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有關總務處函送「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一案,各黨團同意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進行討論,以院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組成,名單請於5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本案於委員會完成討論後,其結論先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再送院會處理。相關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務處、公報處、議事處、預算中心及法制局派員兼任之。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2年5月3日(星期三)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有關總務處函送「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一案,各黨團同意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進行討論,以院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組成,名單請於5月1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本案於委員會完成討論後,其結論先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再送院會處理。相關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務處、公報處、議事處、預算中心及法制局派員兼任之。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護照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一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擬撤回前提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為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財政部函送「一百十一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財政部函,為「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本會主管森林火災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森林火災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瑞士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規定及部分附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3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111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司法院函送「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112年度預算「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經常門業務費等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1億1,132萬6,000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密)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外交部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暨貿易部外交人員訓練及交流合作協定」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辦事細則」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新北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高雄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基隆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訂定公告之「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臺中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辦事細則」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辦事細則」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一五案至第四一五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四八案、第一五○案、第一五四案、第一五七案、第一六一案、第一六三案至第一六五案、第一六九案、第一七六案、第一七七案、第一八○案、第一八五案、第一九四案、第二○三案、第二○九案、第二一三案、第二一六案、第二五四案、第二六九案、第二八二案、第四○二案、第四○三案、第四○八案、第四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五六案、第一五七案、第三一五案、第三一六案、第三二○案、第三三三案、第三三四案、第三三七案、第三四六案、第三八五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四八案、第一五二案、第一六三案、第一六五案、第一六九案、第一七四案、第一七六案、第一七七案、第一八○案、第一八五案、第一八六案、第二六二案、第二六八案、第二六九案、第三○五案、第三○六案、第三一四案、第三一五案、第三二一案、第三二二案、第三四○案、第三四二案、第三四三案、第三五○案、第三七八案、第三八五案、第三九八案、第四○四案、第四○五案、第四○七案、第四○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一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毒品防制基金決議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考試全面採行電腦應試具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九、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相關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一、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三、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外幣配置及匯兌損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四、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年金制度永續且健全運作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五、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強化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稽核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六、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友善遺族之撫卹申請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居家照護(含追蹤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補償金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HPV疫苗接種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追討中央機關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業務欠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離島地區正職醫師預算員額配套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推動分級醫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個案參與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捐額度調整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入之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保基金財政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遇市場波動之應變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強化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近年成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原住民、身心障礙及其他高危險族群之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戒菸門診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四癌篩檢陽性追蹤率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宿式機構結合長照2.0擴大服務體系之綜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服務提供站點之涵蓋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慢性疾病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偏遠地區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藥物之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長照基金財源之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進度與成效暨未來規劃方向與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準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展延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管理機制減少弊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媒體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重新入境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直聘中心形同虛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職業訓練師利用職務之便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女性參與職業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職業訓練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催收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七、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厲行節約水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屆畢業青年相關就業措施滾動式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庇護工場疫情影響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鼓勵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女性就業市場勞參率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福移工人數減幅大於全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外國人入境後資料雲端建檔之系統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滾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職業訓練精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供勞工必要法律扶助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工資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疫情期間女性失業率略高於男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宣導原住民就業服務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權益基金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權益基金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檢討縮短等待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勞動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簡化歇業認定程序及積欠工資墊償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5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8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6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5項「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6項「地區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3項預算數短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旅運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3項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4項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績效評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7項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9項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衰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決議第17項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項「修理保養及保固」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3項「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4項「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9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2項監理準則一致性之法制明確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24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9項郵件投遞防疫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1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8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6項提升貨運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1項加速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完工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7項防止缺工影響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8項工程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1項旅客人數銳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3項公司虧損仍編列績效獎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4項「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6項「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7項編列獎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0項營業成本辦理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1項機場第三跑道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2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3項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0項機場第三跑道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41項委託調查研究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7項檢視EMU900相關系統及設備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3項檢討內部廉政違失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4項班表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5項規劃所屬鐵道車輛紀錄器完整建置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8項「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0項「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2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5項規劃推動相關附屬業務拓增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8項車勤及餐旅服務人員制服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8項改善