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正動議:

三、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9

附帶決議17

附帶決議25

附帶決議26

附帶決議37

(進行協商)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是發言都要去質詢台?

主席:對。

林委員宜瑾:為何要去質詢台發言?

主席:因為在畫面上必須看到手語,但手語老師只有3位,加上畫面只有3個,必須看到委員講話跟手語老師,而且這是特殊教育法的審查,所以不好意思!請大家配合一下,委員發言的時候必須到質詢台上用麥克風,就像一般質詢時用麥克風講話,好不好?謝謝。

現在開始逐條處理。

潘部長文忠:召委,在逐條審查前,是不是容我向主席及各位委員稍微報告一下?

主席:請潘部長報告。

潘部長文忠:在詢答時,委員們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以及關心特教的相關團體都有關注到幾個議題,在還沒進入逐條審查前,我向委員們簡要報告一下教育部在這個階段所做的一些努力。

首先是今天提會討論的資料,因為我們原來有一個院版,在考量委員們的建議以及相關提案之後,文字上有做一些整理,也就是最左側的欄位,相較原來院版所增加的內容是反黑的文字,提供作為逐條討論的參考。有鑑於討論國教法的時候,我可能忘了跟委員報告,提會討論的內容表示我們有斟酌考量各界的意見及委員的建議,如果委員有要變動的部分,請儘量參考提會討論版本,其中包括很多委員們的高見,而我們都有把意見反映上來,這是要跟委員們報告的第一點,即在應用資料上有助於委員提出一些指教跟討論。

另外有幾個主要的重點,各界都很關心特教評鑑的規劃,也就是第五十二條條文,這部分確實需要一個更好、關照到各面向的方案,為了能做比較好的討論,教育部在這個條文上相較於院版有做一個比較大幅度的思考,第一個,回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為這是最核心的,要讓大家覺得是必要進行的評鑑,又要符合比較好的評鑑,但不要增加老師們的額外負擔,所以甚至再新增一項,也在立法說明提及評鑑的必要,但要如何做才能達到評鑑的真正效益,由於各界的關心非常多,這一點請委員詳參。我覺得主管機關有必要扮演這樣的角色,包括後續研商相關的評鑑措施等的時候,我們會彙整地方政府以外相關團體的意見也會一併參考,這是此次的重點,也是大家很關注的部分。

第二個,有關生師比的部分,尤其是分散式資源班,這部分我在質詢的時候有跟委員報告,這是應該要往前走的方向,至於是否要定在法律裡面,教育部從實際執行面覺得應該要訂出一個具體目標,也希望有一個期程規劃,這是我們在內部討論時對各界的回應,還包含很多老師們在這方面的想法,這是第二個重點。

第三個重點是關於心評人員專職化,這確實是各界很關心的,委員們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我有特別提到專職化的部分應該要做詳細的瞭解跟規劃,但專職化的工作能不能順利執行現在這些心評工作?對此,我是比較審慎,這真的需要比較好的評估跟規劃,且對於現在心評工作同仁的負擔,我們應該對這方面有一個承諾,所以我們也會思考如何因應。

第四個是高教,包含吳委員有特別提醒整個特殊教育法要考慮到高教,尤其是已經有1.5萬名大專校院學生,針對高教的部分,我在內部討論時有表達應該要像其他各級學校一樣重視,而不只是從大學自主的概念來做,所以將設置推動委員會的「得」字改為「應」字,相關配套也在這個方案裡面來做思考,特殊教育的孩子應該要得到就學權益的保障,而不是在不同階段就有不同的方向,我想這部分的相關條文也有所著墨。

另外,委員關心特諮會、鑑輔會名單跟會議紀錄的公開,這部分我們認為有一個程序要進行,但本來就應該要讓外界瞭解,包含家長的關心,所以相關條文也有做比較明確的整理。

另外,大家關切融合教育一定也要考慮配套作法,尤其是特教助理員能夠襄助普通班老師進行對這些特教孩子的協助,這也是我們在這部分的一個重點。當然這方面我也希望再跟委員報告,有些可能比較適合在法裡面來訂;委員可能也瞭解,有些像師生比等這些,或許透過委員的指導,我們在立法說明或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執行,這樣才能夠回應14年沒有大修的特教法,也能夠把現在各界關心,包含委員關注的幾個問題能夠做一個回應,這是初步今天在逐條討論前,教育部有接續的幾個作法,在此也先跟委員做大體上的報告,至於詳細的部分到逐條討論的時候,委員垂詢的時候,我們再逐一跟委員報告,以上先就大的部分來跟委員做一個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潘部長的報告,他把教育部版本針對委員所提的一些爭點都有做大致上的說明。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開始進入逐條討論。

處理第一章章名。提案的有院版、黃國書、吳玉琴、林宜瑾、蔡培慧等委員提案,第一章章名沒問題,因為這只是章名。

第一章章名就與院版一致,以院版文字通過。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我要刪掉。

主席:你要刪掉?請到質詢台發言,因為有一位手語師會在後面用手語翻譯。

吳委員玉琴:其實我提案所有章節名稱都刪除,主要是在全文修正的過程中,把原來「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改成「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希望不要有身障跟資優生這樣的區隔,也避免刻板化或標籤化,所以我提案的第一條就做這樣的文字修正,在後面的章節,我把資優生跟身心障礙學生的相關條文都整合在一起,所以我把章節名稱全部都拿掉。昨天教育部也來做溝通,我可以理解教育部現在在制度上,這次特教法修法真的更完整,而且更細緻,所以我也不會那麼堅持一定要用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來作為主體,當然未來我們期望包括融合教育,或是相關都應該去標籤化,能夠讓孩子們在學習過程中都得到好的照顧,所以,這個部分我做一個說明,但是我不堅持,謝謝。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要發言?沒有,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我首先說明,因為條文有五十幾條,原本的章跟節可以幫助大家很清楚知道整部法的結構,包括總則、特殊教育之實施、支持系統及附則,在特殊教育之實施裡分成身心障礙、資優及其共同總則的部分,所以建議章則名稱還是可以保留,這樣讓將來大家理解、閱讀這份法令時,會更清楚其脈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關於特殊教育需求,原本法的需求是因為身心障礙因素所導致,所以目前篩選出來大概約3%到5%左右的學生;如果改成特殊教育需求,因為沒有特別跟身心障礙因素連結,很有可能這個需求是因為文化不利的因素或是社經不利的因素,這個需求人數比例可能會提高到十幾%、20%,我想對於目前非常捉襟見肘的特殊教育經費來說,這樣的調整可能會造成執行上相當大的困擾,也會產生之經費上的排擠,所以建議章則名稱可以保留。特殊需求學生的部分,我們還是建議以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來看會更明確,以上報告。

主席:吳玉琴委員應該可以接受。所以第一章章名,採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一條。有院版、陳以信、黃國書、吳玉琴、林宜瑾、蔡培慧等委員提案,第一條教育部已經有提出提會討論版本,這部分請教育部簡單說明一下,「及融合」已經加入了嗎?

吳司長林輝:是。

主席:委員都同意嗎?有沒有不同的意見?沒有的話,第一條條文文字就依照教育部提會討論版本修正通過,增加「及融合」3個字。

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有院版、黃國書、吳玉琴、林宜瑾、蔡培慧等委員版本,文字都跟院版方向一致,有沒有人反對或要表達意見?沒有,第二條就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條。第三條有院版、黃國書、吳玉琴、林宜瑾、蔡培慧等委員版本,第三條的文字,委員們都跟院版一致,有沒有人有不同意見?

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第三條其實我們很清楚知道現行第三條條文只列出身心障礙學生類別,沒有對於任何特殊需求作出定義及說明,實務上會導致鑑定輔導或過分傾向關注表面的身心缺陷的分類,不但對於特殊教育推動會造成一些障礙,也會讓教學現場缺乏指引。今天要修的院版第三條,現行條文跟內文其實都沒有太大差異,差異是在立法說明裡,院版條文有把障礙類別對應的需求及應給與協助的細項寫在立法說明欄。我想建議的是,把說明欄中提到的教育情境安置或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各點,是不是可以採取新增項次的方式明確入法?這基本上會彰顯特殊教育的精神外,也會讓第一線工作者有更加完備、清楚的指引,第三條跟第四條其實都一樣,因為第三條是障礙類別,第四條是資優,我的意思都是一樣,就是在立法說明其實都有很詳細的說明,是不是可以把這些入法?以上。

主席: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就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第三條的內容主要在談的是身心障礙的定義,以及將來服務對象可能的範疇是哪些學生,剛才委員所講到特殊需求的部分,如果新增項次的話,因為其內容涵蓋的面向真的非常多元,而且因應將來社會發展的變遷,可能還會有一些調整、新增的部分,確實在協調討論的過程當中,在目前立法說明的第三點、第四點其實已經有做很完整的陳述,而且跟林宜瑾委員所說的內容一致。此外,因為目前新課綱已經對特殊教育課程的規範、對特殊需求等等,已經有很充分的討論跟定義,所以我想這個部分大家意思是一致的,我們只是認為,第三條主要在談定義及對象,但很怕把需求的部分放進去之後會被限縮,或者第三條的主軸會被模糊掉,建議還是保留放在立法說明裡是比較適合的,謝謝。

