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行政院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產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之行政及建設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之行政及建設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動物保護政策為一國社會進步與否之指標,為解決我國動物保護資源長期不足的問題,爰新增動物保護業務為農業部之設立目的。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漁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漁會與農漁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行銷、農產品安全與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森林及自然保育、經濟造林、農地營林、林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樹木健康保護管理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動物保護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漁、林與畜牧業科技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貿易與合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金融與保險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民人力發展、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健康管理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畜產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漁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維護與相關歷史文化資產管理。

十一、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發展、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二、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漁業、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與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畜牧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漁、林及畜牧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林業及自然保育、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八、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產品安全、農業行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與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民服務、農業金融與保險、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整合跨部會協調相關事務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服務、福利與輔導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林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法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精進升級及農業資源與生態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權益、福利與輔導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林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與農業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法規之規範、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及樹木保護管理等事項,由本部協調辦理,至於森林及自然保育等相關事項則屬環境資源部之權責,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鑑於「林產業」係由育苗、造林、培育、伐採、利用之多元化育林、經營體系之建置等所構成之一條龍林業鏈,其相關研究係由本部所設林業試驗所辦理,爰將林業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納入第九款規範。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屬海洋委員會職掌。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因人類活動而產生過量溫室氣體排放已造成全球受到氣候變遷加劇,2050年淨零碳排因此成為全球共識,環境及資源利用永續更是減碳的首要目標。農業部門掌管自然環境及資源,諸多農業活動及產業亦牽涉氣候變遷下的調適,農業政策須與環境部門及產業部門進行整合協調,以達成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爰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及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文字,將農業部門減碳、調適、政策跨部會協調之相關業務納入掌理項目。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等相關規定,農地(農業用地)政策及法令係屬農業部之重要職掌事項,與農業密不可分;且「農業用地」與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掌理事項所定之「農村土地……」,範圍仍有不同;若此,為使農業部掌理事項周延,達綜合規劃之效,第一款增列「農地」二字。

三、為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之衝擊及對民生之影響,進行農業部門相關逆境調適,以達成國家淨零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年九月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路徑。在農業部成立後,上述辦公室將整併升格為「資源永續利用司」,繼續推動農業部門的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淨零碳排路徑。鑑於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對農業之重要性,且因應國際趨勢,爰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第八款應增訂「農業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排放政策、法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督導。」為農業部掌理事項之一;原第八款至第十款則向後遞移為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將第九款中「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修正為「特用作物試驗研究」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業服務與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服務、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民服務與農業金融局: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森林保育發展暨阿里山森林鐵道管理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與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管理。

六、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五、農業金融署:執行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原農業委員會次級機關漁業署,移至海洋委員會之次級機關。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部業務除國內之外亦可能有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知曉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蘇巧慧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宜瑾等25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湯蕙禎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品妤等19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蔡培慧等17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