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7會期第12、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5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為因應國家淨零轉型「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方針,強化原物料循環使用與資源再生,並妥善規劃事業廢棄物之產源輔導與後端管制,落實全生命週期物質流之再利用,爰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圖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圖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圖6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架構圖草案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3月22日併入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共計2案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改善現行各部會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強度不一及管理權責分散情形,環境部暨資源循環署成立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全部回歸由資源循環署統籌管理,各部會應與資源循環署密切合作完成再利用機構許可及運作管理資料盤點交接。惟廢棄物產源事業之產業運作及再利用產品之循環使用,仍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疇,各部會應配合持續輔導產業發展循環經濟及健全再利用產品使用市場。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名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資源循環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資源循環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質、有機化學金屬、無機再生粒料、金屬及化學品等四大物料之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及資源循環促進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謝衣鳯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翁重鈞等17人,為推動廢棄物資源化,邁入循環經濟,不同於過往廢棄物管理視角,徹底落實資源循環,爰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將「發展循環經濟,以期達到零廢棄目標」,明定為資源循環署之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連署人:鄭麗文  曾銘宗  萬美玲  楊瓊瓔  廖國棟  孔文吉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廖婉汝  李德維  林文瑞  游毓蘭  王鴻薇  林思銘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發展循環經濟,以期達到零廢棄目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資源循環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與循環經濟之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2。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為改善現行各部會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強度不一及管理權責分散情形,環境部暨資源循環署成立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全部回歸由資源循環署統籌管理,各部會應與資源循環署密切合作完成再利用機構許可及運作管理資料盤點交接。惟廢棄物產源事業之產業運作及再利用產品之循環使用,仍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疇,各部會應配合持續輔導產業發展循環經濟及健全再利用產品使用市場。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0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三讀通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由廢管處升格,主要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

由學甲爐碴案可知,目前事業廢棄物違法處置嚴重,尤其事業廢棄物混合營建剩餘土石方,更將嚴重污染環境,也會污染農地及地下水。廢管處升格,應儘速提出廢清法修法,針對事業廢棄物,還有營建廢棄物混合土石方這些問題,不當傾倒在農地、魚塭,還有水庫集水區河川流域,資源循環署務必提出管理方針,並會同環境管理署、營建署等,建立管理制度,並落實資源管理。

我國國土面積狹小,糧食自給率低,應保護珍貴糧食生產環境,但因為廢棄物違法棄置農地的利益相當龐大,金流甚至可能影響地方政治與治安問題,在放棄水土林一家的環資部理想後的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該拿出具體作為,杜絕廢棄物四處流竄的問題。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5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參)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旋於3月22日繼續審查該案,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4項:

()國際上經常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繁多,面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災害、高科技產業、工廠火災等特殊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危害程度加劇,且化學災害事故現場處理複雜艱難,若未妥善處理,危害層面廣。

環境部的改制規劃,預計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調整為化學物質管理署,逐步擴大列管化學物質,現階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的毒化災應變體系包括監控中心、諮詢中心及北中南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10隊,其經費約3億元才能維持,未來化學署成立後列管的化學物質增加,人力及經費應予以增加,化學署的財源除將相關經費納入常規的預算外,並應積極規劃徵收基金,以穩定財源;而在人力規劃方面,建議比照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作法,於化學物質管理署下設置防災中心,並評估將各區技術小組的隊員納入,以強化人員福利與保障,降低流動率,確保毒災預防與應變業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就毒化物以外之化學物質評估並以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列管,並以分級管理進行管制。考量化學物質之危害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依列管物質之危害特性或暴露等相關資訊,視風險程度採分群分級之管制手段,以提升整體管理效能。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應儘速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及辦理徵收事宜,妥善管理及應用基金,以促進全面管理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繁多,在組織改造後,環境部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管制對象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發揮部會間橫向聯繫的關鍵角色,強化跨部會的溝通與合作,增進協調機制,並就國際間及我國民生關注使用的化學物質(品)等,強化部會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依權責分工合作,打造健康無毒環境。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化學物質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一)名稱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

國際上經常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繁多,面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災害、高科技產業、工廠火災等特殊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危害程度加劇,且化學災害事故現場處理複雜艱難,若未妥善處理,危害層面廣。

