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議瑩補充說明。

邱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前項代理人以在國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

二、商標代理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前項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舉辦、商標審查工作之一定期間、登錄商標代理人之資格與應檢附文件、在職訓練之方式、時數、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管理措施、停止執行業務之申請、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商標代理人名簿登載商標代理人之登錄及其異動等相關事項,並均對外公開之。

前項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或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第一項第一款之功能性部分,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不得註冊;其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且未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亦同。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依第二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

商標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者,海關得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

主席:第七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四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但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主席:第九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

第九十八條之一  未依本法登錄而充任商標代理人或以商標代理人名義招攬業務者,由商標專責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前項規定,於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期間,或經公告撤銷或廢止登錄者,亦適用之。

商標代理人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在職訓練之方式、時數或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管理措施之規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視其違規情節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處分,並公告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主席:第九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商標權或證明標章權者,亦同。

主席:第九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一百零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對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主席:第一百零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主席:第一百零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三年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案件達十件者,得於修正施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

未依前項規定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且不具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但所代理案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業經商標專責機關受理,於尚未審定或處分前,不在此限。

主席:增訂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商標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商標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7、7、6、7、7、7、7、2會期第1、2、4、4、5、5、7、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241002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68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34號、112年3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08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25號、112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02號、112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86號、112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658號、1120700660號及112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6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第6會期第4次會議;第7會期第1、2、4、5及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2年4月24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13次全體委員會議,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會議就前述9案進行審查。會中提案委員羅致政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邱臣遠委員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及綜合規劃處長厲以剛提出報告,另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資源規劃、財政部國庫署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委員林昶佐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有鑒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行「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成效良好,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以為法源依據,第三十二條規定權益停止及喪失之情形,原條文內容諸多規定已不合時宜,爰此,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邱臣遠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工作生涯,並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成效卓著,頗受企業與退役官兵讚賞,惟試辦時間將於112年7月1日到期,考量政策之延續性,宜持續辦理,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退役官兵權益,爰此,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羅致政說明提案要旨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強化訓用合一,促進長期就業,試辦就業激勵措施,經過跨年度試辦後,對於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皆有正面成效,因此增訂得發給就業相關津貼,以持續推動並保障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

(二)並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規定,增訂相關條文,以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並賦予促穩方案法律規範。

(三)津貼申請相關事項,由退輔會定之,故增訂第二項文字。

、委員廖婉汝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對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促進長期就業,得發給相關鼓勵就業津貼,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五、委員馬文君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在促進穩定就業方案試辦後,深受退除役官兵肯定,基於參酌「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將發給就業穩定津貼列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以持續推動協助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

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針對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現行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相關規定,並未能將轉任公職納入輔導就業之選項,無法保障渠等人員之相關權益,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並修正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事由之概括規定,以及增訂強制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事業機構雇用退除役官兵之作為義務,以保障退除役官兵退伍後之轉業機會,及相關領取津貼之權利。

七、委員陳玉珍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一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同時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載明,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對於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中,強化照顧退役士官兵之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工作等條文,應回歸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規範,使其繼續有法源依據。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劉櫂豪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針對政府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及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並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納入法律規範,爰此特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李副主任委員文忠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承邀列席報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32條修正草案」,至感榮幸。本會自107年7月1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至112年6月30日止,試辦期間成效良好,深受退除役官兵肯定。為穩健推動政策,參酌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將就業穩定津貼列入本次輔導條例修正;另同時配合業務實需檢討修正輔導條例規定停止、喪失權益之事由,及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綜合規劃處厲處長以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修法目的

為完備發給就業穩定津貼法源依據,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俾達長期穩定就業之目標,並衡平退除役官兵停止輔導條例相關權益事項。

二、修法歷程

本會自111年起盤點修法實需,歷經2個月草案預告及法規審議等法制作業程序,111年9月14日將修正草案函陳行政院,經行政院111年10月19日、11月2日召會審查通過,並於112年1月5日院會通過、1月7日函請大院審議。

三、修正重點

(一)第5條之1(發給就業穩定津貼)

1.本會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培養就業技能,促進渠等長期就業之穩定性,自107年7月1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本方案將於112年6月30日試辦終止。為維持政策一貫性,並維護退除役官兵權益,擬訂輔導條例第5條之1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之規定。

2.本方案試辦期間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摘要如次:

(1)促進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本會平均推介就業人數較試辦前,成長58.7%;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人數較試辦前,成長82.5%。

(2)促進穩定就業方案試辦後,新退官兵初次就業尋職時間減少28日,顯示促進穩定就業方案辦理後新退官兵初次就業所需等待時間明顯減少。

(3)促進穩定就業方案申領者中,榮民薪資增加6.2%,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薪資增加11.1%。