主席:林宜瑾委員可以接受嗎?謝謝。第三條就也依照院版的文字通過。

處理第四條。第四條有院版、黃國書、林宜瑾及蔡培慧等委員版本,看起來方向是跟院版一致,有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或是反對的?沒有的話,第四條就以院版的文字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四條之一。有蔡適應委員提出版本,蔡適應委員不在場,就不予採納,沒有人反對,院版並沒有提出相關文字,就這樣通過。

處理第五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林宜瑾委員、蔡培慧委員、蔡適應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吳思瑤委員、陳培瑜委員、張廖萬堅委員、吳玉琴委員等提出版本,還有黃國書及張其祿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共計兩個修正動議。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為節省時間,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部分,我一起跟大家做說明。第五條的部分,主要是針對特殊教育諮詢會的組成,我跟多數委員共同主張就是要擴大納入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這部分教育部已經納入了;第二個主題是,其組成、運作要上網公告,這在文字上也已納入了。

第六條的部分,針對鑑輔會,即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一樣是將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放進來,這個部分教育部沒有問題;有關成員名單公開的部分,我的條文只提到成員名單公開,因為我知道在會議過程中可能涉及特定的特殊教育學生的狀況,所以我的條文就會議過程或運作部分並沒有將其公開,只有將成員名單公開,即這部分有分流,這是第二件事情。但第六條的部分有個問題,我看到教育部提會討論版本,有關鑑輔會成員除了將本席及多數委員的共同建議,即將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納入外,你們還加入「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因此有一個問題產生了,在鑑輔會要放入這個,那麼在特諮會不需要放入嗎?即你們只在鑑輔會的部分增加。綜上,有關這條條文的新增事項,請你們做完整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來補充一下為何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特諮會及鑑輔會的部分要放進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事實上,現在有學生家長代表,但在鑑輔會或特諮會中,這些學生家長代表可能只是一種類別,但事實上身心障礙的類別非常多,在一個學校中有非常多種不同類別,如視障者可能不瞭解聽障者的需求,所以放進的家長代表可能無法全面瞭解各障礙類別的需求。因此在此我非常感謝提會版本將這些家長團體代表放進來,他如果要擔任特殊學生家長團體代表,一定是要在該領域,在他獲得成為代表的過程中,一定要去瞭解各種不同類別的需求,所以在這裡納入,我覺得在整個特諮會或鑑輔會的執行功能上會更加符合各種不同類型障礙生的實際需求。以上我做個補充,也感謝教育部從善如流,謝謝。

主席: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版本第五條條文精神就是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強調應該保障智障者及兒童,得就影響其本身之事務,擁有表示意見的權利,所以特別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納入諮詢會的成員,落實特殊兒少的表意權,這一點跟院版精神是一樣的。

第二點,我們考量第一線特殊教育老師肩負特教學生的直接服務,也提供普教老師、家長特教相關諮詢的間接服務,所以時力版本建議特諮會裡也要有特教教師代表。

第三點,考量各級特諮會為瞭解辦理特教情形重要管道,定期每六個月開會檢討,相關會議紀錄,過去各縣市作法是不一樣的,我們認為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應以適當方式公布在網路,讓各界能夠瞭解諮詢會的討論。以上說明。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我就針對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部分一起發言,除了剛才其他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建議將委員會中行政人員的比例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並希望增加學生、教師及家長的比例,因為他們其實是在第一線,也更明白自己的狀況,因此這個部分想要跟教育部討論,是不是可以在第五條、第六條的部分將行政人員比例由現在版本的二分之一下降到三分之一?謝謝。

主席:我剛才漏掉我自己也有一個修正動議,因為剛才幾位委員都是第五條及第六條一起講,我就一起說明。先謝謝教育部將特教家長團體納入特諮會,即提會版本已經納入;另外教育部已主動納入特諮會要公開透明,即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的部分,也感謝教育部。

我提出的修正動議,就是特諮會委員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這是宣示性質,實際上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委員,到時請他們簽署相關規範,包含性平價值。

另外,在鑑輔會的部分,謝謝教育部已經納入特教家長團體,讓他們可以參與。本席認為鑑輔會也如同特諮會,希望也能夠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這個部分也希望教育部能夠考慮納入。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部分我也一併說明,剛才大家都有提到,感謝教育部將我們的建議納入,包括特諮會及鑑輔會納入特教家長團體,讓他們的意見能夠反映得更周全。

另外,第六條的部分我有特別提到,我看到教育部也有將這個部分納入了,我有新增第五項,即現行特殊生在校之安置建議及所需服務由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但常常會遇到鑑輔會不予採納,學校認為特殊生需要助理員或輔具等相關需要,但鑑輔會不予核定,以前是不予核定,但沒有說明原因,到底是沒有經費還是什麼樣的原因都沒有說明,造成教學現場非常困擾、無所適從。所以我修正了一段文字:「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所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你們有把這個部分放進去,這一點我很感謝,這樣才能夠瞭解特教現場到底缺了什麼,也才知道我們應該要支援什麼,以及教育部應該改善什麼。以上,謝謝。

主席:是不是請教育部一併回應剛才幾位委員的建議?

吳司長林輝:滿多意見我們之前都有做過研究並採納放入條文,這部分我就不多說了。

針對剛才大家特別提出詢問的部分,我做幾點簡要的說明,第一點,特諮會及鑑輔會的屬性確實不太一樣,鑑輔會常常在會議中呈現很多個案的樣態及情況,我覺得這涉及到相當高度個人隱私的部分,相關紀錄公開對於當事人的感受可能是不好的,所以這兩個部分有做區別,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才委員提到行政人員的比例是不是可以從現在的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因為特教有點複雜,從中央、地方到學校、幼兒園層級,除了不同的層級之外還會跨不同的階段,包括跟社福、衛生及勞政單位連結的部分,因為要在特諮會內充分發言、對各個不同領域進行探討,對於要把它從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除非將來這個組織成員變得非常龐大,否則這個比例確實很難達到,以上為第二點說明。

第三點,委員有提到希望特諮會的委員可以具備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能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識,我覺得後半段是OK的,可以放在立法說明補充;不過我對於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的部分有點擔心,因為這裡面其實不只是提供服務的人,其實還有被服務的人,包括學生代表、家長代表以及可能會涉及到勞政、社政、衛政,他們未必瞭解特殊教育的專業,所以我有點擔心,總之,關於特殊教育專業知能這部分我覺得需要再討論一下,至於CRPD意識這部分是非常好的,我們將來補充立法說明時會把它納進去,以上報告。

主席:剛剛教育部表達一些委員關心的部分可以放在立法說明當中,委員這邊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第五條先確定通過,好不好?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對不起,我有個問題,鑑輔會要有同級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代表,那為什麼特諮會不需要?

吳司長林輝:其實特諮會原本就有一個設計是「相關機關(構)」,所以中央、地方都會找衛福部或者是社會局來,就會拉進來了,所以這部分在特諮會本來就有!但考量鑑輔會有相當程度要借用醫療方面的專業,還有我們的診斷、鑑定資料也常常需要跟衛政單位緊密連結,所以才會特別把它標示出來,這是因為在鑑輔會有這樣的特殊需要!

吳委員思瑤:所以特諮會不需要?

吳司長林輝:特諮會部分可能衛福部一個次長就搞定了。

黃委員國書:特諮會的「諮」都打錯了,打成資料的「資」,應是諮詢的「諮」,要更正,否則以後會出現在很多地方。

吳司長林輝:抱歉。

主席:請議事人員幫忙協助一下,是諮詢的「諮」。

吳委員思瑤:真的不用?