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9項缺乏開源節流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70項鐵道安全管理機制容待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項辦理行銷獎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4項轉投資港務重工公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5項經營效能指標為近5年最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7項高雄港貨輪偏航撞倒碼頭起重機事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8項「合併勞務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9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0項「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8項提升港口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9項轉投資事業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項「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項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項「營業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8項電力設備系統改善計畫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8項「行銷推廣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14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港灣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布袋暨澎湖國內商港港埠建設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5項「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7項港埠公共建設計畫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0項港灣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4項因應國際海運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5項考察國際郵輪港口之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6項執行新興計畫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8項高雄港區工安意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9項導入民間力量投資觀光遊憩旅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7項「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7項自由港區績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券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鄉電動機車補助及低碳永續發展環境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地區重大建設執行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審查及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花東地區開發與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自行操作之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業發展推動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推動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我國廠商分散出口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廠商分散出口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廣貿易基金近三年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太陽光電選址2.0策略推動」計畫期中期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際市場開發計畫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地方政府進行節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動機車推廣補助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4年光電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專業服務費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履約爭議訴訟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遷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桶重裝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營運關鍵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預算使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確保燃煤發電燃料供應無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電與太陽光電所需饋線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總部南遷之通盤考量與可行性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積存巨額物料存貨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有效降低負債與資金成本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酌予調整招募簡章及契約相關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國內電網法規與國際對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1-10號機供煤系統改善工程」基樁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輸入性通膨影響利息負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無法決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控管執行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綠島地熱發電開發之限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重新核算111年度利息費用是否寬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力供應穩定及發電區域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研謀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土地活化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等候併網再生能源案件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8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8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9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1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1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船舶維修費預算執行率偏低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與借用土地之公務機關研議交換土地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煉製結構改善、油氣來源多元化暨採購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推動社會住宅之可行性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遷建管線經費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強化工安管理降低工安意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長途管線IP檢測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研發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8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8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9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9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業費用檢討及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期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土地開發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小港區少康營區土地招商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廢棄物棄置案調查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行銷推廣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服務費用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郵電費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評估現行水價費率級距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債務償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升彰化供水系統穩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基隆地區老舊水管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各項成本費用預算數較歷年決算數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檢討水價合理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六、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小(微)水力及太陽能潛力場址評估與開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逐步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高新營專業訓練中心有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強化自有水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多元水資源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二、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三、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四、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4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五、經濟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決議第5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六、(密)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軍事安全總隊迄未加發情報加給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提升國軍心輔人力專業及鏈結民間輔導資源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水電表裝設暨退舍整併及房間收回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閒置整併推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軍強化心輔人員專業訓練及基層初級防處知能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二、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1年期志願役預備軍官班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MDM辦理情形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五、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Ⅲ級抗彈板測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六、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TS91B瞄準鏡裝備妥善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七、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Ⅲ級抗彈板測試規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輕、重型狙擊槍產製及研發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T75K3手槍產製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志願士兵不適服原因分析及策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四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一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1年第4季暨下半年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一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第3目第3節「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議事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一六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四一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一)(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5案(共17項決議),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第1目『公費生培育』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2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等3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萬元等2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項下「行政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等15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已逾18年未調整的勞退條例有關雇主提撥率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多元文化推廣及客庄觀光議題進行討論,族群主流化的核心目標是:建構多元族群的友善互動空間,確保各族群的平等與共存共榮,這種共同參與主流建構的族群關係,其多樣化、豐富性、永續發展,將成為全民共享的珍貴資產。此外,推動族群主流化將有助於發展臺灣特色文化及深化旅遊內涵及品質,因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未來智慧化造成勞動取代議題進行討論,由於科技技術發展,過去未來自動化及AI應用將造成許多勞動空間遭取代,以高盛最新報告指出臺灣將會有大量工作被取代,其中以基礎服務業人員為大宗,依照金融時報及臺灣人力業者做過的相關統計,至少會有三成以上服務業人員在五年內被取代,特定項目更高達五成以上,大量職位減少恐怕將造成大量勞動力失業或遷移的情況,中央是否有先期進行研究及規劃勞工轉型進修等相關計畫,或針對勞動概念進行轉型,因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李委員昆澤,鑒於少子化下,私立大專院校逐步退場,許多教職人員面臨失業困境。而教育部所設立之「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台」,旨在協助教職員媒合轉業,但近年來成功媒合之人數有限。大專院校退場攸關學生求學與教師工作權益,如何提升媒合平台之功效並協助教師轉業為當務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內政部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符合資格者最早自民國111年10月起核撥補貼,然而,過去租金補貼均由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其核撥補貼年度起始月份及核撥金額各地均有不同,由於辦理機關從各地方回到中央,造成111年度及112年度租金補貼銜接機制產生漏洞。內政部為求方便,要求舊戶申請人應放棄原補貼始能取得112年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等同造成補貼戶可能面臨權益上之損失,相關規定未從民眾權益保障進行考量,實有不妥,請行政院及內政部應儘速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110年急難紓困金遭追繳之民眾陳情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案,並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僅限列如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附表