(4)本方案試辦前退除役官兵於公司任職未滿3個月即離職比率為46.5%;試辦後於同公司任職滿1年後離職比率降至9.37%,顯示申請者即使未領津貼,仍持續於職場就業,達到穩定就業效果。

3.本方案屬重大給付行政事項,依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意旨,涉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應有法律依據,較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爰此,本會參酌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輔導條例增訂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之規定。

4.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二)第32條(停止與喪失權益事由)

本條修正重點為「列明殺人罪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新增概括規定」及「刪停止權益事由」,分述如下:

1.列明殺人罪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考量犯殺人罪而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者,應指故意殺人之情形,爰列明刑法故意殺人罪之條文,以資明確。

2.新增概括規定:為避免列舉因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變更或新增,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第1項第5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2項第2款新增「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概括規定。

3.考量衡平性,檢討增刪停止權益事由:

(1)增加部分:增加「因案羈押」、「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之情形,及「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

(2)刪除部分:刪除現行第3款「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本條例53年制定時所規定,有其時代背景。考量其規範性質與同條項其他款次迥異,且因時空環境改變,衡酌輕重,將之列為停止權益事由已不合時宜。

四、經費影響評估

第5條之1明定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之規定,相關經費由本會安置基金編列支應為原則;第32條停止與喪失權益之事由,無涉經費增減。

五、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一)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明列發給就業穩定津貼對象為「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刪除輔導條例授權訂定津貼之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

2.本會意見:

(1)查輔導條例提供退除役官兵創業、職訓相關利息補貼(助),均未明列符合對象類別,如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第11條)、職訓補助(第13條)、就學生活津貼(第19條)等,以符合輔導措施之彈性,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建議不明列符合對象類別;另為明確授權相關辦法之審核與廢止條件,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較為妥適。

(2)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兩者不同。因促進就業穩定津貼係屬重大給付行政事項,前於111年10月19日由行政院邀請相關部會討論決議,發放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二)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6條之1及第32條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明定「應」發給退除役官兵就業穩定津貼、新增各級政府機關雇用一定比例退除役官兵及刪除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停權事由。

2.本會意見:

(1)為求資源有效運用,「應」宜改為「得」,俾依當時社會狀況彈性訂定政策;另查輔導條例相關就業安置補助或津貼均以「得」為用字,如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第11條)、職訓補助(第13條)、就學生活津貼(第19條)等,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以「得」發給相關津貼較為妥適,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2)委員版新增第6條之1規定,係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保障工作權。惟此涉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用人權責,本會將尊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機關意見,本會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政策為強化官兵職場競爭力,鼓勵官兵透過職訓進修,獲取專業學能與技能,協助退後重返就業市場並穩定就業。

(3)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包括輔導就業、優先錄用、補助參加職業訓練及就學所需學費等,與「褫奪公權」具關連性,建議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列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三)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及第32條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第5條之1第2項辦法之「擬定」,與行政院版「擬訂」文字不同。

2.本會意見:考量法規命令用語及輔導條例均用「擬訂」(如第2條、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33條等),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及第32條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刪除停止權益事由有關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之但書規定。

2.本會意見: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事由及其例外情形宜明定,建議參酌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增訂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之例外情形,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五)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明列發給就業穩定津貼對象為「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新增發給「補助」或「獎助」不同性質之給付行政措施、刪除輔導條例授權訂定津貼之審核與廢止條件,及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

2.本會意見:

(1)查輔導條例提供退除役官兵創業、職訓相關利息補貼(助),均未明列符合對象類別,如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第11條)、職訓補助(第13條)、就學生活津貼(第19條)等,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建議不明列符合對象類別。另因促進就業相關措施為達成穩定就業後之津貼,非屬日常生活費用開支的補助性質,建議不列「補助」及「獎助」;另為明確授權相關辦法之審核與廢止條件,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較為妥適。

(2)委員版之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本會,與行政院版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兩者不同。因促進就業穩定津貼係屬重大給付行政事項,前於111年10月19日由行政院邀請相關部會討論決議,發放辦法核定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六)委員廖婉汝等16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新增得發給相關「鼓勵就業」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刪除「事項之」文字。

2.本會意見:

(1)新增得發給相關「鼓勵就業」津貼,與行政院版文字不同,津貼名稱宜於輔導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明定較為妥適,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2)行政院版本為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委員版刪除「事項之」文字,查輔導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均用「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如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第27條之1等),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七)委員劉櫂豪等18人提案輔導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與行政院版重要差異:明列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之經費來源。

2.本會意見:

