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楊瓊瓔等、委員蔡易餘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第1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衝擊環境甚劇,且我國農業面臨人口結構改變,以及貿易自由化等多重困境,為展望未來,強化臺灣農業經濟發展、推動農業永續、落實農民權益保障有其必要性。爰提案「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以有效提升政府農業部門之精進與升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林德福  游毓蘭  李德維  江啟臣  鄭麗文  孔文吉  李貴敏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廖國棟  洪孟楷  林文瑞  羅明才  廖婉汝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一、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動物保護政策為一國社會進步與否之指標,為解決我國動物保護資源長期不足的問題,爰新增動物保護業務為農業部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推動農產業調適及整合跨部會協調相關事務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因人類活動而產生過量溫室氣體排放已造成全球受到氣候變遷加劇,2050年淨零碳排因此成為全球共識,環境及資源利用永續更是減碳的首要目標。農業部門掌管自然環境及資源,諸多農業活動及產業亦牽涉氣候變遷下的調適,農業政策須與環境部門及產業部門進行整合協調,以達成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爰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及農業委員會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文字,將農業部門減碳、調適、政策跨部會協調之相關業務納入掌理項目。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邱志偉等20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農業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農業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農業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農業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農業部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農業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羅美玲  陳靜敏  黃秀芳  林俊憲  陳素月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吳玉琴  陳培瑜  莊瑞雄  林岱樺  張宏陸  林楚茵  蘇巧慧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與農業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法規之規範、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農業有益昆蟲、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蘇治芬等提案: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組織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許智傑  莊瑞雄  江永昌  黃世杰  林淑芬  羅致政  蔡適應  張廖萬堅 陳歐珀  陳明文  邱泰源  黃秀芳  何志偉  鍾佳濱  蔡培慧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農地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與農業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法規之規範、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農業氣候變遷調適、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2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等15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等18案:

(一)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五條,請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水庫集水區(流域)、自然保育政策、管理事項與國家公園業務。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主席: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上午9時52分56秒

表決議題: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吳欣盈  溫玉霞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上午9時54分18秒

表決議題: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3

贊成:

吳欣盈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組織法制定通過。

蔡委員易餘、陳委員歐珀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行政院於111年5月3日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管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並依原農業部組織法規劃,隸屬於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惟因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正面臨公共建設需整體評估升級規劃,我國花卉產業同時遭遇國際競爭壓力,為落實花卉產業轉型升級,應將原於農業部組織法規劃成立之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與蘭花園區結合,成立「花卉產業創新園區發展中心」並於農業部成立後3個月內完成設立,成為我國唯一兼具研發功能之農業科技產業園區,可為花卉產業創新發展奠定堅實之基礎。

()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已將各試驗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納入規範,亦即組織改造後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試驗研究機構掌理之核心業務以觀,屬研究機構無誤,而研究機構應以研究人員為核心人力,且研究工作具高度專業性,研究人員須具備獨立研究及規劃能力,其遴用標準、進用途徑及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比率設置允宜放寬,以利研究人力之運用及提升研究能量,爰此,組織改造後農業部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以合理適當之職務結構及陞遷網羅優秀人才,穩定中高階研究人力長期投入研究工作,實有必要。

()鑑於動物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權責分散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林務局,為避免遇緊急情況還要先論述權責,農業部成立後應積極研議畜牧司、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及動物保護司權責,進行明確之整併及權責分工,避免動保業務多頭馬車之情形出現。

()農民健康保險於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10日開始實施,針對農民喪葬津貼業由15萬3千元調整為30萬6千元。然而過去對於投保農保年滿25年,但因為資格變更等問題,導致無法領取喪葬津貼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給予喪葬慰問金10萬2千元,爰此建議喪葬慰問金也應進行調整,由10萬2千元研議調整至20萬4千元。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附帶決議。

首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2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1、

討9時附帶決議1

附帶決議1(農業部) (修正本)

台灣多地震、多高山、容易遭遇極端氣候之影響,對於集水區及流域治理應為政府重要任務之一。針對行政院組改,目前無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專責組織,現行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工作分散在各部會,無法因應氣候變遷造成影響。

為實質因應水庫集水區砂土、水質、水量安全與氣候變遷。本次組改,請行政院必須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專責協調平台,負責跨部會協調,政策綱領制訂等工作。行政院也應以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為核心,將農委會水保局、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等機關就水庫集水區流域治理業務組設與人員編制予以整合,並由行政院協調指定經濟部水利署為主責機關,於本屆期前完成相關作用法規修訂。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上午10時02分0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吳欣盈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溫玉霞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第2項之內容。

2、

討9時附帶決議2

附帶決議2(農業部) (修正本)