吳司長林輝:確定不用,特諮會考慮的比較屬於政策層面,而且特諮會跟鑑輔會是有分工的。

吳委員思瑤:好。

主席:第五條文字就依照教育部整理各委員已經納入的文字版本通過,立法說明會把剛剛講的CRPD意識納入,請再把立法說明給委員看,所以第五條確定了。

處理第六條。有院版、黃國書、林宜瑾、蔡培慧、黃國書、陳以信、蔡適應、時代力量、吳思瑤、陳培瑜、張廖萬堅、莊瑞雄、萬美玲及吳玉琴等委員版本,還有黃國書、張其祿及范雲等委員的修正動議。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謝謝主席。關於第六條的部分,我們的提案立意其實跟行政院版相同,所以這個部分大致上我都尊重行政院版條文,不過我比較希望保留本席所提新增第四項,即在行政院版增訂為第六項。因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其實有規定政府應該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與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的特殊照顧等等;另外,為了讓學生在兩階段的治療及輔導措施能夠保有一貫性並且順利銜接,在辦理學生鑑定時應該要讓學生瞭解各項早療的情況。所以我增訂第六項條文:「辦理第一項鑑定學前教育階段業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發展評估結果」。

關於這部分我想只要有現場實務經驗的話,例如從我們接過很多的選服或是陳情案件中都可以看得出來,在鑑輔會進行鑑定的過程當中,常常碰到跟醫療院所的鑑定結果不一樣,或者是跟學生個案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我認為如果把醫療院所也加進來的話,對於鑑輔會的評鑑過程可以更客觀、更公允以及更為身障學生著想,以上。

主席:好,謝謝萬美玲委員,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關於萬委員所提部分,我補充說明一下,在學前鑑定方面,早療的評估結果確實很重要,不過它不是唯一的憑藉,鑑定還是可以從多元的評估資料做研判,當初萬委員提的這個建議其實我們在過程中有討論過,而且曾經納入草案;但後來在討論的過程當中,衛福部擔心列進去之後會讓大家誤解,認為早療的鑑定一定要有這個評估報告,其實不一定,它可以不用,所以列進去條文之後會變成大家都要去拿,這可能會對早療的醫療資源造成相當程度的排擠、沉重的負擔。

另外,他只要完成早療評估,其實這個資料不用接洽、索取,目前衛政單位早療系統中的評估資料已經跟教育部的特教通報網資料完成嫁接,而且可以透過資料交換的方式取得,所以是很簡便的;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後來這個項目經過討論、評估之後決定把它拿掉,原因是這樣,以上報告。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針對第六條還是非常肯定教育部在這部分的修正,我們大致上的方向也跟各位委員接近,這邊希望再補充一點提請大家討論,我們的第一項裡面有特別提到希望也能夠把「支持服務」納進去,原因在於這些在校生在學生活所需要的人力協助、適性教材以及輔助器材等事項,對於特生來說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資源和權益。所以在主管機關已經積極提供協助的狀況之下,我們更希望在法規上就能夠清楚地訂定,包括可能的合理學習調整等等,能有一個概念性的文字在母法規內,以利我們推動協助特教生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把所謂的「支持服務」納入,不是只有輔導、不是只有安置,甚至是有更積極的作為,讓「支持服務」也能夠在我們的法規裡面落成為文字,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第五條跟第六條在架構上很相近,但是我的提案跟教育部比較不一樣的是在第一項,對於特殊需求的鑑定,教育部既有的文字當然都是就學「安置」,那我的文字是就學「安排」,因為「安置」感覺把學生當做一個安置物,有一種物化的感覺,而沒有呼應以學生為中心來提供相關服務,這是文字上的修正,而且教育部在後面文字全部都是簡稱「安置」。因此我希望教育部稍微說明一下就學「安排」跟就學「安置」的差異,以及這個名詞有沒有讓你有什麼感覺?有家長覺得這有點物化的感覺,請教育部說明,因為這會關係到後面的文字用詞,謝謝。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請教育部說明跟回應。

吳司長林輝:第一個,「支持服務」其實原本就被包含在輔導的內涵裡頭,只是沒有特別把它列出來,既然委員有這個建議,我們可以參採並納入法律條文,加入「及支持服務」文字。第二個關於學安置部分,我們過去都只用「安置」兩個字,確實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有家長表達這樣的意見,覺得這好像有點太被動!而且感覺上沒有相當程度的尊重,所以在討論過程當中,大家有討論是不是用就學「安排」,但是在現場及實務上,不管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員和特教老師,對於「安置」這個用語,其實他們過去在培訓的過程中就已經很理解了,包括分散式、集中式或是特教學校各種不同的型態,他們在溝通用語上已經習慣用「安置」了,也怕調整之後,大家在溝通上會產生誤解,所以後來就決定不要只用「安置」二個字,然後也把「就學」二個字放進去,因為我們是在做就學的安置,所以後來決定還是不動它,因為這牽涉到跨專業的溝通,還有學界跟醫界的溝通,以上報告。

主席:教育部的說明大家可以接受吧?如果可以的話,請大家看一下螢幕上的文字,教育部已經接受大家的意見,在第六條第一項有加入「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還有「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以上是第一項增加的部分;然後「輔導」後面加入「及支持服務」對不對?第一項沒問題吧?

在場人員:第三項也有。

主席:跳到第三項,加入「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這邊有沒有問題?那就跟剛剛一樣,CRPD就在立法說明中補上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文字就依照教育部已經納入的部分以及剛剛的修正文字通過,立法說明再補上剛剛提到一些相關的東西,這樣子第六條就通過了。

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林宜瑾委員、蔡培慧委員跟吳玉琴委員的版本。第七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沒有?都跟院版一樣,第七條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八條。有院版、黃國書委員、林宜瑾委員、蔡培慧委員、馬文君委員跟吳玉琴委員的版本還有張其祿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八條有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我們就依照提會討論版本,但因為有增加文字,請教育部說明一下,因為要確定一下。

吳司長林輝:增加「,公布特殊教育概況」。

主席:就是在第八條第一項多幾個字,即「,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這幾個字,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修正通過。

請問吳玉琴委員是針對第八條嗎?

吳委員玉琴:第七條……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表達一下。

吳委員玉琴:第七條我有提案,就是有關特殊教育課程的部分,現在是規定所謂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是指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結果這次教育部多加了「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這當然是一件好事,過去我們就認為3學分是不夠的,所以加了各級主管機關辦的課程,但是我的版本是這些課程的基準認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為隨著未來的需要,課程需求可能會增加,所以不會是只有3學分或54小時,未來課程需求可能會再增加,那是否要授權中央來訂定課程的基準,才不會每次修法的時候,像這次是3學分或54小時,未來會不會是六十幾小時?這個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比較建議授權中央來訂定這個基準,我建議的文字是在第20頁,以上供參考。

主席: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吳司長林輝:首先說明,特殊教育的3學分在實務執行上已經很久了,而且3學分必須是有培育特教師資的師培大學所規劃的課程,所以在專業上的要求跟認定是相當嚴謹的,如果要把它轉化成一個基準來做認定,其實實務上並沒有困難,目前增加了54小時也只是要讓形式可以更多元,不一定是要跟師培大學,其實地方或者行政機關所辦理的學分,只要有做系統的、嚴謹的規劃,其實是可以達到相同的專業要求,所以有關於基準認定的部分,增加這一項我想是可以的。

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不好意思,因為剛才的速度真的有一點快,我想要請問第六條的部分,司長剛才有做說明,不過說真的,我真的沒有很理解他的說明,他也說得滿快的,我只聽到一個結論就是衛福部會造成誤會,到底是什麼誤會,是否能夠請他再說明清楚一點?因為剛剛的速度比較快,我本來想請他重申一次。

主席:第六條請教育部再說明一下,我們先把第六條確定下來,好嗎?

吳司長林輝:好,首先在身心障礙類別裡有一類叫做發展遲緩,通常學前階段此類別還不會很清楚,他只是發展的比一般學生慢,可能就會被判斷為發展遲緩,但他其實需要經過衛生單位的早期發展評估報告作為一個依據,不過取得依據不是通過發展遲緩鑑定的唯一依據,還是可以透過其他的資料、觀察的蒐集來判斷,這是第一個,所以它不是必要的,可是列進去條文之後,擔心家長、行政端或是學校端在執行時會認為一定要有,變成家長一定要跑一趟醫院,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衛福部系統會擔心,因為早療目前的資源其實並不充足,一旦家長有這個誤解之後,家長會認為一定都得跑一趟醫院,除了造成家長負擔以外,早療機構的資源也會因為這樣被耗用,造成排擠現象。

第三件事情就是剛才談到取得的部分,其實他只要在健康檢查的時候,醫生發現他發展比較慢就會主動通報,早療中心就安排去做評估,其實衛生單位的健康檢查系統就有這個連結存在,一做完評估後,報告就會進到資料庫,所以目前衛生單位的早療通報資料庫已經跟教育系統的特教通報網資料庫連結,而且資料可以交換,學校在鑑定的過程中可以從系統上撈到這些資料,它不用再經過行政單位或各單位的連結跟處理,而是透過系統就可以做處理,就是基於以上幾點因素,所以才會覺得最後一項應該可以不用特別訂定,以上報告。

萬委員美玲:主席不好意思,我可不可以提醒一下……

主席:萬美玲委員可能要來這邊發言,不然就沒有手語服務了。

萬委員美玲:謝謝主席再給我們這個機會回頭看一下第六條,因為我個人覺得第六條真的非常重要,剛才司長再一次說明之後,我歸納了一下,他的意思大概是說,有一點我其實滿擔憂的,我們現在因為早療的資源不夠充足,因此我們在做早療鑑定的時候,鑑輔會跟醫療院所要一起協調把早療的評估納進來,會造成鑑輔會裡被鑑輔的這些孩子們紛紛都去早療機構,會造成早療機構爆滿,會使他們的系統癱瘓,我覺得這個不太能夠讓人接受,如果是這個方向的話,我希望我沒有誤解。照理講,我們的早療支持系統應該要非常完整才對,如果因此不完整,應該要請衛福部相關單位把早療系統做得更完整,這是第一個,如果我有誤解,也請司長等一下再做說。

第二個,剛剛有說到現在衛生系統跟教育系統的資料庫建立得很完整,這一點我真的要打槍司長一下,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如果我們已經做到這麼完整了,鑑輔會做很多鑑定的時候,就不會常常有這麼大的落差,這樣的個案其實非常的多;第二件事情,如果這個系統是很完整的情況之下,我認為請他們來,就一起納入其實也沒有什麼不好,我們要知道,這些需要鑑定的孩子,不管是您剛剛說的發展遲緩也好還是各種狀態的孩子,有的時候他們的狀況變化很大,如果能夠協調衛生主管機關一起來,我覺得對這個被鑑定的個案來說,是有好的幫助,所以剛剛您也說過了,過去曾經有把它納入草案過,後來幾經評估,如果是因為以上這三點,我們就把它從草案拿掉,我覺得恐怕會有一些擔憂跟遺憾,是否能夠請司長再評估一下。

主席:教育部說明一下。

吳司長林輝:我仔細說明,大家如果仔細看,原本的條文是在課以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責任,要去協調衛生單位提供,從這個立場來看其實只是怕造成誤解,讓家長會覺得好像行政單位覺得都要提供。如果大家會擔心,我個人認為這個條文予以增列應該也沒有太大問題。因為衛福部也有列席,衛福部方不方便作補充說明?