查輔導條例各項安置作法所需經費均未直接載明於法條中,如職訓補助(第13條)、就學生活津貼(第19條)等,為求法制體例一致性,建議不於條文中訂明經費來源。又本項津貼所需經費已載明於修正條文說明欄,以安置基金支應,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八)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版: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10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新增對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學校協助辦理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給予獎勵(第5條);增訂就、創業輔導措施(第11條);對本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得予補助(第13條);得發給具中低(低)收入戶之退除役官兵就學生活津貼(第19條);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第27條之1)。

2.本會意見:

為因應暫行條例10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本會已將有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條文納入輔導條例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及第27條之1,並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第六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三)第三十二條:除第一項第一款刪除「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等文字,第四款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 文 對 照 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黨團、委員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不予採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為擴大推介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之對象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爰修正第一項。

二、明定輔導會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輔導會擬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二項文字。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應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前項津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廖婉汝等16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鼓勵就業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劉櫂豪等18人提案: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所需經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支應。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於一百零五年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針對參加輔導會職業訓練並於訓後就業之連結性、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等面向,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執行成效良好,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工作生涯,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復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爰增訂第一項。

三、至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該授權辦法應明定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併予敘明。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強化訓用合一,促進長期就業,試辦就業激勵措施,經過跨年度試辦後,對於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皆有正面成效,因此增訂得發給就業相關津貼,以持續推動並保障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

三、並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規定,增訂相關條文,以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並賦予促穩方案法律規範。

四、津貼申請相關事項,由退輔會定之,故增訂第二項文字。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應由政府發給相關津貼,爰為此條之增訂。

三、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

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退除役官兵就業穩定性,輔導會自2018年7月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成功縮短新退官兵初次就業尋職時間,並增加續留原公司就業比率,成效良好。為賡續辦理,爰增訂本條。

三、第二項明定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工作生涯,並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惟試辦時間將於112年7月1日到期,考量試辦期間執行成效優良,宜持續辦理,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退役官兵權益,爰增訂第一項。

三、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四、本津貼預算應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意願,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試辦就業激勵措施,經試辦後,對於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亦有正面效果,爰增訂得發給就業相關津貼,以持續推動並保障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

三、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皆有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之規定,基此,參酌上揭法源,增訂相關條文,以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

四、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所需預算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

委員廖婉汝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對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促進長期就業,得發給相關鼓勵就業津貼。

三、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

委員劉櫂豪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於一百零五年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且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復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爰增訂第一項。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應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

三、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該授權辦法應明定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審查會:

 照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第六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任用及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退除役官兵一人:

一、公務人員、國營事業人員。

二、約聘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五、收費管理員。

六、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退除役官兵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保障其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爰參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之規定,明定公部門應聘任退除役官兵之人數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及就業,輔導會得提供就、創業輔導措施及就、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為擴大照顧退除役官兵就業,除原有就業輔導措施外,另增訂創業輔導措施,以達全面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美意,爰修正第一項。

二、明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就、創業輔導措施及就、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為擴大就業所需各種訓練課程之委託對象,於第一項增列「機構」,並將「公私企業」修正為「事業、團體」。

二、對於退輔會所公告之職業訓練班,均得以補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授權輔導會訂定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告之職業訓練班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為強化對退除役官兵就學之照顧,對於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爰修訂第一項。

二、明定授權輔導會訂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現行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且以退除役官兵之眷屬含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為適用對象,而未包含退除役官兵本人,以致於退除役官兵發生喪偶且無其他家屬、離婚後子女已成年或仍維持單身未婚等情形,即無法享有水電優待。為解決前述問題同時給予水電優待法源依據,爰增訂本條。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修正通過)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通緝中。

四、宣告褫奪公權期間。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四、宣告褫奪公權期間。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通緝中。

四、宣告褫奪公權期間。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行政院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

(一)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以外之罪,被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及其例外情形宜於本條例明定,爰參酌前揭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第一款但書增訂「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司法、軍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保安處分」、「感化管訓」者,於執行期間,停止其權益。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宜於本條例明定,爰參酌前揭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第二款增訂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事由。另因保安處分有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類,爰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為要件,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種類,另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明。至「感化管訓」部分,「感化教育」係適用於未滿十八歲之人(刑法第八十六條參照),現今之退除役官兵應無適用餘地;又目前我國法律已無「管訓處分」,爰不納入本條規範。又考量因案羈押亦屬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之情形,爰納入第二款規範。

(三)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包括輔導就業、優先錄用、補助參加職業訓練班及就學所需學雜費等,與「褫奪公權」具關連性,爰增訂第四款,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列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以資妥適。

(四)現行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第三款所定「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係本條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時所規定,有其時代背景。考量其規範性質與同條項其他款次迥異,且因時空環境改變,衡酌輕重,將之列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二、修正第二項,並區分二款規範:

(一)考量犯殺人罪而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者,應指故意殺人之情形,爰於第一款列明刑法故意殺人罪之條文,以資明確。