環境部的改制規劃,預計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調整為化學物質管理署,逐步擴大列管化學物質,現階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的毒化災應變體系包括監控中心、諮詢中心及北中南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10隊,其經費約3億元才能維持,未來化學署成立後列管的化學物質增加,人力及經費應予以增加,化學署的財源除將相關經費納入常規的預算外,並應積極規劃徵收基金,以穩定財源;而在人力規劃方面,建議比照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作法,於化學物質管理署下設置防災中心,並評估將各區技術小組的隊員納入,以強化人員福利與保障,降低流動率,確保毒災預防與應變業務。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就毒化物以外之化學物質評估並以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列管,並以分級管理進行管制。考量化學物質之危害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依列管物質之危害特性或暴露等相關資訊,視風險程度採分群分級之管制手段,以提升整體管理效能。

3、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應儘速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及辦理徵收事宜,妥善管理及應用基金,以促進全面管理化學物質。

4、

化學物質繁多,在組織改造後,環境部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管制對象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發揮部會間橫向聯繫的關鍵角色,強化跨部會的溝通與合作,增進協調機制,並就國際間及我國民生關注使用的化學物質(品)等,強化部會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依權責分工合作,打造健康無毒環境。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圖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圖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圖6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架構圖草案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旋於3月22日繼續審查該案,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再造,新成立環境管理署轄管3區環境管理中心,為落實區域治理,請評估於該中心下就重要工業區或敏感地區等組織分隊,以掌握區域管理特性、整合調度、就近就地緊急應變及處置,並可評估優先於雲林等縣市重大工業區域設置。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名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環境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再造,新成立環境管理署轄管3區環境管理中心,為落實區域治理,請評估於該中心下就重要工業區或敏感地區等組織分隊,以掌握區域管理特性、整合調度、就近就地緊急應變及處置,並可評估優先於雲林等縣市重大工業區域設置。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0時48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三讀通過,督察總隊與土基會整併升格為環境管理署,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臺灣地狹人稠,環境污染對人民健康風險影響更甚,因此臺灣需要強力的環境執法,針對環境管理署成立加強廢棄物處理、環評監督、土壤及地下水安全。

時代力量黨團亦提出附帶決議,針對全國三萬多名清潔隊員是環境維護的第一線人員,政府應妥為照顧,有關地方政府進用清潔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前臺灣省政府在68年的時候有訂定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但是自精省之後即停止適用,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自行辦理,但是為了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權益,並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請環保署研議訂定清潔隊員薪資、福利、差勤、考核等人事管理規定之可行方案。

最後,很多環境問題的關鍵都是在執法問題,我除了支持行政院應該要給予足夠的稽查人力之外,也支持稽查業務相關人員應該落實請託關說登錄要點,紀錄稽查案件的請託、關說,讓廉政與檢調系統可以掌握潛在的環境犯罪資訊。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7會期第12、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56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1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5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3月22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為厚植科學研究量能、支援環境保護施政,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2款規定行政院設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本部設國家環境研究院,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第2項準用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子敬應邀列席就「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環境部組織改造必要性及急迫性

因應2050淨零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資源循環與化學物質管理等議題的重視,調整強化環境品質改善策略由污染管制轉變為預防管理。加速完善我國因應氣候變遷法制與組織、強化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與管理、統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權、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擴大完整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充實環境研究量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與政府效能,爰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

()組織架構與調整重點

為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快速回應外界關注議題、有效解決長久以來的環保困境,以最小變動幅度並擴大業務管理範疇為原則,務實規劃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針對整合事權調整增加業務範圍,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下設5個業務司(含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及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1個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

圖1 環境部組織架構圖草案

()預計實質成效

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立4個三級行政機關及1個三級機構,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實質成效:

一、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落實資源循環、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可再利用產品循環使用、廢棄物再生能源利用、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三、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成為所有在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以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管理、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四、整合環境管理,強化區域環境治理,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提升環境清潔衛生管理,透過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強化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推動數位科技環境執法,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五、發展氣候變遷與資源循環研究,精進環境風險評估與治理科技,促進淨零轉型與培育專業人才,結合全國研究資源建立環境智庫,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支援。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設立目的

一、環境部各業務司設立目的

環境部係由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等5個業務單位與法制處、統計處、會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及秘書處等6個幕僚單位組成。茲就各業務司設立目的說明如下:

()綜合規劃司:本司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為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亦將「生活轉型」納為主要業務。同時本司亦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以建構淨零綠生活、落實永續環境。