主席:衛福部代表要說明嗎?尤組長要說明嗎?

尤組長詒君:剛剛聽了司長的說明,事實上,早療資源目前我們很努力在建置,我們也覺得大致都在既定範圍之內一直前進當中,在衛福部的評估中大概沒有什麼嚴重不足的情況。我想司長的意思是,當你要做鑑安輔,臨時發現這個個案沒有經過早療,他鑑安輔的時間可能就會因為這樣被delay,如果在鑑安輔階段沒有經過早療,事後要再轉介到我們的早療也是可以,所以在這個階段不必要一定要拿到評估報告。其實教育部的鑑安輔中已經有醫師代表,所以它整個都滿完整的,所以我認為維持現狀也是可以,如果教育部評估要納入的話,衛福部也會全力配合。

主席:教育部,是這樣子嗎?

吳司長林輝:這條條文當初在研擬時就是課以行政單位責任,尤其是教育行政單位,由教育系統發動,連結衛生單位。這塊不只在地方政府,在國教署及教育部都會面臨相同的問題,從跨系統連結整合來講其實是更好的,我們原本擔心的是大家都跑去索取,但仔細看完後其實也還好,所以就參採、增列這一項。

主席:增列是不是?文字是不是可以提出來?文字部分教育部要怎麼處理?

吳司長林輝:就採納剛才萬委員的第六條第四項文字,在第14頁。

主席:第六條就採納萬美玲委員在第14頁的文字?

吳司長林輝:就是「辦理第一項鑑定學前教育階段業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發展評估結果」。

主席:就是萬美玲委員的最後一段文字教育部直接採納?

吳司長林輝:是,這是我們討論過程中曾經討論過的方案。

主席:這樣第六條是不是就依照剛剛討論的,加入萬美玲委員最後一段的文字,修正確定後我們就不再回頭了,第六條增列萬美玲委員最後一段的文字為第六項。請衛福部補充一下。

尤組長詒君:其實我們是擔心鑑安輔的時程會因為這樣被delay,我的意思是如果這邊不訂定,將來教育部在鑑安輔之後發現個案很需要早療而馬上轉介,我們還是會馬上進行相關評估,這樣就不會delay到他鑑安輔的時間,我們是擔心這塊,所以如果可以,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教育部也有責任依兒權法第三十一條進行相關轉介,衛福部也有責任依第三十一條提供相關服務,以上報告。

主席:如果我們沒有共識就暫保留,因為部會之間──請萬美玲委員再補充一下。

萬委員美玲:我再補充一下,關於鑑輔會鑑定這件事情,對於這些特殊孩子其實非常重要,剛才我聽到衛福部代表還有司長講到,他們很擔心到時候大家可能會誤會,以為早療是必須的,都跑去早療了。各位,我聽了很錯愕!我們現在不就是強調早療的重要性嗎?如果它變成必須然後大家都趕快去早療,早療都爆滿了這件事情沒有不好啊!就是大家都要經過早療這一關。

早療對於很多孩子們來說相當重要,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去克服這個困難?何況今天司長也好,衛福部代表都說了,今天如果我們照這樣把它加進去也沒有什麼不行,如果這樣是對孩子更好的,我們為什麼不做呢?當然中間會有一些行政作業,會有一些比較繁瑣的地方,但我覺得這是人為可以克服的。所以是不是請大家能夠支持,請教育部跟衛福部我們大家一起來加油,這條加進去以後,絕對對我們的身障孩子會比較好。

主席:這部分看起來部會之間有不同的意見,我們就暫保留,因為茲事體大,待會再回來處理好不好?讓部會之間不同的意見可以協調一下,我們暫保留,待會再回來處理。

萬委員美玲:剛剛已經有共識了!

主席:可是衛福部反對,明顯可知他們有憂慮。

萬委員美玲:衛福部有反對嗎?

主席:他們有擔心,就溝通一下,好不好?暫保留。

黃委員國書:他們擔心會多一道程序。

主席:對,多一道程序。

萬委員美玲:但只是因為多一道程序,你知道對這些孩子有多好嗎?

主席:這是很重要的意見,所以就暫保留。

萬委員美玲:這個也要保留,好令人遺憾啊!

主席:不是,因為確定都有共識。

萬美玲委員,我們已經再回頭處理第六條了。

黃委員國書:不然你那個「應」改成「得」。

主席:第六條我們就暫保留,再溝通一下,好嗎?

萬委員美玲:主席,這絕對沒有爭議,而且……

主席:有爭議,剛剛衛福部有不同的意見。

萬委員美玲:是衛福部不想做。

主席:再溝通一下,好不好?

第七條剛剛吳玉琴委員的意見,後來教育部回應了沒有?可以接受?第七條就依照吳玉琴委員的修正意見嗎?教育部是不是回應一下你們接受哪個部分?我剛剛聽到教育部是要維持原來的部分?

吳司長林輝:我們目前認定的標準就是3學分,或是用多元方式的54小時研習,原本的規劃是這樣。我想吳委員的建議是希望可不可以把它的專業認定基準訂定得更細緻一點?我前面有說,3學分的課程內涵規劃本來就有很嚴謹的規劃,54小時也不是零零散散的54小時,應該也是很有系統的規劃,所以我們才會覺得吳委員的建議應該是可以參採,我們將來在訂定認定基準時,會把內涵做更完整的規劃。

主席:所以是第七條維持院版還是怎麼樣?

彭署長富源:加一個第四項。

吳司長林輝:不是、不是。原本的第三項就是專業認定基準,只是吳委員覺得應該更嚴謹一點,要另外訂定子法規。

主席:第七條教育部是希望維持院版還是要接受吳玉琴委員的意見?這是不一樣的,可不可以說明清楚一點?原本是3學分跟54小時嘛。

吳司長林輝:先說明,大家看一下條文,目前第三項就有提到,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是指什麼,而吳委員版本則是從這邊接下去,即它的認定基準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這應該是……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再說明一下。

吳委員玉琴:我還是說明一下,我的提案是把3學分和54小時先拿掉,然後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特殊教育專業的基準認定,所以我的第二項其實就涵蓋了教育部的第三項。所以請司長講清楚,接受我的意見就應該是把第三項改成我的第二項。謝謝。

吳司長林輝:因為原本特殊教育3學分是很長時間以來已經規劃得很有系統的培訓課程,一定是培育特殊教育師資的師培大學所開設的學分班,這本來就很完整,且已執行多年,可以培養老師足夠的特殊教育專業。我們接著要調整開放的不僅僅是師培大學,也將開放由各主管機關所規劃之有系統的54小時特教專業研習。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司長的意思是教育部的第三項不動,再加上本席的第三項對「相關專業的基準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嗎?是這樣的意思嗎?等於把我的第三項變成第四項?即不拿掉你們的第三項,然後再加上第四項?