(二)為避免列舉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修正(如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於第二款增訂概括規定。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明定停止及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及其例外情形。

三、現行第一項第三款係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本條例制定公布時所規定。考量其規範性質與同條項其他款次迥異,且因時空環境改變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刪除。

四、修正第二項,考量犯殺人罪而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者,應指故意殺人之情形,爰於第一款明列刑法故意殺人罪之條文,以資明確。

五、為避免列舉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修正而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於第二款增訂概括規定。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各款敘明退除役官兵停止適用本條例規定權益之情形,刪除不合時宜之規定符合實需。

二、修正第二項喪失權益之情形,並明確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規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給與權利之事由亦適用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參酌前揭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第二款增訂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事由。又因保安處分有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類,另於本條例施行細則訂明。

二、考量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爰增訂第四款,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列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款所定「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與現今時空背景迥異,將之列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五、修正第二項喪失權益之情形,並明確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規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給與權利之事由亦適用之。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除第一項第一款刪除「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等文字,第四款刪除,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召集委員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蔡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增訂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席:增訂第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不予採納。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1、5、6、6、6、6、7、7會期第12、13、14、2、4、7、13、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5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等9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111年6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1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42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41號、111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928號、112年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755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56號、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71號、112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58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等9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提升環境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促進國家永續發展、減少環境汙染、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問題、保育整體山林與水資源、維持生物多樣性與復育瀕危物種、促進自然資源明智利用、建立國家環境科學研究基礎,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莊瑞雄等16人,近年因應極端氣候、空氣污染及廢棄物處理等議題,環境保護已是各國重要課題,因此各國無不賦予環保部門更強大的公權力,針對環境政策進行研擬、決策及執行。而我國環境保護單位卻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未來多變的環境議題上,將遭遇無法預估之障礙。爰此提案「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管全國環境保護行政事務,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2款規定行政院設環境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函送本院審議。為因應氣候變遷、應對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落實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蘇巧慧、林楚茵、許智傑、莊競程、蔡易餘、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國文等20人,為因應日益複雜的環境問題,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位階應予提升,以期未來更有效針對環境政策進行研擬、決策及執行,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其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2款規定行政院設環境部,為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六、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等19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組改為「環境部」,同時為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等規定,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七、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為因應日益龐雜的生態、環境與社會問題,如全球溫室氣體減量、淨零轉型、改善廢棄物處理及生態保育等施政重點,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組改為「環境部」,以期未來更有效的研擬、決策及執行相關環境法規,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等規定,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政府組織改造工程已逾20年,尚有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原能會「五部一會」仍待整合,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自2011年、2012年、2016年、2018年,四度送入立法院,始終未完成審查。聯合國2050淨零碳排及永續發展共識,面對氣候風險、環境污染、人為生態災害日益嚴峻,既有組織編制,未能跨部門橫向整合、水平分工效能不彰,為收統合事權之效,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提出「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提升氣候及環境資源治理效能,奠定永續發展治理基礎。

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参)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圖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圖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圖6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架構圖草案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肆、外交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本人今日應邀列席大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環境部組織法草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本次會議與本部業務相關者為「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第6條,「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辦理」。

經查環境部暨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1年5月5日決議通過。本部尊重上開草案條文並將配合辦理該部派員駐外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等7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3月22日併入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共計9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鑑於民國87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訂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3萬3千多名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

綜上,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鑑於我國組改工程已逾20年,行政院2011年、2012年、2016年、2018年都提出「環境資源部」,2022年卻大轉彎為「環境部」,未整合「氣」、「水」、「土」、「林」資源,沒有完整說明及配套方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橫向機關聯繫障礙之窠臼恐無解。

綜上,因應「2050淨零碳排」國家長期戰略,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共同提出如何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改善各部會組織文化,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整併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等方案,藉由常設人力預算資源,強化跨部會管考協調能力,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名稱:環境資源部組織法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氣候、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氣候及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氣候及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資源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計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減緩、因應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氣候災害整備、應變之推動及協調。

三、空氣品質保護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水體品質保護、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及水資源統合管理之協調。

五、廢棄資源物減量、循環再生與管理、環保產品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六、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永續發展、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之協調。

七、環境科學基礎研究、環境資源資訊與環境品質監測之政策規劃、資訊公開、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氣象、水資源保育、溫泉管理、下水道、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環境檢驗、鑑識與檢測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污染管制、環境整潔綠美化與優質環境營造、環境執法、資源回收再利用、廢棄物管理之指導、協調及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

十、自然資源保育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森林及自然保育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環境資源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因應之研究發展、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督導及能力建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氣候災害整備、應變之推動及協調。

