畫,這個部分我們會規定他們要有處理的應變計畫,另外他們還必須要做相關的海洋污染防治,譬如以港口來講的話,船上的生活廢棄物拿下來的時候,在港口的容受、處理是什麼,我們也要求他要記錄,然後我們要監控,所以不是只有這二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希望修法就是越來越具體,所以我們也很關心你們的檢測是每月做、每季做、每年做還是3年做一次、5年做一次?現在都不知道,如果能夠寫入法條是最好啦。
管主任委員碧玲:目前原則上是每季,然後會規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至少是不是能夠寫入說明欄?越具體越好。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可以寫在說明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
管主任委員碧玲:我們的子法有啦,說明欄沒有嗎?我來仔細看一下,好不好?原則上是每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還有各機關、各單位、各機構的相關資訊及檢測資料,如何交換、如何彙整及如何運用,我覺得這個部分也希望海委會能夠去做一個監督、聯繫、合作的機制。
管主任委員碧玲:這個在放在官網上,而且可以下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最後一個部分就是簡單地問一下,因為我針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也有提案修法,是為了配合警械使用條例,但是我想要請教一下,因為這次有所謂的「砲」,我很想瞭解一下「砲」的種類,海巡機關是有各式艦砲、機砲、高砲、戰防砲、無後座力砲及迫擊砲等,我很想知道像安平艦上的鎮海火箭彈系統到底是屬於哪一個種類?
管主任委員碧玲:有關專業的術語,我請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海委會周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謝謝委員的關心,剛剛委員所講的這幾個砲,我們主要的砲火都是在40公里以下,都是海巡艦艇用砲,按照國際的海巡來看,我們都是符合國際的慣例跟標準,您現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這個鎮海火箭彈……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鎮海火箭彈是屬於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它也是屬於砲的一種?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一般人會不會從名稱上沒有辦法區分,因為我們真的不知道到底怎麼樣的才能夠稱之為砲。
管主任委員碧玲:那個分類很清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分類很清楚嗎?好。因為我們的修正重點有關於用砲權責是歸屬於海巡署署長,所以署長這樣站出來回答是對的,但是我們看到海委會在109年6月、109年12月及112年4月有三個不同版本的草案,用砲權責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權屬,一開始是「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後來是「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應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就……」,現在又改為「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因為在組改之前海巡署署長是二級機關,組改之後現在是三級機關,這都沒有關係,我只是想要知道用砲權責歸屬做這樣修改的原因是什麼?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我跟委員簡單報告,這都是因為組織的變革,最後我們通過一個海洋巡防法,就是在109年的修正之後,它明定海洋委員會非屬海巡機關,所以目前這個法定義的海巡機關只有二個,一個是海巡署,一個是海保署,就我們目前的海保署並沒有海上的兵力,即使將來會有可能也不會用到砲這方面的權責,他們只是一般的海洋保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講清楚就好了,因為我們覺得海委會又有警、又有軍,說實在的,海委會有點辛苦,一般老百姓也搞不清楚。
管主任委員碧玲:跟委員報告最現實的考量,到底要放在哪裡,反正要改都可以改,但是還是不能改,為什麼呢?因為海委會在高雄,但是整個海上指揮系統的建置,我們是坐在海巡署要來指揮整個臺灣執法海域的每一艘艦,但指揮官跟整個指揮系統的建置是在臺北、是在海巡署,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是在高雄辦公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贊成啦!