 

議案名稱

1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9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1)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

7

(1)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1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請審議案。

(6)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將委員陳培瑜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0)次會議,建請下列議案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謝衣鳯

院會112 0505

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提議都已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3、7、7、7、7、7會期第14、3、1、2、2、2、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245007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1份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5061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85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30號、112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21號、台立議字第1120700404號及台立議字第1120700408號、112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4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等7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第3會期第3次會議、第7會期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分別於112年3月2日及112年3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及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除於第7會期第2次會議列入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嗣後又於第4次會議增列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先後將前揭7案提出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玉琴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及提案委員列席說明立法要旨,司法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教育部、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揭示我國社會福利基本原則。考量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就社會福利事項定有共同性規範,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之一為研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劃作為推展社會福利之總綱領,爰行政院曾於九十一年、九十四年間函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制(訂)定各項法規及措施,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滾動式檢討,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面臨全球化與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及機會之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以適時檢討並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四、委員吳玉琴說明提案要旨:

為提升社會服務品質,清楚界定政府、需求民眾及服務提供機構的關係,並賦予民眾社會服務請求權,爰提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立法目的

在民主與促進社會連帶基礎上,確立國家社會福利給付實施原則,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規範國家社福事務與制度、建立各級政府、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關係平等之福利治理體系,以提升社會整體福祉為目的。

1.保障人民請求社會福利給付的權利:

包括人民有權請求滿足需求、具有品質的服務,並能有請求救濟之權利。

2.確立國家社福事務與制度、健全民間社福經營環境

規範各級政府在社福事務上的專責組織、專職人力、事務與財政負擔原則,並建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共通規範,以及稅制、土地暨空間利用、社福行政與專業人事制度、社會服務委託、補助及獎勵等經營環境條件整備。

3.規範國家社會福利事務治理體系架構:

國家對社會福利的提供負有最終責任,對於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服務輸送的多方契約關係,政府與民間具有平等權利義務。

()立法重點

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計二十一條,內容重點如下:

1.立法目的。(第一條)

2.範圍定義。(第二條)

3.各級政府事務分配與財政分擔(第三條)

4.人民權利與國家義務。(第四條)

5.社會福利推動審議會。(第五條)

6.服務輸送與國家責任。(第六條)

7.價格品質決定機制。(第七條)

8.第三方評鑑與自律監督。(第八條)

9.社福經費編列。(第九條)

10.社福經費來源與負擔比例。(第十條)

11.社會福利事業機構之申請設立(第十一條)

12.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機構之監督與獎助措施(第十二條)