三、環境影響評估、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綠生活轉型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與管理、環保產品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林、礦、保育等自然資源永續利用與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機關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人員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候、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氣候、環境與自然資源永續發展及國際合作;綠生活轉型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環境科技發展;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空氣品質保護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水質保護與總量管制、水污染防治、水體水質低污染衝擊創新技術、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新興污染物質管理、飲用水水質及廢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及水資源統合管理之協調。

四、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涵容總量管制、污染防治許可整合管理、非政府組織管理、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永續發展、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之協調。

五、氣候、環境資源資訊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督導及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六、所屬機關辦理氣象、氣候變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溫泉管理、下水道、森林、野生動植物及自然資源保育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資源循環再生與管理、廢棄物源頭減量及清除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整潔綠美化與優質環境營造、環境管理、環境執法、化學物質登錄及管理、環境用藥管理、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化學事故預防應變之督導、協調、推動及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七、所屬機構辦理氣候、環境、生物多樣性與森林及自然保育基礎研究、環境政策研究發展、環境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環境教育、地質礦產及地熱資源研究調查與經營管理事項、地震測報之研究發展執行、建立國家氣候、環境及生態資料庫之督導、協調、推動及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八、其他有關氣候及環境資源保護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督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環境資源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因應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氣候災害整備、應變之推動及協調。

三、環境影響評估、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廢棄資源物減量、循環再生與管理、環保產品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五、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汙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汙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汙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督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督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2050淨零碳排及永續發展國際趨勢,強化本部氣候變遷職能,並強調源頭減量、環境涵容、總量管制、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基礎科研等重要概念及方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有關環境部之權限職掌,「督導」就字面而言,有「監督」與「指導」之涵義。為強化環境部監督權限,爰於第三款定明:「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督導」,以資周妥。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象及氣候變遷調適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氣象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二、水資源保育及水土保持署:規劃與執行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溫泉管理及下水道事項。

三、自然保育與國家公園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生態保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自然資源明智利用事項。

四、地質與礦產署:地質、礦產、地熱資源研究調查與經營管理事項。

五、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政策、國際環境議題合作、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基礎科學研究、環境資訊公開、環境污染監督、督導地方環境保護工作、資源回收再利用、廢棄物管理事項。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規劃與執行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環境用藥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與底泥之管理及協調與督導、環境檢驗、鑑識及檢測管理事項。

七、國家環境研究院:大氣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技術、生態保育基礎科學研究、建立國家環境資料庫。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五、自然資源永續管理署:規劃與執行水、土、林、礦、保育等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與管理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構)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全國氣象、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水土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溫泉管理及下水道事項。

三、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生態保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事項。

四、環境管理及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督導地方環境保護工作、環境管理數位資訊整合、環保技師簽證案件查核、全國環保設施智能化及互聯網、海岸髒亂清潔維護、全國環境事故及天災緊急應變、土壤及地下水底泥污染整治、永續利用及碳匯水土復育、廢棄物源頭減量及清除管理、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廢棄物再生能源策略事項。

五、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化學事故預防及應變、化學物質登錄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綠色化學轉型、化學物質流布、危害及供應鏈資訊完整揭露、分享利用與風險評估、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事項。

六、國家環境資源研究院:氣象及氣候變遷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育發展、溫室氣體查驗認證、地質礦產及地熱資源探勘調查及研究發展、地震測報之研究發展及執行、環境資源政策研究發展及計畫之研擬執行、資源回收及循環利用研究發展、環境污染治理及技術方法研究發展、環境檢測、鑑識及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環境保護教育機構與人員培訓、認證及管理發展、氣候、環境及生態保育與工程技術之基礎科學研究、建立國家氣候、環境及生態資料庫。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聯合國2023年3月8日宣布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WMO)將負責全球溫室氣體監測,結合天氣預測與氣候分析,成為歷史上重大一步,為接軌全球趨勢,爰將我國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併入本部。

三、水資源治理事權統一:

(一)我國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水患治理的結構性問題,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治水機關事權分散,各單位橫向協調不彰,中央與地方縱向聯繫不足,一般民眾也難以理解。近三十年來,學界及實務界均有共識,應加以整合,達成國土保育、防災、氣候變遷調適等目標。

(二)目前中上游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野溪及農路等)及林務局(國有林班地)辦理,還可能牽涉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轄原住民保留地、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下游則由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農委會農田水利署(農田排水)、內政部營建署(雨水下水道)分別辦理。地方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因地方財政困難,多分別向水利署及內政部申請經費補助。

(三)監察院2009年8月5日糾正,行政院長期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事權,各主管機關各行其是,水患治理資源難有效整合。同一條河川必須分由不同機關在不同時期編列預算對於不同區段加以整治,造成某區段雖已完成整治工作,卻因其他區段未加以整治而無法達成防災防洪之目的。