()環境保護司: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以預防原則維護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環境保護法規所訂各類許可證照管理政策,以整合性污染預防之角度出發,達全面污染預防管理之效;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及環境非政府組織管理等事項。

()大氣環境司:為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大氣環境資源,本司從污染預防及管制落實大氣環境治理,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空氣品質保護與空氣污染防制,著重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排放管理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並推動室內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寧適管理。

()水質保護司:為增進全國水體水質品質、飲用水水質安全,本司透過水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及運用管理,推動水體品質保護及水污染防治,著重水體總量管制、非點源污染防治、結合涵容能力執行水體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安全、廢污水資源化與智慧化自動監測等政策規劃及管理,建立相關部會聯繫平台,營造安心、安全及優質水環境。

()監測資訊司:以大氣及陸域水體監測既有基礎,擴大環境監測及資訊業務量能,支援環境污染預防管理及環境永續發展,並著眼整體環境資料與資訊應用之整合及發展,依「資安即國安」國家戰略、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強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及共用行政資訊系統整合運用。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加速對抗氣候變遷,全球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淨零排放,產業供應鏈也面臨加速減碳的挑戰。蔡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行政院於111年4月21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於112年1月1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

2.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變局,我國必須強化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執行,且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碳定價策略,徵收碳費並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推動,並且推動實施碳交易,發展低碳技術、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我國於104年訂定溫管法,由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面對氣候變遷各項新興課題,有必要成立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專責辦理氣候變遷相關業務,加速推展各項工作。

()現行運作情形

1.氣候變遷屬新興業務,104年溫管法公布施行以來,環保署以既有人力辦理或兼辦各項工作,110年起因應減碳相關業務快速增加,包括溫管法修法、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擬定與推動、徵收碳費規劃、碳盤查及自願減量交易制度規劃、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策略擬定等,必須迅速推展。此外,我國已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與策略,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統整各部會啟動投入辦理淨零策略橫向協調、社會對話溝通及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檢討修正等工作,並由環保署擔任幕僚工作。

2.另環保署推動溫管法修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考量該法修正通過後,將至少有12項優先子法必須在半年至一年內新(修)訂,並擬定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與制度,例如碳盤查、碳交易、碳費徵收等工作,以因應國際趨勢,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

3.環保署目前辦理氣候變遷人力計44人(其中正式職員25人),處理這新興且迫切課題確屬不足。

()設立之必要性

1.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各項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未來需將會強化國家減量目標推動,各部門及地方政府減量方案、氣候變遷調適等政策擬定及整合,需要有專責機關隨時盤點國際最新發展,整合部會量能推動落實。

2.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歐盟規劃西元2023年啟動碳關稅制度,及愈來愈多國際供應鏈要求碳中和,我國要強化國家減碳政策,協助產業轉型並提升競爭力。主要工作包括:

(1)推動實施碳定價:目前氣候法已規劃徵收碳費,並且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碳定價與產品出口是否被出口國課徵碳關稅有關,因此需有專責機關與人力儘速投入徵收作業、費率訂定並掌握國際情勢。碳費開徵後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產業、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技術及減碳工作。由於基金規模可能達百億以上,需有專責機關妥適規劃及運用。此外,隨著供應鏈減碳與自願減量快速發展,穩健推動碳交易機制,抵換交易平台及減量額度亦需要投入專人管理。

(2)強化碳盤查及碳排放管理(效能標準):碳盤查、查驗及產品碳含量計算不僅是未來企業經營所必需,也是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的要素。結合本次氣候法條文內容,環保署預計將盤查與查驗採分級管理,使我國十餘萬家中小企業能轉型符合未來國際趨勢。包括法規及標準訂定、輔導管理,都具急迫性。

()組織架構圖

圖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轉型永續生產消費模式:因應國際推動資源永續循環的趨勢,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2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將現行線性經濟生產消費模式,轉型為永續生產消費模式。

2.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及「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願景,加強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之10項關鍵項目37項推動措施,尋求我國低碳經營模式與做法。

3.廢棄物管理轉換為資源循環:過去廢棄物管理政策著重在有效處理廢棄物與減量,隨著歐盟、日本與韓國等提出相關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各國逐漸轉向資源循環為主的政策導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必須從源頭開始改善與推動物料資源循環。