針對水庫集水區(流域)源區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巡查人力不足,請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於本次組改,一併檢討水庫集水區(流域)範圍內,水利署、水保局及環保署等單位之巡查人力,於組改時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務實檢討調整配置足夠人力。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上午10時03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吳欣盈  溫玉霞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2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1、

討9國附帶決議1

農業部組織法(國)

由於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令規範不足收遏止之目的,去(111)年4月3日蔡總統出席農委會「寵物管理科」啟動儀式時,強調將進一步修正動物保護法,惟遲至4月28日農委會始預告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鑑於此次農委會升格農業部,並成立動物保護司負責動保福利跟寵物相關權益,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加速作業,儘速將草案提報行政院審議通過,並函送立法院以利於本(第10)屆完成修法工作,以建構更完善的動物保護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2、

討9國附帶決議2

農業部組織法(國)

鑑於地方動保專責人力、經費有限,收容設施量能與獸醫師照護人力不足,建請中央補齊必要人力、經費資源,並善用社會民力,協助解決動物收容設施之建置與土地取得問題,確保動物在收容期間能獲得良好照護,俾使動物權益與福祉得以受到充分保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椒華:(10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部組織法,由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其中農業部下成立新的兩個署,與水庫集水區管理與保育關係非常密切的就是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還有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非常遺憾,本次組改完全缺乏過去推動組改所依據的組織整合思維,各部會就地升格對提升政府整合效能無法有很大的幫助,包括內政部的國家公園沒有納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之內容也不被接受,另外也應該納入集水區與流域管理的業務,但這項業務目前也分散在各部會。

今天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能夠成立水庫集水區的專責管理單位,但竟被執政黨全部否決,因此時代力量黨團要表達最大的遺憾。目前臺北有水源特定區,所以臺北人喝的水是好的水,其他水源區沒有水源區的專責單位,大家喝的水其水質非常差,所以在此請各黨團能夠支持成立水庫集水區的專責管理單位,這樣大家才有安全的水可以使用,謝謝。

委員陳椒華書面意見: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部組織法,由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並於農業部下成立新的二個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其中,兩者皆與水庫集水區管理及保育關係密切。

非常遺憾,本次組改完全缺乏過去推動組改所依據的組織整合思維,各部會就地升格,對提升政府整合效能無法有很大的幫助。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現行由內政部所主責管理的國家公園納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然而十分遺憾,此提案最終未獲採納,資源無法有效整合。

此外,目前全國僅台北有水源特定區,以致台北人的飲用水水質較佳,反觀全國其他水源區,並無水源區的專責管理單位,飲用水水質不均,欠缺管理,導致汙染亂象頻傳,有些水源區水質甚至非常差。因此,請各黨團支持成立水庫集水區專責管理單位,國人才有安全的水可使用。

目前集水區與流域管理的業務分散在經濟部、農業部,但是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後,依舊未成立水庫集水區的專責管理單位,因此本次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應強化水資源保育,針對現今巡守、執法人力不足的狀況增補人力,以加強水源區的管理與水資源的保育。

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要求必須設置水庫集水區的專責單位,然而如此重要且攸關國人權益的提案,仍遭執政黨否決,時代力量表達最高的遺憾。廣大水源區管理實屬不易,再加上有限的資源依舊無法整合運用,未來縱使農業部等相關部會已陸續升格,恐仍無法達成水資源保育的重要目標。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7分)謝謝主席和各位在場的朋友。雖然農業部組織法無法包山包海讓各方面滿意,但是今天是歷史性的一刻,1988年臺灣520農民運動為全臺農民大規模的請願行動,農民團體提出了七大主要訴求,包含全面辦理農保及農健保、降低肥料售價、增加稻米保證收購價格與面積、廢止農會總幹事的遴選、改革農田水利會、農地自有使用,以及今天終於完成的農業部組織法的立法。

農業部所主掌的業務包羅萬象,近年也因為氣候變遷加劇、飲食消費習慣改變、國際競爭因素、動物保護意識提升,本次農業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以後,農委會將正式稱為農業部,並將設置8個司、6個處、7個署、1個中心及7個試驗研究單位,透過組織改造因應各項迫切的挑戰,預期能更妥當地面對當前農業部門及其發展面臨的挑戰,也讓農業發展的位階可以真正地跟其他產業平起平坐、整合推動。