管主任委員碧玲:是,所以基於現實的考量考量就算說……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只是海委會這個組織,一般老百姓搞不太懂。
管主任委員碧玲:就算說你是海巡機關,以目前現實的建置也不可行,所以一方面我們的周署長真的是一流的指揮官,我在這裡要讓全國的人民安心,這個是一點。除此以外,法律規定海巡機關就是海保署跟海巡署,另外就是現實上整個指揮體系就是建置在海巡署,有這三個理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想海委會因為剛開始,希望有更多更多機會可以讓我們社會大眾、百姓能夠更瞭解這個部會。主委辛苦了!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跟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
質詢題目:
近日環團要求立委連署支持「海洋保育法」立法,但行政院版延宕迄今超過三年,管碧玲當立委時多次指責海委會怠惰,表示部會協調沒什麼困難,請具體說明時程。
主席: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1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針對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現在休息5分鐘,然後進行法條的宣讀。
休息(12時21分)
繼續開會(12時27分)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法案之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25917號) 委員湯蕙禎等22人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
時代力量黨團 提案 委員楊曜等 16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 16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 17人提案 |
委員楊曜等 17人提案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
委員蔡適應等 18人提案 委員劉櫂豪等 19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 提案 (第28867號) |
第一章 總則 |
|
|
|
|
第一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
|
|
|
|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
|
|
|
|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
委員湯蕙禎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8867號):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或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所述之物質。 二、海域工程:指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養灘、發電或其他工程。 三、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四、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五、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人工結構物。 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七、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八、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九、海洋棄置:指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洋傾倒、排洩或處置。 十、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十一、海洋廢棄物:指遭人為丟置或遺棄進入海洋之任何人造或經加工之持久性固體。 十二、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 十三、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
|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 十、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十一、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十二、海洋廢棄物:指遭人為丟置或遺棄進入海洋之任何人造或經加工之持久性固體或是液體。 十三、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委員劉櫂豪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 十、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十一、污染行為人:指造成污染行為之自然人、公私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及代表人;於船舶及航空器時為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等。 十二、船舶壓艙水:指為控制船舶橫傾、縱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加裝於船舶上之水及其所含之懸浮物質。
|
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協助機關協助辦理。
|
|
|
|
第六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關資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當地軍事機關為之。 第一項檢查或鑑定涉及軍事事務之程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關資料。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當地軍事機關為之。 對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涉及軍事事務之程序、方法或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
|
|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擬定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公開之。
委員謝衣鳳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
|
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定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第一項所辦理相關事項,應建置資料庫電子系統,其開放予民間產業、學術使用等加值服務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8867號):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
|
第二章 基本措施 |
|
|
|
|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洋污染之行為。
|
|
|
委員劉櫂豪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及壓艙水交換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與壓艙水排放水質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域污染之行為。 為預防海洋環境中有害水中生物之影響,第二項中關於壓艙水交換區劃定、壓艙水排放標準、採樣及檢驗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特質,會同各相關機關定之。 |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海域之使用。 對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評估所轄港區使用狀況,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港區之污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應配合共同採取適當防治措施。 各類港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轄港區之污染改善。 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項目、監測站或設施設置基準、採樣分析方法、第三項各類港口之港區水質與底泥檢測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湯蕙禎等22人提案: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發生海洋污染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第一、二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發生海洋污染之海域,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第一、二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之海域,暫時設置監測站或設施。 第一項及第三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十條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為處理管轄範圍內之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條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處理管轄範圍內之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所列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
|
|
|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下列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 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 三、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 前項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時間、徵收項目、徵收費率、徵收對象、徵收方式、繳納期限、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下列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 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排放廢(污)水者。 前項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時間、徵收項目、徵收費率、徵收對象之指定、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
|
|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 三、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生態復育所生費用。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違反本法裁處之罰鍰。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
|
第十三條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二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
委員楊曜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二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生態復育、海洋廢棄物清除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所需費用。 二、污染發生時執行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污染發生後執行生態復育所需費用。 四、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五、基金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六、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七、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海洋廢棄物清除計畫,計畫內容應涵蓋分年期程、機關(構)分工具體執行方式及海洋廢棄物去化之有關事項,每三年檢討成效並修正之。 八、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十四條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三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
|
|
|
第十五條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
|
|
|
|
第十六條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四條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第十七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許可於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投設、敷設或佈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許可期限屆滿未依前項除役計畫執行者,或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而為前項行為者,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該設施或人工構造物視為海洋廢棄物,並得代為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 |
|
|
|
|
第三章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 |
|
|
|
|
第十八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四、水產資源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
|
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育區。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 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海洋放流。 二、海岸放流。 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 五、存放化學品。 六、運輸油或化學品。 七、港埠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六條 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海洋放流。 二、海岸放流。 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 五、存放化學品。 六、運輸油或化學品。 七、港埠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
|
|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污染 |
|
|
|
|
第二十條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載明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內容、海洋監測與應變措施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取得前項許可者,應持續執行海洋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其利用海洋設施探採油礦或輸送油時,應製作探採或輸送紀錄。 |
|
|
|
|
第二十一條 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二項後段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與設施停用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
|
|
第二十二條 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十九條 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
|
|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
|
|
|
第二十三條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
|
|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
|
|
|
|
第二十五條 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
|
|
第二十六條 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
|
|
|
第二十七條 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
|
|
|
|
|
第二十八條 除因嚴重威脅人體健康、人身安全或海洋環境之緊急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從事海上焚化。 |
|
|
|
|
第六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
|
|
|
|
(刪除) |
|
|
|
|
第二十九條 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員工生活垃圾紀錄簿及其他經各該機關指定之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
|
|