13.社會福利行政與專業人力。(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14.社福設施基準、空間取得與租稅優惠。(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15.社會服務給付之諮詢、程序及救濟權利。(第十八條)

16.社會福利調查研究。(第十九條)

17.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委員林昶佐說明提案要旨:

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使人民擁有滿足其社會、經濟、教育與健康需求的服務體系與給付,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1950年代,台灣通過了勞保、公保、軍保三大社會保險體系,為戰後社會福利的肇始。其後陸續制定〈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等,建構出我國的社會福利體系。

社會變遷帶來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的改變,也因此產生了社會問題。社會福利即是關於一個國家協助人民,滿足其社會、經濟、教育與健康需求的服務體系與給付,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

多年來,民間迭有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以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社會福利定義。(草案第二條)

()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二)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三)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四)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八)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九)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二十)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六、委員張育美等19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多年來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分別制(訂)定各項法律與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據以實施,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並有相當績效,惟國家社會面臨全球化及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與機會的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適時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研議及落實各福利項目之具體措施,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已陸續制(訂)定、檢討及修正,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分別制(訂)定各項法律與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據以實施,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並有相當績效,惟國家社會面臨全球化及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與機會的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適時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研議及落實各福利項目之具體措施,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承上,其要點如下:

1.本法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2.社會福利之定義及範圍。(草案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3.社會福利基本方針。(草案第三條)

4.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草案第四條)

5.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6.福利服務之提供方式及委託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三條)

7.依法提供外國人社會福利。(草案第十四條)

8.劃分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事權。(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9.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10.社會福利支出負擔之原則、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盤點服務資源情形。(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11.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12.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草案第二十三條)

13.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之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四條)

14.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原則及獎助措施。(草案第二十五條)

15.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六條)

16.各級政府應建立志願服務制度。(草案第二十七條)

17.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與救濟權利。(草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18.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草案第三十條)

19.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

七、委員范雲說明提案要旨:

為保障人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提升人性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消除各種形式歧視與不利處境,並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保障社會福利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建立永續之社會福利體制,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我國現有社會福利服務分散於不同法源,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建構出我國社會福利體系。又為跟上國際趨勢,我國雖已將多項聯合國重要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卻仍缺乏我國統一之社會福利方針。

教育及文化作為人民基本權利,皆已制定教育基本法及文化基本法,爰本次擬定社會福利基本法,並參照前開兩法之精神,擬定單獨條文保障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生存權及工作權,規範各級政府應杜絕薪資回捐或不當攤派等行為,以保障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

又為確保社會福利事業委託或補助方案之公平性,明定由各級政府召開之相關委員會、小組,其成員皆須包含社會福利事業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政府應加強社福人員之教育及勞動權益相關訓練,以提升其工作品質及勞動意識。

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建全社會福利體制,保障全體人民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獄、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皆享有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社會福利定義。(草案第二條)

()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國家應保障社會工作者及相關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及生存權。(草案第五條)

()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對於居住於我國之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草案第十六條)

(十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二)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四)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五)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八)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九)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二十)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三十條)

(二十一)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三十一條)

(二十二)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二條)

八、委員蘇巧慧說明提案要旨:

為整合現行社會福利法規,針對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社會福利經費、專業人力等提供具體規範,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之一為研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劃做為推展社會福利之總綱領,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及九十四年間曾函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完成立法程序。

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已陸續制(訂)定、檢討及修正,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分別制(訂)定各項法律與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據以實施,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並有相當績效,惟國家社會面臨全球化及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與機會的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適時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研議及落實各福利項目之具體措施,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依法提供外國人社會福利。(草案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社會福利需求,建立基本資料。(草案第十八條)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九條)

(十一)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二)各級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福利經費與專業人力規劃。(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四)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五)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六)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七)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十八)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九)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三十二條)

(二十)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三條)

(二十一)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四條)

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社會刻正面臨全球化、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衝擊,加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影響未來社會之發展。同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並扶助其發展,建立原住民族健康醫療及社會福利系統,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茲說明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揭示我國推動社會福利之基本原則。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並扶助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是以國家應依據原住民族意願,建立原住民族健康、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系統。

