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1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7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11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91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7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台灣為島嶼國家,四面八方均有豐富漁業資源,然而近年來,全球漁業資源正在快速枯竭,特定漁獲量大減,因此如何促使台灣漁業永續發展,並在生態與漁民生計間取得平衡,我國亟需一個更精進之漁業署。爰此提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下設漁業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林宜瑾等23人,鑑於漁業為國家之重要經濟產業,然因近年國內外漁業環境急遽改變,我國遠洋、近海、沿岸漁業以及養殖漁業等面臨嚴峻挑戰,為守護海洋生態,永續發展漁業,爰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廖婉汝,林文瑞、翁重鈞等22人,基於漁業為國家之重要經濟產業,然因近年遠洋魚類捕獲規模開始縮減,取而代之的是養殖漁業規模快速成長,另一方面糧食安全的衝擊,也使海洋資源成為人類攝取蛋白質的重要來源。目前全球約五億二千萬人口依賴漁業及水產養殖業為生,海洋生態系統受到氣候變遷造成的直接衝擊,也將對依賴漁業為生的人口造成威脅。面對漁業資源過度開發與生態系統退化問題的情形下,如何有效資源管理將是重要課題,爰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海洋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多個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們著眼農業及漁業永續發展,以呼應環境遽變及維護我國整體海洋權益,表達感佩之意。

有關委員賴瑞隆等17人所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部分涉及本會業務事項,相關意見如下: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2條掌理事項立法說明,規劃將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屬海洋委員會職掌一節:

一、草案第一條農業部設立之目的仍包含漁業,另草案第二條所稱「漁業及水產部分」範疇為何,宜再釐清。

二、有關「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本會職掌(假設將漁業署納入本會前提下)之優劣分析如下:

()優點:

1.結合本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強化整體海洋生物保育策略規劃

因海保署、海巡署及國海院亦屬本會次級機關,在海洋漁業管理及海洋保育部分均可提升行政效能,對於漁業經營及維護生態保育之協調及管理上可作衡平考量,避免隸屬不同機關,因立場或維護對象有異,須耗時耗力協調。對於整體海洋漁業及保育之政策研訂上可握有更多主導權,有助於政策之擬定及執行。

2.結合本會海巡署,貫徹漁業巡護

在漁業巡護部分,因目前漁業署亦有漁業巡護船(漁建貳號)及漁業觀查員,在海域執法上之橫向溝通可與海巡署進一步結合,研訂更周詳之執法合作計畫,落實海上執法工作。

3.結合本會國海院,加強整體海洋研究能量

依農委會水試所掌理之漁場調查、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及養殖研究等事項,該所亦可研議納入本會之次級機關,並與國海院合作增加本會整體海洋研究能量。

()缺點:

1.漁業署業務含括陸地及海洋,與本會執掌未盡相符

漁業署掌理之海洋漁業管理包括特定漁業、漁業權、海上娛樂漁業、海上養殖(如箱網)、漁港維護及保育區管理等,惟在非海洋之陸(水)域上,尚包括陸上養殖漁業、淡水漁業(如日月潭)及水域保育(如河川溪流之封溪護魚)等,該等陸(水)域之漁業保育管理均非屬海洋範疇,另漁業署尚掌理水產品安全、漁產運銷、加工管理及漁會輔導業務等事項,該等業務亦有大部分非屬海洋範疇。倘漁業署在未區分海洋及非海洋之漁業下納入本會次級機關,恐與本會執掌之海洋部分未盡相符。

2.陸地及海洋業務無法切割區分

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雖有區分海洋野生動物部分由本會主管、陸域野生動物部分由農委會主管,惟在漁業部分目前主管機關僅有漁業署,在其主管之漁業法上,農委會並無其他機關可承接非海洋漁業之業務,爰恐無法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模式,在海洋及陸域分別由不同主管機關辦理。

3.農業金融及農漁業輔導等事項具事權一致性,區分不同主管機關管理,徒增行政協調介面

(1)查現行農業金融體系包含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主要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等,農委會並設有農業金融局負責整體農業金融制度規劃、管理及監督,相關政策及措施均有其一體性,難以區隔,倘漁業署納入本會,該等業務分別由農委會及本會主管,可能造成管理權責混亂,影響農業金融穩定。