吳司長林輝:採增列方式。

吳委員玉琴:採增列方式,授權由你們講得更清楚?好。

主席:是不是增列吳委員玉琴所提之第三項……

張廖委員萬堅:本來就有3學分、54小時,問題在於要怎麼定基準……

吳司長林輝:這裡所講的54小時,在我們構想裡是指有系統的規劃,所以將吳委員所提的這一項列在……

潘部長文忠:增列進來。

吳司長林輝:對。

主席:也就是增加「前項所指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的基準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文字對嗎?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想說服一下吳玉琴委員。對教育部來講,這是實行很久的現行條文,即3學分、54小時就是現況,也是教育部的要求與基準,所以應該不需要再畫蛇添足加上吳委員所說的訂定基準!畢竟基準已經明訂了!因此,不需要把已經很明確的3學分、54小時拿掉,這樣可能被誤解為我們縮了、放寬了!所以是不是就維持院版?這已是很明確的基準了。

主席:吳委員認為維持院版OK嗎?謝謝吳委員,這部分就維持院版。第七條文字確定了,依照院版通過。

第八條已經通過了,加入「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幾個字,所以第八條依照委員建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九條。目前第九條有院版、黃國書、林宜瑾、蔡培慧、張廖萬堅、萬美玲、莊瑞雄、馬文君、陳秀寳、楊瓊瓔、吳思瑤、吳玉琴等委員版本,及張委員其祿所提之修正動議、鄭委員麗文所提之修正動議,以及陳委員培瑜、張廖委員萬堅所提之附帶決議。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針對第九條,很多委員都有提版本,我們主要是修正「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即將預算比例由原本的4.5%提升至5%。

依據教育部近年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統計顯示,即使近年受少子化影響,特教生人數仍逐年成長!105年為14.6萬,111年為17.3萬,成長幅度達18.36%,顯見中央主管機關之特教預算若僅維持在每年4.5%實在不夠。既然我們要全本修正特教法,那麼諸如教師資源不足、特教助理員時數不足、特教助理員待遇太差、雙重特殊生教學問題、心評工作負擔過大需另設專任人員、限制特教生生師比、大專特教生之升學、教學及學習等問題,在這次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有修正!其實這些問題的根本在於需要經費支持,畢竟增加合理人力,提供合理報酬,如此制度始能順利運作。

部長在專案詢答時曾提到,105年的特教預算為102.5億,到112年度已增加至131.4億,成長近30億,對此,本席感謝教育部!但若從比例來看,其實預算僅維持在4.5%左右,甚至還稍微低了一點,為什麼?推測可能和比例有關。將比例從4.5%調升到5%,教育部唯一反對的理由是違反財政紀律,不過我不認為有違反財政紀律!因為這是政策宣示,用以保障特殊生!以民國86年來講,當時中央依據特教法所編列的特教預算為3%,到了民國98年時特教法全本修正後,提升至4.5%;至於地方政府則維持在5%。

特教法已經十幾年沒有大修了,當中有很多問題都與經費有關,如果仍停留在4.5%,那麼光要解決問題,每增加0.5%就要增加14億左右,而實際上不只14億,這點我在專案質詢時曾經說過。若所增加的部分從國教署預算裡勻支,相信將產生排擠效應。因此,應當從制度面增加,那麼整個教育預算會得到比較衡平的對待,以上是本席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這一條針對中央與地方特教預算比例是否調升、資源是否增加挹注做討論,本席分三點做補充說明。順著張廖委員萬堅剛剛的說明,我先從實質內容著手。

首先,現行預算雖有增加,但因為特教生也增加了,所以反映在每個特教生所受惠的特教資源是減少的。鑑於國教部分可由地方政府因應,因此我就以中央主管的高教資訊來做補充,希望能說服大家。

高教近五年來就大專校院軟硬體建置相關補助有三類:招收及輔導特教生工作經費、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私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那天在質詢時,我聽到非常多委員提到高教的無障礙空間非常需要提升。我剛剛說過,這幾年高教在這三項的補助到111年雖然有7.42億元,但其實僅比前一年增加幾千萬而已,坦白說,每年大概也都只增加幾千萬。可是因為高教特教生人數增加,以致換算起來,四年來每位高教特教生所獲得的補助實質上減少了5,185元!為什麼我們需要增加比例?因為預算提升,但比例減少,所以學生實質受惠的也隨之減少,這點我用高教的案例來做具體說明。

其次,回到地方政府部分。我做了明確統計,在我的版本條文將中央的挹注從4.5%提升至5%,地方則從5%提升至5.5%。以現行各地方縣市政府來講,已經可以做到5.5%的有13個縣市,占六成以上。換言之,即使現在修法提升到5.5%,還是有六成縣市可以做到,而依法尚未達到5%規定的只有一個,就是基隆市,只有4.85%。所以質詢時我要求你們要協助扶弱,要幫基隆一把。

現行來講,中央基於需求而提升比例,畢竟現在高教就有這樣需求,且有六成地方政府已經做到,所以修法僅是合理反映特教所需的機會。回過頭來說,討論這條時財政部一定會有意見,也一定會說依據財政紀律法不能如何如何,我等一下就要在這裡就教於財政部的代表,教育部也不要以財政紀律法的說法來阻礙這一條的修法,為什麼?我的主張在這裡,財政紀律法第七條的規定,就是你們認為現在不能動的理由,財政紀律法第七條是108年增修的,它的條文是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跟我們現在在處理的這一條相關的部分就是108年的修法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但對我而言,我個人認為108年修的財政紀律法是針對任何一個法規在修訂或訂定的時候,它本來是沒有比率的,這時候你就不能新訂比率,就不能新訂保障,因為擔心對總體的國家財政造成排擠,比如說科技部說我這一項要至少500億元、要至少10%,新訂的話是不可以的。可是這個部分從98年到現在,在中央的4.5%、在地方的5%,這是早就有的比率,現在來修的話,應當是把這個比率都拿掉,你知道嗎?這樣才是符合財政紀律法。所以我認為我們是在原本就已經有比率的基礎上去做處理,而不是新去訂定一個從沒有比率到有比率的條文,所以依照我的法律見解,我認為並沒有跟財政紀律法108年新修法的第七條有所扞格,也就是原本就已經有比率了,你應當可以做合理的調整。今天我們如果是暴漲的調整,從4.5%變成45%,從5%變成50%,那當然不行,財政部會跳起來,可是我們是合宜的去反映它既有的法規已經有的比率。所以就這一個我特別花一點時間來說明,因為我不希望財政部永遠是以「財政紀律」來掛帥成無限上綱,然後來剝奪我們對特教資源的挹注,而依照吳思瑤委員的版本,4.5%變5%、5%變5.5%,這是合理、可行、必須的。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我附和剛剛二位委員所言,所以我就不再提這個部分了,可是我們往前看,就是剛剛每一位委員都有提到人數不斷地上升,假設下一次我們在大修特教法的時候,我猜想,我們應該還是會看到學生人數不斷地上升,所以如果現在、此時此刻2023年,到10年後,我們的學生人數持續上升,可是持續用「財政紀律」這個理由來反對,對我這個菜鳥立委來說,看了相關的法規後,我就只擔心一直用「財政紀律」來反對這件事情,難道當學生人數10年後仍不斷上升的時候,我們還是用這個法規來箝制所有對於特教師、生及家長的照顧嗎?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慎重考慮去盤點這件事情的可能性,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幾乎所有的委員在這個條文裡頭都提到我們希望特教經費的占比要提升,從4.5%提高到5%,以及從5%提高到5.5%。看起來大家都有共識,教育部唯一不同意的就只有一個理由,教育部說OK,看起來他們也想要做這個事情,可是教育部唯一不同意的理由是因為違反財政紀律法,所以等一下應該要請財政部來解釋這個問題,它到底有沒有違反財政紀律法。關於財政紀律法的規定,剛剛吳思瑤委員也有跟大家說明了,第七條「不得增訂固定經費」,「增訂」這二個字的解釋是什麼?就是本來沒有去訂定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你就不可以突然間去增訂這個,但它原本已經有訂了,可不可以來調整?可不可以?這個問題等一下要請財政部做說明。如果按照財政紀律法這樣規範的話,那幾乎所有政府別的法律恐怕都要做一些調整了,且第九條恐怕就要拿掉,這要整條刪除耶!不只這樣,地方政府還有教科文的預算不得低於多少的規定,那個也要全部都拿掉,如果我們要嚴格來遵守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的話,恐怕全臺灣有非常多的法律都必須要調整,恐怕全面都要拿掉!

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希望聽一下財政部的意見,假設今天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在委員會通過了,在行政院也通過了,可是我想瞭解一下,需不需要財政部的同意?需不需要?看起來也沒有必要需要財政部的同意嘛!所以這個部分,我想聽一下財政部的說法,到底有沒有違反第七條,我想也不是教育部說了算,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建議針對有沒有違反第七條的部分送大法官會議解釋。以上。

主席:是不是待會請委員發言完之後,再請財政部一起回應?