()政府多年來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制定多項法規及措施,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進行檢討,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政府亦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以檢討修訂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加完善。

()我國社會刻正面臨全球化、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保障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並扶助其發展,建立原住民族健康醫療及社會福利系統,俾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制定本法。

()本條例共分為31條,各條之規範重點如下:

1.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2.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3.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4.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5.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6.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7.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8.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9.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10.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11.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12.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13.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14.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15.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16.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17.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18.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十、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112年3月2日

1.行政院提案版本

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以適時檢討並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其要點如下:()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

2.吳玉琴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吳玉琴委員等17人就本法所提版本21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條文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保障並實現適足社會服務之提供,確立服務使用者等,行政院版於第一條立法目的明定。

(2)條文第二條明定「社會服務」,政院版以本法所稱社會福利基本法,採廣義福利範疇,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明定為福利事項,並將各項定義於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明定。

(3)條文第三條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行政院版業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定。

(4)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明定社會服務提供應保障使用者尊嚴,服務的適足性與可負擔等原則及各級政府與民間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模式,行政院版於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明定給付方式、社區組織與至志願服務參與,服務提供公開透明與永續經營,以及企業與社會團體社會責任等。惟委員版第七條第二項明定社會服務團體組成,每一區域以一會為限,並由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服務團體聯合會組成全國社會服務團體聯合總會,按人民團體法已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歸類及籌組設立規範,本法為社會福利基本法,就社會福利為綱要性揭示,至於人民團體結社部分,建議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5)條文第五條明定設置社會福利推動審議會,行政院版於第十七條明定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指定之人召集專家學者、民間代表等人,定期召開會議,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6)條文第八條明定提升社會服務品質,建立社會服務第三方評鑑制度,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明定建立公正客觀評鑑機制,並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意見,評鑑相關資訊應予公開。

(7)條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明定各級政府應合理編列經費及運用社會資源,對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中央應視地方財源酌予補助;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重大社會福利政策補助事項及補助比率得由中央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定之。行政院版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明定中央政府得衡酌地方人口分布、財政等情形,酌予補助;各級政府寬列社福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及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分配。至第十五條有關社會福利設施基準,業於各相關專業法規明定。

(8)條文第十一條明定社會服務事業機構設立,委員版立法理由業已說明各該類服務機構設立已有相關法規依循,建議依現行法規辦理。

(9)條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定政府對於非政府組織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應依法監督,並得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給予相關協助;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取得方式,納入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相關法令;國營事業機構所有之土地或建物配合國家政策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委外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時,適用公共設施用地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稅率。行政院版於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定社會住宅應保留社會福利空間,以及鼓勵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又目前各級政府依國土計畫或都市計畫擬定或通盤檢討機制,視實際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規劃或變更,且機關團體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之免稅要件,即可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建議依稅法規定辦理。

(10)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定政府應依需求人口比例及地理環境因素配置社會福利行政人力;應設置社會服務人力發展專責機(關)構及人員等,政院版於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政府應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並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

(11)條文第十八條明定社會服務給付之諮詢及救濟權利,行政院版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定。

(12)條文第十九條明定社會福利調查研究,行政院版於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明定中央政府權責事項包含社會福利政策研究、統計與調查,及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定期檢討。

(13)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定本法施行後檢視及施行日,行政院版於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明定。

3.結論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深獲各界關注,本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深盼大院儘速通過本法立法,未來本部將積極推動本法相關權責事項,落實本法立法目的揭櫫為維護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之意旨。以上謹就 大院委員所提對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

()112年3月16日

1.林昶佐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林昶佐委員等17人就本法所提版本31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立法精神相近。

2.張育美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張育美委員等19人就本法所提版本31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立法精神相近。

(2)委員版第十四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一節,按本法為我國有關社會福利事項之基本法,規範對象為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權益相關事項,至外國人在臺人道救援部分,本為基本人權。