四、山林土地管理及自然保育經營事權統一:

(一)山林土地機關權責重疊課題,與水土治理的情況類似。自然生態性的關聯性,以及野生動物的移動,會跨越不同主管機關的土地,而國家公園中也還有林務局的林班地。應由單一機關,整合相同性質、自然保育業務的機關,以達成自然保育、棲地維護及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二)退輔會森保處掌管數個森林遊樂區和農場,2022年政院版環境部組織法已納入農委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掌理國家公園業務,在學理上,及國際上的實務經營管理,都是保留區概念,而不是建設開發遊憩的功能。若留在內政部,是從土地管理的角度,但國家公園的棲地經營,和許多野生動物保育的業務,很難分割,現況下有限的研究能量也因為政府單位管理權責的界線而分散與重複,應整合進入自然保育單位。

五、礦業:幾十年來礦業相對忽視山林水土保育,造成民意反撲,礦業法修法已有共識,未來整合水土保育的礦業轉型,在本部會較為順利,爰併入本部水土保育署。

六、地質探勘:地調所在經濟部下屬,對於活動斷層的調查與確認,被學界認為過度牛步。過去地質探勘主要為採礦,未來應與環境資源調查及地震測報整合,避免產業和政府公共建設,在不適當地點開發,產生巨大風險和損失,爰整合探勘調查及測報研究量能,連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併入本部國家環境資源研究院。

七、依本條文,下列機關相關業務應進行移撥或整併:

(一)氣候變遷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二)水土保育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礦物局

(三)自然保育署: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農委會林務局、特生中心、林試所、退輔會森保處

(四)國家環境研究院:經濟部地調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謝衣鳯等、委員林淑芬等分別提案,分經第7會期第6次、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翁重鈞等17人,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並通盤檢討外界重視的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環境議題,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以期化被動為主動,系統性處理環境問題。另為徹底落實資源循環,將「發展循環經濟,以期達到零廢棄目標」,明定為資源循環署之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連署人:陳超明  楊瓊瓔  廖婉汝  曾銘宗  鄭麗文  廖國棟  李德維  萬美玲  游毓蘭  孔文吉  林文瑞  呂玉玲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發展循環經濟,以期達到零廢棄目標。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一、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有效加速資源循環利用,環保署於110年7月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專責辦理整體資源循環政策規劃及管理。不同於過往廢棄物管理視角,目前以生物質、有機化學物質、金屬及化學品、無機再生粒料四大物料角度,為徹底落實資源循環,爰將「發展循環經濟,以期達到零廢棄目標」,明定為資源循環署之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淑芬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為提升整體環境品質、減少環境污染、促進國家永續發展、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整合山、林、水、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促進生物多樣性與復育瀕危物種、精進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等,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邱顯智  陳歐珀  黃秀芳  賴香伶  陳亭妃  羅致政  林俊憲  賴品妤  莊瑞雄  邱泰源  蔡培慧  江永昌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陳靜敏  劉建國  吳玉琴  

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整體環境品質、減少環境污染、促進國家永續發展、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整合山、林、水、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促進生物多樣性與復育瀕危物種、精進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等,爰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環境部組織法條文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環境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資源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計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因應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氣候災害整備、應變之推動及協調。

三、空氣品質保護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水體品質保護、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及水資源統合管理之協調。

五、廢棄資源物減量、循環再生與管理、環保產品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六、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永續發展、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之協調。

七、環境資源資訊與環境品質監測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氣象、水資源保育、溫泉管理、下水道、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環境檢驗、鑑識與檢測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污染管制、環境整潔綠美化與優質環境營造、環境執法、資源回收再利用、廢棄物管理之指導、協調及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

十、自然資源保育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森林及自然保育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象及氣候變遷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氣象及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工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二、水資源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水資源保育、溫泉管理及下水道事項。

三、森林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保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自然資源明智利用等事項。

四、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署:規劃與執行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化學品登錄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環境檢驗、鑑識及檢測管理事項。

六、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再利用及清除處理事項。

七、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與底泥之管理及協調與督導事項。

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五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等9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等11案:

()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1。

()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附件 1

 

協商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環境部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環境部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主席: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環境部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環境部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

鑑於民國87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訂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3萬3千多名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

綜上,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2、

鑑於我國組改工程已逾20年,行政院2011年、2012年、2016年、2018年都提出「環境資源部」,2022年卻大轉彎為「環境部」,未整合「氣」、「水」、「土」、「林」資源,沒有完整說明及配套方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橫向機關聯繫障礙之窠臼恐無解。

綜上,因應「2050淨零碳排」國家長期戰略,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共同提出如何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改善各部會組織文化,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整併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等方案,藉由常設人力預算資源,強化跨部會管考協調能力,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8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1、