()現行運作情形

1.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缺乏,物料約7成來自進口,經濟發展原物料需求及開採成本成長,影響傳統製造業的競爭力,因應資源供應風險須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2.去化受阻循環斷點:現行物料循環存在部分問題,例如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因民眾觀感導致循環窒礙,無法適材適所分流運用,容易造成資源循環斷點;加上廢棄物產源涉及各部會,因管理認知差異,法規條文繁瑣及條件限制。

3.檢討處理量能與管理方式:因環保用地取得困難,處理設施不易興建致缺乏去化管道,且因業者投機、再利用產品未適材適所運用,易衍生非法棄置事件。需由主責部會依資源性質盤點全國各類廢棄物量流向及數量,提升處理量能及強化管理機制。

4.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全面革新改以生命週期的方式管理各類資源,促進物質資源循環再利用,惟現階段環保署雖負監督之責,在管理力度、法規等尚須溝通協調,較不易改善。

()設立之必要性

1.執行淨零排放關鍵戰略:執行關鍵戰略八─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亟須一專責單位統一規劃推動策略,以達成永續消費與生產、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加值化處理廢棄物之目標。

2.執行「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由各部會盤點量能,並主責推動設施興設及加強管理,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所導致任意棄置問題。

3.促進資源循環:翻轉廢棄物認定,擴大資源範疇,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提高產品使用再生料,建立產品服務化的循環商業模式,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延長產品壽命。

4.落實永續發展指標SDG12:接軌國際推動趨勢推動永續消費,由消費引導生產,確保產品使用壽命延長、易於重複使用、維修和循環利用,使用循環材料、建立循環商業模式。

5.串聯動靜脈產業建立循環網絡:因物料在靜脈產業回收現況與技術條件不同,而動脈產業物料所需與運用管道更為多元,應完善再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品質規範、使用指引等。

6.統籌各部會廢棄物再利用權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涉10個部會13個再利用管理辦法,種類計89項,各部會因所轄事業特性在管理強度上所有差異,需考量產業需求、技術可行性、行政管理及資源循環等面向,綜合推動發揮效益。

7.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之挑戰:針對廢太陽光電板(推估121年起每年超過1萬公噸、128年後超過10萬公噸)、廢風機葉片、儲能設備等複合材質不易處理,經濟規模不足及去化受阻的廢棄物,亟需專權責機關介入,推動及輔導相關處理及資源化設施興設。

()組織架構圖

圖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我國化學物質依特性、使用用途、使用場域或於特定的運作階段等,分由13個部會秉業務權責及依目的用途訂定法規,進行不同程度管制;個別法規縱有完善管理規定,但因管理強度差異與流向追蹤有斷點,致仍有化學物質不當使用或未安全運作的情事發生。再者,對化學物質共同應管理事項,包括如危害資訊蒐集、辨識、傳遞、揭露與分享,風險評估與控管,及安全替代與循環利用等,尚無專責機關統合管理,致資訊串聯或評估結果無法有效整合、難以掌握危害風險全貌。

2.面對國際綠色永續發展,所採行的推動策略係尋求零污染與消除毒性物質的措施,而非僅著重儘量減少、降低和減輕危害的傳統環境管制手段,現行管理組織架構勢須因應調整。

3.改制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重新架構管理組織及運作思維來推動業務,俾對內擴大列管,對外面對轉型挑戰。

()現行運作情形

1.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化學局)遵循蔡總統「食安五環」政策而成立,透過公告食安疑慮物質為毒化物,且全面清查全國化工原料行,落實源頭管理與強化流向追蹤;107年以來因誤用或濫用非食品化學物質、引發社會關切食安事件,不論媒體報導或民眾感受,已明顯減少。

2.化學局未以解決食安疑慮物質自限,除陳報行政院核定我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統合推動「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行動方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針對因物質特性或民生消費議題而有管理需要者,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笑氣、氫氟酸、硝酸銨及新興精神活性刺激物質等,均係回應社會關切而公告列管、補強流向斷點。此外,藉行政查檢管理,也積極統整、協調各部會機關共同管理具危險性化學物品。

3.化學局成立後計新增公告31項毒化物與18種關注化學物質,並加嚴對石綿、汞等22項毒化物之管理,並強化毒化災之預防與應變,以落實事故風險控管與應變管理。

()設立之必要性

1.我國幅員雖小,但化學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發達,登錄有案的既有化學物質超過10萬種,流通運作超過2萬3千種,且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製造與生產,103年迄今在我國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超過6千種。另瑞典化學局統計資料顯示,在臺灣運作的化學物質,與歐盟美加澳紐韓中等國家重疊者不到5成,相當可觀種類與數量的物質只在臺灣境內運作。