第三十條 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清除、處理。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管理需求設置前項污染物之收受設施及為必要之處理,並得收取處理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擬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對所轄港口收受及處理污染物之數量,應分別作成紀錄及保存,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紀錄。 |
|
|
|
|
第三十一條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
|
|
|
第三十二條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
|
|
|
|
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
委員王美惠等22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因發生海難、空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機長及船舶、航空器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船長、機長及船舶、航空器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
|
|
|
第三十四條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
|
|
|
|
第七章 責任及救濟 |
|
|
|
|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
|
|
|
|
第三十六條 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委員湯蕙禎等22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船舶所有人對於污染造成之實際損失,應依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賠償。 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條及第一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
|
|
第三十七條 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
|
|
|
|
第三十八條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並得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但經提供足額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供之擔保金額,不足以支付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與處理所生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時,船舶所有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擔保。 |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5917號): 第三十五條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所載貨物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扣留船舶及所裝載貨物;必要時,並得限制船長、重要海員、與損害發生相關之船員、船舶所有人及對船舶有實際管領力之人離境。但經提供適當財務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財務擔保,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扣留之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視為財務擔保之一部。
|
|
|
|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之一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得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得酌定財務擔保之適當金額,並得依受處分人之情形,分別定之。 裁判確定後,情事變更而無限制離境之必要時,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
|
|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除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外,其求償權優於一切海事優先權、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 為保全本法之損害賠償債權、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依本法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三條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或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
|
|
|
第八章 罰 則 |
|
|
|
|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或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嚴重污染海洋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
|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
|
|
|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
|
|
|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
|
第四十四條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
|
|
第四十五條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
|
|
|
第四十六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措施。 雇主為前項不利措施者,無效。 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措施者,雇主對於該不利措施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向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
|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
|
|
|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
|
|
|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得按次處罰。 |
|
|
|
|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命令辦理。 |
|
|
|
|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 二、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棄置作業程序或海洋棄置許可內容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 |
|
|
|
|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委員湯蕙禎等22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
|
|
第五十三條 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
|
|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清除污染;屆期未清除污染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清除污染。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海上焚化。 |
|
|
|
|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緊急應變計畫執行。 二、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或方式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 四、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用、排放紀錄製作或備查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執行。 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或設施停用備查之規定。 七、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或污染防治之規定。 |
|
|
|
|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
|
|
|
第五十七條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
|
|
|
第五十八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
|
|
|
|
第五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限制海域使用之公告,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
|
|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
|
|
|
|
第六十一條 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
|
|
|
(刪除) |
|
|
|
|
第六十二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刪除) |
|
|
|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推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第六十四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第九章 附 則 |
|
|
|
|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及證明書費等規費;其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
|
|
|
(刪除) |
|
|
|
|
第六十六條 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海洋污染防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
|
|
|
|
第六十七條 本法涉及國際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發布施行。 |
|
|
|
|
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第六十九條 本法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
|
|
委員劉櫂豪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
第一條 為規範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之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法效能,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一條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
第二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
第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
第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
第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
第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
第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 |
第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 |
第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時。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第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 一、有抗拒之行為時。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第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 一、有抗拒之行為時。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第七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 一、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四、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驅離及其他強制措施,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七、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 發生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器械。 第一項情形,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
第七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 一、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 |
第七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 一、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 |
第八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
第八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
第八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
第九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
第九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
第九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
第十條 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十條 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十條 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十一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
第十一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
第十一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
第十二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 |
第十二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 |
第十二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 |
第十三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第十三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第十三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第十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 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使用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
|
第十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
|
|
第十七條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
|
|
第十八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海巡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海巡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海巡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海巡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海巡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刪除) |
第十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
第十六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海巡機關負責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器械不受本條例規範。 |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二、修正動議:
(一)莊委員瑞雄等修正動議:
(二)莊委員瑞雄等修正動議: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明天繼續進行法案之逐條審查。
休息(13時44分)
1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第2項)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第3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第4項)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