環境部組織法通過後,成立資源循環署及環境管理署進行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管理,針對營建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請環境部明訂營建廢棄物管理方式並落實管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2、

有鑑於營建廢棄物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困難,而且易混雜其他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不當傾倒於農地、魚塭或水庫集水區、河川流域,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會同營建署盡速建立管理制度並落實資源管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3、

有鑑於廣大水庫集水區、河川流域目前僅在水庫進水口進行水質檢測,請環境部升格後加強水庫集水區的環境(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質及土壤成分分析,以建立水庫集水區及河川流域之環境背景值資料庫。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4、

針對環保署進行組改,擴大編制及業務,而就營建土石方不當丟棄之管理,如何加強查緝與防制,請於組改完成後三個月內,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商,提出具體管理方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5、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組改,擴大編制及業務為環境部,而為加強水庫集水區之保育,行政院早於民國95年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明訂長期推動水庫集水區(流域)配合組改成立管理局。

配合環保署組改擴編,應加強推動水庫集水區之水質改善、巡查、防止廢棄物不當丟棄及環境犯罪,請本於權責辦理水庫集水區(流域)之環境監測及污染防治工作。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6、

政府宣示要落實淨零碳排,能源使用效率為重要一環,但我國對於照明尚缺乏明確的規範,除了製造光害之外,亦造成許多能源損耗之浪費。請環境部盡速訂定光度光色減碳法規,以減少光溢散、提高照明效率、有效使用能源。請環境部邀請相關部會(營建署、公路總局、農委會、標檢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進行研商,請於組改後二個月內,提出我國光害防制法制化方案,以及落實管理減碳計畫。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7、

全國有三萬多名清潔隊員是環境維護的第一線人員,政府應妥為照顧,有關地方政府進用清潔隊員之人事管理事項,前臺灣省政府於68年11月23日訂有「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司機、技工管理要點」,自臺灣省政府精省之後即停止適用,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自行辦理。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權益並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請環保署研議訂定清潔隊員薪資、福利、差勤、考核等人事管理規定之可行方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8、

鑒於船舶空氣污染為我國沿海區域大氣環境品質重要污染源之一,國際上也對航運燃油予以規範,以期改善船舶空氣污染情形。請環境部成立後三個月內,會同交通部、漁業署等單位,針對我國商船、漁船等船舶之空氣污染防制提出對策,訂定期程,逐步改善,以保障沿海區域國人健康與環境品質。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環保署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組織調整成立為環境部,並聚焦於通盤檢討外界重視的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強化環境科研等環境議題,解決環保署現有業務範疇及組織量能所遇瓶頸,確有必要新增擴大職掌範圍。

針對民間與外界爭議之自然資源治理議題,例如水土林治理分屬不同單位、溪流上中下游分屬不同單位業務主管整合等問題,造成各類資源管理存在斷點,建請研議於行政院下成立自然資源整合治理小組,納入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上位治理方針,並指派政務委員召集小組運作與會議,以及由合適之幕僚單位協助規劃與執行;小組運作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強化跨部會橫向連結,以利自然資源之整合永續治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0時1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環境部組織法三讀通過,雖然原有的環保署因此升格,人員增加可以提升環境執法量能。但是環境部最初理想就是基於歷年水患的教訓,要成立整合水保、森保與環保的環境資源部,以因應極端氣候、違法開發所造成的水患、乾旱等環境問題。但非常遺憾,在這次政府組織再造中仍然採用最保守的版本,每個部會幾乎原地升格,缺乏業務整合,因為失去業務整合的理想,本席與很多長期關注臺灣水患治理、國土復育的團體都覺得非常失望。我認為環境部既然只是環保署的升格,就應該正名為環保部,我也提出了修正動議,不過根據溝通的結果,我最後同意維持環境部的名稱,我之所以同意的原因還是期待未來政府組織環境部有再調整的可能。

臺灣環境污染問題嚴重,且環評程序仍有許多的不足,比如我常年關心的空氣污染問題、廢棄物違法亂置問題、殭屍環評問題、稽查業務受到請託、關切壓力的問題,清潔人員權益問題、環評書件資料不實的問題、開發單位跟顧問公司不需負責等種種問題,還有包括制定光害防制策略及法制化等,都希望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之後,可以顯著地改善。

最後針對環境部升格,更應該加強水庫集水區的環境水質及土壤成分檢測,建立背景值,才能有完整的水土環境資訊。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16分)今天我們很高興,經過二十多年的討論,行政院環保署終於升格成環境部,過去臺灣在環境保護的道路上,我們把重點放在後端的污染防制,後來也建立了環評制度,現在面對氣候變遷跟淨零轉型的趨勢,未來國家的環境永續更會緊緊扣連著轉型之概念進行整體治理,這之中也催生了環境部的升格,升級規劃國家氣候變遷、資源循環、環境管理,包括環境治理研究等永續治理的面向。

