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2卷 第4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7-23)

林委員就「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配合辦理「配電系統五年升級計畫」之裸露設備改善工程,已列入113年大項工程計畫,現正進行初步規劃及設計,並預定於113年底開工,114年中旬完成裸露設備69kV氣體開關(Gas Circuit Breaker, GCB)汰換為氣體絕緣開關(Gas Insulated Switchgear, GIS)設備。該GIS設備為氣封密閉式開關,並無裸露設備外露影響供電穩定,且該設備與屋內式變電所之設備無異。

二、就原址改建為屋內式變電所評估:

(一)五股變電所係五股地區當地唯一變電所,倘欲改建為屋內式變電所,則需先行卸載,將現有負載移撥給其他鄰近變電所支援,始能原地拆除改建。

(二)目前三重、蘆洲地區變電所利用率均已近70%,考量該區域供電安全,已無餘裕容量可供使用,而八里地區變電所利用率亦高達67%,且位處偏遠,除因長距離供電線路有電壓降問題,另需因應八里地區台北國際商港發展之用電成長需求,故亦無裕度可再擴大支援。綜上,鄰近變電所無法全部吸收目前五股變電所之負載,故原址改建為屋內式變電所方案不可行。

三、就五股變電所遷往它處評估:

(一)目前五股變電所位處五股地區負載中心,且該地區僅此一所變電所,因鄰近之三重、蘆洲地區變電所利用率均已近70%,倘五股變電所全所停電時,鄰近之三重、蘆洲地區變電所難以支援轉供。目前五股變電所大部分仰賴八里地區之變電所相互支援。

(二)前經檢討「新訂擴大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主要計畫案」之變電所預定地取代五股S/S變電所負載,除因五股地區多為山區、負載分散,當用電量大時,倘遷移至其他地點將造成壓降問題益形嚴重。另銜接原配電線路之各單位管線密佈,台電公司曾就本方案於111年5月至7月期間進行工程技術檢討,惟評估結果改接工程所需配電管線無法埋設銜接。

四、鑒於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變更五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預計透過市地重劃及劃設再發展區方式解編工商路北側文高一、公一用地等五處公保地。台電公司將建請新北市政府於該計畫保留變電所用地(用地面積須符合屋內式變電所需求:

長95公尺*寬55公尺,臨路面寬最少8公尺),並經台電公司評估可行後,再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已逾18年未調整的勞退條例有關雇主提撥率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1200056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8-28)

陳委員就「已逾18年未調整的勞退條例有關雇主提撥率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勞工轉換工作,退休年資可以累積,確保勞工均可領取退休金,保障老年退休生活。上開規定係強制雇主提繳比率之最低標準,雇主得依其企業情形,提高雇主提繳比率。

二、有關建議提高雇主提繳率一節,因涉及勞雇雙方權益,將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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