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針對第九條的部分,其實剛剛很多委員都有表達過了,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顯示,特教生學生的總數是呈現年年增加的狀況,甚至在現在少子化的現象之下,我們的總學生數從100年的486萬人,到109年的421萬人,總學生數是減少的,但是特教生的學生數反而是增加了,從109年的10萬5,000人,到109年的15萬7,000人,人數是增加的。在人數增加的情況之下,特教的需求也是增加的,特教所需預算也是增加,這個是大家都可以預見的,這是一定的現象,但是中央近10年預算編列大概都是維持在4.5%左右,地方的預算就比較多,地方的預算其實有根據自己學生的需求在做調整。因此,我的提案是希望修正中央的預算增加到5%,地方預算也增加到5.5%,希望透過預算的增加來提升特殊教育的環境跟品質。

我們看一下110年度在22個縣市特殊教育經費的編列及執行,22個縣市都有達到預算5%的編列標準,其中有14個縣市,它的預算編列占比是超過5.5%的,然後有8個縣市的特教預算編列已經超過6%,很多縣市都已經這樣在做了,因為他們的特殊教育有需求,不管是在硬體方面或軟體方面,甚至師生需求的方面都有在做了,今天你要用一個財政紀律法來限縮這些孩子本應該要有的權益,我覺得對孩子們是非常不公平的。以上,謝謝。

主席: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萬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我想難得有一個提案是大家都有志一同的,針對第九條的部分,我的提案也是中央預算應該要由4.5%提高到5%,然後地方預算應該是由5%提高到6%。今天大家都有提到特教生人數這幾年不斷地在成長,從108年的15萬3,000人,到111年已經達到17萬1,200人,這4年來它的成長幅度非常快,已經到達一成以上。你想想看,今天我們說要提高它的預算經費,包括這一次修法要強化的事情是非常多,除了我們提到的特教助理員的相關待遇之外,還包括第十七條教育現場人員融合教育的培訓跟在職的進修,以及第三十七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支持服務項目的增列適應體育的服務,以及第五十條強化特殊教育的支持系統,還有成立特教輔導團等等項目。我們列了這麼多的項目,每一個項目如果沒有預算、沒有經費,我想那都是一場空,所以我們需要足夠的經費來源來支應,才能達到這一次整個大修法的目標。

我們再來看一下,目前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臺東縣、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連江縣這9個縣市特殊特教的預算都已經超過6%以上,顯見地方這個6%的執行上有其可行性跟必要性,所以本席提案,就是中央應該由4.5%提高到5%,地方政府應該由5%提高到6%,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剛剛有很多委員都在講同樣的問題,雖然現在少子化,可是特教生人數年年增加,而我們的預算比率卻沒有修正,這顯然非常不合理,所以我覺得在這次的修法勢必要做很明確的修正。其實特殊教育預算雖然有隨著教育主管的預算成長,可是要注意的是預算比率的問題,而不是預算數,像一碗滷肉飯在10年前和現在的價格不一樣,10年前的100塊跟現在的200塊是哪一個比較大?或許現在的200塊還比10年前的100塊更少。我的意思就是說,我覺得特教經費的成長其實是必要的,所以我非常支持吳思瑤委員的提案,就是修正原條文,將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的4.5%改成不得低於5%,地方政府的部分則改成不得低於5.5%。以上,謝謝。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我要表達一下,我也支持提高,就是如果可行的話,希望提高成5.5%。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想對於特教的重視以及相關資源甚至是預算的提高或重視,這其實是大家共同的共識,但是我們也想請教一下,在現行法規定不得低於4.5%的情況之下,其實本來就是可以編列5%、6%或7%,我比較想請教的就是,在實務上為什麼我們現在的預算好像都比較接近這個底線,這導致我們在法規上好像必須要做一個爭取才有可能增加特教資源,因為理論上大家都重視,當然教育部也重視,在這種情況下,本來就有這樣的空間可以往上編列,所以這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好像變成是我們得透過修法才有可能往上編列,這樣有一點奇怪,是不是能夠請教育部說明?

主席:我們先請主計總處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翊柔:因為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的額度或比率,我就這個立法過程來做說明,這也是當時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其實那時候審議的條文草案是規定不得設定固定的額度或比率,在當時有委員提出來:那我可不可以上修或下修?我們考量到整個財政紀律法的立法意旨跟條文的原意,所以在文字上就把它明確規定,變成不得增訂,也就是說不能提高,那如果有空間下修的話,這是OK的,但是因為我們是規定不得低於4.5%這個比率,所以還是可以因應實際的需要來做合理經費的支持。

主席:關於這個問題,各位委員都表達了意見,大家都是希望增加,但是主計總處提出這個意見,所以我想這個條文就暫保留,再協商一下看如何能夠納入委員的要求並符合相關規定,附帶決議就一起保留,張委員其祿、鄭委員麗文、陳委員培瑜和張廖委員萬堅所提的附帶決議都一起保留,好不好?我們先就其他有共識的部分再處理一下,第九條就暫保留。

再來是第十條,有院版、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宜瑾、蔡委員培慧、吳委員思瑤、民眾黨黨團的提案,還有范委員雲所提的修正動議。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把握時間講重點,第十條就是針對特教學生校內外實習的權益應當予以保障,所以我的條文是把校內外實習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放入,那院版應當是願意參採,我在這裡發言並留下紀錄,謝謝。

主席:張廖萬堅委員也有針對本條提出修正動議。

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關於第十條,我在禮拜一進行詢答的時候有提醒教育部,就是有關不得歧視的文字,目前看到在相關法規未有對歧視明定可操作、易於理解之定義,我們現在很害怕的就是我們沒有明確的規定出來,其實這些學生在進入普通班以後,我們看到很多學生的確有被霸凌的現象,所以我也收到很多老師的陳情,所以我在這裡要特別再提醒教育部。我可以舉幾個明確的例子,譬如說有導師或任課老師認為特教生拖累班級的總成績,會在課堂上公開抨擊或是給予差別待遇;或是有老師會利用特教學生的一些障礙做為處罰的手段,譬如說有一些小胖症的學生就會被處罰變成最後才能盛飯;或是老師不確實召開IEP,不遵守IEP的決議,只要是沒有載明在IEP的事項,就會拒絕做合理的調整;譬如說有書寫障礙的同學、有過動症的同學,老師就會處罰他要做大量的作業,或者是有先天性心臟疾病的同學,老師就會讓他去參加一些接力賽等等。所以我會覺得像這樣沒有明文規定來明確的界定歧視,其實很容易創造出敵意的環境,所以我認為在法條、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裡面都應該要再做具體的呈現,以上。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在第十條的最後一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在學校遭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我們都知道歧視是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校園生活的主要障礙之一,這一次在這個案子的歧視條款就是包含無正當理由刻意未依第二項提供相關服務措施或設置設施等情況,皆可能有歧視的情形,這種歧視行為是否定特教生的特質,排拒其參與學習、建構同儕關係,使其難以參與社會一般活動,對特教學生之身心傷害重大,因而對其自我實踐造成嚴重的阻礙。在第一項雖然有規範禁止歧視條款,但並未定有違反禁止歧視條款之後續申訴規定,因此增訂第三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遭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以保障其人格及權益,我就是補充了這個部分,謝謝。

主席:我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就是在這一整本的第2頁,我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就是不提供合理調整就是歧視,所以希望教育部能夠提供合理調整的指引,因為參照CRPD的第二條,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的調整,對於特教生來講,這個尤其重要,所以應該要強化對合理調整的重視,教育部也應該要提供合理調整的指引,這樣學校才能夠真正落實,這是我所提條文的第一個重點。第二個重點就是對特教生的校內外教學、社團及實習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對待,教育部已經把校內外實習的部分納入提會版本,感謝教育部,希望也能夠將社團的部分一起納入,避免很多特教生在參與社團的時候被拒於門外,關於這個部分,希望教育部可以考量。我提出以上這兩點,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的話,請教育部一起回應剛剛幾位委員的意見。

吳司長林輝:首先,針對歧視的操作型定義的部分,在現行的相關法制作業當中有幾個類似的作法規定,目前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防制準則當中有類似的規定,這些是基於性別的歧視。

另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當中也有,不管是語言的、肢體的歧視或者採取不當的對待,那是可以參考的部分,不過如果要特別針對屬於身心障礙這一塊,會有一點點不太一樣,譬如說,因為有一些身心障礙的特質、狀況,在教學過程當中,可能我們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權益的照顧跟對一般學生的照顧,某種程度是要做一個整體的考慮,會有點不太一樣,所以我覺得操作型的定義在處理上必須要很謹慎的處理,還要再審慎評估,我想這次至少算是踏出第一步,把相關條文入法,希望能喚起大家的重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部分,張廖委員也有提到,是不是將來可以依第二十三條申訴、再申訴的制度處理?我先說明一下,因為目前第二十三條談的是學生對於學校所提供給他的各種措施有害他的權益,它的標的是學生對學校,但這裡頭所謂的歧視,當然如果涉及到的是學校的教職員同仁,因為他在執行學校的任務,可能是適用的,但其實可能不只這個,還有屬於同儕之間的,所以在處理上可能跟第二十三條的方式是有別的。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條文就是指在學校遭歧視……

吳司長林輝:也就是說,如果是生對生的時候,可能跟第二十三條的方式會不一樣,也許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反而關係會更密切一點點,這是第二個。

第三個,范雲委員提到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也視同歧視的部分,因為范委員有提到、建議對於合理調整要訂定一個指引,這個部分我們相當贊同,也許將來在條文裡頭可以增列相關的文字,但是對於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視同歧視的部分,我們會有點擔憂,因為在合理調整的指引還沒有訂出來之前,關於合理調整,什麼是「合理」?可能當事人以及對於提供服務的人,兩者之間會有認知上的差距,所以我們建議這段文字是不是可以不訂進去?也許將來訂指引的時候,在指引的內涵裡頭去做詳細的討論,我們也會邀請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規劃,總之,對於這個部分相關的文字規範,也許在指引裡面來說明,以上報告。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對不起,我回應一下。關於我增列這段文字,剛才司長有說是指學校對學生的歧視,因為我的第一項就是指學校,就是學校對於這個身障生、這些特殊生的各種措施,我的第三項其實就是指前二項,所以應該就是指前二項,很單純,應該不是指如果被學生有言語行為歧視等等,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可以列入?我之所以會這樣寫,是因為如果我們只有這樣宣示性的話,一旦他覺得有被歧視的時候,則他要如何去反映?以上。