這次環境部的修法,當然有幾個很重要的重點,首先環境部將設立氣候變遷署,未來將會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的減碳跟調適進行規劃,包括碳費徵收機制、氣候變遷因應法下各政策的工具及子法進行規劃,尤其要成為各部會淨零跟調適相關的樞紐,環境部接下來也會將廢管處升級為資源循環署,這有助於從前端到後端處理物質流跟事業廢棄物相關的流向及循環。

最後很多委員其實也針對這次水、土、林等等自然資源沒有放入環境部,做了很多的建議,剛剛民進黨團也提出了一個修正動議,也就是要由行政院規劃一個整合治理的機制,整合各類型的自然資源永續管理工作,把相關的部會納入,尤其是應該要訂定一個上位的方針,在行政院的層級進行跨部會的分工與協力,這部分當然我們也希望行政院跟相關部會能加把勁。

接下來大家後續還有非常多要監督、要求環境部升格的理念必須落實的部分,仍很需要國會同仁大家一起來工作,這些工作都不簡單,這次只是個逗點,我想我們只能更努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欣盈發言。

吳委員欣盈:(10時18分)環境部組織法,關於臺灣的未來,與這10年的綠色轉型跟國家競爭息息相關,過去20年行政院都提出「環境資源部」,這次改成「環境部」,臺灣民眾黨主張的是因應氣候變遷適應要整合氣、水、土、林、資源,才是完整的解決方案。因此,本黨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完善本法通過後的配套措施,謝謝。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7會期第12、14、2、4、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5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2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74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65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5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嚴峻,已到不容忽視之地步,尤其台灣2021年上半年遭遇百年大旱,下半年中南部地區又隨即遭遇罕見豪雨大災,顯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相關政策、措施之行動應加快腳步,積極因應。爰此提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管全國環境保護行政事務,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2款規定行政院設環境部,本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規定,本部設氣候變遷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函送本院審議。為因應氣候變遷、應對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爰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氣候變遷對全球環境、經濟及社會造成衝擊,我國應加快因應腳步,以利達成減碳目標,才能符合國際趨勢,爰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明定本署設立之目的及權限職掌,並規定首長、幕僚長等之官職等及員額。

四、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推動國家淨零轉型政策,妥善規劃與施行國家調適與減緩方針,爰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圖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圖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圖6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架構圖草案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3月22日併入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共計5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臺灣已將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目標明定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宣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因此,政府宜有相對應的組織人力與相當預算才能達成目標等。

綜觀各國多數已建構對溫室氣體環境監測的量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溫室氣體基礎監測設施與人力亦應增進強化、對大氣中溫室氣體監測量能應導入國際最新穎技術並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能力,提高臺灣在國際上溫室氣體減量的努力及貢獻。

爰此,宜編列預算評估推動高精密溫室氣體監測,讓淨零排放之長期監測成果與國際接軌、共享。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名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氣候變遷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氣候變遷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氣候變遷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明定氣候變遷署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氣候變遷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及政策影響評估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六、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八、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九、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導、人員培訓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十、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一、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有關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之權限職掌,「督導」就字面而言,有「監督」與「指導」之涵義。為強化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督導權限及法律用語一致性,爰於第一款定明「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第三款定明「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明定氣候變遷署之職掌。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規範氣候變遷署首長及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規範氣候變遷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明定氣候變遷署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肆、協商結論: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臺灣已將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目標明定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宣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因此,政府宜有相對應的組織人力與相當預算才能達成目標等。

綜觀各國多數已建構對溫室氣體環境監測的量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溫室氣體基礎監測設施與人力亦應增進強化、對大氣中溫室氣體監測量能應導入國際最新穎技術並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能力,提高臺灣在國際上溫室氣體減量的努力及貢獻。

爰此,宜編列預算評估推動高精密溫室氣體監測,讓淨零排放之長期監測成果與國際接軌、共享。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0時25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三讀通過,主要因應今年初立法院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該法之秘書處為行政院永續會,但是實際執行單位是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也將是我國未來是否達成2050淨零碳排重要之行政單位。實際上,為落實減碳已經不只是環境問題,也是重要的經濟問題,國際大廠要求供應鏈善盡減碳責任,臺灣如果沒有積極減碳會失去國際市場的經濟競爭力,做好環境保護才是經濟發展的基石,未來氣候變遷署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行政院永續會整合各部會,從節能、發展再生能源、潔淨能源使用、產業升級、交通到生活各面向積極推動減碳,訂定碳費、碳交易等工作,期待氣候變遷署的成立能協助各單位落實減碳,讓臺灣於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