農業發展不能等,農業部的責任也更重大了,本席期待隨著組織的改組升格,農業部能夠繼續加速各項業務的推動,積極幫助農、漁民,也推動國土永續及動物保護,妥善因應氣候變遷等業務,讓臺灣的農業環境發展得更加健全,謝謝大家。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0時9分)副院長、在座的各位同仁,大家早安。農業部組織法通過,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見證了這幾年我們在農業部門的努力,從農田水利會升格為公務機關,而現在不只是公務機關,還協助了三十幾萬公頃過去沒有灌溉水源的農田,現在有灌溉水源了。農退儲金通過了、農業職災法也通過了,這讓在辛苦工作過程中受傷的農民可以獲得協助,在退休後也都有退休金,一個30歲的年輕人現在投入農業,他將來65歲以後每個月可以領到3萬7,000元的退休金,這一切一切都是告訴大家,我們把農民的需求放在心上,我們把農民的未來發展放在心上,所以面對極端氣候,我們的農試所以及我們的農改場做了非常多的品種研發,現在不是在做又大又甜的品種研發,而是要抗旱、抗寒,在生長的過程中可以在極端氣候挺立而生的農作物,這一切的一切都是要告訴大家,臺灣以農立國,我們現在要扶持農業,而扶持農業是讓消費者有最好的健康食品,所以我們食農教育法也通過了。

在這所有的具體細節,從灌溉設施、從我們的食農教育、從我們的品種研發,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現在最需要的是一個整體的規劃,所以我們的農業發展未來針對地方的需求,結合我們地方的需要,結合我們地方的交通醫療、我們的教育以及未來的行銷,我相信我們可以看到城鄉共好的農村,城鄉共榮就在各位的手上完成,我們一起努力!

主席: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0時1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1988年520農民運動現場那個被強力水車鎮壓的我在去年(2022年)5月20日當天提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今天農業部組織法在院會通過三讀,這是一個別具意義的時刻。我們都知道成立農業部是35年前農民團體的七大訴求之一,也標誌著臺灣農權運動的階段性發展,農業部的成立代表著對更多責任的承擔,面對氣候變遷對全球農業創造的衝擊以及因應淨零碳排所需做足的準備,未來農業部應該要和農民站在一起,擘劃更具完整性的策略,協助臺灣農業因應不確定,往前再晉級。

另外,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局勢,農業部也該乘風破浪的積極開拓新興市場,以降低我國農業農產對單一市場的過度依賴,並增加因應突發狀況的供給彈性。對於農業部,我們有滿滿的期待,同時為求其不負眾望,也將嚴厲監督。

最後,藉由這個機會想要呼籲,教育部體育署也應該朝向運動部來改革,讓運動跳脫教育附屬事務的大框架,除了呼應國際趨勢外,也應以更加正面的態度回應運動員以及運動產業發展的特殊性,以上。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0時13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臺灣以農立國,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我想這是遲來的正義總算到來,2023年到現在全球面對極端氣候及糧食的問題,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臺灣同樣無法避免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積極面對。

這幾年立法院和農委會共同來推動農民退休儲金、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保險等相關修法,立法院甚至於在今年1月10日也順利的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修正案,將農民的月投保薪資從現行的1萬200元調整為2萬400元,喪葬津貼的部分從15萬3,000元變成30萬6,000元,甚至於納保只要滿25年,因任何資格被取消,到現在都一定按照比例可以有20萬4,000元的喪葬慰問金對農民加以保障,讓農民可以無後顧之憂,不必再看天吃飯,可以有更穩定的收入。

各位都有提到在1988年臺灣發生了520農權運動,520即將到來,我想今天可以讓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是對農民、對先賢先烈最大、最大的回饋。成立農業部成為當時七大訴求之一,歷經了35年,我們在520前夕可以共同完成這歷史性的一刻,我想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我們對農民有所交代的一件事情。

本席在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時候,積極排入這樣的組改,這當時也是我的競選連任的政見之一,我在這邊要再度感謝陳吉仲主委率領的團隊勇於承擔、積極任事,也要感謝黨團的成員共同努力,我們才有辦法共同創造歷史,謝謝大家!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會期第12、14、2、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10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7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台灣以農立國,而又以農糧作物為國家重要戰略物資,因此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同時農糧署升格為農業部,以期未來面對農業精緻化、科技化之需求時,農糧署可精進相關業務,協助台灣農業發展。爰此提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下設農糧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廖婉汝、林文瑞、翁重鈞等22人,基於未來人口將快速成長,開發中國家更仰賴穀物進口,各重要糧食作物消費趨勢也有所變化,包括人均小麥消費量成長速度持平;非洲地區對稻米的倚賴程度逐漸增加;稻米主要消費區域的亞洲,因飲食習慣趨於多樣化,雜糧作物的需求會因而提高;同時有機農業也成為國際趨勢。因此,為促進國內相關農產品的品質管理、銷售及研發,爰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六款中「批發市場」修正為「農產品批發市場」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行政院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農糧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農糧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農糧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農糧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之品質管理、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推動、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農糧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農糧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除將第六款中「批發市場」修正為「農產品批發市場」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因應業務需要,爰授權農業部農糧署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為因應業務需要,爰授權農業部農糧署得設分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6會期第12、14、2、3、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