2.面對數量龐大、特性多變、用途多元的化學物質,化學局囿於現有組織架構與規模,管理標的以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共計344種),僅占常流通運作物質數的1%。故改制化學物質管理署,擴增執掌與任務如下:

(1)全面管理化學物質: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逐階段擴大至在我國運作的所有化學物質,並由源頭延伸至邊境管理。

(2)強化事故預防應變:提升與擴增毒化災預防與應變之技術能力及量能,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應變體系,以「技術分級、專業分工」模式,擴大對事故之因應。

(3)精進登錄與綠色轉型:藉登錄蒐集資訊,建立化學物質物化與危害特性辨識模式,完整資訊揭露與供應鏈傳遞,邁向永續無毒之綠色化學轉型。

(4)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建構風險評估策略、技術與方法,跨部會統整危害、流布及暴露調查計畫與資料等,並建立資訊分享利用機制,落實分眾風險溝通。

(5)國家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化學物質資料庫、設立單一資訊入口,及運用AI智慧分析,利於資訊的應用與共享。

(6)環境用藥管理:賡續環境用藥審查管理,並擬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環境害蟲遷徙之調適策略,執行新興製劑評估。

()組織架構圖

圖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五、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落實總統政見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願景;以導入區域環境治理理念,跨域推動環境管理雲監控整合,維護土水資源永續經營,打造綠色幸福家園。

2.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權責分屬各級政府,致多層執行面影響效率,需強化全國處理設施之調度與管理,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3.環境執法因新增污染模式頻遭挑戰,將推動提升執法人員量能、科技工具、跨域合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措施,故須重新整合單位及人力。未來採以區域環境治理之理念,掌握區域特性訂定及推動治理計畫,並統整第一線清潔隊員照護等政策,因所涉及層面複雜,故以全新理念重新架構組織,以成立環境管理署落實環境管理。

()現行運作情形

1.區域治理:推動區域環境治理,未來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將調整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

2.環境執法:環保犯罪案件趨向跨區域型態發展,查緝日益困難,目前除持續改善執法系統,善用科技工具,建立檢警環平臺,辦理相關諮詢及交流,執行督察環保犯罪查緝策略及作為,發揮「檢警環結盟」功能。

3.一般廢棄物管理:環保設施效能需優化及提升,如焚化廠因應排放標準加嚴、能源利用效率、減碳要求及效能更新、升級問題。部分掩埋場尚有餘裕空間,因設施管理欠佳,及當地民意反彈無法啟用,缺乏調度彈性。另因應非洲豬瘟,養豬廚餘轉型生質能源化,需持續推動廚餘多元化去化管道。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汰換老舊垃圾車為低碳垃圾車,增進地方環保機關對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重視。

4.環境衛生管理:持續推動環境衛生管理,包含環境清潔、公廁管理、天災緊急應變及強化環境鼠蟲防治等措施,建構美質環境、營造宜居城市與寧適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及污染場址改善整治作業,改善技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設立之必要性

1.區域治理及智能管理:進行區域治理,由3區環境管理中心轉型,帶動22個環保機關提升。建立環境管理雲包括環境執法、環境衛生、土水管理、環保設施、區域治理等面向,遠端監控可隨時掌握環境背景並即時取得現況資料。

2.環境執法升級:因應環保犯罪日新月異,提升執法效能及人員技能,建立智慧執法系統,以環境大數據分析及善用新興科技工具,擬定及統籌環境執法策略及量能,以快速分析污染熱點進行突破,提升環境執法精度及準度,打擊環保犯罪並加速污染熱區復原工作。

3.全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處理目前從法規、政策、執行、處理、再利用到最終處置須事權統一,必要時將推動興建重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統籌強化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落實循環經濟理念,以徹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並由「以人為本」主軸進行清潔照護優化,推動5好政策,持續改善全國清潔人員職業安全、福利及作業環境照護。

4.精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最貼近民眾日常生活,為滿足國人日益提升之環境品質要求,未來將制定專法由源頭至執行面重整以解決環境清潔問題,導入e化圖資智能管理,優化環境整潔、智能化公廁、迅速天災及環境事故應變與復原及山海陸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以建構優質環境。