(2)另為促進農、漁業發展及增進農民福利,農委會設有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用途包含農業發展、漁業發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林務發展及造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農村再生等,有關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亦有一體性,難以單獨分割。

4.保育及利用在同一機關,統合協調角色需取得社會認同

倘漁業署納入本會之次級機關,本會將同時成為漁業及海洋保育主管機關,加以過去我國社會在環境生態「利用」及「保育」部分尚有對立,在考量漁業經營及生態保育政策時,未來任何漁業管理或生態保育措施之推動,將要努力取得社會認同。

()另建議體例部分,茲因農業部組織法第二條逐條說明中已敘明「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海洋委員會」職掌,爰農業部組織法第一條自應刪除「漁業」。

三、綜上,因「漁業」及「水產」部分改歸本會執掌之提案涉及層面甚廣,且目前本會僅執掌海洋業務,爰建議不宜納入。

以上報告。本會仍就行政院版本表達支持,另敬請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持續支持本會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伍、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行政院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審議、研擬、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二、遠洋、沿近海及養殖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監督與協調輔導,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審議、研擬、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二、遠洋、沿近海及養殖漁業生態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監督與協調輔導,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漁業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台灣四面環海,海洋事務包羅萬象,但目前權責卻分散在各個部會。在國家尚未統整海洋事務,將漁業署納入「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及漁業部」之前,為達到組織改造提升行政效率的初衷,避免農業部漁業署、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等各部會,未來發生事權分散、資源重複,機關相互競爭等政策多頭馬車現象。應在漁業署組織法內,明確定立現階段我國漁業產業之決策及推動目標。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台灣四面環海,海洋事務包羅萬象,但目前權責卻分散在各個部會。在國家尚未統整海洋事務,將漁業署納入「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及漁業部」之前,為達到組織改造提升行政效率的初衷,避免農業部漁業署、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等各部會,未來發生事權分散、資源重複,機關相互競爭等政策多頭馬車現象。應在漁業署組織法內,明確定立現階段我國漁業產業之決策及推動目標。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因應漁業署之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23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6會期第12、2、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6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7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過去國內動物用藥之政策目的為健全畜牧事業發展健全而立,惟近年來國內外對於動物用藥之觀點與過去大不相同,且國人飼養伴侶動物比例大幅成長,非經濟動物之用藥福祉亦為國人所關注。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升格為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期提升我國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爰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廖婉汝,林文瑞、翁重鈞等22人,基於輸入我國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種類或數量,近年來均呈現增加趨勢,國外動植物疫病害蟲伴隨輸入動植物或其產品入侵之風險大增,因此需嚴防境外疫病蟲害入侵。另外,飼養伴侶動物比例大幅成長,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亦為國人所關注。因此,為提升我國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爰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經濟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福祉、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經濟與非經濟動物用藥品福祉、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等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6會期第12、14、1、3、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5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977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92號、111年12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47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台灣具有豐富的山林資源以及山林生態,均是台灣珍貴的瑰寶,然而如何保育這些珍貴的林業資源,並永續發展,為後代子孫永留美麗寶島,是非常重要之課題,因此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同時,林務局亦應隨之升格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其強化之台灣山林資源之保育工作。爰此提案「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8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本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規定,本部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林宜瑾等21人,鑑於臺灣山地佔國土面積約百分之七十,國土森林覆蓋率約為百分之六十,為落實我國百年林業永續發展,提升森林保育層級,爰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廖婉汝,林文瑞、翁重鈞等22人,基於森林復育與栽種,將能減少1995-2050年間化石能源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約12-15%。為因應對潔淨空氣、水、自然景觀等需求的增加,目前可透過如保護區之管理措施或市場機制,例如森林認證、碳交易、環境服務支付(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等措施達成。藉由林業與農林業發展,可達到土壤固碳效果、提高營養管理效率與劣化土壤修復等效益,並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為推動我國百年林業永續發展,落實森林保育,爰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一款前段修正為「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自然地景、」;第二款修正為「二、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第三款前段修正為「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1條與第2條明定農業部升格改組後,下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強化自然保育與棲地營造之行政量能,因此更需重視棲地生保育之基礎工作建置。