主席:謝謝張廖委員萬堅。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謝謝張廖委員的說明,張廖委員是把它放在第十條第三項,他的這一條條文是從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這樣來看的,所以我這樣聽起來,這個部分依第二十三條的方式提出申訴、再申訴,似乎是可行的,所以建議是不是張廖委員所提的這個項目可以來做參採。而剛才范雲委員所提針對合理調整的部分來訂定指引,我們覺得也是可以參採的;至於關於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視為歧視,這部分我們建議稍微保留,將來訂指引的時候就在指引裡面去做討論。

主席:OK,針對張廖委員萬堅的意見還有我的合理調整指引,這個部分你們說文字上可以接受;關於社團的部分,剛剛你好像沒有回應到。

吳司長林輝:因為當初在訂所謂的校內外教學活動,其實就包含在學校的所有學習活動,所以社團就沒有特別明定,而校內外實習是因為它的屬性有點不太一樣,尤其是涉及到校外實習的部分,那一塊就是一種特殊型態的教學,所以特別需要明定,而社團活動沒有明定的原因是因為社團有分兩種,一種是課程內的,學校課程內的團體活動;另外一種是屬於學校課後的活動,它並不是正式的教學活動,那一塊我覺得需要仔細的討論。

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不得歧視……

主席:可不可以到前面來發言?

陳委員靜敏:請司長解釋一下,他剛剛說要怎麼樣……

主席:大家發言要用麥克風,不然完全錄不到,儘可能到前面來發言,那你們要再解釋一下嗎?

李處長嵩茂:剛剛張廖委員提到,在第十條第三項增列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在學校遭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提出申訴、再申訴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學校對幼兒或學生的懲處、決議或是其他措施,有違反他的權益或違法的時候,但我們這邊的第一項是規定不可以有歧視的對待,一旦有歧視的對待就是第二十三條的違法措施,所以如果確定要在這邊增訂、提示、強化的話,可能這個主體要規定清楚。剛剛司長有特別提到,這個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在學校裡面會遭受歧視,一方面是來自學校的,一方面是來自同儕的,如果我們這裡再修正一下,就是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沒有規定是學校的歧視對待,同儕的部分也會跑進來了,這樣就會產生扞格,以上。

主席:文字上你們要不要再斟酌?我們暫保留嗎?已經改了?好。針對我剛剛提及教育部可以提供合理調整指引的那個文字要納入嗎?

李處長嵩茂:剛剛學前署有提到,除了遭學校外,另外一個是幼兒園,就是遭學校或幼兒園歧視對待的時候都可以,以上。

吳司長林輝:范委員所建議的條文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研擬相關指引,其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因為前面第一次出現「合理調整」的文字,所以我想接著這個部分訂定指引來做一個補充,我想是可以參採的。

主席:好,請大家看一下上面的文字有沒有什麼問題。就是增加「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遭學校或幼兒園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研擬相關指引,其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我還是同樣的問題,「歧視」的定義到底要怎麼處理?都沒有……

主席:大家都要到這邊來發言,要不然有人會聽不到。剛剛教育部是不是已經解釋關於歧視的定義?

陳委員靜敏:在我們的法條裡面有沒有要定義、解釋?

吳司長林輝:是不是容我們來研擬立法的說明,即放在立法說明裡面。

主席:另外在立法說明中再解釋,好嗎?如果這個部分都沒有反對意見……

李處長嵩茂:抱歉,剛剛國教署重新再確認一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學生申訴、再申訴制度,不包括幼兒,因為幼兒園裡面沒有學生申訴委員會,所以這個條文如果這樣處理的話,連前面的「及幼兒」都可能不能夠列進來。

主席:那就先刪除幼兒園,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李處長嵩茂:就是學生遭受歧視得依……

主席:「特殊教育學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這一條就依照剛剛幾位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立法說明包含歧視的定義再另外處理,第十條通過。前面已經有加入「校內外實習」了,就依照原本提會討論版的文字,那個是在第十條的第一項裡面,第三項、第四項照剛剛紅字增加的部分。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最後一項有「合理調整研擬相關指引」,可不可以再加上一個啟動的程序,因為整個合理調整的啟動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序。所以,指引之後是不是可以加「及程序」?

主席:你是說在研擬後面加「及啟動程序」嗎?

吳委員玉琴:就是「研擬相關指引及程序」。

主席:研擬過程及啟動程序。

吳委員玉琴:對。

主席:教育部回應一下,好嗎?謝謝吳玉琴委員。

吳司長林輝:我覺得原本的文字……

吳委員玉琴:相關指引及申請程序。

主席:教育部回應一下,覺得需不需要?

吳司長林輝:「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吳委員的意思是這個嗎?

吳委員玉琴:是。

主席:就是「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是這樣嗎?

吳司長林輝:他的意思是合理調整的部分是不是可以由當事人來發動。

吳委員玉琴:對。

主席:這個教育部覺得OK,是不是?

吳司長林輝:可以啊!

主席:好,新增加的文字大家看一下,就是納入「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這部分如果沒有問題的話,這個條文就依照委員們的修正建議通過了,這是第十條。還有立法說明,教育部再另外提供。

我先預告一下,今天開會開到4點,所以還有一點時間,大家把握一下。

現在處理第十條之一。有黃國書委員及萬美玲委員的版本,還有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問有沒有委員要說明?還是教育部要不要先回應一下?我先解釋一下我的第十條之一。我的意見就是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當協助。這部分也是參照CRPD第七條,明定對身心障礙學生表意權的保障,並因應其身心障礙狀況與年齡應該要獲得應有之協助。這部分希望教育部能夠考量接受,這是第十條之一。

請問黃國書委員有沒有要說明?

黃委員國書:沒有。

主席:那就請教育部回應。

吳司長林輝:第十條之一關於親職教育的部分其實在第五十一條會談到,有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研擬的部分在第五十四條會有規定,我想大家呈現的內涵大致上是一樣的,只是法條呈現的位置可能不一樣。所以,目前所提的這個建議是不是在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的時候再併案審查?另外,剛才范雲委員提到參與意見表達的部分,尤其身心障礙學生會涉及年齡或者身心障礙狀況應該給予必要協助的部分,我想那一塊會涉及更細緻的操作流程,是不是可以允許我們再做一些討論之後,看文字上怎麼著墨再來處理?

主席:好,我們就暫保留,好不好?這樣比較有效率。

黃國書委員及萬美玲委員所提的第十條之一在其他條文已經有處理了,就不予採納;范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就暫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章章名。有院版、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宜瑾、蔡委員培慧及吳委員玉琴提案刪除的版本。針對章名的部分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處理第一節節名。有院版、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宜瑾、蔡委員培慧及吳委員玉琴提案刪除的版本,沒有委員要表達意見的話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謝謝大家。

處理第十一條。有院版、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宜瑾、蔡委員培慧、吳委員玉琴、民眾黨黨團、黃委員國書、萬委員美玲所提版本。針對第十一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表達意見?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我以為第十一條會有很多人表達意見,因為我覺得第十一條是跟主管機關所提供的人力及師生比有非常相關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期待要推動共融教育,第十一條提到主管機關要提供人力及資源的協助,但是我的確沒有看到在這個部分把相關準則放到中央主管機關,主要都是下放到各縣市,導致各縣市標準不一,對這一塊我是比較有疑慮的。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是不是教育部也可以研議相關準則函示給各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在編列相關師生的時候可以有一些參考依據?以上。

主席:謝謝陳靜敏委員。針對第十一條,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表達意見?沒有的話,因為大家的文字都跟院版方向一致,我們就照院版文字通過好嗎?好,第十一條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有院版、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宜瑾、蔡委員培慧、吳委員玉琴及陳委員培瑜所提版本,還有范委員雲提出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各一,張廖委員萬堅也提出附帶決議。針對第十二條,哪位委員有意見?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第十二條我同意院版,不過還是要請教育部可不可以提出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的規劃,因為以現況來講,分散式資源班經常會出現一個老師要帶非常多資源班的學生。我們把特教的小朋友從原本的班級抽到資源班來,但是我們沒有規範師生比,沒有規範師生比的狀況之下,特教生在資源班能不能獲得好的學習環境?這個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現場就是一個資源班老師要帶非常多特教生,沒有辦法照顧到特教生們的受教品質。針對這個部分,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在第十二條訂定出來,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告訴我們什麼時候會提出一個比較具體的規定?這個當然要和縣市政府談。因為如果我們沒有在這裡訂的話,縣市政府就會按照他們既定的模式去辦理分散式資源班,這對這些特教學生在資源班的學習會造成一個非常非常大的損失,以上。