5.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以專責單位訂定及執行法規,推動污染預防避免棄置廢棄物污染,維護土水品質,審慎把關基金之運用及管理,靈活應用跨領域技術,活化整治土水污染場址,減少碳排及恢復土地碳匯,保護全國土水環境品質。

()組織架構圖

圖5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架構圖草案

六、國家環境研究院設立目的及必要性

()設立目的

1.為環境政策議題提供客觀、具公信力之科學數據及證據,提供長期穩定的整體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支援。

2.嚴謹管理各類認證查驗、檢驗測定、環境教育等機構,讓民眾安心、對政府有信心,支援環境部環境污染管制。

3.因應時代趨勢及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之基礎及應用研究,減少環境衝擊,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二個機關合併改制為研究院。

()現行運作情形

1.檢驗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4室5組,掌理全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包括標準檢測方法、檢驗測定機構管理,環境污染檢驗、調查分析及檢測技術科學研究與開發等。

2.訓練所目前為三級機關,設有2室4組,職司全國環保人員訓練業務工作,配合政策統合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以及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管理等。

()設立之必要性

1.氣候變遷影響日益嚴峻,減輕及調適對策研究須跨域整合:為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需鏈結國際氣候變遷趨勢,與產官學合作發展相關技術研究。

2.溫室氣體減量亟需技術研發並扶植本土產業:為減少政策衝擊,扶植本土產業轉型以符合全球供應鏈要求,落實減碳行動,需展開本土化溫室氣體科學研究及開發相應之減量技術。

3.資源循環零廢棄須能結合國內產業技術研發:為打造零廢棄的資源循環世代,需以科學研究支援資源循環政策、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研發新處理及再利用技術、減少能資源消耗,並促成國內產業投入新循環經濟,建構永續韌性生活環境。

4.缺乏環境長期科學研究,污染鑑識與風險評估難度高:為提供有效減緩環境污染之環境政策及治理方案,需以長期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利污染鑑識溯源、評估影響風險及提供預警策略。

5.環境治理有賴新興科技應用、污染流布調查及溯源:為推動兼顧社會發展與環保之科技治理政策,需整合污染流布調查與溯源巨量資料,應用資通科技進行解構分析,以精準發掘潛在環境問題、開發預測模式及建立治理智庫。

6.新興關注化學物質多,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須待研發:因應新興科技及產業多元發展,新化學物質快速成長,需持續開發新檢測技術與標準方法以利控管。

7.檢測機構管理需精進,強化人員證照與設備查驗:推動檢測專法,機構分級管理,人員需證照、設備可查驗,以強化數據品質提升公信力。

8.人才訓育及環境教育多元,須利用資訊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透過完善多元、創新及新科技學習的訓練計畫,提供各界優質且充裕的環保從業人力,協助執行環保政策。

()組織架構圖

圖6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架構圖草案

()結語

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係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及我國環境品質提升需求,由「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轉變為「積極因應全球環境情勢,創造臺灣轉型機會」,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的規劃係整合事權擴增業務,系統性處理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品質管理、環境科研強化等5大環境議題。

敬請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快成立環境部及三級機關(構)以有效處理氣候變遷及各項新興且迫切議題。

以上報告,懇請大院委員支持與不吝指教。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3月22日併入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共計2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全國最大的石化產業在雲林縣,同時雲林縣又是農業大縣,因此亟需有一專責環境研究機構,在雲林進行相關環境與污染研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後,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優先考量在雲林成立國家級環境研究機構,就近研究雲林環境治理以及空氣、水質、廢棄物等問題,貼近民眾感受,深入環境污染核心,務實解決污染問題。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名稱: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名稱: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行政院提案:

國家環境研究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國家環境研究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調適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科學及氣候變遷風險之研究發展。

三、氣候變遷調適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四、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影響評估。

五、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六、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八、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九、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十、環境保護與教育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十一、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二、環境保護與氣候變遷因應之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十三、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院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院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行政院提案: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3。