爰要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本法通過後,應於1年內著手進行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建置與管理、發展物種與棲地保育空間策略規劃工具,以利落實全國棲地與自然環境狀況之空間規劃、監管及保護。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行政院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名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育區等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整合與協調。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育區等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整合與協調。

三、森林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森林碳匯與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森林有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保護物種及生態系基因庫等功能意義。對此,當林物局升格轉型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即為全國林業暨自然保育主管機關。然肩負國家保育指標之國家公園卻依然隸屬內政部,且國家公園有超過96%土地和國有林班地重疊。為達到組織改造提升行政效率的初衷,避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內政部,未來發生事權分散、資源重複,機關相互競爭等政策多頭馬車現象。應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內明確定立我國林業產業之決策及推動目標,與其它廣泛森林暨保育事務,以利分責分治。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森林有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保護物種及生態系基因庫等功能意義。對此,當林物局升格轉型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即為全國林業暨自然保育主管機關。然肩負國家保育指標之國家公園卻依然隸屬內政部,且國家公園有超過96%土地和國有林班地重疊。為達到組織改造提升行政效率的初衷,避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內政部,未來發生事權分散、資源重複,機關相互競爭等政策多頭馬車現象。應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內明確定立我國林業產業之決策及推動目標,與其它廣泛森林暨保育事務,以利分責分治。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除將第一款前段修正為「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自然地景、」;第二款修正為「二、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第三款前段修正為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應具原住民身分,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謝衣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五條,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等。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三、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分署:執行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業務。

四、國家公園分署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上午10時40分14秒

表決議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蘇震清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吳欣盈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1條與第2條明定農業部升格改組後,下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強化自然保育與棲地營造之行政量能,因此更需重視棲地生保育之基礎工作建置。

爰要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本法通過後,應於1年內著手進行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建置與管理、發展物種與棲地保育空間策略規劃工具,以利落實全國棲地與自然環境狀況之空間規劃、監管及保護。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吳委員欣盈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吳委員欣盈:(10時45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報表示,2021年農業生產總額大約新臺幣5,145億元,我們感謝農民漁牧業生產者以及該生產連結上的工作者的辛勞!但對於陳吉仲主委認為這次組改因應了35年前對農漁民的期待感到部分的認同,我們對於本次的農業部組織改造條文內容將業務範圍更明確訂定,將層級提高以期待達成更多行政目標給予的支持。

其中本黨提案,原先希望農委會林務局的業務納入氣候以及環境資源部的自然保育署的範圍中,也期待建立跨部門的整合機制來面對2050淨零碳排趨勢,自然資源的管理不在於眾多部會瓜分,而是建立森林以及自然生態保育的完善管理單位,讓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事項能由同一部會落實,可惜本黨提案沒有被採納,本黨也希望持續監督與監視農委會的資格提升是否能讓農業界往前走?是否能在服務範圍落實淨零碳排、永續經營等其他議題,感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0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林宜瑾、賴瑞隆等16人,農業發展需兼顧土地永續發展,為此相關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尤為重要,因此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同時,應設置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針對我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進行政策與資源之盤點。爰此提案「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行政院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處理保留名稱。

報告院會,本案保留部分,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餘條文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請宣讀本案名稱。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一條。

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特設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請問院會,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二條。

請宣讀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1、6會期第12、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22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賴瑞隆等16人,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修正及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下設農田水利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 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九款修正為「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五條至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成立後,擴大灌溉服務係重要推動政策目標之一,惟灌區外需服務的適作農地需考量水源取得、農地所處位置、農地規模、農作物等多方因素,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爰興辦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需因地制宜,搭配其最適合、最具經濟效益之設施。為加速推動擴大灌溉服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爭取經費及員額,寬籌灌區外建設經費,並補足推動人力,以服務更多農地、照顧更多農民。

()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等相關工程,亦應遵循生態檢核要項。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村發展、休閒農業及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農田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農田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與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與宣導、農村人力培育與產業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

五、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休閒農業與農村整體環境等工程之規劃、輔導、執行、監督及推動。