主席:謝謝黃國書委員。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請謝主席。我想融合教育是一個很值得追求的目標,也是教育部在努力的方向,所以感謝提會版本有把融合教育納入。剛剛黃國書委員提到,多年來分散式資源班或者巡迴輔導班都沒有設置學生數的上限,雖然14年前特教法修法時有通過附帶決議,可是這個附帶決議根本沒有被落實,去年還被關心教育的記者直接在新聞下標寫道:扯!分散式資源班沒有人數上限,特教師一對百竟是常態!所以我非常支持陳培瑜委員的提案,因為它直接將附帶決議的改革入法,也就是我們要落實政府對特教的承諾,陳培瑜委員寫得非常細,包括全部人數及師生比都有寫出來,當然我也很肯定潘部長近日提到希望因應不同縣市的狀況,比照幼教生師比逐年調降,分散式資源班以8為目標,10為上限,針對這一點,要給部長肯定。不過,我覺得如果今天可以具體把師生比入法,這當然是一個最好的狀況。如果沒有辦法的話,是不是也要訂定一個時限?好不好?以上。

主席:我也談一下我的部分,我的部分有兩點精神,一個是應該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的交流與合作。另外一個也跟剛剛幾位委員一樣,就是應該要明定特教師生的比例,或者至少要定期檢討,因為現在由各縣市訂定的方式事實上對特教生本身非常沒有保障,所以希望能夠把師生比規定在母法中,如果真的窒礙難行,教育部也應該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師生比,因為你們現在是定在子法中。以上。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也謝謝部長其實一直有關注這個問題,可是我們要再次強調,當然,把這個師生比這麼明確地寫入法條,我們相信會窒礙難行,可是我們有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和訴求,就是雖然相關的決議是2009年的事情,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麼多年來都沒有辦法落實,這確實代表現場有它的困難。所以這次修法的時候,我相信這麼多委員把這個部分提出來,真的不只是為了照顧現場的特教老師,而是孩子們的權益也需要被照顧到。所以我要再次說明,為什麼我們一再在質詢當中或是這次提出修法版本的時候,還是希望把這個數字算得這麼清楚,而且我們要說明,這個數字真的不是從天上掉下來或是我們亂算的,而是盤點過相關的法規命令之後,才算出這個比例。謝謝。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針對第十二條,其實不論委員或教育部都有同樣的理解和同樣的方向,就是希望能夠調降師生比、增加特教班的相關資源。包括我們過去也曾經質詢過資源班和巡迴輔導班師生比的問題,在實務現場上的確會因為縣市政府資源不足或經費考量而造成很大的落差,所以我們也看到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的老師負荷過重的情況。雖然教育部曾經表示會朝一比八到一比十來努力,但我想大家不論是放入法條之內又或者是今天的發言,其實都是希望能夠很具體地看到未來改善的期程,又或者是現在做不到,那什麼時候可以做得到?我想這是大家共同的理解和共識。我也希望如果沒辦法明文規定,因為其實我們並沒有提出修正,就是因為如果入法,可能很難真正落實。但我們希望教育部應該說明清楚,又或者是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能夠呈現出可以在什麼時間達到什麼樣的師生比,以此做為具體目標,以及落實到各縣市政府也應該依照這樣的結果來執行。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針對這一條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就先請教育部回應好嗎?

吳司長林輝:師生比的問題確實要很仔細地去探討為什麼縣市的落差會這麼大,它會涉及整個資源調控和挹注的問題,還有就是剛剛談到的,並不會因為法律規定之後就沒問題,因為調降之後,馬上就要配置大量的特教老師,那個師資夠不夠?有很多細節是需要詳細討論的。所以我們建議需要有完整、詳細的行政規劃,並試行若干年,確定沒有問題之後,再循程序來修法,讓它變成一個常態、穩定的機制。當然,這還是需要詳細的討論,所以這一條是不是就先保留?我們會再討論得更仔細一點。

主席:教育部建議第十二條先暫保留,大家再溝通。第十二條就暫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有院版和黃國書、林宜瑾、蔡培慧、吳玉琴等委員的版本,委員版本的文字看來都和院版的精神一致,我們是不是就以院版文字通過?

好,第十三條以院版文字通過。

第十四條有院版和黃國書、林宜瑾、蔡培慧、吳玉琴、時代力量、吳思瑤、陳培瑜、張廖萬堅等委員的版本,還有張其祿和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問哪位委員要發言?

首先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第十四條規範各級學校要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高中以下學校大概沒有問題,那麼大專院校呢?要不要要求大專院校在校園裡頭成立這個特推會?因為特推會的任務不只是處理特殊教育的輔導事務,還要協調各處(室)、單位行政分工,整合學校特教資源,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而且還有追蹤特教自我評鑑等等任務,工作非常、非常多,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大專院校是「得」的話,特推會在大專院校的角色和重要性就不會被凸顯。

再者,我們檢視一下目前各大專院校成立特推會的比例是多少,非常高耶!幾乎都成立了嘛!既然如此,我認為把「得」改成「應」,事實上也是符合現況的。現況已經有了嘛!然後我們在法律條文又賦予它一個比較重要的成立目的和重要性,所以我在這裡建議第十四條的特推會在大專院校也應該成立。也感謝教育部在提院版的時候有把這點採納進去。謝謝。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之前在和教育部溝通的時候,我們就提出在大專院校的部分要把「得」改成「應」,理由其實非常簡單,因為現在很多大專院校都已經有了,我們只是希望在法規層面把這個部分繼續強化,也非常感謝教育部在修正的部分已經加進去了。謝謝。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這一條本席的版本當然也是把「得」改成「應」。我在這裡要補充說明,就我的調查是百分之百的高教都有成立特推會,所以你們只是補上現況,就是「應」。

第二,我覺得為什麼一定要成立,這也是我一直要叮嚀教育部,我在看整部特教法,真的,你的主題是focus在高教的只有2條!當然,你有一些條文是各級學校如何、如何,但是都側重在對國教的要求和軟硬體的支持。我們想看看:在國教的場域裡頭,你可能是集中式、分散式,然後無障礙空間或是上課空間的必要性,它是比較好掌控的,因為國教的campus也比較小;可是高教不一樣,這些特殊教育的學生可能散落在各個系館,高教範圍又這麼大。換言之,我們應當針對高教中的特教資源,相關的軟硬體要迎頭趕上,因為它是散落在校園的各個部分,而且這段時間下來,包括我們在質詢的過程中,大家都會以無障礙空間、設施來看待高教,這些當然做得不夠,所以大家才會去做那個U-CAT網站、app,然後學生今天若要去某個地方,就被迫要先去查詢路線,而且有建置的才24校,所以它必須趕快把那個app建置起來。基本上,這是一個非常ridiculous的存在,因為學生必須先去app查詢,才知道自己今天的移動動線要怎麼走,我們作為教育工作人員,真的不能放任這樣的事情發生。

而且不只無障礙這種硬體設施,我要在這裡補充,學生在選課上,因為高教特教資源不足,而大大地受限了他的選擇權,以政治大學為例,大家也知道它是位在山坡上,很多學生選課時必須先去看那棟樓有沒有電梯,才能決定能不能去選那個學系的課,畢竟現在都是鼓勵大家進行跨領域的學習,所以這是非常荒謬的事情。再以聽障生為例,就政大學生提供的資訊,因為聽障生上課時有時會有所謂的回音干擾,所以他們必須去申請一個FM的輔具,據說向政大申請那一套輔具就要花上3個月的時間,但這個學期已經上完課了。所以在高教方面這種軟硬體的支持實在是太欠缺了,因此這一條我們一定要把「得」改成「應」;除此之外,也是要提醒教育部門,我要求你們3個月內完成大專校院特教資源總體檢的意義就在這裡,也不會因為這一條把「得」改成「應」之後,大家就沒事了,真的不能再放任高教中特教生權益被如此地剝奪,他真的喪失了他的學習自主權,我要在這裡大大地提醒你們,也謝謝參採我們的意見並納入條文。

主席:還有哪位委員要發言?沒有的話,本條我也有提修正動議,大概就是兩點意見,第一個,關於各校特推會委員,跟前面一樣,應該要具備CRPD的意識,我希望這個文字可以納入;另外,關於這個特推會,希望能夠有自薦管道,保障有意願參與的學生跟家長有管道可以自我推薦,而不是讓學校找沒有意見的人進入委員會充數,相關的作法可以參考臺北市性平教育委員會的做法……

潘部長文忠:納入立法說明。

主席:放進立法說明是不是?可以啊!如果放進立法說明的部分OK的話,還有剛剛教育部已經先接受了第二項的「得」改成「應」,則第十四條的文字就依照上面說的,「得」改成「應」,修正通過,然後立法說明的部分,再補進委員所提的意見,好不好?

在此宣布一下,到目前為止,暫保留的有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之一還有第十二條,第十條之一是關於我的修正動議,這是條文的部分;補充立法說明的部分有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這部分到禮拜一等條文都run完之後,我們再來討論。

關於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作如下決議:一、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二、特殊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