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