六、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資源開發、水質管理及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休閒農業及農田水利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規範農田水利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除將第九款修正為「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第六條 本署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署定之。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考量原農田水利業務特性及既有人員工作權益保障,由本署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農田水利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統一各灌溉管理組織有關組織、人員之職責,並明確規範第一項所定辦理事項之範圍,達到確保農業生產、保障其人員陞遷等工作權益,並提供因地制宜且在地化之灌溉服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署定之。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第七條 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一、農田水利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其專業、年資及工作成效,仍為未來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要基石,為保障上開人員之工作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確保其所任職務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

二、為確保農民用水服務品質及因應灌溉管理組織之人力需求,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將由主管機關視業務情況辦理新進人員之甄試進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包含農田水利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以及本法施行後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之專任職員,為保障其原有人員之工作權益,相關人事制度應予以維持或依公務人員制度作適當修正,爰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及其他權益事項訂定辦法,該辦法並將參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定之。

四、因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將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訂定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為相關規範,而該規則均參照公務人員人事法規訂定,除訂有比照公務員之員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生活津貼外,休假、退休、撫卹等規定亦均優於勞動基準法保障,該規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其未規定事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基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身分屬性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且其人事制度比照公務人員,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基於衡平性考量,設計整體組織架構、員額編制與人員福利待遇制度整體檢討評估恐與農田水利會改制目標有違,爰於第四項規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第八條 由農田水利會僱用之技工、工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僱用之約僱人員及駐衛警,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

前項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一、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重要政策,在改制過程中,受政策影響者除職員外,尚包含依據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技工、工友、原由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以及駐衛警,為維護其工作權益,應由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依其適用法令及原僱用條件繼續僱用,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農田水利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人員,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契約關係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約僱人員相當,且因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本類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仍將保障其工作權益繼續依前開辦法僱用至離職或退休,考量整體制度之衡平性,不宜適用勞動基準法,爰為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五條至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成立後,擴大灌溉服務係重要推動政策目標之一,惟灌區外需服務的適作農地需考量水源取得、農地所處位置、農地規模、農作物等多方因素,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爰興辦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需因地制宜,搭配其最適合、最具經濟效益之設施。為加速推動擴大灌溉服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爭取經費及員額,寬籌灌區外建設經費,並補足推動人力,以服務更多農地、照顧更多農民。

(二)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等相關工程,亦應遵循生態檢核要項。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下設農業金融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農業金融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農業金融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規範農業金融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七款中「維謢」修正為「維護」外,餘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建設、維、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謢、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除將第七款中「維謢」修正為「維」外,餘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業務,特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二、園區事業研發、創新與育成之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投資引進、招商宣傳、農業科技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通路開發。

三、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廢止營運及創新技術研發計畫獎助之審核。

四、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通用技術服務及營運業務狀況之查核。

五、園區事業、儲運與保稅業務之經營管理、輔導、資訊化發展與推動、走私預防及安全防護。

六、園區公共工程、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列、工程招標、管考及列管。

七、園區土地、標準廠房、園區公有財產、公有建築、設備與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管理及收益。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及服務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 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農業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條文照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立法說明修正理由如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係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爰本條所訂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應依其進用時間分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分別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或由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以資明確。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3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 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林業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條文照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立法說明修正理由如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係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爰本條所訂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應依其進用時間分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分別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或由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以資明確。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4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水產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條文照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立法說明修正理由如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係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爰本條所訂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應依其進用時間分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分別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或由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以資明確。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會期第1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20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同時成立畜產試驗所,以達成當前農業資源永續發展之國際趨勢,提升我國農業技術及可循環之生物資源運用,爰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農業部未來之研發經費請按合理比例編列,以推動研發工作。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行政院提案:

畜產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畜產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生物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行政院提案: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行政院提案: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行政院提案: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立法說明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立法說明修正理由如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係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爰本條所訂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應依其進用時間分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分別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或由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以資明確。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2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農業部未來之研發經費請按合理比例編列,以推動研發工作。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4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結 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名稱: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名稱: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獸醫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一、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副首長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其職務由研究員兼任。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審查會:

一、條文照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立法說明修正理由如下: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係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爰本條所訂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應依其進用時間分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分別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或由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爰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以資明確。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