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陳素月等、委員劉建國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調整,交通部公路局將進行法制化工程。又以,公路平權及道路安全應為政府單位之責無旁貸。為推動道安工程、弭平交通權益落差。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七、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草案第七條)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許智傑  黃秀芳  蘇巧慧  范 雲  張宏陸  沈發惠  羅美玲  陳秀寳  何志偉  王美惠  李昆澤  吳秉叡  陳玉珍  吳思瑤  鍾佳濱  林宜瑾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公路平權及道路安全、友善之政策擬定及策進作為推動。

十、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造成法律授權不足,爰於本條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素月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許智傑等20人,有鑑於行政院擬推動組織改造,未來交通部公路總局將修正機關名稱為交通部公路局。交通政策方向應以人本交通為中心,考量現代車輛技術之進步,重視各式用路人之需求,加強使用數位科技,監測氣候變遷對道路養護之影響與預防,公路監理工作日漸錯綜複雜,俾利法制周全,爰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連署人:何志偉  湯蕙禎  張廖萬堅 張宏陸  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余 天  王定宇  羅美玲  鄭運鵬  范 雲  陳秀寳  林靜儀  蔡易餘  陳靜敏  邱泰源  洪申翰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一、交通部公路局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交通部公路局法定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交通部公路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交通部公路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交通部公路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名稱與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交通部公路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七、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交通部公路局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交通部公路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交通部公路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交通部公路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交通部公路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明定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按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交通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之組織調整,新設立或改制組織如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惟法律部分尚未跟進修正。為使日後交通部組織完善以利行政,並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爰此提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張廖萬堅 邱議瑩  林俊憲  林淑芬  高嘉瑜  林宜瑾  林昶佐  鄭運鵬  羅致政  江永昌  賴品妤  湯蕙禎  吳思瑤  鍾佳濱  吳琪銘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一、本局係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各區監理所、公路人員訓練所、材料試驗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臨時工程處、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調整設立,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人員,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制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

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致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有部分人員仍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資位人員),考量組改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故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繼續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

三、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

四、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規定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

五、組改非可歸責於機關同仁,考量適用原資位制人員有取得高一資位之機會,尤以士級人員僅得以士級資位繼續任用,如不續辦升資考試,該等人員將永無升遷轉任管道,由於人數眾多,對於機關員工士氣、組織氣候及管理上必造成不利之影響,故明定得續請辦升資考試。惟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高速公路局組織法均規定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並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

六、第四項明定現職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資位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

七、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另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銓敘部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一七二一八號令、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該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為保障本局及所屬機關現有參加勞工保險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人員得以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7案:

(一)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一條。請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條文或審查會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與人行道工程及公路與人行道管理業務,特設公路與人行道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2時28分14秒

表決議題: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一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二條。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與人行道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等。

三、公路與人行道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路與人行道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2時31分54秒

表決議題: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二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請宣讀。

時代力量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與人行道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與人行道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與人行道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2時34分33秒

表決議題: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國道3號古坑交流道平面側車道新建工程,惟雲林縣政府未依計畫原訂期程進行,導致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延宕,尚無法動工,影響當地交通改善及用路人不便,請交通部督導相關單位與雲林縣政府協調加快用地取得期程,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做好相關準備作業,以期順利銜接辦理,如期完工。

(二)我國公有道路、私有地界通常模糊不清,民眾停車經常會搞不清楚私有地、建物退縮地或是公有人行道,導致無論是居民停車或是警員執法,都有相當難度,認定人行道往往都需要內政部的圖資系統,以網路輸入地址等數位方式認定。為民眾便利亦有利於公家單位執法維持人行空間正義,交通部組改後應該與內政部共同研擬,我國市區全面設置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之規劃。

主席: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劉委員櫂豪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2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為推動我國之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爰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因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改為交通行政機關之屬性,修正四級機關各新建工程處之名稱,改為各新建工程分局。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行政院提案: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四級機關名稱採用分局。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一、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為四級機關則為分署、分局。

二、配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明定除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乃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外,另有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李昆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因現已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爰冠以「原」字,俾符體例。

二、因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組織整併後,機關屬性改為交通行政機關,爰配合刪除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辦理轉任之規定。

三、為維護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權益,敘明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除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外,亦得調任本局所屬機關其他職務。

四、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本法均規定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本法原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五、敘明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審查會:

一、照委員李昆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委員李昆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因現已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爰冠以「原」字,俾符體例。

二、因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組織整併後,機關屬性改為交通行政機關,爰配合刪除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辦理轉任之規定。

三、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資位人員,於113年6月18日屆滿後,將留任原職稱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考量機關用人彈性及避免人員久任衍生相關管理問題,建議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段文字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四、為維護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權益,敘明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除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外,亦得調任本局所屬機關其他職務。

五、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本法均規定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本法原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六、敘明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主席: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案。

三十、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所應為掌理之事項調整所需,爰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內容乃包含有氣候變遷調適、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以及各鐵道系統之安全與監理及有關人員安全素養培育之事宜。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整合斗六車站前後站土地規劃、均衡都市發展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消除既有交通瓶頸、改善沿線都市景觀,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然而該計畫提報多次,歷經多次修改都未完成通過,爰此請交通部積極輔導協助地方,儘速完成該計畫。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各鐵道系統之安全與監理及有關人員安全素養培育之事宜。

八、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行政院提案:

為符實際業務需求,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掌理事項,並酌修第四款文字。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一、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內容,明定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內容乃包含有氣候變遷調適、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二、新增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明定各鐵道系統之安全與監理及有關人員安全素養培育之事宜,屬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之權責事項;原同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依序往後挪移。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行政院提案: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四級機關名稱採用分局。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為四級機關則為分署、分局。爰配合交通部鐵道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所需,明定交通部鐵道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二條,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等。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2時54分41秒

表決議題: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為整合斗六車站前後站土地規劃、均衡都市發展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消除既有交通瓶頸、改善沿線都市景觀,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然而該計畫提報多次,歷經多次修改都未完成通過,爰此請交通部積極輔導協助地方,儘速完成該計畫。

主席: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

三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5、6會期第12、6、14、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6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90號、111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2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確立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各類職掌,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法定掌理事項,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確立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空智慧運輸科技等各類職掌,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法定掌理事項,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俾利法制周全。為展現中央政府照顧離島住民就業之用心,爰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其中明定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以促進離島住民就業。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及營運監督。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給證管理及考核;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本部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場及到場、機場災害、事故預防、安全維護、人員管制及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場及到場、機場災害、事故預防、安全維護、人員管制及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前項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離島住民就業,保障離島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賴香伶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制定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

三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會期第12、14、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4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9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為賦予交通部航港局正式法定之行政機關定位,並與當前航政港政業務乃僅依據102年交通部命令修正發布之「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有別,爰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確立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業務規劃、執行、安全及督導等各事項,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遲未完成立法程序,僅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施行,為賦予交通部航港局正式法定之行政機關定位,確立海運航業、船舶檢驗、海航人員訓練發證、海事引水、自由貿易港區管理、航運路線規劃維護及國際公約執行等業務,以及首長、幕僚長等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和所設次級機關名稱與業務等,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銓敘部書面報告:

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7條條文、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6條條文,規定得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另以制定相關規定經報送交通部辦理一節,以該等移撥人員權益保障事項涉及公務人員重大權利義務,且有排除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之必要,宜於組織法律條文中明定,爰亦建請維持行政院版本。

伍、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及第六項末句「留任原職稱原審定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審定官等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