(3)委員版第二十二條明定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一節,按政院版於第四條明定「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3.范雲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

大院范雲委員等19人就本法所提版本33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立法精神相近。

(2)委員版第五條明定社會工作者及社福事業從業人員生存權及工作權保障一節,行政院版同於第10條「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及第25條「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行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永續經營。」明定工作權保障事宜。

(3)委員版第十六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一節,按本法為我國有關社會福利事項之基本法,規範對象為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權益相關事項,至外國人在臺人道救援部分,本為基本人權。

4.蘇巧慧委員等32人提案版本

大院蘇巧慧委員等32人就本法所提版本34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立法精神相近。

(2)委員版第十五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一節,按本法為我國有關社會福利事項之基本法,規範對象為我國國民之社會福利權相關事項,至外國人在臺人道救援部分,本為基本人權。

(3)委員版第十八條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社會福利需求,建立基本資料,政院版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定。

(4)委員版第二十五條明定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一節,按政院版於第四條明定「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5.鄭天財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

大院鄭天財委員等17人就本法所提版本31條,本部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1)委員版本大抵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立法精神相近。

(2)委員版第三條明定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第九條明定政府應促進原住民族健康發展,積極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推展原住民族之健康生活,消弭各族群健康不均等之重大落差。有關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一節,按政院版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於第四條明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6.結論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深獲各界關注,深盼大院儘速通過本法立法,未來本部將積極推動本法相關權責事項,落實本法立法目的揭櫫為維護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之意旨。

十一、與會委員於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聽取說明及詢答,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於第7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以行政院提案為準,併入委員賴惠員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蘇巧慧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泰源等3人提出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等4人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賴惠員、蘇巧慧、吳玉琴(范雲)等4人提出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婉諭、吳玉琴及洪申翰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進行逐條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照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版本通過:法案名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條  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適足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社會福利應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

()不予採納: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六條、(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十八條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

()保留條文:

1.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

2.委員范雲等19人提案第五條。

3.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十五條及委員范雲等19人提案第十六條。

4.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二十二條。

5.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及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二十五條。

6.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

()保留之修正動議:

1.委員賴惠員等3人所提之第四條條文修正動議。

2.委員洪申翰、黃秀芳及蘇巧慧等3人所提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3.委員邱泰源等3人所提之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4.委員蘇巧慧等4人所提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5.委員賴惠員、蘇巧慧、吳玉琴(范雲)等4人等所提之第四條及第七條(行政院提案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

6.委員王婉諭、吳玉琴及洪申翰等3人所提之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十二、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十三、保留附帶決議3項:

()鑑於近期台灣社會重大社會福利案件,多有當事人拒絕接受社會福利服務的情形發生,進而導致悲劇發生。參照行政院「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應落實第二十八條「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之精神,為避免緊急危難發生,倘國民非受社會福利服務則顯有緊急危害之虞者,社會福利提供者得強制提供服務。

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邱泰源  范 雲  

()有鑑於現有「社會救助法」貧窮門檻過於嚴苛,我國法定取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者,無法涵蓋實際處於貧窮者(如無家者)之情事時有所聞。為確實保障我國無家者之生存權、居住權,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因應本法修正,調整現有「社會救助法」,於保障對象明文納入「無家者」,於立法目的明文納入,使「社會救助法」服務對象達「適足生活」。並研議制定無家者專法,以充分保障該族群之生存權、居住權,給其適足之保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蘇巧慧  吳玉琴  范 雲  

()有鑑於我國現社會福利服務以多樣形式提供及輸送,不再是以家庭為中心,應以人為本。尤其現「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計算方式與現實不符,導致實務上貧窮處境者常因家戶人口列計方式被排除於福利服務之外。為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跟上社會變遷,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福利輸送方式,以個人或家戶為計算單位何者為優進行研究案,提出修法建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賴惠員  吳玉琴  范 雲  

十四、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