(二)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張其祿   

             邱臣遠()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全國最大的石化產業在雲林縣,同時雲林縣又是農業大縣,因此亟需有一專責環境研究機構,在雲林進行相關環境與污染研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後,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優先考量在雲林成立國家級環境研究機構,就近研究雲林環境治理以及空氣、水質、廢棄物等問題,貼近民眾感受,深入環境污染核心,務實解決污染問題。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0時57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民眾陳情目前高山發生外來物種入侵,且可能已嚴重威脅本土原生植物物種並將導致高山生態危機。有鑑於此,為搶救本土原生物種避免高山外來物種入侵,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國家公園、林務局、水保局等單位,加強以下工作:第一、教育民眾不要把園藝栽培物種,任意棄置在荒野;第二、國內公路邊坡復育工程不能沒有生態環境概念;第三、政府應加強監督及制定法令;第四、國家公園境內應持續委託生態學者長期觀測研究,請於一個月內提送因應對策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第二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有鑑於民眾陳情目前高山發生外來種植物入侵,且可能已嚴重威脅本土原生植物物種並將導致高山生態危機。由於台灣歷經數次冰河期與複雜的地質結構,讓台灣具有高度多樣性的生態系統,而高山有許多冰河之後的孑遺物種,這些物種有很多已經成為台灣特有種。然而因為遊憩、工程等因素等影響,生態學者發現有許多外來物種的植物開始擴散至高山地區,對於高山地區特有、稀有的植物造成影響。有鑑於此,為搶救本土原生物種避免高山外來物種入侵,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國家公園、林務局、水保局等單位,加強以下工作:第一、教育民眾不要把園藝栽培物種,任意棄置在荒野;第二、國內公路邊坡復育工程不能沒有生態環境概念,邊坡復育植物不能選擇外來園藝植物到處灑種,且應於合約明訂;第三、政府應加強監督及訂定法令,要求全台所有的水土保持/邊坡復育工程及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都必須聘有植物生態專長研究人員加入勘查及環評;第四、國家公園境內應持續委託生態學者長期觀測研究原生植物族群分布、存活,及與昆蟲傳粉者交互作用下之原生開花植物生殖存活率,以保育岌岌可危的高山植物生態體系,請於一個月內提送因應對策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以信  李德維  邱顯智  張其祿  洪孟楷  賴士葆  萬美玲  廖婉汝  黃秀芳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張委員育美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育美:(17時2分)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近期國內食安議題連環爆,食安漏洞百出,好市多大賣場被踢爆引進含有A肝病毒的冷凍莓果,早已被民眾吃下肚;日本輸入草莓一再被驗出國內禁用的農藥,衛福部竟為迎合日本,主動降低農藥檢驗標準;到開放加拿大有狂牛症疑慮全牛齡牛肉進口,把國人健康當賭注,換取外交籌碼。消基會發起拒買行動、草莓農群起反彈、蛋糕業者叫苦連天、社會各界群情激憤,直指衛福部尸位素餐。爰此要求衛福部全面通盤檢討,提出「如何維護國人食安總檢討報告」,並於下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做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近期國內食安議題連環爆,食安漏洞百出……從好市多大賣場被踢爆引進含有A肝病毒的冷凍莓果,早已被民眾吃下肚;日本輸入草莓一再被驗出國內禁用的農藥,衛福部竟為迎合日本,主動降低農藥檢驗標準;到開放加拿大有狂牛症疑慮全牛齡牛肉進口,遭質疑赴加查廠僅看一家,把國人健康當賭注,換取外交籌碼。國內輿情譁然,消基會發起拒買行動、草莓農群起反彈、蛋糕業者叫苦連天、社會各界群情激憤,直指衛福部尸位素餐。爰此要求衛福部全面通盤檢討,提出「如何維護國人食安總檢討報告」(含進口量販業者應設立食安實驗室),並於下周針對相關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以供國人檢視衛福部如何捍衛國人的食安健康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會議,於下週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進行『如何維護國人食安總檢討報告』(含進口量販業者應設立食安實驗室)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湯委員蕙禎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湯委員蕙禎:(17時3分)本院民進黨黨團,對於商標法修正後,增訂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條件,然商標代理人除了需要熟稔商標相關法規外,對於商標的實務運作,也應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為期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業務時,能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俾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執行商標各項程序之目的,爰建請「商標法」主管機關依該法第六條第四項所訂定之管理辦法,應包括商標代理人有關倫理規範之規定,以健全商標代理人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商標法」修正後,為期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業務時,能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俾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執行商標各項程序之目的,爰建請「商標法」主管機關依該法第六條第四項所訂定之管理辦法,應包括商標代理人有關倫理規範之規定,以健全商標代理人制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鄭運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